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24 05: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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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合同編號: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
1.本合同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訂立的,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2.合同條款:
①簽訂雙方商妥訂貨產品總值人民幣____元。其產品名稱的規格、質量、數量、單價、總值、交貨付款等詳如附表。
②產品及原材料檢驗方法;
③產品價格規定;
④產品的包裝方法及費用負擔;
⑤產品交貨方法及費用負擔;
⑥貨款及費用等結算方法;
⑦補充條款。
3.經濟責任:
(1)供方如未能履行合同,須負下列責任:
①產品花色、品種、規格、質量不符合同規定:需方同意利用的,按質論價,退貨貶值總值價款,不能利用的,應負責保修、保退、保換。由于延誤交貨時間,每天應償付需方千分之__的罰款。
②產品數量不符合規定:少交需方仍有需要的照數補交;因延期而不要的,可以退貨,并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不能交貨的,應償付需方以不能交貨的貨款總值的百分之___的罰金。
③產品包裝不符合同規定: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支付的費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應償付不符合同規定包裝價值的千分之__的罰金。
(2)需方未能履行合同時,須負以下責任:
①中途變更產品花色、品種、規格、質量或包裝的規格,應償付變更部分貨款(或包裝價值)總值百分之__罰金。
②中途退貨,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商定,同意退貨的償付退貨部分貨款總值千分之__的罰金。
③未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交原材料或技術、資金、包裝物,除交貨日期得以順延外,應償付順延交貨產品總值每日千分之__的罰金;不能提供時,視同中途退貨處理。
④自提產品未按規定日期提貨,每延期一天,應償付供方以延期提貨部分貨款總額千分之__罰金。
⑤未按規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應償付以延期付款總額千分之__的罰金。
⑥實行送貨或代運的產品拒絕接貨,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損失和運輸費用及罰金。
(3)產品價格:如需要調整,必須經雙方協商方能變更。
(4)任何一方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必須提出充分理由,經雙方協商,并報請鑒證機關備案。
(5)如因生產原料、生產設備、生產工藝或市場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變更產品品種、花色、規格、質量、包裝時,應提前__天與對方協商修訂調整,并報鑒證機關備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一方變更合同,對方有權拒絕收購,因此而不能執行合同應償付對方千分之___的罰金。
(6)確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影響執行合同或延期交貨,需提前__天通知對方,經有關機構證明,可酌情減免罰金。
4.執行合同中,發生爭議和糾紛,簽約雙方協商不成,均可向法院提出訴訟。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兩者選一)
5.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六份,供需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四份,雙方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一份。
供方單位(蓋章):_______需方單位(蓋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人簽字:__________人簽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開戶行、帳號:_________開戶行、帳號:_______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產權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產權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產權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產權人。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層,共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__。并附帶_________一間,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乙方對甲方所要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屋。
第二條、房屋內部設施設備: 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財產。原建房售房單位允許轉賣,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權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 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甲乙雙方同意以現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并已在_XX_年____月___日將首付款(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交付甲方,付首款付款當天甲方開出收款收條給乙方,并注明收款數額及款項用途。第二筆房款人民幣_壹_拾_壹_萬元整于XX年____月___日付給甲方,第三筆(尾款)房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于甲方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當日(XX年____月___日)付給甲方。
第六條、房屋交付: 甲方應在交房當日(XX年____月____日)將拆遷安置房屋相關的所有手續、余款、拆遷補償款等一切和該房有關的文件及票據交付乙方,(以各項文件及票據為證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時將交易的房產及其附帶_______的鑰匙全部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戶口遷出: 甲方應在房屋交付(XX年____月___日)前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
第八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及逾期戶口遷出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金。逾期不超過30天,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60天(大寫數字),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 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貳拾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并在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實際交付之日起_90_天內交付房屋。
2.終止合同,甲方將乙方累計已付款全額還與乙方,按_10%_利率付給利息。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甲方故意隱瞞此房屋的原產權所屬人、房屋位置、質量問題,影響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時,乙方有權要求退房,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是否要注明損失的范圍?)。 甲方如在規定的此房屋戶口遷出時間內未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即視為甲方違約,并支付乙方違約金貳仟元整,并應在三十天辦理結束全部戶口遷出手續。
第九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本房屋以后若遇到需要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其它手續,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以下第____種約定進行。
1.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______天)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過戶手續。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天(大寫數字)(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大寫數字)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大寫數字)賠償乙方損失。
2.乙方自愿在收到甲方的房屋及其手續后,延緩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但如乙方有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的需要,向甲方提出書面要求,甲方應該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及資料(原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證及國土證,原房屋產權人結婚證及復印件,原房屋產權人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的書面意見等),并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______天)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絕阻撓。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乙方向甲方提出書面要求起_____天(大寫數字)(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大寫數字)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大寫數字)賠償乙方損失
