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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對本市市轄區(含濟南高新區)內依法建成的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安全鑒定,是指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對房屋結構完損程度或者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查勘、鑒別、檢測、評定的活動。
第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統一規范的原則。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機構獨立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鑒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市市轄區范圍內房屋安全鑒定活動。
第六條 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礎、墻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出現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情形的;
(四)對承重結構進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隱患需要鑒定的。
第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申請由房屋所有權人向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提出。
房屋屬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實際使用人提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實際使用人提出。
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由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
房屋存在第六條規定情形,危及利害關系人安全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第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具備房屋安全鑒定專業能力且信譽良好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供申請人選擇。
申請人可以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中自主選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第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申請人應當與承接房屋安全鑒定業務的機構簽訂委托協議。
第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協議約定的時限組織現場查勘作業。
現場查勘作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
查勘作業結束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斗课莅踩b定報告》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確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級。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危險等級分別提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機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公章。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對房屋采取相應的維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條 進行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針對可能因施工影響房屋安全的情況制定相應的工程防護預案:
(一)錘擊預制樁施工,距最近樁基一倍樁身長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開挖深度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邊兩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構施工,距洞口邊緣一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處于爆破安全距離范圍內的房屋;
(五)地下管線、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處于設計影響范圍內的房屋。
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前款所列房屋進行跟蹤監測,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 對受到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設影響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F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要求房屋安全鑒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文化體育場館、大型商業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筑物屬于下列情形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設計使用年限過半且仍在使用的,每滿十年應當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二)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每滿五年應當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前款規定人員密集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筑物,出現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未能依照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組織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同時,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報送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內容納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資料庫,供公眾查詢。
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復鑒。危險房屋的復鑒工作由市房屋安全檢測鑒定中心負責。
經復鑒,屬于應當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向房屋產權人出具《危險房屋通知書》,在危險房屋現場設置警示標識,同時書面告知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并通過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本市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采取名錄推薦方式。申請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務的鑒定機構,應當向市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納入房屋安全鑒定推薦名錄的鑒定機構,應當向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鑒定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
(四)與其業務相適應的注冊結構工程師等在崗專業技術人員名冊及相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證明、身份證、執業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和資料復印件;
(五)房屋安全鑒定技術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等材料。
第十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予以登記并納入推薦名錄管理。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因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資質、場所、房屋安全鑒定人員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推薦名錄。記錄并公布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基本信息以及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誠信經營的情況、受表彰或者因違法被通報查處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對納入推薦名錄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下列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一)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情況;
(二)房屋安全鑒定技術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房屋安全鑒定作業的技術管理和鑒定質量保證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實施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將相關違法違規信息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予以公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將其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推薦名錄中刪除,不再列入推薦名錄,并向其上一級資質主管部門通報其違法違規情況:
(一)申請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現場查勘作業的;
(三)未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出具鑒定報告或者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
(四)鑒定結論存在嚴重錯誤的;
(五)未按要求履行信息變更手續的。
第二十四條 軍產、宗教產及文物建筑的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縣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房屋安全鑒定的條件在什么條件下可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呢?
1、在房屋建筑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屬于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或者在樓頂設置廣告牌等高聳物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設置。
2、嚴重損壞的房屋一般不得裝飾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先進行房屋鑒定,并采取修繕加固措施,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3、非住宅房屋裝修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載荷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質量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施工。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造或者登記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構筑物和配套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法律法規對配套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
規劃、質量技術監督、市政市容、衛生、氣象、農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責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承擔。
所有權人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個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自行管理的單位和受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備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安全管理員應當具備房屋建筑結構和設施設備安全管理的專業知識。
第五條 房屋建筑使用人應當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時向所有權人、受托管理人報告發現的安全問題,配合開展對房屋建筑的檢查維護、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安全問題治理等活動。
第六條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標、使用維護保養要求,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七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或者受托管理人應當對房屋建筑進行檢查維護,發現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問題時,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有權對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單位和受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檔案。
第八條 禁止下列影響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三)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筑;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閉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六)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障礙物;
(七)損壞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防雷裝置、電梯等設施設備;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九條 區分所有權的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屬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活動需要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須經全體所有權人共同決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裝飾裝修企業應當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根據房屋建筑的類型、設計使用年限、使用時間等情況,按照規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建筑進行安全評估。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定期告知的義務。
第十一條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一)出現開裂、變形等結構損傷的;
(二)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可能導致結構損傷的;
