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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生產和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經營,應當堅持有利于防止環境污染,改善城市容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鼓勵合法經營、公平競爭,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區商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監督管理,承擔全區再生資源經營網點規劃認定和備案登記等工作。區發改、住建、規劃、工商、公安、環保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應當在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組織人員培訓,開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咨詢和服務。
第二章 回收網點設置規范
第七條 區商務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劃。
第八條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應以社區回收站(點)、流動回收為基礎,以城區集中分揀處理場所為平臺,以集散市場為載體的回收利用網絡體系,實現再生資源產業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九條 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站(點)和集中分揀處理場所,選址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點布局規劃,場地建設和設施配備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
第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住宅區,應預留回收站(點)所需場地;已經建成的住宅區,可以通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回收站(點)所需場地,不能提供回收站(點)所需場地的,應設立流動回收點。
第十一條 城市主干道兩側,學校、醫院、飲用水源地周邊兩百米內,不得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已經設立的,應當逐步遷出。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環境衛生設施統一規劃布局,不影響城市容貌;
(二)有圍墻、頂棚等必要的防擴散、防滲漏設施,不影響城市環境;
(三)占地面積與回收業務相適應;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營業面積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嚴禁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
(四)回收物品及時清運;
(五)消防安全、衛生設施齊全;
(六)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內只能對再生資源進行簡單分類,不得從事再生資源拆解、清洗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加工業務。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的分揀、處理、集散、儲存,應當在再生資源集中分揀處理場所內進行。再生資源集中分揀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居民區、醫院、學校、辦公區等公共場所相對隔離;
(二)有外墻壁圍檔,不影響城市容貌;
(三)地面硬化,運輸道路暢通;
(四)再生資源分類儲存,采取防揚撒、防滲漏等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五)定期進行消毒;
(六)消防安全、衛生、防噪設施齊全;
(七)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全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二)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三)有必要的注冊資金和場地、設施;
(四)具有儲存、集散、初級加工、交易、信息收集等功能;
(五)符合環保、衛生和公安消防有關要求;
(六)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回收經營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商務部門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點布局規劃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在申請并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向區商務局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區商務局辦理變更手續。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經營者,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區公安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區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經營場所位置平面圖;
(五)經營場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意見。
第四章 回收經營應遵循的準則
第十八條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人員及運輸工具等標識,應符合屬地人民政府城鎮管理要求。
第十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二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收購、儲存、運輸、處理再生資源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火源、電源安全管理;
(二)在居民區內從事再生資源收購、裝卸活動,不得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不得在回收站(點)外堆放和占道經營;
(四)應當采取覆蓋、圍擋、保潔等相應措施,防止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和危害人體健康情況的發生;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二)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消防設施等特殊行業專用器材;
(三)井蓋、井篦等市政公用設施及其零部件;
(四)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品,戰爭遺留物,有放射性危害(含化學器皿等)的危險品;
(五)法律、法規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與出售單位簽訂收購合同,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和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單位出售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個人出售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二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培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和利用企業,整合行業資源,推進再生資源經營利用規范化、產業化發展。
第二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技術含量高、工藝先進的再生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鼓勵優先購買再生資源利用產品。在性能、技術、服務等指標相等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再生資源利用產品。
1、《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年8號令)
2、商務廳《關于印發貫徹<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瓊商務建429號)。
(二)規劃原則。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便于交售和運輸、節能環保”的原則,萬城鎮按每1000—1500戶設置一個回收站點,其他鎮和國營農場可按照每1500—2000戶設置一個回收站點;收運中轉站的設置:每鎮設置1個,經濟較發達的鎮最多不超過3個;集散交易市場設置1個。
(三)規劃對象。
全市12個鎮及4個國營(華僑)農場的再生市場。
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框架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由三部分構成,即社區回收(固定、流動)、中轉站和集散交易中心。
(一)社區回收由社區便民回收站和流動回收組成。
