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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中國貿易報社
出借人:吉林省冠捷合眾典當有限公司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規定,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協商一致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款條款
第一條 借款用途:本合同項下之借款必須合法使用。
第二條 借款金額: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伍拾萬元整,小寫:¥500000.00元)。
第三條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為壹個月,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到20xx年3月3日止。
第四條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內的綜合費用及利息為月利費3.8%。即每個月需向吉林省冠捷合眾典當有限公司支付利費人民幣(大寫):壹萬玖仟元整,小寫:¥ 19000.00元)。
第五條 還款方式:
. 借款到期時一次性還清全部本金。
第六條 如出現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1.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于非法活動。
2.擔保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3、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資信出現危機,有可能導致出借人無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時償還借款本息。
第八條 出借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款本金及綜合費用及利息,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擔保追索權。
第二部分 擔保條款
第九條 擔保人: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權并有權處分權的全部財產(含夫妻共同財產)擔保給出借人,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
擔保人保證:所提供的擔保滿足擔保條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但保人所承擔的擔保為連帶責任擔保。
第十條 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用、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出借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等)。
當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無論出借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出借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部分 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人提供的證件、證明等有虛假、非法的情況,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
2.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用的,視為嚴重違約,應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20%的違約金,并承擔出借人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等)。
3擔保人因隱瞞擔保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已擔?;蛘咭殉鲎獾惹闆r,或故意隱瞞其自身在簽訂本合同時已經不具備擔保能力的,而給出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向出借人承擔賠償責任。
4、本合同項下的借條、收條、借款合同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合同自各方簽字后生效。
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后,本合同終止。
3.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合同。
借款人 (簽字或蓋章): 出借人 (簽字或蓋章):
擔保人 (簽字或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民間借款擔保人合同范文二甲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擔保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因借款事宜,訂立本協議,條款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額為人民幣(RMB) 元;人民幣(大寫): 。 二、借款用途:乙方保證不用借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三、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四、借款利率及計息方法:按照每月 利息,即 人民幣(RMB) 元執行。
五、本協議項下的借款,乙方到期應無條件償還。乙方到期無法償還本金或利息的,甲方有權強制征收與所欠本金和利息總額相等的乙方資產(如土地、房產、股權等)作為補償;為實現債權發生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乙方須無條件支付,或由連帶擔保人無條件替乙方償還所借款的本金、利息、實現債權發生的所有費用。
六、本協議履行中發生爭議,各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向協議簽署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效。本協議簽署地為 。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擔保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民間借款擔保人合同范文三保證人(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_________
貸款銀行(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_________
為確保乙方與_________簽訂的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保證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_元,貸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條 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甲方對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 乙方有權直接要求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貸款通知書》之日起_________個工作日內履行清償義務。
第三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和實現貸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四條 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確定的合同最終履行期限之日為屆滿之日。
第五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保證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條 保證期間,借款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借款合同除貸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書面同意。
第七條 保證期間,甲方機構發生變更、撤銷,甲方應提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對甲方作出撤銷決定 的機構承擔。如乙方認為變更后的機構不具備完全的保證能力,變更后的機構或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有義務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第八條 保證期間,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甲方應如實提供。
第九條 保證期間,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約定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貸款、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一條 甲方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應向乙方支付被保證的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乙方造成經 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甲方未承擔保證責任的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乙方有 權直接與甲方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_________。
第十三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擔保人的分析與思考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法定方式。其中留置和定金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保證、抵押、質押可能涉及第三人,即保證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為主債務提供抵押、質押的擔保人。所以仲裁實務中在這三種情況下會出現主合同當事人依據主合同仲裁條款,向保證人或者向為主債務提供抵押、質押的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情形。
在涉及主合同中有仲裁條款而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時的處理時,不能一概以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為由排除仲裁管轄,應該探究當事人各方的立約原意,區分具體情況作出判斷。
1、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保證擔保人
保證有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之分,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即其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就有承擔履行的義務。
在連帶保證合同中,主合同有仲裁條款,保證合同沒有仲裁條款,該仲裁條款對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應該有約束力。因為保證人愿意承擔連帶的保證責任,應視為知道或者理應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并且愿意受仲裁條款的約束。如果保證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的約束,則仲裁庭只能裁決主合同的債務人承擔責任,而不能越權裁決保證人承擔責任,所謂的連帶保證責任就會變成一句空話,這明顯違背當事人各方的立約原意。當然,如果保證合同明確選擇訴訟或者明確排除仲裁協議,則另當別論。但還有一個問題是,如果主合同當事人是事后即在擔保合同之后沒有經過擔保人同意達成的仲裁協議,那么即使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也不應受仲裁條款的約束,因為保證人不知道仲裁協議,也沒有受該仲裁協議約束的意愿。
在非連帶保證責任中,主合同有仲裁條款,保證合同沒有仲裁條款,一般應嚴格遵照合同當事各方的原意,在主合同糾紛未經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擔保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也不能強行被拉入仲裁。但寫明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或者寫明其解決爭議方式或未盡時宜依照主合同的規定的,則應該認為該仲裁條款對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因為保證合同已經通過援引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的方式,使得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受合并而來的仲裁條款的約束。
2、主合同仲裁條款對抵押擔保人和質押擔保人的效力
前面部分分析了仲裁實務中較為經常出現的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保證人的相關問題,其實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也會涉及到債務人之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問題,如果主合同有仲裁條款,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主合同仲裁條款是否必然約束提供抵押和質押的擔保人呢?
