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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e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economy has been more and more in-depth market the economy as a whole life. Personal income tax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People's Daily life, one of the categories of taxes, in our tax system take the position also rise gradually, and wages, salaries, the expense deduction standard system in our country has become a focus of dispute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and legislation hot.
[Keywords]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前言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調節社會成員收入分配、促進經濟穩定增長的重要經濟杠桿。對于一個國家來講,征收個人所得稅具有增加財政收入、調節居民收入分配、促進社會經濟增長等重要作用,同時,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也影響著每個公民的可支配收入。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稅發展速度一直較快,隨著征收范圍的擴大,目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數已占我國總人口的10%左右,個人所得稅已成為最具潛力、最有發展前途的稅種之一。同時個人所得稅收入在財政收入總額中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已成為一個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稅種?,F就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狀況、存在的問題還有如何更好地解決作如下探討。
一、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基本狀況
個人所得稅(Individu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于1799年在英國誕生。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于1981年開征,征稅內容包括工資、薪金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的各類規定的收入和報酬。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特征:
1.分類征收
分類所得稅制是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所采用的稅制,即將個人收入劃分為11大類,采用不同的費用減除規定和高低不等的稅率及優惠辦法是該稅制的特點。這種征收辦法的好處有很多,因為實行分類征收可以較為全面的采用源泉扣繳辦法,對征納雙方都具有操作方便以及減少漏洞的優勢;同時,又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不同的所得實行不同的征稅辦法,防止“一刀切”,便于體現國家的政策。
2.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并用
實行分類所得稅制一般采用比例稅率,而綜合所得稅制一般采用累進稅率?,F如今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就是融合了這兩種稅率的優點,即累進稅率體現公平,比例稅率體現效率;同時累進稅率調節收入水平,比例稅率實現普遍納稅。
3.采用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納方法
根據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應納的稅額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采取有支付單位源泉扣繳,另一種是納稅人自行申報。對于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的支付環節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均由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額的義務。對于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或者是不便于扣繳的情況,以及個人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均采取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方法繳納稅款。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公民納稅意識淡薄,偷稅現象比較嚴重
首先,源泉扣繳和主動申報的方式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主要征收方式,之所以納稅人有逃稅的空間是因為稅務部門對于納稅人的收入來源沒有相應的監督機制。其次,就是社會評價體系存在問題。有人一方面為社會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稅。因為社會和個人都存在著捐贈比納稅更有價值和意義的思想,富人逃稅、明星偷稅時有發生,有些人認為是無所謂的事情;另外社會上不覺得偷稅可恥,別人也并不因此視你的誠信不好道德敗壞,而在國外偷稅就是天塌下來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稅行為,就會有一系列難以想象的問題,不但你在經營上會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為會受到公眾的鄙視。這就是我們評價體系的偏差。還有就是歷史原因:受長期封建社會的影響,我國個人納稅只知服從官管,依法納稅意識薄弱,這也是該現象產生的一個方面。
(二)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不健全
分類課征的方式是我國當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其內容是將個人的全部所得按應稅項目分類,對各項所得分項課征所得稅。其特點是對不同性質的所得設計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 分項計算稅款,分項確定適用稅率和進行征收的辦法。這種模式,廣泛采用源泉課征,雖然可以控制稅源,節省征收成本,減少匯算清繳所帶來的麻煩,但不能體現公平原則,不能很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的作用。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的構成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繼續實行分類稅制必然會出現取得多種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費用、分別適用較低稅率的情況,使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收效甚微。這樣不但不能完整、全面的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反而會造成綜合收入高、所得來源多的納稅人不用納稅或少納稅,收入相對集中、所得來源少的納稅人卻要多納稅的現象。
三、結論
由上可知,一個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全國稅收規模比重跟這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入與完善,勞動分配制度的日益多元化,課征個人所得稅的稅基越來越寬,稅源越來越廣,其在我國整體稅制構成體系中的地位也會越來越突出,所以,對個人所得稅的研究及對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調整以使其適應新的經濟發展形勢應當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來抓,不應急功近利也不應坐視不管。而應讓個人所得稅真正起到既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又增加財政收入的作用。我們相信,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個人所得稅會逐漸完善起來,并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主體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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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貧富差距的現狀
一個國家的經濟健康發展除了有快速健康的經濟增長還應有合理的貧富差距。貧富差距所導致的兩極化在一定程度上會給社會進步帶來諸多負面因素。2010年統計局公布的基尼系數為0.61,2012年的基尼系數為0.474。相比較日本和韓國的0.26,美國的0.4,目前,我國的基尼系數已經接近0.5,并且以每年0.01的速度增長。我國的貧富差距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大。
根據2006年—2012年《中國統計年鑒》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相關網站資料整理可以了解,2008年到2012年五年間,我國城鎮和農村的人均收入比值一致保持在3.1倍以上。在1995年國際勞工標準處理有關勞工問題的聯合國專門機構的統計的城鄉收入比值中超過2的三個國家中就有中國。然而,2007年這個比值已經到了3.33。經濟條件相同會增大農村居民生活壓力。
2.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
縱觀2008到2012年的數據,東部和中部城鎮居民的可以支配收入比值在1.46左右,東部和西部的城鎮可支配收入在1.47上下波動;東部與中部農村可支配收入比值在1.48左右,東部與西部的農村可支配收入比值偏高在1.85左右;2012年中部,西部地區的城鎮居民收入個人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分別是東部地區的69%,67%,而中部和西部地區的農村居民個人可支配收入分別是東部地區的63%,51.4%;從對比數據可以看出中部西部與東部區域人均可支配收入存在差距,并且區域間的差距沒有下降的趨勢。
二、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個人能所得稅作為我國主要的財政收入,通過無償支出功能起到調節和安全控制的作用,調節貧富不均和緩解收入差距。我國現行的征稅模式是分類征收制,分類征收制是將納稅人不同來源,性質所得項目分別規定不同的征收率。但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行的繳納模式,無法全面衡量納稅者的綜合納稅能力,同國外相對比,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模式還比較欠缺人性化,不能較好的而實現公平稅負,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因此也非常的而有限,而且還容易造成稅收的流失。不能起到調節貧富差距,沒能當好調節器與安全閥。根據統計數據可以知道,稅收實際征收額是征收流失額的1/5到1/2,進一步的拉大了貧富差距。面對對貧富分配不均的社會現狀,個人所得稅作為我國的主體稅種也需要進行改革更好的起到調節器與安全閥的作用。
