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25 16: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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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統計行政行為要有正確的認識。
何謂統計行政行為?簡言之,就是統計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影響到相對人權益的行為。具體化地說統計行政行為包括統計調查項目審批行為、統計調查行為、統計資料公布行為、統計確認行為(包括統計資料的認定、統計行政登記等)、統計行政許可行為(包括發放統計上崗資格證等)、統計行政處罰行為,等等。一般而言,政府統計行政機關業務處室所涉及到的行為只要與相對人發生關系的,都是統計行政行為,都要受統計法的調整和規范,都要依法行政,而不僅僅是統計行政處罰行為。只要統計行政行為不當,影響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作出該項統計行政行為的統計行政機關就有可能當被告。譬如講,統計局向某基層單位布置了一張調查表,這就是統計行政行為,基層單位認為這項調查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那么,統計局就是被告,就有出示作出這項調查的依據和具體審批程序等證據的義務。沒有合法、合理的依據,法院可以判決撤銷這項統計行政行為。如果因為調查給基層單位造成損害(人力、物力等),作出這項調查決定的統計行政主管部門還要作為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國家賠償,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追償。
2為何要強調統計行政程序的建設
在作出具體統計行政行為時,強調統計行政程序,有利于減少行政行為的隨意性,克服撊酥螖的現象,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在統計行政法律關系中,統計行政機關作為統計行政主體,處于領導的地位,而相對人(統計調查對象等)則處于服從的地位。統計部門隨意制發一張調查表就有可能給相對人帶來較大的工作量,增加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的開支,特別是不科學的統計指標更給填報帶來極大的困難,而這些數字匯總上來后,領導也不見得就是很需要,甚至于統計部門通過現有的資料進行必要的加工也可以獲得。因此,這種在統計工作中的撊酥螖現象必須通過一定的程序加以控制。即任何統計調查都必須要進行立項論證,確定有無必要進行專門調查,若確有必要進行調查,還要對調查表進行審查,弄清指標的設置有無必要,指標設置是否科學,調查時間是否合理,調查經費有無保障,等等。在此基礎上由有關領導進行簽發,在統計調查前還要進行公告等。
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強調統計行政程序,有利于增強統計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科學性,提高統計工作的質量。
在日常的統計行政管理工作中,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對一系列的統計行政行為的程序都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些都是必須要認真貫徹執行的,不履行這些程序上的義務,也就是違法。從另一方面來講,講究一定的程序,可使統計工作的科學性得到極大的提高。這是由于在一個良好的程序中,必然有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參予對行政行為論證這個環節,有的還要進行必要的聽證環節,重要的事項還要通過有關的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拍板,經過這樣的層層把關,統計行政行為的質量,也必然得到極大的提高。如在統計報送期限的問題上,過去不經過論證,給基層單位的上報期限規定得太緊,以至于到了基層必須25日前就要報整個月的數字,這樣質量是難以保證的。如果在制定這樣的決策前聽取相對人的聽意見,也不至于作出這樣不近人情的行政行為來。由于時間緊,基層就采取統計加估計的辦法來報數,不僅影響了統計數字的質量,更重要的是弱化了統計法制觀念,為弄虛作假提供了溫床。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統計數字上的不實事求是的現象,與調查組織者對待搜集資料的不實事求是的行為有著一定的聯系。
在作出具體統計行政行為中,強調統計行政程序,有利于加強統計執法,明確統計行政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從統計行政管理領域上來講,在統計行政權(公權力)與統計調查對象的私權利之間存在著一個平衡點。這種平衡,我認為是一種動態的平衡。即除了要對統計行政管理權進行控制以外,在統計行政管理的某些方面要加強對統計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執法檢查。由于統計行政行為未經過一定的程序造成相應的手續不完備,給監督檢查帶來了諸多的困難。如在組織年定報統計工作的過程中,作為一個統計行政行為,首先必須要以統計行政機關的名義下發一個開展統計年定報工作的通知,明確開展統計調查依據、目的、意義、統計行政主體、統計調查對象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統計法律責任。最主要的是要對每張表要列出具體的表名、表號、填報單位、上報日期、上報給誰(受表單位),等等。如果上報日期推遲和提前都必須要有相應的正式書面通知。其次,開展年定報的通知和有關的統計指標解釋,要采取適當的形式送達到統計調查對象手中,并留有送達的依據,如采取開年定會的形式進行工作布置的,則必須留存會議簽到單,以便于查閱。對于一次性重大調查要在有關報刊上進行調查前的公告等等。通過上述程序,便于明確統計法律責任,有利于統計執法工作的有效開展。
3對統計行政程序的探討
統計行政行為是統計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這個表示一經作出就具有公定力、執行力、拘束力等法律效力。
4統計行政行為意思的形成程序
我認為行政行為的意思可分為貫徹性意思、創設性意思兩大類。在這兩大類中有不同的特點:
貫徹性意思的形成。所謂貫徹性意思是指統計行政機關為貫徹上級統計部門有關統計工作的總體布置所要進行的具體統計行政行為的意思。如開展全市年定報工作就是貫徹全國、全省統一部署進行的。在這類意思的形成中,要吃透上級的文件精神,在滿足上級要求的同時,結合本地實際進行具體化。重點就是要明確本地基層單位如何上報、以及上報的時間、地域、對象等各種要求。一般由統計行政機關部門草擬文件,并對基層上報時間、上報方式進行合理論證后,由分管局長簽發即可。
創設性的意思的形成。所謂創設性意思又可分為自身創設性意思、他人創設性意思兩種。自身創設性意思,即根據當地黨政領導的要求或根據實際工作開展的需要所要作出的各種具體行政行為的意思。這是要重點控制的。
首先,開展這項統計行政行為要合法、合理,不能違反法律。這是一個基本的前提條件。
其次,在程序上要遵循撋昵肓⑾顢、撎致蹟(聽證、召開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摪旃嵫芯浚ɑ蚴壯づ陌澹、撉等基本過程。
申請立項。這是一般重大的統計行政行為的必經程序。立項必須要有立項的依據(法律依據)和實際的需求。一般還需要有可行性研究的報告。
討論。這里的討論指對立項需求(申請)的可行性問題的討論。一般由一個參謀性(輔)的機構(組織)來實施。這個機構(組織)要吸收相關的專家或有關方面代表(最好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組成。重大的涉及到相對人切身利益的應進行公開的聽證。一般的也可沿用傳統的召開座談會、放發征求意見稿等形式。重點討論項目需求(申請)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論證科學性等內容,然后對實施內容、形式等要素進行討論和優選,形成一個意見報決策層會議或交由首長拍板。在上述過程中,要注意聽證與召開座談會的區別。首先,聽證是一個法律概念,它是靠眾多法律原則支持的一種程序,具有嚴格的法律規則和意義,它不是泛泛的道德要求,也不是簡單的工作作風,而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工作規則,一旦違反這些原則和規則,將影響某項決策或行政決定的效力。其次,聽證的核心在于撎龜和撝兩方面。所謂撎龜就是撎,如果只聽摬蝗,或撎龜而不撊,則起不到撎的作用。所謂撝是指決策部門的決定必須建立在利害相關人提供的證據事實基礎上,允許利害相關人就對方提供的證據加以質證、辯駁。換言之,決策部門不能偏聽偏信,必須兼聽各方意見,而且每次決策必須是建立在相關證據基礎之上,特別是建立在有力證據基礎上的意見。
5辦公會研究或首長拍板
對于重大的一般要經過辦公會集體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舉手表決。在表決程序上應規定不得投棄權票,即要么反對,要么贊成。各人表決情況記錄在會議紀要中,這雖是集體決定,若出了問題,凡投贊成票的,要承擔責任,投反對票的不負責任。但同時要建立一個約束機制,凡三次投反對票而該項行政行為卻分別被實踐證明是正確的領導集體成員,要受到相應的處分,承擔相應的責任。那么,認定行政行為對與錯的標準是什么呢?我認為從根本上來講要堅持撊鲇欣跀的標準,具體可采用民意測驗、跟蹤調查、綜合評價等方法來論證。
對于一般的行政行為的決策可在經過必要的程序后,依據領導分工由行政首長拍板決定。
上述貫徹性意思和創設性意思是相對的,有些創設性意思經過決定后,對于具體的部門(如專業處)來說又變成了貫徹性意思。有些貫徹性意思,為了貼近各地實際情況需要進行適當補充或修正又具有創設性意思了。
而他人創設性意思,即他人為貫徹黨政領導的需要或自身需要就統計方面的工作,向統計部門提出的利用統計行政權的申請的意思。如市機械局為了調查全市機械工業的情況,向統計部門提出要開展統計調查的創設性意思,若經統計部門依法審核同意就具有法定效力。屬于部門統計調查,就受到統計法的保護。其具體的程序同自身創設性意思的程序。
統計行政行為的簽發和公告的程序
統計行為一經確定下來,要經行政首長的簽發,以文件的形式下發,使有關相對人知曉。其送達方式同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有委托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送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在對不特定的相對人作出統計行政行為時,可在一定范圍內采取在報紙上公告的方式。這里的撘歡ǚ段要與統計行政行為的實施范圍相一致。如要在南京市開展全市范圍的居民出行情況的調查,可在《南京日報》等全市性的報紙上進行調查公告。
6統計行政程序實施中的在關問題
程序與效力的問題
