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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通過發行基金證券,集中投資者的資金,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基金。在全球基金業風云變幻的今天,基金業弄潮于證券、產業、風險市場變革發展的大潮中,行業機構勵精圖治群雄逐鹿,基金業走到了國內產業和金融業開放的最前沿,投資基金業倍受全球矚目。證券投資基金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在全球范圍內迅速發展。我國已加入WTO,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已為大勢所趨,這為投資基金發展提供了條件,創造了機遇。大力發展投資基金已成為完善資本市場、推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程的必然選擇。
一、證券投資基金對解決資本市場現存問題的重要作用
基金是適應市場發展和社會財富增長對專業化理財服務需求的產物,反映了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目前來講,雖然基金總量和單個規模均偏小,但其對資本市場的影響己初步顯現出來。在促進資源配置效率、促進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結構、培育成熟市場理念、增強證券市場與貨幣市場之間的溝通、改善宏觀經濟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傳導機制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這些作用和影響愈見凸現。
1.加快儲蓄向投資轉化,擴大資本市場總量。國債市場經過最近幾年的大規模發展,已接近臨界線。而股票市場仍處于資金貧乏、擴容過快、行市低迷狀態,這主要是由于股市風險太大,上市公司整體素質差,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市場信心和投資者利益。投資基金這種新工具,風險較股票低,收益又較債券高,由專家理財,選擇適當的投資組合,對穩健投資者的吸引力尤其大。
2.對股票市場的作用。(1)通過組建各類投資基金,或直接購買國家股、法人股,或讓國家股、法人股以“證券充當型”方式參與各類投資基金的發起,通過基金上市流通,在一定程度上可解決國家股、法人股流通難的問題。(2)股市的成熟,一個主要因素是機構投資者成為股市的中堅力量。大量培植基金公司,可增加股市的機構持股比例,同時又能解放大批個人持股者,使他們能安心從事本職工作,大大節約了證券投資的社會成本。(3)證券投資基金由專家管理,操作更富理性,大部分基金的投資傾向于中長期,避免了個人投資者入市不連續的缺陷,有利于證券市場向縱深發展。同時可以引導和促使市場形成理性的投資觀念,從而緩解個人投資者大量驟然進出市場所造成的市場波動。(4)由于公司股權高度分散,決策的制定權被管理者所掌握,企業事實上被經營者所控制,導致公司治理問題的產生。證券投資基金因其理性的操作,對所投資入股的企業要求較高,一般會選擇業績優良的股票構建投資組合,同時會積極參與公司治理并發揮積極的監督作用,這樣就可對這些公司形成較強外部約束。為了獲得證券投資基金的青睞,上市公司必然要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這會使證券市場形成真正的優勝劣汰機制,提高整個證券市場的質量。
3.對債券市場的作用。(1)當前我國對外借款已達相當規模,而進一步吸引直接投資又受到國內投資軟硬環境的制約,因此利用證券市場和投資基金已成為吸引外資的新選擇。中外合作證券投資基金可以使外國投資者以間接方式進入我國證券市場,一方面可以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另一方面又能減少我國債務負擔,并可增加國內資金供給。(2)國債投資基金可以參與國債的承購包銷和競爭招標,還可為其它金融機構融通資金,調動其國債發行承銷與招標的積極性,增強其競爭能力,從而達到提高發行效率的要求。另外國債投資基金將個人手中的國債集中起來進行交易,提高國債流動性,使得降低國債發行成本的操作空間更為寬余。
總之,證券投資基金迅速發展,對資本市場產生的影響也日益明顯,正在成為資本市場充滿勃勃生機的新興力量。
二、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存在的主要問題
證券投資基金對解決資本市場現存問題能起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國基金業的起步較晚,還有許多問題沒有得到解決。被經濟學家喻為“籠中虎”的巨額居民儲蓄存款,對基金產品產生了極大的推力?!盎鹁畤姟睉B勢之下,也同樣暴露出跑馬圈地、投資嚴重重疊、銷售環節不規范等問題,非理性的繁榮背后,潛伏的是大量隱患。
1.基金性質模糊不清。首先,大部分基金組織形態模糊不清。其次,許多名義上為封閉式基金,但在發起設立時卻未明確規定存續期。其中有的基金甚至任意擴大額度,其所謂的封閉式其實只對普通投資者封閉,而對基金管理者卻不封閉。再次,有的基金存在不同程度的債券化傾向。不少基金發行人對基金的收益做了不同程度的承諾,這與基金不承諾某一固定的最低收益回報,其收益完全取決于基金經營的收益水平的基本要求不相符合。
2.基金組織結構和運作不規范。一方面,基金關系人概念不清,管理人與信托人之間不能嚴格分離。另一方面發起人構成不規范,其所持有的股本比例偏小。按照國際慣例,基金的發起設立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的法人,而且一般應由有影響的大財團或資深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發起人。我國現已成立的基金中,相當部分是由某家機構獨立發起,甚至有政府參與其中,這都違反了基金的基本運作原則。
