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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題意義的研究
作為一種提供資金融通服務的金融形式,對其加以法律規制,既是現實問題,也是理論問題。30余年改革開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國民營經濟的大力發展,緩解了農村地區資金的極度匱乏現象,有力地推動了我國的經濟增長。然則,長期以來,非正式金融在中國是個頗有爭議的議題。一方面,作為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其內生性推動了中國民營經濟的發展,間接地推動了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另一方面,長期體制外循環對社會經濟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影響了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甚至對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響。為此,我國政府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較嚴苛的,但效果并不明顯。
金融危機之后,全球經濟低迷,歐債危機持續不斷,中國實體經濟遭遇挫折、國內通脹壓力不減、股市樓市財富效應暗淡的情況下,大量民間資金流向民間借貸行業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間借貸渠道,眾多求貸無門的中小企業獲得了寶貴的資金“輸血”。但在實體經濟盈利低下的情況下,巨額高息的民間借貸,無疑是“一劑飲鴆止渴的毒藥”,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實證。民間借貸如果演化為純粹的資金炒作,沒有實體經濟做支撐,那只能是擊鼓傳花的游戲,風險終會爆發。面對如此現狀,正視非正式金融成為必然,對其進行必要的法律規制是當務之急,近年來中央乃至地方相繼對民間借貸這種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組織進行規范正是現實所迫,但就法律規范本身而言,目前對于非正式金融的規范位階過低,多集中于部門規章與司法解釋,這并不能解決中國面臨的民間融資問題。
本文通過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必要性、比較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實踐,提出中國非正式金融契約治理與監管并行的規制路徑,通過監管邊界的設定,具體設計中國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以希將非正式金融的風險控制在一個可承受范圍內,并借此發揮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本文的理論意義在于變消極事后“管制”為積極“法律規制”和變“堵”為“疏”的理念以及監管邊界設定的思路,全文貫穿著對非正式金融的寬容思想。文章創新之處在于將非正式金融的契約治理機制與適度監管結合起來,設定監管邊界。
同時將司法系統長期以來在非正式金融發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對于浙江省通過司法“試錯”來反應非正式金融的創新進行了深入分析,從而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徑依賴,即便是在現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環境不變的情況下,通過地方司法的改革來適應非正式金融不斷創新的路徑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決非正式金融糾紛,如民間借貸糾紛等。全文貫穿著實證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約治理機制的論述過程中,對于各種具體非正式金融行為的法律規制進行了具體論述,同時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監管制度進行了初步構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僅對于中小企業融資、民間資本的投資渠道具有一定現實意義,同時對于中國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義,彌補了法學領域對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系統研究的不足。
三、課題的基本內容
30余年改革開放,中國經濟增長速度創造了世界經濟史奇跡,其中民營經濟對其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然則,民營經濟對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的貢獻并不足以說明其在正規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其中企業數量占比為99%的中小企業,占GDP比重為55.16%,占全國新增產值比重為74.17%,占社會銷售額比重為58.19%,占稅收比重為46.12%,占出口總額比重為62.13%,占城鎮就業崗位比重為75%左右。
但只有極小數的中小企業可以從正規銀行類金融機構獲取所需資金,如同KelleeS.Tsai所言,中國經濟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卻缺失正規信貸,民營企業并沒有直接受益于國有銀行的信貸配置。同時,證券市場的門檻又將絕大多數中小企業拒之門外,在無法從正規金融系統融入資金的情況下,多數中小企業在創業初期、產能擴張期或者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選擇了非正式金融。
與此同時,中國廣大農村出現了資金逆向流出現象,農村信用社及郵政儲蓄銀行等金融機構從農村吸收的存款,不斷地輸入到城市,如果農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業銀行,成為與大型商業銀行類似的運營模式,可能會隨著大型商業銀行在農村的萎縮而逐漸縮容。面對此格局,在農村長期的金融體系中,非正式金融發揮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對民營經濟和農村經濟發展起到推動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風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規金融體系更加脆弱,更易引發系統性風險,否則政府何以將絕大多數非正式金融視為非法,予以取締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來民間借貸風波的發生,本文試圖對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對中國現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范進行疏理,并采取歷史、經濟、比較以及實證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及我國民間借貸糾紛大規模發生、非法集資手段不斷推陳出新、非金融企業間借貸不斷地變相發展的制度動因,同時通過對境外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實踐經驗進行疏理與比較,最終對我國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路徑進行思考?;谶@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為五章層層展開。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論根基,從非正式金融內涵與外延的界定著手,通過非正式金融生成邏輯的多維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為后文的法律規制確定理論基石。有關非正式金融內涵的界定是仁者見仁,但關鍵在于其是否受到監管、是否納入政府金融監管體系,處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各種金融組織及各種資金融通活動統稱為非正式金融。換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對于資本金、儲備金和流動性、存貸利率限制、強制性信貸目標以及審計報告等要求約束的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的總和?;谶@一內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區別于民營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時具體的非正式金融活動包括民間借貸、企業內部集資、非金融企業間借貸(文章并不贊成將其排除在民間借貸范圍之外)、通過私人錢莊與合會進行的金融活動、錢中與銀背等中介組織進行的金融活動、P2P網絡信貸以及各類非法集資行為、影子銀行的行為等等,只要滿足其內涵均可以確定為非正式金融范疇。
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邏輯,文章從二元金融結構與政府的“父愛主義”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當代中國生成的特殊環境,并且對于我國長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時對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動因進行深入闡述,非正式金融的變遷作為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權威機構與非正式金融參與者三方之間博弈的一種金融制度創新,最后通過經濟學上交易成本理論的分析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與發展提供進一步的經濟學基礎。文章一方面強調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邏輯機理,另一方面對非正式金融長期隱蔽運營所造成的社會問題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進行論證,從而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論,一旦不具備償還債務能力的組織或者個人,只是通過不斷舉借新債償還舊債時,隨著這種非正式金融主體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將處于不穩定狀態,即極易發生危機,而溫州民間借貸風波的發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與此同時,金融市場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性、外部性及壟斷問題,通過政府公權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決的,但其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監管被俘獲的問題,故而如何將這種公權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邊界內,即對非正式金融的監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圍內,進行適度地監管成為各界所關注的問題。作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適性、是否與內生演化而來的規則互補、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給是否滿足社會需求,這一系列問題亦成為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現狀加以闡釋。通過溫州民間借貸風波的簡要論述,引出中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發展歷程,此后對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進行深入分析,從而尋找出如此管制強度之下,民間借貸糾紛泛濫、非法集資行為范圍不斷擴張的制度原因,進而為變非正式金融“管制”為“法律規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現實原因,也為后文“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的規制路徑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礎。
一國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會基于金融穩定、安全的考量,從當時的社會經濟背景出發,確定具體的金融法律制度。為此,從1949年至今,我國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態度前后有所變化,從建國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貸到此后一段時間的絕對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狀態。對于當時的政治經濟環境而言,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經濟趕超目標基本是不可能的,計劃經濟也就成為當時恢復經濟的首要選擇,這種強制性積累機制適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
然而在改革開放之后,民營經濟迅速發展起來,政府對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動,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然而,20世紀90年代初的投資過熱現象,以及諸如沈太福、鄧斌事件的發生,和1993年-1995年期間大量金融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又適逢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發生,促成了新一輪金融嚴管政策。故而,在20世紀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締與刑事制裁非法集資行為的規制模式,各種非正式金融組織亦成為非法金融組織。2005年,相關法律制度開始松動,中央對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提出36條,同時促進了民間資本向金融領域的發展,而2010年有關民間資本36條的出臺,更是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提供了決定性的法律基礎,從而對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動。
現有規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階比較低,甚至與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觸。這種將民間借貸限制于自然人間、自然人與企業組織之間的借貸,排除非金融企業間借貸行為的規定,以及民間借貸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護,同時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規章將其確定為“高利貸”行為,卻無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績效。文章通過規范分析方法闡述了非正式金融現有法律規制的低績效與嚴管制的現狀,為第四章論述私人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路徑提供邏輯基礎。
第三章圍繞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實踐與經驗,為后文的論證提供比較分析的基礎。本章分為兩部分,即發達國家,諸如美國、德國、日本等國有關非正式金融發展的經驗,尤其是法律規制的經驗,并且將對中國非正式金融發展的啟示融合于其中;發展中國家則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國家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經驗、南非《國家信貸法》的規制實踐以及亞洲孟加拉格萊珉銀行的成功發展為例,為我國小型金融組織的發展提供參考。而南非《國家信貸法》的簡要闡述為我國民間職業放貸人的規范提供了可資借鑒之處。無論是發達國家的美國、日本,抑或是發展中國家的非洲諸國,以及中國臺灣地區,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既重視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約治理模式,同時考慮差異化監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進一步發展離不開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圍繞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的重新樹立、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的論證展開。金融監管強調安全、穩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過程中,過分強調“管制”,造成自由與效率價值的忽視,甚至是公平的喪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規制現實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規范化健康運作,必須重新樹立理念價值,客觀地認識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法律規制的區別。強調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賦予公民、企業一定的融資自由權,即民間自治權的發揮;公平價值:公平信貸權理念的樹立;保障安全價值:需要適度監管;最終實現正式規范與非正式規范的彌合、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聯結。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夠長期存在并得以發展,除了具有多維度的生存空間,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機制保護情況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機制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無論是非正式金融的隱性擔保機制(緣約文化)、基于長期合作與重復博弈形成的聲譽執行機制,抑或是團體貸款中的連帶責任(同行壓力),都是以社會資本和聲譽價值為基礎,其運作機理的關鍵在于交易者聲譽信息的傳遞,以及對不良聲譽懲罰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區范圍內,無法應對規?;\營,對于超出血緣、地緣、親緣關系的非正式金融,這種私人治理機制的效用不斷弱化。同時,經濟環境的復雜多變,信息不對稱問題、交易不確定性問題依然會困擾非正式金融的正常發展,再加上長期在法律體系之外運營,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對于組織化程度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風控機制,這些都對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投資者的利益保護不利,為此,需要來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機制來彌補這些治理空隙,并矯正這些私人治理機制失效的領域。
法律治理機制對于私人治理機制的彌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即政府公權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邊界,換言之,需要設定非正式金融監管供給與需求邊界,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與政府監管提供一個可行的平衡點。對于監管模式的選擇上,文中并不贊成在目前的中國實行自律性監管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監管為主,充分重視自律性監管及非正式金融領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過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賦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從而為監管制度的具體構建提供法律基礎,否則市場準入、退出及交易活動等監管制度的設計皆為惘然。
第五章探討司法對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現有法律規定不加以改變的前提下,對于體制外運營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機制無法解決契約糾紛時,或者已經獲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發生糾紛,司法機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時,司法能動性是回應非正式金融創新的最可行路徑。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僅有助于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解決非正式金融糾紛持續走高問題,同時也可以彌合現有法律制度的粗疏與滯后性以及監管不足的現象。然則,完全依賴于司法規制并不是法律規制的應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陽光化的發展,不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認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監管部門的適時護航、司法部門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規制體系。
四、課題的重點和難點
“存在即為合理”,行文伊始,筆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廣泛存在是否合理的問題,通過二元金融結構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動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為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監管機構與非正式金融參與者三者之間博弈的一種金融制度創新,也是經濟學上交易成本理論作用使然,這一系列制度經濟學的闡釋,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廣泛存在的正當性提供了依據。然而,非正式金融長期以來隱蔽經營,甚至是近些年的異化發展所引致的社會問題同樣不可小覷。無論是從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給與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國現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狀況而言,都需要對非正式金融加以進一步規制,將其引入規范化發展之路。如何既考慮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又將法律、監管這些正式的治理機制融入其中,將二者完美的相結合,成為全文考慮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經初步對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路徑問題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適度金融監管,伴隨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的重樹、金融監管模式的設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領域路徑的探析。具體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結論:
1.非正式金融作為一種內生自發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種存在的制度動因,并不會因為政府的嚴厲打擊而減少,近年來民間借貸規模的不斷增長、非法集資手段的不斷創新及其涉案金額與范圍的不斷膨脹、非金融企業間變相借貸形式的不斷推陳出新,已然說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絕非是可以通過嚴刑峻罰來加以壓制的,適當地承認其合理性與正當性是規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約的私人治理機制為基礎的法律治理機制,進行適度監管是其法律治理機制的關鍵,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監管缺位、管制過多的情形下,依照適度監管的理念構建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體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非正式金融監管供給與需求邊界加以設定,從而為金融行政監管部門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領域提供邊界,進行適度地監管。
3.進行適度監管,并非是放松監管,而是正視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區別于正規金融監管的方式。考慮到監管主體的不同、市場自治程度、我國金融業監管傳統、非正式金融發展現狀等多方面因素,筆者認為,政府既要監管非正式金融,同時對相關監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將政府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組織的自律性監管相結合。目前階段并不適宜以行業自律性監管為主的模式,畢竟中國的自律性傳統還不足以采取這種監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場的行業自律組織仍處于起步階段,待其發展成熟,參與者的自律程度達到一定水平時,可以考慮政府逐漸退出。為此,本階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監管為主、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為紐帶、非正式金融參與者的內控為基礎、社會監督為補充的監管體系。
4.對于非正式金融監管的各種制度設計,其前提離不開法律對非正式金融的適度承認。而現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規定極其不完備,對各種非正式金融組織的規定過于粗疏,在規制實踐中,司法機構發揮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規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為主,這種法律規制現狀無法調整非正式金融異化發展的現實。為此,部分地區通過地方司法“試錯”的方式對非正式金融的不斷創新加以體現,例如浙江省的高級人民法院,甚至是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了一系列領先于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性文件,作為處理非正式金融糾紛的規范性文件。但是對于這種先行先試,要有一定邊界的限制,需要處理好與立法、地方行政的關系。
綜上所述,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是一個綜合規制的體系,既需要立法的確認,同時需要行政監管部門的維護,以及司法部門的最后保障。從廣義上而言,應該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與契約治理機制的基礎上,做到事前監測、事中監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規制體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盡事宜,譬如對非正式金融具體行為的規制論證,尤其是實證方法的運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雖則筆者在近兩年多時間里幾赴浙江省的溫州市、麗水市、寧波慈溪市,江蘇省的南通市、無錫市,山西省的臨汾市等地市,就民間借貸問題進行調研,但仍囿于調研范圍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關觀點進行論證,也不能完全確定自己提出的規制路徑是否能夠在非正式金融活動中得到完全驗證,然而,對于源自于民間的非正式金融,筆者能夠確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實地調研收集的資料所進行的思考與寫作,而且會繼續這一本土化的“草根學問”。
五、論文提綱
目錄
導言
一、問題的提出
二、選題意義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獻述評
四、研究思路與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
第一節非正式金融內涵與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類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節非正式金融生成邏輯分析
一、二元金融結構與政府“父愛主義”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動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競爭政策優化
六、非正式金融:個人與企業的選擇
第三節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
一、政治學基礎:公共利益理論
二、經濟學基礎:金融脆弱性理論
三、法經濟學基礎:法律制度的普適性準則和制度的供給需求關系.