行政活動有其多、雜、變化快等諸多特點,講究一定的程序就必然要經歷一定的過程,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而行政效力總是與一定的時間聯系在一起的,這就必然要影響行政效力。為了解決這一對矛盾,在作為具體統計行政行為時,有必要把統計行政行為區分為重要的統計行政行為和一般的統計行政行為。對于重要的統計行政行為毫無疑問必然要嚴格適用上述的程序。面對于一般的行政行為,要有限度地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可將立項申請、討論、辦公會審議等過程有選擇地壓縮適用,但作為行政首長的簽發是必經的程序,不可忽略。
對于時間緊迫的重大的統計行政行為的決策,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適用簡易程序,但必須是十分慎重,且不宜多搞。
統計行政程序必須公示。
為對統計行政機關進行監督,各項統計行政行為的程序必須采取公示的原則,使統計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充分的了解,以避免摪迪洳僮鲾,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實踐證明,公示的方法對于提高統計行政效率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合同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從其地位來說,指的是它在合同法體系中所起的根本的、基礎性的作用;從其作用來說,體現的是它對合同法行為規則方面巨大的指導和引領性;從其性質來說,他表現出來的并不是具體的法律條文,而是一種抽象的法律原理和準則,它在實踐中對合同法的運作具有廣泛的制約意義和適用價值。
(一)具有普遍的約束意義和適用價值,是一種根本性的行為準則
合同法的原則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也就是初級層次指的是合同法的具體原則,第二層次也就是高級層次特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二者之間的哲學關系為,基本原則是對一切具體原則的高度抽象和深刻概括,是上位原則。進一步分析可知,合同法基本原則是通過對具體的合同法整體概括充分提煉而形成的,是一種形成和貫穿于合同法規范之中的根本準則,它對合同法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諸多行為和整個過程方面具有普遍的制約意義和決定作用。換句話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在合同法的實踐過程中具有重大的指導和補缺作用。
(二)占有絕對的指導地位,貫穿于合同法實踐過程的始終
所謂指導地位,意指合同法具有廣泛地的涵蓋性和高度的統帥性。相較于合同法的具體規則而言,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具有概括性并占有指導地位,也就是說,合同法的具體行為規則以及具體原則的產生和發展,必須遵循合同法基本原則的規定,按照它的內涵并根據它的內在規定性而展開,只能在合同法基本原則內涵統領的范圍內進行實踐運作,并始終接受它的檢驗。具體合同法律規則中凡是有悖于合同法基本原則的都是無效的或部分無效的。“貫穿于合同法實踐運作的整過程”主要是指合同法基本原則的效力范圍及于合同立法、執法、司法的各個環節,對合同法律起著重要的統領作用。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又稱為“保留條款”。當一國法院根據其內國沖突規范木應該適用外國法時,如果該外國法的適用將違反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則內國法院可以依據此理由直接限制或排除該外國法的適用。這種對外國法適用加以直接限制或排除的制度稱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的結果是使以法院地國沖突規范指引而應適用的外國實體法沒有得到適用,其作用在于依據“公共秩序”而直接限制或排除外國法的適用?!肮?秩 序 概念雖然隨著時間和地點的移轉而變化,但可稱其為一國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以及基本道德規范和善良風俗的總稱?!盵1]“公共秩序”這個詞有動態、靜態兩種含義。從靜態考察,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準則;從動態來考察,它專指國際私法中一項可以排除被指定適用的外國法的基本制度,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簡單的講就是用靜態意義上的公共秩序來排除外國法的域外效力。
二、我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不足
1、立法用詞簡單、模糊并且內涵不清。我國立法用“社會公共利益”來表達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50 條規定: “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迸c世界其他各國的實踐比較來看,這種規定對于簡單和含糊,并且內國也無統一司法解釋對“公共秩序”的確切內涵、外延作出界定。此外,我國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不同的立法中,常常表述不一致。這種立法勢必會影響人們對法律的理解和司法實踐的運用。
2、立法規定不協調,未體現當今國際社會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趨勢。一是隨著經濟交往的加深,各國制定的法律得到了仿效,從而縮小公共秩序效力的領域。同時,當今的一些國際條約和國內的國際私法立法規定了公共秩序保留的適用范圍:“明顯違背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而我國所有的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中都沒有有關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措辭。二是我國公共秩序保留的對象包括了國際慣例。綜觀世界其他各國的國際私法立法和司法實踐,公共秩序保留所排除的內容都不包括國際慣例。這種立法上的規定不僅與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不一致,而且在實踐中這種規定會影響我國的國民經濟發展。
3、立法未對法律適用結果做出規定,在內容上存在“盲點”。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外國法的規定違反我國的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一可以排除適用外國法,但是,我國的有關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均未對外國法被排除后 的法律適用做出規定,亦無相關司法解釋.綜觀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對此做出了規定,常見的立法有:一是規定直接適用法院地法:另一種是可以適用法院地法。由于立法存在“盲點”,因而不利于司法實踐的操作。
4、我國尚未建立完備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未制訂相關適用的程序法,導致各地、各級法院在適用條件、標準、程序上很不統一。在司法實踐方面,由于公共秩序保留是一個彈性條款并且具有較大的伸縮性,因而在運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由于法官的素質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適用標準等大相徑庭,其中矛盾窮出,有的法官可能會濫用自由裁量權,做出不公正的判決,從而損害我國法院的國際形象。
三、我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
1.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指向的排除對象上,取消我國獨有的對國際慣例的排除適用。我國 鼓 勵 對外經濟合作,提倡“與國際慣例接軌”。在涉外經貿活動中,當事人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則”選擇交易所適用的法律或國際慣例。如果立法或司法實踐允許法官以自由裁量的手段借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國際慣例的效力,勢必會造成國際社會中某些商人悸于與我國的民事主體進行涉外交易,進而影響我國的對外民商事交流。如果我國將國際慣例從公共秩序保留的對象中排除,盡管在個案中可能對我國民商事主體不利,但卻能維護國際民商事交往的秩序,從長遠或整體利益來看仍是可取的,符合我國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只要我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盡量選擇自己熟悉的且對自己有利的國際慣例,避免選擇適用那些內容不熟悉的國際慣例,就可減少國際欺詐的發生。
2.在國內立法及國際條約中嚴格措詞,限制公共秩序的適用。1982年《土耳其國際私法》第5條明確規定:“應當適用于各別案件之外國法律條款明顯違背土耳其之公共秩序時,不適用之。”1986年《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法律適用公約》第16條規定:“凡依本公約規定所適用的任何國家的法律,只有其適用明顯違背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時,方可予以拒絕適用?!痹诖耍瑑煞ň昧恕懊黠@違背’一詞,不言自明,這是為嚴格適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條件,盡管”明顯違背’仍然是一個彈性措詞,但我們已可以感受到了國際社會希望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用的普遍意向。因此,我國在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規定上也應符合世界潮流,做到與時俱進。