3.投資基金總體規模和單只基金的規模都普遍過小,不利于市場穩定。投資基金規模嚴重偏小,使投資基金無法進行有效的投資組合,分散投資風險能力降低。同時,規模偏小,也使得投資基金無法在證券市場上抑制過分投機,起到市場“穩定器”的作用,與其作為機構投資者的身份不相稱。相反,相當一部分基金反而成了市場發展的一種不穩定因素。此外,現行許多基金規模過小還給以后實行規范化改造增加了很大難度。
4.投資基金投資方向偏離,投資工具單調,投資結構失衡,投資組合不科學,影響了基金功能的發揮。從現有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投資對象來看,幾乎都是多元化投資。很多基金投向實業、房地產等的比例偏大,對證券市場的投資比例偏小。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方向偏離,一方面造成基金資產的流動性差,收益差,分散風險的能力差;另一方面使得證券投資基金穩定證券市場的功能弱化。
5.基金經理通常關注同樣的市場信息,采用相似的經濟模型、信息處理技術、組合及對沖策略,在投資行為上具有較高程度的同質性。這導致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中存在著“羊群行為”,這在我國股市表現尤其明顯。當許多基金在同一時間買賣相同的股票時,會導致單個股票的價格大幅波動,破壞市場的穩定運行。
三、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我國發展投資基金要以維護整個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為前提,要借鑒西方國家發展基金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資本市場的實際情況,在發展過程中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
1.規范改造現有投資基金的規模和投資,適時適量推出新的證券投資基金?;鹨幠_^小,難以發揮市場“穩定器”的作用。只有集中了大量的資金,才能產生規模效應。另外,投資基金只有擁有了足夠多的資產才能有效地分散風險和進行投資組合,從而達到降低投資風險和提高投資收益的目的。可借鑒國際市場上這些成功經驗,改變我國投資基金形式單一,投資工具和投資手段單調的現狀,推動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品種的多元化。
2.積極引導海外中國基金,逐步建立中外合作基金。第一只中國概念基金始于1989年成立的“新鴻基中華基金”,隨著新興市場中國概念的興起,以中國B股、H股和非上市公司為投資對象的中國基金數量大增。但由于我同B股、H股市場相對狹小,可供國外投資基金選擇的品種與數量相當有限。我國應采取相應措施鼓勵海外中國基金投資于B股、H股,也應發展中外合作基金,引進國外基金管理經驗,實現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
3.加快推進投資基金管理體系的建設,健全對基金的監管體系。首先,建立健全宏觀監管體系,改變多頭管理、各自為政的管理局面。其次,建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自律性機構,以加強內部協調和業務管理。再次,在基金內部建立微觀監管體系,加強基金管理體系中信托人對基金業運作的監管功能,提高基金受益人大會的權威,明確規定并在實踐上強化受益人大會對基金的監督作用。
4.完善相應法律法規,加強監督管理。盡快完善基金監管法規,將基金市場運作納入法制化軌道;明確基金主管機關行使審批和監督職能;貫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原則,加強托管人對基金資產運作的監督;規定基金信息披露,出版相應的專業報刊,保護投資者利益。把經營基金的管理公司置于嚴格的管理和社會公眾監督之下,對侵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進行有效的法律制裁。
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應有立法概念與司法概念之分(有學者又把它表述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實意思一樣)。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于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并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
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運行中,由于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占有、信息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新晨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理論界的一般觀點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過失不可能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國刑法體系中,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皆屬于財產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學者所指的“貪利性犯罪”,這種犯罪類型是不可能存在過失的心理狀態的,因為這類犯罪有其明確的目的,或是為了非法謀取經濟利益,或是為了減少自身的損失。例如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其犯罪行為的實質就是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
