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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稱為“《辦法》”)的通過,標志著我國已構筑起了以《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以下簡稱“《收購意見》”)、《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實施辦法》等文件為基礎的,以中小投資者保護為中心的基金保護法律制度。后續修訂的《證券法》第134條所規定的“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一內容,更是使這一制度披上了合法性與正當性的外衣。雖然這一制度的“閃亮登場”給原來一直處于低迷狀態的證券市場注入了一支法律的“強心針”,同時也迎來了學界與實務界人士一片如潮之好評,但筆者認為,這一新生制度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并非是至善至美的,公正的評判是,它仍存在這樣或那樣值得我們檢討、反思與改進的地方。對此,筆者分析如下。
一、功能上的定位——一個目標定位欠完整性的問題
“法律必須回應現實發展的要求”決定了任何制度的構建都承載著特定歷史時期的使命與社會公眾的迫切訴求。對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之功能,《辦法》在第1~2條開宗明義地表明:“為建立防范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長效機制,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有序、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指按照本辦法籌集形成的、在防范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于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籍此,不難發現,我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功效有二:其一是經濟補償功能;其二是信心支撐功能。
盡管上述功能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保護基金事后賠償的實質,但是它也人為地掩蓋了一個“公開的秘密”,即作為與存款保險制度及保險購買人保護制度相應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的真正功能并不在于事后的賠償性救濟,而在于破產預防。這一立論就揭示出了一個潛在的命題,即該制度的主旨是圍繞事先性監管與行業自律所展開的。實際上,各個國家的存款保險公司所蘊含的對銀行業之監管權也是對這一理論的反證;然而,《辦法》并沒有賦予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后稱“基金公司”)專門性的針對證券行業的監管權,而只是在其職責部分的第7條設定了4項間接相關的內容:一是監測證券公司風險,參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二是組織、參與被撤銷、關閉或破產證券公司的清算工作;三是發現證券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可能危及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場安全的重大風險時,向證監會提出監管、處置建議;四是對證券公司運營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糾正機制。這樣一種職能的定位至少說明在對證券公司經營危機的救助上,“基金公司”是被動善后型,而非主動出擊型。盡管法律規則的目的在于定分止爭,但是從秩序持續性的維護與和諧關系的營造來說,“事前的防范勝于事后的救濟”是法律制度設計中真正常青性的主旋律。如美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SIPC)在運作的30余年時間中,理賠總額也不過43億美元,這說明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根本功能是通過制度效應恢復和提升投資者對證券市場之信心[1]。因此,筆者認為,在未來該制度的完善與創新中,我國有必要增補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相應的監管功能,從而使之與其經濟補償功能及信心支撐功能相輔相成地組合成一個系統性的整體。
二、組織模式設計——一個“得形而忘意”的問題
根據設立模式之不同,國外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大體可分為兩種運作模式,即獨立模式和附屬模式。前者即指成立獨立的投資者賠償公司,由其負責投資者賠償基金的日常運轉,如目前的美國、英國、愛爾蘭、德國等國家都是采取這一模式,而其中又以美國SIPC最具代表性。該公司成立于1972年12月30日,為一個非營利性的會員制公司,所有符合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5(b)條的證券經紀商和自營商都可成為該公司的會員。從其組織結構看,該公司的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其中5位董事經參議院批準后由美國總統委任。為了保證代表性及公司預期職能的發揮,在這5位董事中,3位來自證券行業,其它2位來自社會公眾。另外的2名董事則分別由美國財政部長與美聯儲委員會聯合指派。在公司的權力架構中,有一大亮點更是值得我們關注,即基于切實保障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公司董事會的主席與副主席由總統從社會公眾人士中進行任命[2]。后一模式即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發起成立賠償基金,并負責該基金的日常運轉工作。采取此模式的有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及我國香港、臺灣地區。那么,這兩種樣板孰優孰劣呢?筆者認為,法律是一種地方性的知識,一個民族的法律制度是與這個民族的生活方式緊密相聯的;因此,究竟采用何種模式可能是一個因民族的共同意識和共同精神而異的選擇問題,然而無論如何論之,選擇的結果必須應能順應本民族發展的內在要求。就基金的管理模式而言,它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一個國家金融市場的狀況、金融風險意識水平、邊緣性的法律制度環境及制度所能體現出的效率。晚近以來,設立統一的基金并交由單一的組織管理,在擴容資金,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時為投資者提供“一站式”的索賠服務已為大勢所趨[3]。
對于組織模式問題,很顯然,我國吸納了獨立公司模式,如《辦法》第9~11條規定:“基金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董事長由證監會推薦,報國務院批準;董事會為基金公司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決定內部管理機構設置,任免高級管理人員,對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并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基金公司董事會按季召開例會。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聯名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決議,由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笨陀^來說,模式只是一個形式問題,制度構建的要害在于其所能夠達到的預期結果,在于這個制度是由什么樣的規范來充實,在于是由什么樣的程序來保證,即不以“形式論”,而以“目的論”。因此,從這個角度來估量,若我們意圖對中國目前的這種模式作出一個比較客觀且公正的定論,那么就必須透過形式來把握其內容。在中國金融法治化的過程中,由于欠缺本土化的金融制度與金融法治資源,美國金融法及其創新所折射出的理念一直是我們廉價的亦步亦趨的對象,如1995年我國金融業經營大分的格局就沾有美國1933年《銀行法》的印跡,2003年金融業大分而小合的調整便或多或少地折射出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分久必合”的精神。雖然借鑒或模仿使我們的立法者與決策者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既省心又省力”的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由于“西學東漸”并沒有實質性地置換或改良內藏于中華民族心理的傳統價值觀念,所以往往我們只是“得形而忘意”。《辦法》所創制的獨立模式及其實踐便是我們再次“踏進同一條河流”的又一個縮影。其原因如下:其一是董事會組成不當。雖然《辦法》規定“基金公司”董事會為9人組成,然而企業登記資料卻顯示,該公司的董事會由來自中國證監會、央行、財政部及上證所、中國證券登記公司的8名董事構成[4]。盡管我們可以推知這種偶數的配置可能是出于各方力量均衡之考慮,但是它卻會導致在票數相同時議而不能決的結果。雖然依慣例,在此境下,董事長可多投一票,但是此舉卻與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相悖,因為從公司法原理考究,董事長只是董事會的召集人和法定代表人,其表決權重應與其它董事無異[5];其二是角色定位的不準。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創立之目的在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維護與強化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因而該公司董事會成員及其法定代表人便應具有強烈的“在民”與“平民化”色彩。也正是基于這一初衷,在美國SIPC里便專門設置了社會公眾型的董事席位,且董事會正副主席都必須由平民化的社會公眾擔任。然而,遺憾的是,我國“基金公司”里的董事會成員清一色地由具有“品級”的官員充任,這不僅體現了強烈的“官為民作主”的傳統“父母官”理念,而且也間接地向本就先天發育不良的證券市場傳遞了一種“政府導向而非市場導向”的聲音。雖然我們可以從“基金公司”資本金來源上為這種官僚化的組織結構的正當性提供一種辯護,但要注意的是,未來公司基金的補充還要更多地依于會員會費的繳納。筆者認為,目前的這種單一化的權力架構不僅直接削弱了社會公眾的話語權和基金可能運行的獨立性,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彰顯出了不同職能部門之間在利益均沾上的尋租心態與嚴重依賴政府之心理。
針對我國“有形而無意”的獨立模式,作者的修正意見是,既然美國版本為我們參考與印證的對象,那么我們所需要仿造的不止是“形”,而更應是其“神”,因此,有必要對目前“基金公司”的董事會進行“平民化”與“親民化”的改革。為了達到此目的,可進行如下設想:其一是在目前法定的9個董事會成員中,進行官方與非官方董事的適度抗衡性配置,如官方董事4個,非官方董事5個;其二是“平民化”的董事可考慮從社會公眾、證券公司、證券行業自律組織中進行選拔;其三是確立話語權平民化把握的理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對外意思表示的主體,因而為了體現“基金公司”一定限度的自律及親民化,作者認為我國也有必要確立基金公司董事長從平民化董事中進行選任之原則。實際上,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其終極目的都在于再造出一種抗衡機制,從而實實在在地體現投資者的話語權,并進而傳導出保護基金應有的功能。
三、資金不足與費用分擔不公——一個“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及顯失公平的問題
依據《辦法》第12~14條之規定,“基金公司”的資金主要源于以下幾項:一是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二是所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經營管理、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后,報證監會批準,并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三是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四是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五是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六是其他合法收入。
雖然從上述六大內容來看,“基金公司”的資金來源廣泛,但相對于龐大的證券市場來說,在遭受風險之時,與可能的損失相權,這些資金也會表現得捉襟見肘。而且,目前的現實狀態已表現出了一些端倪:其一是據現實情況的測算,2005年《辦法》第12條所規定的前三項收入來源僅20多億人民幣,且在成立以來,證券保護基金為處置風險券商已支出了近300億元款項[6]。其二是雖然國務院給投資者保護基金確定了680億人民幣的額度,并先由央行進行墊付,但“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這筆款項最終是要償還的[7]。實事上,《辦法》第13條也證明了這一點,該條規定:“基金公司設立時,財政部專戶儲存的歷年認購新股凍結資金利差余額,一次性劃入,作為基金公司的注冊資本;中國人民銀行安排發放專項再貸款,墊付基金的初始資金。專項再貸款余額的上限以國務院批準額度為準?!逼淙请m然《辦法》安排的債券融資可一解“基金公司”資金不足的燃眉之急,但是債必須本息償付的本質屬性決定了其資金的非長久占有性。這一特點無疑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金公司”的財務包袱。