抵押和質押屬于物的擔保的范疇,都是以一定的財產權益為擔保,保障主債權的履行和實現為目的的,債務人不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法對擔保財產折價變賣 (或權利質權轉讓)的價款優先受償。所以當主合同當事人就主債務履行發
按照詞典的解釋,承諾的涵義如下:一是是指人與人之間,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所說的具有一定憧憬的話,一般是可以實現的;二是對某項事物答應照辦?!逗贤ā芬幎ǖ某兄Z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全部條件而與要約人成立合同。公證機構辦理的賦予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中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顯然不是《合同法》所說的成立合同的承諾,也不是通常意義上的承諾,而是具有法律意義、能夠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承諾。這種承諾的內容是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其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意思表示必須具體明確,不能模糊不清。同時,承諾既非債權人的合同權利條款,也非債務人的合同義務條款,而是債務人、擔保人認可的違約責任條款。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義務時,債務人根據自己的承諾,同時經過債權人的申請等司法救濟的啟動程序,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承諾的法律后果是,一旦債務人、擔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即有權依據相關公證書申請法院的強制執行,債務人、擔保人須依其承諾接受人民法院對其財產的強制執行,包括凍結、查封、扣押、劃轉等等。諸于上述“本合同如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表述,與《公證法》及相關辦證規則對債務人、擔保人承諾的要求大相徑庭,如不加以修改,后果將非同小可,一旦債務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義務,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其很有可能以沒有作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或承諾不符合相關規定而提出執行異議,進一步導致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貸款人(甲方): 身份證件號碼: 住址: 電話:
借款人(乙方): 身份證件號碼: 住址: 電話:
保證人(丙方): 身份證件號碼: 住址: 電話:
經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如下內容的借款
1.借款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借款期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借款最高金額: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
5.利率為月(日)息_________
第二條、借款人與保證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借款申請資料;
2.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4.接受貸款人對其借款使用情況的了解、調查和監督;
5.對外提供擔?;蛘咦陨斫洜I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6.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系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7.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條、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的,應在借款到期前二十天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第四條、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的,從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 %計收利息。
第五條、保證人責任
保證人根據本合同對借款人所欠債務在擔保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借款人到期應付未付的全部債務,保證人均應無條件地作為第一債務人按貸款人的要求直接向貸款人支付,并對此放棄一切抗辯權。
第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友好協商,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七條、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合同簽訂地: 。
貸款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借款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保證人(簽字):
身份證:
簽定時間: 年 月 日
個人信用擔保借款合同范文二
編號:
甲方(借款人):_ ___ 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 _____ _______ 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具體約定:
(一)、乙方借給甲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 萬元整。(小寫: 元)
(二)、本合同借款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合同借款月利率:月利率按照 分計算。
(四)、本合同借款期限___個月,自____ _年__月__日起至__ ___年__月__日止。
借款最后還款日為__ __ 年__ __ 月___ _ 日。
(五)、甲方選擇的還款方式為
(六)、本合同自簽訂日起生效。
第二條、 違約責任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即構成違約:
(一)甲方改變借款用途;
(二)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逾期或未按約定的金額歸還借款本息;
(三)甲方或擔保人其他可能影響歸還乙方借款的行為。
二、違約責任
(一)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借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二)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規定使用借款,一經發現,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對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__ __ %的罰息。
(三)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或有其他違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前歸還已借的本息。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每日_ __%的利息。
(四)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查封和拍賣甲方名下財物,用于抵償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為止。
(五) 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或有其他違約行為,甲方同意并承擔乙方催款期間的相關所有支出(如催款人工資,車費,電話費,飲食費,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仲裁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或變賣費、過戶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用等一切費用),并且同意賠償乙方的有關損失。 三、發生違約情況時,乙方有權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收罰息和復利; (二)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質押物以清償全部借款和利息,或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三)其他法律允許的措施。
第三條 糾紛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各方協商解決。
備注: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個人信用擔保借款合同范文三
出借人:
借款人:
擔保人: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規定,本著平等、自愿、誠實 、守信、協商一致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貸條款
第一條 借款用途: 。
第二條 借款金額: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整,小寫RMB: 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三條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借款利率: 。
第五條 還款方式:借款到期時一次性還清全部本金。
第六條 如出現下列情形, 出借人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1.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于非法活動。
2.擔保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3、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資信出現危機,有可能導致出借人無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時償還借款本息。
第八條 出借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擔保追索權。
第二部分 擔保條款
第九條 擔保人: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權并有權處分權的全部財產(含夫妻共同財產)擔保給出借人, 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擔保人保證:所擔保的自有財產滿足擔保條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約束。擔保人所承擔的擔保為連帶責任擔保。
第十條 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出借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誤工費等)。當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無論出借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 出借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部分 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 借款人提供的證件、證明等有虛假、非法的情況,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