國外早期研究投資基金的文獻多集中在對基金績效的估價方面,且大部分經驗研究都認為基金的業績無法顯著超過市場指數或相應基準證券組合的收益率。在單因素模型方面,Treynor在1965年發表的題為《如何給投資基金的管理評級》的文章中,他設計了一條旨在反映基金收益與市場收益相互關系的“特征線”,用這條線的斜率反映基金收益對市場波動的敏感性,由此得到一個考慮風險因素、用于不同基金間相互比較的收益率相對指標(后被稱為特雷諾指數)。Sharpe在1966年選用34只基金樣本,通過計算它們的“風險回報率”(后被稱為夏普指數)發現基金平均風險回報率低于利用道瓊斯指數計算的市場風險回報率約0.004。Sharpe的結論再次被Jensen在1968年發表的論文《1945-1964期間共同基金業績分析》所證實,他發現相當多數的基金的α值顯著為負。自此,以Treynor、Sharpe和Jensen三個指數模型為代表,大大簡化了基金整體績效評估的復雜性,它們被得以廣泛應用并被稱為單因素整體績效評估模型。在單因素模型無法解釋按照股票特征進行分類的基金組合的收益率之間的差異時,出現了多因素模型,如Gruber運用四因素風險調整模型計算得出,1985-1994年美國基金業收益率平均比市場加權指數低0.65%。
在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進行評估時,對于評估模型的選擇還要從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和特點出發。Markowitz模型在其假設中隱含了要求證券市場具備強型效率,但我國證券市場與強型效率市場相差較遠,而Sharpe、Jensen等單因素模型和多因素模型本身在其假設中對市場效率沒有提出過分要求。盡管單因素與多因素模型的假設與實際情況有出入,但只要盡可能將主要因素納入,模型就會貼近市場,造成的績效誤差就會越小。至于在實證時是選擇單因素模型還是多因素模型,國內學者進行了相關研究,結果表明,單因素和多因素模型對當前中國股市都有一定的適應性,但后者的擬合優度較好,應用難度也較大,因素的選擇受個人主觀判斷的影響。對當前我國基金績效的評估選擇單因素模型比多因素模型更為適宜一些?;谝陨戏治?,本文采用單因數整體績效評估模型對我國12只證券投資基金績效進行實證分析。
二、數據來源和評價指標說明
1、樣本選取。本文選取2000年12月30日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發行的12只封閉式基金,即基金安順、金鑫、漢興、興和、金泰、泰和、安信、興華、普潤、興業、同德、漢博,其中前四只規模為30億元,中間四只為20億元,最后四只為5億元,研究時段從2003年1月到2004年3月。本文采用的基金數據為2003年1月到2004年3月的月實際收益率(15個月),基金月實際收益率的計算方法:
式中Rp,t為基金在t月的收益率,NAVt為第t月末的基金凈資產,Dt為基金在t月的現金分紅。數據主要來源于證券之星()、《中國證券報》公布的基金累計單位凈資產值和華夏福星行情分析系統。
2、市場組合的選擇和無風險收益率的確定。一般而言,一個市場指數可以代替市場組合,但由于我國滬、深兩市的指數是分開計算的,而證券投資基金的股票或債券組合卻包含了滬深兩市上的股票和債券,此外,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國債的資產比例不得低于20%。因而,無論用上證指數或深圳股指作為市場組合都不適當。本文擬用一個涵蓋兩市和國債的市場組合,其中40%隨滬市變動,40%隨深市變動,20%按年收益率4%投資于國債,即有:
式中Rm,t為市場組合月收益率,RHm,t為上證綜合指數月收益率,RSm,t為深圳成分指數月收益率。
對于無風險利率,國外通常用一年期的國債利率或銀行同業拆借利率來代替,但由于我國尚未實現利率市場化,且債券市場不發達,品種單一,從而本文將用同期一年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1.98%,利息稅忽略不計)來代替無風險利率,并將之折現成月收益率。
3、投資績效指標說明
(1)Treynor指數。Treynor指數是以單位系統風險作為基金績效評估指標的,給出了單位風險的超額收益。計算公式為:Ti=(Ri-Rf)/βι,其中,Ti為Treynor績效指標,R為i基金在樣本期內的平均收益率,Rf為樣本期內的平均無風險收益率。Ri-Rf為i基金在樣本期內的平均風險溢酬,βι是i基金的β系數。較大的Treynor指數意味著較好的績效。
(2)Sharpe指數。Sharpe指數把資本線作為評估的標準,它是在對總風險進行調整基礎上的基金績效評估方式。計算公式為:Si=(Ri-Rf)/σi,式中Si是Sharpe績效指標,σi為i基金收益率的標準差,即總風險。
(3)Jensen指數。Jensen指數是建立在CAPM測算基礎上的資產組合的平均收益,其結果為資產組合的α值,計算公式為:a=(Ri-Rf)-βi(Rm-Rf),其中α是i基金與市場無關的平均回報率。若α顯著為正,說明基金的績效優于市場;反之,則劣于市場。若α不顯著異于0,基金管理人員可根據風險調整投資組合。