此外,費用分擔上的安排也存有欠公平之嫌,如雖然《辦法》原則性地借用“經營管理、運作水平、風險度”等作為券商具體費用承擔比例考核的因子,但是在欠缺比較客觀且具可操作性證券風險級別評估體系的情形下,以上因子的準確性與真實性是無從考證的,這就可能使這些有形的標準處于一種形同虛設的尷尬境地。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為了保證適度充足的金融資源能發揮最大化的效果,一般都對投資者保護基金設定一個資金數量的上限,或設定費用征收持續的時間,如德國即規定,若賠償基金現有資金足以支付投資者的債權請求,在監管當局同意后,則會員機構可減少或停止繳納會費;葡萄牙為了防止會員機構負擔過重,則對會員的年度會費最高額進行限定;然而不言自明的是,我國目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對此還缺乏全局性的思考。
針對以上不足問題,筆者的建議如下:其一是將對違規券商及高層管理人員的罰沒資金納入收入來源的范疇[8],如法國投資者賠償計劃就規定,違規的投資公司將向基金支付罰金,罰金歸入賠償基金之中;其二是既然會費(我國不作此稱謂)是收入的主要源流之一,那么如何提取會費便是一個需要斟酌的問題。雖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有利于量化管理,但是也有背于公正合理之原則。目前,我國采取的是以“營業收入”為標準。筆者認為,在該問題上,我們可以本著權利義務相配的原則,務實地采取綜合化標準來確定會費的多寡??紤]的指標包括券商的資產規模、券商客戶的數量、雇員數量、利潤額的高低、券商的經營管理水平及風險情況等,如此不僅可以兼顧費用分攤之公平,而且也可以弱化證券機構可能僥幸存在的逆向選擇風險;其三是公平地收取所得稅。目前,我國對國有股與法人股的所得不征稅,而只對流通股征收所得稅,這一顯失公平的做法是值得探討的。從理與法出發,應考慮對非流通股的資本所得征稅,并全額撥入投資者保護基金,甚至可以考慮從非流通股資產中強行撥出部分資產作為投資者保護基金之可能[9];其四是確立基金適度與充足之原則。由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最終目的在于強化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若資金過多,則不僅會造成有限資源的一定浪費,而且也加重了券商的負擔。所以,在保證資金比較充裕的情況下,對費用的征收有必要確立“靈活性原則”。如基金總額已達一個理想度,則可以減征或少征或停征。
四、受保護者之識別與賠償范圍——一個沒有妥善解決的前置性問題
顧名思義,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意在保護適格的投資者,這是為其(宏觀上)立法的一個先決性問題。基于此,證券市場成熟的國家一般都有明確之界定,如美國《證券投資者保護法》(SIPA)第16(2)條就明確規定:“若某當事主體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從其證券賬戶或為其賬戶而取得證券用于出售、質押或執行交易之目的,且該證券由債務人保管,則對其賬戶下的證券具有請求權?!蛻簟辉~包括任何對債務人具有源自這些證券的出售或轉換的人,抑或任何為購買證券而在債務人處存放現金之人,但不包括已構成債務人資本的份額請求權,或后于債務人或其它債權人之任何請求權。”[10]這一定性說明立法所要保護的“人”是基于交易和投資目的而將現金或證券托管于證券公司的人,即那些與證券公司存在傳統意義上信托義務關系之投資者,而非出于其它目的而將現金或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的人。
由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之目的在于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中小投資者,所以在進行證券公司“客戶”或“適格投資者”身份識別時,就不能作扁平化的處理,而必須附載“除外條款”,以將處于強勢地位的機構投資者與具有利害關系的當事者剔除在外。如我國香港《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申訴)規則》第2條即規定下列主體不具有受償資格:持牌法人;被認可之金融機構;被認可之交易所、控制人或結算所;被認可的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獲授權之保險人、被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經理人或經辦人;擔任法團的違責中介人的雇員或相聯者;特區政府或海外政府;以上法團的受托人或保管人。再者,就利害關系人而言,被排除的對象大體包括:證券公司之大股東或實際控制股東或關聯企業;證券公司之合伙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及一定情形下的配偶或其他近親屬;非為投資者提供投資服務,而只出于自身經營需要之經紀人。除此之外,在具體的操作中,有些國家或地區還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了細化的規定,如美國SIPC就不對未依1934年《證券交易法》注冊的投資行為提供保護;我國香港交易所賠償基金規定,只有交易所的會員公司之客戶才有獲得賠償的資格;加拿大投資者保護基金(CIPF)亦只對其會員提供保護。
基金的賠償必須有所指,必須有它在實踐中所實現的價值,此即在于適度彌補因證券公司破產或其它事因而致投資者受損之情形,而并不在于一般性的投資風險,其核心在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因此,在規劃基金保護制度時,還必須考慮一個關鍵性問題,即賠償額度及在什么情況下投資者才能接受保護性賠償的問題。實際上,為了防范逆向選擇的道德風險及強化投資主體對證券公司“倒逼式”的約束作用,賠償必須是限制性而非全額性的。這種限額的確定必須綜合考慮以下因素:本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與金融市場發展階段、個人投資者平均投資額、投資者利益保護與道德風險控制之間的平衡、市場秩序之維持、基金負擔能力及過去之補償經驗等[11]。如歐盟《投資者賠償計劃指引》規定,每位投資者的最高賠償限額為20000歐元,若實際索賠小于20000歐元,則為索賠額的90%。我國臺灣地區單個投資者的最高補償額為100萬新臺幣,單個證券公司所有客戶的最高補償額為1億新臺幣。(注釋1:有些國家或地區對現金賠償或證券賠償限制分別進行處理,如丹麥對現金的賠償限額為40000歐元,而對證券賠償的限額為20000歐元。)還有的國家出于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進行比較籠統性的規定,如日本的保護基金就不對個人與機構投資者進行區分,僅規定最高賠償金額為1000萬日元[12]。此外,為了規范市場,投資者因下述情況所受損失不在賠償之列:由于市場價格變動而造成的損失,因投資建議失誤而遭受的損失,因通貨膨脹之影響而招致的損失,因不可抗力所受之損失及因股票發行人破產而使投資者所持股票市值縮水之損失等。那么,在上述兩個問題上,我國相關法律是如何設計的呢?盡管無論是從頒布的時間上,還是從正式的程度看,《辦法》無疑相對具有一定的上位層級性,然而對于受償投資者適格之身份識別及賠償范圍事項,該文件卻表現得有些語焉不詳了。相反,前期作為鋪墊性的《收購意見》、《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資金收購實施辦法》及《關于證券公司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反倒對這些先決性的問題規定得比較詳盡,如在收購對象上,它包括客戶的證券交易資金與個人債權。根據文件之精神,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指經紀業務的客戶為保證足額交收而在證券公司存入的資金;出售有價證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項(減去經紀傭金和其他正當費用);持有證券所獲得的股息、現金股利、債券利息;上述資金獲得的利息;金融機構處置以前法院已判決的屬于收購范圍內的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而“個人債權”則指居民以個人名義在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開立賬戶或進行金融產品交易,并有真實資金投入所形成的對金融機構的債權。(注釋2:從這一個概念可推知,適格受償的債權特指個人債權,而不包括機構性或組織性的債權。此外,在個人債權認定上,我國采用了雙標準原則,即債權憑證真實與資金投入真實的標準。)具言之,它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個人客戶直接借貸給金融機構,并持有借貸合同或單據的債權;二是居民個人持有金融機構發行的各類債權憑證,包括國債代保管單和以該金融機構名義開具的債權憑證;三是居民個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機構相關賬戶上被金融機構挪用、用于回購質押的有價證券(含國債、股票、其他合法債券);四是居民個人委托證券公司運營的財產,即委托財產,包括委托理財(含三方監管委托理財)。然而,有以下情形之一而被認定為機構資金的,不屬于個人債權的收購范圍:一是個人賬戶資金和證券來自有關機構或機構控制賬戶,但個人與機構之間不存在投資或債務關系的;二是非實名開戶或開戶人屬于機構關聯人員,開戶人也提供不出合法資金來源證明;三是因該資金向有關機構及機構控制賬戶支付過收益的(證券公司挪用個人委托資產支付其他機構委托理財收益的情況除外);四是有其他證據證明該賬戶屬于機構。在債權具體處置的過程中,還應遵循以下原則:其一是多人以單一個人名義(個人集合)對被處置證券公司形成的債權,按單一個人債權予以收購;其二是各種基金會中由個人捐贈的資金,屬于基金會的合法財產,基金會將該財產投入金融機構形成的債權,為機構債權;其三是收購實行名實相符的原則,凡個人以機構名義或機構以個人名義對金融機構形成的債權,不納入收購范圍;其四是多名個人資金集合后以單一個人或虛擬自然人名義與證券公司簽訂委托理財協議,認定為個人委托理財,按單一個人債權處理;但若同一合同項下該部分個人同時又分別與證券公司或其所屬證券營業部直接簽訂協議,則以個人直接協議為依據進行個人債權的登記、甄別確認和收購。
另外,在補償幅度上,我國對結算資金與個人債權采取了分類處置的方法,即對個人儲蓄存款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合法本息全額收購;而對“人個債權”則是,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發生的收購范圍內的其他個人債權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標準收購:同一個人(即同一身份證號的個人,下同)債權金額累計在10萬元(含1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予以全額收購;同一個人債權金額累計在10萬元(不含10萬元)人民幣以上部分,則依九折價格收購。
不可否認的是,以《辦法》為中心的規范性文件為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兩個前置性問題勾勒了一幅較好的藍圖,但亦不可回避的是,這一已初具規模的制度仍處于一個“摸著石頭過河”的時期,其離規則之精致仍存在一段遙不可及的差距。作者認為,其不足有以下幾點:其一是賠償范圍的排它性過少。眾所周知,“入市有風險,投資者需慎重”,所以“基金公司”的賠償責任情形并非是無所不包的(再說,其也沒有這個實力),然而對于這一實體性的問題,在上述諸文件中,只有《辦法》在第4條第2款規定:“投資者在證券投資活動中因證券市場波動或投資產品價值本身發生變化所導致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边@一內容無疑與通行的國際實踐及證券投資者必要的風險自負的原則相背離;其二是賠償所涉的金融工具外延相對狹小。據《收購意見》等文件的規定,目前所涉的投資工具還只包括股票、債券等基礎性的金融工具,而不包括衍生性的金融投資產品。顯然,這一定性與我國金融日益國際化的現實不符,如2007年6月通過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及其通知已將投資產品擴展到掛牌交易的股票、債券、存托憑證、房地產信托憑證、公募基金、結構性投資產品及金融衍生品等。這無疑導致了中國證監會內部規則的沖突與協調問題;其三是個人債權優先收購之正當性問題。盡管以上文件并沒有白紙黑字地涉及優先收購問題(或許立法者認為這是一個理所當然的問題),但是若出現《辦法》所指的破產情形,新修訂的《企業破產法》又并沒有優先權規定之時,則此處“心知肚明而法卻不明”的優先收購權之正當性就面臨著法律的挑戰與質疑;(注釋3:盡管法律的無語并不會對結果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因為最終政府的決策會超越于法律之上),且盡管這種反映民意的結果也符合了社會正義(非司法正義)的普遍要求,但是在“依法治國”的今天,這種逆法而為的做法無疑是在侵蝕著我們苦心經營起的法治理念與意識。)其四是賠償對象與額度上的欠妥當性。投資保護基金的支付無疑是通過扶弱抑強的方式體現公平,也正是出于這一考慮,許多國家或地區都將與證券公司具有利害關系的關聯方排除于受償對象之外,而我國在對“個人債權”正當性識別時,卻對此沒有加以甄別,而是采取“一視同仁”的處理方法;同時,對結算資金采取全額賠償的做法也不利于抑制可能發生的道德風險,如美國就規定對現金的請求權不得超過10萬美元。此外,即使對于個人債權,《收購意見》及其實施辦法貫徹了限額補償的原則,但要注意的是《收購意見》是以2004年9月30日為時間段的,那么在后期的操作中就又會面臨一個難題,即發生于該時段后期的個人債權補償又依何種標準進行呢?而該文件卻沒有了下文。
針對這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的建議如下:其一是適度地確立不屬于賠償保護范圍之事項,從而將因投資者個人之因素、市場價格變動及通貨膨脹等事由所遭受的損失排除在外。此外,為了規范市場,在賠償對象上亦有必要將證券公司的合伙人、董事、監事、高級經理人員及這些人員的近親屬排除在賠償對象之外;其二是由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保護的是投資于證券的投資者,所以在目前證券金融品種日益繁多的今天,對于“證券”的解釋我們就不能局限于基礎性的投資工具,而必須考慮到市場中證券之種類,務實地擴展至衍生性的金融投資工具。只有如此,才能達到所有正當的證券投資者都能受到公平保護之結果;其三是務實地處理好“個人債權”優先性問題。由于相對于新修訂的《破產法》來說,《辦法》等文件屬于下位法的范疇,所以要確實厘清“優先權”問題單憑中國證監會一已之力還達不到應有的效果。因此,筆者的建議是,在司法解釋實然地優于正式的法律解釋的情形下,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對這一問題作出明確的解釋,從而提供相應的正當性支撐;其四是確立限額賠償之原則。投資者入市之目的在于可能性的贏利,這說明因市場風險而可能遭受損失也是投資者意料之中的。在證券機構可能被整頓、撤銷或破產也屬于市場風險的大前提下,盡管從穩定市場的角度出發,“基金公司”對損失進行“買單”自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是若投資者游離于損失之外,則不僅人為地制造了一種利益與風險相衡不公的結果,而且在“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心理狀態下,市場發展的方向也有可能與決策者預設的方向背道而馳。因此,我國有必要確立限額賠償之原則,而不應對“結算資金”另眼相待。
