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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F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現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
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荚u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
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躲y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F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現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考評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躲y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人是最大的資源,也是最大的風險當前,切實加強和改進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管.對于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發生,提高國內銀行業的競爭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提高銀行業監管有效性的現實要求。
一、抓住關鍵,正視銀行機構高管人員對銀行業發展的作用
以人為本,多管人少管事,鼓勵金融創新,確保各種行為的誠實守信是當前國際金融監管總的趨勢一作為銀行機構的經營管理者和決策者,其高管人員的道德、素質和能力的優劣,直接影響著銀行機構風險防范和經營發展的效果,關系到銀行機構的生存
(一)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貫徹現代銀行監管理念的要求。
銀行監管當局對每一家銀行機構的監管,無論是合規性監管,還是風險性監管,實際上是對人的監管。對人的監管分為兩種途徑,一是對全部人員的監管,即對操作規程、規章制度及執行狀況的監管,一種是直接對高管人員監管,并通過高素質的高管人員對其內部人員實現管理,以達到規避風險、獲得良好效益之目的。顯然,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監管當局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能的合理選擇。銀監會成立以后,確立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新理念,把管法人作為銀行監管的重要內容,其目的就是在健全科學的法人治理構架后,通過一級法人加強對下屬機構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通過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和任職行為的管理,防范人為風險,以管好法人來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現代法人治理規則的要求。
公司治理結構風險是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制度性風險所在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在總行層面上建立起了公司治理框架,但這種框架更多的是形式上的架構,在內容上和實質精神上還沒有達到要求,而且現代公司治理的理念和精神在其經營性分支機構仍未得到有效滲透與貫徹,影響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按照現代公司治理規則,股份公司的董事長應當是產權方的代表,是最大股東派出的董事,銀行行長應當是由董事會選舉、決定或聘任的。在現行銀行體制下,總行級高管人員的產生,是由組織部門考查任免的,分支行級高管人員是由其上級考核任免、地方組織部門備案的,均有行政級別。行政任免高管人員往往又要受到各種關系的制約和左右,用人往往成為平衡關系、鞏固權力的杠桿和琺碼。這種高管人員的產生環境和方法與現代化股份制公司的治理規則及國際慣例有著一定的差距。需要進一步引起關注的是城鄉信用社高管人員的監管問題,由于城鄉信用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系獨立法人,在經營與管理上較國有銀行或股份制銀行有著更大的自主性,因而高級管理人員對機構經營所起的作用和產生的影響更是遠遠大于銀行分支機構。城鄉信用社雖說都建立了“三會一層”,但其職責劃分并不完全清晰,而且高管人員也是組織考核與任免。這種體制上的缺陷使得公司治理結構很不健全,也為銀行業高管人員出現道德風險埋下了伏筆。在這種情況下,加強高管人員的市場準人和日常行為監管,使之能夠正確履行職責顯得尤為迫切。
(三)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彌補當前銀行管理體制缺陷的要求。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設置方式使得分支行的行長享有在轄區支配人、財、物等資源的權力。雖然總行一級有公司治理結構,管理上不斷加強集中控制,但是國有商業銀行機構設置戰線長、機構多、隊伍龐大、各地情況不一,在分支行行長的權力控制過于集中和缺乏有效治理的現實情況下,一些分支行在執行上級規定、按章辦事等方面,仍有空子可鉆,內部控制在執行時就容易變成內部人控制,影響了總行風險控制的效力。這種缺乏有效約束的權力為其違規操作、滋生案件留下了可怕的漏洞。如中行哈爾濱市河松街支行案,就是與分支機構權力過大有關。與此同時,如果主要負責人帶頭違反法律制度,基層員工就會上行下效,從而導致內控機制全線崩潰,“破窗效應”無限放大。特別是目前銀行機構內部人員監督與舉報機制不暢等問題的存在,使得有些高管人員的問題長期得不到暴露和解決。因此必須加強對高管人員經營決策等履職行為的監管,從關鍵環節上堵塞制度性缺陷帶來的管理漏洞。
(四)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專項治理的要求。
近些年,國內外由于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因素而引發的金融風險屢見不鮮。2004年銀監會系統共依法取消244名各類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并建議各類銀行機構處分違規人員4294人。而2005年以來,又接連暴露出“中行河松街支行案”、“北京‘森豪公寓’按揭涉嫌騙貸案”等一系列銀行大案。分析案件頻發的原因,一個重要因素就是高管人員不能依法按章履職、內部控制不力而導致內部人作案。因為在市場經濟中,無論什么樣的業務,什么樣的經營策略和規章制度,最終是靠人來做的,受到考驗的首先是人。具體到每一個銀行員工,都是社會中的一員,他所處的社會環境無時無刻不在影響著他的思想變化。一旦銀行從業人員甚至高管人員的人生觀、價值觀被金錢所控制,個人利益的驅動就會使他們敢于違規操作、火中取栗,最終把手伸向國家的口袋。因此,從內部管理層面上講,銀行業務的穩健操作需要高素質的管理人才,只有經營管理水平高、執行政策能力強的高管人員才能不斷嚴密內控制度,把制度落實到位,并以制度規范全員行為,這也是防范風險的關鍵。由于政策法規素質、經營管理理念、管理能力和管理方法的差異,不同的高管人員在同一個機構的經營管理成效也會不同。一個沒有管理能力和管理合力的高管人員群體,必然導致有制度難落實、內控不力等問題,為內部違規操作、內部人作案提供風險隱患。因此,加強對高管人員品德素質的考核和履職能力的監管是防范操作風險、減少案件發生的重要途徑。
(五)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提高監管權威和監管有效性的需要。
當前,國有銀行和城鄉信用社雖然進行了多年的改革,但
二、把握現狀,重視銀行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監管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銀行監管部門加強了對銀行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經營業績考核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監管的權威和效率。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對高管人員實施監管的有關政策法規沒有隨改革進展及時跟進。
銀監部門分設后,出臺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改了《商業銀行法》部分條款,但在高管人員監管上還沒有一個系統的管理辦法。目前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主要還是沿用《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以及《金融違法處罰辦法》等相關法規,銀監會僅以文件形式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的部分內容作出適用性修改,但由于執法主體與文件規定不一致,權威性上受到質疑。特別是在涉及行政處罰方面,沿用人民銀行原來頒布的文件規定,不能“名正言順”,具體操作中仍有難度。
(二)現行法規體系對高管人員任職期間行為監管的規定不夠完善。
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管應該是一個連續的、完整的動態過程,包括其對市場準人、任職行為以及市場退出等的監管。目前的法規體系主要體現了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取消等方面的監管,而對高管人員日常經營行為的監管規定少,且彈性大,難操作,形成了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多,對任職期間經營行為監管的少;對銀行機構經營行為監管的多,對高管人員監管的少;對銀行機構違規行為處罰機構的多,處理高管人員的少。同時,由于目前監管者與被監管高管人員的日常交流不多,缺乏日常動態的行為監管,難以控制高管人員道德風險和經營風險,導致部分高管人員為了追求業績在任期內存在短期行為,或不盡職、疏于管理而導致金融風險不斷積聚等。監管部門一般在發現違規問題時,才約見其高管人員進行談話,后續監管缺少連續性。一旦發生道德風險,監管部門只能“救火”,損失也難以挽回。由于直接觸及高管人員任職行為的監管力度不大,對履職情況沒能進行有效的跟蹤監控,使得銀行監管有效陛大打折扣。
(三)現行法規對高管人員道德風險防范的可操作性差:
有效預防高管人員職務犯罪、道德風險也是當前監管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監管部門往往依據銀行機構的組織考察材料進行判定,即使進行現場考察,也難以在短期內作出全面準確地評價,其結果難以保證經資格審查合格的高管人員在品行、能力等素質上的合格。同時,對銀行機構提供的組織材料的真實性,目前缺乏有效的問責,也為高管人員市場準人的審核留下了缺口。
(四)檔案管理的落后使得資源共享困難。
高管人員的檔案是一種相當重要的資源,它載明了高管人員的所有信息,尤其是監管部門關注的不良行為記錄。在當前高管人員變動頻繁、異地交流力度不斷加大的情況下,由于檔案不隨人走,也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因此難以全面連續地記錄高管人員的各項信息,這不僅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而且也使監管的有效性、連續性受到影響。