三、優化個人所得稅以縮小貧富差距的研究
(一)針對起征點應該詳細的分別征訂
從2011年9月1日起,起征點調整后由原來的2000調整到3500,盡管起征點調整了,但是貧富差距的問題沒能得到緩和。不同地區的起征點一致提高反而會擴大居民人居收入的差距。相關數據分析,2014年的數據得知北京、上海、浙江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超過了4萬,但是甘肅,西藏,新疆,青海這些城市還未達到平均值。因此應該適當的根據不同的地區設置不同的納稅起征點,具體的根據不同地區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該地區的起征點。對于上海,北京,廣東,福建等這些東部高收入城市來試試,應該適當的調低他們的個稅征稅的起征點;相對于甘肅、新疆、西藏,湖北,河南,湖南等中部與西部收入偏低的城市來說應該根據自身的經濟收入情況適當的調高個稅起征點,提高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緩解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對縮小區域間的貧富差距起到可觀的效果。
城鎮與農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較大,為減少農村人民的負擔,縮減農村與城鎮間的貧富差距,應調節城鎮與農村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不同地區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起征點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各有不同,根據表一來看農村的純收入明顯低于城鎮的個人可支配收入,起征點相同并不能夠縮減農村與城鎮居民的貧富差距。因此我認為針對農村和城鎮的個人所得稅征稅的起征點應該根據實際的情況不同的地方在各地區起征點不同的前提下,農村的起征點應該低于城鎮的個稅起征點。
(二)針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模式的有關建議
一、稅收公平原則的含義
稅收公平原則是當今社會普遍接受的稅收的首要原則,人們對稅收的公平原則做出了多種解釋,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受益原則和納稅能力原則。
(一)受益原則
受益原則要求每個納稅者根據他從公共服務中獲得的利益水平來相應納稅量,就是說稅收負擔應與他從政府服務中獲得的受益水平對等。這種稅收原則是很理想的方法,但這一方法有很大的缺陷。從理論上來說,可以用每個納稅者的偏好程度來說明其受益水平,而客觀上受益多少只能是由他自己來呈報。在每個人都知道他們所承擔的納稅份額取決于自己呈報的受益時,就會出現隱瞞或者歪曲自己獲得真實收益的現象。
(二)納稅能力原則
納稅能力原則是要求根據納稅人的能力來確定他們的稅收負擔的原則。目前對于納稅能力的衡量也沒有定論,客觀說認為應以能從客觀角度觀察的某種數量指標為衡量納稅的依據,如收入、消費或者財產等作為衡量標準,但是對于這些 指標的統計口徑不一,爭議很多;主觀說認為納稅人應以因納稅而感到的犧牲程度的大小作為測定其納稅能力的尺度,同樣的,納稅能力也是不能簡單測定的。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公平問題分析
依據稅收公平的原則,結合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的實際情況,本文認為當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還存在如下問題,不利于公平原則的體現。
(一)目前的分類所得稅制不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把征稅對象分成了11類,分項制定征收標準,優點是規定明確,能從所得的源泉上進行扣繳稅費,缺點則是不能全面、真實的反映納稅人的稅負能力,容易造成收入來源豐富且不在法定范圍內的綜合收入高的群體可以繳較少的稅甚至不交稅,而綜合收入少、來源常規的群體反而多繳稅的現象。這樣就無法體現稅收的公平性。
(二)當前我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效率低下,不能很好的體現稅收的公平性
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的征收方式,由于制度不夠健全、手段太落后,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信息傳遞不準確,信息不能共享,時效性差等造成了外部信息來源不暢,容易出現征管漏洞,從而產生偷稅漏稅,不利于稅收的公平體現。
(三)當前我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基比較狹窄,無法體現公平性
稅收減免有的并不合理,比如我國的附加福利在個人收入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但不同行業附加福利有很大的差異,特別是那些壟斷行業或者利潤很高的企業的附加福利占很大的比重。因此,個人收入福利化侵蝕了稅基,同時加大了居民之間的稅收差距。
(四)當前我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方面也有失公平
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的標準非常簡單,沒有區分必要費用和生計費用。除此之外,我國費用扣除標準中也沒考慮納稅人贍養人口的多少、健康狀況等引起的不同水平的開支,全都按照一個統一的標準進行定額或定率扣稅,這樣對于那些收入相同但所發生的必要費用和生計費用多的納稅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五)當前我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設置不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實行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并行的方式,還設計了兩種超額累進的稅率制度,從征稅的實際情況來看,工資薪金所得大多采用5%―25%的稅率檔,因此第五級到第九級的累進稅率基本用不到,而且45%的最高稅率從國際上來說是非常少的,而且稅率越高越容易使高收入者產生逃稅的動機,進而影響收入者的工作和投資積極性,這是非常不利的,不能體現稅收的公平性。
三、針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不公平性的對策建議
(一)相關部門應選用適合國情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
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采用綜合的所得稅制,只有少數國家是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稅制。其中綜合所得稅制對各種所得在減除法定的優惠后進行累進加征,因此被認為是比較理想的模式。但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征管和配套條件均不能達到要求,因此完善個人所得稅應與我國國情結合,在個稅的修改中采用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制模式,乃并最終實現完全的綜合制,這應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方向。改革之后既能包含個人所有收入,擴大稅基,避免分類稅制可能出現的漏洞,又能體現量能負擔原則,也能與征管水平和征管力量相適應。采用混合制的稅制模式,可以將納稅人的所得劃分為二類: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勞動所得主要包括工資、薪金、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所得等有較強連續性或經常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采取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財產轉讓、偶然所得、利息、紅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稅率采用分類的方法征收個稅。
(二)相關部門應規范稅收優惠項目
現在我國的稅收支持方向已改為照顧低收入者、鼓勵就業、技術創新等方面,現行稅法中關于津貼、補貼、獎金、個人取得的國債及金融債券利息等方面的免稅優惠應予取消,全部計入征稅范圍。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安定團結的社會局面,來中國尋求發展的外國人會越來越多,可以取消他們費用扣除方面的優厚待遇。根據我國實際情況,有些減免項目可保留,如失業救濟金及其他救濟金、撫恤金,保險賠款,以及遵循國際慣例必需免稅所得的部分。
(三)相關部門應減少稅率級距,降低邊際稅率
調整個稅起征點中低收入者得不到更多實惠,實行個稅綜合征收條件又不成熟,個稅調整應該落腳在稅率累進制度上,可以通過改進現行所得稅稅率來減輕中等收入階段的稅負。在高收入那個層面應該繼續高稅收,低收入繼續低稅收,而在中等收入那塊稅收要讓出來,降下來,有利于形成橄欖型社會結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和稅率檔次已經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因此建議作如下修改:工資薪金、特許權使用費、生產經營、承包承租、稿酬、勞務報酬、財產租賃等綜合所得采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調整稅率級距,同時擴大低稅率的級距,實行3%―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對于利息、股息、股票轉讓所得、財產轉讓、偶然所得等分類計稅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仍然為20%。在稅制設計上,累進稅率對高收入者征收較高的邊際稅率并不能真正地體現稅收的縱向公平,反而有可能抑制有能力者的工作積極性而減少收入及財富的創造,從而對一國整體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同時,過高的邊際稅率會導致偷逃稅的現象越發嚴重,導致個人所得稅征收效率的低下,稅收公平缺失。
(四)相關部門應調整費用扣除的項目
世界上很多國家稅法一般都把生計費用扣除分為基本扣除、配偶扣除和撫養(贍養)扣除三部分,并對殘疾、孤寡、老人予以附加寬免。在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方面,應借鑒外國成熟的經驗,并綜合我國國情,堅持以個人為基本納稅單位為前提,同時兼顧家庭生計費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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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重復征稅,是指在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并立制度下,對自然人股東取得的來源于公司所得稅后利潤的股息收入,再征收一次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股息重復征稅問題如何解決,學術界一直進行著研究和探索?!豆芾硎澜纭?011年第5期發表的關華、潘明星的學術論文《我國股息重復征稅及其減除》對該問題進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解決的建議,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其創新之處有如下幾點:
