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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超限額結匯期限由現行的10個工作日延長至90日。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余額超出核定限額后,超限額部分外匯資金仍可在外匯賬戶內存放90日。對于超過90日后仍未結匯或對外付匯的,開戶金融機構須在90日期滿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為境內機構辦理超限額部分外匯資金結匯手續并通知該境內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
問: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是如何建立的?
答: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個人賬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辦理了退休手續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個人賬戶的建立是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賬戶建立時間從各地按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社會保障號碼、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個人首次繳費時間、個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當年繳費月數、當年記賬利息及個人賬戶儲存額情況等;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按“養老保險基金記賬利率”計算利息。記賬利率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確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問: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支付有哪些規定?
答:按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辦理退休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等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職工退休以后年度調整增加的養老金,按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職工退休后,其個人賬戶繳費情況停止記錄,個人賬戶在按月支付離退休金(含以后年度調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額部分繼續計息;當職工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其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
問: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轉移有哪些規定?
答:職工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不轉移基金;職工跨統籌范圍內流動時,轉移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基金轉移時,不得從轉移額中扣除管理費。職工轉入時,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轉出地區提供的資料,并結合本地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為職工續建個人賬戶,做好個人賬戶關系的前后銜接工作。
問:什么是實際繳費年限?
本辦法適用于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鄉鎮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
第二條
財政局國庫科具體辦理全縣預算單位賬戶的審批、管理、年審等工作。
第三條
預算單位基本賬戶原則上在縣支付中心統一開設,待實行零余額改革后再行變更。
第四條
預算單位須由財務機構統一辦理本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等手續,并負責本單位銀行賬戶的使用和管理。預算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申請開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負責。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預算單位經批準可在商業銀行保留相應專戶:
(一)有上級部門不經縣財政部門,直接向預算單位撥入專項資金、用于專項用途的;
(二)住房公積金等專用賬戶;
(三)依政策規定,需在銀行開立專戶管理的;
(四)經縣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預算單位除縣財政局批準保留的銀行賬戶外,不得自行開設、保留任何賬戶。
第七條
縣財政局按上級政策規定需開立財政專戶的,由財政局國庫科按相關程序統一辦理。
第八條
開設專戶程序。預算單位按上級政策確需開設專戶的,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有關申報手續,預算單位不得自行開立賬戶及選擇開戶銀行。
(一)填寫《縣行政事業單位開設銀行賬戶申請表》。符合開設專戶條件的預算單位開設銀行賬戶,首先向財政局國庫科提出書面申請,國庫科初步審查開戶所需相關資料及開戶依據,由財務部門或經辦部門填寫《縣行政事業單位開設銀行賬戶申請表》;
(二)財政部門審批。申請開戶的預算單位,在《縣行政事業單位開設銀行賬戶申請表》經單位領導簽字后,加蓋單位公章,寫明申請理由,報縣財政局審批,經財政局相關科室審定、相關局長審批后,由國庫科辦理。
(三)辦理開戶手續。申請開戶的預算單位開立專戶,應由財政局國庫科根據資金性質、資金安全的原則指定商業(政策性)銀行,出具《行政事業單位開戶通知》,預算單位到指定的商業(政策性)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銀行憑《行政事業單位開戶通知》填寫《銀行開立賬戶申請表》,國庫科在《銀行開立賬戶申請表》上加蓋總預算會計專用章,開戶銀行按開戶程序報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審批。
(四)銀行賬戶備案。申請開戶的預算單位按銀行規定啟用銀行賬戶后,將經批準的《銀行開立賬戶申請表》復印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送縣財政局國庫科備案。
第九條
賬戶名稱變更、合并、撤銷與遷移。行政事業單位由于種種原因需要變更賬戶名稱、賬戶合并、賬戶撤銷、賬戶遷移的,須按以下要求辦理有關申報手續:
(一)賬戶名稱變更和賬戶遷移。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時已按本辦法規定和程序辦理開戶手續,需要變更賬戶名稱或因要求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應填寫《縣行政事業單位變更銀行賬戶申請表》,出具變更依據,經財政局國庫科審查核實后,更改賬戶名稱;需變更銀行的,應先撤銷原有賬戶,將銷戶證明報送財政局國庫科備案后,按重新開立賬戶變更銀行。
(二)賬戶的合并、撤銷。預算單位需要合并、撤銷銀行賬戶的,須同開戶銀行核對存款賬戶余額,經核對無誤后,辦理銷戶手續,同時向開戶銀行交回尚未使用的各種空白支票、憑證。預算單位經合并、撤銷的銀行賬戶,須報財政局國庫科備案。隨同項目開設的專戶,如國債、基建等,應在項目結束時及時撤銷專戶。預算單位應在銷戶3日內將銀行出具的銷戶證明報送財政局國庫科備案。
第十條
賬戶的使用與管理。行政事業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執行財經法規、自覺接受監督檢查。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財政制度,嚴格遵守銀行結算制度和現金管理等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銀行、財政、審計、紀檢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賬戶、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有關資料;
(二)不準出租、出借。各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只供本單位業務范圍內的資金收付,不準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三)實行賬戶年審制度。為加強賬戶的動態管理,對賬戶實行年審制度,每年年初,財政局國庫科對預算單位在支付中心以外開立的賬戶實行年審,凡未年審的賬戶一律視為自動銷戶,不得向該戶辦理撥款手續。
(四)不準弄虛作假。各種收支款憑證,必須如實填明款項來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套取現金,套購物資,嚴禁利用賬戶搞非法活動,嚴禁核算專項資金以外的收支,逃避縣財政支付中心監管。
