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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產證券化的概念。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es,ABS),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2資產證券化的起源。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當時,由于通貨膨脹加劇,利率攀升,使金融機構的固定資產收益率逐漸不能彌補短期負債成本。為了緩解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政府開始啟動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為房地產業的發展和復興開辟一條資金來源的新途徑。1968年美國推出了最早的抵押貸款債券。1983年針對投資者對金融工具不同的期限要求,又設計發行了抵押保證債券。到1990年,美國3萬多億美元未償還的住宅抵押貸款中,50%以上實現了證券化。當前,資產證券化已成為美國資本市場上最重要的融資工具之一,遍及應收賬款、版權專利費、信用卡、汽車貸款、消費品分期付款等領域。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巴塞爾協議》的實施,也大大刺激了資產證券化在世界各國的發展。
3資產證券化出現的意義。資產證券化在很多國家都是政府為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而出現的,這宣告了一種全新融資技術和金融工具的誕生,它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和豐富了國際金融市場,并且在現代經濟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能成為未來資本市場融資方式的主力軍。
作為一種有效的結構融資方式,它通過對流程進行精妙的設計安排,使融資者和投資者等各利益參與方按照它們各自的承諾所確立的各種合約,能夠相互支持、相互牽制,為發起人和投資者各自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和投資渠道,進而達到風險分擔、互利共贏的目的。然而,由于收益和風險的伴生性,資產證券化業務在給融資者和投資者帶來收益的同時,整個證券化業務過程每一業務環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風險。
4信貸資產證券化是狹義的資產證券化。廣義的資產證券化包括以下四類: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現金資產證券化。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即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賬款、企業貸款等信貸資產的證券化。本文探討的重點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
二、我國實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1增強資產的流動性,提高銀行總體盈利水平。資產證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動性的資產組合起來變現和出售,以盡快收回資金,增大貨幣的擴張效應。在傳統的信貸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負債與長期貸款資產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如果將貸款證券化,使長期被占用的銀行貸款轉化為證券出售給投資者,則整個金融系統就有了一種新的流動性機制,銀行就可較快地回收資金,擴大金融資金來源渠道。資產證券化本身并不意味著收入的增加,而在于釋放資本,以獲得更好的投資機會。把釋放的資本用于其他較高邊際收益的項目,將增加更多的潛在利潤。此外,通過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可以獲得更多的收入途徑:如利用收取本息與轉交托管人的時間差可獲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銀行可在降低風險的同時保持對地區和行業的相對優勢,擴展其他業務,實現規模經濟。
2增進銀行資產的安全性。證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資產流動性,而且導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資機會的產生。通過證券化組合、出售、購入,商業銀行的風險被分散給了其他投資機構和單個投資者,加強了銀行系統的安全性。資產證券化也為處理銀行不良資產提供了一個新的解決思路。
3改善信貸結構,優化商業銀行的資源配置。通過建立資產證券化市場,實現貸款等資產的流通轉移,回流資金,獲得新的投資機會,可以在較大程度上盤活資產和轉移信貸風險。同時還能夠刺激居民住房貸款、汽車貸款及耐用消費品貸款,有效地解決消費信貸的資金約束問題??梢?,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典型的金融創新,為貨幣政策更好地發揮作用拓展了空間,為商業銀行配合貨幣政策實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開拓銀行業與證券業合作的新領域。資產證券化的推出,改變了傳統銀行以“吸存放貸”為主的角色,使其同時具有“資本經營”的職能。首先,資產證券化帶來了融資方式的創新,貸款資產組合多樣化能滿足不同投資者的要求,從而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證券化可以使商業銀行通過在市場中較好地匹配長期和短期的投資者與融資者,真正發揮金融中介的作用。資產證券化同時也可以拓展證券公司的業務領域,在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上,已經有許多資產證券化所需的結構化工具被創造出來,如抵押擔保債券,高級或附屬證書結構及過手證書結構等都是最常用的資產證券化工具。這種多元化、合作化的發展趨勢,將有助于國際金融業由分業到混業經營的實現。
三、我國實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問題分析
可以把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簡單地分為優良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證券化。
1優良資產證券化不存在風險問題。商業銀行的資產可分為優良資產和不良資產。優良資產是指資產按照協議使用,已經及時實現了到期的權益,并有充分的信心和能力保證未來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沒有其他可能影響資產信用的情況出現。
優良資產本身意味著較高的信用和可預見的現金流,通過適當的組合和大量的資產,可以產生穩定的現金流。通過真實出售,可以獲得外界高級別的信用支持,實現信用增級??梢哉J為,采取適當的營銷策略,優良資產的證券化能夠順利進行。
2不良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問題思考。自1999年4月以來我國相繼成立的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將資產證券化作為處理不良資產的主要方法之一,標志著國家大規模處理不良資產的決心。但我國商業銀行20%左右的不良資產率,隱藏著很大的風險。因此,不良資產證券化成為廣泛關注的焦點。
按照人民銀行2002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行的貸款五級分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貸款中,次級、可疑和損失可以歸于不良資產。損失是指義務主體不復存在或完全沒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梢珊痛渭壥侵复嬖诨蛎黠@將存在違約可能的資產,但未來仍有全部或部分收回權益的可能。次級相對可疑來說,流動性要好,保全的可能性大,違約程度輕。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和優良資產證券化相比較,存在以下目前無法克服的困難:
(1)如何處理損失。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在于解決資產的流動性問題,實質是對資產的收益、風險、流動性等的重新組合與分配,不會產生額外的收益,不能用來彌補損失或虧損,因此對于損失,資產證券化是無能為力的,損失必須通過核銷或其他方法處理。
對于次級和可疑類,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在處理這兩類貸款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存在損失。如果通過賬面價值處理,誰將承擔這種一定存在的損失?商業銀行不會承擔損失,因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真實出售,證券對商業銀行沒有追索權。特設交易載體SPV作為一個特設機構,實際上相當于一個“空殼”公司,投有能力承擔損失。外部擔保機構對于這種損失更加沒有動力承擔。
另一種考慮是根據次級和可疑貸款的期望收益進行折價處理。但一方面,商業銀行根本不愿意折價處理,因為次級和可疑貸款以賬面價值掛在賬上時,不必確認損失;但如果在他們在位時確認損失,他們就可能會承擔部分責任,盡管最終總會追究責任,但只要不發生在他們任上就行了。另一方面,商業銀行有動力掩蓋不良資產的資信狀況,通過一些處理減少賬面上的不良資產,把損失轉嫁出去,從一定意義上說存在道德風險。
(2)不良資產的穩定現金流問題。宜于證券化的資產最關鍵的條件或者最基本的條件,是該資產能夠帶來可預測的相對穩定的現金流,而銀行不良資產能否產生未來現金流或者產生多大的現金流就是一個疑問。按照我國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的認定方法,能夠按期付息的貸款都是正常貸款,是銀行主要的利潤來源,自然不會被列入剝離范圍。列入剝離范圍的不良貸款中,損失貸款由于不可能產生現金流因而不可能證券化,有可能進行證券化的只是次級貸款和可疑貸款,但其中相當大的一部分因為體制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長期“沉淀”。根本不可能產生現金流??梢哉f,不良資產本身就意味著存在極大的違約風險,現金流是極不穩定的,資產證券化其本質上只是一種交易手段而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風險而不可能消除風險,更不能挽回實際上已經形成的損失。
(3)信用擔保問題。資產證券化,尤其是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必須有信用擔保才能使該證券為市場投資者接受。由于銀行不良貸款已存在有明顯風險,因此擔保主體的尋找將極為困難,雖然國家財政在特定時期必須承擔保證責任,但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畢竟是有限的。
(4)道德風險問題。不良資產的處理,需要高超的技巧,但SPV沒有這種能力,也沒有相應的信息;不良資產和商業銀行有很大的關聯,但真實出售后,變得與它無關,它將不會花精力去處理有關問題,有時甚至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例如商業銀行可能要求債務人將用于歸還證券化資產的款項轉移到非證券化的資產上;商業銀行如果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處理不良資產,則對放貸質量也更加漠視,反而使不良資產有膨脹的危險;債務人原先可能為了不破壞與銀行的信任關系,盡力履行義務,現在權利義務關系轉到與之沒有關系的SPV上,債務人更有動力賴賬;如果投資者預期到這種情況,將不會購買這種證券,存在“逆選擇”問題。
(5)商業銀行的“舊車市場”效應。再考慮這樣一種情況:市場上同時存在兩種證券,一種為優良資產證券,一種為不良資產證券,因為信息是不對稱的,信息的披露也是有限的,投資者不能充分了解證券所依附的資產的資信狀況或者了解的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可能存在虛假信息。在一個劣質品充斥的市場里,根據著名的“舊車市場模型”,劣質產品將把優質產品趕出市場,但根據上面的分析,只制造劣質產品對商業銀行的意義不大,優質產品對商業銀行更有意義,因此,商業銀行為了樹立只生產優質產品的聲譽,必須放棄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想法。
四、我國不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控制
資產證券化最早于20世紀70年代初在美國住房抵押貸款領域創建和應用,隨后很快在相近行業抵押貸款業務中展開,形成一種獨具吸引力的全新投資產品,并迅速席卷國際資本市場,被稱為近三十年來國際金融領域最重大的創新之一。
一、我國商業銀行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一系列用途、質量、償還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產生大規模穩定現金流且將已經形成的信貸資產集合起來,經過一定的組合包裝,以其為基礎資產向投資者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當前我國商業銀行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意義主要體現在:
1.增強商業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分散貸款的非系統風險。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可以交易流通的證券,這就使得商業銀行在不改變負債的情況下,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從而有效改善了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協調了傳統銀行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之間的矛盾。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則可以有效地分散資產組合,降低貸款的非系統性風險,同時也可以繼續維持其原有的穩定的客戶群。
2.有利于商業銀行資本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低于8%的標準,通過對貸款進行證券化可以降低資產風險度,改善資本充足率。開展低風險或無風險的中間業務,以最小的成本增強流動性和提高資本充足率,在有限的資本條件下實現收益與風險的匹配。
3.有利于增強盈利能力,改善商業銀行收入結構。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將期限長、利潤薄的貸款提前兌現,從而加快信貸資產周轉速度,提高資產的收益率。另外,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也可以為其他銀行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賺取收益,提高中間業務收入。
4.有利于化解不良資產,降低不良貸款率。雖然近幾年通過努力,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國際水平,且不良貸款絕對額巨大,對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造成隱患。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不良資產成批量、快速轉換為可轉讓的資本市場產品,重新盤活部分資產的流動性,將銀行資產潛在的風險轉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資產的有效途徑。
二、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現狀及信貸資產證券化面臨的障礙