三、以人為本,構建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長效機制
加強對高管人員的資格管理和日常監督,是規避決策風險和道德風險的有效途徑,是防范操作風險、案件發生的關鍵所在,必須構建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長效機制,才能確保對高管人員監管的常抓不懈。
(一)完善法規體系,實現人本監管。
依照現代銀行監管理念要求,大力實施人本監管策略,把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納人法制化和科學化的軌道,有效地約束法人的行為。針對目前管理現狀,建議盡快出臺有關銀行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任職期間行為監管管理辦法,從法律上加大對高管違法案件的懲處力度,對出現風險和案件的銀行機構,既要有人及時問責,又要深人追查事件責任人,迫使高管人員不僅僅是對任命他的組織負責,而且要對其任職的單位負責,對社會公眾負責。
(二)抓住關鍵環節,加強行為監管
為加強對高管人員連續、系統、規范、完整的全方位動態監管,建議試行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制度,在監管環節上抓住市場準人關,在其履職時“查好崗”,對其行為“問好責”一是實行市場準人資格證書制度。要求出具擬任人申報材料的銀行機構,準確評價擬任人的品德、學識、能力以及任職硬條件,對材料失真的申報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實施任職資格審查的監管機構,要在嚴格審查任職申報材料的基礎上,實行任職資格現場考試制度、實地考核制度和準人前公示制度,將品德差、能力弱的擬任人拒之門外,對符合資格的高管人員頒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從源頭上選準“當家人”。二是實行對履職行為的四項監管制度。
(1)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從建立科學的經營指標考核體系人手,對高管人員的經營行為進行系統的量化,通過實施現場檢查并結合非現場監管情況,考核其實際工作能力,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高管人員給予一定程度的處罰,克服治標不治本的短期經營行為。
(2)定期或不定期約見談話制度,就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高管人員咨詢、誡勉、警告和提出限期整改意見等,掌握高管人員的經營管理思路和思想動態,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
(3)建立群眾舉報制度,把高管人員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密切關注高管人員是否存在違規操作、經商辦企業、從事第二職業、賭博、不正常交友等問題和現象,促進其自我約束,力求消除各種案發隱患。
(4)離任審查監管制度,在高管人員離任前,對其上級部門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進行審查,對問題仍未查清的機構,向其上級部門提出原高管人員不允許離任的監管意見,并督促進一步查糾落實。對發現高管人員履職或個人行為有嚴重問題的,按照規定及時提出處理意見。這樣,通過多環節的日常監督,把高管人員履職行為序時記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和任職資格管理檔案,約束和激勵其自覺主動地守法合規經營,規避風險,以促進銀行機構穩健運行。三是嚴格問責制度,增強監管效果。對銀行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對機構進行處理的同時,要加大對責任人特別是高管人員問責力度,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監管原則,切實防范道德風險。對不能有效履行職責、對銀行業發展造成破壞的高管人員要堅決取消任職資格,并收回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逐步實現對高管人員行為監管的系統化、制度化、規范化。
(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機制約束。
為提升履職能力,民生銀行重視健全高效的組織機構。
民生銀行監事會認識到,隨著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斷提升,監事會各項工作的深入,對監事自身的執業操守、履職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首先要選任高素質、高水平的監事。公司現任監事均為各自領域的專家或資深高管人員,外部監事專業化、專家化,監事會主席專職化,為監事會有效發揮監督作用提供了重要的人員和組織保障。據悉,第六屆監事會由8名監事組成,包括股東監事3名、外部監事2名、職工監事3名,設專職主席1名,副主席2名。其中,股東監事均為股東公司推選的總裁、監事長等高管人員;職工監事為銀行資深高管人員;外部監事均是財務會計領域的資深人士和專家。
監事會下設監督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監督委員會主要負責履行監事會對經營活動及治理管控的各項監督職能;提名委員會主要負責監事選任、評價以及對董事高管的履職監督等方面工作。監事會設立了專門的辦事機構――監事會辦公室,并根據監事會職責設置監督檢查、履職評價、政策研究三個處室,配備了十余名工作人員,負責協助監事會開展日常監督工作。
監事會的費用由監事會提出方案,報經總行財務預算部門統一安排,納入全行統一管理。預算年度內,監事會在履職過程中,可根據總行財務管理規定列支相關費用,對于計劃外的大規模的專項履職活動,其費用要在事前單獨報監事會和管理層審批。
完善監事會運作機制方面,民生銀行同樣做了大力探索。
該行通過聘請中介機構開展公司治理標準化建設項目,明確界定“三會一層”的職責邊界;通過制定和修訂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細則,完善監事會制度體系。優化工作流程,對監事會的議事規則、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進行調整和細化,使各項監督工作有的放矢、重點突出,進一步提高監事會的議事效率和監督水平。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靈活多樣的監督方式。監事會在監督工作過程中突出重點、注重實效,采取多種方式對董事、高管履職行為和銀行經營管理重點、熱點、敏感問題進行監督,包括調閱資料、審閱報告、問卷調查等日常監測,以及組織現場檢查、調查、調研、審計和評估等監督活動,以提高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近年來,監事會通過組織開展關于銀行財務管理、業務風險、市場風險等方面的檢查、調查,深入了解了銀行經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與風險狀況,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得到董事會和管理層的重視,起到了較好的監督與促進效果。
關鍵詞:國企;建筑;高管人員;薪酬體系;建設;研討
Key words: state-owned enterprises;building;senior management;compensation system;construction;discussion
中圖分類號:F27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7)18-0063-02
0 引言
國家高度重視國有企業高管人員薪酬制度改革,將其作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內容以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環節。為規范國企負責人薪酬秩序、優化薪酬結構、完善考核機制,先后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負責人副職業績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等文件?,F根據國家的政策指導,結合建筑企業現狀,就如何建設高管人員薪酬體系予以研討。
1 國家高管薪酬政策的解讀
國家出臺的一系列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一是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按照“水平適當、結構合理”的原則對負責人薪酬進行了規范;二是堅持分類分級管理,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的差異化薪酬分配;三是強化負責人的經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建立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績效考核體系;四是強化政府監管,規范職務消費,實施責任追究,實現信息公開,形成有效的薪酬分配約束機制。不但進一步規范了中央和國資委出資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管理,而且對各層級、各類別國有企業副經理及以上的管理人員(簡稱:高管人員)薪酬體系建設提供了政策指導。
2 建筑企業高管薪酬體系建設
國有建筑企業高管人員肩負著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職責,為激勵高管人員在錯綜復雜、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中完成目標,需要企業建設科學、合理、有效的薪酬體系。
2.1 高管薪酬的架構
根國家政策,結合建筑行業現狀,企業高管人員的薪酬可采取基本年薪+津貼+績效年薪+任期激勵+福利待遇的架構。控制原則:全部高管的年度平均薪酬不超過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
①基本年薪。
企業正職領導基本年薪標準為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平均收入的2-3倍,企業副職領導基本年薪按照正職領導標準的80%確定。
②津貼。
企業給實行年薪制的高管人員適度發放津貼,如:國家級的專家或勞模津貼,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注冊類執業資格(一級注冊建造師、注冊會計師等)證書津貼,在高海拔地區工作期間的高原津貼,在境外工作期間的國外津貼。
③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
目前建筑企業高管人員的任期激勵不宜采取股權激勵形式,可將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融為一體,統籌考慮。
績效年薪:根據高管人員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確定績效年薪標準(控制在基薪的2倍以內,不含特別貢獻的獎勵)。如無風險抵押金等措施的情況下,為預防高管人員經營的短期行為,績效年薪當年只兌現70%,另外的30%作為延期兌現金額。
任期激勵:高管人員任期內每年預留的延期兌現金額累計額,作為任期激勵的基數;企業根據高管人員任期考核得分的等級核定任期激勵兌現金額。
④福利待遇。
按照國家規定,企業負擔的高管人員社保、企業年金、補充養老、補充醫療、住房公積金等福利以及高管領導享受的履職待遇要一并納入薪酬體系管理。
