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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查范圍
(一)負責對局主要領導批辦、交辦、會辦事項的督查。
(二)負責對教育局的重大決策、重要決定、重要工作貫徹落實和重點項目建設進行督查。
(三)負責對事關民計民生、社會反映較多、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網絡、媒體、熱點教育問題進行督查。
(四)負責對局機關效能建設和教育系統行風建設進行督查。
(五)負責對督查中發現的工作落實不力、推進緩慢及違反行政效能建設規定等問題向局長室提出處理建議。
(六)負責其他重要事項的督促檢查。
三、督查原則
(一)依法督查原則。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規定開展工作,確保令行禁止,切實履行督促檢查職能。
(二)歸口辦理原則。由局監察室負責督查事項的辦理工作。涉及多科室辦的督查事項,按局主要領導批示或由局監察室指定牽頭單位和協辦單位辦理。
(三)實事求是原則。堅持實事求是,注重調查研究,全面、準確地了解和反映情況,講真話,報實情,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四)講求時效原則。按照“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的要求,堅持“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督查雷厲風行,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因特殊情況未能按期辦結的,要及時說明情況和原因,抓緊催辦。
(五)有過必究原則。對工作不落實或工作不力的直接責任人,向局務會或相關部門提出建議,給予相應處理。
四、督查程序
(一)立項交辦。對納入督查范圍的事項,以一事一立、便于操作為原則,及時分解任務,建立專項臺賬,明確督辦事項的主辦、協辦單位及責任人,確定辦理目標和時限要求,并將任務及時下達至相關單位。
(二)跟蹤督查。督查任務下達后,要緊扣時間節點,深入一線,真督實查,不掩蓋問題,不回避矛盾,督辦不包辦,盡職不越位。督查中發現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對于一般性事項,應當積極主動協調解決;對于自身職能難以協調解決的問題,專報局主要領導或是條線分管領導協調解決,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三)檢查催辦。對照臺賬確定的時間節點和進度要求,所有滯后的事項,由局監察室下發《催辦提醒單》,責成責任單位加大推進力度,加快推進進度,確保按既定目標完成序時進度。
(四)報告反饋。督查事項報告由承辦單位負責,多個單位共同辦理的,辦結報告應協商一致,由主辦單位負責。所有督查事項報告應及時匯總整理,分別上報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
(五)通報批評。對責任單位在規定完成期限內仍未完成任務,以及到期未報告反饋落實情況的,要查清原因,分清責任,及時予以通報批評,并由局監察室或職能科室擬定處理意見報局紀委啟動責任追究機制,對相關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五、督查方法
(一)書面督查。通過下發《督查通知單》、《督查交辦單》、《催辦提醒單》等方式,對階段性重點工作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檢查。
(二)現場督查。對重要事項、重點工作和重點項目,直接進行現場督查,同時可采取重點督查、專項督查、抽樣督查、暗訪督查等多種形式,全面準確掌握第一手資料。
(三)會辦督查。對涉及多個職能科室、情況復雜的督查事項,局監察室組織相關科室,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剖析、會辦。
(四)網絡督查。依托“銘銳”網絡平臺,對督查事項辦理情況進行動態跟蹤和實時通報。
六、督查工作制度
(一)交催辦制度。對立項督查事項,及時分解任務,建立臺賬,明確督辦事項的主辦、協辦單位及責任人,確定辦理目標和時限要求,向相關單位下達《督查交辦單》。定期對納入督查臺賬的相關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梳理,對未及時落實或是落實滯后的事項由局監察室向有關責任單位下達《催辦提醒單》,采取緊逼機制確保各項工作及時落實到位。
鎮三套班子成員,機關中層干部,各村居、各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二、督查考核的主要內容。
1、項目推進、招商引資工作。機關干部和各村居、單位提供有價值的項目信息情況;重大項目跟蹤洽談進展情況;簽約項目抓開工的進展情況;已建和在建項目建設的進度情況;實際到帳外資及外資項目的進展情況;科技項目申報進展情況;每月各村居新辦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注冊資本完成情況。
2、現有企業的生產運行及技改擴能工作。掛企服務工作情況;企業計劃實施技改擴能的進展情況;已實施技改擴能的項目建設進度情況。
