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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道農技水利服務中心:
根據《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提前下達2021年中央財政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的通知》(浙財農〔2020〕73號)和《關于下達2021年化肥減量增效示范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平農〔2021〕30號)等文件精神,現組織各鎮街道申報2021年化肥減量增效示范項目,現就申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申報要求
1.項目申報單位和實施主體
項目申報單位為各鎮街道農業農村辦(農業經濟發展辦),項目實施主體2021年水稻核查種植面積50畝以上的糧食生產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和規模種植大戶。實施2021年平湖市省級糧食綠色高產高效創建等項目的不能重復補助。
2.項目實施要求
項目實施主體必須全面落實化肥實名制購買,并將化肥農藥使用記錄通過金服在線小程序錄入。驗收時未達到要求的不予補助。
二、項目實施內容
(一)化肥減量增效萬畝示范區建設。2個鎮街道分別建設1 個水稻化肥減量增效技術服務示范區,每個示范區實施面積不少于1萬畝,要求相對集中連片,示范區內配方肥到位率達到90%以上,化肥用量減少5%以上。配方肥畝均用量原則上不超過30公斤,配方肥品種由項目實施主體從《平湖市2021年配方肥供應商備案目錄》中自主選擇。
(二)化肥定額制示范方建設。化肥定額制示范方建設按 《關于印發<浙江省農業投入化肥定額制示范方建設方案>的通知》(浙耕肥發〔2020〕26號)文件要求執行。水稻連片不小于200畝。示范方內開展“實名購買-限量施用-技術配套-監管激勵”全生產過程化肥定額施用管理模式示范,規模主體建立實際購肥、用肥等信息檔案。推薦使用具有緩控釋效果的水稻配方肥、有機無機復混肥等新型肥料,其中水稻配方肥畝均用量不超過30公斤,有機無機復混肥畝均用量不超過50公斤。肥料品種由項目實施主體從《平湖市2021年商品有機肥供應商備案目錄》和《平湖市2021年配方肥供應商備案目錄》中自主選擇水稻整個生育期畝均化肥使用總量(折純)和氮肥使用量(折純)原則上不超過《平湖市主要農作物化肥定額制施用標準》(平農〔2019〕175號)。
(三)配方肥推廣應用。2個萬畝示范區配方肥應用覆蓋率90%以上,5個化肥定額制示范方配方肥應用全覆蓋。以示范區、示范方建設為抓手,帶動全市配方肥累計示范面積5萬畝以上。水稻畝均可補助數量不超過30公斤,配方肥品種由項目實施主體從《平湖市2021年配方肥供應商備案目錄》中自主選擇。
三、項目資金補助環節
全市計劃推廣水稻、小麥等作物配方肥1560噸,每噸補助500元,合計補助78萬元。
四、項目申報材料
(一)申報時間
2021年4月6日至4月12日,逾期未申報者視作自愿放棄。
(二)申報材料
1.項目實施方案簡表
2.化肥“兩制”承諾書(申報化肥定額制示范方的項目實施主體需單獨提供)
申報材料一式五份,送市植保土肥技術推廣中心(市新華北路500號北幢403室),聯系電話:85038906。
五、其他事項
項目申報后,市農業農村局將適時開展立項評審、擬立項公示,項目實施任務下達后,方可開展項目實施。
平湖市農業農村局
2021年4月2日
附件1
化肥減量增效萬畝示范區建設實施方案簡表
項目名稱
***鎮水稻化肥減量增效萬畝示范區
申報單位(?。?/p>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項目實施主體、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項目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
2021年,**鎮申報化肥減量增效萬畝示范區1個,實施面積***畝,涉及主體***個,合計應用水稻配方肥****噸,申請補助***萬元。其中,(實施單位名稱)建設地點***村,應用水稻配方肥面積***畝,申請補助配方肥***噸;(實施單位名稱)建設地點***村,應用水稻配方肥面積***畝,申請配方肥***噸;
計劃總投資(萬元)
申請補助資金
(萬元)
項目真實性承諾:
本單位保證申報材料數據真實完整,與其他各類財政補助項目無重復申報,如有虛假愿承擔一切責任。
負責人: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化肥定額制示范方建設實施方案簡表
項目名稱
化肥定額制示范方建設
申報單位(印)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項目實施單位、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項目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
2021年,**鎮申報水稻化肥定額制示范方1個,合計示范面積***畝,涉及主體***個,合計應用水稻配方肥****噸,申請補助***萬元。其中,(實施單位名稱)建設地點***村,水稻化肥定額制示范面積***畝,申請補助配方肥***噸;(實施單位名稱)建設地點***村,水稻化肥定額制示范面積***畝,申請配方肥***噸;
計劃總投資(萬元)
申請補助資金
(萬元)
項目真實性承諾:
本單位保證申報材料數據真實完整,與其他各類財政補助項目無重復申報,如有虛假愿承擔一切責任。
負責人: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配方肥示范推廣實施方案簡表
項目名稱
***鎮街道配方肥示范推廣
申報單位(?。?/p>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項目實施主體、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項目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
2021年,**鎮申報配方肥示范推廣面積***畝,涉及主體***個,合計應用水稻配方肥****噸,申請補助***萬元。其中,(實施單位名稱)建設地點***村,水稻配方肥示范推廣面積***畝,申請補助配方肥***噸;(實施單位名稱)建設地點***村,水稻配方肥示范推廣面積***畝,申請補助配方肥***噸;
計劃總投資(萬元)
申請補助資金
(萬元)
項目真實性承諾:
本單位保證申報材料數據真實完整,與其他各類財政補助項目無重復申報,如有虛假愿承擔一切責任。
負責人: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4
2021年平湖市化肥“兩制”承諾書
2021年計劃種植水稻面積 畝,自愿參加化肥“兩制”示范,現承諾如下:
1.化肥實名購買、定額施用。自覺落實化肥實名制購買,并金服在線小程序錄入化肥農藥使用記錄。
2.享受財政補助的肥料在申報實施區域水稻田使用,不得轉賣他人。
3.水稻整個生育期畝均化肥使用總量(折純)和氮肥使用量(折純)原則上不超過《平湖市主要農作物化肥定額制施用標準》。
如違反以上承諾,不享受財政補助。轉賣肥料的3年內不具備肥料補助資格。
承諾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申報主體為獨立礦山企業(含油氣企業),須持有合法有效采礦許可證。
二、申報條件
申報國家級綠色礦山試點單位,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法辦礦。嚴格遵守《礦產資源法》等法律規定,合法經營,證照齊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要求和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認真執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等,對無償取得的采礦權已經進行了有償處置;五年內未受到相關的行政處罰,未發生嚴重違法事件。
(二)規范管理。具有完善的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土地復墾、生態重建、安全生產等規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礦石管理科學、規范。
(三)綜合利用。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完成了資源綜合利用規劃(設計)指標,“三率”指標達到或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綜合利用水平達到國內同類礦山領先水平。
(四)技術創新。重視科學進步,積極開展科技創新,礦山企業每年用于科技創新的資金投入不低于礦山企業總產值的1%,生產技術居國內同類礦石先進水平,符合《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鼓勵、限制和淘汰技術目錄》(國土資發〔2010〕146號)的有關要求。
