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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認為,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系統由五個相互關聯的要素組成,即包括管理監督與控制文化、風險識別與評估、控制活動與職責劃分、信息與交流、監管活動和錯誤糾正。結合管理學的一般原理,可以通俗、簡潔地把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因素概括為五個,即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交流、監督管理。如果將內部控制視為一個“系統”,則更能真切地反映內部控制是有特定構成要素、各要素之間、要素與整體、整體與環境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有明確的目標,有特定功能的系統本質;同時,強調內部控制的系統性還在于防止孤立地、片面地看待內部控制的各構成要素,將內部控制的各構成要素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發揮內部控制的整體功能。
從組成內部控制系統各要素的關系看,(1)內部控制環境是整個系統的基礎,是影響商業銀行內部控制作用發揮的各種內部因素,表現為銀行管理者對內部控制的態度以及經營風格、從決策層到作業層的每個層次都有明確職責分工的組織結構、獨立于銀行的決策層和管理層的監事會和審計稽核機關的機構、監管當局對內部控制的重視程度及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與支持程度的外部影響等方面;(2)風險識別與評估旨在發現和計量商業銀行實現其目標的過程中存在的不確定性,為控制活動指明了具體的方向,內部控制最重要的目的也是在此。所以,商業銀行在構建內部控制機制時,必須充分考慮各種風險,并將其納入到有效的內部控制之中,保證有充分的程序和資源來進行風險評估。同時,還應對不斷變化的情況及條件做出反應,包括對內部控制制度加以可能的修改,及時涵蓋任何新的或以前未進行控制的風險。(3)控制活動是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系統的核心,是具體實施內部控制的過程,這些活動包括審批、授權、核實、會計控制、資產保全及其職責分工等??刂苹顒油ǔ0ㄈ齻€因素:制定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執行這些規章制度程序;對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按照報告程序的規定及時反饋,并督促其采取糾正措施。(4)信息與交流為各個要素的溝通,引導內部控制系統有效運行,確??刂颇繕说膶崿F提供支持。商業銀行內部信息系統包括反映經營管理狀況、遵循相關法規制度的情況、財務報表資料的情況,也包括反映外部環境、提供決策支持的各種信息等。這些信息應當及時可靠并具有連續性,此外,有效的交流對內部控制體系的運行同樣也是必不可少的。(5)監督管理是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業務部門對內部控制的管理監督以及內部審計稽核部門或外部監管機構的再監督、再評價與糾正偏差活動的總稱,處于內部控制系統的最頂層。一般在下列方面提供監督服務:評估管理制度的效率和效果,評估資產風險,針對問題提出改進意見,查驗經濟交易的合規性與合法性。
隨著銀行商業化改革的推進,我國商業銀行越來越感到強化控制的重要性,在不斷探索的過程中,先后出臺了許多內部管理措施和文件。伴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因內部管理不善、風險未得到很好的控制而引發的違法犯罪事件屢見不鮮,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難估其數。而與此同時,內部控制的理論和實踐在國際上已經取得很大的發展。1992年,美國coso《內部控制:整體框架》報告;1998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提出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系統框架建議的十三項原則;2004年,coso在1992年《內部控制:整體框架》報告的基礎上,結合《薩班斯—奧克斯法案》的相關要求,了《企業風險管理:總體框架》的研究報告。這一國際化趨勢引起了中國金融界特別是商業銀行的廣泛關注,開始在銀行業加大內部控制的推行力度,其中影響比較大的規范性文件有《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辦法》等,這些文件吸收了內部控制的國際先進理論成果,也充分考慮了我國商業銀行的現實狀況。
盡管在相關法規的要求和指引下,我國商業銀行在建立健全資金經營、信貸管理、財務核算、稽核監督等內部控制上逐漸取得了較大的進步,但在制度設計和實施操作等問題上還存在著許多缺陷和不足,內控制度還不能完全適應防范風險的需要,主要表現為:(1)內部控制的組織形式還不合理。從外部組織形式講,所有者缺位、產權不明、分支機構設置不經濟等問題比較嚴重;就內部組織機構而言,機構設置重疊、部門和崗位職責不清、相互之間信息互動不暢等現象也比較突出。(2)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缺乏監督制約機制。例如,有的商業銀行還沒有按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以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有的商業銀行決策機構與執行機構重合,導致內部控制機制的喪失;有的股東大會及監事會形同虛設,沒有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3)內控制度不健全,不適應現代業務發展的需要。(4)內部控制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有的商業銀行作為對內部控制進行再控制的審計稽核部門直接接受行長的領導,工作不夠超脫,獨立性或權威性不夠,經常監督大多流于形式,不能起到查錯防漏、糾正違規、強化管理、控制風險的作用。(5)風險控制體系不健全,對內部控制的評價與監督不夠。
為此,我國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認識到自身在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問題,正確估價潛伏在業務經營發展過程中的風險,進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內部控制。其中,最主要的是:(1)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積極推進我國商業銀行股份制的改造或完善,建立決策、執行和監督分離的相互控制的公司治理結構,為內部控制奠定堅實的組織基礎,解決所有者缺位、產權不明、制衡機制失效等問題。(2)建立經濟、高效的分支機構網絡,解決內部控制機構重疊、控制效力低下、控制成本高等問題。(3)建立和完善董事會結構,確保董事會履行其受托職責。(4)強化監事會的建設,提高監事會對銀行經營管理的監督作用。核心應是:提高監事會成員的資格要求,應力求選擇那些具有正義感、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的專業素質的人擔任監事;要確保監事會參與銀行經營管理決策的全過程,以便實施過程監督,并知曉經營管理情況,為更好地實施監督提供信息基礎。(5)改革內部審計稽核組織體制,按照獨立性原則,將對行長負責的審計稽核體制改為隸屬于董事會,在董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6)以資產質量、經營效益和風險狀況為核心,從新調整對各分支機構業務經營活動的授權授信權限和資源配置,撇棄以往的按規模大小或按人頭的多少分配資源的做法,以此塑造內部控制的激勵機制。(7)提高內部控制的效力和效率,加強以電腦為基(根)點、網絡為渠道的信息流通系統建設,增強內部控制信息的采集、交流,以此提高內部控制的效力和效率。
花旗銀行總裁沃爾特.維斯頓這樣說:“事實上銀行家從事的是管理風險的行業。簡單來說,這就是銀行業。”可謂一語道破天機,直擊問題要害。風險無處不在的市場經濟中,銀行因為承擔風險而生存和發展,銀行因為經營風險而精彩和繁榮。毫無疑問,未來銀行業的競爭將集中在風險管理能力上展開,內部風險控制能力成為銀行核心競爭力的核心元素。
參考文獻:
[1]趙其宏.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經濟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
[2]吳玉峰,董芷苓.銀行管理會計工作指南.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審計司.商業銀行審計指南.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
一、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1983年設立中央銀行之前,我國的銀行都是國有“專業”銀行,沒有股份制銀行或民營銀行,更無合資銀行或外資銀行,銀行信貸資金實行統存統貸,財務管理實行統收統支,國家對銀行及其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當然不需要存款保險制度。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和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中心,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并存的金融體系,優勝劣汰這一市場機制已經引入金融市場,商業銀行作為經營貨幣信用的企業實體也會因經營不善而破產倒閉,“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因解散、撤消和被法院宣告破產時,應優先支付存款人本息,因此儲戶的利益得到保障。然而,當商業銀行因嚴重虧損等原因破產時,已很難有足夠資金支付所有儲戶的本息。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比例已經很高,有的已出現支付困難,而其負債的一半以上是儲蓄存款,一旦出現銀行倒閉,最大的受害者將是廣大儲戶,這無疑會給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國民經濟的運行造成嚴重損害,甚至引發社會動蕩和危機。因此,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穩定金融秩序,已是十分迫切和重要。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高速增長的居民儲蓄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長期以來,居民儲蓄一直是大多數人的首選投資方式,到目前為止,全國居民儲蓄存款已超過10萬億元,而作為信貸資金主要來源的儲蓄存款,也是銀行對億萬儲戶的硬負債,到期必須還本付息。然而,商業銀行資產運用中的風險及風險程度一般存款人并不知曉,這種信息不對稱使得存款人的利益可能變得沒有保障,若銀行倒閉,首當其沖的受害者將是普通存款人。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商業銀行因種種原因而發生支付困難或倒閉時就能較充分地保護存款人、特別是小額儲戶的利益,避免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從而有利于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運行。
(二)銀行業的穩定運行需要存款保險。自有資本是銀行抵御金融風險的重要屏障,是衡量銀行信譽的重要指標,銀行經營發生損失,最終只能以自有資本來抵補。一般而言,自有資本比重越高,銀行經營的安全系數越大。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雖資產規模龐大,但資本金嚴重不足,遠遠低于《巴塞爾協議》規定的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且其資產質量較差,據估計,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高達25%,某些地區甚至達到40%,銀行業的經營已經出現了高風險的趨勢,一旦因其經營不善論文格式而倒閉,將直接威脅存款人的利益,且極易對社會產生連鎖性的破壞影響。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投保銀行出現經營困難時通過存款保險拯救,可以避免擠提風潮,進而避免整個金融體系受個別破產銀行的影響出現大的震蕩,將銀行經營失敗的社會成本降低到最小,實現銀行業的穩定運行。
(三)存款保險是完善銀行業監管的重要方面。銀行監管的目的在于保障銀行業安全經營,其監管措施有三類,即預防性措施、臨時救援措施和事后補救措施,后兩類措施則主要是指存款保險制度。商業銀行參加存款保險后,存款保險機構必然要對被保險銀行的資產運用進行監管,促使其按照穩定性原則開展經營活動;而當投保銀行經營破產或支付困難時,則由存款保險機構進行拯救或直接代為兌付存款,提供事后補救。存款保險制度也就成為銀行業監管體系的最后一道屏障。