2.2 績效考核的實施
企業應成立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委員會要根據國有建筑企業功能定位、經營性質和發展戰略,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為導向,將轉型升級、創新驅動、合規經營、社會責任等納入考核指標體系,綜合考核資本運營質量、效率和效益,合理確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指標,并對高管人員實施差異化考核。
①指標體系概述。
由于企業高管人員的工作分工和責任目標不同,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基準100分)可采取3+1模式,即:公共業績考核(基準20分)+個人評價考核(基準20分)+個人業績考核(基準60分)+特別貢獻考核(額外加分)。
設置考核目標值:必保值,正常工作即可完成;努力值,辛勤工作才能實現;挑戰值,拼搏創新方能達到。
基準100分對應金額:可以按高管人員基本年薪的兩倍確定,也可按上級核定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的80%確定。當企業生產經營出現重大變化或目標值設定偏差明顯時,可調整對應的金額。
②公共業績考核。
企業高管人員(不含上級考核的領導,下同)公共業績考核得分=企業業績考核綜合得分÷100×20分。
對于國有建筑企業,主業的業績考核項目可包含:營業收入、凈利潤、新簽合同額、安全質量、信用評價等。
③個人評價考核。
采取360度綜合考核的方式,由上級高管領導、上級業務部門領導、企業主管領導、機關部門領導、職工代表對高管人員的政治素養、團結協作、作風形象、創新思維、責任擔當等指標打分。
個人評價考核得分=個人考核的加權得分÷100×20分。
④個人業績考核。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高管人員工作分工確定其定量和定性考核指標,如考核期內個人的工作分工發生變化,考核指標另行調整。當高管人員同時兼任多項工作時,按照主抓工作考核得分和兼顧工作考核得分7:3加權平均的方式,確認其個人指標最終考核得分。
個人業績考核=個人考核的最終得分÷100×60分。
分管經營:定量指標含新簽合同額、預期收益率、經營費用等,定性指標含信用評價、經營失信行為等。
分管在建:定性指標含工程進度、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環保水保等。
分管科技:定量指標含科技成果完成率、重難點項目技術方案審核率等,定性指標含技術管理、檢測試驗、詹天佑獎、國家級研發平臺建設與應用等。
分管經濟:定量指標含經濟增加值、實現利、資產負載率、上交款收繳率、資金集中度、保函回收率等。
分管項目:定量指標含完成產值、實現利潤、上交資金、變更調差等,定性指標含安全生產、工程質量、技術創新、環保水保、節能降耗、工資兌現等。
分管區域:定量指標含新簽合同額、預期收益率、經營費用等,定性指標含變更調差、在建工程監管、安全生產、工程質量、信用評價、經營失信行為、工資兌現等。
分管黨紀工團:根據所轄部門的職責,結合國家、上級部署的重要工作,確定相應的定性指標。確實無法定性的,則按其他高管人員業績指標考核得分的平均值計分。
⑤特別貢獻考核。
高管人員在年度或任期內,通過個人努力為國家、為企業創譽創效,企業可為高管的特別貢獻額外加分。
創譽方面:榮獲國家級先進個人、勞模等稱號,分管工作得到國內外主要媒體的贊譽等。
創效方面:個人主要考核指標均突破挑戰值、個人在經營承攬或實現利潤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等。
2.3 約束監管的加強
企業要嚴格規范高管人員的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健全經濟責任審計、追責扣薪等約束機制,加強民主管理、內部監督的力度。
3 不斷完善高管薪酬體系建設
國有建筑企業高管薪酬體系建設是一項綜合型工程,要隨著情況的變化予以相應完善。
一是隨著國有企業改制的推進以及職業經理人制度的推行,制定相配套的市場化高管薪酬體系,探索股權等形式的中長期激勵機制。
二是完善國有企業高管人員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加大高管薪酬分配的約束。
三是邀請社會專業機構參與高管人員的績效考核,完善重大信息公開制度并適時向社會高管人員薪酬、福利、職務消費等情況,不斷加強外部監督力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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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銀監局成立以來,認真貫徹銀監會“管風險、管法人、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理念,緊緊抓住法人監管核心,圍繞產權制度改革,積極推動法人銀行業機構完善公司治理體系。目前轄內法人銀行業機構已初步建立了“三會一層”的公司治理基礎架構,風險管理能力得到顯著增強,各項業務快速發展,以改革促發展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在實際運行中,各治理主體獨立運作、有效制衡、科學決策的公司治理機制仍未真正建立,其中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公司治理架構不夠完善,基礎保障作用未發揮。健全的組織架構是公司治理發揮效能的基礎和保障。目前江西銀監局轄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尚未完全建立科學的分權制衡公司治理架構。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經營管理中實行對省聯社和股東大會的雙線負責制,弱化了機構以市場為導向的自主經營理念。
(二)主體運作不夠規范,影響制衡有效性。目前轄內銀行業機構股權結構多元化帶來的制衡作用仍不明顯,部分銀行業機構在實際運作中各治理主體履職缺位、越位、不到位,職責邊界模糊的現象依然存在。如部分銀行業機構董事會專業委員會形同虛設,該開的會不開,董事履職意愿不足或缺乏專業知識和經驗,難以在董事會或專業委員會上提出建設性意見,影響董事會決策有效性。
(三)激勵約束機制不夠健全,削弱決策科學性。目前轄內銀行業機構普遍存在經營目標制定不科學,考核指標未落實合規優先、風險掛鉤理念,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落實不到位,考核機制未充分體現激勵相容原則等問題,使得機構經營發展戰略有失審慎,重發展、輕管理,間接導致不規范經營。
(四)內部監督不夠到位,制約公司治理質效提升。目前因提名機制、薪酬機制、人員素養等原因,轄內銀行業機構監事會、獨立董事沒有行之有效地發揮監督職能。
二、推進公司治理建設,力促全面轉型發展
當前轄內銀行業正處于改革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對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健全治理架構,夯實發展根基。銀行業機構要立足戰略高度,將公司治理建設作為改革發展中的一項基礎工程常抓不懈,對照銀監會新頒布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認真評估現有公司治理架構存在的不足,明確整改措施和時間,在建立獨立運作、有效制衡、科學決策的公司治理架構上不斷體現進步度,夯實發展基礎。城商行要加快推進董事長、行長分設,構建分權制衡的公司治理基礎;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進一步明確法人權利和層級委托關系,逐步推進省聯社行政管理職能的淡化,消除公司治理中的體制。
(二)優化股權結構,規范主體運作。要進一步清晰界定并通過制度安排來明確各治理主體的職責邊界,尤其是董事會和高管層的職責邊界,明確董事會負責制定機構發展、風險管理、資本管理等重大戰略并對銀行風險管理承擔最終責任,高管層負責具體執行戰略和日常業務的經營管理,使各項制度真正落到實處,確保做到公司治理邊界清晰、權責明確、制衡有效。要通過市場化機制和手段來優化股權結構,規范股東權力義務,從而推進各治理主體厘清職責邊界。要進一步完善“三會一層”的溝通協調機制。從股東大會到董事會、董事會到高管層的決策傳導機制要在實踐中逐步理順,層層建立明確的報告路線,確保決策層及時、準確地獲取執行情況的信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以增資擴股為契機,選擇性引進當地涉農龍頭企業和支持認同“三農”戰略的民營企業投資入股,適度提高股權集中度,改善股東結構和質量,弱化內部人控制。
中圖分類號:F2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2)01-0075-02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1.20
近一段時間,由于貨幣政策緊縮,民間借貸活躍,高利貸、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有所抬頭,金融市場秩序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1-2]。而在民間借貸背后或多或少存在銀行員工的身影,個別銀行機構由于員工對外擔保行為而受到沖擊,由此折射出的風險隱患不容忽視。
一、銀行員工對外擔保及產生的原因
銀行員工對外擔??梢詣澐譃閮深悾阂环N是通過銀行渠道為他人進行擔保,銀行可通過征信系統了解到員工的擔保情況,稱之為顯性擔保;另一種是銀行員工私下為他人進行擔保,如為擔保公司放貸做擔保,屬于民間借貸范疇。此類擔保行為除非銀行員工自己承認或出現糾紛,否則銀行很難掌握員工此類擔保情況,稱之為隱性擔保。
(一)銀行員工對外擔保行為的主要目的
1.獲取傭金收益。利用工作便利,銀行員工對哪些客戶擁有存款和閑置資金最為熟稔,對在銀行有貸款的企業或個人情況也較為熟悉。銀行員工掌握了這些信息,無形中成了民間借貸的信息提供者。這給銀行員工以中間人或擔保人的身份,將客戶介紹給企業或擔保公司,坐收不菲的傭金。
2.完成考核任務。作為銀行員工都有一定的考核任務,如果銀行考核激勵機制不合理或導向有偏差的話,銀行員工為了完成考核任務取得考核獎勵或職務升遷,就可能為自己的客戶提供擔保,以促成銀行放貸,完成自己的考核任務。另外銀行員工也可通過為企業或擔保公司提供隱性擔保,找到企業和擔保公司做存單質押貸款,以完成銀行內部對存款規模和貸款規模的考核。
3.獲取信貸資金。部分銀行員工自己有資金需求,但受銀行內部關聯交易的限制,會采取以其他人名義貸款,而自己為其擔保的方式取得貸款資金。
(二)銀行員工對外擔保行為的深層次原因
1.發展目標確定不合理,激勵不當。部分銀行的管理層在設立經營目標方面缺乏理性,一味地爭存款、壘大戶、增規模、做利潤,只注重市場競爭的表現,而不注重競爭能力的培養;對員工考核指標設置不合理,有重業績、輕品德作風管理的傾向,導致員工弄虛作假或出現一些短期行為,這樣極易引發惡性競爭和操作風險。
2.員工日常管理尤其是職業操守教育薄弱,缺乏起碼的風險意識和制度觀念。部分銀行長期存在“一手硬、一手軟”的現象,只抓業務,忽視員工的職業道德、法律法規教育,放松對員工的管理。結果導致部分銀行員工缺乏自覺履行行為準則的意識,自律能力較差,執行制度的自覺性不高,風險防范意識不強,違規違紀現象時有發生。
3.監督管理體系不夠完善。部分銀行內部監督管理主要依靠內審部門的事后檢查,不重視合規部門的作用,未能充分發揮合規部門前期把關、日常督導作用,監督管理體系無法完全橫向覆蓋到每個部門、縱向覆蓋到每個層級和崗位,未形成集中的、有威懾力的監管機制。
4.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以下簡稱“三違”行為)范圍界定不清晰,責任追究不徹底。部分銀行對“三違”行為的內容、違規程度未能清楚界定、明確劃分,未制定詳細的處罰措施,導致處理相關問題時無法可依或重罪輕罰?;趦炔咳朔稿e,部分銀行對“三違”行為的責任追究執行不嚴、不到位,導致員工心存僥幸或放松自律,查而不改、屢查屢犯和操作風險事件時有發生。