一是明確界定了概念。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并存,必然引起對股息的重復征稅:公司在實現利潤環節首先要依法繳納公司所得稅。對所得稅后利潤,公司可將利潤分配給股東。如果股東為自然人個人,還需將其取得的股息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從而產生對同一稅源的重復征稅。
二是對國際通行做法分析利弊。綜觀世界各國減除股息重復征稅的做法,主要有:股息扣除制、取得股息免稅法、雙稅率制、歸集抵免制等。這些方法各有利弊。股息扣除制的利處是,可消除股息的重復征稅,進而使股息和利息在稅收待遇上一致,也有利于個人資本長期留存企業用于生產發展,而且操作簡便,但這種方法卻可能使公司多分配利潤、降低保留利潤,導致公司再投資能力的弱化,對公司發展產生一定負面影響,也會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取得股息免稅法的利處是,能消除股息的重復征稅,稅收征管簡便,弊處是不利于個人資本長期留存企業用于生產發展,同時會給國家財政收入帶來不利影響。
三是立足我國國情提出解決建議?,F階段,比較理想的減除股息重復征稅的方法應是雙稅率制??煽紤]將公司環節分配股息的利潤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5%,個人取得股息環節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維持20%不變。這樣設計,對股息征收兩道所得稅的總體稅負與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所得稅稅負基本平衡;而且,對公司分配利潤實施低稅率,對股東取得的股息采用原有正常稅率,既有利于企業發展,也有利于調節個人收入差距;同時,這種雙稅率制相對簡便,征稅成本較低,符合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水平,具有可操作性。待到我國個人所得稅由分類稅制改革成綜合稅制,健全了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完善了銀行存款實名制,我國稅務信息資源共享水平和稅收征管水平有了較大提高以后,再考慮采用歸集抵免制這種國際上公認的解決股息重復征稅的方法。
(王新軍,山東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保險與精算研究所所長,研究方向為風險管理、計量經濟、經濟統計。)
我國于1980年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1994年實施了個人所得稅制改革,隨歷經9次修改,但其對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不公,平衡稅收負擔的重要作用依然不足。
一、個人所得稅及其社會功能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的應稅所得為征收對象的一種稅,其基本要素有納稅主體、稅率、應稅所得等。納稅主體是指按照稅法規定,依法履行稅款繳納義務的當事人。稅率是指課稅的尺度,是稅額與課稅對象之間的比例關系,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有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稅率形式。從各國的個人所得稅稅法來看,對“個人所得”的界定包括合法性、連續性、凈值性、實際性,所得的范圍包括有形收入、投資收益、實物所得折合的市場價值、已實現的資本收益和納稅人擁有的財產價值在一年內的增減額以及由于財產的實際處理引起的損益。
在社會經濟活動中,財政收入能夠為政府履行職能、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通過調解個人收入分配,實現資源的重組分配功能,起到穩定社會經濟的作用。開征個人所得稅不僅有著重要的組織財政收入意義,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實現社會公平,穩定社會經濟的有效手段。但是,在國內現實情況來看, 2012年我國個人所得稅實現收入5820.24億元,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僅為5.8%,工薪階層個人所占比重超過50%,意味著個稅未完全體現出“高收入者多納稅”的原則。
個人所得稅的一般課稅原則體現在三個方面,即公平原則、效率原則以及公平與效率統一原則。稅收的社會公平在于其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促進個人及經營者之間的公平競爭;通過課稅機制建立、差別征收實施調節,創造大體公平的客觀競爭環境。此外,個人所得稅必須有效配置資源,有效運行經濟機制,從而使社會從可用資源的利用中獲得利益最大化。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發展現狀
1980年我國頒布的《中國個人所得稅法》面向的納稅人主要是外國人、港澳臺居民;1986年的《中國個人收入調節暫行條例》開始將中國公民納入主體,起征點為400-460元,稅率級數為6級。1993年第一次修訂將納稅人界定為“所有中國居民和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非居民”,起征點800元,稅率級數為9級;1999年第二次修正增加“開征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條款。2005年第三次修正將起征點提高至1600元,規定高收入者雙向申報制度,并授權國務院可根據時情調整費用扣除額。2007年第四次修正將“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第五次修正將起征點調整為2000元。2011年最近的第六次修正將起征點調整為3500元,并將稅率級數調整為7級。
我國采用分類所得稅模式,不將個人的總所得合并征稅,而是分項、分類計算,優點在于可以廣泛采用源泉法,控制稅源,防止稅款逃漏,課稅簡便。但是,這種模式不能準確反映居民的實際稅負能力,可能使收入來源單一的低收入者適用了較高的稅率,而高收入者則通過分散收入來源,合理逃稅避稅。我國采取主動申報制度,如納稅人納稅意識不太強,不會主動納稅;另外,納稅人取得相同收入,并不意味著支付的成本相同,因此,采取固定費用扣除標準和同樣的扣除比例是不科學、不合理的。
從稅率結構看,我國采用了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稅率。累進稅率分為工薪收入者和個體工商戶,分別采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這種稅率結構會造成三種弊端,其一,3%-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于所有工薪階層,而對于非勤勞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稅率,這會造成勞動所得繳納稅收高于非勞動所得的不公平現象。其二,邊際稅率差異較大,從最低3%到最高45%和35%的邊際稅率有失公允。其三,盡管從9級減少到7級,但是,級次依然過多;在實際操作中,35%、45%的高邊際稅率使用較少。
另外,在征收層面,稅務機關的征管觀念和技術手段還比較落后,特別是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尚未完全建立。在涉及到個人所得的部門間還沒有建立信息和資源共享,稅務機關無法與企業、證券、銀行、工商、房屋產權登記等部門建立關聯,無法了解個人所得的真實情況,導致個人所得稅無法發揮調節社會公平的全部作用。
三、個人所得稅法的國際經驗
(一)課稅模式的國際比較
個人所得稅制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分類所得稅制;二是綜合所得稅制;三是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分類所得稅制,是指納稅人取得的所得按不同來源、性質各異分類,分別對不同類型的所得稅制進行課征。其優點是可以廣泛采用源泉課征的方法,課征簡便,節省征收費用。缺點是,不能按納稅人全面的、真實的納稅能力征稅。采取分類征收的國家主要有中國、埃及、約旦等。
綜合所得稅制,是指納稅人的各種所得,不論其所得來源、性質,均視為一個整體,稅率統一。綜合所得稅制模式的建立所必須具備的條件有:一是納稅人的納稅意識較強,能配合稅務機關主動申報納稅;二是稅收征管人員素質較高,征收信息系統技術完備;三是有關部門通力協作,特別是金融機構的配合;四是征收成本相對較高,需要強有力的人力、物力支持。大部分國家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制度都以綜合制為主,主要有美國、英國、德國等。
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由分類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合并而成,是指對同種所得先課征分類稅,從收入來源扣繳,再綜合納稅人全年各種所得,超過一定數額,再課以累進稅率的綜合所得稅或附加稅。其優點是,既堅持了按支付能力課稅的原則,對納稅人不同來源的收入實行綜合計算征收,利于減少偷漏稅等方面優點。目前世界上實行混合制的國家主要有日本、韓國等。
從公平的角度而言,綜合制比分類制有優勢,比較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從稅收效率的角度來看,分類制征管比較簡單,有一定優勢。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在于調節社會公平,因此,隨著國家經濟發展、法制逐步健全,由分類制逐漸向綜合制轉變是個人所得稅法稅制模式的一種必然發展趨勢。
(二)費用扣除的國際經驗
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主要包括三個部分:一是為取得收入所必需支付的有關費用,即稅法中明確規定準予扣除的項目;二是維持家庭生計的費用,是指為維持納稅人及其贍養人生存所必須的費用,應根據納稅人所贍養撫養人數、婚否、年齡等因素進行扣除;三是為照顧納稅人特殊開支需要的特許扣除,包括醫療費用支出、教育費用支出、慈善捐款、人壽保險及其他雜項。從各國的實踐來看,費用扣除主要有三種方法:定額扣除法,定率扣除法和定額與定率相結合扣除法。美國個人所得稅法是稅前扣除法,分為標準扣除法和例舉扣除法,在扣除方法上采取了零稅率欄和直接減免。英國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包括了費用扣除和生計扣除,費用扣除指可以從總收入中扣除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那部分費用支出;生計扣除指納稅人用于本人生計及贍養家庭等方面的那部分收入允許從總所得中扣除。
(三)稅率的國際比較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包括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累進稅率是指根據征稅對象數額或比例的大小規定不同等級的稅率;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征稅對象,按同一比例征稅。從國外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來看,大多數國家采用累進稅率,而且累進稅率的級次趨于減少,稅率逐漸降低,而對不固定的收入采用不同稅率。
(四)征管制度的比較分析
國外一些先進國家征管制度可以概括如下:(1)稅務制度完備。在美國,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都通過稅務完成納稅申報;日本的稅務也較完備,對稅收人員的要求非常嚴格。(2)嚴厲的監控和處罰機制。在美國,稅務機關每年會在高收入者當中選取10%的納稅人進行稽查,一經查實即嚴厲處罰;德國、印度重點對高收入者進行跟蹤監控,一旦發現不法證據,輕則罰款,重則坐牢。(3)合理的激勵機制。日本采取藍色申報制度、韓國采取綠色申報制度,對于如實納稅的國民給予獎勵。美國個人所得稅最終的結果是高收入人群則成了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大戶。
四、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對策