3、民營創業園。廠房建設面積、速度以及進園企業的項目實施進度;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情況;綜合樓建設及功能設置進展情況;商業街及商業區建設情況;擔保中心平臺載體等功能建設情況。
4、財政工作。序時財政收入組織入庫情況;財政預算外資金組織情況。
5、城市建設與管理工作。在節點時間內所有承擔的拆遷任務完成情況;違章建筑發生情況以及違建拆除情況;環境整治完成情況;承建的縣重點工程建設情況,高新產業園道路建設、明清特色一條街建設等。
6、農業農村工作。土地換社保進展情況;水利防洪設施建設情況;農業產業化項目、龍頭加工項目實施情況;新農保、農業保險情況;新農村建設試點村相關工作推進情況。
7、縣、鎮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8、機關作風建設。
9、穩定工作。
三、督查考核的主要措施
1、實行專項督查。鎮督查考核領導小組對列入重點督查的各項工作,要逐項定時開展督查推進工作,督查到具體項目,督查到具體責任人。
2、實行一線督查。對各項工作要深入到一線,深入到項目建設現場,開展實地督查催辦督辦,準確反饋各項工作的進展情況。
3、實行責任督查。要明確各項工作的具體負責人、責任人,督查有沒有按要求開展工作,有沒有按時序推進工作,有沒有按任務落實工作,督查工作遲緩的原因和責任,查明真實情況,查清責任原委。
四、督查考核的具體要求
1、及時上報。各項工作要明確專人負責材料的上報,要及時、準確、無誤,任何人、任何單位都要按照督查考核領導小組的要求開展工作。
2、及時反饋。各項工作的督查結果,要及時匯總呈送鎮主要領導審閱,以便準確掌握各項工作的進展情況,有的放矢地研究部署工作。
一、適用范圍
各村(居)黨支部、村(居)民委員會和鎮直各單位全體工作人員
二、工作原則
鎮紀委組織專門人員采取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和專項督查等方式,凡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者,一律從嚴、從重、從快查處,并于第一時間公開曝光,以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能。
三、督查內容
1、嚴禁超時限、低標準完成交辦事項,鎮紀委跟蹤督查,對所交辦事項完成情況與目標考核掛鉤,記錄在案,及時公布,按季度兌現獎懲。
2、嚴禁在辦公室從事非公務活動。每查到一次罰款100元,并及時用大屏幕曝光。
3、嚴禁擅自脫崗、離崗或不按規定值班值守,每查到一次罰款100元,并書面檢討由紀委辦公室備案,對造成工作損失的將進一步追究責任。
4、嚴禁工作日午間飲酒(招商引資除外)。每查到一次罰款500元,并書面檢討由紀委辦公室備案,視其情節給予黨、政、紀處分。
5、嚴禁利用公款大吃大喝、鋪張浪費。紀委、財政、農經定期不定期組織檢查、審計,發現問題立即嚴懲。
6、嚴禁參與賭博,違者給予黨、政、紀處分,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嚴禁在點名、學習、開會期間通訊工具發生鈴響,如發生一次罰款50元,兩次以上罰款100元。
8、嚴禁請假無批準手續,遲到一次罰款50元,缺席一次罰款100元,并到鎮紀委說明情況,對工作造成損失的將進一步追究責任。
9、嚴禁關閉手機、小靈通等正常工作聯絡工具,保持通訊暢通,違者每次罰款50元。
10、嚴禁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機關各部門及所有工作人員,各村居及所有工作人員。
二、督查內容
1、黨工委、辦事處與各部門、單位簽定的工作目標責任書內容。
2、黨工委、辦事處臨時交辦的各項中心重點工作。
3、作風紀律執行情況。
三、督查方式
督查主要采取序時督查、專項督查、定時督查與不定時抽查等方式進行,以上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綜合使用,具體為:
1、序時督查。主要運用于對黨工委、辦事處與各部門、單位簽定的工作目標責任書內容的督查。(1)各部門、單位必須根據要求明確工作目標、工作內容、工作進程,經黨工委、辦事處主要負責同志審核確認后,報效能辦備案。(2)效能辦按序時進度,逐月、季、半年、年度進行序時督查,匯總統計分析,序時將督查情況通報給黨政負責人及各相關單位。(3)對目標任務不能按序時進度完成的,效能辦責令職能部門進行原因分析,提出完成方案。
2、專項督查。主要運用于對黨工委、辦事處臨時交辦的中心重點工作實行專項督查。(1)中心重點工作實行項目化管理,各部門,各村居要制定項目化管理方案,對落實責任部門、時間、進度、工作目標等提出具體要求,經黨工委研究確定或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審核確定后,由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2)效能辦根據領導要求有選擇地立項,進行專項督查,必要時下達督查督辦單,相關部門要及時進行落實,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交辦事項完成情況報告效能辦。(3)效能辦可根據中心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牽頭召開專項工作督查會,通過現場觀摩、部門述職、領導點評等形式,督查中心重點工作的推進。