(四)銀行業的對外開放需要存款保險。我國的金融市場正處于對外開放的進程中,按照我國加入WTO的承諾,2006年底前全面開放金融市場,越來越多的外資銀行將進入中國市場開拓業務。這些外資銀行,大多是私營銀行,其經營狀況除受自身業務的影響外,還受母國的政治、經濟以及其總行和其他分支機構經營狀況的影響。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保證我國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轉,有必要由境內存款保險機構對其存款進行保險,而外資銀行為了自身業務的更好發展,也希望中國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五)頻繁發生的各國銀行危機給我們以警示。20世紀90年代以來有關國家頻繁發生的銀行危機充分說明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發生困難以至于破產的事情將難以避免,且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危害和破壞作用極其巨大。我國應吸取其教訓,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防止因銀行擠兌而導致社會動蕩的悲劇在我國發生。
二、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思路
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應在借鑒發達國家行之有效之處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它應該既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又能監督投保銀行的經營活動,以確保金融機構不濫用存款保險制度去進醒過度風險經營,把銀行的信用風險降低到最小,促進銀行業的穩定發展,保證整個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轉。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首先明確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可分為單一職能型和復合職能型。單一職能是指存款保險機構只擔負著保護存款人利益的職責。復合職能則是指存款保險機構除保護存款人利益以外,還對參加保險的投保銀行進行監督、檢查,對經營失敗或有問題的投保銀行提供資金援助等拯救措施。從世界各國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演化過程為看,復合職能正在逐步取代單一職能。因此,我國存款保險機構應采取復合職能模式,其基本職能應包括:11保險救助職能。即當投保銀行出現經營或清償力危機時,存款保險機構動用保險基金對其進行救助,防止銀行出現擠兌、破產倒閉和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而導致銀行業出現系統性風險。這是存款保險機構最為重要的職能。21保險補償職能。如果救援無望或救援失敗,存款保險機構通過保險基金補償存款人損失,保護存款人利益,重振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31接管破產銀行職能。即存款保險機構采取轉移投保存款、購買承擔和資助兼并收購等方式構接管破產銀行。41監督職能。包括要求投保銀行定期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對其風險狀況進行稽核監測,其目的在于對投保銀行的經營狀況和有關存款保險的風險狀況進行準確評估。及時防范和發現銀行有無違規經營行為或經營管理不善,并要求其改正。若投保銀行拒絕“道義勸告”或改進不力,存款保險機構有權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和終止對該銀行的繼續保險,并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通報。
(二)設立存款保險機構的一般存款保險機構由政府出資創辦并管理或政府與銀行共同出資創辦并管理、或由銀行業出資創辦行業性質的存款保險機構等三種類型。由政府出資創辦并管理的存款保險機構,其優點是便于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有很大的權威性,但政府獨資建立存款保險機構會進一步加重國家財政壓力,也不利于調動各大銀行參與的積極性。完全由銀行業自行出資創辦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但存款保險機構的信譽和宏觀調控能力將會削弱,并且不便于政府的介入。鑒于存款保險制度的重要性,采用政府和銀行業共同出資組建的形式比較好,存款保險機構的業務活動接受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督和控制,同時,參股的各大銀行有權享受存款保險。這樣,既可以提高存款保險機構的信譽和實力,又可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工具,強化其宏觀調控能力。
(三)確立存款保險的對象和范圍。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大多數國家確定保險對象時以其所在空間地域為原則,即包括本國領土內的全部存款金融機構。就我國銀行業狀況而言,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雖然規模龐大、實力雄厚,但其資產質量低下,與龐大的風險資產相比,自有資本嚴重不足,承擔金融風險沖擊的能力實際上很弱;區域性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規模較小,經營風險十分巨大。顯然,內資銀行是存款保險的主要對象。而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及銀行業的穩定運行,中外合資銀行及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也應成為存款保險機構的投保人。因此,存款保險的對象應為我國境內所有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存款保險的范圍應確定為居民儲蓄存款和企業單位存款,居民儲蓄是我國銀論文格式行存款資金的最主要部分(占銀行存款的50%以上),也是存款保險的重點所在;銀行存款的另一個重要內容是企業單位存款,目前企業存款約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37%。兩者之和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90%以上,這兩部分存款有了保障,銀行業的穩定也就有了保證。超級秘書網
(四)選擇存款保險的形式。存款保險的形式可分為:11強制保險方式,即依法規定金融機構必須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如日本、加拿大等國;21自愿投保方式,即是否參加存款保險由銀行自行決定,法律并無強制規定,如德國、意大利等國;31強制與自愿相結合方式,如美國法律規定所有聯邦儲備體系成員的州銀行必須參加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非聯邦儲備體系的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可自愿參加。鑒于我國銀業自律比較差,加之我國居民及銀行的風險意識不強,采取自愿參加的形式,許多銀行為了降低經營成本極有可能不參加存款保險,存款保險制度預期目的將無法達到。因此,宜采取強制性保險的方式,即國家通過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境內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區域性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信用合作社、民營銀行、外資銀行和合資銀行在內的所有銀行業機構均須參加人民幣存款保險,從而實現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業穩定的目的,同時也使得所有的銀行在同一水平上競爭。
(五)明確存款險的標的、金額和賠償方式。不同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中規定了各自的保險標的和各不相同的最高保險金額,而存款保險的賠償則有三種不同方式:即全額賠償、部分賠償和分段比例遞減賠償?;谖覈用竦慕鹑陲L險意識尚不很強,單項存款規模小、結構簡單的現狀,遵循保護小額存款、促進存款增長、穩定金融市場的原則,采取分段比例遞減的賠償方式較為適宜,即規定存款保險理賠最高額(現階段可暫定為20萬元),在這一額度內的部分給予100%的賠償,超過最高點的增加額分段按遞減比例賠償。這種全額賠償與部分賠償相結合的方式,可以使存款銀行與存款人之間形成一種聯合保險,促使存款者關注銀行的經營狀況,謹慎選擇銀行,同時督促銀行加強內部控制與管理,增強競爭能力,穩健經營。
(六)合理確定保險費率。存款保險費率有固定費率和浮動費率之分。固定存款保險費率是指保險費率一定,保險費金額取決于存款總額的大小,而與銀行自身的經營狀況、資產風險無關。固定存款保險費率即保險費是按存款規模確定一個固定額。雖然簡便易行,但存在著風險控制缺陷,沒有體現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經營好的銀行和經營差的銀行、資產質量好的銀行與論文格式資產質量差的銀行在保險費率上沒有差別。浮動保險費率是依據銀行經營狀況和資產的風險程度不同實行差別費率。保險費率不固定、根據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的風險評估來確定保險費率,對資本充足率較高、資產質量好的銀行給予較低的保險費率,而對風險程度較大的銀行實行較高的保險費率,可以促進銀行加強自身業務和風險控制,強化銀行的風險意識和穩健運營,并減少商業銀行因參加存款保險而產生的道德風險。浮動保險費率取代固定保險費率已成為存款保險費率的發展方向,考慮到我國銀行業信用風險評估制度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初期可實行固定費率,待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銀行信用風險評估制度后,再逐步改行浮動費率。
參考文獻
金融創新在改進金融服務、鼓勵直接融資和減輕間接融資壓力的同時,又削弱了存款準備金的功效,降低了貨幣供應量與GDP的相關度,貨幣供應量作為中介目標的地位受到置疑。適應我國金融創新發展的需要,建立貨幣政策體系自身的創新機制和動態的自我調整機制,以減少金融創新給金融宏觀調控帶來的負面影響勢在必行。
一、金融創新對存款準備金的影響
由于任何一個時點上的貨幣供給量都可以視為基礎貨幣和貨幣乘數的乘積。而貨幣乘數可以表示為:K=1/(rhe)。其中:r是法定存款準備金率,h是現金漏損率,e是超額存款準備金率。中央銀行一般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來改變貨幣乘數,控制商業銀行的貨幣創造,從而調節貨幣供應量。但金融創新使得貨幣乘數中的有關變量不斷發生變化,致使中央銀行通過法定存款準備金來調節貨幣供應量的能力減弱。
(一)金融創新縮小了法定存款準備金r的計提基數,從而降低了實際提繳的法定準備金。第一,金融創新使融資證券化趨勢日益增強。大量資金從存款性金融機構流向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繞開了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約束。第二,金融創新改變了金融機構的負債結構比例,尤其是商業銀行、外資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存款在其負債中所占比例逐漸下降。2004年,外資金融機構全年凈拆入資金604億元,同比增長40%,政策性銀行共發行政策性金融債券4348億元。這兩個方面的結果導致整個銀行體系的存款在負債中的比例下降,非存款負債比例上升,因此降低了提繳的存款準備金。2004年,全國存款類金融機構的非存款負債的比例已達22.45%。第三,商業銀行通過創造出的介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之間或逃避計提法定準備金的新型負債種類來減少實際提繳額。如近年來,人民幣理財再次升溫,工商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華夏銀行、北京銀行等都紛紛公開發售以央行票據為主要投資方向的人民幣理財產品。由于法定存款準備金實際提繳額與金融機構負債總額的不對稱,從而使事實準備金率低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并且因近年來金融創新的不斷變化發展,該缺口正在不斷擴大,使法定存款準備金政策工具的作用力被削弱。
(二)金融創新使銀行超額準備金率e的彈性增強,致使法定存款準備率的調控貨幣供應量的作用受到限制。金融創新使貨幣市場高度發展,使超額存款準備金率不斷降低。一是銀行通過調整超額儲備的途徑很多,銀行保持超額準備的機會成本得以提高,從而使銀行盡可能調低超額儲備愿望加強,使銀行超額準備金率的剛性減少而彈性加大。二是貨幣市場金融產品不斷創新,增強了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流動性,各商業銀行才可以盡量壓縮超額存款準備金的數量,擴大貸款投放,同時又可以把大量閑置資金投放貨幣市場,獲取高于央行存款的利率,一旦頭寸吃緊可以隨時通過回購業務,從市場上籌集資金。實證分析也證明了這一點。在1985年—1991年的7年間,銀行超額準備金率基本穩定,保持在13.2%—12.28%之間,偏差是0.92。從1992年—1998年的7年間,銀行超額準備率則大幅下降,一直保持在7.31%—9.54%之間,偏差是2.23個百分點。從1999年—2004年的6年間,銀行超額準備金率進一步下降到5%左右。另外,支付結算方式的不斷創新,大額支付系統、小額支付系統在全國的推廣應用,轉賬結算的速度大幅度提高,從而可以有效降低超額準備金的占用比例。