從發達國家經驗來看,個人所得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比如,在美國,個人所得稅占整個聯邦政府財政收入的45%;在澳大利亞,個稅占到財政收入的66%。從我國的政治、經濟環境出發,完善和發展個人所得稅目標必須在強化財政收入功能的基礎上突出調節經濟功能。同時,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應遵循公平原則、經濟穩步增長原則、稅收管理效率原則和法治原則。
第一,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以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制度對我國經濟社會的應有作用。由于我國稅務征管條件比較薄弱,個人收入水平較低,還不具備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綜合所得稅制的各項條件??梢赃x擇綜合與分類并行的混合所得稅制模式,當條件成熟時再選擇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綜合所得稅制。
第二,建立費用扣除的合理制度。我國個人所得稅采取了定率扣除和定額扣除兩種扣除辦法,沒有體現對個體差異的特殊照顧,應當進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從家庭因素、基本生計因素、經濟波動因素等視角建立費用扣除制度,使不同經濟條件的公民負擔合理的稅負。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自1980年開征以來,收入增長異常迅速,1980年不足l7萬元,1985年突破l億元,1989年突破l0億元,1995年突破100億元,2000年達到660億元,為我國所有稅種中增長最快,最具潛力的稅種,在聚集財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但在運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稅制設計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許多問題,也正嚴重阻礙著其功能的更大發揮,迫切需要從根本上進行改革。
一、目標功能定位
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功能定位是指一國個人所得稅在某一時期應主要發揮什么樣的功能作用,這是設計和改革個人所得稅的首要問題。個人所得稅有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兩大功能,因此,一國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功能定位又有三種選擇:
(1)以調節收入分配為主,只對少數高收入者進行特殊調節;(2)以聚集財政收入為主,對大多數人進行普遍調節;(3)同時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層進行調節。對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功能定位的爭論正好形成以上三種觀點。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是適合我國國情的選擇。因為我國日益增大的gdp、gnp總額和個人所得在gnp最終分配中份額的不斷上升,表明_『居民個人的納稅能力日益增強,決定了個人所得稅應在解決財政困難,提高稅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為;日益擴大的個人收入分配差距又決定了個人所得稅必須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種目標功能定位進行稅制設計,必然規定較高的起征點,這便相應降低了高收入者的應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從而將弱化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個人所得稅收人總額減少,政府沒有足夠財力轉移支付以保障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會加速貧富分化,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如果用開征社會保障稅或提高社會保障稅稅負的手段解決問題,則由于社會保障稅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稅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負擔,這比累進的個人所得稅更有礙公平,這一切正與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目標背道而馳。事實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因為目標功能定位瞄準高收入階層,以公平收入分配為目標,便過分強調區別對待,為此選擇了分類征收模式。將個人收入劃分為l1個類別,設計了稅負不同、形式各異、扣除有別的稅率進行征收,結果使稅制異常復雜,加之征管基礎制度不完善,征管難以適應,避稅漏洞大開,偷逃行為輕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階層成為最主要的負擔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卻游離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種目標功能定位進行稅制設計,必然要對中、低收入者,特別是略高于貧困線的低收入者課稅,而對高收入者難以有效調節,既不符合公平原則,也不符合效率原則,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絕對貧困,既不能增加財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負擔的稅款大量流失,聚集財政收入的目標同樣難以實現。因此,在現階段,我國個人所得稅目標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為雙重目標,對中等以上收入階層進行調節。
二、征收模式選擇
從世界范圍看,個人所得稅有三種征收模式:分類征收模式、綜合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分類征收模式就是將各類所得分門別類的劃分成若干種,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標準和方法征收。這種模式事實上是多個稅種的簡單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簡便,易管,也能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實行差別對待。但這種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不能較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不僅不同項目間稅負不平,而且使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納或少納稅,而使應稅所得來源單一、綜合收入少,但相對集中的人多納稅,易使納稅人改變所得項目名稱,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逃避稅收。還因為采用該模式,一般項目只能采用比例稅率,而使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存在明顯的累退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應因為實行分項征收模式,上述問題非常嚴重。
綜合征收模式就是匯集和綜合全部所得,統一適用同一種超額累計稅率表進行的征收方法。這種模式能較好的貫徹量能負擔的原則,從橫向和縱向上對稅收負擔進行公平分配,比較合理,因而較發達國家廣泛采用,但對個人申報和稅務稽查水平要求高,需要年終匯算清繳,必須以發達的信息 網絡 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資料為條件,這無疑提高了征收成本。就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看,這種模式只能是我們長期的奮斗目標。
混合征收模式就是區分不同性質的所得,對一部分分類征收,對另一部分綜合征收,即分類征收與綜合征收相結合的征收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如果綜合分類范圍的劃分和結合搞得好,就能集中分類模式和綜合模式的優點,摒除兩者缺陷,達到簡便、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一般說來較優的結合是:大綜合,小分類,經常性、經營性所得綜合,非經常性、非經營性所得分類;相同性質的所得綜合,不同性質的所得分類; 計算 簡便的綜合,計算復雜的分類。很顯然,現階段,混合征收模式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必然選擇。事實上,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演變過程反映出這么一個 規律 :分類征收模式只是與單一居民收入和低水平的征管相適應的征收模式,隨著社會 經濟 發展 和征管水平的提高,綜合征收模式是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最終要求,而混合征收模式是大多數國家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從分類征收走向綜合征收的必然過渡。
三、稅率設計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設計應是該稅種目標功能要求的最集中表現,稅率形式又決定于征收模式的選擇,同時作為“經濟聯合國”的重要成員,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水平、檔次、級距的設計既不得不考慮與國際接軌,又不能脫離我國家庭觀念強,家庭總收入比個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納稅能力的實際,而覆蓋個人獨資 企業 、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其最高稅率又不能不與企業所得稅稅率相銜接。
我國個人所得稅混合征收模式的選擇決定廠其稅率形式在總體上分為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綜合征收項目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分類征收項目適用比例稅率。合理的比例稅率,應在不進行費用扣除的情況下,按超額累進稅率的實際平均稅率設計。因此,個人所得稅稅率設計的核心問題是超額累進稅率的設計。根據上述約束條件,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設計應以家庭為基礎申報單位,遵循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寬稅基,低稅率,大級距,少級次”改革的思路,將我國居民按家庭收入水平劃分為低收入、中等收入、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個層次,分別按規定稅率超額累進征收。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層調節目標功能的要求,對低于標準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部分確定零稅率,既為對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標準、對高于標準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部分以5%的稅率征收;對高于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10%的稅率征收,對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20%稅率征收,對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35%稅率征收。這種設計因各類家庭的劃分標準必然要隨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物價水平的變動而適時調整,但各檔次稅率可以長期保持不變,因而既能適應經濟變化又能穩定負擔政策。