(四)未按照規定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五)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鄰的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七)經安全評估發現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隱患需要進行安全鑒定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鑒定的。
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委托進行抗震鑒定:
(一)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達不到現行抗震設防類別、烈度的;
(三)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抗震鑒定的。
出具抗震鑒定報告依據的房屋建筑現狀檢查檢測數據,應當由依法取得計量認證的單位提供。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從事房屋建筑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設立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資質證書及具備建設工程結構檢查能力的證明文件;
(二)經過計量檢定的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三)技術負責人的土建類高級技術職稱證書,鑒定負責人的土建類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證書;
(四)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上述內容發生變更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30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建筑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評估與鑒定,及時、準確、真實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同時報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作出鑒定結論后24小時內書面通知委托人,同時報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鑒定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機構負責人簽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相關負責人對出具的報告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報告涉及結構體系計算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注冊結構工程師出具計算書,涉及結構實體檢測的,應當由經過相應計量認證的單位出具檢測數據。
本市采用統一的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報告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發并免費提供。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不得出具虛假的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不得偽造、變造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
第十七條 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建筑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申請重新鑒定,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可以組織重新鑒定。
第十八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對房屋建筑采取修繕、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險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擔相應的治理費用。
第十九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
(一)鑒定為觀察使用的,應當按照鑒定報告注明的觀察使用時限使用;
(二)鑒定為處理使用的,使用人應當按照鑒定報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險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解危技術措施方案,并按照設計單位確定的后續使用年限使用;
(三)鑒定為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使用人應當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規定搬出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責令使用人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條 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臨時安置住房。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使用人應當搬出臨時安置住房。
第二十一條 低收入家庭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有困難,或者在危險房屋治理期間支付臨時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難的,可以申請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對房屋建筑進行應急搶險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應對突發事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危險房屋的修繕工程,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審批手續;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搶修。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通報和信息共享制度,實現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綜合治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記載并公布備案和監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檔案,記載房屋建筑安全的相關信息。發現下列情況時應當及時記載并予以公布:
(一)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二)應當進行安全鑒定未鑒定的;
(三)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時應當告知受讓人查詢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檔案。
第二十五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房屋建筑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未及時治理的,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所有權人及時履責;拒不履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商場、圖書館、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以及客運車站候車廳、機場候機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每2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定期對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進行巡查,對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未按照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及時治理的,應當督促所有權人及時履責,拒不履責的,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履行,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證照依法查驗經營場所時,應當核實房屋建筑的相關情況,對以危險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的,不得辦理相關證照。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自行管理的單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未配備安全管理員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檔案并如實記錄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筑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計入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
(二)鑒定結論存在嚴重錯誤的;
(三)未及時將危險房屋鑒定結論通知委托人導致責任人未及時履責發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未按照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及時治理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生產經營單位以其為經營場所,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
第三十三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監管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明的,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建筑所有權人責任由實際占有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市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農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1991年3月9日原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修改的《北京市實施〈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需要注意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問題(一)出現開裂、變形等結構損傷的;
(二)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可能導致結構損傷的;
(四)未按照規定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五)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房屋建筑安全的;
中圖分類號: TU22文獻標識碼: A
1 背景和意義
在以往的司法(糾紛)房屋鑒定工作中,鑒定部門往往在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文書中,對當事雙方房屋平面和房屋損壞點或隱患點位置所產生的裂縫及形式等問題,僅是按照常規傳統的建筑平面繪制要求,在簡單的平面圖上示意繪出,并未把房屋存在的隱患及其引起的上部結構及墻體的裂縫形式,標注在具有良好表現空間感、立體感較強的三維立體的圖面上。而當事人雙方和受委托的司法(仲裁)機構,看到的僅是一種抽象、無法參照對比的、呆板的鑒定報告文書。
2.應用現狀和發展趨勢
隨著計算機繪圖軟件的開發應用及繪圖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三維實體造型技術趨向成熟。在日常司法(糾紛)鑒定中應提倡采用三維圖形技術展示房屋,優點是以其特有的立體效果,利用線條透視把造成房屋損壞的原因,以及裂縫形式直接標注在立體圖示上,它不僅可以使報告文書變得圖文并茂、形象直觀。而且也極大地提高了報告文書的可讀性,這樣一來不僅可以確切地表現損壞原因的隱患點(部位),而且更能明顯地把裂縫的走向及形式,標注示意在三維圖示上,擯棄過去常規的繪制方式,運用三維立體圖示并加以對存在問題的標注,這樣的做法既有利用鑒定人員分析查找造成房屋損壞的原因和編寫鑒定報告文書,也有利于當事人雙方在此次糾紛當中,享有知悉整個鑒定過程真實情況的權利,避免了多次重復的提問、質疑,使其當事人比照鑒定報告進而認清自己各自在事件中所處的位置、所造成房屋損壞的原因、危害程度和應承擔的責任份額等問題。
現在能夠應用于房屋建筑的三維制圖軟件有很多,其大部分是建立在AutoCAD平臺之上的,與AutoCAD有良好的接口,而且其操作方法與AutoCAD類似,對我們鑒定人員的應用難度相對并不是很大。而一些專門應用于三維動畫制圖的軟件,雖然其三維效果比AutoCAD效果要好,但是在房屋鑒定工作中應用的必要性不大,所以,并沒有必要引入到鑒定工作中應用。但是,應用三維制圖將對我們鑒定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們要對空間概念更加的清晰明了,繪圖技術更加熟練。
3.應用案例
下面,以本鑒定中心曾作的一個司法(糾紛)鑒定為例,對如何在具體的鑒定工作中應用這一技術作簡單的介紹。
本中心曾做過一個司法(糾紛)鑒定,糾紛雙方的房屋的平面位置如圖1所示。原被告兩家的房屋東西相鄰,其中,原告的房屋為一層磚混結構,建于2000年,被告房屋位于原告房屋的東側,為二層磚混結構住宅樓,竣工于2002年8月。從被告的房屋竣工之后,原告便發現其房屋東側地基下沉,房屋傾斜。原被告協商未果遂訴諸法庭。
按照以往我們出具的鑒定報告,主體在文字敘述部分,而將這個平面圖附到鑒定報告的后面,再附上一些現場的照片即可。但筆者覺得這樣的一個鑒定報告對于一個非專業人士來看,看到的只是一些枯燥的文字敘述和呆板的幾個圖片,之間的聯系并不明了,很難給非專業人士一個直觀、形象的印象。
而筆者提倡的應用三維立體圖示即在上面的這個平面圖的基礎上,再加上幾個三維的立體圖示(如下圖2),來表示原告的房屋的內部關系,顯然這要比僅用圖1這個平面示意圖表達的要直觀形象的多。同時再結合圖1,我們可以清楚地表達出我們要表達的每一個裂縫或隱患點所在的位置。
在這個糾紛鑒定中,我們發現的房屋問題主要有如下幾個:
1、墻體
④軸C~D軸段板下產生一條南高北低斜裂縫f=lmm:
⑤軸C~D軸段窗北側下端產生一條南高北低斜裂縫f=12mm:
⑤軸C~D軸段窗南側上部產生一條南高北低斜裂縫f=15mm:
⑤軸C~D軸段距窗沿50cm處產生一條水平裂縫f=25mm:
C軸4~5軸段門洞上沿產生一條水平裂縫f=50mm延至B軸門洞上沿和⑤軸窗北側上方:
2、地面
⑤軸A~D軸段室外散水脫開下沉f=35mm:
C軸與④軸相交點產生地面裂縫f=5mm,延伸至⑤軸:
C軸④一⑤軸段門洞西側產生一條水平裂縫至⑤軸;
這些問題我們可以在圖上作如下標注(見圖3-圖7):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合法建設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危險房屋,是指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工程質量缺陷、第三方侵權行為、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等原因導致房屋結構體系中承重構件成為危險構件,局部或者整體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被依法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房屋,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電梯、供電、供水、供氣等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部門職責分工協調機制,負責組織實施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態化、網格化管理制度,對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狀況予以監督檢查,并協助、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業、領域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并協助、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識,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參加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房屋使用安全的宣傳教育等活動,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投訴、舉報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及時受理、依法處理。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六條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權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損壞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七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一)按照房屋設計用途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改變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規定要求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和對危險房屋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三)房屋裝修活動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五)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
