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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初,我鎮及時成立了鎮人民調解百日會戰活動,領導組織,由鎮黨委副書記任組長,各職能部門負責人,辦事處書記為成員,并數次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研究相關工作。
3月15日,城關鎮人民政府根據上級文件,結合自身實際制訂出臺了《城關鎮人民調解百日會戰實施方案》,明確了此次會戰活動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基本原則,方法步驟及相關要求,以文件形式下發到各村、各社區對照落實。
3月26日,鎮政府專門召開了人民調解百日會戰友動員大會,鎮直各單位負責人、鎮包點干部、辦事處干部、村、社區書記、調解主任等共100余人參加了會議。副鎮長兼司法所長薛立在會上宣讀了鎮工作方案,并對相關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黨委副書記宮保運對工作落實提出了四點具體要求,并就活動開展進行了充分動員。
二、廣泛宣傳,營造濃厚氛圍
為使我鎮廣大群眾全面了解、知曉、參與人民調解百日會戰活動,城關司法所專門制作人民調解百日會戰活動彩色宣傳頁共份,發放到各村、社區廣為張貼、散發。鎮屬23個村、社區全部懸掛了宣傳橫幅。同時,鎮政府、村、社區還分別采取專欄、壁字、廣播、標語、會議、宣傳車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了人民調解百日會戰活動的目標、任務、措施、意義及《安徽省人民調解條例》等,在為期百天的會戰活動中,全鎮共懸掛橫幅40條,出宣傳欄48期,書寫壁字115處,張貼標語500余張,廣播宣傳300余次,出動宣傳車26次,上報動態信息12條,在全鎮上下營造了人民調解百日會戰的濃厚氛圍。
三、健全網絡,提升人員素質
為進一步健全我鎮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加強人民調解聯合會建設,我鎮于4月份對全鎮各村、社區調委會進行重新調整,吸收充實了一批文化素質高,、工作能力強、群眾威信高的人員到調委會擔任主任。在鎮派員進行認真考核后,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確,使我鎮基層調解工作力量得到明顯加強。
為全面提升基層調解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城關司法所采取以會代訓的形式,于4月份、5月份先后2次召開基層調解人員培訓會議,在培訓會上,城關司法所工作人員先后組織學習了《安徽省人民調解條例》、《城關鎮人民調解百日會戰實施方案》及有關基層調解工作知識,城關司法所編印了專門的培訓材料發放給基層調解人員對照學習和操作。通過集中培訓,基層調解隊伍的整體素質得以進一步提高。為促進基層調委會規范化建設全面落實,對照統一標準,我鎮制訂了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創建標準,將各類標準量化細化,發放到基層各調委會對照落實。通過百日會戰期間的工作,我鎮23個基層調委會軟硬件建設進一步規范,全部達到“六統一”標準。
四、深入排查,化解各類矛盾
為使人民調解百日會戰活動了得真正實效,我鎮采取每周一排查暨零報告的方式,要求各村、社區每周周五將當周基層矛盾糾紛排查結果報送城關司法所,在排查中要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深入細致、不留死角,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及時明確調處責任人及鎮包案領導,登記在案,依法限時調處。在具體調處當中,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規范相關卷宗材料,并積極運用推廣本所歸納總結的“早介入、晚撤出”、“熱制止、冷處理”、“先背靠背、后面對面”等成功經驗,較好地調處了太中東門拆遷糾紛、東北人飯店傷害糾紛、雷石ktv傷害糾紛等重大疑難糾紛,在百日會戰期間,全鎮共排查出各類矛盾糾紛43起,調處43起,調處率100%。調處成功41起,成功率95.3%,出現了諸多鮮明事例,通過每一個矛盾糾紛的具體調處和化解,為我鎮社會穩定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五、強化技能,完成網上競賽
在百日會戰第三階段,城關司法所全體工作人員及部分基層調解主任,積極參加了縣司法局組織的網上競賽活動,參賽人員對相關業務知識進行了認真學習,并組織了多次集中討論和培訓,全面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人民調解知識,積極演練計算機操作技能,熟練掌握計算機操作程序知識,在5月底全省組織的網上競賽活動中,我所全體工作人員和基層調解主任代表全部通過網上測試,并取提了優異成績,自身的調解業務素質和微機操作能力也得到了進一步提升。
六、保障經費,健全長效機制
(一)、調解經費落實情況:
我縣人民調解工作相關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共計392400元。
(二)、創新考核機制: (三)調解隊伍組織建設情況: (四)規范操作程序,千方百計解決創新調解方法和提升調解水平的問題。首先強化業務培訓,提升工作能力。按照“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組織一批基層調解主任到上級進行專業培訓和輔導。同時,由司法局牽頭,以鄉(鎮)為單位,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等多種方式,分批組織調解人員對人民調解工作適用的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組織的受案范圍以及人民調解工作的原則、程序、技巧和調解格式文書制作等進行現場授課,面對面輔導講解,提高了基層調解人員的法律法規應用水平,為調處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打下堅實基礎。組織科室負責人及全體工作人員到局上進行培訓10期,受訓人員320人次。再次對村(居)調委會調解主任、調解委員采取集中到鄉(鎮)培訓的方式進行培訓21期;受訓人員885人次;對村(居)、調解小組采取以會代訓、調解培訓、司法所工作人員下鄉培訓;據不完全統計,受訓人員2100余人次。例2009年5月5日至5月10日,縣司法局、財政局、紀工委、司法所組成工作隊一行8人分別到各鄉鎮及村委會召開培訓會,共培訓9期,受訓人員150人次,在培訓中具體做好5方面的工作,一是認真組織村級調解員及全體司法干警學習各級關于矛盾糾紛排查相關文件,二是縣局分管領導從5個內容對調解員進行培訓并提出要求,三是縣第一紀工委徐書記就當前國內外經濟形勢等內容進行了深入淺出的講解。四是結合各村各寨的地方特點,編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二十四孝圖”、“普法四季歌”、“人民調解溫馨提示語”以及民間群眾自編自創的宣傳社會穩定和諧的戲曲小品印發給大家。在人民調解室顯眼的位置繪制鄰里和睦、家庭和諧、尊老愛幼、以和為貴等宣傳圖畫,在鄉(鎮)農村人口密集場所組建法制宣傳文藝隊,利用農閑、節慶和大型活動廣泛開展貼近農村、貼近生活、通俗易懂寓教于樂的法制文藝宣傳活動,使群眾在陶冶情操的同時,自覺接受法制宣傳教育。損失133萬元。再次是規范文書格式,注重痕跡管理。本著對群眾負責、對歷史負責的工作原則,嚴格按照卷宗規范化、文書格式化的要求,全面收集人民調解工作中產生的各種材料,規范制作卷宗,建立臺帳,實行一案一卷管理。
(五)強化信息搜集,千方百計解決調解工作的針對性、及時性和有效性問題。各地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和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扎根基層、聯系群眾,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及時搜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實行領導聯掛鄉(鎮),鄉(鎮)領導和基層司法所、派出所等維穩單位聯村,隨時隨地發現新情況,掌握新動向,在一線遏制消除矛盾糾紛苗頭。各地對排查梳理出來的矛盾糾紛信息情報,按照及時準
確、客觀真實的原則,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按月進行上報分析,做到矛盾糾紛情報信息來源準確及時,為預防和及時有效地化解各類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 (七)工作效果
一是調解組織的主觀能動性和工作積極性充分調動。二是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工作“埋單”的理念和要求。三是注入了維護社會穩定新的活力。四是推進了大調解工作格局的開展。五是人民群眾滿意度明顯提升。
二、司法所工作情況:
(一)對年初與司法所簽定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通過查痕跡、閱卷宗、看檔案、聽匯報、瞧試點等多種形式檢查考核,以文件的形式對發現的問題和存在的不足進行通報,按照領導聯系科室聯掛對口督促整改落實。
(二)開展司法所長業務培訓交流活動,一是開展“一事一案、一卷六表”的制作規范人民調解卷宗交流,把各鄉鎮制作的卷宗統一到局上相互進行交流,抓兩頭促中間,交流過程中,把比較規范的鄉鎮存留在中心調解室作交流。二是抓綜合亮點工作交流,誰的亮點多、特色新,就定其為先進典型的交流點。通過交流對前名者到年終進行表彰獎勵。
(三)抓好業務培訓與村委會主任簽訂工作目標責任書的落實,做到年初有計劃、年中有檢查、年末有考核,把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納入司法所年終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四)、抓司法所規范化建設考核:
2009年司法所規范化搬遷工作前部完成。內部管理上做好九個方面的完善工作:一是每個司法所統一設立六個辦公室:所長室、辦公室、會議室(含法律服務室)、值班室(接待室)、檔案室、調處室。二是門口統一掛牌子:即××縣司法局××司法所;三是統一使用四枚公章:××縣××司法所;××縣××鄉(鎮)人民調解委員;××縣××鄉(鎮)法律服務所;××縣××鄉(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四是調解室統一懸掛司法部監制的微章。五是統一建立規范化建設事項及每日輪流值班制度,并把值班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號碼做成牌子掛在大門的附近。六是各所統一為十三本臺帳。七是文件及相關材料每年都要分類裝訂成檔案資料保存。八是規范制作調解文書并由各司法所統一審核管理各村人民調解。九是按上級要求在司法所辦公樓懸掛司法行政微章。
三、法律服務工作情況: 四、接邊聯防聯調工作: 五、存在的問題
(一)人民調解在通信、交通、辦公等費用上沒有經濟來源。
(二)調解室整體發展不平衡,建議把基層調解室規范化建設納入財政預算,有專門的建設經費,保證每個村都有獨立調解室,使人民調解工作能夠正常運轉。
(三)各級調解組織培訓工作勢在必行,沒有必要的??钆嘤柦涃M。
(四)基層司法所行政人員編制不足,缺乏辦公用費,司法所建設下差經費缺口大。
六、今后的主要工作計劃:
(一)抓創“四無”工作,把創“四無”防激化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重點。
(二)抓好調解人員的再次培訓,提高調解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整體素質。
(三)抓接邊地區矛盾糾紛聯防聯調。
(四)抓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始終貫徹“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抓預防重調處,排解清除各種社會不穩定和諧因素,維護社會穩定。
(五)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工作,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
(六)抓內部管
理落實和痕跡管理。
(七)抓隊伍執業道德,紀律作風建設,法律法規和理論業務知識學習,在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的基礎上,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重大工程建設、工業化發展、城市建設和企業改制以及群眾的所需所求,拓展延伸法律服務領域,開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八)抓好對外宣傳工作。
(九)抓抓村級人民調解及司法所規范化建設。
(十)抓“以案定補”考核創新機制。
××縣司法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縣司法局二00九年基層工作
總結及下步工作計劃
一年以來,我們按照基層司法行政職能和各項目標責任制開展工作,抓基層、打基礎的工作思路,將工作的重心下移,在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現將工作匯報如下:
一、人民調解工作情況:
(一)、調解經費落實情況:
我縣人民調解工作相關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共計392400元。
(二)、創新考核機制: (三)調解隊伍組織建設情況: (四)規范操作程序,千方百計解決創新調解方法和提升調解水平的問題。首先強化業務培訓,提升工作能力。按照“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組織一批基層調解主任到上級進行專業培訓和輔導。同時,由司法局牽頭,以鄉(鎮)為單位,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等多種方式,分批組織調解人員對人民調解工作適用的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組織的受案范圍以及人民調解工作的原則、程序、技巧和調解格式文書制作等進行現場授課,面對面輔導講解,提高了基層調解人員的法律法規應用水平,為調處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打下堅實基礎。組織科室負責人及全體工作人員到局上進行培訓10期,受訓人員320人次。再次對村(居)調委會調解主任、調解委員采取集中到鄉(鎮)培訓的方式進行培訓21期;受訓人員885人次;對村(居)、調解小組采取以會代訓、調解培訓、司法所工作人員下鄉培訓;據不完全統計,受訓人員2100余人次。例2009年5月5日至5月10日,縣司法局、財政局、紀工委、司法所組成工作隊一行8人分別到各鄉鎮及村委會召開培訓會,共培訓9期,受訓人員150人次,在培訓中具體做好5方面的工作,一是認真組織村級調解員及全體司法干警學習各級關于矛盾糾紛排查相關文件,二是縣局分管領導從5個內容對調解員進行培訓并提出要求,三是縣第一紀工委徐書記就當前國內外經濟形勢等內容進行了深入淺出的講解。四是結合各村各寨的地方特點,編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二十四孝圖”、“普法四季歌”、“人民調解溫馨提示語”以及民間群眾自編自創的宣傳社會穩定和諧的戲曲小品印發給大家。在人民調解室顯眼的位置繪制鄰里和睦、家庭和諧、尊老愛幼、以和為貴等宣傳圖畫,在鄉(鎮)農村人口密集場所組建法制宣傳文藝隊,利用農閑、節慶和大型活動廣泛開展貼近農村、貼近生活、通俗易懂寓教于樂的法制文藝宣傳活動,使群眾在陶冶情操的同時,自覺接受法制宣傳教育。民調解工作中產生的各種材料,規范制作卷宗,建立臺帳,實行一案一卷管理。
(五)強化信息搜集,千方百計解決調解工作的針對性、及時性和有效性問題。各地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和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扎根基層、聯系群眾,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及時搜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實行領導聯掛鄉(鎮),鄉(鎮)領導和基層司法所、派出所等維穩單位聯村,隨時隨地發現新情況,掌握新動向,在一線遏制消除矛盾糾紛苗頭。各地對排查梳理出來的矛盾糾紛信息情報,按照及時準確、客觀真實的原則,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按月進行上報分析,做到矛盾糾紛情報信息來源準確及時,為預防和及時有效地化解各類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 (七)工作效果
一是調解組織的主觀能動性和工作積極性充分調動。二是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工作“埋單”的理念和要求。三是注入了維護社會穩定新的活力。四是推進了大調解工作格局的開展。五是人民群眾滿意度明顯提升。
二、司法所工作情況:
(一)對年初與司法所簽定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通過查痕跡、閱卷宗、看檔案、聽匯報、瞧試點等多種形式檢查考核,以文件的形式對發現的問題和存在的不足進行通報,按照領導聯系科室聯掛對口督促整改落實。
(二)開展司法所長業務培訓交流活動,一是開展“一事一案、一卷六表”的制作規范人民調解卷宗交流,把各鄉鎮制作的卷宗統一到局上相互進行交流,抓兩頭促中間,交流過程中,把比較規范的鄉鎮存留在中心調解室作交流。二是抓綜合亮點工作交流,誰的亮點多、特色新,就定其為先進典型的交流點。通過交流對前名者到年終進行表彰獎勵。