3.采取一定的程序來對法官實施有效監督?!肮仓刃虮A粼谛惺沟某绦蚍矫姹旧砭哂休^大靈活性和伸縮性,該制度適用的得當與否直接影響我國的國際形象,而作為行使該權利主體的法官的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1]由于我國法官的素質不高,因此有必要對法官適用公共秩序保留進行有效的監督。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并且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審判監督程序,因而對于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如果法官采用公共秩序保留而排除外國法的適用,當事人可以采取必要的司法程序救濟;而在涉及外國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方面,盡管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了一些規定,而對公共秩序保留未作規定,如果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而不予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或與仲裁機構的裁決時,將會使當事人缺少必要的程序救濟。
4.在民法典中設立專門一章來規定有關國際私法的規則。在國際私法規則這一章中,我們可以專門規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而在其他單行的民商事立法中不再規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這樣在需要運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時,可以直接援引基本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條款,從而避免立法的重復。但是在制訂該制度時,我們必須遵循以下規則:首先,我們必須保證各個部門法之間的統一協調;其次,避免立法語言的簡單、模糊和內涵不一致:再次,保證立法內容的完整性,避免立法上的“真空”;最后,我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應當與世界其他各國逐步縮小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圍相一致。
參考文獻:
1.1工序質量施工
工序質量的關鍵在于兩點,一是材料設備、人力調配、工藝方法等條件要符合要求,二是完成的產品質量應達到規定標準。實際施工中,常利用數理統計方法對部分數據統計分析,然后計算工序整體是否穩定。大致要經歷實際勘測、質量檢驗、數據分析、作出判斷幾個步驟,一旦在分析過程中發現問題,需及時查明原因,并盡快采取解決措施。工序質量控制管理是指嚴格遵守國家規定及行業標準,以確保施工安全,在此前提下合理調節多方因素,使施工條件符合要求,促進活動高效高質地完成。
1.2兩者之間的關系
首先,混凝土結構整體性好,耐高溫,且能夠灌注成各種結構,在建筑、水利、橋梁等行業應用越來越多。但施工工序較為復雜,對其強度和質量有很大影響??箟簭姸仁呛饬炕炷临|量的重要標準,結合相關理論知識,水灰比不變,使用高標號水泥的混凝土的抗壓強度顯然高于低標號水泥,若選錯了標號,則質量也將受到影響。水泥強度不變時,混凝土的抗壓強度隨水灰比的增大而增大。由此可知,水灰比和水泥強度是影響混凝土抗壓強度的主要因素,只需控制好這兩個環節,混凝土的質量就不會出現太大問題。而粗骨料和溫濕度也與混凝土強度有關,如同等強度的碎石混凝土要比卵石混凝土強度高,夏季要防止混凝土脫水,冬季則要防凍害。其次,混凝土標號與其平均強度、標準差之間有聯系。為提高工程質量,必須確保平均強度大于標號,且其標準差要盡量降低。混凝土質量控制通??紤]兩個方面,一是質量合格,二是節約成本。要實現這兩點,需保證混凝土的配合比要合理,按照設計的配合比施工,同時還要加強原材料管理,禁止不合格的材料進入施工現場。總之,混凝土結構質量受很多因素影響,每一道工序都應全面考慮可能出現的因素,將風險降至最低。而加強工序質量控制,往往要制定科學的計劃和質量檢查制度,然后設置控制點,做好預控工作。
2、實際案例分析
某水利工程計劃挖一個長12.5Km的水渠,主要供周圍農田灌溉用。根據初步調查結果,計算得出灌溉面積約為28萬畝,原來的引水流量設為22m3/s,現改為25.5m3/s。工程中用到混凝土結構的部分有引水渠、排水渠、導流渠、建筑物等,導流渠長14Km。該地季候變化明顯,為減輕對混凝土結構質量的影響,對施工工序質量尤為關注。混凝土施工共有原材料檢查、配置攪拌、澆筑和養護四個工序,對每一環節都有著嚴格要求,最終工程順利完成。
3、混凝土結構施工工序質量管理措施分析
3.1選擇原材料
有水泥、水、碎石、卵石、砂和外加劑等原材料。水泥出廠和進場前都經過了嚴格的質量檢查,確保型號、生產日期、和易性、穩定性等都符合要求后,才辦理交接手續。而在運輸或現場管理過程中,也采取了受潮防范措施,且放置的井井有條,按品種或型號將其分開放置,并有詳細記錄;骨料有粗細之分,效用也大不一樣,堆放時也做了合理的分類,且不得和石灰放在一起。進場前提供的資料不夠全面,所以有專業人員展開抽樣檢查;一般的飲用水即可使用,如果是工業廢水,需經過專門處理才能使用,且要保證不會影響混凝土的性能;外加劑以早強劑、減水劑為主,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結合混凝土性能,選擇適當的型號及適當的摻加量。放置時也應分開貯存,以免形成污染。
3.2配置攪拌
混凝土取樣工作完全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有專業人員根據工程要求計算配合比,并開展試配試驗,直至無誤后交給審查部門,對其設計的配合比以及其他各項參數進行檢查,均符合質量控制標準。在攪拌之前,同樣遵循一定的工序對原材料進行測定,適當調整配料用量。稱重設備精度很高,可保證計量誤差不會太大。測量實際含水率,并調整水和骨料的用量,將其偏差均控制在1.5%以內。而后選擇合適的攪拌方式,并規定攪拌時長為2min左右,經檢驗,其和易性也符合標準。
3.3澆筑施工
此環節最為關鍵,直接決定著混凝土質量。該水渠的混凝土結構為斜面,采用水平分層的方法由低到高逐層澆筑。澆筑的順序可認為以下幾道工序:(1)平倉。因是斜面,為保證振搗時能使上部集料填補下部的空缺,需在上部區域多倒集料,從而保證艙內混凝土保持均勻的厚度;(2)斜搗。振搗質量關系著混凝土的密實度,振搗十分到位,后續工作可順利開展。該工程使用的是插入式振動器,先對結構邊部區域進行振搗,結構密實后再使用附著式振動器對中間部分進行振搗,嚴格控制移位問題。振搗后的部位沒有氣泡產生,也沒有下沉現象,則振搗合格;(3)整平。振搗結束后,采用人工方式對混凝土表面整平,確保表面沒有明顯的凹凸;(4)壓光?;炷脸跄斑M行初壓,在已整平的混凝土結構表面進行抹面,使混凝土表面平整光滑;初凝后再進行復壓,以增加表面的光澤。因工序時間節點并沒有統一的標準,所以施工人員要自己把握時間。
3.4混凝土養護混凝土養護也極為重要,澆筑工作完成,還需在收漿處理后及時進行覆蓋和灑水養護。每天必須噴灑足夠的水,確?;炷两Y構表面保持濕潤狀態。水渠坡面的混凝土結構養護了10天,直至其強度完全符合要求。
【關鍵詞】
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界定
【正文】
所謂“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國法院依據沖突規范本應適用外國法時,因其適用會與法院地的公共秩序相抵觸而排除其適用的一種制度?!肮仓刃虮A簟保╮eservationofpublicorder)是我國法律上的稱謂,在法國習慣稱為“公共秩序”(publicorder),在德國稱為“保留條款”(vorbehaltsklausel),而英美法國家則慣用“公共政策”(publicpolicy)。“公共秩序保留”作為排除外國法適用的一種手段或制度,其產生可以追溯到意大利法則區別說時代,經胡伯、孟西尼等國際私法學者的發展漸趨完善。1904年的《法國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該項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已成為國際私法中一個公認的普遍原則。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國際私法實踐中已經發揮了并必將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獨特的法律文化背景,到底什么樣的外國法需要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其在自己國家適用,各國就采取了不同的態度。其直接后果就是擴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若該權利被濫用,則會大大降低國際私法在協調各國法律沖突中的價值,妨礙國際民商事交往的穩定和安全,有悖于當今世界政治、經濟一體化的趨勢。因此,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適用的是否恰當,應該受到足夠的重視。
恰當適用這一制度的一個基本前提是對“公共秩序保留”這一術語中“公共秩序”有一個相對明確的認識和界定,進而防止濫用,防止各國將各種任意的排除外國法的適用堂而皇之地冠以“公共秩序”的名義。但一個難題馬上出現,那就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特性決定了“公共秩序”是一個彈性的、不斷變化的概念,從來沒有學者對此做過成功的界定。但為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實踐中有效運行,避免公共秩序保留被濫用,筆者認為仍有必要對“公共秩序”做一個簡單的定性。
一、各國立法關于“公共秩序“的表述對這個很重要的措詞如何理解,各國立法有著不同的表述。
普通法系國家常用的是“公共政策”、“特殊政策”或“法律秩序”,大陸法系國家則分別用“善良風俗”、“法律之目的”或“法律之基本原則”、“雖屬與國家社會有重大關系之情事”,在我國的立法中,曾經表述為“社會治安”、“社會公德”、“社會秩序”、“優良風俗習慣”、“國家社會利益”、“法律的基本準則”。1982年中國《憲法》、1986年中國《民法通則》和1991年中國《民事訴訟法》分別規定為中國的“國家、安全”、“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條款在民法典、國際私法立法中幾乎無一例外地存在。例如,1991年《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081條,1992年《羅馬尼亞國際私法》第8條,1995年《意大利國際私法制度改革法》第16條,1996年《列支敦士登國際私法》第6條,1998年《突尼斯國際私法典》第36條,1998年《委內瑞拉國際私法》第8條,1999年《白俄羅斯民法典》第1099條,等等。
許多國際私法公約也有公共秩序的規定。例如,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8條,1979年美洲國家間《關于國際私法通則的公約》第5條,1973年《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第10條,1980年《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法律適用公約》第18條,1988年《死亡人遺產繼承法律適用公約》第18條,2000年《關于成年人保護的公約》第21條,2002年《關于中介人持有證券的某些權利的法律適用公約》第11條,等等。