二、銀行員工對外擔保的危害
銀行員工對外擔保主要是出于獲利或滿足自身需求,如完成任務、獲取資金等。而銀行員工擁有銀行背景,掌握著客戶資源和信息,其對外擔保行為必然會對銀行的穩健經營產生不良影響,甚至會直接沖擊銀行的安全運行。
(一)導致存款流失,埋下信貸風險隱患
銀行員工通過銀行系統了解、掌握擁有閑置資金的客戶,再將其引薦給自己擔保的民間借款人,這樣的行為將導致銀行存款流向民間融資系統。銀行員工甚至為了吸收資金,可能會引導資質較好、獲貸容易的企業向銀行借款,而后將信貸資金轉借其擔保的民間借款人,從中獲取利差。一旦民間借款人無法按期歸還,銀行信貸資金也面臨一定風險。
(二)放松內部管理,增大信貸風險和聲譽風險
由于銀行員工在貸款環節中擔任了擔保人角色,在貸款審核時,基于對內部人的信任,銀行容易為內部人擔保的貸款放寬條件,方便其獲得貸款。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付息,出于為自己免除擔保人責任的考慮,對外擔保的銀行員工很可能不作為,弱化對借款人的監督,或與借款人內外勾結欺瞞銀行。而借名、冒名貸款更是明顯違背“三辦法一指引”①的要求,使銀行失去了對貸款流向和使用的控制,同時易造成借款人與銀行糾紛,信貸風險和聲譽風險增加。
(三)對銀行資金安全和信譽構成威脅,易形成實質性損害
由于銀行員工對外擔保主要是出于獲利或滿足自身需求的目的,而銀行和監管機構很難掌握銀行員工的隱性擔保,因此銀行員工極可能提供超出自身擔保能力的擔保。一旦借款人資金鏈出問題,對外擔保的銀行員工將要承擔還款責任。在對外擔保銀行員工沒有足夠還款能力的情況下,其可能導致以下幾點危害:一是對外擔保的銀行員工涉及法律訴訟,職業生涯中止,同時對銀行聲譽略有影響。二是銀行財產的重大損失。對外擔保的銀行員工利用熟悉銀行操作的便利,在銀行內部作案,挪用銀行的資金還款,對銀行的資產安全構成巨大威脅。一旦案發,銀行將面臨大額資金損失和較大聲譽影響。三是銀行信譽的極大損害。對外擔保的銀行員工偽造公章或私蓋公章以銀行名義繼續進行隱瞞,直到對外擔保的銀行員工一走了之或債權人向銀行追討,使銀行陷入民間融資糾紛,對銀行聲譽造成極大危害,導致客戶對銀行的極度不信任,造成銀行經營不穩定,甚至會發生客戶擠兌的危險。
三、消除潛在風險的對策
(一)確定合理的發展目標,完善績效考核機制
銀行董事會應制定清晰的經營管理發展戰略,建立科學的決策體系、內部控制機制和風險管理體制,根據經濟形勢適時調整發展目標,實現效益、質量和規模的協調發展。銀行對現有績效考核機制進行完善,考核指標的設置不能僅從業務指標角度考慮,還要加強對員工基本業務素質、道德品質等方面的考核,明確員工擔保的貸款不納入指標考核范圍,把階段性考核轉變為周期性考核,建立與完整業務周期相銜接的薪酬機制,在有效防范員工為“沖業績”而帶來的風險隱患的同時,切實提高機構整體競爭實力,同時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精神激勵的作用。
(二)培養員工良好的職業操守,規范員工對外擔保行為
一是從企業文化建設著手,銀行從道德、知識和業務方面全面提高員工素質,認真做好合規教育及風險教育,增強員工對職業道德的認識和理解能力,培養員工良好的職業操守,減少員工個人對外擔保沖動,從而限制違規行為的發生。
二是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的基礎上,結合機構自身情況,細化《員工行為守則》,嚴禁借名、冒名貸款,嚴禁員工充當“掮客”,參與民間融資或提供隱性擔保,并確定詳細的處罰措施。要求員工定期報告對外擔保情況,了解掌握員工對外擔保情況,防止員工提供超出還款能力的擔保,明確員工擔保的貸款應實行回避制度,加強對此類貸款的審查,嚴禁員工代客戶支取或償還貸款本息,明示違者所應付出的代價,以增強約束力。同時,應根據形勢變化隨時修改、補充和完善相關內容。
(三)建立完善的內部監督體系,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度
1.完善內控機制。及時梳理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確保內控制度、操作環節的改進與業務發展同步推進,使各類決策權力、各項業務過程、各個操作環節及每個員工的經營行為始終處于縝密的內部制約與監督之下。
2.重視和充分發揮合規部門前期把關作用。明確各業務的開發和各項制度的制訂需經合規部門的討論、把關;加大內部審計頻率、力度,在強化內審部門權威的基礎上,將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力量相結合,積極引進外部審計作為內部稽核的有益補充,促進內控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3]。
3.強化高管人員職務權力制約,加強對經營管理權的監督制約。一是要求銀行董事及管理層以身作則,認真履職,勇于承擔,做遵紀守則的模范。二是將高管人員任職期間自律情況、風險和案件防范力度、成效納入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重點考核內容,通過定期提醒、內部公告、定期培訓、定期檢討、內部審核等方式,約束高管人員行為。三是明確高管人員對“三違”行為查而不處、查而不報、瞞報、輕報或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需承擔連帶責任,督促管理人員帶好隊伍,規范經營。
4.拓寬信息渠道,增強社會監督力量。一是建立和完善員工舉報制度,明確銀行內部人員發現同事有“三違”行為或有明顯企圖,不報告將會受到紀律處分。二是通過在各營業網點擺放宣傳牌、公布舉報電話,發動群眾對員工進行監督舉報,拓寬查處“三違”的信息渠道,督促銀行員工都必須自覺履行守則。三是監管部門或銀行業協會建立銀行業從業人員“灰名單”制度,將行為不良的銀行員工納入“灰名單”,直接影響其職業生涯。
5.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對涉及隱性擔保、為完成考核而弄虛作假的員工,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并在全行進行通報,充分發揮責任追究的震懾效果。同時要從嚴追究相關高管人員的責任,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加強法律、制度、規定的威懾作用,為銀行創造良好的經營管理環境。
(四)加大宣傳力度,有效降低聲譽風險
針對銀行員工對外隱性擔保易對銀行信譽造成損害的特點,銀行要主動采取措施:一是讓員工做出相關承諾,表示其所有對外擔保均為個人行為不涉及銀行,并可將相關承諾公告于眾;二是加大對外宣傳力度,開展客戶知識普及。讓客戶了解、熟悉銀行業務流程和權限,銀行對員工的個人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改變社會大眾將銀行員工行為等同于銀行行為的看法,有效降低銀行員工不良行為對銀行聲譽的影響。
參考文獻:
一、引言
于2009年10月23日于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創業板,作為地位僅次于主板市場的二板證券市場,為廣大高科技型、高成長型中小企業提供了融資平臺,有效推動了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創業板企業并不具備在主板上市的資格,大多處于初創期和增長期,經營狀況并不穩定,盈利能力有限,因此高層管理人員的才能與行為對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而研究顯示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企業業績狀況并不相符,《中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指數(2011)》認為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指數較高,呈現嚴重的激勵過度現象。納入樣本統計的59家創業板上市公司2010年高管薪酬合計為1.36億元,凈利潤為68.43億元,高管薪酬占凈利潤的比重達到了1.99%,遠遠高于主板企業0.47%的比重。2010年底的創業板高管集體辭職事件恰恰說明了高管薪酬制度上還存在的諸多不合理因素。因此,本文基于以上現狀,選擇對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影響因素進行實證分析,進而引申出目前創業板高管薪酬中存在的問題,并對創業板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激勵制度的制定相應提出一些改進建議。
二、文獻綜述
關于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理論的研究源于西方,歷經了80余年的發展,涌現了大量的文獻資料,并逐漸產生了多元化的研究。委托理論認為,企業應確定最優的高管薪酬,使高管人員自發地選擇與公司或股東利益一致的經營活動。當高管人員的行為或努力程度無法得到準確評價且監督成本過高時,企業應以經營業績作為薪酬制定的標準。例如Kaplan(1994)發現高管薪酬和解聘可能性都與公司的經營業績和銷售收入有明顯的相關關系。[1]張俊瑞等(2003)研究發現高管人員的人均年度薪金報酬的對數與公司每股盈余之間呈現較顯著的、穩定的正相關關系。[2]
人力資本理論則從人力資本產權的角度出發,認為高管人力資本的價值屬于高管人員本身,高管人員對自身人力資本的開發和使用享有完全的主動性與控制力,企業只能通過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來提高高管的工作熱情與工作效率。因此諸多研究者認為公司規模才是決定高管薪酬的重要因素。例如李增泉(2000)研究發現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與企業規模、所在地區密切相關。[3]Tosi等(2000)發現企業的規模對企業高管人員薪酬解釋的方差量超過40%,而經營業績能解釋的方差量不超過5%。[4]本文也主要從委托理論和人力資本理論角度出發提出研究假設,并重點關注公司成長性因素在薪酬政策中的作用和地位。
三、研究假設與研究設計
(一)研究假設
假設一: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公司經營業績正相關。公司績效是高管工作成果的最直接反應,也是評價高管工作成績和努力程度的最重要指標。雖然完全用經營業績作為評價標準很可能忽略高管人員的無形成果和長期成果,但經營業績作為一個可準確計量的指標在評價高管工作中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據委托理論,當股東與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時,只有將公司業績與高管薪酬掛鉤,才能促使高管自發選擇符合公司和股東利益最大化原則的行為。據此假設。
假設二: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公司規模正相關。一般來說,公司的規模越大,管理層級越多、資產總額越大、員工人數越多,公司的經營管理難度、高管承擔的責任就越大。根據人力資本理論,只有對高管支付更高的薪酬,才能促使高管開發自身潛能、提高工作效率,以符合崗位要求的條件。此假設也可從另一角度理解,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高管所擁有的權利也隨之增大,也就更有機會利用其控制的諸多資源使高薪合法化。[5]據此假設。
假設三: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公司成長性正相關。創業板上市不到四年時間,大部分企業還處于上市的初期。此時,公司未來的發展前景,也就是公司的成長性應是股東關注的重點。股東應根據公司發展空間的大小對經營者進行合理的激勵,將高管的當期收入與公司的遠期利益掛鉤,以鼓勵高管做出適應于公司長期發展利益的決定。據此假設。
