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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企業詳細名稱: ABC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區XX路X號
經濟類型:XXXX 行業分類:參考GB/T4754-2002
隸屬關系: 直接主管部門:
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從業人員總數:XXX人 企業規模:XX
聯系人:XXX 聯系電話:XXXXXXXX
二、事故概況
事故地點: ABC有限公司XXX廠房XX生產線XX機械
事故發生時間: 20XX 年 X 月 XX 日 XX 時 XX 分
事故類別: XXXX
事故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事故損失工作日總數:XXX天
事故原因:XXXXXXXXX
三、人員傷亡情況:死亡 人、重傷 X 人、輕傷 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文化
程度 用工
形式 工種 級別 本工種
工齡 安全教育
情況
XXX 男/女 XX 高中 合同 XXXXX XX XX年 XX
傷害部位 受傷性質 損失工作日 傷 害 程 度 備 注
XX XX XX日 身體某部分受傷情況 籍貫
四、本次事故經濟損失(萬元):XX萬元
(1)直接經濟損失(萬元):XX萬元
①人員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包括醫療費用(含護理費用)、喪葬費及撫恤費、補助及救濟費用、歇工工資等;
②善后處理費用:包括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性費用、清理現場費用、事故罰款及賠償費用;
③財產損失價值:包括固定資產損失價值和流動資產損失價值。
(2)間接經濟損失(萬元):XX萬元
①停產、減產損失的價值:
②工作損失價值:
③源損失價值:
④治理環境污染的費用:
⑤補充新員工的培訓費用:
⑥其他損失費用:
五、事故詳細經過
事故調查組必須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事故經過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生前,事故發生單位生產作業狀況;
(2) 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
中國xx研究所和xx公司色織廠共同研制的新產品防靜電仿毛華達呢,已試生產出??椢锏闹饕|量指標達到了紡織工業部標準,
防靜電性能指標明顯優于日本工業標準和所列舉的性能指標。下面就試制中的質量問題作如下分析。
一、質量管理體系
xx公司色織廠生產系統有紡紗、染紗、準備、織造、整理等主要車間。產品質量分析報告。從紡紗到成品形成了一條較完整的生產線,多年來以外貿出口產品為主,今年為100%出口。2003年出口合格率為xx%,2004年1-6月份出口合格率為95%,比去年同期增長6.01%。多年來,從生產和質量管理上積累了較豐富的經驗。公司有一套與生產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有專職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200人,占全公司在職人數的13.3%,由廠長和工程師主抓質量工作。質量檢查科具體負責各車間的產品質量,各生產車間的關鍵環節均設有質量檢查網點。同時,由質量檢查科派出人員專職監督和抽查,實行三級檢驗,并在原傳統的管理基礎上吸取了先進的全面質量管理方法,把質量工作同經濟責任制結合起來,同時建立了百分考核制,并在中層科室和車間干部中舉辦了全面質量管理學習班。
二、質量保證措施
為對以后的試產提供依據,公司從原料、原紗一進廠就進行化驗、測試,同時為嚴格控制保證產品質量,特制定了。產品質量分析報告。在新產品試制中,全廠充分發揮車間和[[職能科室]]的配合作用和各檢測網點的把關作用,同時廣泛宣傳防靜電新產品的意義,啟發員工的主人翁責任感。每周定期召開一次質量分析會,預測分析和處理生產中發生的問題。為了及時了解到新產品的質量情況,xx紡織科學研究所xx總工程師親訪用戶,及時把質量信息反饋給色織廠。
三、質量水平分析
(一)下機質量及入庫質量(略)
(二)物理指標(略)
(三)染色牢度(略)
(四)防靜電性能指標(略)
上述情況說明,本產品的主要指標達到了紡織工業部的標準,防靜電性能指標明顯優于日本同類產品,具有良好的防靜電性能。因此,防靜電仿毛華達呢的生產工藝是可行的,試制是成功的,水平是先進的。
四、問題和方向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規定。
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種設備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事故傷害程度的分類、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故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劃分。
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積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對從業人員、居民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條例》規定時限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條例》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向市有關部門分別報告;造成1~2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月上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事故報告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其中,各區縣可以將事故報告值班制度納入區縣政府總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員擔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權或者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其他有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必要時,市、區縣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