我國對公共秩序保留一向持肯定態度。早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在《關于中國人與外僑、外僑與外僑婚姻問題的意見》中就有了公共秩序保留的規定。1954年憲法也提到了"公共利益"的概念。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第204條和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268條都就公共秩序保留作了規定。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一次全面規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該法第150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這一規定表明:(1)我國采取了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適用起來比較靈活。(2)對于確定違反公共秩序的標準,我國采取了"結果說"。(3)我國的公共秩序保留條款不僅指向外國法律,還指向國際慣例,這是我國所特有的。
二、中外學者關于“公共秩序“的表述
中外學者在理論上對此問題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觀點。
1、戚希爾認為,“公共秩序”指英國的"特殊政策",具體包括:(1)與英國基本的公平正義觀念不相容;(2)與英國的道德觀念相抵觸;(3)損害了英聯邦及其友好國家的利益;(4)外國法侵犯了英國關于人的行為自由的觀念。
2、戴賽認為“公共秩序”指三種依外國法取得的權利,即:(1)與英國成文法相抵觸的權利;(2)與英國法律政策相抵觸的權利;(3)與英國利益相抵觸的權利。
3、庫恩認為“公共秩序”指下列4種場合:(1)違背文明國家的道德;(2)違反法院地的禁止性規定;(3)違反法院地的重要政策;(4)外國法中的禁止性規定未獲法院地的確認。
4、J.H.C莫里斯在其主編的《戴西和莫里斯論沖突法》將“公共秩序”界定為“基本公共政策”。
5、在李雙元、金彭年、張茂、李志勇編著的《中國國際私法通論》中,將“公共秩序”界定為“法院國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觀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則”。
6、在宋立紅、的《論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則認為,公共秩序概念雖然隨著時間和地點的移轉而變化,但可稱其為一國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以及基本道德規范和善良風俗的總稱。
三、筆者關于“公共秩序“的一些看法
鑒于世界各國的社會制度、道德觀念和傳統習慣的不同,對公共秩序的具體含義,很難取得一致的理解。英美國家許多學者也認為:“什么是公共秩序,……是模糊最不確定的問題之一,一般無法給它作出一個定義?!钡牵P者在充分了解各種學術觀點的基礎上試圖提出關于“公共秩序”界定中的幾個基本點:
1、“公共秩序”是一個彈性的、不斷變化的概念,在對其的界定中必須堅持與時俱進,既必須用發展、變化的觀點來認識,必須和社會實際相結合。法國學者尼波埃(Niboyet)對此有一個形象的說法:“公共秩序應以時間和地點為轉移,今天是公共秩序的東西,可能經過若干年將不是公共秩序?!?/p>
2、我們不要乞求在“公共秩序”的界定中各國都達成一致,即在國際上對公共秩序的范圍及其具體內容做出統一的規定和具體的解釋。保留各國在適用公共秩序時享有的自由裁量權,盡管在客觀上為各國濫用公共秩序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是,我們可以在國際私法的立法和實踐中,要求各國在何種情況下采用公共秩序保留拒絕適用外國法,在其法律中做出明確的規定,并從嚴規定和適用公共秩序。
3、“公共秩序”一般應包括一國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觀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則,也即現在相對通行的觀點。
綜上所述,為了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能夠更好地發揮制度價值,必須予以必要的限制,首先應對“公共秩序”進行必要的界定,但這一界定是很有挑戰性的。
【主要參考資料】
1、張仲伯、趙相林,《國際私法學》(修訂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9月修訂第1版
2、張瀟劍,《國際私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3、中國國際私法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韓德培,《國際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5、黃進,《國際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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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ofPublicOrder)又稱為“保留條款”。當一國法院根據其內國沖突規范木應該適用外國法時,如果該外國法的適用將違反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則內國法院可以依據此理由直接限制或排除該外國法的適用。這種對外國法適用加以直接限制或排除的制度稱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的結果是使以法院地國沖突規范指引而應適用的外國實體法沒有得到適用,其作用在于依據“公共秩序”而直接限制或排除外國法的適用。“公共秩序概念雖然隨著時間和地點的移轉而變化,但可稱其為一國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以及基本道德規范和善良風俗的總稱。”“公共秩序”這個詞有動態、靜態兩種含義。從靜態考察,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準則;從動態來考察,它專指國際私法中一項可以排除被指定適用的外國法的基本制度,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簡單的講就是用靜態意義上的公共秩序來排除外國法的域外效力。
二、我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不足
1、立法用詞簡單、模糊并且內涵不清。我國立法用“社會公共利益”來表達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50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迸c世界其他各國的實踐比較來看,這種規定對于簡單和含糊,并且內國也無統一司法解釋對“公共秩序”的確切內涵、外延作出界定。此外,我國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不同的立法中,常常表述不一致。這種立法勢必會影響人們對法律的理解和司法實踐的運用。
2、立法規定不協調,未體現當今國際社會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趨勢。一是隨著經濟交往的加深,各國制定的法律得到了仿效,從而縮小公共秩序效力的領域。同時,當今的一些國際條約和國內的國際私法立法規定了公共秩序保留的適用范圍:“明顯違背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而我國所有的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中都沒有有關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措辭。二是我國公共秩序保留的對象包括了國際慣例。綜觀世界其他各國的國際私法立法和司法實踐,公共秩序保留所排除的內容都不包括國際慣例。這種立法上的規定不僅與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不一致,而且在實踐中這種規定會影響我國的國民經濟發展。
3、立法未對法律適用結果做出規定,在內容上存在“盲點”。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外國法的規定違反我國的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一可以排除適用外國法,但是,我國的有關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均未對外國法被排除后的法律適用做出規定,亦無相關司法解釋.綜觀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對此做出了規定,常見的立法有:一是規定直接適用法院地法:另一種是可以適用法院地法。由于立法存在“盲點”,因而不利于司法實踐的操作。
4、我國尚未建立完備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未制訂相關適用的程序法,導致各地、各級法院在適用條件、標準、程序上很不統一。在司法實踐方面,由于公共秩序保留是一個彈性條款并且具有較大的伸縮性,因而在運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由于法官的素質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適用標準等大相徑庭,其中矛盾窮出,有的法官可能會濫用自由裁量權,做出不公正的判決,從而損害我國法院的國際形象。
三、我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
1.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指向的排除對象上,取消我國獨有的對國際慣例的排除適用。我國鼓勵對外經濟合作,提倡“與國際慣例接軌”。在涉外經貿活動中,當事人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則”選擇交易所適用的法律或國際慣例。如果立法或司法實踐允許法官以自由裁量的手段借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國際慣例的效力,勢必會造成國際社會中某些商人悸于與我國的民事主體進行涉外交易,進而影響我國的對外民商事交流。如果我國將國際慣例從公共秩序保留的對象中排除,盡管在個案中可能對我國民商事主體不利,但卻能維護國際民商事交往的秩序,從長遠或整體利益來看仍是可取的,符合我國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只要我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盡量選擇自己熟悉的且對自己有利的國際慣例,避免選擇適用那些內容不熟悉的國際慣例,就可減少國際欺詐的發生。