(六)按照規定進行白蟻防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建筑區劃實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單位按照約定實施,并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實行自我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共同承擔。
第八條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房屋轉讓人、出租人應當將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拆除、變動情況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受讓人和承租人有權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查詢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及其拆除、變動情況,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受讓人有權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查詢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和房屋結構。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內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房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但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第三方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壞除外。
房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十條住宅房屋裝修不得拆除、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外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不得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非住宅房屋裝修確需拆除、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外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或者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房屋裝修經營者不得承接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裝修工程。
第十一條非住宅房屋裝修,投資額或者建筑面積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以上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依法無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裝修,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開工前將房屋裝修圖紙或者說明報送物業服務企業;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應當報送居民委員會。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收到房屋裝修圖紙或者說明后,應當將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注意事項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并將裝修圖紙或者說明報送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勸阻、制止;可能造成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或者當事人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報告,或者受理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到現場調查,確認存在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行為的,應當書面責令房屋裝修經營者停止施工,并采取恢復原狀、維修加固等改正措施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房屋裝修經營者拒不停止施工,有發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且房屋內無人居住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書面通知供電單位實施停電措施,供電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施工人員以及其他單位、個人,不得拒絕、阻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屋裝修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青少年宮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房屋和養老服務用房的,禁止在二層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建筑幕墻或者石材建筑幕墻。
第十四條使用建筑幕墻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對建筑幕墻的安全檢查和維修、養護,發現建筑幕墻存在破損、脫落等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使用建筑幕墻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設計文件或者房屋使用說明書載明的檢測時限進行幕墻安全性檢測;設計文件和房屋使用說明書未載明檢測時限的,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年內進行幕墻安全性檢測,首次檢測后應當每五年進行一次幕墻安全性檢測。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具有建筑幕墻檢測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幕墻安全性檢測。
建筑幕墻設計使用年限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能否繼續使用的意見。設計單位出具可以繼續使用意見的,應當重新確定使用年限;出具不能繼續使用意見的,應當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更換。
第四章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五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明顯傾斜、變形,或者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外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發生明顯結構裂縫、變形、腐蝕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五日內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二)教育用房、醫療衛生用房、文化場館、體育場館、養老服務用房、交通站場、商場等公共建筑實際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應當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三)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其中第二項規定的公共建筑設計使用年限屆滿的,還應當每五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四)設計圖紙未標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設計圖紙滅失的房屋實際使用年限滿三十年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達到三十年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五)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從事民宿、農家樂等生產經營或者養老服務、學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業,或者出租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給他人居住的,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經房屋安全鑒定符合安全要求,再次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的,無需依照前款第五項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本條例實施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已經用于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且該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活動或者出租行為延續到本條例實施后的,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區分所有權的房屋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應當由相關房屋的使用安全責任人共同委托鑒定;未共同委托鑒定的,部分房屋的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委托鑒定。房屋安全鑒定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共同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房屋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分攤。
第十六條因自然災害造成一定區域內成片房屋受損,且房屋需要繼續使用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房屋存在前款規定以外的重大險情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對周邊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對下列房屋進行安全影響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方案:
(一)進行擠土樁施工的,距樁基一倍樁身長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進行基坑開挖的,距基坑邊緣兩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三)進行地下隧道、盾構施工的,距洞口邊緣兩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進行爆破施工的,爆破安全距離范圍內的房屋;
(五)進行地下管線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的,設計影響范圍內的房屋。
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前款規定的房屋進行安全影響跟蹤監測,并根據監測結果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對受到工程建設影響出現明顯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F象的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八條從事本條例規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業務(含復核鑒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為下列單位:
(一)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
(二)同時具有地基基礎工程檢測、相應結構工程檢測和見證取樣檢測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鑒定,以及教育用房、醫療衛生用房、文化場館、體育場館、養老服務用房、交通站場、商場等公共建筑和總層數十層以上的住宅房屋因具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需要進行的鑒定,應當由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五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鑒定完畢的,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階段性鑒定意見,并在六十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當事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依法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開展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現場查勘、檢測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其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簽章;涉及地基基礎的,應當同時由注冊巖土工程師簽章。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確定房屋危險性等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提出維修加固或者拆除的處理意見;有發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應當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見。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委托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應當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內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第五章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
第二十一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撤離或者組織人員撤離。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跟蹤督促、指導、協調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二條對危險房屋實施維修加固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維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出具維修加固設計方案的設計單位或者其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復核鑒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復核鑒定報告,當事人對復核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經復核鑒定不再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出具復核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復核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對危險房屋實施拆除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拆除。