(五)節能減排。積極開展節能減排工作,節能降耗、“三廢”排放等達國家規定標準,采用無廢或少廢工藝,礦山選礦廢水重復利用率達到90%以上或實現零排放,礦山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達到國內同類礦山先進水平。
(六)環境保護。認真落實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編制了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水平明顯高于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本區域平均水平,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地質災害,礦區綠化覆蓋率達到可綠化區域面積的80%以上。
(七)土地復墾。認真開展土地復墾工作,落實土地復墾責任,實現“邊生產、邊建設、邊復墾”。
(八)社區和諧。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企業形象,能夠及時妥善解決各類矛盾,社區關系和諧。
(九)企業文化。擁有符合企業特點的企業文化,企業職工文明建設和技術培訓體系健全。
三、申報材料
申報“國家級綠色礦山試點單位”需要報送以下材料:
(一)國家級綠色礦山試點單位申報書;
(二)國家級綠色礦山試點單位申報圖冊。
四、申報程序
(一)國家級綠色礦山試點單位申報按照自愿申請的原則,地方礦山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歸口中央企業管理的礦山企業向歸口企業提出申請;各行業協會可按照申報條件組織本行業企業的推薦工作。
(二)地方礦山企業的申報材料,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礦業聯合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同時進行必要的現場核查,并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將申報材料統一匯總報送國土資源部。
歸口中央企業管理的礦山企業申報材料,需經礦山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審查意見,并由歸口企業審核匯總后報送國土資源部。
一、申報對象
1、符合申報條件的工業產品、農業產品;
2、到期需復評的*年金華名牌產品(包括工業產品和農業產品)。
3、已獲得中國、浙江名牌稱號且在有效期內的產品不再申報金華名牌產品;
二、申報條件
(一)符合《金華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其中,農業產品*年的銷售額須達到1000萬元以上;
(二)符合省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名牌培育質量提升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
1、新申報金華名牌的工業產品:(1)高技術、高附加值、裝備制造業和擁有自主創新技術的比例必須達到50%以上;(2)獲市級科學技術獎和市級以上新產品的比例必須達到10%以上;(3)可以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必須采標。
2、新申報金華名牌的初級農產品和加工農產品的原料,必須來自省市縣三級標準化示范園區或基地;復評金華名牌的初級農產品和加工農產品的原料,原則上必須來自省市縣三級標準化示范園區或基地。
3、復評金華名牌的工業產品可以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則上必須采標。
(三)申報產品的商標正式注冊歷史在一年以上(*年9月1日前注冊)。
(四)申報企業(含復評企業)在申報前已建立并有效實施質量誠信制度。
(五)從2009年起,推薦申報浙江名牌產品原則上從金華名牌產品中產生。
三、優先推薦的重點產品
(一)對獲得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品,省級以上新產品。
(二)對獲得地市級科學技術獎的產品,地市級新產品的銷售產值可以放寬到2000萬元以上。
(三)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創新成效顯著,有較好市場發展前景的產品。
(四)高新技術產品,先進制造業產品、企業專利轉化為技術標準的產品。
(五)對促進農業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有較大影響的產品,有機認證農產品,綠色、無公害農產品,省級以上農業標準化示范產品。
(六)資源節約型產品,環保型產品;以自主品牌出口量大的產品,替代進口的產品。
(七)各地實施名牌培育質量提升工程確定的培育提升重點行業的產品;列入中國名牌和國家免檢產品培育目錄的產品;列入《*-*年浙江名牌培育規劃的產品。
(八)市委、市政府確定的我市重點行業、優勢企業、重點骨干企業的產品。
四、申報工作要求
(一)申報*年金華名牌產品的企業必須如實填寫《金華名牌產品申請表》的有關內容,按要求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和詳細文字說明材料。如果有數據不實的不受理該企業的金華名牌產品申請;有變造、偽造數據或證明材料的一經查實,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金華名牌產品申請,不推薦申報浙江名牌。
(二)用戶滿意度調查情況,可以用近兩年國家、省或有關調查機構的評價結果,也可以用企業開展的“用戶滿意度調查”材料。
(三)各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要指導企業按照申請表相關格式要求,填寫制作申報材料。并對本轄區內申報企業進行匯總,將*年申報金華名牌產品匯總表(工業)、*年申報金華名牌產品匯總表(農業)、及*年申報金華名牌產品聯系表用電子表格Excel格式并以文件形式上報市局質量處。匯總表和所有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一式二份須于*年9月10日前報送,逾期將不予受理。除申請表要求的細目外,不接受其他格式、其他內容的申報材料。
(四)各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查把關,確保轄區內申報企業的材料質量。對申報材料中出現錯誤較多的縣(市、區)局(分局),在年終考核中將加減相應的分值。
(五)企業申報材料應附企業全貌、申報產品生產線及產品實物照片,不要精裝,正反印刷。
(六)申報企業可以登陸金華市質量技術監督網*
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職稱辦關于做好2021年度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蘇職稱辦〔2021〕39號)精神和要求,并商省職稱辦同意,現將我省2021年度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申報材料報送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要求
(一)2021年我省正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按照《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蘇職稱〔2018〕2號,以下簡稱《資格條件》)執行。
(二)公務員(含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評審。
(三)省內符合《資格條件》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的人員(以下簡稱“申報人”)均可申報。
(四)非公有制企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根據人社廳發〔2020〕13號文的要求在所在地進行相關申報。
(五)外省或中央駐蘇企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需在我省申報評審的,須經具有人事管理權限的主管部門同意并提交委托函,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辦理委托手續。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準同意后受理申報(詳見蘇職稱辦〔2021〕39號文)。
(六)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有關專業年限計算、繼續教育、專業理論知識、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工作業績與成果、論文著作等其他評審材料的具體要求,對照《資格條件》的相關條款。
(七)申報職稱的資歷(任職年限)的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31日,申報職稱的業績成果、論文、學歷(學位)證等截止時間為2021年3月31日。
