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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濟管理中心在具體的管理工作中的分析研究
經濟管理中心在具體的管理工作中,有自己的長處和不足,但是在實際發展的過程中,財務管理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財務管理如何為經濟管理中心的發展更好地服務,以下從幾個方面做簡要的分析。
2.1健全財務制度,保障制度有效執行
財務管理為經濟管理中心的發展服務,其首要任務是要對財務的制度進行完善,形成有效的支出約束機制。在單位內部建立行之有效的支出約束機制,完善制度,依照制度辦事,依照制度進行管理。該制度包含的內容有:會計檔案的管理制度,財務報表的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財務報銷的管理制度,票據的管理制度等等。在制度制定的同時,必須要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出符合單位工作內容的制度,制度制定要嚴思縝密,各項規章制度要明確,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不能引起爭議。制度制定后,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不能對其視而不見,視制度為擺設。如何為經濟管理中心的發展服務,必須按照規章制度來進行財務管理,以此推動企事業單位的發展能夠順利有效的進行。在財務管理具體的實施過程中,要從預決算和開源節流兩方面著手,以此來確保經濟管理中心的資金,使其能夠正常有序的運轉,同時為村級經濟管理中心的發展提供了財務上的支持。
2.2合理編制預算,保障資金統籌安排
無論企事業單位的規模多大,行之有效的財務管理都占據了相當重要的地位。以村級經濟管理中心為例,財務管理工作首先要從預算管理工作開始,對于有預算的項目,要按照實際預算來進行實施,對于沒有預算的項目,不給予撥款。這種方式,是從根本上保證單位資金的有效運轉,合理編制預算,能夠保證資金的正常運轉。現如今,村級經濟管理中心經費的構成模式主要采取以下兩種:其一,差額撥款模式。這種模式具體指的是由財政和單位兩個系統各自負擔一部分經費;其二,財政負擔模式。這種模式具體指的是經濟管理中心的資金完全由財政進行撥付。經濟管理中心在編制預算時,要對比今年與去年的經費情況有哪些不同。在一般情況下,經濟管理中心的財務收支情況每年都有一部分相同之處,比如,員工的工資,日常的開支等,在編制預算時,對于這些不變的財務情況可以輕而易舉且較為清晰地預算出。每年不同的財務預算是,當單位的發展重心發生了變化,當工作要求有了進一步的改變,由于天氣因素發生的變化等等,都會對財務預算產生相當大的影響。所以在編制預算時,要將預算針對不同情況進行分析。其一,要根據不同的項目,進行實際考察,認真周到地分析,做出最合理的預算;其二,要對全單位的核算做全面的分析,做出最合理、最貼近實際的預算。還有一部分預算是單位辦公場所所花費的經費,比如,設備的更新換代,辦公室的環境美化等,這些可能會隨著具體的要求隨時發生變化,在做預算時,要與相關部門做好溝通。在有限的經費下,爭取做到合理配置,合理使用。
2.3認真組織核算,保障資金高效運轉
2.3.1收入核算經濟管理中心的收入一般情況下都由兩方面組成,其一是財政的撥款,其二是單位本身的收入。其中,財政的撥款往往是指針對單位員工的工資開支,而單位中其他事物的開支都是由單位本身的創收收入支撐。2.3.2支出核算在單位的財務管理上,支出核算顯得尤為重要。支出核算是對每月的用款進行核算,通常情況下都是當月編制下月的支出核算計劃。其可用的資金包含的是單位申請的財政撥款,單位本身進行的經濟活動所取得的資金,如廣告收入、借入款、其他活動收入等。雖然是可用資金,但不是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用,而是要做到??顚S?,單位重大事件先用。在安排支出預算時,要做到合理、準確。在進行具體的支出計劃時,要根據以往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核算,在滿足重大事件先處理的情況下,合理有效地安排資金情況,使單位的資金能夠順利有序地運轉。(1)日常公用支出核算。在村級經濟管理中心的財務管理中,在正常情況下,都是將其歸到財政收付中心進行管理。村級經濟管理中心的每一項收入和支出都要經過收付中心進行決算,同時也有效地加強了對財務進行的監督。日常工作公用支出的核算中,財務管理要有一定的標準,在對款項進行支出時,要嚴格按照規定和計劃進行撥付,在對資金進行節約的同時,也要防止資金的浪費,科學調度與配置資金,最大限度地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日常公用支出一般而言與上年、上月有可比性,可以根據上年或上月開支情況,估算出本年或本月支出數字。(2)專項經費支出核算。村級經濟管理中心專項經費往往包括專項經費、設備購置專項經費、維修維護專項經費等。建立專項經費保障機制,保證??顚S茫瑴蚀_進行賬務處理,是日常專項經費管理的重要內容。在專項經費支出中,通過規范會計核算,合理安排支出,嚴格執行財務制度,使經費確實落到實處,發揮出了應有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1.為了進一步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現在的財政改革首先致力于“做大蛋糕”即以經濟發展為重,提高政府財政收入,增加政府經濟調動能力,從經濟上取得控制權,逐步加強監管。具體注意事項如下:(1)保證財政收入的真實性。從字面上來理解,就是要使政府收入名副其實,來路清楚,而且保證政府收入記錄準確不做假,保證廉潔政府的建立。(2)監督預算收入級次,確保“分稅制”的順利實施。現在我國政府財政實施自管自的行為辦法,加強自我管理,如果不對此加強強制監管,容易出現地方財政混亂,因此,必須加強對此類政府的財政監管,保證財政收入的準確。確保“分稅制”的順利有效實施。
2.對于國庫,要加強集中收付制改革與財政監督雙向進行所謂國庫集中收付制,簡言之就是國庫對國家財政的一對一集中管理。保障它順利進行必須加強財政監督,具體來說,即:(l)減少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由于國庫的集中收付制核心是單一賬戶,如果行政事業單位私下開設銀行過多,勢必會導致改革的進行不順利,因此,要對行政事業銀行賬號進行統一管理,以保證其他工作的展開。(2)實時掌握國庫集中收付過程中的資金流動。在管理國庫資金的時候,要了解資金流動的方向,確保資金使用的合理性,杜絕的產生,保證資金安全。
3.部門預算制度改革與財政監份所謂部門預算,不是單純的指部門這一大塊的預算,在具體的財政管理中,是會細化到各個不同的部門中去的,比如行政單位預算和其下屬的事業單位預算等等,它是一個綜合性很強的管理,因此,子管理中要更加細化具體實施辦法由以下幾點:(l)首先,是要做好部門預算中定額標準的制定。做好這一點,重要的是確定經費定額。在這一環節中,財政監督部門要加強調查,發揮其監管作用,防止財政的濫用,制定出合理的預算。(2)其次,是要加強預算執行的監督檢查。在制度改革中,要加強監管部門職責,加強各項檢查,抓出不法挪動資金的相關人員,保證財政資金的安全性。(3)最后,要注意財政資金支出的效益性。具體做法是加強財政支出的監管,保證財政產業投入的科學性,確保支出不虧損,提高財政資金的收益。
4.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與財政監督在政府采購中,要杜絕濫用,加強監管。(1)加強政府內部采購監督。政府利用財政資金采購時,要嚴格遵行采購法的相關規定,不能擅自采購或借采購之便挪用資金。要保證采購過程在監督之下。(2)監督政府采購程序,保證采購過程的公平、公正、透明。這一點主要依賴于財政監督部門對過程的嚴密監督記錄以及向公眾的工作。
(一)居民收入在全國GDP中的比重偏低且分配不公平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經濟實力逐漸增強。但在我國經濟總量在不斷攀升的同時,資本收益過分壓低勞動報酬的現象已成為當前全社會面臨的嚴峻問題。1980年、1990年和2000年我國工資總額占GDP的比重分別為17%、16%和12%,2000年至2005年這一比重依然徘徊在12%~12.5%之間。與之相對應,美國2000年以后這一比重一直穩定在50%左右。從1999年以來政府、企業和居民三者最終分配比例上看,政府最終可支配收入的規模迅速擴大,企業的份額進一步上升,居民的份額則明顯下降,相應地居民可支配收入也明顯削弱。有很多學者認為,僅能勉強糊口的“生存工資”使我國產業具有低成本國際競爭優勢是一種錯誤認識。在我國20多年的經濟發展過程中,本應由全社會合理分攤的改革成本過多地由“弱勢群體”承載了;本應由全社會合理分享的經濟成果,過多地由所謂“精英團體”瓜分了。概括起來,當前我國居民收入分配具有如下特點:(1)目前反映全國收入分配差異的基尼系數為0.46,收入分配相當不均;(2)收入差距拉開的速度非??欤潭?0多年時間從相當均等拉開到如此差距,在世界范圍內較罕見;(3)與收入分配結果相比,起點不公平較過程不公平更嚴重。起點不公平主要指有關社會政策的選擇,表現為人們接受教育的機會、就業的機會、健康的機會等的不公平;過程不公平主要指進入市場和發展事業的機會不平等,表現為不同所有制企業實行區別對待的企業所得稅,國有企業改制中內外勾結低價處置資產,利用內部信息或散布虛假信息惡意炒作股票獲取暴利,通過征地剝奪農民,通過關系或賄賂低價獲得國有土地等;(4)公共政策對起點不公平和過程不公平關注得不夠,民眾只能接受效率優先形成的結果不均等,每萬元GDP增長所包含的就業機會在最近若干年內不斷減少,就業機會減少進一步惡化了收入分配;(5)農民工的工資增長緩慢,工資水平普遍偏低,如改革開放以來珠江三角洲GDP年增長率平均在20%以上,但目前珠江三角洲農民工的工資絕大多數在600元左右,最近12年僅增長68元。
(二)優勢產業占壟斷地位導致行業發展差距過大目前我國各行業的發展不平衡,某些產業得益于先天性或行政性壟斷而獲得高速發展,行業收入也遠高于其他競爭性行業。電信、鐵路、電力、民航、金融和煙草等壟斷性行業職工平均工資較輕紡、建材、采掘、塑料制品、林業等行業職工平均工資高2倍~3倍,如果再加上工資外收入和職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別,實際收入差距可能在5倍~10倍之間。壟斷行業囤積的巨額資源及利潤,使其應對國家宏觀管理的能力和空間大大增加,客觀上減弱、阻礙了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這在房地產業表現得最為突出。另外,一些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價格,強制交易;一些地方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企業間的合并、重組日趨活躍,部分地區、行業壟斷苗頭開始顯現,形形的限制性競爭行為不僅損害了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而且阻礙了國家經濟和技術創新的發展。
(三)國有企業的發展沒有體現全民利益的增加1994年稅制改革后,國有企業的稅后利潤全部歸企業所有,因此有些企業既壟斷了國有資源又享受稅收返還等財政支持政策。對這些企業而言,它們不需支付任何資本成本,但對市場中的其他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來說,客觀上形成了不公平競爭。財政部統計的數字顯示,2006年全國國有企業實現利潤1.1萬億元,同比增長19.7%。同時,由于未建立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制度,效益好的企業職工收入不斷膨脹,困難企業職工收入卻不斷減低,以至2006年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專門下發通知,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加強對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發放的調控,避免工資水平過快增長,導致社會分配不公平。國有企業利潤持續增長,與國有企業大多屬各種形式的壟斷行業、享有對諸多資源和要素的壟斷特權不無關系。與此同時,國有企業雖然源源不斷地獲取了高額利潤,卻并未按國際慣例向企業的所有者——國家分紅。2006年初,世界銀行發表的一份分析報告指出,盡管我國中央國有企業近年來利潤持續大幅度增長,但是不論財政部、國資委還是其他任何中央政府部門,都未從中央國有企業獲得股利,這與其他國家形成了鮮明的對照。在德國、法國、丹麥、新加坡等國家,國有企業向國家上繳紅利是十分普遍的現象。這部分收入可以用來解決在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事業改革中的資金短缺問題。1977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英國經濟學家詹姆斯·米德提出的“社會分紅”理論認為,在一定地域內,政府從投入國有企業或社會化企業的資金和土地中獲得利潤后,應將一部分作為“社會紅利”分給全體公民,以體現公民對企業或資源的全民所有性質。“社會分紅”在一些國家已成為現實。從操作層面看,中央國有企業的利潤應向國家分紅,省市級國有企業的利潤應應向社會分紅。因此應理順機制,創造條件,認真解決與落實國家和人民對國有企業的所有權與收益權。
(四)政府參與分切房地產利潤蛋糕無助于降低房價我國目前高昂的房價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在城鄉居民收入增加不多的情況下,房地產價格卻高歌猛進。近10年來,大學畢業生的起薪幾乎沒有增長,但房地產價格同期卻上漲了至少5倍以上。造成房價上升的原因很多,但囤積土地是開發商利用不可再生資源待機獲取高額利潤的重要方式。土地本應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嚴格監管,但在國家整頓土地批租背景下愈演愈烈的囤地風潮顯示有關部門對此缺乏有效的制約手段。土地資源的流失,導致政府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手段減弱,而房地產商對樓市的操縱空間更大。大規模的圈地囤地使房地產商通過壟斷土地壟斷房價,形成區域性房地產主導價格。一些地方政府將土地作為城市經營的重要手段,也為開發商圈地囤地提供了機會。開發商大肆囤地的背后,是地方政府謀求通過房地產開發創造GDP增量縱容的。被囤積的土地長期處于待開發或閑置狀態,對國土資源造成了巨大浪費,這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公共利益的瓜分。在房價調控上,國家開征土地增值稅、房產交易所得稅等稅收政策無法抑制房價上升的勢頭,相反推動了房價上升。古往今來,征稅從不能壓低商品的價格。拉姆齊說:在食鹽的交易中,由于需求者好歹都得吃鹽,需求較缺乏彈性,所以政府即使向供應者征稅,稅負也必定會轉嫁給需求者;而在青菜交易中,由于供應者好歹都得把當天的青菜賣掉,供給較缺乏彈性,所以即使政府向需求者征稅,稅負也必定會轉嫁給供應者。房地產屬于食鹽類商品。在房地產市場總體供不應求的情況下,開發商或賣房者定會將這部分稅收轉嫁給買房者負擔,在這點上,所有的開發商或賣房者是利益一致的。因此,政府通過征稅方式調控房地產,稅收最終會轉嫁給購房者,加重購房者的負擔。降低房價需要靈活的調控手段,“一刀切”的征稅辦法只會加重普通購房者的負擔。
二、財務共享服務對推進管理會計信息化建設的重要意義
全面推進管理會計信息化工作,對于提升我國管理會計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也是貫徹落實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財務共享服務中心以信息技術為重要支撐,一方面積極順應了會計職能的拓展趨勢,另一方面成為了我國會計信息化發展強有力的助推器。一是推動管理會計的發展。財務共享服務中心通過“制定標準化的財務制度、集中財會人員辦公、建立高效率且低成本的財務管理運作流程”等三大措施,使企業大多數財務會計人員從記賬、算賬等繁瑣的日常性事務中解放出來,集中精力投入到企業的經營管理、績效評價、戰略決策等領域,從而加快企業會計職能從重核算到重管理決策的拓展,促進企業管理會計有效發展。以中興通訊集團為例,通過十余年在財務共享服務構建與創新方面的成功探索,中興通訊集團建立了功能較為齊全的財務共享服務中心。集團取消了內部單位的財務部門,選址西安,建立了集團直屬、面向全球的財務共享服務中心,通過制定統一規范的財務制度、集中財務與會計業務、再造科學合理的財務管理流程,不僅實現了會計人員集中化,還逐漸引導一部分會計人員深入一線業務單位為其提供管理咨詢、內部控制等服務,引導一部分會計人員為集團公司規劃、決策支持等提供全面且準確的信息,實現了大量會計人員的工作職能轉變,集團管理會計水平顯著提升。二是推進會計信息化建設。作為會計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有力支撐,會計信息化在未來會計發展歷程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作為服務端的財務共享服務中心與客戶端(企業內部各單位、企業集團各成員單位)相分離,若要跨越地理距離的障礙,實現服務端向客戶端提供全面、優質、高效的服務,就得依靠于計算機、網絡通信等現代信息技術的支持,無論是核算業務,還是財務管理、管理決策,都得借助于信息系統。目前企業常用的信息化工具有企業資源計劃(ERP)系統、網上銀行和銀企互聯系統,此外還包括會計基礎核算系統、網絡報銷系統、影像管理系統,以及財務輔助系統等。以報賬為例,信息系統實現了從信息采集(電子憑證、電子影像)———核算處理(財務核算、電子審批)———資金處理(資金集中、銀企直連)———信息歸檔(電子檔案歸檔)的全覆蓋,可見借助信息系統實施財務共享服務,將報銷、支付等重復性的財務業務標準化、流程化與簡單化,不僅降低了企業財務成本,規避了企業內部財務風險,還推動了企業會計信息化建設。
三、財務共享服務下推進管理會計信息化建設的重要關注點
(一)云計算
作為一種新興計算模式,“云計算”(CloudComput-ing)自Google前任首席執行官埃里克•施密特(EricSchmidt)在搜索引擎大會(SESSanJose2006)上首次提出以來,憑借其具有的通用性、高效性、高可擴展性,尤其是相對低廉性等優勢逐漸滲透至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被稱為自互聯網革命以來IT產業最深刻的變革,也將深刻影響我國管理會計行業。將云計算運用于管理會計信息化是一種未來趨勢。
(二)會計信息數據的安全性
財務共享服務中心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信息數據的安全性成為了一個重要的關注點。信息技術再發達,管理會計信息化水平再高,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客戶端和網絡依然會存在各種安全風險和受到各種安全威脅。這些風險和威脅主要表現有:存放在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的會計資料可能遭到未經授權的查閱訪問,甚至被泄露或被篡改,會計信息在客戶端與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的傳遞過程中可能被第三方截取而丟失等。因此,如何全面保證會計信息數據的安全性是實施財務共享模式、推進管理會計信息化的重要前提。