社區便民回收站結合物業管理、小區管理、社區管理和垃圾分類投放管理等形式,采取回收員上門回收的模式提供回收生活性廢舊物資的服務;在達不到設置便民回收站條件的區域設置流動回收;為方便管理,各大型工廠、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的再生資源由龍頭試點企業上門回收;在欠發達的農村也應采用流動回收的形式。由社區便民回收站和各種形式的流動回收構成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的第一級,加強第一級管理有利于從源頭規范再生資源行業。
(二)中轉站集中每天社區回收站和流動回收員收購的再生資源,將再生資源進行簡單的分類、整理,以便企業利用或進入集散交易中心。中轉站是再生資源回收的第二級。
(三)集散交易中心主要接收各個中轉站以及各大型工廠、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等的再生資源,同時按照再生資源分類標準、品質狀況進行分揀整理和加工,通過市場運作,實現再生資源合理配置,方便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進場采購,促進資源有序流動,提高再生資源的利用率。
三、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的基本要求
(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必須由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的正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
(二)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必須是龍頭試點企業,并應經過公安機關備案;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經營者應經過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三)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必須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四)所有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必須按照“七統一”(即統一規劃、標識、著裝、價格、衡器、車輛、管理)的要求規范經營,并接受商務部門的管理。
四、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管理標準
從業人員管理要求:
(一)對從業人員實行“七統一”,并規范服務項目,規范服務標準,規范服務用語,規范服務區域。
(二)從業人員應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誠信經營,熟悉業務知識。
(三)從業人員應經過相應的職業技能、職業道德的崗前培訓,持證上崗,并統一編號。
(四)再生資源管理部門應建立從業人員檔案,如實登記從業人員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并向公安部門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五)一線回收員應在規定區域內收購,所收購的廢舊物資要求全部交售到其掛靠的中轉站,不能私自存放。
五、設置規劃和設置條件
(一)再生資源回收的現狀。
目前,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由于缺乏統一規劃,普遍存在網點數量過多,布局不合理,亂搭亂建,嚴重存在消防隱患等諸多問題,加上由于沒有按規定設立中轉站和物資回收集散分揀中心,造成臨時廢舊物品回收渠道不順暢,沒有做到日收日清,對環境衛生造成嚴重影響,特別是有部分回收站點無證照或證照不全,有些甚至淪為環境衛生的臟亂點,盜竊銷臟的黑窩點,因而造成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秩序混亂無序。
(二)回收網點設置規劃和設置條件。
為做好我市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設置規劃工作,使回收網點布局合理,回收順暢,規范經營,根據我市的實際,應在全市再生資源回收工作中按臨時回收站、分揀中心和集散中心進行三級設置規劃。
1、臨時回收站主要負責城市社區及各鎮廢舊物資回收工作,采取定時上門和定點交售,固定設點與流動回收相結合的辦法開展回收。臨時回收站包括城市社區臨時回收站和鎮臨時回收站,城市社區臨時回收站將當日回收的廢舊物品轉運到潤鑫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的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回收的廢舊物品做到日收日清,保證周圍環境衛生、整潔。
2、臨時回收站按照“七統一”的要求進行建設。外觀簡潔、大方,整體建筑設計及裝飾裝修與周圍環境相符;所有回收站標注統一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標志,便于居民識別。
3、集散交易中心主要負責收集社區臨時回收站和鄉鎮收運的再生資源,并進行分揀整理和簡單加工。集散交易中心場地分為交易區、分揀區、物流區、污染控制區、貯存區和辦公區;各功能區均鋪設硬質地面,各區有明顯的界限和標志。
(三)建設內容及方案。
按照國家及地方政府“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便于交售、保護環境”的原則開展再生資源回收網絡的建設,其內容包括如下: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的要求在主城區建設13個臨時回收站。由市政府負責協調居委會等相關部門解決建設用地和選址問題。
2、為完善回收網絡建設,在臨時回收站輻射不到的區域招募流動回收員開展流動回收服務,建立流動回收服務網絡。流動回收規模由商務部門根據需要統一規劃,其設備及管理要求參照臨時回收站。
3、根據再生資源交售現狀,為做到社區臨時回收網點的再生資源日收日清,集中分揀分類儲存,減少環境污染,并通過市場運作,確實實現再生資源合理利用,便于再生資源集中采購和流通。集散交易中心在上述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六、規劃方案
(一)萬城鎮市區街道情況分析。
1、所屬街道。
萬城市區由人民路、紅專路兩條主干道和建設路、光明路、文明路、其他小路組成。
2、街道和居委會情況分析及規劃建議。
根據萬城鎮城區具體情況分析,我市城市人口約為70808人,擁有住戶16242戶,依據《貫徹<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城市社區可按每1000到1500戶設置一個再生資源臨時回收站點”以及結合物業管理、小區管理、社區管理和垃圾分類投放管理等形式設置原則,擬在萬城鎮城區設立回收站點13個:
(二)鎮和國營(華僑)農場臨時回收站設置規劃。
區域分布。
依據《貫徹〈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鎮及國營農場可按照每1500-2000戶設置一個臨時回收站”的設置原則,除了萬城鎮的其他11鎮和3個國營農場及1個華僑農場共應設置臨時回收站68個。
(三)收運中轉站設置條件。
收運中轉站。
依據《貫徹〈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收運中轉站的設置,城市按總量調控、合理布局和方便回收原則進行規劃,鎮一般設置2個回收網點,經濟較發達的鄉鎮設點最多不宜超過3個”的設置原則全市共設置20個收運中轉站。
(四)集散中心設置規劃和設置條件。
1、集散中心。
負責收集城市社區臨時回收站和鄉鎮收運中轉站的再生資源回收,集中分類儲存,使社區臨時回收站的再生資源日收日清,鎮收運中轉站的再生資源及時運離站點,減少環境污染。同時對收集的再生資源進行分揀整理打包和加工,通過市場運做,實現再生資源合理配置,方便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進場采購,促進再生資源有序流動。
2、集散中心設置規劃。
依據《貫徹〈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集散市場要從嚴控制數量,一般每個市縣設置1個集散市場,最多不宜超過2個的設置原則,根據萬寧市的實際現狀,為利于規范再生資源回收市場,全市共設置一個集散中心。鑒于大茂鎮為萬寧市再生資源大型收購站點較集中的集散地,且與萬城鎮緊臨,交通十分便利,在大茂鎮擇地建集散交易市場1個。
3、集散中心設置條件。
(1)要遠離東線高速公路、輕軌鐵路、城市主干路、水源保護區,避免環境污染、擾民、社會安全等問題,并采取美化措施,把集散中心建設成為分類儲存規范、衛生整潔、環境優美的再生資源集散地。
(2)要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其環境建設、投資規模、裝修檔次、配套服務和消防安全等必須符合規劃要求和相關標準。
(3)經營場地應為封閉式建筑或四周筑有圍墻。場地內應設有相應的辦公區、收購區、分揀區、分類存放區等。
(4)要根據經營面積、經營品種、環境的需要,按消防放火技術規范配齊配足滅火器、消防水帶、消防水槍、消防斧等消防器材。經營場地內設置照明設施或其他電器設備、電器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安裝規范的要求。
(5)經營場地應有導水溝渠,配有污水處理、排放設施,以及廢氣、噪聲防治設施等。
(6)要配備專門的運輸車輛,定時到社區各臨時回收站和鄉鎮各收運中轉站收集再生資源。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于建筑、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
第三條凡在本縣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個人(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浪費、厲行節約,保護、積攢和交售再生資源,促進再生資源的充分利用。
第五條縣供銷商務局負責我縣再生資源回收的管理工作,縣再生資源行業管理辦公室設在縣供銷商務局,具體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縣工商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縣環保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縣住建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縣發改、稅務、市容園林管理、物價、技術監督、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供銷商務局應當指導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再生資源回收市場開辦者組建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監督企業執行六部委頒布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制定行業規范維護行業利益。
