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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土地制度,必須是能夠反映并適應客觀經濟條件和社會條件,從而能夠正常運轉,具有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利益和功能,對土地的合理利用、經營以及管理方面,具有激勵功能的土地制度。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總體上是健康的,但由于土地流轉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在實踐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
一、我國農村土地流轉仍需改善的問題
第一,總體上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規模不大,范圍較小,與加速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要求不相適應。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土地流轉面積約占農民承包地的3%-7%。農村大多數勞動力外出務工,并沒有放棄農業生產和土地的承包權,出現“有人無田種,有田無人種”的現象。
第二,土地使用權流轉中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地方。一是流轉隨意性大,效益不高。大多數流轉是農民私下協商交易,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續。二是村干部隨意流轉土地,不尊重農民意愿。有的強行將農戶的承包地長時間、大面積轉租給企業經營,嚴重影響了農民正常的生產生活;有的為了降低開發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資,借土地流轉之名,隨意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并強迫農民長時間、低價出讓土地經營權。三是土地流轉的收益分配不規范。由于行政干預過多,補償不到位,農民所得甚少,經濟利益得不到保障。
第三,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不健全,缺乏土地流轉市場,信息不暢。農村大部分地區尚未形成統一規范的土地流轉市場,流轉中介組織較少,流轉信息傳播渠道不暢。流轉市場發育不良,中介組織匾乏,信息不靈,致使一些農戶有轉出土地意向卻找不到合適的受讓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讓者,難以形成有效流轉,影響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二、農村土地流轉存在問題的原因探究
第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不健全,農民的權利得不到保證。產權在個人收入最大化原則下,應從效率低的人手中流向效率高的人手中。然而,我國農民擁有的產權無法流轉。從我國現行法律對本集體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承包經營做了嚴格的限制中,可以看出政府對農民的產權流轉管制過多,無法形成合理的土地流轉機制,阻礙了要素的合理流動。農村土地所有制的產權主體也是虛擬的,所有權事實上經常由村鎮干部行使,使農戶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既是無償或低償的,又是保證不夠或不完整的。農民對土地的權利常常得不到落實,使用、處置、收益等權利經常得不到保證。
農村土地流轉仍需改善熱
農村土地流轉仍需改善
作者:滕華文章來源:本站原創點擊數:87更新時間:2009-12-1515:36:47
第二,農村土地流轉缺少必要的法律規范,基層政府和農民自治組織對土地流轉的干預過多。缺乏完備的法律規定和規范的操作程序,是制約土地流轉的重要原因。農村土地立法不足,缺乏規范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如對集體土地流轉中的前提條件、適用范圍、主體地位、權利義務、受讓人資格、收益分配等問題均缺乏必要的法律規定,土地流轉合同與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使得一些基層政府和村委會干部利用權力,大打法規上的球,借土地流轉的名義,侵害農民的利益,導致不少地方制訂了有損農民權益的所謂集體土地流轉的政策,導致土地流轉內容的不完整性、土地流轉價格的不確定性、土地流轉目標的非效率性以及土地流轉格局的不穩定性,無法培育出適度規模的符合市場要求的經營主體。
三、推動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對策和建議
第一,明確土地所有權主體。目前,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呈現多元化發展的條件下,土地所有權就不應再籠統地界定為集體所有,而應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主體。在農村的鄉(鎮)、村、村民小組三級體制中,鄉級組織因范圍太大,監督管理費用太高,已經基本被排斥在農地所有權范圍之外,而村民小組似乎應成為土地所有權主體,但“村民小組”無論是名義上還是實際上都無法替代原生產隊的地位和職能。因為現在的村民小組既不是一個經濟組織,也不是一級行政單位,它是鄉村新體制中職權最模糊、管理最渙散的組織(既無公職又無辦公場所),所以由村民小組充當農地所有權的主體,顯然無法實現對土地資源的有效配置。我認為,新時期的農村村民委員會是由全體村民選舉產生的,是農村最基層的一級組織,它能夠代表農民意愿并獨立行使權利,因而在農民當中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而且具有比較健全的行政組織機構和領導體制,有能力行使農地所有者的職責。
第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為土地使用權流轉提供法律保證。應盡快制定和出臺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實施細則,制定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使農村土地流轉納人法制化軌道。具體來說,要完善和強化國家土地法,進一步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承包經營權主體、經營管理者以及他們之間的關系,明確集體土地流轉的范圍、主體,明確地方政府包括鄉鎮政府在集體土地流轉中的地位、職責、作用;修訂和完善民商法、經濟法、行政法,將農民集體成員作為集體土地流轉主體凸現在這些法規中,并對集體土地受讓主體、權利義務以及用途方向等加以嚴格規定和限制;在有關財產法尤其是物權法中應確立集體土地承包權及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他物權,而且應明確集體土地流轉是一種物權行為,使農民以及全社會確立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是+財產的意識,這種財產受法律保護;由國家統一制訂土地流轉合同,并納入合同法范疇,要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又要重點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違約連帶責任。通過加快土地流轉的立法,以法律形式確保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長期穩定,才能切實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和農村土地流轉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三,在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中,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合理確定地租、地價,以轉讓、出租、入股、繼承和抵押等形式。市場是實現農村土地流轉的最佳選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是資源配置的基礎和基本力量,資本、勞力、生產資料、技術等生產要素如此,土地作為生產要素也不應例外,不僅可以避免集中統一調地給農業經濟全局的沖擊,而且能激發農戶改良土地、增加長期性投入的積極性,為農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只有將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建立在市場機制的基礎上,農民才有可能自主地按照市場情況做出擴大或縮小經營規模的決策,從制度上避免土地經營格局隨少數人特別是一些干部的意志而劇烈變化,使土地的利用和農業經濟的發展更多地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從而可以減少少數農村十部的機會。有利于化解部分農村社會矛盾。采用市場機制,由有關農戶自由協商實現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基本上體現了平等、自愿、經濟有償的原則,“愿打愿挨,兩廂情愿”,因而能夠非常有效地避免和減少因土地流轉引發的農村社會矛盾。