未列入征收范圍的危險房屋拆除后,原房屋所有權人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請重建,且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不減少相鄰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時間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原房屋所有權人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原土地使用權證或者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農村住宅設計圖件等材料。
第二十四條編制或者修改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危險房屋的治理改造。
經鑒定為成片危險房屋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將其納入舊城區改建范圍,按照計劃組織實施危險房屋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危險房屋實施征收,或者對危險房屋予以購買、置換后,采取相應解危措施。
第二十五條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造成房屋危險的,解危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涉及區分所有權房屋共有部分的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共同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房屋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分攤。
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或者對危險房屋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涉及區分所有權房屋共有部分的,可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安排資金用于補助低收入家庭房屋和因不可抗力損壞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和危險房屋治理改造、應急處置等費用。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因第三方侵權行為或者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質量缺陷導致房屋危險的,解危費用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方或者建設單位承擔,房屋價值減損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七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健全危險房屋安全檢查、監測制度,完善應急處置組織體系,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演練,儲備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
第二十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有發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啟動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一)對水、電供應和可燃氣體、液體輸送進行控制;
(二)劃定警示區,實行臨時交通管制;
(三)征用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四)拆除或者破損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對危險房屋采取消除現實危險的必要措施;
(六)組織人員撤離;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造成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損毀、滅失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修復或者給予補償。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隱患排查。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排查和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應當進行動態監測和重點巡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排查和日常管理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的,應當書面告知違法建筑處置部門依照違法建筑處置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置。處置前,違法建筑當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關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并自發現之日起三日內書面告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危險房屋鑒定報告和危險房屋維修加固后的復核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危險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會公布,并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
第三十二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系統。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危險房屋及其解危信息錄入房屋安全信息系統。
房屋安全信息系統應當與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辦理相關證照或者登記、備案手續的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危險房屋或者將危險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活動。
以危險房屋作為生產經營或者公益事業場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或者登記、備案手續的,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不予辦理。
第三十四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轉讓危險房屋或者以危險房屋設定抵押的,應當將危險房屋情況如實告知受讓人或者抵押權人;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轉讓或者抵押手續的,還應當如實告知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經紀服務時,應當向受讓人或者抵押權人提示危險房屋安全風險。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房屋轉讓當事人申報成交價格時,應當將危險房屋信息告知受讓人。
第三十五條鼓勵建立商業保險、風險基金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風險管理機制。保險公司可以設立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需求相適應的險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通過購買保險服務的方式,與保險公司合作開展房屋安全隱患定期排查、動態監測、重點巡查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因違反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應當記入社會信用檔案,并按照規定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房屋裝修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進行房屋裝修的,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按照規定對建筑幕墻進行安全性檢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委托房屋安全鑒定;逾期不委托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導致周邊房屋成為危險房屋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房屋安全影響評估或者未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方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周邊房屋安全影響跟蹤監測或者未根據監測結果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
第四十二條不具備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負有責任的鑒定人員自受處罰后三年內,不得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及時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解危措施;逾期不采取解危措施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出租危險房屋或者將危險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或者未按照規定跟蹤督促、指導、協調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實施解危措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進行動態監測和重點巡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危險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會公布或者告知有關部門、危險房屋受讓人的;
(四)未按照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有其他、、行為的。
伴隨著工業建筑、商業建筑以及民用建筑的增加,使國家與人民愈發關注安居工程與民用住房質量。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產生,其不僅能夠從居民自身的角度出發,為了居民的合法權益,還能實現對居民安全財產的有效把控。對此,在城市建設、建筑規模逐漸擴大的基礎上,應高度關注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意義,通過對其不斷完善,確保居民切身利益。
一、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特點
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以房屋所屬地縣級以上政府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為確保居民居住安全所構成的行為活動。在此期間,安全鑒定工作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為準繩,通過調查、測試以及驗算等方式的運用,對房屋完損度、抗震性、抗災害能力以及使用狀況進行全面分析并總結,從而構建科學、合理以及有效地鑒定鑒定結果,應將其以報告的形式展現,其中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具備法律效力、行政效力等特點。
從本質上來講,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屬于較為嚴謹性工作,其中呈現的完套科學程序,應引起鑒定人員的高度關注。實施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流程為:首先,房屋所屬人以委托人身份,賦予鑒定機構相應的房屋鑒定權利;其次,鑒定機構委派相應的鑒定人員,對房屋進行實地勘察,如數據調查和房屋原始資料采集等;再次,結合采集與調查的數據,對其進行總結,并以公正、客觀的角度,做出合理判斷,給予房屋相應的安全鑒定等級,同時依據房屋實際使用狀況,提出相應的房屋安全處理建議;最后,出具附有法律效力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上述鑒定環節,應做好無遺漏、完整順序相接的原則,只有在此背景下,鑒定人員所出具的鑒定報告才具有權威性、有效性和真實性、完整性的特點。基于此,對于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應采取以下要求:良好地職業素養、豐富理論知識、充足地實踐經驗、具備自身讀到的見解,不聽取“片面之詞”、嚴格按照規范流程做好鑒定工作等。
二、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常用方法
為了保障建筑物可靠性、安全性以及穩定性特點,可采取具有法律效力的防區安全鑒定手段,根據實際調查結果顯示,國內關于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方法分為直接檢驗法、實用鑒定法與概率法三種,其中前兩種方法運用次數相對較多,而概率法由于未對其進行全面普及,致使其應用范圍略小。
(一)直接檢驗法
直接檢驗法是指:鑒定人員依據自身的工作經驗,結合房屋使用年限和原設計圖紙、現場狀況與建筑結構等原始條件,通過對房屋重點零部件校對、查驗工作的開展,完成房屋安全鑒定評估工作。從整體上來看,直接檢驗法的優勢在于:鑒定時間短、鑒定流程簡便;劣勢在于:缺乏檢測依據和科學性價值,導致房屋安全鑒定結果具備隨意性、主觀性以及不真實性特點。
(二)實用鑒定法
鑒定人員利用全面分析與檢查工作的優勢,結合規范的檢測項目、鑒定手法,判斷房屋損壞程度、損壞制因等情況,該種房屋安全鑒定手法被人們稱之為實用鑒定法。實用鑒定法主要依據現代化鑒定儀器完成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使其鑒定結構具有真實性、客觀性以及精準性的優勢。關于實用鑒定法的實際利用流程為:掌握房屋實用年限、原始施工圖紙、房屋周圍地理環境等;對房屋地基和樁基、地下水與建筑材質、磚瓦以及混凝土等施工材料或組成結構進行安全質量驗收;按照建筑結構材質、裂縫和抗震性等特點,結合鑒定儀器的使用,完成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之后對其鑒定數據結果進行鹽酸,以此判斷房屋安全鑒定等級。
(三)概率法
概率法主要利用概率、統計原理、統計規律等,使其房屋結構抗力、作用效應例呈現數量關系,通過對房屋失效概率的計算,即可判斷房屋安全等級。由于概率法是在大量數據的基礎上計算而來,而若在計算前,未完成相關數據資料的收集工作,則會引起概率法計算結果的失誤。
三、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作用
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開展,主要在房屋安全管理和價值評估、安全排查以及延長居住年限等方面具有顯著作用,同時在房屋改造工程中發揮著相應的優勢,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角度:
第一,定期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開展,可針對房屋內存在的過載部件、老化部件進行實時更換,加之房屋防堵、防滲、防漏等手段的使用,不僅可維持房屋安全狀態,還可在一定程度上延長房屋居住年限。
第二,危舊房屋。完善的房屋安全鑒定流程,可針對危舊房屋內細微隱患進行排查,同時通過緊急措施的運用,確保人們居住安全;依據危舊房屋結構、分布狀況與使用狀態,為國家政府危舊房屋翻建與改造計劃的實行增添良策。
第三,在受到地震和水災等自然災害影響后,需加強對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作用,依據房屋受損程度,判斷其是否需要拆除重建,并及時給予房屋加固和維護工作相關意見,在保障居民人身安全的同時,預防國家財政資金的損失。
第四,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結構上屬于司法仲裁的角度,并在解決房建工程民事糾紛案件中,可為司法裁決結果的產生,提供相關房屋受損制因,確保人民的合法權益。
結束語:
綜上所述,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是將技術手段與國家政策相結合的產物,在實際工作中,應對眾多因素進行綜合考究,從而不斷地提升安全鑒定工作的質量。本文分析的幾種房屋安全鑒定方法,僅代表筆者的自身觀點,其中存在的細微問題需要對其進行商榷,通過實際工作經驗的積累,方可對其進行完善。
參考文獻:
[1] 李志鵬.淺談房屋安全鑒定的特點與常用方法[J].科技致富向導,2014(8):110-110.