(三)機構調整和人員轉型
建立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實質是對企業進行一次財務管理流程再造。新建一個獨立的財務共享服務中心,撤銷企業內部各單位(企業集團各成員單位)的財務部門,或仍保留機構、但只保留少數會計人員從事對接工作,企業的財務機構將面臨大的調整。財務共享服務中心通過建立高效率、低成本的運作流程,使會計工作人員工作效率大為提高,更多的財務會計人員面臨從核算會計到管理會計的轉型。機構調整得當與否,以及財務會計人員崗位的轉型成功與否成為能否實現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建設目標,能否提升管理會計信息化水平的重要影響因素。
(四)現有會計信息系統
近年來,財政部門多措并舉,著力全面推進我國會計信息化工作。一是于2009年4月了指導我國會計信息化工作的綱領性文件———《關于全面推進我國會計信息化工作的指導意見》;二是創新信息化標準體系,于2010年了基于XBRL國家標準的《企業會計準則通用分類標準》;三是于2011年9月《會計改革與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系統規劃了推進會計信息化工作的具體措施;四是于2013年印發《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進一步規范了信息化環境下的會計工作。我國會計信息化建設取得了重大成效,多數企業建立了較為完備的會計信息系統。在推進管理會計信息化的進程中,如何對待現有會計信息系統,成為一個重要的關注點。
四、財務共享服務下推進管理會計信息化建設的有效策略
(一)基礎前提:全面保障會計信息安全
財務共享服務中心以堅實的大數據為基礎,以信息技術為依托,使得全面預算管理、成本控制、績效評價等能夠更加高效地運行和開展,最終實現創造價值目標。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的數據存儲于電子化介質之上,借助網絡往返于財務共享服務中心與客戶兩端,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基于財務共享服務模式推進管理會計信息化建設,必須全面保障會計信息數據的安全性。一是要合理確定數據訪問權限。對于企業而言,有的數據可以在全企業范圍內共享,而有些數據因涉及商業機密或是其他保密原因不能在全企業范圍內共享,因此對于此類數據必須依據使用需要設定訪問權限,以保障數據的安全性。二是加強對用戶的管理。用戶操作不當或用戶蓄意為之均有可能導致數據被泄露或被篡改而使企業遭受損失,加強對用戶開展技術培訓和加強對用戶實時監控,減少人為引起的信息安全事故。三是財務共享服務中心技術支持方要從設備維護、軟件升級、網絡通訊等方面保障信息安全。
(二)關鍵環節:注重與現有會計信息系統結合應用
新建信息化平臺的建設花費較大,鑒于國內信息化程度較高的企業建設了較為完備的會計信息系統的現實,基于財務共享服務模式推進管理會計信息化建設,不能對現有的會計信息系統進行盲目否定后再另起爐灶,而要注重與現有會計信息系統結合,引導企業加快管理會計信息整合。例如,國內許多企業已經建成ERP系統,新成立的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可借助ERP系統來收集經營數據并且獲得業務支持服務(張慶龍、張春喜,2012)。對于無法實現統一的信息系統,至少要做到互相兼容。
(三)重要保障:創新管理會計信息化人才培養模式
當前我國會計人才隊伍面臨結構失衡的問題,傳統的核算型會計占據了大多數,而真正能為企業創造價值的高級管理型會計人才缺口將近300萬;另一方面,企業實施財務共享服務模式后,財務會計人員的工作職能面臨從核算會計到管理會計的轉型,可以預見,未來人力資源市場對于核算型會計的需求將會出現大幅度的降低,而對于高端管理會計人員的需求將更加高漲。如何應對市場對會計人才需求出現的這一變化?創新管理會計信息化人才培養模式成為一條必然路徑。高等學校在管理會計信息化人才培養過程中,要更加注重與政府、企業、國內外會計行業協會合作,構建多維度的協同體系保障卓越會計人才培養(熊磊,2014),從而適應管理會計信息化的發展。
(四)有力支撐:支持會計軟件開發、中介機構開發管理會計服務領域市場
企業在依托財務共享服務中心推進管理會計信息化建設的進程中,可能會選擇服務外包的模式。因此,財政部門在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重視管理會計信息化建設的同時,要通過政策引導、財政補貼和技術支持等多種手段,支持國內會計軟件開發、中介機構開發管理會計服務領域市場,共同推進我國管理會計信息化蓬勃發展。
一、夫妻財產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夫妻財產制度概念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所有權制度。包括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從狹義角度理解,它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所有權制度。某一特定國家采取何種夫妻財產制度,又受自身的立法傳統、風俗習慣以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響。因此,關于夫妻財產制的法律形式和內容存在多種差別。
隨著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我國正快速進入一個全新的社會,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也得到了相當大的拓展。這一特征在婚姻的觀念上也得到了極大體現,這也是近年來離婚案件不斷上升的一個原因。因此正確地處理好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問題,對解決糾紛、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及維護社會和諧是很有必要的。
(二)夫妻財產制度種類
一是夫妻法定財產制,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直接適用處理現實夫妻財產關系的夫妻財產制度,它適用于夫妻沒有對財產制進行約定或者夫妻財產制約定無效這兩種情形。我國的法定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它是指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即從男女登記結婚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為止,這一特定時間內夫妻所得的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依法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二是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法律允許雙方以協議之方式,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使用、收益和處分的事項作出的約定,以排除法定共同財產制適用的制度。約定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約定為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①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及社會的發展,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日趨提高,公民財產的日益豐富,夫妻要求用文件形式處理雙方財產是很正常的。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三)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問題依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財產離婚時適用均等分割原則,以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這一規定是我國男女平等原則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規定中的體現。法官根據男女平等原則錯誤地推斷婦女在離婚后有能力和其前夫獲得同樣多的經濟收入,其結果是剝奪了離婚婦女特別是老年家庭主婦及有低齡子女婦女在婚姻中應享有的經濟利益。②這一規定過于抽象,沒有充分考慮婚姻關系中處于弱勢一方的利益。
強者有義務給予弱者以各種最基本的補償,使弱者能夠像強者一樣有機會參與社會的競爭。③保護弱者的正義觀歷來是法律的重要價值理念。因此,保護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以保證婚姻的社會價值和家庭的社會職能的正常實現是婚姻家庭立法的正義所在。而離婚法的正義就是要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前提下,通過對離婚當事人中弱者的利益予以救濟,對其所受的損害予以補償,最終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
在我國婦女的經濟地位仍然落后于男性,離婚時未成年子女尤其是幼年子女多數由母親撫養的情況下,她們肩負著家庭和事業的雙重壓力,以均等原則作為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的結果是造成實際后果的不公平,它是導致離婚婦女生活貧困化的直接原因之一。傳統上認為合理的嚴格均等分割理論,體現了男女兩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不能聽從已婚者的任性,相反的,已婚者的任性應服從婚姻的本質。④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也,終止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財產分割是與夫妻人身關系的解除相應產生的。其次還將由此產生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夫妻間互相幫助,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探望等一系列的法律后果。⑤二、當前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存在的問題(一)夫妻分居及離婚訴訟期間對財產享有權利問題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未對夫妻分居期間及離婚訴訟期間的婚姻當事人各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作出規定,但根據《婚姻法》第9條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間各方所得歸夫妻共有。
因為分居到正式離婚這一期間雖然夫妻感情破裂但夫妻關系并未破裂,仍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這一觀點在理論上難以立足。一些長期分居的夫妻在分居期間或離婚訴訟期間,盡管形式上還保持著夫妻關系,其實質上已經中斷。他們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購置一些財產,并對其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夫妻關系是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統一,在夫妻關系中,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是對等的。分居期間雙方互不履行義務,卻要求另一方的權利,如將分居及離婚訴訟期間的權利認定為夫妻共有,這與權利義務相統一相違背。
(二)期待利益的分割問題 無形財產是人通過腦力勞動而得的成果,一般具有很高的價值。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無形財產也漸入家庭,且逐漸增多,也成為婚姻家庭的財產的一部分。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知識產權一般是以一方個人的名義所有;其次還在于知識產權中人身權與多數財產權帶有強烈的人身屬性,與知識產權人難以分割。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含既得財產權與期待權。既得財產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爭議不大,但期待權所轉化的利益是否屬于共同財產,理論上爭議較大。未明確知識產權在將來可能取得收益的分割問題,如一幅圖畫,現在沒有價值,但過一定時間可能取得很高的收益。
據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有,此條只規定了收益取得的時間而忽視了其適用時出現的不公現象。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婚后所的收益歸夫妻共有,其實是剝奪了對方的智力成果。如果是婚后所創作的知識產權,在離婚時歸一方所有,這實質上是否定了另一方在精神上和物質上的投入。如果在分割這部分財產時不考慮其將來的價值,可能對一方當事人不公。因為,在婚姻存續期間,知識產權的形成一般要投入大量的夫妻共同勞動或共同財產。
三、對夫妻財產制度的思考與建議(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和實施,對制裁離婚過錯方,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型婚姻家庭關系的建立,正日益發揮著重要作用,這體現了法律的公正、補償與保護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法律漏洞,具有重要意義。⑥這是《婚姻法》的一大進步,體現了法與情的辯證統一,對于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付出較多家務勞動的夫妻一方在離婚時不能在經濟上獲得合理評價的問題,填補法律空白。⑦但《婚姻法》關于這一制度的條文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該制度的司法解釋在適用情形、請求權主體、賠償義務主體和責任確定等方面亦存在一些不足,影響了其應有功能的充分發揮。
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完善:
離婚損害賠償應適用“過錯相抵”原則。按照《婚姻法》46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在于“無過錯方”,有過錯者是無權提出請求和獲得賠償的。但事實上,導致離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多離婚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只是過錯程度不同而已。筆者認為,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不應強調無過錯,而應適用“過錯相抵”原則,只要一方存在46條所規定的情形,另一方不論有無過錯及過錯大小,都有權提出賠償請求,同樣,也應允許另一方提出相應的抗辯,由法官在審判中查清損害的事實,區分過錯的有無和大小,在過錯相抵之后,由過錯大的一方賠償過錯較小的一方,如果雙方過錯相等,則可以不予賠償。這樣,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意圖也才能得到充分體現。
(二)關于保護婦女原則的思考
婚姻家庭中,有時需要運用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來調整。
夫妻離婚時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的原則方法是均等分割,輔之以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但卻忽略了夫妻一方對家庭所做的勞務貢獻,夫妻雙方中為家庭付出較多的一方有可能是男方,也有可能是女方,但放眼現實,盡管婦女解放運動已經轟轟烈烈地開展了這么多年,但是在我國以及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里,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也要將一方從事家務勞動和協助另一方工作以及對另一方事業發展所做的貢獻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考量的因素。肯定夫妻一方從事家務勞動的價值和對另一方事業發展所作的貢獻,對盡義務較多、貢獻較大者適當多分財產。即在離婚時,應該把因這些犧牲而導致的人力資本的變化所產生的預期利益作為婚內財產的一種形式在離婚時進行公平的分割。首先要充分評估家務勞動對夫妻各自生活和家庭的影響,并在此基礎上,在對一方因較多投入家務勞動而取得的預期利益進行分割的同時,對于另一方較少投入家務勞動給予另一方適當補償。只有這樣,離婚財產分割的方法才能夠從表面上平等的規定過渡到實質平等,真正切實保護婦女的財產權利,并最終達到法律公平正義的目的。
注釋:
[1]王建平主編:《民法學》,四川大學出版社,2005,681。
[2]夏吟蘭著:《美國現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48。
[3][美]約翰羅爾斯著,何懷宏,等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3-62。
[4]巫昌禎主編:《婚姻家庭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309。
[5]王建平主編:《民法學》,四川大學出版社,2005,681。
[6]楊大文,龍翼飛:《婚姻家庭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189。
[7]陳葦主編:《婚姻家庭繼承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65。
參考文獻
[1]巫昌禎.婚姻家庭法新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2]巫昌禎.婚姻家庭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3]楊大文.婚姻家庭法人[M].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4]魏振瀛.民法[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5]王建平.民法學[M].四川大學出版社,2005.
