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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論述在分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重要性的基礎上,從總體思路上勾畫出了下一步國有資產管理新體制。這一體制從五個方面規定了國有資產管理的新架構:
一是明確了國有資產管理主體及其地位,即分別確立中央與地方兩級政府代表國家管理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
二是確定了不同層次出資人的出資范圍;
三是要求中央與省市兩級地方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四是對國有資產管理與經營要實行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五是要繼續探索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
這一架構從根本上將國有資產管理與經營職能相分離,即政府只負責國有資產的管理,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的經營與保值增值職責則由有關國有資產經營機構來承擔。對于國有資產經營的體制和方式則要求作進一步探索。
按照這一精神,有關學者進一步提出了將國有資產經營與使用職能相分離或區別的思路,即將現行國有企業的實業經營職能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職能加以分離,將后者即資產經營職能分離出來交由專門的國有資產經營機構承擔,而將前者即實業經營職能繼續留給原企業。這一設想與前幾年有關學者和國有資產法起草思路相一致。根據上述思路,新的國有資產管理經營體制即為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資產經營公司——生產經營企業“三個層次”的機構共同構成。
新體制構架中各類機構性質與地位
在上述體制架構中,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是政府部門,它是政府中專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在過去的體制下,由于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主體,政府各有關部門都是國有資產某一方面的代表,其職責是以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經營,為社會創造財富。這些部門都負責對國有資產進行保值增值的責任。在新體制下,由于實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一方面政府作為國家管理機器,應服務與監管全社會的經濟和社會活動。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設立統一的管資產、管人、管事相結合的機構,原各政府部門不再管理經營國有資產,對整個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也不再承擔責任。此后,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將集中于一個專門的部門來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即是適應這一要求而設立的政府職能部門。
按照這種思路,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總體職能是負責國有資產的管理,實現保值增值。具體職責應包括統一制定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確定國有資產經營方針,代表國資機構與政府其他部門發生關系,分級持有國有資產,并作為出資人代表,根據資產管理需要設立或選擇利用社會經營機構負責經營國有資產,代表出資人與資產經營機構發生關系并監督考核其經營活動。
在新體制架構中,國有資產經營機構是依法設立或根據合同授權負責國有資產經營的經營機構,是專門負責國有資產經營,實現保值增值的企業組織,它們的職責是以國有資產進行投資經營活動,使其保值增值。例如,它從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處拿到100億元資本,這種資本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資產或者股權。資產經營機構利用上述資產去進行投資,管理活動,并要對這種活動效果承擔責任。這樣一來,它就成為實實在在的經營機構,一個國有資產經營企業,盡管它經營的是國有資產,由于實行企業經營,實行市場競爭,要核算投入產出比,并獲取盈利,故它不再具有政府的地位,不能享有政府部門的相關權利。在與其他國有企業的關系中,他們是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這種代表身份是從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授權時一并受取的。這樣的機構包括目前的控股公司、有關專業部門改制形成的管理公司,以及專門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家投資公司等。
在新體制采購中的第三類機構是一般國有資產使用或受資企業。這類企業在新體制架構中屬于普通經營企業,他們根據合同使用國有資產或者接受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的投資,利用這種資產或投資進行生產經營營利活動,以其實現利潤回報投資者,企業經營效益好,可以向投資者返回較多的收益,效益不好可能使使用的資產或投資產生虧損。從目前來看,這類企業還帶有一定的國有性質,隨著新體制的確立和完善,他們即應完全走向市場。他們與國家之間的直接關系應逐步徹底割裂,完全根據市場要求進行經營和盈利活動。
不同國資機構之間的關系
按照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架構,三種機構之間的關系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與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之間是政府與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的關系,具體體現為國有資產授權與被授權關系。
由于國資委是從總量上管理和持有國有資產,他們不宜具體負責國有資產的直接經營。對于國有資產的經營職責應通過國有資產經營機構來具體負責。國有資產經營機構本身就是實實在在的實體經營機構,故要具體負責國有資產的實際經營。他們從國資委處將經營資產受托下來,進行經營并要對其保值增值承擔責任。為了強化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的責任,對于他們的授權經營要賦予明確的責任,并實行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例如在正常經營環境下,對其承擔經營的資產每增長一定比例給予何種獎勵,造成一定損失給予何種處分,都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的規定。國資委還應依據授權合同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督、考核和獎懲。
第二,資產經營公司和生產經營企業之間應是投資和被投資或者是國有資產使用權的出讓和受讓人關系。
這種關系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1)資本經營關系,資產經營公司根據保值增值要求向生產經營企業投資,獲取企業股權,依據股權參與管理,行使權利,包括對企業經營方針提出意見,參與企業負責人的決定,參與企業收益分紅等,當企業快速擴張或經營不善時,及時進行追加投資或將其持有的股權部分或全部賣出。在此關系中,資產經營機構對國家投資擁有股份的企業不再有“行政隸屬關系”,它只是以股權的方式“履行出資人職責”。按照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陳清泰同志提出的意見,他們只能依照公司法以股東的方式行使權利,不能既是“老板”,又當“婆婆”。即便是大股東,也沒有超越公司法干預企業的權利。
(2)對于尚未改制的企業,是國資使用權出讓與受讓關系。資產經營機構代表國有資產所有者將資產交給企業使用,履行出資人相關權利義務,包括選拔企業經營者并對企業及經營者的經營資產效益進行考核和獎懲,同時積極推行這類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逐漸將其轉變為股份制企業,而使兩者關系向第一種關系轉化。
(3)對于國有獨資公司,這應是一種特殊的國有資產經營機構,對于這類機構要通過適當方式將其國資經營職能和實業經營職能相分離,否則就難以從根本上解決目前存在的責權不一致問題。
新體制運行的前提條件
上述體制架構是根據我國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現狀和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提出來的。實行這一架構,需要對現行格局和利益關系作出較大調整。為此建立這種新的體制架構既要循序漸進,也需要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要使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和國資所有者職能相分離,即實行政資分開。這一分開要求在設立國資委的同時,將現行政府部門中國資管理職能與社會管理職能徹底分離,這些機構在以后的職能中不再具有國資管理與經營職能,制定政策、進行監管,行使職權應對一般企業和有國資的企業一視同仁。與此同時,新設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則成為政府管理國資的統一和惟一機構,中央與地方均如此。
第二,新設的國資管理委員會應按十六大報告要求實行政企分開,專門行使國資管理的政府職能,而將國有資產經營職能通過專門的經營機構來承擔。