(八)凡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經調查核實確認的,將按《江蘇省職稱評審管理辦法(試行)》(蘇職稱〔2020〕42號)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職稱辦關于做好2021年度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蘇職稱辦〔2021〕3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報送要求及時間
各地、各單位要按照《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資格評審工作實施辦法(試行)》(蘇財規〔2011〕11號)要求,對委托評審的材料嚴格把關,認真做好審核、公示和推薦工作,確保材料真實、齊全、手續完備。
1.申報人必須先行完成會計人員信息采集。
2.申報人必須登錄江蘇省財政廳門戶網站(czt.jiangsu.gov.cn),通過網上申報系統(在“江蘇人才信息港”職稱申報評審管理服務平臺上也有相應的鏈接)進行個人申報。網上申報的起止時間為:2021年7月1日9:00至7月30日17:00(具體詳見操作指南),逾期不補報。
3.申報人按要求在申報系統上如實填寫各項信息,并將相關申報材料原件掃描上傳。提交之后,申報人應按時攜帶本人身份證及所有申報材料前往所在地財政局會計管理部門,辦理材料現場核對(受理后當場退回材料原件)和網上繳費等相關事宜(具體時間依當地的安排)。
4. 因評審工作全部在網上進行,申報人不再提交紙質材料。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發文公布評審結果后,評審通過人員自主打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編號和用印的電子職稱證書。
5. 評審通過人員經評委會簽章后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末頁(需歸入本人檔案)等相關材料,將統一采取郵寄到付的方式,通過中國郵政EMS從南京送達。
6.省各有關單位應于8月6日17:00 前,攜帶申報材料原件(包括申報人身份證等相關證書)至省財政廳會計處(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號天目大廈808、809室)進行現場核對(受理后當場退回材料原件)。
7.各設區市及昆山、泰興、沭陽縣(市)財政局于8月11日前,將經市職稱管理部門審核后的《江蘇省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評審情況一覽表》報送省財政廳會計處。
逾期不再受理。
三、收費標準及要求
按照省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每人評審和面試及論文鑒定費500元。申報材料提交并現場核對通過后,由申報人在網上申報系統中直接支付(詳見網上申報系統操作說明)。8月6日24:00前未繳費的,視同放棄申報。繳費成功后,不辦理退費。需票據憑證的,可根據系統提示自行下載打印電子票據(截止2021年12月31日24:00)。
四、其他事項
1.本次評審擬于10月份進行。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采用評審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最終由執行評委會根據申報人綜合情況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2.《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資格評審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和所需填報的相關表格,請登錄江蘇省財政廳門戶網站( czt.jiangsu.gov.cn),在“會計綜合管理平臺”相關欄目中查詢下載。
聯系電話:025-83633209
附件:
1. 材料目錄及要求
2. 江蘇省申報正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
一、按照統一要求,組織企業申報
(一)按照《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和“20*年中國名牌產品申報條件”(附件1)的要求,組織符合申報條件要求的企業申報。對列入各種許可證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范圍的產品而未獲證的,近三年被省級以上(含省級)質量監督抽查判為不合格的以及發生過質量、安全、環保等重大事故的企業取消申報中國名牌產品資格。
(二)指導申報企業仔細閱讀《申報中國名牌產品告知書》(附件2),在理解的基礎上,由企業法人代表簽字承諾遵守告知書條款,并附在申報材料正文的第一頁。
(三)指導申報企業嚴格按照規定的要求填寫《中國名牌產品申請表》(附件3,以下簡稱申請表),并附上申請表要求的證明材料。申報數據必須真實、可查,相關數據按規定由省級統計局、海關、稅務局等權威部門提供證明材料。其他組織提供的證明、排名不作為評價依據。申請表“續表2”中“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指標”不必填寫,按照附件4規定的項目提供檢測報告(數據)。數據來源于2005年至20*年省級以上質量監督檢查或委托省級以上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后出具的檢測報告。
(四)指導有關申報企業填寫“部分消費類申報產品2005年銷售區域分布表”(附件5)。20*年顧客滿意指數調查范圍為:編號為021、022、042、045、050、051、052、055、056、057、*4、*5、*7、073、074、092的消費類產品。這些產品的申報企業需將申報產品銷售額最高的前十個地市級以上城市名單及銷售比重依次填入分布表,并于5月9日前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報國家質檢總局質量管理司。同時,申報企業還需登陸中國質量監督網進行填報。
(五)指導企業制作申報材料。本次申報材料一律使用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申請表。申請表從國家質檢總局網*直接下載,按相關格式要求填寫。除申請表要求的細目外,不接收其他格式、其他內容的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封面統一用白色A4打印紙,沿長邊裝訂,不另制作封面及封底,不采用硬皮材質。
(六)指導企業按照“企業提供年鑒電子文本要求”(附件6)提供有關材料的電子版,為編輯出版20*年卷《中國名牌產品年鑒》以及在中國名牌網上介紹企業及產品情況提供必要素材(不收費)。
二、嚴格把關,受理申報材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企業申報材料后,應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重點審查申報企業是否符合《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及“20*年中國名牌產品申報條件”的有關規定要求,審查申報企業是否獲得了生產、經營許可證,強制認證等證書,審查申報企業連續三年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環境保護是否合格,審查申報數據及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審查申請材料的填報和制作是否符合要求等。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還要組織本地區有關部門及社會團體對申報企業進行聯合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堅決不予受理。
三、公開透明,公示申報企業數據
(一)為保證數據的真實性,接受社會的監督,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對初審合格的企業統一于6月5日9時至6月11日17時在省局網站或各地主要媒體的顯要位置進行公示。公示載體及公示數據應于6月2日前以文件和電子郵件的方式報總局質量司,書面文件必須加蓋省局公章,總局將在有關網站上公布各省公示載體。
(二)公示內容:按照附件7的格式公示申報企業名稱、品牌、申報產品連續三年的銷售量、銷售額、申報品牌及貼牌產品的出口量、出口額以及上繳稅額等數據,同時公示出具證明的單位。
(三)公示意見處理。各省應對公示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對反映情況屬實,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取消申報資格。國家質檢總局對申報企業的公示數據匯總后,提交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如發現存在問題,虛報數據的,將取消申報資格,并通報批評。