3、定時督查與不定時抽查。主要運用于對中心重點工作現場人員執行工作紀律情況的督查。(1)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服從黨工委、辦事處參與中心重點的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2)所有工作人員參與中心重點工作時不得遲到早退。(3)所有工作人員在參與中心重點工作、執行任務時應積極主動,相互配合,不得退縮不前,消極怠工。(4)所有工作人員不得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求真務實、公平公正和針對性、實效性原則,力求通過督查評估對全區教育工作做出客觀、真實、公正的評價,促進解決全區教育所面臨的突出問題,盡快實現“農村教育求突破,城區教育上水平,隊伍建設樹形象,整體工作創一流”的工作目標,全力打造“薛城教育”名片,促進全區教育健康快速協調發展。
二、教育督查工作的范圍
教育督查指對區局所屬區直學校(幼兒園)、鎮街教育辦及所屬學校(幼兒園)、民辦學校(幼兒園)所進行的督導、檢查、評估、驗收等活動。
三、教育督查工作的重點
2009年著重做好對教育五項重點工作的督查:
一是隊伍建設。重點督查三支隊伍的建設,加強對校長、教育辦主任和中層干部的履職考核,強化民主監督,注重工作政績評價。
二是素質教育。重點督查素質教育推進工作,有效避免違反省規40條行為發生,維護好我區教育質量提升的良好環境。
三是教學管理。重點督查課堂教學效益年活動,深化教師專業發展,提高課堂教學效益。
四是農村學校內涵提升。重點督查“五美校園”創建工作,結合校舍改造、“三亮三改”、布局調整,確保三年內全區農村辦學層次有較大提升。
五是安全穩定。鞏固好安全穩定工作成果,維護好全區教育良好形象。
四、教育督查工作的形式和方法
教育督查采取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形式進行。定期督查將依據區局制定的督查工作計劃實施,提前下發督查細則,明確督查要求,并提前通知;不定期督查依據工作實際隨時進行,不向被督查單位下發通知。
一是上級各類督查活動根據上級有關安排進行;二是教學常規檢查由教研室單獨安排;三是教育臨時重點工作根據局主要領導安排進行;四是教育五項重點工作和教育其它督查活動全部歸口督導室統一安排,年初統一制定并印發督查計劃。
教育定期督查工作要明確分工,明確責任股室和配合股室,報請分管領導同意,然后組織實施。部分不定期教育督查工作報請局主要領導批準后,由督導室負責實施。
五、教育督查工作的制度
一是繼續堅持實行局黨委成員和科級干部聯系點制度。按照分管工作及聯系單位,抓好工作推進;繼續實行分管領導下的股室責任制。
二是建立工作實名通報制度。凡教育局對工作的通報,一律按檢查情況,通報到具體單位,并下達整改通知。
三是強化過程考核和量化考核。2009年對全區教育系統崗位目標考核的方式注重過程考核,二分之一以上的指標直接使用過程考核結果,二分之一以上的股室不再參與年底統一組織的考核活動。
1基本情況
涇川縣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發展主要經歷了以下階段:一是檢疫出證實現了電子出證的全覆蓋,真正實現了可追溯。二是監督執法人員由輪流性值班逐步向固定性上崗轉化,達到了定崗、定責的目的。三是監管模式由單打獨斗向聯防聯控轉變,基本做到了職能明確、權責清晰。四是檢疫辦公地點逐漸由租賃場所向固定辦公場所過渡。五是相關人員對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工作的認識及重視程度進一步加深,公路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逐步走向正規化,公路動物監督執法工作步入了法制化進程。
2存在問題
雖然近年來涇川縣公路動物監督執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部分問題需要引起關注。一是檢疫證明未簽字、未蓋章、車號打錯、時間過期等,或是畜貨主不按照既定路線、規定地點和用途任意運輸、隨意裝卸、故意亂報,部分承運人(販運人員)甚至用B證代替A證跨省進行運輸,在畜禽出欄前不按規定申報檢疫,不憑證運輸,超時限、超范圍、多種類經營運輸,真正達到了“一證通”,使公路運輸監管工作的難度增大、動物產品質量安全保障程度大大降低。二是相關配套法律法規不夠完善。與動物防疫檢疫、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相關的法律法規,尤其是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內容不夠細化,操作性、針對性、實用性有待加強,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標準不統一,任意性大,存在“態度罰”和“人情罰”。三是在公路(國道或高速)上查處的如無證運輸、拒絕監督檢查、運輸病死或死因不明動物等違法行為時,由于沒有固定的檢查辦公地點、沒有較為科學的檢疫消毒、隔離觀察、無害化處理等配套設施設備,導致監督查處工作難以有效開展。當出現問題時,執法人員僅憑檢疫證明無法對運輸車輛、運輸人員以及畜貨主進行有效監管。四是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一般都沒有設置路障、減速帶以及專門的引導路線、停車檢查區域等,加之畜貨主不配合,不會主動停車接受檢查,因此沖卡現象經常發生,公路執法人員擋車時風險較大。此外,隨著部分收費站的撤銷、ETC通道的實行以及綠色通道的開通,使公路動物監督執法檢查工作面臨著較為嚴峻的考驗。五是公路動物監督執法檢查工作缺乏經費保障。六是公路擋車、上車檢查、檢疫檢測等對當前基層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危脅,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缺乏有效保障。