第十一條
開戶銀行對賬戶的管理。
(一)把好開戶關。開戶銀行對預算單位申請開戶,必須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凡未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準的,商業(政策性)銀行不得為其開設賬戶,人民銀行不得為其頒發《開戶許可證》;
未領取《開戶許可證》的預算單位,商業(政策性)銀行不得為其啟用新賬戶。
人民銀行和商業(政策性)銀行要建立預算單位開、銷戶登記制度。
(二)監督賬戶使用情況。人民銀行、商業(政策性)銀行要定期對各行政事業單位的賬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及時與單位對帳。除按規定抄送對賬單并督促其認真核對外,還應有計劃、有重點地進行面對面對帳,切實做到銀行與單位賬戶及存款余額相符。
第十二條
違規處罰。
(一)預算單位違反了本辦法有關規定,按下列方法進行處罰:
1、凡未加蓋總預算會計專用章的賬戶,視為未經財政局審批,對未經財政局審批的預算單位賬戶,財政局不予承認,可拒絕向該戶撥款,并停撥該單位經費,限期撤銷。
2、按《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各村社長在村委會領導和指導下開展工作,負責本社莊前屋后、居民巷道、通社道路、溝渠河岸、種養園區等區域環境衛生的日常監督和保潔。
(一)莊前屋后、居民巷道。社長要組織本社農戶做好莊前屋后、居民巷道的清掃與保潔,對發現的雜物、垃圾及時督促農戶清理,杜絕已整治的私搭亂建、亂堆亂放現象反彈。
(二)通社道路、溝渠河岸。社長要組織本社農戶做好本社道路兩邊和溝渠河岸的衛生整治與保潔,對發現的雜物、垃圾組織社員及時清理,對凌亂的雜草組織社員及時清除。
(三)種養園區。社長要組織種養農戶及時清理日光溫室周邊尾菜、雜草、廢棄農藥瓶化肥袋等,及時清理養殖小區周邊白色污染、雜草、枯樹等,督促養殖戶將畜禽糞便高溫堆肥還田。
(四)商鋪店面。社長要及時督促主干道路沿線農戶、商鋪戶主做好門前“五包”區域衛生清掃,杜絕門前亂堆亂放。
(五)周五日常保潔。社長要組織發動本社群眾在周五環境衛生保潔日做好莊前屋后衛生清潔,并組織群眾將收集好的生活垃圾及時傾倒到垃圾收運車。
(六)免檢村成果鞏固。社長要督促本社群眾維護好清理干凈的衛生區域,組織群眾將新產生的秸稈打捆,督促群眾將秸稈、木料在柴草集中堆放點統一整齊碼放,或在消防通道區域外統一整齊碼放。杜絕沒有打捆的秸稈到莊前屋后堆放,杜絕私搭亂建現象發生。
(七)廢舊地膜回收。社長要組織群眾將農田廢舊地膜及時收集,并督促群眾將廢舊地膜拉到村再生資源回收站兌換新地膜。
(八)垃圾科學分類。社長要組織群眾將生活垃圾和生產垃圾分類處置,將生活垃圾收集后由鎮流動垃圾收運車統一拉運,將生產垃圾收集后由群眾拉送到指定垃圾點統一處置。
(九)禁牧禁火。社長要組織群眾將夏收、秋收后農田及時深翻滅茬,杜絕在田間焚燒小麥、玉米、葵花等秸稈茬。社長要號召群眾不準在戶外放牧。
二、工作管理
社長要服從村委會統一安排,對環境衛生保潔工作要高度負責,不折不扣的完成。對環境衛生保潔工作完成不好的社長,在鎮村社干部大會通報批評。
三、人員考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開戶銀行”是指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外匯結算帳戶”是指收入來源于經常項目,且用于經常項目支出和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目支出的帳戶,“外匯專用帳戶”是指有特定收支范圍的帳戶,包括外匯資本金帳戶,外債、外債轉貸款、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專用帳戶,以及還本付息等其它專用帳戶。
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企業外匯帳戶的管理機關。
第二章帳戶的開立
第四條企業憑外匯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外匯登記證》)及相關材料,在注冊地開戶銀行開立相應的外匯帳戶。
第五條不同類別的外匯帳戶均可以開立不同幣種的帳戶,在一家開戶銀行開立的不同幣種的同類別帳戶視為一個帳戶。企業如因業務需要在同一家開戶銀行變更帳戶幣種,由開戶銀行自行處理。
第六條企業憑外匯局核發的“開戶通知書”到開戶銀行開立外匯結算帳戶、外匯資本金帳戶。
第七條企業憑外匯局核發的《外債登記證》、《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到開戶銀行開立外債、外債轉貸款、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貸款專用帳戶。
第八條企業可以憑外匯局核發的“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專用帳戶通知書”或者“開立外匯(轉)貸款還本付息專用帳戶通知書”到開戶銀行開立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還本付息專用帳戶。
第九條企業確因業務需要在異地開立外匯結算帳戶和外匯專用帳戶的,可以向注冊地外匯局提出申請,憑注冊地外匯局核發的“開戶通知書”到開戶地外匯局備案,經開戶地外匯局審核并加蓋戳記后,方可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條企業可以根據需要開立定期存款帳戶,定期存款帳戶應當按照企業外匯收入來源分別開立,分類管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存入定期存款帳戶,除用于還本付息外,應當納入外匯結算帳戶最高金額管理。
第十一條開戶銀行為企業開立外匯帳戶后,應當在《外匯登記證》相應欄目中注明開戶行名稱、幣種、帳戶、帳戶性質、開戶日期、并加蓋該行戳記。
第三章帳戶的使用
第十二條外匯結算帳戶可以辦理經常項目的收入、支出和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
目的支出。
第十三條外匯資本金帳戶的收入僅限于企業各投資方以現匯方式投入的資本金,支出僅限于有關用途的經常項目的支出及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目的支出。
第十四條貸款專用帳戶的收入只能是企業所借入的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支出僅限于指定代款用途的外匯支付。
第十五條企業可將其外匯收入存入還本付息專用帳戶,也可用人民幣購買不超過兩期即將支付本息的外匯存入該帳戶。還本付息專用帳戶的支出,僅限于償還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境內中資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
第十六條企業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進入外匯結算帳戶的,在外匯局核定的帳戶最高金額內保留外匯,超過最高金額的外匯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賣出。?ス?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實投資本和經常項目外匯資金周轉的需要,調整核定外匯結算帳戶最高金額的原則。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按照外匯局核定的帳戶類別、收支范圍、使用期限和最高金額使用外匯帳戶。開戶銀行收到超出企業外匯結算帳戶最高金額部分的外匯可以暫時予以入帳,同時通知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結匯。逾期不結匯的,由開戶銀行抄報當地外匯局。企業可將其各外匯結算帳戶的資金集中統一對外支付,并辦理以此為目的的資金劃撥,但必須在款到7日內辦理對外支付。
第十八條企業從外匯帳戶中對外支付,開戶銀行應當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審核相應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第四章帳戶的管理
第十九條企業和開戶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開立和使用外匯帳戶。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外匯帳戶。
第二十條異地外匯帳戶由開戶地外匯局就地統計和監管。企業應當按規定向注冊地外匯局報送異地外匯帳戶的收支情況。異地外匯結算帳戶的最高金額由注冊地外匯局核準,并占用該企業核定的最高金額。
第二十一條企業在經營期內需變更開戶銀行,應當向外匯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辦理轉戶手續。
第二十二條企業外匯資本金帳戶的外匯資金使用完畢后,開戶銀行應當辦理帳戶撤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外匯貸款使用完畢或者貸款合同規定的償還期期限屆滿后,開戶銀行應當為企業辦理貸款和還本付息專用帳戶撤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企業經營期滿或者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停止營業,原審批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抄送外匯局,由外匯局監督開戶銀行辦理企業外匯帳戶的清理手續。