四、按照規定時間,組織申請材料上報
(一)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對公示合格的企業提出推薦意見,填寫申請表的“表4”。各省需將推薦企業的匯總名單以及所有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一式三份,于6月26日前(以郵戳為準)郵寄至國家質檢總局質量管理司(一份)及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兩份),同時,發送匯總名單的電子郵件。過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申報材料更換。
*年度新產品計劃繼續引導和支持企業的新產品開發、試制及產業化工作,營造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環境。同時,*年度國家重點新產品計劃項目的申報將重點從本年度新產品計劃項目中遴選推薦。
現將*年度新產品計劃項目的組織申報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報單位
凡在本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實現生產并銷售符合新產品計劃支持重點和范圍的產品的企業均可申報。
二、支持重點和范圍
*年度新產品計劃支持重點和范圍是,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創新性強、技術含量高、采用國內外先進標準生產的新產品;產業化前景好、有望形成國內、國際自主知名品牌、增強企業國內、國際競爭力的新產品;支持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材料等高新技術產業的新產品;支持裝備制造業、先進制造業、以高新技術提升改造傳統制造業的新產品;支持對環境保護、在能源和資源綜合利用方面開辟新渠道,具有明顯的節能減排的新產品;支持推動現代農業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新產品;支持促進人口健康、公共安全、城鎮化和城市發展的公益類新產品;屬于國家和本市重點發展領域的新產品。
優先支持國家重大專項和“863”計劃、科技支撐計劃等科技計劃的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的新產品;本市科技創新行動計劃以及其他科技專項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的新產品;科技小巨人工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孵化器企業和高新技術園區等企業開發的新產品;以及部市合作、市區縣聯動資金匹配開發的新產品。
不支持食品、保健品、飲料、服裝、傳統手工藝品、小家電等日用產品;軍工配套產品;高能耗和高污染項目。
三、申報材料和申報渠道及申報時間
申報單位應按新產品計劃申報指南(見附件)的要求,組織好項目的電子數據和書面材料的申報工作。
1、電子數據網上申報
網上申報請訪問*科技網站:
(1)項目電子數據申報表必須采用新產品計劃項目網上申報系統(*版)錄入,經校對確認無誤后,網上提交;
(2)產品研制技術總結報告和項目產業化前景分析均按word格式網上提交;
(3)精選與申報項目相關的必備材料、必備附加材料和輔助附加材料進行掃描,按規定格式(.jpg)網上提交。
上述3項電子數據需拷貝光盤一張。
2、書面材料申報
(1)按錄入的電子數據申報表,采用申報系統提供的打印功能,用A4紙打印帶有水印標記的書面申報表,提交的紙質申報表若無相關標記,則視為無效。申報表需由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復印章無效;
(2)產品研制技術總結報告和產業化前景分析,用A4紙打??;
(3)按書面申報材料清單目錄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
3、申報渠道及申報時間
(1)電子數據
申報單位應將最終確認的電子數據于*年4月20日~5月25日,至*科技網站提交,過期不予受理;
(2)書面申報材料
申報單位應將書面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和光盤一張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報送到所屬的主管科技部門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由各主管科技部門將每個項目的書面材料三份和光盤一張匯總,并附申報項目清單和初審表,于*年5月5日~20日報送到*市重點新產品計劃管理辦公室(簡稱“新產品辦公室”),過期不予受理。
四、項目的評審與認定
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年度繼續開展新產品計劃項目專家網上評審。對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經市科委認定后,下達*年度新產品計劃,頒發《*市重點新產品證書》。并對其重點項目給予一定數額的研發補助經費。
注意事項
1、根據科技部要求,為了與國家政策引導類計劃相銜接與配套,凡列入過國家級新產品計劃、火炬計劃、星火計劃、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等政策引導類科技計劃的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2、已列入過*市重點新產品計劃或其他*市科研計劃的同一項目,不得再次申報。若申報項目名稱相同,但型號不同,則必須提供該型號所采用新的專利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以證明其具有新的創新性和先進性,才可申報;
【本刊訊】5月22日,國家民政部下發了《民政部公告第315號》文件,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首次申評民政部組織的“全國性社會組織等級評估”便一舉奪魁,經過材料申報、實地核查、會員評價、現場答辯等嚴格評審程序,綜合成績位列所有參評行業協會商會第名,榮獲國家“5A”級協會。
此次申評工作自2013年3月份開始準備,協會成立了曹玉書會長領導的工作小組,按照評估指標明確分工、責任到人,歷經15個月精心籌備,收集、整理、精選出協會近幾年的主要工作業績,經過百余次修改,完成17類近百萬字申報材料,其中包括申報材料匯編3冊,實地考察匯報材料5冊,材料目錄、重點匯報PPT及文字材料4份,匯總數百份評估材料,真實全面地展現了協會基本情況、內部治理、工作業績、行業影響力,得到了民政部的充分肯定。申評活動還得到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
此次榮獲國家5A級協會,是協會30多年發展道路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是對協會近年來工作的充分肯定。通過這次申評活動,促使我會對建會30年來的情況進行了系統回顧、盤點和梳理,成為我會更好發展的新起點。
今年是協會成立30周年,協會將以此為契機,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緊抓全面深化改革的機遇,秉承以服務為根本的理念,堅持市場化方向,開拓服務領域,創新服務方式,豐富服務內容,完善服務體系,努力為廣大施工企業創造更好的發展環境,為促進工程建設行業更好地發展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本刊記者 白河)
二、對于減免車船稅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聯合《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輛(船舶)減免車船稅的車型(船型)目錄》實施管理。
對于不屬于車船稅征收范圍的純電動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聯合《不屬于車船稅征收范圍的純電動燃料電池乘用車車型目錄》實施管理。
三、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輛減免車船稅目錄管理規定
(一)認定標準。
1.節能型乘用車的認定標準為:(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和雙燃料乘用車);(2)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優于下一階段目標值,具體要求見附件1;(3)已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