(一)信貸資產結構不合理,流動性差
我國商業銀行的負債以短期存款為主,而本應由資本市場承擔的公路、電廠等大量基礎設施項目卻主要依靠銀行貸款,商業銀行中長期貸款比重逐年上升。銀行資產(主要是信貸資產)長期化與負債短期化、貸款流動性降低與存款流動性增強兩對矛盾并存,使銀行“短借長用”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導致流動性風險不斷加大。
(二)風險過度集中,不良資產比重高,運作效率低
由于創新工具的缺乏,商業銀行只能被動持有中、長期信貸資產,現實或潛在風險不能及時、有效地分散、對沖和轉移,風險更多的分置于銀行體系中。眾所周知,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較高,且不良貸款絕對額巨大。商業銀行在處理不良資產時,只能在未來不定期的收回資金,具有很大的不可預測性和不穩定性,且需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時間和精力。
(三)商業銀行資本金不足,盈利能力下降
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資產的快速擴張,商業銀行普遍面臨資本金不足的難題。商業銀行收入的主要來源仍依靠傳統的利差收入,中間業務收入比例很小,以及沉淀的巨額不良資產,導致商業銀行盈利能力下降。
另外,我國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無論是理論知識還是實際經驗,無論是金融環境還是法律、會計、稅收環境都還十分欠缺,存在許多障礙,制約著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突出表現為:資本市場規模小、結構不盡合理、產品單一、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缺乏規范的金融中介機構、資本市場發育程度低、資產支持證券的需求不足等等。
三、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推行資產證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保障。我國政府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在市場準入和退出,各類參與主體行為規范、風險控制、監管主體、會計準則、稅收制度等方面制訂完善的法律法規,并根據實際發展情況進行修改、補充與完善,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資本市場建設,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它需要養老基金、商業銀行、共同基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提供穩定的資金。由于資產支撐證券的復雜性,個人投資者不能自覺地防范風險,也不能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難以及時科學的調整投資策略。因此,在推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時,要完善資本市場建設,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為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提供大量、持續、穩定的長期資金。
(三)規范信用評級制度,培育具有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資產支撐證券的順利發行,關鍵在于能否被投資者所認可,而信用評級機構所出具的資信評級結果往往能左右投資者的選擇。因此,必須建立一個獨立、客觀、公正、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培育一批國內具有權威性的、在國際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另外,要加強國內評級機構與國際著名評級機構的合作,引進先進的信用評級技術和經驗,從而提高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四)根據我國銀行實際,選擇適宜證券化的資產。國際資本市場的實踐表明,并非所有的資產都適宜于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續期間,而且平均償還期至少為一年;債務人應具有較好的資信,以保證資產支撐證券的未來現金流收益的穩定性;證券化的資產應具有一定的同質性,可使證券化所需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證券化資產的信息應具有一定的透明度。
(五)培養相關高素質人才。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需要進行大量的資產評估、信用評級、發行、出售和管理工作,其中還涉及大量的法律、稅收、會計等問題。因此,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推進需要大量既懂得法律、信用評級、會計、稅收方面的知識,又掌握資產證券化專業知識,既有先進的理論和實踐知識,又充分了解我國的金融市場情況、會計準則和財稅制度的復合型人才。政府和各商業銀行應加大對現有相關從業人員及未來人才的培養。
一、美國住房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制和主要形式
在美國人看來,當貸款人已經“創制”了一筆貸款,也就是說,將貸款金額交付給借款人并進行了抵押登記后,這筆貸款對貸款人來講是一筆財產,是一種要求將來給付的權利[1]。自然它也可以像其它財產一樣轉讓給投資人。這樣的交易可以使資金流向那些需要貸款的人和地區。這是美國資產證券化的動因。美國住房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思路是:(1)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向希望買房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同時借款人須以其所購房產為抵押物抵押給貸款人。(2)貸款人根據其融資需要,對信貸資產清理估算,將擬證券化資產與其它信貸資產分離,形式資產組合(assetpool)經評估后“真實出售”(Truesale)給特設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SPV),該資產組合與原所有人“破產隔離”(BankruptcyRemoteness),成為發行證券的基礎。貸款人成為發起人。(3)特設機構將所購得的若干資產組合分門別類整合成證券化資產,再行評估和信用增級(CreditEnhancement)。(4)特設機構與投資銀行簽定證券承銷合同,公開發行證券。所募資金扣除各項服務費后作為對價支付給原貸款人,原貸款人也成為服務商,負責收取到期貸款本金和利息交付給受托人。(5)特設機構與信托機構簽訂委托合同,由信托機構作為受托人管理證券化資產,監督服務商,并向投資人定期支付收益。(6)所發證券在市場公開交易。隨著金融業務的創新特別是衍生工具的使用,產生了許多資產證券化形式,但基本上分為兩大類:一是傳遞證券(Pass—ThroughSecurities)。即特設機構發行的證券,每份按比例代表整個證券化資產不可分割的權益,投資者擁有證券化資產直接的所有權,原貸款人的財產所有權經特設機構“傳遞”給投資者。美國資產證券化早期發行的“抵押貸款傳遞證券”(MortgagePass—ThroughSecurities,MPT)即是典型。另一類是抵押債券。與前者相比,特設機構以債券形式發行證券,發行人是債務人,投資者是債權人,證券化資產作為擔保交由受托人保管。在美國很有市場的抵押貸款支持債券(Mortgage—BackedBonds,MBB)、抵押貸款轉付證券(MortgagePay—ThroughBonds,MPTB)和抵押擔保證券(CollateralizedMortgageObligate,CMO)即屬之。總之,美國的資產證券化是個相當復雜和系統化的制度機制,涉及借款人、貸款人、特設機構、信托機構、信用增級機構、評估機構、投資者等眾多主體,而如此復雜的系統化機制制度目的只有一個:保護投資者利益。
二、以投資者保護為核心的法律規制
如上所述,資產證券化核心是投資者的保護,因為證券化過程中的收益和風險最終由投資者承擔,所以,證券化涉及的一系列法律規制均圍繞保護投資收益和降低投資風險而展開。對投資者而言,投資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利率的變化。當市場利率高于息票利率(注:息票利率是受托人按期支付給投資者的票面利率,一般由貸款組合中最低的貸款利率減去服務費、保險費后得出。息票利率可以是固定的,如MBB,可以是按期限不同分為多級別的,如CMO。)時,證券價格下跌,投資者勢必拋售證券,拋售的結果又使價格進一步下跌。二是借款人的違約風險。借款人可能因失業、離婚等情況不履行或遲延履行付款義務,即使存在違約保險,仍會影響投資者的預期收益。三是提前還款風險。住房抵押貸款期限較長,隨著時間推移,借款人可能隨經濟條件改變或遷移到其他地區就業而賣掉住房,另外借款人也可能因利率變動采取再融資手段,這些情況均會導致借款人將未償貸款余額提前償還,從而影響證券現金流。四是服務商支付遲延。支付遲延指借款人支付抵押貸款款項時起至服務商將該款項轉給投資者時止在時間上的滯后期,因為現金流即時實現是很重要問題,支付遲延顯然減少了投資者收益。五是其他證券化過程的參與者——信用增級機構、評估機構、信托機構、律師事務所——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風險。針對上述可能出現的投資風險,美國資產證券化在物權、合同、破產、證券、信托諸方面進行了有效的法律規制。
(一)物權法上的規制。
1.抵押貸款的設立及轉讓。
受英國票據概念的影響,美國傳統上在一筆抵押貸款中存在兩各法律文件——期票和抵押單據[2],或相當于抵押單據的文件,分別代表債務求償權和不動產擔保物權。期票表明借貸關系存在并保證到期還款,類似于借貸合同。抵押單據是借款人和貸款人簽訂的以所購住房為抵押物的擔保合同,類似于抵押擔保合同。期票一般應明確以下事項的條款:利息率、償還期限、到期日、違約通知、違約發生時借貸雙方享有的權利、延期還款的費用、提前還款的費用等。如果是分期償還貸款,還應當加上“加速還款條款”和“立即還款條款”。所謂“加速還款條款”是指在分期付款過程中,如有一期不能按期償付,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立即還款條款”則賦予貸款人在抵押物被出售時要求獲得全部清償的權利。期票是每一筆貸款都必須具備的,是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時的依據。相對而言,抵押單據并非必需,性質上屬于期票的附屬,如果貸款人認為借款人現在及貸款期間都有足夠財力償還貸款,則不必簽訂抵押單據。但在實踐中,由于貸款人對借款人在還款期間因個體特征變化帶來的還款不確定很難把握,一般都有抵押擔保。
抵押單據是英美法中傳統的不動產擔保形式,因其“抵押”與我國傳統法意義上的“抵押”含義不盡相同,今多直譯為“按揭”(Mortgage)。按揭起源于英國古老的土地制度,由于歷史原因,英美法上的按揭又有普通法上的按揭和衡平法上的按揭之分。但一般而言,按揭都要求債務人(借貸關系中借款人)轉移抵押物的所有權,可轉移也可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同時,賦予債務人的贖回權,一旦債務人違約則取消贖回權,債權人收回抵押物或將抵押物拍賣償債[3]。總的來說,按揭制度的核心是通過強調特定財產(抵押物)權利轉移來保障債權實現,同時賦予債務人以贖回權,以兼顧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權利平衡。在美國大多數州規定,作為不動產擔保的抵押單據必須具備以下條款:(1)有明確的抵押貸款當事人;(2)對抵押物作恰當描述;(3)抵押人(借款人)轉移抵押物所有權和占有抵押物;(4)抵押人的贖回權及其取消;(5)配偶繼承另一方財產權利的規定;(6)其他需要明確的條款。當然,期票中約定的條款也可在抵押票據中重述或使之具體化。除了上述必備條款之外,借貸雙方往往要就以下問題進行約定:一是抵押時稅款、評估費及雜費等較抵押有優先權的款項支付問題;二是每月繳納的不動產稅、火災險費、意外險費和抵押貸款保險費的支付問題;三是要求抵押人在使用已抵押房產時不得損害和濫用[4]。這些約定目的在于防范因抵押人不交納上述稅費而使抵押物被拍賣,從而影響貸款人利益。再者,法律規定抵押單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因為抵押單據含有權益轉讓內容,需要進行登記。此外,法律還明確了抵押物的范圍,住房及土地、地役權和依附于房地產上的固定裝置,以及合同生效后獲得的成為房地產一部分的財產,均屬于抵押物的范疇[4]。
按揭生效后,常會出現抵押物被轉賣的情況,如何在抵押物被轉售時保護貸款人利益是物權法的另一個重點。實踐中抵押物被轉售或以其他形式轉讓時有三種作法:一是借款人用售房所得提前還清貸款;二是受讓人和出賣人(原借款人)簽訂合同,受讓人支付房價后出賣人未償付貸款,則出賣人繼續承擔還款義務。一旦出賣人違約,貸款人將行使按揭權拍賣或收回房產。這種作法對受讓人極為不利,有經驗的買家均不會接受;三是在房產轉讓時,買賣雙方約定貸款仍依附于該房產上,由買方繼續承擔還款義務[2]。雖然這一約定是針對買賣雙方的,但涉及貸款人的重大利益,貸款人對交易成就與否往往產生極大作用。如果貸款人認為受讓人資信較差,則常起用“立即還款條款”阻止交易。反之,貸款人同意受讓人支付剩余款項時,也會與受讓人簽訂還款合同,由受讓人承擔還款的個人責任。
2.不動產登記與登記缺陷的補救。
眾所周知,不動產登記是確定不動產權屬和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基礎。在美國,不動產登記被作為檔案記錄下來,登記范圍幾乎涵蓋了一切與房地產權益有關的文件,包括期票、抵押單據、抵押轉讓協議、房地產留置證明、長期租賃合同、地役權證明、限制性契約及買賣特權證明等[7]。該登記記錄向公眾開放,任何人均可方便地查閱。登記本身屬于檔案記錄,“記錄本身不會創造并不存在的權利,它只是提醒人們某抵押貸款關系的存在及其影響”[4]。然登記記錄為評價和確定房地產權益各方所要求的權益提供了一個公開的評價體制,是解決各方爭議優先權的權威標準。因而,記錄本身實際上具有表面的證據力和公信力,未查看記錄或未及時登記都可能給權利人造成損害。可以說,登記目的在于建立房地產確權體系,沒有對房地產現狀確定登記記錄,任何人對房地產的法定權利都不能被創制和轉移。為保障登記的證據力和公信力,登記記錄應當是完整無缺的,且必須公開透明,特別要方便經濟,這樣才能被廣泛接受和很好利用。本著這一宗旨,美國通常在縣一級設立檔案局(少數州設在鎮里),負責本地區的房地產登記工作。但隨著二級抵押市場的發展,市場參與主體需要了解資產組合中每一筆貸款相對應房地產的真實現狀,這種分而治之的登記體制顯然不能滿足需要。1997年,抵押貸款二級市場參與者創建了抵押電子記錄系統(MERS),作為“賬簿記錄”清潔中心,每筆錄入其中的貸款和附隨權利的轉讓都被記錄下來,從而有力地保證了權利人的權利[2]。
3.關于法定優先權問題。
在美國涉及不動產法定優先權的問題有兩個:稅款優先權和建筑工程優先權。其一,繳納財產稅是抵押人(借款人)義務,應繳稅款對抵押物享有征稅留置權,該權利為最高優先權。納稅人拖欠稅款,征稅機關往往將該房地產拍賣或出賣征稅留置權,如此勢必影響貸款人利益。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抵押單據中一般要附設如下約定:一旦出現抵押人拖欠稅款情況,則由貸款人繳納未及時繳付的稅款,同時將這些稅款計入貸款總額,由抵押人將來償付。當借款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貸款人將稅款計入未償債務,由拍賣該房地產的中標者一并償付。其二,建筑工程優先權也是法定優先權,指承包商、工人、材料供應商在未收到應得款項時,有權留置其為之投入勞力或材料的房地產。為收回欠款,他們可以取消房地產贖回權,通過法律程序將其拍賣,以拍賣所得抵償欠款。建筑工程優先權也屬于應登記范疇,但這種登記往往是“事后”記錄,因為材料供應時間和完工時間帶有一定不確定性,不能立即在記錄中顯示出來,各州法律通常給予承包商、工人、供應商一段申請期(一般為60天),使他們在完工或材料運到后能夠申請登記,登記后其權利才能在記錄上顯現出來[4]。因而,對于新建或改建房地產來說,買主(借款人)和貸款人無法在申請期內確定該房地產是否負載建筑工程優先權。為防萬一,這類房地產的買主和貸款人應要求賣主出具保證書,確保工程完工時對承包商、工人、材料供應商應付款項全部付清。這樣,即使出現建筑工程優先權,也由賣主承擔責任,不涉及已抵押的房地產。