假設四: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股權集中度負相關。當公司股權高度集中時,一個或少數幾個股東控制著大多數股份,股東就會更加注重股東利益并加大對人的監督力度,董事會制定薪酬政策時將有效減少向高管支付過高薪酬的可能性,甚至會過分壓低高管薪酬水平。而股權過于分散時,大量小股東僅出于“搭便車”的目的對公司進行投資,無心對公司管理層進行監管,高管就有機會提高自己的薪酬。[6]因此公司股權集中度的提高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高管的薪酬。據此假設。
假設五: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管理層持股比例正相關。隨著管理層持股比例的增加,人與股東的利益也逐漸趨向一致,高管若要增加自身收益,就必須提高公司業績,增加公司股票的價值。但從另一角度講,高管所持有的股權也是薪酬的一部分,當持有股權增加時,高管的貨幣薪酬就應當有所降低。但由于我國高管持股的現象遠不如西方企業普及,且存在大量的“零持股”現象,高管持股多作為一種福利安排。[7]因此,本文假設高管薪酬與管理層持股比例正相關。
假設六: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資產負債率負相關。當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增加時,需要定期支付的固定利息將減少公司的自由現金流,使高管進行超額在職消費和過度投資的可能性減少。從降低成本這個角度,債務與高管薪酬之間應存在“替代效應”。[8]據此假設。
假設七: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獨立董事比例負相關。高管的薪酬政策是由董事會制定的,一般來講,內部董事容易受到管理層的控制,而外部董事相對獨立性較強,能夠做出比較客觀和理性的判斷和決定。獨立董事比例較高的董事會獨立性更高,更能防止不合理的過高薪酬出現。因此,獨立董事比例的提高應會導致高管薪酬的降低。據此假設。
假設八: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董事長、總經理兩職合一狀況正相關。當董事長與總經理由一人擔任時,會造成權力過于集中。此時,總經理的行為無法得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總經理極有可能利用自己擁有的股權操縱董事會為自己謀得不合理的高薪。據此假設。
(二)樣本選取及數據來源
本文以2010~2012年在深市創業板上市的企業作為樣本進行研究,以“CCER經濟金融數據庫”中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數據庫”、“一般企業財務指標分析數據庫”和上市公司年報作為數據源,并剔除了其中未披露高管薪酬、財務指標不全或凈資產收益率為負的公司樣本,最終收集到2010年的184家企業、2011年的287家企業和2012年341家企業的數據,總計812個有效樣本。研究中使用SPSS16.0進行回歸分析。
(三)變量描述
被解釋變量:
高管薪酬:本文選取年報所披露的金額前三名的高管薪酬平均值的對數作為衡量高管薪酬的指標,記為LnPAY。雖然高管持股也是高管薪酬的一部分,但由于我國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普遍較低,且有大量“零持股”的狀況,所以本文將高管薪酬界定為高管人員年度貨幣性薪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收入。
解釋變量:
經營業績: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即報告期凈利潤與平均凈資產的比值,記為ROE。
公司規模:總資產的對數,記為LnASS。
公司成長性:托賓Q值,即企業市價與資產重置成本的比值,記為Tobin。
股權集中度: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記為HRLS。
管理層持股比例:年報披露的全部高級管理人員中,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股票總數占總股本的比例,記為HRM。
資產負債率:總負債與總資產的比值,記為ALR。
獨立董事比例:獨立董事人數占董事會總人數的比例,記為RID。
兩職合一:記為PCM,若董事長與總經理由一人兼任,則PCM=1,否則PCM=0。
(四)模型構建
我國近年有關高管薪酬的實證研究大多使用最小二乘法,因此本文也將使用最小二乘法進行多元線性回歸分析,以保持結果的可比性。由于最小二乘法要求樣本數據呈正態分布,為緩解這一問題,本文對高管年度平均薪酬和總資產進行對數變換,并對變量間的多重共線性進行檢驗。根據前文的分析假設和變量描述,建立以下多遠線性回歸模型:
LnPAY=β0+β1POE+β2LnASS+β3Tobin+β4HRLS+β5H RM+β6ALR+β7RID+β8PCM+ε
四、實證檢驗與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表1 變量描述性統計
從表1有關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中可看出,大部分變量的平均值與中位數比較相近,尤其是LnPAY、LnASS和RID三個變量,說明對變量取對數較好地保持了樣本數據的正態性,更符合使用最小二乘法進行多元線性回歸的條件。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最大值為86%,最小值為9%,均值為34.29%,可以看出各公司在股權集中度上仍有很大差異,但從總體來說還是比較集中的。管理層持股比例均值雖達到20.6%,但最小值為0%,最大值為92%,標準差為20.505,其中“零持股”比例達到了14.1%,體現出各公司在公司治理特別是薪酬政策上的巨大差異。獨立董事比例分布相當集中,平均值為37.64%,中位數為33.33%,其中比例為1/3的公司占到了30.4%,但仍有11.6%的公司獨董比例在證監會規定的1/3標準之下。董事長與總經理由一人兼任的公司占總樣本的53.2%,不是由一人兼任的占46.8%,接近于各占一半。
(二)PEARSON相關檢驗
從表2可知,共11對自變量在1%的水平下顯著相關,5對自變量在5%的水平下顯著相關,但相關系數絕對值都小于0.5,在可接受范圍之內,說明自變量之間不存在多重共線性的問題。從因變量與自變量關系的角度,只有LnASS在1%水平下與LnPAY顯著相關,其他變量的相關性均不顯著。且除管理層持股比例和托賓Q外,其他自變量與高管薪酬的相關關系均與前文的理論假設相符。
表2 PEARSON相關檢驗結果
(三)多元線性回歸分析
表3 多元線性回歸模型總結
從表3可知,R2=0.211,說明該模型的自變量只能在22.1%的程度上解釋因變量的變化,擬合程度雖然不夠高,但在可接受范圍內。本文引入的變量是有限的,還有大量自變量沒有引入或無法準確度量,例如有關行業、地區、公司治理等,所以本文引入的自變量對高管薪酬的解釋程度也是有限的。Durbin-Watson值為1.758,較為接近2,表明該模型不存在自相關現象。Sig.=0.000,說明該模型回歸的效果極為顯著。
表4 多元線性回歸系數檢驗表
表4 多元線性回歸系數檢驗表
據此,可得出經驗回歸方程:
據此,可得出經驗回歸方程:
LnPAY=2.694+0.025ROE+0.482LnASS-0.164Tobin-0.009HRLS -0.004HRM-0.008ALR+1.165RID+0.151PCM+ε
在8個變量中,共有3個變量的p-值小于0.01,分別是ROE(0.000)、LnASS(0.000)和ALR(0.03),說明回歸作用極為顯著;另有3個變量的p-值在0.01和0.05之間,分別是HRLS(0.025)、HRM(0.024)和PCM(0.022),說明回歸效果較為顯著;剩余兩個變量Tobin(0.168)和RID(0.052)回歸效果并不顯著?;貧w模型通過了顯著性檢驗。
經營業績變量ROE回歸效果極為顯著,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企業經營業績正相關,假設一成立。多年以來,中西方大量的實證研究都未能就這一問題達成統一的結論,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各個文獻中衡量經營業績所選取的指標并不一致,本文選取的是凈資產收益率,而ROA、EPS、EVA和Tobin’s Q等變量都被廣泛應用。
公司規模變量LnASS回歸效果極為顯著,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公司規模正相關,假設二成立。公司規模的擴大,給高管人員帶來的是管理難度與所掌握的權利的同時增大,提高薪酬也是合情合理。這一結論也就解釋了為何公司高管都如此熱衷于并購,盲目擴張,卻罔顧這一決定對公司來講是利是弊。
公司成長性變量Tobin回歸效果不顯著,假設三不成立。本文以托賓Q作為衡量公司成長性的變量,而實證結果卻得出系數為負,與假設相反,且p-值為8個變量中最大的,回歸效果最不明顯,說明公司成長性與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之間并不存在相關關系。公司成長性是本文研究的重點,因為創業板企業最應該關注的就是企業的發展前景。而目前,大部分的中小型企業都面臨著外需下降、成本上升、融資困難等生存難題,轉變發展方式,開發新的增長點成為企業的生存之道。此時,企業應當做的就是激勵高管人員著眼于未來,將工作更多地集中到公司的發展上,而高管薪酬與公司成長性的不掛鉤是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制度的重大缺陷。
股權集中度變量HRLS回歸效果顯著,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股權集中度負相關,假設四成立。結論表明股權的適當集中對提高股東監管力度和積極性有一定作用,而創業板企業股權集中度相對較低,應當注意股權結構的調整。
管理層持股比例變量HRM回歸效果顯著,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管理層持股比例負相關,假設五不成立。結論表明高管的股權薪酬與現金薪酬之間出現了替代效應,而我國企業管理層持股比例普遍較低,高管持股的增加并不應造成現金薪酬的減少。通過分析,出現此結果的原因應該是,雖然高管持股比例不高,但創業板企業市盈率普遍較高,高管依舊可以通過持股獲得較多收益,從而導致了現金薪酬的降低。
資產負債率變量ALR回歸效果極為顯著,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資產負債率負相關,假設六成立。變量回歸的顯著性說明了公司自由現金流的減少對高管行為的較大約束力。
獨立董事比例變量RID回歸效果不顯著,假設七不成立。雖然回歸效果不顯著,但是變量系數為正與假設相反,獨立董事比例的提高并沒有對高管薪酬產生抑制作用,反而使其有輕微地提升。說明我國企業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依舊不高,獨董比例較低、獨立性差甚至與管理團隊“共謀”已成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問題。
兩職合一變量PCM回歸效果顯著,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兩職合一正相關,假設八成立。兩職合一雖然是很多企業發展的必經之路,但此舉會將總經理置于沒有任何制衡約束的環境下,為管理者獲取高薪、謀私利大開方便之門,甚至會導致不合理的高薪出現。
五、結論與對策建議
根據前文的分析,可得出結論: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與經營業績、公司規模顯著正相關,與資產負債率顯著負相關,與兩職合一現象正相關,與股權集中度負相關,而與公司成長性和獨立董事比例回歸效果不顯著。實證結果與大量文獻結果基本一致,暴露出了我國高管薪酬制度只注重短期激勵、董事會獨立性較低、監管力度不足等問題。