六、一般情況下,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組織調查:
(一)建設工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二)電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其他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調查。
(三)燃氣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燃氣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四)道路管線施工單位發生管線外損事故,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五)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軌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六)社會機動車輛在生產經營單位區域內道路行駛過程中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農業機械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農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八)氣球施放過程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九)鐵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十)從事機場管理、服務、維護、倉儲等非航空運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事故調查組一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邀請檢察院派人參加。
八、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領導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調查組各小組的職責或者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具體工作。
(二)主持事故調查會議,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的分歧意見作出決策等。
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單位及其派出人員分別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三)監察機關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對責任事故中涉嫌違紀的監察對象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對違反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批復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督促落實批復意見。
(四)公安機關及其派出人員:維持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確定死亡原因,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五)工會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對事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監督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區縣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事故發生單位注冊地的區縣。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應當派員協助事故調查。
十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提出,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準,另行指派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做好有關移交工作。
十二、有關部門需要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人員和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報事故調查組。
十三、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變化導致超出調查處理權限時,應當報請市政府或者授權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十四、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撰寫,一般包括報告標題、報告正文、附件3個部分。
(一)報告標題:事故單位名稱、事故發生時間、事故類別、事故等級。
(二)報告正文:事故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現場踏勘及技術鑒定情況、事故原因及性質、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調查組成員簽字名單。
十五、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特殊情況下由他人代簽的,應當注明*人同意。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調查處理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簽名時作出書面說明。
十六、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復。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事故調查報告。