2.新能源汽車的認定標準為:(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和其他車輛;(2)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3)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最大電功率比大于30%;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綜合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現行的常規燃料消耗量標準中對應目標值相比應小于60%;插電式混合動力商用車(含輕型、重型商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同類車型相比應小于60%;(4)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符合新能源汽車標準要求。具體要求見附件2。
3.節能型商用車和其他車輛的認定標準另行制定。
(二)申報程序。
符合上述認定標準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輛,包括目前正在生產(進口)及已經生產(進口)的車輛,由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列入《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輛減免車船稅的車型目錄》或《不屬于車船稅征收范圍的純電動燃料電池乘用車車型目錄》(以下統一簡稱為《目錄》)的申請。申請材料格式見附件3。
(三)《目錄》審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申請情況組織審查,不定期《目錄》公告,明確不屬于車船稅征收范圍的純電動、燃料電池乘用車的車型,明確屬于車船稅減免范圍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輛的車型。
(四)《目錄》核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開展《目錄》車型專項檢查,對《目錄》車型產品質量、性能指標進行抽樣核查。汽車生產企業、進口汽車經銷商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質量負責。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產品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或者提供其他虛假信息騙取《目錄》資格的汽車生產企業、進口汽車經銷商,取消該申報車型享受車船稅相關優惠政策資格,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四、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船舶的認定標準、目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五、為促進節能和新能源技術的不斷進步,根據我國車船的標準體系、節能評價體系、技術進步和型號變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適時修訂、調整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的認定標準,完善相關認定辦法。
六、本通知所稱節能汽車,是指以內燃機為主要動力系統、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優于下一階段目標值的汽車。
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主要或全部使用新型能源的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純電動汽車,是指由電動機驅動,且驅動電能來源于車載可充電蓄電池或其他能量儲存裝置的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是指具有一定的純電動行駛里程,且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可從非車載裝置中獲取電能量的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是指以燃料電池為動力源的汽車。
七、各級財政、稅務部門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訂具體落實辦法,認真做好《目錄》車型車船稅減免工作。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本通知傳達到本地區內相關汽車生產企業、進口汽車經銷商,并督促汽車生產企業、進口汽車經銷商做好《目錄》申報等工作,積極落實好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輛車船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
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55號)規定,根據國內相關產業發展情況,在廣泛聽取產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及相關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經研究決定,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裝備和產品目錄、進口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目錄、進口不予免稅的裝備和產品目錄等予以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見附件1)和《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2012年修訂)》(見附件2)自2012年4月1日起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本通知附件1所列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2年修訂)》(見附件3)自2012年4月1日起執行。對2012年4月1日以后批準的按照或比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下列項目和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一律照章征收進口關稅:
第三條高新技術產品是指在一定時間內,運用新發現、新發明、新創造的科學技術手段生產出來的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新產品。
第四條根據國家和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現狀,我省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主要支持符合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領域和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品參考目錄的產品(詳見附件一、附件二)。
第五條“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領域”和“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品參考目錄”將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定期進行補充和修訂,由省科技廳。
第六條申報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產品類別必須符合本細則第四條所規定的要求;
(2)申報產品應該是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的全新型產品,或為省內首次生產的換代型產品,或為國內首次生產的改進型產品;
(3)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相關的行業政策;
(4)產品應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廣闊的市場前景,申報的產品利稅率不低于20%;
(5)產品應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用于該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產品的銷售收入不低于10%;
(6)從事申報產品研制開發的大專以上科技人員(包括同等學歷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占產品研制開發總人數不低于20%;
(7)沒有與申報產品相關的知識產權糾紛。
第七條優先支持下列范圍內的高新技術產品:
1、利用國家計劃及省部級科技計劃成果轉化的新產品,特別是對國民經濟基礎產業、支柱產業能起重大促進作用的新產品;