Treynor和Sharpe指數均為相對績效度量方法,能反映基金經理的市場調整能力,Jensen指數為絕對績效度量方法,表示在完全相同的風險水平下,基金經理對證券價格的準確判斷能力。Treynor指數只考慮了系統風險,而Sharpe指數同時考慮了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即總風險。Jensen指數只反映了收益率系統風險因子之間的關系,若非系統風險并未完全消除,Jensen指數可能給出錯誤信息。
三、實證分析結果
在樣本期內,市場組合的平均收益率為0.0161,標準差為0.0348。從表1可以看出,12只基金中,在樣本期內平均收益率為負數的只有基金普潤,這說明中國證券業的整體績效有所提高;高于市場組合收益率的只有基金金鑫、漢興、漢博,這說明超過市場組合的基金畢竟是少數,而且這三只基金收益率的標準差高于市場組合的標準差。在所有的樣本基金中,多數基金(7只)的風險低于市場組合,基金普潤的標準差最大,說明其在樣本期間的收益率波動最大;基金安信的標準差最小,說明其在樣本期間的收益率波動最小。
β系數是用來測度市場風險的,或者說它是風險的相對測度,即個別資產相對于市場證券組合的測度。β系數是基金i對市場證券回報的回歸直線的斜率,它表明當市場證券組合的回報每增加1%時,基金i回報預期增加的數量。?系數較大風險較大。β系數>1時,表明基金i的回報波動可能性加大。在表1中,基金普潤、興業、漢博的β系數大于1,說明市場組合每變化1%,這三只基金的回報將平均變化大于1%。大多數基金的?系數分布在0.54-0.85之間,說明各基金管理人在樣本期間的運作總體上趨于穩健和保守,表現為各基金的系統風險均普遍低于大盤。
從表2來看,在所選取的12只基金中,只有基金普潤的Treynor指數和Sharpe指數為負,說明其業績是最差的,而基金泰和的Treynor指數和Sharpe指數都是最大的,說明其業績相對最好?;鹌諠櫟腟harpe指數為負,這是因為它的平均收益率為負值。α值是某一時期的真實平均超額回報和已賺取的風險報酬之差,12只基金中有四只基金即安順、安信、普潤和興業的α值為負,表明這些基金的業績是劣于市場的,尤其是普潤的α值顯著為負,說明基金具有較強的投機性,只追求高風險帶來的高收益而不關心資本的時間價值,這與其它幾個指標得出的結論基本相似。
一、選題背景與目的
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金融投資工具,從問世以來在海內外國家和地區得到了廣泛關注和迅猛發展。美國的共同基金自1924年成立“馬薩諸塞投資信托基金”,至今已有80多年的發展歷程。1996年美國的共同基金就已超過商業銀行業的資產規模,成為全美第一大金融產業。我國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起源于1998年,規范基金的發展歷史只有10年,在很短的時間里基金行業和基金市場取到了跨躍式的發展。突出表現在我國基金的數量、資產規模在高速增長。根據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的報告顯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成為近兩年金融市場中成長速度最快的金融子行業。2003年~2006年間,我國銀行儲蓄存款的平均增長率為15%,保險業資產規模的平均增長率為32%,而證券投資基金資產規模的平均增長率卻高達65%。2007年8月末,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資產規模已超越保險業而成為我國第二大金融行業。
開放式基金始終要面臨投資者的不確定贖回要求,如果投資者缺乏成熟和理性,在“羊群效應”下集中要求贖回,就會引發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進而引發基金紛紛拋售重倉股,加重基金凈值的縮水和股價的走低,加重市場的恐慌氣氛和贖回潮。因此優化基金持有人結構,引導投資者行為不僅關系到基金的收益水平和穩定程度,更關系到金融市場乃至金融體系運行的安全穩定。
二、持有人特征比較
1.我國個人投資者比例高,投資經驗不足,易導致流動性風險
從2005年到2007年,我國基金持有人結構中個人比例大幅上升。統計顯示,2005年個人投資者占比僅有59%,但2007年中報這一比例已經飆升至86%。在偏股型基金當中,這一比例高達90%。由于我國基金投資者多以個人為主,抗風險的能力較低,投資經驗缺乏,介入的成本高。一旦市場大幅調整、基金凈值大幅縮水或長期滯漲,容易做出非理性的決策。羊群行為通常會助長追漲殺跌,將導致基金投資的短期化。
2.我國機構投資者中養老保險和社?;鹚急壤?/p>
美國的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中,人壽保險、養老保險等機構投資者的資產規模非常大,這類投資者的投資周期長,承受短期風險的能力強。美國共同基金中大約40%的份額由退休資金持有,其中雇主發起的退休計劃和來源于401k的退休計劃大約各占一半。401K計劃是美國一種特殊的養老金制度,企業為員工設立專門的401K賬戶,員工自主選擇證券組合進行投資,收益計入個人賬戶,員工退休時所能拿到的退休金數額取決于該賬戶投資資本市場中的資產增值情況。而我國基金中養老保險和社?;鸬葯C構投資者規模遠遠低于美國等成熟市場,2006年的社?;?、企業年金所占比例不足2%,機構投資者主要以保險公司和其他一般機構為主,機構投資者介入資本市場特別是持有基金的規模非常有限。
3.持有周期短,年贖回率高,投資行為短期化
我國基金持有人的持有周期呈現明顯的“短期化特征”:2004年我國偏股型基金的贖回率達到63%,相當于基金平均持有周期為1.6年。2006年偏股型基金的贖回率達85%,相當于基金平均持有周期不到1.2年。美國基金持有周期也明顯縮短,持有人逐漸“從長期投資走向中期投資”:20世紀50年~60年代美國股票基金的年度贖回率僅為6%左右,相當于基金持有周期長達16年。
4.基金產品線結構不夠豐富