第二十五條外匯局責令撤銷帳戶的,應當向開戶銀行和企業發出撤銷外匯帳戶通知書,企業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持外匯局“撤銷外匯帳戶通知書”到開戶銀行辦理清理手續,并撤銷其外匯帳戶。逾期不辦的,由開戶銀行撤銷帳戶。
第二十六條企業在異地開立的外匯帳戶,使用期滿辦理帳戶撤銷手續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帳戶注銷證明報送注冊地外匯局;如需延期使用,應當在帳戶使用期滿前20個工作日內向注冊地外匯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延期使用。
第三條 IC卡用于記錄參保人的基本情況和個人帳戶資金的收支情況。
第四條 個人帳戶資金的構成:
(一)參保人個人繳納2%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個人帳戶。
(二)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將其中的30%按在職參保人和退休參保人的不同年齡段劃入個人帳戶:
1、35歲以下的,按其繳費工資的0.7%劃入;
2、35歲以上至45歲的,按其繳費工資的0.8%劃入;
3、45歲以上至退休年齡的,按其繳費工資的0.9%劃入;
4、退休人員按其基本養老金的3.2%劃入。
(三)從單位繳納的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中按一定比例劃入的部分。
(四)個人帳戶積累金在銀行的利息。
第五條 個人帳戶資金的錄入:
(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建立個人繳費臺帳及個人帳戶資金劃轉記錄臺帳。
(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逐月審定參保人個人帳戶劃轉記錄情況,并按時足額劃入個人帳戶。
(三)個人帳戶由用人單位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期核對。
第六條 參保人個人帳戶的使用范圍:
(一)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的基本醫療費用(不含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特殊病種門診的醫療費用);
(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
(三)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基本醫療費用。
第七條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未按規定繳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不劃入個人帳戶,并且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
第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設置個人帳戶,發放IC卡,并建立個人帳戶微機管理系統。用人單位負責本單位參保人IC卡的領取和發放。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配備刷卡機,并負責個人帳戶的結算和記錄。
第九條 參保人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必須憑IC卡進行結算。
第十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個人帳戶實行統一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個人帳戶的有關情況。用人單位、參保人、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參保人個人帳戶的資金,按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計息,經核定后劃入個人帳戶。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節余資金可結轉使用,不得提取現金,不得透支。
第十二條 參保人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批準退休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人身份變更手續,并為其一次性繳納風險儲備金。從參保人身份變更的下月起,參保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常駐外地的工作人員和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不發放IC卡,其個人帳戶的資金按月發放給本人。
第十四條 參保人在本市范圍內的工作異動,若調入單位已參保的,必須辦理異動手續,其IC卡和個人帳戶繼續使用;若調入單位沒有參保的,個人帳戶使用至無余額為止,IC卡停止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參保后繼續使用。參保人在本市范圍外的工作異動,若調入單位已參保的,其個人帳戶資金按規定轉往調入地區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并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回IC卡;若調入單位沒有參保的,其個人帳戶資金余額一次性發放給本人,并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回IC卡。
第十五條 參保人與參保單位因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等原因,暫時中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原參保單位辦理異動手續,其個人帳戶使用至無余額止,IC卡暫停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參保后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 參保人死亡后,個人帳戶資金余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由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帳戶資金余額轉入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的個人帳戶,并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回死亡人員的IC卡;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帳戶資金余額一次性發給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回死亡人員的IC卡。
第十七條 參保人的IC卡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及時報告本單位,由用人單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掛失,并辦理補發手續。在遺失期間造成個人帳戶資金的損失,由參保人本人負責。
第十八條 參保人有權查詢本人個人帳戶的資金情況,對個人帳戶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實施監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對參保人個人帳戶資金余額一年核對一次,并由用單位向參保人公布。
第十九條 IC卡的記錄權屬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或參保人涂改、偽造、盜用IC卡的,一經發現立即沒收。對由此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嚴重損失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參保人的年齡確定,以上年12月31日為計算年度,每年的年初進行一次性核定。當年內其個人帳戶劃入比例不作變動,在下年度核定時統一調整。
第二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依據參保人的IC卡作為其就醫和購藥的憑證,并以此進行費用結算,核減個人帳戶基金,在每月5日前報送上月醫療費用、購藥費用憑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辦理撥付手續。
要說是央行在維護銀行系,那可真是冤枉了。要知道,從1977年10月人行頒發《銀行賬戶管理辦法》以來,“管理辦法”是第一個明確了提供賬戶服務主體從銀行擴展到非銀行的正式文件,除了提供支付服務的賬戶名稱從銀行賬戶增加到支付賬戶,還根據不同的風險層級分為綜合類支付賬戶和消費類支付賬戶兩種,這就明確了支付寶等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并開展支付業務的合法地位。近年來,第三方支付機構拉開架勢全面出擊,在線支付業務早已甩了創新速度慢的銀行系幾條街,如今被納入央行自己的體系中,也可謂是修得真身步入正途。反觀銀行系呢?叫嚷了半天的電子賬戶、遠程開戶等業務卻一如既往的悄無聲息。所以,即使央行是銀行系的“親媽”,但這次肯定不是在維護銀行的利益。
“管理辦法”是在限制支付公司嗎?
