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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狀態
文件編號
執行部門
監督部門
考證部門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企業財務印章管理,減小因印章使用不當給企業帶來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于涉及使用印章的所有相關人員。
第2章
印章的制作、保管、廢止
第3條
企業財務相關方面的印章由企業指定的部門統一制作,相關人員嚴禁私自制作印章。
第4條
經相關管理人員授權后由行政部負責制作財務方面的印章,印章具體分事項印章、財務專用章與人名章三類。
第5條
企業財務方面相關的事項印章由財務部指定專人進行保管,人名章由本人自己保管或本人授權他人保存,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總監負責保管,未經授權的人員一律不得接觸、使用印章。
第6條
印章的保管人員一律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否則所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員負責。
第7條
企業總經理可以使用企業的所有印章。
第8條
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遺失、被盜或損毀,需立即上報行政部,由行政部登記后申明作廢并制作新的印章。
第9條
財務部制訂財務方面的印章登記薄,說明印章制作時間、內容、印章發放時間、保管人等。
第10條
出納人員要將財務的有關印簽薄交予銀行,當印章變動時要及時與銀行聯系,更新印簽薄。
第3章
印章的使用
第11條
使用印章時,使用人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時間、印章的種類、材質及申請人等。
第12條
印章使用申請單經有關領導審批后,連同需用印蓋章的文件一同交予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13條
印章保管人要仔細審核印章使用申請單的事項和相關管理人員的批示,若認為不符合相關規定,可拒絕蓋章。
第14條
經授權的印章人員使用完印章后,要將蓋章依據與印章使用申請單交予印章管理人進行審核。
第15條
企業財務方面的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確需帶出企業使用,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事由,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帶出,由兩人共同使用。
第16條
印章使用申請單由各蓋章人員保存,每月月底匯總后交予企業指定部門存檔。
第17章
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完印章后,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薄,說明印章使用事由、使用對象、蓋章時間等并有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4章
印章使用的其他規定
第18條
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必須將保管的印章及相關文件交割,否則不允許離職或調動。
第19條
企業中任何涉及財務印章的使用事項均需按本制度規定程序執行,嚴禁擅自使用印章。
第20條
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企業財務方面印章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與印章保管人共同承擔,后果嚴重者將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5章
附則
第21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訂及解釋,自總經理辦公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編制日期
審核日期
批準日期
(一)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
(二)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的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三)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四)社會團體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印章的尺寸式樣及制發與其總部印章相同。
社會團體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印章名稱前應冠其總部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橫行。
(五)社會團體主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單位按其登記注冊或批準的名稱刻制印章。
二、印章的名稱、文字、字體和質料
(一)印章所刊名稱,應為社會團體的法定名稱。印章所刊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印清晰時,可以適當采用通用的簡稱。
(二)民族自治地方社會團體的印章,應當并列刊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有國際交往的社會團體印章,需標有英文名稱的,應當并列刊漢文和英文。
(四)印章印文中的漢字,使用宋體字并應用國務院公布實行的簡化字。
(五)印章質料,由制發機關自定。
三、專用印章的制發
(一)鋼印直徑最大不得超過4.2厘米,最小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批準后刻制。
(二)其他專用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批準后刻制。
四、印章的管理和繳銷
(一)社會團體的印章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啟用。
(二)對社會團體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對其直接責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主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三)社會團體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應有專人保管,對于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或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四)社會團體變更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會團體辦理注銷登記,應將全部印章交回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六)社會團體被撤銷,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印章。
1、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公章、公司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會計名章。
2、公司公章由公司辦公室專人保管;公司財務專用章由公司出納保管;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和會計名章由會計保管,嚴禁私自轉他人保管。
3、法人章和財務專用章需攜帶外出時,需兩人同行,監督使用。
4、印章使用要按照“授權保管、權限內使用、超限申請”的原則進行。
5、印章保管人外出期間,由公司指定專人負責公章的保管,但需要在《印章交接登記表》上做好登記,由接交人負責其外出期間的用印管理。
6、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調動離職時工作交接內容。如果管印章的員工調動或離職,須填寫《印章交接登記表》,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調動或離職相關手續。
7、印章保管人必須親自用印,并遵守保密規定,嚴格按審批手續用印。
8、嚴禁在空白文本上加蓋印章,印章必須與落款的名稱一致,不符者拒絕用印。
二 證照管理
1、證照包括《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開戶許可證》、《信用代碼證》。
2、《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由公司辦公室專人保管,《開戶許可證》、《信用代碼證》由財務會計保管。
3、向外部機構或人員提供公司證照復印件,需經領導審批,方可提供。
三 罰則
1、印章、證照保管人員對該印章使用的正確性負責,對因使用、保管不慎給公司權益造成損害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2、未經批準私自刻制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3、超越權限簽批用印或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丟失、弄虛作假騙用印章,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管理工作,造成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害的,給予相關責任人警告直至辭退的處分,并視情節和后果追究責任人法律責任。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市級各部門及所屬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包括人民幣和外匯存款賬戶)的管理。
市級預算單位分為一級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特殊情況可分為三級、四級等預算單位,下同)和基層預算單位。
第三條市級預算單位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實行財政審批、備案制度。
第四條市級預算單位須由財務機構統一辦理本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手續,并負責本單位銀行賬戶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市級預算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申請開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負責。
第六條市級預算單位應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開立銀行賬戶。
第二章銀行賬戶的設置
第七條市級預算單位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該賬戶用于辦理本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自籌以及往來等資金的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等業務。
第八條市級預算單位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用于核算本單位使用的各種基建資金。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規定另行開設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市級預算單位按有關規定收取的收費、罰款等其他預算內、預算外資金,原則上全部實行委托銀行代收款。如法律、法規,允許單位自行收取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經*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核準,單位可開設一個應繳財政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用于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收繳。該賬戶的資金只能按規定及時上繳市級國庫或市級財政專戶,不得用于本單位的支出。
第十條市級預算單位根據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可分別開設一個售房收入、住房維修基金及其利息、個人公積金、購房補貼專用存款賬戶,用于核算職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交納的購房款等資金。
第十一條需開設外匯賬戶、外匯人民幣限額賬戶的市級預算單位,可根據外匯管理局和市財政局的有關規定,按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市級預算單位按相關規定可開設黨費、工會經費專用存款賬戶。