第七條開辦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市場、網點,必須符合再生資源回收從業標準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在經營范圍中注明回收再生資源的類別。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應當向縣供銷商務局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縣供銷商務局辦理變更手續。
回收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向縣供銷商務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縣公安局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回收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公安局辦理變更手續。
備案事項包括登記注冊名稱、日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營場所、性質、經營范圍、營業期限等。
第八條縣供銷商務局、發改局、公安局、住建局、工商局、環保局應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建立以城市社區回收站點為基礎,集散市場為核心,點面結合加工利用為目標的三位一體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
第九條從事再生資源分揀、集散、儲存、加工、交易的經營者,應當進入依法設置的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經營。
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設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布局合理,符合城市功能和環保要求;
(二)具備儲存、利用和加工功能;
(三)具備完善的消防設施;
(四)使用面積不低于1萬平方米。
第十條設置回收站點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環境衛生設施統一規劃布局,不得影響周邊環境;
(二)有圍墻、頂棚等必要的防擴散、防滲漏設施,不得影
響市容環境;
(三)占地面積與回收業務相適應;
(四)對回收物品及時清運,回收站至中轉站和再生資源集散市場間配備相應的封閉式運輸設備。
第十一條在鐵路、礦區、油田、港口、機場、施工工地、軍事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附近,不得設點收購廢舊金屬。
第十二條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得妨礙周邊居民的生活,且符合環保部門有關要求。回收的廢舊金屬必須場內堆放,嚴禁場外堆放;
(二)封閉式經營場地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營業房及倉庫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具備與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注冊資本;
(四)制度健全,從業人員熟悉廢舊金屬業務知識。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建立收購臺帳,如實記錄回收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同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收購、出售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四條除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外,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
第十五條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一)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二)槍支彈藥、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各種危險品;
(三)國家規定的歷史文物;
(四)公安部門通報尋查的贓物及嫌疑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禁物品。
第十六條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現有出售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開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應符合國家城市環保要求,不得形成二次環境污染。
第十八條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未向縣供銷商務局備案的,由縣供銷商務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未向縣公安局備案的,
由縣公安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縣公安局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號)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公安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指導思想及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政府主導、部門配合、市場運作、加強管理”的原則,積極推進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推動全縣再生資源回收工作規范化、產業化,逐步建成布局合理、網絡健全、設施適用、功能完善、管理科學的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體系,促進城鄉環境質量、居民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經濟社會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目標
經過五年努力,基本構建起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龍頭企業、社區回收站點和集散交易市場(初級加工分撿站)三個層次組成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使再生資源主要品種回收率達到80%,城市達到90%以上,回收人員納入規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區(鄉鎮)設立規范的回收站點,90%以上的再生資源進入指定市場進行規范化交易和集中處理,生產性廢舊金屬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循環鏈條,逐步實現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規模化、產業化。
三、主要任務
(一)清理整頓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按照“調查摸底、制定方案、組織落實、檢查驗收’’四個步驟,由商務部門牽頭,會同工商、公安、建設、環保等部門對全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進行資格認定和審核登記,對無照流動攤販和收購攤點,對外承包、掛靠、租賃以及轉租、轉借營業執照的回收企業和收購站點,未經登記不合法、不規范的再生資源市場,以及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回收利用企業(市場)進行全面清理整頓。今后,凡需經營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的企業、個體經營者,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從業標準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并按規定向同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辦理變更手續。回收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還應向經營場所所在縣公安機關備案。開辦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獲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自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所在地同級再生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備案。
(二)健全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護環境”的原則,在充分整合現有再生資源回收渠道的基礎上,結合商貿流通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逐步建立以城市社區和鄉鎮為基礎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鼓勵各級供銷合作社開展再生資源回收業務,參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充分利用現有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網點,建設回收、分揀和加工利用一體化經營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