“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分別規定了不同情況下的支付限額,同時又加強了交易認證工具強度的管理,此舉也是爭議無數。有的說,網民支付受到了限制;有的說,第三方支付公司資金來源受限了……
其實,“管理辦法”已經解釋得很清楚:綜合類支付賬戶年累計余額付款交易限額是20萬元人民幣;消費類支付賬戶年累計余額付款交易限額是10萬元人民幣;沒采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使用了兩種及以上要素驗證過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5 000元人民幣;采用不足兩類要素驗證的交易,單客單日限額1 000元人民幣。本質就是,根據客戶真實身份的驗證以及支付所采用的安全手段來給予相應的限額。說白了就是在確定“你是你本人”的身份之后,你才可以有錢任性的消費。而且,限額是針對支付賬戶余額的支付限額,并不是限支付賬戶本身。所謂的“支付賬戶余額”并不等同于銀行存款,它是指“客戶向支付機構購買的、所有權歸屬于客戶并由支付機構保管的預付價值,預付價值僅代表支付機構的企業信用”,這就是之前不合規P2P公司可以圈錢之后攜款跑路的原因所在了。
說到身份驗證,多達五個(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驗證也是爭議的焦點。的確,除了身份證和銀行卡之外,現在連手機號都無法做到真正的實名制,誰知道究竟是你本人,還是別人盜用你的信息在交易?所以,千萬別覺得銀行的網銀系統繁瑣難用,這是銀行根據服務和風險等級設定不同的業務通道,只有經過了驗證,知道你就是你,才能確保支付交易的安全。所以,央行不是在限制支付公司,也不是給客戶支付找茬,而是在構筑全方位的安全體系―說人話就是:“幫你規避損失”。
網銀與快捷支付不受限制 對用戶體驗影響有限
從動議到起草再到正式頒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經歷了前后經歷了兩三年的時間,期間業界的討論也頗多。今年7月31日,央行公布了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并進行網絡公示。而今日,央行正式下發了管理辦法,意味著我國關于網絡支付的規范最終落定。這一《管理辦法》將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實施。
對比7月底的征求意見稿,《管理辦法》主要從兩方面進行了修改:一是優化了個人支付賬戶分類方式,從兩類擴充到三類;二是對支付機構實施分類管理,根據支付機構分類評定情況、支付賬戶實名制落實情況制定了差別化監管措施。
整體來看,《管理辦法》針對網絡支付的額度限制僅限于賬戶余額,銀行卡網銀支付與快捷支付不受新規的影響。同時,“螞蟻花唄”一類的無憂支付產品,也不受余額支付限額的約束。比如,在雙11這樣的特殊節點,消費者進行大額消費時,可以用快捷支付或螞蟻花唄進行付款,不會影響購物體驗。這也意味著,用戶在使用網絡支付進行日常消費時,其使用體驗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央行也透露,根據代表性支付機構所提供的交易數據,2014年全面使用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累計5000元以下的個人客戶數量占80.13%,日累計限額管理措施可以滿足絕大部分客戶的實際需求。
個人賣家不受每年20萬限額約束 鼓勵電子商務發展
眾所周知,隨著我國電商行業的發展,我國個人賣家群體迅速壯大。而個人賣家在使用網絡支付賬戶時,其交易額度也明顯高于一般個人用戶。而針對個人賣家這一網絡支付的特殊使用群體,《管理辦法》也給予了相當大的空間。
具體來說,《管理辦法》規定,當網絡支付平臺的評級達到A類且Ⅱ類、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5%時,其平臺上的個人賣家只要符合Ⅲ類賬戶開戶標準,持續從事電商經營6個月以上且期間使用支付賬戶收取的經營收入累計超過20萬元,就可視同單位賬戶管理,不受《管理辦法》中關于余額支付額度的限制。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是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有效的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可以為中央銀行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銀行結算賬戶作為集中反映整個社會經濟活動資金收付結算的起點與終點,也是一切經濟活動資金往來的基礎。
為進一步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中國人民銀行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辦法的出臺,為有效保證支付結算工作的正常進行,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促進經濟金融的改革和發展,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1.1賬戶的開立和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1)《辦法》對一般存款賬戶放開,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不同的銀行。但同時《辦法》規定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可開立一般結算賬戶,沒有對“其他結算需要”的內容進行明確,因此,存款人會以“其他結算需要”為名將其他款項以現金或轉賬形式轉入一般存款賬戶,再以“其他結算需要”名義轉出。上述行為可能會有以下弊端:
①易將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賬戶架空,只辦理現金支取而逃避銀行債務。
②銀行為擴大存款余額為存款人開立多個一般存款賬戶,勢必造成一般存款賬戶過多過亂。
③資金頻繁轉入轉出,為洗錢犯罪活動打開方便之門,容易將資金轉為己有。
④一些地市為防范上述現象產生,至今未放開一般賬戶,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開立一般。
(2)《辦法》與相關法律法規缺乏關聯性,實施存在梗阻。一是與《行政許可法》不符,如,規定商業銀行可對睡眠戶(包括核準類)進行強制銷戶,與“誰許可,誰撤銷”的原則不符;同時,《辦法》賦予開戶銀行賬戶年檢權,造成行政許可機關“實施許可”與履行“監督檢查”義務相分離,影響了賬戶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對賬戶的監管和處罰權缺乏法律依據。新金融三法規定支付結算檢查、處罰權屬于銀監部門,而《辦法》及相關規定卻明確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督管理銀行賬戶,結算賬戶而其他情況不予開立的做法,此類做法又嚴重違背了新《辦法》的立法原則。由于“法大優先”,除核準類賬戶的審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錢檢查對賬戶進行監管,客觀上形成監管缺位。
1.2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地方財政部門實行集中核算以后開立專用賬戶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銀行機構為了拉存款;二是銀行賬戶管理與財政管理脫節,財政預算賬戶管理松懈;三是預算單位巧立名目開立其他專用賬戶。
(2)部分賬戶管理人員對結算賬戶認識不夠,未能按《人民幣銀行結算管理辦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規定證件,放松對存款人的要求,開立結算戶時出具單位副本、或無效過期證件。