《意見》從總體要求、管理職責、制度建設、管理環節、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新時期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任務和主要舉措?!兑庖姟分厣炅藝医y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進一步明確了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管理職責,強化財政部門綜合管理職能和主管部門的具體監管職能,進一步落實行政事業單位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管理主體責任;提出了完善制度體系的要求;《意見》從切實把好資產入口關、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和進一步規范資產處置行為等方面,明確了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各環節的管理要求;《意見》提出了加強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資產、自然資源資產等由部門、單位、機構經手管理的資產和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管理的相關要求,還從收益管理、資產清查核實、產權登記、信息系統建設和資產報告等基礎性工作、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隊伍建設等方面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配套措施。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年度報告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規范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年度報告體系,提高國有資產信息質量和應用水平,夯實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數據基礎,為編制政府資產報告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行行政或者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報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年度報告(以下簡稱資產報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控制的,納入本單位核算,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報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年度終了,根據資產管理、預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礎上編制報送的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年度資產占有、使用、變動等情況的文件,包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填報說明和分析報告。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資產管理和有關財務、會計的相關制度規定,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完善資產管理內部控制體系,做好各項資產的日常管理及會計核算工作,做到賬表、賬賬、賬證、賬實相符,保證資產報告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工作應當按照統一規范、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組織實施。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依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做好資產報告的編制、匯總、分析、報送等工作,按照各自職責對資產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財政部是負責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其職責主要包括:
(一)制定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制定全國統一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格式、內容以及相關編報要求;
(三)建立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基礎數據庫,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四)負責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和分析工作,并向有關方面提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情況;
(五)負責指導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工作,并組織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編報質量的核查;
(六)組織開展中央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工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行政隸屬關系,負責組織開展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工作。其職責主要包括:
(一)依據上級財政部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的規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建立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基礎數據庫,完善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三)負責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和分析工作,并向上級財政部門及時報告工作情況;
(四)組織開展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編報質量的核查;
(五)負責指導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工作。
第十條 主管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系負責組織開展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相關工作。其職責主要包括:
(一)依據財政部和同級財政部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的規定和工作要求,結合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建立本部門資產基礎數據庫,完善本部門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三)負責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和分析工作,并向同級財政部門及時報告工作情況;
(四)組織開展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編報質量的核查;
(五)負責指導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具體實施本單位資產報告工作。其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的規定和工作要求;
(二)做好相關財務會計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單位資產盤點工作,確保資產信息質量;
(三)按照本辦法要求,認真編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如實反映本單位資產占有、使用、變動等情況;
(四)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
第十二條 年度終了,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工作部署,在規定時間內編制和報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各中央部門應于每年3月20日前將本部門資產報告相關材料報送財政部審核;各地區財政部門應于每年4月20日前完成資產報告審核匯總工作。
第三章 報告內容
第十三條 資產報告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填報說明和分析報告三部分構成。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分為單戶報表和匯總報表兩類。
(一)單戶報表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會計核算、資產盤點基礎上對賬簿記錄進行加工編制而成的資產報表,反映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占有、使用、變動等總體情況以及房屋、土地、車輛、大型設備等重要資產信息。
(二)匯總報表是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匯總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數據形成的資產報表,主要反映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總量、分布、構成、變動等總體情況。
涉密單位按照國家保密管理有關規定開展資產報告工作,由主管部門報送匯總報表和匯總數據。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填報說明是對資產報表編報相關情況的說明,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數據填報口徑等情況的說明;
(二)對數據審核情況的說明;
(三)對賬面數與實有數、賬面數與財務會計報表數據差異情況的說明;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六條 分析報告應當以資產和財務狀況為主要依據,對資產占有、使用、變動情況,以及資產管理情況等進行分析說明,主要內容包括:
(一)部門(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資產情況分析,包括資產總量、分布、構成、變動情況及原因分析,與部門(單位)履行職能和促進事業發展相關的主要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情況,國有資產收益規模及其管理情況;