3.因本房建房售房單位及甲方原因,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尚未辦理,但因甲方及其房屋共有人資金需要,甲方自愿將此房賣與乙方。但在辦理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時,甲方負責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______天)將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產權直接辦理為乙方______(姓名)名下,并在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辦理完畢后______天內交與乙方,所需費用,由______承擔。 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將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產權直接辦理為乙方______(姓名)名下,甲方須為乙方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所須費用由____________承擔。 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辦理完畢后______天內取得姓名標注為乙方______(姓名)的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賠償乙方損失乙方如在本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無論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與否,將此房出租,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撓。在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時,甲方應該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及資料(原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證及國土證,原房屋產權人結婚證及復印件,原房屋產權人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的書面意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絕阻撓
第十條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人,委托人為_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甲方及甲方代表人保證本房屋,簽定本合同的時候經本房屋所有房屋共有產權人同意。 2.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公證處公證;但本合同不經過任何法律公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雙方簽字之日(XX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需由甲方,乙方,見證方三方共同簽字后方能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一份_____張。甲方產權人及甲方委托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見證方(中間人)____________一份,留存備查。
第十三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簽定本合同,簽定本合同后,雙方應嚴格遵守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決糾紛。 1. 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由甲方,乙方,見證方三方共同協商解決,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說明: 1. 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2. 對本合同文本中空格部分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當在空格部分打x,以示刪除。
第十六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共有產權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共有產權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見證方(中間人):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見證方(中間人):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日期:XX年___月___日
最新安置房買賣合同模板三
合同編號:_________
拆遷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服務單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被拆遷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服務單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拆遷人經_________批準,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地區進行項目建設,修建_________。拆遷人遵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_________字_________號《拆遷許可證》。雙方按照批準的拆遷安置方案規定,協商訂立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被拆除房屋現狀
(一)房屋所在地點:_________區(鎮)_________街道(路)_________號,房屋的總樓層數_________,房屋所在的樓層數_________,房屋的朝向_________,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等級為_________,房屋產權性質_________,房屋結構類型_________。
(二)紅線內占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總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產權證記載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無產權部分面積_________,房屋產權證號_________。房屋的用途_________,其中合法建筑面積中住宅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營業性用房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辦公用房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工業倉儲類用房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三)房屋內部設施及裝璜情況:_________
1、外墻:_________
2、內墻:_________
3、頂棚:_________
4、地面:_________
5、門窗:_________
6、廚房:_________
7、衛生間:_________
8、陽臺:_________
9、電梯:_________
10、其他:_________
(四)房屋的附屬物及構筑物情況:附屬物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經評估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
(五)營業性用房系沿[主干道、次干道、小街巷]。
(六)被拆除房屋[有][無]承租使用情況。被拆除房屋由_________承租使用?,F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按以下方式解除房屋租賃關系:_________
(七)被拆除房屋[有][無]設置抵押權。被拆除房屋已被抵押給_________?,F房屋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按以下方式處理該房屋抵押權:_________。
第二條 房屋拆遷補償方式
(一)貨幣補償。
1、貨幣補償金額的確定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
(1)根據當地政府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價格。
(2)根據當事人共同推薦的評估機構評估的市場價格確定。
(3)當事人對評估機構的選定意見不統一時,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的評估機構評估的市場評估價確定。
(4)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作價方式_________。
2、房屋裝潢作價方式:_________元(人民幣)
3、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
(1)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計價,小計_________元(人民幣)。
(2)裝潢補償金額_________元(人民幣)(若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含裝潢補償,此項可不另行計算)。
(3)附屬物及構筑物補償金額_________元(人民幣)。
4、拆遷人應支付被拆遷人設施拆遷補償費:
煤氣_________元(人民幣)
獨立電表_________元(人民幣)
電話_________元(人民幣)
有線電視_________元(人民幣)
獨立水表_________元(人民幣)
電熱_________元(人民幣)
5、以上三項合計補償金額_________元(人民幣)。
6、房屋貨幣補償的幣種為人民幣,補償金額由拆遷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給被拆遷人,支付方式:_________。
(二)房屋產權調換。
1、拆遷人提供位于_________區(鎮)_________街道(路)_________號,房屋的總樓層數_________,房屋所在的樓層數_________,房屋的朝向_________,結構_________,用途_________,房屋號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的,產權調換房屋的樓層、房號的確定方法:_________。
2、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應符合以下標準:
(1)拆遷人提供給被拆遷人的安置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2)房屋內應當有以下設施: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3)房屋裝飾與設施標準見附件二
(4)新建房屋竣工后質量應經_________登記備案。
3、被拆遷的房屋及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的價格均按本協議第二條第(一)、(二)、(三)款統一方式進行確定,并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4、按被拆遷房屋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的價格結算產權調換差價。差價金額_________。
5、產權調換差價幣種:_________,差價由_________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_________方支付,支付方式:_________。
(三)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安置
1、過渡方式按以下第_________方式確定。
(1)被拆遷人選擇自行過渡安置;
(2)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過渡安置。
2、被拆遷人過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被拆遷人選擇自行過渡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本協議第三條的約定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選擇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過渡安置的,其周轉房的地址: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4、拆遷人保證被拆遷人在過渡期限內按本協議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安置。被拆遷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應當在得到安置房后_________日內騰空周轉房。