第四,基層政府在土地流轉中要找準自己的角色,不能過度干預。農村土地流轉是以農戶為主體的,是農戶自愿的市場行為,而不是靠行政手段來實現的?;鶎诱谕恋亓鬓D中不是代替和經營,不應當以管理者名義去分享地租,更不應去經營土地租賃業務,與民爭利。當然,同時也要搞好涉及土地流轉的資格審查、合同簽證、檔案管理和動態監測等工作,為土地流轉提供信息、中介、組織、協調等服務上作,制定土地利用與流轉的長遠規劃,做好土地的集中連片和整理工作,改善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為土地流轉創造良好的環境。
總的來說,我國農村土地的流轉還有一段漫長的路程,要在這段路程上走好,取得土地流轉工作的效益,不僅僅要注意各種機制的建立,給予土地流轉一個很好的環境,同時政府部門也要積極配合,將土地流轉工作做出效益,并保障農民的利益。
參考文獻:
[1]馮炳英.農村土地流轉的績效與發展對策[J].農業經濟,2004年04期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土地資源被大量用于非農產業建設,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國農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農村土地征用的過程中,絕大多數農民的利益受損,嚴重地影響我國農村社會的安定。由于傳統土地制度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永久轉移以及農業和農村產業結構調整。
農村改革的成功取決于土地問題的妥善解決,而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償、合理的流轉必將給中國農民帶來巨大的變化。《農村土地承包法》正是的在上述這種歷史背景條件下出臺的。該法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掇r村土地承包法》從法律層面體現了對于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該法對于維護農民的正當權益,進一步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現階段通常所說的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地使用權和土地的經營權。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就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
二、現階段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狀況的實證分析
1.總體流轉程度偏低,但不同省份流轉規模有差異。廣東、江蘇、湖南、安徽四省的流轉比例均較低,四省平均流轉比例為9.1%;不同省份流轉規模的差異,主要表現為經濟發達地區,土地流轉規模要高于經濟落后地區,廣東省耕地流轉比例比安徽高出近10個百分點。主要是因為經濟發達地區城鎮化、工業化水平較高,第二三產業發展水平較高,農民非農就業渠道相對較高,對土地的依賴程度要低于經濟落后地區,因此,其土地流轉的積極性和動力較高,土地流轉的規模也相對較高。
2.傳統流轉形式比重偏大,短期化特征明顯。從下頁表1可以看出,四省土地流轉主要以轉包、轉讓等傳統的流轉方式為主。其中,湖南土地轉包比重達到65%,而一些新型土地流轉方式如土地入股流轉程度不高。目前,絕大多數省份此類流轉形式還只是剛剛起步。表1所示,安徽省土地入股所占的比重僅為3.5%。而廣東省由于經濟發達,其土地入股所占的比重相對較高,比重達到30.6%。究其原因,主要是受農村剩余勞動力無法永久轉移的影響,農民從事非農產業的不確定性導致農民客觀上需要土地來為其提供生存保障。
3.土地流轉主要在農戶與農戶之間進行,且流轉戶占承包戶比重偏低。從下頁表2可以看出,四省土地流轉也主要在農戶之間進行的。其中湖南省農戶間土地流轉比例達到85%,而農戶與企業流轉所占比重僅為15%,其他省份也基本類似。另外,從四省的流轉戶占承包戶的比重來看,最高的廣東省也只有25.3%。這充分說明我國農村土地市場還比較封閉,土地流轉市場還沒有真正發揮效應,還沒有完全按照市場機制的原則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同時也反映了農業的弱質性及農業投資回報率低,以至于缺乏對農業投資的積極性。
4.土地流轉引發的糾紛持續不斷。前些年,由于農民種田效益比較低,負擔重,農業生產條件差及部分農民外出務工等原因,農民棄田撂荒現象比較普遍。一些地方村集體為了不讓承包地負擔的稅費落空,保證田地不至撂荒,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轉包給他人耕種,并由其承擔稅費。但近年來隨著國家對“三農”優惠政策的出臺、農業生產效益的提高,外出農民紛紛回鄉要求獲得土地使用權。據對江蘇省52個鄉(鎮)部分鄉村干部的調查,由于無土地流轉協議、合同或土地流轉協議、合同規范以及土地流轉規模擴大等原因,在少數地區土地流轉糾紛仍在增加。
5.土地流轉過程中承包人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性流轉突出。一些舉家外出戶為了不讓稻田拋荒,隨意把承包田轉讓出去讓人種植。調查中發現流轉的土地除大部分仍為種植業用地外,還有部分用在牧業、漁業、和二三產業中,特別是還出現了破壞性比較嚴重的非農土地流轉。湖南省寧遠縣舜陵鎮樂家村100多畝稻田流轉后全部變成了漁池。據溆浦農調隊反映的情況,該縣占用良田建磚瓦廠的有10多個,共占良田300多畝。如雙井鎮大塘村磚廠,占良田面積達到70畝,涉及到該村的4、5、8、18組和寶塔村的6組,涉及農戶50多戶,雖然跟農戶簽訂了書面合同,并給予每畝800斤稻谷的補償(按當年市場價折幣),但磚瓦廠破壞性的取土,嚴重影響了良田的質量。這樣的例子各地都有發生。
三、影響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思考
1.農村土地產權虛位是限制土地流轉的根本原因。從土地資本角度分析,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把土地分為“土地本身”與“土地資本”。前者是指自然存在的土地,后者是指固定在土地上的投入。無論是在產權制度安排上,還是在理論研究和實踐中,人們往往關注的只是土地本身的所有權,而忽視土地資本的所有權問題,導致土地資本所有權在立法上的長期缺位,產生農村土地價值偏低、農民土地資本在流轉和征用中得不到補償的現實問題。事實上,土地的市場價值是已經投入并融于所涉及地塊的勞動和資本,以及該地塊周圍地區所接納的經濟投入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經濟人”的農民,不僅需要增加對土地的投入以獲得更大的農業收益,而且需要通過行使土地資本所有權參與其他風險投資以獲得更多的非勞動收益。我國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實際上是否認農民享有土地資本所有權,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弱化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削弱土地的商品屬性,使農民部分地喪失了在市場競爭中從事資源配置、產權組合等交易活動的“理性選擇”權利,失去對土地進行長期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長效激勵,降低了土地流轉的供應和需求動力。
2.農村土地市場不完善導致土地流轉混亂。主要表現為:一是農村土地市場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致使農村土地流轉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二是我國現階段還沒有專門從事農村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致使農村土地流轉因缺乏土地市場信息以及無完善的市場操作而無序進行,因而導致流轉成本較高,流轉效益較差;三是各級政府組織干涉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使農村土地流轉缺乏市場機制的調節,農民的利益受到侵害,致使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增加。