本章小結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實需求--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
規制的發展歷程及其問題
第一節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發展歷程
一、1949-1978年:從提倡私人借貸到絕對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適度寬松,但仍對非正式金融進行抑制的時期76
三、1995-2004年:非正式金融的嚴格管制期
四、2005-2010年:雖有限制但法律開始松動
五、2010年至今:進一步放寬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節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對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與管制主體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現有法律規制的缺陷
一、管制強度高、績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體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結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發展與法律規制實踐及其啟示
第一節發達國家非正式金融發展、法律規制實踐及其啟示
一、美國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轉型:社區銀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國
三、日本輪轉基金組織的成功轉型:無盡聯合股份公司互助銀行一般性商業銀行
第二節發展中國家(或地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實踐與啟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國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
二、小型銀行典范:孟加拉格萊珉銀行
三、強制替代的代表:20世紀50年代的印度、泰國
四、契約治理的典范:臺灣
本章小結
第四章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構想
第一節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之重樹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賦予公民、企業融資自由權,即民間自治權的發揮
三、公平:公平信貸權理念的樹立
四、安全:適度監管
五、合作:正式規范與民間規范的彌合、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聯結
第二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的契約治理
一、契約自由與契約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約治理機制現狀
三、非正式金融契約的法律治理機制對私人治理機制的彌補與矯正
第三節非正式金融監管邊界的分析
一、監管理論述評
二、非正式金融監管邊界設定中的主要假設條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監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監管的供給強度邊界及其影響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監管的需求邊界分析
第四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制度設計
一、非正式金融監管模式的選
二、監管權限的設定
三、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制度的具體設計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徑分析
第一節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間借貸糾紛、非法集資案件持續走高
二、現行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制度的粗疏與滯后
三、監管有效與無效論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節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徑選擇--以“先行先試”和司法能動性為視角
一、地方司法“試錯“的可能性
二、能動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與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動及司法能動性對立法革新的推動
第三節地方司法“試錯”邊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試權”的授權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試錯”主體的限定與時間、范圍的限制及監督救濟
三、司法的能動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應注意的問題
一、非正式金融存在的根源
金融有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之分。金融體系通常包括兩部分:①正式的,被登記、被管制和被記錄的部分,簡稱正式部分:②非正式,末被登記的,末被管制的和未被記錄的部分,簡稱為非正式部分。金融體系中的正式部分被稱為正式金融,它包括正式金融中介體(如銀行、保險公司、共同基金等)和正式金融市場(如同業拆借市場、證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所等),正式金融處在官方的控制之下。金融體系中的非正式部分稱為非正式金融,它包括非正式金融中介體和非正式金融市場。非正式金融中介體或稱民間金融機構,如貨幣貸款人、貨幣經紀人和私人儲蓄協會等,非正式金融市場又被稱為場外市場、平行市場、地下市場、黑市、被分割的市場或無組織的市場[1]。
我國在出現了儲蓄大于投資因而貨幣資本并不短缺的情況下,之所以還存在著體制外資本市場,主要是因為政府壟斷了體制內金融資源的控制權,而政府在分配金融資源的過程中又存在著嚴重的所有制偏見。信貸額度一般都分配給了政府優先考慮的大型項目或國有企業,在市場化進程中逐步發展起來的諸多中小民營企業和鄉鎮企業很難從有組織的政府正式資本市場中獲得體制內的資本,因此,依靠有組織的銀行信貸和股票發行,這些企業是不可能抓住有利可圖的投資機會的。在正式融資中,除了所有制偏見外,還存在著規模歧視。在政府正式的融資安排中,大部分都分配給了規模較大的企業,中小民營企業是難以從政府正式金融中得到金融支持的[2]。
金融管制的必然結果是非正式金融的形成,當前我國金融領域的主要矛盾就是社會對金融的市場需求與政府對金融行政干預之間的矛盾。一方面,政府面對我國新舊體制磨擦中的失業和通貨膨脹不得不加強金融調控,但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緩慢以及傳統的金融管理體制使政府不得不采用金融管制的方式解決失業和通貨膨脹問題。另一方面,政府又是我國市場化改革的推進者,如果不放棄對金融的管制那么市場化改革就不可能進行到底,如果放棄金融管制,就可能因嚴重的失業或通貨膨脹導致經濟的震蕩和社會的不穩定,進而葬送市場化的改革。
從某種程度上說,非正式金融能夠提供一種信號,表明正式金融的功能是否健全以及何處不健全,并且可以從某地非正式金融的發展程度、活躍程度判斷該地正式金融功能的缺失程度。
盡管金融市場不健全和金融管制是非正式金融的主要根源,但是在金融市場健全以后以及金融管制解除以后非正式金融仍然可能存在,這是由正式金融與非正式金融的某些差別所決定的。在金融市場高度發達、金融業高度開放的美國,非正式金融仍然在整個國家的金融體系中起著重要作用。
二、非正式金融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國非正式金融的形式主要有:
(1)銀行間不規范拆借。包括拆借資金用途不符合規定,如拆借來的資金不是用于補充短期頭寸之不足,而是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甚至用于炒股票、炒房地產;拆借期限及拆借利率不符合規定;收取拆借手續費不符合規定,如亂定標準,甚至索賄受賄等等[3]。
(2)將低利率貸款以高利率貸出。一些能夠獲得低利率貸款的部門或企業將貸款以更高的利率再貸放出去,從而賺取利差。這些部門或企業以借貸之名行放貸之實,因而被稱為“假貸款”。
(3)民間金融。包括通過民間金融中介類型的組織的民間融資,如“銀中”、“錢背”,聚會(浙江有些地方稱“臺會”),甚至規模更大的地下錢莊;也包括保障性質的互濟互助,如救災互助儲金會;還包括商業性質的資金融通,如民間直接借貸,農村互助合作基金會和金融服務社[3]。
(4)以高利率為誘餌的非法集資、金融詐騙。
(5)以大量現金進行交易,如地下經濟交易等等。
因此,非正式金融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既可能是民間金融機構的行為,也可能是正式金融機構的行為。
三、非正式金融對中小民營企業的融資支持
①中小民營企業的部分資金來源依賴于非正式金融 在扭曲的金融體系下,潛在借款人無法獲得銀行貸款,同時,潛在儲蓄者發現銀行對其存款不感興趣或者對存款支付的名義利率很低,在這種情況下,潛在借款人和潛在儲蓄者就會主動尋求其他渠道來滿足各自的需要,一條渠道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另一渠道就是本文所關注的非正式金融。即使在金融受到嚴重抑制的國家,市場力量也不會消失,它只是移至它能生存的地方——未被管制的市場。從銀行獲得的資金通常又在末被管制的市場上以高得多的利率貸放出去。對許多企業,特別是那些得不到政府優惠政策的中小民營企業來說,所需要的資金中至少有一部分必須依賴于末被管制的市場,并且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它們以未被管制的市場利率而不是以受到控制的銀行利率為決策的依據。這也是那些得到銀行貸款的當事人為何遲遲不愿償還這些貸款的原因,銀行問題貸款的積累不利于正式金融對非正式金融的替代過程。
②非正式金融在中小民營企業的發展中發揮著正式金融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一些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撒哈拉南部非洲國家,正式銀行部門為投資項目提供的資金很少,在許多發展中國家,非正式金融部門發展勢頭一向良好,有時在滿足生產者和消費者的融資需要方面甚至勝過正式金融部門。我國一些中小民營企業,銀行對它們的內部情況不甚了解,加之這些企業一般不是政府的優先發展對象,所以它們很難通過正規渠道(如從銀行那里)獲得貸款,而它們為了生存和發展,有時又不得不從外部籌集一部分資金,在這種情況下,非正式金融無疑成了它們的救命草。
③非正式金融對我國農村中小民營企業發展中有著特殊的作用我國的農村正式金融的發展嚴重滯后于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業和農產的信貸資金需求不能從正式金融那里得到滿足,另外,農民手中的閑置資金又找不到很好的出路。這為非正式金融活動在我國農村的日益活躍提供了基礎,非正式金融在我國農村的表現形式主要有農村合作基金會、高利貸、民間直接融資和扶貧小額信貸等[5]。
非正式金融在我國農村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一是非正式金融天然地具有市場親和力,其存在和發展彌補了正式金融的不足;二是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適度發展對正式金融施加了一定的壓力,這種壓力有助于正式金融挖掘內部潛力,改善金融服務,爭取從非正式金融那里奪回一部分客戶,同時,正式金融的這種自覺行為也有助于非正式金融把較高的名義利率降下來以使增強自身的部分力,非正式金融和正式之間的這種良性互動關系對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信息發育是至關重要的;三是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發展屬民間自發性的制度創新,這種創新經過政府的引導,對我國金融制度的積極演講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當然,非正式金融在我國農村中的作用是階段性的,即使政府不干預,正式金融也會隨著經濟和金融的發展,自然地逐漸取代非正式金融,非正式金融的相對地位會不斷下降到可以忽略不計的程度。
四、促進非正式金融對民營企業融資支持的對策分析
(1)建立和發展我國非正式金融服務體系
非正式金融并不是正式金融的一個補充,它是與正式金融相并存的融資制度安排。即使正式金融相當發達,正式金融也不能完全排斥非正式金融而獨立存在。非正式金融解決了民營企業難以從正式金融獲得資金的缺口,支持了民營企業的發展。但是,如果非正式金融過于分散無組織也會降低其應有效率,所以,在西方發達國家已建立了各種各樣的非正式金融服務體系,這些服務體系旨在為非正式金融的投資者和企業家提供資金供給和需求方面的信息,為投融資雙方牽線搭橋,降低雙方各自的搜尋成本,從而提高非正式金融的效率。我國政府也應采取相應的措施,不是抑制而是支持非正式金融的發展,建立社區性的非正式金融的服務體系,以降低投資者的信息搜尋成本和逆向選擇,促進非正式金融及民營企業的發展。
(2)推動非正式金融的制度變遷
在我國漸進式的改革過程中,適度的金融管制是不可避免的。而從深層次看,體制性非正式金融的形成也是我國漸進式改革的必然產物,在一定意義上講,非正式金融部門是與其他行業市場化部門(如非公有制經濟部門)對資金的需求分不開的[2]。在我國市場化改革的過程中,國民經濟中的許多問題都直接或間接地反映到金融上來了,政府在金融改革問題上采取較慎重的政策是正確的。在我國其他部門,尤其是國有企業的改革還未到位的情況下,過快地放開金融部門的步伐可能會導致金融危機。但是不深化金融體制的改革又會轉過來強化其它部門對舊體制的依賴。深化我國金融體制的改革,應該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是處理好宏觀金融調控與金融管制的關系。不能把金融管制與宏觀金融調控混同起來,金融管制是以犧牲金融改革,金融發展和金融深化為代價的,而有效的宏觀金融調控是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是處理好國有商業銀行與非國有商業銀行的關系。應該大力發展非國有商業銀行,尤其要以股份制的形式大力發展我國新型的商業銀行。
三是處理好正式金融與非正式金融的關系。在我國非正式金融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經濟發展中的非正式金融,一種是體制性非正式金融。前者是由經濟發展水平和交易費用因素決定的,而后者是由體制和政策等因素所決定的。應該進行制度和體制創新,逐步地把非正式金融納入到正式金融中來,這實際上是金融深化的過程。包括為各種非正式融資提供合法的載體(如發展非國有商業銀行),進行法制的、規范化的管理,任何強化行政干預的措施只能加劇金融管制,從而只能使非正式金融部門的規模越來越大。
(3)促進符合中小民營企業融資特性的民營金融機構的發展
改革以后,我國農村金融體制已初步形成了政策金融與商業金融的分離,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并存的金融組織體系。但是由于向中小民營企業貸款的信息成本和監督成本較高,加上固有的所有制歧視,國有商業銀行不愿向民營企業貸款。同時,由于近幾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業務逐漸向大中城市收縮,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在鄉鎮乃至縣市的分支機構紛紛撤離,國有商業銀行已進一步遠離了農村中小民營企業。至于農村信用合作社理應成為鄉鎮中小企業融資的主渠道,但是由于管理體制和自身經營等方面的原因,其作用難以發揮。因此,應該是在不斷完善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充分發揮其農村金融主導力量的同時,積極探索建立新的區域性民營金融機構,為農村民間投融資創造合法的渠道,并以此引導農村非正式金融的健康發展。
加入WTO后,金融業逐漸對外開放。首先可考慮將現有的農村非正式民間金融機構納入國家正式金融體系之中,使其具有合法性。在法律上或制度上保護這些民間金融機構的財產權利和正當的經營活動,以減少它們經營上制度的不確定性,進行公開的而不是隱蔽性的地下業務活動。同時,依法對其進行規范和監管;其次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可以組建新的區域性的有農民、農村經濟組織和鄉鎮企業參加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的金融機構。一方面,由于農民或鄉鎮企業真正成了這些金融機構的所有者、股東或老板,有利于產權明晰和治理結構的完善,也有利于增強和鄉鎮企業的親和力;另一方面,區域性的金融機構能較容易和充分地了解本地區鄉鎮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信用水平,易于解決“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等問題,從而有利于降低貸款風險、降低信息成本和監督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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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銀行 布萊恩?萊維
約翰?霍普金斯大學 福山
“發展戰略:治理與增長的綜合”
《比較》2011年第4期
發展是涉及經濟、政治和社會等方面的一個多維現象,且發展的不同方面以一種復雜的方式彼此關聯。這意味著政策制定者在處理國家發展事務時需綜合經濟學、政治學和社會學方法戰略性地思考實現目標的途徑。
戰略性思考意味著優先與排序,優先實施有利于之后目標實現的政策。然而,發展政策制定者和實施者很少以這種方式思考。不同的政策制定者都傾向于把自己所專長的領域放在更重要的位置。
本文提出的發展戰略有五個維度:經濟增長、公民社會的發展、國家構建、法治和自由民主。這五個維度就其本身來說又是發展的目標,且大多可以獨立存在。也就是說,在沒有社會發展的時候依然可以實現增長;沒有國家能力或民主,也可能出現社會發展。還有第六種對增長十分重要的無形要素,即國家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通過進一步分析可發現不同的國家有著截然不同的先后取向。注重國家能力建設的韓國和中國臺灣;變革型治理的拉美及非洲部分國家;“剛剛足夠的治理”,以增長作為切入點的孟加拉國、肯尼亞、泰國等;自下而上的發展,公民社會作為切入點的烏克蘭,它們在發展的道路上都各有利弊。但依舊有一些普遍的原則可供其他轉型國家參考,除了重視戰略思考,對發展目標的厘定也十分重要,這些戰略性的考慮要優先于具體的政策選擇。
不同的發展路徑被一國獨特的歷史環境所影響。由于這些因素的復雜性,故很難通過直接的實證進行驗證。但闡明多個動態性順序,以及政策制定者對它們的選擇可能會根據國家的具體情況,以及對漸進式和非漸進式變革的不同偏好而不同,是未來對治理與發展之間關系的實證研究奠定基礎。
制度制度的演化
斯坦福大學 阿夫納?格雷夫
博科尼大學 圭多?塔貝里尼
“文化和制度分化:中國與歐洲的比較”
《比較》2011年第4期
在歷史過程的逐漸演變中,不同的社會組織會依靠外部(正式和非正式的)執行制度和內在動機的不同組合以應對這個挑戰。區分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非常重要。一些社會更多地依靠非正式的執行及其所構成的群體內部的道德義務,而其他社會則更多依賴正式的執行和面向全社會的普適的道德義務。
通過比較中國的宗族與歐洲的城市可以發現,中國傳統的宗族形式削弱了對正式制度的需求,而這種傳統的宗族形式就有一種強有力的非正式制度;而在歐洲,普適道德加上10世紀以前血緣團體的缺乏,導致其社會組織的發展路徑截然不同于中國的社會組織,增加了對正式制度的需求。
之后西方的崛起帶來了對中國傳統的強烈沖擊。然而,盡管制度改變了,文化特性卻繼續存在,影響了現代中國制度變革的程度。也就是說,盡管中國正式制度的建立受到外來沖擊,但非正式制度在某些條件下也影響了中國的制度變遷。
觀點
加拿大置身危機之外
羅格斯大學經濟系Michael D. Bordo等
“為什么加拿大沒有在2008年遭遇銀行業危機”
NBER工作論文 17312號