3原因分析
一是部分畜禽養殖者、動物販運人員法制觀念淡薄。二是溯源追溯體系不夠健全,事前預警、事中控制、事后追溯、聯防聯控的食品安全監管鏈沒有真正有效地形成。三是處罰力度偏弱,違法處罰成本偏低,不能有效地震懾違法者。
4解決措施
4.1對接監管鏈條
一是明確責任。有關食品安全的政府職能部門要分工明確,密切配合,不推不拖,不留死角,確保畜禽從調入、養殖、管理、防疫、檢疫、調出、屠宰、經營等環節無縫對接。二是步調一致。對運載動物及其產品車輛實行備案登記和專車經營制度,其他車輛一律不得從事動物及其產品的經營運輸活動,在檢疫證上備注清楚車輛往返線路,并且要求加蓋沿線所有公路檢查站的公章,凡是沒有檢查站印章的,所有屠宰場、養殖場、超市、企業、酒店、市場等一律不得接手相關的動物及其產品。
4.2加強宣傳培訓
一是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通過電視、網絡、手機、廣播、報紙、條幅、明白紙、宣傳車等多形式、多途徑向群眾宣傳畜禽養殖、動物防疫、獸藥飼料、監督檢查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促進人們學法、懂法、守法、用法。二是及時開展培訓。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知識及法律法規培訓,提高其監督執法水平,在工作中形成依法辦案、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的良好氛圍,確保工作人員有較強的政治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
4.3加大懲處力度
一是實行“黑名單”制度。建立健全信用“征信”體系,對拒絕監督、逃避檢疫、違規用藥等違法行為建立電子檔案,當違法次數、程度達到臨界值時,即可對違法經營的單位或個人通過電視新聞、手機短信、網絡傳媒、報紙期刊等各種媒介向全社會公告,以此對其造成個人信用危機,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有效監管圈。二是提高違法處罰成本。對拒不改正、長期違法、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違法經營主體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處罰額度實行高限從嚴從重處罰,形成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的長效制約機制和不越紅線、不踩底線、不碰高壓線的法律震懾環境。
一)取消、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貫徹落實情況。進駐政務大廳的各職能部門是否按照《縣人民政府關于保留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決定》民政發〔〕229號)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和備案制管理項目的通知》民政辦發〔〕259要求,將本部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服務事項全部納入政務大廳集中辦理,已經取消的項目是否仍然實施審批或者變相審批,調整的項目是否落實到位。
二)行政審批工作實施情況。否嚴格規范管理,認真落實承諾服務、限時辦結、責任追究等制度;否嚴格審批程序,做到陽光操作、公平公正和便捷高效;否存在違法違規審批、利用審批職能吃、拿、卡、要以及擅自設立審批項目等現象。
三)規范審批行為和提高行政效率情況。對保留下來的行政審批項目的依據、內容、條件、程序、時限、結果等有關事項是否已向社會公布,以及采取的公布形式;否對行政審批收費行為加以規范;否減少了審批環節,簡化了審批手續,改進了審批方式,提高了審批效率。
四)進駐審批大廳部門的工作進展情況。派駐政務大廳的窗口工作人員是否按要求選派;審批項目是否應進必進;審批項目的受理、審查、決定、送達、收費、發證等環節是否全部在大廳窗口辦理;窗口單位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限制辦結制、無缺位制等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完善;部門對大廳窗口是否徹底授權;窗口職能是否明確。
五)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情況。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指南是否完善、否方便操作和及時更新情況;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設施建設和服務情況;否編寫了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并對外進行;自查報告、年度報告是否報縣政府信息公開辦。