(三)金融創新使現金漏損率h出現不斷下降的變化趨勢?,F金漏損率h主要取決于可支配收入、持幣的機會成本、公眾偏好與支付習慣、金融制度的發達程度等。金融創新從促進金融制度發達方面對現金漏損率h產生變小的壓力。1985年—1989年,現金漏損率h大致保持在22%左右,1990年—1994年,現金漏損率h保持在18%左右,1995年—2000年,現金漏損率h大致保持在12%左右,2001年—2004年,現金漏損率h則進一步降到10%以內。主要原因:一是POS機的普及、ATM機的推廣,使得隨身攜帶信用卡比帶現金更安全、更便利,大大節約了現金使用量,提現率大幅度下降。二是金融機構開展的工資業務日益為公眾所認同,2004年末,全國金融機構工資總額1.45萬億元,占當年職工工資總額的85.96%。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r、現金漏損比率h和銀行超額準備金率e都會因金融創新而不斷變化,從而導致中央銀行對貨幣乘數的準確預測的難度加大,進而影響了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量的控制。
二、金融創新對貨幣供應量的影響
(一)金融創新使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量的控制難度增大了。主要體現在金融創新使貨幣定義及其計量難度增大。金融創新以后,各種金融資產的流動性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金融資產之間的替代空前加大,模糊了原有貨幣定義中的界限,界定M1、M2、M3,等層次的貨幣的內涵變得十分困難:
一是難以判斷什么是貨幣,或者說貨幣的外延擴大。目前,不但現金、賬本上的存款數字是貨幣,企業通過一定程序發行的公交卡、電話卡也當“貨幣”使用。二是難以計量貨幣的數量,貨幣創造主體出現多元化,削弱了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的控制力。一方面,由于金融創新的發展,使各種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大為增強,模糊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界限,混淆了這兩類金融機構在存款貨幣創造功能上的本質區別,使得貨幣供給由中央銀行(提供通貨)和商業銀行(提供存款貨幣)二級主體,擴展為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非銀行機構三級主體。比如,國庫券、基金、保險單等這些金融資產可以隨時在金融市場上轉讓變現,或者進行質押貸款變為現金,其流動性已經不亞于定期存款,事實上已發揮著貨幣的某些功能。而現行這些流動性極高的金融資產并不在人行的貨幣供應量統計范圍內,對人民銀行的金融決策產生了不利影響。另一方面,在電子商務與網絡金融業務基礎上產生的電子貨幣,其發行正以一種類似于商品生產的方式進行,銀行、信用卡公司、IT企業,甚至一些大型傳統企業,都成為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中央銀行在此過程中的作用受到了極大的約束和限制。如公交部門發行的公交IC卡,電信部門發行的電話卡,等等。但是從目前的統計制度來看,公交卡、電話卡的數量,人民銀行無法統計。三是金融創新部分地改變了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削弱了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的控制能力和控制程度,貨幣供應的內生性增加。近年來一些金融市場方面的創新,如我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允許企業海外上市等,使得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的難度更大,跨國界的金融活動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抵消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操作。如果我國擬實行緊縮性的貨幣政策,但國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卻可以通過境外上市等手段籌措資金,擴大信用規模,于是便在相當程度上抵消了擬實行的緊縮性貨幣政策的政策效應。(二)金融創新使貨幣供應量與經濟發展的相關性降低。貨幣供應量作為調控宏觀經濟的中介目標,與經濟發展的相關性是其有效性發揮的重要基礎。實證分析表明其相關性有下降的趨勢。比如,2003年和2004年,為適度控制金融機構信貸擴張,人民銀行兩次提高存款準備金率,達到7.5%。2004年,M1、M2增長率分別下降5.1和5個百分點,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也有所下降(其幅度均不超過1)。但是2004年—2005年的GDP仍分別增長9.5%和9.9%,增長幅度仍超過往年。主要原因是企業融資渠道多元化,企業投資對銀行貸款的依賴性降低,直接融資的比重相對提高。
三、政策建議
金融創新對存款準備金、貨幣供應量、貨幣的結構和內涵都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和沖擊,因而不可避免地影響到貨幣政策最終目標的實現。因此,中央銀行應積極采取對策,進一步增強貨幣政策的有效性。
(一)加強對金融創新的監控,為建立貨幣政策體系自身的創新機制和動態的自我調整機制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金融創新是市場本身發展力量的自發顯示,而貨幣政策則是政府運用貨幣手段對市場發展中表現出的某些方面的失靈和缺陷進行人為調整和補救。只要這方面的市場缺陷存在,貨幣政策便有存在的必要,兩者的沖擊與調整的對比較量便會持續下去。因此,必須把加強對金融創新的監控作為中央銀行下一步的工作重點,中央銀行要研究建立金融創新監控制度,加快建立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監管部門的金融創新信息共享機制,對金融創新的發展情況、規模大小、對經濟金融的影響程度,進行多層次、多角度的監控,以便對貨幣政策工具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二)應研究對投資理財業務征繳存款準備金的問題。從存款準備金管理來看,不能因為商業銀行有關負債業務在名稱上沒有“存款”二字就不適用于存款準備金制度,對商業銀行向公眾發行的債券或其他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產品應考慮適用存款準備金制度。這樣一方面有利于增強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進金融機構規范地進行業務和產品創新,改進金融服務。
金融制度的移植與創新
健全的金融制度是一國經濟發展的基本前提,而作為一個必須隨貨幣資金流動客觀需要不斷變化的動態系統,金融制度健全與否又取決于其能否針對金融發展而及時、準確地作出適應性的更替,因而,金融制度總是處于不斷的變遷之中。一般來說,金融制度的變遷過程大致通過兩種途徑來實現:一是金融制度移植,二是金融制度創新。
我們可以把金融制度移植理解為某一國家或地區的金融制度中的一部分移植到其他國家或地區,使其成為接受國或地區的金融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對于什么是金融制度創新,有不同的理解。本人認為,金融制度創新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狹義上講,只有從無到有地形成某項全新的金融制度,才能稱之為金融制度創新,但這種情況很難出現;從廣義上講,只要是對原有的或從國外移植來的金融制度作局部調整或某些更新,以適應變化了的實際情況,就可以認定為金融制度創新。本文所探討的是廣義上的金融制度創新。
之所以要進行制度的移植,是因為制度的移植對于移植國家來說有很多的好處。它可以大大降低制度創新和制度變遷的成本,W·拉坦說,制度創新的引入,不管它是通過擴散過程,還是通過社會、經濟與政治程序所進行的制度轉化,它們都會進一步降低制度變遷的成本?!八街?,可以攻玉”,我們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當中,有必要吸收國外的先進技術及一些被市場經濟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這其中就包括金融制度在內。
但是,單純的制度移植只能是“拋卻自家無盡藏,沿門持缽效貧兒”,無異于舍本逐末,其后果可能使自己的發展永遠受制于別人。只有在自我創新的前提下進行制度移植,才能做到揚長避短,優勢互補,相得益彰。
金融制度移植的約束條件
我們不能簡單地理解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是某種金融制度取代另一種金融制度,制度的移植還存在著兩種不同制度是否相容的問題。對于“移植”的部分,必須經過一些相應的變更,以使外來制度本土化才能實施,也就是說金融制度的移植并非是無條件的,在移植的過程中會存在許多約束條件,若對這些約束條件視而不見,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有可能失敗。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種非正式約束,而我們所移植的金融制度屬于正式約束,它與一國的價值觀念、風俗習慣、民族精神等有著廣泛的聯系。薩維尼認為,一國的民族精神決定一國的法律制度。顯而易見,民族精神這一文化因素對一國的法律制度的影響是不應被低估的,正式規則中包含了大量的隱性的非正式規則。新制度經濟學也認為,正式規則只有在社會認可,即與非正式規則相容的情況下,才能發揮作用。因此,別國的某項金融制度若與本國的文化存在重大沖突,那么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會失去效果或產生移植不適應癥。這就要求我們在引入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制度時,既要對來源國的金融制度的文化背景作深入細致的了解,又要對準備移植的金融制度與本國文化的適應性作科學的、真實的評估,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理性選擇。
經濟因素。經濟因素對金融制度的移植,其影響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一國金融制度體系的結構。二是市場經濟發育程度的不同。西方國家市場經濟已經高度發達,而我國的市場體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此,當前我國在融入WTO的過程中,金融制度層面上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難,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原有的金融制度在許多方面帶有計劃經濟的痕跡,這與WTO的許多規則存在一定的沖突。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并非是WTO規則這一正式制度的制定者,使我國入世在事實上就成為強制性變遷的金融正式制度的執行者,而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走的卻是一條漸進式的道路,因此,從西方移植過來的金融制度就有一個在我國改造的過程。這也是我國當前許多金融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原因。
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主要指國體、政體和政治權力的配置方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配置大部分是通過市場來進行的,但政府對資源的配置仍然起一定作用。在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直接來源于政治權力的主要載體——國家,而不是像西方國家那樣,由自然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來自市場本身。由于我國的金融制度變遷是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金融制度供給和需求的主體都是政府,這就決定了在我國金融制度的制定過程中,政府帶有決定性的影響。
我國金融制度移植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金融制度的移植在我國很活躍,這與我國融入WTO后金融業開放程度不斷提高,而原有的金融制度不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有關。但是,由于我們在金融制度的移植過程中,缺乏成熟的經驗支持,存在不少的問題,極大地影響了金融制度移植實效的發揮。這主要表現在::
對金融制度移植的性質、特點和規律把握不是很準。表現在對移植的理解就是“拿來主義”,對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制度與本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環境是否相容,沒有進行深入的對比分析和全面了解,以至于移植來的金融制度在運行一段時間之后實效不大或出現負效應。如在我國設立大區行制度就是從美國移植而來的,當時我們只考慮到為了增強央行的獨立性,減少地方政府對央行各分支機構執行貨幣政策及銀行監管方面的干預這一因素,而沒有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與美國有很大的差別,中國的大區行并不具備美國地方聯儲較強的研究能力和政策制定、執行能力。因而這一制度移植進來之后,原有的問題不僅沒有得到解決,而且還產生了新的問題,由于省會中心支行的地位降低,影響力較小,發揮的作用越來越有限,使得中央政府近來又不得不重新考慮將大區行的制度進行改革。實際上,在中國目前的政治體制下,央行分支機構工作的開展是離不開地方政府的支持與配合的,大區行的改革思路是正確的,但在做法上有些超前了。