[6]曹詩權.婚姻家庭繼承法學(修訂本)[M].北京:中國法律出版社,2002.
[7]梁彗星.婚姻與繼承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8]楊遂全.婚姻家庭法[M].北京:中國法律出版社,2001.
關鍵詞:夫妻財產制共同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個人特有財產制非常法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度是夫妻財產關系中一項極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牽涉財產關系;而在夫妻財產關系中,又以夫妻財產制度最為顯著。它不僅調整夫妻財產關系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評判男女是否平等的重要標志,因為財產權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基礎。再者,由于夫妻雙方作為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必然與他人有著各種經濟交往;所以,夫妻財產制度又關乎與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及其利益保障?;诜蚱挢敭a制度在我們生活中的重要性,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下文中或稱之為新《婚姻法》)中,順應社會形勢的發展與人民生活的變化,對我國夫妻財產制度作了重大改動,使其進一步完善。作為新時代的法律學習者及未來的法律工作者,在即將完成學業進入社會之際,結合自己所學的法律知識與有限的生活觀察就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發表一下個人的認知及見解。
一、夫妻財產制度概述
(一)概念與種類
夫妻財產制(matrimonialregime),又稱婚姻財產制,是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財產制度是夫妻間權利義務關系中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各國的婚姻家庭法中都作有詳細的規定。同時,各國由于受自身立法傳統、風俗習慣及政治、經濟、文化等許多方面的影響,在對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中又各不相同。夫妻財產制隨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就當代的夫妻財產制度而言,有著多種形式。對其從不同角度可作以下分類:
1、從各國關于夫妻財產的立法形式來劃分,有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類型。
(1)法定財產制,就是指法律明文規定適用的夫妻財產制的形式。具體說,即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財產關系作出約定,或所作約定無效時,依法律規定而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制。由于各國政治、經濟、文化及民族傳統習慣不同,各自規定的直接適用的法定財產制形式也不盡相同。如日本采用分別財產制作法定財產制,德國民法中采用剩余共同制,我國臺灣地區以聯合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等。
(2)約定財產制,是相對于法定財產制而言的。是指法律允許夫妻雙方以協議的方式確定使用的財產制的形式?,F今,大多數國家都允許夫妻締結財產契約,如英國、法國、日本、瑞士等國家。許多國家的立法中都規定了約定財產制具有優先于法定財產制適用的效力。
2、按夫妻財產制的內容,可分為統一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與妝怒制。在各國有關夫妻財產制的立法中,它們有的被作為法定財產制直接適用,有的被作為約定財產制供選擇適用。
(1)統一財產制,是建立在夫妻一體主義理論基礎之上的財產制。即指除特有財產外,將妻的原有財產估定價額,轉歸其夫所有,妻保有對估價金額的返還請求權。這種財產制帶有濃厚夫權主義色彩,多為早期資本主義國家民事立法所采用,如1804年《拿破侖法典》將其作為約定財產制之一種予以規定。現今瑞士民法將其附加規定在聯合財產制中作為約定財產制之一種。
(2)聯合財產制,又稱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財產外夫妻各保有其財產所有權,但財產聯合一起由夫管理。這種制度從夫妻別體主義出發,已開始注重婦女權益、講究男女平等。瑞士民法典中稱之為夫妻財產合并制,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采用其為法定財產制。
(3)共同財產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財產外,夫妻的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依法合并為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夫妻共同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婚姻終止時加以分割的財產制度。依共有范圍的不同,又可分為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動產及所得共同制、勞動所得共同制、剩余共同制等多種形式。這些形式為世界上不少國家分別采用,如我國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為法定財產制,德國民法中采用剩余共同制為法定財產制、一般共同制列為約定財產制等。
(4)分別財產制,是夫妻獨立財產制。即指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及婚后所得財產全部歸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的夫妻財產制度。該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將其財產以契約形式交另一方管理,也不排斥雙方有共同財產。英美法系的多數國家及大陸法系的少數國家如日本,以此制為法定財產制;也有部分國家將其作為約定財產制供選擇。
(5)妝怒制,是關于怒產的提供、所有、管理、處分、收益及返還等的法律制度。妝怒又稱嫁資,即婦女因結婚而陪嫁到夫家的財產。妝怒制影響深遠,近現代許多資本主義國家,如法國、德國、巴西、意大利等,曾經或仍在法律中規定妝怒制。
3、按夫妻財產制的適用情況不同,對夫妻法定財產制可作通常法定財產制與非常法定財產制的分類。
(1)通常法定財產制,指在通常情況下,婚姻當事人雙方無約定時依法律的直接規定而適用的財產制。大多數國家的法定財產制即屬此類,我國的《婚姻法》中就有此類法定財制的規定,見其第19條第1款規定。
(2)非常法定財產制,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當出現法定事由時,依據法律的規定或經夫妻一方的申請由法院宣告,撤銷原依法定或約定設立的共同財產制改設為分別財產制。該制度是對通常法定財產制的必要補充。
(二)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的類型
以來,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立法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1950年的《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制是一般共同制;1980年《婚姻法》將婚后所得共同制作為法定財產制,且允許夫妻財產可自由約定,也就是說:我國的夫妻財產制是法定制與約定制的結合。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即依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作出的規定,有共同財產制、個人特有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這也是我國婚姻法學界對夫妻財產制的分類。
1、共同財產制,在我國專指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即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夫妻財產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夫妻關系締結后,雙方或一方所得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共有權,構成共同共有的財產所有權關系。該制度內容上淡化了夫妻雙方作為單獨個體的權利,但最能反映夫妻之間的本質關系。所以,據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狀況,男女兩性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分工角度及我國民族特色、傳統觀念;現行婚姻法仍以其作為夫妻財產制的基礎?!痘橐龇ā沸薷臅r期,全國婦聯調查結果有77.1%的人同意上述規定。
2、個人特有財產制,是指對專屬于夫妻一方單獨所有的財產作出特別規定的法律制度。它排斥任何形式的夫妻共有,又稱夫妻特有財產制。凡屬于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一般來說應該由其本人管理、使用和收益;在離婚時仍歸個人所有,不予分割;在財產所有人死亡時即作為個人遺產,按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它是我國2001年對《婚姻法》修改時新增設的一項夫妻財產制度。
3、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以契約方式,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并排除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依照民事法律的基本精神,約定財產制優先于法定財產制;只要約定合法,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約定財產制是現代社會夫妻財產制度發展的趨勢,體現了對財產所有權的保護力度,強調財產所有者獨立的支配權。我國現行婚姻法擴大了約定財產制的內容,進一步完善加強了約定財產制。
二、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新《婚姻法》中得到的完善及其意義
(一)新《婚姻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
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和人們物質生活的日益提高,夫妻婚前婚后的財產日益豐富,財產關系也日趨復雜。原有的夫妻財產制度已不足以調適日益變化的夫妻財產關系。順應時代的發展和客觀的需要,夫妻財產制度作為婚姻家庭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需完善。因此,2001年的新《婚姻法》在綜合原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基礎上,同時參考婚姻法修正案反饋的意見及法學理論的研究成果,對其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使其相關規定更具體全面且增加了一些新的規定,形成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
1、明確了共有財產范圍,完善了夫妻共同財產制。
1980年的《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權,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边@一規定表明,我國在夫妻共有財產上實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它反映了當時的社會經濟背景,有簡單化、平均化傾向。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財產日益豐富多樣化,該規定的弊端也顯現。即對共有財產范圍規定的不明確,使之與個人財產的界限也不明確,進而忽視了夫妻一方的獨立性,無法滿足各自權益要求。而新《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痹撘幎ㄔ诨橐黾彝チ⒎ㄉ嫌兄卮筮M步。它以列舉式和概括性規定具體了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且明確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知識產權屬于共同財產的條件,即解決了其既得利益的規屬問題。此項規定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使其作為我國法定財產制的主導地位不變。
2、明確界定了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度,完善了對個人財產的法律保護。
我國1950年《婚姻法》均未設立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度,但在1980年《婚姻法》第13條規定中可推定夫妻雙方婚前財產歸其個人所有,且對婚后財產可約定為個人所有。此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明確規定“專屬個人專有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再次承認夫妻雙方的某些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新《婚姻法》將司法實踐的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正式規定了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該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有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倍?,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出:屬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這就有效地防止和減少實際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婚姻謀取不當利益。可見,新《婚姻法》滿足了個人特殊經濟生活要求,劃定了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界限,有利于及時有效地解決夫妻財產權益糾紛;它對個人財產的法律保護進一步完善了。
3、補充了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在我國1980年《婚姻法》中得到的正式確立,該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但另有約定的除外?!狈蚱藜s定財產制的出臺,原是為適應日益復雜的夫妻財產關系,滿足人們對財產制的要求,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最終確保夫妻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處理財產,維護交易安全及第三人權益。但該法中的規定過于自由寬泛,使得法律適用不當、立法本意得不到保障。為此,新《婚姻法》趨利避害對約定財產制的有關規定進行了完善,單列一條進行專門具體規定,即第19條。在新《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的范圍為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約定的種類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共同、部分特有;約定的效力及于夫妻雙方,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約定的方式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還作了救濟措施規定,即無約定或約定無效適用法定。這樣一來,夫妻處理財產的自利得到尊重,交易安全和第三人權益也得到了維護,也防止了夫妻間訂立不公平財產協議。
4、完善了離婚時夫妻各方財產權益的保護。
新《婚姻法》的離婚制度中,考慮了我國目前農村的現實情況,作出了特別規定即第39條第2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痹谖覈r民大多數以土地為重要生產資料、生活來源;而在農村,離婚后的習俗是女方離家且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大多如此,贅婿例外)。她在娘家沒有土地耕種,前夫家有其地卻種不得。長期以來,此處的婦女權益即為法律真空地帶,無明確規定也就不受保護。新《婚姻法》此番作出了明文規定使人們有法可依,使夫妻離婚后各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得到有效保障。新《婚姻法》增設的“救濟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中,更把對夫妻一方財產權益的保護延至了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上;且賦予了各方在離婚后維護各自財產權益的訴訟救濟權利。即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足見新《婚姻法》對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極盡所能,可謂面面俱到。
(二)新《婚姻法》完善了夫妻財產制度的意義
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在新《婚姻法》中得到的完善,對我們社會生活意義重大。歸納了以下幾點:
1、新《婚姻法》中對夫妻財產制度的明確具體規定,有利了法律與實踐的結合,其實務性更強。該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內容的充實,個人特有財產的界定以及約定財產制的明確;都使法官在解決夫妻財產糾紛的法律實務中有法可依,也限定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減少了法律適用的爭議。
2、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關系的全面規定,健全了法制,更有力地體現了私法的公平正義原則。該法第39條、第47條的規定中,把對夫妻財產關系的規范延至婚姻關系解除后各方財產權益的保障。這使私法的公平正義原則在離婚夫妻的財產分割中得到實現,且對依法判決后受損方財產權益的維護給予了訴訟補救,完善了訴訟法制。
3、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有力地倡導了個人合法創造財富的風氣,保障了婚姻締結長久。該法對個人特有財產制的規定就,有效遏制了生活中以婚姻謀取他人財富的不正之風,保證了婚姻締結的純潔,有利于夫妻關系穩固長久。該法的司法解釋(一)中對婚前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否定,滿足了個人財產權利的獨立要求,也倡導了個人合法創造財富的風氣。