2.在國內立法及國際條約中嚴格措詞,限制公共秩序的適用。1982年《土耳其國際私法》第5條明確規定:“應當適用于各別案件之外國法律條款明顯違背土耳其之公共秩序時,不適用之?!?986年《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法律適用公約》第16條規定:“凡依本公約規定所適用的任何國家的法律,只有其適用明顯違背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時,方可予以拒絕適用。”在此,兩法均用了“明顯違背’一詞,不言自明,這是為嚴格適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條件,盡管”明顯違背’仍然是一個彈性措詞,但我們已可以感受到了國際社會希望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用的普遍意向。因此,我國在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規定上也應符合世界潮流,做到與時俱進。
3.采取一定的程序來對法官實施有效監督?!肮仓刃虮A粼谛惺沟某绦蚍矫姹旧砭哂休^大靈活性和伸縮性,該制度適用的得當與否直接影響我國的國際形象,而作為行使該權利主體的法官的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庇捎谖覈ü俚乃刭|不高,因此有必要對法官適用公共秩序保留進行有效的監督。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并且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審判監督程序,因而對于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如果法官采用公共秩序保留而排除外國法的適用,當事人可以采取必要的司法程序救濟;而在涉及外國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方面,盡管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了一些規定,而對公共秩序保留未作規定,如果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而不予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或與仲裁機構的裁決時,將會使當事人缺少必要的程序救濟。
4.在民法典中設立專門一章來規定有關國際私法的規則。在國際私法規則這一章中,我們可以專門規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而在其他單行的民商事立法中不再規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這樣在需要運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時,可以直接援引基本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條款,從而避免立法的重復。但是在制訂該制度時,我們必須遵循以下規則:首先,我們必須保證各個部門法之間的統一協調;其次,避免立法語言的簡單、模糊和內涵不一致:再次,保證立法內容的完整性,避免立法上的“真空”;最后,我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應當與世界其他各國逐步縮小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圍相一致。
參考文獻: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ofPublicOrder)又稱為“保留條款”。當一國法院根據其內國沖突規范木應該適用外國法時,如果該外國法的適用將違反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則內國法院可以依據此理由直接限制或排除該外國法的適用。這種對外國法適用加以直接限制或排除的制度稱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的結果是使以法院地國沖突規范指引而應適用的外國實體法沒有得到適用,其作用在于依據“公共秩序”而直接限制或排除外國法的適用?!肮仓刃蚋拍铍m然隨著時間和地點的移轉而變化,但可稱其為一國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以及基本道德規范和善良風俗的總稱?!盵1]“公共秩序”這個詞有動態、靜態兩種含義。從靜態考察,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準則;從動態來考察,它專指國際私法中一項可以排除被指定適用的外國法的基本制度,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簡單的講就是用靜態意義上的公共秩序來排除外國法的域外效力。
二、我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不足
1、立法用詞簡單、模糊并且內涵不清。我國立法用“社會公共利益”來表達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50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迸c世界其他各國的實踐比較來看,這種規定對于簡單和含糊,并且內國也無統一司法解釋對“公共秩序”的確切內涵、外延作出界定。此外,我國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不同的立法中,常常表述不一致。這種立法勢必會影響人們對法律的理解和司法實踐的運用。
2、立法規定不協調,未體現當今國際社會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趨勢。一是隨著經濟交往的加深,各國制定的法律得到了仿效,從而縮小公共秩序效力的領域。同時,當今的一些國際條約和國內的國際私法立法規定了公共秩序保留的適用范圍:“明顯違背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而我國所有的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中都沒有有關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措辭。二是我國公共秩序保留的對象包括了國際慣例。綜觀世界其他各國的國際私法立法和司法實踐,公共秩序保留所排除的內容都不包括國際慣例。這種立法上的規定不僅與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不一致,而且在實踐中這種規定會影響我國的國民經濟發展。
3、立法未對法律適用結果做出規定,在內容上存在“盲點”。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外國法的規定違反我國的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一可以排除適用外國法,但是,我國的有關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均未對外國法被排除后的法律適用做出規定,亦無相關司法解釋.綜觀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對此做出了規定,常見的立法有:一是規定直接適用法院地法:另一種是可以適用法院地法。由于立法存在“盲點”,因而不利于司法實踐的操作。
4、我國尚未建立完備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未制訂相關適用的程序法,導致各地、各級法院在適用條件、標準、程序上很不統一。在司法實踐方面,由于公共秩序保留是一個彈性條款并且具有較大的伸縮性,因而在運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由于法官的素質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適用標準等大相徑庭,其中矛盾窮出,有的法官可能會濫用自由裁量權,做出不公正的判決,從而損害我國法院的國際形象。
三、我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
1.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指向的排除對象上,取消我國獨有的對國際慣例的排除適用。我國鼓勵對外經濟合作,提倡“與國際慣例接軌”。在涉外經貿活動中,當事人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則”選擇交易所適用的法律或國際慣例。如果立法或司法實踐允許法官以自由裁量的手段借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國際慣例的效力,勢必會造成國際社會中某些商人悸于與我國的民事主體進行涉外交易,進而影響我國的對外民商事交流。如果我國將國際慣例從公共秩序保留的對象中排除,盡管在個案中可能對我國民商事主體不利,但卻能維護國際民商事交往的秩序,從長遠或整體利益來看仍是可取的,符合我國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只要我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盡量選擇自己熟悉的且對自己有利的國際慣例,避免選擇適用那些內容不熟悉的國際慣例,就可減少國際欺詐的發生。2.在國內立法及國際條約中嚴格措詞,限制公共秩序的適用。1982年《土耳其國際私法》第5條明確規定:“應當適用于各別案件之外國法律條款明顯違背土耳其之公共秩序時,不適用之?!?986年《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法律適用公約》第16條規定:“凡依本公約規定所適用的任何國家的法律,只有其適用明顯違背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時,方可予以拒絕適用?!痹诖?,兩法均用了“明顯違背’一詞,不言自明,這是為嚴格適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條件,盡管”明顯違背’仍然是一個彈性措詞,但我們已可以感受到了國際社會希望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用的普遍意向。因此,我國在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規定上也應符合世界潮流,做到與時俱進。