三、督查方式
督查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實地檢查、反饋意見,提出要求等方式進行。
四、督查人員
一是從樹正的角度,以全面推進明碼實價店評選為切入點,正確引導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培育消費者合理的消費理念。在開展評選活動方面,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在數量上應逐步增多,在范圍上逐步擴大。在評選方式上,由初期的宣傳、申請、驗收、表彰逐步過度為申請、驗收、發牌,凡符合條件的,可直接予以授牌。在管理方面,主要通過成立協會的方式,加強明碼實價店價格行為的自律,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則作為其中的主要成員之一,具體負責日常的協調、管理、定期例會的組織以及建章立制等。
二是改進評選方法,繼續開展“價格信得過”等形式多樣的價格信用活動。在具體方式上應采取政府引導、企業參與、消費者認可、社會監督的總體思路,通過社會評價機制來轉變工作方式。在具體內容上應將社會的評價作為主要標準,同時要注重企業的影響力、經濟效益等多層綜合因素。
三是建立與推廣企業聯系制度,強化價格自律和內部監督。采取定期定向包干方式,加強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與企業的聯系,幫助企事業單位完善物價員制度,健全價格檔案管理制度,建立企業事業單位信用檔案,以增強經營者價格自我約束能力。
二、抓住社會熱點問題,開展重點專項檢查。
一是開展房地產行業價格和收費以及物業收費專項檢查。近年來我市房地產行業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但隨之而來房產價格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欺詐、質價不符等行為,同時由于房地產業投資相對較大,一些部門借機亂收費的行為也不少。明年要以規范房地產價格為切入點,對涉及的收費部門開展專項治理。物業收費問題已成為當前居民投訴的主要熱點之一,這其中除了物業市場運作體制不健全的因素外,也存在物業管理企業只收費不服務或超標準收費等問題,今年應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開展一次重點檢查。
二是開展勞動、公安、海關、商檢、稅務等系統收費大檢查。隨著對外開放力度進一步加大,優化投資環境已成為政府關注的熱點。勞動、公安、海關、商檢、稅務等部門則是對外開放的窗口單位,各個部門不僅管轄的范圍較大,而且涉及的收費項目相對較多。通過開展檢查,對規范各個部門的收費行為,優化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三是對郵電、電信資費開展檢查。近年來郵電、電信行業體制管理變化很大,業務領域逐步拓寬,綜合服務水平明顯提高,但同時亂加價、亂收費、強制服務收費的現象時有發生。開展對郵政、電信資費的檢查,對于減輕社會各方面負擔,促進郵電事業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四是對涉農價費、教育和醫療服務收費繼續開展常規性檢查。近期農村市場價格時常出現不同程度的波動,特別是一些農資價格,漲幅較大,直接影響了農民利益。所以,**年在涉農價格和收費方面應繼續開展檢查,重點是化肥、柴油等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為全面配合“一費制”的具體落實和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的調整,應繼續開展教育、醫療服務收費專項整頓。
此外,對于不正當價格競爭行為,逐步探索與推廣提醒告誡、案例公布、規勸警示、市場調查、定期免檢、信譽評價、整改回訪、協商調節等制度,密切關注市場價格動態。
三、完善農村價格監督體系,全面構筑基層物價檢查機構工作平臺。
認真貫徹落實全縣機關作風建設大會精神,本著“緊而又緊、細而又細、實而又實、嚴而又嚴”的工作原則,進一步完善決策目標、執行責任、考核監督“三大體系”,強化工作督查,狠抓工作落實,真正做到事有專管之人、人有專管之責、責有限定之期,確保全面落實本局各項重點工作和上級交辦的相關工作,不折不扣地完成全年工作目標任務,有效推動全縣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好轉,促進局機關建設再上新水平。
二、督查工作對象
縣安監局機關各職能科室(工會、大隊、分局)。
三、督查主要內容
1、局機關作風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落實情況。
2、縣委、縣政府、市安監局年初交辦的重點工作(含責任狀)的落實情況;
3、縣委、縣政府、縣行政服務中心交辦的項目建設、招商引資、洋口港開發建設服務等工作的落實情況;
4、縣局每月工作例會布置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四、督查工作方法