信息服務業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知識經濟時代的標志性產業。在國民經濟現代化進程中,信息服務業至少發揮著六個方面的重要作用:1、帶動制造業結構調整和升級;2、緩解服務業成本??;3、促進知識流動,支撐技術和業務創新;4、創造新的經濟增長點,提供更多就業機會;5、滿足不同個體和組織多元化的信息需求;6、吸引外包業務,承接國際產業轉移。因此,進一步支持信息服務業的發展,既是緊密圍繞國家戰略需求,解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協調與可持續發展的內在需要,又是準確把握世界經濟發展趨勢,抓住機遇取得跨越式發展的必然選擇。
一、我國信息服務業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信息服務業發展起步較晚,但在政策激勵下,每年以30%的速度蓬勃發展,信息服務機構和企業數量和規模不斷增長,服務范圍不斷拓寬,傳輸手段,技術水平逐步提高。目前,信息服務業進一步發展面臨的問題,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1、地域發展不平衡。信息服務業的地域發展不平衡,表現在兩個層面:一是東西部地區發展不平衡。2005年,我國東部地區互聯網普及水平是全國平均水平的1.97倍,西部地區則為全國水平的32%。二是城鄉發展不平衡。我國互聯網用戶中,只有0.3%的用戶是農民,城市互聯網普及率為農村普及率的740倍。為了更好的推動西部經濟,實現區域統籌發展,應采取適當措施扭轉目前西部地區和農村地區信息服務業過于薄弱的現狀,避免西部和農村地區陷入“數字鴻溝”。
2、信息內容服務缺乏產業化運作。由于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的原因,隸屬于不同行政部門的信息服務機構采取較封閉的生產方式,部門間信息互不流通,缺乏社會化分工協作,力量分散,難以形成一定規模的產業化服務能力。據統計,目前社會上70%的信息資源在單位或系統內部運轉,只有30%進入市場提供服務,與發達國家差距明顯。
3、社會資金向信息服務業流通渠道不暢。論文大全,政策壁壘。相當多的信息服務業企業屬于中小創新型企業,存在旺盛的資金需求,但目前,我國豐富的社會資金并不易向信息服務業流動,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信息服務業獲得銀行貸款相對困難。信息服務業企業固定資產相對較少,無形資產所占比重較大,由于受到資信等級、財務風險、信息披露等限制,中小企業往往很難得到擔?;虻盅?,造成從銀行申請貸款比較困難。二是國內風險投資發展遠遠不能滿足信息服務企業發展的需求。三是非正式融資渠道受限。在企業成長的早期,融資來源主要是依靠非正式融資,即民間借貸和股權投資。非正式融資因其獨具的中小企業親和力、信息成本和規模經濟優勢,決定了其在中小企業發展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但在我國,投融資政策主要著眼于正式金融,對非正式金融采取排斥的態度,導致其功能和作用不能充分發揮。論文大全,政策壁壘。
4、政策性壁壘阻礙新興業務發展。論文大全,政策壁壘。信息服務業發展速度快、技術與業務創新多的特點,要求深刻認識產業發展的規律和趨勢,相關政策設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目前針對信息服務業發展中出現的新技術、新業務和新問題存在政策缺位。例如,對于IPTV、手機電視、VOIP等新興業務,缺乏統一或者明確的產業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這些新興技術和業務的發展;對于互聯網服務業,則先后有十余個部門出臺了相應的管理規章,造成中小企業市場準入難,加重了企業負擔;對于因信息技術廣泛應用和融合到其它領域而引發的一些新問題,例如虛擬財產、個人隱私、電子支付、數字化信息內容的評估定價等,還缺乏明確的政策指引和法律規范。
二、進一步支持信息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1、加大對農村地區和西部地區信息服務的財政投入,進一步完善普遍服務機制。
推進農村信息服務業的發展,首先要強化農村電信基礎設施投資,確保農村的各級政府機關、農業科技推廣站、儲蓄所、郵電局等公共服務機構實現上網,逐步實現網絡在農村地區的社區普及接入。由于我國正處于電信產業管理體制的轉型時期,普遍接入義務的實行還有一定困難,比較現實的做法是建立普遍服務基金。
研究表明,決定信息服務業企業選擇落戶區域的因素,最為關鍵的是業務的前后向聯系和人才資源。因此,對西部地區,要加大通信網絡建設的投入,緩解帶寬瓶頸。要加強對上述地區信息服務業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建設的資助。協助上述地區建設一批基礎性、公益性和示范性的公共服務平臺,如測試認證平臺、共性技術與應用開發平臺、新技術推廣應用平臺等,提高企業開展業務的前后向聯系能力。2、完善信息服務業企業認定機制,使信息服務業企業享受軟件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為了推動科技進步和提高產業水平,我國現有政策對軟件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稅收等方面的優惠,部分信息服務業企業也屬于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但是,由于軟件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不是為信息服務業量身定做,仍有相當多的信息服務業企業不能享受優惠,這些企業包括專門從事服務而不是軟件開發的信息服務企業,以及不具備一定自主知識產權要求的信息服務企業,盡管這些企業在帶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促進知識流動,支撐技術和業務創新,滿足社會信息需求等方面,同樣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為了進一步完善高新技術產業的政策支持體系,2006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頒布了《關于在蘇州工業園區進行鼓勵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試點工作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即財稅[2006]147號文,提出了將技術先進型的服務企業納入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范圍。論文大全,政策壁壘。該政策更全面更合理的覆蓋了信息服務業的產業鏈,成效顯著,建議將其擴展至全國范圍。
軟件與信息服務緊密相關,軟件是從事信息服務的關鍵工具,信息服務是軟件的核心價值。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應用軟件的成熟,軟件即服務(SaaS,(Software-as-a-Service)成為世界軟件產業發展大趨勢。建議將軟件企業的優惠政策(國發[2000]18號文)擴展至信息服務業領域。
3、完善信息服務業的市場機制,破除政策性壁壘。
對于信息傳輸服務業,完善市場機制的主要任務是放寬市場準入,打破行業壟斷、行政壁壘和地方保護,支持和鼓勵民營資本進入市場。加快推進三網融合,鼓勵VoIP、IPTV、手機電視等融合性業務與市場的發展,推動三網融合的試點建設。論文大全,政策壁壘。論文大全,政策壁壘。對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業,要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企業和基礎運營企業的行為,保護消費者利益,改善互聯互通,維護公平環境。對于信息內容產業,要鼓勵政府對社會開放信息資源,依靠政府市場需求培育新的產業增長點。
進一步規范信息化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監理、采購、知識產權保護等行為。建立更合理的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整合資質評定條件,減少種類數量,設置資質評定特殊條件,允許提前跨越晉級。
4、拓展投融資渠道,化解信息服務企業的融資缺口。為滿足信息服務企業的資金需求,需建立多層次的信息服務業資本市場體系和監管體系: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信息服務企業進入資本市場融資,通過股票上市、發行債券、項目融資、資產重組、股權置換等方式籌措資金;進一步完善信息服務的無形資產評估機制,鼓勵銀行積極向符合條件的信息服務企業發放貸款;加快面向信息服務業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建設;大力發展風險投資,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充分利用民間資本,規范非正式金融體系。
同時,還應逐步健全信用擔保和信用管理體系,完善信息服務業企業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服務企業信用評級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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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是歷史上第一個資產階級政權國家,構建了第一個現代意義的金融體系,加快了其國際貿易中心地位的確立。本文以荷蘭金融與產業成長歷史為線索,分析荷蘭成為超級大國的基礎和根本原因所在,從而揭示金融成長如何保證和加快產業成長,為我國發展提供借鑒。
一、農業商品化、工場手工業規?;c商人資本
(一)農業商品化與“商品農”
荷蘭獨立后農業生產率迅速提高,導致農業的分工和專業化以及商品化,各地因地制宜發展專業化農業生產,農產品的商品率相當高國際貿易論文,成為歐洲國家糧食的重要供給國。荷蘭弗里斯蘭的哈姆馬農產品的商品率甚至達到92.3%,1572年由于弗里斯蘭經歷戰爭商品率下降。
在沿海地帶漁業成為重要產業,與當時其他國家不同,荷蘭的三大漁業(鯡魚、鯨魚和鱈魚業)不僅僅限于捕撈,而且還進行加工、包裝或提煉,漁業成了一種工業。荷蘭省北部島嶼以及荷恩與阿姆斯特丹之間地帶17世紀上半葉從事海上漁業加工的鄉村男勞力占其總數的50%[1]。1562—1657年出口到波羅的海的鯡魚中75%是荷蘭運輸,1661—1720仍占60%,此后比重大幅度下降,1730—1740,荷蘭一國要占歐洲全部鯡魚年產量的1/2以上。
農產品、畜產品和漁業從生產、加工到銷售已形成大規模商品生產,高產量、高商品率和眾多的從業人員說明荷蘭的農業已突破傳統生產方式,農業已形成一種產業,支撐著荷蘭經濟強國的基礎。德·弗雷斯(1971)[2]總結認為,荷蘭鄉村經濟轉變的主要特征是資本主義性質的“商品農”的形成中國知網論文數據庫。作為前向聯系,農產品的商品化維系著為之服務的運輸和市場網絡。憑借繁密順暢的流通渠道,鄉村農產品貿易不僅遍及國內,而且擴大到國際,成為荷蘭龐大商業帝國機器運轉的“基本劑”。作為后向聯系國際貿易論文,農業生產的商品化刺激了人們對于土地開發的投資興趣,推動了作為農業生產資料的肥料和飼料的貿易擴大,促進了鄉村手工業的興起和教育的興辦。直至整個18世紀,荷蘭農業始終在歐洲保持了最先進的生產水平。
(二)工業與金融業的形成
紡織業特別是呢絨工業是荷蘭的第一支柱產業,已形成生產的大眾化,而且紡織業的結構調整(如新呢絨生產取代舊呢絨生產)使荷蘭保持著持續的優勢。至17世紀,來登成為歐洲最大的毛紡織中心。
國內工業中居突出地位的是造船業。在17世紀初期造船業已成為荷蘭居第二位的支柱產業。政府興建的國內四通八達的運河和造船業的大型化、機械化使荷蘭水上運輸趨向經濟化——運輸成本低廉化。造船業既為荷蘭的海外貿易提供了重要的物質保證,又為荷蘭國內經濟飛躍提供了基礎,促進了荷蘭銀行業和保險業的形成和發展,同時推動了海上貿易在全球范圍的興起。
(三)商人資本與農業、工業成長
在農業、工業和工場手工業成長過程中,商人資本起著重要作用。在經濟發展起始階段,由于經濟規模較小,商人資本和產業資本采用正式或非正式合作方式,通常融為一體。當荷蘭農業商品化、工場手工業規?;杆贁U大時,產業成長的預期收益吸引更多商人資本流向農業和工業,由于商人資本具有雄厚的資金、專業的商業技能,從而逐漸控制了生產和銷售的全部過程;同時,與商人資本早期實行合伙制的原有生產者逐漸喪失生產資料國際貿易論文,淪為工資勞動者。產業資本的增加進一步加強了農業產業化和工業的發展,即產業成長。在這一過程中,逐漸形成專門從事農業、制造業的產業部門和專門為產業融資服務的金融部門。
二、現代金融制度的建立與國際貿易中心的確立
(一)現代銀行制度與對外貿易
農業商品化和工場手工業規模擴大以及造船業的經濟化促進了荷蘭的對外貿易,對外貿易的迅速擴大內在地要求金融機構為之提供便利的國際貿易支付體系。在威尼斯銀行業模式基礎上建立的金融機構框架已不能使支付體系順暢、有效。此時,1609年建立的阿姆斯特丹銀行進行了一個劃時代的改革——銀行券代替硬幣,同時要求進出口商在該行開立賬戶,600弗羅林以上的支付必須使用匯票?!般y行券的發行與流通是金融史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也是金融對經濟推動作用產生一個飛躍的轉折點,最初發行是為了節約金屬鑄幣和在支付體系內提高效率,但卻為后來信用貨幣制度的建立做了重要嘗試,開辟了通過創造廉價貨幣以促進經濟發展的道路中國知網論文數據庫?!盵1]阿姆斯特丹銀行的業務創新對荷蘭經濟發展產生了深刻的影響:首先,提高了支付效率,這是其最初的目的,而且事實也達到了預期目標。更為重要的是支付的便利吸引了更多的其他國家的商人在阿姆斯特丹銀行結算,既帶來了資金,也使阿姆斯特丹由一般的商品集散地演變為國際貿易中心。第二,信用工具的產生大大滿足了產業成長所需資金。農業商品化和工場手工業規模的擴大,使得僅依靠內源融資不能滿足產業成長的需要國際貿易論文,傳統的銀行借貸既受資金來源約束,也有籌資成本過高的影響。信用工具的產生使得貨幣乘數作用出現,從而為產業成長提供強有力的資金支持。對外貿易迅速成長為荷蘭的支柱產業。第三,降低了籌資成本。銀行業務的創新大大便利了資金的借貸,也促進了銀行業的競爭,大量銀行聚集在阿姆斯特丹,使得銀行的借貸利率比歐洲其他國家要低幾倍,低利率貸款為產業擴大和產業結構調整提供了有力支持。正如馬克思所言:“在荷蘭,商業信用和貨幣經營已隨著商業和工場手工業的發展而發展,而且在發展過程中,生息資本已從屬于產業資本和商業資本。這一點已經表現在利息率的低微上”[2]。
(二)證券市場與貿易壟斷
海外貿易的迅速成長激發荷蘭人紛紛組織貿易公司,同時帶動了銀行業和保險業的擴大,產業成長(海外貿易)大于金融成長,資金需求成為瓶頸;同時荷蘭在早期實行的合伙制貿易方式問題凸顯:這種具有短期行為特征的貿易方式與荷蘭迅速壯大的海外貿易不相匹配。為解決長期資金問題,1606年荷屬東印度公司成立之時即發行了世界上第一張股票,這張股票讓荷蘭經歷了整整一個世紀的輝煌。該公司采用股份制向全社會募集資金,有的股東只有幾十個荷蘭盾,表明股份制在荷蘭已成為普及的籌資和投資方式。1608年國際貿易論文,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建立,成為歷史上第一個正式的股票交易所。盡管只有聯合西印度公司和西印度公司的股票在此交易,另外還有政府發行的各種類型的債券(更多股票和證券交易在非正式市場交易),這個市場卻擁有成熟的交易技術,包括期權和期貨合約的使用。阿姆斯特丹是當時歐洲的商業中心,與此相匹配,該交易市場成為國際股票市場的中心?!?7世紀荷蘭資本積累比歐洲各國的資本總和還要多,對外投資比英國多15倍。投資于歐洲、東印度和美洲的外國債券的資金超過3.4億荷蘭盾。英國國債的很大一部分由荷蘭人持有,每年有上千萬荷蘭盾的利息收入[3]中國知網論文數據庫。更為重要的是17世紀中葉的“金融革命”——各省從向商人—銀行家借款轉為直接向富人出售國庫券。阿姆斯特丹成為當時歐洲最著名的短期和長期信貸供應者,成為一個規??涨暗膰H金融市場。
證券市場的迅速發展為對外貿易提供了豐富的資金,也解決了企業所需的長期資金問題;同時,證券市場的大眾化使得金融成長快于產業成長,從而保證和加快了現代商業(海外貿易)的成長。.
股份制幫助荷屬東印度公司打敗英屬東印度公司,奠定了其貿易壟斷地位;證券交易所和阿姆斯特丹銀行的建立為對外貿易提供了雄厚的資本和便利的支付體系;資金的自由流動使阿姆斯特丹成為資金的集散地:一方面,現代金融制度的建立和金融工具的創新使國際資金大量流向阿姆斯特丹,另一方面,發達的金融體系又為荷蘭和其他國家提供了廉價而便利的資金來源。金融成長把廣大居民購買力的利益和產業成長(海外貿易)直接結合起來,促進了荷蘭國際貿易中心地位的確立。荷蘭成為國際貿易中心的同時國際貿易論文,也成為國際金融中心。至此,現代金融制度已成功幫助荷蘭確立了國際貿易中心,金融成長和產業成長進入成熟期。
三、資本自由流動與產業衰落
海外貿易匯集的大量財富和諸多物產,源源不斷流入荷蘭,進而轉化為巨額商業利潤和資本,至17世紀中期,荷蘭已成為世界商業霸主。然而,曾促使阿姆斯特丹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資金自由流動,出現國內資本脫離產業轉向借貸資本,貸款回收的困難和泡沫經濟的破滅,動搖著其金融體系的穩定。
首先,轉口貿易的興盛改變了商人資本的性質。商人資本原為獲取商業利潤而參與并逐漸控制國內產業生產,當轉口貿易變得更為有利時,商人資本便傾向于進口而非制造,資本則由產業資本轉向商業資本,顯然阻礙了國內產業進一步成長。由于轉口貿易的特殊作用,以阿姆斯特丹為首的商業城市,期望靠轉口貿易擴大財富國際貿易論文,無視國內工業成長的根本利益,激勵政府實行低關稅,對國內工業放棄保護,也就意味著對國內產業成長的阻礙:海外貿易脫離國內產業成長,失去交換的基礎;放棄國內工業保護,也就意味著商品生產國商品競爭力的提升和直接貿易的興起,荷蘭的轉口貿易失去依托。商業資本在荷蘭商品經濟發展中不是逐步讓位于工業資本,而是使工業資本越來越屈從于自己,這一演變趨勢與西方近代資本結構演變的總趨勢恰好相反[4]。
其次,金融成長脫離國內產業成長,失去基礎和載體。金融業在促進海外貿易迅速成長的同時,荷蘭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然而至17世紀后期,荷蘭資本更多用于對外借貸而非國內產業投資。荷蘭金融業的高度發達具體表現在利息率的低微上,而同期其他國家的利息率則是荷蘭的幾倍。由此不僅導致商人資本從產業資本轉向借貸資本,而且促使商人(尤其是大商人)在國內低息借貸,國外高息放貸,進一步加劇國內產業資本和商業資本的減少。
第三,銀行壞賬形成金融危機中國知網論文數據庫。到18世紀末期國際貿易論文,荷蘭資本主義在很大程度上已由商業資本主義演變為借貸資本主義。對外大量放款為荷蘭贏得了金融資本家的美譽,然而對外放款的對象:一是外國政府、君主,一方面增強了外國的軍事和工業實力,另一方面戰爭使得大量貸款成為壞帳,嚴重影響著荷蘭的金融業;二是對外金融投機,到17世紀下半葉,其影響超過對外貿易。1758年,荷蘭商人購買的英格蘭銀行、英國東印度公司和南海公司股票占這些股票總額的1/3[5]。南?!芭菽录睂е峦顿Y者損失慘重。壞賬的形成和商人資本的損失大大降低了荷蘭的金融競爭力。各種投機活動導致一系列銀行破產倒閉,引發1763年的金融危機。
四、啟示
1.產業成長是現代金融體系形成與成長的基礎
農業、工場手工業、海外貿易等產業的興起增加了融資需求,銀行券、匯票、期權、期貨、國庫券等金融工具創新蓬勃發展,證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銀行、非正式交易市場等現代金融體系產生,產業成長引致金融成長;另一方面,金融成長又為農業、工場手工業、海外貿易等產業提供充足的資金,進一步促進產業成長,在這一過程中金融業本身得以成長。
2.現代金融體系保證和加快了海外貿易的成長
阿姆斯特丹銀行建立的支付制度第一次顯示了現代金融制度的威力,促使阿姆斯特丹迅速成為國際貿易中心;荷屬東印度公司發行的股票既保證了企業長期生存,又促使荷蘭海外貿易迅速獲得壟斷地位;資金的自由流動促使阿姆斯特丹成為國際資金的集散地。因此,銀行券、國庫券、股票等金融工具的創新、銀行制度和證券市場等金融制度創新既保證和加快了國際貿易中心的確立國際貿易論文,又促進了金融業自身的成長,使荷蘭保持了一個多世紀的世界霸權。根據馬克思的說法,荷蘭是“標準的資本主義國家”[3],或如亨利?塞所言荷蘭是“商業和金融資本主義的象征” [4]。
3.金融成長與產業成長必須保持合理關系
金融成長以產業成長為基礎?!坝艚鹣闶录憋@示了泡沫經濟的危害,此后歷史上多次的泡沫經濟與此都有相似之處——金融成長脫離產業成長必然帶來泡沫的破滅;“南海事件”表明資本自由流動的負面效應,美國歷史上也多次發生外國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的金融危機。因此,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成長超過產業成長所需以及資本自由流動帶來的危害已引起各國關注,尤其是擁有外國巨額證券資產時更應引起重視,國家金融安全成為政府的職能之一。
作者:史恩義 男,1967年8月生,山西襄汾縣人 工作單位:山西財經大學國際貿易學院
職稱:副教授
研究方向:國際經濟與投資
學位:經濟學博士
參考文獻
[1].范?德?沃德.鄉村史系學報與荷蘭鄉村史的研究[J].歐洲經濟史雜志,1971,31(1):236.