表面文章做得多,沒有抓住本質性的東西。一些金融制度的移植基本上只是引進了一張皮而已,對于深層次的內容卻沒有深入領會。如銀行服務業收費制度的推出就是如此,華廈銀行南京分行的一位副行長說得非常好:收費服務是一把雙刃劍,如果沒有過硬的特色服務,一旦某銀行收費了,就等于拱手把自己的客戶讓給了別人。一些銀行在引入這項制度時,只看到了服務收費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卻忽視了在收費的同時是以提高服務質量為前提的,結果導致這項制度在國內推出后遇到了很大民眾及某些行業的抵制。
金融制度移植,實質上是一個外來的金融制度本土化的過程。因此,我們在對待金融制度移植這個問題上,一方面要從本國實際情況出發,對要進行移植的金融制度進行篩選揚棄,擇優汰劣,尋求最適合我國目前金融業發展現實狀況的金融制度作為移植的對象,并結合內外環境約束加以改造和具體化;另一方面,要辯證地否定本國原有金融制度上不合理的地方,保留其合理成份,在此基礎上走向融合創新,最終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制度體系。
參考資料:
1.盧現祥,西方新制度經濟學[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3
金融是經濟的核心,而金融穩定則關系到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穩定。金融穩定是指金融體系處于能夠有效發揮其關鍵功能的狀態。20世紀90年代以來,墨西哥、泰國、印度尼西亞、韓國、俄羅斯、巴西和阿根廷等國家相繼出現金融動蕩,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有的甚至引發政治和社會危機。各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日益重視金融風險的評估和金融體系的穩健性建設,著力構建能夠抵御金融風險威脅、維護金融穩定的金融“安全網”,提高防范金融風險、抵御金融危機的能力。
一、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一個國家和地區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而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作為投保機構,各存款性金融機構向保險機構強制或自愿按照存款的一定比率繳納保險費,當投保機構面臨危機或破產時,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代替破產機構在規定的限度內對存款者支付存款的制度。
在我國,長期以來并不存在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但從近年來發生的金融機構破產案中可以看出,我國的存款金融機構與政府之間實際上存在著一種隱性的存款保護。隱性存款保險在保護存款者利益以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性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然而付出的代價也是沉重的,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隱性存款保險的弊端日益顯露出來。
首先,不利于公平競爭。與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相比,我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雖然服務好、不良資產率低、效率高,但由于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擔心銀行倒閉會給自己帶來損失,這就加大了股份制銀行的籌資成本,由此造成了大銀行與中小銀行不公平競爭的局面,抑制了新興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不利于提高中國銀行體系的活力。
其次,不能合理處置問題銀行,加大了處理的成本。由于隱性的存款保險沒有明顯的規定制度,缺乏市場化的機制,因而在處理中機制不夠靈活。一般是在發生危機后,人民銀行、地方政府等機構才實地商量解決的對策,而且因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作支持、各種專業人員的配合等原因,大大延遲了處理有問題銀行的時機。
第三,與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趨勢相悖。當前我國所采用的以國家信用為保證,對個人儲蓄存款實行全額保險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一是額外加大了國家財政的負擔,二是不利于形成正常的市場退出機制。隨著入世保護期的結束,外資銀行的紛紛涌入,中國未來的金融體系將呈現多元化的局面。如果仍采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就會使民營銀行不能健康發展,而且會出現外資銀行“搭便車”的現象等。
因此,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對銀行體系改革的深入,以國家信用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漸漸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建立對經濟主體的合理激勵機制,推行公開公平、設計合理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于維護金融體系穩定以及推進金融改革有著積極的作用。所以,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迫在眉睫,也恰逢其時。
二、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措施建議
雖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現行條件還不完全具備,但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步伐卻并未減慢。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已經在積極進行改革和調整,已初步完成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并穩步實施上市計劃,大批中小銀行也面臨著新的發展機遇,它們迫切需要存款保險的服務來提高信譽,尋求更深層次的發展,而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已經不適合當前金融發展和金融穩定的需要。因此,成立國家存款保險機構,在事前采取防范風險的管理措施,事后引入風險責任判斷標準,引導商業銀行向著健康的方向開展業務積極創造條件,在當前顯得尤為必要。
1.深化銀行改革,完善監管機制。存款保險機構主要是為了保護存款人,而不是為了保護銀行不破產,為了代表存款人更好地運用專業化手段來監督銀行的風險狀況。因而,不能片面強調存款保險機構的風險承受能力,也不能高估其風險承擔能力。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水平還不能完全適應金融業快速發展的要求,無論是監管手段還是能力,都無法滿足有效監管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需要。因此,應盡快建立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對銀行業實行全方位監管。央行要發揮維護金融穩定的主導作用,對商業銀行開展“窗口指導”,引導信貸投向,減少道德風險。建立新的監管方法和程序,提高監管質量以及完善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積極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保障金融業的穩健運行。央行還可以通過完善征信管理,向銀行和銀行監管及存款保險部門提供風險預警;銀行監管及存款保險部門根據央行預警限制信貸資金向高風險行業集中。在處置金融機構風險上,存款保險機構在保持相當的獨立性的同時,加強與央行和銀監會的協調。存款保險機構與央行、銀監會以及其他政府部門的協調機制是否有效,將從很大程度上影響對問題銀行的處置速度和成本。
2.為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和機構設立提供政策與法律支持。我國政府應制定和出臺“存款保險法”,使存款保險規范化和制度化。用法律來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貫徹實施,保障存款保險機構的獨立性和存款保險業務的安全動作。中央政府應對存款保險制度提供政策支持,以提高存款保險制度的公信度。
3.實施強制投保政策。一是防止出現逆向選擇問題,即只有風險較大的銀行才去參保。產生逆向選擇的原因之一就是實行自愿投保。如果規定所有的商業銀行都必須加入存款保險體系,逆向選擇的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二是有利于相互監督,當所有銀行都出保費,那么經營好的銀行就有激勵去監督經營不好的銀行。三是可防止自愿投保方式下銀行內部存款的大規模轉移。四是有助于保險基金規模的擴大。
4.實行差別保費制度。隨著銀行業務的不斷創新以及種類的多樣化,統一的保險費率已經不能準確地反映銀行資產的風險變化,因此,實行對不同風險的商業銀行征收不同保費的差別費率已成為共識。美國FDIC基于CAMEL評級研究的“與風險相聯系的保險費率制度”,已經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實施差別保費制度,相當于建立了一個正向激勵機制。對那些經營狀況較好、風險較低的商業銀行來講,由于保費相對較低,這就保持了其經營的積極性;對于那些經營較差的商業銀行,為了降低保險費率,或者說為了降低經營成本,也會努力改善經營狀況,加大風險防范的力度,降低自身的風險,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道德風險問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統一的銀行評級標準制度,對銀行的風險評估體系還不夠健全,因而在實際的操作中對各銀行風險的判定就十分困難。因此可按銀行的資本化狀況,同時參考經營管理水平、財務狀況、資產風險比例等實行差別費率。資本充足率高、經營狀況好的銀行可繳納較少的保費,反之亦然。而且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初期,應確定較少的費率級別,費率的級差也應當較小,但要規定一個明確的費率調整時間表,逐步過渡到完善的差別保險費率制度。
5.實施動態的保費制度。對于商業銀行來說,其風險狀況隨著其經營策略與經濟環境的變化而變化。如果商業銀行的風險發生變化,保險費用卻沒有調整,一方面對其他的商業銀行來說有失公平,另一方面會加大存款保險機構與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對投保的商業銀行實施動態的保費制度,隨時根據其風險的變化調整其保險費用,不但能保持公平,而且促使商業銀行加強自身風險管理,始終把風險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
6.設定保險范圍。一方面要設立賠償金額范圍,制定一個限額:在限額以下的存款才能得到全額賠付,超過此限額的存款只能得到部分賠償,或者不賠償。這種全額賠償和部分賠償相結合的方式,既可以充分保護廣大中小儲戶的利益,又能避免對市場紀律的削弱,使存款人依舊要注重風險的控制。設立理賠限額不宜過高,否則會引發道德風險。世界上保險限額平均是GDP的3倍,按此標準中國的保險限額不到3萬元。然而由于我國居民的高儲蓄率,金融資產主要是以存款的形式持有,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健全,加上我國部分中小金融機構管理水平低,抵御風險的能力較弱,若按上述比例確定保險限額顯得偏低,保護面不足。為了維護廣大存款者的利益,可適當調整限額,至少讓90%以上的存款者得到全額賠付,將存款保險最高限額規定為10萬元,對10萬元以內的存款全額保險,超過10萬元的采用遞減比例賠償是可行的選擇。
另一方面,對存款的種類也要設限制,只對銀行存款中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提供保險,而同業存款、外幣存款、大額存單、境外金融中心存款等都不在保護之列。這種風險共擔機制,使存款人與商業銀行仍然要注重風險控制,從而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
應逐步強化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督權利和責任,加強對投保商業銀行的監管力度。監管是避免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有效對策。強化存款保險機構的權利,檢查投保機構的經營風險,隨時根據其經營與風險狀況調整其風險等級,進而調整其保險費用;有權取消經營不善和非法經營者的保險資格,對問題銀行實施兼并、收購和救助等。
三、結束語
根據我國現實情況,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本意是通過防止擠兌使得銀行體系更加安全,但如果設計不合理,結果可能會削弱銀行系統的穩定性,從而加大銀行倒閉的可能??蓮拇婵畋kU法律建立、實施強制性存款保險、規定最高理賠限額、實行差別化費率等六個方面設計適合我國現狀的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
參考文獻:
其表現在:(1)明確了金融企業會計核算的基本假設和一般原則。會計假設和一般原則是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前提條件,比如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劃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原則等是企業確認費用的前提條件,歷史成本原則是企業對資產、負債進行計價的前提條件。(2)對資產、負債、收入等概念進行了重新定義。概念框架的重構是進行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基礎,比如新制度對資產的重新定義,成為將開辦費用、待處理財產損失、資產減值等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項目排除在企業資產之外的理論依據。事實上縱觀通篇新制度,大多數的條款是關于如何進行會計確認、計量的規定,其次是關于如何對外進行信息披露的規定,而對會計記錄方面的規定則基本沒有涉及。會計記錄方面的規定留待與會計制度配套的分行業會計核算辦法來解決。
2、新制度采取了更加穩健的會計政策
(1)對朝末資產的計價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要求對不實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新制度第四十五條規定:“金融企業應該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終了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睉獮橹嬏釡p值準備的資產包括: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各項貸款、抵債資產、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涉及金融企業的各種主要資產。提前確認可能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充分體現了穩健主義思想。
(2)對與或有事項相關的或有損失和預計負債予以確認并充分披露,而對或有資產一般不予確認。根據會計的實現原則,當期沒有實現的業務或事項就不能在當期確認。按此原則,各種擔保業務、未決訴訟、貸款承諾、銀行承兌匯票等依賴未來事項證明的或有事項,以及未履行或處于履行過程中的衍生金融工具,都不具備確認條件,因而都屬于表外業務。表外業務雖然尚未實現,但給企業帶來極大的潛在風險,特別是衍生金融工具,由于通常只需要5%-20%的保證金就能完成交易,其風險放大作用就更加明顯,英國巴林銀行的倒閉即是一個明證。“以衍生金融工具為代表的表外業務是一把‘雙刃劍’,經營得好會帶來較高收益,否則會蒙受巨額損失?!?劉玉廷,2001)因此,對與或有事項相關的或有損失和預計負債予以確認和披露,是金融企業預防風險的一項重要措施,有關規定在第一百二十五至一百三十一條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3)對收入確認采取更嚴格的標準。第八十四條規定:“金融企業提供金融產品服務取得收入,應當在以下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①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②收入的金融能夠可靠地計量”。這一條說明,如果有證據表明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不能流人企業或者收入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企業就不能在當期確認該項收入。因此,第八十五條進一步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到期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應計利息停止計人當期利息收入,納入表外核算;已計提的貸款應收利息,在貸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應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沖減原已計人損益的利息收入,轉作表外核算?!?4)允許企業自主決定計提壞賬準備和貸款損失準備的范圍、方法、比例,簡化環賬(呆賬)核銷的審批程序,解決了準備金不足、壞賬(呆賬)長期掛賬、資產不實的問題。壞賬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的提取和環賬、呆賬的核銷是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之一,新制度對此作了改進。第四十七條規定:“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應收款項的可回收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金融企業自行決定。金融企業應當制定計提壞帳準備的政策,明確計提準備的范圍、計提方法、賬齡的劃分和提取比例?!钡谖迨艞l規定:“對有確鑿的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貸款、長期投資等,根據金融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行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資產損失,沖銷已提取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p>
(5)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處理體現了穩健性原則。第六十九條規定:“如果某項固定資產的購建發生非正常中斷,并且中斷時間超過3個月,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其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不計入所構建的固定資產成本,將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此外,允許企業對固定資產采用加速折舊法,將無形資產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工資、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長期股權投資差額攤銷期限的選擇等方面的規定,都是穩健性原則的具體運用。
3、新制度體現了統一性與靈活性的結合
新制度的統一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與《企業會計制度》統一。兩個制度在基本原則、基本概念等方面是完全一致的,對多數業務的核算原理也基本相同。二是在金融企業之間的統一。新制度不再區分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制定不同的會計制度,而是制定統一的制度框架,對各類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和報告都有規范作用。
從宏觀上講,金融創新是金融當局或金融機構為更好地實現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目標,利用新的觀念、新的技術、新的管理方法或組織形式,來改變金融體系中基本要素的搭配和組合,推出新的工具、新的機構、新的市場、新的制度,創造和組合一個新的高效率的資金營運方式或營運體系的過程。
金融創新的制度環境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經濟體制環境。不同的經濟體制下,金融創新活動在動力、制度、工具及技術方面所表現的特征各不相同。第二個層次是產權制度環境,它和經濟體制環境密切相關。產權制度是金融創新的內生變量,是我國現階段金融創新的核心。第三個層次是正式的法律制度以及在法律制度的原則指導下,由行政監管機構結合法律原則和行政裁量權擬定的相關監管措施,包括各種規章、指引、意見和勸告。其作用為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市場的基本關系和市場的競爭秩序,這些制度根植于不同的文化,對金融創新的發展起著基礎性的作用。
一、金融創新與經濟體制環境
經濟體制是一國金融創新制度環境的核心內容,經濟體制是金融創新的外部制度環境和運行載體。不同的經濟體制下,金融創新活動在動力、制度、工具及技術方面所表現的特征各不相同。計劃經濟時期,銀行是財政的收支機構,接受中央指令對社會再生產資金進行分配,單一的信貸制度使得金融企業具有鮮明的行政色彩。利率基本無彈性。這時的金融創新動力來自上層政府指令,因循自上而下的政府指令型創新路徑。但外部經濟環境僵化,金融企業職能嚴重退化,權力控制缺乏刺激因素,金融創新領域基本是死水一潭。
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微觀經濟主體開始煥發出活躍的生命力,金融領域改革的市場化進程加決。在深化金融改革的過程中,加快了四大專業銀行向國有商業銀行的轉化,發展了多層次、多種類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并初步引入競爭機制;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已經初具規模;利率恢復彈性,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極大激發了金融創新的活力。不但有金融制度和機構上的重大改革,金融工具和業務也不斷推陳出新,如各種銀行卡業務、各類債務的發行、存款工具多樣化……直到網絡銀行的興起。這時金融創新的動力不僅來自總行自上而下的推動和部署,各基層分支機構也有了市場調研和研制開發的能動性,“單向”金融創新開始呈現出“雙向”特點。但由于轉軌經濟帶有較多計劃體制特征,這期間的創新活動停留在表層狀態。政府供給型的制度創新占主導地位,只是對舊框架的修補,沒有實質性的突破,而金融工具的創新也顯得弱小無力,各銀行主體間充滿了惡性競爭。轉軌經濟中計劃與市場并存,兩種體制的沖突和摩擦使金融創新本體也充滿了矛盾,尤其是國有銀行的制度創新明顯受到政府、企業、居民以及內部職工等利益集團的左右而處于“鎖定狀態”。要想使金融創新提升到一個全新的層間,必須加決經濟體制的市場化進程,建立起完備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提高金融創新實力,早日實現國際金融一體化,真正融入WTO體系創造一個寬松、充滿激勵的外部環境。
二、金融創新與金融產權制度環境
在中國,并未對金融業進行真正的產權改革,1995政府在銀行中的所有權比例高達99.45%(見表1),遠遠地超過世界平均水平41.57%,就是與主要的發達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相比,它也基本上是最高的,其中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市場份額更是達到60%以上。
資料來源:LLSV(2002)。其中,GB95是指1995年一國前lO大銀行中由該國政府所擁有的資產份額,GC20、GC50、Gc90分別表示一國政府控制該國前10大銀行20%、50%、90%以上的資產,GB70表示1970年一國前10大銀行中由該國政府所擁有的資產份額。
1979年以來,中國金融業出現許多改革舉措并帶來金融格局的重大變化,其中重要的改革舉措有:(1)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將存貸業務與結算業務轉移給國有專業銀行,同時明確開始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穩定幣值、對金融業實施監管。1986年,作為中央銀行的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引進市場化調控手段,如法定準備金制度、再貼現制度。(2)1990年底,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后成立。(3)1994年起,中央銀行開始形成自己的貨幣政策目標與中介目標,并取代原有的信貸計劃與現金計劃;中央銀行相繼通過幾部重要的金融法規,根據流動性高低確認并公開中國的MO、M1、M2三個層次的貨幣供應指標;國有專業銀行開始實施以商業銀行為目標的改革;新興股份制商業銀行先后進入金融體系。(4)1998年取消對商業銀行貸款規模的限額控制。
上述改革措施為中國金融業未來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條件,而且為金融市場的進一步開拓與擴大、為微觀金融主體的形成以及金融主體未來的創新活動作了鋪墊。問題在于,這些改革措施中看不到絲毫微觀金融主體的能動作用,全部是政府自上而下的帶有明顯模仿印跡的變革,我國微觀金融機構至今從未扮演過金融主體或創新主體的角色,而只是充當了政府金融改革的一部分載體,政府由自身的效用函數出發決定了對金融機構的控制,使金融機構喪失了自身的主體意識。由于金融機構難以成為金融市場的主體,這使得創新的“內在因素”差不多被淹沒。國有金融產權的背景下,微觀金融機構不具備創新的“內在因素”或原始的創造沖動,原因在于國有金融產權的外部性太大,這種產權結構的自身又無法為在它支配下的人們提供將外部性內在化的激勵。國有產權制度及其外部性完全掩蓋了金融機構的主體意識,壓制了金融機構對利潤最大化合理追求的沖動,也淹沒了金融機構創新的“內在因素”與“內部自身創造性”的動力源。這表明現代金融創新與金融產權制度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或者說,只有合理的金融產權制度才是金融創新的最基本前提。