第三條 房屋拆遷補助費
(一)拆遷人按_________規定標準,支付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_________元,臨時安置補助費_________元,其他補助費_________元,共計_________元。
(二)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按_________規定標準,支付被拆遷人設備搬遷和安裝補助費_________元,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_________元,其他補助費_________元,共計_________元。
(三)房屋拆遷補助費的幣種:_________,拆遷人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給被拆遷人,支付方式:_________。
第四條 被拆遷人家庭的全部成員(18歲以上者)_________等_________人一致簽字同意_________作為被拆遷人代表人,授權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字上簽字。拆遷人付給被拆遷人的各項費用,一律由被拆遷人代表人_________領取。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家庭成員中發生與拆遷房屋有關的分家析產、繼承糾紛等,一律不負責任。
第五條 雙方權利義務
1、拆遷人可以自行實施拆遷,也可委托拆遷承辦人實施拆遷。拆遷人自行實施拆遷的,必須具有拆遷承辦人的資格;委托拆遷承辦人實施拆遷的,拆遷入和拆遷承辦人應訂立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2、拆遷人必須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期限。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提前辦理延期手續。
3、拆遷人應當公開拆遷補償標準、拆遷補償方案和拆遷補償結果,接受監督。
4、違法建筑和逾期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由被拆遷人在限期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遷人報請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拆除,以料抵工。
5、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前,拆遷人不得要求被拆遷人搬遷。
6、被拆遷人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房,拆遷人應當按有關規定付給搬遷補助費。
7、被拆遷人搬遷后,應當告知拆遷人驗收。
8、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以貨幣補償金額購買房屋的,或者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價款中相當于貨幣補償金額的部分,免交契稅。
9、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應當不低于被拆遷房屋的地段和成新標準。
10、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人可以按照建筑成本購買產權。
第六條 逾期安置違約責任
(一)拆遷人應在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約定的臨時過渡期期滿前保證被拆遷人按期回遷,逾期不能回遷的,拆遷人應在臨時過渡期滿_________天前通知被拆遷人,按下列約定處理:
1、拆遷人按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2倍向被拆遷人加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2、逾期_________個月內,拆遷人按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的_________%向被拆遷人加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逾期超過_________個月,拆遷人按本協議第七條約定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的_________%向被拆遷人加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3、逾期12個月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重新選擇貨幣補償或另行選擇安置房。
4、_________。
5、_________。
(二)被拆遷人在臨時過渡期內,收到拆遷人安置通知(通知方式為_________)之日起4個月內,應到拆遷人辦理安置手續;拆遷人應從發出安置通知后再支付被拆遷人四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不到拆遷人辦理安手續的,不再享受各種補助費或補償費。
第七條 拆遷人關于安置房標準的違約責任。
(一)拆遷人交付的安置房標準應符合第二條第(二)款和附件二約定。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按約定標準進行整改,并賠償_________元(人民幣)。
(二)安置房屋面積確認及面積差處置方式:
1、本款規定以(本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置。
2、本協議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產權登記中面積記載不明確的,應由原產權登記部門重新確認。
(三)安置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本協議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_________種方式進行處置:
1、雙方自行約定:_________;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置: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差價;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當產權登記面積大于本協議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據實結算差價;超出3%部分的房屋價款,如果安置房屋價值大于被拆遷房屋,不找差價,如果安置房價值小于被拆遷房屋價值,拆遷人按超出3%部分的房屋價款的雙倍返還被拆遷人。
(3)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當產權登記面積小于本協議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場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據實結算差價;超出3%部分的房屋價款,由拆遷人按超出3%部分的房屋價款的雙倍返還被拆遷人。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協議約定面積)/協議約定面積×100%
第八條 拆遷人逾期支付拆遷補償資金的違約責任
拆遷人如未按本協議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累加)
(1)逾期在_________日之內,自本協議規定的應付款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拆遷人按日向被拆遷人支付逾期應付款的萬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日后,自本協議規定的應付款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拆遷人按日向被拆遷人支付逾期應付款的萬分之_________(該比率應不小于前款中的比率)的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
(3)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協議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九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條 爭議處理
(一)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二)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拆遷人(蓋章):_________ 被拆遷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一: 安置房屋平面圖(略)
附件二: 安置房裝飾、設施標準
1、外墻:_________
2、內墻:_________
3、頂棚:_________
4、地面:_________
5、門窗:_________
6、廚房:_________
7、衛生間:_________
8、陽臺:_________
出賣人(甲方):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房屋共有產權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以上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產權人。
買受人(乙方):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位于第____層,共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 ___,建筑面積為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并附帶____一間,位于____,面積為_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號)。乙方對甲方所要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屋。
第二條、房屋內部設施設備:
包括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為_______,是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財產。原建房售房單位允許轉賣,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權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
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元整(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甲乙雙方同意以現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并已在_2007_年____月___日將首付款(定金) 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交付甲方,付首款付款當天甲方開出收款收條給乙方,并注明收款數額及款項用途。第二筆房款人民幣_壹_拾_壹_萬元整于2007年____月___日付給甲方,第三筆(尾款)房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 ____拾____元整于甲方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當日(2007年____月___日)付給甲方。
第六條、房屋交付:
甲方應在交房當日(2007年____月____日)將拆遷安置房屋相關的所有手續、余款、拆遷補償款等一切和該房有關的文件及票據交付乙方,(以各項文件及票據為證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時將交易的房產及其附帶_______的鑰匙全部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戶口遷出:
甲方應在房屋交付(2007年____月___日)前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
第八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及逾期戶口遷出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金。逾期不超過 30天,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60天(大寫數字),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貳拾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并在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實際交付之日起_90_天內交付房屋。
2、終止合同,甲方將乙方累計已付款全額還與乙方,按_10%_利率付給利息。
3、______。如甲方故意隱瞞此房屋的原產權所屬人、房屋位置、質量問題,影響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時,乙方有權要求退房,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是否要注明損失的范圍?)。 甲方如在規定的此房屋戶口遷出時間內未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即視為甲方違約,并支付乙方違約金貳仟元整,并應在三十天辦理結束全部戶口遷出手續。
第九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甲方):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位于第____層,共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 ___,建筑面積為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并附帶____一間,位于____,面積為_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 號)。乙方對甲方所要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屋。
第二條、房屋內部設施設備:
包括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為_______,是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財產。原建房售房單位允許轉賣,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權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
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元整(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甲乙雙方同意以現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并已在____年____月___日將首付款(定金) 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交付甲方,付首款付款當天甲方開出收款收條給乙方,并注明收款數額及款項用途。第二筆房款人民幣_壹_拾_壹_萬元整于____年____月___日付給甲方,第三筆(尾款)房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 ____拾____元整于甲方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當日(2007年____月___日)付給甲方。
第六條、房屋交付:
甲方應在交房當日(2007年____月____日)將拆遷安置房屋相關的所有手續、余款、拆遷補償款等一切和該房有關的文件及票據交付乙方,(以各項文件及票據為證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時將交易的房產及其附帶_______的鑰匙全部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戶口遷出:
甲方應在房屋交付(___年____月___日)前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
第八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及逾期戶口遷出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金。逾期不超過 30天,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60天(大寫數字),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貳拾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并在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實際交付之日起_90_天內交付房屋。
2、終止合同,甲方將乙方累計已付款全額還與乙方,按_10%_利率付給利息。
3、______.如甲方故意隱瞞此房屋的原產權所屬人、房屋位置、質量問題,影響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時,乙方有權要求退房,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是否要注明損失的范圍?)。 甲方如在規定的此房屋戶口遷出時間內未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即視為甲方違約,并支付乙方違約金貳仟元整,并應在三十天辦理結束全部戶口遷出手續。
第九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本房屋以后若遇到需要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其它手續,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以下第____種約定進行。
1、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______天)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過戶手續。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天(大寫數字)(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大寫數字)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按_____利率付給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大寫數字)賠償乙方損失。
2、乙方自愿在收到甲方的房屋及其手續后,延緩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但如乙方有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的需要,向甲方提出書面要求,甲方應該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及資料(原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證及國土證,原房屋產權人結婚證及復印件,原房屋產權人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的書面意見等),并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______天)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絕阻撓。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乙方向甲方提出書面要求起_____天(大寫數字)(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大寫數字)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按 ____利率付給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大寫數字)賠償乙方損失
3、因本房建房售房單位及甲方原因,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尚未辦理,但因甲方及其房屋共有人資金需要,甲方自愿將此房賣與乙方。但在辦理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時,甲方負責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______天)將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產權直接辦理為乙方______(姓名)名下,并在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辦理完畢后 ______天內交與乙方,所需費用,由______承擔。 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將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產權直接辦理為乙方______(姓名)名下,甲方須為乙方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所須費用由 _________承擔。 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辦理完畢后______天內取得姓名標注為乙方______(姓名)的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并按已付款的 ______%賠償乙方損失乙方如在本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無論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與否,將此房出租,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撓。在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時,甲方應該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及資料(原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證及國土證,原房屋產權人結婚證及復印件,原房屋產權人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的書面意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絕阻撓。
第十條、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共_____人,委托人為_____即甲方代表人。甲方及甲方代表人保證本房屋,簽定本合同的時候經本房屋所有房屋共有產權人同意。
2、乙方是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
第十一條、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公證處公證;但本合同不經過任何法律公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雙方簽字之日(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需由甲方,乙方,見證方三方共同簽字后方能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一份_____張。甲方產權人及甲方委托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見證方(中間人)____一份,留存備查。