[2].德?弗雷斯.黃金時代荷蘭的鄉村經濟1500—1700[J].經濟史雜志,1971,31(1):266-267.
貸款條件,一般理解為貸款方在向借款方提供貸款時所設定的條件,具體包括貸款的使用途徑、還款日期、還款方式等,究其目的,主要在于保障貸款的安全性。對于發展性的國際組織而言,在保障貸款安全的同時,還著眼于貸款的功能性,即通過對貸款有效的、正確的利用,促進借款國的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在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供的金融援助活動中,貸款條件(loan conditionality)構成其核心要件,頻繁出現在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相關正式文件中。
然而,何為“貸款條件”,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均未對其進行過正式的、官方的定義。Goseph Gold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條件進行分析時指出,貸款條件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希望成員國按照組織協定的宗旨和條款的方式利用組織貸款而應遵循的政策[1]。筆者以為,從提供貸款的國際金融組織角度看,貸款條件是其為保障貸款安全與功能實現的限制性政策;從借款國角度看,貸款條件是借款國對國際金融組織所作出的一般性承諾。
學界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條件的研究相對較多(注:僅以國內研究為限,研究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的主要論文有:徐崇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的利益分析和法律性質[J]中國法學,1999(5);溫樹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改革的法律分析[J]山西大學學報,2006,(4);鄂曉梅.析IMF貸款條件的法律效力[J]法學評論,2002(5);曹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研究:以阿根廷為例[J]國際金融研究,2005(11);曹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的政治經濟學分析:模型與案例[J]國際政治研究,2005(4)。相對而言,研究世界銀行貸款條件的論文較少,主要有劉音論世界銀行政策貸款條件性的概念及其發展[J]保山學院學報,2010(1);方長榮世界銀行非自愿政策與我國水庫移民政策的比較分析[J]河海大學學報,2002(2)),相對而言,對有關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兩大最為重要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交叉條件的研究卻較為薄弱。(注:部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的研究論文涉及到貸款交叉條件,但均未展開深入分析。目前相關的專題性論文僅有Sidney Dell. The Question of Cross-Conditionality. World Development,Vol. 16,1988:557-568; Nicholas Kremmydas. The Cross-Conditionality Phenomenon-Some Legal Aspects. The International Lawyers,Vol. 23,1989:651-675. 國內對相關問題的研究尚付諸闕如。)然而,隨著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功能界限的日漸模糊,以及金融危機背景下兩者在全球范圍內提供金融援助的活動不斷增加,貸款交叉條件出現的頻率也日趨頻繁,因而對借款國政治、經濟乃至社會生活的影響(包括負面影響)也在日益深入。我國國際收支狀況良好,外匯儲備充足,現階段暫無利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的需要,主要是利用世界銀行貸款,但并不排除未來利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的可能,從而導致貸款交叉條件應用于我國。對此,有必要未雨綢繆,對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交叉條件從法學角度進行研究,以便為我國在面臨貸款交叉條件時提供應對之策。
一、貸款交叉條件的類型分析
有學者指出,貸款條件在嚴格意義上并非具有確定內涵和外延的法律術語,不具有規范性,只是對客觀現實和事實狀態的描述而已[2]。相較貸款條件,貸款交叉條件的內涵與外延更加模糊、混沌。無論是世界銀行還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都未在正式文件中對貸款交叉條件進行過定義。
一般認為,貸款交叉條件是指貸款方與借款方在貸款協議中規定,如果借款方未能遵守或履行另一貸款方在另一貸款協議中所設定的貸款條件時,則視作借款方未遵守本貸款協議。在國際金融法領域中,貸款交叉條件主要出現在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文件中,比如世界銀行在貸款協議中提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某一借款國的貸款條件,并將借款國遵守或履行該貸款條件作為獲得世界銀行貸款的先決條件之一,在借款國未能符合上述要求時,世界銀行則拒絕提供貸款。依據國際金融組織在貸款文件中對另一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條件引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將貸款交叉文件分為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與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
(一) 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
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是指,某一國際金融組織在決定是否向借款國提供貸款,以該借款國是否遵守并實施另一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條件為必要的前提,否則該國際金融組織將拒絕提供貸款。在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情形下,成員國向世界銀行申請政策性貸款(注:政策性貸款(policy-based lending),是世界銀行用于幫助借款國恢復國際收支平衡、彌補國內政策改革與制度建設方面資金短缺問題的短期貸款,旨在實現借款國的宏觀發展目標。與世界銀行的項目貸款相比,政策性貸款的貸款周期較短,貸款資金的支付程序也較為簡便。)時,世界銀行要求該借款國必須首先或同時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申請貸款,并必須首先或同時遵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貸款協議中所設定的貸款條件,才能向世界銀行申請政策性貸款。反之亦然。有學者對貸款交叉條件的具體情形予以列舉,指出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產生于如下四種情形:(1)某一國際金融組織對另一國際金融組織擬提供的貸款或者既有貸款款項的支取行使或試圖行使否決權;(2)雙方達成正式的協議,在未取得一方同意的情況下,另一方不向任何成員國或特定成員國提供貸款或其他相關安排(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備用安排);(3)雙方達成正式協議,規定在未取得一方同意的情況下,另一方停止向任何成員國或特定成員國提供先前同意的貸款或安排;(4)根據雙方之間的安排,一方的官方行為,尤其是宣布借款國喪失向本組織借款的資格,可同時導致該借款國無法獲得另一方的貸款[3]。
在貸款實踐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主要通過備用安排的方式向借款國提供貸款。在備用安排方式中,借款國應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交意向書,并就為取得貸款資金擬采取的國內經濟政策改革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進行協商、確定,并以此作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否決定提供貸款的條件。由于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程序中,貸款條件系由借款國單方面提出并經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磋商后確定,借款國主動在意向書中設置貸款交叉條件的可能性極小,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協商過程中添加該貸款交叉條件的可能性也不大。因此,一般情況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程序不太可能產生貸款交叉條件。相對而言,由于世界銀行在提供貸款時,要求與借款國簽訂貸款協議,因此可能會出現貸款交叉條件。如1977年,世界銀行在向牙買加提供貸款時,在貸款協議中設置的貸款條件之一,即是要求牙買加政府必須先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申請獲得一定額度的備用安排[4]。
構成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須符合如下三個要件:首先,貸款交叉條件系由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在考慮向借款國提供結構調整貸款時所設定,其目的在于實現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安全的交叉保障;其次,貸款交叉條件應包含在世界銀行的貸款協議中,構成貸款協議的正式條款之一,從而確保貸款交叉條件的法律約束力;再次,貸款交叉條件應明確提及借款國與基金間備用安排所設定的條件。如果貸款交叉條件僅僅提及備用安排的貸款條件,而未將其作為世界銀行發放貸款的先決條件,則不構成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
(二)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
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在實踐中較為少見,目前僅有一例,即前已提及的1977年世界銀行在向牙買加提供的貸款協議中所設定的獲得貸款的先決條件。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通常采取非正式的、隱性的貸款交叉條件。
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是指,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均表示對對方的貸款條件予以充分的尊重,在不存在正式協議安排的情況下,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各自、獨立的貸款決策導致同樣的貸款條件的設置[5]。與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相比,在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下,另一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條件對本組織貸款條件的設置及是否提供貸款并無實質性的約束力。以政策框架文件(Policy Framework Paper,簡稱PFP)為例,借款國在貸款申請時應向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工作人員同時提交PFP并進行磋商,并最終交各自機構的執行董事會批準通過。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應首先就PFP進行討論,討論的重點在于文件的發展性與結構性部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參考世界銀行的評估結果對PFP進行討論,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仍保持相對獨立性,不必一定接受世界銀行的意見。
從理論上講,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包括如下三種方式:(1)間接的、非正式的磋商式貸款交叉條件,即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就是否向借款國提供貸款進行非正式的最后磋商,并就貸款條件的設置達成一致。這種非正式的磋商被認為是間接的、非正式的磋商性貸款交叉條件[4]。在這種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設置過程中,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均是通過與借款國的磋商,說服借款國接受其貸款條件。如果借款國不予接受,則兩個國際組織均無法在貸款協議中添加其貸款條件。即使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最終拒絕貸款,也不會明確將借款國未接受或執行其他國際組織的貸款條件作為拒絕提供貸款的理由。(2)相互依賴性的、間接的、非正式的經濟性貸款交叉條件,即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就某一借款國的貸款申請設置了類似的貸款條件。(3)非正式的、間接的、金融性的貸款交叉條件:某一國際金融組織影響另一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條件的設置,是通過商業銀行、區域性發展銀行、雙邊或多邊的貸款方等其他參與方,在多方間形成錯綜復雜的貸款交叉條件。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宣稱某借款國未遵守其貸款條件,則其他商業銀行可能降低對該國的信用評級,并將銀行業務撤出該國,從而可能影響到借款國的的經濟狀況,進而可能影響到世界銀行政策性貸款的提供。再如,世界銀行可能影響商業銀行對借款國信用度的判斷,從而導致借款國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地位下降,進而影響到該國的信用政策和外匯儲備,最終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否繼續支持該國的項目貸款產生負面影響[6]。
二、貸款交叉條件的法律分析
(一)貸款交叉條件的法律性質
如前所述,在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情形中,一國際金融組織所設定的貸款條件對另一組織的貸款行為并無實質性的影響,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在某些情況下,兩個國際金融組織在貸款條件上的重合僅僅是一種巧合,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聯系。因此,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并不具有在法律上進行討論的必要。在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情形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條件會對世界銀行貸款條件的設置以及貸款行為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因而有必要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在世界銀行貸款協議中的法律性質進行探討。
Richard Edwards指出,在某些情況下,世界銀行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備用安排或延期安排中對借款國的結論作為是否向該國發放貸款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在批準該項貸款前,貸款條件已經得到了滿足,因此無須再在貸款協議或擔保協議中作出特別約定[7]。Nicholas Kremmydas指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備用安排或者其他類似安排并非世界銀行貸款協議中的條件,而是先決條件(precondition),因而無須在世界銀行貸款協議中對此予以明確[8]。普遍的觀點是:在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設置的貸款條件構成世界銀行是否與借款國簽訂貸款協議或發放一次性貸款或后續貸款的先決條件。
在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中,基金的備用安排以及其中所設置的貸款條件,被認為是世界銀行促進成員國采納并執行結構調整貸款項下成員國規劃的必要矯正措施。在世界銀行貸款協議中將其設置為貸款的先決條件,其目的是為了確保該成員國規劃的成功實施??梢哉J為,這種先決條件構成世界銀行貸款條件的延展,也是弱約束力的基金貸款條件借世界銀行貸款協議實現“硬化”的方式。
在世界銀行的結構調整貸款中,成員國應首先就貸款申請事宜與世界銀行進行預磋商,并在磋商的基礎上提交“發展政策書”(letter of development policies),表明其執行經濟發展規劃的意愿,以符合結構調整貸款的要求。在某些情況下,成員國提出的經濟調整規劃與之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備用安排設定的貸款條件相近。發展政策書類似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意向書,是成員國向世界銀行申請結構調整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發展政策書中,借款國需闡述引致此次貸款申請的特殊情況、政府的發展目標,以及擬采取的經濟發展政策,以表明其克服本國經濟所面臨的結構性問題等內容。世界銀行對發展政策書進行審查,如審查通過,則與借款國簽訂貸款協議并發放貸款。
發展政策書的法律性質與意向書有所不同。一般認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意向書不構成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成員國間的國際性協議,在意向書基礎上產生的備用安排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9]。相對而言,發展政策書與在發展政策書基礎上達成的貸款協議,具有國際條約的法律效力。有學者指出,成員國向世界銀行申請結構調整貸款時,在發展政策書中表明本國的經濟發展規劃以及為獲得貸款而實施這些規劃的意愿,可視作成員國向世界銀行發出的要約,而世界銀行接到成員國的貸款申請后與成員國進行磋商,并對磋商后達成共識的貸款條件表示接受,則視為世界銀行作出的承諾[8]644。借款國與世界銀行在共識的貸款條件的基礎上簽訂貸款協議,如借款國未能遵守貸款協議,則應視為違反國際條約,其中包括借款國未能履行或實施貸款協議中作為交叉條件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這一情形。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條件通過世界銀行貸款協議的交叉引用,構成國際協議的一部分,對借款國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貸款交叉條件的合法性
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均在其成立協定中提到應與其他相關的國際組織進行合作?!秶H復興開發銀行協定》第5條第8項規定,世界銀行應在本協定條文范圍內,與任何一般的國際組織和在有關領域內有專門責任的公共國際組織進行合作。在涉及貸款申請或擔保事項時,世界銀行應適當考慮其他相關的國際組織的意見與建議?!秶H貨幣基金協定》也有相關規定?!秶H貨幣基金協定》第10條規定,基金應在本協定條文范圍內,與一般的國際組織和在有關領域內負有專門責任的公共國際組織進行合作。