(三)資產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經驗;
(四)資產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五)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建議;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七條 財政部將根據相關制度辦法的規定,視情況對資產報告格式、內容及相關編報要求進行修訂。
第四章 報告編報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做好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的基礎上,全面盤點資產情況,完善資產卡片數據,編制資產報告,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逐級上報。
第十九條 資產報表數據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表內數據、表間數據、本期與上期數據、資產與財務數據應當相互銜接。填報說明和分析報告內容應當全面詳實。
第二十條 資產報告編制完畢后,須經編制人員、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審查、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于規定時間內上報。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編制的資產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認真、如實編制資產報告,不得故意瞞報、漏報、編造虛假資產信息。
第五章 報告審核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報送的資產報告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資產報告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范圍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漏報和重復編報現象;
(二)編制方法是否符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規定,是否符合資產報告的編制要求;
(三)編制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完整,表內、表間數據勾稽關系是否正確,單戶數據與匯總數據、報表數據與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紙介質數據與電子介質數據是否一致;
(四)本期資產報告期初數與上期資產報告期末數、本期資產報告與同期財務報告同口徑數據是否一致,數據差異是否合理合規,是否作出合理說明;
(五)資產報表填報說明和分析報告是否符合資產報告管理辦法規定。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資產報告審核方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自行審核、集中會審、委托審核等多種形式。
(一)自行審核:主管部門在報送資產報告前自行將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紙質報表、電子介質數據以及相關資料,按規定的審核內容進行逐項審核。
(二)集中會審: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組織專門力量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資產報告紙質報表、電子介質數據以及相關資料,按照財政部門的標準及要求集中進行審核。
(三)委托審核: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在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資產報告紙質報表、電子介質數據以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做好資產報告審核工作。凡發現資產報告編制不符合規定,存在漏報、重報、虛報、瞞報、錯報以及相關數據不銜接等錯誤和問題,應當要求有關單位立即糾正,并限期重報。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業人員或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資產報告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六章 數據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充分有效利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報告數據資料,全面、動態地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等情況,形成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數據庫。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同時將資產報告數據作為建立和完善資產配置標準體系的重要基礎。
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資產報告反映的情況,結合其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合理提出新增資產配置需求,嚴格控制資產增量。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資產報告反映的情況作為預算安排和績效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將資產報告數據作為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以及處置國有資產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有效利用資產報告數據,加強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臺的建設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資產數據資料進行歸類整理、建檔建庫、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對外提供資產報告數據資料。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未按時報送資產報告或報告質量不合格的單位,責令其限期完成或糾正重報;對拒不完成資產報告工作的單位,除按統一要求推進的改革外,不予辦理當年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二級及以下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中的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加強監管,對資產報告數據與單位年度部門預、決算批復數據不能銜接一致的,應當督促行政事業單位查明原因,及時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糾正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組織、落實本地區、本部門資產報告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工作的考核,對因工作組織不力或不當,造成拖延報送或嚴重數據差錯的單位進行通報。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產報告編報審核過程中因工作組織不力或不當,造成資產報告差錯嚴重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占有、使用國有資產,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不執行本辦法,其資產報告工作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政府辦公樓、下屬各部門使用的各種形式辦公住宿等用房、政府所屬各種形式的房屋均系國家所有,任何人無權私自出租、出借、出售及通過其它形式變為私人資產。如下屬資產需出租,必須以申請形式報鄉政府申批,財政所備案,方得出租。對違反管理規定的,將追究責任,違法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二)辦公器材管理
1、辦公器材購買需報鄉長審批,并報財政所備案。金額高于一千元,需告知財政所,由財政所到區財政局報批,區財政局審批后方能購買。
2、辦公器材購買后,需到財政所備案登記,作為固定資產盤點的依據。
3、辦公器材安置存放在各辦公室中,由各辦公室負責人作為資產管理、使用的責任人,負責資產的使用管理。
4、辦公器材老化,無法再使用時,需報政府批準報廢,政府批準后,將報廢的器材報財政所備案。
5、人為故意損壞、丟失的辦公器材,由損壞人私人賠償。
二、易耗辦公用品管理
(一)日常辦公用品直接告知財政所,由財政所統一購買。如需小件用品或急用時,報黨政辦公室,由辦公室到超市購買。
(二)各辦公室加強對日常辦公用品的使用管理,杜絕浪費,如過分浪費或故意浪費的,將進行紀律處理。
三、費用管理
(一)出差費用管理
如因工作需出差時,報領導批準。如需租車時,報主要領導批準安排,方可執行。出差時間超過一天需安排住宿生活等,須報主要領導批準。
(二)接待費用管理
因各種工作檢查、上報報表、匯報工作或出差需要安排生活時,應報領導同意。如無領導同行,應電話請示告知。
(三)用電、用水管理
1、各部門用水用電以節約為主,杜絕“晝夜燈”、“長流水”現象。如人為故意不關水、不關電器用品,致使單位蒙受巨大損失的,將處以相應的罰款。
2、住宿所產生的水電費由所住的職工自行承擔。
1 國有水力發電企業資產管理與內部控制重要性
通過多年的摸索,越來越多的國有水利發電企業認識到資產管理與內部控制在自身經營與發展中的重要性。一方面,資產是國有電力企業賴以生存,順利運行和實現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能否更有效地運用資產創造出更多價值,直接決定著企業的近期效益和長期遠景;另一方面,內部控制是企業保障自身經濟資源安全、完整,確保自身經濟信息真實可靠,提升生產經營中重大經濟決策科學性與可行性的重要基礎,資產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由此可見一斑。