(三)抓好業務培訓與村委會主任簽訂工作目標責任書的落實,做到年初有計劃、年中有檢查、年末有考核,把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納入司法所年終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四)、抓司法所規范化建設考核:
2009年司法所規范化搬遷工作前部完成。內部管理上做好九個方面的完善工作:一是每個司法所統一設立六個辦公室:所長室、辦公室、會議室(含法律服務室)、值班室(接待室)、檔案室、調處室。二是門口統一掛牌子:即××縣司法局××司法所;三是統一使用四枚公章:××縣××司法所;××縣××鄉(鎮)人民調解委員;××縣××鄉(鎮)法律服務所;××縣××鄉(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四是調解室統一懸掛司法部監制的微章。五是統一建立規范化建設事項及每日輪流值班制度,并把值班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號碼做成牌子掛在大門的附近。六是各所統一為十三本臺帳。七是文件及相關材料每年都要分類裝訂成檔案資料保存。八是規范制作調解文書并由各司法所統一審核管理各村人民調解。九是按上級要求在司法所辦公樓懸掛司法行政微章。
三、法律服務工作情況: 四、接邊聯防聯調工作: 五、存在的問題
(一)人民調解在通信、交通、辦公等費用上沒有經濟來源。
(二)調解室整體發展不平衡,建議把基層調解室規范化建設納入財政預算,有專門的建設經費,保證每個村都有獨立調解室,使人民調解工作能夠正常運轉。
(三)各級調解組織培訓工作勢在必行,沒有必要的??钆嘤柦涃M。
(四)基層司法所行政人員編制不足,缺乏辦公用費,司法所建設下差經費缺口大。
六、今后的主要工作計劃:
(一
)抓創“四無”工作,把創“四無”防激化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重點。
(二)抓好調解人員的再次培訓,提高調解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整體素質。
(三)抓接邊地區矛盾糾紛聯防聯調。
(四)抓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始終貫徹“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抓預防重調處,排解清除各種社會不穩定和諧因素,維護社會穩定。
(五)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工作,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
(六)抓內部管理落實和痕跡管理。
(七)抓隊伍執業道德,紀律作風建設,法律法規和理論業務知識學習,在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的基礎上,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重大工程建設、工業化發展、城市建設和企業改制以及群眾的所需所求,拓展延伸法律服務領域,開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一)、調解經費落實情況:
我縣人民調解工作相關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共計392400元。
(二)、創新考核機制:
對人民調解實行“一事一案、一卷六表”以案定補考核,一是簡易在2009年5元的基礎上增加到每件定補10元,二是對疑難糾紛每件定補50元,三是對熱點糾紛每件定補100元,四是對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200元,特別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300元。每個季度進行一次考核,并把考核經費直接兌現到調解人員手中,同時將人民調解委員會考核情況在全縣范圍進行通報。年終對優秀工作人員及先進集體進行表彰獎勵。
(三)調解隊伍組織建設情況:
遵循“好中選優、優中擇能”的原則,把品德好、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知識、熟悉當地情況和群眾公認的1582名優秀黨員和年輕干部推薦為人民調解員,建立健全了縣鄉村組人民調解組織,壯大了人民調解工作隊伍。目前,全縣8個鄉鎮109個村(居)民委員會791個村民小組均設立了鄉(鎮)、村、組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村民調解小組,并在縣焦化廠等企業建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做到“四有”,即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簽、有桌椅,保障了人民調解工作的有序開展。創新體制機制,千方百計解決工作激情、工作責任心和工作信心問題。在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集中統一排查、信息聯絡反饋、領導定期接待接訪、社會重大熱點難點問題聯合調處、已調矛盾糾紛回訪反饋和責任追究落實六個方面的人民調解工作長效機制的基礎上,把落實人民調解員報酬與調處解決矛盾糾紛有機結合起來,積極推行“以案定補”調處工作機制,調動了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推動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高效開展。社會矛盾糾紛通過人民調解得到妥善處置和化解,創造了××人民調解有史以來調解案件最多、調處成功率最高的歷史,最大限度保障和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人民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滿意度明顯提升,人民調解基本達到了為縣委政府分憂、為分流、為公安減壓、為法院減負、為群眾解愁的工作目的。
(四)規范操作程序,千方百計解決創新調解方法和提升調解水平的問題。首先強化業務培訓,提升工作能力。按照“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組織一批基層調解主任到上級進行專業培訓和輔導。同時,由司法局牽頭,以鄉(鎮)為單位,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等多種方式,分批組織調解人員對人民調解工作適用的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組織的受案范圍以及人民調解工作的原則、程序、技巧和調解格式文書制作等進行現場授課,面對面輔導講解,提高了基層調解人員的法律法規應用水平,為調處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打下堅實基礎。組織科室負責人及全體工作人員到局上進行培訓10期,受訓人員320人次。再次對村(居)調委會調解主任、調解委員采取集中到鄉(鎮)培訓的方式進行培訓21期;受訓人員885人次;對村(居)、調解小組采取以會代訓、調解培訓、司法所工作人員下鄉培訓;據不完全統計,受訓人員2100余人次。例2009年5月5日至5月10日,縣司法局、財政局、紀工委、司法所組成工作隊一行8人分別到各鄉鎮及村委會召開培訓會,共培訓9期,受訓人員150人次,在培訓中具體做好5方面的工作,一是認真組織村級調解員及全體司法干警學習各級關于矛盾糾紛排查相關文件,二是縣局分管領導從5個內容對調解員進行培訓并提出要求,三是縣第一紀工委徐書記就當前國內外經濟形勢等內容進行了深入淺出的講解。四是結合各村各寨的地方特點,編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二十四孝圖”、“普法四季歌”、“人民調解溫馨提示語”以及民間群眾自編自創的宣傳社會穩定和諧的戲曲小品印發給大家。在人民調解室顯眼的位置繪制鄰里和睦、家庭和諧、尊老愛幼、以和為貴等宣傳圖畫,在鄉(鎮)農村人口密集場所組建法制宣傳文藝隊,利用農閑、節慶和大型活動廣泛開展貼近農村、貼近生活、通俗易懂寓教于樂的法制文藝宣傳活動,使群眾在陶冶情操的同時,自覺接受法制宣傳教育。
五是播放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制作的《人民調解工作程序》。其次是明確各級職責,嚴格調解程序。始終遵循“矛盾不上交、責任不推卸”的原則,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特點,節約當事人經濟開支,立足一般糾紛基層一線解決,復雜疑難糾紛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重大熱點難點問題逐級上報聯合調處解決,做到一般糾紛不出村、復雜糾紛不出鄉、熱點難點問題不出縣。2009年以來縣鄉兩級司法行政部門、人民調解組織共排查調處各內矛盾糾紛6068件(其中婚姻家庭1155件,賠償860件,房屋宅基1115地件,鄰里1066件,生產經營446件,債務345件,其它947件,調處成功5933件,調解成功率97.7%)。防止民間糾紛引發刑事案件23件251人次,防止群眾性械斗37件1986人次,防止群眾上訪42件410人次,防止民間糾紛引發自殺42件42人次。在調解工作中,避免和挽回經濟損失133萬元。再次是規范文書格式,注重痕跡管理。本著對群眾負責、對歷史負責的工作原則,嚴格按照卷宗規范化、文書格式化的要求,全面收集人民調解工作中產生的各種材料,規范制作卷宗,建立臺帳,實行一案一卷管理。
(五)強化信息搜集,千方百計解決調解工作的針對性、及時性和有效性問題。各地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和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扎根基層、聯系群眾,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及時搜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實行領導聯掛鄉(鎮),鄉(鎮)領導和基層司法所、派出所等維穩單位聯村,隨時隨地發現新情況,掌握新動向,在一線遏制消除矛盾糾紛苗頭。各地對排查梳理出來的矛盾糾紛信息情報,按照及時準確、客觀真實的原則,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按月進行上報分析,做到矛盾糾紛情報信息來源準確及時,為預防和及時有效地化解各類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
(六)狠抓協調配合,千方百計解決協同作戰、增強合力、提高效率的問題。一是全力整合調解資源。司法、公安、法院、土地、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與各鄉(鎮)黨委、政府密切配合,開展了人民調解進法院、進公安、進土地、進林業、進企業活動,有效整合人民調解資源,多家互聯共通,按照矛盾糾紛的性質屬性,共同協作解決處理涉及山林、土地、資源爭執等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二是堅持縣級領導聯系調處矛盾糾紛。對于問題復雜、調解難度大或涉及部門多的矛盾糾紛,由縣級領導牽頭聯系,協調部門聯動調處,最大限度地做到了小矛盾不出村、大問題不出鄉,復雜疑難問題不出縣。三是認真抓好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配合。將人民調解協議履行與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有機結合,對于調解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事實清楚明了的調解協議,在立案前和時依法依理說法疏導,教育引導,講清說明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開導督促雙方自覺維護調解協議的嚴肅性。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有機結合,使許多民事案件通過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聯合互動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時處理。今年以來,通過訴前引導,31件矛盾糾紛以人民調解方式結案;121件糾紛以訴訟調解方式結案;79名當事人通過訴訟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四是開辟維權綠色通道。在縣殘聯、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工會等群團組織和各鄉(鎮)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對老年人贍養就醫、未成年人撫養就學、侵害殘疾人和農民工合法權益等矛盾糾紛進行法律援助。五是認真抓好法律咨詢服務和來信來訪答復辦理。在全縣8個鄉鎮司法所開通“148”法律服務咨詢電話,接受群眾的法律咨詢和答復辦理群眾的來信來訪。
(七)工作效果
一是調解組織的主觀能動性和工作積極性充分調動。二是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工作“埋單”的理念和要求。三是注入了維護社會穩定新的活力。四是推進了大調解工作格局的開展。五是人民群眾滿意度明顯提升。
二、司法所工作情況:
(一)對年初與司法所簽定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通過查痕跡、閱卷宗、看檔案、聽匯報、瞧試點等多種形式檢查考核,以文件的形式對發現的問題和存在的不足進行通報,按照領導聯系科室聯掛對口督促整改落實。
(二)開展司法所長業務培訓交流活動,一是開展“一事一案、一卷六表”的制作規范人民調解卷宗交流,把各鄉鎮制作的卷宗統一到局上相互進行交流,抓兩頭促中間,交流過程中,把比較規范的鄉鎮存留在中心調解室作交流。二是抓綜合亮點工作交流,誰的亮點多、特色新,就定其為先進典型的交流點。通過交流對前名者到年終進行表彰獎勵。
(三)抓好業務培訓與村委會主任簽訂工作目標責任書的落實,做到年初有計劃、年中有檢查、年末有考核,把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納入司法所年終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四)、抓司法所規范化建設考核:
2009年司法所規范化搬遷工作前部完成。內部管理上做好九個方面的完善工作:一是每個司法所統一設立六個辦公室:所長室、辦公室、會議室(含法律服務室)、值班室(接待室)、檔案室、調處室。二是門口統一掛牌子:即××縣司法局××司法所;三是統一使用四枚公章:××縣××司法所;××縣××鄉(鎮)人民調解委員;××縣××鄉(鎮)法律服務所;××縣××鄉(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四是調解室統一懸掛司法部監制的微章。五是統一建立規范化建設事項及每日輪流值班制度,并把值班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號碼做成牌子掛在大門的附近。六是各所統一為十三本臺帳。七是文件及相關材料每年都要分類裝訂成檔案資料保存。八是規范制作調解文書并由各司法所統一審核管理各村人民調解。九是按上級要求在司法所辦公樓懸掛司法行政微章。
三、法律服務工作情況:
立足為民服務的宗旨,做細做實基層法律服務文章。在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執業道德,紀律作風建設,法律法規和理論業務知識學習,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的基礎上,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重大工程建設、工業化發展、城市建設和企業改制以及群眾的所需所求,拓展延伸法律服務領域,開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2009年以來:擔任法律顧問98家,民事訴訟206件,非訴訟事務12件,調解民間糾紛212件,辦理見證83件,代書312份,解答法律咨詢4257人次。
四、接邊聯防聯調工作:
接邊聯防聯調工作總共排查213件,調處213件,其中跨州市之間21件(賠償6件、土地13件、生產經營1件、家庭1件),跨縣之間10件(財產賠償5件、婚姻2件、土地3件),本縣鄉與鄉之間41件(土地14件、賠償8件,期它19件),村與村之間141件(賠償14件、婚姻家庭糾紛16件、土地山林81件、其它30件。
五、存在的問題
(一)人民調解在通信、交通、辦公等費用上沒有經濟來源。
(二)調解室整體發展不平衡,建議把基層調解室規范化建設納入財政預算,有專門的建設經費,保證每個村都有獨立調解室,使人民調解工作能夠正常運轉。
(三)各級調解組織培訓工作勢在必行,沒有必要的??钆嘤柦涃M。
(四)基層司法所行政人員編制不足,缺乏辦公用費,司法所建設下差經費缺口大。
六、今后的主要工作計劃:
(一)抓創“四無”工作,把創“四無”防激化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重點。
(二)抓好調解人員的再次培訓,提高調解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整體素質。
(三)抓接邊地區矛盾糾紛聯防聯調。
(四)抓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始終貫徹“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抓預防重調處,排解清除各種社會不穩定和諧因素,維護社會穩定。