本文在此對創業板企業高管薪酬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將高管薪酬與公司成長性掛鉤,加大股票期權等長期激勵措施的力度,形成“長期與短期結合,以長期激勵為主”的模式,將高管薪酬與公司長期利益結合,防止高管只求平穩、為規避風險而錯失公司發展良機等行為的出現。
二是提高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加大獨立董事比例,提高獨立董事的履職質量并切斷獨立董事與公司經理團隊的“經濟連接”,使獨立董事真正獨立,做出客觀公正的決策,為高管人員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
三是對于存在兩職合一情況的公司,應當對此制定可行的監督機制,以防止發生職權的濫用和過于主觀的決策失誤等問題,并防止高管人員借此將大部分利潤據為己有,不但妨礙了公司的發展,還破壞了公司的穩定和薪酬制度的公平。
四是細化薪酬披露內容,完善披露制度。證監會雖然對薪酬披露做出了一系列規定,但由于不透明、不具體的披露體制導致瞞報、誤報等行為數見不鮮,很多公司披露的薪酬并不合理,更有筆誤寫錯的現象發生。通過細化披露內容,不僅加強了社會輿論的監督,更促使企業加強自身監管,做好自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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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俊.四川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影響因素實證研究[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2009:21.
一、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組織領導
(一)進一步明確指導思想和試點原則。深入貫徹國家發展農村金融的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以服務“三農”和小企業為宗旨,堅持有序推進、規范運作、防范風險、嚴格監管的原則,指導小額貸款公司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正確引導民間融資,合理配置金融資源,在已有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多層次金融服務。
(二)進一步提高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認識。發展小額貸款公司是解決“三農”、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融資難問題的必然選擇和重要途徑。目前,我市僅有的五家小額貸款公司,雖然實現了四縣全覆蓋,但仍難以滿足中小企業和“三農”事業日益迫切的融資需求,增加試點數量、擴大試點范圍非常必要。
(三)進一步健全組織機構。充分發揮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組織領導作用,綜合指導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開展,制定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培訓,開展業務檢查,組織縣、區政府、開發區(含園區、工業聚集區,以下同)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市金融辦要進一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服務管理的工作機構,充實監管力量。凡是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縣、區和開發區都必須有專門的監管機構和人員,承擔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初審、申報、監管等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應當由分管副縣(區)長或管委會主管主任擔任,成員為各有關部門負責同志。領導小組辦公室(試點辦)應當設在金融辦或政府辦、管委辦,具體負責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和組建方案,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工作。
(四)進一步落實責任分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根據部門職能和職責分工,認真履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小額貸款公司審批、監管、考核等各項工作。市金融辦作為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認真做好領導小組聯審會、協調會等會務組織及有關文件起草等日常事務工作;履行申報材料審核把關職責,對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負責辦理試點申報、審批、備案相關手續;組織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專項督導檢查和年度考核審計;健全并落實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制度,指導各縣、區、開發區試點辦開展日常監管工作;認真執行信息報送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規定,及時匯總報送公司經營情況,督導全市小額貸款公司正確安全運用管理信息系統。工商部門負責企業名稱預核準等有關工作,并按省、市審批意見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登記和日常經營行為的監管;公安部門要依法維護市場秩序,打擊非法金融行為;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的監測,搞好統計分析;銀監部門要及時認定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違規行為;工信部門要積極組織優秀小企業項目與小額貸款公司對接;財稅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文件精神和國家有關部門的具體規定,落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優惠,積極研究出臺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審計、監察、法制等有關部門要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做好審核把關、監督、審計等相關工作。
二、進一步嚴格小額貸款公司市場準入
(一)嚴格落實組建基本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在省級以上開發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需在字號后注明“科技”字樣。注冊資本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發起人和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且均為法人或自然人合法自有資金。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一般不得低于5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一般不得低于8000萬元。主投資人持有股份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20%,其他單個股東及其關聯股東不超過10%。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在籌建設立時的注冊資本上限為3億元。對于經營規范、業務發展快、切實為小企業和“三農”服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正式開業運營1年后允許增資擴股。擬設立公司要有健全的內部管理、風險控制、貸款審批和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其他設施。
(二)擇優選擇主投資人。小額貸款公司發起人、股東要資信優良,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入股資金必須是自有的合法財產;企業法人股東提出申請前,應連續3年以上盈利,經營穩健,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主投資人要從在當地注冊的管理規范的民營骨干實體企業中選擇,在已具備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基本條件的前提下,優先選擇資金實力雄厚、規模較大、信譽良好的企業;優先選擇擬發起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金規模更大、股東結構更加合理、管理層更加優秀的機構。
(三)嚴控股東和高管準入資格。要堅持“讓有實力的好人辦公司”的原則,嚴把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和高管人員的道德品質關。市、縣(區)、開發區試點辦要對股東和擬任高管人員的資格嚴格把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總經理、風險管理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必須為專職人員,不得兼任其他任何單位任何工作,且必須經過市金融辦進行任職資格確認;必須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的相關從業經歷和大專以上學歷。董事、監事和其他管理人員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
三、進一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
(一)嚴格規范經營范圍。各縣、區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服務對象為農戶、個體創業者、小企業等,且只能在本縣、區范圍內經營。開發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服務對象為高新技術企業、戰略新興產業、農戶、個體工商戶和小企業;開發區為市政府管理的,只能在該開發區范圍內經營;開發區為縣、區政府管理的,只能在該開發區及其所在縣、區范圍內經營。任何公司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超出經營范圍、地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二)規范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要堅持“短期、小額、分散”的原則。嚴格執行放貸比例規定,單一客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的5%,嚴禁超比例放貸。嚴格執行放貸利率規定,嚴禁超出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4倍或低于0.9倍放貸。嚴禁私自設立分支機構、兼營其他業務和對外投資。嚴禁向非法領域放貸。嚴禁碰觸吸收社會存款、非法集資、高利貸和暴力收貸“四條高壓線”。嚴禁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和高管打著公司名義私下開展貸款業務。經營過程中,確保每筆業務及時、準確登記在冊;謹防不良貸款和貸款人逃避等風險。