2.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為嚴重違約,應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 %的違約金,并承擔出借人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誤工費等)。
3.擔保人因隱瞞擔保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已擔保或者已出租等情況, 或故意隱瞞其自身在簽訂本合同時已經不具備擔保能力的,而給出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向出借人承擔賠償責任。
4.本合同項下的借據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合同自各方簽字后生效。
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后,本合同終止。
3.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合同。
借款人 (簽字、手印或蓋章):
貸款人:
借款人: ; 配 偶:
保證人:1、 2、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經合同各方協商一致,訂此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和期限
(一) 貸款種類:
(二) 借款用途:
(三) 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小寫) 。
(四) 借款期限: 年(月),即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
(1)浮動利率
借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月利率 ‰,上浮 %,執行月利率 ‰。合同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本筆借款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調整利率。因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而相應調整本筆借款執行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①立即生效。自基準利率調整日起,借款按調整后相應期限檔次的基準利率和上述計算方式確定新的執行利率;
②貸放日生效(一年一定)。自基準利率調整后的次年借款發放對應日按照調整后的相應期限檔次的基準利率和上述計算方式確定新的執行利率,一年度內有多次利率調整的,以最后一次調整的基準利率為準。
(2)固定利率
1.借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 ‰,上浮 %,執行月利率 ‰。合同期內不隨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調整而相應調整。
2.逾期貸款的罰息依逾期貸款金額和實際逾期天數計算,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執行。
3.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罰息依違約使用貸款金額和實際天數計算,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執行。
4.本合同采用浮動利率方式的,遇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貸款人有權根據罰息計算方式相應調整本合同罰息利率。因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而相應調整本筆借款罰息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5.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第三條 提款
1.下列條件未滿足的,貸款人有權不提供本合同項下借款:
(1)借款人按照貸款人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并辦妥相關手續。
(2)未出現影響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3)本提款條件的設立,并不代表貸款人有義務據此條件放款,貸款人未滿足提款條件的放款,不構成貸款人的履約瑕疵。
2.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將貸款資金劃入在貸款人處開立的以下賬戶,戶名: ,賬號: 。本授權是不可撤消的,貸款人的劃付即為借款人的提款。
第四條 還款
1.借款人同意按 (月/季/半年/年)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為每 (月/季末月/6月和12月/年末月)的 日。如借款本金的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與本金一并結清。
2.借款人委托貸款人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中直接扣收到期應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扣款賬戶戶名: ,賬號: 。借款人應于每期還款日前在上述賬戶內存入足以償還當期應還借款本息款項。如借款人提供的個人賬戶出現凍結、扣劃、變更、余額不足等情況而造成貸款人無法全額扣收本息及相關費用的,借款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新的還款賬戶或及時補足賬戶余額,如借款人要變更還款賬戶,須提前向貸款人提出申請,征得貸款人的同意。
3.貸款人扣劃所得款項按先前期、后當期和先利息后本金的順序抵充借款人應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五條 借款人的權利義務
1.有權按合同的約定取得貸款。
2.配合貸款人對貸款使用的日常監督檢查,按貸款人的要求如實提供各種資料、文件和信息,并保證所提供資料、文件和信息是真實、完整、準確的。
3.按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
4.借款人基本情況發生變化、出現重大不利于貸款安全的情形或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于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并落實貸款人認可的保全措施或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5.應承擔與本合同有關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正費、抵押登記費、評估費、鑒定費、運輸費、保管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六條 貸款人的權利義務
1.依據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2.應對借款人提供的資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有權了解并檢查借款人基本情況、經營情況、借款使用情況、擔保人狀況及抵押物情況。
4.借款人出現足以影響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5.借款人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未能按合同的有關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書面通知借款人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貸款。
6.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或保證人未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保證人的違約行為對外進行公開披露。
第七條 擔保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擔保。
(1)保證人為本合同項下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本合同項下保證人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到期的貸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3)本合同項下每筆貸款的保證期間為該筆貸款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貸款為分期償還的,保證期間為該筆貸款每期還款日起二年。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貸款被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自貸款人確定的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借款人到期應付未付的全部債務,保證人應無條件的直接向貸款人支付款項以清償借款人所欠的債務,同時授權貸款人從保證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存款賬戶中直接扣收,或從其在其它金融機構開立的有關賬戶中依法扣收,并放棄一切抗辯權。
(5)貸款人與借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保證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未征得保證人同意增加合同金額、延長貸款期限的,保證人有權僅按本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承擔擔保責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仍在原保證擔保范圍內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保證人失蹤、下落不明、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將由其監護人、財產監管人以保證人的財產為限對債權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如保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將以保證人的遺產對債權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
(7)保證人發生對保證能力有重大影響的狀況,應當采取措施,按貸款人的要求確保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得以實現。保證人工作、地址(住址)、電話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合同生效后,各方當事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有權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并對應付未付利息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復利。
3.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事項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借款,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擔保權,宣布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資產保全措施。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連續三期(含三期)或累計六期未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借款人失蹤或被宣告失蹤而無財產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4)借款人的財產代管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為借款人償還本合同項下債務。
(5)借款人、保證人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或發生其他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的事項。