4、新《婚姻法》完善了夫妻財產制度,較好地促進了市場經濟穩定發展。因為,該法完善的夫妻財產制度融入了民主意識,充分尊重了個體的獨立權利,使意思自治得到較好體現;同時,這也保證了社會交易安全,維護了第三者合法權益。這都是在該法的第19條約定財產制的規定中得到證實的。
三、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立法不足之我見
我國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使得新形勢下的夫妻財產關系有了較合理的規范,順應了社會發展的要求。但任何法制的建立、健全都有其局限性,并非十全十美、包羅萬象,更不可能一勞永逸、一蹴而就。同理,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尚無法解決一切有關夫妻財產的社會問題,即無法完全滿足現實生活的需要。它還沒有形成一個較完善的法制體系,某些規定不夠全面嚴謹?,F在看來,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立法具體存在以下幾個方面不足:
(一)通則性規定缺乏
夫妻財產關系涉及夫妻雙方的財產利益及第三人的權益和交易安全,應該有一個通則性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通則性一般規定,體現了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宗旨,是夫妻處理財產關系的基本準則,是夫妻財產制不可缺少的內容。陳葦認為,它應該涵蓋夫妻對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間財產的知情權、夫妻間造成財產侵權的救濟及日常生活債務的承擔等方面的原則性規定。而我國新《婚姻法》在完善夫妻財產制度時,卻沒有對夫妻財產關系作出通則性規定。這不能不說是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的一個立法缺陷、不足之處。
(二)法定財產制不完善
新《婚姻法》可看出,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實行法定與約定相結合的雙軌制。而由第17條和第18條又可知,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這是主流,處主導地位)與個人特有財產制。雖然,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增設了個人特有財產制,明確了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對法定財產制有了較好完善;但仍有不足之處。
1、未對夫妻婚前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增植的歸屬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我之所以認為這是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的立發不足;是因為婚前財產的此種孳息與增值,它們既是婚前財產的添附又是夫妻的婚后所得,對其性質認定及歸屬問題爭議較大,不利于夫妻和睦、交易安全。特別是像股權、股票之類的婚前財產的增值的歸屬,它們的產生需夫妻的經營,若得到對方管理,其歸屬認定更必要,否則,易有財產糾紛、爭議。有的認為,原有財產(即婚前財產)的孳息為共同財產,特有財產的孳息仍為特有財產。而依新《婚姻法》第18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特有財產。上述主張即為婚前財產孳息為個人特有財產。還有的認為,在婚姻家庭法領域,由于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婚前財產在婚后所生的孳息雖仍由原物所有人收取,但這些孳息的所有權歸屬于夫妻雙方而不僅僅歸屬于原物所有人個人。也就是婚前財產的孳息認定為共同財產。這些不同的理論觀點,在實踐中是存在的。特別是在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中,法官判決依據不足就易導致當事人對判決的不服,判決難以執行且有不公平現象產生的機會。所以,此處法律漏洞應予彌補,作出明確規定,讓人們有法可依。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期待利益歸屬問題,在新《婚姻法》中未予明確規定。這對夫妻離婚時分割財產意義重大,若存有爭議卻無法規可依就又形成法律空白。在新《婚姻法》中第17條把知識產權的既得利益歸為夫妻共同所有。眾所周知,知識產權的財產權與取得實際經濟利益有時并不同步,其財產期待利益到底有多大在離婚時處于不確定狀態。而一般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知識產權的取得離不開另一方的支持,進行研究的投入往往包括大量夫妻共同財產。依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離婚時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夫妻他方予以適當的照顧”。這就是說,該知識產權的財產利益期待權歸夫妻一方所有。該規定與婚姻法的精神相抵觸,《婚姻法》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它以財產所有權的取得為依據,而不以實際取得為依據。那么,夫妻一方婚內所形成的未取得財產利益的知識產權,也就不僅是一方的財產。同時,該司法解釋也明顯違背公平原則,不利于保護弱者或犧牲較大一方。
3、新《婚姻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對夫妻關于共同財產管理權的規定步甚明確。雖然,司法解釋對此作了補充規定,對“平等的處理權”作出了解釋。但它仍未明確“處理權”的內容,亦未設立夫妻財產管理制度。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權”沒有具體法律制度加以規范,夫妻對財產的處理就具有很大隨意性,不利于保護另一方的財產權及第三者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4、對法定財產制的規定不夠嚴密。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的規定”,而第17條和第18條分別規定的是共同財產與個人特有財產,兩者并不兼容。更嚴重的是,第17條第1款第5項規定“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第18條第5款規定“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兩款都為口袋型條款,都可作擴張性解釋;且二者作為概括性規定相互沖突,從而導致法官對列舉之外的新型財產如何處理沒有一個確定性的指向。這樣就易引起適用法律的混亂,在司法實踐中給了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由于認識的不統一就造成裁判的不一致,影響法律的權威和統一。
(三)約定財產制有關規定不明確
新《婚姻法》對約定財產制的內容作了較大的補充和完善,符合我國當前的經濟生活。但約定財產制的立法表述在實踐中還存有欠缺,許多方面還不全面、不明確,沒有形成系統的體制。
1、對約定財產制的約定時間,新《婚姻法》未作出明確規定。關于約定時間,世界各國基本上有兩種立法例:一種是只允許在婚前訂立;另一種是既允許在婚前訂立,也允許在婚后訂立或變更。如《瑞士民法典》第182條規定“婚姻契約可在婚前或婚后締結”;法國民法規定“夫妻間的的七月應在結婚前訂立”,婚后對財產契約的變更只有在經判決確認后有效力。而《日本民法典》則不允許婚后約定,該法第75條規定在婚姻申報后,不得變更。但我國新《婚姻法》對此未作任何規定,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雖然我們可以推定夫妻雙方“可以于婚前約定,也可以在婚后約定”,但卻失去了法律應有的嚴謹性。。
2、新《婚姻法》對約定成立的條件未作出規定。新《婚姻法》規定了約定的幾種情形卻未規定成立條件,不得不說這是起立法的不完善。任何合同、契約都應有其成立的要求,不然難以適用法律保護。我國《合同法》就對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作有規定,某種具體合同又有不同成立條件要求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也可說是一項契約,自然應有其成立的條件對起生效予以規范。就其成立條件來說,首先要考慮的是約定主體。約定財產制中的財產約定只能是夫妻雙方就其財產所訂的協議,這是特定主體之間的財產契約關系,其人身性極強;所以,必須由婚姻當事人親自訂立,且具有締約能力。其次,就是約定的原則,即約定應遵循自愿、誠信、公平合理原則?;橐霎斒氯藨谄降茸栽傅那疤嵯伦鞒鲐敭a約定,且意思表示真實的,對約定不可附以不合理的條件,如以不結婚或離婚相要挾訂立財產協議自始無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欺騙、脅迫手段將個人意志加于另一方;明顯對一方不利的顯失公平的約定無效;因一方重大誤解而作出的約定也無效。這才有利于維護夫妻合法財產權益。第三,約定應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共道德;所作約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合法利益。
3、對約定的對外效力規定不嚴謹,約定的確認程序缺乏。新《婚姻法》未作出約定的確認程序規定,也就使約定缺乏公信力。約定雖為夫妻之間對財產作出的協議,但它關系第三人的利益與交易安全。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為二人合意,若無公示確認即可作任意解釋;第三人不知情,其權益難以保障。還有,就是新《婚姻法》雖規定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以及約定不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是,一紙書面約定很容易被毀的,第三人善意與否也難知,夫妻一方的舉證責任難度大。這就給夫妻一方與第三人合伙侵害夫妻另一方權益提供了法律空隙,不利于保護夫妻一方的合法財產利益。所以,新《婚姻法》的約定財產制立法不完善。應對約定的確認程序予以規定,這也明確了約定的對外效力。夫妻約定應予以公示,這才能對抗第三人,也遏制了夫妻以財產約定逃避債務。目前,我國在夫妻財產約定的公示程序問題上,主要有登記、公證和律師見證三種主張。
4、財產約定既為契約,就應有變更、撤銷等一系列相關程序。而我國新《婚姻法》對約定財產制的規定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變更或撤銷財產約定,也就意味著法律不禁止。但從維護財產約定的嚴肅性出發,應對當事人的此項權利作出必要的限制,不可如此放任。沒有義務何來權利,世上沒有絕對的自由。新《婚姻法》此處不足,即為沒明確規定財產約定可變更或撤銷;更沒對當事人變更或撤銷約定時加以限制規定,如原則、程序等內容的規定。
(四)相關規定對債權人保護不利
從夫妻財產制的定義中,我們知道夫妻財產制度也包括有關夫妻債務清償問題的規定。那么,新《婚姻法》中就應對債權人合法利益作出保護措施??墒牵v觀新《婚姻法》只在其第19條第3款、第41條中對夫妻債務有所規定,而這兩個條款對債權人的保護是不利的,出現了立法的不足。
1、新《婚姻法》對夫妻個人債務的承擔沒有明確規定?;橐鲫P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個人債務如何清償,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第19條第3款中僅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各自所有時,各自所負債務,他人知道約定的,各自清償。如果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個人債務由個人償還,對債權人而言利益難于得到保護。因為婚姻法雖然規定了約定財產制、個人特有財產制,但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仍占大多數,夫妻個人財產仍然有限,而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才能分割,變成個人財產。這樣,在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無法償還個人債務時,雖然另有夫妻共同財產,但只要夫妻關系存續下去,債權人就無法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來清償夫妻個人債務,這顯然不合情理。然而,要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來清償夫妻個人債務,卻又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也許從第19條第3款中可推定出該依據,但畢竟沒有具體規定,從而成為法律對債權人保護的不足。
2、新《婚姻法》未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債務的清償責任。雖然,新《婚姻法》第41條中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但卻并未明確夫妻的清償責任如何,況且它只針對夫妻解除婚姻關系時;并未提及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清償作何處理,特別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共同債務時,應如何解決。這樣一來,債權人的利益難以實現,特別是夫妻婚姻關系一直存續下來,而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時。還有,若夫妻惡意串通財產約定或假離婚規避共同債務時,對債權人的更難以保障。
3、新《婚姻法》對夫妻雙方離婚時的債務分擔協議,以及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作出判決的效力能否及于債權人未作規定;也就對債權人的利益實現存在隱患。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訴訟當事人為夫妻雙方,其中任何一方均可在訴訟中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以維護自己各項權益,當然包括財產利益。而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雖可提起民事訴訟成為債務糾紛的當事人,卻不能成為離婚案件的訴訟當事人,也不能成為其訴訟參與人,因此無法在離婚案件中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況且,在離婚訴訟中由于許多原因,夫妻共同債務常處于難以確定狀態。一方面,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中是相對立的當事人,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有無、多少存有爭議;另一方面,夫妻作為共同債務人,雙方存在共同利益,與債權人是利益對立的餓雙方。在與債權人存有爭議的情形下,如允許夫妻對共同債務進行協議或法院進行判決,勢必涉及債權人的實體利益,而債權人卻無法行使抗辯權。其結果是承擔債務一方無力償還或死亡時,就會出現原夫妻另一方據這種不完整的法律規定,以債務的承擔已由原夫妻協議或法院作出的判決為免責事由,主張只協議或判決書規定承擔部分夫妻共同債務或根本不承擔債務;從而使債權人繁榮債權落空或難以實現,損害債權人利益。造成上述情形,既是對協議或判決效力的不明確的原因,也可說是夫妻對共同債務的清償責任不明確的后果。
(五)特殊時期財產的規定欠缺
在此所說的特殊時期財產,其實是指夫妻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新《婚姻法》規定,我國實行婚后所得共同制?;橐鲫P系存續期間始于結婚,終于配偶死亡或離婚。夫妻分居期間,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其財產性質的認定,依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說明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仍為夫妻共同財產,我國法律對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性質未作特別調整。新《婚姻法》沒有改變這一規定,它忽略了這類財產的特殊性質。夫妻分居解除了夫妻同居的義務,夫妻間的經濟聯系也減少;若仍把夫妻收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已不合理。且新《婚姻法》把分居作為婚姻關系解除的法定事由,只要滿一定期限。那么,我們就應對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作出相應的規定;相應的也應對此期間的債務承擔問題作出規定。如此以來,可謂是對法定財產制的例外規定,也就是我國《婚姻法》中須設立非常法定財產制。
四、完善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的個人見解
就上述所發現的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存在的問題,作出以下相應的解決問題的立法建議。
(一)增加夫妻財產方面的通則性規定
法律應規定夫妻有維持家庭的責任,夫妻雙方有以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負擔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還應規定夫妻間有財產及債務知情權,特別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情況,雙方應相互告知;還要規定夫妻應正確行使管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一方惡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夫妻共同財產或他方個人財產損失的,要承擔賠償義務。最后,應規定夫妻就以上規定發生糾紛的,雙方有申請調解或訴訟的權利。
(二)增加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認定和管理的規定
1、對夫妻婚前財產所生孳息、增值的歸屬問題,我們知道目前學者有許多主張。有位學者主張,由于我國的婚前財產是包括在個人特有財產中,而沒有列為單獨的一個種類;因此,對孳息的歸屬不應按婚前財產與特有財產來區分,而應按孳息的性質來區別對待。同意此種觀點,對屬消費性的天然孳息,如果實、糧食等應以屬共同財產為益;不需投入時間精力的法定孳息,如利息等應為個人財產;而對雙方都投入了時間精力后所取得的孳息,則屬共同財產。換言之,就是無論天然或法定孳息,應以雙方是否投入了時間與精力來區分;投入了的屬于共同財產,沒有投入的仍屬個人財產。簡而言之,法律應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前財產所生孳息、增值,若另一方付出了時間精力的,視為共同財產;另一方未付出的,則為個人特有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作品,離婚時其知識產權經濟收益尚未實現的,法律應明確規定知識產權的期待利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時,由于該財產權與實際收益具有不同步性,法律還應作出可操作性規定:夫妻離婚時,對該期待利益要進行評估,由夫妻一方對另一方作出補償;難以評估的,則留待知識產權經濟利益實現后原夫妻再行分割。