第十三條市級預算單位因特殊原因,經批準可開設如下賬戶:
(一)垂直管理獨立核算的非法人機構,確需開設的基本存款等賬戶;
(二)市級一級預算單位獨立核算的離退休機構,確需開設的離退休經費專戶;
(三)其他特殊情況,確需開設的賬戶。
第三章銀行賬戶的開立
第十四條市級預算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報經市財政局審批后,可開立銀行賬戶。二級以下(含二級)預算單位按照基層預算單位管理。
第十五條市級預算單位需開立銀行賬戶時,應報送“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填寫市財政局統一規定的《市級一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件一)或《市級基層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件二),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應詳細說明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和申請開戶的理由,包括新開賬戶的名稱、用途、使用范圍,開戶依據或開戶理由,相關證明材料清單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
市級預算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
(一)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提供機構編制、人事、民政等部門批準本單位成立的文件復印件和市技術監督局核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開立其他賬戶的,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批準文件;
2、按照國務院、省政府規定程序批準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及其他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文件;
3、實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復文件;
4、擁有、使用外匯的相關證明材料;
5、其他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一級預算單位(含本級,下同)的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市級一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由其財務部門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七條基層預算單位的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市級基層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原則上應經一級預算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后,報市財政局審批;實行省垂直管理的一級預算單位所屬市直基層預算單位的開戶申請應經一級預算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后,報市財政局審批;實行省垂直管理的縣級基層單位開設賬戶的申請由市財政局委托一級預算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八條市財政局對市級預算單位報關的開戶申請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并于15個工作日內對同意開設的銀行賬戶簽發《市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附件三),同時抄報市審計局。
第十九條市財政局對同意開設的有明確政策執行期限的賬戶,應在《市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中注明該賬戶的使用期。
第二十條市級預算單位持市財政局簽發的《市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相關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二十一條市級預算單位應在市財政局簽發《市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的30個工作日內,開立相應的銀行賬戶,在開立銀行賬戶后3個工作日內,填寫市財政局統一規定的《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附件四),附軟盤報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和各級主管單位備案。同時按照市財政局的有關規定,向市財政局辦理其基本存款賬戶的預留印鑒手續。
第四章銀行賬戶變更與撤銷
第二十二條市級預算單位按規定發生的下列變更事項,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備案:
(一)市級預算單位變更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
(二)市級預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開戶資料變更的;
(三)因開戶銀行原因變更銀行賬號,但不改變開戶銀行的;
(四)其他按規定不需報經財政部門審批的變更事項。
第二十三條市級預算單位的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填制《市級預算單位主管單位變更登記表》(附件五),附軟盤報市財政局和各級主管單位備案。
第二十四條市級預算單位確需延長賬戶使用期的,應提前提出申請并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序報市財政局審批。審批期間,按原賬戶使用期執行。
第二十五條市級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應保持穩定。確因特殊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應按規定將原賬戶撤銷,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開戶手續、銷戶與開戶的備案手續,并將原賬戶的資金余額(包括存款利息)如數轉入新開賬戶。
第二十六條市級預算單位被合并的,其賬戶按規定撤銷,資金余額轉入合并單位的同類賬戶。合并單位應監督被合并單位撤銷其賬戶,并負責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不同市級預算單位合并組建一個新的市級預算單位的,原賬戶按規定撤銷,按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重新開立銀行賬戶,并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使用期滿時必須撤戶。撤戶時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的資金余額按規定繳入市級國庫或市級財政專戶,其他賬戶資金余額轉入本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銷戶后的未了事項納入基本存款賬戶核算。同時,市級預算單位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市級預算單位按規定開設的銀行賬戶,在開立后一年內沒有發生資金往來業務的,該賬戶應作撤銷處理并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市級預算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被撤銷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撤銷所開立的銀行賬戶,并按相應的政策處理賬戶資金余額。其銷戶情況由其上一級主管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條市財政局建立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信息管理系統,對市級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實施動態監控,跟蹤監督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等情況,建立市級預算單位賬戶管理檔案。
第三十一條市級預算單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模規定的用途使用銀行賬戶,不得將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資金和財政撥款轉為定期存款,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不得出租、轉讓銀行賬戶,不得為個人或其他單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二條市級預算單位對不同性質或需要單獨核算的資金,應建立相應明細賬,分賬核算。
第三十三條市級預算單位應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督管理,建立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定期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所屬單位不按規定開立、使用、變更及撤銷銀行賬戶的,應及時督促糾正;糾正無效的,應提請市財政局等職能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外,開戶銀行不得辦理未經財政部門審批的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設業務。
第三十五條開戶銀行應將市級預算單位的相關資料報送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經其核準后辦理開戶手續。
第三十六條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以下統稱監督檢查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在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預算單位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規定進行處理;發現開戶銀行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移交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監督開戶銀行按本辦法規定為市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查處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應按本辦法和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監督市級預算單位開立和使用外匯賬戶,查處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市審計局按本辦法規定對市級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發現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移交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監督檢查部門在對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檢查時,受查單位和開戶銀行應如實提供有關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絕、阻撓;有關銀行應如實提供受查單位銀行賬戶的收付等情況,不得隱瞞。
第四十一條監督檢查部門在對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管理中,認為應追究市級預算單位有關人員責任的,填寫《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建議書》,移交監察部門進行處理;涉及追究開戶銀行有關人員責任的,移交監察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市級預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檢查部門除責令違規單位立即糾正外,應函告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決定暫?;蛲V箤`規單位撥付預算資金,同時提交監察部門對違規單位的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0號)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立銀行賬戶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改變賬戶用途,使用相應銀行賬戶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四)不按本辦法規定變更、撤銷銀行賬戶的,或變更、撤銷銀行賬戶不按規定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備案的;