第十三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簽定本合同,簽定本合同后,雙方應嚴格遵守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決糾紛。
1、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由甲方,乙方,見證方三方共同協商解決,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說明:
1、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2、對本合同文本中空格部分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當在空格部分打x,以示刪除。
第十六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要點提示】
定向購買商品房指標轉讓合同實質上是對房屋預期定購資格的轉讓,是一種權利的轉讓,這種權利屬于可期待物權的范疇。對于基于特定身份取得的房屋定購資格是否能夠進行轉讓,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強制性規定,故定向購買商品房指標轉讓合同應屬有效,且應當得到全面履行。
【案情】
原告:張某。
被告:熊某。
張某和熊某均是××市××區××單位的工作人員。2003年,二人均獲得了所在單位委托開發商開發的××小區定向購買商品房的認購權。4月,二人達成協議,熊某將認購該小區××號房屋的指標轉讓給張某,轉讓價格為1萬元。熊某收取張某1萬元后,出具收條并在收條上簽注:“全部購房款由張某以熊某的名義直接交納?!敝髲埬潮阋孕苣车拿x分別交納了購房定金7萬元。2005年1月,熊某和張某共同到場選定了以熊某名義定購的房屋。張某以熊某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合同原件由張某持有。此外,雙方還達成了購房指標轉讓費增加1.5萬元的協議,但未即時結清。
2006年下半年,根據當時的有關規定,允許購房戶交納一定費用后辦理購房合同的更名手續。因熊某認為張某未支付剩余的1.5萬元指標轉讓費,拒絕履行更名手續。此后雙方的更名手續一直未辦妥,××號房屋一直未交付給張某。
張某遂起訴熊某,請求確認其與熊某之間的購房指標轉讓合同有效,并判令熊某將××小區××號房屋交付給張某。
【審判】
××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系房屋定購指標轉讓糾紛,訴爭定購指標指向的房屋是××市××區××單位統一委托開發定向銷售的房屋。房屋定購指標轉讓是什么法律性質的轉讓,轉讓是否有效,成為本案爭議焦點。熊某基于××單位職工的特定身份,有權取得購買本單位定向銷售房屋的資格。此時,她與張某之間的購房指標轉讓實質是對其預期定購房屋資格的轉讓,是一種權利的轉讓。事后,購房戶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實際取得了購買商品房的資格。張某和熊某約定有償轉讓指標,張某也實際支付了轉讓費,并以熊某的名義向開發商交納了購房款,雙方的指標轉讓合同已實際履行。對于基于特定身份取得的房屋定購資格是否能夠進行轉讓,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未作強制性規定。本案中,張某與熊某關于房屋定購資格轉讓的意思表示真實,開發商也以允許交納過戶費用辦理房屋更名手續的方式,對此種轉讓予以認可。因此,張某和熊某之間的定向購買商品房指標轉讓合同有效,張某和熊某均應按合同履行義務。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參照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買賣、租賃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三條的規定,判決:一、確認張某和熊某之間關于轉讓房屋認購指標的協議有效;二、熊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配合張某辦理房屋的更名過戶手續,相關費用由張某負擔;三、張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熊某購房指標轉讓費1.5萬元;四、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熊某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基本一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于涉案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熊某基于××市××區××單位職工的特定身份,有權取得購買單位委托開發定向銷售房屋的資格,其將購買資格轉讓給張某,實質上是一種權利的轉讓。該轉讓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應認定為有效合同。故對熊某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據此,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的處理主要涉及以下 法律 問題:1、定向購買商品房指標轉讓合同的法律性質是什么;2、定向購買商品房指標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一、定向購買商品房指標轉讓合同的法律性質是什么
理論界及實務界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轉讓定向購買商品房指標是轉讓人將其對房屋的權利和交付房款的義務概括轉讓給受讓人,屬于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比如在本案例中,熊某雖然取得了房屋購買指標,但若其未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就不能產生任何有關定購房屋的權利義務關系,又如何將其讓與給他人?
另一種觀點認為,定向購買商品房指標轉讓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房屋買賣合同,它所指向的標的并非房屋本身,而是定購房屋的指標,合同所轉讓的是一種定購房屋的資格。筆者同意這種觀點。比如說在本案例中,張某與熊某訂立口頭協議之時,張某對××號房屋的權利尚停留在一種資格權利上,張某不能立即、現實地取得所欲定購的房屋的所有權,但他卻獲得了對未來取得××號房屋所有權的合理期待。這種期待是一種在交易中現實存在的、有著獨立 經濟 價值的財產利益,已經達到了權利的標準,在法理上應歸為一種可期待物權,屬于債權的范疇。
二、定向購買商品房指標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對此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定向購買商品房指標轉讓合同無效,主要理由是:1、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了“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2、轉讓房屋定購指標違反了《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七部委于2004年通過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等規定。3、定購特定房屋的資格是與單位職工身份密切相聯的,轉讓房屋定購指標將使不具備職工身份的人享有了作為職工才能享受的福利,不僅會使指標擁有人所在單位利益受到損害,而且還違反了國家相關稅法規定。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房屋定購指標轉讓合同有效,主要理由是:1、雙方簽訂房屋定購指標轉讓合同,是彼此真實意思表示。2、房屋定購指標轉讓行為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沒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3、房屋定購指標轉讓行為并沒有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也沒有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筆者認為,定向購買商品房指標轉讓合同應屬有效。目前司法實踐中也越來越多的采納了這一觀點。主要理由有:
1.從法律規定看,對于基于特定身份取得的定購資格的轉讓,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做強制性規定。此外,因定向購買商品房指標轉讓合同的標的是房屋定購指標而不是房屋本身,所以并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的規定。
2.從理論上講,在民法上,奉行“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法無禁止即自由”強調私人的權利和自由不受隨意干預,強調私法主體之間的契約自由。作為一種法的理念,其最重要的表現是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給個人提供一種受法律保護的自由,使個人獲得自主決定的可能性?!彼椒ㄗ灾问撬椒ㄖ黧w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對自身利益的得失變更做出安排;是平等主體通過自由、平等地協商,決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情況下,私權主體當事人之間通過平等協商確立的利益關系應當得到尊重,而不應受到干預和限制。因而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范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轉讓房屋定購指標,也是有著法理基礎的自由。
3.從社會價值取向來看,本案中熊某與張某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實,也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更沒有任何事實、證據證明該協議侵害了他人和社會的利益。若冒然認定該協議無效,勢必會助長一種隨意毀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不良社會風氣,更有悖于我國《合同法》維護交易穩定和維護經濟秩序的立法目的。
【經驗借鑒】
定向購買商品房指標轉讓合同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因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很容易引起糾紛,引發一些法律問題。像本案中因熊某認為張某未支付剩余的指標轉讓費,就拒絕繼續履行更名手續,導致張某支付了二十多萬元購房款卻一直無法取得房屋。因此,筆者建議轉讓定向購買商品房指標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規定轉讓費的數額、支付期限和方式,以及轉讓人將房屋過戶給受讓人的期限和方式。此外還應注明:“本房屋由乙××出資購買,房屋所有權歸乙××,與甲××無關?!敝挥羞@樣,當實際購房人與登記購房人發生產權爭議時,才能證明房屋屬于自己,而房屋登記不實,應予糾正。否則,如果不重視書面證據的收集和保存,轉讓人一旦反悔,否認轉讓房屋定購指標之事而主張自己就是合法的產權人,受讓人將無法取得房屋產權,而只能以事實上的借款關系要求轉讓人返還購房款。更有甚者,如果受讓人不能證明購房款由自己實際支付,則其要求轉讓人返還購房款的請求也可能成為泡影。
采用美國靜脈輸液護理學會靜脈炎程度的判斷標準[3]:Ⅰ級:穿刺點疼痛、紅和(或)腫,靜脈無條索改變,未觸及硬結;Ⅱ級:具有上述表現及靜脈有條索狀改變,未觸及硬結;Ⅲ級:具有上述表現及可觸及硬結。
2 胺碘酮所致靜脈炎的原因分析
2.1藥物因素 臨床觀察發現:高濃度,高刺激性藥物可引起靜脈痙攣造成持續靜脈高壓,之后會出現毛細血管滲透性增高,導致纖維蛋白漏入毛細血管周圍間隙,造成病變血管氧擴散減少,妨礙營養物質和代謝物質交換從而促成靜脈炎的發生[4]。胺碘酮的有效成分是碘,碘對血管的刺激性較大,靜脈注射胺碘酮濃度﹥3mg/mL,易引起外周靜脈炎,如滴注時間超過1h,其濃度不超過2mg/mL也可引起靜脈炎[5]。