四、征收管理
個人所得稅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確的目標功能定位,切合實際的征收模式選擇,合理的稅率設計的結果,也是真正實現其目標功能,充分發揮征收模式優勢,正確貫徹稅率所體現的負擔政策的保證條件。因為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個人所得稅既對個人收入分配調節無力。有資料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45%來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體卻游離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資料還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實際征收的稅款不足應征稅款的1/2)。究其原因,一是現行征管辦法對個人收入的隱性化、非貨幣化、現金交易、私下交易束手無策,納稅人的真實收入難以掌握,扣繳制度無從落實,二是沒有明確的自行申報制度,難以進行稅源監控。為此必須:
(一)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征收基礎制度
1.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即“個人 經濟 身份證”制度。將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稅務編碼。個人從事的各種與個人所得稅有關的活動,不論收入還是支出,均在此編碼下反映,這些信息應能從社會方方面面匯集到稅收部門進行集中處理,迅速準確的掌握納稅人的收入狀況。
2.強行推行非現金收入結算制度,減少現金流通,廣泛使用信用卡和個人支票。同時,將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工資外發放的各種補貼、津貼、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各種福利,必須折價計人工資表中,以使納稅人的真實收入“透明化”。
(3)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結合存款實名制的實施,對個人存款, 金融 資產,房地產以及汽車等重要消費品實行登記制度,以使納稅人的各項財產收入“顯性化”,以防將收入與財產進行分解和分割而偷稅。
(二)建立 科學 的預扣預繳稅款制
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制是世界各國已經成熟的征管經驗。這種制度要求對綜合所得必須分項按月或按季、按次預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扣預繳一般應比實際繳納的稅款多,以促使納稅人年終申報。為避免年終匯算清繳時退稅面過大,應對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預扣預繳辦法,如對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方法按月預扣預繳,對經營所得以當期實際應繳稅款數或上年實際數按月或按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以其收入總額按一定的預扣率按次預扣預繳。總之,應在堵塞偷逃漏洞的同時,盡可能簡單易操作。
(三)推行雙向申報制度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自1980年開征以來,收入增長異常迅速,1980年不足l7萬元,1985年突破l億元,1989年突破l0億元,1995年突破100億元,2000年達到660億元,為我國所有稅種中增長最快,最具潛力的稅種,在聚集財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但在運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稅制設計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許多問題,也正嚴重阻礙著其功能的更大發揮,迫切需要從根本上進行改革。
一、目標功能定位
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功能定位是指一國個人所得稅在某一時期應主要發揮什么樣的功能作用,這是設計和改革個人所得稅的首要問題。個人所得稅有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兩大功能,因此,一國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功能定位又有三種選擇:
(1)以調節收入分配為主,只對少數高收入者進行特殊調節;(2)以聚集財政收入為主,對大多數人進行普遍調節;(3)同時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層進行調節。對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功能定位的爭論正好形成以上三種觀點。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是適合我國國情的選擇。因為我國日益增大的GDP、GNP總額和個人所得在GNP最終分配中份額的不斷上升,表明_『居民個人的納稅能力日益增強,決定了個人所得稅應在解決財政困難,提高稅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為;日益擴大的個人收入分配差距又決定了個人所得稅必須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種目標功能定位進行稅制設計,必然規定較高的起征點,這便相應降低了高收入者的應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從而將弱化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個人所得稅收人總額減少,政府沒有足夠財力轉移支付以保障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會加速貧富分化,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如果用開征社會保障稅或提高社會保障稅稅負的手段解決問題,則由于社會保障稅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稅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負擔,這比累進的個人所得稅更有礙公平,這一切正與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目標背道而馳。事實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因為目標功能定位瞄準高收入階層,以公平收入分配為目標,便過分強調區別對待,為此選擇了分類征收模式。將個人收入劃分為l1個類別,設計了稅負不同、形式各異、扣除有別的稅率進行征收,結果使稅制異常復雜,加之征管基礎制度不完善,征管難以適應,避稅漏洞大開,偷逃行為輕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階層成為最主要的負擔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卻游離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種目標功能定位進行稅制設計,必然要對中、低收入者,特別是略高于貧困線的低收入者課稅,而對高收入者難以有效調節,既不符合公平原則,也不符合效率原則,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絕對貧困,既不能增加財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負擔的稅款大量流失,聚集財政收入的目標同樣難以實現。因此,在現階段,我國個人所得稅目標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為雙重目標,對中等以上收入階層進行調節。
二、征收模式選擇
從世界范圍看,個人所得稅有三種征收模式:分類征收模式、綜合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分類征收模式就是將各類所得分門別類的劃分成若干種,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標準和方法征收。這種模式事實上是多個稅種的簡單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簡便,易管,也能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實行差別對待。但這種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不能較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不僅不同項目間稅負不平,而且使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納或少納稅,而使應稅所得來源單一、綜合收入少,但相對集中的人多納稅,易使納稅人改變所得項目名稱,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逃避稅收。還因為采用該模式,一般項目只能采用比例稅率,而使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存在明顯的累退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應因為實行分項征收模式,上述問題非常嚴重。
綜合征收模式就是匯集和綜合全部所得,統一適用同一種超額累計稅率表進行的征收方法。這種模式能較好的貫徹量能負擔的原則,從橫向和縱向上對稅收負擔進行公平分配,比較合理,因而較發達國家廣泛采用,但對個人申報和稅務稽查水平要求高,需要年終匯算清繳,必須以發達的信息網絡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資料為條件,這無疑提高了征收成本。就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看,這種模式只能是我們長期的奮斗目標。
混合征收模式就是區分不同性質的所得,對一部分分類征收,對另一部分綜合征收,即分類征收與綜合征收相結合的征收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如果綜合分類范圍的劃分和結合搞得好,就能集中分類模式和綜合模式的優點,摒除兩者缺陷,達到簡便、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一般說來較優的結合是:大綜合,小分類,經常性、經營性所得綜合,非經常性、非經營性所得分類;相同性質的所得綜合,不同性質的所得分類;計算簡便的綜合,計算復雜的分類。很顯然,現階段,混合征收模式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必然選擇。事實上,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演變過程反映出這么一個規律:分類征收模式只是與單一居民收入和低水平的征管相適應的征收模式,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征管水平的提高,綜合征收模式是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最終要求,而混合征收模式是大多數國家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從分類征收走向綜合征收的必然過渡。