(五)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工作,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
(六)抓內部管理落實和痕跡管理。
(七)抓隊伍執業道德,紀律作風建設,法律法規和理論業務知識學習,在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的基礎上,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重大工程建設、工業化發展、城市建設和企業改制以及群眾的所需所求,拓展延伸法律服務領域,開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八)抓好對外宣傳工作。
(九)抓抓村級人民調解及司法所規范化建設。
(十)抓“以案定補”考核創新機制。
××縣司法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縣司法局二00九年基層工作
總結及下步工作計劃
一年以來,我們按照基層司法行政職能和各項目標責任制開展工作,抓基層、打基礎的工作思路,將工作的重心下移,在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現將工作匯報如下:
一、人民調解工作情況:
(一)、調解經費落實情況:
我縣人民調解工作相關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共計392400元。
(二)、創新考核機制:
對人民調解實行“一事一案、一卷六表”以案定補考核,一是簡易在2009年5元的基礎上增加到每件定補10元,二是對疑難糾紛每件定補50元,三是對熱點糾紛每件定補100元,四是對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200元,特別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300元。每個季度進行一次考核,并把考核經費直接兌現到調解人員手中,同時將人民調解委員會考核情況在全縣范圍進行通報。年終對優秀工作人員及先進集體進行表彰獎勵。
(三)調解隊伍組織建設情況:
遵循“好中選優、優中擇能”的原則,把品德好、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知識、熟悉當地情況和群眾公認的1582名優秀黨員和年輕干部推薦為人民調解員,建立健全了縣鄉村組人民調解組織,壯大了人民調解工作隊伍。目前,全縣8個鄉鎮109個村(居)民委員會791個村民小組均設立了鄉(鎮)、村、組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村民調解小組,并在縣焦化廠等企業建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做到“四有”,即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簽、有桌椅,保障了人民調解工作的有序開展。創新體制機制,千方百計解決工作激情、工作責任心和工作信心問題。在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集中統一排查、信息聯絡反饋、領導定期接待接訪、社會重大熱點難點問題聯合調處、已調矛盾糾紛回訪反饋和責任追究落實六個方面的人民調解工作長效機制的基礎上,把落實人民調解員報酬與調處解決矛盾糾紛有機結合起來,積極推行“以案定補”調處工作機制,調動了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推動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高效開展。社會矛盾糾紛通過人民調解得到妥善處置和化解,創造了××人民調解有史以來調解案件最多、調處成功率最高的歷史,最大限度保障和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人民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滿意度明顯提升,人民調解基本達到了為縣委政府分憂、為分流、為公安減壓、為法院減負、為群眾解愁的工作目的。
(四)規范操作程序,千方百計解決創新調解方法和提升調解水平的問題。首先強化業務培訓,提升工作能力。按照“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組織一批基層調解主任到上級進行專業培訓和輔導。同時,由司法局牽頭,以鄉(鎮)為單位,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等多種方式,分批組織調解人員對人民調解工作適用的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組織的受案范圍以及人民調解工作的原則、程序、技巧和調解格式文書制作等進行現場授課,面對面輔導講解,提高了基層調解人員的法律法規應用水平,為調處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打下堅實基礎。組織科室負責人及全體工作人員到局上進行培訓10期,受訓人員320人次。再次對村(居)調委會調解主任、調解委員采取集中到鄉(鎮)培訓的方式進行培訓21期;受訓人員885人次;對村(居)、調解小組采取以會代訓、調解培訓、司法所工作人員下鄉培訓;據不完全統計,受訓人員2100余人次。例2009年5月5日至5月10日,縣司法局、財政局、紀工委、司法所組成工作隊一行8人分別到各鄉鎮及村委會召開培訓會,共培訓9期,受訓人員150人次,在培訓中具體做好5方面的工作,一是認真組織村級調解員及全體司法干警學習各級關于矛盾糾紛排查相關文件,二是縣局分管領導從5個內容對調解員進行培訓并提出要求,三是縣第一紀工委徐書記就當前國內外經濟形勢等內容進行了深入淺出的講解。四是結合各村各寨的地方特點,編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二十四孝圖”、“普法四季歌”、“人民調解溫馨提示語”以及民間群眾自編自創的宣傳社會穩定和諧的戲曲小品印發給大家。在人民調解室顯眼的位置繪制鄰里和睦、家庭和諧、尊老愛幼、以和為貴等宣傳圖畫,在鄉(鎮)農村人口密集場所組建法制宣傳文藝隊,利用農閑、節慶和大型活動廣泛開展貼近農村、貼近生活、通俗易懂寓教于樂的法制文藝宣傳活動,使群眾在陶冶情操的同時,自覺接受法制宣傳教育。
五是播放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制作的《人民調解工作程序》。其次是明確各級職責,嚴格調解程序。始終遵循“矛盾不上交、責任不推卸”的原則,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特點,節約當事人經濟開支,立足一般糾紛基層一線解決,復雜疑難糾紛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重大熱點難點問題逐級上報聯合調處解決,做到一般糾紛不出村、復雜糾紛不出鄉、熱點難點問題不出縣。2009年以來縣鄉兩級司法行政部門、人民調解組織共排查調處各內矛盾糾紛6068件(其中婚姻家庭1155件,賠償860件,房屋宅基1115地件,鄰里1066件,生產經營446件,債務345件,其它947件,調處成功5933件,調解成功率97.7%)。防止民間糾紛引發刑事案件23件251人次,防止群眾性械斗37件1986人次,防止群眾上訪42件410人次,防止民間糾紛引發自殺42件42人次。在調解工作中,避免和挽回經濟損失133萬元。再次是規范文書格式,注重痕跡管理。本著對群眾負責、對歷史負責的工作原則,嚴格按照卷宗規范化、文書格式化的要求,全面收集人民調解工作中產生的各種材料,規范制作卷宗,建立臺帳,實行一案一卷管理。
(五)強化信息搜集,千方百計解決調解工作的針對性、及時性和有效性問題。各地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和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扎根基層、聯系群眾,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及時搜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實行領導聯掛鄉(鎮),鄉(鎮)領導和基層司法所、派出所等維穩單位聯村,隨時隨地發現新情況,掌握新動向,在一線遏制消除矛盾糾紛苗頭。各地對排查梳理出來的矛盾糾紛信息情報,按照及時準確、客觀真實的原則,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按月進行上報分析,做到矛盾糾紛情報信息來源準確及時,為預防和及時有效地化解各類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
(六)狠抓協調配合,千方百計解決協同作戰、增強合力、提高效率的問題。一是全力整合調解資源。司法、公安、法院、土地、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與各鄉(鎮)黨委、政府密切配合,開展了人民調解進法院、進公安、進土地、進林業、進企業活動,有效整合人民調解資源,多家互聯共通,按照矛盾糾紛的性質屬性,共同協作解決處理涉及山林、土地、資源爭執等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二是堅持縣級領導聯系調處矛盾糾紛。對于問題復雜、調解難度大或涉及部門多的矛盾糾紛,由縣級領導牽頭聯系,協調部門聯動調處,最大限度地做到了小矛盾不出村、大問題不出鄉,復雜疑難問題不出縣。三是認真抓好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配合。將人民調解協議履行與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有機結合,對于調解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事實清楚明了的調解協議,在立案前和時依法依理說法疏導,教育引導,講清說明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開導督促雙方自覺維護調解協議的嚴肅性。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有機結合,使許多民事案件通過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聯合互動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時處理。今年以來,通過訴前引導,31件矛盾糾紛以人民調解方式結案;121件糾紛以訴訟調解方式結案;79名當事人通過訴訟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四是開辟維權綠色通道。在縣殘聯、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工會等群團組織和各鄉(鎮)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對老年人贍養就醫、未成年人撫養就學、侵害殘疾人和農民工合法權益等矛盾糾紛進行法律援助。五是認真抓好法律咨詢服務和來信來訪答復辦理。在全縣8個鄉鎮司法所開通“148”法律服務咨詢電話,接受群眾的法律咨詢和答復辦理群眾的來信來訪。
(七)工作效果
一是調解組織的主觀能動性和工作積極性充分調動。二是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工作“埋單”的理念和要求。三是注入了維護社會穩定新的活力。四是推進了大調解工作格局的開展。五是人民群眾滿意度明顯提升。
二、司法所工作情況:
(一)對年初與司法所簽定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通過查痕跡、閱卷宗、看檔案、聽匯報、瞧試點等多種形式檢查考核,以文件的形式對發現的問題和存在的不足進行通報,按照領導聯系科室聯掛對口督促整改落實。
(二)開展司法所長業務培訓交流活動,一是開展“一事一案、一卷六表”的制作規范人民調解卷宗交流,把各鄉鎮制作的卷宗統一到局上相互進行交流,抓兩頭促中間,交流過程中,把比較規范的鄉鎮存留在中心調解室作交流。二是抓綜合亮點工作交流,誰的亮點多、特色新,就定其為先進典型的交流點。通過交流對前名者到年終進行表彰獎勵。
(三)抓好業務培訓與村委會主任簽訂工作目標責任書的落實,做到年初有計劃、年中有檢查、年末有考核,把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納入司法所年終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四)、抓司法所規范化建設考核:
2009年司法所規范化搬遷工作前部完成。內部管理上做好九個方面的完善工作:一是每個司法所統一設立六個辦公室:所長室、辦公室、會議室(含法律服務室)、值班室(接待室)、檔案室、調處室。二是門口統一掛牌子:即××縣司法局××司法所;三是統一使用四枚公章:××縣××司法所;××縣××鄉(鎮)人民調解委員;××縣××鄉(鎮)法律服務所;××縣××鄉(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四是調解室統一懸掛司法部監制的微章。五是統一建立規范化建設事項及每日輪流值班制度,并把值班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號碼做成牌子掛在大門的附近。六是各所統一為十三本臺帳。七是文件及相關材料每年都要分類裝訂成檔案資料保存。八是規范制作調解文書并由各司法所統一審核管理各村人民調解。九是按上級要求在司法所辦公樓懸掛司法行政微章。
三、法律服務工作情況:
立足為民服務的宗旨,做細做實基層法律服務文章。在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執業道德,紀律作風建設,法律法規和理論業務知識學習,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的基礎上,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重大工程建設、工業化發展、城市建設和企業改制以及群眾的所需所求,拓展延伸法律服務領域,開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2009年以來:擔任法律顧問98家,民事訴訟206件,非訴訟事務12件,調解民間糾紛212件,辦理見證83件,代書312份,解答法律咨詢4257人次。
四、接邊聯防聯調工作:
接邊聯防聯調工作總共排查213件,調處213件,其中跨州市之間21件(賠償6件、土地13件、生產經營1件、家庭1件),跨縣之間10件(財產賠償5件、婚姻2件、土地3件),本縣鄉與鄉之間41件(土地14件、賠償8件,期它19件),村與村之間141件(賠償14件、婚姻家庭糾紛16件、土地山林81件、其它30件。
五、存在的問題
(一)人民調解在通信、交通、辦公等費用上沒有經濟來源。
(二)調解室整體發展不平衡,建議把基層調解室規范化建設納入財政預算,有專門的建設經費,保證每個村都有獨立調解室,使人民調解工作能夠正常運轉。
(三)各級調解組織培訓工作勢在必行,沒有必要的專款培訓經費。
(四)基層司法所行政人員編制不足,缺乏辦公用費,司法所建設下差經費缺口大。
六、今后的主要工作計劃:
(一)抓創“四無”工作,把創“四無”防激化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重點。
(二)抓好調解人員的再次培訓,提高調解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整體素質。
(三)抓接邊地區矛盾糾紛聯防聯調。
(四)抓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始終貫徹“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抓預防重調處,排解清除各種社會不穩定和諧因素,維護社會穩定。
(五)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工作,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
(六)抓內部管理落實和痕跡管理。
(七)抓隊伍執業道德,紀律作風建設,法律法規和理論業務知識學習,在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的基礎上,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重大工程建設、工業化發展、城市建設和企業改制以及群眾的所需所求,拓展延伸法律服務領域,開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一)、調解經費落實情況:
我縣人民調解工作相關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共計392400元。
(二)、創新考核機制:
對人民調解實行“一事一案、一卷六表”以案定補考核,一是簡易在2009年5元的基礎上增加到每件定補10元,二是對疑難糾紛每件定補50元,三是對熱點糾紛每件定補100元,四是對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200元,特別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300元。每個季度進行一次考核,并把考核經費直接兌現到調解人員手中,同時將人民調解委員會考核情況在全縣范圍進行通報。年終對優秀工作人員及先進集體進行表彰獎勵。
(三)調解隊伍組織建設情況:
遵循“好中選優、優中擇能”的原則,把品德好、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知識、熟悉當地情況和群眾公認的1582名優秀黨員和年輕干部推薦為人民調解員,建立健全了縣鄉村組人民調解組織,壯大了人民調解工作隊伍。目前,全縣8個鄉鎮109個村(居)民委員會791個村民小組均設立了鄉(鎮)、村、組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村民調解小組,并在縣焦化廠等企業建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做到“四有”,即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簽、有桌椅,保障了人民調解工作的有序開展。創新體制機制,千方百計解決工作激情、工作責任心和工作信心問題。在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集中統一排查、信息聯絡反饋、領導定期接待接訪、社會重大熱點難點問題聯合調處、已調矛盾糾紛回訪反饋和責任追究落實六個方面的人民調解工作長效機制的基礎上,把落實人民調解員報酬與調處解決矛盾糾紛有機結合起來,積極推行“以案定補”調處工作機制,調動了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推動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高效開展。社會矛盾糾紛通過人民調解得到妥善處置和化解,創造了*人民調解有史以來調解案件最多、調處成功率最高的歷史,最大限度保障和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人民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滿意度明顯提升,人民調解基本達到了為縣委政府分憂、為分流、為公安減壓、為法院減負、為群眾解愁的工作目的。
(四)規范操作程序,千方百計解決創新調解方法和提升調解水平的問題。首先強化業務培訓,提升工作能力。按照“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組織一批基層調解主任到上級進行專業培訓和輔導。同時,由司法局牽頭,以鄉(鎮)為單位,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等多種方式,分批組織調解人員對人民調解工作適用的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組織的受案范圍以及人民調解工作的原則、程序、技巧和調解格式文書制作等進行現場授課,面對面輔導講解,提高了基層調解人員的法律法規應用水平,為調處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打下堅實基礎。組織科室負責人及全體工作人員到局上進行培訓10期,受訓人員320人次。再次對村(居)調委會調解主任、調解委員采取集中到鄉(鎮)培訓的方式進行培訓21期;受訓人員885人次;對村(居)、調解小組采取以會代訓、調解培訓、司法所工作人員下鄉培訓;據不完全統計,受訓人員2100余人次。例2009年5月5日至5月10日,縣司法局、財政局、紀工委、司法所組成工作隊一行8人分別到各鄉鎮及村委會召開培訓會,共培訓9期,受訓人員150人次,在培訓中具體做好5方面的工作,一是認真組織村級調解員及全體司法干警學習各級關于矛盾糾紛排查相關文件,二是縣局分管領導從5個內容對調解員進行培訓并提出要求,三是縣第一紀工委徐書記就當前國內外經濟形勢等內容進行了深入淺出的講解。四是結合各村各寨的地方特點,編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二十四孝圖”、“普法四季歌”、“人民調解溫馨提示語”以及民間群眾自編自創的宣傳社會穩定和諧的戲曲小品印發給大家。在人民調解室顯眼的位置繪制鄰里和睦、家庭和諧、尊老愛幼、以和為貴等宣傳圖畫,在鄉(鎮)農村人口密集場所組建法制宣傳文藝隊,利用農閑、節慶和大型活動廣泛開展貼近農村、貼近生活、通俗易懂寓教于樂的法制文藝宣傳活動,使群眾在陶冶情操的同時,自覺接受法制宣傳教育。
五是播放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制作的《人民調解工作程序》。其次是明確各級職責,嚴格調解程序。始終遵循“矛盾不上交、責任不推卸”的原則,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特點,節約當事人經濟開支,立足一般糾紛基層一線解決,復雜疑難糾紛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重大熱點難點問題逐級上報聯合調處解決,做到一般糾紛不出村、復雜糾紛不出鄉、熱點難點問題不出縣。2009年以來縣鄉兩級司法行政部門、人民調解組織共排查調處各內矛盾糾紛6*8件(其中婚姻家庭1155件,賠償860件,房屋宅基1115地件,鄰里1*6件,生產經營446件,債務345件,其它947件,調處成功5933件,調解成功率97.7%)。防止民間糾紛引發刑事案件23件251人次,防止群眾性械斗37件1986人次,防止群眾上訪42件410人次,防止民間糾紛引發自殺42件42人次。在調解工作中,避免和挽回經濟損失133萬元。再次是規范文書格式,注重痕跡管理。本著對群眾負責、對歷史負責的工作原則,嚴格按照卷宗規范化、文書格式化的要求,全面收集人民調解工作中產生的各種材料,規范制作卷宗,建立臺帳,實行一案一卷管理。
(五)強化信息搜集,千方百計解決調解工作的針對性、及時性和有效性問題。各地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和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扎根基層、聯系群眾,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及時搜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實行領導聯掛鄉(鎮),鄉(鎮)領導和基層司法所、派出所等維穩單位聯村,隨時隨地發現新情況,掌握新動向,在一線遏制消除矛盾糾紛苗頭。各地對排查梳理出來的矛盾糾紛信息情報,按照及時準確、客觀真實的原則,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按月進行上報分析,做到矛盾糾紛情報信息來源準確及時,為預防和及時有效地化解各類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
(六)狠抓協調配合,千方百計解決協同作戰、增強合力、提高效率的問題。一是全力整合調解資源。司法、公安、法院、土地、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與各鄉(鎮)黨委、政府密切配合,開展了人民調解進法院、進公安、進土地、進林業、進企業活動,有效整合人民調解資源,多家互聯共通,按照矛盾糾紛的性質屬性,共同協作解決處理涉及山林、土地、資源爭執等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二是堅持縣級領導聯系調處矛盾糾紛。對于問題復雜、調解難度大或涉及部門多的矛盾糾紛,由縣級領導牽頭聯系,協調部門聯動調處,最大限度地做到了小矛盾不出村、大問題不出鄉,復雜疑難問題不出縣。三是認真抓好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配合。將人民調解協議履行與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有機結合,對于調解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事實清楚明了的調解協議,在立案前和時依法依理說法疏導,教育引導,講清說明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開導督促雙方自覺維護調解協議的嚴肅性。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有機結合,使許多民事案件通過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聯合互動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時處理。今年以來,通過訴前引導,31件矛盾糾紛以人民調解方式結案;121件糾紛以訴訟調解方式結案;79名當事人通過訴訟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四是開辟維權綠色通道。在縣殘聯、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工會等群團組織和各鄉(鎮)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對老年人贍養就醫、未成年人撫養就學、侵害殘疾人和農民工合法權益等矛盾糾紛進行法律援助。五是認真抓好法律咨詢服務和來信來訪答復辦理。在全縣8個鄉鎮司法所開通“148”法律服務咨詢電話,接受群眾的法律咨詢和答復辦理群眾的來信來訪。
(七)工作效果
一是調解組織的主觀能動性和工作積極性充分調動。二是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工作“埋單”的理念和要求。三是注入了維護社會穩定新的活力。四是推進了大調解工作格局的開展。五是人民群眾滿意度明顯提升。
二、司法所工作情況:
(一)對年初與司法所簽定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通過查痕跡、閱卷宗、看檔案、聽匯報、瞧試點等多種形式檢查考核,以文件的形式對發現的問題和存在的不足進行通報,按照領導聯系科室聯掛對口督促整改落實。
(二)開展司法所長業務培訓交流活動,一是開展“一事一案、一卷六表”的制作規范人民調解卷宗交流,把各鄉鎮制作的卷宗統一到局上相互進行交流,抓兩頭促中間,交流過程中,把比較規范的鄉鎮存留在中心調解室作交流。二是抓綜合亮點工作交流,誰的亮點多、特色新,就定其為先進典型的交流點。通過交流對前名者到年終進行表彰獎勵。
(三)抓好業務培訓與村委會主任簽訂工作目標責任書的落實,做到年初有計劃、年中有檢查、年末有考核,把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納入司法所年終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四)、抓司法所規范化建設考核:
2009年司法所規范化搬遷工作前部完成。內部管理上做好九個方面的完善工作:一是每個司法所統一設立六個辦公室:所長室、辦公室、會議室(含法律服務室)、值班室(接待室)、檔案室、調處室。二是門口統一掛牌子:即*縣司法局*司法所;三是統一使用四枚公章:*縣*司法所;*縣*鄉(鎮)人民調解委員;*縣*鄉(鎮)法律服務所;*縣*鄉(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四是調解室統一懸掛司法部監制的微章。五是統一建立規范化建設事項及每日輪流值班制度,并把值班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號碼做成牌子掛在大門的附近。六是各所統一為十三本臺帳。七是文件及相關材料每年都要分類裝訂成檔案資料保存。八是規范制作調解文書并由各司法所統一審核管理各村人民調解。九是按上級要求在司法所辦公樓懸掛司法行政微章。
三、法律服務工作情況:
立足為民服務的宗旨,做細做實基層法律服務文章。在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執業道德,紀律作風建設,法律法規和理論業務知識學習,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的基礎上,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重大工程建設、工業化發展、城市建設和企業改制以及群眾的所需所求,拓展延伸法律服務領域,開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2009年以來:擔任法律顧問98家,民事訴訟2*件,非訴訟事務12件,調解民間糾紛212件,辦理見證83件,代書312份,解答法律咨詢4257人次。
四、接邊聯防聯調工作:
接邊聯防聯調工作總共排查213件,調處213件,其中跨州市之間21件(賠償6件、土地13件、生產經營1件、家庭1件),跨縣之間10件(財產賠償5件、婚姻2件、土地3件),本縣鄉與鄉之間41件(土地14件、賠償8件,期它19件),村與村之間141件(賠償14件、婚姻家庭糾紛16件、土地山林81件、其它30件。
五、存在的問題
(一)人民調解在通信、交通、辦公等費用上沒有經濟來源。
(二)調解室整體發展不平衡,建議把基層調解室規范化建設納入財政預算,有專門的建設經費,保證每個村都有獨立調解室,使人民調解工作能夠正常運轉。
(三)各級調解組織培訓工作勢在必行,沒有必要的??钆嘤柦涃M。
(四)基層司法所行政人員編制不足,缺乏辦公用費,司法所建設下差經費缺口大。
六、今后的主要工作計劃:
(一)抓創“四無”工作,把創“四無”防激化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重點。
(二)抓好調解人員的再次培訓,提高調解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整體素質。
(三)抓接邊地區矛盾糾紛聯防聯調。
(四)抓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始終貫徹“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抓預防重調處,排解清除各種社會不穩定和諧因素,維護社會穩定。
(五)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工作,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
(六)抓內部管理落實和痕跡管理。
(七)抓隊伍執業道德,紀律作風建設,法律法規和理論業務知識學習,在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的基礎上,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重大工程建設、工業化發展、城市建設和企業改制以及群眾的所需所求,拓展延伸法律服務領域,開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一)、調解經費落實情況:
我縣人民調解工作相關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共計392400元。
(二)、創新考核機制:
對人民調解實行“一事一案、一卷六表”以案定補考核,一是簡易在2009年5元的基礎上增加到每件定補10元,二是對疑難糾紛每件定補50元,三是對熱點糾紛每件定補100元,四是對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200元,特別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300元。每個季度進行一次考核,并把考核經費直接兌現到調解人員手中,同時將人民調解委員會考核情況在全縣范圍進行通報。年終對優秀工作人員及先進集體進行表彰獎勵。
(三)調解隊伍組織建設情況:
遵循“好中選優、優中擇能”的原則,把品德好、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知識、熟悉當地情況和群眾公認的1582名優秀黨員和年輕干部推薦為人民調解員,建立健全了縣鄉村組人民調解組織,壯大了人民調解工作隊伍。目前,全縣8個鄉鎮109個村(居)民委員會791個村民小組均設立了鄉(鎮)、村、組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村民調解小組,并在縣焦化廠等企業建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做到“四有”,即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簽、有桌椅,保障了人民調解工作的有序開展。創新體制機制,千方百計解決工作激情、工作責任心和工作信心問題。在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集中統一排查、信息聯絡反饋、領導定期接待接訪、社會重大熱點難點問題聯合調處、已調矛盾糾紛回訪反饋和責任追究落實六個方面的人民調解工作長效機制的基礎上,把落實人民調解員報酬與調處解決矛盾糾紛有機結合起來,積極推行“以案定補”調處工作機制,調動了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推動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高效開展。社會矛盾糾紛通過人民調解得到妥善處置和化解,創造了*人民調解有史以來調解案件最多、調處成功率最高的歷史,最大限度保障和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人民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滿意度明顯提升,人民調解基本達到了為縣委政府分憂、為分流、為公安減壓、為法院減負、為群眾解愁的工作目的。