4.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借款人違約,貸款人有權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擔全部務,并可依法行使擔保權。
5.因借款人、擔保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或仲裁方式實現債權的,借款人保證人應當承擔貸款人為此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6.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或擔保人不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就違約行為對外進行公開披露。
7.貸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支付給借款人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計算方式相同。
第九條 其它條款
1.本合同中保證擔保條款的內容,如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本合同中其它條款的效力;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是獨立的、不可撤銷的、持續的擔保,不受本合同中其它條款效力的影響。
2.本合同所稱“到期或屆滿”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規定的正常到期
(2)本合同中約定的每次分期還款(3)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規定的還本付息日及貸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視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
3.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寫的地址為各方同意的通訊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只要發往以上地址,均視為已送達,通訊地址如有變動,應于十日內通知簽約各方。
4.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要修改本合同條款時,須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另有約定或三方在合同外另有約定的除外。雙方約定終止本合同或因借款人違約導致合同中止或解除合同時,本合同之規定仍可以適用于合同項下任何尚未歸還的借款。
第十條 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經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約定外,各方當事人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均應當書面通知其他合同當事人,并經各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協議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1.訴訟。由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仲裁。提交 (仲裁機構全稱)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第十三條 附則
1. 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發放日期、到期日期、借款利率等內容與借款借據記載不相一致時,以借款借據記載為準。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借款借據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 份、貸款人 份,擔保人份,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特別提示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保證人注意對本合同內容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借款人、保證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不存在異議。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個人擔保借款合同范文二甲方(擔保人):
身份證號:
地址/住所:
聯系電話:
乙方(債權人):
身份證號: 地址/住所: 電話:
根據 (下稱借款人)與乙方 簽訂的編號為 年 [個
人借款]字第 號的《借款合同》的約定,乙方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資金為(大寫人民幣) 萬元,期限為 個月。現甲方自愿以借款人的擔保人身份向乙方提供擔保,并明確以乙方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連帶保證責任擔保。
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則:
1、《借款合同》中的定義與解釋均適用于本合同。
2、當援引本合同或《借款合同》時,應當包括經雙方同意修改、補充、變更后的合同或條款。
3、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和擔保行為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不因其他相關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4、本合同所稱“債務‘系指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人應向乙方償還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債務本金及利息(包括復息、罰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資金占用費、實現乙方債權及擔保物權的一切費用。
第二條 保證責任
為了保證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責任和義務,無論何種原因未按約履行,甲方均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三條 保證期間
一、保證形式為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另增加兩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所稱主債務指乙方在前述《借款合同》中履行支付義務后,形成的對甲方追償之債務。保證期間內,乙方依法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甲方在原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擔保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保證擔保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范圍,以及《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需履行的全部義務范圍。乙方凡因向甲方行使追索權、實現擔保權利而產生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擔保范圍之內,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乙方為實現債權的訴訟費用或仲裁費、財產或證據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鑒定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各項費用。
第五條 有關保證的規定
一、本合同項下設立的擔保為獨立的擔保。本合同獨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終止或修改而受到影響。無論何種情況,甲方均須全面履行保證責任。
二、本合同的保證為不可撤銷的保證,不受借款人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或文件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破產、無力清償債務、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等各種情況而有任何改變。
三、乙方修改、補充《借款合同》的,無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應按修改后的相關內容承擔擔保責任。但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擴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范圍的除外。
四、任何時候,甲方均不得以乙方未積極行使對借款人的追索權等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擔保責任。
五、擔保人特別保證:如乙方還同時享有由債務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蜻B帶責任保證擔保,不論乙方是否向上述物的擔保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提出承擔擔保責任的請求,甲方自愿優先承擔對乙方的連帶保證擔保責任,并承諾放棄一切抗辯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先于物的擔保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債務人提供了物的擔保的,乙方放棄該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擔保物權的,甲方同意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第六條 聲明與保證
一、甲方向乙方聲明: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不含有與事實不符的任何重大錯誤或遺漏任何重大事實;
2、甲方對本合同的簽署和執行及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活動均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實;
3、若借款人已向乙方提供擔保物,則甲方承諾放棄按《擔保法》第28條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保證人享有的權利,且不以該規定作為向乙方承擔擔保責任的抗辯理由。
4、甲方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乙方接受其為擔保人的下列事件:
(1)與其主要負責人惡意串通、互涉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2)存在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爭議;
(3)存在重大債務或有負債;
(4)存在尚未披露的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5)存在尚未披露的擔保財產的其他共有權人;
(6)其他業已影響擔保人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二、甲方向乙方保證:
1、乙方在向貸款行履行了保證責任后有權向甲方追償款項。甲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后10日內即時支付乙方全部代償金額及應付費用;
2、甲方若同時面臨償付債務及乙方追償時,應優先償付乙方追償金額;
3、甲方如遇以下情形時保證在事項發生后5日內書面通知乙方: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各類產權變更;涉訟或仲裁事項;對外資金借貸等一切影響乙方債權、債務的重大事項。
4、甲方保證本次擔保合法有效,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本次擔保的情形均已被依法排除;
5、決不以任何理由阻礙或變相阻礙、干擾乙方依本合同的約定實現債權;
6、不出現因甲方故意或過失而影響乙方行使權利的情形。