3.采取一定的程序來對法官實施有效監督?!肮仓刃虮A粼谛惺沟某绦蚍矫姹旧砭哂休^大靈活性和伸縮性,該制度適用的得當與否直接影響我國的國際形象,而作為行使該權利主體的法官的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盵1]由于我國法官的素質不高,因此有必要對法官適用公共秩序保留進行有效的監督。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并且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審判監督程序,因而對于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如果法官采用公共秩序保留而排除外國法的適用,當事人可以采取必要的司法程序救濟;而在涉及外國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方面,盡管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了一些規定,而對公共秩序保留未作規定,如果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而不予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或與仲裁機構的裁決時,將會使當事人缺少必要的程序救濟。
4.在民法典中設立專門一章來規定有關國際私法的規則。在國際私法規則這一章中,我們可以專門規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而在其他單行的民商事立法中不再規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這樣在需要運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時,可以直接援引基本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條款,從而避免立法的重復。但是在制訂該制度時,我們必須遵循以下規則:首先,我們必須保證各個部門法之間的統一協調;其次,避免立法語言的簡單、模糊和內涵不一致:再次,保證立法內容的完整性,避免立法上的“真空”;最后,我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應當與世界其他各國逐步縮小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圍相一致。
參考文獻:
美國公共政策學者斯圖亞持·尼古認為,公共政策分析就是根據政策與目標之間的關系,在各種備選的公共政策中確定何種政策將最有效地實現一套既定目標的過程。這一分析過程,是政府“政策主張的先決條件”,亦即政府決策、主張及其實施的前提,從而決定了公共政策的性質??沙掷m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需要,又不危害后代人滿足其自身需要能力的發展;是指既實現人類經濟發展的目標,又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并促進人與環境和諧地發展。筆者認為,盡管不是每個具體而微的政策問題都與可持續發展問題有關,但至少從宏觀而言,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必須遵循“公共”原則,才能使公共政策有利于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一、“公共”原則的內涵
我國臺灣學者張世賢、陳恒均認為,公共政策是政府用來“處理或解決公共問題或公共目標”的。日本學者藥師寺泰藏也認為,公共政策就是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梢?,“公共”指向的目的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質屬性。公共政策分析只有遵循“公共”原則,才能真正體現這一本質屬性。這里所謂“公共”原則,
一是指政策問題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堅持以公共利益的實現為原則。公共利益是一個結構復雜的系統。各利益主體間的此得彼失,影響著公共利益的實現,甚至影響著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政府作為“一個國家或社會的機構”,在借助政策手段行使公共權力、承擔公共責任、解決公共問題的過程中,必須謀取公共利益,而不能在私人領域侵犯私權,或為少數人甚至政府自己謀取私利?!肮病痹瓌t要求,要以公共利益的實現問題為綱領性的政策問題進行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決策能夠更有效地約束、引導各社會主體,包括政府自己在公共領域內以其秩序化的活動增進公共利益,并“中立”地使之為現實和未來的各社會主體所平等分享。
二是指政策目標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堅持以代際目標的實現為原則。從一個歷史過程來看,“公共”原則要求,通過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決策得以把政府的行為目標,規范、約束在既立足當代人的利益要求,又確保未來人可發展的基本條件的取向上。唯有如此,才能體現政府行為在代際之間的公共性、公平性,而不是偏執于當代的自私性、狹隘性?!鞍l展才是硬道理”。從某種意義上講,只有當代和未來連續、不間斷的發展,即持續發展,才能真正確保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這種代內和代際的持續發展,是當代人和未來人公共利益的根本體現。因此,從另一角度也同樣可以說,以代際目標為取向的公共政策分析,同樣是在公共利益實現意義上的“公共”原則的體現。
三是指政策問題范圍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堅持以整個發展系統全面、協調的發展為原則。根據前面的結論,持續發展問題也應該是當代政府綱領性的政策問題。持續發展是整個發展系統內各因素的全面、協調發展。目前,全球范圍內形成的威脅著持續發展的資源短缺、環境污染、人口劇增、生態破壞等嚴峻問題,正是由于當代政府違背“公共”原則,默許甚至鼓勵人們對公共資源“各取所需”式的無節制開采與利用,才造成了發展系統內部各因素之間,尤其是人與資源、生態、環境之間關系的失調,使符合持續發展需要的公共資源的供給呈現出間隙性,甚至短缺或中斷。因此,從政策問題認定的范圍來看,“公共”原則就是要求政府就所有制約持續發展的問題,包括從自然界到人類社會、從當代人到未來人的各種有關發展問題的有序而系統的解決,既尊重人類的利益,又尊重自然界的利益;既尊重當代人的利益,又著重作為利益主體目前尚還缺位的未來人的利益。
還需提及,如上所述,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公并’原則,實際上已內在地與持續發展問題聯系在一起了??沙掷m發展既是一種持續發展的狀態,又是當代人類在發展問題上的一種價值取向。可持續發展問題與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公共”原則之間,是內在相連的??沙掷m發展理應成為人們透視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共”原則的基本角度。
二、當代公共政策分析對“公共”原則的偏離
從可持續發展這一基本角度看,當代公共政策分析在若干環節上的局限,使公共政策難以真正體現公共利益要求,實現代際發展目標,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發展系統內各因素之間的關系,偏離甚至違背了“公共”原則。
(一)公共政策分析理念對“公共”原則的偏離
20世紀70年代以來,以美國哲學家約翰·羅爾斯為代表的新自由主義者提出的個人利益先于公共利益的思想,一直深深地影響著現代政府的決策理念,以致于發展為約瑟夫·雷茨自由主義的國家中立原則,認為縱使公民的所作所為為社會上絕大多數人所不贊成或違背了絕大多數人的愿望,只要不侵犯他人權利,國家也不得干預。美國諾貝爾經濟獎獲得者肯尼思·阿羅甚至專門論證了“不可能定理”,認為社會一般不可能形成某種一致的選擇,或對事物進行一致的優劣排序;即使這里的所謂“一致”僅理解為“多數決定”,也是不太可能的。按照這樣的邏輯,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公共利益,至少,不存在一種能夠明確定義,在現實中能夠實際起作用的公共利益。這種否定公共利益的存在,片面強調國家中立,而不得干預所謂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個人利益的決策理念,無法使公共政策分析體現“公共”原則,必然損害公共利益,當然也影響著體現了公共利益的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公共政策分析過程對“公共”原則的偏離
不少學者認為,“公共物品生產的資源配置問題不能通過經濟市場來解決,而要通過政治市場來解決”。因此,當代政府的政策分析過程,多是憑借政治市場進行博奕的過程。一方面,公共選擇理論認為,盡管政治市場在起點上具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性,但在終點上受“少數服從多數”的主導,表現出了“多數”強制“少數”的不平等。并且,“國家在過去被看作是大公無私的,現在則被當成參與政治活動者進行交易的市場”。因此,作為有“經濟人”特征的選民與政治家,其政治市場上的價值取向,不能不受組織良好或力量強大的利益集團的影響,使政府常常不得不制定有違“公共”原則的政策,把公共資源的利用導向對公共利益的破壞,或者反過來,借公共利益之名,據公共資源為非“公共”之用。另一
方面,受認知能力的局限,當代政府還不具備足夠的能力,按政治市場的要求去準確地收集信息,并形成與整個社會的公共要求相一致的偏好。這就使政府與其各個部門之間難以獲得有效的溝通,形成對公共利益的共識所需要的充分信息。其結果是,政府及其部門之間政出多門,難以協調發展系統內部諸因素間的矛盾,誤導出包括政府在內的各社會主體對公共資源的無序利用,最終使發展失去其可利用的資源而被迫中斷,無法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三)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標對“公共”原則的偏離
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標,是指“政策執行之后,政策的標的團體,所分配到的社會資源,所享受到的效益,所負擔的成本等公平分配的程度”。公平應該是代內公平與代際公平的統一,是政府維護經濟、社會發展秩序,滿足社會公共利益要求,提高自己的合法性及其政策權威的重要目標。它既是一種客觀狀態,又是一種主觀判斷。從倫理上講,公平是指未來各代人與當代人分享資源與環境利益的平等權利。然而,當代人的認知局限及其難免的功利主義傾向,使他們難以克服代內公平的目標偏好,很難理性、自覺地從未來人的角度,要求公共政策分析能著眼于在代內和代際之間公平地分配公共資源,并使之成為其政策訴求的主要取向,謀求從當代指向未來的持續發展。