(二)合同法和破產法上的規制。
資產證券化是通過一系列合同來安排和建構其法律體系的,涉及借款合同、抵押擔保合同、證券化資產轉讓合同、服務合同、信托合同、信用增級合同、證券發行合同、證券交易合同等。由于借款合同、抵押擔保合同主要涉及物權法問題(前已分析),服務合同和信托合同主要涉及信托法問題,信用增級、證券發行及交易主要由證券法進行規制,故在此不作詳解,本處所謂之合同法的規制僅指證券化資產轉讓的相關規定及作法。
證券化資產的轉讓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環節,銀行信貸資產只有通過轉讓才能將該資產獨立出來成為證券化資產。資產轉讓必須是“真實出售”。“真實出售”是英美法特有概念,核心意思是指已出售的資產在出賣人破產時,債權人不能對該財產進行追索,以達“破產隔離”目的。在美國破產制度對擔保債權人的保護并不完善,擔保財產仍屬于債務人的總資產,在債務人破產時,該財產作為破產財產的一部分,受到自動凍結等因素的影響。而證券化的基礎是獨立的證券化資產,證券的發行、信用增級、投資者的收益均建立在此基礎之上,因而,如何隔離出賣人的破產風險,設立一套風險隔離機制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而風險隔離機制的兩項基本制度就是“破產隔離”和建立特設機構SPV?!捌飘a隔離”是證券化交易的特征之一,也是交易是否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它要求出賣人破產清算時,證券化資產不能作為清算財產,其產生的收入現金仍按證券化流程支付給投資者,達到保護投資者利益之目的。這一點類似于大陸法系的“別除權”。通過“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使證券化資產與原所有人及其信用分離,構成發行證券之基礎財產,成為投資者收益的源泉和信用增級的基礎,因而,在證券化流程中,真實出售極為重要。根據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1983年制定的會計標準,真實出售須滿足三個條件:(1)轉讓人必須放棄對未來經濟利益的控制;(2)轉讓人因轉讓資產協議中有追索權條款而可能承擔的負債是能夠合理估計的;(3)除非通過轉讓資產協議中的追索權條款,受讓人不能將已售資產退還給轉讓人,否則,轉讓人只能將其視為貸款[5]。由于此規定比較模糊,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經常引起爭議,1997年,該委員會了新的資產出售標準,即《FAS125》。依新規定,如果出售方通過轉讓獲得了收益權益之外的對價,就意味著出售方將資產的控制權轉移給了受讓方,這項交易將作為“真實出售”處理。依據新的會計準則,轉讓方轉移資產控制權必須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1)將被轉讓的資產與被轉讓方隔離——推定即使在轉讓方破產或清算時,轉讓方和其債權人也不能追及已出讓的資產;(2)資產受讓方享有將該資產出質或再轉讓的權利,并不受任何限制;或者資產受讓方是合格的特設機構SPV的時候,其收益權益的持有者享有將該資產出質或再轉讓的權利,并不受限制條件的約束;(3)資產出售方沒有通過以下方式保留對轉讓資產的有效控制:第一,簽訂回購協議,約定資產出售方有權或有義務在到期之前回購該資產;第二,簽訂回購協議,約定資產出售方在尚未取得轉讓資產情況下將未來轉讓的資產收回購[6]。新規定著眼于資產控制權,而不是象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總之一句話,轉讓人真正轉讓了該資產的所有者權益和相關控制權才能被認定為“真實出售”。
“真實出售”還必須具備法定的對抗要件。如果不具備對抗要件,在轉讓人破產場合,破產清算人可以否認該項財產轉讓的法律效力(聯邦破產法544)。關于財產轉讓的法定要件,依美國統一商法典(UCC)和各州關于抵押設定的規定,以契據的占有和相關合同及轉讓人通過轉讓資產以獲取融資的融資報告的登記為對抗要件。
證券化資產轉讓勢必涉及原借款人(債務人)的通知和抗辯問題。依UCC規定,資產轉讓合同若具備對抗債務人效力,必須通知債務人。一般而言,債務人受領通知后,其向原債權人(貸款人)的履行義務轉由受讓人接受,同樣,向原債權人主張的抗辯事由,如抵銷,也可向受讓人主張。否則,不能對抗債務人的抗辯事由。對于前者,因債權人在證券化過程中往往兼任服務商,因而,即使不進行通知,亦不產生問題。而于后者而言,不通知則不能對抗債務人的抗辯事由。但在證券化實務上向多數債務人個別送達通知是非常困難的,實踐中一般不通知債務人。為解決這一問題,轉讓雙方多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的抗辯事由不得向受讓人主張。另外,在確定資產讓與價格時,充分考慮履約不能風險的程度,通過信用補充措施,減少風險。
(三)關于特設機構SPV的法律規制。
設立特設機構的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金融資產證券化。從這點來說,特設機構實為特殊法律實體。在美國,特設機構的主要表現形式為信托、公司、合伙三類。它們既有由民間設立的,也有由政府設立的。其中,三大政府機構——GNMA(GovernmentNationalMortgageAssociation)、FNMA(FederalNationalMortgageAssociation)、FHLMC(FederalHomeLoanMortgageCorporation)參與的金融資產證券化對抵押流通市場的形成和發展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特設機構的職能有兩個:一是“破產隔離”,使證券化資產與原所有人信用分離,獨立成為發行證券的基礎。二是稅法上考慮,避免雙重征稅,降低證券化的籌資成本[7]。因為美國聯邦稅制上有所謂的“名義所得人原則”,資產和事業發生的收益的歸屬主體,不過為單純的名義主體,并不享受該收益,名義主體以外的人作為實質的所有者享受該收益,則實質所有者作為納稅主體,而名義主體免于征稅。要真正實現特設機構的職能,昭示其獨立性,特別是昭示其不為融資者(證券化資產轉讓人)所控制,特設機構的設立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特設機構無論采何種形式,其實體必須與證券化發起人分離,其股份或控制權最好由發起人之外的第三方持有。SPV應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設立自己的董事會和訂立章程。SPV以自己的名稱從事業務,有自己的辦公場所,有自己的獨立的管理人員,保有自己獨立的賬冊、銀行賬戶、和財務報表。且董事會應設有一定比例的獨立董事(至少四分之一),董事會須定期舉行會議,有完整的會議記錄等。
第二,通過訂立章程、契約等,明確特設機構的經營范圍,規范其業務活動。其主要表現為:(1)業務范圍限定于證券化資產的購入和以購入的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2)不負擔證券發行之外的其他債務;(3)禁止與其他實體合并或兼并,除非合并后同樣可以破產隔離;(4)不能用其財產為沒有參加結構性融資的其他人提供擔保。
第三,在SPV的結構設計中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其自愿申請破產(注:自愿申請破產指破產申請是由債務人主動提出的。美國破產法的宗旨之一是保護債務人,在美國有95%以上破產申請由債務人提出。參見彭冰《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解釋》,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第102頁。)。自愿破產或同意破產申請,必須獲得董事會和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沒有獨立董事的同意,不能提出破產清算申請或其他引起破產程序的申請。
(四)證券發行中的額度規制。
在傳遞證券中,投資者購買的標的是證券化資產的所有權,收益和風險均來自于所購標的,實為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因為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在證券有效期內是不可能固定的,則投資者的收益也難以固定。為了減輕投資者的顧慮,這類證券化資產由經過保險的抵押貸款組成,發行人也往往提供及時還款保證。正因為如此,該類證券發行不進行超額擔保。然對于抵押貸款支持證券而言,類似于公司債券,以固定利率發行,且有明顯期限,其信用與發行人有直接關系,故與傳遞證券不同,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常采用“超額擔?!狈绞桨l行。所謂“超額擔?!笔侵缸C券化資產的應受賬款的價值高于擬發行債券的價值。這種“超額擔?!睙o比例限制,從歷史記錄來看,證券票面價值與擔保價值比例約為125%—240%[4]。但有政府債券和其他機構債券作擔保的話,如轉付證券,超額擔保比例不必像抵押貸款支持債券那樣高。此外,為保證投資者的利益,一旦證券化資產的市值因市場環境變化降低到超額擔保水平之下,發行人還必須補充等量的資產給證券化資產。否則,受托人有權出售受托的抵押品(原借款人抵押的房屋),以保全投資人利益。
(五)信托法上的規制。
信托是英美法體系中古老的制度。資產證券化流程設計中的信托制度是資產證券化重要法律依據之一。所謂信托是指基于信托關系,由委托人將財產權轉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目的,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的制度。信托關系有三方當事人:將財產委托他人管理者,為委托人;接受委托并對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者,為受托人;享受信托財產利益者為收益人。在信托關系中,信托財產的占有、使用、處分權與收益權相分離,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的財產所有權移轉于受托人,受托人因此而享有信托財產名義或法律上的所有權,可以對信托財產占有、使用和處分。美國的資產證券化很好地運用了這一古老的制度。特設機構與信托機構簽訂以投資者為受益人的信托契約,作為委托人將證券化資產交由信托機構管理,信托機構成為受托人,依照契約接受服務商傳遞的收益,對證券化資產進行經營管理,監督服務商并按期將收益分派給投資者。美國的資產證券化雖有不同的形式,但都離不開信托。這是因為:
首先,投資人眾多,并且證券具有流通性,投資者人數和身份難以固定,顯然投資人難以親自進行具體的業務活動;加上投資者目的是獲取收益,其關注的焦點是收益的豐歉與證券價格的波動,而對投資過程及具體業務并不熱衷,“搭便車”現象普遍存在,在這種情況下,信托中的委托理財功能恰好能夠滿足投資者需要。
其次,投資者購買證券后,原始債務人(住房借貸合同的借款人,證券發行后被稱為原始債務人)違約或提前還款等一系列風險勢必影響投資收益,但掌握這些信息的是原始權益人(住房借貸合同的貸款人,證券發行后被稱為原始債權人、服務商),原始權益人與投資者處于信息不對稱狀態,原始權益人可能利用其優越地位損害投資者利益,對此,必須有一個機構對原始權益人的活動進行監督,通過審查其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檢查其財務或其它與證券投資有關的業務以保障投資者權利。而信托制度中受托人的設置正是這一角色的最佳選擇。
再次,證券化資產組合中原始債務人是一個人數眾多的群體,證券化資產是由借貸合同收益權組合而成的,這些合同絕不可能同時簽訂及同期履行,故而這些借貸合同的本金及利息的償付每天都在發生。這些本金及利息不可能每天都支付給投資者,而是定期支付,這樣,也需要一個機構對這些每天都要收到的收益進行管理和經營,信托制度中的受托人的功能恰好能夠滿足這一需要。綜上所述,信托制度的引入解決了證券化的一系列難點問題,信托也成為資產證券化的重要的法律基石。
(六)有關“法律規制”的說明。
必須說明的是,資產證券化作為金融創新工具,從其產生和發展來看,更多的是利用現有法律進行市場化運作的結果,是“自生自發秩序”(哈耶克語),并非人們刻意設計的外在規則的建構(注:新制度經濟學認為,社會秩序(institution)的建立有兩種途徑,一種是經由自生自發的路徑生發與演進而來,一種是經由人們刻意地整體設計與建構出來。而法律制度則是社會秩序所依之為據的規則系統的主體?!敖嫛币辉~指對規則的刻意設計。參見韋森《社會制序的經濟分析導論》,上海三聯書店出版;德柯武剛、史漫飛著《制度經濟學——社會秩序和公共政策》,商務印書館出版。)。如從上述證券化的調節內容分析可知,契約自由約定內容占據相當分量,不僅各類合同,甚至破產隔離都是約定的結果。從大陸法的角度看,這些調節內容很難作為“標準”的法律規制,而在英美法則極為平常,因為英美法有這樣的法律傳統:法律不是作為規則體而是作為一個過程和一種事業,在這種過程中,規則只有在制度、程序、價值和思想方式的具體關系中才有意義[8]。這是理解美國資產證券化法律規制的一把鑰匙。另外,還必須指出,本文涉及的證券化法律規制并非復雜的證券化法律制度的全部,有些證券化必不可少的法律調節,如資產評估、信用增級,因無特別內容,鑒于篇幅有限,不再贅述。
三、美國資產證券化對我國證券化的啟示
第一,美國的資產證券化是高度市場化的產物。大量的不同期限按揭貸款在一級市場存在是證券化的基礎,自由便利的交易市場是證券化的前提,高度開放的投資市場是證券化的動因,各類中介機構則是證券化必不可少的劑。這一切都在一個高度市場化的環境下有機的結合起來。投資者、作為原始債務人的借款人、作為原始債權人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特設機構SPV、信托機構、信用增級機構及其他中介機構在市場這只“無形的手”的指引下,各自在證券化運作機制中發揮不同的作用。目前,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時期,從大的方面講,一些基本的市場制度,如產權制度、信用制度、市場準入和淘汰等制度尚在形成之中,市場環境并不寬松。從證券化涉及的具體要素而言,貸款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應當是經營獨立、自負盈虧的市場經濟的參與者,它有權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及根據市場變化調整利率,有權決定出售自己的債權資產。而在我國金融改革剛剛起步,銀行還不是真正市場意義上的市場主體,專業銀行商業化及利率的市場化未完全實現。其次,資產證券化需要發達的證券市場,而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證券市場功能扭曲,交易渠道狹窄。在“證券市場要為國企改革服務”指引下,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被嚴重扭曲,證券市場以發行國企股票為主,其他證券的發行顯得無足輕重,且以深圳和上海兩個證券交易所為主戰場,其他交易渠道,如場外交易受到嚴格限制,這無異對信貸資產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設置了障礙。再次,中介機構的缺位和失信也是我國開展證券化的一大障礙。在成熟的證券市場,投資者的投資主要依賴證券評級機構對證券級別的評判和信息披露情況,而我國至今尚未有信譽度高的評級機構。其他中介組織,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造假的消息不時傳來,已嚴重影響中介組織的信譽。這對證券化市場環境的營造極為不利。還有,從單純技術層面來說,證券化資產的評估標準如何界定?會計和稅收如何處理?凡此種種,說明大規模證券化在我國的條件尚不成熟,我國資產證券化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第二,單純從法律角度看,美國資產證券化給我們的啟示如下:一是證券化的法律規制應當具有既明確具體簡便又靈活自由的特征。所謂明確具體簡便指證券化相關法律涉及的主體、客體、權利義務關系等雖然復雜但不混亂,一切均按照以投資者保護為核心的理念有效地發揮作用,這一點在物權和破產的法律規制中表現尤為突出。所謂靈活自由指證券化的很多具體操作內容是以當事人約定形式體現的,法律并不予以條文化,這又充分照顧了商事活動簡便性和敏捷性要求。這些特征是我們未來進行證券化立法時應當認真汲取的。二是證券化法律并非是一種全新規則的建構,而是依托現有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進行的業務創新,本身并不對現有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進行改變,這或許與英美法“遵循先例”的傳統有關。三是證券化法律是復雜的法律制度組合。從以上分析可知,證券化法律涉及物權、契約、信托、破產、證券、公司及合伙等諸多方面,其有機組合共同構成證券化法律體系。因而,證券化法律體系的建造,實際是對涉及證券化的各種具體法律制度的闡釋和應,各種具體法律制度的完善才是證券化法律建造的核心。四是證券化的運作思路和模式選擇體現了鮮明的法律傳統及其法理基礎。如按揭中的期票和抵押單據,特設機構SPV的設立,“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都帶有極強的英美法特色,均以英美法相應的法理為依據。