(五)其他違反賬戶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三條監督檢查部門發現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相關機關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函告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決定取消該金融機構為市級預算單位開戶的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市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的;
(二)允許市級預算單位超額或超出賬戶功能提取現金的;
(三)已知是市級預算單位的資金而同意以個人名義開戶存放的;
(四)明知是預算收入匯繳資金、財政撥款而為市級預算單位轉為定期存款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市級預算單位確因業務需要開設貸款轉存款賬戶、保證金存款賬戶的,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有關賬戶管理的規定到開戶銀行開戶,并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十五條實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市級預算單位,按《關于印發〈*市市級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的規定,由市財政局為其開設零余額賬戶;其原有賬戶確需保留的,按《*市市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單位銀行賬戶清理規定》報市財政局審批確認后予以保留,并根據市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推進情況按市財政局的有關規定進行清理、歸并、撤銷。
第二條凡在中國境內開立人民幣存款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以下簡稱存款人)以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外匯存款賬戶的開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的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存款帳戶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第四條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賬戶。
存款人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本賬戶辦理。
第五條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幾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豐、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開立的賬戶。
存款人可以通過本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第六條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賬戶。
存款人可以通過本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根據櫪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
第七條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特定的用途需要開立的賬戶。
第八條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銀行也可以自愿選擇存款開立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存款人、銀行開立或使用賬戶。
第十條存款人在其賬戶內應有足夠資金保證支付。
第十一條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保密,維護存款資金自主支配權,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賬戶內存款。國家法律規定的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部屬地的監督項目除外。
第十二條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開戶許可證制度。
銀行對存款人開立或撤消賬戶,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報。
第二章賬戶設置和開戶條件
第十三條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一、企業法人;
二、企業法人內部單獨核算的單位;
三、管理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財政部門;
四、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五、縣級(含)以上軍隊、武警單位;
六、外國駐華機構;
七、社會團體;
八、單位附設的食堂、招待所、幼兒園;
九、外地常設機構;
十、私營企業、個體經濟戶、承包戶和個人。
第十四條下列情況,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一、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和銀行取得借款的;
二、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
第十五條下列情況,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一、外地臨時機構;
二、臨時經營活動需要的。
第十六條下列資金,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有存款賬戶:
一、基本建設的資金;
二、更新改造的資金;
三、特定有用途,需要專戶管理的資金。
第十七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正文;
二、中央或地方編制委員會、人事、民政等部門的批文;
三、軍隊軍對上、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四、單位對附設機構同意開戶的證明;
五、駐地有權部門對外地常設機構的批文;
六、承包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
七、俱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第十八條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據;
二、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開戶的證明。
第十九條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臨時執照;
二、當地有權部門同意設立外來臨時機構的批件。
第二十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經有權部門批準立項的文件;
二、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
第三章賬戶開立和撤消
第二十一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簽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并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開立賬戶。
第二十二條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文件,送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簽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后開立賬戶。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條十三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存款人,已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的,可以根據其資金性質和管理需要另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二十四條存款人申請改變帳戶名稱的,應撤銷原賬戶,按本辦法的規定開立新帳戶。
第二十五條存款人撤銷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尋賬戶余額,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后,辦理銷戶手續。
存款人銷戶時,應交回各種重要空白憑證和開戶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存款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后,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在另一家銀行開立新賬戶。
第二十七條開戶銀行對一年(按對月對日計算)款發生收付活動的賬戶,應通知存款人自發出通知起30日內來行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
第四章賬戶管理和責任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協調、仲裁銀行賬戶開立和使用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開戶銀行的賬戶設置和開立,糾正和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負責開戶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
開戶許可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制作。
第二十九條開戶銀行負責按本辦法的規定對開立、撤銷的賬戶進行審查,正確辦理開戶和銷戶,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賬戶管理檔案,定期與存款人對賬。
開戶銀行對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或撤銷,應于開立或撤銷之日起7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報。
第三十條銀行不得對未持有開戶許可證或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銀行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強拉客戶在本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信用社不得超出規定的業務范圍,為存款人開立賬戶。
第三十二條存款人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第三十三條存款人不得因開戶銀行嚴格執行制度、執行紀律,轉移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轉移基本存款賬戶的,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其核發開戶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存款人的賬戶只能辦理存款人本身的業務活動,不得出租和轉讓賬戶。