不僅如此,當代政府還面對著解決有關代內公平的公共問題的現實壓力。斯圖亞持·尼古認為,“從政治上講,增加效益也許要比降低成本容易些”,效益的增長意味著政府及其政策“運作得更有效或會得到更高的評價”,“而降低成本或削減項目預算”,“也許會激起人們的反對”,因為這意味著在一定效率的條件下,人們可能獲得的效益將下降。因此,當代政府為了實現公平,在“使窮人的境況好起來,而不使富人的境況壞下去”的前提下,其“公共政策只有當它們提高最小人群組的福利時,才應該被采納執行”。可見,人們要求公共政策實現的代內公平目標,不是靠清教徒式的節儉,而是靠成本投入、靠自然資源利用量的不斷增加,來最大限度地提高社會平均效益,并擴大其在窮人當中的得益面與得益程度的。
顯然,嚴峻的問題是:公共政策分析的這種公平目標,存在著嚴重的結構缺陷。它忽視了代際公平而偏于代內公平;并且,在代內公平的現實壓力下,難以對超越資源與環境的承載能力、盲目追求當代人的利益要求進行有效限制,將斷送未來人發展的條件,使經濟、社會的發展呈現出間隙性。從人類歷史的動態過程來看,與其說當代公共政策分析由于公平目標的結構缺陷,不如說由于嚴重違背了“公共”原則,才使政府的職能范圍超出了其廣義的公共領域,使人類(包括本來人)的公共利益更多地滿足了當代人(或政府)的眼前私利,制約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四)公共政策分析模型對“公共”原則的偏離
國內外學者都把公共政策分析的理論模型概括為多種決策模型。其中一些決策模型的固有局限,決定了相應公共政策偏離“公共”原則的傾向。國內也有相關著作對這些決策模型的局限性提出了批評。最典型的,一是團體決策模型的局限。該模型認為,作為政治過程產物的公共政策是利益團體間斗爭的產物,并反映占支配地位的利益團體的利益。隨著各利益團體力量和影響的消長,公共政策將變得有利于其影響增加的那些利益團體的利益。這就清楚地表明:該決策模型下產生的公共政策,反映的是占支配地位的利益團體的利益,而不是社會整體的公共利益。盡管在實際決策過程中,無論哪一個利益團體,在法理上,還是能力上,都無法取代政府的主導地位,公共政策不一定就反映影響力最大的利益團體的政策要求,但是,這種模型無視公共利益要求的傾向,無疑將是對政府及其政策背離“公共”原則的某種認可。二是精英決策模型的局限。該模型認為,公共政策是由掌握統治權的精英人物決定,并由行政官員和行政機關付諸實施的,公共政策反映的是精英階層的偏好、利益和價值選擇。很明顯,雖然該模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代議制民主下各國決策實際可能的情形,然而,與團體決策模型相比,該模型更多地強調了居社會少數的精英階層的利益,更是直接地背離了公共政策的“公共”原則,漠視了公眾的公共利益??傊?,這些局限,將不同程度地帶來了公共政策分析對“公共”原則的偏離,弱化了政府的政策手段對人與公共資源間關系的協調能力,難以實現對公共資源掠奪性利用的控制,破壞了可持續發展賴以實現的條件。
三、公共政策分析應如何體現“公共”原則
公共政策從本質上是導向未來的。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看,在公共政策分析中體現“公共”原則,就是使公共政策能既立足當代,又面向未來;既面向人類自己,又兼顧資源、生態、環境,維護人(包括當代人和未來人)與自然共有的公共利益。只有這樣,人類才能真正在自然限度內合理地開發、利用和保護自然,并使其利益得到持續實現與尊重,進而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可靠保障。
(一)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必須反映“公共”原則
人類的活動在自然界面前不是絕對自由的。為了保護更多的公共利益,政府在公共決策中,必須徹底拋棄視人類為自然界的中心的陳!日理念,形成以保護自然并協調其與人類的關系為主要內容的新理念,進而“建立一個以自然持續發展為基礎、經濟持續發展為任務、社會持續發展為目的”的人與自然和諧一致的新的發展觀。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反映“公共”原則,一方面,就是以新的倫理道德和價值標準,把人類利用自然的自由,限制在自然界本身作為人類生態體系總體利益中利益主體的一方,使其權利不被侵犯的范圍內,不再把自然界看作是被人類隨意盤剝和利用的對象,而看作是人類生命和價值的源泉;另一方面,就是要求當代政府必須將其關注的公共領域進一步拓展到自然界,使自然界中的每一個變化,無論是否人類活動所致,無論是否對人類有直接利害,都成為公共問題而進人政府的視野,進而進人政策議程。只有這樣,才能在更廣的范圍內,從根本上協調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系統,確??沙掷m發展的實現。
(二)公共政策分析的主體必須遵循“公共”原則
政府是公共政策分析最重要的主體。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能否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系統內各因素、各環節的利益要求,包括資源、生態、環境作為利益主體的利益要求,即能否遵循“公共”原則,既影響著政府自身的合法性,又造成人們對資源的種種不合理占用,進而使政府面臨著能否遵循“公共”原則,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協調人與自然之間關系的重大壓力,也就如著名政策科學家葉海卡·德羅爾所說的政策制定中的“逆境”。德羅爾認為,在決策主體處于“重大的兩難境地”時,應盡量“將這些政策堅持若干年”,“因為對大多數逆境來說,沒有持續和連貫的多年努力是不可能取得成效的”。這就提示人們,著眼于人與自然各自利益及其共同、長遠(包括本來人)的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分析主體理應在各種干擾面前“不為所動”,在人與自然組成的公共領域內,堅持“公共”原則,不徇政府私利,力戒價值偏好,協調整個發展系統內各利益主體的利益。否則,可持續發展將難以實現。
需要進一步指出,由于長期以來工業的盲目增長,已經導致了全球范圍內可持續發展的發展系統的失調。如若美國學者詹姆斯·安德森所說“政府的任務是服務和增進公共利益”,并且這種公共利益是“普遍而又連續不斷的為人們共同分享的利益”的話,那么,當代各國政府作為決策主體,就應該遵循全球范圍內的“公共”原則,加強國際合作,解決全球性的環境污染、生態惡化、人口膨脹等公共問題,在可持續發展的條件下使全人類“可持續”地享受其應得的公益。可以認為,把利益的可持續性分享看作公共利益的屬性,是安德森有關公共決策問題的深刻見解,他實際上已經把公共利益與可持續發展問題內在地聯系起來了。從這個意義上講,為了全球的公共利益,即可持續發展,就會如德羅爾所說的,將“減少了各個國家政策制定的自主程度”。各國政府作為公共政策分析的主體,甚至不能因本國的價值偏好而違背全球范圍內的“公共”原則,損害可持續發展的全球條件。
我國森林資源總的變化趨勢是:森林面積逐年增加,每年以200萬hm2速度遞增,林木生長量開始大于消耗量,森林資源的發展在數量上開始走出“低谷”,扭轉了長期以來森林資源下降的局面,實現了森林面積和森林蓄積的“雙增長”。森林資源是決定林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加WTO后沖擊的重點雖然是林產工業,但競爭的焦點卻在于林業產品,而林產品的關鍵原料在于森林資源。
一、造林方法
1、播種造林法:又稱直播造林,是將林木種子直接播種在造林地進行造林的方法。這種方法省去了育苗工序,而且.施工容易,便于在大面積造林地上進行造林。但是這種方法造林對造林立地條件要求較嚴格,造林后的幼林撫育管理措施要求也較高。播種造林的適用條件:適合于種粒大、發芽容易、種源充足的樹種,如橡櫟類、核桃、油茶、油桐和山杏等大粒種子。其要求造林地土壤水分充足,各種災害性因素較輕,對于邊遠且人煙稀少地區的造林更為適宜。播種造林的方法有:塊狀播種、穴播、縫插、條播和撒播等。播種前的種子處理包括消毒、浸種和催芽等措施,對保證春播,早出芽,增強幼苗抗旱能力,減少鳥獸等危害極為重要。
2、植苗造林法:又稱栽植造林、植樹造林,是用根系完整的苗木作為造林材料進行造林的方法。其特點是對不良環境條件的抵抗力較強,生長穩定,因此,對造林地立地條件的要求相對地說不那么嚴格。但是,在造林時苗木根系有可能受損傷或擠壓變形和失水,栽植技術要求高,必須先育苗,卻也節省種子??傊裁缭炝址ㄊ軜浞N和造林地立地條件的限制較少,是應用最廣泛的造林方法。植苗造林應用的苗木,主要是播種苗(又稱原生苗)、營養繁殖苗和移植苗。有時在采伐跡地上進行人工更新時,可以利用野生苗。近年來,有些地區發展營養器苗造林,收到了較好的效果。植苗造林后,苗木能否成活,關鍵是苗木本身能否維持水分平衡,所以在造林過程中,從苗圃起苗、選苗、分級、包裝到運輸、假植、造林前修剪,直至定植全過程都要保護苗木不致失水過多。最好是隨起苗隨栽植,盡量縮短時間,各環節要保持苗根濕潤。
3、分殖造林法:是利用樹木的營養器官(干、枝、根等)及竹子的地下莖作為造林材料直接進行造林的方法。其特點是能夠節省育苗時間和費用,造林技術簡單,操作容易,成活率較高,幼樹初期生長較快,而且在遺傳性能上保持母本的優良性狀。但要求有立地條件較高的造林地,同時分殖造林材料來源,受母樹的數量與分布狀況的限制,這種方法主要用于適用營養繁殖的樹種,如松樹、楊樹、柳樹、泡桐和竹類等。
二、植樹造林的程序
1、造林地的清理
造林地的清理,是造林整地翻墾土壤前的一道工序,把造林地上的灌木、雜草、竹類以及采伐跡地上的枝丫、梢頭、站稈、倒木、伐根等清除掉。分為全面清理、帶狀清理和塊狀清理3種方式。清理的方法可分為割除清理、火燒清理和用化學藥劑清理。割除清理可以是人工,也可以用機具,如推土機、割灌機、切碎機等機具。清理后歸堆和平鋪,并用火燒方法清除。也可以采用噴灑化學除草劑,殺死灌木和草類植物。
2、整地方式和方法
整地方式分為全面整地和局部整地。局部整地又分為帶狀整地和塊狀整地。全面整地是翻墾造林地全部土壤,主要用于平坦地區。局部整地是翻墾造林地部分土壤的整地方式。包括帶狀整地和塊狀整地。帶狀整地是呈長條狀翻墾造林地的土壤。在山地帶狀整地方法有:水平帶狀、水平階、水平溝、反坡梯田、撩壕等;平坦地的整地方法有:犁溝、帶狀、高壟等。塊狀整地是呈塊狀的翻墾造林地的整地方法。山地應用的塊狀整地方法有:穴狀、塊狀、魚鱗坑;平原應用的方法有:坑狀、塊狀、高臺等。
3、人工播種方法
(1)播前的種子處理
目的:完成種子發芽準備,加速種子發芽,縮短留土時間,保證出苗整齊,預防動物及病蟲害的危害。
措施:消毒、拌種、浸種、催芽。春播時深休眠種子要催芽。
春播時逼迫休眠種子應浸種,但是如果造林地比較干旱、晚霜與低溫危害嚴重不宜浸種。雨季一般播種干種子,如果能準確掌握雨情時也可浸種。
秋季播種時一般都不浸種、催芽。病蟲害危害嚴重的地方應進行消毒液浸種、悶種或拌種。
(2)播種方法
撒播:均勻地撒播種子到造林地的方法。
一般不整地、播種后不覆土,種子在條件下發芽。工效高,成本低。作業粗放,種子易被植物截留、風吹或水流沖走、鳥獸吃掉,發芽的幼苗根系很難穿透地被層。
適用條件:勞力缺乏、交通不便的地區,皆伐跡地、火燒跡地,急需綠化的地方,中小粒樹種。
條播:按一定的行距播種,可播種成單行或雙行,連續或間斷。
播后要覆土鎮壓??蛇M行機械化作業。種子消耗量比較大。
適用條件:跡地更新,次生林改造;主要為灌木樹種和個別喬木樹種。
穴播:按一定的行、穴距播種的方法。
根據樹種的種粒大小,每穴均勻地播入數粒到數十粒種子。播后覆土鎮壓。操作簡單、靈活、用工量少。
適用條件:適用各種立地條件。大、中、小粒徑的種子都適用。
二、上跨既有鐵路連續梁施工特點