(二)土地流轉中介組織缺失,流轉糾紛增多受制于自身條件,大部分農民無法對其土地使用權價值進行合理評估,也無法簽訂科學合理的流轉合同,因此需要借助相關的中介機構來完成以上工作。目前農村土地流轉缺乏固定的交易場所,參與土地流轉的非官方中介機構缺乏,土地流轉僅僅依靠鎮鄉、街道組織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來服務。服務中心受人員和機構的限制,無法在村一級設立相應機構,對土地流轉供需信息掌握有限,其土地流轉中介作用無法充分發揮,致使土地供求雙方消息受阻。社會性土地流轉中介組織的缺失,導致農村金融機構在發放土地流轉貸款時的交易成本非常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金融機構的放貸。隨著農村土地流轉的增加,土地流轉糾紛越來越多,增大土地流入業主風險,形成不良貸款的概率增大,阻礙金融機構放貸。土地流轉糾紛不斷增加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流轉缺乏規范。土地流轉主要是自發性流轉,多是口頭協定或不規范流轉合同,合同簽訂缺少政府的有效引導和法律援助,加大土地流轉糾紛產生的風險。二是中途毀約。土地流轉期限一般較長,在流轉后國家加大對“三農”的投入,惠農政策不斷出臺,使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收益不斷提高,部分農民為獲取更高的收益,要求提前收回流轉的土地,引起土地流轉紛爭。
(三)金融與財政的協調機制不完善1.財政支農資金多頭管理,用途單一,無法與信貸資金協調。財政支農資金總量不斷加大,但投向農村的渠道過于分散,導致每個渠道的資金數量不足,無法產生帶動和引領作用。加之財政資金用途管制嚴格,限定于扶貧、基礎設施等各種專項投入方面,無法統籌使用。造成財政資金與信貸資金各行其是,政策兼容、資金互動方面協調配合不夠,因而無法支持金融機構農村土地流轉貸款。2.現行財政貼息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缺乏對金融機構的補貼和引導。財政對貸款利息的補貼是建立在涉農企業或農戶獲得貸款的基礎之上的,而絕大多數農戶無法獲得貸款,貸款貼息政策無法落實。另外,財政缺乏對農村金融機構等貸款供應方放貸的激勵措施,也沒有專門就金融機構土地流轉貸款建立利息補貼機制和不良貸款分擔機制。對金融機構貸款的扶持和引導不足,導致財政支農資金對農村金融機構投入資金的缺乏。3.財政補貼不足,農業保險缺位。依靠政府給予一定補貼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減少了自然災害對農業的影響,穩定了農民收入。但總體看,由于政策性農業保險起步晚,財政補貼不足,覆蓋面小,對農業生產的保障能力極其有限,同時由于保費收入少,保險公司積極性也不高,導致農業保險處于“供需雙冷”的尷尬局面。農業保險發展滯后使農業生產風險無法分攤,金融機構對土地流轉放貸的風險也無法預知和控制,回收貸款的不確定性增加,阻礙金融機構對土地流轉貸款。
(四)農村金融體系和金融產品自身的缺陷表面上,我國農村有政策性、商業性和合作性金融組織,金融體系比較健全。但實際上,隨著我國金融體系改革的深入,大型商業銀行基本撤出了農村,政策性金融一般不直接與農戶發生業務關系,合作性金融組織成為農村最主要的金融組織,而近年的改制也讓其完成了金融業務的“非農化”,導致農村一直處于資金凈流出狀態,對土地流轉貸款支持不足。在信貸產品方面,農村金融機構針對農村的業務是以傳統的“存、貸、匯”為主,農業貸款品種主要是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而聯保貸款可以看作是信用貸款的衍生品種,其實質是“人?!保陬~度、期限、規模、模式等方面都難以滿足土地流轉的資金需求。金融體系和金融產品的不足極大地阻礙了金融對農村土地流轉的支持。
二、對策
(一)完善農村融資擔保和抵押物處置的法律制度1.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對《土地管理法》、《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中阻礙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權抵押的規定進行修訂,消除法律障礙,擴大農村貸款抵押物范圍。如允許業主用經濟林木、農業生產和管理用房以及保險受償權作為抵押品貸款??梢韵葘Α掇r村土地承包經營法》進行修改,單獨用一章來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問題,系統、明確地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基本原則、條件、范圍、方式、程序、中介服務、利益分配、監督管理等重要問題。2.完善農村土地價值評估、不動產登記和土地抵押等制度。將土地和其它不動產登記有機結合起來,建立健全以土地為核心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提高不動產登記的法律地位。按照市場需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農村土地評估體系和標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金融機構根據評估報告來確定土地的抵押價值。
(二)建立土地流轉交易平臺1.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有形市場。加快硬件設施建設,構建土地流轉有形市場,為土地流轉供需雙方提供自由交易的平臺,開展信息收集與,降低交易雙方成本;加強市場監管,強化對土地流轉資格及價格、流轉合同及鑒證、復耕風險抵押金等土地流轉前期工作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土地流轉后續履約的跟蹤、對交易雙方進行誠信評價與公示等土地流轉后期工作的監督管理。2.構建面向農民、涉農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的公益性金融服務平臺。平臺可由農業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地方政府共同管理,開展金融信貸指導、建立電子流轉檔案、信用評級、價值評估等工作。3.大力發展非官方土地流轉中介組織,逐步形成以社會中介為服務主體的土地流轉機制,以解決官方中介組織機構和人員不足、信息不充分的問題,有利于政府在土地流管理中真正起到“裁判”的作用。
二、基于農地流轉視角的涉農金融支持供求分析
(一)農地流轉引發的金融支持需求分析
農地流轉激發了涉農金融支持需求新領域。對于流入戶而言,流轉后要加強產業規劃、土地重整和治理,后續要完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機械設備購置、新型農業技術引進以及農業生產資料購買,這些因素都需要金融資金的支持和引導。據調查,溫州大規模土地流轉中,低丘緩坡、山地類土地流轉意向更強,期限更長,占較大比重;此類土地流轉后,土地平整、機耕路建設等投入需大量資金,投資回收期要達到5年以上,對中長期融資缺口較大。對于流出戶而言,將會轉向從事二、三產業的就業創業,消費需求不斷升級,居住條件需要改善,也進一步延伸出農戶的金融需求。然而,由于農業固定投入、生產投入具有較強的專用性,經營權、農業設施等評估難、流轉難、處置難,使涉農融資需求受到嚴重抑制。由于農地從分散走向集中,由“小生產”轉向“大生產”,業主的金融需求出現了5個方面的變化:貸款對象由眾多單個農戶向規模業主轉變,貸款額度由小額分散向大額集中轉變,貸款方式由小額信貸向抵押保證類轉變,貸款期限由短期周轉向中長期轉變,貸款風險由分散趨于集中,風險控制難度加大。農地規模流轉帶來的金融新需求對現有農村信貸產品創新提出了新要求,要求金融機構增大貸款額度,創新貸款方式,延長貸款期限,降低貸款利率。
(二)涉農金融支持供給情況分析
2013年末,全市涉農貸款余額3323.11億元,占比45%,較上年增長10%。農信系統11家、農行、農發行、郵政銀行和村鎮銀行等涉農金融機構發揮了主力作用,5類機構合計占比42.55%,農信系統、農發行和村鎮銀行涉農貸款占機構貸款余額均超過70%,農行和郵儲銀行涉農貸款占機構貸款余額50%左右。從總量指標看,涉農金融支持力度不小,但實質上這些以“農”名義的貸款資金大部分還是流向二、三產業,真正支持農地流轉和現代農業發展的資金嚴重不足。1.信貸對象結構嚴重不平衡,農業金融支持不足從貸款對象看,2013年對農戶和農村企業的貸款余額合計3243.99億元,占涉農貸款總額97.62%,對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的信貸支持只占2.38%。很顯然,對農戶和農村企業的金融支持主要是從事二、三產業,真正對從事現代農業生產的主體支持不夠,對農地規?;?、產業化經營支撐不足,也制約了農地的進一步流轉。截止2014年9月,溫州市對農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才3筆。2013年,抵押貸款占涉農貸款總額57.24%,比2011年上升1.8個點,保證貸款占涉農貸款總額40.51%,信用貸款僅占1.25%,抵押保證貸款占比遠遠高于信用貸款,而且呈逐年遞增態勢。由于農戶從事的二、三產業,抵押擔保資源較多,主要以抵押擔保獲得信貸;而農業經營可用于抵押、質押品缺乏,擔保機制也不夠健全,以信用貸款為主,其他貸款方式為輔。其中農地的經營權抵質押,可以作為金融支持農業發展的一個突破口。3.信貸期限結構不合理,以短期貸款為主從信貸期限看,中長期貸款(1年以上)總量有所增加,由2012年的273.19億元增加至2013年459.77億元,增長了68.3%。而1年期及以內短期貸款從2012年的2278.88億元增至2013年的2863.34億元,比重由75.46%提高至86.16%,增長更快。若從支持農地流轉角度看,貸款短期化和經營權的流轉期限、農業生產周期是難以匹配。4.利率水平有所下降,但涉農融資成本仍較高基準利率上浮30%以內的貸款發生額為3685.60億元,較以往年度有所增加,總體貸款利率有所下降。但用于支持農業發展的信貸,由于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利率水平普遍較高,上浮30%以上,甚至達到上浮50%。而農業作為極具外部效應的綠色產業,風險大、回收期長,這樣的利率水平仍難以承受,其融資成本仍顯過高。除信貸支持之外,擔保、保險等配套金融支持也沒有跟上農業發展和土地流轉新形勢?,F階段,還沒形成評估、擔保機制,政策性農業保險難以覆蓋特色種養、休閑觀光和都市農業等新型業態,各項因素相互作用,致使整個涉農金融支持體系并未形成。