十七、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處理,并督促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抓緊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對未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責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依法處理。
2.時間:上午6時30分
3.地點:深圳xx18樓樓頂
4.情況敘述:xx樓頂14號冷卻塔的木質結構塔頂以及部分外殼被發現徹底燒壞。起火原因和責任人不明。此事已報告警署和保險公司。出事原因待查。
二、搶修措施
事故已立即向警署、消防部門和保險公司匯報,并在現場拍下照片。目擊者的口供也已記錄下來。
我們已與維修承包商就此舉行特別會議,安排人員進行搶修,清理現場。會議記錄參見附錄一。空調系統的正常供應和運作沒有受到影響。
我們已與HVC(4)進行詳細討論,并制定具體措施,加強對保安人員和樓頂巡視的管理,并決定在大樓外圍以及樓頂死角處增設巡視點。
三、調查結果
夜間13時至早上7時,xx一般無需使用水冷卻裝置,因而其相關冷卻塔也不必運轉。
操作員一般會關掉樓頂配電間內的配電板(見附錄二的啟動電路圖)。根據圖中所示,正如4月21晚發生的那樣,一旦把選擇開關調至關的位置,就會使主電源接觸點打開,對外的電線和設備便會斷電。
我們曾懷疑事故由雷電引起,但現已排除了這一可能性,因為大樓完全受到避雷裝置的保護,而避雷裝置也定期接受檢查和維修。
四、結論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我們的結論是,分線箱外部首先起火,繼而蔓延至冷卻塔的其他部位。因而我們認為,此次事件很有可能是人為的蓄意破壞。
五、建議
【正文】
(2020年12月30日經事故調查組全體調查人員審議通過)
2020年11月19日早上5時許,鶴山市云鄉順云塑料有限公司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接到事故報告后,市應急局、址山鎮政府、址山派出所等單位有關領導、救援人員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并迅速核實情況后通過電話、傳真和網絡直報系統,層級報告事故信息。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有關規定,2020年11月19日,鶴山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址山鎮政府聯合組成的鶴山市云鄉順云塑料有限公司“11·19”機械傷害一般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11月20日,經址山鎮人民政府組織人社、維穩、司法等部門成立的事故工作組進行調解,賠付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賠付款項分三期給付死者家屬。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深入分析,查清了事故經過,查明了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分清了事故責任,并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概況
事故發生時間:2020年11月19日5時許
事故發生地點:鶴山市址山鎮云鄉云中工業區
事故發生單位:鶴山市云鄉順云塑料有限公司
事故類別:機械傷害
事故傷亡情況:事故造成1名現場作業人員死亡,死者姓名:李國兵,男,1972年9月出生,地址:湖北省老河口市仙人渡鎮。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140萬元
(二)事故相關單位及個人之間關系
2018年6月10日,李壽華以兒子李靖武的名義與鶴山市云鄉順云塑料有限公司簽訂廠方租賃合同,租用該公司面積為890平方米的2號車間,租用時間為5年,租用期限至2023年6月9日。租用期間,李壽華父子以私人名義招聘員工,購置、安裝、使用生產設備,收購原材料從事塑料再生加工,并銷售貨物,是獨立的生產經營活動,且期間李壽華父子并未取得營業執照。
2020年9月起,租用鶴山市云鄉順云塑料有限公司從事塑料再生加工的運營由李靖武的父親李壽華負責,李靖武不再參與其中的運營。
(三)涉事作業的工藝
整個塑料再生加工主要由兩部分機械作業組成,塑料破碎機把作為原材料的油紙膠破碎,然后經過塑料再生機加溫把破碎后的油紙膠融化然后擠出,通過水槽冷卻生成長條狀膠條,再用閘刀切成小粒膠粒。
(四)事故單位、涉事設備和有關人員概況
鶴山市云鄉順云塑料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張錦持,地址:鶴山市云鄉云中工業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784797781341M,成立日期:2007年2月6日,經營范圍:加工、銷售:塑料制品,廢舊塑料再生加工、銷售。
塑料破碎機,涉事的塑料破碎機由一架移動的物料傳送帶及一臺塑料破碎機組成。移動的物料傳送帶一端放置在地面上,另一端離地高2.4米并與塑料破碎機進料口相接,傳送帶長度6.3米。塑料破碎機進料口寬0.87米,高1.14米,塑料破碎機地面到進料口高度是2.05米,進料口到破碎機滾剪軸垂直高度0.6米。物料從進料口進入塑料破碎機內部,由滾剪軸將物料打碎。
李壽華,男,漢族,1969年5月出生,住址:廣西貴港市港北區大圩鎮。租用鶴山市順云塑料有限公司2號車間從事塑料再生加工的實際經營者。
李國兵,男,1972年9月出生,地址:湖北省老河口市仙人渡鎮。該起事故的死者。
(五)、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2020年11月19日早上5時許,在鶴山市云鄉順云塑料有限公司2號車間內,員工何宗敏、鄭成功操作再生塑料機,李國兵、張志光操作塑料破碎機從事塑料再生加工,在加工過程中李國兵、鄭成功操作的塑料破碎機的傳送帶頂端轉輪軸承被油紙膠纏住無法運作,李國兵關掉塑料破碎機的電源,然后帶著剪刀爬到傳送帶頂部與塑料破碎機投料口相接的地方背對破碎機站立,用剪刀把纏繞軸承的油紙膠剪開后用手拉出,在清理過程中不慎仰面翻倒掉進破碎機內,此時破碎機內滾剪軸由于慣性仍在轉動。發現李國兵掉進破碎機后,何宗敏立即組織其余三名現場作業人員施救,此時破碎機內滾剪軸已經停止運轉,三人合力把李國兵拖至已停止的傳送帶上,被救出時李國兵已失去知覺,何宗敏立即撥打110、120求助并電話通知實際經營者李壽華。后經到達現場的120醫務人員診查,證實李國兵無生命跡象已經身亡。