中圖分類號: TU71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房屋安全管理是政府賦予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是房地產行政管理的主要組成部分。近些年來,各種房屋安全管理問題頻繁發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反應。因此,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對于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改善城市環境、提高人們生活質量和促進經濟發展,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房屋安全管理與鑒定的含義及關系
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對城市建成區已經投入使用的房屋,通過房屋安全檢查、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排危等手段有效的排除危險房屋及其不安全因素的活動。房屋安全鑒定是指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依法按照國家頒布的行業標準和相關建筑規范,對房屋進行查勘、檢測和驗算,從而科學鑒定房屋的完損狀況和危險程度的技術工作。因此,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是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安全管理是安全鑒定的目的,安全鑒定是安全管理的一種手段。
三、房屋安全管理的內容
房屋安全管理是由房屋安全檢查、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排危督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資質管理等環節構成的一個閉合管理系統,它們環環相扣,任何一個環節出現疏漏都會造成房屋安全管理的不安全因素。
1、房屋安全檢查
房屋安全檢查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房屋的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的活動,分為房屋安全普查、危險房屋巡查、特殊用房專項抽查等三項。房屋安全普查是國家或地方政府根據需要確定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組織對城市所有房屋的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危險房屋巡查是指對那些已經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除了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應該隨時觀察房屋危險狀態的發展情況以外,房地產管理部門應每月或每季度進行一次巡查;特殊用房專項抽查是指對教育系統用房、公共場所用房等特種行業用房的安全狀況進行的專項檢查。房屋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房屋的完損現狀檢查;房屋用途是否被擅自改變;房屋有無拆改結構或明顯增大的荷載;檢查已鑒定為危房的加固及排危情況。
2、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一般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執行,通過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以及使用狀況的安全性進行鑒別、評定,并全面綜合分析查勘描述和檢測數據,從而正確判斷房屋工作狀況和評定等級,給出鑒定結論和一定的處理建議。通常,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都需要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房屋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鋼、鋼混結構55年、磚混結構50年、磚木結構40年、簡易結構10年);裝飾裝修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或明顯增加荷載的;特殊用房三年未作安全鑒定的;發生自然災害、火災事故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因毗連或鄰近興建、擴建、改建而可能影響房屋安全的;房屋擬進行轉讓、租賃、抵押等活動的;超過前一次鑒定的安全有效期限的等。
3、危險房屋督修與排危
(1)危險房屋的定義
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而不能保證住用安全的房屋。危險房屋分為A、B、C、D四級:A級為無危險點,B級為有危險點,C級為危險點量發展至局部危險,D級為危險點量發展至整棟危房。
(2)危險房屋的形成原因
危險房屋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超過了房屋規定的使用年限;②房屋年久失修、嚴重破損;③房屋主體結構被隨意拆改,比如:在承重墻鑿洞開門窗,拆掉陽臺與房間之間的墻體以擴大門窗尺寸,拆改廚房和衛生間墻體,用磚或混凝土等重型材料砌封陽臺,在墻外用角鋼等材料搭設懸掛陽臺等;④新建房屋時地基處理不當引起相鄰房屋不均勻沉降;⑤火災、地震、水災、地陷和人為破壞。
四、房屋安全鑒定的方法及程序
根據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規定,房屋安全鑒定包括受理申請、初始調查、現場查勘、檢測驗算、鑒定評級、出具報告、資料歸檔等七道程序。
1、受理申請
(1)確定受理房屋安全鑒定的范圍。
(2)查驗申請人的以下合法證件:《房屋所有權證》;住房租約或憑證;買賣、交換、轉讓、贈與、分割的契證或公證書;仲裁或審判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決文書。然后記錄證件編號或復印歸檔。
(3)指導申請人填寫《鑒定申請書》:屬于直接鑒定的,應與申請人約定鑒定日期,并交待準備事項;屬于委托鑒定的,應向受托單位簽發《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并要求受托單位按期派出鑒定人員。一般情況在受托后三日內派出。
2、初始調查
鑒定人員接到房屋安全鑒定任務后,應按下列要求進行調查:①按房屋規模大小、結構復雜程度選派相應數量的鑒定人員(至少兩人,且必須有一名工程師)承擔鑒定工作;②向申請人調查被鑒定房屋的歷史、現狀、使用、維修、改建及其他有關情況,做好相關記錄;③查閱房屋設計、施工、改建、加固的圖紙、說明、照片及其他有關技術檔案資料;④制定現場查勘方案(包括重點檢查項目),準備必要的檢測工具儀器等。
3、現場查勘
依照先室外后室內、先下層后上層的原則,按地基基礎、墻、柱、梁板、屋架、屋面的順序逐層、逐間、逐項進行檢查,并對鑒定申請中提出和初始調查中確定的重點項目進行重點、詳細查勘。此外,要繪制房屋平面圖,并在平面圖上標明各種損壞構件的部位及損壞程度和數量。
4、檢測驗算
(1)現場對損壞構件進行有目的的檢測,檢測項目主要包括:傾斜率、撓度、裂縫(寬、長、深)及砌體、鋼筋混凝土、砂漿、磚的強度。對于一般檢測工具還不足以確定其強度的,應另委托專業試驗機構對重要部位的構件進行采樣試驗。
(2)有選擇地對損壞構件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等進行復算;
(3)將檢測和復算的資料分析整理匯列成文字圖表,出具檢測結果。
5、鑒定評級
(1)對初始調查、現場查勘、檢測驗算獲得的全部資料進行全面分析,對照所頒布的房屋完損等級標準,確定房屋的損壞等級。如果定為危險房屋,則須對照部頒《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判定危險范圍。
(2)危險范圍的鑒定結論,要抓住地基基礎及結構構件兩方面,并結合房屋的歷史狀況、現狀經及發展趨勢,進行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3)按判定危險范圍,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
6、簽發鑒定文書
(1)《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統一采用微機制作,由鑒定人員編寫并簽字,審核人審簽,并經負責人審簽同意后,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方可生效。
(2)鑒定報告以棟為單位編寫(即每一棟就寫一份鑒定報告),一式四份(鑒定單位及主管機關各一份,申請人或單位兩份),房屋損壞糾紛鑒定報告應報縣房管局備案。
(3)從申請鑒定之日到鑒定文書送達申請人,一般不超過20日。
7、資料歸檔
凡涉及房屋安全鑒定的各種原始資料,即申請書、委托書、調查記錄、查勘記錄、檢測記錄、照片、圖表、錄像片、復寫書副本等,都必須整理歸檔。資料歸檔時應按棟裝訂成冊,并按區、街順序編號,分別由各鑒定主管部門存檔保管。同時應將有關資料輸入微機,按年度制作成光盤保存。
五、結語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精神,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面落實安全發展理念,強化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扎實深入推進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全面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整改,切實增強開展城市房屋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緊迫感,堅決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切實保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工作原則
(一)登記造冊
按照“一棟一檔”原則,逐一建檔造冊,并對排查結果實行信息化臺賬管理,建立房屋安全隱患問題清單和整改措施清單。
(二)鑒定管理
房屋安全鑒定原則上由鑒定委托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行業(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開展。勘察設計企業可以將檢測業務另行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報告結論負責,勘察設計企業依據檢測報告出具鑒定報告,并對鑒定報告負總責。結構簡單的城市三層以下(不含三層)住宅安全鑒定等不需要進行結構計算的鑒定工作可直接由具有主體結構檢測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出具鑒定報告,并對鑒定報告負責。
(三)整改治理
實施房屋風險隱患整治清單化管理,逐一標明隱患治理責任人,確保責任清晰、措施落地、閉環管理、整改到位。對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各社區應督促房屋所有權人及時進行解危,對一些確實難以由所有權人獨自進行解危的,街道協調政府各部門、所有權人等各方力量,共同參與危險房屋改造工作。對城市規劃區內重大隱患房屋,所有權人有改造意愿且與規劃沒有原則性沖突、未納入征遷范圍的,可以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出臺危房翻建審批政策,允許翻建解危。
(四)安全管控
充分發揮各社區的作用,確保管理范圍全覆蓋。各社區發現房屋安全問題應及時上報。房屋風險隱患消除前社區要采取“人防+技防”措施,逐棟落實監測人員負責房屋安全巡查和動態監測工作,堅決防范化解城鎮危房重大隱患風險。加強重要節假日和極端氣候條件下的危房巡查檢查工作,發現異常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進行處置上報,確保人員安全,對已經搬離騰空的危房,要防止危房住戶回流。
三、組織機構建設及責任分工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以書記為組長,主管、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各社區書記為成員的街道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排查整治工作總體統籌,協調解決實施中出現的各類問題。街道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街道城管科,由同志擔任。
各社區的相應職責
負責轄區內居民住宅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動員,對初步判定存在重大隱患的房屋,立即撒離人員并上報街道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街道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協調市房屋開發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安全鑒定,對鑒定為危房的立即設置危險房屋警示標志,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周邊居民危房信息。組織對鑒定為違建的房屋進行拆除動員工作,同時做好拆除動員宣傳工作,有效化解影響社會穩定的風險隱患。
四、工作任務及范圍
(一)工作任務
明確落實各社區排查職責和范圍,按照“一棟一檔”原則,逐一建檔造冊、并對排查結果實行信息化管理,建立房屋安全隱患問題清單和整改措施清單,全面摸底、重點整治、有序推進街道轄區內所有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城市房屋的安全隱患整治。
(二)工作范圍
本次排查范圍是全街道內的居民住宅樓,不留盲區、不留死角,重點加大以下五類建筑風險隱患排查力度。
1.原有住宅樓改建為酒店、飯店、學校、體育館、商場、養老院、幼兒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
2.建設年代長、建設標準較低、失修失養嚴重及其他因素產生主體結構安全隱患的住宅樓。
3.拆改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的住宅樓。
4.改擴建房屋。
5.以往排查存在風險隱患的C級、D級危房,是否存在隱患加劇、未搬離整治、違規住用情況。
五、計劃安排
1.重點排查。2021年9月底各社區要完成對轄區內重點房屋摸底排查工作。重點排查5類房屋,包括年代久遠的房屋、經過改建擴建的房屋、人員聚集使用的房屋、存在隱患房屋違規住用等。