(3)《辦法》規定專用賬戶(預算單位專用賬戶除外)只需報備無需核準,因此,從一個地區來講,儲源不可能無限增加,存款任務卻年年加碼,銀行工作人員要完成存款任務,就會搞不正當競爭,受利益驅使或信貸資金吸引,客戶將其整體資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銀行。銀行為留住客戶可能會提供不真實的開戶資料,由于各種因素限制,人民銀行無法對其開戶資料的真實、完整、合規性進行監督,給銀行賬戶管理帶來一定難度。
(4)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執行層面的難點。一是賬戶生效日制度執行不到位。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務。但開戶銀行為協調客戶關系或經辦人員對賬戶管理辦法學習不透,新開立賬戶在未經當地人行賬戶管理部門核準前,就擅自辦理對外支付業務,賬戶生效日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二是大額公轉私款項提供付款依據監控難。目前對單位賬戶支付給個人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規定的付款依據。但開戶銀行為處理好銀企關系,放松對該項規定的執行,如建議單位簽發規定限額以下的多筆轉賬支付憑證逃避監測,或不要求單位存款人提供相關付款依據。三是賬戶實名制未能得到有效執行。目前賬戶管理員只能憑肉眼對單位和個人申報的開戶資料和證件的真偽進行審核,缺乏不能有效監控匿名開戶、虛假開戶等行為,為公款私存、逃避債務、逃稅漏稅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人民幣結算賬戶系統運行存在的問題
(1)賬戶開立及使用的實時監督難度較大。部分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賬戶的開立,對各類賬戶的性質、使用缺乏了解,為了??蛻?,拉存款,變相違規開立賬戶或將存款人“睡眠戶”賬戶不做銷戶,也不做“久懸”,一直留存,占用賬戶系統資查核對才能發現金融機構是否違規給企業或預算單位開立結算賬戶。現場檢查有一定的間歇性,給企業逃廢債務等不法行為留下可乘之機。
(2)系統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統提供的查詢權有限,查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盡如人意,修改刪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統未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全國聯網,跨地區的異地非臨時機構臨時戶難以開立異地基本戶開戶許可證號碼確定后,系統發出異地征詢,過了數分鐘,系統提示發出征詢失敗,或信息發送成功,但沒有回復,使異地存款賬戶開立受到系統障礙限制,特別是專戶和臨時戶的開立無法正常核準。
2對人民幣銀行賬戶結算管理的建議
2.1對賬戶管理的建議
(1)建議財政部門與人民銀行積極協調配合,對所轄財政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防止開戶銀行與預算單位共同蒙混過關辦理開戶。對于開戶資料不全不真實,騙取銀行開戶許可證的預算單位、金融機構進行通報處罰。并制定切實可行撤銷戶制度,加強對撤銷戶管理,嚴格撤銷戶原因審核,防止惡意競爭。
(2)財政、工商、稅務、技術監督等各部門業務系統在辦理業務時,應以個人身份證姓名,企業單位公章名稱為主,避免漢字、名稱、地區簡寫,確保存款人賬戶資料真實性。
(3)加強對支付結算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業務人員綜合素質。賬戶管理作為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反洗錢、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監測以及現金管理有著必然的聯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機構應設立專門的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崗位,配備專人對銀行結算賬戶進行管理,并加大對相關人員的綜合業務培訓,使相關人員在熟悉掌握《辦法》的同時,了解掌握《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條例》及稅法的相關規定,強化綜合業務素質,提高依法管理銀行結算賬戶、防范風險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能力,同時通過加強聯動網絡的防范功能,確保賬戶管理富有成效并積極推動金融安全區和金融信用區建設。
2.2對完善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工作的對策建議
(1)金融機構應在《辦法》規定的框架內,滿足不同客戶群體需求采取開發多樣化的支付結算工具來吸收客戶資金。
(2)商業銀行經辦人員要嚴格依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管理賬戶。人民銀行要嚴把賬戶開設的審核關,并加大對銀行存款賬戶的監管力度,強化內部賬戶管理部門和現金管理部門之間的配合,對違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行為,按《辦法》規定嚴查嚴管違規操作。
(3)完善現行賬戶管理辦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盡快出臺《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在賬戶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加以明確。依法確立和強化央行對支付結算的監督檢查職能,提高央行執法權威。由于金融監管職能的分離,調整后的央行職能更加凸顯了央行的貨幣政策制定、實施和金融服務等職能,同時強化了央行對支付結算工作的管理職能,由此應從法律上對等地賦予央行為保證自身法定職能正常履行的結算監督檢查權,特別是對存款人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權。通過法定程序檢查、規范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機構加強賬戶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擊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維持經濟金融秩序穩定。
2.3對賬戶管理系統管理的建議
(1)加強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盡快實現賬戶管理系統與工商、稅務、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的聯網,提高開戶信息錄入的準確性,杜絕違規開戶行為的發生,維護系統在賬戶管理中的權威性。
(2)在賬戶管理系統中完善各項功能。①增加開戶銀行的查詢、修改功能。金融機構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對錄人存款人開戶相關資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銀行待核準數據庫后,可進行一定范圍內的信息查詢、修改、變更、刪除,如發現錄人有誤時可在本機構三級別的授權下進行查詢、修改,確保為人民銀行提供一個資料齊全、核實一致的待核準數據。②對于核準類賬戶可設定為在人民銀行中心支行高級主管審批授權的情況下,能對客觀因素引起的賬戶變更進行修改。③完善系統公告提示功能。當上級行向下級行公告時應在系統任意操作界面彈出提示;金融機構發出存款賬戶信息公告時,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單作閃動提示或“公告”彈出。新晨