2 國有水力發電廠資產管理現有問題與對策
資產管理現有問題。國有水力發電廠資產管理普遍存在重貨幣管理,輕實物管理的現象,而眾所周知水力發電企業的固定資產在其資產總額中占據很大的比重,通常能達到50%以上。由于這一現象的存在,國有水力發電企業資產管理體現出一定的滯后性,管理成效有待進一步提高,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1)資產管理制度不健全。許多國有水力發電廠領導和財務工作人員并未對資產管理工作行程全面的認識,雖在近年來逐漸開始強化對重大經濟項目的可行性分析與評價,對企業貨幣資產的管理力度也逐年加強,但固定資產的管理仍未被充分重視起來,或開始重視但由于多年管理粗放的緣故而使其管理難以深入。這就導致水電企業資產管理制度缺陷重重,執行成效低下;物資采購管理粗放。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有水電企業開始推行預算管理,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企業的經營成本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與此同時,我們也不難發現許多企業在物資采購中的資產管理粗放、低效,時常發生庫存與采購的不協調而導致超預算的問題,同時,采購、生產與技術部門與預算部門的溝通不足,物資采購預算的合理性也難以保證;資產會計核算不規范。新會計準則的頒布向國有水力發電企業會計核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此轉變下,會計核算工作尤其是固定資產會計核算工作的不規范問題十分突出。許多企業對固定資產的核算不及時、不細致,時常在因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過短,而導致其在可以使用的情況下失效,在此時才去對其進行了解和分析,通常只能進行報廢處理,對企業利潤造成影響。
資產管理完善對策。為解決上述問題應采取以下措施:完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結合企業資產管理特點,強化對固定資產管理的重視,圍繞此制定針對性、可行性較強的資產管理制度,尤其是完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部分,同時嚴格落實新制定的規章制度,確保資產管理工作全面落實到位;強化內部審計對固定資產的監督。內部審計在固定資產監督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對此財務部門應與審計部門進行經常的溝通交流,審計部門應及時反饋固定資產監督中所發現的問題,對固定資產帳不符實、閑置浪費、非法侵占等問題進行及時有效地解決;強化資產管理隊伍建設。高素質的資產管理隊伍是確保資產管理科學有效的重要前提,對此企業應開展一系列資產管理人員培訓教育活動,尤其是使相關人員認識到固定資產管理的重要性,熟悉國家相關規章制度,了解資產管理最新理論科技成果,以便更高效、更科學的從事資產管理工作。
3 國有水力發電廠內部控制現有問題與對策
內部控制現有問題。受長期計劃經濟的影響,國有電力企業形成了較為粗放的管理作風,
該文原載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主辦的《環球市場信息導報》雜志http://總第522期2013年第39期-----轉載須注名來源對內部審計、會計核算、會計隊伍建設等方面不夠重視,而電力體制改革至今,許多水力發電廠尚未建設起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工作粗放而雜亂,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中較為突出的有:內控概念不明確。受以往計劃經濟下的工作思路束縛,許多國有水力發電企業并未對內部控制工作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完善的內控體系,目前雖然許多企業已經就內部控制制定了一些規章制度或其他文件,但內控機制仍然形同虛設,內部控制工作沒有落到實處,究其原因,與國有水電企業財務部門長期有責無權的情況不無關系;2)會計責權不清,控制不力。目前國有水力發電企業會計責權控制存在很多問題,幾種體現在財務與會計功能區分不足這一問題上,財務與會計聯合辦公,容易造成服務對象不明,財務監督失效等問題,顯然不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同時也違背了職務不相容的原則;3)內部審計工作不合理。長期以來,我國國有水力發電企業審計部門都十分重視自身的監督職能,而并未形成服務意識,而事實上,審計部門不但要做好內部控制中的監督工作,也應充分履行期服務職能,在監督中若發現問題應及時地幫助財務及管理部門分析原因,同時積極獻計獻策,充分發揮審計部門的應有功能。
內部控制完善對策。結合現有問題,認為國有水力發電企業內部控制工作的改進應從以下幾方面做起:優化重組企業組織機構??茖W可行的企業組織機構是國有水力發電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重要基礎,組織機構的科學性對內控機制的合理性有著重要的影響,因而及時優化和重組內部組織機構是企業完善內控機制的基礎性環節。在組織結構設置過程中,應為各職能部門設置一些具有專業能力和管理的人員,讓他們能夠充分發揮自身的專業優勢和經驗,來引導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和實踐。同時各個職能部門的領導和員工,應該加強信息溝通與合作,共同為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而努力;強化會計責權控制。對會計的責權進行充分明確,并進行有效的控制,是避免內部控制失效的重要途徑,對此企業應在明確會計職責、權力、義務的基礎上,通過法律來約束和引導會計人員的行為,同時要將財務與會計兩個部門分開辦公,順應內部控制對財務與會計的基本要求,遵循不相容原則。按照財務負責資金流和會計負責信息流的方式將兩者進行合理分離,并分別為兩者制定不同的工作目標和工作任務。
一、加強國有資產的評估和核定
1.資產評估的原則。
(1)未來收益原則。資產評估應當核定公司價值,即在根據公司盈利能力、股利發放比率以及資金時間價值和投資風險價值所確定的股東權益資金成本的基礎上確定的公司未來價值,而非目前公司凈資產的賬面價值或股票價值。在評估公司價值時,還要根據企業生命周期理論,隨著企業的發展而有所側重。
(2)貢獻原則。根據資產的某一部分對于資產整體的作用或價值來確定該部分資產的市場價格,該部分資產的價值取決于其對資產整體效用、價值等的貢獻情況。根據這一原則可以有效地對資產的某一部分進行科學的評估。
(3)市場原則。某項資產具有何種市場價格,除了其本身的價值外,還受到市場供求關系變化的影響。資產評估應該充分考慮該資產由于市場供求關系所導致的市場價格。
(4)替代原則。替代資產的價值對資產的評估同樣會產生影響。在資產評估中,接受評估的資產的價值不應超過同種商品的最高售價。
(5)外在性原則。資產本身之外的經濟或非經濟因素也會影響資產的價值。如果資產本身之外的經濟或非經濟因素發生變化的話,資產的市場價格也會隨之發生變化。
2.國有資產評估和核定中必須注意的問題。大部分國有企業都擁有一些不具備經營條件的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不具備經營條件的資產包括應核銷資產損失、核減債權等方面的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包括用于城市管理如市政道路、供電、排水、清潔衛生和市政園林等方面的資產,用于勞動人事、社會保險如離退休人員管理、勞動用工管理和扶貧等方面的資產以及用于其他應由政府負有職責如職工住房管理、學校、醫院和托兒所等方面的資產。
在國有資產退出時,必須先將這些不具備經營條件的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從國有企業資產中剝離出來,以便在國有資產轉讓時能夠正確核定轉讓的國有資產數額。對非經營性資產進行剝離可以采取整體出售、租賃經營、無償移交或委托代管等幾種方式。在對國有企業不具備經營條件的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進行剝離的過程中,政府必須全力介入,一方面與國有企業共同完成不具備經營條件的資產的核銷或核減,完成對非經營性資產的估價;另一方面妥善處置其中的部分非經營性資產(例如國有企業的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使產權盡快明晰,完成國有產權退出的過程。
二、國有資產退出實行“二次改制”
1.國有資產退出的第一次改制。國有資產退出過程中發生的國有資產流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政府這個原有的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信息缺失。無論進行怎樣的國有資產評估,國有企業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掌握的信息總是多于政府主管部門掌握的信息。在缺乏相應約束情況下,很容易出現國有企業的管理者和經營者的“逆向選擇”問題。如何防止國有企業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故意隱瞞資產或者人為采取措施使國有資產“縮水”而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呢?較好的選擇是在國有資產退出時,在原來的國有企業中仍然保留部分股份,國資委或國有資產運營公司作為國有企業的股東之一而存在。
政府在國有企業中保留部分股份,國資委或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就能作為國有企業的股東之一。這樣可以在國有資產退出中掌握大量的改制信息,避免原來的國有企業管理者和經營者可能發生的隱瞞資產的情況。退一步說,即使在國有企業改制中,原來的國有企業資產被隱瞞或被人為縮水,也會因為國有資產部分股份仍然留在國有企業中,國資委或國有資產運營公司是企業的股東之一,在企業的日后經營中會獲得大量的國有企業經營信息和資產信息,從而大大地降低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
為了保證國有企業改制的順利進行,完善原來企業的產權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保留的國有資產股份在企業中所占的比重不宜過大。一般情況下,在改制后的國有企業中保留20%左右較為適宜。按照我國普通股份制企業的情況,20%左右一般不會造成國有資產在國有企業中處于控股地位,也就不會影響國有資產退出對于國有產權結構的調整和優化作用的發揮。但是,20%左右的股權比例在國有企業的股權結構中也是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在國有企業的經營決策中享有重要的發言權和決策權,能夠獲得有關資本運營的相關信息,能夠保證國有資產在改制過程中的保值和增值。