1、培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龍頭企業。按照“便于交售、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組建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龍頭企業,鼓勵龍頭企業技術創新,提高行業科技水平。原則上城關規劃5戶。哈達鋪、沙灣、南陽、理川各規劃1戶再生資源回收龍頭企業?,F有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要不斷壯大實力,積極延伸報廢車輛回收網點。
2、規劃建設集散功能分明、科學有序的再生資源市場。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選擇建設一處再生資源市場,主要承擔城區再生資源整理、加工和交易功能。市場內每個攤位經營面積應不低于100平方米,儲存場地要相對固定,有圍墻隔斷,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資源市場的設立應符合城市服務功能與環保要求,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排泄道、河道兩側、水源保護地500米區域內建設。
3、建設再生資源分揀處理站。結合再生資源集散市場建設一處再生資源分揀處理站。再生資源分揀處理站應具有廢品儲存、分揀、初級加工、信息收集等功能,必須備有合格、完善的消防設施,地面全部硬化,裝卸運輸道路暢通。站內設廢舊金屬交易區、舊貨交易區、生活廢品交易區、廢舊物資分揀區等區域。
4、健全社區(鄉鎮)收購站點。鼓勵社區自主建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指導社區居民分類處置生活廢棄物。城區一般每2000戶左右家庭設置一個固定收購站點,鄉鎮所在地設1-2個簡易收購站點或固定收購站點,條件暫不具備的地區可設立流動回收車。鼓勵在鄉鎮建立廢舊農膜回收站(點),建立鄉村物業管理站,建設田間垃圾收集設施,對農村垃圾(廢舊農膜、塑料制品、農資包裝瓶袋等)進行定點堆放、定期處理。
(三)規范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經營行為。把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作為市場秩序整治的重點,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衛生和質量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規范經營行為,對不認真履行回收企業職責和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企業(市場)要)要嚴肅處理,堅決取締。嚴格市場準入條件,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注冊工作,嚴格注明經營范圍,其中廢舊市政公用設施、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由在工商部門注冊的“生產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進行收購和處置,簽訂收購合同,并對出售者情況進行登記,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加強流動收購管理,針對流動收購人員數量多、身份復雜等情況,對流動收購實行“亮證式"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外出流動收購,需佩掛本單位制發的工作證件;從事再生資源撿拾、收購活動的閑散人員,需佩掛由再生資源行業協會制發的流動收購證件。實行收購登記和報告制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前來出售再生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驗證登記,收購企業發現有出售可疑物品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扣留可疑物品、贓物。從事流動回收活動時,不得影響單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做到日收日清,不得超時堆放、焚燒廢物。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拆解的汽車“五大總成”,必須作為廢舊金屬交售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不得利用汽車“五大總成”及其它零配件組裝機動車。
(四)提高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效率。支持開展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運用,全面推行清潔生產,減少污染,提高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再生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要改造傳統產業,淘汰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限制高消耗、高污染產業發展。各類企業設計、生產產品和包裝物時,要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優先使用可再利用和可資源化的材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再生資源,不能自行利用的,要及時向回收經營者交售,無法回收再利用的應當妥善處理,促進產品包裝的減量化和再利用。扶持企業和個體經營者開展廢舊農膜回收及加工,鼓勵優先購買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在性能、技術、服務等指標相等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選擇采購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建立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認定制度,由企業申報,縣經委組織初審,報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集中審定。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價格、品種、流向等信息引導和有關標準制定等方面的作用,完善行業規章制度,提高行業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能力,不斷推進回收行業自我整合和規范發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為推動全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有效開展,縣政府成立由副縣長薛統為組長,縣商務局局長王貴鋒為副組長,工商局、環保局、綜治辦、公安局、發改委、經委、建設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再生資源行業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商務局,縣商務局局長王貴鋒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全縣再生資源回收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
(二)明確職責分工。按照《省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商務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發改部門負責組織擬訂并協調實施除工業和通信業以外的再生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負責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重大問題的協調和重大示范工程的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縣工業、通信業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負責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減免稅收的認證,負責推廣應用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h財政、公安、工商、環保、發改、科技、建設等其它部門,也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管理的有關工作,加強聯系,及時交流、通報情況,研究解決再生資源回收管理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及處理,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材料及制品,報廢的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舊車船及其拆解品,廢舊電子產品,廢舊木材及木制品,作廢舊物資處理的倉儲積壓物品、殘次品,廢舊塑料、廢紙、廢棉麻、毛發、雜骨、廢玻璃、廢橡膠及其制品等。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產生再生資源的單位,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再生資源回收應當有利于資源節約,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防止環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眾生活,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五條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環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則,鼓勵依法經營、連鎖經營、公平競爭,培育支持龍頭企業建立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將其列入商業網點建設規劃。