2.全面排查。在重點排查整治的同時,各社區要結合實際于2021年12月中旬完成所有房屋的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內容包括房屋結構安全、使用安全、地質和周邊環境安全等。
六、工作要求
(一)強化督促指導
街道成立檢查組開展督導工作,對轄區內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進展緩慢、推諉扯皮、排查不實的,予以通報;對問題嚴重的,要約談相關負責同志;對工作中失職失責、不作為、亂作為的領導干部,嚴肅追責問責。
年9月30日前,完成20戶農村五保戶、低保戶和優撫對象等困難對象的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改善農村困難群眾的居住條件。
二、改造范圍
主要適用范圍是鎮轄區內的農村五保戶、低保戶及優扶對象等困難群體現居住的房屋(已納入村莊改造的除外),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按照國家《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鑒定屬于整棟危房(D級)或局部危險(C級)的房屋和《省農村危房鑒定標準》鑒定屬于整體危險(一級)或局部危險(二級)的房屋。
三、改造方式
納入危房改造范圍的房屋必須符合村鎮規劃,否則,不予改造。改造的方式有以下四種:
1、修繕加固: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可通過更換部分構件能夠恢復安全居住功能的危房(C級或二級),由我鎮統一組織或個人自行修繕加固。
2、拆除重建:對經鑒定無法采取工程方法消除安全隱患的危房,按照規定的補助標準補助給農戶,由農戶自行拆除危房重建新房,產權歸個人所有;對住戶自建確有困難且有統建愿望的,由我鎮統一組織拆除,在原址重建或擇址新建,建設資金由我鎮或村莊統籌,新建房屋產權歸我鎮或村集體所有。
3、租賃購買:對于無法居住或者嚴重違反村莊規劃的房屋,可由村集體租賃或者購買村民閑置房屋,對危房戶進行安置。
4、救助安置:對符合條件而無力對現住危房自行修繕或拆建的住戶,由我鎮統一安置在敬老院。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1、嚴格危房鑒定程序
(1)確定鑒定機構:從事農村危房檢測鑒定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同時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2)鑒定方式:對于農村房屋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或出現較嚴重的變形、損傷、腐蝕的,應進行房屋整體的鑒定;對于農村房屋村在一般質量缺陷或結構構件出現一般腐蝕,且不影響房屋整體安全的,可根據需要進行專項鑒定。
(3)鑒定步驟:初步調查制定鑒定方案詳細勘察與檢測分析與鑒定鑒定報告?,F場勘察檢測情況應有完整的記錄(包括照片),由在場人員和鑒定人簽字確認。
2、項目申報與審批程序
農村危房改造按照住戶申請,村民主評議,鎮領導小組審核,報市城鄉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的程序進行。
(1)住戶申請。符合“一戶一宅”政策和危房改造條件的住戶向村委提出書面申請。
(2)村委申報。村委會進行嚴格審查,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在村中張榜公示7日無異議后,以村為單位統一填報《農村危房改造項目申請表》,報鎮村建設服務中心。
(3)組織審查。鎮領導小組對各村申報的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并統一委托具有資質的房屋鑒定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農村危房進行鑒定。房屋鑒定機構按《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和《省農村危房鑒定標準》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應提出修繕加固或拆除重建等具體處理意見。
(4)鎮領導小組將危房改造項目報市危房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3、規范檔案管理。危房改造做到一戶一檔,農戶危房改造申請,政府補助審批表,公示材料、改造前后住房照片等資料要整理歸檔。
五、實施步驟
1、第一季度:召開14個危房改造村莊三職干部會議,會議將結合實物,部署危房的改造方式、目標要求、資金撥付、檢查驗收等事項。
2、第二季度:6月30日前,完成60%以上的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3、第三季度:9月30日前,全部完成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中圖分類號:U445.55+1 文獻標識碼:A
城鎮建設,越來越多的碰到樁基和基坑的施工,施工引起的糾紛亦日趨增多,截止2013年9月,我局受理因此糾紛而申請鑒定的就達28起,且逐年遞增,隨著此項工作的開展,人們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設計、施工、建房單位高度的重視,往往在樁基和基坑施工前,建房單位委托鑒定部門在施工期間,對擬建房屋場地周圍的房屋作全過程監測。通過科學合理的鑒定,可以明確責任,緩和矛盾,既保證城鎮建設的順利進行,同時,鄰近建筑在施工過程亦能正常、安全的使用。因而對樁基和基坑施工引起的房屋損壞進行正確鑒定,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都很顯著?,F就樁基和基坑施工對鄰房影響的鑒定進行介紹和分析。
一、鑒定程序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受理此類鑒定委托時,一般分五個步驟進行:
第一步:查勘現場,了解擬建房屋地址、界址及場地周圍已有建筑物的分布和結構情況。
第二步:查閱圖紙和相關資料。
1、擬建房屋的圖紙
了解擬建房的概況,諸如結構形式,平面軸線尺寸,建筑物高度,使用功能,基礎形式,基坑開挖深度等。
2、被鑒定房屋的圖紙
了解被鑒定房的建筑功能,平面尺寸,建造年代,結構形式,構造剛度,使用情況,基礎深度,埋置情況及地下管線埋設等,還有歷年變更使用,如加層擴建、加固等資料。
3、工程地質勘查報告。
了解場地及其周圍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能和地下水位深度。
4、擬建房屋的施工組織計劃、進度安排及坑壁的圍護方案。
第三步:制訂鑒定、監測方案
組織技術力量對被鑒定房作初始調查,做好勘測記錄,出具預鑒報告,報告需明確鄰房的完損程度;樁基、基坑施工應采取相應的措施,以減少影響程度。
第四步:實行現場監測、鑒定
組織專人對被鑒定房定期做好沉降、變形、裂縫觀測,視沉降、變形情況發展采取應急措施。
第五步:施工完畢做結案報告,明確影響程度,提出處理建議。
二、擠土樁施工對鄰房的影響
判斷樁基施工是否會對鄰房造成影響,首先要判明基礎樁的類型。
按成樁方法對土層的影響,一般分為擠土樁、部分擠土樁和非擠土樁三類。
所謂擠土樁:即在成樁過程中,樁周圍的土被壓密或擠開,因而使周圍土層受到嚴重擾動,土的原始結構遭到破壞,土的工程性質有很大改變,這類樁主要有打入或壓入振入各種預制樁及沉管灌注樁、夯擴樁。
部分擠土樁:在成樁過程中,樁周圍的土僅受到輕微擾動,土的原始結構和工程性質的變化不明顯。如I型H型截面鋼樁及敞口空心鋼筋砼預制樁,預鉆孔打入、振入、壓入樁。
非擠土樁:成樁過程中將與樁體積相同的土被挖出,因而樁周圍的土較少受到擾動,但有應力松馳現象,這類樁主要有各種形式的挖孔或鉆孔樁。
明確了樁的類型,就可以較正確地判斷擠土樁施工對場地周圍建筑的影響。而同樣是擠土樁,由于沉樁方式不同,土層性質不同,對周圍場地建筑影響也不同。如果是振入式,錘擊式擠土樁,除考慮擠土對場地周圍房屋的影響,還要考慮振動對房屋的影響。擠土的影響,主要是通過對地基土體超靜孔隙水壓力的變化,深層土體側向位移及地面的側向位移和隆起的觀測來判斷;振動的影響將通過地震烈度測試來確定影響等級和影響范圍,即通過測定地面質點運動的速度和加速度,換算成地震烈度值,然后提高ⅠⅡ極考慮,對照我國地震烈度表,如屬4度,僅窗有輕微作響,5度粉刷會裂開,6度簡易結構房屋會破壞,一般房屋結構明顯受到影響。
三、不同性質的土層在沉樁過程中對場地及鄰房的影響不同
1、不敏感的飽和粘性土
由于該類土不排水抗剪強度很低,滲透性差,不排水壓縮性低,沉樁過程與樁體積等量的土體會向樁周圍發生較大的側向位移和隆起,會使鄰房產生側向位移和上浮。
2、敏感的粘性土
沉樁造成土的液化而流失,并促使土重新固結,土的隆起量小于樁的入土體積,并在沉樁完畢后,因土的固結產生下沉,其沉降量約為隆起量的1.7倍,建筑物表現為微量下沉。
3、堅硬粘土
土體僅在樁周圍較小范圍內受到擠密壓實,沉樁對地基土只產生較小范圍的側向位移和很小的隆起量,而且隆起量要小于水平位移。
4、密實砂土
沉樁造成土體較大的側向位移和隆起現象,且振動造成砂土松馳,使之側移和隆起更為明顯。
5、中密及松散砂土
沉樁造成的擠壓,以及振動促使土的液化產生固結下沉,表現為顯著的地基土側向位移和沉陷。
總之,據資料顯示,在粘性土和密實砂質土地基中,土體的側向位移和隆起在沉樁區及鄰近10-15倍樁徑范圍內達到最大值,并將隨距離的增大而逐漸減少,影響范圍約為1倍樁長。對軟土地基,影響范圍可達50M外,在松散和中密的砂質土中,地基土體的沉降和位移的影響也基本相同,較大的沉降影響區為沉樁區及鄰近4-5倍左右樁徑范圍,較顯著的位移影響區為2倍左右樁徑范圍處。
四、基坑開挖對鄰房的影響
在基坑開挖前,場地處于平衡穩定狀態,基坑開挖打破了原來的平衡穩定狀態,從而使基坑周圍一定的范圍土體應力場與滲流場失衡,如支護不當,就會造成地下水土流失,引起土體內部應力狀態的變化,從而改變了地基的穩定條件,造成局部土體失穩,地基不均勻沉降,上部結構變形開裂等現象,影響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嚴重的將導致建筑物的倒坍。
基坑開挖對場地周圍的建筑物影響較樁基施工影響更難控制,因而在基坑開挖過程中,除對坑壁做好止水護土措施,嚴密監測坑壁的位移和地下水位變化,還應對鄰房做好沉降、變形和裂縫勘測。
五、建筑物本身抵御外界影響的能力
一般來說,建筑物整體性越好,剛度值越大,抵抗外界影響的能力越好,因此,受相同的影響,深基礎較淺基礎房屋基礎側移和拱起要少。但對木結構房屋,由于其結構受力主要是通過上部結構的連接。因而對基坑和樁基施工引起的土體變形反映不敏感。而一些簡易結構,構造薄弱區域或先天有缺陷的房屋,以及房屋體形復雜的陰角等位置會首先產生破壞。所以正確的制定勘測方案和采用科學的勘測手段,對鄰房采取動態跟蹤監測,控制其變位,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六、其它影響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含建制鎮)國有土地上各類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房屋裝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房屋所有人應當定期對房屋結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保養,發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應當按規定及時鑒定、治理,在臺風、雨雪、汛期季節以及各類災害后,應當及時做好加固、修繕工作,排除隱患,保證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設計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壞或改變結構,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進行處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房屋白蟻防治管理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手續之前,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按規定繳納白蟻預防費。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向登記機構出具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竣工驗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進行裝修時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由白蟻防治單位對裝修房屋進行白蟻預防處理。
鼓勵住宅房屋裝修時一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區內開展白蟻預防處理活動,提供技術及咨詢等服務。
第十條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
第十一條在白蟻防治包治期限內的房屋發生蟻害,白蟻防治單位應當按照白蟻防治合同的約定進行滅治;發生蟻害的房屋未進行白蟻預防處理或者超過白蟻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單位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和滅治工作。
第三章房屋裝修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房屋裝修應當保障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條本條例所稱住宅房屋裝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對住宅房屋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實施裝修的住宅房屋和結構不與其他建筑相連的獨戶住宅房屋,其裝修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十四條住宅房屋裝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法拆改、變動承重結構和建筑主體;
(二)違法超過設計標準或規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三)衛生間、廚房間移位、擴大或增設;
(四)其他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本條例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結點和基礎等。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住宅房屋裝修需進行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裝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一)拆改、變動非承重結構;