3、法律應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管理作出明確規定。新《婚姻法》應增加以下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括使用、收益和處分;夫妻一方在處分共同財產時應征得另一方同意,夫妻雙方應協商一致;對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另一方有善意維護的義務,且雙方間可委托管理并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委托的規定。
4、對夫妻法定財產制的規定加以完善。即取消新《婚姻法》第18條第5項的規定,把第19條第1款改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也就是,改第17條中第1款第5項的規定以限制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的其它財產,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或主張個人財產的一方無證據證明的,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樣一來,即避免了適用法律的混亂。
(三)進一步健全夫妻約定財產制
1、新《婚姻法》應明確規定夫妻間的財產約定可以在婚前約定,也可以在婚后約定;而且,婚前約定的,婚姻成立時生效;婚后約定的,協議達成時即生效。這樣一來,就體現了法律的嚴謹,對夫妻約定財產制在約定時間方面作了完善。
2、健全夫妻約定財產制應規定約定成立的條件。即規定:夫妻的財產約定必須由本人簽訂,并且夫妻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約定內容不得違反法規和社會公俗,不得惡意逃避夫妻個人債務或共同債務;約定的簽訂雙方應遵循自愿、誠信、公平合理原則;約定若違背以上任一項,應視為自始無效。
3、增強約定的效力,應對約定予以確認。法律中應規定:夫妻婚前財產約定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財產清單和協議,進行登記備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應當到公證機關公證;夫妻以上的財產協議和清單可以公開,第三人可履行一定手續后查看。這樣一來,夫妻的財產約定就取得了對外效力,可對抗第三人了。當然,夫妻一方與他人交易時,應誠信告知他人夫妻間的財產約定;未盡告知義務而給他人或夫妻另一方造成損害的,要進行賠償及補償。
4、既有約定的訂立,就要完善其變更、撤銷程序。法律中應明確規定:夫妻可對財產約定進行變更或撤銷;夫妻變更或撤銷財產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或撤銷婚前所訂財產約定的,還要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備案;變更或撤銷婚后所訂財產約定的,須到原公證機關進行再次公證;違反上述規定對財產約定進行變更或撤銷的,視為沒有變更或撤銷。如此以來,我國現行的夫妻約定財產制可說體系完整了。
(四)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力度
1、法律應明確規定夫妻個人債務由夫妻個人償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須償還的個人債務,夫妻個人財產不足清償時,夫妻須協商以共同財產償還,而后另一方有權追償。這就保障了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2、新《婚姻法》中應明確提出夫妻對共同債務的清償責任負有連帶責任;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共同債務時,應以夫妻一方個人特有財產先予償還,而后由其向另一方追償;上述規定適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時及解除夫妻關系時。
3、夫妻離婚時的債務分擔協議及法院對夫妻承擔債務所作的判決僅對夫妻雙方有效,效力不及于第三人(債權人)。也就是說,法律應規定夫妻離婚后債權人仍可向原夫妻任何一方主張完全債權,其任一方都有清償義務;但他可在清償后以分擔協議或法院判決及清償證明向另一方主張債權,進行追償。這也是實現夫妻債務連帶清償的一項有力措施,是其效力的伸展。
(五)增設非常法定財產制
就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及債務問題作出的考量。分居期間本也是夫妻關系的存續期間,期間財產、債務問題無明確規定理應有法定財產制規范。但由前所述,鑒于其特殊性,我主張增設非常法定財產制對這一特殊時期的財產、債務問題加以規范。其內容有夫妻分居其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各方所有,而其間夫妻各方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由各自承擔,法律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上全文,就是對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的認知及見解。其中,不乏有對眾多學者理論的參悟。學藝未精,理論修養有待提升;所作的立法建議也就不怎么具體,僅作出粗略的概述予以探討。
參考文獻資料:
1、《婚姻家庭繼承法論》,著,重慶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2、《比較家庭法》,李志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2月版。
3、《婚姻法學》,楊大文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3版。
4、《夫妻財產糾紛解析》,蔡福華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婚姻家庭法教程》,張賢鈺主編,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6、《民商法論叢》(第15卷),梁慧星主編,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
7、《民商法論叢》(第22卷),梁慧星主編,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3月版。
8、《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與適用》,楊立新、秦秀敏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
9、《親屬法論》,史尚寬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一、WGA的基本框架
WGA是指覆蓋英國所有公共部門的一組合并財務報表。它借鑒商業會計方法,為整個公共部門制作一套基于通用會計準則(簡稱GAAP)的、統一的合并財務報表,其目的在于:提供質量更高的、更透明的信息,支持財政政策的發展,更好地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更有效地分配資源。
1、WGA涉及的范圍。
《政府資源和會計法案2000》為WGA提供了立法框架,它要求財政部為每個履行公共職能的實體,以及部分或全部由公共資金支持的實體準備WGA。具體來講,基于GAAP的WGA的合并范圍包括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北愛爾蘭四個地域的各種類型的1300多個公共實體。這些實體分為以下幾類:
(1)中央政府。包括核心政府財政基金(’Coregovernment’financialfunds,例如:國家貸款基金賬戶);政府部門資源賬戶;非部門公共實體;養老金計劃,包括中央政府養老金計劃,國民保健服務、教師等其它非基金性的雇員養老金計劃);部門資源賬戶中未包括的國民保健服務實體等。
(2)地方當局(Localauthorities)。包括四個地域的各類議會(如:單一制議會、郡議會、自治市鎮議會、區議會等等);消防機構、警察機構、緩刑委員會、旅客運輸機構;廢物處理機構、資源保護局;地方教育當局及學校等。
(3)公營公司(Publiccorporations)。包括國有行業、其他公營公司、營運基金等。
2、建立WGA要解決的關鍵問題。
(1)合并的方法論問題。由于合并的工作量非常大,采取財政部與政府部門相配合的方法,由財政部負責整個合并過程及賬目的編制,并利用政府部門作為中間人,由它們負責其主辦實體的子合并(sub—consolidation)。在合并步驟上,采用階段性方法,先發展中央政府統一賬戶(CGA)和未經審計的、基于統計原則的WGA,再過渡到基于GAAP的WGA,并且對賬戶進行幾年的模擬運行,以確保質量。財政部還通過成立專門的項目團隊和咨詢組,制定詳細的合并進度表,要求每個相關公共實體制定年度數據進度表等多種措施,來確保WGA項目的順利實施。
(2)集團內部交易的問題。WGA把所有的公共部門看成一個完整的實體,因此必須排除集團內部交易的影響,即從合并的WGA數字中對銷掉不同公共實體之間的所有物質交易和結余。此外,對在多個賬戶中報告的交易要進行調整以避免重復計算,這主要涉及到集中基金賬戶、國民貸款基金、國民保險基金。
(3)會計政策和會計慣例的一致性問題。合并必須基于統一的會計政策框架,這是一個基本原則。而英國各類公共實體采用的會計政策體制并不一致,具體會計政策的差異也加大了合并的難度。為此,必須比較、調節和集中公共部門中各類法規及會計指導系列,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和會計慣例。
(4)WGA報告的形式和內容。《政府資源和會計法案2000》指出,早期的WGA報告至少要包括三個核心報表:財務績效報告(即收入與支出賬戶,相當于損益賬戶)、財務狀況報告(即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要解釋主要的數字是如何得出的。通過這些高度集中的報表,為議會和其它使用者提供有用的宏觀經濟信息。
(5)審計問題。為了增加WGA的可信度,其賬目必須進行獨立的審計。這一審計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并入WGA的各個公共實體的法定審計,為此,應當建立與公共實體審計行業標準類似的審計標準,規范審計意見的形式,明確審計權限,并且協調不同審計人員的工作。例如:根據合并范圍,明確主計審計長(簡稱C&AG)、私營部門審計人員、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審計委員會指定的審計人員、北愛爾蘭主計審計長等不同人員的審計權限和范圍,協調不同審計人員對會計確認等問題的差異。此外,可以開展一至幾年的審計模擬運行,以檢驗其效果。
3、WGA的發展目標。
(1)中期發展:建立基于統計的WGA。在開發和實施基于GAAP的WGA的同時,財政部決定先為整個公共部門開發未經審計的、基于統計原則的WGA。它可以在財政年度結束后較短的時間內生成,有利于為短期或中期財政政策及時提供所需的數據,以促進財政政策的發展,此外,它有可能提高基于歐洲賬戶體系(簡稱ESA)的國民核算賬戶的質量。
(2)中期目標。建立WGA的中期目標是以GAAP為基礎,準備一套完全經審計的WGA,它既會流入(feedinto)基于ESA95的國民核算賬戶,也會流入基于統計(也基于國民核算賬戶)的WGA(如圖1所示)。經審計的、基于GAAP的賬目以年度為基礎生成,它要經過議會的詳細審查,并且為財政政策和經濟政策服務。其主要的信息來源為:部門的資源會計與預算(簡稱RAB)賬戶、信托和養老金計劃的財務報告、地方當局和其他公共部門實體的賬戶。
基于統計的WGA年度或季度為基礎產生。為了產生季度信息,它需要從國民核算賬戶和部門RSB賬戶中生成綜合的數據,并且對國民核算賬戶分類進行調整以生成使用RAB分類的賬戶。這些未經審計的季度信息應當及時準備好以進入短期的財政政策規劃過程。
資料來源:HMTreasury(hm-treasury.gov.uk)
WGA是對現有國民核算賬戶的重要補充。國民核算賬戶、基于GAAP的WGA、基于統計的WGA,這三個賬戶都有可能彼此接受數據,例如:可以通過WGA生成的數據改善國民核算賬戶的數據。
(3)長期目標。長期中,基于GAAP的信息首先從RAB,再從WGA,越來越多地直接流入國民核算賬戶。WGA的長期發展目標是建立一個能夠提供年度審計賬目、季度產出數據、國民核算賬目,以及國際比較、規劃和預測、經濟和財政政策等所有產出的、單獨的數據收集系統(見圖2)。
要實現長期目標,必須做到:(a)成功實施基于GAAP的WGA和審計;(b)擁有從多種平臺接收數據以實施合并的技術,以及為多種報告處理數據的技術。
為了生成圖中所示的結果,一些來自WGA的數據可能需要進行調整或者與其他數據相結合。例如:考慮到ESA分類,可能要進行數據調整以編制國民核算賬目;一些預測可能需要把GAAP信息與人口統計規劃的數據相結合等等。
資料來源:HMTreasury(hm-treasury.gov.uk)
二、對WGA的評價
1、英國政府對WGA的期望。
近年來,在新工黨的領導下,WGA已經從最初的關注增加透明度、增加各類政府部門和公共實體之間的財務責任,發展到與政府決策(尤其是經濟層面的決策)直接相關。不論對政府本身,還是對議會、納稅人等其它潛在使用者而言,建立WGA都具有明顯的好處。
政府希望WGA能夠為各個層次的政府部門、議會、納稅人等用戶提供質量更高、更透明的信息,以輔助經濟政策的發展,通過更好的決策促進經濟績效的改善,從而使納稅人受益。
2、對WGA的批判性分析。
(1)WGA輔助宏觀經濟決策的局限性。政府期望通過WGA提供對宏觀經濟決策有剛的信息,特別是幫助處理代際公平問題和財政可持續性問題。這里隱含的假定是:WGA能夠包括養老金、稅收、社會保障人口預測、固定資產使用期限等黃金法則管理所需的重要信息,但是WGA信息難以達到這些要求。為了責任目標,必須確保這類資產的保護成本、維修成本等信息盡可能準確地反映在政府賬目中。
(2)政府債務合并的困境?,F實的困境是:政府一方面希望WGA提供所有公共部門債務的合計數據,另一方面又不想將一些重大的債務(如養老金負債)列入資產負債表。這種矛盾心理直接影響了WGA信息的可用性及其合并的進程。債務合并困境的典型例子有:(a)關于“鐵路網”(NetworkRail)實體21萬億英鎊債務的會計處理問題。主計審計長應用英國GAAP,認為鐵路網的債務應該列于資產負債表中,而國家統計署應用ESA95原則,認為這一債務應該在表外。(b)對私人主動融資(PFI)、公私合作(PPP)項目的會計處理。根據FRS5中設定的基本原則,WGA合并中應當包括PFI項目(因為政府確實從項目中受益并且承擔了在長期中為項目提供經費的義務),但是PFI項目卻被保留在表外。PPP項目中與政府合作的私營公司的資產、負債既沒有列入公共部門資產負債表,也沒有列入特定用途實體(簡稱SPE)的資產負債表。
(3)合并會計技術的問題。同私營部門相比,公共部門在使用合并會計技術的概念及操作上都更為困難。主要表現在:(a)由于高度合并的數字,WGA可能掩飾了一些績效較差的政府單位,而且低估了那些績效較好的單位的貢獻,難以提供評價政府財政狀況和財政業績的充分信息。(b)合并界限難以確定。關于公共部門的定義多種多樣,不同的界定標準反映了不同的政治責任。反對編制WGA者認為:將非部門公共實體、地方政府、國有行業等納入WGA會引起誤導,因為這些實體與中央政府在憲法上是獨立的,中央政府不擁有這些實體的任何資產和負債。但是支持WGA者認為:如果尊重這些實體的憲法獨立性,WGA將是不完全的,因為這些實體或多或少地從中央政府那里接受資助。(c)WGA審計中涉及的實體眾多,難以協調。一方面,主計審計長、四個地域各自的審計機構、私營部門審計人員都有自己獨立的審計權限,另一方面,主計審計長等主要審計人員必須依靠次要審計人員的工作。要想管理次要審計人員的工作,主計審計長必須擁有否決他們工作的權利(如果審計缺乏質量)。但是,目前并沒有清晰的審計直線職權,不同公共部門審計實體之間又競相爭奪地盤,使得WGA審計過程存在重要的結構缺陷,在會計確認問題上各種審計實體之間可能存在大的分歧。(d)WGA要求公共實體實施權責制基礎的會計系統,大量的中央政府賬目也已經改為權責制基礎,但是由于獲取信息的技術難度,稅收的計算仍然是現金制基礎的。部門RAB的合時性和質量,以及上述未解決的問題都會危及WGA的效用。
參考文獻:
[1]DannyS.L.Chow.ChristopherHumphreyandJodieMoll.DevelopingWholeofGovernmentAccountingintheUK[J].FinancialAccountabilityandManagement,2007,23(1):27—54
[2]HMTreasury.IntroductiontoWholeofGovernmentAccounts[EB/OL].(2007-04-02).
[3]DavidHeald,GeorgeGeorgiou.ConsolidationprinciplesandpracticesfortheUKgovemmemsector[J].AccountingandBusinessResearch,2000,30(2):153-167
現代物流業是一個兼有知識密集和技術密集、資本密集和勞動密集特點的外向型和增值型的服務行業,其所涉及的領域十分廣闊。在物流實際運作的過程中,商流、信息流、資金流貫穿于各個環節之中,物流企業的經營、管理、市場開拓和業務操作等工作需要各種知識和技術水平的勞動者。同時,物流又是一個微利行業,在物流企業的運作成本中,人力資源成本占較大比重,企業為降低成本,就需要降低人力成本,但單位人力成本的降低受到一定的制約,因此企業就必須提高科技應用水平,降低單位作業的人力投入,在定編定崗時,就要壓縮人員編制,多個崗位合并,所以對崗位多面手的需求日益增多。目前一些企業的崗位設置采用的不是崗位無縫連接,而是崗位與崗位之間有一定比例重疊的方式,這樣就需要崗位多面手來完成重疊環節的作業。譬如:
(1)倉庫主管人員:既具備物流作業各環節管理的基本素質,又要熟悉車輛保養維修、物業管理等方面的知識。
(2)配送中心主管人員:配送中心是物流的縮影,主管人員必須具備各方面的綜合知識與技能,如物流基礎知識、財務知識、營銷知識與IT技能等,從而了解運作流程并不斷加以改進,利用信息共享及分析,對配送中心進行更有效的管理,提高庫存周轉率,開展各項增值服務,實現為供應商聯合管理庫存。
(3)客戶服務代表:既熟悉客戶的各項要求和服務承諾,具備貨物信息處理、管理信息系統使用的能力,也要了解如倉庫管理、運輸作業、結算、信息系統需求分析等方面的知識,同時也應該是一個很好的銷售支持人員。
(4)網絡維護員:IT技術是其具備的基本知識,同時也要了解物流具體業務操作的流程,從而對物流信息系統出現的問題作出準確的診斷。
由于物流具有系統性和一體化以及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域運作的特點,同時企業面臨降低成本的壓力而增加對崗位多面手的需求,因此具有較廣的知識面和具備較高的綜合素質的復合型人才日益受到企業的青睞。
二、物流人才的的知識結構
1國際貿易和通關知識
國際貿易包括國際采購、國際結算等。物流是商流的載體,物資的流動事實上是貿易活動的貨物交付活動。隨著改革開放的日益加快,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外資企業“請進來”和國內企業“走出去”將是大勢所趨,我國與境外的商貿往來日益增加,外資企業在境內的生產性投資也日益增多,國內企業也加大了在海外投資的力度,而這一類企業又大都是跨國的大型企業,其原料供應地和產品銷售地散布于不同國家不同地區,為了降低生產成本和經營風險,其采購方式有向即時化、零庫存的采購方式轉化的趨勢,因此,提供綜合性物流服務的企業,就成為一個采購和供給雙方的貨物交接和結算點,多家供貨商通過物流企業向采購方供貨,并通過物流企業向采購方結算。物流企業的業務人員,也必須具有相關的國際貿易知識和國際結算知識以及國家對外匯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知識。