五、一個較長的結論
法律的功能并不全在于促使公民形成一種整齊劃一的“依法辦事”之風格;相反,對于市場來說,它更多地在于傳導一種信用、信心與信念,或者說是一種公共性的知識與經驗??梢哉f,這種法治理念就是對市場需要“證券投資者保護立法”的真正動因。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主體,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仁不讓地是各國證券法的立法宗旨與證券監管的首要任務。然而,有時天并不遂人愿,即便在美國這樣極發達及投資者保護法律相對成熟的國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會受到不法侵害。同時,歷史和現實向我們展示了這樣一個事實,即證券市場上的中小投資者權益相對容易受到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損害。因此,作為一種社會治理、正當利益保障及正義伸張的工具,盡管法律不是萬能的,但是在缺乏法律卻萬萬不能的現實訴求下,如何通過預構的法律制度來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便是經濟金融化下立法者所必須深思的問題。
作為有限的資金資源余缺調配的市場,證券市場更是需要法律的輔助與支撐,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否是一國證券市場正常、規范、順暢與健康運作的重要條件,而這又是與作為中介組織的證券公司之間存在有息息相聯之關系,因為證券公司與一般企業不同,證券公司是溝通投資者與證券市場交易活動不可缺乏的媒介。證券公司相關制度的確立與實施直接觸動投資者的利益,如證券公司破產制度就載有通過制定或授權制定法律的形式來保護投資者權益的相關內容,及通過立法來解決證券公司破產與投資者保護程序銜接的問題。當下,盡管我們已初步擁有了“以《辦法》為核心,以其它個人債權收購文件為輔”的保護證券投資者的規范體系(這一事實說明學界人士、證券市場廣大的參與者及監管部門都已深刻地意識到了投資者保護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然而“部門規章”畢竟不是比較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而且,在證券市場調控中,我國對不法侵害投資者權益的行為還欠缺有效的救濟手段,加之,現有的關于投資者保護的規定大多停留于政策層面,隨意性比較大。因此,繼往開來地講,制定一部好的、正式的法律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已是一個刻不容緩的問題。事實上,從世界范圍看,金融發達國均以專門立法的形式來規范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設立與運作問題,如1970年美國出臺了《證券投資者保護法案》,1998年德國制定了《存款保護和投資者賠償法案》,2001年英國頒布的《金融服務與市場化法》將存款保險制度、保險購買人制度與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合三為一”,從而構建了立體性的金融服務賠償計劃。勿庸置疑,這些成功的經驗必將給我們提供參考、印證、指引與學習的材料,且《證券法》明確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法律地位,并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證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聯合頒布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在經過實踐的檢驗后也給我們未來的附帶有整合與創新性的立法提供了實事求是性質的資源。由于美國金融法一直是我國借鑒與移植的對象,同時鑒于證券公司破產清算制度與證券投資者補償制度的密切聯系,在規則整合中,我們應更多地考慮借鑒美國SIPA的成功做法,并糅合其它國家相關立法的比較優勢,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籌集、管理及運用同證券公司的破產清算、財產分配統一性地進行規定,并賦予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啟動、參與和組織證券公司破產清算程序的權力,即在普通破產清算程序的基礎上,確立以投資者利益保護為核心的特殊程序和制度。
盡管在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法律文明之間的繼受日益是一種常態與制度設計之必要,但歸根結底,立法所體現的是一種地方性的知識與經驗,因而筆者認為盡管在立法過程中,我們可以大刀闊斧地改革或“照葫蘆畫瓢”地套用西方已有的立法,但是我們不能只關注西方的法律規則,而必須關注這些規則所透射出的理念與精神。對此,哈耶克曾言:“從法律規則中,并不能推論出任何所謂的正義,相反,法律規則的淵源是來自于我們關于何謂正義的理解?!币虼耍绾渭取暗眯巍倍帧暗靡狻本统蔀槲覀冞@一代中國人所必須認真對待的使命。盡管從證券投資者保護之有效性、前瞻性、可預期性、嚴謹性、實用性、開放性及可操作性來看,我國宜采用專門立法之模式,但是在世界法律資源共享中,我們也必須注意到中國有中國特殊的問題,如我國的證券市場尚處發展初級階段,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建設、市場構架、證券民事責任等在內的多方面深層次的問題都有待在實踐中摸索與完善。此外,還有一個問題也是值得我們思考的。我國人口眾多,國民金融風險意識普遍低下,國民素有“官為民做主”的“仆從”意識,同時加上“穩定壓到一切”向來是我們的基本國策之一,因此即使我國在文本上已確立了比較完善的投資者保護法律體系,但是在損失分攤的明示擔保制度下,“政府的隱性擔保制度”能否得以根除仍然可能是存在“投鼠忌器”的難題。
實際上,該論題也再次以“冰山一角”的方式反映出了我國規則供給中的粗放性問題,如《辦法》6個章節只容納了區區的32個條文,《收購意見》更是給人“一事一論”的特事特辦之感覺(也不符合規則供給之范式);又如2006年5月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共40條)意在于通過督察長來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問題,然而該文件恰恰忽略了“督察長”如何選任這一前置性問題。法律規則的明確性直接決定了規則的可操作性與可控制性,因為規則之不明不僅直接滋長了后期產出大量補充性文件而使其泛濫之流弊,而且也產出了讓法律人深惡痛絕的規則沖突或無法可依的問題,如《辦法》第19條(注釋4:該條的規定為“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償付證券公司債權人后,取得相應的受償權,依法參與證券公司的清算”。)就人為地制造了一個無法避讓的法律障礙,即在“基金公司”補償投資者之后,其對證券公司的代位權相對于一般債權人來說,是否同樣具有優先性的問題。這一問題的法律安排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勾連著該制度效能之釋放。因此,可以說,如何現實地精雕細刻出明確化的規則也是事關證券投資者保護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注釋:
[1]黎元奎.我國投資者保護基金設立運作中的幾個問題[J].上海金融,2006(3):50-52.
[2]傅浩.證券投資者賠償制度國際比較研究[J].證券市場導報,2002(1):4-11.
[3]王坤、王澤森.香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幾個問題的認識[J].證券市場導報,2005(9):29-33.
[4]郭民.買單券商:證券投資保護基金接力[J].中國新聞周刊,2005(9):19.
[5]羅培新.解讀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N].南方周末,2005—09—15.
[6]蘇丹丹、于寧.證券保護基金“自力更生”[J].財經,2006(6).
[7]陳向聰.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面臨的挑戰及應對[J].商業研究,2006(24):116-119.
[8]趙全厚、楊元杰.對我國建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幾個問題的認識[J].中國金融,2005(10):55-56.
[9]劉潔.海外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及借鑒[J].證券市場導報,2005(8):10-18.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為。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正在發生的現實危險狀態,通過損害較小法益來保護較大或同等法益。
從概念上我們可以清楚知道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危險狀態——合法權益遇到正在發生的危險;避險行為——為避免危險出于不得已而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損害限度——造成的損害在必要的限度內。
在這里,什么是緊急避險的損害限度呢?什么是屬于避險的必要限度呢?這引發了我們對緊急避險權益的比較。
通俗而言,限度條件就是保護的權益與侵犯的權益之間的等于、大于、小于之間的比較和衡量。
假設一:保護的權益和侵犯的權益均是財物,這兩者是容易比較的,只要前者的數額大于后者的數額,這就是緊急避險,反之則是避險過當;
假設二:保護的權益是人身,侵犯的權益是財物,這也是好比較的,人的生命權遠遠大于財物權利,無可置疑,這也是緊急避險;
假設三:保護的權益和侵犯的權益均是人身,這就需要具體分析:生命權高于健康權,健康權高于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高于自由權,如果保護的權益和侵犯的權益是以上這三對關系,比較也是不難的。但是,當保護權益和侵犯權益均是人的生命權呢?即為保全自己生命而犧牲他人生命的行為又該如何定性呢?
案例:某村女干部下鄉做群眾工作,在回來路上遇歹徒,此時天色已近黃昏,周圍荒蕪無人,女干部應歹徒要求,將自行車交給了歹徒,但同時要求將打氣筒歸還。女干乘歹徒蹲下看車時,掄起打氣筒朝歹徒腦門一擊,歹徒昏倒在地,女干乘機逃跑。終于在這荒無人煙的地方見到一戶人家,女干投宿于此。戶主老婦人對女干遭遇深表同情,并安排其女與女干同睡,女干睡于床塌外側。歹徒清醒過來后回家,聽其母描述,方知女干竟投宿到其家。為阻止女干報案,歹徒遂起殺意,殺人滅口,并與其母談了此事。恰逢母子倆的談話被女干聽到,于是女干與歹徒妹妹調換位置睡覺。果真,半夜,歹徒摸黑進了房間,對準床塌外側即砍。結果被殺害的正是歹徒妹妹。
法院對此案件的審定是:女干犯有故意殺人罪,是屬于避險過當的故意殺人罪,但減免了對女干的刑罰。根據是:“生命權是最高的權利,不容許為了保護一個人的健康而犧牲另一個人的生命,更不容許犧牲別人的生命來保全自己的生命?!?/p>
然對上述案件,學界存在著不同的說法:
說法一:女干的行為如果發生在國外則可能構成緊急避險,因為有的國家刑法規定允許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犧牲他人的生命(法益均衡說)。但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刑法理論認為,由于緊急避險是通過犧牲一個合法權益以保護另一個合法權益,所以不允許為了保護較小的權益而損害較大或同等的利益,對人的生命尤其如此(輕于說)。
說法二:女干的行為不但是緊急避險的行為,而且是一種善于同犯罪作斗爭的英雄行為。
著名刑法學家陳興良教授對此案卻給出了不同的觀點:女干在這個案件中的行為是屬于緊急避險的行為,原因是,女干所采取的犧牲歹徒之妹換取自身性命的做法是迫于無奈,周圍的環境也無法給她提供一個更好的避險方法,除了犧牲第三者的利益以外,實無他法。之所以對此案定性為緊急避險,是女干確實是在無可選擇的條件下不得為而為之的!主觀上并沒有惡意!因而不能簡單的依靠法律條文的規定定性為故意殺人罪。
本人贊同陳教授觀點,從道德的角度講,緊急避險確實需要以較大利益為前提,同等利益之下的犧牲是不能定性為緊急避險的。案中女干做法似乎為同等利益的交換,而且這種利益的交換是人的生命權的交換,按理論上來講確實是不能定性為緊急避險。
然而,從法律的角度講,本案符合緊急避險的條件,可以認定為緊急避險。因為:
一、法的理解需要考慮社會習俗、百姓心理
純粹的法律是沒有的。我國在秦國時期就有了法與禮結合作為治理國家的根本,于是就有了董仲舒的《公羊春秋》。這是符合實際要求的做法,是將法放置于具體的環境下討論的做法。接下來的《法經》、《秦律》等等,以至到清朝的《清律》都在審判過程當中考慮了民族風俗及社會道德、百姓的認可心理等因素。也就是清王朝頒布的《君主立憲》,照搬照抄國外的條文,不加考慮移植進入我們國家,并且做為法的執行者也沒考慮百姓的接受心理,利用君主立憲欺騙百姓,最終導致了中華法系的告終!在法的執行中要充分的考慮各種現實因素的影響,這些影響是根深蒂固的,也是源遠流長的。一時間要做到法律的純粹性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假設當時女干是有條件可以逃脫而仍犧牲他人性命的,這才可以定性為故意殺人,其主觀惡意是明顯的。恰恰,女干當初的處境及條件是非常惡劣的,不犧牲他人性命以求自保亦不得逃脫,這時仍約束其不得犧牲他人的性命換取自身性命呢,仍然不得犧牲他人性命以求全呢?由于這里涉及到的是一個無辜的生命,一個罪犯的親人的生命,或許在價值上這兩者是不能替換的,但在事實上,百姓的接受心理上,這兩者是否也是有一定的區別呢?我認為女干這種做法是符合緊急避險精神的!