(二)增砌墻體、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三)開鑿非承重墻體、擴大或移動門窗尺寸、位置。
第十六條進行住宅房屋裝修備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可證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身份的材料;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進行備案的是使用人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裝修的證明;
(三)原房屋平面圖和裝修設計圖或裝修項目說明。
第十七條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房屋裝修現場的監督檢查,制止違法裝修行為。住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修施工人員應當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的現場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裝修行為。
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對房屋裝修行為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物業管理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有關人員在巡查中發現違法裝修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非住宅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或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裝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改變建筑物外立面、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依法經規劃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二十條本條例所稱的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結構的完損程度和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鑒別、評定。
房屋的安全鑒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鑒定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二十一條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三)出現危及使用安全跡象的房屋;
(四)拆改建筑主體結構,明顯加大荷載的房屋;
(五)改變使用性質、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遭受災害事故后出現異常,仍需繼續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七)進行地下管線施工、樁基施工、附設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較烈震動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設項目,其施工區周邊可能被損壞的房屋;
(八)其他依法應當進行鑒定的房屋。
前款第(七)項由建設單位在樁基施工或基坑開挖前委托鑒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所列房屋的,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提出鑒定委托。
第二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由房屋所有人、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責任人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所有人或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關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用由所有人或責任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安全鑒定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本條例所稱的責任人是指造成房屋出現安全隱患或險情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三條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依法可證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權證、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或證明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憑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勘查,并在現場勘查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有明顯險情的房屋,應當立即組織鑒定;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鑒定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根據實際情況出具階段性鑒定文件。
第二十五條房屋安全鑒定依據國家現行的規范和鑒定標準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結構特殊、情況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聘請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鑒定。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擾鑒定人員的正常鑒定活動。
第二十六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責任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申請復鑒。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另行組織鑒定人員進行復鑒。
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復鑒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存在實質不同的,前次鑒定費用和復鑒費用由原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承擔。
第二十七條對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復鑒期間不得停止加固、修繕、改建、停止使用等治理措施的進行。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除出具鑒定報告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送達房屋所有人、責任人和使用人,并報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及時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二)變更使用,適用于改變用途后能夠安全使用的房屋;
(三)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四)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五)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應當拆除的房屋。
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危險房屋依照《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處理。
第三十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對危險房屋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有權作出強制治理決定,必要時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仍拒絕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固、修繕、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并可將使用人依法強制遷離危險房屋,相關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房屋防治的督促檢查,對成片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已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成片危險房屋改造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給予拆遷優先安置、規劃優先定點、重建減免費用等優惠措施。對于特殊困難人員,政府應當出資對其居住的危險房屋進行改造和治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時未實施白蟻防治處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對非住宅房屋進行裝修時未實施白蟻防治處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白蟻防治單位未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或未按國家和省有關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發生蟻害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單位未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裝修中實施禁止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裝修前進行備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并可處以五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行有關裝修活動的,由建設、規劃等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依法應當委托鑒定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拒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督促其委托鑒定,逾期仍不委托鑒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承擔,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因拒不委托鑒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接到《危險房屋通知書》后拒絕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拒不治理危房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拒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拒絕采取治理措施或白蟻防治措施、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拒絕或阻礙對危險房屋的解危措施、破壞房屋結構或設備,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因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白蟻防治單位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房屋發生損失或安全事故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白蟻防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房屋裝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房屋所有人應當定期對房屋結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保養,發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應當按規定及時鑒定、治理,在臺風、雨雪、汛期季節以及各類災害后,應當及時做好加固、修繕工作,排除隱患,保證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設計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壞或改變結構,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進行處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房屋白蟻防治管理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手續之前,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按規定繳納白蟻預防費。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向登記機構出具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竣工驗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進行裝修時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由白蟻防治單位對裝修房屋進行白蟻預防處理。