在通關方面:國際貿易活動必然要涉及到通關作業,涉及通關環節的相關政策和法規對物流方案的設計和物流流程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影響。譬如,貿易性質是一般貿易下的出口還是進口;是來料加工還是進料加工;涉不涉及退稅;報關方式是進口保稅、出口監管還是轉關運輸;以及在通關環節可能要產生的各種費用等。物流從業人員如果對通關環節的相關政策和法規沒有清楚的了解,就不可能制定出合理的、可行的物流方案和有效的成本預算,在作業過程中必將發生異常事故,不僅影響物流作業的有效執行,同時給物流企業和貨物的買賣雙方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和信譽影響。
2倉儲運輸專業知識
綜合性物流企業所從事的業務通常要涉及多種運輸方式和手段,多式聯運的執行水平也是衡量企業綜合能力的指標之一。在一單業務中,可能要涉及海運、空運、鐵路運輸和公路運輸多種方式和手段。業務人員在與客戶洽談和進行物流方案設計以及任務執行的時候,只有在熟悉掌握了多種交通工具使用有關知識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設計出切實可行、安全快速、經濟有效的運輸方案,才能為服務需求方提供恰當合適的物流服務。為了具有開拓這方面業務的能力和提供這種綜合性強的物流服務的能力,基于成本控制的因素,企業不可能在人員編制中設置多個細分專業的崗位,如鐵路運輸、公路運輸、海運等。這就要求從業人員具有靈活運用各種交通運輸工具的知識和合理調配、組合各種運輸工具的能力。
在倉儲管理方面:隨著物流服務需求的個性化和信息技術的發展,倉儲管理已不是簡單的貨物進出倉、堆碼擺放等簡單活動,它將可能涉及到庫存控制、自動化技術、包裝、加工、檢驗、維修等相關作業。一個合格的倉庫保管員,不僅能夠履行收發、保管貨物的職能,同時能夠擔負起作業流程優化、硬件設施設備有效利用、庫存合理控制以及其它增值服務職能。
3安全管理知識
一般情況下,物流企業即不是買方,也不是賣方,而是買方或者賣方委托執行的貨物人,接受買方或者賣方的委托,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執行物流作業。在作業過程中,如果管理不善,安全隱患無時不在。若發生安全事故,必然會影響買賣雙方之間合同的順利執行,影響到買賣雙方的利益。比如在貨物保管所涉及的防火、防潮、防盜、防蟲、防霉變、防靜電、防粉塵、防污染、防風、防雨、防雷電、溫濕度控制等內容,任一方面出現失誤都將可能發生如貨物損壞、丟失等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失將不僅僅限于貨物等價賠償的范圍,由于物流企業處于供應鏈的中間環節,事故的影響將蔓延到企業的上下游各個環節,引起交貨延遲、船期航班延誤、人員加班、生產線停產等一連串的問題,一個看似很小的事故最終造成的損失將無法估量。
4外語知識
物流活動伴隨著商流活動區域的擴展日趨國際化,英語也被廣泛應用在物流活動中的各個領域,從商務談判、合同簽訂到日常溝通、單據書寫、信息傳遞等各個環節都能見到英語的影子。跨國公司的商流活動遍布多個國家和地區,對物流服務的需求也是全程化、一條龍和門對門的。雖然國內物流企業目前所做的業務大多局限在國內區域,但是作為整個門對門物流方案的一個組成部分,必須符合全程跨國的整體方案,因此信息的傳遞就要求必須是外文的,這就要求物流業務人員,不但能夠熟練使用英語與客戶進行口頭和書面準確的溝通,還要具有草擬和設計外文合同的能力。目前多數涉外物流企業在招聘作業人員時都設置了英語考試的項目,因此,無論是學校還是企業在對物流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時都應加強英語的培訓力度。
5財務成本管理知識
綜合性的物流服務往往涉及到多種交通工具,涉及到各種不同的費用,有些是物流企業的成本,有些是外部發生的費用,如停車費、路橋費、保險費、報關費、檢驗檢疫費、裝卸費、訂倉費、理貨費、提貨費、海關查車費等,了解這些費用發生的原因、種類和數量是對業務人員的基本要求。同時業務人員需要具有進行物流項目成本分析的能力,針對一個物流方案,成本分析包括分析企業需要外包的業務類型、業務量、向分包方支付項目、支付數額,企業內部需要投入的資源、執行該項物流服務資源的消耗和占用狀況以及資產的折舊、運作成本等,只有通過細致的成本核算,才能最后向客戶提出有針對性和說服力、客戶易于接受的合理的解決方案。要順利完成這一任務,需要業務人員具有一定的財務知識。
6法律知識及其他
物流業是一個服務行業,物流企業的運作不是一個企業內部的行為,而是涉及多個企業之間的經濟行為,任何一種物流服務都是一種承諾,一種用合同形式表現出來的承諾。一般情況下,物流服務供求雙方的合同是以法定的形式注明雙方權利和義務法律文書,是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約束的。物流業務人員,特別是物流市場拓展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了解國家有關涉及物流行業的法律法規,并在簽定合同的時候靈活準確的運用這些知識。比如說經濟法、海關法、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國際法等。
其它如保險、環保等知識,物流從業人員也應有所了解和掌握。
三、物流人才的基本素質和能力
1嚴謹周密的思維方式
物流服務是一個動態的、連續的服務,服務質量的持續提高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要保證貨物在規定的時間內以約定的方式送到指運地,過程的設計必須是嚴謹的、科學的、合規合法的。在一個綜合物流過程中存在多個環節,如果其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少則可能增加企業不必要的費用支出,增大企業的運作成本,造成企業的經濟損失,本來利潤就不高的可能就直接造成虧損,重則可能導致物流服務中斷,造成客戶更大的損失,引起法律糾紛,造成大數額的索賠。所以在這個鏈狀服務中的業務人員,在設計物流方案的時候,不但要有全面的綜合性的知識,而且要有一個嚴謹的思維模式。
2團隊合作和奉獻精神
物流服務的物理特性表現為一種網狀的結構,在這個網中存在著多條線,每條線上又存在著多個作業點,任何一個作業點出現問題,又沒有得到及時妥善的解決,就有可能造成重大的損失。
所以從事物流行業的專業人員,應具備一種強烈的團隊合作和奉獻精神,在作業過程中,不僅能夠做好本職工作,同時能夠為周邊相關崗位多想一點和多做一點,使信息傳遞、業務交接達到無縫化狀態。如果沒有這種團隊協作和奉獻精神,就不可能將整個線上的作業點有機的結合在一起,就不可能達到物流目標系統化和業務操作無縫化的目的,就不可能有效準確的完成繁雜程度較高的物流服務。
3信息技術的學習和應用能力
現代物流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將取決于信息技術的掌握和應用水平。物流過程同時也是一個信息流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貨物的供應方和需求方要及時發出各種貨物需求的指令,了解各種貨物的存在狀況,以及監控貨物的流動情況,而執行物流的企業,也必定要有這種準確及時的處理各種信息和提供各種信息服務的能力。目前,信息技術受到物流企業的廣泛重視,并已經應用在定單處理、倉庫管理、貨物跟蹤等各個環節。所以作為一個合格的物流從業人員,必須熟悉現代信息技術在物流作業中的應用狀況,能夠綜合使用這一技術提高勞動效率,并且能夠在使用的過程提出建設性、可操作性的建議。
4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現代企業的競爭表現為對人才的競爭,而具體的就表現為企業管理經營理念的競爭。一個成功的企業不僅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也要具有良好的經營管理理念和執行管理理念的能力。物流的靈魂在于系統化方案設計、系統化資源整合和系統化組織管理,包括客戶資源、信息資源和能力資源的整合和管理,在目前物流行業沒有形成標準化的情況下,物流從業人員更需要具備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在整合客戶資源的前提下有效地貫徹企業的經營理念,充分利用軟硬件資源、人力資源等企業內部資源來滿足外部客戶的需求。
物流服務的特點之一是消費者參與到服務產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的過程中,從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需要時時與人協調溝通、與上下游環節崗位人員進行協作,需要運用不同的工具進行各種信息的傳遞和反饋。因此,物流從業人員不但要有相當豐富的知識面,同時應具有相當強的溝通、協調能力和技巧。
5異常事故和應急作業的處理能力
能夠很好的執行作業指令、完成常規作業只能說明員工具備了基本的業務操作能力,異常事故的處理能力是衡量其綜合素質的重要指標之一。由于物流作業涉及環節較多,在作業過程中經常出現突發事件,同時,在市場瞬息萬變的情況下,市場對物流服務的需求呈現出一定的波動性,物流企業作為供需雙方的服務提供者,對信息的采集又有一定的滯后性。在可利用資源一定的情況下,為了滿足客戶的需求,既能保證正常物流任務的執行,又能從容面對突發事件的處理和突如其來的附加任務的執行,就需要從業人員具備較強的處理異常事故的能力,具備隨時準備應急作業的意識以及對資源、時間的合理分配和充分使用的能力。
6物流質量的持續改進能力
政府采購制度是公共財政體系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市場經濟國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項基本手段。政府采購(GovernmentProcurement),也稱公共采購,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為了開展日?;驗楣娞峁┓盏男枰?,在財政監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國家財政資金和政府貸款,從國內外市場上購買商品、工程和服務①的消費行為。
政府采購制度形成于18世紀西方自由資本主義國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國《聯邦政府采購法》,迄今已有200多年歷史。由于這種制度以公開招標為原則,從決策到監督體現了廣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規范性,因此被稱之為“陽光下的交易”。
一、WTO政府采購協議的主要內容
WTO《政府采購協議》1994年4月經締約方簽字通過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體系中屬于附件四的四個“復邊貿易協議”(PlurilateralTradeAgreement)之一,僅對簽字成員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對全體成員方有效。
《政府采購協議》由兩大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24個條款,第二部分為《政府采購協議》的附錄②。其主要內容可以歸納以下幾方面:
(一)目標和原則
《政府采購協議》的基本目標是:
1、通過建立一個有效的關于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權利與義務的多邊框架,實現世界貿易的擴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協調世界貿易現行的環境。
2、通過政府采購中競爭的擴大,加強透明度和客觀性,促進政府采購程序的經濟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購協議》對締約方政府采購強調了以下原則:
1、國民待遇原則和非歧視待遇原則。各締約方不得通過擬訂、采取或實施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來保護國內產品或供應商而歧視外國產品或供應商。
2、公開性原則。各締約方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都應公開。
3、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原則??紤]到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國際收支狀況等,要求有關締約方應向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別待遇,以照顧其發展、財政和貿易的需求。
(二)適用范圍
《政府采購協議》的適用范圍包括:
1、采購主體: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實體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實體”,不僅包括政府機構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實體,如政府機構;不僅包括中央一級的政府實體,還包括地方政府采購實體。各締約方在加入《政府采購協議》時應提供一份采購實體清單,列入《政府采購協議》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單的采購實體才受《政府采購協議》的約束。
2、采購對象:適用于締約方一定金額的貨物、工程(基本建設工程特許合同除外)和服務的采購。其中中央一級采購實體在貨物采購方面受協議管轄的最低限價為13億特別提款權,而中央一級采購實體在服務方面、地方一級采購實體在貨物和服務方面受協議管轄的最低限價由各成員方協商確定,并列入《政府采購協議》附件③。工程采購項目,以聯合國中央物品分類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為準。但對于涉及國家安全的采購,包括武器、彈藥、戰略物資的采購,或與國家安全及國防密切相關的連帶采購;以及涉及到維護公共道德、公共秩
序、公共安全、人民與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識產權、保護殘疾人組織、慈善機構或勞改產
品等方面的采購,不適用《政府采購協議》。
(三)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協議》規定比較靈活。主要有三種方式:
1、公開招標采購,是指通過公告程序,邀請所有感情趣的國內外合格供應商參加招標的采購程序。
2、選擇性招標采購,是指各采購實體在與采購制度的有效實施相一致的情況下,通過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請國內外合格供應商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3、限制性招標采購,即《政府采購協議》第15條規定的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選擇性招標
后,有下列情形發生時可不通過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購方式:(1)沒有供應商參加投標或者無
格標;(2)對于藝術作品或者因保護專利和版權、技術原因等,供應商獨此一家,無其他替代選擇;(3)出現了無法預見的極為緊急的情況;(4)如更換供應商將不能滿足要求而必須向原供應商采購替換零備件;(5)因研究開發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續購的產品和服務:(6)追加的工程采購必須由原供應商辦理且金額未超過原主體合同金額的50%;(7)在商品市場上采購的產品;(8)只有短時間內出現的對政府機構及其下屬機構極為有利的向非經常供應商的采購;(9)與設計比賽獲勝者簽定的采購合同。
4、談判式采購,是指一締約方在嚴格的限制條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標人進行談判。這些條件包括:(1)采購方在發出招標邀請時已表達這種意圖;(2)通過評估,沒有一個投標明顯優于其他投標;(3)談判應主要用來堅定各個投標的優劣;(4)在談判中采購人在不同的供應商中實行差別待遇。
(四)質疑程序
《政府采購協議》第20條規定,當一供應商對某項采購違反《政府采購協議》的情形提出質疑時,每一締約方應鼓勵該供應商通過與采購實體進行磋商來解決質疑;有關供應商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項質疑之日起10天內開始質疑程序,并通知采購實體;各項質疑應由一家法院或與采購結果無關的獨立公正的審議機構進行審理;為糾正違反《政府采購協議》的行為,確保商業機會,質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暫時的果斷措施,在決定是否采取這種可能造成該采購過程中斷的措施時,應考慮可能對有關利益包括公共利益產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時,為維護商業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利益,質疑程序一般應及時結束。
二、我國現行政府采購制度與WTO《政府采購協議》相比存在的問題
我國政府十分重視政府采購立法工作,曾先后草擬了《政府采購條例(草案)》、《中央機關政府采購條例(草案)》,1994年4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立法原則,制定頒布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同年6月又頒布了兩個配套辦法,即《政府采購合同監督暫行辦法》和《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目前,政府采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政府采購市場準入辦法也正在草擬醞釀階段。
在地方立法方面,上海市于1995年制定了我國第一個政府采購試行辦法,幾經修改,1999年4月,正式制定《上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和配套措施等6個辦法。目前,全國已有近30個地區制發了政府采購規章和制度,其中,深圳市在1998年制定的《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是我國第一個政府采購的地方性法規。1999年5月24日,國家發行了政府令對中央和地方政府實行政府采購下達了明文規定,從而標志著我國政府采購開始走向規范化、普遍化和制度化。
《政府采購協議》雖然屬于WTO成員方選擇參加的協議,只是對簽字國有效,但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和市場一體化的趨勢,以及我國進入世貿組織腳步的臨近,在不久的將來,中國開放本國的政府采購市場應是歷史的必然。但是,在我國現階段政府采購工作仍屬全新領域,相關立法起步較晚,政策法規尚不健全,與WTO《政府采購協議》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較大的差距。主要表現在:
1、法律保障方面
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工作起步較晚,近兩年全國各地都在陸續試點推行,但到目前為止,許多省、市、自治區雖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辦法和措施,但我國還未制定出《政府采購法》或完整的政府采購制度管理條例,尚未形成統一的政府采購體系。而各地在政府采購實際操作時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和不規范性,有些問題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只有靠一些規范性及領導的支持運作,缺乏法律的保障。
2、政府采購最低限額的規定方面