7、無條件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并在《借款合同》簽署后按月向乙方報送上一月度財務真實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
8、本合同保證期間內,甲方若對外提供擔保,則甲方保證在提供擔保10日前書面征求乙方同意,否則不能對外擔保。
9、當甲方提供的保證擔保與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并存時,保證責任與物保在實現順序上不分先后,乙方可不經物保的實現,直接要求甲方承擔全額連帶保證責任。
10、若乙方在保證期間依法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則本擔保保證債權同時轉讓,甲方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擔保保證責任。若在保證期間,乙方為借款人擔保的債務的履行期限發生延展或展期情形的,甲方同意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11、甲方愿以擁有的全部資產(包括家庭財產)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2、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全部資產清單,如乙方認為有必要,可對清單中所列財產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擔保人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不承擔保證責任或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的,甲方應按擔保的債務本金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因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且違約金不足賠償的,甲方還應就不足的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的收取向甲方要求實現債權,或采取其他救濟措施。
第八條 提前實現債權的情況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要求提前實現債權。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任何義務,或甲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義務;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或出現涉訴或仲裁或受到行政制裁等任何可能加重乙方擔保責任的情況;
3、依照《借款合同》規定需提前履行債務但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的;
4、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出現被宣告破產、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等情況致使乙方擔保義務即將形成,卷入或即將卷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及發生其他足以影響乙方利益等的情況。
5、借款人發生其他違約行為。
第九條 合同的修改
1、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同,應通知對方,并經雙方達成書面修改協議方有效。在書面修改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所有條款繼續有效。
2、《借款合同》修改時,乙方無須另外征求甲方的同意,甲方無條件地同意對原《借款合同》及變更后的《借款合同》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如果《借款合同》的修改使甲方的擔保責任得到加重的情況除外。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簽約各方簽章時起生效。
第十二條 通知與送達
1、本合同在履行和爭議解決過程中的有關通知或送達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記載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徑送達對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3、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系只要按照本合同地址(地址變更的,按照變更后的地址)發送,即應視作下列日期被送達:
(1)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出后的5個工作日;
(2)如果直接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簽補充協議或依法律規定。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地:
個人擔保借款合同范文三出借人:
保證人1:
保證人2: (以稱債權人) (下稱保證人)
鑒于借款人 (下稱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署了編號為 《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且保證人已閱知所擔保的主合同,完全了解主臺向的內容,愿意為債務人依主合同與債權人所形成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圓臺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一、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本金數額
1.1保證人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下債權人發放給債務人的借款本金(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
二、保證擔保范圍
2.1本合同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和債權人實現值極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三、保證方式。
3.1保證人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
四、保證期間
4.1保證人保證期間為自本臺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4.2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辦理借款展期予續的,保證人同意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展期到期日起二年。
4.3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主合同借款提前到期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履行保證責任,保證人保證期間自債權人主張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五、保證責任
5.l如果主合同項向下借款到期或者債權人根據主合同的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應付款項,保證人應無條件地向債權人立即清償保證范圍內的所有應付款項。
5.2保正人款及時履行保證責任的,還應承擔債權人向其索償的訴訟費用、律師謝、差旅費、通知費用、催告費用以及其它相關費用。
5.3無論債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形式的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它擔保方式何時成立、是否有效、不論其它擔保是否由債務人自己所提供、債權人是否向其它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均不能因此減免,債權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證人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不提出異議。
5.4主合同項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保證人的,各保證人之間對
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保證人的承諾和保證
6.1按照債權人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信息,并保證其真安性、完整性;同意債權人對其資信、財務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6.2簽署和履行本保證合同,是保證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上的任何瑕疵。
6.3保證人碰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6.3.1保證人或家庭成員發生對經濟狀況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行政措施、財產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的:
6.3.2保證人出售、出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6.3.3保證人對外投資數額較大或成為第三人債務提供擔保,對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6.3.4保證人發生對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其他事件,如涉嫌違法犯罪或發生重大疾病等;
6.4保證人承諾: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的變更無須征得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仍需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增加借款金額、非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辦理展期的,應征得保證人同意;否則,保證人僅按主合同原約定的借款金額、利率和期限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本合同生效后,債權人和保證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有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7.2、保證人保證其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己履行了必要的批準手續,否則,由此而造成債權人損失的,保證人應往本合同約定的保證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全賠償責任。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8.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債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解決。
8.2在爭議解決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9.1本合同主債權設定了其他擔保權的,則債權人可以選擇使擔保權的順位(包括同時或先后)以實現債權。
9.2各方向對方以本合同載明的通訊地址送大訊息的,在通訊發出后的合理時間視為送達;如果通訊地址有變更,變更應該及時書面告知對方。
10.文本及生效
10.l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簽約方各執一份。
10.2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
10.3如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或部分無效、被撤銷、被解除,則保證人同意對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兩年。
第十一條、提示及聲明
11.1債權人己提示保證人詳細閱讀本合同條款:
11.2保證人聲明,債權人已就合同條款作必要說明,保證人在合同條款與債權人理解一致的基礎上簽署本合同,否則已本合同第九條約定清楚。
債權人:
地址:
保證人1: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活:
保征人2:
身份證號碼:
一、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時的責任優先問題
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間的關系,自現行《擔保法》公布以來,一直是爭論的焦點。綜觀各國民法之規定,對于人保與物保之間的關系,大體存在三種立法模式:
1.“物的擔保責任絕對優先說”。此說認為,債權人應當首先向物上保證人主張權利,在其未能得到全部受償時,才能再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額承擔保證責任。我國《擔保法》第28條第1款采此說。該說的主要理由是:物的擔保屬于擔保物權,相對于保證等債權來說,具有追及效力并可以優先受償。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對擔保財產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直接實現其債權,相對于人的保證具有明顯的優越性。
2.“物的擔保責任相對優先說”。此說認為,債權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行使擔保權利,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后可向債務人求償,并代位行使債權人享有的擔保物權,債權人致使保證人可代位行使的擔保物權消滅的,保證責任相應消滅。在立法例上,《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臺灣地區“民法典”采此說。
3.“物的擔保責任與人的擔保責任平等說”。此說認為,債權人可以選擇行使擔保物權或者保證債權,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其他擔保人追償其應承擔的份額?!度毡久穹ǖ洹凡捎么四J?。主張此說的理由是:人的保證與物的保證都應當是基于慎重的考慮而作出的決定,人的保證并非以物的保證為前提,基于公平理念,保證人相對于物上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是不公平的,債權人對債權的實現方式享有選擇的自由。
二、我國現行法律對三種立法模式的采納情況
從我國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看,針對不同情況,我國采取了“物的擔保責任絕對優先說”和“物的擔保責任與人的擔保責任平等說”。
1.擔保合同中約定了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順序的,債權人應當受該約定順序的約束。因為擔保合同涉及的是當事人之間的私有利益,并不關涉公共利益之維護,理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合同法的保護。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就采取了這個原則。
2.自物保與人的保證共存的情況下,采取物的擔保責任絕對有限說,絕對限制債權人的選擇權。物權法規定的“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采取了此原則。理由一是主債務人為最終的債務承擔者,擔保人是在擔保主債務人的債務的履行,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財產享有擔保物權而不行使,轉而主張對擔保人的擔保權,為我國通行觀念所不接受,亦違背公平精神;二是債權人如果優先選擇行使對第三擔保人的擔保權利,則會發生第三擔保人對主債務人的追償,這將增加社會成本。
3.他物保與人的保證共存的情況下,采取“物的擔保責任與人的擔保責任平等說”。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二種權利之間并不存在誰優先之說,主要有以下理由:⑴物權優先債權可比性的前提是兩種權利必須存在同一標的物上,不同標的物上的物權與債權不存在可比性。在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時,保證債權與物權往往是設置在不同標的物上的,他們之間沒有可比的前提基礎。⑵物的優先效力中物權與債權的負擔人即債務主體必須是同一主體。對于不同債務人(即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不發生償還時間與償還順序上的優先問題。⑶物的優先效力中物權與債權的承受人即債權人必須是不同主體,只有針對不同債權人而言,才能產生物的優先效力。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時,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是為同一債權人提供擔保。物權法關于“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采納了平等說。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8條也作出了類似規定。《擔保法》第28條規定的“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已經被擔保法司法解釋作出了限縮解釋,而且物權法是后法,故應當優先適用擔保法司法解釋和物權法的規定。
4.關于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間的追償問題,“物的擔保責任與人的擔保責任平等說”的學者認為,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地位相同,除合同另有約定之外,兩者間應連帶負保證責任,無論誰先清償,彼此之間均發生求償問題。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蔽餀喾▽Υ藳]有作出規定。既然擔保法司法解釋的此項規定與物權法并未沖突,而擔保法司法解釋仍為有效的情況下,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當然仍應當可以適用。擔保法司法解釋對于在當事人對擔保范圍已作明確約定時,是否存在追償權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學術界對此規定頗有詬病。筆者認為,如無相反約定,無論當事人對擔保范圍是否有明確約定,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均應分擔責任,享有追償權,因為以當事人是否明確約定擔保范圍為標準來設計規則,明顯存在不合理之處。至于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責任分擔的計算,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應該根據擔保物的價值與擔保債權額的關系不同而有別,嚴格根據公平原則予以處理。既然確定了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間的追償權,則如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保證人在物上保證人應分擔責任的限度內免除擔保責任,因為保證人只在該限度內才因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如保證人因債權人的放棄行為而可免除超過該限度的擔保責任,則其顯然享有超額的利益。如債權人放棄人的擔保,物上保證人在保證人應分擔責任的限度內也應免除擔保責任。
三、物保無效或被撤銷后,保證人的責任承擔問題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8條第二款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該條規定并沒有區分物的擔保是債務人提供還是第三人提供,故債權人在物保合同無效后,仍然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全部的保證責任。物權法對于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和結果進行了區分,當事人之間設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抵押合同未登記不再成為合同無效的原因,只是物權未能設立的原因,故物的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將大大減少。對于物的擔保合同有效,但沒有設立物權的情況下,如何適用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8條第二款,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此種情形,并不能影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因為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保證人系在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之外承擔責任,而在物權未設立的情況下,當然不會影響到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如果擔保人是連帶保證人可以同時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法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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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本條是關于擔保合同從屬性以及擔保合同無效后法律責任的規定。
擔保物權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其附隨于主債權債務關系,沒有主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擔保關系也就沒有了存在以及實現的可能和價值。體現主債權債務關系的主要是主債權債務合同,體現擔保關系的主要是擔保合同。擔保合同關系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從這個意義上講,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對于擔保物權的附隨性,許多國家都做了規定。我國擔保法第五條也明確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物權法的規定基本繼承了擔保法的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無效的合同從訂立時就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就歸于無效。同樣的道理,在擔保物權中,主債權債務關系無效后,其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就不存在了。根據擔保關系的附隨性,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自然也歸于無效。我國擔保法第五條對此明確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無效。本條第一款在擔保法的基礎上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擔保合同隨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而無效只是一般規則,并不是絕對的,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擔保合同可以作為獨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債權債務合同效力的影響。例如,在本法規定的最高額抵押權中,最高額抵押合同就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在連續的交易關系中,其中一筆債權債務無效,并不影響整個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效力。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后,擔保人仍應對無效后債務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承擔擔保責任。基于此,本條第一款專門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樣規定既是為了適應現實的需要,也為以后擔保物權制度的發展留下一定的空間。
評析?