2.2血液pH值的改變 血液pH值正常為7.4,外周靜脈可耐受的pH值是6.5,臨床上常用的可達龍,其pH值偏酸,??蓪⒖蛇_龍溶于5%葡萄糖注射液中,酸性溶液對外周血管刺激性大,易損傷血管內皮細胞,引起局部炎癥反應[6]。
2.3輸注器材 精密過濾輸液器的終端過濾器采用5um、3um孔徑的過濾介質,可以濾除藥液中90%以上的不溶性微粒。采用15um孔徑的普通輸液器靜脈炎的發生率明顯高于5um和3um孔徑的精密輸液器[7]。
2.4留置導管 彭翠香[8](報道靜脈炎與靜脈留置針導管的材質、長度與型號有關,不同型號的靜脈留置針發生靜脈炎的幾率不同,22G留置針靜脈炎的發生率較高。22G留置針較粗,進入機體后充塞于血管中,增加機械磨擦及血管內壁損傷,從而增加機械性靜脈炎及血栓性靜脈炎的發生。
2.5穿刺的部位與穿刺技術 胺碘酮藥物說明書上寫明盡可能通過中央靜脈導管滴注,但在臨床搶救過程中,需要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給藥[9],但臨床中中心靜脈置管通常由醫師操作且需履行知情同意書簽字手續,在急救用藥時并不快捷,故臨床多采用周圍靜脈給藥,當選擇過于細小的外周靜脈或選擇下肢靜脈時,靜脈炎的發生率明顯增加[10]。急救用藥時因患者病情危重,通常需較長時間臥床休息,導致血流變緩;心衰患者還伴有不同程度的循環障礙、靜脈壓升高等。下肢血流緩慢且靜脈瓣豐富,使藥物停留時間相對延長,在下肢靜脈輸液更易導致靜脈炎。穿刺時進針角度及固定方法不當,使針頭與血管形成不適宜的角度,針面緊貼血管壁,機械摩擦刺激引起血管痙攣、充血、水腫,造成滲出性靜脈炎[11]。
2.6護士因素 護士觀察欠細致,對患者早期出現的可忍受的疼痛重視不夠,未嚴格做好交接班,對穿刺部位出現局部疼痛、滲出,發紅等癥狀未及時處理。??浦R缺乏,對胺碘酮的特性及使用方法缺乏了解,有研究表明,護士對導致靜脈炎危險因素、嚴重程度的評估能力能影響靜脈炎的發生[12]。
2.7患者的個體因素 休克、病危、嚴重脫水的患者因微循環受損,血管通透性增加,容易發生外滲性靜脈炎。老年患者,靜脈老化,彈性下降,增加了發生靜脈炎的風險。年齡越大的患者使用胺碘酮后發生的靜脈炎的可能性越高[13]。個別患者對疼痛的耐受性強,早期出現穿刺處疼痛未及時告知護士。
3 綜合性防護措施
3.1調整溶液的濃度及pH值 充分稀釋藥液,注意藥物間的相互作用,同一注射器中不混入其他制劑,同一輸液通路中不要輸入其他藥物,需用等滲葡萄糖溶液配制。
3.2治療用物方面 選擇小型號的BD留置針,保證針尖銳利,減少穿刺針過粗造成的血管穿刺性損傷。選擇精密輸液器,以高效濾除輸液體中的微粒。
3.3合理選擇穿刺部位 血管的選擇以中心靜脈為主,在外周靜脈進行給藥時,選擇走形直、彈性好、較粗大、易于觀察遠離關節的靜脈。為保護血管,避免在短時間內反復多次穿刺同一靜脈,如需再次穿刺,必須遠離上次穿刺部位[14]。由經驗豐富,穿刺技術好的護士進行穿刺,避免反復穿刺。
3.4健康宣教 使用前加強教育,說明藥物作用及不良反應,取得患者配合,輸液期間盡量減少活動,告知患者進低脂富含纖維素的新鮮水果蔬菜等可降低血液粘稠度的食物[15],注射部位有脹感等異常感覺立即報告護士。
4 胺碘酮所致靜脈炎的治療
4.1 50%硫酸鎂濕敷,患者發生靜脈炎后,首先抬高患肢,臥床休息,避免活動,將50%硫酸鎂濕紗布貼敷于穿刺靜脈上方,紗布以不滴水為宜,在外面覆蓋保鮮膜,妥善固定。鎂離子直接作用于表淺靜脈,使表淺靜脈擴張充盈,其高滲性和藥理作用可以解除血管痙攣和改善微循環,促進外滲液體吸收,緩解穿刺部位局部腫脹,減輕疼痛,減輕炎癥反應[6]。
4.2中藥冰片乙醇外敷,冰片具有清熱止痛、活血化瘀的功能,乙醇具有清熱、消腫、活血、局部麻醉、止痛的功效,用冰片1g加75%乙醇100ml浸潤紗布后濕敷局部,3次/d或4次/d,能明顯降低靜脈炎的發生率。也可取馬鈴薯洗凈后切成薄片,厚約2mm,敷在患者穿刺點、周圍皮膚紅腫靜脈處,用膠布固定,干涸后重新更換。
4.3其他 新型敷料的應用:①康惠爾透明貼可以消除炎癥,減輕疼痛,防止壞死;②安普貼可以自溶性清創,加快愈合,避免細菌侵入,對輸液靜脈進行保護性護理;③氧療:用氧氣噴射局部,使滲出局部形成的缺血缺氧,得到有效的循環改善。
5 小結
綜上所述,靜脈炎是輸注胺碘酮的常見并發癥,根據發生的原因采取以上綜合護理措施,從輸注整個過程全程控制,從而極大的預防了靜脈炎的發生,值得臨床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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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對快速房顫患者,特別是老年人選用靜脈注射胺碘酮能快速、有效的降低房顫時的快速心室率,穩定血液動力學,尤適用于心動能不全患者。
【關鍵詞】 胺碘酮;美托洛爾; 心房顫動;觀察
1 資料與方法
1.1 臨床資料 50例患者經心電圖及心電監護確診為房顫伴快速心室率,其中男31例,女19例,平均年齡57歲。其中風濕性心臟瓣膜病20例,原發性高血壓6例,肺源性心臟病5例,冠心病15例,孤立性房顫4例,按NYHA心功能分級,Ⅰ級7例,Ⅱ級28例,Ⅲ級15例,房顫持續>4 h,心室率>120次/min,除6例高血壓外,其余血壓均正常。
1.2 給藥方法 給藥前停用其他抗心律失常藥物5個半衰期,隨機分兩組,胺碘酮組:0.15 mg/次,靜脈推注>10 min,如無效,可重復給藥總量達500 mg,隨后10 mg/kg,靜脈滴注或先按1 mg/min持續靜脈滴注6 h,后減為0.5 mg/min持續靜脈滴注,每日總量可達2 g。根據需要可維持數天。美托洛爾組0.1 mg/kg,平均5 mg,兩組均用5%葡萄糖稀釋至20 ml,在5~10 min靜脈注入,分別在給藥前后進行血壓及心電監測,美托洛爾組15 min后,胺碘酮組10 min后心率下降15%者,再重復給藥1次。美托洛爾組25例中23例1次給藥,2例因心力衰竭加重停止用藥。療效觀察:美托洛爾組總有效率92%,除心功能差停藥者,平均起效時間10 min,最大效率時間平均為15 min,心室率平均下降(37±7)次/min(P
2 討論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
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第十八條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對于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
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二十四條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并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并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第二十六條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亦未與擔保權人辦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參加訴訟;擔保權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如果出賣人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保證的,應當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條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并與擔保權人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出賣人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本解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 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第十八條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對于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
第二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二十四條 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并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并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第二十六條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亦未與擔保權人辦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參加訴訟;擔保權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如果出賣人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保證的,應當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條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并與擔保權人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出賣人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本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2009年年中,眼瞧著上海房價又出現了一漲,老夫妻倆便加速尋覓合適房源,然而即使把目光集中到寶山、嘉定等上海郊區,以老夫妻倆微薄的收入和家底,想要買套90平方米的新建商品房,依然不輕松。無奈之下,他們依然在等待著低于市場價的“割肉急拋房”的出現。恰巧,此時一家留有他們聯系方式的中介了解了他們的情況后,給他們打來了推銷電話:嘉定區金園一路上一套2007年新建的動遷安置房,房主近期基于賣房套現,但又限于國家政策,未滿5年的動遷安置房不得交易,因此便委托中介愿意以低于市價10%的價格將房屋出售:具體操作辦法是先私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等到產證滿5年后再去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過戶。
盡管無法立刻過戶的情況最初也讓張漢升夫婦倆有所猶豫,但到現場看過80多平方米的新房后老夫妻倆和兒子都覺得挺滿意的,又了解了房東愿意作價70萬元出手(當時類似房屋市場價接近80萬元),正在張漢升猶豫時,中介反復提醒這樣的房子一旦錯過再要找到就難于上青天了,在中介的慫恿和誘導下,張漢升當即決定買下這套房子。
2009年8月29日,張漢升夫婦和動遷房的房東劉國棟(化名)、劉國梁(化名)兄弟兩在該中介處簽訂了所謂的《安置房抵押合同》。該合同中約定:由于買賣雙方擬交易房屋未滿五年不能交易過戶,所以賣家同意將該房屋作價70萬元抵押給賣家,待將來可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時再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并進行過戶。該合同雖然名義上是抵押合同,但實質上就是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張漢升夫婦按約向被告支付了第一期房款60萬元,剩下10萬元等到將來房屋正式過戶時支付,而賣家需要在房屋可交易后的15個工作日內配合買家完成房屋過戶手續,否則屬于違約。
幾天后,劉國棟便將房屋鑰匙交付張漢升,張漢升拿到鑰匙后立刻開始裝修新房,同年12月,張漢升的兒子結婚,并于2010年3月入住這套新房。張漢升也為了卻了心頭一樁大事而欣慰不已。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8月,劉國棟兄弟兩又以父親病重,急需資金救命為由,向張漢升借款4萬元,并同意將這筆錢在房屋余款中抵扣。考慮到將來過戶還需要他們配合,不想面子上難堪,張漢升便同意了。
過戶時方才發現房屋遭凍結
時光飛逝,轉眼到了2012年6月,即當時雙方約定的房屋滿5年后需要履行過戶手續的時候,然而當張漢升夫婦按約定到嘉定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信息時,驚訝地發現自己的兒子媳婦已經住了2年多的房子居然在3個月前因名義上的房屋產權人(劉國棟兄弟)存在惡意欠債而已經被法院查封,房屋已經凍結,無法過戶了!