第三,既然證券化法律體系的構建實為所涉具體法律制度的構建,則證券化法律的重心是對現行法律的完善。比較而言,我國現行的與證券化相關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權法至今未出臺,住房制度改革正在進行中,房地產登記政出多門,破產法及證券法也無法滿足證券化需要,證券化本身特有的會計、稅收、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更是空白,證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問題也需進一步梳理,這些都是我國資產證券化面臨的法律障礙。有鑒于此,當前證券化的任務是理順具體法律關系,加強相關問題法理研究,完善具體法律制度。
總之,住房信貸資產證券化是高度市場化的產物,受產權制度、住房體制、法律制度、證券市場等軟環境因素制約,小范圍為取得經驗和探討問題的試點未嘗不可,但開展大規模住房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條件在我國目前尚不成熟。目前的工作不是急急忙忙地搞什么制度創新和專項立法,而是完善有關法律和改善相關環境,扎扎實實地進行基礎研究,夯實證券化的法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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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12年11月18日FSB①最新公布的報告顯示,全球影子銀行(shadow banking system)的規模已經達到67萬億美元,美國位居第一,占統計數據的35%,歐盟位居第二。其中,中國2011年按OFI②統計的"影子銀行"規模為0.4萬億美元,占所有被統計成員國總量的1%。
作為影子銀行的主戰場,資產證券化在過去十年間里為影子銀行的利潤貢獻度達到20%以上④。在為影子銀行帶來巨額利潤的同時,也成為了影子銀行系統中最重要的操作平臺。由于資產證券化可以達到避開資本監管限制,擴大業務規模的目的,商業銀行始終具備著資產證券化的強大動因。那么,什么是資產證券化?它涉及幾個法律主體?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是什么狀態?典型案例有哪些?帶著這一系列的問題,本文將分析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各個法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法律主體存在的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基礎理論
(一)資產證券化的一般定義
1.定義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本身是一個相對復雜的概念,其具有強大的金融創新能力并且種類繁多。目前全球對其尚未形成統一的定義。但是國際經合組織(OECD)于1999年將資產證券化定義為:"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收入流的(相對)同質資產打包、重組,將其轉變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生息證券,出售給第三方投資者的過程"。本文認為該定義最符合資產證券化的本質涵義,故予以采納。
2.種類
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種類繁多,凡是可以產生未來現金流量的資產均可以證券化處理?,F在國際流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包括:(1)由消費貸款(汽車、信用卡)等支持發行的證券是ABS,即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2)以債務憑證(債券等)支持發行的證券是CDO,即擔保債務憑證(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3)以抵押貸款支持發行的證券是MBS,即抵押支持債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y)。現今,甚至連知識產權都可以證券化發行⑤。
本文主要討論的范圍是,我國商業銀行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MBS)。至于我國正在大力推動的汽車貸款證券化、基建設施收費權證券化、企業金融資產證券化等,由于筆者能力有限,不能在本文篇幅內面面俱到,故不劃入本文討論的范圍。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一般主體
一般而言,資產證券化的主體一般包括:發起人、SPV、投資者、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估機構、承銷商、服務商、受托人。其中需要解釋的是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在證券行業,SPV指特殊目的的載體,也可稱為特殊目的機構/公司,是指接受發起人的資產組合,并發行以此為支持的證券的特殊實體。其職能是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購買、包裝證券化資產和以此為基礎發行資產化證券,向投資者融資.它的設計主要為了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本土的運作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本土的發展歷程
相比于美國資產證券化的30年風雨路,我國本土的資產證券化發展有其特殊性。我們不難發現,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歷程是"自上而下"式的推進模式。"政策興則興,政策廢則廢"可以成為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的高度概括。
2004年末,根據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的強烈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聯合上報國務院,關于兩家銀行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請示。經過國務院的批準,2005年初,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聯合 3個金融監管部門和其他6個部委組成的資產證券化部際協調小組宣告成立,同時宣布資產證券化試點開始。2005午12月15日,隨著開元2005年第一期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元2005年第一期個人體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成功發行,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⑥
2007年開始,第二輪資產證券化試點在我國本土展開。這個時期的試點機構數量增加到6~8家,其中包括浦發銀行、浙商銀行、興業銀行、工商銀行以及上海通用汽車金融公司等銀行和機構。
直到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美國資產證券化過度發展被指責為引起次貸危機的導火索。我國政府出于謹慎性考慮,于2009年停止了試點工作。
2012年5月,央行行長周小川在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工作座談會上表示,2012年要繼續推動信貸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積極穩妥地發展安全、簡單、適用的金融衍生產品。為市場釋放出了政府即將推動第三輪資產證券化的信號。
總結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我們不難發現我國獨有的發展特點:(1)國家扶持為主,這與美國在自由化市場中自行發展起來的資產證券化有很大不同;(2)全部產品都經嚴格審核,所有產品均上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經兩大機構審核后方能發行(3)監管部門實時監管,從產品策劃、到發行、到后期運作都是由國家政府牽頭和管理。所以,綜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去討論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問題還為時過早。反而更加切乎實際的是,研究各個主體的地位和契約關系,通過合同契約來強化各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二)我國現行體制下的法律主體
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中涉及的機構包括:證券化發起機構、受托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托管機構、投資機構。
一.中文著作和期刊
1.辛喬利:《影子銀行:揭密一個鮮為人知的金融黑洞》,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10年
2.高巒、劉忠燕:《資產證券化研究》,天津:天津大學出版社,2009年
3. 黃蒿,魏恩遒,劉勇:《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7年
4.沈炳熙:《資產證券化:中國的實踐》,北京:北大出版社,2008年
5.劉向東:《資產證券化的信托模式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年
6.孫雅靜:《資產證券化一般流程分析》,載于《財稅金融》,2012年第4期,第31頁
7. 俞國程:《次貸危機對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啟示》,載于《前沿》,2012年第12期,第108頁
8.紀崴:《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中前行》,載于《中國金融》,2012年第7期,第90頁
9.李倩:《信貸資產證券化提速金融市場融合》,載于《中國金融》,2012年第13期,第88頁
10. 魏強勁:《次貸危機下我國資產證券化問題研究》,載于《論壇》,2012年第6期,第11頁
二.學位論文
1. 劉澤云:《巴塞爾協議Ⅲ:宏觀審慎監管與政府財政角色安排》,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博士學位論文,2011年
2. 吳云峰:《金融創新監管法律問題研究--以美國次貸危機教訓為視角》,中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0年
3. 閭梓睿:《房地產投資信托法律制度研究》,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2年
4. 唐立楠:《中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風險管理研究》,東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
5. 許柳:《資產證券化中資產轉讓若干法律問題研究》,西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
6. 李亞丹:《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監管制度研究》,西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
三.外文文獻和其他資料
1.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Global Shadow Banking Monitoring Report 2012》
2.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trengthening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 of Shadow Banking》
3.中誠信信用評級公司:《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項下資產支持證券2012年跟蹤評級報告》
4.中信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發行說明書》
一、引言
信貸資產證券化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是金融創新的一個重大舉措,對銀行發展有著重要作用。我國從2005年開始此項業務,2008年金融危機時暫停擴張,2012年再度開閘。央行、銀監會、財政部也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這也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將大幅擴張的信號。因此,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面臨的風險分析與把控也日趨重要。
二、美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20世紀60年代末,美國銀行生存壓力加大,為提高資產流動性實現風險解捆,銀行開始進行資產證券化。美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重要特點如下。
(一)信用評級機制
美國的結構融資資信評級體系已經相當完善,在多個方面都建立了評估標準。信用評級準則的完善能一定程度上降低發行人和投資者的風險,加快市場的透明化建設,加快市場的發展和成熟。
(二)信用增級機制
在美國信用增級運用普遍,信用增級主要來自于兩方面: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級。內部信用增級主要有兩種方式,即優先和次級結構以及超額抵押方式。外部信用增級主要依靠的給證券提供信用擔保的機構本身的信譽和運營能力。外部信用增級主要有銀行擔保、金融擔保公司的擔保和保險公司的擔保。
(三)機構設置
特設機構(SPV)是為了確保證券化目標能夠順利實現,特設機構能夠實現破產隔離和真實銷售,將資產與發起人相隔離。特設機構也是降低市場風險和投資者投資風險的重要機構。
(四)法律規范
美國作為全球資產證券化發行金額最大的國家,其法律基礎和金融制度也是比較完善的。第一部與之相關的法律是《聯邦證券法》(1933年),是之后的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的基石。1984年頒布了《加強二級抵押貸款市場法案》。1999年出臺了《金融服務法》等等。
(五)政府參與
美國政府對資產證券化主要采用間接干預和法律引導的作用。首先由政府設立機構在資產證券化市場上起到一個帶頭示范作用,鼓勵大量私營金融機構進入到資產證券化證券的二級市場,擴大了市場規模提高了市場流動性。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因素
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主要有兩個類別:來自于基礎資產的風險和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諸如信息不對稱等的其他風險。
(一)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它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對他們所承諾的各種合約的違約所造成的可能損失。