2.國有資產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在第一次改制中,保留的國有股份,能夠避免國有資產在改制過程中的流失。但是,保留國有企業中的部分國有資產,并不是國有資產退出的終極目標。根據黨的十六大精神,要通過國有資產從一般競爭性領域“逐步減持,有序退出”,盤活國有企業存量資產,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完善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因此,在完成國有資產的保值退出后,國有資產運營公司要進一步減少國有企業中的國有資產比重,以利于國有企業股權結構的進一步完善和國有企業經營的進一步市場化。
國有資產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可以采取企業國有股上市交易、轉讓、租賃、委托經營等方式。通過這些方式,降低國有企業中國有股的比重,完成國有資產退出一般競爭性領域的國有企業改制。
通過第一次改制,政府在國有企業中保留部分國有資產,以存量吸補增量,減輕國有企業資金壓力,使國有企業有足夠的資金進行新產品的開發和上市,促進國有企業的運營進入一個良性軌道;通過第二次改制,完成國有資產的退出,促進國有企業的產權多元化和國有經濟布局戰略性調整。
三、積極發揮專家學者在國有資產退出中的作用
為了在國有資產退出過程中保證國有資產評估的公正性以及國有資產退出后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對于部分國有資產運行的有效性,引入相對獨立的專家學者團隊,可以產生以下幾個方面的效應
第一條 為規范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地方各級黨的機關、政府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機關(以下統稱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核銷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轉讓、有償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
第四條 地方財政部門是地方政府負責資產處置工作的職能部門,承擔制度建設、處置審批及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將資產處置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二章 管理規定
第五條 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厲行勤儉節約;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與資產配置、使用相結合。
第六條 地方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三)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轉移的資產;
(五)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已超過使用年限無需繼續使用的資產;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需處置資產應當產權清晰,權屬關系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需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
第八條 資產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履行審批手續的,不得處置。
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編制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
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和處置交易憑證,是單位進行相關資產和會計賬務處理、相關部門辦理資產產權變更和登記手續的依據。
第九條 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時準確反映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和處置收入情況。
第十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建立集中處置管理制度,對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統一處置。
對地方行政單位重要事項及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而臨時購置的資產,實行統一處置。
第十一條 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完善處置流程,規范處置行為。
第十二條 地方行政單位通過無償轉讓和置換取得的資產,應當符合資產配置標準,與其工作職責和人員編制情況相符。
通過無償轉讓和置換取得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十三條 涉密資產處置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無償轉讓
第十四條 無償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的方式轉移資產產權的處置行為。
第十五條 地方行政單位申請無償轉讓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資產清單、權屬證明和價值憑證;
(二)接收單位同類資產存量情況;
(三)因單位劃轉撤并而移交資產的,需提供劃轉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清查等相關報告;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地方行政單位原則上不得向下級政府有關單位配發或調撥資產,確因工作需要配發或調撥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資產購置經費渠道合法合規,無下級財政配套資金的要求;
(二)下級單位接收資產符合配備標準和相關編制要求;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
向下級政府有關單位配發或調撥資產,應同時告知接受單位同級財政部門。
第四章 有償轉讓和置換
第十七條 有償轉讓是指轉移資產產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處置行為。
第十八條 置換是指行政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十九條 資產有償轉讓或置換,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
第二十條 有償轉讓原則上應當以拍賣、公開招標等方式處置。不適合拍賣、公開招標或經公開征集只有一個意向受讓方的,經批準,可以以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處置。
采取拍賣和公開招標方式有償轉讓資產的,應當將資產處置公告刊登在公開媒介,披露有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涉及房屋征收的資產置換,應當確保單位工作正常開展,征收補償應當達到國家或當地政府規定的補償標準。
第二十二條 地方行政單位申請有償轉讓或置換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資產清單、權屬證明、價值憑證、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單位同類資產情況;
(二)擬采用協議轉讓方式處置的,應提供轉讓意向書;
(三)擬采用置換方式處置的,應提供當地政府或部門的會議紀要、置換意向書;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報廢和報損
第二十三條 報廢是指對達到使用年限,經技術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
國家或行業對資產報廢有技術要求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技術鑒定。
第二十四條 達到國家和地方更新標準,但仍可以繼續使用的資產,不得報廢。
第二十五條 車輛、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品報廢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報損是指對發生呆賬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資產報損分為貨幣性資產報損和非貨幣性資產報損。
第二十七條 資產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報損:
(一)債務人已依法破產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據法律規定其清算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失的;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報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資產報損前,應當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向債務人、擔保人或責任人追索。
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對報損的資產備查登記,實行賬銷案存的方式管理,對已批準核銷的資產損失,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對賬銷案存資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貨幣性資產上繳國庫。
第二十九條 地方行政單位申請報廢、報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資產清單、價值憑證和權屬證明;
(二)因技術原因報廢的,應當提供相關技術鑒定;
(三)債務人已依法破產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裁定書及財產清算報告;