(三)溫州農地流轉金融支持供給與需求矛盾分析
可見,現有金融管理體制已難以適應農地流轉和農業集約規模發展所需,供需存在總量和結構性不平衡,資金配置效率不高,涉農金融市場有效性不夠,金融抑制現象較為嚴重。1.涉農信貸增長緩慢與涉農金融需求旺盛的矛盾農業經營風險大,回報周期過長,金融機構與農戶、涉農組織間存在嚴重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放貸收集信息成本高,導致涉農貸款總量增長緩慢,遠遠難以滿足農地流轉金融需求。2.貸款期限與農地流轉期限的錯配矛盾涉農貸款主要以1年及以內的短期貸款為主,2013年,1年期以上的中長期貸款僅占全部涉農貸款的13.84%,貸款期限短期化。而流轉后的土地大多用于規?;厣N植,資金投入大,回報期較長,存在貸款短期化與需求長期化的矛盾。3.信貸產品單一化與涉農金融需求多元化的矛盾農地流轉帶來資金需求新領域以及農地流轉出現金融需求新特點,都顯示對信貸產品需求呈現多元化趨勢,尤其涉農產權抵質押需求不斷增長,這與信貸產品單一、信貸方式僵化嚴重不符。4.信貸對象結構缺陷與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矛盾當前涉農貸款主要支持農戶和農村企業,比重高達97.62%,對農業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明顯不足。
三、需求導向型涉農金融支持創新路徑思考
農地流轉市場體系和涉農金融市場體系兩者間相互作用、互促共進,而現階段,兩者之間存在結構性素質性矛盾,難以形成良性互動。一方面,農地流轉市場不完善導致金融有效需求不足,農業產業和市場特點決定了農業經營主體有需求但難以滿足金融機構的客戶標準。當前,流轉市場存在農業經營組織制度不健全、涉農產權模糊、流轉配套制度缺失等問題,以致農業經營資產專用性很強,農地經營權、農業經營設施等涉農產權難以評估、難以處置,涉農金融交易成本過高,突出表現為農業生產經營領域的融資難、融資貴等金融需求抑制現象。另一方面,涉農金融市場不完善導致了金融支持有效供給不足,金融產業和市場特點決定了現有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難以提供符合涉農客戶要求的金融產品。涉農金融市場不同于傳統金融市場,是相對獨立于傳統金融市場,要求所需的金融支持更加多樣、產品更具個性、風險管控更加復雜。當前,涉農小微金融發展不足、金融服務流程和產品創新不夠,市場結構不合理導致了金融市場效率不高。可見,當前涉農金融最大的問題是市場有效性不夠,供求難以有效對接。因此,要把農地流轉制度建設和涉農金融市場制度建設有效結合起來,著力從供需兩個方面加強涉農金融市場有效性建設,充分發揮涉農金融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作用。需求角度,要以形成金融有效需求為目標,以農地流轉制度完善為切入點,培育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加快流轉平臺、信用體系、評估擔保等配套建設,解決市場信息不對稱問題,不斷降低金融支持的交易成本,充分拓寬抵質押權范疇,增強涉農金融的有效需求。供給角度,以需求為導向,建立與市場需求多元化、多層次相匹配的涉農小微金融服務體系。一要推進組織下沉,強化金融技術創新,降低服務成本;二要推進產品服務創新,滿足多層次性、個性化的金融需求。
四、有關政策建議
(一)加強政策集成創新,培育涉農金融有效需求
1.健全農地流轉配套制度加快農地確權頒證,完善農地流轉農戶的社會保障體系,探索建立耕保基金,增強農戶流轉意愿。完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扶持政策,加大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等合作農業經濟的支持力度。以縣域為單位探索建立土地流轉池,對山地、林地等拋荒地實施征用、收購、置換,然后對土地進行集中開發和儲備,實施委托經營,加以證券化發行地票,強化其融資功能。完善信貸違約配套措施,探索村集體內優先流轉處置、優先贖回制度。2.深化豐富農地流轉平臺市、縣級平臺要加強政策宣傳指導,提供法律援助和政策咨詢,強化流轉信息搜集、登記、、合同備案、規范管理等功能,鎮級平臺積極做好集中連片整理、基礎設施改善相關服務,創建規范有序的流轉市場。培育和引入市場化的土地流轉、資產評估、風險評定等中介機構,豐富流轉市場功能,建立市場化的流轉配套服機制。3.建立健全風險補償機制建立財政貼息制度,對農地流轉項目信貸進行貼息,降低融資成本。建立農業風險補償機制,按照抵質押貸款額度的10%比例建立全市統籌的風險補償基金,對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貸款損失予以一定比例補償。
(二)加強小微金融建設,完善涉農金融市場結構
1.發展壯大涉農金融機構引導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地方金融機構率先開展農地流轉有關的金融支持創新,推動與農村“三位一體”農業經營體系、農業企業的金融合作。鼓勵郵儲銀行、農業銀行等涉農銀行下沉服務機構,合理布點涉農專營機構,擴大涉農服務半徑。以普惠制金融為導向,加大對涉農金融機構在發展小微金融機構和涉農金融專營機構方面的政策傾斜和扶持鼓勵,給予財政存款和稅收優惠上的支持。2.培育發展新型金融組織以金改為契機,制訂出臺新型民間金融組織支持農地流轉的專門辦法,引導和規范民間資本支持農地流轉和農業發展。深化小額貸款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民間借貸服務中心等機構建設,探索與涉農產權交易平臺合作機制。探索建立全市農業投資引導基金,加快小微農業企業上規模、上檔次,拓寬其債股權融資渠道。3.建立健全農信擔保系統建立多主體、多形式的農信擔保體系,鼓勵政府出資的各類信用擔保機構和現有商業性擔保機構對土地流入具有一定規模、符合產業化發展方向、具備經營規模、資信狀況良好的新型農業經營者提供貸款擔保。深化農村信用合作,積極開展圍繞農業產業鏈的擔保創新,鼓勵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農業公司為農業大戶的土地流轉項目融資提供擔保。
(三)加強金融技術創新,提高涉農金融市場效率
1.建立健全涉農征信體系加快農村征信體系建設,推進信用鎮、信用村、信用戶評定,營造良好農村社會信用環境。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檔案制度,將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農業公司等經營主體的信用狀況納入人民銀行征信體系,并在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權屬)登記系統中公示,降低涉農金融支持機構的信息搜集成本。2.鼓勵信貸審批流程創新要加強基層金融機構的金融審批自,提高涉農貸款的不良容忍度,建立獨立的信貸考核制度,激發涉農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動力。要督促各涉農銀行將經營權、農業設施抵質押納入信貸系統常規流程,重視涉農業務流程優化,實現貸款設計、申報、審批、發放、貸后管理等業務環節專業化分工、標準化操作,既提高了審批效率,又有效控制風險。3.鼓勵微貸技術創新職能部門牽頭,面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涉農金融機構,組織開展涉農金融服務的專業知識培訓,引入臺灣等先進地區的小微信貸技術和管理理念,培育涉農金融信貸專業團隊,轉變涉農服務理念,降低金融技術創新的培訓成本。借鑒省內臺州銀行、浙江泰隆商業銀行、浙江民泰商業銀行推行的微貸技術,注重實地調查,多方獲取軟信息交叉檢驗管控信貸風險,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農業保險覆蓋地區從2007年試點的內蒙、吉林等6個省區穩步擴大至全國,保險品種覆蓋了農、林、牧、漁業的各個方面。2007-2013年,農業保險承保主要農作物從2.3億畝增加到11.1億畝,占播種面積的45%;承保主要糧食作物從1.7億畝增加到9.35億畝,占播種面積的56%;保費收入從51.8億元增長到306.7億元,年均增速34.5%,參保農戶達2.14億戶次。目前,我國已成為全球第二、亞洲第一的農業保險市場。
(二)財政補貼不斷增加,杠桿撬動作用
凸顯2007年以來,國家實施了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將關系國計民生和糧食安全的農產品納入補貼目錄。到2013年,補貼品種已經擴大到3大類15個品種,覆蓋了水稻、小麥、玉米等主要糧食作物以及棉花、糖料作物、油料作物、畜產品等。各級財政對保費補貼達到75%以上,其中,中央財政承擔35%-50%,個別地方甚至由財政全額負擔。其中,2013年補貼126.88億元,為“三農”提供風險保障1.39萬億元,放大效應近100倍。
(三)農險供給形式多樣,產品與服務不斷創新