二、道德與法的關系
女干行為在道德上或許是該遭受譴責的,然道德與法并不能混為一談,違反道德并無意味著必定違反法律規定。
我國是一個重視道德禮教的國家,道德在百姓的日常行為當中起到根本性的影響。法是國家權威的體現,是靠國家強制力來實行的。道德與法是對立統一的,必要的道德是對法的補充,是對法的“盲點”的規范,因而道德在百姓生活當中是起到舉足輕重作用的。然而,正是道德的廣泛性和徹底性的影響,對我們的執法者更應該灌輸處理好法與道德之間的關系思想,避免在執法過程當中,無法跳出道德的圈子,憑主觀好惡斷案。給當事人造成諸多的不公!作為法的執行者必須終于法律事實,忠于實際關系,實事求是,維護法的尊嚴!
三、人生而平等,生命權的平等
歹徒其妹在本案中作為犧牲品,世人深表同情,然細想亦無他法。女干與其妹并無身份尊卑之分,亦是平等主體,然憑什么要求女干就得一定遭歹徒毒手呢?誤殺其妹,對于歹徒而言是教訓,對歹徒罪惡行為是彌補,對其母的包庇是警告。這案件代價是慘重的,然女干的犧牲是更為慘重的!犧牲女干喚醒不了歹徒的良知,亦無法給歹徒以警訓,甚至,罪犯一旦得逞后,便不再畏懼法律,一手遮天,無法無天了,其妹的犧牲在這或許也是對歹徒犯罪行為約束的一個機會。
當然我們并不希望這種慘劇的發生,犧牲女干也好,犧牲第三者也好,都不是我們所希望看到的。不過,既然事情已經發生了,生存的人應當是從慘劇中吸取教訓,而不是“己所不欲仍施于人。”
四、法不要求每個人都要道德高尚
假如一顆炸彈就在你身邊,即將爆炸,在這關鍵時刻,情況緊急,你必定是會將其踢開,炸彈炸死了另外一個人,或許是多個人,或許是一個群體,這個時候你會被定罪嗎?還是緊急避險過當嗎?這顯然是真正的緊急避險,即使這里賠上的是一個群體的生命,那也是沒法中的法啊。
緊急避險中的規定不能純粹的理解為一生命換取另一生命是禁止的,應當在具體條件下具體分析,也應當符合社會的公德,百姓的接受心理,不能一概而論。就本案而言,同是受害者女干,如無罪釋放,其最多是虛嚇一場,然如法院將其行為定性為緊急避險過當,即使是有罪無罰,但這兩種后果是大不同的。對于一個有過罪的女干,百姓心理還能承認她的干部身份嗎?從杜培伍案例中我們知道要象以前一樣完璧無痕是不可能的了。形象破碎就是破碎,再怎樣的粘貼都是無濟于事的。這對女干是不公平的,她也是受害者,不能讓她再承受這樣的后果。因而,審判案件時,法官應當在嚴格遵守法律前提下,也要充分考慮具體案件事實,結合實際情況做出定奪。
這里并不是不主張法的權威,只是法的權威的主張應在是社會承受能力之上。法官做為法的執行者更應該注意法的貫徹!我們不希望法官在審判案件結束后再附上所謂的“溫馨話語”,充當事件的調節角色。這種做法固然符合我國百姓息訟心理,然而類似這樣的話語只會使法律莊嚴的審判結果受到削弱而已。一個法的代表者在執行法時心中就應該要有法,同時要有社會公德和道德認識,做出正確的判決。一旦判決產生了,便不需再畫蛇添腳,這樣只會使法的權威受削弱。希望法官在審判案件時能將自身置于自然條件中,是對事實的忠實的裁決,而不是做出裁決后再發感概!
五、與正當防衛中無限防衛權的比較
97年修訂后刑法對無限防衛權有如下規定: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對上述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從純粹的法律條文理解上說,在緊急避險中,我們重視人權,規定不能隨便以犧牲一個人的生命換取另一個人的生命,這符合以人為本的思想,是生命權的體現。為何在正當防衛中,無限防衛可以輕易了結一個人生命呢?雖然緊急避險中犧牲的為第三者的利益,正當防衛則為不法侵害者本身的利益,但能因為這二者的身份不同就可以了結別人生命嗎?如果答案是的話,那就只能證明我國法律面前并不是人人平等的,因為在法律面前人有身份之分;如果答案為否的話,那么緊急避險中關于 “在實行緊急避險中,不允許為保護一個人的生命而犧牲另一個人的生命”的規定是不成立的!
當然,緊急避險之所以規定不能以一生命換取另一生命,是避免不法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條文的可乘之機,借刀殺人。因而,我國規定緊急避險“不容許為了保護一個人的生命而犧牲另一個人的生命”是合理的,以禁止性的條文約束了人們的行為,只是在審判過程中,法官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從純粹的法律出發,過度的執法亦為不法!
六、我國的疑罪從無原則
我國現實行“疑罪從無”對于嫌疑之人我們應都給予證明,無法明確證實其有罪便無罪,這符合尊重人權的要求,寧可錯放一個也不能錯判一宗,對于嫌疑人我們能有如此寬容之心,對于實行緊急避險之人,我們更應該慎重寬容才是。一個國家文明程度有多高,從一個國家對罪犯的寬容程度有多大是可以看得出來的。
從以上六個方面,我是贊成陳教授對案例的解釋。在依法治國的社會里,我們除了要更好的依照法律的要求嚴格要求自己,在執法過程中,我們也應該充分的考慮到法的執行條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使法在實際中得到真正的貫徹和實施!
參考文獻:
陳興良 《刑法總論》 人民法院出版。
陳興良 《刑法教學案例》 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國家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在2008年“推進內部審計轉型與發展研討會”上指出,現代內部審計是部門、單位企事業組織的“免疫系統”,是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滲透到內部管理的各個方面,必須以“強管理、防風險、促發展”為己任財務論文,積極探索以“事前審計為基礎、事中審計為重點、事后審計為保障”的審計方式,要責無旁貸地承擔起推動內部控制建設、強化風險管理的重要職責。這給內部審計的發展趨勢定下了基調。高校審計部門作為現代內部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高校依法行政、依法監督的重要職責。目前,各高校審計部門所從事的業務工作大都是“事后審計”、“秋后算賬”,沒有體現出審計監督所應有的作用論文參考文獻格式。高校內審工作需要切實轉變傳統的審計觀念,改變以往“要我審”的模式,將審計工作“關口前移”,樹立“防范勝于糾正”的理念,提升高校內審工作的前瞻性,提出多角度全方位的建設性意見,為決策層提供更有力的支持財務論文,為學校發展提供更優質的監督和服務。
一、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的內涵體系
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是新時期黨風廉政建設“更加注重預防”要求在審計工作的具體運用,是把事后審計變為事前、事中審計,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的必然要求。那么如何理解高校內部審計“關口前移”內涵,本文認為可以結合科學有效的方法加以剖析。
(一)從系統論角度豐富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內涵。
一個系統是由各個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個體集合形成的整體。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是一項具有復雜性、前瞻性的系統工程。其一、從系統所處的環境出發,一個動態的系統必定與它所處的系統環境有著結構性的聯系。劉家義審計長2008年3月提出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的觀點之后,全面審計系統積極響應,許多審計創新理念雨后春筍般出現,在這種審計轉型大趨勢環境下,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是踐行審計“免疫系統”理念,推動審計工作轉型必要途徑論文參考文獻格式。其二、從系統的整體性出發,審計人員必須從審計項目的各個側面對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進行系統化動態化研究分析財務論文,包括:審計的戰略目標、影響審計項目的內外部關系、被審計部門內控制度的相互作用等。
(二)從控制論角度強化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監督。
控制論是信息交換過程中原因與結果不斷相互作用以完成共同目標的過程控制,一個完整的控制系統必須包括三個要素:導向器、檢測器以及矯正器。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相當于導向器和檢測器,側重于事前、事中控制,發揮著審計“免疫系統”的預防功能和揭示功能。在高校內部審計過程中,當控制主體(審計人員)將獲取的控制信息(審計證據)傳達給被控制對象(被審計項目或被審計部門)時,其實也就是起到了一個行為修正的作用,即相當于控制系統中的矯正器,同時也發揮著審計“免疫系統”的抵御功能。
(三)從信息論角度暢通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渠道。
為了全面清晰認識高校教育系統經濟收支、專項資金管理、教育資產安全完整等情況,必須加大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化建設,在改進審計手段和提升審計效能的基礎上,暢通高校內部審計“關口前移”所必需的信息渠道財務論文,充分運用0A審計辦公系統和AO審計現場實施系統對財務數據和業務數據聯動審查,建立一套可操作性強的信息傳輸、信息獲取、信息篩選、信息處理、信息儲存的動態高校內審路徑。
二、當前高校內部審計“關口前移”的主要制約因素
審計“關口前移”是審計方式創新的結果和審計工作科學發展的延伸論文參考文獻格式。從工作實踐上看,高校內部審計“關口前移”取得了卓著的工作成效和良好的社會評價。但是,近年來,很多高校投入大量資金,建設速度明顯加快,新建項目、維修改造項目明顯增多,物資設備采購規模不斷擴大等等,現有的審計理念、審計獨立性、審計方法、審計手段以及審計范圍已經無法完全適應高??焖侔l展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要求,具體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計“關口前移”的認識不足
高校內審人員樹立“關口前移”審計意識淡薄,僅僅著眼于問題的解決辦法財務論文,沒有立足于促進機制建設,通過與其他部門協作共同管理學校。并且高校內審工作側重于行政監督,“事后糾弊”或“事后問責”,沒有真正擔負起為高校健康穩定發展“保駕護航”的職責。目前,高校內部控制機制的不完善和高校治理權力過分集中,客觀上阻礙了高校內審工作“關口前移”的運用。在實際工作中,主要表現是:審計立項主觀性較強,審計風險管理及質量控制不力,業務工作流程存在一定隨意性,缺乏各個環節規范的文本等等。
(二)內部審計范圍比較狹窄
由于我國內部審計工作起步較晚,發展較慢財務論文,高校內部審計工作內容大都停留在財務收支審計、基建(修繕)工程審計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等方面,內部控制審計、管理審計、專項資金審計、效益審計基本上沒有開展,影響了我國高校內部審計職能的有效發展。
(三)內部審計工作手段落后
隨著知識經濟的來臨,經濟活動記錄已面向電子化、數字化和無紙化的方向發展,會計技術為了跟隨市場經濟的知識化、信息化的步伐,很多企事業單位已經實現了會計電算化。然而,在會計電算化信息開發時代,我國的審計電算化卻相對滯后,許多審計人員還停留在紙質賬本審計階段,對計算機審計技術掌握不夠論文參考文獻格式。我國高校內部審計技術手段相對落后尤為突出。
(四)內部審計人員質量不足
隨著高校信息化快速發展,信息資源快速建設和不斷引進財務論文,許多高校已經實現了校園網絡一體化和,那么這就需要相配套的先進科學管理技術方法和高素質信息化管理人才。但從目前看,有很多高校內部審計人員不能從傳統的審計手段中解放出來,信息技術知識缺乏、跟不上高校信息化建設對人才的需求。
三、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的基本思路和具體做法
高校實行內部審計“關口前移”,就是要實現四個轉變:在指導思想和工作定位上,實現由注重結果到注重過程、由注重監督到注重監督與服務并重的轉變;在審計內容上,實現由單純財務領域的差錯防弊到注重改善經營管理的轉變;在審計方式上,由單純基建(修繕)工程結算審計到全過程跟蹤審計、由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到任前或任中審計的轉變;在審計手段上,實現由手工操作向計算機審計、網絡實時審計的轉變。
(一)加快審計理念轉變速度
在審計中,既注意對結果的審計,更注重對過程的審計財務論文,實現由注重治標向重在治本的轉變、由查錯糾弊向風險型審計轉變;以加強控制、防范風險為目標,重點關注內部控制能力及其有效性的審計和評價,查找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薄弱環節,更好地發揮內部審計在促進高校內部管理中的建設性作用。
(二)拓寬內部審計覆蓋領域