易綱認為,我們必須要創造一個環境,使得金融機構中的每個人都成為制度創新和產品創新的源泉。問題的關鍵是要改革激勵機制,要使得創新的人有好報,創新的人有個市場價。要想改變機制,就得改變體制,改變體制的最基本方面在于改變產權制度,國有商業銀行、證券公司、金融中介機構、保險公司都必須改革機制,進行產權制度的改革,也就是說,這些金融機構的改革都應該朝著股份化的方向發展。產權制度的改變最終會落實到激勵制度的改變,有了激勵制度,才會有人的創新。
三、金融創新與法律制度環境
20世紀90年代興起的法與金融學認為,金融的發展不僅需要明晰的產權安排,而且法律制度在金融發展中同樣起著關鍵作用。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簡稱IJSV)對此做了開創性的貢獻,他們認為在市場經濟中,法律制度是投資者權利的最重要來源,他們通過對49各個國家的股東權利指數、債權人權利指數以及法律執行質量的測量,發現法律制度在對投資者權利的保護程度上隨著法律淵源的不同而有規律的變化,其中普通法國家對投資者權利進行了最強的法律保護,法國法系國家對投資者權利的保護則最弱。在LLSV研究的基礎上,大量的經濟學家分析了投資者權利的法律保護對一國金融發展的影響,大量的研究成果表明,一國的法律制度越完善,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越充分。同時,一些經濟學家還發現,運用對投資者權利的法律保護程度不同來劃分金融體系,能更好地解釋國別之間金融和經濟發展的差異,以及用法律對投資者權利的保護水平能夠更好地解釋20世紀90年代的亞洲金融危機。
二、綠色金融立法的必要性
1.實施綠色金融是金融業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金融行業應將對經濟、社會、環境和諧統一的追求自覺納入自身的發展目標之中。金融業要發揮好配置和調控資源的作用,利用金融服務和金融工具為增加企業盈利和納稅的同時,更要利用提供審慎的金融專業服務的時機促進企業降低能耗、節能減排、革新技術以此增加社會福利。
2.實施綠色金融有利于促進環境保護
盲目追求行業發展和地方政府政績,全國各地的高污染高排放行業仍然遍地開花,增速偏快。馬克思曾說過:“貨幣是最大的推動力?!边@些行業迅速擴張的背后,金融業的商業貸款起了決定性作用。如果各類金融機構能采取相關措施對此類貸款進行嚴格控制,將迫使污染企業重視環保問題,如在審批程序中加入環評制度,對違規違超限企業從融資根源上進行控制。使企業的發展及經營加大環保投入,實現企業盈利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雙贏局面。
3.實施綠色金融有助于強化金融業環境風險控制
營利是金融行業的主要目的,因此金融風險控制在其日常運營過程中占有重要地位。金融活動之安全性與企業環境狀況之穩定性間的相互關系也逐漸喚起各方的關注。面對我國的依舊嚴重環境問題,不論是從中央還是地方加大環境保護力度已經成為當務之急,實行企業的環境責任也迫在眉睫。企業濫用金融行業的貸款融資,給金融業自身造成的風險也不容忽視。
4.實施綠色金融有利于順應接軌國際潮流之“赤道原則”
赤道原則,是全球主要金融機構參照國際金融公司的《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建立的一套自愿性金融行業基準,旨在判斷、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中的環境與社會風險。該原則倡導金融機構對于項目融資中的環境和社會問題應盡到審慎性核查義務,只有在融資申請方能夠證明項目執行對社會和環境負責的前提下,金融機構才提供融資,該原則已成為各國銀行可持續金融運作的行動指南。赤道原則作為國際實施綠色信貸的通行準則,已經在各大金融機構中得到充分實踐。為便于國際社會交往、順利地參與國際融資項目,我國金融行業有必要根據赤道原則的要求,建立有關的綠色信貸機制。
三、我國綠色金融立法實踐
1.我國綠色金融實踐概況
我國在綠色金融領域的時間比發達國家起步晚。興業銀行作為國內首家“赤道銀行”、綠色金融的先行者和倡導者,2005年與國際金融公司(IFC)設計能效融資項目產品,也成為國際金融公司首期中國能效融資項目唯一一家合作銀行2006年,國內首家推出能效項目融資產品;2007年,在國內首家推出碳金融綜合服務;2008年,公開承諾采納赤道原則,成為中國首家“赤道銀行”;2009年,國內首家成立可持續金融專營機構———可持續金融中心;2010年,將綠色金融從企業項目領域延伸到個人消費領域,在全國首發低碳信用卡;2011年,發放國內首筆碳資產質押貸款,排污權抵押授信等創新性的綠色信貸產品也陸續落地;2012年,升格可持續金融中心為總行一級部門,成立可持續金融部,全方位統籌發展綠色金融業務。而后中國農業銀行、招商銀行等商業銀行也相繼提出綠色金融的發展理念,并在操作層面上制定具體措施,推出了綠色金融產品。發展到現在,我國形成了以銀行綠色信貸為主,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三種發展方式為支撐的綠色金融。
2.我國綠色金融立法實踐
伴隨著可持續發展觀念的提出、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20世紀90年代成為我國綠色金融立法發展比較迅速的階段。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貫徹信貸政策與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要求國內金融機構要將支持國民經濟發展同保護環境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相結合,并把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作為銀行向企業貸款考慮的因素。2001年6月,原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委聯合《關于加快發展環保產業的意見》。該意見強調加快發展環保產業是我國國家產業政策,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和各商業銀行應該對有關政策制定出相應法律法規,要發揮金融手段的杠桿優勢大力扶持和優先發展科技含量高、低能耗、低污染的產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三者的有機統一。2007年7月,原國家環??偩?、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聯合制定并頒布了《關于防范和控制高污染行業貸款風險的通知》,標志著我國正式實施綠色信貸的開始,同年七月三部門再次聯合頒布了《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2008年1月,環境保護部與國際金融公司簽署協議,來合作研究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綠色信貸指南,為深化我國綠色信貸發展提供技術與智力支持。2009年1月,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以督促國內銀行業承擔企業社會責任,促進社會、經濟、環境和諧可持續發展。
四、我國綠色金融法律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1.我國綠色金融法律體系的不足
一是立法層次低。近些年我國的綠色金融立法雖有很大的進步,但可以看出,現有的關于綠色金融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制定主體主要是國務院及有關部委,沒有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制定的專門綠色金融法律。位階較低的法律文件,多具有政策指導性、宣示性,缺乏法律本應具有的強制力和權威性;二是內容不全面。起步較晚導致我國綠色金融立法內容欠缺、滯后,目前我國的綠色金融立法還僅局限于商業銀行綠色信貸方面,其他制度缺乏;三是可操作性不強??v觀我國現有的綠色金融立法,多是宏觀性、原則性規定為主的部委意見和指引,因而實踐中難于執行和落實,操作性不強;四是缺少相關法律責任規定。從法的強制性角度,責任制度作為經濟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奠定了經濟法律關系保護的實體法基礎。現階段,我國綠色金融立法的條例條款規定都以建議和宣示性的聲明要求各金融機構認真貫徹執行,沒有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和懲罰手段,以致于規定無法落到實處。綜上,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綠色金融法律制度,應對政策調整和現實問題而出臺的意見和指導性文件難以形成縝密邏輯的法律體系,更難以肩負在“生態文明建設”背景下為綠色金融良好向上發展提供金融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撐的重任。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我國綠色金融立法有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在13億中華兒女都為建設美麗中國奮斗之時,我們應大力加強綠色金融立法,落實現有規定措施,用科學完善的法律制度積極推動引導綠色金融在全社會的實施。
2.完善我國綠色金融法律制度的設想
①出臺《綠色金融促進法》。
要在立法目的部分明確體現中央提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精神為指導思想,以保障金融行業穩健運行為直接目的,把促進國家經濟、社會、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最終目的。除了明確綠色金融等定義,還要明確監督機關主體和各主體的監督管理職責。在激勵措施方面,可全面運用利率政策,稅收政策,授信額度等措施建立相關獎勵機制,扶持工藝、設備、技術高的企業。法律責任方面,規定金融企業因違法本法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對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不履行監督職責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②完善綠色信貸制度。
金融機構要深刻認識實施綠色信貸,及時處境經濟與社會環境和可持續協調發展、建設美麗中國的要求,也是銀行優化信貸結構、降低信貸風險的內在要求。要建立貸款項目環境風險審查評估制度,從源頭防范環境風險以保障信貸安全。嚴格規定貸款人的注意義務,要將環保標準與信貸風險管理要求落實到客戶調查、授信、項目評估、信貸審查、貸后管理的環節。若未盡到有關注意義務,相關責任人要承擔包括刑事責任在內的法律責任。
③完善政策性銀行法律制度。
日本的經驗很值得借鑒,日本投資銀行是注冊超過100億美元的大型國有銀行,2004年其提出以環境評級的手法確定投資對象,并加強與商業銀行的合作,更好的發揮政策銀行的協調作用,為綠色信貸的發展搭建平臺。我國亦應當建立類似“綠色生態銀行”作為政策性銀行,宏觀指導綠色投資方向,同時做好大型環保項目資金的管理。
④完善綠色證券的法律制度。
黨的十報告已經明確把“生態文明”寫進了中國未來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規劃里。向綠色和可持續轉型已成為我國經濟未來的發展趨勢,從戰略高度出發,通過證券監管將環境保護的要求融入投資活動和企業管理之中。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環境報告制度,使企業在日?;顒雍椭卮鬀Q策中都必須考慮到環境成本和環境效果。
⑤完善綠色保險法律制度。
順應國際上加強強制責任保險的趨勢,對環境產生環境污染物多、易發生重大環境事故的石油、化工、煤電、有毒廢棄物處理的行業實施強制責任保險??茖W設計險種、保險費率和除外責任,既不增加投保人的負擔,同時保證事故發生時受損人員及時得到賠償。
1、應計貸款和非應計貸款分類的差異性
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貸款本金或利息在逾期90天沒有收回的貸款應作非應計貸款核算,其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計利息予以沖銷。但由于該制度未對計息期間做強制性規定,可能會導致同樣的貸款由于計息期間的不同,銀行披露的會計信息存在差異,從而削弱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如甲、乙兩銀行同時在1月1日向丙企業發放貸款,甲銀行采用月度計息,乙銀行采用季度計息,倘若丙企業在1月31日不能支付利息,那么,在4月末該筆貸款在甲銀行業已歸入非應計貸款核算,但該筆貸款在乙銀行仍然處于正常的應計貸款科目核算,雖然該筆貸款在兩行狀況并無差異:均不能支付利息且呈連續狀態。從而導致銀行在會計信息披露的差異性,不能正常反映自身的經營狀況。
2、措辭不嚴謹導致會計處理的無所適從
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短期債券投資的利息,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梢姸唐趥顿Y利息按照收付實現制核算。同時該制度又規定: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這樣,減值準備的計提確認的權責發生制與短期債券投資利息確認的現金收付實現制形成了制度反差,在同一制度中反映了兩種不同的確認標準導致了會計處理的無所適從。例如銀行在3月投資A債券30萬元,4月A企業宣布支付利息3萬元,并于5月收到,此時A債券的賬面價值為27萬元,倘若6月末A債券的市場公允價值為28萬元,那么此時銀行對A債券價值的核算則陷入兩難局面:會計報表列示27萬元則不合會計制度的規定;若列示28萬元則不合謹慎性原則。其實我們只要將短期投資的期末計價改為“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賬面價值和市價孰低計量”則可以很好的解決短期債券的期末計價問題。
3、債券收入的歸類問題