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20世紀40年代產生之初,對各自在國際金融事務中的職能有著明確的分工。根據《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第1條,世界銀行的宗旨主要在于通過促進私人投資尤其是國際私人投資,鼓勵通過國際投資以發展成員國生產資源的方式,促進國際貿易長期均衡的增長。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1條,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著眼于借款國的宏觀經濟政策如貨幣政策與外匯政策管理,旨在成員國出現國際收支失衡的情況下,為其提供短期貸款以促使其盡快恢復收支平衡,促進貸款資金的迅速回籠以滿足其他成員國的需要。具體到貸款方面,世界銀行旨在通過項目貸款為具體項目的建設提供長期貸款,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是提供短期貸款以解決成員國短期內的國際收支失衡問題,兩者在貸款事項上存在明確的界限。然而隨著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業務的調整,兩者在貸款事項上逐漸出現重合。自1980年以來,世界銀行開始拓展政策性貸款業務,推出結構調整貸款等非項目貸款業務,旨在為借款國填補政策改革和制度建設方面的資金短缺提供短期貸款。世界銀行在提供調整貸款時,對借款國設置的貸款條件包括債務管理、進出口政策、匯率政策、貨幣政策等傳統上屬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世界銀行之所以將貸款業務拓展到調整性貸款領域,是因為世界銀行推動世界經濟發展這一目標的實現,與國際貿易收支失衡、貿易限制、通貨膨脹等短期經濟平衡問題的解決密切相關,進言之,后者問題的解決構成前者目標實現的基礎。與此同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識到,發展中國家經濟問題的根本解決,需要對其國內經濟進行結構性改革,促進生產性投資,從而實現經濟與出口的穩定增長,相應的貸款條件也逐漸轉向以基本政策改革、部門平衡和長期調整為特點的“供給管理”政策,更加重視增收對平衡發展中國家國際收支狀況的作用[10]。
兩者職能重合的區域越多,意味著兩者在貸款條件方面進行交叉設定并借以實現交叉強化的空間更大。貸款交叉條件的出現,實質上是以交叉強制守約的方式強化兩大國際金融組織各自貸款條件對借款國的約束力,有利于保障貸款資金的安全與有效利用。
但是,細究之,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交叉條件缺乏合法性依據?!秶H復興開發銀行協定》與《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在有關貸款條件條款中,均未提及貸款交叉條件,這表明貸款交叉條件的設定與實施缺乏正式的國際法依據。根據《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第5條第8項第b款規定,世界銀行在對貸款申請作出決定時,如果有關事項直接屬于其他國際組織的職能范圍之內,而且該國際組織的參加者主要為世界銀行各成員國,則世界銀行應對該組織所提供的意見和建議加以考慮。但該款僅規定,世界銀行應對其他國際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加以考慮”,并未規定世界銀行的貸款條件應受其他國際組織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意見的約束。因此,世界銀行如果在貸款協議中設置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可能導致其違反國際法。反之,在《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并未提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貸款或其他事項中應該考慮其他國際組織包括世界銀行的意見與建議。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也對設置貸款交叉條件表示反對。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1989年協定中對兩者的職能分工進行明確時指出,兩者應避免在貸款協議中設置貸款交叉條件[11]。
即使如此,就目前而言,尚很難一概而論貸款實踐中貸款交叉條件的設置存在違反國際法之處。究其原因:
1. 寬泛的協定條款預留了貸款交叉條件存在的空間
基金在貸款業務中主要采取意向書或備用安排的方式,其中所提及的目的與政策主要源于經濟學意義,這使得基金具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比如《基金協定》第5條的“收支平衡問題”并不僅僅限于收支失衡本身,還包括其他經濟學意義上的平衡目標,如通貨膨脹、就業問題、貿易限制等。《基金協定》第1條所設定的宗旨含義也較為廣泛,除明確規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維持外匯穩定、收支平衡方面的職能外,還規定基金經濟政策的首要目標是促進國際貿易的擴大與平衡發展。因此,即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借款國設定的貸款條件或業績標準超出傳統意義上的收支平衡范疇,只要該行為旨在實現遏制通貨膨脹或促進經濟發展等經濟政策目的,都可以認定其行為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所設定的職能范圍。根據國際法院在“經費案”中確立的目的解釋方法,通過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宗旨的目的解釋可以將設定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行為納入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的合法范圍。前已提及,《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對世界銀行宗旨的規定較為廣泛,兼之發展性宗旨與短期國際收支平衡間的關系,世界銀行的宗旨除推動世界經濟發展外,還涵蓋推動會員國的經濟調整計劃以解決其短期的國際收支失衡問題。鑒此,世界銀行將遵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備用安排的貸款條件作為成員國獲得世界銀行貸款的先決條件,符合《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的規定。
2. 貸款條件合法性的解釋權在于國際金融組織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29條,成員國與基金間或成員國間對于本協定條文的解釋發生任何異議時,應提交執行董事會裁決。成員國如對執行董事會的裁決有異議,可以在裁決后三個月內要求將該異議提交理事會作最后裁決,由理事會的“解釋條文委員會”作出最終決定。Gold指出,鑒于基金有權對協定的條款進行解釋,可以推斷出基金有隱含的權力對自己的決議進行解釋[12]。世界銀行對《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條款解釋辦法的規定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基本相同。根據《協定》第9條,會員國與銀行間,或會員國與會員國之間對于本協定條文的解釋發生任何爭議時,應即提交執行董事會裁決。對執行董事會的裁決不滿的,會員國仍可要求將爭議提交理事會作最后裁決。
有關貸款交叉條件的決議合法與否,最終決定權掌握在設定決議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理事會或世界銀行理事會手中,這使得本組織的有關決議被認定為越權行為的可能性非常小。
三、我國應對貸款交叉條件的對策
國際金融組織在貸款實踐中使用交叉條件引發許多爭議。貸款交叉條件的出現,實質上是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條件的硬化,而貸款條件內在的合理性缺失,導致貸款交叉條件缺乏合理性的基礎。
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有學者指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提供貸款時所捆綁的條件,其政策出發點主要是對西方國家的地理、政治、戰略方面的考慮,偏袒發達國家;無視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未能針對性地解決發展中國家所面臨的經濟問題;無視發展中國家逆差的結構性、長期性和外部性,強令它們實行緊縮性的措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發展中國家的國際收支問題[13]。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呈現出從單純注重緊縮貨幣和財政政策到重視結構性調整和金融體制改革的轉變趨勢,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進發展中國家國內體制的改革,然而以市場為導向的貸款條件,以及貸款條件中所附加的非經濟措施包括人權條件,使得發展中國家對貸款條件持反感與戒備的態度,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條件實質上是發達國家通過附加苛刻的經濟改革條件,進而敦促或催化受援國的政治改革,從而最終攫取該國的部分國家主權[14]。與此同時,世界銀行的貸款條件也面臨著嚴重質疑,總體而言,以經濟自由化為導向的貸款條件在借款國國內的實施效果難以令人滿意。
由于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存在的先天性缺陷,貸款交叉條件在強化貸款條件強制力的同時,也使得貸款條件不合理的負面效應進一步放大。由于貸款條件的交叉關聯,借款國如果不能滿足或履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條件,那么它們不僅無法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獲得貸款,也無法從世界銀行獲得貸款。因此,貸款交叉條件的出現進一步強化了急需貸款的發展中國家的被動地位,只能接受不利于本國經濟發展的某些貸款條件:從短期來看,有助于防止發展中國家經濟的惡化;但從長期來看,則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
然而,上述爭議并不影響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向借款國提供貸款時使用貸款交叉條件的頻率。有研究指出,近1/4的調查國在接受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時,被迫接受了同樣的私有化條件。
目前,我國利用世界銀行貸款較多。2009年7月,國務院批準了我國利用世行貸款2010-2012財年世行貸款備選項目規劃,貸款總規模高達53.94億美元,主要用于農業(農林水)、交通、能源及節能減排、城建環保、社發及其他領域[15]。從短期來看,我國尚不存在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申請貸款的必要性。在全球性金融危機以及世界經濟形勢動蕩的背景下,我國經濟仍保持著較為平穩的增長態勢。2009年,我國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均保持“雙順差”格局,國際收支狀況持續改善[16]。2010年,我國外匯儲備繼續保持增長狀況,至2010年3月已經達到24470.84億美元[17]。因此,世界銀行在對我國貸款協議中暫時不存在貸款交叉條件的情形。但我國并不排除未來使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的可能性,從而導致貸款交叉條件對我國的適用,因此我國應未雨綢繆,注意到貸款交叉條件對我國的潛在影響。具體而言,針對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交叉條件,我國可采取如下對策:
1. 推動貸款條件內容的實質變革。目前貸款條件主要強調通過外部壓力對借款國的國內制度與組織機構進行大幅改革,并將貸款條件與借款國國內人權狀況、環保問題相掛鉤,往往對借款國國內經濟問題的解決產生了反作用??煽紤]促進國際金融機構放棄在貸款條件方面的主導權,建立以借款國自我約束為基礎的貸款條件,從而使貸款條件更能反映借款國的實際需求,更有針對性地解決本國問題。
2. 推動貸款條件程序的改革,促進貸款條件制定過程的可信度與透明度。總體而言,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條件主要反映發達國家的利益,應積極推動擴大參與渠道,使以中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能夠充分參與貸款審批與貸款條件審批的程序中去。同時,促進建立外部評審機制,通過強化發展中國家市民社會力量的話語權與活動能力,對不合理貸款條件的設置建立外部約束機制。
3. 弱化貸款交叉條件的法律約束力。如前所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通過世界銀行在貸款協議的交叉引用而獲得法律約束力。建議在世界銀行貸款協議中增加相應的條款,對貸款條件引用的法律性質予以補充說明,強調此類貸款條件的交叉引用不在于為借款國設定法律上的義務,而是僅僅旨在為借款國提供指引,借款國在獲得貸款后即使不實施或履行該交叉引用的貸款條件,也不構成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注釋:
[1]Goseph Gold. Conditionality[R]. IMF Pamphlet Series,No. 31,IMF,Washington,D.C,1979:2.
[2]劉音. 論世界銀行政策貸款條件性的概念及其發展[J]. 保山學院學報,2010(1):87.
[3]Sidney Del. The Question of Cross-Conditionality[J]. World Development,198816(5):557-568.
[4]IBRD. Loan Agreement (Program Agreement) between Jamaica and the IBRD,Loan No. 1500 JM[R]. 1977:1.
[5]Richard E. Feinberg. The Chang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World Bank and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J].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1988(42):545-60.
[6]Azizali. F. Mohammed. The Role of the Fund and the World Bank in Adjustment and Development[G]//Adjustment Policies and Development Strategies in the Arab World. IMF,1990:84-85.
[7]Richard W. Edwards. International Monetary Collaboration[M]. New York:Transnational Publishers,1985:272-273.
[8]Nicholas Kremmydas. The Cross-Conditionality Phenomenon- Some Legal Aspects[J]. The International Lawyer,1989,23(3):657.
[9]鄂曉梅. 析IMF貸款條件的法律效力[J]. 法學評論,2002(5):39.
[10]Brian Trubitt.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Conditionality and Options for Aggrieved Fund[J].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1987(20):678-681.
[11]IMF. Bank-Fund Collaboration in Assisting Member Countries (SM/89/54,Rev. 1)[EB/OL]. (1989-03-09)http://imf.org/external/pubs/ft/sd/index.asp?decision=DN17.
[12]Joseph Gold. The Legal Character of the Fund’s Stand-by Arrangements and Why It Matters[R]. IMF Pamphlet Series No. 35,1980:40.
[13]大衛勃蘭尼,宋小川.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發展中國家——關于基金組織“條件限制”的論爭[J]. 世界經濟,1987(7):30-31.
[14]張磊. 于IMF援助條件的本質辨析——以亞洲金融危機的反思為視角[J]. 甘肅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3):35.
金融制度的移植與創新
健全的金融制度是一國經濟發展的基本前提,而作為一個必須隨貨幣資金流動客觀需要不斷變化的動態系統,金融制度健全與否又取決于其能否針對金融發展而及時、準確地作出適應性的更替,因而,金融制度總是處于不斷的變遷之中。一般來說,金融制度的變遷過程大致通過兩種途徑來實現:一是金融制度移植,二是金融制度創新。
我們可以把金融制度移植理解為某一國家或地區的金融制度中的一部分移植到其他國家或地區,使其成為接受國或地區的金融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對于什么是金融制度創新,有不同的理解。本人認為,金融制度創新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狹義上講,只有從無到有地形成某項全新的金融制度,才能稱之為金融制度創新,但這種情況很難出現;從廣義上講,只要是對原有的或從國外移植來的金融制度作局部調整或某些更新,以適應變化了的實際情況,就可以認定為金融制度創新。本文所探討的是廣義上的金融制度創新。
之所以要進行制度的移植,是因為制度的移植對于移植國家來說有很多的好處。它可以大大降低制度創新和制度變遷的成本,W·拉坦說,制度創新的引入,不管它是通過擴散過程,還是通過社會、經濟與政治程序所進行的制度轉化,它們都會進一步降低制度變遷的成本?!八街?,可以攻玉”,我們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當中,有必要吸收國外的先進技術及一些被市場經濟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這其中就包括金融制度在內。
但是,單純的制度移植只能是“拋卻自家無盡藏,沿門持缽效貧兒”,無異于舍本逐末,其后果可能使自己的發展永遠受制于別人。只有在自我創新的前提下進行制度移植,才能做到揚長避短,優勢互補,相得益彰。
金融制度移植的約束條件
我們不能簡單地理解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是某種金融制度取代另一種金融制度,制度的移植還存在著兩種不同制度是否相容的問題。對于“移植”的部分,必須經過一些相應的變更,以使外來制度本土化才能實施,也就是說金融制度的移植并非是無條件的,在移植的過程中會存在許多約束條件,若對這些約束條件視而不見,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有可能失敗。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種非正式約束,而我們所移植的金融制度屬于正式約束,它與一國的價值觀念、風俗習慣、民族精神等有著廣泛的聯系。薩維尼認為,一國的民族精神決定一國的法律制度。顯而易見,民族精神這一文化因素對一國的法律制度的影響是不應被低估的,正式規則中包含了大量的隱性的非正式規則。新制度經濟學也認為,正式規則只有在社會認可,即與非正式規則相容的情況下,才能發揮作用。因此,別國的某項金融制度若與本國的文化存在重大沖突,那么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會失去效果或產生移植不適應癥。這就要求我們在引入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制度時,既要對來源國的金融制度的文化背景作深入細致的了解,又要對準備移植的金融制度與本國文化的適應性作科學的、真實的評估,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理性選擇。
經濟因素。經濟因素對金融制度的移植,其影響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一國金融制度體系的結構。二是市場經濟發育程度的不同。西方國家市場經濟已經高度發達,而我國的市場體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此,當前我國在融入WTO的過程中,金融制度層面上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難,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原有的金融制度在許多方面帶有計劃經濟的痕跡,這與WTO的許多規則存在一定的沖突。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并非是WTO規則這一正式制度的制定者,使我國入世在事實上就成為強制性變遷的金融正式制度的執行者,而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走的卻是一條漸進式的道路,因此,從西方移植過來的金融制度就有一個在我國改造的過程。這也是我國當前許多金融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原因。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主要指國體、政體和政治權力的配置方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配置大部分是通過市場來進行的,但政府對資源的配置仍然起一定作用。在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直接來源于政治權力的主要載體——國家,而不是像西方國家那樣,由自然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來自市場本身。由于我國的金融制度變遷是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金融制度供給和需求的主體都是政府,這就決定了在我國金融制度的制定過程中,政府帶有決定性的影響。