美國2006年股票型和平衡型基金資產占全美基金的63%,債券基金資產占14%,貨幣市場基金占23%。美國股票基金的構成豐富,有行業基金、國際基金或海外基金、藍籌基金,也有高風險的基金。而我國股票型與配置型基金共占據基金市場總規模95%,處于絕對的主體地位,投資者購買的基金多以股票性基金為主,基金市場結構嚴重失衡,需要進一步優化。
5.基金投資占全部家庭資產比重增高
美國1980年時僅有十六分之一的家庭投資共同基金,而到了20世紀90年代以后,投資共同基金的家庭已經超過了三分之一。與之相似,我國的基金投資占全部家庭資產比重也在增高。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2007年四季度的調查統計,當前基金個人投資者大部分是月均固定收入在5千元以下的“工薪族”個人投資者,占比76%,可見這是一個中低收入的群體。主要包括專業技術人員、企業和公司管理人員、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干部等工薪階層人員。
6.缺乏鮮明的選擇基金的標準偏好
在美國,牛市時年均20%的收益率會使6%左右的基金費用被忽視,而熊市中,低收益率加上高基金費率將減少實際投資收益率,投資者對費率成本就會格外重視。很多投資者在選擇基金的時候,通常會比較查閱基金的收費情況。我國目前的前5大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資產規模占行業總規模的34%以上,前十大公司規模已占50%以上,行業集中度已接近發達市場水平,資金的集中趨勢明顯。這說明,激烈的同業競爭迫使基金管理公司必須不斷進行業務和品種、服務的創新,公司的品牌、知名度、過往業績、市場形象等將成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的重點參考標準。
7.基金整體收益跑輸大盤、投資者心理預期降低
美國2004年只有七分之一的基金跑贏大盤指數,而1940年當時有四分之三的基金跑贏大盤。1983年~2004年美國共同基金的平均收益僅為大盤收益的79%,落后于股票的平均升幅和收益。按照晨星資訊的分類,2006年我國運作滿一年的138只股票型基金算術平均年收益率高達128.16%,而同期滬深300指數全年漲幅161.55%,絕大多數基金沒有跑贏滬深300指數,真正為投資者獲取超額收益的僅有華夏大盤精選、中郵核心優選等9個產品,不足股票型基金總數的10%。
三、優化我國基金持有人結構的對策建議
1.大力發展養老保險、企業年金等機構投資者,開辟長期資金來源
大力發展資金穩定性、風險收益傾向,以及投資周期不同的各類機構投資者,將有助于完善基金治理結構,減少基金集中贖回發生的概率。養老保險、企業年金等機構投資者風險低,周期長,現金流穩定,加大他們的投資基金的比例將有助于基金的穩定發展。
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的養老金市場發展迅速。1990年末,美國的養老金資產總額為31978萬億美元,2002年末總額達到10115萬億美元,是1990年的2155倍。養老金、共同基金和保險基金已經成為美國資本市場上的三大主力機構投資者。
我國擁有13億人口,20紀60年代和80年代中國出現過兩次人口增長高峰,這兩部分人群對專業理財需求強烈。根據世界銀行測算,到2030年,中國養老基金資產將會達到1.8萬億美元,成為世界第三大企業年金市場,未來潛力巨大。建立類似美國401k的個人養老賬戶投資計劃,可以在完善我國的養老金體系的同時,引導投資者對基金進行長期投資,不被市場的短期波動所左右。
2.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引導機構投資者適度提高投資比重
稅收保護機制是資本市場投資者利益保護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美國稅法中,根據持有證券的時間長短不同,分為長期資本利得和短期資本利得,持有期限越長、則賣出時的稅率越低,在這樣的情況下基金持有人就會注意稅后回報的利益,基金的操作風格也就比較長期化。我國現行法規中,個人投資于股票和基金的投資收益都是免稅所得,機構投資于股票和基金的投資收益是應稅所得,機構的股票分紅為應稅所得,機構的基金分紅為免稅所得。
3.調整基金收費結構,鼓勵投資者長期投資
通過調整基金申購贖回費率結構,引導投資者長期持有基金,降低基金集中贖回的風險。如采用時間累退制下的贖回費率設計,根據基金持有人持有時間的長短不同,分別收費,持有時間越長,費率越低。再者靈活調整基金的各種費率,進行基金分級。還可以按照投資者的類型進行分類費率設計。機構投資者又可以細分為保險資金、社?;?、上市公司等幾類,設計不同的收費標準,以滿足不同類型機構投資者的需求。
4.推廣定期定額等投資方式
目前美國共同基金的持有者中,63%是通過固定繳費計劃帳戶持有共同基金的。采用定期定額投資方式的投資者,在市場面臨短期調整時不會贖回基金份額,反而會以較低的價格,用同樣的資金,購入更多的基金份額。定期定額投資方式的推廣,將為我國開放式基金提高穩定的資金流入,從而大大降低基金集中贖回的風險。
5.設計差異化產品,樹立成熟的投資理念
依據投資者對風險收益的不同偏好,為不同風險收益偏好的投資者提供不同的新基金品種顯得十分必要??紤]到行情低迷時的穩健需求,可以適當加大債券型和貨幣市場基金的比重,大力發展保本型基金等避險基金應對股市調整,形成一條完善的基金產品線。還可以考慮基金分拆、二次發行、基金理財帳戶的推出等創新方式。
并且訴訟成本低,有力地維護了眾多弱小投資者的權益以及補充了政府證券監管部門的職能。
在我國,代表人訴訟是解決證券民事賠償的群體訴訟模式。但我國的代表人訴訟與美國的集團訴訟有不同:集團訴訟的判決具有擴張力,效力涉及于遭受相同侵害的全體受害人;而我國的代表人訴訟的判決只對參加登記的受害人有效,未參加登記權利的,判決則無效。這就使我國民事賠償的威懾力和對違法行為的警示作用大大受到削弱。我們有必要借鑒美國集團訴訟中的有益做法來重構我國的訴訟代表人制度。為此,應明確在代表人訴訟完成后,沒有參加代表人訴訟的受害人可以直接適用判決;為了以此激勵受害人加入代表人訴訟,應對直接適用判決的條件作出規定;為設計直接適用判決還應規定一系列的規則。