(三)認真執行經營信息報送制度。小額貸款公司務于每月5日前向市和縣、區、開發區試點辦報送統一制式的經營情況匯總表。日常經營過程中,嚴格按照《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文件要求,正確運用“小額貸款公司管理信息系統”做好經營信息錄入登統有關工作。
四、進一步強化小額貸款公司監管
(一)加強經營人員監管。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報省金融辦審核備案期間,主要高管人員必須參加省金融辦組織的高管人員任前誡勉談話。市金融辦對新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高管人員應當進行上崗培訓,開展職業操守、法規政策和風險防范教育,提示股東和高管人員對違法違規行為的風險責任,提高規范經營、防范風險的意識和能力。各級試點辦對本轄區內的小額貸款公司每年組織一至兩次的全員培訓,加強警示教育,努力做到警鐘長鳴,防患未然。
一、引言
獨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監督管理層、抑制大股東、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等職責,是委托矛盾下公司治理機制的重大舉措。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97年12月中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文中明確指出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獨立董事。此后,中國證監會、國家經貿委等相關部門陸續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通知,推動了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步伐。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境內上市公司必須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掀起了我國上市公司引入獨立董事的新篇章。目前,關于獨立董事制度的研究很多,包括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方式(劉浩等,2012)、獨立董事背景與公司績效(魏剛等,2007)、獨立董事制度(孔翔,2002)、獨立董事與公司治理(胡蘇,2011)等多個方面。其中,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現狀和實施效果一直是一個熱點問題。譚勁松、李敏儀(2003)以獨立董事的基本特征、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比例及其與公司績效的關系、獨立董事薪酬特點等方面總結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特征。申富平(2007)以河北、浙江、云南和甘肅為例,從四地區獨立董事的特征角度出發,分析中、東、西部地區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現狀。許瑜(2011)則以廣東省上市公司為例,試圖通過實證方法深入分析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現狀。以上文獻沒有考慮到獨立董事制度實施可能存在行業以及省份間地理位置遙遠導致的差異?;谶@種情況,本文以2011年12月31日止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廣西29家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按照同時期、同行業、近規模的原則,選取毗鄰的經濟發達的廣東省29家上市公司為配對公司。通過對比分析,發現了兩地區獨立董事制度實施現狀和實施效果方面存在的差異,為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提供一些經驗證據。
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配比現狀與特征
( 一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配比現狀 表(1)列示了兩地區上市公司董事會人數、獨立董事人數及獨立董事占董事會人數比例的情況。統計顯示,兩地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占比均保持在35%以上。廣立董事比例最小,為36.94%,與配對公司39.25%的比例存在一定差距。每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人數一般為3-4人,但某些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人數多達7-8人,如果剔除這些特殊值,廣西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總人數的比例將進一步拉大。如表(2)所示,獨立董事人數為3人的上市公司最多,廣西占到了樣本公司總數的62.07%,廣東配對公司為72.41%。其次是4人的公司數目居多,廣西為5家,占樣本公司總數的17.24%,配對公司占13.79%。從表2可以看出,廣東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人數分布較為均衡,配備情況總體優于廣西。
( 二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特征分析 Zarhra和Pearce(1989)認為獨立董事的特征包含兩類。一是“標簽背景”,既獨立董事的年齡、教育背景、工作背景、來源地等。二是內部特征,包括獨立董事的興趣愛好、品質等。獨立董事的內部特征具有不可觀察性,因此這里我們只研究廣立董事的“標簽背景”。通過2組樣本公司獨立董事特征的比較,分析兩地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選聘的差異。
(1)獨立董事年齡分析。孔翔(2002)指出,理想的獨立董事人選的標準年齡在35-55歲之間。如表(3)所示,廣西與廣東配對公司獨立董事年齡分布總體上較為均衡,獨立董事年齡多集中在40-50歲,廣西占39.39%,配對公司為40.38%。其次是50-60歲獨立董事人數所占比例較大,廣西為32.32%,配對公司為29.81%。60歲以上的獨立董事比例中,廣西為24.25%,大于配對公司的23.08%。說明廣西上市公司“大齡獨董”相對較多,這其中不乏一些政府背景的退休人士,由于他們具備深厚的人脈關系,成為上市公司的寵兒。同時,這可能也與兩地區的區域差異有關,廣東省地處東部發達地區,人力資源優勢明顯。正如孔翔認為的那樣,過于年輕的獨立董事難以為公司做出實質性貢獻,過于年老的獨立董事則無足夠的精力和動力促使公司進行重大改革。因此,廣西上市公司下一步應逐漸降低高齡獨立董事的比例,增強對優秀人才的培育,使獨立董事年齡構成保持在一個合理的范圍之內。
(2)獨立董事教育背景分析。我國相關法規中未對獨立董事的教育背景加以規定,但是教育背景反映了獨立董事受教育的程度,學歷則是獨立董事受教育程度的體現。學歷的高低決定了獨立董事的理論基礎功底,是獨立董事有效履職的前提和保障。表(4)列示了樣本公司獨立董事的教育背景情況,可以看出兩地區的獨立董事教育水平差異較大。廣立董事受教育程度70%以上集中在本科及碩士水平,配對公司獨立董事背景則以碩士和博士為主,占比均集中在70%左右,尤其是配對公司博士學歷的獨立董事比例達到35.58%,顯著高于廣西同背景的比例。除此之外,專科學歷的獨董人數中,廣西所占比例最大,為9.09%,高于配對公司的1.92%。從總體來看,廣立董事受教育水平低于廣東發達省份。究其原因,可能是我國獨立董事中以教師和科研人員為主,廣東省經濟發達,高校眾多,上市公司更易聘請學歷水平較高的獨立董事。廣西地處西部落后地區,人力資源相對緊缺。同時學歷較高的獨立董事薪酬要求通常較高,受經濟水平制約,廣西上市公司更傾向于聘請本科及碩士學歷的獨立董事。
(3)獨立董事的工作背景分析。譚勁松(2003)指出,獨立董事的個人特征首先應從發揮董事會的整體作用和保持它整體形象的角度出發,并注重董事會成員之間的合理搭配。從兩地區獨立董事工作背景的對比結果來看見表(5),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基本上做到多元化,以高校、財務、高管類為前提,涉及銀行、法律、政府等多方面專業人才。其中,高校背景人員由于具備深厚的專業基礎,能在某些方面為上市公司提供咨詢建議成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主體。配對公司為37.5%,廣西為32.32%。之所以廣西遠低于廣東,可能與廣東省高校及科研院所較多,高校優秀人才資源充足有關。其次,中國上市公司大多基于商業秘密因素不愿意聘請其他公司的高管人員擔任本公司的獨立董事,同時由于公司的高管人員通常事務繁忙,無暇擔任其他公司獨立董事之職,我國高管背景的獨立董事比例顯著低于國外發達國家的比例(譚勁松,2003),這與本文得出的結論基本吻合。如表(5)所示,廣西高管背景的獨立董事比例為21.21%,配對公司為23.08%??紤]到《指導意見》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的規定,廣西財務背景的獨立董事占比達到20.2%,高于同時期配對公司該項比例?!百Y源支持理論”認為擁有外部關系網絡的獨立董事往往能夠幫助公司化解各種危機。銀行、法律、政府背景的獨立董事能在他們各自熟悉的領域發揮所長,上市公司可根據企業發展的需要聘請不同背景的獨立董事。如表5所示,兩地地區樣本公司都聘用了該類背景的獨立董事。其中,廣西律師和政府背景的獨立董事比例均在10%以上,顯著大于配對公司的該項比例。我們推測廣西地處西部落后地區,市場化程度較低,更需要外部資源為上市公司帶來更多的資源和行業話語權。
同時,此次調查顯示,廣西未聘請銀行背景的獨立董事,配對公司的該項比例為3.85%。我們搜集整理了兩地區上市公司2011年度銀行借款的情況見表(6),可以看出廣西上市公司的銀行借款比例和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比例都高于配對公司,這可能與兩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化程度有關。截至2011年12月31日,廣西僅有上市公司29家,在優勢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上市公司是銀行青睞的優質客戶,因此聘請銀行背景的獨立董事對廣西上市公司意義不大。
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比例=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總資產