2、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
3、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新產品;
4、我省重點培育的高新技術產品群內的產品。
第八條高新技術產品認定所需材料
(一)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申請表(詳見附件三);
(二)申請單位必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1、特殊行業許可證。對醫藥、醫療器械、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新產品,申報時必須附行業規定許可生產、銷售的必備文件。
2、說明知識產權狀況的相關證明材料
凡屬于聯合申報或多個單位共同享有知識產權的,必須提交與產品技術歸屬及權限有關的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授權、合作生產、合作開發的合同或協議。
3、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過的企業上年財務報表。
4、產品采標證明。
(三)輔助材料(對申請表和必備材料未充分說明的情況作進一步說明,有利于了解情況,申報單位可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選擇提交),一般包括:
(1)鑒定證書或其他相當的技術證明材料;
(2)未鑒定產品必須提交的相關材料:a、由省(部)級以上(含)查新單位出具的查新報告;b、省級以上法定檢測單位提供的產品質量性能測試報告;c、若有環境污染的項目,需提交產品投產后實測的環保達標證明;d、若屬中外合資,應附加中方控股證明;e、用戶使用意見相關材料;f、屬專利技術的產品需附專利證書,獲獎產品需附獲獎證明。
(3)產品進入市場的證明材料;
(4)出口產品須提交出口證明。
輔助材料時效性:科技成果鑒定和新產品鑒定,原則掌握在2年之內;查新報告、檢測報告、用戶意見等資料一般要求1年之內。
第九條申報和認定程序。凡申請認定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的單位,可在產品中試鑒定試產或批量生產之后,按要求向當地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申請表》并附所需材料;省轄市、計劃單列市(縣)科技主管部門按本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對申報產品及其材料進行審核后上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常年受理各市上報的材料;省科技廳定期組織專家咨詢,對符合條件的產品給予認定,并頒發“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證書”。第十條對申請享受出口退稅的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按省國稅局、省科技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國稅函[2002]326號、蘇科高[2002]314號文)辦理。
第十一條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的有效期一般為3年,技術周期較長的高新技術產品可延長至5年。
第十二條凡持有經省科技廳認定的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證書的生產企業,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向省科技廳申請變更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承擔單位或補發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證書。
1、企業改制、兼并、組建合資企業、成立新企業;
2、認定證書遺失。
第十三條申請變更高新技術產品承擔單位的申報程序:
1、由企業提出申請變更或補認定證書報告;
2、企業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后,統一上報省科技廳;
3、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內將符合變更或補認定證書條件的企業材料一式二份上報省科技廳;
4、省科技廳受理省轄市申報材料后,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或論證,對符合變更或補辦條件的產品在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個星期內統一打印新證書,并由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統一領取。
第十四條申請變更高新技術產品承擔單位的申報材料要求:
1、凡屬企業改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工商注冊登記、認定證書原件、改制批文;
(2)企業提交申請變更承擔單位的報告,若企業僅部分改制,原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生產單位需在申請變更承擔單位企業提交的報告上簽署意見;
(3)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
2、凡屬企業兼并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工商注冊登記、認定證書原件;
(2)工商部門出具的被兼并企業的注銷證明;
(3)企業提交申請變更承擔單位的報告;
(4)企業兼并協議,包括對認定產品的知識產權歸屬的說明;
(5)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
3、凡屬組建合資企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工商注冊登記、認定證書原件;
(2)合資企業章程;
(3)企業提交申請變更承擔單位的報告,同時,原認定產品的生產單位需在申請變更承擔單位企業提交的報告上簽署意見;
(4)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
4、凡屬新成立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工商注冊登記、認定證書原件;
(2)企業提交申請變更承擔單位的報告,同時,原認定產品的生產單位需在申請變更承擔單位企業提交的報告上簽署意見;
(3)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
5、凡認定證書遺失,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在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證書遺失聲明(包括:認定名稱、承擔單位、證書編號);
(2)企業工商注冊登記;
1.獸用麻醉藥品的供應、使用、管理辦法(1980年11月20日〔80〕農業(牧)字第34號、〔80〕衛藥字36號、〔80〕國藥供字第545號公布)
2.獸用安鈉咖管理規定(1999年3月22日農牧發〔1999〕5號公布,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及動物源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和官方取樣程序(1999年5月11日農牧發〔1999〕8號公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1999年6月24日農業部令第15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2010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11號、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
5.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1999年10月19日農牧發〔1999〕18號公布)
6.獸藥質量監督抽樣規定(2001年12月10日農業部令第6號公布,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
7.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02年3月19日農業部令第11號公布)
8.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2002年10月31日農業部令第22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
9.獸藥注冊辦法(2004年11月24日農業部令第44號公布)