(二)操作風險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其中牽涉的業務非常多,這也是銀行操作風險的主要來源。主要包括破產風險、管理風險和定價風險。
(三)信息不對稱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銀行及其他參與機構有著信息的掌握權,擁有信息優勢。而市場上的投資者相對來說處于劣勢,這使得投資者依賴于證券的評級以及擔保的種類。
四、對策建議
通過分析美國資本證券化的發展以及美國2008年次貸危機的經驗和教訓,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和特點,本文提出以下應對策略。
(一)規范信用評級
對資產支持證券評級不當是引發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誘因,金融危機期間,涉及的資產支持證券評級均偏高。因此,應規范信用評級。
(二)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不同于普通證券,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要對基礎資產池的信息進行全面、真是、客觀的披露,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消除信息不對稱問題。
(三)金融監管制度緊隨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是防止道德風險的重要方面。在面對金融創新時,首先要做的是金融監管制度的同步,對新興業務嚴格審查,有效監管和控制,防止金融風險失控。
(四)政府參與規范市場
政府積極參與和支持是資產證券化業務能順利開展并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政府應該對市場發展有一個前瞻性的把握,在積極修改和出臺現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未來對出規劃,為資產證券化市場提供穩定的政策環境和法律支持。
(五)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共擔
在目前的市場上,證券的風險基本由投資者承擔,導致了銀行對資產證券化證券風險的不敏感性。為提高銀行對風險的把控,資產證券化證券的風險應該由銀行和投資者共擔。
(六)重視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轉移
資產證券化能分散銀行不良貸款帶來的風險,并將其轉嫁到投資者身上。但是,從整個金融體系中來說,這個風險并沒有被消除掉。為保證金融體系的健康運行,銀行不應該僅僅思考風險轉移,更應該做到穩健經營,從根本上處理不良資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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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外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資產證券化是將一組缺乏流動性但其未來現金流可以預測的資產組成資產池,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償付基礎,通過風險隔離、現金流重組和信用增級等手段,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從而將組合資產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換成可以出售和流通的、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或受益憑證的結構性融資技術和過程。
資產證券化起源于美國,1968年美國政府國民抵押協會發行了世界上第一只資產支持證券——抵押貸款債券,開創了資產證券化的先河。資產證券化因為其自身的獨特優勢,自產生以來獲得了迅猛地發展。目前在美國,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已經超過了國債和企業債,成為美國債券市場中規模最大的一個品種。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的債券市場乃至資本市場中發揮著特殊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國內的資產證券化開始于2005年,并且一開始就遵循著兩條截然不同的路徑分別發展。一條路徑是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其主要依據為《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運作模式采用了信托結構,證券化資產主要來源于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的存量貸款,我國目前已經完成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有4個(具體情況參見表1);另一條路徑是中國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其主要依據為《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運作模式采用了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化資產主要來源于各類企業的收益權或債權,我國目前已經完成的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有9個(具體情況參見表2)。近來,在中國人民銀行的主導下,正在探索資產證券化的第三條路徑——非信貸資產證券化,運作模式也采用了信托結構,證券化資產主要來源于各類企業利益、應收賬款、道路收費和公共設施的使用費等等,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非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有1個,即重慶市政資產支持證券。該項目的發起人是重慶市軌道交通總公司和重慶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計劃募集資金50億元。
二、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條件
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浙江省直接融資的比例偏低,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潛力巨大
截至2007年底,浙江省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規模高達2.90萬億元,貸款規模高達2.49萬億元。雖然浙江省的企業上市工作卓有成效,但是相對于如此巨大的間接融資規模,浙江省的直接融資規模仍然顯得十分弱小,僅占各種融資總規模的5%左右。此外,浙江省游離在監管范圍之外的民間資金規模估計在1萬億元左右。而資產證券化可以為浙江省的各類企業提供一種新的直接融資工具,同時為浙江省的城鄉居民提供一種新的投資渠道。因此,可以預見資產證券化在浙江省的發展潛力巨大。
(二)國外已經有相當成熟的資產證券化經驗可以借鑒
在國際資本市場中,固定收益產品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如美國的固定收益產品余額已經超過了股票市場余額。而在固定收益產品中,資產證券化產品已經成為存量最大的產品類別,如美國截至2005年末資產證券化產品余額已經超過國債余額,也超過了企業債余額。德國自2000年推出證券化貸款計劃以來,已經給超過5萬個中小企業提供了170多億歐元的貸款。國外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已經積累了相當成熟的經驗,可以為浙江省的資產證券化提供借鑒。
(三)國內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和探索正在穩步推進
2005年以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在實踐上獲得了突破,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模式齊頭并進、并駕齊驅,先后完成了2個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和9個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積累了很好的經驗,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有利于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大力推進。
(四)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框架為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我國涉及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關于證券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家財政部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等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陸續出臺,為浙江省開展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
三、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選擇
目前,我國已經試點的資產證券化的模式有兩種:一種是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具體采用的是信托模式。另一種是中國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具體采用的是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框架下,浙江省可以選擇的資產證券化模式有且只有以上這兩種。
在浙江省,各家商業銀行的資產狀況和盈利狀況都很好,其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不是很迫切;各大型企業的資產狀況和經營狀況良好,貸款需求可以得到較好地滿足,其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不是很強烈。而各中小企業雖然發展狀況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各家商業銀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業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強烈。與此同時,很多市縣級地方政府在大力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過程中,遇到了國家的嚴厲控制,且不能發行市政債,而在一定時期內,各市縣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基本穩定,這樣一來,各市縣級地方政府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強烈。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應該選在中小企業和市縣級地方政府這兩個領域。就具體模式而言,中小企業可以采用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模式),也可以采用中小企業集合資產證券化(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但短期內采用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更強一些。市縣級地方政府可以采用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
具體來說,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可以借鑒國外已經相當成熟的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和我國已經進行過的2個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因此其可行性很高。但在我國仍然很有推廣的意義,其特色在于其他已經進行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都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某些特定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而其他商業銀行尚未在中小企業信貸資產領域進行過證券化,因此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很有希望獲得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的認可和支持。而中小企業集合資產證券化的試點雖然可以發揮浙江省產業集聚的特色和優勢,但是國內外沒有相關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可以借鑒,同時因為中小企業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難以較好地滿足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基礎資產應當能夠產生相對穩定的現金流”的要求,因此中小企業集合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很難在短期內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認可和支持,但可以在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再繼續探索和推進。至于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可以借鑒國內外比較成熟的市政資產證券化項目,因此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很有希望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認可和支持。
簡而言之,筆者認為,浙江省的資產證券化應該堅持“兩個突破口”(中小企業和市縣級地方政府)和“兩種模式”(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和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同時推進。
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筆者提出的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如圖1:
筆者提出的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試點如圖2:
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的資產證券化,以其旺盛的生命力在全世界范圍內迅猛發展。中國資產證券化探索較晚,2005年3月21日央行宣布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試點單位,分別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按揭資產證券化的工作。4月20日《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正式頒布,這標志著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邁出重要的一步。雖然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一定的障礙,但其廣闊的發展前景卻是無可否定的。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障礙