二、確立非訴糾紛解決機制
完善而有效的訴訟制度將為投資者的損害提供重要的救濟途徑,但訴訟安排都是十分耗時耗力的,對投資者而言,不是惟一經濟的選擇。并且證券市場參與各方的關系十分復雜,各種證券爭議也逐漸增多,并呈現出顯著的專業性和多樣性,僅靠證券訴訟制度也遠不能滿足解決大量證券爭議的要求。由此現代社會發展了各種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非訴機制也應運而生。其中證券賠償非訴糾紛解決機制主要有仲裁機制與調解機制兩種。證券仲裁最早產生于美國,起初只是解決證券交易所會員之間糾紛的一種手段。后來,證券仲裁逐步擴大適用于交易所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證券爭議,并由開始僅限于股票發展到適用于包括基金在內的各種證券,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證券仲裁適用制度、規則,使得證券仲裁成為解決證券糾紛的最為主要的方式。除此之外,還有證券調解機制,也相繼建立和運用,它既有利于減少訟累,減輕法院的負擔,又是一種高效率、低成本解決糾紛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在美國和加拿大等發達國家被大力發展和廣泛應用。這種非訴訟調解機制若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中也建立和運用,這就不僅要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對損害賠償責任及其追究機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且要在實踐中對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客觀存在的這種民事賠償糾紛獲得迅速全面有效的解決。這既有利于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又有利地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并且還可減輕法院負擔??梢姡覀冇斜匾⒆C券仲裁與調解制度,作為訴訟制度的有益補充。新晨
中圖分類號:F830.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1
公募基金中常見的違法操作一般是老鼠倉(Rat Trading)。
老鼠倉是指莊家在用公有資金在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屬,關系戶)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后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
一、老鼠倉的大致分類
1. 在公募基金中,用自己掌握的資金先推動股價,后面有私人賬戶持續跟進。
2. 07年杭蕭鋼構(杭蕭鋼構(600477):07年第一老鼠倉這種,自己坐莊,然后告訴親近的人跟自己一塊關注。
3. 關聯交易類型。
二、出現老鼠倉的原因
1. 中國的犯罪成本較低
相比于美國,中國的法律太輕了,同等情況,美國是中國刑法的十倍。
新的基金法規定:違法者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于三倍到十倍的罰款,不過和歐美國家相比還是略輕。
2. 基金從業人員特別是基金經理沒有自己的投資渠道,基金公司獎罰不明確
這幾年,大家可以看到大量的公募基金的明星經理跳槽去了私募。相對于公募來說,私募基金飛速發展,給公募基金造成了很大的沖擊。很多公募基金被譽為私募基金的黃埔軍校,聰明的人,先通過公眾的錢練好了手,然后跳槽去私募基金的現象很多。
其實,中國的基金行業和美國相比,正好相反,是倒著長的,
在美國,舉例來說,我給自己的財富打理完了,我周圍的朋友覺得我不錯,把錢給我打理,這就是私募。當我打理完大客戶的錢,這時候才有資格去替小老百姓,去替公募基金打理。
而在中國,由于我們天然對私有感到害怕,對私募的資金有偏見,國家一上來就發展公募基金,拿小客戶的錢來練手,再加上公募基金對相關人員的激勵不是那么好。壞一點的基金經理,就在背后做老鼠倉,而好一點的基金經理,則用腳投票,直接去了私募基金。
三、新《證券投資基金法》關于規避老鼠倉的措施
1. 從法律層面將老鼠倉定義為犯罪行為。
2. 加大基金從業人員投資的透明度。
3. 基金的從業人員,管理人員,親屬買賣股票要公開,要申報,并且所屬的基金公司要有一套登記管理制度,且報道證監會,證監會會掌握相關賬戶情況,有異動就會被發現。
4. 公募基金管理層員工持股計劃,股權激勵,鼓勵優秀的經理留下來。開了私募管理基金可以管理公募的通道,這樣有優秀的團隊替小老百姓理財。
四、新《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中的非法集資現象
私募就是圈子里的資金歸集,在人數有限、互相知根知底的情況下,錢運作的效率很高。我們國家說要發展場外市場其實就是指的就是私募,而歷史上私募的出現比公募早得多。
在私募領域,天津一直被投資者譽為“私募天堂”。然而2012年,天津有多家私募公司因資金斷裂被清退,甚至被定性為非法集資,據說受害者有一萬多人。這些被清退的違規私募大多是進行非法集資的騙子基金和傳銷基金:
這些“私募公司”在各大城市進行宣傳,用非常有誘惑力的返利政策忽悠投資者來進行非法集資。(這些返利高到什么程度?投資三個月,月息是百分之八——他們非常聰明,告訴投資者的是月息,而銀行的年息是百分之五,有些投資者一聽,潛意識里覺得百分之八還挺靠譜,然后再一計算,又覺得收益很好,所以就越過了風險的概念進行了投資)。