督查工作采取定期督查與不定期督查相結合的方式,督查結果以科室為單位百分制計分的辦法實施。具體方案由局督查辦負責。
在每次督查前,局督查組將專門列出本次督查的主要內容,實行詢問與驗證,明查與督辦并舉。
各被查對象,對每個交辦工作事項,啟動時間、完成時間、預期效果,都要按“計劃運作”的要求,科學安排,切實把任務指標分解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局督查組將以此為依據進行跟蹤督查。
五、督查結果運用
1、局督查結果與局機關年度目標綜合考核獎懲掛鉤,其分值占局機關年度綜合考核總分的20%,即200分。
2、對督查中發現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以及頂風違紀行為等問題,由局紀檢組依據有關文件規定嚴肅查處。對督查中發現的確因工作落實不力,造成嚴重影響或者在上級相關綜合、重點工作考核時失分的主要責任科室(單位)和責任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取消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六、督查工作要求
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中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總則第十四條將原來的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擴大為對整個“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二是通過第二百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這是我們國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執行工作進行監督,從而為該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時,如何依據僅有的兩條法律規定有效開展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也成為全體民行檢察工作者面臨的一個重大挑戰。對此,筆者結合工作實際作出如下思考。
一、對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對象的認識
在此,有必要首先對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性質做一了解。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權兼具司法權和行政權的性質,\+①前者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財產分配、執行異議等事項進行裁決,該行為具有司法性質,即所謂的執行裁決權;后者是指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的調查、控制、處分等行為,同時可以強令被執行人為一定行為以及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即執行實施權。而檢察機關開展民事執行監督工作的重要意義就在于防止上述兩種權力統一由一方行使而發生的權力濫用,進而產生所謂的“執行難”、“執行亂”等問題。
對此,雖然法律沒有對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作進一步的細化,但我們可以根據實踐將民事執行監督分為對執行裁決和執行實施的監督。其中可監督的執行裁決包括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活動中所做出的終局裁定、決定等,如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裁定以及中止、終結執行的裁定等。而可監督的執行實施活動在“兩高”《關于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執行試點通知》)第二條中列舉了五種需要進行監督的民事執行活動,除此之外對于以下幾種情形也應納入被監督的范圍:違法追加、變更執行當事人的;執行依據不存在、未生效或已被撤銷的;執行內容與執行依據不符的;超標的查封、凍結執行被執行人財產的;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或執行依法不得執行的財產的;違法、違規組織評估、拍賣的;濫用強制執行措施侵犯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執行人員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等。\+②
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方式
從已有的司法實踐來看,檢察機關在民事執行監督過程中主要是通過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通知的方式開展工作,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外,筆者認為在新民事訴訟法已經實施的背景下,對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錯誤裁決能否通過抗訴的方式進行監督又有了積極的探索意義。