《政府采購協議》規定各締約方的中央政府機構采購合同的限額為13萬特別提款權④,而地方政府機構和政府下屬機構由各締約方自行規定。依據國際慣例,地方政府的采購合同起始限額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購合同的起始限額。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采購限額規定,而各地實際操作的限額一般都較低,如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購目錄》規定:單項采購金額超過5萬元或以一級預算單位匯兌統計年批量采購超過100萬元的貨物;合同金額超過100萬元的土建、安裝、裝飾、市政道路等各類工程;單項金額超過50萬元的服務。這意味著一旦我國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上述所列超過5萬元、50萬元、100萬元的政府采購市場都將對其他締約方開放,這樣的規定對保護本國企業而言顯然是很不利的,也與國際上通常做法相。
3、政府采購機構的確認方面
目前,各地政府采購大多數由地方政府協調有關部門參加組成政府采購委員會,在財政部門設立政府采購中心。這兩個機構在實踐中既可以審查采購主體資格,又可以在供貨合同由采購單位和供應商商定的情況下,以監督方身份承擔見證職責。這實際上就等于承負可能出現的經濟糾紛的責任,因而這兩個機構實質上既是政府采購組織者,又是政府采購管理者,在市場經濟中既扮演采購員,又兼裁判員,這種身份上的雙重性,必然導致職責上的混淆。因此,這樣的組織形式在法律和行政體制方面如何定位、職責如何衡量,都是需進一步解決的問題。
4、預算管理形式方面
目前,全國各省、市的政府采購工作大多是經地方政府批準,由財政部門組建采購中心進行日常操作。采購中心一般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但也有部門地區確定為自收自支的(或定額補助)事業單位,還有的地方采取在財政局相關處室基礎上“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安排,而機構組織形式和經費來源的不同,必然在相關程度上決定著政府采購中心在工作中“扮演角色”的不同,以及介入程度的深淺,這種經費上的自助自支方式可能使采購中心因關注自身利益而不能保持公平、公正地安排采購活動。
5、采購方式方面
我國《投標招標法》規定的招標方式包括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而WTO《政府采購協議》規定的招標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采購、選擇性招標采購、限制性招標采購和談判式招標采購四種。從范圍上看,我國招標方式更為狹小,選擇余地小,對開放后的中國市場不利。
6、質疑程序方面
我國大部分地方立法只規定了一旦發生糾紛可以向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投訴,但沒有規定投訴的程序,投訴的期限、質疑受理機構及采購過程中斷等問題也未作明確規定。
三、創新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構想
(一)、建立政府采購制度的目標原則
實行政府采購的根本目標就是要節約財政支出,實現貨幣價值的最大化,同時,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為此,政府采購制度必須遵循以下總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其基本要求是:政府采購過程必須向社會公開,不得對供應商采取歧視政策和地區封鎖,采購人與供應人在采購過程中處于平等地位,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程序進行采購。
2、效益原則。政府采購的客觀效果是節省政府開支,在從事采購活動中講求經濟和社會效益,要求政府采購應當競爭的方式,通過競爭使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原則。財政性資金屬公共資財,其使用必須符合社會公眾的利益。首先,財政性資金在使用方向上要把社會公眾的利益放在首位,要加大對公眾事業的投入;其次,政府在采購日常用品時應當有利于增進公共福利,注意社會效益。
4、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原則。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強化財政智能、加強財政宏觀調控的需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宏觀調控體系,財政作為一種重要的財政手段也要實現面向市場的轉變,并不段健全和完善。而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健全規范財政支出政策的中心內容,尤其是我國財權分散、財政智能枝解、弱化的情況下,就顯得更為迫切。
5、競爭擇優原則。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環境,實現真正靠實力和信用競爭。
接受社會監督原則。政府采購計劃、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構必須對社會公開,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政府采購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二)、建立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框架
1、界定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
從采購主體看,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應當確定為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主要是指政府機關及全額預算撥款的社會團體和黨政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是否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應具體分析。事業單位的物品或服務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有政府組織供給的純公共品,這屬于政府采購范圍;一類并不一定都靠政府,而是在政府財政的支持下,通過授予特許權由民間組織供給,這些物品由于要對成本回收自擔風險,必然走上企業化經營道路,依市場規律辦事,其采購行為就不應當受政府行政控制,不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國有企業也有兩類:一類是非盈利性的公共性企業,企業的發展靠國家財政支持,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務是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這類企業應納入政府采購制度規范內;一類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性企業,只有依市場規律辦事,以追求盈利最大化為目標,依市場信號配置資源方能健康發展,為此就必須實行政企分開,消除政府直接行政干預,因此不能納入政府采購范圍。
從采購資金的性質看,所有用政府性資金安排并達到規定金額的采購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另有規定外,均應納入政府采購的范圍。政府采購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預算外資金、自有資金和其他收入,國內外貸款、捐贈款,各級政府規定的其他資金。
2、選擇政府采購模式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其采購模式的選擇宜采用集中和分散并以集中為主的模式。
3、明確政府采購的方式
政府采購方式可分為兩大類:招標性采購與非招標性采購。從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角度看,應選擇以競爭性招標采購方式為主,其他采購方式相配合。
4、設置政府采購機構
(1)、在財政部下設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或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根據國務院1998年批準的財政部“三定”方案,明確授予財政部“擬定和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的職責,因此,財政部作為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肩負著協調管理和政策指導的重任。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是:制定、修改和監督執行政府采購法規、政策;下達政府采購計劃;編制和審查政府采購預算方案;批準和撥付政府采購款;分析和評估采購統計;協調有關部門的關系等。
(2)、各級政府設置政府采購事務機構——政府采購中心。其性質屬于非盈利性事業法人,隸屬于各級政府,接受財政部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各級政府交辦的大中型工程、貨物和服務的采購事務;統一組織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能夠集中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承擔由政府采購委員會委托的被取消獨立采購資格的采購機關的其他各項采購;對被授權進行分散采購的部門或單位采購活動進行備案管理和監督。
政府采購中心與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關系是一級委托關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個部門或單位的委托進行直接采購活動。由于受到具體采購商品(勞務)和工程技術因素的限制,該中心還可以進行二級委托,如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從事具體的采購事宜。
5、建立政府采購制度的配套改革
(1)、改革財政專項預算資金的撥付管理制度,建立與政府采購制度相配套的財政專項預算資金管理方式。將現行財政支出中的一部分專門用于單位或部門的設備購置、會務、房屋修繕、車輛購置和維護等專項資金,按價值管理和實物管理相結合的辦法在總預算中單獨編制,不再搞條塊分割,而應政府采購專業戶由政府采購中心按財政批準的政府采購計劃統一運作。
(2)、改革現行總預算會計制度,使之與政府采購制度相適應?,F行預算按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基層會計單位至少三個級次層層下撥經費,這不僅影響了財政部門有效貫徹政府采購制度,而且無法對采購行為(如招投標程序、方法等)不夠規范進行有力的監督,不適應政府采購制度資金的直接支付要求。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財政部門不再簡單地按預算撥付經費,應當允許按批準的預算和采購合同的履約情況直接向供應商撥付貨款(支出),或在總預算中將采購資金劃撥政府采購中心支出,減少資金流動環節。由于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決策也不需要層層上報,財政總會計根據支出數額直接辦理決算。
(3)、改革現行國家金庫制度。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國家金庫的有關辦法中應明確允許財政辦理直接撥款的方式,建立一種單一的國庫帳戶管理方式,并制定相應的操作辦法。
6、建立政府采購的監督機制
(1)、直接監督:現行的政府采購方式主要是公開招標,招標公告后,整個采購過程全部處于供應商的監督之下,供應商為了保護自己的正當利益,自覺地進行相互監督,對違反“三公”原則的人和事,供應商可以向招標人提出質疑。
(2)、行政監督:供應商對采購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在對質疑效果不滿意的情況下,可按規定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投訴。
(3)、司法監督:供應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時,如對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可按現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請訴訟,也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社會監督:各部門或地區在采購活動中,應經常邀請紀檢、法院、公證和新聞機構的代表參加開標和評標監督。
7、建立科學的招標管理辦法和程序,加強對招標機制的管理。招標和投標是政府采購的核心內容??茖W的招標管理辦法是政府采購制度完備與否的重要標志。在實踐中,由于招投標技術性強,財政部門及支出單位目前缺乏專門人才,因此,需借助招標機構作中介,財政部門應建立相應的辦法規范中介機構的智能和業務范圍,充分使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公正性得以發揮。
8、加強政府采購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業務人員素質。政府采購制度已成為雙邊、多邊以及地區貿易談判的重要內容。我國加入WTO以后,就必須適度開放本國政府采購市場。而政府采購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采購商品物種繁多,加上我國政府采購起步較晚,政府絕大部分工作人員不熟悉現代采購業務和技巧,對市場上廠商的信譽和商品質量把握不準,不善于收集、分析和運用市場信息,構成人才資源的障礙,所以現在應抓緊時機培訓政府采購專業人員。
參考文獻資料:
1、《政府采購》樓繼偉著,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
2、《WTO與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政府采購管理與國際規范與實務》曹富國、何景成著,企業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4、《關于我國〈政府采購法〉的立法探討》李劍著,《華東政法學院報》,99年;
5、《政府采購: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財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環節》劉尚希、楊鐵山著,《財政研究》1998年第4期;
6、《政府采購,宏觀經濟政策的興奮點》戴靜、韋玲著,《企業經濟》1998年第8期;
7、《世界貿易體制的政治經濟學》伯納曼·霍克曼、邁克爾·考斯泰基著,劉平、洪曉東、許明德等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①此處的商品是指各種各樣的物品,包括原料、產品、設備、器具等;工程是指新建、擴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繕或翻新構造物及其附屬設備以及建造房屋、新建水利、修建交通設施、鋪設下水道等;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外的任何采購,包括專業服務、技術服務和培訓等。
隨著互聯網的出現,電子商務、數字化時代的到來,網絡會計成為時下財務管理的新寵。由網絡會計所點燃的財務革命的火花大有燎原之勢。
網絡會計,是互聯網環境下對各種交易和事項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的活動。具體說來,它是利用互聯網建立起來的一個會計信息系統。它以財務管理為核心,業務管理與財務管理一體化,通過電子商務,可在線遠程處理會計事務,是一種全新核算模式。
1網絡會計賦予財務管理的新特征
1.1提供會計信息更及時
與傳統財務信息相比,網絡會計信息實時反饋能力強。一份計劃的執行情況、一項投資的獲利情況,網絡會計可實時反映。網絡時代,隨著產品生命周期的不斷縮短、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斷出現,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現行的定期財務報告制度,已滿足不了人們對會計信息及時、全面性的要求。網絡會計的實時跟蹤功能,動態地跟蹤企業的每一項業務,使決策者一目了然。投資者亦可通過網絡隨時動態掌握企業的現在和過去財務信息,從而減少其決策風險。
1.2會計信息披露更全面
會計信息要求全面正確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不論是對企業有利的,還是不利的,均要予以披露,從而使公眾對企業的財務狀況有一個全面了解。傳統會計信息,由于篇幅和紙張載體本身的缺陷,使很多非數量化的信息無法反映,更不要談報表數字處理的會計程序和方法等方面的信息。而網絡會計的在線數據庫則包括了企業所有的財務及非財務信息,并采用網上報告的方式,有效地擴大了會計報表及附注的信息容量。此外,大量的相關信息,通過鏈接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擴大了信息的容量。企業的信息使用和管理者,通過在線訪問,可隨時全面了解所需的信息內容。
1.3會計信息的獲取更具針對性
互聯網絡為網絡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提供了及時、便捷的交流方式。通過人機對話,信息的獲取過程具有了交互性。在互聯網絡中,使用者可針對自己的需要獲取相關會計信息,并可對信息進行進一步深加工。通過索引,獲得各方面的數據和報表。比如,若按報表項目建立索引,就相當于根據自己的需要生成一個簡化的財務報告;若按部門建立索引,就可獲得企業的部門報告;若按時間建立索引,就可以獲得各個時期的財務報告。
2網絡會計:傳統與現代財務的分水嶺
2.1理論沖擊,網絡會計讓傳統財務改變思維
傳統會計理論建立在一系列假設的基礎上,即會計主體假設、持續經營假設、會計分期假設和貨幣計量假設。傳統財務會計的四個假設適應傳統社會經濟環境,并為會計實踐檢驗證明。但是,網絡時代出現的網絡經濟,卻使四項假設有三項假設發生變動和改變,只有貨幣計量假設沒有很大變動,只是更趨于實際。這大大動搖了傳統財務會計的基礎。
(1)會計主體虛擬化。會計主體又稱會計個體,是財務會計工作開展的前提,它明確了財務工作的時間、空間等范圍,是確定特定企業所掌握的經濟資源和開展業務的基礎。這個主體傳統財務中必須是有形的實體。它是傳統財務會計四個假設的基石。但隨著網絡會計的主體——網絡公司的虛擬化,四個假設的基石已不復存在。網絡公司作為一種虛擬公司,它不同于傳統會計主體范疇,因此很難確定會計主體。需要我們改變思維、轉換概念,用相對會計主體來代替傳統會計主體假設,使財務會計工作正常進行。
(2)持續經營假設泡沫化。持續經營假設是為傳統會計中企業對其財產評估和費用分配等問題需要一段時間進行考慮而設立的。但在網絡環境下,網絡會計可實時評估財產和進行費用分配。因此持續經營假設失去了存在的條件。而網絡會計的主體——網絡公司是一個虛擬的臨時性組織,它可能就在第一次交易完成后即進行解散。因此持續經營假設就像泡沫一樣,已沒有存在的必要。
(3)會計分期假設空心化。會計分期假設的產生是由于在傳統會計報告模式下,提供會計信息的技術受到限制,系統加工信息需要較長的時間,劃分一個個相對獨立又相互銜接的期間,可實現報表的連續性和規律性。而網絡公司的交易是在極短的時間內完成并立即解散。所以在一個極短時間內再劃分時間段已無必要,只要把會計期間與交易期間統一起來,并在一次交易后編制出會計報表便可解決問題。
2.2實務變革:網絡會計改變傳統財務會計實務
網絡會計是人類財務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它最大的貢獻是使傳統會計中的某些原則受到沖擊,并對傳統財務理論進行了一次史無前例的“揚棄”。