二、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1、發生事故的單位鶴山市云鄉順云塑料有限公司
2、事故發生在鶴山市云鄉順云塑料有限公司2號車間,涉事設備是一臺塑料破碎機
3、李壽華用于塑料再生加工的原材料是長條狀的油紙膠
4、連接塑料破碎機的物料傳送帶
5、被原材料纏住的傳送帶軸承
6、原材料傳送帶與塑料破碎機投料口
7、導致李國兵死亡的塑料破碎機
8、塑料破碎機的內部
據事故現場作業人員反映,事發的塑料破碎機由于慣性原理,在關掉電源后破碎機內滾剪軸仍然會持續轉動一段時間,經事故調查組通過實際操作塑料破碎機測試證實,塑料破碎機在停止供電后,內滾剪軸仍然會繼續轉動約37秒。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李國兵安全意識淡薄、違規作業,在塑料破碎機還未完全停止的狀態下且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爬到高2.4米的傳送帶頂部清除纏住傳送帶軸承的原材料,無視自身可能被破碎機傷害或者從傳送帶頂端跌落的安全問題,使自身處在一個不安全的環境。
(二)間接原因
實際經營者李壽華作為事實經營主體,未落實主體責任。對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管理混亂,未落實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未建立設備操作規程;沒有建立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沒有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員工安全責任不清;未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鶴山市云鄉順云塑料有限公司出租生產車間給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李壽華從事塑料再生加工,應當履行對李壽華經營過程的安全管理,落實對進入鶴山市云鄉順云塑料有限公司內作業的人員的安全管理責任,但該公司除收取租金、管理費等費用外并未落實相應安全管理職責。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鶴山市云鄉順云塑料有限公司“11?19”機械傷害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員工教育培訓不落實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為吸取事故教訓,教育、懲誡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事故調查組對鶴山市云鄉順云塑料有限公司“11·19”機械傷害一般事故的責任認定及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如下:
(一)李壽華
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控制人,未取得營業執照,未建立、完善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建議市公安局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李壽華在鶴山市云鄉順云塑料有限公司內未取得營業執照而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建議市市場監管局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查處并將處理情況報市應急局附案。
(二)鶴山市云鄉順云塑料有限公司
未履行對李壽華經營過程的安全管理,未落實對進入其公司內作業的人員的安全管理責任,對該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建議鶴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鶴山市云鄉順云塑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
(三)李國兵
安全意識薄弱、違規作業,沒有采取防護措施實行高空作業,無視自身可能被破碎機傷害或者從傳送帶頂端跌落的安全問題,使自身處在一個不安全的環境下工作,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鑒于李國兵在此次事故中已經死亡,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12點37分,劉立國打電話到寧蒗縣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站報案,稱工地上一人被下磚的車門打著了,在送往醫院搶救,不知道是否死亡。接到報案后,縣建設局分管安全的領導徐禮芳及安全監督站的兩位同志李金峰和楊志平趕到事故現場進行現場勘查;同時安監局的楊新紅副局長、毛應國、楊凱龍及大興鎮派出所的楊祖所長等單位同志到了現場,全面展開了“5&8226;4”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和善后處置工作。下午,縣人民政府和軍強副縣長進一步做了批示。5月5日上午9:00時左右,縣安監局召集了監察局、建設局、大興派出所、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了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經過現場勘查,證人詢問、查看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各種資質證書和安全管理機構、制度、教育記錄等,到目前為止,事故情況已基本調查清楚,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的背景情況
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是經縣人民政府招商引資到寧蒗開發寧蒗新區建設的施工企業,具有《建筑施工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等,安全生產機構和管理制度健全。發生事故的車輛云p:13531是磚廠自派的,運紅磚到工地上賣磚給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與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沒有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該車車主是楊文華,與司機李勇(身份證:533224198602162117)是屬舅侄關系.