(四)規范操作程序,千方百計解決創新調解方法和提升調解水平的問題。首先強化業務培訓,提升工作能力。按照“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組織一批基層調解主任到上級進行專業培訓和輔導。同時,由司法局牽頭,以鄉(鎮)為單位,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等多種方式,分批組織調解人員對人民調解工作適用的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組織的受案范圍以及人民調解工作的原則、程序、技巧和調解格式文書制作等進行現場授課,面對面輔導講解,提高了基層調解人員的法律法規應用水平,為調處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打下堅實基礎。組織科室負責人及全體工作人員到局上進行培訓10期,受訓人員320人次。再次對村(居)調委會調解主任、調解委員采取集中到鄉(鎮)培訓的方式進行培訓21期;受訓人員885人次;對村(居)、調解小組采取以會代訓、調解培訓、司法所工作人員下鄉培訓;據不完全統計,受訓人員2100余人次。例2009年5月5日至5月10日,縣司法局、財政局、紀工委、司法所組成工作隊一行8人分別到各鄉鎮及村委會召開培訓會,共培訓9期,受訓人員150人次,在培訓中具體做好5方面的工作,一是認真組織村級調解員及全體司法干警學習各級關于矛盾糾紛排查相關文件,二是縣局分管領導從5個內容對調解員進行培訓并提出要求,三是縣第一紀工委徐書記就當前國內外經濟形勢等內容進行了深入淺出的講解。四是結合各村各寨的地方特點,編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二十四孝圖”、“普法四季歌”、“人民調解溫馨提示語”以及民間群眾自編自創的宣傳社會穩定和諧的戲曲小品印發給大家。在人民調解室顯眼的位置繪制鄰里和睦、家庭和諧、尊老愛幼、以和為貴等宣傳圖畫,在鄉(鎮)農村人口密集場所組建法制宣傳文藝隊,利用農閑、節慶和大型活動廣泛開展貼近農村、貼近生活、通俗易懂寓教于樂的法制文藝宣傳活動,使群眾在陶冶情操的同時,自覺接受法制宣傳教育。
五是播放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制作的《人民調解工作程序》。其次是明確各級職責,嚴格調解程序。始終遵循“矛盾不上交、責任不推卸”的原則,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特點,節約當事人經濟開支,立足一般糾紛基層一線解決,復雜疑難糾紛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重大熱點難點問題逐級上報聯合調處解決,做到一般糾紛不出村、復雜糾紛不出鄉、熱點難點問題不出縣。2009年以來縣鄉兩級司法行政部門、人民調解組織共排查調處各內矛盾糾紛6*8件(其中婚姻家庭1155件,賠償860件,房屋宅基1115地件,鄰里1*6件,生產經營446件,債務345件,其它947件,調處成功5933件,調解成功率97.7%)。防止民間糾紛引發刑事案件23件251人次,防止群眾性械斗37件1986人次,防止群眾上訪42件410人次,防止民間糾紛引發自殺42件42人次。在調解工作中,避免和挽回經濟損失133萬元。再次是規范文書格式,注重痕跡管理。本著對群眾負責、對歷史負責的工作原則,嚴格按照卷宗規范化、文書格式化的要求,全面收集人民調解工作中產生的各種材料,規范制作卷宗,建立臺帳,實行一案一卷管理。
(五)強化信息搜集,千方百計解決調解工作的針對性、及時性和有效性問題。各地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和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扎根基層、聯系群眾,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及時搜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實行領導聯掛鄉(鎮),鄉(鎮)領導和基層司法所、派出所等維穩單位聯村,隨時隨地發現新情況,掌握新動向,在一線遏制消除矛盾糾紛苗頭。各地對排查梳理出來的矛盾糾紛信息情報,按照及時準確、客觀真實的原則,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按月進行上報分析,做到矛盾糾紛情報信息來源準確及時,為預防和及時有效地化解各類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
(六)狠抓協調配合,千方百計解決協同作戰、增強合力、提高效率的問題。一是全力整合調解資源。司法、公安、法院、土地、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與各鄉(鎮)黨委、政府密切配合,開展了人民調解進法院、進公安、進土地、進林業、進企業活動,有效整合人民調解資源,多家互聯共通,按照矛盾糾紛的性質屬性,共同協作解決處理涉及山林、土地、資源爭執等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二是堅持縣級領導聯系調處矛盾糾紛。對于問題復雜、調解難度大或涉及部門多的矛盾糾紛,由縣級領導牽頭聯系,協調部門聯動調處,最大限度地做到了小矛盾不出村、大問題不出鄉,復雜疑難問題不出縣。三是認真抓好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配合。將人民調解協議履行與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有機結合,對于調解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事實清楚明了的調解協議,在立案前和時依法依理說法疏導,教育引導,講清說明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開導督促雙方自覺維護調解協議的嚴肅性。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有機結合,使許多民事案件通過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聯合互動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時處理。今年以來,通過訴前引導,31件矛盾糾紛以人民調解方式結案;121件糾紛以訴訟調解方式結案;79名當事人通過訴訟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四是開辟維權綠色通道。在縣殘聯、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工會等群團組織和各鄉(鎮)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對老年人贍養就醫、未成年人撫養就學、侵害殘疾人和農民工合法權益等矛盾糾紛進行法律援助。五是認真抓好法律咨詢服務和來信來訪答復辦理。在全縣8個鄉鎮司法所開通“148”法律服務咨詢電話,接受群眾的法律咨詢和答復辦理群眾的來信來訪。
(七)工作效果
一是調解組織的主觀能動性和工作積極性充分調動。二是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工作“埋單”的理念和要求。三是注入了維護社會穩定新的活力。四是推進了大調解工作格局的開展。五是人民群眾滿意度明顯提升。
二、司法所工作情況:
(一)對年初與司法所簽定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通過查痕跡、閱卷宗、看檔案、聽匯報、瞧試點等多種形式檢查考核,以文件的形式對發現的問題和存在的不足進行通報,按照領導聯系科室聯掛對口督促整改落實。
(二)開展司法所長業務培訓交流活動,一是開展“一事一案、一卷六表”的制作規范人民調解卷宗交流,把各鄉鎮制作的卷宗統一到局上相互進行交流,抓兩頭促中間,交流過程中,把比較規范的鄉鎮存留在中心調解室作交流。二是抓綜合亮點工作交流,誰的亮點多、特色新,就定其為先進典型的交流點。通過交流對前名者到年終進行表彰獎勵。
(三)抓好業務培訓與村委會主任簽訂工作目標責任書的落實,做到年初有計劃、年中有檢查、年末有考核,把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納入司法所年終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四)、抓司法所規范化建設考核:
2009年司法所規范化搬遷工作前部完成。內部管理上做好九個方面的完善工作:一是每個司法所統一設立六個辦公室:所長室、辦公室、會議室(含法律服務室)、值班室(接待室)、檔案室、調處室。二是門口統一掛牌子:即*縣司法局*司法所;三是統一使用四枚公章:*縣*司法所;*縣*鄉(鎮)人民調解委員;*縣*鄉(鎮)法律服務所;*縣*鄉(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四是調解室統一懸掛司法部監制的微章。五是統一建立規范化建設事項及每日輪流值班制度,并把值班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號碼做成牌子掛在大門的附近。六是各所統一為十三本臺帳。七是文件及相關材料每年都要分類裝訂成檔案資料保存。八是規范制作調解文書并由各司法所統一審核管理各村人民調解。九是按上級要求在司法所辦公樓懸掛司法行政微章。
三、法律服務工作情況:
立足為民服務的宗旨,做細做實基層法律服務文章。在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執業道德,紀律作風建設,法律法規和理論業務知識學習,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的基礎上,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重大工程建設、工業化發展、城市建設和企業改制以及群眾的所需所求,拓展延伸法律服務領域,開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2009年以來:擔任法律顧問98家,民事訴訟2*件,非訴訟事務12件,調解民間糾紛212件,辦理見證83件,代書312份,解答法律咨詢4257人次。
四、接邊聯防聯調工作:
接邊聯防聯調工作總共排查213件,調處213件,其中跨州市之間21件(賠償6件、土地13件、生產經營1件、家庭1件),跨縣之間10件(財產賠償5件、婚姻2件、土地3件),本縣鄉與鄉之間41件(土地14件、賠償8件,期它19件),村與村之間141件(賠償14件、婚姻家庭糾紛16件、土地山林81件、其它30件。
五、存在的問題
(一)人民調解在通信、交通、辦公等費用上沒有經濟來源。
(二)調解室整體發展不平衡,建議把基層調解室規范化建設納入財政預算,有專門的建設經費,保證每個村都有獨立調解室,使人民調解工作能夠正常運轉。
(三)各級調解組織培訓工作勢在必行,沒有必要的??钆嘤柦涃M。
(四)基層司法所行政人員編制不足,缺乏辦公用費,司法所建設下差經費缺口大。
六、今后的主要工作計劃:
(一)抓創“四無”工作,把創“四無”防激化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重點。
(二)抓好調解人員的再次培訓,提高調解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整體素質。
(三)抓接邊地區矛盾糾紛聯防聯調。
(四)抓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始終貫徹“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抓預防重調處,排解清除各種社會不穩定和諧因素,維護社會穩定。
(五)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工作,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
(六)抓內部管理落實和痕跡管理。
(七)抓隊伍執業道德,紀律作風建設,法律法規和理論業務知識學習,在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的基礎上,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重大工程建設、工業化發展、城市建設和企業改制以及群眾的所需所求,拓展延伸法律服務領域,開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二、財務公開制度。堅持財務公開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并嚴格根據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司法廳《關于調整廣東省基層法律服務所收費標準的通知》(粵價『20__219號)精神收取法律服務費。
三、來訪登記制度,來訪登記制度是指對前來我中心辦事、咨詢和來訪的人民群眾提出的問題,有責任為服務對象及時解答并及時登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推搪或拒絕回答。對到我中心反映問題并提出意見的,都必須登記并虛心接受人民群眾的批評。
四、法律援助制度。對符合法律援助規定,并依法需要提供法律服務的,我中心都無償為服務對象提供法律援助。
五、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和原則。
(一)人民調解工作制度:1、依法調解制度。從受理調解申請,調查取證,主持調解,制定調解方案,制作調解書,到終結調解工作,調解人員必須依法進行。2、季度會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全街道人民調解工作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指示精神,研究布置工作;聽取各調委會工作匯報,檢查工作,交流經驗。3、登記歸檔制度。對每一起糾紛的調解,必須認真填寫調解登記表,并依檔案管理規定歸檔。4、糾紛排查制度。各調解工作人員必須每周一次對本轄區進行糾紛摸底排查并記錄在案,做到及時發現,及時調解,及時匯報。5、街道調委會指導制度。各調委會在街道調委會指導下工作,重大疑難、社會影響大的糾紛須報街道調委會,并由街道調委會調處。6、回訪制度。對于調解終結的案件,主調人員必須進行回訪,做到預防反復,監督履行。7、信息反饋制度。在街道建立信息員、基層調委會、司法所三級信息反饋網絡,做到信息搜集、傳遞制度化、責任化、規范化,確保信息及時、準確、快傳。8、學習培訓制度。每年組織一次脫產專業培訓,新法頒布即時培訓,重點法律隨時培訓,培訓形式包括集中學習、現場會、經驗交流會等。
(二)、人民調解工作原則:1、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公德進行調解;2、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3、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
第二條在羅湖區行政區域范圍的人民調解工作由羅湖區司法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指導和管理,同時接受羅湖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區法院)的指導。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各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司法所負責。
羅湖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各街道成立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負責指導和協調相關部門開展人民調解工作。
第三條人民調解工作應遵循自愿調解、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原則。
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區法院或申請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培訓、表彰、獎勵經費由區司法局在年度預算業務經費中列支;街道、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經費由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單位和組織解決。
第二章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
第五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組織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
(一)調解民間糾紛,防止民間糾紛激化;
(二)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預防民間糾紛發生;
(三)向社區居委會、所在單位、司法所、街道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第六條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采用下列形式成立:
(一)社區居委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二)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三)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四)根據需要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人員,應當向所在地街道司法所備案;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人員,應當同時向羅湖區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社區居委會、企事業單位和區域性、行業性組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可在住宅區、樓院、下屬單位等設立調解小組,聘任調解員。
第七條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街道、社區居委會及其他單位和組織,應當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創造下列條件:
(一)提供固定的辦公場所、調解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
(二)制作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標牌、印章、調解室徽標;
(三)適當解決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經費;
(四)將調解人員、調解范圍和原則、調解工作程序、工作紀律以及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等事項上墻公開;
(五)其他必要的條件。
第八條人民調解員是經過群眾選舉或者接受聘請,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領導下,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調解員,統稱為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調解員的條件:
(一)在本市生活、工作、居住的年滿18周歲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我國公民;
(二)未受過刑罰處罰、勞動教養處理和未被開除公職;
(三)身體健康、為人公正、品行良好、密切聯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識。
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婦女委員。
第九條人民調解員除由社區居委會成員或企事業單位有關負責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本居民區或企事業單位的群眾選舉產生,也可以由社區居委會或者企事業單位聘任。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的名單應向群眾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街道司法所聘任。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設立該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聘任。
第十條人民調解員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選或者聘任一次,可以連選連任或者續聘。
人民調解員不能履行職務、嚴重失職或違法亂紀的,由原選舉單位或者聘任單位撤換,并補選、補聘。對需要追究失職或違法亂紀責任的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處理建議后,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人民調解員應持證(人民調解員證)調解。人民調解員證由人民調解員填寫《羅湖區人民調解員證審核表》經所在街道司法所審核后報羅湖區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作。對不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街道司法所應建議所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撤換,并收回人民調解員證。
落選的、被撤換的、不能再履行調解職責的人民調解員所持的人民調解員證由所在人民調解委員會7日內收回,并由街道司法所在3日內交羅湖區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注銷。
第三章受理范圍
第十二條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婚姻、繼承、贍養、撫養、債權債務等各種糾紛。
第十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下列糾紛:
(一)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第四章管轄
第十四條民間糾紛由當事人所在地(所在單位)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
社區居委會或者企事業單位、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不能調解的疑難、復雜民間糾紛和跨地區、跨單位民間糾紛,由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由相關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調解。
第五章調解程序
第十五條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受理調解,并在《民間糾紛登記簿》上進行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做出解釋,并且告訴當事人依法到相關部門去要求解決,或主動與相關部門聯系、配合,幫助解決問題。
對民間糾紛,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主動調解,但當事人表示異議的除外。
第十六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按規定實行規范的調解程序,可以采取簡易形式,也可以采用人民調解室形式。
第十七條簡易形式指人民調解委員會可在民間糾紛發生當時,經糾紛當事人同意,就地調解結案。
第十八條人民調解室形式指調解主持人和其他人民調解員在專門設置的調解場所進行調解的一種形式。
第十九條專門設置的調解場所應有調解人員席、調解申請人坐席和被申請人坐席,還應當根據需要設置旁聽席等。
專門設置的調解場所可以設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辦公地點,也可以設在糾紛當事人同意的其他地點。
第二十條人民調解室調解的準備:
(一)選定調解主持人、其他人民調解員。
(二)調查核實糾紛情況。調解人員應當對調查的情況做出詳細的記錄,必要時可以請被調查人寫出書面材料。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或向被調查人宣讀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和記錄人員分別簽名。對證人的調查,應個別進行。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少于2人。
(三)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參加調解,被邀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人民調解室的調解實施。調解前,應向當事人送達《調解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調解主持人、其他人民調解員姓名、調解的時間、地點及要求調解人員回避的權利等其他相關的事項,也可以采用電話、口頭或其他簡便的形式告知。當事人對調解主持人、其他人民調解員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另行指定調解人員調解,或由當事人提名、雙方都同意的調解人員主持。
調解的主要步驟:
(一)告知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以及人民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
(二)雙方當事人陳述。對于個別當事人在陳述過程中無理糾纏、人身攻擊的,調解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
(三)進行調解。調解筆錄經當事人校閱或向當事人宣讀后,由當事人、參加人、調解員、記錄人(書記員)簽名。
(四)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時,應當密切注意糾紛激化的苗頭,防止糾紛激化。對矛盾糾紛可能激化但一時難于調解的糾紛,應當報告有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得;
(二)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三)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
(四)不得泄露當事人隱私;
(五)不得吃請受禮。
第二十三條在人民調解活動中,糾紛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調解;
(二)要求有關調解人員回避;
(三)表達真實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達成協議。
第二十四條在人民調解活動中,糾紛當事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如實陳述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二)遵守調解規則;
(三)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為;
(四)自覺履行人民調解協議。
第二十五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應當在一個月內調結。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申請人撤回調解申請或者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的,終止調解。當事人另行申請調解的,調解期限重新計算。
第六章人民調解協議書
第二十六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的糾紛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書面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書應按統一的文書格式制作,載明下列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糾紛簡要事實、爭議事項;
(三)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五)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調解人員簽名或蓋章,人民調解委員會加蓋印章。
人民調解協議書簽訂前的文本應交街道司法所審核,時間緊急的,可以電傳街道司法所或電話將有關內容告知街道司法所。人民調解協議書由糾紛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
羅湖區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街道司法所應當對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又反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應當做好當事人的說服教育工作,告知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其法律后果,督促其履行;
(二)如當事人提出協議內容不當,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現協議內容不當的,應當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經再次調解變更原協議內容;或者撤銷原協議,達成新的調解協議;
(三)對經督促仍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請求基層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處理,也可以就協議的履行、變更、撤銷、確認協議無效向人民法院。
第七章人民調解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建立健全以下各項制度:
(一)例會制度。每月召開一次調解會議,總結研究工作,學習有關政策、法律。
(二)糾紛排查制度。對民間糾紛和不安定因素,每月排查一次,每季度集中排查一次,對排查出的糾紛及時調解,對糾紛苗頭及時做好預防工作,防止形成糾紛。每半年組織一次民間矛盾糾紛專項治理活動。
(三)匯報制度。要如實填報和按時報送月度報表和有關情況,發生重大糾紛和激化事件,應采取緩解疏導措施,并立即向街道司法所報告。
(四)糾紛登記制度。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的情況,均應在《民間糾紛登記簿》登記。
(五)糾紛回訪制度。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適時進行回訪,制作《回訪記錄》存入調解案卷。在調解協議履行過程中,對那些容易反復和履行內容比較復雜的糾紛,應當及時跟進回訪,以鞏固調解成果。
(六)檔案管理制度。對受理和調解的民間糾紛及時進行一案一卷裝訂歸檔。年終應將《民間糾紛登記簿》、《來信來訪登記簿》、《排查預測糾紛登記簿》、《學習例會登記簿》、《調解人員花名冊》等有關資料,統一整理,存檔備查。
第八章人民調解工作的培訓、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羅湖區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街道司法所應當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隊伍整體的素質。
羅湖區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對街道、企事業、區域性、行業性調委會的調解人員的調解業務培訓不少于一次。街道司法所每年對社區調解人員的調解業務和法律知識培訓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條區法院可通過安排法官授課、聘任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及向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派出法官擔任人民調解指導員等方式,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指導。
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建設上,我縣自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以來,縣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把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始終作為鞏固和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的一項保障措施來抓,在縣鄉兩級分別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司法局和各基層司法所,負責社會矛盾糾紛的信息收集掌握,復雜疑難糾紛的排查調處和村組人民調解的指導工作,跟蹤回訪和反饋已調矛盾糾紛協議的履行情況,對存在的各種社會不穩定因素協調聯合做好預防控制工作。在村委會(社區)一級,一方面,把選任人民調解員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按照《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積極主動與鄉(鎮)黨委政府協調溝通,結合村級組織換屆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調整充實和壯大基層調解隊伍,任前廣泛聽取當地干部群眾意見,集思廣益,按照好中選優、優中擇能的原則把思想品德好、年輕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規,熟悉當地情況,群眾公認的優秀同志選拔到人民調解工作崗位,對不適宜做調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時更新,對缺漏人員及時補充,村級人民調解隊伍進一步優化壯大;另一方面,以鄉(鎮)黨委文件明確村級調解委員會班子和工作職責,按照村委會大小和人口數量,每個村委會(社區)設調解主任1人,委員3—9人,為便于工作協調和職能發揮,根據各村委會具體情況,實行村級調委會主任專任或村委會干部兼任相結合搭建村調委會班子;其三,對村民小組一級,由鄉級調解組織配合村委會(社區)根據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采取群眾推選和鄉村調委會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選配群眾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規知識和協調處理能力的同志擔任調解員,充分發揮他們在最基層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就地化解消除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處理在萌芽狀態。