(3)從實際出發補充完善賬戶管理辦法的不足。結合實際,針對性的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說明,進一步完善法規,以利于實際操作。同時應該盡快升級賬戶管理系統,解決賬戶管理系統在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將人民幣賬戶系統設置可在盟市(地區)級所在地的金融機構辦理轄區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也就是小異地),使國家的專項資金真正落實到實處,有利于專項資金管理,防止專用資金挪用。
(4)寬進嚴控是今后賬戶管理的必由之路。賬戶管理應當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的需要,逐步從依靠行政手段監管逐步轉向利用市場機制監管。如適當調整銀行賬戶的開戶準人條件,將管理的重點放在加強開戶申報和日常使用的監控管理上。在管理模式的選擇上可考慮借鑒澳大利亞的成熟做法,就是對銀行賬戶不限制其使用方式,任何賬戶都可以辦理轉賬和現金收付業務,但對銀行賬戶的使用管理主要體現在交易報告制度上,商業銀行對存款人存取現金超過一定限額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匯人、匯出境內外的,必須按規定向交易報告分析中心報告。
總之,賬戶管理現在還是起步階段,需要在實踐中逐步把制度完善、健全起來。由于當前各方面對賬戶管理的重視,相信不久賬戶管理的成就會對金融系統,乃至經濟的良好運行起到保駕護航的巨大作用。
澳大利亞對銀行賬戶的管理有其自身的特點,澳大利亞沒有制定專門的關于銀行賬戶管理的、法規,但涉及到銀行賬戶管理方面的規定,散見于國家的有關法律之中。商業銀行與存款人必須遵循國家的有關法律,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范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的行為。
銀行賬戶的種類。澳大利亞商業銀行的銀行賬戶大致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結算產,存款人可以使用票據、信用卡、貸記卡、借記卡等支付信用工具辦理各種結算業務;二是投資產,存款人的定期存款;三是存折戶,存款人不能自行簽發支票,只能到開戶銀行的柜臺辦理轉賬結算和支取現金。
開立銀行賬戶的客戶身份確認。澳大利亞通過立法規定,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存款人開立銀廠行賄戶時必須確認存款人的真實身份。澳大利亞在1988年頒布的《金融交易報告法》中專門規定了商業銀行有確認客戶身份的義務,商業銀行在客戶前來開立銀行賬戶時,需要取得“簽字人信息”。 “簽字人信息”是揭開立銀行賬戶存款人的身份記錄,即存款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包括:駕駛執照、護照、出生證明等。如果是單位開立賬戶,除需要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外,還需要提供具體經辦銀行賬戶人員的身份證明文件。根據《金融交易報告法》澳大利亞的監管機構——澳大利亞交易報告中心制定了開立銀行賬戶的指導準則。指導準則規定,商業銀行對存款人開立銀行賬戶時提供的各種身份證明文件實行“100分檢查”制度。具體做法是: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分為主要文件和次要文件,主要文件為70分(可提供出生證明、國際旅行證件、居民身份證之一),次要文件按不同的文件性質進行評分(例:駕駛執照為40分,工作單位證明為35分,信用卡為25分等),主要文件的得分加上次要文件的得分,為存款人的總得分。當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達到100分時,商業銀行準予其開立和使用賬戶;當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未達到100分時,商業銀行可給予其開立賬戶,但款項可以存不可以??;如果存款人開立賬戶以后在12個月內仍然達不到100分時,商業銀行應按規定向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分
析中心報告,依法進行沒收。因此,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越多,其得分越高,這樣大大增加了犯罪分子偽造身份證明文件的難度,有效地遏制了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現象。
銀行賬戶的使用。澳大利亞對銀行賬戶不限制其使用方式,都可以辦理轉賬和現金收付業務。澳大利亞對銀行賬戶的使用管理主要體現在交易報告制度上,商業銀行對存款人存取現金超過1萬澳元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匯入、匯出境內外的,必須按規定向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分析中心報告。
銀行賬戶的信息。商業銀行對存款人在本系統銀行機構的開戶信息建立數據庫,供系統內的分支機構共享。按照法律規定,商業銀行對存款人的開戶信息在賬戶撤銷戶后至少保存7年。
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的責任。澳大利亞商業銀行對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的責任,除惡意串通存款人以偽造、欺騙手段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外,商業銀行按照正常的。善意的操作程序為客戶辦理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將不再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存款人對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的責任,法律規定對以假名開戶或者經營賬戶的,以犯罪論處。個人犯罪的,依法處以5千澳元以下罰金或者兩年以下監禁,或者兩刑并處;法人犯罪的,處5萬澳元以下罰金。
二、澳大利亞的反洗錢情況
澳大利亞為了有效地預防和打擊洗錢等犯罪活動,在規范開立銀行賬戶的同肘,制定和完善了反洗錢法律法規,組建了專門的反洗錢機構,建立了嚴格的交易報告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制定反洗錢法律規范。澳大利亞聯邦議會與政府,根據國家憲法的授權,制定了若干相當重要的聯邦反洗錢法,例如:1987年《犯罪收益法》、1987年《刑事事務相互協助法》。1988年《金融交易報告法》、1990年《犯罪(麻醉藥品與精神藥物販運)法》等。其中《金融交易報告法》的出臺,對規范反洗錢行為、建立反洗錢機構作了法律規定。除法律規范外,澳大利亞還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規和行業自律規范。例如:澳大利亞財政部制定了針對不同金融機構的交易報告法規,用來規范不同金融業務領域的交易報告活動;澳大利亞的銀行聯合會,其他金融行業組織以及政府監管機構還都制定了一些指導準則等規范。