(四)債務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應當提供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查的法律文書;
(五)涉及訴訟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等;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應當提供相關案件證明材料、責任認定報告和賠償情況;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條 資產處置收入包括有償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征收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處置資產取得的其他收入。
有償轉讓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讓收入。
第三十一條 資產處置收入應當納入公共預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三十二條 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科目。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資產處置監督工作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三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實行資產處置內部公示制度。
第三十五條 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下列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經批準擅自處置的;
(二)在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人為造成資產損失的;
(三)對已獲準處置資產不進行處置,繼續留用的;
(四)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資產處置收入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列為行政編制并接受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依照本辦法執行。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地方行政單位在建工程、罰沒資產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資產處置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單位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1.占有產權登記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1)因投資、分立、合并而新設企業的;
(2)因收購、投資入股而首次取得企業股權的;
(3)其他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情形。
2.變動產權登記
(1)企業名稱改變的;
(2)企業組織形式、級次發生變動的;
(3)企業國有資本額發生增減變動的;
(4)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的;
(5)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發生變動的其他情形。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行政單位。行政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含行政性事業單位)。
第三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是指行政單位經批準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營使用的行為,包括租賃、承包。
第四條 行政單位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行政單位清理出來多余的辦公用房,累計超過一個自然層次的,交由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調劑給辦公用房不足的省直單位使用。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辦公用房以外房屋建筑物的,應按本辦法申報審批;合作建設中產生的房屋產權租賃等事項適用本辦法。長期閑置或不需要的設備,應按照國有資產處置有關規定經批準后公開出售,需出租、出借的設備,應按本辦法申報審批。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出租、出借,但明顯不公正、不合理的要限期整改。
第五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符合改革發展的總體規劃,同時要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第六條 行政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應當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控制風險、注重績效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七條 行政單位對批準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要經評估后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承租對象。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資產所取得的收入,必須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涉及相關支出應按《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于加強財政支出管理硬化預算約束的意見的通知》﹙晉政辦發﹝20xx﹞4號﹚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九條 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辦法,加強部門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事項,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管理情況。
各行政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具體管理制度,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負責出租、出借收入的收繳事項;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登記管理制度,加強管理,定期清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在單位財務、資產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十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行政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二)經批準的擬出租資產,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三)省財政廳或省財政廳委托的機構會同資產出租單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組織公開競價、招標;
(四)資產出租單位按成交價格與承租人簽訂出租合同。合同應載明:租賃期限、資產使用范圍、租金、租金交付時限、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條款等,出租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財政廳統一制定。
第十一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報送以下有關資料:
(一)資產出租、出借申請文件;
(二)產權證明和資產價值證明;
(三)可行性論證報告;
(四)近期的會計報表和相關資料;
(五)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產權有爭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租賃期限原則上為三年,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四條 在本辦法頒布施行前,行政單位已出租、出借的資產,其合同、協議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終止出租、出借合同、協議的履行。
以十精神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弘揚法治精神為方向,以維護社會穩定為根本,堅持法制宣傳教育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相結合、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相結合、與社會主義公民意識教育相結合、與法治實踐相結合。
二、主要目標
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扎實推進依法治理,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建立健全的法律知識培訓制度,逐漸強化經營管理人員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增強依法行使決策的能力,為奪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勝利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三、主要任務