市商務局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再生資源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作為發展循環經濟建設和節約型社會的重要內容,負責爭取中央、省專項基金,支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部門依照本細則及有關法律規定,負責對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案件,嚴厲打擊盜竊、銷臟等違法犯罪行為。
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細則及有關法律規定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稅務部門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對再生資源經營行業依法進行征管,落實再生資源經營稅費減免扶持政策。
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城鄉建設規劃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規劃建設的監督與管理,并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環保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負責對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交易市場和加工企業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對違法設置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加工場地,對無證流動收購、隨意堆放物資、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整頓或取締。
國土資源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負責落實再生資源經營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條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協調相關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認真貫徹落實《**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做好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再生資源回收市場開辦者組建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協會職責,接受再生資源管理部門指導。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并監督執行本行業規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回收行業管理
第九條商務部門按照《**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會同市發展改革、**、工商、環保、城管執法、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再生資源行業發展長遠規劃,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定點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組織實施,并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規劃,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設立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當符合本地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長遠規劃,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地不得設在城區以內和機場、鐵路、軍事重地、國道、一江兩岸、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500米范圍內,經營場地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并采取綠化、美化措施,不得影響城市市容。
第十五條堅持政府引導,企業實施,市場化運作,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綠色環保的原則,按照《**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由回收體系建設龍頭企業以資金和生產為紐帶,整合規范現有回收站點,建立覆蓋城鄉、社區、住宅小區,經營規范的綠色回收站(點),實行統一標識、統一著裝、統一價格、統一衡器、統一車輛、統一管理,采取上門及網上收購等多種方式進行回收,形成網絡化回收格局。加強對“走街竄巷”回收方式的規范管理,由回收體系建設實施企業投放統一編號、標識的全封閉流動收購車進行回收。
第十六條嚴格實行站點廢舊物資限時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資源臨時回收站(點)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須進場、入室(含覆蓋)、無外溢、無滲漏、無明顯臭味、無占道堆放現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證周圍環境的衛生、整潔,當日回收的物品必須在當日20時至24時內運離回收站(點)。
第十七條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按照**機關的要求安裝監控設備,保存資料。
第十八條在城市建成區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流動收購人員必須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佩戴商務主管部門監制的統一《從業標識》后,方可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實施企業應當為已登記備案的流動收購人員提供統一標識、統一編號的再生資源封閉式流動回收車。
第四章回收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采取上門收購、流動收購、站點收購、網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鄉居民和企事業單位交售積攢的再生資源。工業生產和城市建設、拆遷過程中產生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直接交售給已在工商注冊登記、備案的回收經營企業。
第二十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及流動收購人員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品;
(二)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及醫療廢物;
(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網井蓋、水篦等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機關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和流動收購人員在回收過程中發現**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出售禁收、盜竊和有贓物嫌疑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機關。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應當查驗來源證明,并對出售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和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地設置實行統一規劃,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運輸、加工、處理,不得影響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持證許可的再生資源跨地區流通,不得違法查扣持有合法經營手續的再生資源及其運輸車輛。
第二十六條標注統一編號標識的再生資源流動收購車和標有統一標識編號的再生資源專用運輸車輛可按規定在城區通行。
第二十七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條商務、工商、**、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查處或通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接受商務、工商、**、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拒絕或阻撓監督檢查、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從事廢舊金屬冶煉、熔化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加工等相關行政許可,并在**機關和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再生資源交易市場購進原料,進行合法生產、加工,不得在冶煉、熔化場地購進原料。