連續梁支架具有高、荷載大等顯著特點。因此,上跨鐵路高支架設計與施工成為決定本連續梁施工成敗的關鍵。在具體施工過程中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第一,支撐體統安全可靠性。第二,鐵路運營安全性。第三,支架系統設計合理性。比如:支架搭設、支架安全預壓和支架拆除等。第四,施工策劃的周密性。
三、連續梁支架搭設和拆除控制
(一)支架搭設
支架搭建是上跨既有鐵路高支架現澆連續梁的施工的核心,相關工作者必須予以高度重視。首先,需要認真勘察鐵路周邊的管線,并對將會對施工造成影響的管線進行改遷。
1、管樁施工
該城際鐵路特大橋272號橋墩與275號墩支架基礎鋼管柱和管樁均使用Ф630mm×10mm型,采用90t振動錘進行打入施工。Ф630mm鋼管柱各節長度均為12米,通過焊接的方法進行接長和對接。在進行焊接的時候,首先需要把鋼管柱進行對焊。對焊結束后,應當在焊縫位置加8塊鋼板進行加固。鋼管樁具體施工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焊接質量
具體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控制焊接質量,要求焊縫飽滿并且不能夠造成樁頭燒傷。如果出現焊縫不夠飽滿或者鋼柱被嚴重燒傷的情況,應當進行割除然后重新焊接。樁接長之后應待其徹底冷卻后,再繼續施工。
(2)樁位偏差
支架樁位和樁身垂直度關系到整個結構的承載能力和穩定,對連續梁結構的穩定性至關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樁位偏差必須小于3cm,且垂直度必須小于3‰。在樁管和樁柱具體施工過程中,樁位垂直度偏差應當低于4.5‰。在正式施工開始之前,必須復測相關樁位。在具體施工過程,應當挨個進行仔細檢查。樁身垂直度的檢測過程中,需要使用2臺經緯儀進行觀測。在樁中間位置彈墨線的時候應當確保墨線寬度小于5mm。每沉樁一米需要進行一次檢查,如果發現存在超標現象,必須及時采取相關措施進行糾正。
(3)測試地基承載力和復測
在工程具體施工過程中,首先應當通過試樁的方法來測試地基承載力,然后與設計相關計算值進行仔細對比,從而科學合理的確定施工樁長度。其次,打設工作完成后還應當進行承載力負荷相關實驗,確保在樁基承載力符合設計要求的情況下進行施工,否則就需要延長樁的長度或者增加樁的數量。
2、有效控制支架的整體性
支架整體性控制是直接搭建的重要考量因素。具體而言,需要重點把握以下幾點:第一,合理聯結貝雷梁和下方工字鋼。第二,有效聯結兩層貝雷梁以及貝雷梁與上方工字鋼。第三,重視碗扣架同上方模板的聯結。
(二)支架安全預壓
1、預壓措施
沙袋堆預壓是目前使用相對比較廣泛的支架預壓方法。使用沙袋堆預壓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按照梁重量的20%、40%、80%、100%、120%進行逐級加載。第二,預壓時間不得少于3日。第三,1日的穩定期之后才能進行觀測。第四,預壓前、中、后需要每4個小時分別測量支架與地基變形量以及支架與地基沉降量,然后相加求和。最后,應當立足于測量結果,對底模高程進行科學、有效的調整,然后按照相關要求開展拱度預設相關工作。另外,在具體預壓施工中,應當安排專人負責觀察支架變化,一旦發現異?;蛘咻^大變形,應當及時終止加載工作。
2、支架預壓安全
為了有效減少施工事故,顯著提升加載精確度,相關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沙袋必須進行覆蓋,從而有效避免降雨、降雪、積水等增加不必要的負荷。第二,預壓加載時應當有效把控沙袋重量檢測次數,提高加載精確度,并且必須嚴格參照預壓相關分級標準開展加載工作。第三,時刻關注天氣預報,提前做好沙袋覆蓋和排水工作。第四,做好相關應急措施。第五,預壓沙袋、吊車等必須放在指定地點。
(三)支架拆除
支架拆除應當毫不動搖的堅持“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這一基本原則,從上方開始,逐層往下方進行拆除。在具體拆除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提前規劃好相關材料的裝卸路線。第二,拆除材料應當做到及時卸落,嚴禁將其吊掛或者隨意進行堆放。第三,卸落貝雷梁、鋼管柱等大體積物體時,應當封鎖鐵路,防止落物引發鐵路安全事故。
中圖分類號: P641.72 文獻標識碼: A
1.可持續發展理念
對于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其說的是是: 是我們既滿足了當代人需求且又不會對子孫后代在滿足其需求的能力的發展時帶來損害。對于可持續發展核心意思屬于世代倫理,如今人類對未來子孫的生存的可能性肩負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從破壞環境或者將地下的資源去消耗殆盡, 其都會是當代對后代的一種加害行為,其行為也對后代子孫的在地球的生存造成不可抗拒的威脅。
2. 水文地質與環境地質工作在可持續發展理念下的某些特點
在可持續的發展的理念下水文地質及環境地質工作都有自身的一些特點。 它們的目標都是去重新構建人和自然的相互協調和地下水系統的良性循環或良好的地質環境系統, 我們必須從多學科進行交叉滲透, 然后對我們的目標系統去進行系統的分析,若想構建成為這樣的一個優化的系統, 其過程必須采用系統的方法, 以及采取配套的可以治本的對策, 不僅僅是零碎的治標措施。 我們在去重新構造這個系統時, 不但要求我們去處理好人與自然的關系, 其更關鍵的是正確地應對人與人間的利益矛盾關系以及整合眼下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 及整合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關系。 在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下水文地質與環境地質工作若想能夠獲得比較好的長期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及經濟效益, 必然需要我們付出不懈的努力和引起格外的關注。
為了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早日實現, 我們必須去重新構造人與自然的相互協調的環境、 地下水系統的良性循環以及良好的地質環境系統。所以, 我們需要從不同的角度去對目標系統采取深入的人文歷史分析和地質歷史分析, 只有掌握其在純粹的自然狀態下所進行的演變的規律, 并分析診斷在疊加人為的作用后其系統所產生的變化的規律,然后在順應自然、 認知自然的基礎上, 去構想和設計優化這個系統, 并尋求其構建的途徑和方法。以往在我們沒有真正地掌握自然規律前, 我們貿然地去采取進行改造大自然的行動, 卻往往會導致和預期目標相反的后果。在1960年前后, 在河北平原就曾經被實施過,一塊土地對一片天、使其只蓄水不排水的水利方針, 在最后使造成大面積的土地的鹽堿澇漬的后果。地下水系統與地質環境系統作為一種復雜系統,其有反直觀的特性, 也就是其行為方式通常恰好和大多數的人所想象的結果背道而馳。在數百年對于長江中游所得的防洪的實踐經驗, 就為其系統的行為的反直觀的特性作了極好的詮釋。荊江大堤的修筑是為了去防洪, 但結果反而導致洪災的進一步加劇; 進行圍湖造田當初只是為了使經濟得到發展, 結果卻反而引起洪澇和漬害,得到的結果卻是江湖洪災加劇,使成為了干擾經濟發展的絆腳石。故此, 在人們采取對大自然的改變措施的行動之前, 一定要做到慎之又慎, 且三思而后行。對于重新去構造優化系統, 絕對不能采取零碎的治標的措施,一定要使用系統的方法, 努力將措施整合使之成為可操作的成套的治本的對策。
綜上所述, 對于構造河北平原地下水系統和地質環境系統,使之優化,屬于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工程。以河北平原的淺層咸水的改造而言, 則就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工程, 其要求一系列成套的措的施加去支撐, 如若措施不是配套, 將導致難以成功和推廣。咸水夫人改造必須具備下列的基本條件: (1)擁有外來的淡水去進行大額的灌溉,使之較快的形成可以供開采使用的淺層的淡水; (2)干支配套的排咸入海的渠道必須有統一, 反之則會使咸水搬家; (3)排除淺層咸水及開發薄層淡水的出水能力大的淺井井型必須有, 這樣可以縮短改造的周期, 以實現滾動開發的良性運轉;(4)在數學模擬的基礎上去制訂科學的有關排咸換淡的方案, 杜絕以往粗放的改造方式; (5) 建立相關的法規和利益機制, 來確保淺層咸水的改造工作可以全面的開展, 并長期堅持。進行咸水的改造工作, 上邊的條件可以說是缺一不可的, 同時, 去滿足上述的條件也并不容易。以井型來講, 目前大出水量的淺井其成本比較大。故此, 須對大出水量淺井的鑿井技術去進行進一步的研究, 雖然只是技術的細節, 但卻在河北平原的構造優化系統中必須去解決的難題。
3.相互合作、多學科共同努力
對多學科去交叉的滲透以及不同部門之間的協同, 這是去構建的優化系統中所必需的。比如, 對有效的利用土壤水而言, 其工作需要水文地質與農業等等專業的人員及部門之間的配合。對與去制訂的可持續的有效防洪對策而言, 就會需要水利與地質等等專業的人員及各個部門之間的配合。就從我們實踐的經驗來看, 目前由于在不同的部門之間存在著條塊分割的默許體制, 使得不同部門在各自的利益沖突下, 各個部門之間協同工作很難去實現。水文地質和環境地質的工作者通過辛勤的勞動得到的寶貴的研究成果, 通常很難得到相關應用部門的認可與理解, 僅僅只可以停留于紙面上, 卻不能付諸于實踐。故此, 只有提倡去多學科的交叉和滲透, 努力共同探求在不同部門之間的協同機制, 也必將是可持續的發展理念在水文地質和環境地質的工作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突破點。雖然在構造可持續發展優化系統時要去涉及一些技術層面的相關問題, 但是, 對于真正的難題卻并不在技術的層面,相反則在非技術的層面。比如, 在咸水的改造周期相當長前提下,怎樣去建立一個相應的在利益方面激勵的機制, 并可以解決資金的來源, 致使咸水的改造不僅僅屬于政府行為, 在同時也是人民的自發的行動, 相對來說就是一個我們必須去解決的重要的課題。使土壤水得到有效的利用, 雖然在改善水資源的條件意義十分大, 但卻對農戶來講, 采取打井的灌溉要遠比使用土壤水更加省事, 如若沒有相應法規及利益的驅動, 要想使土壤水得到有效的利用及推廣, 就可以說是一句空話。建立相應的利益激勵的機制, 是可持續發展的優化系統順利進行的關鍵。故此, 要想去做好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指導下對于的水文地質和環境地質工作, 我們應當去大力的加強對軟科學的研究工作。持續以可持續的發展理念作為指導思想, 水文地質和環境地質的工作必將會獲得良好的長期的環境效益、 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結語
由于種種在技術層面和非技術層面所造成的原因, 使其工作難度變大, 企圖也不會立竿見影,實踐起來也不會一蹴而就。我們只有去進行堅持不懈的努力, 為之去付出, 這樣我們才會達到目標這一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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