(一)繼續深入學習宣傳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制度,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學習宣傳,深入學習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重要意義、基本經驗及其基本構成、基本特征。深入學習宣傳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會形成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圍,充分發揮法律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規范、引導、保障作用。就我縣當下的發展形勢,需重點學習宣傳區域協調發展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資源節約和管理、環境和生態保護、防災減災工作,促進區域和城鄉協調發展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
(二)加強反腐倡廉法制宣傳教育。以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為重點,加強憲法、行政監察法、審計法和廉政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條規的宣傳教育,堅持反腐倡廉法制宣傳教育與政治理論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職業道德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相結合,不斷增強干部職工反腐倡廉意識,提高廉潔自律的自覺性。廣泛開展面向社會的反腐倡廉法制宣傳教育,促進廉政法制文化建設。
(三)深入推進依法治理,扎實開展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工作,總結推廣經驗,建立健全制度,不斷提高創建水平。推進各部門行業結合自身特點開展依法治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強化行政監督和問責,完善執法責任制、執法公示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積極推進法律的有效實施。開展基層法治創建活動,推進基層依法輕松撰寫職場應用文工作轉正申請職場考勤請假工資表收入證明工作計劃治理,促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圍繞發展中遇到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營管理薄弱環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專項治理活動,提高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繼續加強法制教育,干部職工全年學習時間不少于40學時,結合不同行業、不同部門全面有針對性地開展學法用法活動。
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盤點制度在執行過程中過于形式化,沒有設置固定資產臺賬,有的使用部門雖然設置了臺賬,但執行不到位,相關的管理部門不清楚本企業所有的固定資產的數目。企業在生產時一些固定資產被損失后,固定資產的使用部門因專注于生產而不作匯報,甚至為了免責故意隱瞞不報,所損壞的固定資產不會出現在財務賬面上;固定資產的不合理使用(如不按使用要求標準使用,或者過度使用),縮短其使用壽命,使用時間遠遠低于折舊年限。
(二)資產流失嚴重
國有企業的財務管理部門對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沒有進行嚴格驗收,報銷憑證僅僅是靠發票,購進的固定資產沒有監管,有些固定資產被個人當作私人物品所用,如手提式電腦以及照相攝像機等容易攜帶的資產,公私混用的現象時常會發生。個別基建項目的支出情況只在科目中出現卻不進行結算,企業的隱形資產就是這樣形成的;超出計劃范圍的建設或者對房屋的修建和改造,所有建設資金列入費用之中,卻沒有轉增固定資產。
二、強化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的對策
(一)提升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的利用效率提高對國有企業的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一,應該做好對閑置或已報廢的固定資產的管理,提高其再利用率減少不必要的固定資產閑置。資產管理部門需要及時全面的掌握閑置資產信息,并合理處置相關固定資產的使用等問題。第二,對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的結構配置進行合理的優化。在最大限度地滿足企業自身對相關核心業務發展的需要的前提下,確立企業的長期發展戰略目標,并以戰略目標為立足點,對企業現有的固定資產進行科學合理的最優配置提高固定資產的利用率,以減少固定資產的閑置。
(二)嚴格制度落實,實現固定資產管理流程規范化
其一,建立固定資產預算管理制度。科學合理的定制固定資產預算管理制度,并且嚴格按照制度的規定落實,依據具體的真實需求,針對在年初制定的購置計劃和購置預算購買企業的固定資產,以免由于沒有計劃的購買導致固定資產的長期存放于倉庫中,造成浪費。其二,對于固定資產要定期進行盤點和清查,并形成制度。企業對所有的固定資產應季查或年查,對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掌握的一清二楚。從固定資產的預算開始,直至資產的入庫和處置等全部環節都應包括在內,規范目標控制和考核制度,使固定資產形成規范的管理模式。
(三)拓展管理渠道,運用信息化的手段實現固定資產的管理
當國有企業的固定資產價值多則上億元,包括的固定資產條目眾多。若離開了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對于固定資產的核算和科學的管理就難以實現。國有企業具有資金實力雄厚的特點,信息化的社會資源相當豐富,ERP系統的使用以及條碼信息化管理技術的使用,不斷完善數據庫管理,深化固定資產的智能化管理。
三、提高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管理和使用效益的發展方向
(一)劃分企業固定資產管理職責,實行分包到人的制度
完善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如企業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記賬制度等。固定資產要有專門人員進行管理,對資產進行保管要有專職人員專門負責,實物和財務賬目的管理由不同的專業人員承擔,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對于貴重物品的使用要實行登記管理,個人必須嚴格遵守企業的領用制度。如果使用資產的部門或個人發生改變,要及時變更固定資產登記使用制度。提高企業員工的職業道德修養,樹立高尚的價值觀,樹立責任感,責任到人。
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既定的國策,也是我們長期堅持的一項制度,更是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隨著改革的深入進行,我們的經濟條件和服務條件以及其他的一系列相關條件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些變化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創造了條件,其主要表現在以下的幾個方面:
1、政府在宏觀調控上取得了巨大的成果。通過幾年的宏觀調控的實踐,中央政府在不借助于國有企業這一調節手段的情況下,只需宏觀調控就可以實現對國民經濟進行調控的目的。這種實踐經驗的運用說明政府無須利用國有企業的調節也可以駕馭經濟,為政企完全分離清除了后顧之憂。
2、政府機構的改革已基本成功完成,為政府職能轉變以及人員分流減輕了壓力。根據“轉變職能、精兵簡政、理順關系、提高效率”的要求進行的政府機構改革的完成為政府職能轉向社會化服務,形成公共行政管理體制奠定了基礎。一方面要逐步撤消和合并過細的專業性部門機構,加強綜合性經濟部門,理順各部門職能職責及其相互關系,為國有資產管理上的權責分工明確創造了條件。另一方面減少政府機構官員,推行公務員制度,運用知識結構新、管理水平高的人才,提高管理效率,當然也就有利于國有資產營運效率的提高。
3、健全的市場體系基本形成。我國建立市場體系的目標以定位于“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作為要素市場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資本市場當然也在不斷的完善和發展之中,這為國有資產靈活、順暢地進入或退出創造了條件,最終對國有資源配置取基礎性作用。
改革現行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對策和措施
1、建立多層次的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模式。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應當是像“瀘深”模式那樣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的、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門權責明確、政企分開、資本進退靈活、資產結構優化的管理體制,其基本的框架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即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這種機構的設置實現了政府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的分離,確立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代表,解決長期出現的所有者缺位的問題。其辦法是將經營國有資產交給一個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管理,避免政企不分、政出多門和多頭管理。他們的職責是制定和實施全國性的和地方性的國有資產監管法規和政策,對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的管理;第二層次是國有資產經營機構,它是由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授權經營建立的國有投資公司、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控股公司、大型企業集團的集團公司等。作為國有資產的產權持有主體,介于政府和企業之間對國有資產進行經營,它承擔國有資產的經營職能,實現了國有資產管理職能同國有資產經營職能的分離,以保證經營國有資產的安全、盈利、保值增值等為目的,通過對生產經營企業的參股、控股、投資等形成資本營運體系;第三層次是國有獨資、參股、控股企業,它們是國有營運機構將其營運的國有資產按不同的投資份額分別投入所形成的國有獨資公司、參股公司和控股公司,依法擁有法人財產權,成為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場競爭主體,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作為國有營運機構的控股公司或集團公司依出資比例享有重大決策權、資產受益權以及選擇經營者等出資權,同時承擔有限責任。由此可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經營機構和國有企業所構成的“三層次”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建立在授權與被授權、委托與被委托基礎上而形成的多層次國有資產營運、管理、監督體系。