鼓勵住宅房屋裝修時一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區內開展白蟻預防處理活動,提供技術及咨詢等服務。
第十條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
第十一條在白蟻防治包治期限內的房屋發生蟻害,白蟻防治單位應當按照白蟻防治合同的約定進行滅治;發生蟻害的房屋未進行白蟻預防處理或者超過白蟻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單位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和滅治工作。
第三章房屋裝修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房屋裝修應當保障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條本條例所稱住宅房屋裝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對住宅房屋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實施裝修的住宅房屋和結構不與其他建筑相連的獨戶住宅房屋,其裝修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十四條住宅房屋裝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法拆改、變動承重結構和建筑主體;
(二)違法超過設計標準或規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三)衛生間、廚房間移位、擴大或增設;
(四)其他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本條例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結點和基礎等。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住宅房屋裝修需進行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裝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一)拆改、變動非承重結構;
(二)增砌墻體、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三)開鑿非承重墻體、擴大或移動門窗尺寸、位置。
第十六條進行住宅房屋裝修備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可證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身份的材料;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進行備案的是使用人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裝修的證明;
(三)原房屋平面圖和裝修設計圖或裝修項目說明。
第十七條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房屋裝修現場的監督檢查,制止違法裝修行為。住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修施工人員應當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的現場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裝修行為。
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對房屋裝修行為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物業管理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有關人員在巡查中發現違法裝修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非住宅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或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裝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改變建筑物外立面、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依法經規劃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二十條本條例所稱的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結構的完損程度和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鑒別、評定。
房屋的安全鑒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鑒定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二十一條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三)出現危及使用安全跡象的房屋;
(四)拆改建筑主體結構,明顯加大荷載的房屋;
(五)改變使用性質、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遭受災害事故后出現異常,仍需繼續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七)進行地下管線施工、樁基施工、附設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較烈震動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設項目,其施工區周邊可能被損壞的房屋;
(八)其他依法應當進行鑒定的房屋。
前款第(七)項由建設單位在樁基施工或基坑開挖前委托鑒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所列房屋的,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提出鑒定委托。
第二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由房屋所有人、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責任人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所有人或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關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用由所有人或責任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安全鑒定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本條例所稱的責任人是指造成房屋出現安全隱患或險情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三條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依法可證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權證、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或證明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憑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勘查,并在現場勘查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有明顯險情的房屋,應當立即組織鑒定;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鑒定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根據實際情況出具階段性鑒定文件。
第二十五條房屋安全鑒定依據國家現行的規范和鑒定標準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結構特殊、情況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聘請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鑒定。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擾鑒定人員的正常鑒定活動。
第二十六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責任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申請復鑒。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另行組織鑒定人員進行復鑒。
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復鑒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存在實質不同的,前次鑒定費用和復鑒費用由原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承擔。
第二十七條對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復鑒期間不得停止加固、修繕、改建、停止使用等治理措施的進行。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除出具鑒定報告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送達房屋所有人、責任人和使用人,并報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及時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二)變更使用,適用于改變用途后能夠安全使用的房屋;
(三)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四)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五)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應當拆除的房屋。
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危險房屋依照《*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處理。
第三十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對危險房屋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有權作出強制治理決定,必要時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仍拒絕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固、修繕、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并可將使用人依法強制遷離危險房屋,相關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房屋防治的督促檢查,對成片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已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成片危險房屋改造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給予拆遷優先安置、規劃優先定點、重建減免費用等優惠措施。對于特殊困難人員,政府應當出資對其居住的危險房屋進行改造和治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時未實施白蟻防治處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對非住宅房屋進行裝修時未實施白蟻防治處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白蟻防治單位未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或未按國家和省有關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發生蟻害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單位未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裝修中實施禁止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裝修前進行備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并可處以五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行有關裝修活動的,由建設、規劃等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依法應當委托鑒定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拒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督促其委托鑒定,逾期仍不委托鑒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承擔,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因拒不委托鑒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接到《危險房屋通知書》后拒絕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拒不治理危房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