第三十五條開戶銀行、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開設賬戶的,要限期撤銷多余賬戶,并根據其性質和情節按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應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除責令其糾正外,按規定對賬戶出租、轉讓發生的金額處以罰款,并沒收出租賬戶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開戶許可證的,上級人民銀行應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造成后果的,應由存款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貪污受賄、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存款人在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本辦法所稱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第三條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二)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第四條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五條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第六條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后由開戶銀行核發開戶登記證。但存款人因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第七條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第八條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九條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第十一條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一)企業法人。
(二)非法人企業。
(三)機關、事業單位。
(四)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
(五)社會團體。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
(七)異地常設機構。
(八)外國駐華機構。
(九)個體工商戶。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十一)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
(十二)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三條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對下列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一)基本建設資金。
(二)更新改造資金。
(三)財政預算外資金。
(四)糧、棉、油收購資金。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
(九)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
(十)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會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
(十四)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
(十五)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資金。
因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使用隸屬單位的名稱。
第十四條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一)設立臨時機構。
(二)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三)注冊驗資。
第十五條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
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并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六條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一)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二)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三)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四)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五)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第十七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業,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三)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四)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五)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七)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八)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
(九)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一)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批文。
(十二)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本條中的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還應出具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
第十八條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需要,應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應出具有關證明。
第十九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二)財政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
(三)糧、棉、油收購資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四)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出具有關證明和資料。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出具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應出具期貨公司或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
(七)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應出具其證明。
(八)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有關的證明。
(九)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應出具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應出具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第二十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納入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其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時應出具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時應出具證券管理部門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臨時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二)異地建筑施工及安裝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或其隸屬單位的營業執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裝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建筑施工及安裝合同。
(三)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以及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文。
(四)注冊驗資資金,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文。
本條第二、三項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第二十二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中國居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二)中國人民軍人,應出具軍人身份證件。
(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應出具武警身份證件。
(四)香港、澳門居民,應出具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應出具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五)外國公民,應出具護照。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
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根據需要還可要求申請人出具戶口簿、駕駛執照、護照等有效證件。
第二十三條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除出具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外,應出具下列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經營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
(二)異地借款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在異地取得貸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經營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出具隸屬單位的證明。
屬本條第二、三項情況的,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出具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申請開戶的證明文件的名稱全稱相一致。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營業執照的字號相一致;無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由“個體戶”字樣和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者姓名組成。自然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中的名稱全稱相一致。
第二十五條銀行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的,應自開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
第二十六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開戶申請書。開戶申請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記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
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齊全,符合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條件的,銀行應將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相關的證明文件和銀行審核意見等開戶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經其核準后辦理開戶手續;符合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并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予以審核,符合開戶條件的,予以核準;不符合開戶條件的,應在開戶申請書上簽署意見,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一并退回報送銀行。