二、事故發生的經過
5月4日中午12點左右,云p:13531自卸翻斗車運紅磚到由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施工的寧蒗縣新區開發建設住宅二期30棟旁,在自卸車翻斗車卸紅磚時,由于車輛后輪負荷太重,引起車輛云p13531后輪下陷,自卸車不能順利自卸出車內的磚塊,就安排下水泥的農民工沙爾哈等工人幫忙卸車,在工人卸車時,由于上翻的后車門未處理穩當,造成后車門下落,擊打到下磚的沙爾哈頭部,造成頭部重傷,該公司項目部接到電話后,立即啟動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組織人員把傷員送到縣醫院,經醫院全力搶救,由于傷勢較重,搶救無效死亡。同時報告給安監局、建設局、大興派出所等有關部門。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5&8226;4”事故造成一死一傷,其中:沙爾哈,彝族,死亡,身份證號:533224196710201356屬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農民工;李學華,彝族,輕傷,現已經出院,屬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農民工。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約30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析規劃》的要求,“5&8226;4”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運磚車輛云p:13531的駕駛員李勇違章指揮,違章
作業;
2、死者沙爾哈和同伙違反操作程序,違反勞動紀律,在自卸翻斗車不能順利自卸出車內的磚塊時,沒有固定好后車門,就在后車門下作業,造成后車門下落,并擊打到沙爾哈的頭部,至使沙爾哈死亡。
二、間接原因
1、寧蒗縣建設局對該建筑企業監管不到位,存在監管漏洞和盲區;
2、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對該公司所雇用的農民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該公司農民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識,安全生產意識淡薄,缺乏自我保護意識,這是造成事故的根源所在。
三、事故性質
通過調查、取證后認定:5月4日上午12:00時左右發生在寧蒗縣新城區二期工程事故屬違章指揮、違章違規作業造成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的認定及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
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寧蒗項目部有規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但沒有按制度對現場的施工作業進行認真的管理、指揮和監督,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對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寧蒗項目部處以罰款壹萬元人民幣。
沙爾哈及同伙違反勞動紀律,在沒有支撐穩定好后車門的前提下進行作業,造成生產安全事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但因沙爾哈已經死亡, 同伙屬于弱勢群體,其處罰由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寧蒗項目部承擔,不再對其進行處罰。李學華等人重返生產一線前需要接受縣建設局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提高安全生產意識。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議。
1、建議縣建設局加大對建筑施工企業的監管力度,結合“全縣安全生產隱患集中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對建筑施工行企業業現場管理混亂、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現象嚴重等現狀,進行一次清理和整頓,嚴厲打擊現場管理混亂和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等行為,杜絕“5&8226;4”事故相類似的事故再次發生。
2、“5&8226;4”事故的發生,暴露了該企業對作業人員管理混亂,監管不到位,特別是設備和人員監管不力,通過對“5&8226;4”事故的認真分析,特提出以下整改建議:
(1)明確內部安全管理分工和職責;
(2)健全內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人;
(4)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和設備檢修;
(5)加強安全生產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6)加強施工現場的封閉管理和人員來往登記制度。