組建反洗錢專門機構。1988年,根據《金融交易報告法》,澳大利亞聯邦議會批準設立了一個專門的反洗錢機構——“現金交易報告局”,現已改稱為“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分析中心”(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re,簡稱“AUSTRAC”)。其主要的職能是收集、審核與分析各銀行、各金融機構與各現金交易商向其提供的報告。該機構共有80人,其中15人專門從事信息分析工作?!鞍拇罄麃喗灰讏蟾娣治鲋行摹弊鳛橐粋€金融交易的情報信息中心,在與澳大利亞國家犯罪局和聯邦警察署等有關的刑事調查機關協同打擊洗錢斗爭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建立交易報告制度。建立交易報告制度的依據是《金融交易報告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規和相關的指導準則。根據《金融交易報告法》的有關規定,現金交易人(包括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證券交易商、期貨經紀人、黃金交易人、賭場經營人等)在不同條件下應當承擔不同的交易報告義務。例:大額現金交易報告義務、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國際資金轉移報告義務。
大額現金交易報告義務,是指現金交易人在其從事每一筆金額在1萬澳元以上的現金交易時,應當向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分析中心提出報告。
可疑交易報告義務,是指現金交易人在進行金融交易業務過程中,如果有“合理的根據”懷疑交易資金的來源為犯罪收益的,有義務向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分析中心提出報告。
國際資金轉移報告義務,是指現金交易人應當在收到客戶關于
電匯資金進出國境指令的14天內,無論金額大小,一律向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分析中心提出報告。交易報告制度的實施方式。商業銀行按照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分析中心統一規定的數據格式,在本行的核算系統中自動采集交易數據,并通過每天向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分析中心傳送信息,較小的金融機構也可采用書面形式向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分析中心提出報告。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分析中心建立了“交易報告運用數據庫”,集中記錄和處理各銀行及各金融機構、人員提交的交易報告并及時向國家犯罪局、海關、聯邦警察署、證券委員會、稅務總署等執法機構提供有關信息。
交易報告人的法律責任。對于應當履行而不履行交易報告義務的行為人,法律認定其為犯罪。法定罪名有:不履行交易報告義務罪、泄露交易報告信息罪、報告虛假信息罪、提供虛假身份信息罪。拆零金融交易罪等等。
交易報告制度取得的成效。交易報告制度實施以來,由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分析中心提供的信息被廣泛地運用到預防和打擊洗錢等犯罪活動中。同時,商業銀行充分利用系統內賬戶數據庫信息,能更全面詳細地掌握客戶信息,更多有重點地關注客戶需求,提高自身經營管理水平,防范經營風險。
三、啟示和借鑒
澳大利亞對銀行賬戶管理和反洗錢工作的一些做法,對于我們目前正在制定新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以及擬議中的大額和異常支付監測報告制度,具有一定的啟示和借鑒作用。
(-)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新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是完全必要的。
澳大利亞雖然沒有制定專門的銀行賬戶管理的法律、法規,但對銀行賬戶管理的卻在其他的法律中都有相應的規定,整個法律法規體系不僅比較完善,而且立法層次較高。特別是為了打擊洗錢等犯罪活動,澳大利亞在《金融交易報告法》中明確規定客戶在開立銀行賬戶時,必須提供其真實的身份證明。而且在澳大利亞有一整套各家商業銀行都必須共同遵守執行的開立賬戶人身份確認考評管理辦法。相對我國而言,長期以來習慣專門的業務管理辦法來規范銀行賬戶的開立。使用,其他法律很少涉及銀行賬戶的管理內容。為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打擊利用銀行賬戶進行逃廢債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借鑒國外銀行賬戶管理方面有益的做法,及時制定新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規范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是完全必要的。同時要在立法的層次上加以提高,在適當的情況下可將《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由部門規章提升為《銀行賬戶管理條例》。
(二)制定新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可供借鑒的幾個方面。澳大利亞是市場國家,通過規范,公民的信用觀念和法律意識較好。存款入可以自愿選擇開戶銀行,銀行也可以根據信用狀況選擇存款人,對銀行賬戶的種類和性質不作人為的規定,對存款人開立銀行賬戶的數量和支取現金的數額也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商業銀行根據法律規范自律管理銀行賬戶。而我國正處于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時期,經濟格局和市場環境發生著很大的變化,加上市場經濟制約機制發育不很完善,公民的信用觀念和法律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單位和個人的逃廢債務現象還比較突出。因此,新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還應當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以適應我國經濟、的現實需要。
第一,嚴格對開立銀行賬戶存款人的身份確認。澳大利亞對識別客戶身份進行嚴格的法律規定,這是防止存款人利用多頭開戶逃廢債務和進行洗錢犯罪的重要措施。因此,新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應當明確規定,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時,除了必須提供的工商企業營業執照外,還必須提供企業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
第二,銀行賬戶管理應從“嚴進寬管”轉變為“寬進嚴控”。新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應當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的需要,從依靠行政手段監管逐步轉向利用市場機制監管。適當調整銀行賬戶的開戶準入條件,應將銀行賬戶的管理重點放在加強開戶申報和日常使用的監控管理上。也就是盡快開發和推廣運用全國統一的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將其作為《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配套措施和強化銀行賬戶監控的一種有效管理手段,為建立反洗錢監測系統作好基礎性工作。
第三,確立銀行與存款人的平
等自愿選擇原則。新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應當明確規定,銀行和存款人在開立銀行賬戶中的平等和自愿選擇原則,存款人可以選擇銀行,銀行也可以選擇存款人,除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存款人開立銀行賬戶。