我國金融制度移植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金融制度的移植在我國很活躍,這與我國融入WTO后金融業開放程度不斷提高,而原有的金融制度不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有關。但是,由于我們在金融制度的移植過程中,缺乏成熟的經驗支持,存在不少的問題,極大地影響了金融制度移植實效的發揮。這主要表現在:
對金融制度移植的性質、特點和規律把握不是很準。表現在對移植的理解就是“拿來主義”,對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制度與本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環境是否相容,沒有進行深入的對比分析和全面了解,以至于移植來的金融制度在運行一段時間之后實效不大或出現負效應。如在我國設立大區行制度就是從美國移植而來的,當時我們只考慮到為了增強央行的獨立性,減少地方政府對央行各分支機構執行貨幣政策及銀行監管方面的干預這一因素,而沒有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與美國有很大的差別,中國的大區行并不具備美國地方聯儲較強的研究能力和政策制定、執行能力。因而這一制度移植進來之后,原有的問題不僅沒有得到解決,而且還產生了新的問題,由于省會中心支行的地位降低,影響力較小,發揮的作用越來越有限,使得中央政府近來又不得不重新考慮將大區行的制度進行改革。實際上,在中國目前的政治體制下,央行分支機構工作的開展是離不開地方政府的支持與配合的,大區行的改革思路是正確的,但在做法上有些超前了。
表面文章做得多,沒有抓住本質性的東西。一些金融制度的移植基本上只是引進了一張皮而已,對于深層次的內容卻沒有深入領會。如銀行服務業收費制度的推出就是如此,華廈銀行南京分行的一位副行長說得非常好:收費服務是一把雙刃劍,如果沒有過硬的特色服務,一旦某銀行收費了,就等于拱手把自己的客戶讓給了別人。一些銀行在引入這項制度時,只看到了服務收費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卻忽視了在收費的同時是以提高服務質量為前提的,結果導致這項制度在國內推出后遇到了很大民眾及某些行業的抵制。
金融制度移植,實質上是一個外來的金融制度本土化的過程。因此,我們在對待金融制度移植這個問題上,一方面要從本國實際情況出發,對要進行移植的金融制度進行篩選揚棄,擇優汰劣,尋求最適合我國目前金融業發展現實狀況的金融制度作為移植的對象,并結合內外環境約束加以改造和具體化;另一方面,要辯證地否定本國原有金融制度上不合理的地方,保留其合理成份,在此基礎上走向融合創新,最終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制度體系。
參考資料:
1.盧現祥,西方新制度經濟學[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3
金融制度的移植與創新
健全的金融制度是一國經濟發展的基本前提,而作為一個必須隨貨幣資金流動客觀需要不斷變化的動態系統,金融制度健全與否又取決于其能否針對金融發展而及時、準確地作出適應性的更替,因而,金融制度總是處于不斷的變遷之中。一般來說,金融制度的變遷過程大致通過兩種途徑來實現:一是金融制度移植,二是金融制度創新。
我們可以把金融制度移植理解為某一國家或地區的金融制度中的一部分移植到其他國家或地區,使其成為接受國或地區的金融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對于什么是金融制度創新,有不同的理解。本人認為,金融制度創新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狹義上講,只有從無到有地形成某項全新的金融制度,才能稱之為金融制度創新,但這種情況很難出現;從廣義上講,只要是對原有的或從國外移植來的金融制度作局部調整或某些更新,以適應變化了的實際情況,就可以認定為金融制度創新。本文所探討的是廣義上的金融制度創新。
之所以要進行制度的移植,是因為制度的移植對于移植國家來說有很多的好處。它可以大大降低制度創新和制度變遷的成本,W·拉坦說,制度創新的引入,不管它是通過擴散過程,還是通過社會、經濟與政治程序所進行的制度轉化,它們都會進一步降低制度變遷的成本?!八街梢怨ビ瘛?,我們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當中,有必要吸收國外的先進技術及一些被市場經濟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這其中就包括金融制度在內。
但是,單純的制度移植只能是“拋卻自家無盡藏,沿門持缽效貧兒”,無異于舍本逐末,其后果可能使自己的發展永遠受制于別人。只有在自我創新的前提下進行制度移植,才能做到揚長避短,優勢互補,相得益彰。
金融制度移植的約束條件
我們不能簡單地理解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是某種金融制度取代另一種金融制度,制度的移植還存在著兩種不同制度是否相容的問題。對于“移植”的部分,必須經過一些相應的變更,以使外來制度本土化才能實施,也就是說金融制度的移植并非是無條件的,在移植的過程中會存在許多約束條件,若對這些約束條件視而不見,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有可能失敗。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種非正式約束,而我們所移植的金融制度屬于正式約束,它與一國的價值觀念、風俗習慣、民族精神等有著廣泛的聯系。薩維尼認為,一國的民族精神決定一國的法律制度。顯而易見,民族精神這一文化因素對一國的法律制度的影響是不應被低估的,正式規則中包含了大量的隱性的非正式規則。新制度經濟學也認為,正式規則只有在社會認可,即與非正式規則相容的情況下,才能發揮作用。因此,別國的某項金融制度若與本國的文化存在重大沖突,那么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會失去效果或產生移植不適應癥。這就要求我們在引入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制度時,既要對來源國的金融制度的文化背景作深入細致的了解,又要對準備移植的金融制度與本國文化的適應性作科學的、真實的評估,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理性選擇。
經濟因素。經濟因素對金融制度的移植,其影響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一國金融制度體系的結構。二是市場經濟發育程度的不同。西方國家市場經濟已經高度發達,而我國的市場體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此,當前我國在融入WTO的過程中,金融制度層面上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難,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原有的金融制度在許多方面帶有計劃經濟的痕跡,這與WTO的許多規則存在一定的沖突。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并非是WTO規則這一正式制度的制定者,使我國入世在事實上就成為強制性變遷的金融正式制度的執行者,而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走的卻是一條漸進式的道路,因此,從西方移植過來的金融制度就有一個在我國改造的過程。這也是我國當前許多金融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原因。
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主要指國體、政體和政治權力的配置方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配置大部分是通過市場來進行的,但政府對資源的配置仍然起一定作用。在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直接來源于政治權力的主要載體——國家,而不是像西方國家那樣,由自然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來自市場本身。由于我國的金融制度變遷是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金融制度供給和需求的主體都是政府,這就決定了在我國金融制度的制定過程中,政府帶有決定性的影響。
我國金融制度移植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金融制度的移植在我國很活躍,這與我國融入WTO后金融業開放程度不斷提高,而原有的金融制度不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有關。但是,由于我們在金融制度的移植過程中,缺乏成熟的經驗支持,存在不少的問題,極大地影響了金融制度移植實效的發揮。這主要表現在:
對金融制度移植的性質、特點和規律把握不是很準。表現在對移植的理解就是“拿來主義”,對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制度與本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環境是否相容,沒有進行深入的對比分析和全面了解,以至于移植來的金融制度在運行一段時間之后實效不大或出現負效應。如在我國設立大區行制度就是從美國移植而來的,當時我們只考慮到為了增強央行的獨立性,減少地方政府對央行各分支機構執行貨幣政策及銀行監管方面的干預這一因素,而沒有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與美國有很大的差別,中國的大區行并不具備美國地方聯儲較強的研究能力和政策制定、執行能力。因而這一制度移植進來之后,原有的問題不僅沒有得到解決,而且還產生了新的問題,由于省會中心支行的地位降低,影響力較小,發揮的作用越來越有限,使得中央政府近來又不得不重新考慮將大區行的制度進行改革。實際上,在中國目前的政治體制下,央行分支機構工作的開展是離不開地方政府的支持與配合的,大區行的改革思路是正確的,但在做法上有些超前了。
表面文章做得多,沒有抓住本質性的東西。一些金融制度的移植基本上只是引進了一張皮而已,對于深層次的內容卻沒有深入領會。如銀行服務業收費制度的推出就是如此,華廈銀行南京分行的一位副行長說得非常好:收費服務是一把雙刃劍,如果沒有過硬的特色服務,一旦某銀行收費了,就等于拱手把自己的客戶讓給了別人。一些銀行在引入這項制度時,只看到了服務收費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卻忽視了在收費的同時是以提高服務質量為前提的,結果導致這項制度在國內推出后遇到了很大民眾及某些行業的抵制。
金融制度移植,實質上是一個外來的金融制度本土化的過程。因此,我們在對待金融制度移植這個問題上,一方面要從本國實際情況出發,對要進行移植的金融制度進行篩選揚棄,擇優汰劣,尋求最適合我國目前金融業發展現實狀況的金融制度作為移植的對象,并結合內外環境約束加以改造和具體化;另一方面,要辯證地否定本國原有金融制度上不合理的地方,保留其合理成份,在此基礎上走向融合創新,最終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制度體系。
參考資料:
1.盧現祥,西方新制度經濟學[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3
一、問題的提出
已有研究表明,民營企業(包括家族企業)受到較強的銀行貸款融資約束。fan,wong and zhang研究發現,中國的法律法規對待民營家族企業是不公正的,中國的金融部門不愿意向民營家族企業提供貸款[1]。江偉研究發現,國有銀行對擁有“政治關系”的企業和沒有“政治關系”的企業存在著差別貸款行為,民營家族上市公司相對于國有上市公司而言,獲得的銀行貸款期限更短[2]。本文收集的數據顯示:上市家族企業銀行貸款在企業資產總額中所占的比例平均數不足20%,遠低于國有上市公司的該財務指標值,表明民營家族企業銀行貸款難是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
stiglize and weiss的經典論文為民營家族企業貸款難現象提供了很好的理論解釋[3]。他們認為,在貸款市場上,商業銀行的期望收益取決于貸款利率和借款人的還款概率,商業銀行不僅關心利率水平,而且關心貸款的風險。如果貸款風險獨立于利率水平,在資金需求大于供給時,通過提高利率,商業銀行可以增加自身收益。但是,如果商業銀行不能觀察借款人的投資風險,提高貸款利率將導致低風險的借款人退出市場、產生逆向選擇問題,或者誘使借款人選擇更高風險的項目、產生道德風險問題。結果是,貸款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商業銀行的預期收益。為此,商業銀行寧愿選擇在相對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拒絕一部分貸款需求,也不愿意選擇在高利率水平上滿足所有借款人的申請,信貸配給就出現了。信貸配給是站在商業銀行的角度來講的,如果從借款企業的角度看,就是銀行貸款難問題。相對于國有企業而言,民營家族企業與國有商業銀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較高,使得民營家族企業成為國有商業銀行信貸配給的主要對象,從而出現民營家族企業貸款難問題。
沿著信息不對稱理論的研究思路,在會計研究領域,有較多學者研究會計信息披露對企業銀行貸款的影響。孫錚、李增泉、王景斌研究發現,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私有企業,會計信息都對公司貸款行為具有顯著影響[4]。饒艷超、胡奕明研究發現,銀行對借款企業的會計信息非常重視,銀行債務契約中許多限制性條款是以會計信息為基礎的[5]。這方面的研究文獻較多,本文不贅述。
審計意見作為會計信息披露的一個重要構成部分,它對企業銀行貸款的影響也受到學者的關注。estes and reimer向200多位貸款主管寄發調查問卷,要求貸款主管根據附有無保留意見和違背gaap保留意見的會計報表做出“最高貸款額”的決策,結果表明,不同類型的審計意見對貸款主管的“最高貸款額”的決策并無顯著的影響[6]。firth同樣采用實驗研究法,發現不同類型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對貸款有顯著影響。具體研究結論是:(1)無保留意見相對于持續經營和資產計價兩種保留意見,可以提高公司的“最高貸款額”;(2)違背gaap保留意見相對于持續經營和資產計價兩種保留意見,也可以提高公司的“最高貸款額”[7]。國內楊臻黛、李若山用實驗研究的方法檢驗審計意見的決策有用性,實驗結果顯示,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較之于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獲得銀行貸款的可能性更低[8]。王少飛、孫掙、張旭采用現金——現金流量敏感性為融資約束的變量,對審計融資契約有用性進行了實證檢驗,研究發現,相對于國有企業,審計意見對非國有企業的融資約束緩解作用更為顯著[9]。
不難看出,審計意見對企業銀行貸款的影響,不論是理論研究上還是經驗研究上,均沒有取得比較一致的研究結論。這里存在著信號傳遞理論與披露制約理論之間的論爭。信號傳遞理論認為,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具有信號顯示效應,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能夠作為一種可信的承諾,向商業銀行傳遞信號,增強其財務報表的可信性,降低銀企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從而有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但是,披露制約理論認為,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具有披露制約效應,被審企業為了獲得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有可能披露對企業不利的信息,這樣反而不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
筆者認為,要研究審計意見對企業銀行貸款的影響,應該結合企業所處的制度環境(法制環境、金融市場化水平、政府干預程度)來考察,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研究結論。為此,本文以2005—2009年我國上市家族企業為樣本,研究了制度環境、審計意見以及這二者的交乘項對企業銀行貸款的影響,發現無保留審計意見的披露制約效應處于主導地位,但是,在法制環境較好或金融市場化水平較高的條件下,它又具有信號顯示效應,在一定程度上抵減了披露制約效應。
二、理論分析與假設發展
(一)法制環境、審計意見與銀行貸款
從法制執行層面上講,中國各地區的法制環境存在較大差異。有的地區,法制得到了比較好的尊重和比較嚴格的執行;但是,有的地區,人們的法制觀念比較淡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比較普遍。這就是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繆爾達爾所說的“軟政權”現象。在“軟政權”中,法律、制度都是一種軟約束,都可以討價還價,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有好處時可以執行、沒有好處時可以不執行,有“關系”時可以執行、沒有“關系”時可以不執行[10]。樊綱、王小魯和朱恒鵬的研究表明,我國經濟比較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法制環境較好,對投資者的產權保護程度比較高[11]。
在投資者產權保護比較好的法制環境下,企業產權得到尊重與保護,而產權是信譽的基礎,這樣企業就會比較重視企業信譽,對高質量的審計有需求。在這種情況下,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清潔審計意見),可以向商業銀行傳遞一個正面信號,即企業的會計信息披露是高質量的,有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而其他類型的審計意見(統稱非清潔審計意見),亦可向商業銀行傳遞一個信號,只不過這是一個負面信號,對企業從商業銀行取得貸款將產生不利影響。
在投資者產權保護比較差的法制環境下,企業產權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與保護,“企業只有種草的積極性,沒有種樹的積極性”,不會重視企業信譽,自然也不會有對高質量審計的需求。在這種情況下,不同類型審計意見的信號顯示效應減弱,披露制約效應起主導作用。相對于清潔審計意見,非清潔審計意見意味著企業更少披露負面信息,披露制約效應相對減弱,反而有利于企業維護良好的銀企關系,有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法制環境與審計意見對銀行貸款的交互影響見表1。
為此,本文提出第一個研究假設:在法制環境較差的地區,上市家族企業的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具有較強的披露制約效應,不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反之,在法制環境較好的地區,上市家族企業的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具有一定的信號顯示效應,一定程度上抵減了披露制約效應。
(二)金融市場化水平、審計意見與銀行貸款
金融市場是實現貨幣借貸和資本融通、辦理各種票據和有價證券交易活動的總稱,是以股票市場、債券市場以及銀行借貸資金市場為主要構成部分的一個系統。中國在經濟轉軌過程中,各地區金融改革程度不同,導致各地區金融市場化水平不同。在商業銀行之間競爭比較激烈、信貸資金分配的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的地區,金融市場化水平就比較高。樊綱、王小魯和朱恒鵬的研究結論是,中國長三角地區和珠三角地區金融市場化水平較高。
金融市場化水平較高的地區,商業銀行的市場化改革比較深入,各商業銀行之間的競爭也更加激烈。因此,商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會更多地考慮盈利目的而非政治目的。diamond指出,在金融發達地區,商業銀行能夠有效地獲得和傳遞借款企業的相關信息,能夠有效地評價企業投資項目的質量,從而提高銀行信貸資金利用效率[12]。在這種情況下,借款企業在相對較低程度上依賴“關系”以獲得金融資源,審計意見的信號顯示效應起主導作用。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向商業銀行傳遞了正面信號,有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而其他類型的審計意見向商業銀行傳遞了負面信號,不利于企業從商業銀行取得貸款。