更有甚者,有些私募公司會給投資者介紹業務提成。這種業務提成甚至高出投資者的投資收入,收益率達到22%(最高的達到33%)。這就相當于傳銷,會吸引你向周圍的親戚傳播,蔓延速度相當快。
其實,上述例子中所謂的“私募公司”根本不是私募。私募是指向合格的投資人募集資金、管理人和投資人之間完全靠合同約定,且不可以用任何公開宣傳方式募集資金的形式。
作為投資人,我們如果熟悉《證券投資基金法》中的一些規定,就能輕易避開非法集資的陷阱:
第一,參與私募的必須是合格投資人。
合格投資人由證監會界定:最低認購100萬,而且不允許帶拖斗(不能拿親戚朋友的錢)。這樣界定,就是告訴你你得拿你全部錢的一部分來投資,雞蛋不能放在一個籃子里,更不能拿別人的雞蛋放在籃子里。(在美國,對投資人的要求是必須有500萬美元以上的證券資產、或者年收入20萬美元、或者夫妻倆加起來30萬美元。而中國因為沒有很好的財產登記制度,很難界定家庭的財產,所以金融界對合格投資者的界定是最低認購100萬。)
所以但凡不考慮你是不是合格投資人就鼓動你投資的、低于100萬以下的私募,基本上都是騙人的。
第二,私募絕對不可以公開宣傳。
新基金法明文規定:不可以通過報刊,電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
第三,投資人與管理人之間必須定合同,各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必須規定清楚。
細則請查詢最新的基金法。要留心看合同要件和法律規定的是不是一樣,很多假冒的私募合同做的很漂亮,但是一比對明顯就是假的。
現階段,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主要涉及到了“基金競爭增長率”、“基金單位凈值”以及“基金累計單位凈值”三個指標,在進行評價過程中,也注重利用這三個指標,對證券投資基金績效進行評估。但在實際應用過程中,由于績效評估時,無法對上述三個指標進行有效把握,導致在評價過程中,會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從而給證券投資基金帶來一定的損失。這樣一來,在對證券投資基金績效研究過程中,要注重把握收益和風險,并能夠從基金績效持續性角度出發,對績效進行有效評價。
一、收益與風險指標分析
在進行收益與風險指標分析過程中,我們要注重對基金單位凈值進行把握,并能夠根據單位凈值排序情況,對基金凈值增長率進行較好地反映[1]。在對收益與風險指標分析過程中,本文主要以“開元證券”作為研究案例,具體情況如表1所示:從表1中我們可以看出,開元證券的β值在2012年為1.073,其收益率為-0.006,這只基金的市場風險要高于基準組合的風險。同時,在2011年、2013年以及2014年的β值小于1,這表明基金市場風險要小于基準組合市場風險。
二、風險調整收益指標分析
在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的研究與評價過程中,要注重對風險調整收益指標進行有效分析,在對該問題研究過程中,我們可以從結合表2進行:綜合表2我們可以看出,開元證券在2011年和2014年的夏普指數大于0,這表明基金收益率超過了無風險收益,在進行投資過程中,可以選擇基金投資,將會比銀行存款獲得更高的收入。2012年和2013年期間,夏普指數小于0,這樣一來,表明基金投資收入要小于銀行存款,甚至可能帶來一定的虧損。從特雷諾指數和詹森指數來看,詹森指數在2011年、2012年一級2014年的數值大于0,這表明各基金的績效要高于基準組合。特雷諾指數與夏普指數保持一致性,表明我國基金在整體上能夠戰勝大盤[2]。
三、基金投資管理能力判斷
在對基金投資管理能力分析過程中,可以對其投資能力進行判斷,從而對證券投資基金整體績效水平進行較好的分析,看出投資人對市場時機的把握能力[3]。在對該問題研究過程中,我們可以從表3的相關數據統計進行分析:表3開元證券T-M回歸參數統計表結合表3來看,開元證券在2013年的R2值大于0.8,這表明模型擬合度最佳,其中,在2014年,開元證券的R2值大于0.7,這說明模型擬合度較佳。2012年的R2值大于0.6,表明模型擬合度尚可。同時,在對基金年度的F值顯著水平檢測過程中,F值在D.W值2附近擺動,表明無明顯的相關現象。同時,在對值分析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出,在2012年和2014年,α值大于0,這表明選股方面戰勝了市場,但涉及到的T值相對較小,表明選股能力相對較差。同時,β2值在2013年的時候大于0,在2011年、2012年以及2014年小于0,這表明市場時機選擇能力相對較差。從這一結果來看,基金經理人并不具備較強的獲利能力[4]。
四、結論與建議
結合上文的分析來看,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收益率相對較低,能夠超過大盤的仍然為小部分群體。在對收益、選股能力等問題分析過程中,經理人在時機把握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從這一點來看,我國證券市場尚處于一個不完善的階段,并且在證券選擇能力方面,需要加強。同時,在市場缺乏信息傳遞的情況下,會對收益率產生較為不利的影響。因此,在未來發展過程中,要注重對市場信息披露機制進行完善,加強證券投資市場規范化建設,以期更好地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和進步。
參考文獻
[1]羅春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總體績效的實證分析———基于總業績評價理論[J].財經科學,2012,03:19-26.