在國家政策支持下,各地積極探索農業保險的實現形式。目前,全國有23家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除上海外,每個省市都有多家保險公司經辦農業保險業務,適度競爭的農業保險市場逐步形成。例如,江蘇省實施了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聯辦共保模式;浙江以政府推動為主,實行共保體統一經營形式;中國漁業互保協會通過創新互助共濟的體制與機制,探索了互助農業保險模式。陜西、湖北也在局部開展了農機互助保險。與此同時,在全面推進農作物生產成本保險、滿足農民基本需求基礎上,各地還創新開展了蔬菜和生豬價格指數保險、天氣指數保險、小額信貸保證保險、制種保險以及淡水養殖保險等試點,取得一定成效。
(四)保障水平有限,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需求難滿足
目前大部分省農業保險的保額都是參照2007年的直接物化成本確定的,遠遠低于農民的實際成本支出。例如,黑龍江省大豆保險每畝保險金額120元,小麥125元,玉米145元,水稻200元,不足物化成本的1/3。很多省份農業保險設定了高達30%左右的免賠率,導致農業風險沒有得到充分有效的補償。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種植面積大,生產成本中還要加上每畝幾百元的土地流轉費,資金投入量很大,他們迫切需要更高水平的保險保障。在上海,水稻的保險金額雖然已提至每畝1000元,但是新型經營主體仍感覺保障力度不夠。
二、農村土地流轉與農業保險發展關系
農村土地流轉在促進農業規?;恋亟洜I的同時,也帶來了比分散經營更為巨大的自然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等農業風險。農業規模經營對于農業保險有更高的要求,發展農業保險有利于促進土地流轉。
(一)農業保險促進土地穩步流轉風險補償和穩定生產是農業保險的基本功能
近年來,我國農業保險已經在基本功能上逐步拓展衍生出防災減損、信貸支持等多種功能。通過充分發揮農業保險的生產穩定功能可以有效轉移和分散風險,保障農業生產過程的持續穩定,促進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健康發展,有利于增強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進行規模生產的意愿和信心,促進土地流轉。
1.風險補償和穩定生產功能。農業保險在補償損失、幫助農民恢復生產、保障農民收入穩定等方面起到了“穩定器”的作用。2013年黑龍江省遭受歷史罕見的洪澇災害,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共為46.8萬受災農戶支付賠款21.04億元。2014年遼寧省發生特大旱災,農業保險賠付金額達9.7億元。2014年強臺風“威馬遜”登陸海南,全省農業保險估損2.2億元,已賠付3745.64萬元。農業保險為農業災后恢復再生產提供了有力支持。
2.防災減損功能。農業保險將政府臨時性的被動救災救濟行為,轉化為一種市場機制參與的制度化的主動災害應對,平滑年度間財政支出水平,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目前,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采取了必要的防災防損措施,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同時,客觀上起到防災減損的效果。黑龍江農墾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構建了由357門高炮、135部火箭發射裝置、8部氣象雷達、36臺氣象衛星云圖接收機和1200多名作業指揮人員組成的獨具特色的防災減災體系,通過及時開展人工增雨防雹,已累計為農戶減少損失14億多元。安信農業保險股份公司在2012年“??迸_風來襲前夕,設立2500萬元獎勵資金,鼓勵投保大棚設施的農民主動割膜,既為農民保住了大棚設施,也為公司避免近2億元預期賠付損失。人保財險江蘇分公司針對2014年小麥赤霉病高發態勢,在農戶實施“一噴三防”基礎上,出資159萬元購置農藥對丹陽市48.5萬畝小麥進行統一防治,遏制了小麥赤霉病的大面積爆發,既減少了農民損失,也大大減輕了災后賠付壓力。
3.信貸擔保增信功能。與分散經營相比,土地流轉后的規模化經營需要金融業提供長期、穩定、可持續的服務,特別是信貸資金方面的需求。農業是高風險行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一般會減少對于農業的信貸額度并嚴格信貸流程。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通過信用保證保險為農業經營主體增加信用,探索和創新農業保險與信貸結合的機制,能夠充分發揮金融業對于土地流轉的驅動作用,解決了困擾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貸款難”、“貸款貴”問題。在上海市“銀保聯合”項目支持下,安信農業保險股份公司從2008年開始開展支農貸款保證保險,農民專業合作社最高可獲得200萬元貸款,家庭農場可獲得不超過50萬元貸款。截至2014年10月底,已累計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無抵押、無擔保、實行基準利率的貸款2247筆,貸款額達到14.4億元。中國人保江蘇省分公司也于2014年9月在徐州、鎮江、宿遷等三市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幫助15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獲得無需擔保和抵押的貸款資金近400萬元。
(二)土地流轉促進農業保險發展
1.提升農業保險發展需求基礎。農業保險需求主體保險意識的增強,有利于提高農業保險保障水平,促進農業保險深入發展。在傳統農業生產方式下,農業生產主體為分散的農戶,生產規模小、投入總量小、受災損失小等特點,加上農戶本身缺乏農業風險分散的意識,導致其對農業風險保障的需求相對較小。農村土地的加速流轉、農業適度規模和專業化經營導致農業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風險更為集中。加上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大多采取市場化方式決策,固定資產投入多、生產規模大、市場風險被放大,承擔的風險水平更高,因而對農業保險的需求更高。而目前的“保成本”式的農業保險不能滿足農戶對于風險分散的需求,勢必尋求更高的保障水平,這有利于推進農業保險進一步發展。
2.改善農業保險發展的環境。一是農村土地流轉促進農業規?;恋亟洜I,有效降低了農業保險的經營成本。隨著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農村土地逐步向少數種糧大戶、農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集中,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數量減少,單位承保規模提升,保險機構在展業、查勘、理賠、承保宣傳等業務中的投入減少,降低了農業保險的經營成本。二是提升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主動風險管理意識,降低農業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土地流轉集中后形成的規?;?、集約化和專業化的產業經營模式,客觀需要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在提高投入的同時,積極采取防災防損措施,改善農業生產的基礎設施,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提高抗風險能力。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注重風險防范、高效收益的理,能夠有效降低農業保險的經營風險。三是農業保險需求主體的轉變,抑制了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有效提高農業保險市場的效率。在傳統的農業保險市場上,存在交易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嚴重。隨著土地流轉的逐步展開以及土地規模化生產經營主體的增加,農業保險的需求主體由個體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轉變。這些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投保的意愿更加明確,風險管理的意識和交易的約束力更強,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有效提高了農業保險市場的交易效率。
三、新形勢下改革完善農業保險的建議
(一)提高產品多元化水平,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多層次需求
針對農業保險需求主體的轉變,開發符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多層次需求的保險產品。鼓勵保險機構根據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市場需求開發產量保險、價格保險、信貸保證保險等新型保險產品,可按保物化成本、保完全成本、保基本收益等設計多檔次多樣化保險保單,各級財政應給予適當補貼。
(二)發揮農業保險的金融增信作用,建立銀保互動機制