除了開展基建(修繕)工程審計、財務收支和預決算審計,以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外,每年可以按照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內部控制審計、專項資金審計和效益審計。同時,要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將高校經濟活動全部納入審計范圍,特別要注意從未審計或長期未審計的單位,做到不留死角。
(三)實施審計方式創新工作
由事后審計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審計并重轉變財務論文,建立以“事前審計為基礎、事中審計為重點、事后審計為保障”的審計方式,實現對審計項目的動態管理和監督,有利于進一步發揮審計監督在防范和控制風險中的積極作用論文參考文獻格式。比如,基建(修繕)工程領域推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實現工程項目全程審計與建設工程同步,對工程建設的立項、決策、設計、招投標、施工監理、竣工結算等全過程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和監督;針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建立起“以任前、任中審計為主,兼顧離任審計”的審計模式,堅持有離必有審,先審后離,先審后任財務論文,把審計評價作為任免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加強審計手段創新能力
【摘要】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財政按實際支付數反映支出, 人頭經費和專項經費均采取直接支付, 高校不能隨便改變項目和用途, 這就促使預算單位必須如實申報用款計劃, 提高編制預算的準確性,從而提高預算管理水平。
【關鍵詞】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財政按實際支付數反映支出 人頭經費和專項經費均采取直接支付
【本頁關鍵詞】職稱論文 職稱期刊 MBA論文寫作 碩士畢業論文寫作
【正文】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實行的國庫管理制度, 是被西方發達國家長期公共財政管理實踐證明了的行之有效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在我國, 它是以計算機網絡技術為依托, 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為目的, 由國庫集中支付機構在指定銀行開設國庫集中支付專戶, 將所有財政資金存入國庫集中支付專戶, 單位在支付款項時提出申請, 經國庫集中支付機構審核后, 將資金直接從集中支付專戶支付給收款人的國庫資金管理制度。實行這種制度, 能從根本上避免我國現行財政資金繳撥制度的種種弊端, 對加強財政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財政管理體制有著重要意義。
一、高校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意義
1. 能從根本上解決過去財政資金支付層層撥付, 財政收入層層匯繳, 流經環節過多, 資金沉淀在預算單位的問題, 也能從制度上解決以往資金管理中存在的截留、擠占和挪用等問題, 從而起到預防和遏制腐敗的作用。
2. 能降低財政資金運行成本, 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效率。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后, 預算支出所需資金由財政賬戶直接撥付, 減少了中間環節, 使預算資金到位及時, 從而有效地降低資金劃撥支付成本, 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也改變了資金由預算單位層層轉撥, 工作效率低下的局面。既有利于財政對資金加強統一調度和管理, 增強財政宏觀調控能力, 又能有效降低資金劃撥支付成本, 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3. 有利于提高預算執行的透明度, 加大財政監管的力度。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后, 預算單位支付每一筆資金的付款金額、用途、交易時間、賬戶余額等信息, 都可以在財政國庫管理信息網絡系統中進行全過程實時監控。由此, 對財政資金運轉的透明度大大提高, 監管的力度也明顯加強。
4. 有利于促進預算單位提高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水平。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財政按實際支付數反映支出, 人頭經費和專項經費均采取直接支付, 高校不能隨便改變項目和用途, 這就促使預算單位必須如實申報用款計劃, 提高編制預算的準確性,從而提高預算管理水平。同時,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后, 專項經費必須事先提出詳盡的論證報告和預期效益, 預算的執行與財政資金的實際支出在時間上一致, 這樣就促使單位加強財務管理水平, 合理安排資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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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現代商業》 論我國金融改革及其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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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余額寶,證券投資,法律,網絡化
2013 年 6 月 13 日,余額寶正式推出“余額寶”這一業務,余額寶用戶將資金轉入余額寶內,既可以隨時用于余額寶消費、付款等支出,同時也能夠購買貨幣貸款投資收益,獲得增值。余額寶的操作流程并不復雜。用戶將自己余額寶中的資金轉入余額寶用戶,后者中的資金平時用于投資金融產品,而當用戶需要用錢時,可直接從余額寶用戶提取。
余額寶實際上是將貸款機構的貸款直銷系統內置到網站中,用戶將資金轉入余額寶的過程中,余額寶和貸款機構通過系統的對接將一站式為用戶完成貸款開戶、貸款購買等過程。而目前僅有天弘貸款“增利寶”一家貸款機構作為余額寶的對接貸款機構。
用戶存在余額寶的投資所獲取的利益并非是銀行利息,而是投資貨幣貸款的收益,銀行利息至少在國內是無風險的,而投資貨幣貸款盡管投資風險極小,但并不屬于無風險投資。貸款機構抵御流動性風險的能力較弱,一旦貸款出現大幅縮水或投資者集中贖回投資的情況,而貸款手中所持流動性資產又不敷支出時,曾在 2006 年就出現過這種現象,這將是對貨幣市場貸款重要一擊。貨幣市場貸款必將面臨嚴重的被動局面,這種情況在 2006 年就曾出現過。
T + 0 交易適用于用戶的不固定性,同時余額寶可以給用戶貸款,使用戶可以用此筆錢投資、消費,更多的消費者會選擇使用余額寶。以前對于現金的管理一直以傳統貨幣獨占鰲頭,但是因為傳統貨幣不夠方便,在 2012 年,貸款機構就要用投資者擁有或借用的資金來替客戶先墊付資金,此時是最早的 T +0 產品的贖回過程。
雖然省略了傳統貨幣帶來的不便捷,但如果銷售量增加,對于中小型的貸款機構的資金流動量是重大壓力,此時需要貸款機構提出高效的營銷方式來度過難關,不論是哪里信用體系沒有 100%完善的,雖然淘寶推出天貓利用成交數建立信任度,但是對于信用體系依然不是完全靠譜的,信用體系需要國家政策的制定和支持。
如此看來,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購買小額價值、數量較少的商品后由作為第三方的直接余額寶墊付,操作流程簡單、方便,快捷。而增利寶則是作為一種貨幣貸款在電子商務平臺上直接被消費者購買。
相對于用余額寶購買商品只能在網絡上進行的局限性,用戶將資金存放于銀行零風險,以及購買商品的平臺不受約束。由此而來,更多的人信賴有實力的貸款機構名而非排名 50 名左右中小型貸款機構,大型貸款機構介紹的產品也更受歡迎。
證券投資貸款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貸款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貸款托管人托管,由貸款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炒股、債券等金融手段投資。人們平常所說的貸款主要就是指證券投資貸款,它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投資者通過購買貸款的方式來間接投資于證券市場。
證券投資貸款的設立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通過發行貸款股份成立投資貸款機構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機構型貸款; 二是由貸款管理人、貸款托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貸款契約設立,我們通常將其稱為契約型貸款。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的證券投資貸款基本都是契約型貸款。
隨著網絡在社會應用中的普及,網絡已經成為大眾化的工具,網絡也逐漸深入到金融行業中,銀行銷售的產品也將目光轉移到互聯網上,其中也包含貸款。銀行以往的收入來源主要依賴于儲戶的存入銀行的錢來獲得利息差額,像余額寶這樣的新式業務漸漸融入老百姓的生活,影響老百姓傳統的投資、理財理念,雖然現在這種新的網絡貸款形式沒有像銀行的存蓄業務一樣被大眾完全接受,但是作為網絡的金融界勢必會對傳統的商業銀行造成嚴重沖突,同時網路上的金融行業一定有更加開闊的發展空間和市場,必將成為金融 IT 及大數據挖掘機構的新寵兒。
雖然我國在證券方面法律不斷加強如《證券法》、《證券投資貸款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規,但是依然不及貸款業法律。liuxue86.com
證券投資貸款的法律依然不夠完善,沒有以此為主導的相關法律法規,甚至連較為相配套完善的規范性文件都沒有,沒有一套完善的證券投資貸款法案,對于在貸款中產生的問題,政府即使參與進去監管,但是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作保障,政府也很難有效擔任起監管的重任,監管的操作性差,監管力度便跟不上去,國外的證券投資貸款具有延續性,法律法規相對健全,而我國到現在為止,監管貸款行業的機構如中國證券業協會主要要求大家以自律為主,沒有行政處罰的權利,一次監管的力度一定會受影響。
目前,我國網絡證券投資貸款的法律制度還處于空白狀態。我國2012 年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貸款法》,及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部門規章均未出現與證券投資網絡化相關的條文,這也讓目前的網絡證券投資者的利益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缺乏相關保障難以適應不斷發展的社會投資現狀。
這要求有關國家權力機構盡快完善相關法律規章的制訂,彌補我國法律在這方面存在的空白,真正做到與時俱進,盡量規避法律的滯后性。從而,為調控證券投資網絡化中出現的各種法律關系提供法律上的支撐。同時,我們也應當完備相關執行、監督體系,確保相關法律得以準確適用、實施。
余額寶的一經投入市場,便以驚人的迅猛速度發展,從中我們不難看出未來網絡證券投資貸款將會為我國金融界注入一股新的力量,注入新的生機與活力。在我國金融界發展創新的同時,法律應當與時俱進,跟進時代的發展步伐,適應社會的廣泛需求。
參考文獻:
[1] 歐麗君,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成長性評價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08
[2] 王怡,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成長性影響因素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07
一、家族式企業的的產生及其意義
二、家族企業財務管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一)股權狀況不明晰,企業家族化
(二)資信度較低,融資難,抗風險能力較差
1. 從銀行信貸方面
2. 從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方面
(三)投資能力較弱,缺乏科學性
(四)財務管理觀念淡薄,財務控制薄弱,財務管理混亂
(五)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缺乏社會審計監督
三、改善家族企業財務管理問題的對策
(一)明晰股權,明確責任:決定家族企業興衰的杠桿
1. 股權集中的方法
2. 分散化股權安排。