當張漢升了解了這一情況后,立刻打電話質問劉國棟,對方無奈之下才道出了實情:原來兄弟倆過去幾年合伙投資經營的服裝生意周轉不靈才想起了作價賣房以籌集資金,然而過去幾年內,服裝生意依然不見起色,以至于他們后來想出了用多張信用卡套現以維持經營的辦法,然而2012年年初,服裝生意最終宣告失敗,而他們所欠的多家銀行的信用卡欠款也已無力償還,銀行啟動了司法追討程序后,法院便將這處動遷房給查封了。后來張漢升多次致電對方討要說法,對方索性直接關機,以至于張漢升無法再聯系到對方。無奈之下,張漢升夫婦便將劉國棟兄弟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協助其辦理該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
房屋過戶夢想終成泡影
在法庭上,原告張漢升夫婦提交了房屋房產證、抵押合同、定金收據、銀行轉賬憑證等相關證據,以證明原被告買賣房屋一事的真實性,而被告劉國棟、劉國梁未到庭作辯。
法院審理后發現,當初兩原告與兩被告簽訂的《安置房抵押合同》中,除了對房屋交易步驟進行了明確約定外,還約定了違約責任: 即雙方簽訂抵押合同后,待該房屋產權證滿五年后,被告不得出售給他人,也不得以房價漲跌或其他任何原因要求加價出售或拒絕履行合同。如果被告違約導致本合同無法正常履行,被告應無償讓原告居住五年,除退還已收的60萬元抵押款,還需賠償原告重新購置同等房屋的房款差價部分和賠償原告全額裝修款,并按銀行同期利息的四倍支付原告購房款的利息損失。
法院認為,從原告提供的材料看,原被告間的《安置房抵押合同》雖名為抵押合同,但其實質是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原、被告之間實質上是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該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然而該房屋因被告原因已被法院查封,導致雙方無法繼續履行。在此情況下,原告仍堅持其訴訟請求,要求兩被告協助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具有法律上的障礙,故法院難以支持。2013年3月,嘉定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80元由原告負擔。
第二個問題是涉及到抵押。假如房地產開發商在建或者建成的商品先抵押出去了 ,但在與買房人簽合同的時候,隱瞞了該房屋已予以抵押的事實,或者是商品房銷售合同訂立以后未辦理登記備案,銷售方也未告訴購買方房屋已抵押出去,最后購買方的權利沒辦法實現的話,可以要求銷售方予以雙倍賠償。
第三個就是買房人也是靠買的房子抵押出去來買房。這個商品房銷售合同,假如說開發商有一方要求確認這個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或者要求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銀行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那買房人跟開發商本身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 然后又是以所買的房子自己抵押貸款來支付該款,那么法院也應當通知銀行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四個就是對于辦理房屋產權證至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現在很多買房人都是買了房屋后辦不成房產證,原因就是房地產開發商不給資料。假如因為銷售方的原因,購買方不能按照商品房銷售合同約定的期限辦理房屋產權證或者在預售商品房 90 天內,購買方還不能辦理房屋產權證,銷售方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以上在審判中所遇到的問題,依據最高司法解釋,筆者根據審判實踐經驗,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解決:
一、銷售廣告應當作為合同內容,買房人應提供相關資料
《解釋》明確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圖片資料為要約邀請,只要具備以下條件,就應當視為要約: 1 、對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與允諾; 2 、此說明和允諾應當具體確定; 3 、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
對符合上述條件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即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目前開發商的銷售廣告或圖片資料 95% 以上都在不顯眼的角落,有一行意思大概相同的小字,“本廣告的最終解釋權歸開發商所有,相關數據以政府最終批準文件為準”,依據法律規定,此格式性善告并不能免除開發商的誠信責任,只要其圖片的內容符合解釋中所規定的要約條件,開發商違反時,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雙方意思不一致導致簽約失敗,買房人交納的定金應如數退還按《解釋》的規定,將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所交付的定金作為立約定金。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如數返還買受人,這樣有利于充分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買房時常見的情況是雙方均有誠意簽訂買賣合同,基于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公正談判,但因對合同的某些條款意見不一致,最終導致簽約失敗。對于這種情況,不能歸責于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此時出賣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及理由占有定金,應當將定金如數返還買受人。
三、房屋質量不合格消費者可要求退房和要求開發商予以賠償 《解釋》明確規定因房屋質量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法院應予支持,開發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無合同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它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這里,應當注意的是,在法院審理中,買受人應當提供自己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的證據,以及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證據。
四、開發商惡意欺詐,買受人可獲得雙倍賠償
《解釋》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買房人可要求雙倍賠償。
1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 、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出售的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5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具備上述五種情形之一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所造成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房地產開發企業惡意違約和欺詐,損害買受人權益的事件屢有發生,按《解釋》的規定,開發商將為此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不超過已付購買房屋款的一倍,這一規定,將極好地遏制和制裁惡意違約,欺詐等嚴重損害市場交易安全的行為。
五、不能如期取得房產證可要求出賣人予以賠償
《解釋》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在一定期限內,買受人不能如期辦理房產證,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因開發商的原因不能如期辦理房產證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如利用集體所有土地開發的項目,未經立項批準的項目,未取得規劃審批的項目,沒有銷售許可證的房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開發商未繳納相關稅費等。在這些情況下,買受人都不能辦理房產證。當然,不能如期辦理房產證,還可能有其它一些原因,這有待于進一步探討,以便合理解決。
但是要想解除合同或者獲得賠償,必須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買受人不能任何過錯,應及時將辦理產權證要求的證件先進提供給開發商,并且讓其簽收,注明收到日期,以分清責任;第二,根據《合同法》第 15 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查詢開發商是否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了“產權登記備案”的義務;第三,如果涉及土地等被抵押,向有關部門查詢抵押,是否已經解除。
六、開發商“交鑰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
《解釋》明確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即“交鑰匙”應視為對該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房屋的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占有,而且要同時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從其約定。
關于房屋的交付使用,買賣雙方的理解不一致,出賣人通常認為“交鑰匙”即是房屋交付使用,而買受人則往往認為,房屋所有權轉移才是房屋的交付使用,由此引發的糾紛不斷。
《解釋》有了明確規定,對買賣雙方來說都很重要,有了法律依據,雙方操作起來更踏實。
七、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輕易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解釋》對一些具體情形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作了規定,如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開發商取得商品房預售合同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等。
《解釋》的這些內容從立法本意上不輕易將商品買賣合同確認無效,從而有利于交易關系的穩定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有利于商品房市場的健康發展。