經調查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一是駕駛人李艷棚交通安全法律意識淡薄,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且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存在安全隱患及超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夜間和行經下坡路段時車速過快,又沒有充分注意路面情況,遇事時采取措施不當,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二是駕駛人曹立金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在前方機動車遇事故等候通行時,沒有按順序排隊等候通行,而是從左側車道隨意變更車道,占道停車,影響后方車輛通行秩序,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三是駕駛人李峰駕駛小型客車,未按規定裝載,超載1人,加重了事故的損害后果。
廣東省政府對粵贛高速公路河源和平路段12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出批復,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同意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經調查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一是駕駛人李艷棚交通安全法律意識淡薄,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且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存在安全隱患及超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夜間和行經下坡路段時車速過快,又沒有充分注意路面情況,遇事時采取措施不當,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二是駕駛人曹立金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在前方機動車遇事故等候通行時,沒有按順序排隊等候通行,而是從左側車道隨意變更車道,占道停車,影響后方車輛通行秩序,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三是駕駛人李峰駕駛小型客車,未按規定裝載,超載1人,加重了事故的損害后果。
間接原因是:河南省漯河市萬通運輸有限公司(簡稱萬通公司)、廣東開盛鋼鐵實業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盛豐物流有限公司等相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河南省漯河市有關部門對貨運企業安全監管不到位;揭陽、河源市有關部門治超不力,路面執法管控不力;河源市有關部門事故信息報告不及時等。
根據調查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的規定,司法機關已對萬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明伍、閩B09610(閩A8895掛)半掛貨車駕駛人曹立金采取措施;將萬通公司安全負責人、變更前企業法定代表人陳小剛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給予河南省漯河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王玉成等11名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黨紀、政紀處分;對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羅暉誡勉談話。
經國務院安委辦審核,廣東省政府日前對《粵贛高速公路河源和平路段12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復,按照以上主要調查結論認定這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同意對相關責任人、責任單位進行處理。廣東省政府還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一是落實貨運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二是狠抓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三是深入開展高速公路隱患排查治理;四是加強高速公路應急處置;五要規范機動車駕駛陪駕服務市場。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二、調查貢獻
本次調查共發出調查問卷135O份,收回有效問卷798份,對消費者的消費心理、習慣、場合、依據、產品的知名度、質量以及競爭對手情況等進行了調查了解,取得了可靠的第一手資料,為“谷一茶飲”大規模進軍市場提供了事實依據和理論依據。