一要大力推動農業保險和農村金融的深入合作,建立銀保互動機制。探討農業保險和農村金融的多種合作形式,鼓勵銀?;訖C制和模式創新,促進農業保險和農村金融的深度融合。二要鼓勵開發銀保合作產品,推廣“生產保險+信貸保證保險+農村信貸”的合作模式。合理設計政府、銀行和保險公司在銀保合作中的權責分配和制約機制,政府對保證保險提供保費補貼,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提供貸款擔保,銀行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主體提供低利率、無抵押、無擔保的貸款。
1.流轉主體的基本情況
(1)年齡結構老化。隨著鄉鎮企業的不斷發展,年輕勞動力大量向第二、三產業轉移,老人農業已經成為浙江省所面臨的現狀。在被調查的92個農戶中,年齡在50歲以上的受訪者占到受訪者總數的71.74%,其中50一60歲的占47.83%,60一70歲的占14.13%,70—80歲的占9%;年齡在50歲以下的受訪者僅占到受訪者總數的28.26%,其中30-40歲的占5.43%,40-50歲的占22.83%。
(2)文化程度偏低。文化程度會影響到農民對土地使用權流轉的認識程度和認可程度,從調查資料統計分析看,受訪農戶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的受訪者占到受訪者總數的70.65%,其中文盲占3.26%,小學文化程度的農民占到30.43%,初中文化程度的農民占到36.96%;文化程度在中專或高中及以上的農民僅占到29.35%。
(3)近半數農民兼業。在92個受訪農民中,有42.39%的農民是兼業型農民,其中14.13%的農民兼有農業和第二產業的工作,28.26%的農民兼有農業和第三產業的工作;7.61%的農民完全放棄農業,以第二、三產業的工作為第一職業;只有50%的農民以經營農業為第一職業。這說明盡管來自二、三產業的收入要高于農業經營收入,但是仍然有部分農民還是不愿意將土地使用權全部轉出。
(4)家庭總收入主要以非農收人為主。浙江是人多地少的省份,2007年人均占有耕地面積僅為0.64畝,加之農業生產經營收益低下,農戶家庭總收入中主要以非農收人為主。在被調查的92個農戶中,除去20個農業規?;洜I大戶,剩余的72個農戶中,非農收入占到家庭總收入70%以上的農戶比例已經達到77.78%。
2.土地流轉的基本概況
(1)各村耕地流轉率差異較大,流轉較為規范。上虞市除中興村外,其他各村耕地流轉率都介于30%至50%之間,這是由于上虞市經濟發展較快,各級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勵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新昌縣除圳塍村外,其他各村耕地流轉率都介于10至30%之間,相對于上虞市,新昌縣的經濟發展較為落后,耕地流轉率較低一些。此外,在所有受訪農戶中,耕地轉出戶與轉人戶簽有租包書面協議的比冽為74.19%,土地使用權流轉較為規范。
(2)農戶主要以租包的方式流轉土地使用權。通過對調查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在轉入耕地的農戶中,以“租包”和“代種”的方式轉入土地使用權的農戶分別占到86.11%和13.89%;在轉出耕地的農戶中,上述比例分別為64.52%和6.45%,另外有29.03%的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毆的方式轉出土地使用權,這是因為浙江省在2009年2月剛剛出臺了首個規范土地流轉的《浙江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暫行辦法》,在經營權本身及土地的用途不會發生改變的情況下,將土地經營權物權化、股權化,以激活土地資源和解決目前許多農民設立合作社時遇到的資金短缺問題。盡管“土地股份合作制”,這種流轉方式于2000年就已經在浙江省出現,但是仍處于興起和發展階段。
(3)農戶進行土地使用權流轉時,限于村集體和村組內的一般農戶、規模經營大戶、農業專業合作社。通過對轉出耕地的農戶進行訪談,有16.13%和19.35%的農戶分別將土地以“租包”的形式轉給本村組的—般農戶和規模經營大戶,有51.61%的農戶將土地以“租包’域者‘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人股”的方式轉給本村合作社,另外有12.90%的農戶將土地租包給村集體。
(4)土地使用權流轉規模小。土地使用權流轉的規模主要體現在流轉的土地面積上,除去20個規?;洜I大戶,一般農戶之間的土地轉入和轉出的規模都比較小。戶均交易規模在2.8畝左右。盡管轉入2~3畝土地可以提高農戶農業經營的規模,但距離真正的規模經營相去甚遠??梢哉f,目前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對于農村勞動力轉移的意義要遠大于對于農業規模經營的意義。
3農戶的土地流轉意愿
(1)多數農戶愿意流轉土地使用權。從對農戶的土地流轉意愿統計分析來看,有77I17的農戶愿意進行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其中“愿意全部轉出”和“愿意部分轉出”的農戶分別占15.22%和22.83%,“愿意轉入”的農戶占39.13%;其余22.83%的農戶不愿意參與流轉土地使用權。
(2)農戶愿意以租包的方式流轉土地使用權。在愿意流轉土地使用權的農戶中,有74.65%的農戶愿意以“租包”的形式進行流轉,有1.41%和8.45%的農戶愿意以“代種”和“互換”的方式進行流轉,另外有15.49%的農戶愿意以“入股”的方式進行流轉,這是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入股的辦法剛剛出臺,新成立的合作社所帶來的收益尚不明顯,只有少部分人愿意以入股的方式流轉土地使用權。
二、浙江省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思想觀念的落后限制土地使用權流轉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農民對土地有著深厚的感情。盡管目前農民的收入水平已經有所提高,并且收^來源主要以非農收人為主,但是大多數的農民還是不愿意全部放棄土地使用權,對土地依然十分留戀,難以割舍,表現出濃厚的戀地情結。在所有轉出戶之中,全部轉出的農戶僅占轉出戶的41.93%,另外58.06%的農戶只是轉出了部分土地,留下部分土地進行耕種。此外,目前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的老年農民是浙江省農業勞動的主力軍,文化素質和年齡的限制以及保守的思想觀念使得這部分農民不愿意完全放棄土地使用權,因而加大了推進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難度。
2.流轉期限短造成對土地投入的短期行為
目前浙江省大多數的農戶愿意以“租包”的形式流轉土地使用權,但是在轉出耕地的農戶中,19.35%的農戶沒有與轉人方簽訂書面協議,也沒有明確界定流轉期限;剩余80.65%的農戶雖然與轉入方簽有書面合同,其中協商租包期限在5年以下的比例為25.81%,協商期限為20年的比例為54.84%。由此可以看出,近半數的土地流轉交易中或是沒有協商期限,或是協商期限僅在5年以下,這就會誘發農戶對轉入土地投入的短期行為,不利于轉人土地使用權的農戶對土地進行長期投資建設。另外,在轉人耕地的規?;洜I大戶中,僅有20%的大戶對轉入土地進行了灌溉及配套設施投資。
3.社會保障發展緩慢造成土地生產效率低下
由于農村社會保障發昂緩慢,所以農民對放棄土地承包的后顧之憂尚未解除,在轉出耕地的農戶中,有58.06%的農戶不愿意永久的轉出土地經營權,有54.84%的農戶希望簽訂流轉合同的期限為5年以下。此外,目前浙江省近半數的農民在從事農業同時,還棄有第二、三產業的工作,農業收人在家庭總收入中占的比重較小。從訪談中可以了解到,這些農民只愿意轉出部分土地,進行耕種只是為了滿足自家口糧需要,處于“既不愿意放棄田,又不愿意多種田、種好田”的狀態,這種粗放的農業生產經營方式必然會影響農地的生產效率,并嚴重制約土地使用權的流轉。
4.價值評估機構的缺失制約土地使用權流轉
“租包’,是目前浙江省大多數農戶流轉土地使用權的主要方式。在我們所調查的樣本戶中,沒有農戶以“互換”的方式流轉土地使用權;在對71個愿意流轉土地使用權的農戶進行訪談時,僅有一名農戶愿意以“互換’’方式流轉土地,而實際上這個農戶卻以租包的方式轉入了土地使用權。之所以會發生這種現象,是因為缺乏土地使用權價值洋胸,農戶無法對想要互換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合理的價值度量。當缺少這種衡量土地使用權價值的尺度時,農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放棄了“互換”的土地流轉方式。因此,土地價值評估機構的缺失限制了土地流轉的方式,進而阻礙了土地使用權流轉范圍的擴大和跨區域發展。
三、促進浙江省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建議
1.分層促進土地使用權流轉
農民在農村土地流轉中具有主體地位,在推進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進程中,“農民自愿流轉”的原則是必須堅持和遵守的,這就要求應該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土地是否流轉以及采取何種形式流轉,由農戶自主選擇和決定。由于浙江省農民自身素質的限制和思想觀念的不同,他們對土地使用全流轉的認識和進行土地流轉的意愿也處于不均衡的狀態,所以浙江省在完善、提高和發展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時,應分層促進土地流轉,積極引導愿意流轉土地使用權的農戶。對于僅愿意轉出部分土地和不愿意參與流轉的農戶,不能采取強制措施,應采取相應的政策進行鼓勵、支持和引導,以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土地流轉。