1、檢察建議。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首次明確將檢察建議作為檢察機關開展民事審判監督的方式之一,這也為我們繼續以檢察建議的形式開展民事執行監督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時,《執行試點通知》第三條也規定了對于符合該通知列舉的五種情形的民事執行活動應當通過提出書面檢察建議的方式實施法律監督。此外,筆者認為在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實踐中,檢察建議還應當主要應用于對法院作出的錯誤執行裁決的監督上,尤其是對當事人有重大影響的執行裁定,可以通過檢察建議的方式建議法院重新進行審查,并最終促使其作出正確的執行裁決。除此之外,檢察建議還可以根據案情實際用于建議法院暫緩執行、更換案件承辦人等情形。
2、糾正違法通知。在具體實踐中,糾正違法通知應當主要用于對執行實施即違法執行行為的監督,如前文所述的《執行試點通知》列舉的五種情形以外的幾類違法執行活動均可以用糾正違法通知的形式進行監督。此外,比之于檢察建議的監督方式,糾正違法通知更適宜用于一些違法性較小、對當事人實體利益影響不大、單純程序性錯誤的違法執行行為。同時,鑒于尚缺乏明確的法律支持以及“糾正違法”的名稱易引起執行人員抵觸情緒等原因,往往會影響到糾正違法通知這一方式在實踐中的監督效果,對此尚需要進一步的法律支持和實踐豐富。而對于在民事執行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嚴重違法行為,如執行行為嚴重侵犯了當事人合法的人身、財產權益以及執行人員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將該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或本院自偵部門立案查處。
3、抗訴的方式。關于檢察機關能否對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提起抗訴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批復的形式明確法院對檢察機關的這類抗訴不予受理,其理由是根據民事訴訟法(未修改前)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屬于抗訴的范圍。對此,筆者認為在民事訴訟法修改后,檢察機關對于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錯誤裁定可以繼續探索以抗訴的方式進行監督。第一,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明確了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并且將民事執行活動明確納入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范圍,這為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執行裁定提起抗訴提供了法律依據。第二,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當事人重大利益的裁定,如是否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裁定以及是否中止、終結執行的裁定等,當事人不服該裁定時只能重新申請仲裁或提訟,這既不利于及時解決糾紛又增加了司法負擔,而如果允許檢察機關對此提出抗訴的話,則有利于矛盾的及時化解,也能有效節約司法資源。
三、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的程序
對于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的具體程序,雖然法律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檢察機關的具體實施細則也未出臺,但在此之前我們可以依據《執行試點通知》的相應規定開展工作。在此,筆者僅就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的啟動程序以及具體操作中應把握的一些原則性問題進行簡單分析。
1、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的啟動。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工作進行監督,無外乎于依當事人申請和依職權開展兩種啟動形式。其中應當以當事人申請監督為主要啟動模式,\+③因為民事執行工作依然是相關當事人自由行使訴訟權利的體現,無論是檢察機關還是人民法院都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即在當事人沒有提出監督申請時,檢察機關不宜主動介入相關執行案件。而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民事執行監督工作僅應限定在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執行活動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二是執行人員在執行活動中存在貪污受賄、的行為;三是檢察機關在辦理其他民事申訴案件時發現的民事違法執行活動。