金融市場化水平較低的地區,各商業銀行之間沒有形成有效的競爭態勢。商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會更多地考慮政治目的而非盈利目的,而政治貸款主要依靠“關系”才能獲得。在這種情況下,審計意見的信號顯示效應減弱,披露制約效應起主導作用。相對于清潔審計意見,非清潔審計意見意味著企業更少披露負面信息,反而有利于企業維護“關系”,從而有利于獲得銀行貸款。金融市場化水平與審計意見對銀行貸款的交互影響見表2。
為此,本文提出第二個研究假設:在金融市場化水平較低的地區,上市家族企業的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具有較強的披露制約效應,不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反之,在金融市場化水平較高的地區,上市家族企業的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具有一定的信號顯示效應,一定程度上抵減了披露制約效應。
(三)政府
干預程度、審計意見與銀行貸款
在制度環境的幾個因素中,政府干預這個因素最為復雜,因為政府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團體,很難用一種理論去解釋它?!盁o為之手”理論認為,市場是一只“看不見的手”,自由競爭的市場可以導致社會福利最大化,政府這只“有形的手”應該是一只無為的手,除了提供國防、治安、法律、制度規范這些公共物品外,不應該過多地干預經濟生活和企業的經濟行為?!皫椭帧崩碚撜J為,政府是善意的,政府是為公共利益服務的,其目標是使社會福利最大化。政府干預是解決市場失靈的手段。“掠奪之手”(grabbing hand)理論認為,政府是由政府官員構成的一個組織,政府官員不會真正追求社會福利最大化,相反,他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政府權力越大,政府干預強度越大,政府官員的腐敗問題越嚴重。
諾斯悖論也指出,國家是一種強制性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國家權力是保護個人權利的最有效工具,因為它具有規模效益,國家的出現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為了滿足保護個人權利和節約交易費用之需要;但是,另一方面,國家權力又是個人權利的最大和最危險的侵害者,國家權力不僅具有擴張的性質,而且其擴張總是伴隨著侵蝕個人權利來進行的。在國家的侵權面前,個人是無能為力的。諾斯悖論其實就是對政府的“幫助之手”與“掠奪之手”的一種權衡。
不論政府是“幫助之手”與“掠奪之手”,只要政府強力介入經濟生活,審計意見的信號顯示效應就無足輕重,在這種情況下,審計意見的披露制約效應處于主導地位。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可能促使企業披露更多的對企業不利的信息,喚起商業銀行的風險防范意識,不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而其他類型的審計意見,意味著被審企業可以較少披露對企業自身不利的信息,反而有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緩解貸款融資約束。政府干預程度與審計意見對銀行貸款的交互影響見表3。
為此,本文提出第三個研究假設:在政府干預程度比較強的地區,上市家族企業的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具有較強的披露制約效應,不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反之,在政府干預程度比較弱的地區,上市家族企業的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具有積極的信號顯示效應,一定程度上抵減了披露制約效應。
三、研究設計
(一)變量定義
1. 因變量。因變量為銀行貸款比例(leverage),銀行貸款比例=(年初全部銀行借款+年末全部銀行借款)/(年初總資產+年末總資產)。
2. 解釋變量。(1)市場環境(environment),分別由以下三個變量構成,法制制度環境指數lawindex。其數值來源于樊綱、王小魯和朱恒鵬編制的《中國市場化指數》(2010)中的“市場中介組織和法律制度環境”指標數值①;金融市場化水平指數financeindex,數值同樣來源于樊綱等編制的《中國市場化指數》中的“金融業的市場化”指標數值②;政府干預指數govindex,其數值同樣來源于樊綱等編制的《中國市場化指數》中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指標數值③。(2)審計意見(audit),本變量為二分變量,當上市家族企業獲得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時,audit取值為1,反之,當上市家族企業獲得除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以外的其他類型的審計意見(統稱為非清潔審計意見)時,audit取值為0。(3)市場環境與審計意見交乘項(denvironment* audit),用來檢驗不同市場環境下審計意見對企業銀行貸款的影響。
3. 控制變量。(1)行業虛擬變量(industry),用來控制行業因素對銀行貸款比例的影響。已有研究表明,公司所處行業不同,其銀行貸款比例會存在差別。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除去金融行業后,行業為21類,以農業類上市公司為參照系,設置20個行業控制變量。(2)年份虛擬變量(year),用來控制宏觀經濟對銀行貸款比例的可能影響。在經濟比較景氣的年份,上市公司受到的銀行貸款約束往往較低;反之,在經濟不景氣的年份,上市公司受到的銀行貸款約束往往較強。本文選取樣本的時間是2005—2009年共5個年度,以2005年為參照系,因此有4個年度虛擬變量,各變量定義見表4。
(二)研究模型
為了驗證以上三個研究假設,本文構造如下回歸方程:
上述模型的設計原理是:市場環境較差(法制環境較差、金融市場化水平較低、政府干預較強)條件下,審計意見對企業銀行貸款的影響由系數“α2”來捕捉;而市場環境較好條件下,審計意見對銀行貸款的影響由系數“α2+α3”來衡量。
四、實證研究過程與結果
(一)樣本選取
以2005—2009年所有民營上市公司作為初選樣本,全部樣本取自國泰安《中國民營上市公司數據庫(2010)》。根據研究目標,對初選樣本執行了如下篩選程序:
第一步,根據“實際控制人類型”字段,保留實際控制人是“自然人或家族”的樣本,剔除實際控制人是“國家控制”、“員工持股或工會”、“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公眾持股”、“其他”的樣本。在此基礎上,剔除自然人之間非血親或姻親的樣本。個別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公司,自然人人數較多,相互之間沒有血親或姻親關系,不符合家族企業的涵義,故剔除掉,這樣就可以將上市家族企業與一般的民營企業區分開來。
第二步,根據“上市日期”字段,剔除2000年及以前上市的民營企業。之所以這樣處理,是因為舊的《證券法》不允許自然人直接持股比例超過0.5%,這項制度安排使得2000年及以前上市的家族企業被迫采取非家族企業的形式。
第三步,根據“實際控制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比例”字段,剔除實際控制人控制權不足10%的樣本。控制權又稱表決權,該數據控制權的計算采用la porta,lopez-de-salinas,shleifer[13]和claessens,djankov and lang[14]的計算方法,即為實際控制人與上市公司股權關系鏈或若干股權關系鏈中最弱的一層或最弱的一層的總和。
第四步,剔除st、s*st樣本、金融行業的樣本以及相關數據缺失的樣本。本文還采用winsorize方法,將1%以下和99%以上的數值分別替代為1%和99%的取值,以剔除極端值對計量分析的影響。這種處理方法與譚勁松、陳艷艷、譚燕等文獻的處理方法一致[15]。最后得到731個樣本,其中:2005年70個,2006年92個,2007年149個,2008年174個,2009年246個。
(二)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
表5是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表,從中可以看出,銀行貸款比例的均值與中位數分別是0.19、0.18,審計意見的均值與中位數分別是0.96、1,三個計量市場環境指標的均值與中位數分別是9.37、9.07,9.67、9.97,9.42、10.02,這些變量的均值與中位數比較接近,表明變量的數值分布基本上呈正態分布。
(三)回歸結果分析
1. 就法制環境、審計意見對上市家族企業銀行貸款影響而言:(1)法制環境在5%顯著性水平上與銀行貸款負相關,表明法制環境越好,上市家族企業獲得的銀行貸款越少。一般而言,從理論上講,法制環境越好,對投資者的產權保護程度就越高,可以刺激商業銀行發放貸款的積極性,有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顯然實證檢驗結果與理論預期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家族企業是一個正式契約與非正式契約的結合體[16],在家族企業中既有正式的契約治理,又有非正式的關系治理。法制環境改善,有利于正式契約治理,但不利于非正式的關系治理,只要法制環境作用于正式契約治理給家族企業帶來的邊際收益沒有超過法制環境作用于非正式契約的關系治理所產生的邊際成本,法制環境提升的好處就沒有從總體上顯現出來,從而表現出法制環境越好,家族企業獲得銀行貸款越難這一現象。(2)審計意見在5%顯著性水平上與銀行貸款負相關,表明上市家族企業的無保留審計意見并不有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披露制約效應處于主導地位。(3)法制環境與審計意見的交乘項在5%顯著性水平上與銀行貸款正相關,表明在較好的法制環境下,無保留審計意見具有一定的信號顯示效應,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減其披露制約效應,研究假設一得到驗證。
2. 就金融市場化水平、審計意見對上市家族企業銀行貸款影響而言:(1)金融市場化在1%顯著性水平上與銀行貸款負相關,表明金融市場化水平越高,上市家族企業獲得的銀行貸款越少。從理論上講,金融市場化水平越高,銀企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越低,越有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墒牵瑢嵶C檢驗結果與理論預期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金融市場化水平提升,有利于家族企業的正式契約治理,但不利于其非正式契約的關系治理,只要金融市場化水平作用于正式契約治理給家族企業帶來的邊際收益沒有超過金融市場化水平作用于非正式契約的關系治理所產生的邊際成本,金融市場化水平提升的好處就無法從總體上顯現出來,從而表現出金融市場化水平越高,家族企業獲得銀行貸款越難。(2)審計意見在5%顯著性水平上與銀行貸款負相關,表明上市家族企業的無保留審計意見并不有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披露制約效應處于主導地位。(3)金融市場化水平與審計意見的交乘項在5%顯著性水平上與銀行貸款正相關,表明在金融市場化水平較高的條件下,無保留審計意見具有一定的信號顯示效應,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減其披露制約效應,研究假設二得到驗證。
3. 就政府干預、審計意見對上市家族企業銀行貸款影響而言:(1)政府干預與家族企業銀行貸款在統計意義上沒有顯著關系
,政府表現為一只“無為之手”。(2)審計意見以及政府干預與審計意見的交乘項對家族企業銀行貸款沒有顯著影響,表明在政府干預下,審計意見無足輕重,研究假設三沒有得到驗證。
(四)進一步分析
為了檢驗本文研究結論的可靠性,本文對家族企業的銀行貸款進行了重新定義,分別定義為短期銀行貸款比例與長期銀行貸款比例。短期銀行貸款(sbank)=(年初短期銀行借款+年末短期銀行借款)/(年初總資產+年末總資產)??梢钥闯?,當因變量為短期銀行借款時,盡管相關變量的系數值有所改變,但沒有改變正負號,相應的t值有所改變,顯著性水平保持不變或提升④,因此,研究結論不變。
長期銀行貸款(lbank)=(年初長期銀行借款+年末長期銀行借款)/(年初總資產+年末總資產)。當因變量為長期銀行借款時,市場環境(法制環境、金融市場化水平、政府干預)、審計意見以及二者的交乘項對長期銀行貸款沒有顯著影響,表明本文研究結論不適用于長期銀行貸款。
五、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本文以中國上市家族企業為樣本,結合企業所處的制度環境(法制環境、金融市場化水平、政府干預程度),研究了制度環境、審計意見以及二者的交乘項對企業銀行貸款的影響。研究發現:
1. 法制環境、金融市場化水平與企業銀行貸款顯著負相關,表明上市家族企業所在地區法制環境越好,或金融市場化水平越高,家族企業的銀行貸款反而越低。一般認為,法制環境越好,意味著投資者產權保護程度越高,金融市場化水平越高,商業銀行與借款企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越低,這些都應該有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實證研究與理論悖論的原因是:家族企業是一個正式契約與非正式契約的結合體,在家族企業中既有正式的契約治理又有非正式的關系治理,法制環境改善或金融市場化水平提高,有利于正式契約治理,但不利于非正式的關系治理,只要法制環境或金融市場化水平作用于正式契約治理給家族企業帶來的邊際收益沒有超過法制環境或金融市場化水平作用于非正式契約的關系治理所產生的邊際成本,法制環境與金融市場化提升的好處就沒有從總體上顯現出來,從而表現出法制環境與金融市場化銀行貸款悖論。研究發現,政府干預對上市家族企業銀行貸款沒有顯著影響,在這方面政府表現為“無為之手”。
2. 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我國的法制環境與金融市場化水平較低,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積極信號顯示效應處于附屬地位,披露制約效應處于主導地位,即無保留審計意見促使企業披露更多對企業自身不利的信息,從而不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
3. 法制環境較好的地區,或金融市場化水平較高的地區,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具有一定的積極信號顯示效應,部分抵減了其披露制約效應。
進一步研究發現,審計意見主要對企業短期銀行貸款產生影響,對長期貸款不構成影響,即商業銀行在長期貸款授信時不關注借款企業的審計意見類型。
本文研究結論的政策含義是:法制環境的改善或金融市場化水平的提高,對家族企業的積極影響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審計意見只有在較好的法制環境或金融市場化水平較高的環境下,才有一定的信號顯示效應。這為政府有關部門完善上市家族企業會計信息監管法規提供了理論依據,對于完善中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保護家族企業投資者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與現實意義。
注釋:
①他們利用多元統計主成分分析法將“市場中介組織的發育”、“對生產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四個指標綜合而成,數值越大,則表明該地區法制水平較高。
②他們利用多元統計主成分分析法將“金融業的競爭”、“信貸資金分配的市場化”兩個指標綜合而成,數值越大,表明該公司地區金融市場化程度較高。
③他們利用多元統計主成分分析法將“市場分配經濟資源的比重”、“減輕農民的稅收負擔”、“減少政府對企業的干預”、“減輕企業的稅外負擔”、“縮小政府規?!蔽鍌€指標綜合而成,數值越大,則表明該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對經濟干預較低。
④法制環境以及法制環境與審計意見交乘項由原來的5%水平上顯著變為現在的1%水平上顯著,金融市場化水平與審計意見的交乘項由原來的5%水平上顯著變為現在的1%水平上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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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鄭健壯(1965-),男(漢),浙江寧波人,博士,教授;杭州職業技術學院金都管理學院院長。主要從事產業集群及其政策研究。潘虹(1983-),女(漢),浙江杭州人,助教,碩士,杭州職業技術學院管理學院。
基金項目: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提升浙江產業集群自主創新能力的研究”(08CGYD031YB)資助
一、引言
產業集群作為一種新興的世界性經濟現象,已引起學術界的廣泛關注。浙江省是國內中小企業密集的地區之一,改革開放以來,借助民間力量,省內的產業集群經歷了快速增長和結構調整的階段,并逐步進入穩定發展的時期。然而,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引發了全球性的金融海嘯,同時也影響到了浙江省內大部分的產業集群,面對人力成本的增加,原材料價格上漲及企業資金緊張等諸多不利因素,集群的發展正面臨著一場前所未有的挑戰。當前形勢下,中小企業如何抵御這場百年一遇的金融風暴已成為政府、企業家及各界專家關注的焦點,我們認為提高集群的自主創新能力是關鍵。省內的產業集群以勞動力密集型企業為主,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普遍比較薄弱?,部分產業集群已出現發展緩慢,甚至衰敗的現象。在金融危機的宏觀環境下,政府和企業不但要重視集群內部的自主創新意識和自主創新條件,更需要為集群創造良好的自主創新環境,這是提高產業集群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基礎和保證。那么究竟什么是集群的自主創新環境?集群的自主創新環境包含哪些方面內容?自主創新的環境將如何影響集群的自主創新能力?本文就這些問題展開了討論。
二、集群自主創新環境的概念
國外自主創新環境理論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1、萌芽階段。創新環境的理論最早可以追溯到馬歇爾的“創新氣氛說”[19],他認為“在一個企業集聚區域,存在著濃郁的創新氣氛,新工藝、新思想能很快地被接受、傳播”,這里所描述的“創新氣氛”實際上就是一種協同創新的環境。2、企業創新環境研究階段。在1989年巴塞羅那會議上,歐洲的區域創新環境研究小組(GREMI)最早提出了“創新環境”的定義。他們認為“創新環境”就是在有限的區域內,主要的行為主體通過相互間的協同作用和集體學習過程,而建立的非正式的復雜的社會關系。隨后,他們又提出了“創新網絡”和“集群學習”等概念,并逐漸形成了創新環境學派。Porter在其著名的“鉆石理論”里也充分肯定了環境因素對企業創新活動的重要作用[20]。之后的學者(如Maillat,1995[5];Bramanti & Maggioni,1997[2]等)從創新個體――即企業的行為特征出發研究了創新環境,雖然他們中大部分學者提出企業需要在創新與發展過程中,同當地的大學、研究機構、行會等中介組織及地方政府之間相互合作,建立有效的“創新網絡”,但尚未從產業集群的角度專門探討創新環境這一概念。3、集群創新環境研究階段。1998 年,Padmore等人[7]建立了一個以企業為中心的創新系統模型(GEM模型),并提出了以產業集群為基礎的區域創新系統的三類構成要素:環境(Groundings,包括要素資源和基礎結構設施)、產業(Enterprises,包括供應商和相關企業)和市場(Markets,包括外部市場和內部市場),這標志著創新環境的研究真正進入到產業集群研究的范疇。這一時期的學者通過大量的實證研究發現處于產業集群內部的企業比外部孤立的企業更具創新性(Baptista & Swann,1998[1];Poter,1998[8]),并且強調集群學習環境對集群創新的重要作用(Capello,1999[3];Keeble,1999[4]等),同時也認為創造良好的合作創新環境是提高集群創新能力的重要途徑(Meyer-Stamer,2002[6])。
相比西方國家的研究,我國學者對集群的研究相對較為滯后,早期的學者(如王緝慈,1999[23];王大洲,2001[22];蓋文啟,2002[13];胡太山,2002[15];黃中偉,2004[16]等)主要運用“創新網絡”的概念對影響集群發展的各類因素進行了研究。李勇剛(2005)[17]首次將產業集群的“創新環境”和“創新網絡”的概念區分開來,他認為產業集群的技術創新環境是指集群促進企業不斷進行技術創新的特有的環境因素,包括基礎設施環境、市場環境、勞動力環境、制度法規環境、技術環境和社會文化環境六個方面。陳赤平(2006)[10]則將集群技術創新的外部環境劃分為四個層次:產業或部門層次的外部環境、區域層次的外部環境、國家層次的外部環境以及國際層次的外部環境,并對每個層次的內涵作了詳細的闡述。
上述的文獻回顧表明,理論界對創新環境的研究尚不成熟,尤其是國內的學者,鮮見有學者專門從集群角度全面地對自主創新環境評價體系進行研究,因此本文將從不同維度專門研究集群的自主創新環境,下面筆者首先對集群自主創新環境的概念進行闡述。