2.延長土地使用權流轉期限
土地使用權流轉期限過短會造成農戶對轉入土地投入的短期行為,進而造成土地狀況的惡化。在流轉合同中界定較長的流轉期限有利于農戶對轉入土地進行長期投入,使土地資源得到可持續利用。一方面,政府可以出臺相關的政策對流轉期限長的合同雙方進行獎勵,并且對于不同長短的期限進行差別化獎勵;另一方面,在土地流轉較長期限的合同中,土地的租包價格可以經相關機構評估,并根據每一年經營同等數量土地的機會成本進行調增或調減。這樣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和維護雙方利益的前提下,通過差別化獎勵政策的引導即可以實現土地使用權的長期流轉,又可以規避農戶對土地投入的短期行為。
3.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一)糾紛形成原因分析
流轉糾紛的形成涉及方面較多,主要包括當前農民的認識水平的欠缺,農民主要考慮當前的既得利益,土地流轉實現的規?;找媸且粋€循序漸進的過程,導致農民當前的既得利益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證,加之一些當地政府的處理不當,或方法欠缺,引起土地流轉的糾紛。對土地糾紛的原因分析如下:對土地流轉制度立法的不足,流轉行為的不規范,農民的法律意識欠缺,在大多數情況下缺少正當的流轉協議。加之,村鎮管理服務的的欠缺,缺少調節機構發揮糾紛調節作用,村級干部面對土地糾紛處理方式的不當,上述都可以加重矛盾的進一步升級。
(二)預防和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對策思考
現階段怎樣有效地預防和處理好流轉糾紛,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所以相關的機構必須高度重視,實施相應的措施,最主要的還在于底層干部的協調作用,縣、鎮兩級人民政府和村委會均應加強對流轉糾紛的調解,充分發揮矛盾糾紛調解的作用,及時化解糾紛;使村級干部學習法律知識,提高的法律素質;對于農民要采取自治對策加強自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作為土地流轉的一方要切實行使好自己的權利,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
二、對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認識與建議
一方面表現為,政府行為過渡介入。為發展農村經濟,政府介入過多,介入過大,導致農村經濟組織發展違背自身原則,行為與功能扭曲,往往追求組織效益,忽視農民自身收入的提高,導致虛假繁榮,不能科學持續發展。另一個方面變現為,政府行為缺失,涉及農村經濟組織的部門過多,如農委、科協、農技站等等,形成多頭管理,無自身利益時,又往往不作為或亂作為。
(2)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各種經濟組織的活動,必須依據一定的法律來調節,組織內部以及組織之間的經濟利益。而各種農村經濟組織形式還缺少相關的法律進行調節。其自身的經濟活動必然受到限制,經濟組織的進一步發展也必然受到制約。
(3)相關農村經濟組織建設研究不足。
對農村基于土地流轉的經濟組織建設研究才起步,沒有形成適合我國的經濟組織理論體系。往往是借鑒西方國家的農村經濟組織研究方法,忽視了我國土地集體所有這一本質特征,理論已經滯后于實踐的發展。
2基于土地流轉的農村經濟組織形式
(1)家庭經濟。
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家庭經濟不同于傳統的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現代家庭經濟雖然也是由家庭血緣和婚姻為紐帶,但是更主要的是以共同的家庭利益,以家庭作為一個生產主體,進行生產組織,利益分配的經濟組織。它既是我國原有的小農經濟的體現,也是適應現代市場經濟,按家庭范圍內生產要素的重組。是我國現在農村經濟組織的基本模式。它經營組織相對靈活,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能夠在一定程度中,實現自我發展。如:現在的家庭農場,當生產力水平不斷提升,農業生產也將不斷專業化、集約化,通過土地流轉,生產要素就會逐步向優勢家庭集中,必然加速了其他農戶的轉變,并使他們逐步轉換職業與身份,逐步向第二、三產業轉移。通過這種生產要素的逐步集中,逐步形成了家庭農場。
(2)農民合作經濟組織。
通過合作經濟,能夠降低交易費用。多個農民的多次買賣行為,通過合作經濟組織,轉化為一次,隨著交易規模的上升,交易次數的下降,必然帶來交易費用的降低。一是合作領域深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將不再局限于生產領域,逐步向加工、流通領域拓展。通過農民合作興辦不同類型的產前、產后企業,實現農產品價值進一步增值、農業增效、農民進一步增收。二是合作方式緊密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將逐步建立現代利益分配體系。農產品產前、產后的增值利潤。要按照一定比例向農民返還,實行二次分配。按照土地流轉的方式,相對應的現代企業管理方式,也將逐步在合作經濟組織內部實施。三是合作組織實體化。一般的、松散的技術合作或互助合作組織在搞好自我服務、滿足自身農業生產基木需要以外,將會進一步實體化,增強合作組織內部的經濟實力,擴大盈利性經營范圍,提高經營效率和競爭力,以適應農村生產力發展和抵御市場風險能力的要求。
(3)農業企業是我國農村經濟組織形式發展的高級形式。
隨著土地流轉的進一步深入,社會資本進入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必然帶來現代農業企業?,F代農業企業是指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建立的從事商品性農業生產以及與農產品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化,必將農業從傳統的自給自足的,或半自給自足的一家一戶的小農生產方式,向高度商品化的市場生產方式、經營方式轉變。使農民從傳統的農業生產者向具有市場意識、風險意識、投資意識、科技意識的農業企業家方向轉變,從而解決農業生產過度分散化和非組織化問題的過程。農業產業化的微觀基礎和表現形式是農業企業化,農業產業化的過程就是農業企業化的過程。農業產業化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形式,促進了市場對農業生產要素合理配置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依靠社會力量,運用市場手段發展農業企業,實現企業主導,有利于鞏固和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解決農戶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有利于解決農產品加工率低、銷路差、效益低的問題,實現農業生產的規?;?、區域化、專業化,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提高農業整體素質。在企業化的低級階段,社會分工由垂直型向水平型轉變,在企業化的高級階段,生產和資本的集中逐漸形成壟斷性的農業企業集團、農業產業集群。企業化的充分發展將直接導致農業現代化,農業企業化是農業現代化的高級階段。
3農村經濟組織形式發展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1)加大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各種農村新型經濟組織,在成長的過程中必然面臨各種風險與挑戰。社會保障體系作為改革與發展的減震器必須發揮保障,兜底作用,提供必須的生活、生產保障。為農村經濟組織的健康發展提供必要的前提條件,并進一步降低其成長中面臨的風險。
(2)實事求是,靈活多樣。
我國各地的經濟、風俗習慣和自然條件各不相同。在發展農村經濟組織的時候,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據各地實際條件,實事求是,尊重農民自身意愿,可以是家庭經濟、也可以是合作經濟組織,不管什么組織形式,只要有利于提高農民生活水平,提高農業生產效率,促進農業經濟發展的,都可以進行嘗試探索。在具體實踐中,要圍繞當地自身資源優勢、通過典范帶動,充分調動農民參與的積極性。
(3)不斷健全自我發展機制。
一是要加強教育培訓,通過教育培訓以及引進高級管理人才,提高管理者的經營管理水平,才能是經濟組織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中生存和發展。二是要改革分配制度,要充分重視各種生產要素合理報酬,特別是知識技術的作用。三是要完善經濟組織內部監督機制,特別要充分發揮廣大社員的監督作用。
1.2土地流轉期限短有的農民出于經濟效益的考慮,將部分土地進行了流轉,但是流轉的期限都很短,一般在1~3年之間,最長也不過5年。這樣,承包方不愿意對土地進行投入,而是進行掠奪性經營,從而破壞了土地的綜合生產能力。