(1)對權責發生制的沖擊。權責發生制的主要作用是在傳統財務管理中限定期間內費用和收人的分配,而網絡會計中的會計期間等同于交易期間,所以無跨期分攤收入和費用的問題。因此,權責發生制就失去應有的作用。
(2)對歷史成本計價原則的沖擊。由于網絡公司是個臨時性組織,網絡會計否定了持續經營假設,所以它的成本計價按現行價值,可變價值等于公允價值。歷史成本對網絡會計已無意義可言。
(3)對會計報表的挑戰。提供財務報表的目的是為決策提供真實、可靠、及時的會計數據。傳統會計中,報表是在一個會計期間結束后編制的,所以無論是動態報表還是靜態報表都有面向歷史的缺陷,用網絡會計的電子財務報表更適應決策的需要。海量的數據,多形態、多形式、方方面面的情況反饋,這在以往會計報表中是無法比擬和想象的。
(4)對會計職能的影響。隨著時代的發展,會計管理的現代化使會計的職能從核算型過渡到管理型。因此,對網絡會計核算、網絡會計監督等職能就有了新的要求。由于網絡會計采取的是高速實時傳遞,諸多信息千變萬化,而參加網絡交易的雙方又因其組合方各自利益不同,任何環節都有出現差錯的可能。因此,網絡會計管理方法就要適應時代要求。特別是會計監督要與之相適應。會計監督在網絡會計的整個交易過程中分為交易前監督,交易中監督,交易后監督。只有嚴格執行這些監督制度,才能保證網絡會計工作的安全有效運作。
2.3規則創新:網絡改變會計觀念
人類社會的每一次重大發展,總是以思想的進步和觀念的更新為先導的。為適應知識經濟時代的要求,網絡會計必須拋棄一些陳腐而不合時宜的觀念,運用全新的思維,通過規則創新,樹立起一系列知識經濟時代全新的會計觀念。
一是面向未來的時空觀念。傳統會計是面向過去的時空觀,通過記錄和總結,對過去的業績和行為結果作出評價,并以此指導現時事務。而網絡會計的特性要求會計的時空觀必須由回顧型向展望型轉變;構建一種緊跟時尚、面向未來、實時動態處理、在線管理及遠程控制的會計組織結構及方法體系,使網絡會計系統與周圍環境緊密結合,實現會計管理技術的二次飛躍(第一飛躍是從傳統的簿記學到現代會計學)。
二是動態時點觀念。由于網絡會計主體虛擬化,網絡公司只是一個臨時結盟體,而網絡會計又采用的是全球化的實時報告系統,在這種情況下,網絡會計在動態運作中的風險是難免的。如何防范可能出現的風險,從動態角度對會計環境及會計要素項目進行評判,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會計理論體系和方法體系,實施時點為基礎的動態實時會計報告系統,十分重要和必要。
三是積極的風險觀念。知識經濟時代是一個高風險的時代。面對風險,網絡會計只有在承認風險的基礎上,尋求對風險的最佳控制,才是唯一正確的選擇。面對多變、易變的生存環境,網絡會計想要以不變應萬變是根本不可能的。傳統的會計希望世界是黑白分明的,要么承認,要么否認,而不想部分地確認,這種方法,只能導致會計信息的失真,面臨更大的風險。
建立風險觀念,有利于積極認識、反映和控制風險,使網絡會計在一定程度上成為風險預警系統。同時承認風險與收益并存,正視風險,有利于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積極地創造收益,使會計信息更具有決策價值。
四是網絡系統觀念。網絡是信息交流的方式,也是基本的社會組織形式。多樣化的網上活動,豐富了會計業務的形式和內容,使會計發生了質的變化。在知識經濟時代,網絡會計系統的設計、會計理論、會計方法體系的構建,都是以網絡系統觀念為基礎的,這個系統單靠會計界自身的力量是無法完成的,必須依靠社會各界的支持、幫助和參與。因此,網絡會計本身就帶有很強的網絡系統觀念。
五是回歸財富重心觀念。會計學是一門對財富及其來源、構成及變化進行計量,說明財富變化的趨勢及原因,并對一個組織或個體創造財富的能力進行估價及預測的科學。會計學的重心是財富,網絡會計的發展強調會計資產向財富回歸,將一切具有價值并可能帶來或控制未來利益的資源都要納入會計計量的范疇,實現會計資產與財富概念的一體化。財富重心說奠定了網絡會計的基礎;財富、資產一體化,說明了會計資產的實質;資產、損益一體化揭示了會計損益的真正意義;財富、資產、損益一體化,則讓會計可以在靈活的報告形式中采用時點基礎,使會計從形式到內容發生質的變化。
六是綠色會計觀念。知識經濟是可持續發展經濟,綠色會計(環境會計)便是可持續發展和傳統會計理論相結合的產物。綠色會計以可持續發展為出發點,將環境看成是有價值并能被計量的經濟資源,要求將整個社會生產、消費和相應的生態循環都納入會計的核算之中,以便揭示和衡量會計主體的活動對社會和環境帶來的影響,改變了傳統會計利潤最大化的決策原則,使項目兼顧了企業、國家的利益以及社會效益,從時間上防止了透支未來,破壞環境,濫用自然資源。
七是創新的觀念。兼容性和發展性是網絡會計的創新標志。隨著網絡經濟的發展,網絡會計面臨的風險增加。構建一個開放的會計系統,從微觀與宏觀出發,實現會計財務管理的內外一體化、國際一體化,將傳統會計,通過網絡重構融為一體,以信息集成的形式體現不同的目的要求是網絡會計的發展趨勢。體現會計系統的網絡化、動態化、自由化、一體化,將是網絡會計發展的最終目標。
3網絡會計:未來財務的發展方向
3.1網絡會計:與時代相適應的經濟管理模式
由于網絡會計帶來的是一種全新的會計核算模式,與傳統會計相比,省時、省力、方便、快捷、廉價、簡單,因此必然會風糜全世界。特別是由各種軟件所支撐的投資決策系統,讓人們擺脫了繁雜的腦力和體力勞動,使投資決策更加科學、合理、方便。同時,網絡會計的兼容性、發展性和創新性為多元化的網絡生活開辟了新路,豐富了人們的精神和文化生活,充分體現知識經濟時代的價值取向和經濟習慣。網絡經濟蘊育誕生了網絡會計,網絡會計為網絡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網絡經濟與網絡會計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辯證關系為未來財務的發展指明了方向。超級秘書網
3.2網絡會計:機遇來自與風險的挑戰
關鍵詞:產權理論財務管理目標現實選擇
財務管理目標的選擇基于企業理論的選擇,企業理論的核心是產權問題。只有在產權基礎上明晰所有權結構及其影響,才能對財務管理目標作出理性的選擇?,F代企業理論中,在所有權結構影響企業效率的關系中有兩個主要的學術派別:一是目前仍占主體地位的新古典產權學派,他們主張企業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應由出資者單方面享有;二是近年來發展比較迅速的利益相關者學派,他們站在新古典產權學派的對立面,反對"出資者至上主義"的觀點,主張企業所有權應由出資者、債權人、員工、消費者等眾多的利益相關者分享。與前者相對應的財務管理目標有利潤最大化、股東財富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等;與后者相對應的財務管理目標有利益相關者最大化、相關利益最大化等。本文試從產權角度進行分析,對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提出一個切合現實的選擇。
一、新古典產權學派及財務管理目標
新古典產權學派關于企業所有權結構的認識,在阿爾欽和德姆塞茨(Alchin&H.Demsets,1972)、曼內(Manne,1965)、詹森和麥克林(Jensen&Meckling,1976)、哈特(Hart,1995)和張維迎(1999)等人的論著中得到了較充分的體現。雖然這些學者研究企業所有權問題的視角有所不同,但在三個帶有根本性問題的認識上,他們的觀點是一致的:第一,他們都認為利潤最大化是企業最重要的目標,因而企業的最終控制權應該由最具有追逐利潤動機的人擁有;第二,在具體的企業所有權安排中,出資者不僅是唯一的剩余索取者,而且應該掌握企業重大決策的審批權和關鍵性的人事安排;第三,在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的關系中,他們認為二者對應是有效率的企業所有權結構的基本要求。
從新古典產權學派衍生出的財務管理目標的觀點有企業利潤最大化、股東財富最大化、企業價值大化等。企業利潤最大化目標論側重于新古典產權派別中追逐利潤動機的論述,并以之作為財務活動的終極目標。它要求財務管理目標與企業的財務活動具有高度的相關性,企業通過自身的財務活動能夠影響和控制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程度。以此為目標還易于衡量、易于控制。股東財富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較全面地體現了新古典產權學派的理論特征,對二者內涵的界定,國內財務學界有諸多表述,有的認為二者名異實同,內涵一致,有的認為二者各具特征,層次各異。美國學者HaimLevy和MarsharlSarnat(1990)曾對此不同表述方法作了專門研究,通過嚴密的數學證明論述了這二種"最大化"的表述實質就是"股東財富最大化"。國內學者余緒纓(1996)也認為兩者實質是一致的。本文也持此觀點。股東財富最大化目標突出了出資人的地位,強調了出資人對企業剩余產品的索取權,并且認為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的統一是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必要保證。
對財務管理目標的評析應從其依賴的產權理論基礎入手。在對新古典產權學派關于企業所有權結構的認識中可以看出,該學派觀點最大的優點之一是在實踐中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只要將企業的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賦予古典企業的出資人或股份公司的股東,那么,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或股東權益最大化的目標及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的對應,便可以輕而易舉地實現。而且對一家企業而言,出資者或股東的身份是最容易確定的,并不需要付出太高的成本。然而,越來越多的事實表明,出資者單方面享有企業所有權的觀點,并不符合所有權結構發展變化的現實。非人力資本所有者與人力資本所有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共同分享企業所有權的制度安排,已經被很多企業認可并付諸實施。如員工結構報酬制度,按照新古典產權學派的觀點,雇員應該獲取"固定工資",雇主獲取全部剩余收益,但現實中許多企業對雇員實行的都是"基本工資+獎金"的結構報酬制度;再如高層管理人員多元化的激勵機制,在新古典產權學派看來,最有效率的企業所有權結構莫過于出資者與經營者的合一,而在股份公司中,不僅所有者與經營者的職能已經分開,而且不少公司為了激勵經理人員兼顧企業的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實行了股權或期權經濟效率",以企業資源配置是否有利于股東財富增長來作為評判優劣的標準,難免不會導致外部不經濟,導致資源環境的破壞;再次,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人本管理已成為客觀要求,而股東財富最大化與利潤最大化也必然與"人本財務觀念"相沖突。
二、利益相關者學派的理論與財務管理目標
利益相關者學派反對出資者是企業的最終所有者,強調企業的所有權應由出資者、債權人、職工、供應商、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共同分享。美國布魯金斯學會的M.布萊爾(Blair,1999)、我國的楊瑞龍和周業安(2000)等比較全面地闡述了利益者產權理論,其主要觀點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反對從剩余權利分配的角度研究公司治理,認為將公司的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賦予股東是一種錯誤的做法,他們認為股東缺乏足夠的力量去控制經理人員和防止公司資源的濫用,來自接管市場的壓力也會導致經理人員的短視行為;第二,與新古典產權學派強調以股東收益最大化為企業目標不同,主張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學者強調公司的目標是為社會創造財富。布萊爾說,"這種認為公司在最大化股東回報之外還應該擁有部分社會目標的觀點畢竟在競爭中生存下來了,而且還使那些率先思考公司治理問題的人對于公司的目標問題形成了一種新的認識,這一新的觀點即是:公司的存在是為社會創造財富";第三,利益相關者學派認為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特別是公司的職工可能是比股東更有效的公司監管者。他們之所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一是因為股東分散可能導致"搭便車"行為盛行,從而使單個股東失去了監管企業經營者。在財務領域,由利益相關者學派衍生的財務管理目標稱為利益相關者權益最大化或利益相關者財富最大化等。二者僅為提法不同,內涵并無差別。利益相關者財富最大化的觀點認為:企業的所有權主體并不僅僅是股東,而應拓展為出資者、債權人、員工、供應商與用戶等利益相關者共同享有。企業的財務行為與財務關系應圍繞著相關利益集團的不同要求而均衡展開,并最終達到利益相關者權益增加的目的。它考慮的不僅僅是經濟效率,還有社會效益目標的實現。這樣,企業的理財活動均衡各利益相關者的財務利益要求,既考慮了出資人的利益,又兼顧了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要求和企業的社會責任,既適應知識經濟的要求,又體現可持續發展財務的特征。利益相關者理論關于有效率的所有權結構的解釋很符合企業所有權結構的演變。但在指導實踐的過程中。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可操作性卻又無法得到保證。第一,利益相關者理論的觀點雖然從表面上看有利于協調出資者與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從而有利于調動企業各方面的積極性,但是,從社會分工的角度看,企業的根本價值在于為社會創造財富,而盈利是企業得以創造財富和不斷擴張的前提。賺取利潤是企業最重要的目標,其他相關者的利益只有在企業盈利的情況下才能得以保證。第二,利益相關者理論反對出資者單方享有企業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的制度安排,強調企業所有權應由利益相關者共同分享。但在利益相關者身份確定與利益相關度的測量方面,將遇到難以克服的困難。究竟誰是利益相關者?每個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相關度有多大?這些問題通常是難以回答的。
因而,可操作性的缺乏將使利益相關者權益最大化目標成為現實的跛行者。追求多元目標的隱患是企業可能喪失生存與發展的基本保障;企業的財務活動圍繞利益相關者而展開,但利益相關主體的模糊定義必然導致財務關系的含混,利益相關度的測量也難以尋求一個成熟而準確的標準。
三、財務管理目標的現實選擇
由上可見,股東財富最大化由于過分強調出資者的利益,無法解釋企業分享制日趨發展的現實,也無法適應以人為本管理思想的需要;利益相關者財富最大化從企業財務活動應圍繞利益相關者服務的多元化目標出發,在理論上有較好的解釋,但在可操作性方面存在難以逾越的缺陷,結合二者,財務管理目標的現實選擇應是股東主導下的利益相關者財富最大化。它的內涵是處于均衡狀態的出資者權益與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的共同發展,從而達到企業或企業財務管理在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上保持平衡。
從產權理論角度可以推出股東主導下的利益相關者權益最大化目標的邏輯過程。首先,從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產權特征看,非人力資本如機器、廠房、資金等。不僅易于觀察和度量,而且具有可抵押性,非人力資本所有者可以通過非人力資本的抵押來顯示自己的信譽;而人力資本如人的知識、技術、能力等不經過使用過程,通常難以被準確觀察和認可,而且人力資本與其主體天然不可分割的特性又決定了人力資本是不能抵押的。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產權特征的這些差異,決定了非人力資本所有者在企業初建時能夠獲取全部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此時,選擇股東財富最大化是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必然目標。其次,人力資本難于觀察的產權特征雖然在企業初創時使其所有者處于信息劣勢地位,但是,在企業的實際運行過程中,人力資本所有者又會因此而處于信息優勢地位。具體地說,雖然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產權差異決定了非人力資本所有者在初始締約時成為雇主,而人力資本所有者成為雇員,但是,一旦雇傭關系確立以后,雇員又可能反過來運用人力資本難以被監察的信息優勢,損害雇主的利益。所以,為了激發雇員的工作熱情,最大限度地挖掘雇員人力資本的潛力,雇主從自身利益最大化出發,也不可能獨享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相反,他們可能通過分享的方式使雇員的個人收益與企業的利潤掛鉤,并鼓勵雇員參與多種形式的管理與決策。此時,企業的財務管理活動必然要兼顧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利益相關者的權益要求必然對股東財富最大化目標作出影響和修正。那么,這種修正的幅度如何呢?主要由兩點決定:一方面,非人力資本所有者作為最初的既得利益者,在所有權動態調整的過程中,仍然會占據主導地位;另一方面,非人力資本所有者出讓所有權的大小,主要取決于這種分權能否為他帶來效用與財富的增加,如果雇員對分權的要求達到雇主對企業失去控制的情況下,雇主可能采取關閉企業的策略??梢娖髽I的財務活動必須兼顧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權益,但出資者的權益要求仍占主導與決定的地位。因而,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必然選擇是股東主導下的利益相關者財富最大化。
這種目標的關鍵還在于股東與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均衡點的度量,從以上的邏輯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出資者對其權益的讓渡是以其總體效用的增加為目的的,如果分權導致了其總體效用下降,出資者必然采取策略應對直至關閉企業,使所有利益相關者的權益都將受損;因而,股東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均衡點由股東的邊際效用來決定,其邊際效用為正值,呈下降趨勢,并以零為極限,從這個側面,也同樣說明了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選擇,應是股東主導下的利益相關者權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1][美]阿爾欽、德姆塞茨:《生產、信息成本與經濟組織》(M)(中譯本1999),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72年版,第146-176頁
[2][美]O.哈特:《企業、合同與財務結構》(M)(中譯本1998),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美]瑪格麗特.M.布萊爾:《所有權與控制》(M)(中譯本19999),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
[4]張維迎:《企業理論與中國企業改革》(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5]楊瑞龍、周業安:《企業的利益相關者理論及其應用》(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