10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2004年11月24日農業部令第45號公布)
11.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審批辦法(2005年5月20日農業部令第52號公布)
12.動物病原微生物分類名錄(2005年5月24日農業部令第53號公布)
13.新獸藥研制管理辦法(2005年8月31日農業部令第55號公布)
14.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管理辦法(2006年6月5日農業部令第64號公布)
15.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審定和畜禽遺傳資源鑒定辦法(2006年6月5日農業部令第65號公布)
16.優良種畜登記規則(2006年6月5日農業部令第66號公布)
17.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2006年6月26日農業部令第67號公布)
18.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管理辦法(2007年1月23日農業部令第1號公布)
19.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2007年3月29日農業部令第3號公布)
20.獸藥進口管理辦法(2007年7月31日農業部、海關總署令第2號公布)
21.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2008年11月7日農業部令第15號公布)
22.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第16號公布)
23.鄉村獸醫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第17號公布)
24.執業獸醫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第18號公布,2013年9月28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3號、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
25.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第19號公布)
26.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1月15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3號公布)
27.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2010年1月21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5號公布)
28.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10年1月21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6號公布)
29.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2010年1月21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公布)
30.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12年5月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3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
31.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2012年5月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4號公布)
32.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2012年5月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5號公布)
33.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2013年9月1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2號公布)
34.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1月13日農業部令2014年第2號公布)
二、農業部規范性文件目錄
1.農業部關于征收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費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4月25日農漁發〔2000〕10號)
2.農業部關于轉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野生物種目錄的通知(2001年4月9日農漁發〔2001〕8號)
3.農業部關于印發《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的通知(2001年7月3日農牧發〔2001〕20號)
4.農業部、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第176號(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2002年2月9日公布)
5.農業部公告第193號(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他化合物清單)(2002年4月5日公布)
6.農業部關于確定野生動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8月23日農漁發〔2002〕22號)
7.農業部公告第242號(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編寫細則)(2003年1月22日公布)
8.農業部公告第278號(部分獸藥品種的停藥期規定)(2003年5月22日公布)
9.農業部公告第442號(獸藥注冊資料要求)(2004年12月22日公布)
10.農業部公告第449號(新獸藥監測期期限)(2005年1月7日公布)
11.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獸藥殘留檢測試劑(盒)管理的通知(2005年1月21日農辦醫〔2005〕3號)
12.農業部關于印發《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管理辦法》的通知(2005年2月25日農醫發〔2005〕5號)
13.農業部關于《農業部獸藥審評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2005年3月8日農醫發〔2005〕3號)
14.農業部公告第472號(獸藥品種編號)(2005年3月11日公布)
15.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獸藥標簽和說明書備案公布制度的通知(2005年5月9日農辦醫〔2005〕16號)
16.關于認定經營假劣飼料產品違法所得問題的復函(2005年10月27日農辦政函〔2005〕91號)
17.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獸藥商品名稱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10月10日農辦醫〔2006〕48號)
18.農業部關于加強獸用生物制品生產檢驗原料監督管理的通知(2006年11月22日農醫發〔2006〕10號)
19.農業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活禽經營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辦法》的通知(2006年12月18日農醫發〔2006〕11號)
20.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獸藥GMP檢查員管理辦法》的通知(2007年3月28日農辦醫〔2007〕8號)
21.農業部公告第839號(淘汰獸藥品種目錄)(2007年4月4日公布)
22.農業部公告第898號(由農業部審批的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范圍)(2007年8月20日公布)
23.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動物耳標識讀器招標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11月1日農辦醫〔2007〕41號)