產業集群(Industrial clusters)的概念最早是由波特提出的,他認為集群是指在特定區域中,具有競爭與合作關系,且在地理上集中,有交互關聯的企業、專業化供應商、金融機構、相關產業的廠商及其他相關機構等組成的群體,集群代表著一種在效率、效益、柔性等方面具有明顯創新優勢的組織形式(Porter,1998)[8]。從上述定義中可以發現產業集群具有明顯的地理性、產業關聯性和創新性,產業集群的發展與創新密切相連、不可分割。理論界對“自主創新”的研究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就已出現,但直到目前尚未形成通說,比較有代表性的是周寄中教授[28]給出的定義,他認為自主創新(Self-oriented innovation)就是指通過提高科技原始性創新能力、集成創新能力和引進消化吸收能力,因而擁有一批自主知識產權,進而提高國家競爭力的一種創新活動。姚凌(2004)[25]總結了蓋文啟和王緝慈(1999)[12] 等一些經濟地理學家對區域創新環境的定義,提出區域創新環境是指一定區域內,在行為主體(包括企業、科研機構、政府、中介組織等)間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與交流基礎上所形成的,有利于創新的經濟社會文化環境,包括基礎設施環境、社會文化環境、制度環境及學習環境。韓立民和趙新華(2006)[14]則認為企業自主創新活動的外延就是指企業外部的各種創新環境因素,包括政府政策、市場環境、創新投入的外部資金來源和制度基礎四個方面。張微(2007)[27]提出了“城市自主創新環境”的概念,他認為城市自主創新環境是指“城市創新主體之間在長期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與交流的基礎上所形成的相對穩定的系統,自主創新環境的營造是一個綜合性的系統,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科技和教育等方面的內在聯系?!?/p>
根據上面的綜述,特別是借鑒“區域創新環境”和“城市自主創新環境”的概念,本文認為:集群自主創新環境就是指一定區域內,與集群發展相關聯的各行為主體(包括企業、科研機構、政府、中介組織等)間通過長期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與交流所形成的有利于提高集群自主創新能力,進而提高產業集群競爭力的相對穩定的綜合系統。這一系統包含六方面的構成要素:制度法規(System)、社會文化(Culture)、人力資源(Human resource)、基礎設施(Infrastructure)、社會服務(Social service)和市場經濟(Market economy)六類環境,我們將集群自主創新環境的系統模型稱之為“SCHISM模型”(如圖1所示)。
集群的自主創新環境具有如下特征:1、多元性。這一綜合系統內部的構成元素是多元的,不但包括有利于集群自主創新的硬環境(基礎設施環境、人力資源環境和市場經濟環境),還包括鼓勵集群內部自主創新的軟環境(體制法規環境、文化環境和社會服務環境)。2、區域性。由于集群具有明顯的地理特征,受不同地區社會文化環境和自然條件的差異影響,集群的自主創新環境自然會帶有顯著的區域特色。3、層次性。集群內部和外部的環境都會影響到集群主體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在國際經濟一體化、通訊網絡發達的今天,產業集群的發展同地區政策法規、國家宏觀調控甚至是國際經濟形勢息息相關,因此,集群的自主創新環境也具有層次性,可以分為地區層次、國家層次和國際層次三類(陳赤平,2006)[10],每種環境所處的層次視環境對集群自主創新的影響程度而定,而本文的研究主要針對地區層次的環境。4、協調性。在知識經濟時代下,集群的自主創新不能單純依靠單一主體的行為,而是不同主體(包括企業、科研機構、政府、中介組織等)之間有機結合、高效協作的過程,因此集群的自主創新環境具有一定的協調性,任何一個主體協作中斷或供需錯位都會導致良好的自主創新環境被破壞。5、動態性。為了進一步促進集群內創新活動的發生,集群的自主創新環境會隨著客觀條件的變化隨時進行自我更新和改善,因此,集群自主創新環境的穩定是相對的,系統內部各元素的動態發展則是伴隨集群發展過程始終的。
三、產業集群自主創新環境評價指標體系
在經濟全球化、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背景下,集群作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必然會受到來自地區、國家,甚至是國際層面各類環境因素的影響,根據相關的文獻分析和上文對集群自主創新環境的定義,本文認為可以從以下六方面要素出發構建評價指標體系(見表1):
1、 基礎設施環境
熊彼得在對創新含義的解釋中提到:取得或控制一種原材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給來源,不管這種來源是已經存在還是第一次創造出來的也是創新的內容之一。集群的基礎設施環境(包括硬件資源)與企業的創新活動密切相關,它是集群內部創新產生的最基本的物質保障,除了包括一般意義上的交通、能源、電力通訊等以外,主要是指為區域創新主體服務的公用設施,包括公用圖書館、公共實驗室、公用會議室、公共信息服務網絡以及其它一些為知識的交流學習提供公共空間的有形設施(蔡秀玲,2004)[9]。集群中的企業通過這些技術創新基礎設施,可以跨越許多無形的障礙,方便快捷地接觸到技術創新思想的來源及知識、信息,從而促進技術創新(李勇剛,2005)[17]。結合相關文獻,筆者使用以下幾個指標來測量集群的基礎設施環境:集群所在區域大學及各類研究機構的相對數量、公共圖書館的相對數量、公共數據庫的完善程度、專利授權的數目、計算機及無線網絡的覆蓋率等。
2、 市場經濟環境
集群所在區域的經濟發展水平與集群的自主創新能力密切相關。一般來說,第一產業比重較大,且生產現代化程度不高的地區,由于長期以來相對穩定的生產方式,創新不容易發生;而在二三產業比重較大的地區,由于相對激烈的競爭,企業為了適應市場的變化需要不斷對產品、技術和服務等進行改良,創新活動發生往往比較頻繁(崔浩敏,2007)[11]。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尚不健全,市場競爭秩序不規范,地方保護主義嚴重,那些處于行政壟斷或過度競爭中的企業難以通過平等有效的競爭尤其是技術競爭獲得發展,這使得企業缺乏技術創新的動力和能力(廖少綱,2008)[18]。因此筆者認為集群所處的市場結構的合理性、集群的產業配套條件和專業化協作水平等都是影響集群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因素,良好的市場經濟環境將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發展,反過來,自主創新也能促進集群乃至整個區域經濟的發展。
3、 人力資源環境
人才作為企業自主創新的核心力量,決定著集群自主創新的能力和發展潛力。企業的各項創新活動的開展都依賴于人的行動和參與,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表明,人才的培養和儲備、人力資源的規模和質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自主創新的深度和廣度。集群人力資源環境包括對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機制、企業對優秀人才的激勵措施、集群內部人才信息網及人才儲備制度的建立、人才交流平臺的搭建等。人才的高流動性對于集群內部某個企業來說是一種資源的流失,但是對整個區域來講卻是有利的,人才在不同的部門、企業之間流動有利于知識的交換和碰撞,從而產生創新的火花。因此,集群內應當對人才“跳槽”保持寬容的態度(葉帆,2006)[26],重視人才,堅持“人才是第一資源”是集群獲得創新動力的源泉。
4、 社會文化環境
集群的文化環境是自主創新軟環境的重要部分之一,包括集群內勞動力的文化水平、價值觀念、社會風氣等,它將直接影響到人們是否有追求創新的熱情,人與人之間是否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關系(李勇剛,2005)[17]。Michael Porter從競爭優勢的角度認為,基于文化的優勢是最根本、最難模仿的、最持久和最核心的競爭優勢,要加強國家的競爭力,最艱巨的任務之一就是如何改變經濟文化[21]。同時,創新具有明顯的地域特色和文化烙印,培養良好的創新文化是集群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的催化劑和動力源泉。結合相關文獻,本文將促進集群自主創新氛圍形成的文化環境概括為以下三方面:1、以科學精神為導向的自主創新氛圍,包括科學態度、科學信念、科學道德、科學方法、科學法規等。2、激勵和寬容并存的自主創新氛圍。集群的主體應當擁有鼓勵創新的企業文化,敢為天下先、敢于進取、敢冒風險、寬容失敗。3、競爭與合作并駕齊驅的自主創新氛圍。由于自主創新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要發揮整個區域乃至社會的創新資源,官、產、學、研、金各方資源積極配合、相互合作,同時,為適應市場變化的需要,企業應當通過競爭不斷提升自我,激發員工的創造積極性和工作效率。
5、 制度法規環境
自主創新的制度法規環境是指政府通過一系列的制度、政策和法律規條來有效保護自主創新者的合法權益,以促進自主創新的總體進程。政策制度可以激勵和引導企業和個人的創新熱情,完備的法律體系可以保護創新企業和個體的利益。在信息技術日益發達的今天,新技術一旦被發明也就意味著全世界其他地方的人可以使用并模仿制造,如果沒有對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人的創造積極性會受到極大的制約,需要通過對知識產權的激勵和保障為技術創新提供持久的動力。金融、稅收、財政、產業政策的效果可以衡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環境,知識產權保護、政府采購效果、人才激勵效果和相關法律保障可以衡量企業技術創新的制度環境(王影,2006)[24]。結合相關文獻,本文認為寬松的財政稅收制度,有效的人才激勵制度,完善的技術交易制度,區域投融資制度以及有效的企業評價和認定指標體系建立都為集群的自主創新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基礎。
6、 社會服務環境
所謂“社會服務”是指以提供勞務的形式來滿足社會需求的活動。狹義的社會服務指直接為改善和發展社會成員的生活福利而提供的如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生活福利服務,而廣義的社會服務包括生活福利、生產和社會。社會服務為集群的自主創新提供了信息交流、技術決策及資源配置的平臺,促使政府和各創新主體與市場之間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對降低創新成本、化解創新風險、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成生產力、提高創新效率都有重要的作用。王影(2006)[24]曾用政府機構的服務水平和中介機構的服務水平來衡量企業的技術創新支撐服務體系,中介服務機構主要通過信息咨詢服務、技術開發與推廣、新技術交易服務、金融服務、創新培訓服務、企業孵化服務、國際化服務等職能服務于企業創新活動。本文認為良好的自主創新社會服務環境可以大致歸結為以下幾方面:社會治安秩序良好;行政管理的效率高;交通物流業發達;中介服務機構完善;地區的綜合影響力大等,具體到指標如表1所示。
四、小結
本文在吸收國內外現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合對集群自主創新環境定義與內容的闡述,提出了集群自主創新環境的“SCHISM模型”,并建立了一套包含硬環境和軟環境的評價指標。這套指標中的硬環境主要包括基礎設施、市場經濟和人力資源環境,軟環境主要包括社會文化、制度法規和社會服務環境,在這六個維度下本文又設置了30個具體的指標。受到數據獲得的限制,本文僅從理論上對集群的自主創新環境內容進行了闡述,下一步,筆者將采集相關數據,并運用多因素模糊綜合評批模型和層次分析模型對國內部分地區產業集群的自主創新環境現狀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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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為校級科研項目:“供求均衡視角下河南省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研究”(項目編號:2016-PK-30)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7年2月28日
一、國內外研究現狀
(一)國外研究現狀。近年來,國外學者們從農村商業性金融機構、非正式金融組織、農村金融產權制度及農村金融管理體制等方面對農村金融體系進行了大量研究。Wyn Grant和Anje Mae Namara(1996)以英國和愛爾蘭地區農戶的外源資金供應者為研究對象,通過實地走訪金融機構的方式,針對農村信貸金融機構商業化發展前景的問題進行了深入探究,得出創新型金融產品和借款機會會得到農戶充分利用的結論。Hans D.Seibel(2001)認為農村金融市場在規模、延展性、持續性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提出非正式金融組織正規化的觀點。Neil Argcnt(2000)通過大量研究,得出現代股份合作制將會逐漸取代互助合作制的農村金融機構產權制度的結論。
(二)國內研究現狀。國內學者對于農村金融的研究可以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農村金融市場供求方面:葉興慶(1998)認為供給型金融抑制是我國農村金融抑制的主要表現形式,原因在于農戶在向正規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借款數量受限;農村非正規金融研究及利率確定方面:江春(l998)認為民間信貸利率的高低由借貸者關系、淡旺季節、資金供求狀況、期限長短決定;農村金融體制研究方面:何廣文(2006)指出農村金融主體產權改革不全面是導致信貸利率不能真實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主要原因。
二、河南省農村金融需求、供給現狀
(一)河南省農村金融需求現狀。河南省農村金融需求主體因受省內種種原因的影響,而表現出和其他地區農村金融需求主體不同的特點:第一,農戶資金需求量小且地區間差異大。河南省農戶的經營模式大多規模較小,因而所需貸款額度較小。而且,河南省不同地^農戶的生產生活狀況差異較大、經濟發展水平高低不同,進而地區間農戶對資金的需求量差別也較大;第二,農戶資金需求以非農生產和生活為主。相關資料顯示:河南省農戶在取得金融機構貸款后,他們首先把所貸款項投入非農生產,其次是生活用途,最后才是農業生產,其中民間私人借貸資金中87%的比例用于非農生產和生活用途;第三,農戶資金需求主要依賴非正規金融。據有關調查顯示:河南省農民在融資時,86%選擇向親人朋友借貸,28%選擇信用社和農業銀行;7%選擇其他正規金融機構。
(二)河南省農村金融供給現狀。有關數據顯示:河南省在2014年的時候小型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已達5,270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網點達250個;整個省在農業方面的貸款在2015年達4,567億元,占全部貸款的90%。這些數據說明具有合作性、商業性、政策性的農村金融體系在河南省已初步建立。盡管如此,在供給方面,河南省農村金融仍然存在很多問題:第一,國家所有的商業銀行資金供給量減少。1990年開始,隨著國有銀行商業化改革速度加快,部分中國農業銀行也大規模地撤離農村地區,這無疑增大了農村資金供給的壓力;第二,政策性金融功能不夠完善。因農村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職能存在交叉,再加上農村金融業務單一、功能不全的特點,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發揮作用,導致大量的農村儲蓄資金用于非農業生產和經營,甚至轉向城市;第三,農村合作金融競爭意識增強。在將盈利作為首要目標時,合作互助的性質驟變;服務范圍、業務對象逐漸變化,貨幣流向經營效益好、風險低的農村企業,而對農戶的資金支持大大削弱。
三、河南省農村金融供求存在的問題
(一)貸款需求總量多,供給總量少。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農村經濟以及農業均呈現快速發展態勢,然而農村金融機構在資金供給量方面并不能滿足農戶日益對資金的需求。同時,由于儲蓄存款在農村轉化為投資的能力不充分,農村金融供給增長空間進一步受到抑制。盡管農村信用社在農村金融方面起著中流砥柱的作用,但由于其受種種因素限制而在金融市場上表現出競爭力不足的態勢,很難有足夠的資金供給農村金融需求。
(二)信貸主體單一化,需求主體多樣化。普通農民、農村企業、養殖農戶、農產品加工廠、銷售小商品的個體戶等都是農村信貸資金需求者,他們是具有多元化、多樣化發展的農村信貸需求主體。然而,農村金融機構在資金供給方面總是要求資金使用在其規定的范圍內。例如,農村信用社在向農村企業提供貸款時,它不會考慮農村企業多樣化、個性化需求,因為它不僅對貸款用途進行了明確規定而且主要提供小額信用貸款和抵押類貸款。
(三)不匹配的信貸資金限額。大額度貸款資金足夠,小額度貸款資金不足是農村信貸資金主要特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大都實力雄厚、資信良好,盡管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資金需求屬于大額商業性農業貸款,因其借款風險比較小,所以資金需求容易得到滿足。但是,廣大農戶以及農村中小企業的貸款需求卻不易得到滿足,主要原因是:生產經營風險大、貸款需求額度小、辦理手續繁瑣。2011年,作為中小額借款發放率最高的農村信用社,6,000元額度以下的貸款次數占所有貸款次數的27%,12,000元額度以下貸款資金僅占總的農貸金額的20%。
四、優化河南省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對策
(一)完善發展農村金融機構的支農功能。完善河南省農村金融機構的支農功能可以從以下三點著手:第一,農業發展銀行要改善資金來源和業務結構,進一步加大支農力度;第二,農村信用社要不斷優化其治理結構,增強其服務職能;第三,引導縣以下的郵政儲蓄資金回歸農村,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
(二)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合理引導非正式金融組織。河南省農村金融改革勢在必行,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探究:第一,完善政策性金融機構在補償方面的制度創新,引導政策性金融機構增大對農村地區的資金投入;第二,深化河南省農業貸款收益補償制度,完善利率管理制度改革。例如,為了提高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村經濟發放貸款的熱情,在利率管制方面,可以制定一些特殊的優惠政策甚至取消。
(三)強化農村金融產品創新。農村金融機構要不斷開發新的信貸產品及新的服務方式才可以滿足農村金融的多樣化需求。農村金融產品要根據不同需求主體的差異性,開發適合需求主體的金融產品,既要確保它的可操作性,又要確保農村金融服務朝著更好的方向發展,最終實現提高農村金融服務的目標。
(四)治理農村信用環境,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政府、銀行以及企業之間的關系等共同構成了農村的信用環境,只有各個組成部分協調發展才能讓農村資金供求發展呈現最佳狀態。首先,地方政府必須加強農村信用法制建設,大力整治信貸投資外部環境,嚴肅追究惡意違約者的法律責任,提倡誠實守信,創造既安全又守信用的良好農村金融氛圍,以全新的信用面貌引進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為農村發展提供資金;其次,不斷完善農村誠信體系建設;最后,組織好農村企業與農村金融機構的接洽,構建企業和銀行可以自由地相互選擇的信用貸款平臺。
(五)引導農業保險健康發展。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可以大大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政府應結合社會各方的投資,設立既符合河南省農業經濟發展狀況,又與保險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業保險機構。農業保險機構在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原則下采取農戶、農村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出資及政府補貼的形式投保。對農業保險機構的發展采用鼓勵的方式,鼓勵其多元化經營,鼓勵其投資主體不斷擴大化,鼓勵其引進外資等。
河南省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巨大工程,我們要在市場化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方向的引導下,根據河南省農村金融需求特點創新農村金融體制,實現河南省r村金融又好又快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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