三、稅率設計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設計應是該稅種目標功能要求的最集中表現,稅率形式又決定于征收模式的選擇,同時作為“經濟聯合國”的重要成員,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水平、檔次、級距的設計既不得不考慮與國際接軌,又不能脫離我國家庭觀念強,家庭總收入比個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納稅能力的實際,而覆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其最高稅率又不能不與企業所得稅稅率相銜接。
我國個人所得稅混合征收模式的選擇決定廠其稅率形式在總體上分為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綜合征收項目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分類征收項目適用比例稅率。合理的比例稅率,應在不進行費用扣除的情況下,按超額累進稅率的實際平均稅率設計。因此,個人所得稅稅率設計的核心問題是超額累進稅率的設計。根據上述約束條件,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設計應以家庭為基礎申報單位,遵循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寬稅基,低稅率,大級距,少級次”改革的思路,將我國居民按家庭收入水平劃分為低收入、中等收入、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個層次,分別按規定稅率超額累進征收。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層調節目標功能的要求,對低于標準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部分確定零稅率,既為對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標準、對高于標準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部分以5%的稅率征收;對高于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10%的稅率征收,對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20%稅率征收,對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35%稅率征收。這種設計因各類家庭的劃分標準必然要隨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物價水平的變動而適時調整,但各檔次稅率可以長期保持不變,因而既能適應經濟變化又能穩定負擔政策。
四、征收管理
個人所得稅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確的目標功能定位,切合實際的征收模式選擇,合理的稅率設計的結果,也是真正實現其目標功能,充分發揮征收模式優勢,正確貫徹稅率所體現的負擔政策的保證條件。因為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個人所得稅既對個人收入分配調節無力。有資料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45%來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體卻游離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資料還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實際征收的稅款不足應征稅款的1/2)。究其原因,一是現行征管辦法對個人收入的隱性化、非貨幣化、現金交易、私下交易束手無策,納稅人的真實收入難以掌握,扣繳制度無從落實,二是沒有明確的自行申報制度,難以進行稅源監控。為此必須:
(一)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征收基礎制度
1.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即“個人經濟身份證”制度。將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稅務編碼。個人從事的各種與個人所得稅有關的活動,不論收入還是支出,均在此編碼下反映,這些信息應能從社會方方面面匯集到稅收部門進行集中處理,迅速準確的掌握納稅人的收入狀況。
2.強行推行非現金收入結算制度,減少現金流通,廣泛使用信用卡和個人支票。同時,將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工資外發放的各種補貼、津貼、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各種福利,必須折價計人工資表中,以使納稅人的真實收入“透明化”。
3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結合存款實名制的實施,對個人存款,金融資產,房地產以及汽車等重要消費品實行登記制度,以使納稅人的各項財產收入“顯性化”,以防將收入與財產進行分解和分割而偷稅。
(二)建立科學的預扣預繳稅款制
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制是世界各國已經成熟的征管經驗。這種制度要求對綜合所得必須分項按月或按季、按次預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扣預繳一般應比實際繳納的稅款多,以促使納稅人年終申報。為避免年終匯算清繳時退稅面過大,應對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預扣預繳辦法,如對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方法按月預扣預繳,對經營所得以當期實際應繳稅款數或上年實際數按月或按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以其收入總額按一定的預扣率按次預扣預繳。總之,應在堵塞偷逃漏洞的同時,盡可能簡單易操作。
(三)推行雙向申報制度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面過窄、偷稅漏稅現象嚴重,收入比重偏低。個人所得稅在課稅模式、費用扣除、稅率以及稅基等方面存在缺陷的現狀,嚴重制約了個人所得稅組織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分配、調節經濟運行功能的充分發揮,也與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及收入分配結構不相適應。
1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1.1分類所得稅制存在弊端
分類所得稅制是指將納稅人的各類所得按不同來源分類,并對不同性質的所得規定不同稅率的一種所得稅征收模式。當大多數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較單一且收入水平較低時,宜于采用這種模式,但當居民收入來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時,采用這種模式就難以控制稅源,也難以衡量不同納稅人真正的納稅能力。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個人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分類所得稅制缺陷越來越明顯。首先,分類課稅難以體現公平原則。相同收入額的納稅人會因為他們取得收入的類型(項目)不同,或來源于同類型的收入次數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負,這就產生了橫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納稅人,由于他們取得收入的類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額、稅率、優惠政策,出現高收入者稅負輕、低收入者稅負重的現象,從而產生縱向不公平。其次,分類課征造成巨大的避稅空間。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稅率和扣除辦法,可以使一些收入來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等辦法避稅,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用交稅或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現象,在總體上難以實現稅負公平。
1.2費用扣除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偏低,又長期沒有隨收入和物價提高而調整。這造成了兩種與稅收征管效率原則相違背的現象,①使更多的低收入的個人都在所得稅征管范圍之內,增加了征管對象的數量和征管成本,影響了征管效率;②對低收入征稅,妨礙了稅收公平。
首先,費用扣除范圍過窄,不能很好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隨著教育、住房和社會保障等領域改革的不斷深入,個人負擔的相關費用也將呈現出明顯的差異。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標準的設計上,未能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個體差異、納稅能力以及納稅人的住房、養老、失業和贍養人口的多少、婚姻狀況、健康狀況、年齡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征表現不明顯。
其次,費用扣除的確定忽略了經濟形勢的變化對個人納稅能力的影響。在通貨膨脹時期,個人維持基本生計所需收入也會相應增加,而現行稅制中尚未實行費用扣除的指數化,費用扣除標準長期不變根本無法適應經濟狀況的不斷變化。
1.3稅率設計有待優化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區分不同的項目,分別采用5%~45%、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和20%的比例稅率。本來同屬勤勞所得的工資、薪金和勞動報酬,稅收待遇卻不一樣,一方面違背了公平原則,另一方面也給稅務管理帶來了不便。而且累進檔次過多實際上也極易產生累進稅率的累退性。結合我國實際的薪金水平,一直以來我國大部分納稅人只適用于5%和10%兩檔稅率,20%以上的另六檔稅率形同虛設。
1.4稅基不夠廣泛
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法對應納稅所得額采取列舉具體項目的規定,難以將所有的應稅項目都包含進去。另外,由于現行減免稅及優惠名目太多,費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觀上造成稅基縮小。
2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思路
2.1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