2、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應把握的兩點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及司法實踐,檢察機關在開展民事執行監督工作中應把握以下原則。一是窮盡審判救濟原則,即相關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時應當依法先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復議等,而且只有當事人依法用盡法院自行審查監督的程序后檢察機關才可以受理其監督申請;二是相對事后監督原則,\+④即除特殊情形以外檢察機關應盡量避免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活動進行現場監督,而應在發現問題后隨時開展監督工作,既不能同步監督防止影響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也不過分滯后監督從而避免更為嚴重的違法后果發生。
四、做好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應注意的其他問題
檢察機關開展民事執行監督工作,既是法律賦予的職權也是由其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所決定的。因此,要做好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不能僅限于對法院的各項執行活動進行監督,還要依法支持人民法院開展正常的執行活動,保障國家法律得到正確實施,維護司法的公正權威。
1、做好與法院的協調配合工作,落實好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司法原則。無論是人民法院開展民事執行工作,還是檢察機關依法對其實施法律監督,二者的最終目的都是保證各項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得以實現,維護司法的公正和權威,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檢察機關在開展具體的民事執行監督過程中,應當充分做好與人民法院之間的溝通協調工作,無論采取何種監督方式,都應以保障人民法院的各項民事執行工作依法正確實施為前提,同時還要根據案情需要適時地與法院一起做好當事人之間的調解工作,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共同維護好社會的和諧穩定。
2、多措并舉,促進民事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檢察機關在民事執行監督過程中,還應當充分履行職能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其他妨害執行構成犯罪的行為加強監督,確保相關當事人及時履行義務。對此,四川省萬源市人民檢察院通過以《執行監督提示書》的形式告知當事人檢察機關可以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當事人監督立案而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督促其及時履行義務的該做法即有著很好的借鑒意義。同時,對于國家機關等特殊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因其不當干預而致使法院難以執行的,檢察機關應當根據法律和司法改革文件等相關規定予以監督,支持法院的民事執行工作依法順利開展。
[注釋]
① 參見李先映:《民事執行監督機制的再構造》,載《邊疆經濟與文化》2011年第5期。
② 參見俞大軍:《關于民事訴訟法修改后民事檢察工作若干問題的思考》,載《檢察研究》2013年第3卷。
在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對全縣一級以上醫療機構、單采血漿站、城區所有社區衛生服務站及各鄉鎮抽取部分村衛生室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醫療廢物處置不規范的醫療機構,現場予以指導,并下打衛生監督意見書責令限期改正,截至目前已對6家醫療機構醫療廢物處置不規范行為,予以立案查處,處以警告,共計處罰款人民幣25000元。
二、下一步工作計劃
一是要進一步加大醫療廢物處置工作的宣傳力度。加強各醫療機構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提高認識,著力提高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按規定分類收集的積極性和自覺性,防止醫院感染的發生,保障醫療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