2、國有資產實行分類管理、分類改革。國有資產從大的方面分企業國有資產和非企業性國有資產,而企業性國有資產又分為盈利性國有企業資產和非盈利性國有企業資產,對不同形式的國有資產應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提供公共物品的非盈利性國有企業宜采取國有國營的管理模式,且國家控制要緊;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且具有壟斷性企業,由于其承擔雙重職能即既要參與市場競爭又要承擔某種特定的社會目標,故宜采取國控的模式;那些盈利性的企業基本可以采取上述多層次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一些非企業性的國有資產如環境和資源類的等國有資產應加大保護力度。首先應加大資金的投入,環境、資源類的國有資產的破壞是一個長期、積累的過程,因此對其治理和保護也是一個長期的艱巨任務。以前由于對這類資產沒有重視,投入嚴重不足,而現在加以整治就不得不加倍付財力、人力、物力,這部分資金應來自財政撥款;其次應采取專款專用,不能發生資金使用上的漏洞,而且應提高這部分相對投入不足資金的使用效率,根據資源需保護的重要性、時間性來區分輕重緩急。
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實踐探索
以甘井子區為例,現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實行“政府主體、(財政部門)統一要求、使用單位分級負責,國資管理人員各負其責”的管理模式。近年來,該區在國有資產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主要體現特點:
(一)夯實基礎
2001年成立了區國有資產管理局(掛牌在區財政局),國資管理人員經常深入基礎單位實地調研、檢查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根據國有資產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制定了《甘井子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甘井子區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審批工作制度》等10多項制度。
(二)管理日趨規范
強化資產配置、處置和使用管理,嚴格把控資產采購、處置等關鍵環節,不斷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注重資產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產權管理、資產收入管理,具體措施:
1、創新管理配置
針對資產占用結構失衡、缺乏統一配置標準等情況,對全區行政單位資產配置狀況進行了統計分析,對資產使用年限、成新率進行了細致分析,按照先難后易、先同后異的原則,制定了《甘井子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以增量調整存量結構,做到物盡其用;發揮政府采購預算對資產配置的約束作用,杜絕奢侈浪費;對無償轉讓、出售、報廢等資產,按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資產處置后殘值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尚有使用價值的國有資產進行調劑,使資產發揮應有的最大價值。
2、加快信息建設
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系統。為2005年,在全市率先實施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將209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賬納入電子化系統管理,對包括固定資產在內的重要資產進行電子卡片管理,按資產類別設置了總賬和明細賬,建立了完整的固定資產基礎資料。2008年,與14個街道國有資產數據庫實行聯網工程,使區財政統一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達到213個,實現了全區國有資產動態數據聯網。2014年,對國有資產管理系統進一步改造升級,在實現網上辦公的基礎上,力爭與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相對接,實現信息共享、動態及時傳輸等目標。
3、開展資產清查
定期對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掌握全區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進一步梳理國有資產的保有數量、主要類型、資產質量等情況,理清資產的產權歸屬、資產經營和收益入帳情況,健全國有資產臺賬和數據庫。要求各單位對占有、使用的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三)成效逐步顯現
重視產權管理,強化收入管理。將閑置的土地房屋資產移交給區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具體管理,解決閑置資產日常維護不夠,不能充分發揮其資產效益等問題,提高了閑置房屋資產使用效率;為更好防止行政事業單位隨意變更其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產權,實現管理效益最大化,對全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登記,對規定金額以上的國有資產產權實行進場交易。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受行政事業單位加強資產管理意識淡薄等因素的影響,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一)存量資產家底有待進一步理清
有的單位“重錢輕物”、“重購輕管”,單位內部資產管理基礎薄弱,固定資產的盤點規則和要求沒有建立起來,存在重復記賬、資產名稱錄入與實物不符、多項資產一筆記賬等問題;部分報廢、無使用價值的資產長期掛帳,沒有及時辦理報廢等相關手續,資產處置手續交接或傳遞不及時和帳務處置不及時,造成資產統計不實。同時,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的規定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的脫鉤。
(二)國有資產運行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
長期以來,因有關制度不夠完善,新的規章制度還未出臺等客觀原因制約,預算審批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購置尚沒有統一配備標準的資產預算申請審批不嚴格,很多單位尤其是強勢權力部門資產充足甚至閑置和浪費,加之尚未形成良好的調節機制,有富余資產的行政業單位不愿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需要資產的部門往往也不愿意使用調劑來的資產,而是更傾向于重新購置新資產。如此一來,從總體上降低了整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
(三)國有資產績效觀念仍需進一步加強
國家撥付給行政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在其使用過程中逐漸消耗或者磨損,國家不要求其償還。行政事業單位從國家取得的國有資產的無償性是催生行政事業單位“重預算申請、輕資產管理”思想的根源。換句話說,行政事業單位會認為是在“花國家的錢、辦公家的事”?!肮芘c不管、管好管壞”對于單位自身沒有太大影響。因此,就造成了從財政部門到主管部門到其體行政事業單位不重視資產管理、績效觀念缺失、責任意識淡薄的現狀。
(四)資產管理人員的專業性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目前,大多數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并未設立專門的資產管理部門,資產管理人員一般是由單位行政辦公部門或財務管理部門的人員兼任。這種以兼任形式存在的人員很難保證全身心的投入資產管理工作中,更難談以專業的態度和水平管理單位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人才的缺乏一方面是由于單位對國有資產的管理重視不足,另一方面則是單位崗位設置和人員編制受限。資產管理不被重視必然會助長現有資產兼職管理人員的應付心態。
三、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建議
(一)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指標基本框架
財政部36號令第六條第七款要求各級管理機構要研究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本著將績效理念貫穿到資產管理全過程的原則, 設計出科學、合理的指標體系,這是確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全面性、規范性和實效性的重要支撐。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一些共性特征設計共性指標,以資產管理的重點為依據,設計包括資產保障水平、資產管理能力、資產運行效率、資產管理與運行效果等四大指標在內的分級指標體系,再通過對各個單位上報的資產管理績效信息,分析和判斷資產管理存在的各種問題和風險,繼而為未來財政部門的資產管理提供思路和方向。
(二)完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