(二)積極開拓融資渠道,提高家族企業的資信度
(三)規范投資程序,建立項目評估體系,提高資產回報率
(四)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強企業的財務控制
1. 建立規范的會計核算體系,遵守相關法律。
2. 加強對存貨和應收賬款的管理,降低企業風險。
3. 進行合理避稅,樹立企業形象
(五)建立科學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企業的財務監督
1.是要設置企業的會計、出納、保管機構,明確各自職責,形成有效的內部牽 制,做到“統而不死,分而不亂”
2.是要加強內部稽查工作
3.是要加強對民營企業財會工作的檢查監督及審計工作。
4.嚴格區分家務事與公司事務,建立以契約關系為主要管理方式的企業管理制度,增加財務管理的透明度。
5.投資要面向市場,正確進行投資決策,努力降低投資風險:應以對內投資方式為主;分散資金投向,降低投資風險;擴大投資范圍,力爭實現全球化。
內部會計控制是科研單位會計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有利于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信息、保護科研單位資產的安全、有效推動科研任務的順利完成。會計控制是經濟管理的基礎,也是科研單位內部控制的基礎,會計控制的好壞直接影響一個單位內部控制的全局效果。
1 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的意義
內部控制制度,是指單位內部為了有效地進行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度、措施和方法的總稱。
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其范圍相當廣泛,其作用已遠不止防弊糾錯,比較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發揮以下幾方面作用。
1.1能夠促進財務物資的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
內部控制制度對財產物資的保管和使用采取各種控制手段,可以防止和減少財產物資被損壞,杜絕浪費、貪污、挪用和不合理使用等問題的發生。
1.2能夠促進提高信息報告質量
正確可靠的會計數據、資料是管理者了解過去、控制目前、預測未來、作出決策的必要條件,能夠促進維護資產安全完整。資產的安全完整是單位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而內部控制系統通過制訂和執行業務處理程序,科學地進行職責分工,使會計資料在相互牽制的條件下產生,從而有效地防止錯誤和弊端,保證會計資料正確性和可靠性。
1.3能夠促進國家法律法規有效遵循
國家制度的一系列財政紀律及法規,都需要通過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來落實,通過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以進行自我約束,遵循國家的財政紀律和法規。
1.4能夠促進提高經濟管理的效率
科學的內部控制制度,能夠合理地對單位內部各個職能部門和人員進行分工控制、協調和考核,促使企業各部及人員履行職責、明確目標,保證單位的各項活動有序、高效地進行。
為了達到內部控制的目的,應預先確立衡量實際績效的標準;正確記錄經濟業執行情況,并將工作實績與標準目標進行比較,借以發現差異并分析造成差異的原因以及各種因素對差異的影響程度;針對偏離目標和標準的現象,提出糾正的措施予以補救。還應注意一些特定控制程序的執行,如核對會計記錄數字的準確性、保持調節表、日常編報資料和試算表,核準與控制各種憑證,同外部資料比較,將現金、有價證券和記錄核對預算與執行結果比較等。論文參考,措施。論文參考,措施。
2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2.1組織機構的控制
包括組織機構的設置,分工的科學性,部門崗位責任制,人員素質控制。在設置內部機構時,既要考慮工作的需要,也應兼顧內部控制的需要,使機構設置既精干又合理。對內部組織結構和職責分工要有整體規劃。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保證各級人員具有與他們所負責的工作相適應的素質,從而保證業務工作的質量。
2.2不相容職務的分離控制
授權和執行的職務要分離,執行和審查的職務要分離,保管和記錄的職務要分離;對各項業務的處理要能體現出互相監督的作用。相關的職務,必須進行分工負責,不能由一個包辦兼任。在處理經濟業務時,有關人員能夠互相制約、相互監督。
2.3授權批準控制
各級工作人員在辦理各項經濟業務時,必須經過規定程序的授權和批準,才能對有關的經濟業務進行處理,未經授權和批準,這些人員不允許接觸這些業務,這一控制方式使每一個過程、環節責任、權利明確,使某些事件在發生時就得到控制。授權批準控制要求規定各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范圍和業務處理權限,同 時也要求明確各級管理人員所承擔的責任,使他們對自己的業務處理行為負責。
2.4財會控制管理
為確保財產物資安全完整,所采用的各種方法和措施??砂ㄘ攧展芾?,如貨幣收支管理、費用、成本管理、資金管理等;財務物資管理,如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應收賬款管理等。
2.5風險防范控制
內部控制應當有全球經濟意識,要能敏感地認識到各類新生事物的價值,可以建立新型的資金供給制度,最大限度地滿足科技創新、管理創新等對資金的需求。但是創新活動具有很大風險,為防止風險、信用風險、合同風險等風險。風險防范是單位一項基礎性、經常性工作,單位應根據不同業務類型建立應對機制和應對措施。論文參考,措施。
3 當前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
3.1 沒有建立周密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多數是用一般財經規章制度說成是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只在財政資金使用上提出開支范圍及審批權限,它只能解決單位內紫金錠使用方向,而不能有效解決資金安全問題。長期以來科研單位的資金都依靠國家撥款,用完可以再要,致使個項目成本費用支出控制不住,浪費、重購現象屢屢發生,甚至出現物資外流事件。
3.2 內部會計控制意識薄弱
他們僅把財會科室看作是單位的“錢袋子”,無論支出憑證是否合法合理,只要領導簽字就能報銷。財會人員未能獲得監督管理資金資產的有效權限,財會人員合理建議和監督意見只能起到決策參考的效果,致使一些不合理的開支不能徹底杜絕。一些項目的內部會計監督流于形式,不呢個發揮相互制約、共同監督的作用。
3.3 貨幣資金和資產管理控制制度不夠完善
主要負責人對財物安全負責的意識不強、缺乏明確規范的財務核算及內部審計制度。例如:出入庫制度、賬實盤點、庫存限額、崗位分離,往來賬核對等不能有效及時實施;一些科室經常強調科研的特殊性,有的一起未辦入庫手續就直接投入使用,還有科室強調工作忙,對某些資產長期不盤點,不對賬,難免導致部分資產流失。
3.4 會計人員業務素質良莠不齊
雖然多數單位財會人員的水平都適應本職工作,但是也有部分單位經常出現登記未按法規程序,核算未按正確方法等人為失誤,個別財會還出現泄漏財務秘密或造假賬申報項目等不良行為,致使財務正常運行受到影響。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科學事業單位對財務會計的要求越來越高,過去會計那種只知道“事后作賬”、不管“事前、事中管理”的方法已經不能滿足業務發展的需求。論文參考,措施??茖W單位迫切需要財務人員在資本運作、經營性資產的監管管理等方面提供更科學的決策依據,因此加大會計人員人才培訓,盡早建立一套安全有效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4完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措施
4.1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設計采用濕度控制的原則
由于科學事業單位經濟業務比較簡單,運轉環節少,并且多年形成一套固定的工作流程,加上人員結構大多是以“以老帶新”,人員流動不像企業那么頻繁,因此科學事業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總的來說還是做到比較好的。盡管科研單位經濟業務單純,但是資金來源復雜多樣,承受的科研課題涉及國家的各個領域,除了遵守《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之外,還需要按照資金來源遵守相關的會計制度??茖W事業單位每年需要接受多次各個方面的監察審計,不可控因素比較多;加上在投資、融資、租賃、經營等方面都有涉足;這就造成了如果內部控制制度過于嚴禁,常常會顧此失彼。因此在設計科學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時應該采取適度控制的原則。論文參考,措施。對于投資、融資、租賃、經營等容易出現問題的領域應該采用嚴加控制原則。
4.2加強各方面的內部牽制制度
明確規定各個機構和崗位的職責權限,使不相容崗位和職務之間能夠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他的核心是“內部牽制”,是指對具體業務進行分工時,不能由一個部門或一個人完成一項業務的全過程,而必須由其他部門或人員參與,并且與之銜接的部門能自動地對前面已完成工作進行正確性檢查。它由適當授權、不相容工作的責任分工、憑證和記錄、接近控制、獨立檢查等環節組成。這種制約包括上、下級之間的互相制約、相關部門之間的相互制約。如物資采購業務,批準進行采購與直接辦理采購,即屬于不相容的職務,如果這兩個職務由同一個人擔當,即出現該員工既有權決定采購什么,采購多少,又可以決定采購價格、采購時間等,如果沒有其他崗位或人員的監督、制約,就容易發生舞弊行為。
4.3加強財務內部控制
會計作為一個信息系統,對內能夠向管理層提供經營管理的諸多信息,對外可以向投資者、債權人等提供用于投資等決策信息,要對會計主體所發生的各項能用貨幣計量的經濟業務進行記錄、歸集、分類、編報等需進行的控制。做好財務內部控制,直接的影響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和財產的安全。建立科學、嚴密的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是安全、有效的財務管理基礎。財務內部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建立會計工作崗位責任,對會計人員進行科學合理的分工,使之相互監督的制約;2、明確憑單的填制、傳遞、裝訂、保管的程序和責任;3、嚴格限制無關人員對資產的直接接觸;4、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盤點,并將盤點結果與會計記錄進行核對等。
4.4加強內部稽核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內部審計控制都同樣來自單位內部。內部審計的主要職責就是監督和評價內部控制結構和風險,內部審計越薄弱內部控制風險越大。內部審計重在檢查和評價企業的內部控制,它不是側重某一活動的評價結果,而是注重建立一種監督機制。建立健立稽核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是預防舞弊、根治腐敗的根本策略。內部審計既要監督企業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整體利益、適應宏觀經濟目標發展;又要對內當好參謀、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糾正違規、化解風險。管理者應發揮企業內部審計的作用,切實加強考核、監督、制約機制,將內部審計人員,直接對單位負責人負責,真正發揮內審人員的作用,監督和保護單位的資產、財產安全,監督企業朝著合理、合法的良性方面發展。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獨立于單位其他部門的內部審計制度,內審部門負責查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將審查結果向單位最高管理者報告。內部審計工作越仔細,內部控制制度越健全,越能增強內部控制工作的效率與可靠性。
一、本科畢業論文的界定
本科畢業論文是大學本科學生運用本科所學基本知識和基礎理論,對實際中的一兩個問題進行分析、解決的實踐鍛煉過程,也是學生對大學四年本科學習成果的一次綜合性總結,是高校教學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畢業論文不僅是高校教學中的最后一個環節,也是對學生進行考核的一個重要方式,對培養學生素質發揮著積極的作用,是學生在校學習成果的重要體現,也是學生進入社會從事專業工作之前的預演。198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2004年修訂,沿用至今)中,對于學士學位已明確了兩條考核標準: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2](P4)