1. 符合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供給問題
資產證券化中的供給問題,主要是可供證券化的資產合格性問題。從資產證券化最早的美國的實踐來看,資產證券化首選的標的資產是住房抵押貸款和汽車貸款,而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和汽車貸款才剛剛起步。但從理論上講,只要借助于各種技術安排,提高信息收集與處理能力,設立各種安全機制,提高信用,減少毀約和拖欠,穩定未來現金流入量,降低證券化資產的風險,那么能夠實現證券化的金融資產將會增多,因此增加符合資產證券化要求的標的資產是目前要解決的首要問題。
2. 資產證券化需求方面的問題
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成熟的資產證券的投資群體。從發達國家的情況來看,資產證券的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包括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外國投資者等。但是在我國,由于機構投資者的資格要求受到制度限制,因此機構投資者對該類證券的投資受到一定的約束。當然,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成為證券需求者,但是能否使個人投資者這種潛在的需求力量變成現實,關鍵還在于提高證券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使其具有較大的吸引力。
3. 資產證券化中的法律問題
(1) 資產轉讓的法律問題
我國商業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首先面臨的難題便是資產轉讓的審批問題。金融資產的轉讓需要政府主管機關的審批,資產相關的抵押權、質押權等物權需要主管機關的轉移登記才能生效,即使主管機關審批后,轉讓時操作上的最大的障礙是,一個一個地通知債務人。這些問題都有待有效解決。
(2) 特殊目的機構規范問題
特殊目的機構( SPV) 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法律實體,關于它的法律規范是否健全、科學直接關系到資產證券的安全性。在我國,證券化主要是以信托作為SPV 機構,但SPV 則是因資產證券化而產生的一個特殊機構,因業務特殊性而導致對SPV 的法律規范應針對其特點來建立專門規范標準,才可保證資產證券化的安全性。
資產證券化中還存在其他的法律障礙,如各參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信貸資產相關權利的轉移方式、非信貸資產轉移的方式及其相關權利的轉移等,這些問題都需要深入進行探討并提出解決方案。
4. 中介服務問題
信貸資產證券化涉及多方參與主體,各個提供中介服務的主體的
專業化水平的高低和信譽程度影響著證券化產品被投資者認同的程
度。但是我國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評級標準不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投資者難以據此作為投資依據。
我國必須通過完善各監管法規和監管指標,為資產證券化交易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以法律約束其行為,規范金融秩序。這樣才能使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從一開始就走向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避免金融風險的產生。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前景
從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現行情況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外在環境還不完善,信貸資產證券化在短期內規模不會迅速擴容。目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發起機構還只限于銀行。從長遠看,中國資產證券化的未來有著廣闊的發展空間。
1. 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范圍將逐步擴大
證券化是一項重要的金融創新手段,特別是中小商業銀行面臨的資金約束較大,中小商業銀行利用證券化釋放的資本可以實現穩健的擴張經營,提高競爭力。將來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金融機構將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從長遠來看,企業也可以采取資產證券化方式提高資金的流動性。資產證券化將成為未來金融業和企業融資的主要方式之一。
2. 資產證券化的資產類別將逐漸增加
我國目前已開展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基礎設施中長期貸款證券化的試點。從優質的信貸資產開始,下一步可逐步推廣到各種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的證券化,實現信貸資產的拓廣。
(1) 消費信貸的證券化
我國的消費信貸市場目前正處于高速發展的成長期。個人征信系統的商業性開通,提供了個人信用信息的通道,使得基于個人信用能力的信用卡、短期消費信貸、汽車抵押貸款有了信貸發放的依據,同樣具有證券化資產應具有的可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比較良好的信用記錄,高質量標準化的合同。這些都為個人消費信貸業務證券化的發展提供了歷史機遇。
(2) 應收賬款的證券化
目前我國企業均有一定的應收賬款。新頒布的《物權法》擴大了動產擔保物的范圍,允許應收賬款質押,明確了應收賬款的登記機構為人民銀行信貸征信系統,在動產擔保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有利于動產擔保價值發揮,促進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融資。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財務特點和財務安排的具體要求,對應收賬款證券化融資,借助證券化提供一種償付期與其資產的償還期相匹配的資產融資方式,增加資產流動性。
(3) 保險風險的證券化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損失嚴重的國家之一。實行保險風險證券化,通過資本市場轉移保險風險,增加有效的風險轉移方式,通過保險風險證券化進一步增強承保能力,促進巨災風險防范體系的建立,使保險公司的經營變得相對穩定,推動保險業的發展。
3. 資產證券化的資金渠道將逐步拓寬
(1) 保險資金
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保險業資產總額快速增長,保險資金運用規模日益擴大,07年年底我國保險資金總額為2.89萬億元,運用余額為2.7萬億元。隨著保險功能和作用的不斷深化,我國的保險市場有著巨大的發展空間,保險資金成為重要的資金來源。
(2) 養老保險金
目前養老金可投資的領域正逐步放開,養老保險金管理機構將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另外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2007年度報告,基金境內投資范圍已包括資產證券化產品。
(3) 企業年金
截至2007年底,我國企業年金規模達1300億元。我國已允許依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可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債券投資等業務。企業年金基金將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
(4) 證券投資基金
03年至今,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資產規模的平均增長率超過90%。目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產證券的通道已經打開。
總之作為一項金融技術,資產證券化在發達國家的使用非常普遍。隨著我國金融體系的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以及我國對金融創新產品需求,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前景非常樂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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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官方認可的“利率市場化進程的預演、利率市場化先導的一個試驗、助推了中國金融脫媒進程”的銀行理財產品為例,目前該類金融產品規模已超過10萬億元。2010年至今,規模翻了5倍。由于收益率較高,且風險較低,近幾年每年都以2到3萬億元的規模在擴張。
進一步看看銀行理財投資所青睞的信托收益權(即信托淪為銀行理財資金的渠道),從信托資金投向構成來看,截至2013年年底,投向基礎產業與房地產的資金占比為35.28%,金額達到3.64萬億元,較2012年同期增長55.53%。投到工商企業的資金占比28.14%,此類工商企業類似于房地產信托資金,主要用于規避房地產信托融資的種種限制,也就是說,如果再考慮企業間的信托貸款、企業債券融資等渠道,投向房地產、基礎產業的資金規模會更大,所對應的金融風險迅速向銀行表外擴張。
為規避信貸額度、75%存貸比上限、資本充足率監管,利率市場化大背景下人民幣存貸款利率管制逐步放寬,影子銀行活動急劇擴張,出現的上述大量“影子銀行系統”業務,由于沒有實現標準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具備的市場流動性、信用強化、降低成本、分散風險等重要功能,只能被稱為“偽資產證券化”業務。銀行同業業務和理財產品為主的表外業務迅猛擴張,比如銀行將信貸資產、同業存款、債券頭寸、股權資產等表內資產打包,通過銀行理財產品、信托公司、證券理財產品等轉移到表外。借助于信托渠道的表外業務擴張,會計上出了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但這只是監管漏洞和會計制度下的制度套利,風險并未出銀行的資產負債表,真正兜底和出資的還是銀行。未來金融風險一旦暴露,不但會影響信托公司,還會牽連整個金融市場特別是直接融資市場。
近一年多以來反復發生的市場流動性緊張即“錢荒”,與上述“影子銀行系統”不無關系,可以作為金融風險暴露的一種驗證。金融機構在利潤壓力、監管套利等因素作用下,利用同業、理財等短借長貸,資產負債結構對利率風險敞口十分靈敏,對貨幣市場高度依賴,也是加大市場流動性波動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同業業務發展過快,同業渠道在貨幣創造中的占比上升。2013年以來,通過同業渠道創造的M2一度低于人民幣貸款,高于外匯占款和證券投資。銀行資產擴張及表外諸多如非標產品等金融創新,大大加大了對流動性的需求。中國人民銀行近兩期的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都明確指出了“由于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易受季節性因素、流動性水平以及監管政策等影響,波動較大,導致M2的穩定性受到影響”,提示并分析了降杠桿、去產能、房地產、地方債、銀行同業、通脹回升等諸多風險。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障礙
經歷多輪審慎試點,信貸資產證券化仍未成為商業銀行常規業務。據統計,目前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總量尚不足1000億元,存量為328億元。存量規模遠低于中期票據、企業債等其它固定收益產品,業務仍處于起步階段。資產證券化和影子銀行的治理原本就是緊密相連的,可以說正規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受到擠壓,影子銀行的問題得不到根治是一個重要原因。除了法律保障方面的原因外,筆者認為資產證券化障礙重重、動力不足的宏觀貨幣政策方面的原因或許更為重要。央行現在主要是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和信貸額度管理的方式來實施貨幣政策,但當前的公開市場操作還是以數量調控為主,如果要做到如美聯儲一樣的依靠價格調控,首先必須建立和健全三中全會決議中明確指出的“能夠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國債收益率曲線”。
對于商業銀行,央行通過管制利率的方式,管理了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這就直接導致了銀行主動管理資產負債的內在動力,在保持一定的利差的情形下,銀行資產規模越大越好,也就是美國人比喻的“銀行越臃腫、越胖越好”。在互聯網金融和余額寶的存款分流的倒逼作用下,商業銀行才有了思考業務轉型的壓力。和商業銀行不同的是,央行對政策性銀行實施的余額管理方法,每年都有固定的信貸規模,所以國開行等政策性銀行有激勵推動,讓信貸資產出表,騰出一定的信貸空間,效果也還不錯,但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因為產品70%以上還是在銀行體系內互相持有,幾乎沒有流動性可言,資產證券化降低融資成本的關鍵優勢并沒有發揮出來。
資產證券化對貨幣政策的影響
和“影子銀行系統”尤其是銀行同業業務一樣,資產證券化(此處專指銀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會使得政府更加難以控制貨幣供應,但是影響不大。貨幣供應量取決于流通中的貨幣存量及其周轉率。
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可以盤活存量資產,改善資本回報率,調整資產負債表,提高資本充足率,降低信息成本,降低、分散并轉移風險。最重要的是他們可以調整信貸結構――貸款方向和貸款期限。銀行將以市場化的手段,將貸款投到國家政策支持的領域和行業中去,而不是落后與過剩產能行業,同時降低銀行體系資產(長期貸款)和負債(短期存款)的期限錯配風險,合理匹配資產和負債期限。和國債不同的是,資產證券化因為有資產行業特征,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市場交易能夠直接傳達國家政策意圖,可以借助市場起到行業指導作用。因此,借助資產證券化,央行就可以不再依靠行政手段和信貸額度控制,而是運用市場化工具,通過正確地調節銀行資產和負債的期限結構,來實施貨幣政策的傳導。
成熟的金融市場體系中,資產證券化能夠直接影響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和功能。美國應對次貸危機的手段恰恰說明了這一點。值得一提的還是美聯儲出臺的量化寬松政策。2013年8月22日至24日,在美國舉行的Jackson Hole全球央行行長會議上,美國西北大學兩位教授關于QE政策效果和退出路徑的論文《The Ins and Outs of LSAPs》再次引發了高度關注。該論文指出盡管購買房地產抵押債券和長期國債在降低長期資產收益率方面的效果不佳,但是購買房地產抵押債券可以擴大貸款規模,改善經濟運行,因此優于購買長期國債。
不過,資產證券化以兩種相關聯的方式使得準備金需求試圖實現的貨幣控制失去作用。一是證券化使得非銀金融機構能夠借款和貸放,從而使銀行體系之外的貨幣創造(總體流動性)成為可能。二是證券化能夠使得銀行通過出售貸款、減少存款增加小額存款的周轉來部分地規避準備金需求。通過這種方式,銀行能夠增加貨幣供應。貨幣政策與其說是一種科學,不如說是一門藝術。美國歷史上的經驗數據也并未顯示證券化與貨幣供應量之間有什么關系。至少在資產證券化業務大規模發展時,美國貨幣供應量并未隨之增加。
資產證券化會否增加債務和風險?