24.農業部公告第954號(中獸藥制劑生產有關要求)(2007年12月18日公布)
25.農業部關于《國家獸藥殘留基準實驗室管理規定》的通知(2008年1月2日農醫發〔2008〕1號)
26.農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麻黃堿監管工作的緊急通知(2008年11月24日農醫發〔2008〕24號)
27.農業部公告第1125號(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2008年12月11日公布)
28.農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審批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12日農醫發〔2008〕27號)
29.農業部、海關總署公告第1129號(公布《進口獸藥管理目錄(Ⅰ期)》)(2008年12月31日公布)
30.農業部公告第1145號(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2009年1月9日公布)
31.農業部公告第1149號(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2009年1月19日公布)
32.農業部公告第1174號(執業獸醫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辦法)(2009年3月6日公布)
33.農業部關于轉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野生物種目錄的通知(2009年4月1日農漁發〔2009〕9號)
34.農業部公告第1218號(禁止在飼料中人為添加三聚氰胺和飼料中三聚氰胺限量規定)(2009年6月8日公布)
35.農業部公告第1221號(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命題專家管理辦法(試行))(2009年6月11日公布)
36.農業部公告第1224號(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2009年6月18日公布)
37.農業部公告第1246號(口蹄疫、禽流感等不得治療)(2009年8月3日公布)
38.農業部公告第1282號(停止縮二脲作為飼料添加劑生產和使用)(2009年10月29日公布)
39.農業部公告第1427號(獸藥GMP檢查驗收辦法)(2010年7月23日公布)
40.農業部公告第1519號(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物質)(2010年12月27日公布)
41.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獸藥生產企業辦理《獸藥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函(2011年2月15日農辦醫函〔2011〕12號)
42.農業部關于印發《奶畜養殖和生鮮乳收購運輸環節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的規定》的通知(2011年4月11日農牧發〔2011〕4號)
43.農業部關于印發《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管理規定》的通知(2011年5月16日農醫發〔2011〕12號)
44.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執行《獸藥典(2010版)》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2011年7月25日農辦醫〔2011〕47號)
45.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國內獸藥生產企業出口獸藥使用外文標簽和說明書問題的函(2011年10月13日農辦醫函〔2011〕30號)
46.農業部公告第1663號(對豬感染甲型H1N1流感按三類動物疫病采取預防控制措施)(2011年10月24日公布)
47.農業部公告第1692號(養蜂管理辦法(試行))(2011年12月13日公布)
48.農業部公告第1708號(停止受理部分產品生產線項目獸藥GMP驗收申請)(2012年1月5日公布)
49.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第17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2012年1月13日公布)
50.農業部公告第1773號(飼料原料目錄)(2012年6月1日公布)
51.農業部公告第1849號(飼料生產企業許可條件、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許可條件)(2012年10月22日公布)
52.農業部公告第1867號(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和單一飼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2012年11月29日公布)
53.農業部公告第1899號(新獸藥監測期等有關問題公告)(2013年2月17日公布)
54.農業部公告第1950號(動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調整為按二類動物疫病管理)(2013年5月24日公布)
55.農業部公告第1997號(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第一批))(2013年9月30日公布)
56.農業部公告第2002號(獸藥產品說明書范本)(2013年10月14日公布)
57.農業部公告第2038號(《飼料原料目錄》修訂)(2013年12月19日公布)
58.農業部公告第2045號(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2013)(2013年12月30日公布)
項目實施期限為2013年至2015年。
二、申報條件
(一)一般要求
1.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含國家現行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工藝、裝備;
2.項目為現有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實施后原則上不新增產能;
3.項目采用技術參照但不限于國家的行業清潔生產推廣應用技術;
4.已申報或已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需明確注明;
5.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不低于1000萬元。 (二)具體要求
1.電石法聚氯乙烯行業備選項目實施后汞使用量削減50%以上;
2.熒光燈行業備選項目實施后主要熒光燈產品汞含量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聯合的《中國逐步降低熒光燈汞含量路線圖》公告中的目標要求;
3.電池行業備選項目僅限無汞電池生產項目; 4.鉛鋅冶煉行業備選項目冶煉煙氣汞去除率70%以上;
5.體溫計備選項目僅限非電子類無汞體溫計生產項目;血壓計備選項目僅限非電子類血壓計的技術改造項目,且項目實施后汞使用量削減30%以上;
6.廢汞觸媒、含汞冶煉渣等回收利用備選項目汞回收利用率90%以上;
7.高毒農藥替代備選項目實施主體應為農藥定點生產企業,重點支持防治蚧蟲、抗性棉鈴蟲、根結線蟲、地下害蟲、水稻象甲、水稻螟蟲、倉儲害蟲、小麥蚜蟲等高毒殺蟲劑替代產品項目,除草劑、殺毒劑高污染工藝的清潔生產技術改造項目,以及農藥劑型優化、環境友好型農藥制劑等項目。
三、申報材料要求
(一)文件內容主要包括申報項目基本情況說明、申報條件符合性審查意見、項目總投資額核定情況、項目實施的效果等,并附備選項目匯總表。
(二)備選項目申請材料:由申請企業填報備選項目申請表,并附營業執照、企業銀行信譽證明等復印件。
四、申報時間及方式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組織申報備選項目。中央企業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報備選項目,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請于2013年9月30日前將申報材料(申請文件、備選項目匯總表、備選項目申請材料紙質版兩份、電子光盤兩份)郵寄至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五、聯系方式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聯系人及電話:莊相寧 010-88485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