第三十條從事廢舊塑料、橡膠熔化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生產場地應符合環保要求,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加工、環保等相關許可證,并在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條規劃依據
1.《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
2.《商務部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3.《商務部關于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的指導意見》;
4.《商務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5.《商務部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
6.《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7.《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
第三條規劃范圍
規劃范圍:市行政區劃范圍,面積約為1.82萬平方公里。規劃對象包括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基地(園區)、交易市場、分揀中心、回收站(點)、回收亭、流動回收車等。
第四條規劃期限。
第二章指導思想與規劃原則、發展目標
第五條指導思想
緊緊圍繞國家關于建設節約型社會和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在充分規范整合和利用現有再生資源回收渠道的基礎上,合理布局,規范建設。優化回收網點布局,發展現代物流業,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質量和水平,構筑回收網點建設與經濟建設、城市建設同步發展的格局,促進再生資源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六條規劃原則
1.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既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又要加強政府政策引導和宏觀管理作用,逐步形成政府引導支持、企業投入、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發展機制。
2.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按照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要求,依據再生資源產廢量、人口分布、交通狀況、環境保護等優化網點布局,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
3.保護環境、便民利民。各類回收網點設置既要方便購銷、又不得影響市容市貌和城市環境,確保合理的服務半徑,方便交售、便于運輸。
第七條發展目標
經過五年時間,初步形成以城市社區回收網絡為基礎,集散交易市場為核心,加工利用為目的三位一體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使90%以上的社區建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90%以上從業人員納入規范化管理,所有再生資源進入指定的集散市場進行規范化交易和集中處理,90%以上再生資源得到回收利用,基本消滅二次污染,逐步形成網點布局合理、回收方式多元、功能健全完善、管理科學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實現再生資源回收、加工和利用的集約化和產業化。
第三章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內容
第八條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包括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產業基地、集散交易市場、分揀中心、回收站(點)、社區回收亭、流動回收車、再生資源信息平臺等七部分內容。
第九條綜合利用產業基地
通過行業布局調整和傳統產業整合升級,打造具備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和精深加工為一體、產業化、生態化、可持續的綜合產業基地。規劃在高新區千河工業園占地面積171畝,建設我市西部豐茂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產業基地,形成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精深加工運營管理規范的回收利用產業基地,充分發揮其信息技術、培訓服務、示范引導作用,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集約化、規模化和產業化。
第十條區域集散交易市場
按照經濟發展需要和城市總體規劃,建設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用于集中回收、交易、初加工社區回收站(亭)、流動回收車回收的再生資源。市場應具有商品交易區、分揀加工區、倉儲配送區、商品展示區、配套服務區和培訓服務中心“五區一中心”的綜合服務功能。規劃建設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兩處,一處在陳倉大道底店路口,占地100畝,另一處在金河工業園區,占地面積300畝。
第十一條分揀中心
按照新建與改造、綜合與專業相結合的原則,規劃建設集中對再生資源進行分類、挑選、清洗、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簡單加工處理的分揀中心,實現交易市場和再生資源加工企業的有機銜接。分揀中心具有完善的交易區、分揀區和儲存區,實現有色金屬、黑色金屬、廢紙張、廢玻璃、廢橡膠及其他類物品的分類存儲。在城區及九個縣分別規劃建設占地20-200畝以上的專業或綜合加工分揀中心11個。
第十二條社區回收站(亭)、流動回收車
遵循統一規劃、安全環保、規范服務原則,在大型社區和人口密集地區,以社區居民數或住戶數為依據,設置再生資源社區回收站和回收亭;在居住分散的社區設置從屬于回收站(亭)的流動回收車,統一管理,構建城市再生資源最基層的回收網絡。
1.回收站(點)
回收站(點)原則上每個行政區域、大型社區或居委會設立一個回收站(點),即常住人口平均每10000人設立一個回收站(點),經營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2.社區回收亭
社區回收亭以居民戶數為依據,每1000—1500居住戶(常住人口5000人)設置一個回收亭,每個回收亭10—15平方米,服務半徑500—800米。
3.流動回收車
流動回收車是從屬于回收站(點)的流動業務網點,主要為不適宜建固定回收亭,居住分散的社區提供廢舊物資回收服務。每個社區或居住點常住人口2000人左右設置一輛流動回收車,全市規劃設置898輛。通過對現有流動回收車整治規范,實現統一外觀,統一車型,統一標識,統一制作,統一編號和規范管理。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信息平臺建設
建立再生資源數據統計、供求信息、市場監測分析、行業規范管理、政策、政府監管系統等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建立暢通的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的信息交流渠道。規劃由市豐茂物資利用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建設市再生資源信息平臺,為回收站(亭)、交易加工中心、回收企業、工商企業等提供信息服務,主要包括遠程監控,遠程回收數據登錄交換、電子記賬、電子支付、電子統計系統等,并與全國再生資源信息網點鏈接,為客戶提供信息、預約回收、網上交易等全方位信息化服務。
第四章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及循環利用,是一項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系統工程,要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配合推動、社會積極參與的原則,建立領導協調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協作,形成合力,扎實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第十五條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是“十二五”經濟發展規劃中重要的專業規劃,各縣區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要把《規劃》實施作為一項重要職責,結合各自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推進,確保取得實效。
第十六條加強政策支持,制定和完善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發展政策措施,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建設項目實行用地優先安排,地價適當優惠等政策,并對稅收地方留成和財政規費給予減免,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第十七條大力培育龍頭企業,支持、引導龍頭企業通過資產重組、兼并、聯合等方式,進一步壯大規模,提升經營能力。積極鼓勵龍頭企業通過連鎖經營等方式,加快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第十八條強化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監管,各級商務、發改、公安、工商、城管、環保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整頓廢品回收市場,規范企業行為,清理不符合《規劃》的回收站點,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回收利用秩序。