從稅制模式上看,最能體現“量能負擔”征稅原則的應是綜合課征制。但考慮到我國目前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較大差距,所以,分類綜合課征制應是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制的較好選擇。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對某些應稅所得如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實行綜合征收,采用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對其他的應稅所得分類征收,或者對部分所得先分類征收,再在年終時把這些已稅所得與其他應稅所得匯總計算,凡全年所得額超過一定限額以上的,即按規定的累進稅率計算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并對已經繳納的分類所得稅額,準予在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內抵扣。此種征稅制度,兼有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之長,既能覆蓋所有個人收入,避免分項所得稅制可能出現的漏洞,也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
2.2調整費用扣除標準,實行稅收指數化措施
所謂稅收指數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自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適用稅率和納稅扣除額,以便剔除因通貨膨脹造成的名義所得增減的影響。包含三個層面:①按稅法規定原本不必繳稅的納稅人,因通貨膨脹導致實際起征點的降低而被歸入繳納個人所得稅之列;②通貨膨脹使個人所得稅的名義收入提高而產生了納稅“檔次爬升”效應,納稅人在實際收入沒有增加的情況下卻按高稅率納稅;③通貨膨脹造成相鄰應納稅檔次之間的差值縮小,也加重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這樣尤其是對那些低收入者,由于其稅負上升的幅度高于高收入者上升的幅度,所以通貨膨脹更多地損害了低收入納稅階層的利益,使個人所得稅產生逆向再分配效果。
2.3優化稅率,合理稅收負擔
遵循國際慣例,將收入分為勞動所得和非勞動所得,分別申報,分別適用不同的累進稅率,對后者規定較高的累進稅率。調整稅率級距,在盡可能擴大綜合課稅項目的基礎上,將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兩個超額累進稅率合二為一,實行5%~35%級超額累進稅率,綜合各項所得,按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納稅,以平衡稅賦。另外,為了強化對高收入的調節,還可以增加一項加成征收的措施。還應當降低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減少稅率檔次。邊際稅率過高,實質上形同虛設。
2.4擴大稅基
2011年6月底,全國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的決定:工資薪金免征額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稅率由9級調整為7級,最低一檔稅率由5%降為3%。這將大幅度減輕中低收入人群的稅負,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已經開始。
一、個人所得稅的界定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以個人為單位的分類所得稅制,將個人取得劃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等11類。
二、我國個人所得的稅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在1980年個人所得稅制的基礎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圍繞起征點經數次修訂演變而來。盡管30余年間個稅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伴隨著中國經濟的騰飛,物價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稅的缺陷日益突出。目前,我國個稅存在的主要問題為個稅占稅收總額比重偏低;稅基狹窄,費用扣除缺乏科學性,有失公平;征管制度有待健全,偷稅漏稅現象比較嚴重;調節貧富差距的功用逐步減弱。
(一)個稅占稅收總額比重過低
世界上高收入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例在30%以上,美國早在1994年就達到了43.16%的水平,而發展中國家的個稅比重平均也在15%左右。但中國 1998年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重僅為3.4%,2009年這一比重提高至6.64%,相較以上國際水平還有較大的差距。周邊國家,如韓國、泰國、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間)均超過我國水平。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國個稅收入成為國家的主要收入還不太現實,但隨著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個稅的貢獻應逐步提高。目前,中國個稅占稅收總額比重過低,令人堪憂。
(二)稅基狹窄,費用扣除缺乏科學性,有失公平
中國現行個稅主要采用分類征稅模式,基準狹窄,即將應稅所得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11類應稅所得。這種征收模式計算簡單,分別從源泉扣繳,適合于改革開放初期收入來源小且單一的情況。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納稅人收入來源的多樣化和復雜化,若不及時調整個稅分類,靈活、科學征稅,容易出現多征、亂征的現象。目前,個稅扣費一般只考慮個人日常支出情況,忽略了家庭相關因素、地域收入差異等影響,加重工薪階層的負擔,難以實現個稅公平原則。同時,經濟形勢日新月異,個人納稅能力影響較大。費用扣除標準長期不變,滯后于經濟的變化,現今通貨膨脹、居民支出上漲,該享受低稅負的人群不得不承擔較高稅負。
(三)征管制度有待健全,偷稅漏稅現象比較嚴重
在所有稅種中,個稅納稅人數最多,征管工作量相當大,必須有一套嚴密的征管制度保證。目前,我國個稅征納以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對可以由支付單位從源泉扣繳的應稅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對于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這種稅收方式漏洞較大,中國九級稅率檔次中只有前四個稅率檔次實際普遍使用,后五個稅率只為不足10%的高收入者設置,最高稅率45%基本上形同虛設。稅率越高,被征稅對象尤其是高收入人群,偷稅漏稅的動機越強烈,于是出現了化整為零,以實物、債券、股權分配等方式進行偷稅漏稅等種種現象,且屢禁不止。據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會同中央電視臺《中國財經報道》對北京、上海、廣州等地的七百余位居民進行調查,僅12%的受訪居民宣稱完全繳納了個人所得稅,24%的受訪居民承認只繳納了部分或完全未繳納個人所得稅,逃稅避稅嚴重。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自行申報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繳制度難以落到實處,征管手段落后,難以湊效。稅務部門征管信息傳遞不準確,時效性很差;與其他相關部門缺乏實質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稅銀聯網、國地稅聯網等),缺乏全國范圍內統一的信息共享和信息規劃;執法水平不高,尚未形成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現代化技術手段。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款的征收。
(四)調節貧富差距的功用逐步減弱
在我國,處于中間的、收入來源主要依靠工資薪金的階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占全部個人所得稅收入的46.4%,作為個人所得稅繳納主要群體的上層階層(包括在改革開放中發家致富的民營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實的富人群體)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只占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的5%左右。稅收的貧富差距的調節作用在縮小。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收入渠道多元化、公民以現金取得收入較多、不合法收入不經銀行,稅務機關難于明確納稅人的實際收入。[NextPage]
三、建立我國個人所得的現代稅收制度
在經濟體制轉軌后期,在“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指導下,我國個人收入分配格局產生重大變化,個人收入分配差距不合理性進一步加劇。為緩和社會收入分配的不合理性,西方國家主要運用個人所得稅予以調節,政府積極調控收入分配。建立我國個人所得的現代稅收制度,以適應經濟發展和政府宏觀調控,勢在必行。
(一)拓展稅基,優化稅制
1.拓展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首先,確定各種所得,既包括工資所得,也包括其他有形的收入所得;既包括貨幣所得,也包括隱性的各種津貼、待遇所得。其次,明確規定允許在稅基范疇內給予優惠和免稅的收入項目,其余各種渠道的收入一并計入個人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簡化稅率等級?;谛畔⒎菍ΨQ條件下的最優稅制理論,現代西方國家普遍采用簡化的稅率等級,如美國1986年簡化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等級,英國確定的稅率的基本檔次僅為兩級,即20%和40%。從邊際效用理論出發,減少稅率等級,即減少稅率邊際差別層次,避免稅收征收過程中納稅人對稅率邊際效用的選擇。對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等級簡化為四級左右,提高邊際稅率,即遵循低稅率和寬稅基思路進行稅改,提高對個人收入分配差距的調控力度。
3.簡化稅制。綜合稅制的實施要求納稅人了解、掌握稅收制度,按照稅制要求納稅申報,這不僅要求納稅人具有一定的納稅申報能力,而且要求稅制簡明易懂。因而,稅制必須盡量簡單、明確、透明和便于操作。
4.實行綜合征收制度。為了減輕中低收入階層的稅收負擔,保證稅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稅收綜合與分類相結合,以綜合稅收制為主。如此,既覆蓋所有個人收入,避免分類所得稅制可能出現的漏洞,又有利于對個人的各項累進收入作合理的扣除和全面的征收,減輕低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培育中等收入階層,強化對高收入者的征收調節力度。進一步,與個人保險、教育制度改革相配套,實施綜合稅制,促進個人收入分配調控更加合理。
(二)完善稅前扣除制度
為了公平稅負,稅收的“支付能力”原則要求按納稅人的支付能力在稅前作必要的扣除。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稅前扣除,以適應社會物價指數的適時變化。
1.建立完備合理的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制度,直接對低收入階層的應稅所得給予多種必要的扣除,例如撫養扣除、高齡納稅人醫療費用、社會保險費扣除;允許對個人向社會慈善機構和公益事業的捐款給予稅收優惠,以鼓勵高收入者踴躍捐贈,間接地增加最低收入階層的收入,從而有效地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差距。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規定的應稅項目只對月收入800元以下部分作為納稅所得額的扣除基數,沒有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具體情況,過于簡單,難以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