按照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債券投資同發放貸款一樣是商業銀行的重要業務之一,同時從商業銀行資金的運用情況來看,不外是發放貸款和投資兩種,因此,銀行業債券投資收益采用同一般企業的列示方法(投資收益歸屬于營業外收入)則有不妥:一則商業銀行運用資金一般為信貸投放和債券投資,債券投資的收益占收入多為20%以上,將其列示為營業外收入容易讓人誤解為我國銀行業主業不突出;二則銀行業的利息支出為最重要的營業成本,其間有相當部分為債券資金的占用成本,如果將債券收益列示為營業外收入則容易導致收入與成本不配比,不利于進行損益分析。因此我們可以通過修改會計報表的格式來解決債券收入的問題:在利潤表中將投資收益上移至利息收入后面,同時將營業利潤的公式修改為:營業利潤=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利潤總額+其它業務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其它業務支出。
4、資產減值導致的利潤調節問題
由于現行金融會計制度明確規定:當期應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如果高于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按照其差額補提減值準備;如果低于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按其差額沖回資產減值準備。同時,我國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虧損則退市處理,由此導致了不少上市銀行利用資產減值作為利潤的調節杠桿,通過“計提”和“轉回”的賬面游戲,誤導投資者的選擇。在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通過明確規定“已經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以后年度不得轉回”來避免企業利用減值準備來調節利潤,但這未免有矯枉過正之嫌,規定減值準備不得轉回則不符合資產自身的定義,其實我們通過嚴格規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條件和資產減值準備轉回的條件則可以使利用減值準備來調整利潤的情況得以改觀。
5、短期債券投資收益的入賬時間問題
對于非金融企業來說,由于短期投資一般金額較小,流動性較強,投資收益于實際收到時確認無可厚非。但對于銀行業來說,為保持資金的流動性和收益性,其擁有的短期債券投資較多,如果采用收付實現制確認投資收益則不太符合實際:一來銀行業持有的短期債券多為國債或金融債券,違約風險較小,且利率多為固定,適宜按期計提收益;二來短期債券投資所承擔的存款利息支出多為按期計提,債券投資收益采用收付實現制則明顯收入成本不配比;三來短期債券投資收益采用收付實現制容易造成銀行業利潤的期間波動起伏太大,不符合銀行業穩健經營的原則。因此,我們根據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要性”原則和銀行業“穩健經營”的原則,可以對短期債券投資收益采用按期計提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予以確認。
6、短、長期投資的劃轉條件不明確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金融企業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劃轉為長期投資,應按短期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并按此確定的價值作為長期投資新的投資成本。擬處置的長期投資不調整至短期投資,待處置時按處置長期投資進行會計處理”。按照制度的理解:短期投資的劃轉的條件在于“改變投資目的”,而由于缺乏必要的現實標準,在實務操作中難以把握。而在現實中,由于短期投資在期末必須按照成本和市價孰低提取減值準備,相對來說長期投資計提準備的要件嚴格得多,因此,銀行的財務部門會在短期投資市價持續下跌時完成短、長期投資的劃轉來規避短期跌價準備的計提,從而達到調節利潤的目的。
7、對金融衍生工具的關注程度不夠
金融衍生工具作為現代金融發展的產物,種類繁多,結構復雜,會計處理難度較大,同時具有收益不確定性、高杠桿性、高風險性等特征,已經成為銀行業新的利潤增長點和風險規避工具。但在現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只是簡單在第一百四十條提及“對于外匯交易合約、利率期貨、遠期匯率合約、貨幣和利率套期、貨幣和利率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應說明其計價方法”,并未對金融衍生工具的計價和披露做出統一的規定,因此,國內銀行一般將其作為會計報表的附注作一般性披露,難以客觀的確認銀行業的風險。
8、與稅收制度的銜接問題
2001版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遵循會計的穩健性原則規范了銀行業對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但現行的稅收制度仍然按照“期末貸款的1%差額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可以在計算所得稅中扣除,對實際計提超過1%的部分調增應納所得稅額”,由此導致不少金融企業出于利潤考核的考慮對金融會計制度執行不嚴。當然最根本的解決方法是國家稅務部門對稅前的“呆賬準備金”抵扣額進行調整。但目前我們可以通過在金融會計制度中明確:對由于會計政策與稅務規定不一致產生的所得稅差異允許單列科目“遞延所得稅”處理,同時將該科目歸屬于利潤分配項下做增項理,以此來激勵銀行采用金融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對策分析
2001年度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基本適應了當時銀行業發展的需要,但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和中國銀行業在加入WTO時關于銀行業開放承諾的逐步兌現,現行會計制度的不足之處便顯示了出來:外資銀行的加入帶來的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問題;衍生工具的計量問題等等。因此我們可以通過進一步在理論和制度上予以完善,做到與時俱進適合銀行業發展的需要:
1、減少金融企業的選擇權,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相關性
其實,早在二十世紀末,在美國的會計理論界就展開過“會計藝術論”和“會計制度論”的爭論,前者認為應當給予會計人員更多的會計判斷權和選擇權以促進會計學理論的發展;后者認為應當減少會計人員的判斷權和選擇權以維護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和相關性。2001年的“安然會計造假”事件讓這次爭論劃上了句號:美國國會2002年通過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對現行的公司和會計法律進行了多處重大修改,以減少會計人員的價值判斷來強化了當局的監管。而我國近年來上市公司年報的不斷調整和不斷出現的會計差錯也從側面映射出會計判斷和會計政策選擇權過多會削弱會計信息的質量。美國會計學界的價值形態的變化或許值得我們借鑒。
2、注重銀行體系的特殊性,如實反映金融企業的財務情況
與一般工商企業比較,金融企業的行業有著自身的特性,如果單純地按照一般企業的會計處理方法套用在銀行上,則容易令人誤解銀行體系的財務狀況,尤其在涉及到主營業務上。例如對投資收益按照一般工商企業屬于非主營業務,歸屬于營業外收入是正常的;但投資收益原本就是銀行的主營業務之一,倘若套用一般企業的歸屬方式則會影響外界對銀行的公允評價。同樣,在對短期投資收益的確認上也有必要考慮銀行的特殊情況。
3、完善會計制度、準則建設,適應銀行業發展狀況的需要
近年來,中國銀行業的發展用日新月異來形容并不為過,尤其是在外資銀行加大對中國市場的關注程度后更加帶動了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斷創新,同時,由于立法的滯后性,導致現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對金融衍生工具的計量和披露的關注程度不夠,而金融衍生工具大多只是一種合約,它只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實際的交易事項可能尚未發生,從而與歷史成本計量原則不符,因此在資產負債表內不能夠具體量化,企業多在資產負債表的附注中提及,進而掩飾了銀行業的潛在風險,難以為投資者提供全面的財務信息。因此,銀行業的發展對會計制度的同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目前情況下,可以通過根據新出現的情況進行新準則的制定來予以補充。
1、應計貸款和非應計貸款分類的差異性
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貸款本金或利息在逾期90天沒有收回的貸款應作非應計貸款核算,其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計利息予以沖銷。但由于該制度未對計息期間做強制性規定,可能會導致同樣的貸款由于計息期間的不同,銀行披露的會計信息存在差異,從而削弱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如甲、乙兩銀行同時在1月1日向丙企業發放貸款,甲銀行采用月度計息,乙銀行采用季度計息,倘若丙企業在1月31日不能支付利息,那么,在4月末該筆貸款在甲銀行業已歸入非應計貸款核算,但該筆貸款在乙銀行仍然處于正常的應計貸款科目核算,雖然該筆貸款在兩行狀況并無差異:均不能支付利息且呈連續狀態。從而導致銀行在會計信息披露的差異性,不能正常反映自身的經營狀況。
2、措辭不嚴謹導致會計處理的無所適從
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短期債券投資的利息,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梢姸唐趥顿Y利息按照收付實現制核算。同時該制度又規定: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這樣,減值準備的計提確認的權責發生制與短期債券投資利息確認的現金收付實現制形成了制度反差,在同一制度中反映了兩種不同的確認標準導致了會計處理的無所適從。例如銀行在3月投資A債券30萬元,4月A企業宣布支付利息3萬元,并于5月收到,此時A債券的賬面價值為27萬元,倘若6月末A債券的市場公允價值為28萬元,那么此時銀行對A債券價值的核算則陷入兩難局面:會計報表列示27萬元則不合會計制度的規定;若列示28萬元則不合謹慎性原則。其實我們只要將短期投資的期末計價改為“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賬面價值和市價孰低計量”則可以很好的解決短期債券的期末計價問題。
3、債券收入的歸類問題
按照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債券投資同發放貸款一樣是商業銀行的重要業務之一,同時從商業銀行資金的運用情況來看,不外是發放貸款和投資兩種,因此,銀行業債券投資收益采用同一般企業的列示方法(投資收益歸屬于營業外收入)則有不妥:一則商業銀行運用資金一般為信貸投放和債券投資,債券投資的收益占收入多為20%以上,將其列示為營業外收入容易讓人誤解為我國銀行業主業不突出;二則銀行業的利息支出為最重要的營業成本,其間有相當部分為債券資金的占用成本,如果將債券收益列示為營業外收入則容易導致收入與成本不配比,不利于進行損益分析。因此我們可以通過修改會計報表的格式來解決債券收入的問題:在利潤表中將投資收益上移至利息收入后面,同時將營業利潤的公式修改為:營業利潤=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利潤總額+其它業務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其它業務支出。
4、資產減值導致的利潤調節問題
由于現行金融會計制度明確規定:當期應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如果高于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按照其差額補提減值準備;如果低于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按其差額沖回資產減值準備。同時,我國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虧損則退市處理,由此導致了不少上市銀行利用資產減值作為利潤的調節杠桿,通過“計提”和“轉回”的賬面游戲,誤導投資者的選擇。在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通過明確規定“已經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以后年度不得轉回”來避免企業利用減值準備來調節利潤,但這未免有矯枉過正之嫌,規定減值準備不得轉回則不符合資產自身的定義,其實我們通過嚴格規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條件和資產減值準備轉回的條件則可以使利用減值準備來調整利潤的情況得以改觀。
5、短期債券投資收益的入賬時間問題