一般認為,很難確定資產證券化會使債務增加。當銀行把貸款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SPV)時,銀行的債務就會相應減少,而SPV的債務以同等金額增加。所以說,資產證券化沒有改變經濟中的債務總量,而僅僅是以一種金融機構代替了其他機構,全國資產負債表上的債務總量維持不變。
尤其是在當前貨幣政策趨緊的背景下,銀行的信貸規模增長速度顯著放慢,銀行面臨的資金壓力特別是長期資金壓力相應減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緊迫性相應趨緩。除非有外界政策激勵或銀行間競爭驅動,驅使銀行啟動某領域的貸款,以產出更多的貸款供證券化出售。不過,由于企業融資在貨幣緊縮政策下變得相對困難時,非信貸類的企業資產證券化規模應該會相應擴大。這是因為對實體企業而言,傳統信用債“累計總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額的40%”,銀行對企業貸款有直接的授信額度限制,而資產證券化完全借助自身資產信用,通過將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分離,規避了上述限制。所以,當負債率較高時,資產證券化可以讓企業獲得新的融資渠道。
我們應該認識到,風險不僅取決于債務人的身份,還取決于債權人的身份以及債務的運作方式。資產證券化把由銀行來承擔的信用貸款和金融服務,分解為許多金融機構和專業投資者共同參與的市場活動,這樣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風險,而且能夠提高資本的流通和增值能力。以美國金融市場上的金融創新與金融衍生品為例,互換、期權和期貨,并沒有減少經濟中的風險總量,僅是在不同當事人之間轉移風險,被廣為詛咒的“垃圾債券”可以被投資者用于替代股權投資,而且是一種低風險的替代。但是,如果它們能夠將風險轉移給那些能夠抗拒風險的當事人,也就降低了國民經濟中的危險。
資產證券化使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旨在出售而非投資,這會增加典型的道德風險和委托問題:投資者(委托人)的收益取決于證券化資產的質量,而信貸發放機構和證券化支持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和風險管理的激勵不足,發行或證券化了過多低質量信貸(即金融機構的不審慎行為),這是我們需要考慮的??傊?,資產證券化能夠通過減少銀行間接融資降低和分散風險,使信貸流向更具風險的借款人,降低來自這些借款人的風險。雖然資產證券化增加了借款人和金融中介機構的債務,但同時降低了投資者風險。
總結
一、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規則的概述
證券化交易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與交易有關的各環節的信息披露應是定期的、持續性的;充分披露;披露的內容和格式應盡量標準化,尤其是對相同產品的披露;披露應盡量公開化,易取得。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的特點如下:不關注證券發行人自身信用,而側重對基礎資產和證券收益償付環節的信息披露;公募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必須取得信用評級機構的信用等級,信用等級及評級報告是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的重要組成部分;私募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能得到信息披露上的豁免,也不必取得信用評級。
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信息披露規則
國際國內在披露框架上區別不大,有關國內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的管理規定主要見人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及《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信息披露有關事項公告》。我國尚無專門立法,依賴監管部門的部門規章或其他法律文件來規范資產證券化活動。銀監會《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人行、銀監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用《試點管理辦法》)等等。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存在問題
在交易所市場層面,對于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信息披露的要求規定相對籠統。例如,《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僅要求管理人、托管人應當自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披露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托管報告。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和報送義務。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及《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信息披露規則。(第41條)管理人、托管人應當自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披露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托管報告。(第14條)對于設立不足兩個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編制年度資產管理報告。
深圳交易所于2013年4月23日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中亦只規定了管理人、托管人應當履行定期報告與臨時報告義務,及時、公平地披露對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但是并未闡明“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的具體內容及范圍。
在銀行間市場,現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規定受托機構應當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和存續期間依法披露信托財產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信息披露應通過人行指定媒體進行。受托機構及相關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內容。受托機構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同時,人行于2005年6月13日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規定了“資產支持證券發起機構和接受受托機構委托為證券化提供服務的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的時間和內容等。就基礎資產池信息披露有關事項,人行還于2007年8月21日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信息披露有關事項公告》,要求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各參與機構高度重視基礎資產池信息披露工作,嚴格按照相關規章的要求披露基礎資產池信息,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防范風險。《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信息披露有關事項公告》還要求《發行說明書》必須披露投資者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期限內查閱基礎資產池全部具體信息的途徑和方法等??梢?,銀行間市場對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對完善,但交易所市場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待詳細制定。
三、域外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法律規制
美國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法律規制:
第一,1933年美國《證券法》。確立了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有效的信息披露監管成為美國證券業繁榮發展的功臣。后來,資產證券化誕生,為鼓勵金融創新和金融自由化,美國金融監管部門對資產證券化實行“注冊制”,[1]部分產品能獲得注冊登記豁免。這實際上是讓資產證券化產品排除適用“完全信息披露”要求。1982年SEC又頒布了D條例,擴大了資產證券化私募機制的豁免范圍。
但《1933年證券法》同時也規定了登記豁免制度。[2]第3條(a)款(2)-(8)項規定了豁免登記的證券種類,對于這些種類的證券,不管誰是交易當事人或以何種方式進行交易,證券都可以免予登記。
第二,SEC在1990年通過了144A規則。[3]該規則明確了“合格機構”的地位,規定發行人或交易商以外的人依據該規則發行或出售證券視為沒有參與發售,因而不屬于承銷商;交易商依據該規則發行和出售證券應視為不是發售參與者,不屬于承銷商,該等證券不應被視為公開發行。這項被稱為“美國私募發行市場自由化表現的規則”對于資產支持證券市場來說非常重要,因為這個市場上的主要參與者都是機構投資者。
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分層結構簡單,信息不對稱程度低,安全性較高,在放松的監管模式下資產證券化市場并未出現大問題。此時,美國金融監管更為寬松,幾乎所有的CDO產品不必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下稱“SEC”)登記,高風險的抵押擔保債券(CMO)、信貸資產的證券化的品種擔保貸款憑證(CLO)、市場流動債券的再證券化品種擔保債券憑證(CBO)、信用違約互換(CDS)等,市場幾乎不受監管。
第三,SEC于2004年12月了《ABS和MBS證券信息披露規則》。在危機爆發前,美國的監管機構開始意識到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漏洞,遂對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制度進行了改良,SEC于2004年12月了《ABS和MBS證券信息披露規則》,其中核心部分是REGULATION AB(下稱“規則AB”),規則AB共有24個條文,其中有關信息披露的條文共12條,這些條文首次專門針對ABS的信息披露作出詳細規制。
美國對ABS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體現在Regulation AB中。其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描述、交易結構及涉及的風險;資產池信息:基礎資產信息、靜態資產池、基礎資產主要義務人;交易各方信息:發起人、發行主體、服務商、受托機構、資金保管機構信用增級及特定衍生工具;信用評級;關聯交易、稅收、訴訟和仲裁以及其他額外信息;資產池表現和分配信息;服務標準和資產服務商履約情況。如果有助于理解,則以表格方式提供各類證券的信息。對于所發行證券的投資者而言,如果可能存在任何不同的風險,即需披露這種證券和風險類型及內容。
第四,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相關規制。美國的證券化法律規制改革中對信息披露規定如下[4]:第一,增強報告、披露。第二,資產支持證券陳述和擔保。自該法頒布之日起180日內,SEC將頒布規則,要求信用評級報告說明資產支持證券的陳述、擔保和執法機制與類似證券有何不同。第三,取消注冊豁免。第四,資產支持證券的注冊說明。自該法頒布之日起180日內,SEC將頒布規則,要求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人審查資產支持證券的基礎資產,并披露審查性質。
第五,2010年7月21日:《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下簡稱“《Dodd-Frank法案》”)。把資產支持證券重新納入美國證券法監管框架內。《Dodd-Frank法案》廢除了《1933年證券法》對某些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注冊豁免以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對由少于300人所持有的ABS備案要求的豁免,同時授權SEC對不同的ABS類別作出不同的暫?;蚪K止的規定。
擴大了發行人對于標的資產信息的披露范圍?!禗odd-Frank法案》要求,針對各種類或各檔資產支持證券,SEC都必須頒布法律,要求資產支持證券的各個發行人公開有關擔保該證券資產的信息。在頒布這些法律時,SEC必須為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人所提供的數據的規格設定一個標準,發行人至少公開其資產等級或者貸款等級的數據。
法案還要求SEC對ABS市場中的陳述和保證的使用作出規定,并要求對“承銷缺陷”“盡職調查服務”和“盡職調查分析結果”進行披露。參照美國改革的經驗,信用評級機構應當披露證券化過程中陳述與保證的情況。信用評級機還應該披露機構信用評級的歷史紀錄,使投資者能夠正確評價機構的獨立性、公正性和信用評級的準確性。另外,SEC對第三方審慎履職的要求也值得借鑒,其中規定“第三方可以提供證券化資產的評估報告,但是必須滿足下列任何條件:第一,在報告中明確同意以專家身份提供評估意見;第二,發行人采納其評估結果。第三方的評估過程以及評估結果必須得到充分披露,發行人必須保證公眾可以獲得任何第三方的評估意見和評估結果?!盵5]
美國SEC修訂了《Regulation AB》,要求放貸機構說明各個放貸機構發放的貸款的信息、提供的補償措施的性質和程度、留存的5%信用風險在放貸機構和發行人之間的分配情況,以及各個放貸機構已實現和未實現的回購交易并聲明保證回購或替換基礎資產不違反相關的資產支持證券交易要求。
四、信息披露未來趨勢――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徑
從上述美國關于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的規定,筆者得到以下啟示:
(一)進一步拓寬信息披露內容
就規定比較完善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以及《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信息披露有關事項公告》均是主要從資產池角度規定信息披露的要求,缺乏對于發行主體(即SPV)以及資產證券化中相關服務機構信息披露的要求。故筆者認為必須在立法層面堅持從縱向和橫向兩方面構建信息披露體系。縱向方面主要包括基礎資產的初始選擇和集合之信息披露、基礎資產的轉移之信息披露、基礎資產的信用增級之信息披露、基礎資產現金流收入分配之信息披露等。橫向信息披露主要圍繞著SPV而橫向展開,包括資產證券化中SPV對外委托服務之信息披露、SPV風險防范狀況之信息披露、SPV治理結構與經營狀況之信息披露等。當然上述具體的披露要求可根據基礎資產的規模與計劃管理人的類別進行特定的細化,以達到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提示和防范意識,保護投資者知情權,樹立投資信心的目標。
(二)借鑒統一銀行間市場與交易所市場信息披露規則
資產證券化業務無論是在銀行間市場還是在交易所市場開展,均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活動,均采用發行證券的方式予以出售,其目的均是最大化提高資產的流動性。故我們認為,鑒于資產證券化業務在兩個市場發行的業務性質與交易本質上的一致性,其在信息披露方面亦存在共性部分,應當相互借鑒統一,如兩者的信息披露規則中均應當包括SPV以及基礎資產的相關信息
應盡快統一銀行間市場與交易所市場,結束兩者的分割狀態;資產證券化的投資主體魚須擴大;需建立一個統一的法律框架,完善資產證券化的基礎制度建設;進入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池的選擇標準應該更加明確、透明,并具有更加嚴格的審核與評估機制;應規范證券化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對于進入資產池的資產質量狀況以及這些資產背后的企業信息和項目信息,應進行更加充分地披露,讓投資者有更深刻的了解。
(三)針對產品類別(如MBS,ABS等)分別制定披露標準
我國制定資產證券化相關披露標準的時候,應該借鑒美國的經驗,根據不同的產品類別分別制定披露標準,MBS、ABS、CDO、CDS、CMO、CLO、CBO等制定不同的標準,在強調注冊制的時候,不能夠開過大的豁免口子,這樣整個金融市場會有序運行,對于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是十分必要的。
(四)披露格式和方式的標準化
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有部分披露信息,區分公募和私募分別制定標準,但是因為我國沒有專門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來規制,導致各種法律法規參差不齊,且沒有統一的格式和方式,筆者在最初的資產證券化披露的原則就指出:信息披露格式和方式盡量采用標準化,尤其是同類產品的信息披露,我國目前對此還不是非常重視,需要引起大家的足夠重視。
(五)加強全球合作
縱觀美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史以及歐洲各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我國目前的資產證券化本來起點低,加上各種法律法規的不健全,整體的發展水平比較低,但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迅速,這不僅僅需要我國相關配套設施和配套法律的完善,還需要和先進國家加強全球合作。
(作者單位為華東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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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資產證券化與金融穩定有著非常緊密的關系。資產證券化的積極推進,有利于金融的穩定;反過來,金融形勢越穩定,資產證券化也越能順利地開展。
二、資產證券化的介紹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金融技術,最早起源于美國。1968年美國國民抵押協會為了擺脫儲蓄存款大量提取所造成的流動性困境,首次公開發行“過手證券”,它的推出改變了銀行傳統的“資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銀行同時具有了"資產出售者"的職能。