截止目前,在全縣8個鄉(鎮)、114個村(居)民委員會791個村民小組建有鄉(鎮)村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村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調解人員達2574人,其中鄉(鎮)村兩級有調解人員992人,村民調解小組有調解員1582人,同時在縣內接邊鄉(鎮)之間,跨區域鄰邊縣鄉之間建立了接邊地區社會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機制,與接邊瀘西、陸良、邱北、羅平等接邊縣鄉簽定了接邊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協議,縣內鄉鎮之間互簽了聯防聯調工作協議,人民調解隊伍的逐年發展壯大,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的不斷拓展延伸,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在基層一線通過調解組織的扎實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調解場所建設上,鄉(鎮)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設辦公室在司法所,與司法所合并辦公,設立有獨立的調解室,做到了調解制度、程序、紀律規范上墻,有必要的桌椅等辦公條件,調處的矛盾糾紛制作有文書卷宗,有臺帳檔案。在村民委員會和社區,遵循因地制宜、經濟使用的原則,設立有單獨的調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簽、有桌椅、有臺帳表冊,按照卷宗規范化、文書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傳登記表、簡易糾紛調處登記表、疑難糾紛登記表,卷宗檔案實行一案一卷,統一格式,相關材料完整,手續完備,同時制定下發了下訪調查、信息報告、回訪反饋和工作紀律等規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對工作開展情況和制度落實情況進行一次督促檢查,跟蹤問效,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幫助指導和督促整改,村級調解室工作統一規范,各項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在人民調解隊伍能力建設上。一是把調解人員培訓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以鄉(鎮)為單位,就近組織,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現場調解培訓、下鄉培訓等多種方式,邀請上級領導、相關部門資深人員,專門抽調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培訓授課小組,對人民調解工作經常適用的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組織的受案范圍以及人民調解的原則、程序、技巧和調解格式文書制作、剖析點評典型案例進行現場授課,面對面輔導講解,基層調解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熟知掌握和應用水平明顯提高,為調處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打下了堅實基礎;二是分批次有針對性地組織鄉(鎮)村調解主任參加上級培訓、到鄰縣鄰邊和縣內鄉(鎮)之間學習交流取經,吸納借鑒他人經驗典型為己用,提高調解人員在處理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實踐本領,近年來,我縣在認真組織參加系統組織集中統一培訓學習的基礎上,加強與鄰縣鄰邊的相互交流和觀摩學習,在縣內分批次組織調解主任進行現場學習交流,達到了取長補短、相互借鑒的效果;三是加強對基層調解人員經常性業務指導和幫助,經常性開展業務大練兵活動,實行司法所人員連片包村的辦法抓好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適時對基層調解人員的業務進行指導和幫助,達到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豐富基層調解人員的實戰經驗,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通過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調解員的培訓,培養鍛煉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調解、會做群眾工作的調解員。
二、預防宣傳為先,抓信息掌握和糾紛防控工作。
在調處機制建設當中,重點圍繞“調”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個方面的工作機制。矛盾糾紛統一排查機制,以鄉(鎮)為單位,在抓好矛盾糾紛經常性調處化解的同時,堅持季度集中對社會矛盾糾紛統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體情況的排查方案,統一時間共同組織實施,切實做到認真細致,不留死角;接邊地區以傳真、電話、信函和人員往來保持經常性溝通與聯系,做到發現矛盾糾紛苗頭,及早做好預防消除工作,從源頭上遏制矛盾糾紛激化引發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聯絡和反饋機制,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人緣、地緣優勢,及時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經常性分析矛盾糾紛發生的規律、特點及其解決的辦法措施,從抓早、抓小、抓苗頭著手解決問題,消除隱患。領導接待機制,把每月的25日定為局長、所長接待日,對群眾的來信來訪進行解答、回復、分流和督辦。疑難復雜糾紛聯合調處機制,在矛盾糾紛調處中,注重通過部門聯動協作進行有效資源整合,提高調解的有效性,對復雜疑難糾紛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調處的,及時向縣委、政府分管領導和政法委報告,明確牽頭部門,指定責任單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聯動,開展聯合調處,確保真正解決問題。已調矛盾糾紛回訪反饋機制,對已經處理和解決的矛盾糾紛,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定人聯系,不定時到其家中進行回訪,做到經常性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雙方當事人思想動態和心里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上防止矛盾糾紛出現反復。責任追究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明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分管聯系鄉(鎮)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基層司法所長為直接責任人,各地發生的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妥善調處或因工作不到位導致矛盾糾紛激化的,視其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引發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械斗和聚眾上訪的,當年目標責任制考核實行一票否決,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不得參加評先評優。
在抓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堅持宣傳與預防、宣傳與教育、宣傳與普法相結合,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以預防為重點開展工作。一是采取散發資料、廣播標語、開展法制講座、設立法律咨詢點、進村入戶講法等多種形式開展全民法制宣傳教育,增強群眾法制觀念和自覺學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識,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從根本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二是堅持調解與法制宣傳教育相結合,在對已發生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處時,組織當地群眾現場旁聽,講事實、辯法理,調處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導當事人和廣大民眾自覺學法守法,通過合理合法的正規渠道反映利益訴求,把調解的過程變為群眾學法的過程。三是在基層人民調解室醒目位置設立溫馨提示,教育引導群眾在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的同時,本著遵從法律、尊重事實、互謙互讓、以和為貴的原則,力求通過調解文化搭建雙方心靈溝通平臺,化解矛盾,并通過溫馨提示營造良好調解氛圍,使當事人雙方在一個良好的環境中解決處理問題。
在抓基層一線情報信息工作中,結合實際,制定下發*縣社會矛盾糾紛信息情報上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和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定人連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糾紛發生規律及其特點,注意隨時發現新情況,掌握新動向,在基層一線遏制消除矛盾糾紛苗頭。各地對排查梳理出來的矛盾糾紛信息情報,按照及時準確、客觀真實的原則,相應的預防控制對策,按月進行上報分析,特殊情況及時上報,做到矛盾糾紛情報信息來源準確及時,為預見、預防和化解消除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
三、創新激勵機制,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
在落實人民調解日常工作經費、培訓經費財政承擔的基礎上,20*年司法局按照上級相關文件精神,為充分調動基層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發揮基層一線調解維穩功能,創新基層人民調解員報酬激勵機制,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與管理基層人民調解員有機結合起來,及時向縣委政府匯報,與財政部門協調溝通,并與財政聯合行文出臺了《*縣人民調解組織調處矛盾糾紛以案定補實施意見》,按照“誰調解、補償誰”的原則,對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調處解決的矛盾糾紛實行以案定補,標準為簡易糾紛每件定補5元,疑難復雜糾紛每件定補50元,熱點糾紛每件定補100元,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200元,特別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300元的標準進行以案定補,把調解案件與落實報酬按調解案件難易程度以“計件”補助方式統一規范固定下來,以案定補的落實兌現按季度由縣局抽人到各鄉(鎮)通過抽查、回訪、閱卷宗等方式進行考核兌現。“以案定補”的落實兌現,避免了調解員在工作中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的“大鍋飯”現象,以發放“計件”工資的形式從根本上解決了基層調解員的報酬問題,進一步激活了人民調解工作,一是糾紛調處數量、質量有大幅度上升,20*年與20*年相比糾紛調處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記,事事有卷宗,痕跡管理走向規范。二是人民調解員積極性得到調動,化解糾紛能力顯著提高。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以來,遵循“誰調解、補貼誰”的原則,打破大鍋飯思想,調解員在經濟上有了一定補助,工作得到社會肯定認可,調解員主動介入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明顯增強,“以案定補”實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現象變為自覺行動,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的機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糾紛抓早、抓小、抓苗頭得以落實,基本做到案結人和,用較少的經費投入化解處理了大量的矛盾糾紛,成效顯著。三是調解網絡得到有效帶動。按照構建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縣一級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委員會,組建了*縣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在縣直相關部門建立了行政調解工作室,在鄉(鎮)健全完善村級調委會及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橫縱結合的調解網絡,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延伸。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的有效運作,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工作“埋單”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層調解組織活力,使人民調解工作方便及時快捷、操作成本較低、親和力較強、兼之調解組織體系完善、調解隊伍龐大的優勢得到充分體現,人民調解工作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職能作用得到了充分發揮。
四、堅持公正原則,狠抓社會矛盾糾紛調處。
一是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主動向黨委政府請示報告人民調解方面的工作情況,用工作的成效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二是注重發揮基層調解人員扎根基層、聯系群眾、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時刻關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糾紛發生動向和接邊矛盾糾紛可疑跡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三是加強與公安、法院、土地、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和接邊地區的聯絡溝通,整合人民調解資源,按照矛盾糾紛的性質屬性,明確責任主體,多家互聯互通,共同協作解決因山林、土地、葬墳、資源爭執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四是堅持領導聯系、科室聯掛基層司法所調處矛盾糾紛和司法所工作人員聯系村委會調處矛盾糾紛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復雜疑難糾紛縣鄉兩級共同協作解決;五是注重加強與毗鄰瀘西、陸良、羅平、邱北等接邊地區的溝通協作與聯系,以電話、傳真、信函、人員往來等多種形式互聯互通社會穩定動態和矛盾糾紛情報信息,對接邊地區矛盾糾紛做到早預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開辟老、弱、病、殘、貧維權綠色通道,對老年人贍養就醫、未成年人撫養就學、侵害殘疾人和農民工合法權益等矛盾糾紛進行法律援助,發現苗頭、及時介入,說理講法,預防疏導,積極化解矛盾糾紛,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七是認真做好“148”電話咨詢解答和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做到“148”專線經常保持暢通,有專人值班解答,對來信來訪人員熱情接待,當事人反映的問題能答則答、能辦則辦、急事特事及時向領導報告,屬于其他部門辦理的告知辦理渠道和途徑,需要提供上門服務的及時向領導匯報提供上門服務。20*年以來,全縣各級調解組織受理調處各類矛盾糾紛9892件,調處成功9635件,調處成功率達97.4%,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96件109人次,防止民間糾紛激化轉化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勸解民間糾紛引發群眾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勸解民間糾紛引起群體性上訪89件3237人次?;具_到了為黨委政府分憂、為分流、為公安排壓、為法院減負、為群眾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調解的主渠道作用顯著發揮。