八、支持拆遷戶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此規定體現了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即法院支持被拆遷人優先取得補償安排房屋,如果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法取得房屋的拆遷戶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我國傳統上,不法行為所導致的損害賠償,以被害人蒙受的損失為限,即損害賠償不能超過實際所受的損失?!逗贤ā返谝话僖皇龡l關于欺詐適用消法的規定,突破了傳統民法理論中合同賠償責任只在于填補損失,而不在于懲罰的觀念。司法解釋的出發,是否意味著對消法第四十九條的直接適用呢?最高法院副院長已明確地予以否定問答,兩者在適用前提和結果上有區別,消法的適用前提是欺詐,而司法解釋規定了五種情形;在結果上,消法的標準是“雙倍”,而司法解釋是“不超過已付購房款的一倍”。這一條款給予了承辦人在個案中把握出賣人的情節斟酬衡量賠償數額的空間,不是機械地一律適用“一倍”的標準。
被告:徐州市同力創展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力創展公司)。
1999年6月,徐州市泉山區奎山辦事處(原奎山鄉)奎西村舊村改造工程經徐州市有關部門批準分期實施。2003年10月,舊村改造工程二期啟動,被告同力創展公司開始參與該工程,并將該工程定名為橙黃時代小區。建設的房屋部分用于安置原奎西村拆遷居民,其他部分作為商品房對外出售。被告同力創展公司參與上述舊村改造工程后即對其擬開發建設的部分樓盤對外進行出售。2004年2月16日,被告與原告張勵簽訂《橙黃時代小區彩園組團商品房預訂單》一份,該預訂單約定:原告預訂被告開發的橙黃時代小區彩園組團8號樓1單元102室商品房,該房屋建筑面積預計為123平方米,雙方約定房屋單價為2568元/平方米,簽訂合同時單價不變;原告向被告預繳購房款5萬元,合同簽訂時再繳付剩余房款25.8484萬元。同日,原告按上述約定向被告交納房款5萬元。其后,因拆遷受阻,該工程進度拖延,被告同力創展公司未通知原告張勵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2006年,國務院發文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對新審批、開工建設的商品房項目中套型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2007年徐州市政府發文規定自2007年10月起徐州市所有的各類居住工程必須采用現交框架等結構體系。因此,被告此后建設的橙黃時代小區的商品房套型面積發生了變化。拆遷安置過程中,根據拆遷情況和建設進度,被告同力創展公司將橙黃時代彩園小區8號樓作為拆遷安置房對拆遷戶進行了安置,并于2008年3月19日將其與原告張勵簽訂的預訂單中約定的橙黃時代小區彩園組團8號樓1單元102室(89平方米)安置給拆遷戶徐西成。
2010年1月21日,被告同力創展公司取得橙黃時代小區彩園組團5、6、7、8號樓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2010年3月,原告張勵起訴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預訂單),后因故撤回起訴,于2010年11月16日再次訴訟,要求被告按原合同(預訂單)價格賠償不低于9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并賠償其他損失10萬元。審理過程中,原告張勵表示,如被告同力創展公司確實無房可交,原告則要求被告一次性給付33萬元。
【審判】
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民事行為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本案中,原、被告雙方作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行為人在簽訂《橙黃時代小區彩園組團商品房預訂單》時意思表示真實,且內容比較具體,因此該預訂單在雙方間產生了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所確定的內容在雙方間產生拘束力。但因該預購單簽訂時所涉及的標的物尚處在規劃之中且被告同力創展公司當時并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故首先需要確定該預訂單的性質。
一、關于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橙黃時代小區彩園組團商品房預訂單》的性質問題。依傳統民法理論,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可以分為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預約合同的目的在于當事人對將來簽訂特定合同的相關事項進行規劃,其主要意義就在于為當事人設定了按照公平、誠信原則進行磋商以達成本約合同的義務;本約合同則是對雙方特定權利義務的明確約定。預約合同既可以是明確本約合同的訂約行為,也可以是對本約合同的內容進行預先設定,其中對經協商一致設定的本約內容,將來簽訂的本約合同應予直接確認,其他事項則留待訂立本約合同時繼續磋商。判斷商品房買賣中的認購書究竟為預約合同還是本約合同,最主要的是看此類認購書是否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即是否具備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狀況,商品房的銷售方式,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裝飾、設備標準承諾,水電氣訊配套等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等條款。但一般來說,商品房認購書中不可能完全明確上述內容,否則就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身無異,因此在實踐操作過程中,這類認購書只要具備了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包括房號、建筑面積)、總價或單價、付款時間、方式、交付條件及日期,就可以認定認購書已經基本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本約的條件。反之,則應認定為預約合同。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橙黃時代小區彩園組團商品房預訂單》對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包括房號、建筑面積)、單價、付款時間進行了明確的約定,但因雙方在簽訂該預訂單時作為買賣標的物的商品房尚處在規劃之中而且沒有進行施工,被告同力創展公司也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所以雙方對商品房的交付時間、辦證時間、違約責任等諸多直接影響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條款在預訂單中沒有明確約定,屬于未決條款,需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協商一致達成。事實上,雙方在該預訂單中通篇所用的詞語表達為“預訂”、“預計”、“預繳(購房款)”,其第五條更是明確約定;“在甲方(被告)通知簽定(訂)《商品房銷售合同》之前,乙方(原告)可隨時提出退房……在乙方按照本條約定簽定(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前,甲方不得將該房另售他人”,說明雙方在簽訂該認購單時對于該行為的性質為預約合同的認識是明確且不存在疑異的。因此,法院確認雙方于2004年2月16日簽訂的《橙黃時代小區彩園組團商品房預訂單》是以將來簽訂商品房銷售(買賣)合同為目的的預約合同,原告張勵要求被告以該商品房預訂單為依據履行商品房交付義務的主張不能成立。
二、關于違反預約合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問題。具有相應行為能力的人在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簽訂的預約合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拘束力,非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不得更改,否則構成對預約合同的違約。預約權利人可以請求對方履行訂立本約的義務或者賠償損失。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簽訂商品房預訂單后,因建設商品房用地拆遷安置問題致使商品房開工建設日期拖延,在此過程中,國務院及徐州市政府相繼出臺的有關行政法規對于新建商品房的建筑面積、施工工藝及材料進行了強制性規定,加上新的拆遷安置情況出現,致使商品房建設規劃變更、面積變化及建筑成本增加,應屬于不可預料的情形,不應視為被告同力創展公司故意違反預約合同。但被告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時即對尚未開工建設的商品房進行出售違反了有關的法律法規,其行為具有違法性;同時在與原告張勵簽訂商品房認購單時對于上述情況估計不足,其后又將認購書中列明的房號安置給他人,致使雙方失去了進一步協商并簽訂本約合同的可能性,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訂單終止履行,對此結果被告應承擔相應責任。因此,被告應將原來收取原告的5萬元予以退還,并應對原告承擔違約責任即被告應對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關于原告損失的確定問題。在違約責任中,承擔責任的一方應給對方造成的利益損失進行賠償。本案中,原告張勵在與被告同力創展公司簽訂預訂單后,有理由相信被告會按約定履行訂立本約合同的義務,從而喪失了按照預訂單約定的房屋價格與他人另訂購房合同的機會,因此被告因違約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根據訂立預訂單時商品房的市場行情和現行商品房價格予以確定,但因被告所開發建設的房屋無論是結構還是建筑成本都與雙方簽訂預訂單時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因此原告以被告開發建設房屋的現行銷售價格作為賠償標準亦顯失公平,法院不予采納。綜合考量商品房市場的價格變動過程以及原告向被告交納房款的數額,對于被告因違約給原告造成的損失確定為15萬元。
綜上所述,對于原告張勵要求被告同力創展公司交付不低于90平方米房屋一套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對其關于如被告無房可交則賠償損失的主張應予以采納,并將損失數額確定為15萬元。據此,依照民法通則第四條、第六條,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同力創展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退還原告張勵預交的房款5萬元;二、被告同力創展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張勵損失15萬元;三、駁回原告張勵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的關鍵在于裁判理由中所歸納的對原、被告所簽訂預訂單的性質認定,即該預訂單究竟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還是屬于被告辯稱中的預約協議,或是屬于商品房交易意向協議,它們在法律上的性質和后果有何不同?針對這些問題,筆者試圖通過一些理論上的闡釋和分析來回答。
一、關于預約協議的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