二、地方高校旅游管理專業本科畢業論文指導工作取得的成就
(一)旅游管理專業論文指導教師隊伍不斷擴大,素質不斷提高
以云南師范大學旅游與地理科學學院旅游系旅游管理專業為例,2001年指導本科畢業論文時,共有專業指導教師11人,指導教師中教授1人,副教授4人,講師6人。而到2013年,共有專業指導教師14人,指導教師中教授有2人,副教授6人,講師6人。其中,博士研究生2人,碩士研究生4人。此外,還從學院地理系、教師教育系等聘請相關教師參與畢業論文的指導。指導教師隊伍不斷擴大,職稱、學歷不斷提升。
(二)旅游管理專業論文選題逐漸向細致化、具體化轉變
由于旅游管理專業所涉及的學科范圍廣,理論知識基礎寬且實踐性強,所以,旅游管理專業的本科畢業生在進行畢業論文選題時范圍相對較寬,增加了選題的難度,導致學生選題出現空泛的問題。如“我國旅行社人力資源的現狀與對策”、“中國旅游市場營銷策略研究”、“云南少數民族文化旅游產品的開發研究”等。從2002年開始至今,從各屆學生的畢業論文選題來看,已逐步向細致化、具體化轉變,多以中國、云南的某一縣市、某一區域的區域旅游開發、旅游產品開發,抑或某一酒店某一類型服務項目的開發,抑或某一旅行社產品營銷策略、人力資源現狀等進行探討研究。
(三)旅游管理專業論文指導工作已實現了從重結果向重過程的轉變
論文指導工作從第七學期學生教育實習回來后的11月初開始直至第八學期的5月中下旬,歷時6個月的時間中,對學生畢業論文召開專門的動員大會,交代畢業論文撰寫工作中的整個流程、具體要求、注意事項并分旅行社管理、區域規劃與開發、酒店管理三個方向要求學生報名,按照學生報名情況進行分組并安排指導教師,各指導教師按計劃進行各組開題,要求學生提交開題報告、論文研究綜述,之后再進行論文撰寫及一、二、三稿的修改工作,同時學生還要對指導教師論文每一稿的修改意見進行整理記錄,提交論文指導記錄表。論文指導的每一個環節都是按程序環環相扣,如果哪一個環節出現了問題,后面的工作將無法順利進行,這種論文指導工作重心的轉變,也說明了論文指導工作正逐步邁向規范化。
三、地方高校旅游管理專業本科畢業論文指導工作中面臨的困境
(一)旅游管理專業畢業論文與就業、考研、出國的沖突
統計數據表明,隨著高校的不斷擴招,大學畢業生的人數在逐年增加,2006~2009 年,高校畢業生分別為413 萬人、495 萬人、559 萬人、611 萬人,而就業率分別為77%、70%、68%、68%;2010年高校畢業生增至630萬人。擴招與就業的雙重壓力使大部分學生奔忙于找工作、考研、考公務員、出國等,無法專心致志地完成或更好地完成畢業論文的撰寫。
(二)旅游管理專業畢業論文完成時間倉促
畢業論文的撰寫一般安排在大四下學期,從學生參加各種專業實習、教育實習(師范類學生)等返校后僅6個月或8個月時間,在僅有的這幾個月時間里,學生既要確定選題又要參與一系列的實證調研、收集文獻、撰寫等工作,時間非常緊迫,加之找工作、考研等,論文質量往往不盡人意。有的學生為節省時間,干脆省略了實地調研的環節,使論文空泛、缺乏論證數據。有的學生甚至從網絡或其他途徑大篇幅抄襲他人論文,學校對此雖三令五申并采取將學生畢業論文上網、學術不端檢測等手段,但抄襲現象仍屢禁不止。
(三)地方高校旅游管理專業畢業論文指導資金不足
資金不足是地方高校旅游管理專業畢業論文指導中遇到的最大難題。畢業論文的指導無形中加大了教師的工作量,但教師除了論文指導費用外,沒有其他經費的支持。學生為撰寫論文的實地調研、實習等經費也十分有限。[3](P17)
(四)旅游管理專業學生水平層次參差不齊
隨著高校的擴招、大學入學門檻的降低,大學已由以往的精英教育向大眾教育轉變。截至2009年底,我國高校在校生為2900 余萬人,居世界第一。[4](P23)旅游管理專業由于是面向全國招生,招收的學生來自全國各地,學生間本身在學習水平方面就存在較大的差異,加之學習態度和對自身要求的不同,使得學生的水平參差不齊,對專業基礎知識的把握也存在很大差異,因此,在撰寫論文的過程中,有的學生一、二稿就可通過,有的卻需要五、六稿甚至更多。此外,學生對畢業論文的認識也存在一定偏差,排除時間的倉促外,有的學生雖已找到了工作,但考慮到畢業論文并未對今后的工作產生直接影響,依然不會以積極認真的態度完成論文撰寫。[4]
(五)部分教師缺乏責任心
在高校論文指導教師學歷、職稱不斷提升,綜合素質增強的同時,仍有部分教師由于主客觀原因不能高度重視旅游管理專業本科畢業論文指導工作,出現學生找不到教師或教師不能及時修改學生提交的論文;論文選題不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論文缺乏新意、條理不清、論證不充分等論文質量問題。
(六)缺乏完善的監督機制和獎懲機制
在整個畢業論文指導過程中,學校雖讓指導教師通過網絡完成論文選題、開題、答辯等的審核工作,但這些做法流于形式,除了增加教師的工作量外并未產生真正監督的作用。另外,在獎懲機制方面,除對為數較少的優秀論文進行獎勵外,對出現質量問題的論文卻沒有明確的懲罰措施。這在某種意義上也嚴重挫傷了那些責任心強,認真指導論文教師的積極性。
四、 地方高校旅游管理專業本科畢業論文指導工作改革的措施
(一) 調整畢業論文工作時間
將畢業論文撰寫時間調整至大四上學期,在大三時就確定論文研究方向,明確指導教師,布置科研任務、閱讀材料,大四下學期學生便可專心進行實證調研、收集資料數據,有充足的時間準備論文的撰寫,也能與指導教師進行充分溝通、交流,有利于提高畢業論文質量。同時也能減少大四下學期中論文撰寫與就業、考研的沖突。
(二) 設置“本科畢業論文專項基金”
隨著高校的擴招,學生人數的增加,教師指導論文的學生人數也有增無減,一個教師指導8~10個學生已是家常便飯。通過學校和學院共同承擔的方式,可設置一個“本科畢業論文專項基金”,根據教師指導工作量給予相應的報酬。同時也可增加學生論文調研、實習中的經費。
(三) 加強學生監管、提高學生專業素質
旅游管理專業畢業論文質量提高的關鍵在于從思想上提高學生對畢業論文的認識,除畢業論文動員大會教育學生重視畢業論文、了解畢業論文外,還應對課程設置進行改革,增加“論文指導”之類的課程,培養學生發現問題、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論文寫作的能力。與此同時,指導教師也可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讓所指導的學生參與到自己的科研項目中,為學生提供科研訓練的機會。
(四) 加強對指導教師的監督檢查
學校以及學院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教師的職業道德、愛崗敬業、為人師表方面的教育,為教師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水平提供條件。對論文指導工作的監督必須實現具體化、量化管理,如修改次數、與學生見面次數等都必須有具體的標準和要求。
(五) 進一步完善監督機制和獎懲機制
一、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監理的概念
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監理,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設征地移民活動中,征地移民監理單位接受業主或有關單位的委托和授權,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移民文件、法律法規及有關合同、協議、責任等合法文件而進行的監督管理活動。
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監理旨在實現移民活動的目標,根據委托方的要求,監理的工作范圍和內容,既可以是全方位、全過程監理,也可以是階段性的監理,還可以是具有某種特殊目的的專項監理。免費論文參考網。
二、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監理服務的主要內容與主要工作
1、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監理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個人補償費的按時足額兌現、土地補償費的有效使用;農村移民居民點建設、農村移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措施落實和生產項目的實施;集鎮搬遷建設;專業項目的恢復建設;移民按計劃搬遷安置;附著物清除進度;征地移民實施過程中檔案資料(包括音像)收集;參與征地移民實施方案的制定;配合審計和檢查;臨時用地復墾實施;參加征地移民各階段驗收等。
2、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監理服務的主要工作
(1)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實施進度控制方面
1)根據工程進度的總體要求,審核實施方案提交的總進度計劃、階段計劃和詳細的年度工作計劃,并提出控制性進度目標和實施計劃,督促實施方采取切實措施,實現合同的工期目標要求。當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及時向發包人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劃意見,經發包人批準后,完成進度計劃的調整。
2)對實施方編制的征地移民實施方案和有關問題提出審核意見。
3)根據批準的征地移民實施計劃和專業項目恢復建設方案,對各類移民安置項目的實施進度進行監控。重點控制農村移民村莊和散遷戶的基礎設施建設及建房進度;農村移民生產用地撥付和生產開發的實施進度;移民安置區專業項目建設實施進度;集鎮遷建實施進度。及時向發包人反映征地移民計劃的執行情況。
4)對勘測定界單位征地界樁埋設進度進行控制。
(2)水利工程征地移民質量控制方面
1)協助發包人審查實施方提交的征地移民實施方案和質量保證體系,并監督實施。
2)按照移民安置的綜合質量目標控制移民安置實施質量;檢查移民安置有關工程質量的監理和監督工作;綜合檢測移民安置質量及生產、生活水平,并做出總體評價。
3)對移民安置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責令整改。對移民安置工作中存在突出問題和發生重大事件及時報告,在進行必要的調查后,提交專題報告。
4)對征地界樁埋設質量數量進行控制,向發包人提交專題報告。
5)參與各階段的專項驗收和移民安置驗收,并提交各相應階段的監理報告,移民工程竣工驗收時,提交《征地移民監理質量評估報告》。
(3)水利工程征地移民投資控制方面
1)監督征地移民補償資金的撥付、使用。分項檢查項目資金使用及資金分配公告情況;定點抽查移民個人補償費的兌現。
2)協助發包人審查征地移民超出概算部分項目內容。
3)督促征地移民補償資金按計劃及時到位,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監督實施方按審定的規模、標準和投資進行實施。
4)參與移民安置規劃設計成果審核以及漏項、設計方案變更等審查,提出監理意見。免費論文參考網。
(4)監理信息管理制度
對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專業項目和移民安置工程建設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定期編制移民監理工作報告,及時上報重大問題。免費論文參考網。應在發包人要求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征地移民監理實施細則和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文件資料。
(5)合同的管理
協助發包人組織各項移民工程合同的簽訂,并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管理合同,包括合同管理、會議管理、支付款項、合同變更、違約、索賠及風險分擔、合同爭議協調等。
(6)集鎮和專業項目的恢復建設
全面管理集鎮和專業項目承建合同,就實施方選擇的分包商資格及分包項目進行審查批準;協助或代表發包人答復實施方提出的建議和意見;宏觀控制各集鎮和專業項目恢復建設實施進度、質量和造價,進行安全監督檢查;主持監理合同授權范圍內集鎮和專業項目恢復建設各方協調工作;參與集鎮和專業項目恢復建設的驗收工作。
三、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監理的外部協調
水利工程征地移民項目系統與外部的關系,主要是發包人與外部單位的合同關系,因此,水利工程征地移民與外部關系的協調內容,主要是相互配合,界定各方的權利、職責和義務,共同保證工程移民項目建設目標的實現。
在與外部關系的協調過程中,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監理協調工作的內容、方法和手段在不同的階段也各不相同。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監理的介入主要是在征地移民工作的實施過程中。
1、進度問題的協調
進度問題的協調內容有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地面附著物清除進度的協調,另一個方面是征地移民資金發放進度協調。對地面附著物清除進度的協調,實踐證明,有兩項協調工作很有效:一是與發包人共同商定以及網絡計劃,并制定具體的實施計劃,作為衡量工程進度的依據;二是設立獎勵機制,調動地方政府或工程辦事機構工作的積極性。