在狠抓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同時,加強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配合。為督促落實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縣各級調解組織對已調矛盾糾紛實行回訪反饋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時對已調矛盾糾紛進行回訪落實,做到一般糾紛適時回訪、重點糾紛定期回訪,隨時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思想狀況、心理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和苗頭上抓死已調矛盾糾紛再次出現反復。同時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實現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機銜接配合,創新調解工作機制,積極主動與人民法院溝通協調,建立人民調解協議履行和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機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案件過程中,邀請基層調解人員參加,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嚴格審查把關,對于調解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事實清楚明了的調解協議,在立案前和時依法依理說服疏導,教育引導,講清說明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開導督促雙方各自履行協議,自覺維護調解協議的嚴肅性,對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存在瑕疵、調解程序不合法不規范的依法進行庭前調解,盡最大限度在調解階段達成協議解決問題。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經基層調解組織調處的民事案件時,開展人民調解進駐法庭聯合辦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調解組織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調解和法庭訴訟調解工作中參與調解,在時或立案前通過人民調解程序化解矛盾糾紛,盡量減少當事人在情感、經濟等方面帶來的負擔,在村(社區)一級,通過基層“三室一庭”建設,優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調解資源,流動法庭與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聯合辦案,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有機結合,做到警力下移、機制聯動、現場辦公、聯合調處,許多民事案件通過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聯合互動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時處理,調解協議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較好維護,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得到良好融合,聯合互動功能得到較好發揮。
1.健全調解組織網絡。新春伊始,街道司法所積極著手抓人民調解組織網絡的建設,要求街道村兩級組織嚴格按人民調解條例的規定調整規范人民調解組織,特別強調要在大的自然村建立調解小組,調解組織要符合法定人數。截止目前,街道共設立村級調委會組織22個,社區調委會組織5個,選拔調解員27人,為開創街道人民調解新局面打下堅實基礎。
2.開展調解員培訓工作。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充分發揮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作用,全面提高轄區內街道、村居、社區干部的法律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掌握人民調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規和工作技巧,確保街道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化解,創造穩定和諧社會環境。3月份,街道司法所舉辦了人民調解業務知識培訓班,全街道40多名村(居)、社區調委會主任、調解員和各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專職調解員參加了培訓。通過培訓提高了人民調解員的調解技能和法律知識水平。
3.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深入開展市兩會、省第十次黨代會期間、十期間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共排查出矛盾糾紛30余起,其中司法所參與調解18起,當場化解5起,成卷25卷。
二、社區矯正工作
1.完善社區矯正對象管理機制。街道司法所根據區局社區矯正辦公室制定的社區矯正制度匯編并結合自身實際,制定街道社區矯正對象管理規定,對街道轄區內的矯正對象實行動態性、規范性管理。街道司法所與22個行政村、5個社區簽訂社區矯正管理責任書,有效地推進社區矯正工作全面深入開展。
2.嚴格社區矯正對象的管理。截止今年11月,街道司法所共接收社區矯正人員40名,其中假釋5人,緩刑35人,城鎮戶口11人,農村戶口29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3人,初中文化程度以下17人,涉油盜竊犯罪29人,交通肇事5人,故意傷害2人,非法拘禁2人,其他犯罪2人。1-11月份,司法所組織社區矯正人員集中學習4次,集中勞動2次,矯正人員談話106人次,走訪社區矯正人員23人次。
3.創新社區矯正工作模式。司法所針對本轄區的每名社區矯正對象不同情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變被動為主動,用真情感化矯正人員。社區矯正對象蔣某,女,40多歲,文盲,外來人口,丈夫早亡,孩子在外打工。一開始面對矯正工作,有抵觸情緒,電話報到、思想匯報不及時,雖批評教育,效果不大。車禍后,我們主動到其家中,進行上門工作,了解其具體情況,并為之介紹法律援助。使其感動不已,現在已成為矯正積極分子。
4.克服困難,開展非監禁性判前調查。1-11月份,街道司法所受監獄委托針對轄區居民某、某等11人犯罪情況,對其開展非監禁刑判前調查。非監禁刑罰判前調查與評估是司法矯正體系中的社會福利部分。街道司法所開展的非監禁刑判前調查是區司法局建立與完善社區矯正制度的全新工作模式,為犯罪分子更好地認罪服法、改過自新提供條件,為社會更穩定和諧奠定基礎。
三、基層法制宣傳工作
1.響應號召,積極普法。根據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要求,街道司法所聯合綜治辦、團委、婦聯等部門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舉辦集市廣場法律咨詢活動等多種方式進行普法。
2.充分利用“三八”婦女節、“3.15”等特殊時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通過印發《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等宣傳材料、開展新婚姻法法律咨詢等方式廣大深入宣傳多項法律法規。1-11月份,街道司法所共發放宣傳資料500多份,現場解答法律問題40多個,通過以點帶面,有效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知識和守法意識。
四、做好刑釋解教人員身份核實工作
1、全力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信息核對工作,針對不同人員采取不同方式。對其身份信息、戶口歸屬予以核實。迄今為止,辦事處司法所共核實刑釋解教人員信息88人。
2、完善刑釋解教人員檔案材料。積極聯系轄區派出所,共清查街道刑釋解教人員12人,現正在按照一人一檔的要求,完善資料。但在實際工作中面臨走訪、找人等諸多困難。
五、來電來訪工作
街道司法所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強化服務,積極履職,努力做深做好法律咨詢工作。我所共接待來電、來訪23人次,其中解答來電咨詢12人次,接待來訪者11人次,切實維護了弱勢群體合法權益,及時化解了矛盾糾紛,有效促進了街道的和諧穩定。
六、法律援助工作
強勢開展幫扶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已成為街道亮點工作,是街道司法行政工作的硬質品牌,真正做到有援必援,應援盡援。今年我所已承辦的43件法律援助案件,得到了當事人的一致好評并取得良好的社會反響。
2013年工作計劃:
一是加強業務學習、培訓,完善自身隊伍建設。
1.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工作人員專業素質教育。結合工作性質,有針對性、有計劃性的進行各種業務學習。
2.結合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特點,對于安置幫教工作人員、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加強對他們的教育培訓,理論聯系實際,因地制宜的開展培訓工作,提高司法隊伍的整體素質。
二是把握工作重點,全面推進司法工作開展。
一、司法所建設
高標準、高質量、高起點建好司法所是工作重點之一,今年是司法所收編的第一年。司法所現有編制2人。
制定了下列規章制度:1司法所工作職責。2司法所應遵守的原則和工作要求。3司法所工作制度。4兩勞安置幫教管理規定。5例會制度。6司法所長的工作職責。7檔案管理工作制度。8人民調解工作管理辦法。為了逐步實現司法所的規范化管理。
起到提高司法所的知名度,上述規章制度均已懸掛上墻。宣傳了司法所的工作職能,樹立司法所形象的重要作用。
二、人民調解工作
鄉司法所建立健全了包含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11個調委會,半年來。人員進行調整充實。經調整后,1個鄉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成員10人,10個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成員30人。4月20日,利用鄉政府工作會議之機,召集組織了全鄉10個基層調委會共30名調解成員集中進行了業務培訓,通過培訓,使我鄉人民調解員提升了自身素質,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充分發揮了人民調解組織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鄉人民調解委員會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鞏固去年的成績后,多次深入各村、組排查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6件,其中:土地糾紛3件,調成3件;婚姻糾紛6件,調成6件;鄰里糾紛4件,調成4件;其他糾紛3件,調成3件,調處成功率100%
三、兩勞安置幫教工作
制度是規范。組織健全的基礎上,抓好兩勞安置幫教工作組織是保證。建立了兩勞安置幫教工作管理規定并懸掛上墻。管理本文來自轉載請保留此標記。規定的主要內容有:1兩勞安置幫教工作管理規定(2銜接制度(3重點幫教制度(4例會制度(5匯報制度(6檔案制度。
維護社會治安,兩勞安置幫教工作是維護地區穩定。防止釋放人員重新犯罪,給社會重新造成危害的重要日常工作。目前全鄉范圍內共有刑釋解教人員8名,其中:鳳鳴村3名,李維村2名,前劉村2名,鹽鍋村1名。各村幫教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對每一個幫教對象成立了幫教小組,做他思想工作,想盡一切辦法幫他解決這樣那樣的困難,經過各個幫教小組耐心細致的工作,很好的完成了幫教工作任務,為維護我鄉的穩定和創建“平安鄉”做出了重大貢獻。目前,鄉8名安置幫教對象(含新回歸1名)均已得到妥善安置,無重新犯罪跡象,今年我鄉共解除了3名安置幫教人員。
四、普法和法宣工作
主動協調鄉政府各職能部門,普法和法宣工作是司法所日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經常性和階段性普法和法宣工作是責任。
宣傳的法律有: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土地法》婚姻法》交通法規》等。宣傳的主要形式有:張貼法宣標語、出動宣傳廣播車、懸掛橫幅、下發法宣材料、制作法宣板報等。據不完全統計,今年我配合計生辦、民政辦、綜治辦、土地建設辦宣傳各項法律四次。接受宣傳的人數在5000人以上。
對在校學生進行了以預防青少年犯罪為主題的法制宣講活動3次,上半年。受教育師生達600余人次,收到很好的效果。
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是一件經常性的日常工作。使全體干部和廣大群眾知法、懂法、守法和利用法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能力。
五、工作中存在問題
一、司法所建設
今年是司法所收編的第一年,高標準、高質量、高起點建好司法所是我們的工作重點之一,司法所現有編制2人。
為了逐步實現司法所的規范化管理,我們制定了下列規章制度:1、司法所工作職責。2、司法所應遵守的原則和工作要求。3、司法所工作制度。4、兩勞安置幫教管理規定。5、例會制度。6、司法所長的工作職責。7、檔案管理工作制度。8、人民調解工作管理辦法。
上述規章制度均已懸掛上墻,起到了提高司法所的知名度,宣傳了司法所的工作職能,樹立司法所形象的重要作用。
二、人民調解工作
半年來,鄉司法所建立健全了包含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11個調委會,人員進行調整充實。經調整后,1個鄉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成員10人,10個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成員30人。在4月20日,我們利用鄉政府工作會議之機,召集組織了全鄉10個基層調委會共30名調解成員集中進行了業務培訓,通過培訓,使我鄉人民調解員提升了自身素質,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充分發揮了人民調解組織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半年來,我鄉人民調解委員會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在鞏固去年的成績后,多次深入各村、組排查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6件,其中:土地糾紛3件,調成3件;婚姻糾紛6件,調成6件;鄰里糾紛4件,調成4件;其他糾紛3件,調成3件,調處成功率100%。
三、兩勞安置幫教工作
抓好兩勞安置幫教工作組織是保證,制度是規范。在組織健全的基礎上,我們建立了兩勞安置幫教工作管理規定并懸掛上墻。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有:(1)兩勞安置幫教工作管理規定(2)銜接制度(3)重點幫教制度(4)例會制度(5)匯報制度(6)檔案制度。
兩勞安置幫教工作是維護地區穩定,維護社會治安,防止釋放人員重新犯罪,給社會重新造成危害的重要日常工作。目前全鄉范圍內共有刑釋解教人員8名,其中:鳳鳴村3名,李維村2名,前劉村2名,鹽鍋村1名。在各村幫教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對每一個幫教對象成立了幫教小組,做他們的思想工作,想盡一切辦法幫他們解決這樣那樣的困難,經過各個幫教小組耐心細致的工作,很好的完成了幫教工作任務,為維護我鄉的穩定和創建“平安鄉”做出了重大貢獻。目前,我鄉8名安置幫教對象(含新回歸1名)均已得到妥善安置,無重新犯罪跡象,今年我鄉共解除了3名安置幫教人員。
四、普法和法宣工作
普法和法宣工作是司法所日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主動協調鄉政府各職能部門,做好經常性和階段性普法和法宣工作是我們的責任。
今年我們配合計生辦、民政辦、綜治辦、土地建設辦宣傳各項法律四次,宣傳的法律有:《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土地法》、《婚姻法》、《交通法規》等。宣傳的主要形式有:張貼法宣標語、出動宣傳廣播車、懸掛橫幅、下發法宣材料、制作法宣板報等。據不完全統計,接受宣傳的人數在5000人以上。
上半年,我們對在校學生進行了以預防青少年犯罪為主題的法制宣講活動3次,受教育師生達600余人次,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是一件經常性的日常工作,通過法制宣傳教育,使全體干部和廣大群眾知法、懂法、守法和利用法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能力。
五、工作中存在問題
一是思想仍比較保守。造成司法所工作開展與我市先進鄉鎮司法所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仍待進一步解放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