[2]王赫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及績效持續性研究[J].統計與決策,2012,06:156-159.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違法行為
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應有立法概念與司法概念之分(有學者又把它表述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實意思一樣)。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于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并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運行中,由于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占有、信息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應有立法概念與司法概念之分(有學者又把它表述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實意思一樣)。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于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并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
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運行中,由于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占有、信息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
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理論界的一般觀點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過失不可能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國刑法體系中,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皆屬于財產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學者所指的“貪利性犯罪”,這種犯罪類型是不可能存在過失的心理狀態的,因為這類犯罪有其明確的目的,或是為了非法謀取經濟利益,或是為了減少自身的損失。例如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其犯罪行為的實質就是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
(2)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說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罪過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疾煊嘘P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刑法條文,可以發現并未規定過失可以構成相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以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過失。
參考文獻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召募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然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召募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治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夸大的是“非公然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分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進治理人賬戶?!?/p>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假如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靶M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正當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假如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假如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上風:
(一)基金規模越大,治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上風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進步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目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氣力,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本錢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進步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進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預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進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分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分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正當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鑒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定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定標準;根據其收進多少來判定;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sp;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鑒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答應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治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治理人應具備要求的預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進條件,并且,治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分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治理人投進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治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治理權相分離,基金治理人具有資產的治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視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視基金治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視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治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盡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治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表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具體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表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固然沒有義務向社會表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分表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分表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分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答應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然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熟悉某個基金的治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以為我國不應鑒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然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治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然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然,正當”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君子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治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治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治理者一部分固定治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進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治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由于保底條款輕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治理者承擔無窮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公道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正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留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低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對此,筆者以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中國私募基金生存報告.大眾理財,2007(5).
關鍵詞 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發行 上市交易 申購和贖回 收益分配變更終止
證券投資基金是投資基金的一種主要類型,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證券投資基金與股票、債券相比,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投資者地位不同:股票投資者是公司的股東,對公司有決策權;債券持有人是債券發行人的的債券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權利;基金單位持有人是基金的受益人,體現的是信托關系。風險風險程度不同:股票的風險一搬大于基金,基金的風險一搬大于債券。收益情況不同:基金和股票的收益是不確定的,而債券的收益情況是確定的。投資方式不同: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地投資方式,基金的投資者不能直接參與有價證券的買賣活動,不再直接承擔投資風險,而是由專家負責投資方向的確定、投資對象的選擇。價格取向不同:基金的價格主要取決于資產凈值;而債券價格受利率影響,股票價格受供求關系影響。聯系:基金、股票、債券都是有價證券,他們的投資都是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劃分類似于股票;股票、證券也是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證券投資基金的類型: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契約型基金、公司型基金、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指數基金、國際基金、對沖基金、ETFs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LOF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
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設立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2)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并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3)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優秀的經營業績和很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4)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有關的其他設施。(5)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6)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
基金的發行是指將基金券或受益憑證向投資者銷售的行為,是投資基金運作過程中的一個基本環節。基金的發行包括確定發行對象、發行日期、銷售形式、發行價格、發行數額、發行地點。
(一)封閉式基金的發行
1.按照發行方式和發行范圍的不同,封閉式基金的發行方式可以分為公募和私募兩種形式。公募是指以公開的形式向廣大的社會公眾發行基金的方式,發行的對象包括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私募發行是指基金發起人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基金的的方式。
2.封閉式基金的發行費用,上網定價發行手續費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按實際認購基金成交金額的1%收取。
3.我國封閉式基金的募集期限為6個月,其計算起始日為該基金批準成立之日。封閉式基金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募集的資金超過該基金批準規模80%的該基金可以成立。
(二)開放式基金的發行
1.開放式基金的發行有代銷網點柜臺發行和網上發行兩種途徑。代銷網點柜臺發行是指投資者通過代銷機構購買基金單位。網上發行包括銀行網上發行、基金公司網上發行、證券公司網上發行和證券公司網上交易系統。
2.按照投資者支付時間的不同,發行費用分為前端費用、后端費用和或有遞延銷售費用。
3.在發行期限內,符合下列條件的,開放式基金方可成立:(1)在設立募集期限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人民幣。(2)在期限內,最低認購戶數達到100人。(3)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不符合上述條件,該基金不能成立。
三、證券投資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成功發行并完成資金募集后,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即可宣告成立并上市交易。封閉式基金分額上市交易的條件:符合基金法規定;基金合同期限為5年以上;基金募集金額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開放式基金的的交易行為分為五種: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變更。申購和贖回是最基本的交易行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開放式基金1周至少要有一天為開放日。
四、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分配、變更和終止
1.基金收益的來源包括股利收入,利息收入,資本利得,資本增值和其他收入。
2.基金收益的分配是指對基金凈收益的分配即扣除各種基金費用后的余額。我國證券法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凈收益的90%,在分配時間上,基金每年應至少分配一次。
3.基金的變更是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基金當事人依據有關法律和基金公司章程或信托契約的規定,在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之后,對基金各當事人影響重大的基本事項更改的行為。
4.基金的終止是指基金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基金當事人依據有關法律和基金公司章程或信托契約的規定,辦理基金的清算、解決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及基金持有人的資產分配,終止基金運作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