2推進土地流轉市場快速、健康、有序發展的建議
2.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對土地流轉的認識要充分利用電視、網絡、廣播等媒介的優勢,大力宣傳土地流轉方面的政策,讓農民在提高認識的基礎上,掌握土地流轉的方式、方法,了解應注意的問題,從而使農民自覺自愿地進行土地流轉。
2.2建立健全土地流轉機制提高土地流轉效益由于農村土地流轉處于摸索階段,所以必須從完善土地流轉市場機制入手,著力解決土地流轉中存在的問題。
2.2.1建立土地流轉市場的價格機制和土地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土地流轉價格時,應該進行全方位的綜合評估。如以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為標準,充分考慮轉讓方的目標臨界值、土地選擇價值以及其他問題,讓土地價值客觀地體現出來。同時,因地制宜,建立多元化的流轉價格體系,通過流轉價格體系來調節土地利用結構。
2.2.2出臺土地流轉具體操作辦法各地政府部門應在國家土地流轉政策范圍內,制定相應的法規、規章,使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具體的法規對土地流轉進行管理,在規定的程序范圍內合法合理地履行流轉程序,讓農民放心。
2.2.3加快土地流轉中介機構建設要建立和完善土地中介機構,使縣、鄉、村都有服務點,形成咨詢、評估、認證、流轉“一條龍”服務體系。
2.2.4積極培育土地流轉市場新主題依據各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發展特色產業,鼓勵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等主體,開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推動土地流轉市場的發展,提高土地流轉效益,提高農民收益。
2.2.5提高土地管理人員服務能力要分層次、分類別對土地管理人員進行系統的業務培訓,培養一批對土地流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特別熟悉的干部隊伍,確保流轉有序進行。
2.3規范土地流轉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2.3.1土地流轉一定要在自愿、合法、有償的基礎上進行不管是政府還是其他單位,都不能采取強迫、引誘等不正當手段,讓農民流轉土地。
2.3.2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要嚴格遵守國家土地流轉法律規定,在進行土地流轉時不改變土地的用途。
2土地流轉特點
2.1土地流轉呈現一定的區域性
以村社內部流轉為主,也有少數村社跨區流轉,其中村社內部流轉面積7600hm2,占總流轉面積78.65%;跨村流轉面積2066.67hm2,占總流轉面積21.35%。
2.2土地流轉自發為主
農村土地流轉多數是農民私下協商交易的,是一種互的流轉,處于自發狀態。農村土地流轉總面積中,農戶間自發流轉的面積8573.33hm2,占總流轉面積的88.69%,鄉村組織提供信息流轉的面積有1093.33hm2,占總流轉面積的11.31%。
2.3以小塊為主,趨向規模經營
農村土地流轉大多因青壯年勞力外出務工,家中留下老人、小孩,無力耕種,親友互相轉讓或者農戶間轉包、出租形成土地流轉。由于土地家庭承包,地塊碎小,大規模流轉比較難,在種田能手、種植大戶以及種植專業合作社的帶動下,以小塊地為主,連片流轉,使土地流轉趨向規模經營。2013年,由專業大戶經營的規模流轉面積1333.33hm2,占流轉面積19.80%;由專業合作社經營的規模流轉面積5400hm2,占流轉面積80.20%。
3地流轉取得實效
截止目前,全縣7鄉2鎮全部建立了鄉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1個行政村建立了服務流轉組織。湟源縣政府于2009年制定了《湟源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并已印發給各鄉鎮,進一步明確了土地流轉方式、程序、條件、合同和備案、相關責任、獎勵辦法及糾紛處理。其中包括規模流轉獎勵辦法,鼓勵農戶積極、自愿、有償、合理、有序流轉土地,帶動農民增收,促進了農業特色經濟發展,實現大量農村勞動力從第一產業轉向二、三產業務工,帶動農民增加了收入,取得了成效。2013年,因土地流轉涉及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農戶達1.75萬戶,農村勞動力轉移的數量3.01萬人。
4存在問題
4.1土地流轉處于較低層次、流轉速度不快
目前農民受傳統思想觀念的束縛,戀土情結比較重,土地被看成了“保命田”,即便從其他行業可以獲得一定的收入,相當一部分農民仍不愿放棄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因此,土地使用權流轉處于較低層次,其特點是流轉的速度不快,基本上是少數覺悟農民或受客觀條件約束的自發和不自覺行為;流轉的范圍也較窄,多限于本村之內或鄰里之間;租種和出讓土地使用的時間不固定,有的時間短不穩定,不利于培肥地力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不利于穩定農業的長期投入。
4.2土地流轉缺乏有效的市場機制
盡管縣、鄉逐級建立了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規范了土地流轉合同,但是,中介組織匱乏,土地流轉的供求信息不能及時有效溝通。
4.3農民就業空間狹小
農村勞動力文化素質低,轉移就業能力較差,雖然目前農民的職業培訓等機制在逐步健全,但大部分農民仍只能從事簡單體力勞動。
5建議
5.1加強宣傳,提高認識
加強專業知識宣傳,利用各種形式大力宣講農村相關政策、法律、法規,依法、有序、合理引導農戶自愿、有償流轉土地。
5.2建立土地流轉機制和市場中介組織
一是要建立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開放的土地流轉機制,鼓勵土地進入市場,通過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土地向生產能手集中,促進規模經營。二是要建立土地流轉市場中介組織,強化中介服務功能。積極引導扶持土地流轉服務中介組織,穩步發展民間中介組織,為土地流轉提供土地政策、流轉方式、信息傳遞、法律咨詢等服務。
5.3技能培訓,培養新型農民
通過對農民工的技能培訓,拓展就業空間,依靠政府組織,實現更多農村勞動力從第一產業走出去,到大中城市務工,增加農民收入。
(一)土地流轉中的客體
土地流轉的過程中,農民必須要清楚他們所交換的是什么,即土地流轉的客體是什么。從表面上看交換的是土地,土地是客體。但是,承包土地時農民承包的是產量,而不是面積,而現在進行土地流轉,面積就具有較為重要的地位,此時面積就是土地流轉中主要的客體。但是面積又該如何清晰呢?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了要做好農村土地的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確權工作是為了明確土地流轉的客體。農民作為承包方對土地依法擁有在承包期內占用、使用、收益等權利,同時,在承包期內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因此,如果確權工作不到位,就不能夠保證農民應有的權益。由于歷史的原因,農村的土地產權狀況比較復雜,產權關系較亂,所以確權工作必須依法有序進行,同時保障確權工作合法有效。
(二)土地流轉中的規則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應當在農戶之間進行流轉。因此,一般不允許從事農業生產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參與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土地流轉必須要秉承“解決人地矛盾,充分利用土地,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發展農業經濟”的原則。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各鄉村組織可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進行協調,但是不能利用強迫命令或者行政干預的手段阻礙或者強制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建立在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的基礎之上,前提是農民自愿,且不能夠違法改變土地用途。對于假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名義隨意變更土地用途等情況,必須要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與政策進行嚴厲懲處,并進行及時糾正。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兼顧農民利益,不能違背農民意愿引起農民的不滿。
二、土地流轉主體不是政府而是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