l、產品知名度的調查?!肮纫徊栾嫛痹诤鲜袌鲆淹度肭捌趶V告經費二十萬元人民幣,并已試銷,但它的效果如何?是不是為“谷一茶飲”大規模占領湖南市場初步掃除了人們的認識障礙?為此,我們設計了產品知名度—題,對762人進行調查。在四個備選答案中,“沒聽說過”的占42.73%;“喝過”的占肩12.37% ;“只聽說過”的占有19.5%;選“想買來試一試”的占38.14%。由此可見前期的廣告策略不是最好的,產品的知名度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2、消費者消費心理的調查。冷茶能否長期保質是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經過調查,認為“也許能”的占43.84%,認為“不能”的占20.7%,認為“能”的占35.39%。
3、消費者消費習慣的調查。消費習慣對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有著決定性的影響作用,有63.88%的消費者對飲料剛購買屬隨意購買。但看重品牌的也占—定比例。
4、消費場合的調查。流動人口多的地方是產品的主要消費場合。
5、消費者消費依據的調查。把“口味”作為選擇依據的占有11.09%;選“品牌”的占6.95%;把飲料的“解渴”功能作為選擇依據的占42.63%;選“潔凈衛生”的占39.31%。
6、“谷一茶飲”產品本身的調查。我們帶看樣品對部分消費者進行了訪談,對“谷一茶飲”的質量、外觀、價格等進行了調查。
①“谷—茶飲”作為新一代綠色保健飲料,欣賞她的潔凈衛生的占22.9%;欣賞她攜帶方便的占38.19%;欣賞她的品味的占12.13%;欣賞她的保健功能的占26.87%。從數據上:分析,人們把“谷一茶飲”還是劃入了大眾飲料的行列,人們對“谷—茶飲”的了解還是不夠的。同時,我們也要重視那26.87%的比例,盡管它比38.1%少了近11個百分點,但它代表了消費者消費飲料的趨勢。
②“谷一茶飲”外觀造型的好壞對產品的銷售有著直接的影響。調查結果表明,產品的外觀造型還不盡人意。
③“谷一茶飲”作為新產品投放市場,適宜的價格有助于她迅速占領市場份額,而作為飲料,又屬敏感價格產品,價格的微小變動都會對銷量產生巨大的影響。調查結果表明,對照市場上其它飲料的價格,消費者對“谷一茶飲”的價格的理解還是比較合理、公正的。
7、消費者基本情況調查(略)
三、調查問題的解答
2、產品本身存在的問題
部分消費者使用樣品后,對“谷一茶飲”的包裝、質量、價格等方面提出廠他們的意見。
現銷產品的包裝不盡如人意,還需要很大的改進。首先,密封不嚴,甚至漏水這樣將會影響產品的保質期和質量;其次,泡沫太多,這跟密封問題不能說沒有關系,由于泡沫太多,在調查中許多消費者都不敢品嘗,在現實銷售中,這將會使銷售量大幅度降低。
現銷產品的外觀造型特別是外圍那層薄膜,可以說是粗制濫糙,降低了“谷一茶飲”的檔次。
質量是產品的生命,優質才有優價。作為新產品,并且是即開即食與消費者健康密切相關的飲料來說,質量更為重要,從樣品來看,現銷“谷一茶飲”的質量還急待提高,沉淀物應盡量減少。
由于“谷一茶飲”是即開即食且能多次沖泡的飲料,因此,在調查中,許多人提到了防偽標志,對此建議公司應引起高度重視。
在對消費者消費飲料的依據的調查中,42.53%的人選擇的是“解渴”,可見,實惠是消費者消費飲料的根本依據,在這方面,消費者對“谷一茶飲”也頗有微詞,好的質量還沒有得到消費者的認同。
2、市場前景的分析
茶葉被稱為21世紀的“世界飲料之王”,它含有多種人體所必需的營養成份和藥效成份。
①消費者消費習慣和產品本身的分析
消費依據:42.63%的消費者認為2他購買飲料是為解渴,可見實惠是人們對飲料消費的依據。
消費場合:接受調查者,67.75%的選擇在火車上和旅游逛公園時,可見,外出是消費者購買飲料的主要場所。
消費習慣:調查中的63.88%的人購買飲料有很大的隨意性。
消費心理:有26.87%欣賞她的保健功能,這是“谷—茶飲”的一個優勢??梢岳眠@個優勢從心理上占領消費市場。
消費趨勢:由于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飲料的消費越來越趨向多功能,特別是保健功能,備受人們的喜愛,而這又恰恰是“谷一茶飲”目前為止在飲料界所獨有的。
綜上所述,可得出結論:“谷一茶飲”具有其它飲料所具有解渴等功能,同時又具有其它飲料所沒有的保健等功能,適合飲料消費的發展趨勢,市場前景比較理想。
②從市場需求預測產品的市場前景
市場總需求是各種條件結合起來的一個變量,任何有用產品,在不支出任何刺激需求的費用時,仍會有一個基本市場需求量,即市場下限,但在現代廣告社會中推出一種新產品,不支出營銷費用是不可能的。隨著市場營銷費用支出額的增加,市場需求水平也相應提高,提高的速度最初為遞增,后降為遞減,最后達到某—點,在這—點上,無論怎樣增加營銷投入,需求量也不會再增加,即市場上限。
“谷一茶飲”現在的年生產能力是36萬瓶。月銷售量為2.5萬瓶左右,現銷地區為湖南、上海、江蘇三省市,由此可以知道,產品的市場下限量是很低的。但人們對新事物的承認有一種認知的過程,在投入期營銷投入額大,但市場需求量增長緩慢,公司在投入營銷支出后的短期內不會收到很明顯的效果。真正好的產品,當她的營銷支出達到一定的程度,人們對她有了足夠的認識后,在這個時期,只要再增加小部分的營銷支出,市場需求就會大幅度增加。從市場需求預測可以得知,“谷一茶飲”的市場潛量是巨大的,市場前景是廣闊的。
3、目標消費者的定位
①產品的檔次定位 “谷一茶飲”屬技術密集型高科技產品,因此,她的檔次不應定得太低,但是,她同時又屬于大眾消費品,廣大消費者對大眾飲料的購買標準是:實惠、衛生、方便,飲料又屬敏感價格類產品,因此,“谷一茶飲”的檔次又不宣定得太高。綜合各方面的因素,“谷一茶飲”的檔次定位為“中檔”或“中擋偏上”類新型飲料為好。