(4)獨立董事的來源地分析。上市公司一般喜歡選擇與公司所在地為同一地區的人員擔任獨立董事(譚勁松,2003)。事實證明,由于受時間、精力、時間等客觀因素的制約,獨立董事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的現象非常普遍。異地獨立董事更是不能在短時間內較好地把握企業相關情況,難以適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快速化的要求。在我們統計時,“某獨立董事以通訊方式對本次董事會議案進行了審議”的字樣頻見諸于上市公司的年度報告。表(7)列示了樣本公司獨立董事的來源地分布情況,可以發現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地區分布呈以下兩個特點:一是兩地區上市公司都偏好于選擇本地獨立董事,約占全部獨立董事的65%。其中配對公司63.46%居多,廣西占比較少,為62.63%。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本地獨立董事更能為公司節省成本(交通費、住宿費等)。其次,本地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的了解程度較高,能夠更好地發揮其治理作用。最后,本地獨立董事可以更好的利用其關系網絡資源為上市公司降低監管成本,同時也能在某些方面為上市公司提供咨詢意見。當然,廣東的人力資源優勢再一次得到體現。二是異地獨立董事比例也不容忽視,達到35%以上。其中,以廣西的37.37%居多,配對公司略低于該比例,為36.54%。兩地區的異地獨董中,來自北京的比例最大,廣西為16.16%,廣東為52.63%。作為政治、經濟發達和高校較多的地區,北京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通過引入異地發達地區的優秀人才,上市公司可以尋求更多符合條件的獨立董事。其次,廣西聘請廣東的獨立董事占7.07%,廣東聘請香董比例為7.89%。出于成本和資源充足度考慮,上市公司更傾向聘用毗鄰發達地區的優秀人才。
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薪酬及履職情況——以廣西為例
( 一 )廣西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薪酬分布情況 獨立董事薪酬一直是個熱門話題,薪酬支付太低很難保證其“積極性”,支付太多又會影響其“獨立性”。胡蘇(2011)以中國A股非金融類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發現獨立董事薪酬與長期借款比重正相關。Hermalin和Wesbach(1998)的研究結果也表明,以激勵為基礎的報酬制度能提高獨立董事監督企業經營的效率(婁芳,2001)。作為一種激勵方式,將獨立董事薪酬確定在一個合適的范圍之內對獨立董事認真履職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根據表(8)的統計結果,薪酬為5-10(含5)萬元所占的比重最大,廣西為40.4%,略高于配對公司的49.04%。但有一個現象,即薪酬在10萬元以上的比例主要集中在廣西,為17.17%,這一比例略高于經濟發達的配對公司的16.35%,這與申富平(2007)指出的“獨立董事薪酬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聯系”矛盾。從薪酬的極端值來看,廣西最少的為1.79萬元,最多的為19.2萬元,差距之大折射了廣西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薪酬體系的不完善。
( 二 )廣西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情況分析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及公司章程等一系列文件中都明確指出獨立董事要維護公司整體利益,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認真履行職責。鑒于獨立董事發表異議在中國是鳳毛麟角的事情,在此我們通過觀察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的表現來粗略分析獨立董事的履職情況。從表(9)顯示,70%以上的獨立董事都能親自出席會議,缺席會議的次數并不顯著,表明獨立董事均能在自己的范圍內認真履職。但配對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情況整體優于廣西,表現在親自出席會議次數占總董事會次數的82.60%,顯著高于廣西的73.63%;通訊方式出席會議的比例為20.38%,低于同時期廣西的35.24%。委托出席會議的比例中,廣西為3.15%,配對公司為3.10%。
四、結論
本文以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的廣西和廣東省配對的29家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通過兩地區獨立董事的配備情況、獨立董事特征、薪酬及履職情況的比較,研究分析了兩地區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現狀和實施效果。結果表明,配對公司的獨立董事分布較為均衡,配備情況總體優于廣西。獨立董事的特征分析中,廣西上市公司“大齡獨董”更多,配對公司高學歷背景的獨立董事高于廣西。同時,兩地區高校和高管背景的獨立董事比例居多,且均偏好于聘請本地獨立董事。最后我們分析了兩地區獨立董事的履職情況,研究發現廣東配對公司的獨立董事親自出席和通訊方式出席會議的情況都優于廣西。這些都豐富了我們對獨立董事制度實施現狀和實施效果的認識。本文的研究為兩地區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提供一些經驗證據,有助于兩地區上市公司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更好地實施獨立董事制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監督和咨詢作用。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項目編號:11XJL016)、柳州市軟科學課題(項目編號:2011J040205)、廣西工學院博士基金項目(項目編號:03081511)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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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孔翔:《中外獨立董事制度比較研究》,《管理世界》2002年第8期。
[4]胡蘇:《制度環境、獨立董事與長期借款融資-來自中國上市公司的經驗證據》,《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11年第4期。
[5]譚勁松、李敏儀等:《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若干特征分析》,《管理世界》2003年第9期。
2合資鐵路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經營效益有待改善
2.1.1合資鐵路有的建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外部經營條件比較差。而且大部分為盡頭線、支線,沒有形成路網,輻射的周邊區域有限。有的公司所在區域經濟發展滯后,客貨運量增長有限。
2.1.2由于資本金不足,合資項目存在大量銀行借款,還貸壓力大,財務費用占營業成本的比例大,導致經營嚴重虧損。
2.1.3高鐵動車組上座率不高,冬季與夏季呈現不均衡狀態,客專車站大多遠離市區,不方便旅客出行。比如哈大高鐵冬季每天開行動車組67對,夏季每天開行動車組79對。但是受東北地區特別是北部地區經濟環境影響,除去節假日出行高峰期外,動車組上座率不高,而且淡旺季差距明顯,導致客專公司的收入不理想。另外,高鐵新建的車站都選址在城區邊緣或市郊,新車站的選址滿足了各地方政府依托高鐵建設新城區,但是客觀上造成旅客乘坐高鐵列車不便利而減少部分客流。
2.1.4高鐵票價比較低,市場需要培育期。因鐵路票價受國家管制,高鐵票價定的非常低,與高額的投資規模不成比例。中國高鐵的價格只有日本的1/4,平均來看,中國高鐵每公里票價只有0.42元,遠低于法國、日本、德國。另外,高鐵市場需要培育期,目前,百姓習慣了低票價,對高鐵的接受程度還有待提高,廉價和基本的舒適程度比節約幾個小時時間而花費三倍以上的車票價格更重要,這些因素都導致了高鐵收入不太理想。
2.1.5經營收入比較單一,資產的綜合開發沒有實質突破。目前,合資公司營業收入主要為客貨運輸收入,經營與市場脫節。由于合資公司現有管理體制和機構及人員配置與市場脫節,沒有能力對合資公司的資產進行綜合經營利用與開發。合資公司作為法人主體、經營主體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在貨源組織、客源組織方面完全依賴鐵路局,自身在資金、人員上不具備經營的能力,沒能體現合資公司法人主體和市場經營的主體地位。
2.2部分資產權屬不清
受工程配套建設等因素影響,鐵路工程投資形成的資產與合資公司運營管理的資產不統一,存在部分投資主體多元化和資產邊界交叉的情況。資產界面不清也導致了鐵路局在與合資公司簽訂委管合同時在交叉資產上存在很多爭議。
2.3規范管理和資產經營開發理念意識有待加強
一是缺乏明確的委托費用標準;二是對重大經營事項缺乏有效溝通協商;三是合資公司普遍存在缺乏主體責任意識,開拓市場的積極性不高,更缺乏依托自身優勢開展資產經營開發的主動性;四是沒有明確的專業部門、專業人員進行市場營銷和開發。
2.4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有待完善
一是存在行政化管理問題,缺乏依法行使股權管理的觀念意識和制度體系,重大事項不履行公司內部決策程序的現象時有發生;二是部分合資公司多數高管人員兼任董事、監事,經營層與決策層重疊,公司治理結構難以有效制衡;三是缺乏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合資公司對經營層尚未建立考核評價機制,經營層責任意識和積極性有待提高。
3新形勢下,如何加強合資鐵路管理
3.1構建股權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
為加強對合資公司的管理,鐵路局應明確合資公司的管理部門,履行國鐵股東管理職責,強化股權行使、公司治理、資產監管等職能作用。會同其他股東規范合資鐵路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指導合資公司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落實經營班子經營管理責任,確保公司治理權責清晰、運行高效。通過公司治理機制加強對合資公司的指導與監督,依法落實投后管理權益。
3.2建立健全考核獎懲制度,適時推出合資鐵路公司績效考核辦法
鐵路局做為控股的國鐵股東,應建立對派出高管人員的履職考核機制,加強履職監管,并指導合資公司建立安全生產、經營業績等激勵約束機制,落實經營班子責任,確保安全基礎持續加強,經濟效益明顯提高。
3.3做好新建土地綜合開發工作
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加快推進鐵路建設的意見》精神,研究和爭取新建合資鐵路支持政策,加強經濟效益論證,推行“鐵路建設+綜合開發”模式,為開展經營開發創造條件。在前期工作和建設管理過程中,提前介入,以項目經濟與技術分析、財務評價分析為依據,研究政府補貼、資源爭取、經營開發、對外投資方案,同步開展綜合經營開發前期研究,編制綜合經營開發機會研究報告和綜合經營開發方案,納入項目前期工作和合資公司組建方案,為后續經營創造條件。
3.4積極探索研究推進合資公司重組整合
按照《中國鐵路總公司關于做好國鐵控股合資鐵路公司規范管理改善經營工作的意見》要求,以持續健康發展和效益最大化為目標,以產權關系為紐帶,結合鐵路干線網布局、區域經濟特點,研究推進相關合資鐵路公司合并重組,不斷提高路網整體效率和效益。
3.5發揮合資公司主體作用,推動資產經營開發盡快取得實效
合資公司承擔公司資產保值增值主體責任,要在促進運輸業增收節支,強化成本管理,嚴格落實合資公司年度預算,強化經營管理的基礎上,積極拓展新的資產經營開發業務和項目,努力提高整體經濟效益。同時,也要做好閑置資產的開發利用,指定專人、專門部門負責,加強市場營銷力度,提高服務質量,積極開辟新的經濟增長點。對經濟效益好,投資回報明顯、有發展前景的項目,路局將給予扶持,爭取利用鐵路發展基金,做為我局的重點資產開發項目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