通常,資產證券化指的是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重新組合,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進而提高金融資源(主要是信貸資源)的配置效率。資產證券化的過程較為復雜,涉及發起人、SPV(specialurposevehicle)、信用評級機構、投資者等諸多方面。
盡管資產證券化的形式多樣,但其核心理念是一致的,具備以下特點:
資產證券化產品是通過的一個特設機構——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purposevehicle,SPV)來實現;
資產證券化產品在基礎資產發起人的會計處理上表現為資產出售(asssetsale),而不是債務融資(debtfainancing);
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需要為投資者提供基礎資產的維護服務(servicing);
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主要取決于基礎抵押資產的信用(vreditoftheunderlyingasset);
資產證券化差品通常需要進行信用增級(creditenhancement)。
在上述過程中,SPV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SPV是一個具有信托性質的實體,實現對風險的隔離,其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從資產出售方(發起人)購買回收的現金流(基礎資產),購買資金來源于向投資者發行收益權證(certificateofbeneficialinterest),即這產支持證券。
信用增級的方式包括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級兩種方式。內部信用增級的方法有:通過現金流分層實現信用增級,即將所發行證券分為不同的級別,優先級證券將首先得到償付,從而將優先級證券的風險轉移給次級證券持有人,提高優先級證券的信用級別;外部信用增級則主要通過第三方對標的資產進行擔保等增級過程。最后,要由權威信用評級機構對項目進行信用評級,資產證券化一般要求投資級以上的評級。SPV另一方面的作用是通過方案設計可以將這部分資產的風險從發起人那里轉移出去,可以設定“如果SPV內的資產不夠償還投資者的投資,那么投資者不擁有或只擁有部分不足額部分資產的追索權”,從而將原來由發起人承擔的全部或部分風險轉移到投資者身上。
資產證券化在本質上是一種金融創新。國際清算銀行(BIS)將金融創新分為四類:風險轉移型創新、提高流動型創新、信用創造型創新和權益增加型創新。而資產證券化則具有前三種創新的特征;技術水平的提高和政府機構的支持起了重要作用。
資產證券化中兩大核心原理:
(一)、資產重組原理
資產重組是資產的所有者或支配者為實現發行證券的目標,根據資產重組原理,運用一定的方式與手段,對其資產進行重新配置與組合的行為。資產的原始權益人對自己所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流的資產進行組合,形成資產池。資產重組原理的一個重要內容是資產的選擇。
(二)、風險隔離原理
風險隔離原理的核心內容是在資產證券化中,通過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其他資產(主要是基礎資產原始所有人的其他資產)風險的隔離,提高資本運營的效率,從而給資產證券化各參與方帶來收益。風險隔離主要以“真實銷售”或“信托”方式實現。造基礎資產,并根據融資需要選擇適于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組成資產池,然后將其以真實銷售的方式轉移給特殊目的公司或者將該基礎資產設定為信托財產,由受托人直接持有該基礎資產。
三、資產證券化的對金融穩定的作用
其實從資產證券化對金融體系的穩定作用是從分散風險和增加流動性體現,資產證券化降低風險中最重要的是風險隔離原理,通過風險隔離,把基礎資產原始所有人不愿或不能承擔的風險轉移到愿意而且能夠承擔的人那里去,從而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同時風險隔離的緣故,使得風險不會從資產出售者轉移到資產證券的持有者,出售者并不具有索取權,在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構筑了一道防火墻。
(一)、資產證券化能夠改善銀行信貸期限結構,同時提高金融系統的穩定性。近年來,由于住房抵押貸款以及其他長期借款的增加,以及對于投資的熱衷等原因使得銀行資產長期化、負債短期化趨勢明顯,信貸期限結構錯配問題十分突出。盡管期限轉換原本是銀行或金融中介的主要功能之一,但隨著整個資本市場環境的日益復雜化,銀行很難完全駕御期限錯綜復雜形成的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
(二)、資產證券化能促進銀行體系轉變盈利模式,提高資本充足率。中國傳統銀行業依靠存、貸款利差生存,隨著資本市場發展、競爭加劇,國際銀行業已出現向服務收費轉變的潮流。信貸資產證券化后,銀行將相應的資產和利差轉給投資者,自己繼續管理貸款、收取管理費用,既能更好地發揮其行業優勢,又能轉變盈利模式。資產真正轉移后,銀行為承擔業務風險而準備的資本金可相應減少,資本充足率會有所提高。
(三)、資產證券化能健全市場定價機制,合理分散信用風險。當前,社會融資過度依賴銀行貸款,主要依靠銀行來判斷風險、配置資金并承擔風險,不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金融的整體穩定。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有利于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
(四)、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增加投資者的選擇。當前,我國金融改革正處在由間接融資為主向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并重、單一銀行體系向多元市場體系過渡的過程中。信貸資產證券化將有穩定現金流但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轉變為流動性較高的有價證券,為證券市場提供新的投資品種,有利于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完善。
(五)、適應金融對外開放。國內金融業即將對外資金融機構全面開放??紤]到資產支持證券在國外債券市場上所占份額較高,預計資產證券化業務將是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的重要形式。國內銀行業盡早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實踐與探索,既有利于迎接外資金融機構的競爭,也有利于保持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四、結束語
資產證券化為金融服務業帶來了巨大的變革,同時也給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資產證券化不僅有利于促進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發展,而且將在解決銀行體系不良資產方面發揮巨大作用。
當然,資產證券化對許多國家來說仍屬于較新的業務,我們需要認真研究其利弊,資產證券化在新興市場的蓬勃發展指日可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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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武祥蔣殿春張新《中國公司金融學》三聯書店出版社2005年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是指處于非良好經營狀態的銀行資產,在此主要指不良貸款資產,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貸款、呆滯貸款和呆帳貸款等不能給銀行帶來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的利息收入或連本金都未能及時收回的貸款等銀行資產。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統計資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國主要商業銀行(5家國有商業銀行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五級分類不良貸余額為11614.2億元,不良貸款率為7.02%。
一、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所謂資產證券化,通常是指以證券進行融資,包括債務融資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其實質是金融資產以證券形式轉讓的過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就是將處于非良好狀態的,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銀行資產以證券形式轉讓的過程。
二、我國銀行推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流動性。通過證券化,可以將流動性較差的不良資產轉化為在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在不增加負債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獲得一定資金來源。從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加快銀行資產的周轉,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借助資產證券化,國際先進商業銀行有效解決了借短貸長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問題,大大增強了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和靈活性,抗風險能力顯著增強。
(二)有利于改善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結構。按照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銀行的核心資本和全部資本比例應該分別達到4%和8%。這一監管要求銀行為了提高和維持資本充足率,要么增加資本金,要么降低持有的風險資產。通過資產證券化,一方面銀行大量的風險資產,諸如住房抵押貸款、信用卡應收款、商業抵押貸款等從資產負債表中移出,使銀行的風險資產減少,從而達到了提高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不會增加銀行的負債,是一種不顯示在資產負債表上的方法,即發行人可不通過增加負債獲得融資。
(三)有利于我國商業銀行分散風險。從我國現實情況看,資本約束、利率市場化和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已經從如何有效配置風險層面對銀行風險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以貸款為主,而貸款中蘊藏著較大的信用風險。在一個金融市場不太發達的市場環境中,信用衍生工具使用較少,銀行信貸資產很難像證券那樣進行及時的價格評估,更不能轉移給第三方。商業銀行還缺乏有效的、主動的風險管理手段和風險管理工具。鑒于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將銀行靜態的、難以分割交易的資產,以標準化合約的方式,分散成小額的可交易資產,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場上發售的活動,它為我國商業銀行有效解決信貸資產的流動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強風險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條新的途徑。
三、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的探索實踐先于理論。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地產投資券。在此以后,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國內已經有多家企業進行了資產證券化的嘗試,其中涉及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地產開發收入支持證券、出口應收賬款支持證券以及不良資產的證券化等方面。
已發行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建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等;已發行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則品種較多:如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莞深高速公路收費收益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中國網通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浦東建設bt項目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南京城建污水處理收費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
四、我國商業銀行實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需要完善的資產證券化法律環境體系 比較而言,我國現行的與證券化相關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權法剛剛出臺,住房制度改革正在進行中,房地產登記政出多門,破產法及證券法也無法滿足證券化需要,證券化本身特有的會計、稅收、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更是空白,證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問題也需進一步梳理,這些都是我國資產證券化面臨的法律障礙。我國于2005年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其中初步體現出了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宗旨,涉及管理模式的規范、機構的資格認定、業務流程的設置等一系列機制。但是,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建設應該具有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法律,而且一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市場應包含:發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評級制度、證券法律制度和監管制度等方面的相互協調和制約,這些都需要建立起適應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法律環境體系。
(二)注重資產證券化過程控制,防范各類風險 由于資產證券化流程的復雜性、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多樣性,因此需要加強資產證券化的過程控制,防范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
1、切實做好信用提升。信用提升是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得到投資收益的信用保障,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順利發行資產化證券,就要求提高企業資產的信用級別。信用提升有內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兩種。內部信用提升是指特定的交易機構(spv)保留當擔保資產的債務人違約時有直接追索的權利、spv作超額儲備擔保、spv發行優先和從屬證券;企業的外部信用提升主要有信譽良好的保險公司出具保單、更高信用級別的商業銀行出具信用證、第三方購買從屬類證券。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商業銀行要切實做好信用提升,它是吸引投資者,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必要環節。
2、證券評級嚴把關。資產證券化評級的核心因素是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風險,同時要求被評級的資產需與發起人的信用風險相分離,即證券化資產必須真正實現真實銷售以實施破產隔離。評級機構對評級的證券要保持經常性的信用監督并制度化,定期公告證券的信用等級的變化,使投資者及時了解所持證券資產的狀況。
3、完善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信息公告制度。作為資產證券化市場,其信息公開是基本原則之一,它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監管機構行政公開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等。
(三)調整資產結構,加快金融創新 加快經營戰略轉型,對我國商業銀行實現可持續發展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現有的融資制度和社會融資需求條件下,在商業銀行傳統的業務領域,仍存在大量獲利機會。信貸資產證券化出現以后,商業銀行需要重新思考資產結構的調整策略和資本配置策略。最理想的狀態是,在轉型過程中,既大力發展零售業務和中間業務,又不放松許多傳統業務的發展機遇,在更高層次上,充分實現資本充足率、業務發展、風險和盈利之間的綜合平衡。
(四)鼓勵創新,推動資產證券化品種的多樣性 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與產品的多樣性不無關系,產品的多樣性增加了市場的廣度和深度。在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有巨大的需求和供給潛力。鼓勵創新,推動各項資產證券化,增加市場上資產證券化的品種,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發展。因此我國商業銀行應鼓勵創新,增加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品種。
參考文獻:
王曉珉,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模式探討,蘇州大學,2007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