本案中,對保證人電力公司應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問題,一種意見是:因電力公司舉出了有效的證據證實當時自己確系迫于縣政府壓力才為壓力鍋廠提供保證擔保的,違背其真實意志,所簽訂的保證合同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故應確認保證合同無效,免除電力公司的保證責任。另一種意見是:雖然電力公司是迫于縣政府的壓力而為壓力鍋廠的借款擔保,但這種壓力不是保證合同的相對人農業銀行所施加的,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電力公司無權以此理由主張保證合同無效,其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出借人(全稱)
借款人(全稱)
保證/抵押人(全稱)
1.
2.
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借貸條款
第一條 借款
(一)借款金額: (人民幣大寫) .
(二)借款用途: .
(三)出借人以現金方式支付 元,其余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將借款匯入借款人賬戶:
戶 名:
開戶行:
賬 號:
(四)借款利率:本合同執行固定借款利率,為月利率 ‰。借款期限內不變。
(五)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借款償還及利息支付
(一)借款人按本合同規定到期一次性償還全部本金。
(二)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支付日為每月 日。
(三)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的,按實際借款天數計收利息。
(四)借款逾期不還的部分,按每天 計收違約金,直到全部本息還清為止。
第三條 擔保條款
(一)本借款由 用 作為該筆借款的抵押擔保物,雙方約定以上抵押物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物不轉移,仍由借款人使用。到期不能歸還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權處理抵(質)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數歸還借款的,抵押權終止。
(二)本借款由 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保證后,有向借款人追償的權利,借款人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三)擔保的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按《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確定由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的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四)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含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證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期間為合同履行期屆滿后兩年。
第四條 權利義務
(一)出借人有權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人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出借人為規避風險,可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須提前一個星期通知借款人。
(二)借款人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否則出借人有權提前收回借款。
(三)借款人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借款人有義務接受出借人的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人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借款人自愿用所有財產(動產和不動產)作借款擔保。出借人有權對借款人上述資產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條 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蹤或者被宣告失蹤,或者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出借人由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償還。
第六條 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的約定
(一)出借人可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自由轉讓給第三人,只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借款人不得提出異議。
(二)如出借人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人承諾對轉讓的債權仍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借款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必須經出借人書面同意。
第七條在借款人發生財產不足以清償多個債權人的債務的情況下,承諾以其全部財產(包括應收款項)優先償還本合同所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
第八條借款人和保證人/抵押人必須提供真實的信息資料、印鑒章,如因所提供借款信息資料和印鑒章不真實,導致出借人該筆出借款損失的,借款人和保證人/抵押人認可出借人以經濟詐騙的方式來追償。
第九條如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不履行還款義務,提訟的,出借人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調查費、差旅費等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擔。
其他條款
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借貸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不影響保證條款的效力,擔保人應按照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終止
本合同自各方簽章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及所涉債務完全清償時終止。
第十四條 聲明條款
1.借款人、保證人有權清楚的知悉貸款的各項條款。
2.借款人、保證人已經全面閱讀、準確理解本合同的所有條款。應借款人、保證人要求,出借人已經就本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借款人、保證人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后果都已經全部知曉并充分了解,簽約雙方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簽章) 借款人(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住宅地址:
住宅地址:
保證/抵押人(簽章) 保證/抵押人(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借款人: (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擔保人: (以下簡稱丙方)
為了確保甲﹑乙﹑丙三方簽定的編號為: (以下簡稱“合同”)的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的履行,經三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對原合同中第2條第1款、第2條第2款、第2條第3款、第2條第5款做如下修改,具體如下:
1﹑原合同第2條第1款內容為房產名稱及處所 變更為合同第2條第1款房產名稱及處所 。
2、原合同第2條第2款內容建筑面積2條第2款建筑面積
3、原合同第2條第3款內容購置價變更為同第2條第3款內容購置價
4、原合同第2條第5款內容房產買賣合同編號 變更為合同第2條第5款內容房產買賣合同編號 。
除上述變更條款外,合同中其他條款的內容不變。
本協議作為被修改的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 份,各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貸款人(蓋章) 借款人
負責人 (抵押人)
或授權人
保證擔保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人
年 月 日
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范文2甲方(開發商)
乙方(監管銀行)
丙方:
為支持居民購買商品房,拓寬購房資金渠道,甲乙丙三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現就甲方開發的 樓盤的個人購房按揭貸款擔保業務進行合作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合作原則:三方承諾堅持依法經營、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合作原則,互不欺詐,互不侵犯對方權益。
第二條 乙方對甲方開發建設并依法銷售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提供個人購房貸款,丙方對甲方開發建設并依法銷售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提供個人購房貸款擔保。甲方不再為自己銷售的房產提供個人貸款擔保。
第三條 貸款額度、期限和比例按甲方要求和相關金融政策,由甲
乙丙三方協商辦理,保證貸款足額、及時到位。
第四條 甲、乙、丙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配合甲方做好發放貸款申請表、收集貸款資料等工作。
二、甲方應將乙方發放的、由丙方擔保的購房人的全部貸款用于本協議第二條所指住房的建造,直至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不能挪作他用。乙方、丙方對甲方使用借款人的貸款資金享有監管的權利。
三、甲方應向丙方提供保證金,保證金額不低于
四、甲方保證購房人所購的房產在購買之前未設置抵押權,且不存在任何產權和債務糾紛。
五、如因甲方開發項目手續不全、房屋質量問題、延期交工、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等原因造成借款人拒絕按期償還丙方擔保的貸款本息,甲方應回購其房產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六、甲方應在房屋竣工驗收后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和相關權證,丙方返還保證金。
七、甲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有義務將所售房屋的初始登記及變動情況及時提供給丙方。甲方對購房人故意損毀房屋、改變房屋用途、轉賣房產等情況負有監督和告知丙方的義務。
八、丙方同意在擔保的貸款額度內,購房人辦理貸款手續時,對每一購房人向乙方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金額為借款人貸款本金、利息(包括罰金)及銀行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有關費用(包括處分抵押物費用等)。
九、丙方負責為提供擔保的雙方當事人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手續。
十、房屋竣工后兩個月內,甲方完成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協助丙方對借款人所購房產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它項權證。丙方將它項權證移交給乙方后,擔保責任即告解除。
十一、甲乙丙三方均應對購房協議的真實性負責,如出現因為簽訂假合同而造成假個人貸款的情況,丙方有權向責任方索賠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 三方對在合作過程中知悉的對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一方因泄露商業秘密造成另一方損失的,泄密一方負有賠償責任。
第六條 對本協議任何內容的變更及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在合作期限內,三方均不得擅自提前解除,確因客觀原因需要解除協議時,一方應提前通知另外兩方,并征得另外兩方的同意。
第七條 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執,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滄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在協商或仲裁期間,本協議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三方仍須履行。
第八條 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本協議簽訂后,三方均應嚴格按協議規定履行,對于任何一方違約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由違約方負責賠償其損失。
第九條 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人(簽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人(簽字):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范文3出借人:(本合同簡稱為”甲方”)
借款人:(本合同簡稱為”乙方”)
借款人的擔保人:(本合同簡稱為”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據平等、公平的原則,經多次協商自愿訂立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以致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還款內容
1.借款人:xxxx
2.出借方向借款方出借人民幣總金額為小寫
3.出借方在xxxx年xx月xx日以轉賬的方式將款項打入借款方指定的帳號xx,出款人收到借款確認書為憑。
4.借款方已于xx年xx月xxxx日收到了借款。
5.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為xx天,年xx年xx月xx日)。
6、如借款方對本合同借款逾期,則乙方須額外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違約金按借款總金額的每天仟分之四計收。
6.借款人承諾該筆借款只用于收購xx,保證不挪作他用。
7.還款方式:借款方在借款期限屆滿內以現金方式將借款本金打入出借方帳戶。
第二條乙方義務和責任
1.乙方應如實向甲方提供與借款相關的資料,提供真實的本年度月財務報表和年度審計報表、開戶行的基本帳戶或相應的銀行一般帳戶、銀行存貸款情況;生產經營、財務活動情況及借款資金使用去向,還款資金來源;借款人和擔保人還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的營業執照及公司章程等資料。
2.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支付或者償還。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例如評估費、拍賣費、律師費、訴訟費、因調查取證而發生的費用、抵押物品產權轉移而發生的稅費和相關費用等)和其他不可預計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如乙方經營管理不善或與第三方發生債務糾紛,或者擔保人財務狀況出現較大問題時,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合同借款。
第三條擔保
1.丙方同意本合同乙方的保證人,保證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中的全部義務及承擔因本合同所有條款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2.保證范圍:包括保證乙方在任何情況下都應按合同的規定支付借款本金金額、借款利息。如果乙方違約或乙方出現其它危及甲方利益的行為或出現甲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時,則由保證人無條件向甲方承付乙方應付的全部債務,保證人對該筆借款負有償還的無限責任。本款及以下條款中所提“全部債務”包括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和第二條第二款所提到的“一切費用”。
3.保證方式:連帶責任擔保。本擔保是獨立的、不可撤消的、持續的擔保。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本合同變更履行期限或標的、或本借款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可撤消而有所改變,也不因借款人和保證人任何變更自身經營或管理體制的行為而有所改變。
4.保證期間:自合同開始履行直至屆滿后兩年。如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變更合同的履行期限或標的,無需另行通知保證人,保證人繼續為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至變更合同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滿后兩年。
5.賠償:保證人不可撤消地保證,出借人因保證人的保證行為無效或未履行或推遲本合同的任何條款而蒙受的任何損失,保證人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條其他約定
未盡事宜,簽訂補充協議。如發生糾紛,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如需起訴,則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第五條合同生效及終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及乙方保證人蓋章簽字后生效。本合同自其項下乙方對甲方所負的全部債務清償完畢后終止。
出借人(甲方)
簽(章)字
借款人(乙方)
簽(章)字
借款人的擔保人(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