第四,充分體現銀行與存款人開立、使用銀行賬戶的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新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應當明確規定,存款人開立銀行賬戶時,必須與銀行簽訂書面開戶協議;對有關銀行賬戶的管理規定,銀行有告知義務,存款人有承諾履行義務。
第五,必須將個人存款賬戶納入銀行賬戶管理范圍。根據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個人存款賬戶的作用將越來越大。因此,新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應當明確規定,將辦理結算業務的個人儲蓄賬戶納入銀行賬戶管理范圍。
(三)盡快開發和推廣運用銀行賬戶管理系統。
從澳大利亞的情況來看,雖然沒有一個統一的銀行賬戶管理系統,但是各家商業銀行本身對所開立銀行賬戶都有完整的記錄和管理系統,而且都可以有條件向有關部門進行系統地反饋,這樣就構成了比較完整的全的銀行賬戶管理系統。而我國目前銀行賬戶
管理系統還處于一個分散和不完整的狀態,作為新《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一種管理手段和配套措施,以及構筑反洗錢機制的基礎,人民銀行必須盡快開發和推廣運用全國統一的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并將其與同城票據交換系統、化支付系統進行連接,有效地監控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的行為。同時在建立全國統一的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基礎上,建立社會支付信用監測系統和異常支付監測系統,并作為央行最終要建立統一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四)及時制定大額和異常支付監測報告制度。
根據澳大利亞的反洗錢經驗,反洗錢的工作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而且反洗錢立法工作需要有一個過程。因此,在現階段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為加大對逃廢債行為和洗錢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人民銀行應當立即制定和出臺大額和異常支付監測報告制度,明確商業銀行職責和規范商業銀行對客戶的大額支付信息和異常支付信息的報告行為。商業銀行應按照大額和異常支付監測報告制度中規定的報告格式,在本系統的業務核算系統中的自動采集大額和相關異常支付信息,通過每天實時、自動地向人民銀行監測中心報告。
就在不久前,央行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此文一出便引起了各方熱議。因為第三方支付現在已和大家的日常生活緊密聯系,很多人都使用過或在經常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務,因此此事被過度關注合情合理。同時,由于大家對管理辦法中涉及到的幾個專業術語不甚了解,甚至是錯誤的理解,才引發了社會各界的爭議。
一是,應認清第三方支付的結算功能與央行的支付清算職能之間的區別。有人認為管理辦法的出臺是為了降低風險而限制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支付結算能力,事實上,管理辦法的核心是在禁止第三方支付機構執行央行的支付清算職能。支付結算指的是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各經濟單位間由于商品交易、勞務供應和資金調撥等經濟活動而引起的貨幣收付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而支付清算則主要是指在銀行同業往來中應付差額的軋抵,即由于經濟主體的經濟往來活動造成跨銀行資金調配后進行的銀行間資金賬戶平賬。通常情況下,支付清算體系是中央銀行向金融機構及社會經濟活動提供資金清算服務的非盈利性、非市場化、公共性的基礎制度安排,是一國經濟金融體系穩定運轉的基石,這在世界各國均是如此。但在目前缺少監管的第三方支付領域,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通過劃撥在各銀行所開設賬戶的資金,實現內部的資金軋清,從而輕易地繞開央行支付清算體系的監控。這對央行統計基礎貨幣量,有效開展貨幣政策調控帶來了極大的挑戰,更對維護支付體系安全、防范系統性風險帶來負效應。因此,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定位以及對支付賬戶資金余額和支付限額的規定都是在限制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清算空間,避免資金歸集并形成資金池,使其回歸資金通道平臺定位,而非資金清算機構。
二是,應認清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支付賬戶與銀行的存款賬戶之間的區別。有的人提出對第三方支付采用限額管理,而不限制銀行存款賬戶是一種歧視,事實上,該理解錯在未認清支付賬戶余額與銀行存款理論上的不同。銀行存款是指企業或個人存放在銀行的貨幣資金,其歸屬權和使用權完全屬于資金所有者,其他機構在無授權的情況下無權使用與觸碰。而客戶留存在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余額事實上是交由支付機構保管的“預付款”和“備付金”,該資金并未唯一指向某筆以該客戶為名義的銀行存款,因而無法享受到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因此,對備付金余額進行一定的規模限制,并明確其“非存款”性質和支付機構的“非銀行”性質,有助于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資金安全和合法權益。事實上,銀行的存款賬戶受到的資金管控更加嚴格,監管機構不僅要對銀行自身的業務模塊和風險管理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高標準的監管要求,對網絡銀行、電子銀行等金融互聯網化業務同樣提出了一系列嚴格標準,這一點沒有在管理辦法中寫出,但并不意味著不存在。
三是,應認清支付賬戶余額付款限制和個人消費支付限額之間的區別。有人認為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幾個硬性指標不符合老百姓當前的消費習慣和能力,影響了消費者正常的支付行為和客戶體驗,事實上,持該錯誤理解者并未認真讀懂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管理辦法雖然對綜合類支付賬戶、消費類支付賬戶分別規定了年累計20萬元、10萬元限額,對不同安全級別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又分別設置了單日付款不超過5000元、1000元的限額,但該限制僅僅是針對上文提到的支付賬戶,即消費者只有在使用存于第三方支付機構中的支付賬戶余額付款時才受到以上限制。當出現支付金額超限的時候,可以通過快捷支付、電子銀行等方式從掛載的銀行卡中進行扣款予以支付補充,其消費額度并未受到實質性影響,其增加的支付環節和體驗感的下降也可以通過技術手段進行消除。同時,如果配合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驗證,并得到消費者的認可的情況下,則支付金額不受任何限制??梢?,針對支付賬戶余額使用的限額規定是兼顧安全性和便利性的,符合“鼓勵創新、防范風險”的監管初衷。(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