②目標消費者層次
在判定目標消費者時,應著重考慮如下因素:
消費場所:定位應為:家庭以外的所有公眾場所既包括賓館、酒店、寫字樓、夜總會等高檔場所,又包括車站、碼頭、列車上等非高檔場所。
消費年齡:適用于所有需要她的消費者。
消費者收入水平:主要應是具有中等收入水平以上的消費者。
據此,可以判定目標消費者應是:出入公眾場所且具有一定收入水平的消費者。
四、可行性建議
l、產品開發建議 “谷一茶飲”正處于投入期——成長前期?!肮纫徊栾嫛币胙杆龠M入成長期和成熟期,莊產品開發方面應著重考慮下面幾點:
①集中技術力量克服新產品質量不穩定的弊病。②現銷產品的包裝陳舊落后,與她“中檔”以上產品定位不相符合,在正式推入市場前,必須緊急研制出一種新的受大眾認可的包裝。③不同消費者對喝茶有不同的愛好,公司目前還只開發出一種茶飲,為滿足不同消費者的需求,公司應在鞏固完善現有品種的基礎上,開發生產不同品種,不同口味的茶飲,形成系列化,有效地占領市場份額。④在產品的包裝設計上應采用異類型包裝策略和等級包裝策略,不同的包裝風格和色調,可以滿足不同消費心理的消費者。⑤采用名人品牌策略。由于李谷一女士是國內外知名人士,公司可以采用名人效應,進行有效的策劃宣傳,以創名牌為目標,把其廣告投入額最大限度的變成無形資產,鞏固和提高品牌形象。
2、產品定價建議 “谷一茶飲”雖屬國內首創產品,但非壟斷產品,國內幾家茶飲開發企業也在積極努力,因此,“谷一茶飲”的近期定價應以樹立企業形象為目標。
根據“谷一茶飲”的產品定位和產品特征,我們認為采用需求導向定價法為好,從調查結果看,3—4元是消費者比較樂意接受的價格,產品的試銷價也為3.5元,但我們認為,在產品的投入期和成長前期,做為新產品,款新、量小、需求彈性大,又屬中檔以上飲料。她成本相對過高,因此她的單位價格也不宜訂得太低,否則,將會失去調價的主動權,參照公司在這個時期的生產能力和調查結果,我們認為,近期內“谷一茶飲”的市場價應為4—5元之間為宜,但隨著公司生產的規?;蜕a能力的增大,單位成本下降,價格也要做相應的調整,那時的價格應回到3—4元之間,出就是說,產品的價格策略是分段進行的,這樣的定價策略有利于建立名牌形象和掌握調價的主動權。
3、營銷建議
(l)營銷策略
根據產品的其它策略,“谷一茶飲”的營銷策略應把握如下重點:
在產品初創時期即近期內的營銷應以擴大企業及產品知名度為目標,營銷過程中貫徹創名牌飲料的思想;進入成長期后,應隨市場變化修改營銷計劃,重新制定產品價格,營銷中心以擴大市場占有率為目標;營銷的起點和終點都是產品,企業應在產品的質量方面做出保證,目前,最重要的是產品的包裝,須立即改進;在資金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引入CI計劃。
(2)營銷渠道
根據“谷一茶飲”產品的特征和企業的生產能力,人員能力,以及對市場的分析,我們認為企業應分地區拍賣總經銷權,這樣,一可以回收一部分資金;二可以減少公司的營銷人員和營銷支出;三是新產品的問世,目前—般都采取總經銷制,以迅速打開產品的銷路。
(3)營銷促進 “谷一茶飲”作為新產品投放市場,消費者對她還沒有足夠的了解,因此必須實行必要的促銷手段,如今的飲料市場品牌繁多、競爭激烈,促銷手段的運用更是重要,“谷一茶飲”是一種銷售范圍廣、消費者分散的產品,她的營銷促進組合應采用內引為主的拉式策略,即以廣告、宣傳和公共關系為主,人員推銷和營業推廣為輔的策略,營銷促進中企業要特別注重廣告、宣傳的作用。
后經調查了解,摩托車駕駛員***,***人,現年26歲,在泰打工;摩托車女乘員***,黑龍江***人,現年26歲,在***昆山打工。事故發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并到交警隊積極配合處理。從事故現場分析,我公司車輛正常停車等待信號燈,摩托車是從車后撞上大客車的,按法理講,責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隊責任認定書尚未下達,交警部門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壹萬元費用。
**月30日、**月31日、**月1日傷者家屬到我公司交涉,無理要求支付醫療費用。傷者家屬情緒激動,并在交警隊辦公室毆打我公司駕駛員**,無理指責說:你不停車,就不會有事故發生。我公司要求家屬依法辦事,但傷者家屬置若罔聞,一再到我公司胡攪蠻纏。
**月**日正是清明節假日運輸高峰期,傷者家屬在無理要求沒有得到滿足的條件下,于10時左右糾集數十人在南站車輛進出口攔堵大門,給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響,旅客投訴不斷,嚴重擾亂我公司正常生產秩序。
鑒于以上情況,我公司認為事故發生,應由交警隊按照法律法規處理,只要交警隊認為我公司需承擔相關責任及費用,我公司當有有義不容辭的責任。但傷者家屬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攪蠻纏,妄圖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應其無理要求,這是難以辦到的。現在的社會是法制的社會,不是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的時代,是講法講理的時代,而且我公司本著人道主義精神,又墊付了兩萬元醫療費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