對于非金融企業來說,由于短期投資一般金額較小,流動性較強,投資收益于實際收到時確認無可厚非。但對于銀行業來說,為保持資金的流動性和收益性,其擁有的短期債券投資較多,如果采用收付實現制確認投資收益則不太符合實際:一來銀行業持有的短期債券多為國債或金融債券,違約風險較小,且利率多為固定,適宜按期計提收益;二來短期債券投資所承擔的存款利息支出多為按期計提,債券投資收益采用收付實現制則明顯收入成本不配比;三來短期債券投資收益采用收付實現制容易造成銀行業利潤的期間波動起伏太大,不符合銀行業穩健經營的原則。因此,我們根據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要性”原則和銀行業“穩健經營”的原則,可以對短期債券投資收益采用按期計提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予以確認。
6、短、長期投資的劃轉條件不明確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金融企業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劃轉為長期投資,應按短期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并按此確定的價值作為長期投資新的投資成本。擬處置的長期投資不調整至短期投資,待處置時按處置長期投資進行會計處理”。按照制度的理解:短期投資的劃轉的條件在于“改變投資目的”,而由于缺乏必要的現實標準,在實務操作中難以把握。而在現實中,由于短期投資在期末必須按照成本和市價孰低提取減值準備,相對來說長期投資計提準備的要件嚴格得多,因此,銀行的財務部門會在短期投資市價持續下跌時完成短、長期投資的劃轉來規避短期跌價準備的計提,從而達到調節利潤的目的。
7、對金融衍生工具的關注程度不夠
金融衍生工具作為現代金融發展的產物,種類繁多,結構復雜,會計處理難度較大,同時具有收益不確定性、高杠桿性、高風險性等特征,已經成為銀行業新的利潤增長點和風險規避工具。但在現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只是簡單在第一百四十條提及“對于外匯交易合約、利率期貨、遠期匯率合約、貨幣和利率套期、貨幣和利率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應說明其計價方法”,并未對金融衍生工具的計價和披露做出統一的規定,因此,國內銀行一般將其作為會計報表的附注作一般性披露,難以客觀的確認銀行業的風險。
8、與稅收制度的銜接問題
2001版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遵循會計的穩健性原則規范了銀行業對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但現行的稅收制度仍然按照“期末貸款的1%差額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可以在計算所得稅中扣除,對實際計提超過1%的部分調增應納所得稅額”,由此導致不少金融企業出于利潤考核的考慮對金融會計制度執行不嚴。當然最根本的解決方法是國家稅務部門對稅前的“呆賬準備金”抵扣額進行調整。但目前我們可以通過在金融會計制度中明確:對由于會計政策與稅務規定不一致產生的所得稅差異允許單列科目“遞延所得稅”處理,同時將該科目歸屬于利潤分配項下做增項理,以此來激勵銀行采用金融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對策分析
2001年度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基本適應了當時銀行業發展的需要,但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和中國銀行業在加入WTO時關于銀行業開放承諾的逐步兌現,現行會計制度的不足之處便顯示了出來:外資銀行的加入帶來的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問題;衍生工具的計量問題等等。因此我們可以通過進一步在理論和制度上予以完善,做到與時俱進適合銀行業發展的需要:
1、減少金融企業的選擇權,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相關性
其實,早在二十世紀末,在美國的會計理論界就展開過“會計藝術論”和“會計制度論”的爭論,前者認為應當給予會計人員更多的會計判斷權和選擇權以促進會計學理論的發展;后者認為應當減少會計人員的判斷權和選擇權以維護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和相關性。2001年的“安然會計造假”事件讓這次爭論劃上了句號:美國國會2002年通過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對現行的公司和會計法律進行了多處重大修改,以減少會計人員的價值判斷來強化了當局的監管。而我國近年來上市公司年報的不斷調整和不斷出現的會計差錯也從側面映射出會計判斷和會計政策選擇權過多會削弱會計信息的質量。美國會計學界的價值形態的變化或許值得我們借鑒。
2、注重銀行體系的特殊性,如實反映金融企業的財務情況
與一般工商企業比較,金融企業的行業有著自身的特性,如果單純地按照一般企業的會計處理方法套用在銀行上,則容易令人誤解銀行體系的財務狀況,尤其在涉及到主營業務上。例如對投資收益按照一般工商企業屬于非主營業務,歸屬于營業外收入是正常的;但投資收益原本就是銀行的主營業務之一,倘若套用一般企業的歸屬方式則會影響外界對銀行的公允評價。同樣,在對短期投資收益的確認上也有必要考慮銀行的特殊情況。
3、完善會計制度、準則建設,適應銀行業發展狀況的需要
近年來,中國銀行業的發展用日新月異來形容并不為過,尤其是在外資銀行加大對中國市場的關注程度后更加帶動了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斷創新,同時,由于立法的滯后性,導致現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對金融衍生工具的計量和披露的關注程度不夠,而金融衍生工具大多只是一種合約,它只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實際的交易事項可能尚未發生,從而與歷史成本計量原則不符,因此在資產負債表內不能夠具體量化,企業多在資產負債表的附注中提及,進而掩飾了銀行業的潛在風險,難以為投資者提供全面的財務信息。因此,銀行業的發展對會計制度的同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目前情況下,可以通過根據新出現的情況進行新準則的制定來予以補充。
1.互聯網金融突破了地域和時間的限制
傳統金融機構需要顧客在特定時段到指定網點辦理相關業務,而互聯網技術則使金融服務超越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只要有相應賬戶就可以隨時隨地登陸網絡系統進行自助服務,相應賬戶也只需通過上傳信息即可開設。這不僅使金融服務覆蓋的范圍可以擴大至偏遠地區,同時也節約了大量建設實體營業網點的成本。
2.互聯網金融的操作簡單快捷
傳統金融機構在業務辦理流程等方面手續較為繁瑣,顧客等待時間也較長。隨著現代生活節奏加快,用戶越來越關注業務辦理的簡便和快捷?;ヂ摼W金融在設計產品時就更為關注用戶體驗,致力于做出界面友好操作簡單的產品,完全沒有辦理過同類業務的用戶也可以在頁面指引下按步驟完成操作,從而吸引了越來越多的顧客。這促使傳統金融機構簡化業務流程,加快審批清算的過程,提高經營效率。
3.互聯網金融的產品更加多樣靈活
傳統金融機構提供的產品大多是標準化的,形式也較為單一,并不能滿足所有客戶的需求。隨著電子商務的普及,互聯網公司掌握了用戶大量的交易數據和消費習慣,而云存儲和大數據分析方法的應用使得這些信息可以被更有效地分析利用,細分用戶市場,從而提供更具個性化的金融服務和可以靈活調整的金融產品,更多更好地滿足消費者需求。
4.互聯網金融填補了傳統金融未滿足的客戶需求
例如,傳統金融機構幾乎沒有提供針對零散資金的產品,而互聯網金融企業敏銳地發現了這一空白,并推出了一系列產品為用戶閑散的小額資金提供理財業務;傳統的金融機構極少為個人提供小額短期貸款,而互聯網金融企業則針對這一需求搭建了融資平臺,使個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成為可能。5.互聯網金融產生了不同的信用評價體系。傳統金融機構的信貸大多依賴抵押或擔保等方式進行,并不是現代意義上的信用評價。互聯網金融企業則根據已掌握的用戶消費記錄和還款記錄等數據構建了一套真正基于用戶信用的評價體系,并用于區分客戶。
6.互聯網金融推動了利率市場化的進程
余額寶等小額理財產品的出現,聯通了貨幣市場基金利率、銀行同業存款利率和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沖擊了資金市場上長期存在的利率雙軌制。傳統金融機構面對存款流失的現狀,也不得不加快推出同類活期理財產品并提高利率。這縮窄了銀行的存貸利差,迫使傳統金融機構逐步開啟存款利率市場化進程。7.互聯網金融提高了金融市場的效率。傳統金融機構壟斷現象較為嚴重,規模優勢明顯。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發展挑戰了傳統金融行業的利潤來源,促使傳統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參與競爭,提高了金融市場競爭度。互聯網金融企業非常注重客戶體驗,這促使傳統金融機構提升自身服務態度和水平?;ヂ摼W金融服務突破了時間和空間上的局限,加快了資金流動速度,引導資金合理流動,促進資本優化配置,提高資金融通效率。
二、互聯網金融系統風險分析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剛剛興起的金融形態,目前還處于高速發展的時期,相應的監管措施也并不完善,仍然面臨著較多風險。
1.資產和負債的期限錯配問題普遍,流動性風險較大
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普遍允許投資者隨時贖回資金,但是其投資于貨幣市場或銀行同業市場的資產組合期限較長,并不能立刻變現,一旦發生大規模贖回,目前只能依靠互聯網金融企業使用自身的流動性資金墊付,存在資產負債期限不匹配問題。因此,互聯網金融企業與傳統金融機構相同,也具有內在不穩定性,面臨著較大的流動性風險,這就要求監管當局將其納入監管范圍并提供最后貸款人保護措施。
2.跨業經營普遍,易造成系統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由于目前缺乏明確的監管,其業務范圍較為廣泛,很多互聯網企業事實上正在進行跨業經營,而不同業務之間又缺乏必要的防火墻,并不具備混業經營的條件,極易發生風險跨業傳播并進一步引發系統性風險。當前金融監管的方式還是分業監管,對越來越趨向于混業經營的互聯網金融企業監管有效性較低。
3.面臨的風險來源復雜,傳染性和波動性較高
互聯網金融是金融與互聯網技術結合的產物,其風險來源也是傳統金融領域的風險與互聯網技術風險的疊加。除了傳統金融業務固有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以外,還需要防范和監管互聯網領域的特有風險,主要包括:
(1)基礎技術風險?;ヂ摼W平臺的硬件和軟件核心技術主要由國外大型IT公司控制,我國互聯網金融公司并沒有完全掌握,建立在該平臺上的金融活動的技術安全面臨一定風險。
(2)黑客和病毒風險。黑客攻擊和計算機病毒一直是互聯網安全的重要威脅,而互聯網金融因為涉及資金交易,更容易受到黑客的攻擊。如果互聯網金融使用的信息傳輸技術手段落后、加密技術不完善,就極有可能被入侵,造成客戶信息和資金被盜。
(3)技術外包風險。互聯網企業通常會把一些技術問題外包給其它公司從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外包服務的質量不一,如果在使用中遇到問題,也容易出現溝通和修復過程更為復雜、解決問題所需時間較長的情況。此外,技術外包容易造成部分信息泄漏,安全性較易受到影響。
4.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波及面較廣
互聯網金融目前開展的業務主要針對的是人群的“厚尾”部分,大多為低端客戶,其風險接受能力較弱,用戶數量較多。如果出現損失,波及范圍較為廣泛,對社會穩定的負面影響較大。
5.未知風險可能增加
互聯網金融是一種新興的金融模式,是將傳統行業和新興技術結合在一起的形勢。隨著它進入高速交錯發展的第三階段,傳統金融業態的邊界不斷被拓展,一些未知的、嶄新的金融風險也可能伴隨這一過程而出現。監管部門應該更加關注其發展過程,加強對其風險的研究和預判并即使加以防范。
三、基于存款保險制度角度的互聯網金融系統風險防范
互聯網金融的部分產品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銀行存款的替代品,同樣面臨擠兌風險,并且涉及到的用戶較多,行業波及面廣泛,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這些風險特征與傳統商業銀行非常相像,同樣也需要引入存款保險制度來防范其風險。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引入也對防范互聯網金融風險有重要作用。
1.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
當前大型傳統金融機構實際上享有國家信用為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形成了壟斷優勢,也造成了服務水平較差,效率較低的后果。建立覆蓋互聯網金融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使金融市場的競爭程度更高,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充分發揮作用。更為公平的競爭環境有助于整個金融行業重視自身風險狀況,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
2.有利于防范流動性和系統性風險,保持金融市場穩定
目前互聯網金融目前小額存款人較多,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充分減少多數用戶的擠兌動機,減少其面臨的流動性風險,從而避免單一風險擴散為系統性風險,保持金融市場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