2.建立適應各地個人收入和生活情況的稅前扣除標準,緩解地區間個人收入差距的矛盾。在建立全國統一的完備合理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制度的基礎上,允許經濟發達地區和落后地區在全國統一的法定扣除標準內,根據當地的物價指數,消費指數在上下浮動一定的比例來規定具體執行的費用扣除標準,使扣除標準合法、合理、合情。
(三)確立以家庭和個人為對象的納稅申報主體
目前,我國以個人為納稅申報主體,西方發達國家的納稅申報主體呈多樣化,可以是個人,可以是家庭,甚至夫婦可分別申報,較多以家庭為納稅申報的主體或單位。從取得收入的角度看,以個人申報與以家庭申報兩者之間并無本質的區別,但從稅收調控社會收入分配的角度看,人們的消費、儲蓄、投資和財產的轉移常以家庭為單位,對家庭征稅的影響更為廣泛。
(四)建立雙向申報制度
為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納稅收入的有效監控,現代個人所得稅制一般實行雙向申報,即納稅人既自行申報,又向納稅人支付收入單位申報。納稅人既應在取得單項收入時申報,也應在年終時匯總申報。這樣對納稅人收入狀況的雙重源泉監控,一方面要求納稅人按稅法規定如實地向稅務機關全面申報其全年收入情況,另一方面要求納稅人的雇主或所在單位將支付給納稅人的收入及工資情況向稅務部門如實申報。稅務部門比較納稅人的自行申報情況和雇主所在單位的申報的收入情況,從中比較確切地掌握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情況的真實性。
四、完善征管手段,提高稅收征管水平
(一)加強對稅源的監控
盡快建立個人財產實名登記制度,在個人開戶時要求所有商業銀行檢查身份證明,在個人取得收入時通過銀行賬戶結算,盡量減少現金使用,對各種收入必須明確轉出單位或個人與轉入個人之間的關系,從源頭監控個人收入。
(二)加快稅務信息化建設
我國在稅務信息化的建設方面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金稅工程的開展對我國稅收征管的作用巨大。目前,金稅工程實現稅務機關內部信息化,與其他國家機關未實現聯網共享信息,遠遠不夠。當務之急在于稅務與金融、保險、工商、海關等各個職能部門的信息共享。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主動申報現狀
2007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達3185.58億元。但換個角度看,這個數字并不樂觀。2007年全國稅收總共達45621.97億元,個人所得稅僅占全部收入的6.98%,印度在1992年就達到了7.68%,發達國家平均為30%,1999年中國個人所得稅還是400多億元時,國家行政學院博士焦建國曾測算過個人所得稅的實際總量,認為流失稅款在500億元左右。
二、目前我國個稅納稅人意識偏低的主要原因
與經濟發展水平相比,我國公民納稅責任意識與納稅人權利意識的整體水平普遍滯后。主要原因在于:
(一)我國個稅費用扣除現狀無助于納稅人意識蘇醒
費用扣除的設置對納稅人意識的影響可以這樣概括:正向不明顯,負向強烈。即費用扣除設計得完美無暇,納稅人的基本需要完全得到保障,也不能明顯地使納稅人產生交稅的愿望。費用扣除設計不當,侵蝕到納稅人的基本需要,隨其侵蝕感的加強,納稅人對稅之不滿情緒漸強,直至轉變為逃避稅負行為。故個稅中的費用扣除是影響納稅人稅收環境知覺的最敏感因素之一,考慮不周,對納稅人意識的負作用是根本性的。
(二)稅率設計不合理
稅率設計不合理具體表現在:第一、高邊際稅率的存在,讓納稅人望而卻步。納稅人的直觀感受是:既要拿出近半的所得交稅,又要自己大量為生計買單。從而易引起納稅人潛意識對稅的抵觸。第二、稅實踐中工資薪金的適應稅率,大多集中在25%以下,稅負本不算高。第三、稅率結構的不合理腐蝕著納稅人意識。真正的高收入階層基于收入來源多樣化與我國個稅的過多分類,以致工薪階層成為個稅承擔的絕對主體。強烈的反差無疑加重了個稅的負擔感,消減著部分納稅人僅有的交稅積極性。
(三)我國稅收收入透明度較低及政府的稅收宣傳不到位
稅收收入透明度較低及政府的稅收宣傳重在強調納稅人的義務,而對納稅人權利重視不夠。在這樣的前提下,個稅自行申報無疑將納稅人的責任與權利聯系在一起,主動納稅與稅收的知情權聯系在一起。導致我國許多公民不清楚稅收的一些基礎知識,更談不上利用納稅人權利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隨之而來的問題必然是:“我為什么要納稅”;繼而使納稅人更加關注政府對于稅收收入的使用范圍及效率與效果。
三、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意識喚醒的對策與建議
(一)恰當滿足納稅人的基本需要
增強全民納稅意識,促使納稅人自覺納稅,是搞好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不僅為喚醒納稅人意識提供了理論依據,也為提升納稅人意識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在稅收實踐中,如何分辨出不同納稅人的不同需要和共同需要,怎樣創設和改善稅收環境,在滿足納稅人多層次需要的同時,以“稅收價格論”為基礎使交稅轉變為納稅人之需,從而使其由感而及,(自覺)實施交稅行為。恰當滿足納稅人的基本需要馬斯洛認為,越是低層次的需要,若是得不到滿足,其激發出來的力量越是強大。生理需要是個體的首要需求,如今通常由個體自行解決。現實中,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服務)雖包含了納稅人生理需要層次之物,但因其或惠及大眾并不被顯著感知,或顯著被感知而僅有少數人享有,難以讓個體納稅人自愿在這個層次上為其買單。因此,喚醒個稅之納稅人意識,首先要體恤民生,保障納稅人最基本的需要得到滿足,尤其不能以稅之名肆意干擾。只有個稅的征收不侵入納稅人生計保障線才能為個稅納稅人意識蘇醒創造順境。
(二)創造性滿足納稅人的高層次需要
物質性的考慮對納稅人的激勵作用固然很大,但是隨著低層次需要滿足程度的不斷提高,激勵作用必然會減弱,高層次需要的滿足則會成為納稅動力的新源泉。這時,應該創造適宜的條件,滿足公民作為納稅人的高層次需要,即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實現需要。當前,納稅人高層次需要在稅收中主要為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對稱訴求。他們希望從稅的付出中,體味到自尊和社會與政府對自己的尊重。納稅人權利沒有得到落實位居影響納稅人不交稅的因素之首;納稅是公民行使權利的前提,因此,應對納稅人的高層次需求要多做研究、不斷探索。
總之,只有喚醒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納稅人才可能自覺地繳納稅款,否則就逃稅,產生“搭便車”行為。相對于個人收入而言公平合理的個稅稅負是納稅人交稅的心理前提。換言之,個稅欲取得納稅人心理認同,首先要合理地考慮納稅人的基本需要。個稅設置及執行中所體現的對納稅人基本需要的考慮,對納稅人意識的發展十分重要。隨著客觀經濟條件的變化和我國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個人所得稅制應做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以便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公平作用,維護社會穩定,保持經濟增長,增加財政收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運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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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獲得“節稅”的稅收利益。稅務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納稅人在法律允許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應屬合法收益。
2011年9月1日起,我國開始執行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新個稅中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結構由九級調整為七級,免征額提高到3 500元。從整體上來看新個稅法擴大了個稅每檔的級距,減輕了稅收負擔,但由于個人所得稅的超額累進計算及年終獎計算方法,使得個人所得稅的籌劃空間仍然存在。高校的工資、薪金所得一般包括:基本工資、各種津貼、福利和補助等項目;課時津貼;指導論文津貼;科研獎勵等。各高校一般平時每月只發放基本工資、各種津貼、福利和補助等項目,其他的一律在年底發放。這樣導致大部分老師每月工資低于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3 500元,造成每月可扣除費用的浪費。而年終獎金又要繳納不少個人所得稅。所以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擴大了個人所得稅的籌劃空間。
一、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中對工資、薪金所得及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如下: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至45%。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 3 500 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應先將員工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 12 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此辦法對每一個納稅人一年只能使用一次。
納稅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籌劃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月薪實行7級超額累進,年終獎的計算方法不是真正分攤到12個月來計征,實際是將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來計征稅收,只是選擇適用的稅率時進行12個月分攤,會導致年終獎在選擇適用的稅率時在稅率臨界點增加一元錢,累進稅率上一個層級,年終獎適用的稅率就提高一個檔次的現象,這樣就大大增加了年終獎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在全年收入一定的情況下,不同的月薪和年終獎分配方案,可能會導致個人的實際收入相差很大,所以在全年收入一定的情況下,單位應該有合理的稅收籌劃,通過納稅籌劃合理分配月工資及年終獎金,年終根據實際收入與預算收入的差距調整時避開年終獎的“發放誤區”,以減輕個人稅收負擔,增加實際收入。
根據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在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一定的情況下,籌劃時作如下假定:1.年初可以預算出本年度的工資、薪金總收入;2.每月發放相同的月薪;3.年度中間不發放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4.首先考慮少繳納稅款,其次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在稅負一定的情況下,每個人都希望盡早拿到工資,月薪盡可能的多發??梢詮囊韵聨讉€方面進行納稅籌劃:
(一)合理分配月工資及年終獎金
1.年收入在 0—60 000(60 000=3 500×12+1 500×12) 元間,此時把收入在每月平均,不需要使用年終獎金計稅,如果需要繳稅適用3%的低稅率。
2.年收入在60 000—78 000(780 000=60 000+1 500×12)元間,此時月收入固定為5 000元,余下的收入作為年終獎,這樣月薪和年終獎都適用3%的低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