2、合同爭議的協調
在水利征地移民監理協調中,合同爭議的協調主要體現在單項移民工程建設過程中,對單項移民工程諸如專項遷建合同糾紛、臨時用地復墾合同糾紛等,首先應協調解決,協調不成時才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對仲裁決定不服時,可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訴請人民法院審判決定。
3、與設計單位關系的協調
在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工作中,設計單位負責工程影響人口和實物等指標的認定、區域環境容量的分析和移民規劃的編制等一系列工作。與設計單位保持良好的工作聯系是十分必要的。協調好與設計單位的工作關系,能夠為征地移民實施提供良好的技術環境,在征地移民實施中能夠對移民安置規劃編制的前提、環境容量制約因素、規劃所使用的政策、規范標準等依據和規劃的目標等情況有一個全面客觀的了解。能夠在移民安置中有的放矢,減少盲目性和少走不必要的彎路。協調的方法有進行設計交底、召開工作例會和文件往來等。
4、其他關系的協調
水利工程征地移民資金收支一般都需要依靠各級銀行及其業務網點進行,移民資金按進度撥付需要銀行的配合。因此,有必要在征地移民實施初期對資金的撥付條件、標準和方式與銀行進行協調;在外業調查開始時間和進行過程中以及界樁埋設的時間,需要與勘測定界單位進行協調。
【參考文獻】1、左平,蘇青,龔銀輝.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監理與檢測評估〔M〕.鄭州:黃河水利出版社,2004
1、課題的目的及意義(含國內外的研究現狀分析):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是指政府將所有財政性資金都納入國庫單1帳戶體系管理,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支出通過國庫單1帳戶體系支付到商品和勞務供應者或用款單位。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國庫單1帳戶體系為基礎,資金繳拔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形式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是整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有機組成部分和主要內容。
建立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無論從微觀還是從宏觀角度上講,都具有深遠的意義。1是杜絕收入繳庫過程中的拖欠、擠占現象,解決財政收入不能及時、足額入庫的問題。2是有助于提高財政工作和資金使用效率。3是嚴格預算監督機制,防止腐敗行為的滋生和蔓延,促進和加強廉政建設。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主要優點,1、強化了政府監督管理職能,有利于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2、提高了財政調控能力和資金使用效率。3、規范了財務管理,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
國庫集中支付改革是對財政資金運行方式的根本變革,是加強財政收支管理、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的重大舉措。但是改革也面臨如下問題:預算單位和財務人員對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認識不到位,主動性不強,甚至有抵觸情緒;部門預算和政府采購預算不夠完善;財政直接支付比例低;預算單位財務開支標準不統1;財務人員對相關的會計業務處理不熟悉;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統不能適應工作的需要等問題。
如何完善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當前財政、銀行關注的熱點。因此我們必須采取以下措施完善國庫集中支付制度。(1)完善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配套改革。 (2)構建財、稅、庫、行1體化網絡。 (3) “實時”監管國庫資金流向,確保資金安全,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變流和相互監督。 (4)因地制宜,切實落實銀行代辦業務費用。 (5)加快實行財政預算制度的改革,全面推行真正意義上的部門預算。
國庫資金支付方式是國庫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改變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國庫資金分散支付方式,采用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采用的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已在政府高層和國庫管理部門達成共識。作為1項龐大的系統工程,國庫管理制度的改革涉及技術條件、法律環境、管理體制、人員素質和各地千差萬別的財力基礎諸方面的因素,因此在明確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應當考慮有多種實現形式的存在,并在實踐中不斷地改進與完善,以期最終達到完全規范的制度目標。
2、課題任務、重點研究內容、實現途徑、條件:
1、國庫集中支付的含義及意義;
1、1 國庫集中支付的含義
1、2 國庫集中支付的意義
1、3 為什么要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2、國庫集中支付的優點;
2、1傳統財務支付體系的弊端
2、2國庫集中支付的優點
2、3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帶來的顯著成效
3、國庫集中支付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3、1 國庫資金風險加大。
3、2 與銀行賬戶管理制度相悖。
3、3資金清算速度較慢。
3、4憑證傳遞手續繁雜,清算環節多。
3、5易誘發金融機構之間的“賬戶之戰”。
4、完善我國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建議。
4、1 完善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配套改革。
4、2 構建財、稅、庫、行1體化網絡。
4、3 “實時”監管國庫資金流向,確保資金安全,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變流和相互監督。
4、4 因地制宜,切實落實銀行代辦業務費用。
【正文】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是企業自身發展的長遠目標,如今在競爭環境日益激烈的情況下,融資是企業財務增長的最有效途徑,如何利用融資來保證企業財務的可持續增長成為了值得探討的財經問題。
一、保證企業財務可持續增長需要注意的融資結構問題
1.重塑債務的市場社會信用基礎
需要融資的企業往往會出現債權問題,在這樣的企業之中,可以嘗試使用大額質押存款。國家有政策對于全球性的商業銀行如花旗等開出的同意給企業融資的銀行信用證視同于企業帳戶上已經有了同等金額的存款?,F在國家的政策進行了稍許的變動,國內的企業現在很難再用這種辦法進行融資了。只有國外獨資和中外合資的企業才可以。所以國內企業想要用這種方法進行融資的話首先必須改變企業的性質。畢業論文,戰略眼光。這種融資方式可以改變企業由于商業信用關系紊亂使貨幣信用基礎薄弱,大量銀行貸款變為不良貸款,大量貸款掛帳、掛息、逃債、廢債嚴重等情況的出現。質押融資,可以避免出現信用鏈條斷裂、三角債、多角債問題的出現。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過程中,這樣的融資結構是重塑債務社會信用基礎,樹立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觀念,規范商業信用行為的標準。
2. 合理安排資金結構
融資財務管理的首要任務就是安排資金,為了保證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在融資結構的選擇上必須要考慮到資金的使用問題,多種融資方式都可以為企業帶來一定數額的資金,但是資金的使用卻是更為重要的內容。采用銀行承兌的融資結構,可以促使企業更為合理地使用資金。銀行承兌融資,主要是指投資方將一定的金額比如一億打到項目方的公司帳戶上,然后當即要求銀行開出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出來。畢業論文,戰略眼光。投資方將銀行承兌拿走。這種融資的方式對投資方大大的有利,因為他實際上把一億元變做幾次來用。他可以拿那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到其他的地方的銀行再貼一億元出來。起碼能夠貼現80%。從凈收入的角度來考慮,銀行承兌可以降低企業的資本成本,提高企業的價值。畢業論文,戰略眼光。但企業利用財務杠桿時,加大了股東權益的風險,會使權益資本成本上升,在一定程度內,權益資本成本的上升不會完全抵消利用資金成本率低的債務所獲得的好處,因此,加權平均資本成本會下降,企業總價值上升。但是,過度利用財務杠桿,權益成本的上升就不再能為債務的低成本所抵消,加權平均資本成本便會上升。
3.準備企業的財務結構調整
在融資過程中,投資人也就是融資方投入了企業急需的資金,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財務調整就變得有必要也有可能了。畢業論文,戰略眼光。為了保證財務的可持續增長,企業采取了融資手段,但是同時也必須準備應對投資人對管理的查驗。大多數人可能對此反應過敏,但是在面對投資人時,這樣的懷疑卻是會經常碰到的,這已構成了投資人對創業企業進行檢驗的一部分,因此企業家需要正確對待,并在查驗出現問題時,做出合理性地財務結構調整。同時為了保證企業財務的可持續發展,在某些情況下,投資人可能會要求企業家放棄一部分原有的業務,以使其投資目標得以實現。放棄部分業務對那些業務分散的企業來說,既很現實又確有必要,在投入資本有限的情況下,企業只有集中資源才能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例如:國內中檔精品連鎖酒店維也納連鎖酒店近日獲得美國私募基金奇力資本基金2000萬美元的投資,這也是繼賽富基金(SAIFPartners)注資之后維也納連鎖酒店完成的第二輪融資,維也納連鎖酒店就是在不斷地財務監督和財務結構調整下才獲得投資方認可,而獲得融資機會的。
二、以財務可持續增長為戰略目標的企業融資策略
企業追求可持續增長并不是說企業的實際增長率要急速地高于可持續增長率,而是企業要有能力解決由于超高或緩慢增長帶來的財務問題,有必要的判斷能力的企業才是可以確??沙掷m發展的優秀企業。
1.企業利潤實際增長率攀高的情況下
在企業利潤實際增長率攀高的情況下,企業財務管理者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判斷這種狀況會持續多久,需要明智地決斷出增長情況是暫時性的還是長期性的,如果是暫時性的,企業增長周期還有多久。一般來說,企業財務的高速增長往往都是暫時性的,在這樣的情況下,企業也要不失時機地進行合理融資,企業用多余的現金歸還借款,提高留存收益率(降低股利支付率),增加留存收益融資,可以減少融資成本,維護原有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增強公司抵抗風險的能力。
2.企業利潤增長率降低的情況下
企業利潤增長率降低的情況下,企業必然會考慮選擇何種渠道籌資,在這種情況下,融資要考慮到新增投資的報酬率不能超過要求的報酬率,而單純的銷售增長不會增加股東財富,是無效的增長。畢業論文,戰略眼光。企業財務管理者要提高實際增長率,就必須利益融資機會,讓實際增長率趨近可持續增長率,在公司內尋找選擇新的投資項目,管理者必須仔細考慮它自己的業績,以發現和消除對公司增長的內部制約。例如:中國臺灣地區經濟快速發展,大型投資項目相應激增。畢業論文,戰略眼光。包括鋼鐵、煉油、化纖、半導體、無線通訊、電力、高速鐵路等。面對這樣的情況,很多臺灣知名企業在利潤增長率降低的情況下,都申請融資,將發展目標投入到發電、通信、運輸與環保等公共建設企業開放,以致項目融資逐漸成為臺灣地區金融市場的主流。
總之,企業財務的可持續增長要依靠融資結構的力量,要在融資過程中合理安排資金結構、準備企業的財務結構調整,以求重塑債務的市場社會信用基礎,以財務可持續增長為戰略目標來選擇企業的融資策略。
【參考文獻】
1.劉書蘭.淺談金融危機背景下加強企業財務管理的對策[J].財政監督,2009,(16).
2.瞿天易.基于企業可持續發展的評價方法研究[J].中國管理信息化,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