第十九條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采取多種形式和途徑廣泛宣傳政策法規,把再生資源回收變為全民自覺行動,在全社會形成節約資源的良好氛圍。
第五章附則
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根據《縣政府關于開展廢舊物資收購網點整治工作的通告》精神,我縣再生資源網點規劃如下:
(一)建設再生資源回收專業分揀中心1個。該項目規劃于省道302線旁潼江河以西位置,占地約20畝,建設年交易處理廢舊物資達10萬噸的再生資源回收專業分揀中心,主要用于經營生活和生產廢舊物資、廢舊金屬、廢舊機器的回收、分類、整理、交易等,并對全縣再生資源回收市場進行規范管理。該項目于2013年開工建設。
(二)對現有的70戶廢舊物資收購站點進行全面清理,重新設立經營準入條件,分鄉(鎮)規劃回收網點和交投站。
1.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投站準入條件。
(1)經營地域: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于距國道108線300米以外、距省道302線200米以外區域;文昌鎮四個社區和經開區兩個社區設立的交投站必須在各自社區區域內遠離縣城主要街道區域100米以外且建立2.5米以上的圍墻與周邊環境隔離;各鄉(鎮)場鎮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盡量規劃在場鎮中心區以外區域。
(2)經營場地:再生資源回收站經營場地一般要求達到150平方米以上(人員較少的鄉(鎮)場地要求可適當放寬),文昌鎮、經開區設立的社區交投站經營場地須達到100平方米以上。
(3)符合工商營業登記和再生資源備案登記的條件要求。(4)經營者須參加由縣再生資源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舉辦的經營者上崗資格培訓且合格。
2.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和社區交投站規劃。
(1)風景區設收購網點2個。其中:在適當位置設收購網點1個;水觀音適當位置設收購網點1個。
(2)文昌鎮:設專業收購網點22個,即:連枝村設4個,城郊村(武裝部70米以東)設6個,沙河村6個??h城4個社區各設再生資源交投點1個,即:城南在縣公安交警大隊隔壁設1處;城北在縣養路段后面設1處(即西壩村3組);城西在原先鋒村旅館內設1處;城東在城郊村6社(縣魚場地段處)設1處。城北行政集中辦公區設置2個再生資源分類回收點。
(3)經開區:設專業收購網點5個。即按規劃在現有收購專業戶中視其條件優劣選擇設立。另設社區再生資源交投點2處,即南橋村2社設1處,幸福村3社設1處。
(4)人口近萬人的鄉(鎮)、緊臨主干道(108國道、302省道等)的鄉(鎮)規劃網點2個以上,其余各鄉(鎮)規劃網點1個(詳見附件)。
(5)今后除規劃內的,凡要新增或改建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必須經縣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批準同意后方能實施,否則依法予以取締。
3.具體實施規劃。
(1),按照全市規劃,新建、改建回收站點35個。
(2),新建、改建剩余回收站點以及分揀中心建設。
(三)加強縣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的組織領導。
1.組織領導:成立縣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
組,名單附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縣發改商務局,由張劍平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李建忠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2.具體實施:我縣再生資源回收采取市場運作的辦法實施,由縣鴻鋅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為我縣再生資源回收的管理組織實施主體,具體負責對全縣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收編綜合整治和社區交投站的設立建設等工作。
3.明確責任:根據《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管理,明確任務,扎實推進我縣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四)實施縣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的要求??h工商局不再對新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網點注冊登記;現有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網點由縣級有關部門聯合執法檢查,嚴格按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網點規劃條件和要求,進行全面清理、整頓,進一步規范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網點,取締不符合條件、不符合規劃的原有網點,由縣發改商務局授權委托的縣供銷社實行統一管理。
二、再生資源回收工作管理要求
我縣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須執行商務部“七統一”要求進行規范管理。
(一)統一規劃。由組織實施公司根據前述回收網點規劃意見具體統一實施。
(二)統一店招。由組織實施公司統一重新制作店招,如《縣××××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社區交投站》、《縣××××物資回收有限公司××鄉(鎮)收購站》等規劃網點招牌。
整治后,新建各網點的營業執照由組織實施公司統一辦理,并對所有原有網點進行收編、整頓后統一申辦、年審營業執照等證照。
(三)統一價格。由組織實施公司根據市場行情,制定廢品收購價格,報縣發改商務局,統一執行,不準亂壓價、亂抬價,嚴厲打擊撓亂回收市場的行為。
(四)統一衡器。由組織實施公司統一定制大小衡器(稱),各網點的各類衡器經質監部門統一年審后發放各收購網點,樹立再生資源經營者誠信、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政府組織、屬地負責、部門協調、群眾動手、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愛國衛生工作方針。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目標
從治理廢品回收站、點、露天經營抓起,通過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使城市流動回收人員納入規范化管理,社區設立布局合理、場所規范回收網點,廢品交易、分揀等集中進行,達到產業化、規?;洜I。
三、治理任務
1、治理范圍:全區轄內的各網點。
2、涉及范圍:各鄉鎮、街道辦,及各交叉連接帶。
3、治理重點:
①堵絕現有回收站點的店外、露天回收、堆放。
②對回收站點門面進行封閉、刷新,統一“社區再生資源回收站”標識。
③廢品回收站點內應達到室內簡易倉棚和繕蓋存放,禁止戶外、露天存放。
④流動回收車輛更新、人員佩戴統一標志。
四、工作職責
1、凡在我區已辦理備案的回收站點,由各鄉鎮、街道辦負責整治,由區經貿局驗收合格后準予營業。
2、未辦理備案登記、無證經營的回收站點,由各鄉鎮、街道辦配合工商、公安部門負責取締。
3、站點的布局由城建、環保部門負責提出取締、布點方案,配合工商、商務、公安部門組織實施。
4、有贓物嫌疑的回收站點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五、工作步驟
1、2011年8月底前由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完成摸底調查和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報區經貿局。
2、2011年9月份為宣傳動員階段。
3、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為組織實施階段。
期間2011年底前完成回收站點的出店、露天、堆放經營問題。
2012年6月底前完成回收站點門面封閉、刷新、統一標識。
2012年底完成流動回收車的更新、回收人員統一標志。
4、2011年1月—6月為整治提高階段,由區經貿局組織公安、工商、環保、城建等相關單位,對轄區內回收站點整治情況檢查驗收。
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發展循環經濟和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不僅有助于解決資源短缺問題,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而且使用再生資源比使用原生資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少,對于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和調整經濟結構,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規模小、回收率低、技術落后,部分企業和從業人員經營行為不夠規范等問題較為突出,與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不相適應,亟待加以整治和規范。各級各部門要提高認識,切實把推動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作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轉方式、調結構”和節能減排工作部署的重要措施,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戰略目標按照建設節約型社會和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和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社會參與”原則,充分利用、規范和整合現有再生資源回收渠道的基礎上,結合城鄉建設發展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范建設,形成以城市社區回收站點為基礎,集散市場為核心,加工利用為目的點面結合,三位一體”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逐步提高回收集散加工能力,促進我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目標任務
通過構建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完善再生資源回收的政策、措施,用3年左右的時間,建立起比較完善的覆蓋城鄉、多品種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將城市90%以上的回收人員納入規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區設立規范的回收站、點、車,90%以上的再生資源進入指定分揀中心進行規范交易和集中處理,再生資源主要品種回收率達85%以上,實現再生資源回收產業化發展。
三、工作重點
一)建設回收站點?;厥照军c由回收點、回收亭和中轉站組成,負責收集居民交售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再生資源。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交售方便、綠色環保的原則,結合街道管理、社區管理、小區物業管理和垃圾分類投放管理的實際,城區每1500戶、農村每2000戶居民設置1個回收站點對“散兵游勇”式的走街串巷回收方式進行引導、整合和規范。實行“七統一、一規范”統一規劃、標識、著裝、價格、計量、車輛、管理及經營規范)管理,并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培訓?;厥照军c與分揀中心緊密銜接,回收物日收日清,不留庫存。對企事業單位的再生資源,實行回收企業定時、定點上門回收,由統一標識、封閉回收車輛運輸至分揀中心或集散市場。
二)建設分揀中心。分揀中心是對除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嚴控廢物以外的再生資源進行集中分揀、簡單加工、資源分流的固定場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全市整合、建設6至8處大型分揀中心。分揀中心要具有分揀、倉儲、交易、配送、信息等功能,符合環保、安全和消防規定,與居民區相對隔離,便于運輸,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三)建設區域性集散市場和加工利用基地。根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需要,規劃在阜城周邊選址建設1處再生資源回收區域性集散市場,潁上縣和界首市各規劃建設1處再生資源回收加工利用基地。加強集散市場和加工利用基地基礎設施和環境設施建設,完善其倉儲、集散、加工、交易和信息等功能,促進再生資源的有序、規范、高效流通和利用。
四)建設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市和縣(市、區)兩級政府監管信息系統。同時,依托骨干企業已建成的再生資源回收信息管理系統,進一步建設、完善信息交換中心、物流中心、財務結算中心、應急中心等系統功能,初步形成電子網絡管理與服務信息系統。實現政府管理系統與企業信息系統的聯網,利用網絡信息中心與呼叫中心功能為一體的電子信息平臺,加強行業管理,構筑廢舊物資回收網絡,積極推進“線收廢”聯網建設。
五)培育龍頭企業。將符合條件的再生資源體系建設承辦企業納入市骨干流通企業的范圍,給予重點扶持。支持、引導龍頭企業以資本或技術為紐帶,以整合網絡資源為基礎,以建設項目為核心,通過連鎖經營等形式,加快再生資源回收體系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化、組織化水平,充分發揮龍頭企業的帶動作用和輻射效應。
六)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監督管理。認真貫徹《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切實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工作,規范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行為,查處非法收購、倒賣電力、市政公用設施等行為。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要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規定組織回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處理企業進行處理,落實家電“以舊換新”政策。對再生資源回收產生的危險廢物應交由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加強對回收企業管理人員和回收拆解工人的業務培訓,提高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管理水平。
七)編制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按照建設節約型社會和發展循環經濟的方針,圍繞落實再生資源產業政策,研究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和回收體系建設專業規劃,把再生資源行業發展規劃納入我市“十二五”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把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納入全市城市總體發展規劃;建立再生資源回收評價指標體系、統計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統,指導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各縣市區在組織相關部門廣泛調研和借鑒其他城市經驗的基礎上,以社區、街道為基礎,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照商務部《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建設規范》及《再生資源集散市場建設規范》標準,制定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市商務局匯總形成全市再生資源網點設置規劃。
四、組織領導
一)建立市、縣(市、區和市開發區)兩級管理體制。市政府成立由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分管負責同志任副組長,市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阜陽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負責研究制定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政策措施,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各縣(市、區)和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也要建立相應的領導機構,抓好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工作措施的落實。各街道、鄉鎮、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要切實履行宣傳、組織、實施等職責,協調解決回收站點建設用地、網絡資源整合等問題,保障各項工作有效落實。
二)健全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按照商務部等六部委《再生資源管理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設部、工商總局、環??偩至睿甑?號要求,分工負責,狠抓落實。商務部門負責制定再生資源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組織指導承辦企業實施項目建設;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政策;公安部門負責再生資源的消防、治安、流動人員登記管理,依法打擊盜竊、銷贓等不法行為;住房城鄉建設和規劃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工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工商登記及監督管理;環保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市容部門負責對不按規劃設置、亂堆亂放、影響市容環境的回收站(點)流動收購車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支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財政補助資金的落實;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建設項目選址進行審定和管理。各部門設立公開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五、促進政策
一)對中標建設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分揀中心、集散市場和加工利用基地的企業,經市商務局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市政府對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經營規則
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經營規則
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