第三十條銀行為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除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以外,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并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第三十一條開戶登記證是記載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信息的有效證明,存款人應按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條銀行在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登記賬戶名稱、賬號、賬戶性質、開戶銀行、開戶日期,并簽章。但臨時機構和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第三章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
第三十三條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第三十四條一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該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第三十五條專用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
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托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審查批準。
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銀行應按照本條的各項規定和國家對糧、棉、油收購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加強監督,對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收付和現金支取,不得辦理。但對其他專用資金的使用不負監督責任。
第三十六條臨時存款賬戶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
臨時存款賬戶應根據有關開戶證明文件確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確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賬戶的使用中需要延長期限的,應在有效期限內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并由開戶銀行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準后辦理展期。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注冊驗資資金的匯繳人應與出資人的名稱一致。
第三十八條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務。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第三十九條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下列款項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工資、獎金收入。
(二)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
(三)債券、期貨、信托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
(四)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
(五)個人貸款轉存。
(六)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繼承、贈與款項。
(八)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
(九)納稅退還。
(十)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項。
第四十條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
(一)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二)獎勵證明。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六)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應出具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有關收款依據。
(一)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托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個人持申請人為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第四十二條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銀行應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并留存復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第四十三條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第四十四條銀行應按規定與存款人核對賬務。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收到對賬單或對賬信息后,應及時核對賬務并在規定期限內向銀行發出對賬回單或確認信息。
第四十五條存款人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
第四章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與撤銷
第四十六條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
第四十八條銀行接到存款人的變更通知后,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并于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二)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有本條第一、二項情形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本條所稱撤銷是指存款人因開戶資格或其他原因終止銀行結算賬戶使用的行為。
第五十條存款人因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項原因撤銷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自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撤銷該基本存款賬戶的情況書面通知該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存款人撤銷有關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第五十一條銀行得知存款人有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項情況,存款人超過規定期限未主動辦理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手續的,銀行有權停止其銀行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
第五十二條未獲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單位,在驗資期滿后,應向銀行申請撤銷注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資金應退還給原匯款人賬戶。注冊驗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出資人需提取現金的,應出具繳存現金時的現金繳款單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證件。
第五十三條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戶。
第五十四條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出具有關證明,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
第五十五條銀行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注明銷戶日期并簽章,同時于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五十六條銀行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第五章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第五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督、檢查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對存款人、銀行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實施監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的管理。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及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
第六十條銀行負責所屬營業機構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其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銀行應明確專人負責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撤銷后10年。
第六十二條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銀行應對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
第六十三條存款人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戶登記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簽章的式樣等相關證明文件。個人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簽字人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經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以及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個人身份證件。銀行應留存相應的復印件,并憑以辦理預留銀行簽章的變更。
第六章罰則
第六十四條存款人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二)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三)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二)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二)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四)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五)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六)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存款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證管辦(證監會),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啟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章的通知》(國辦印函〔1998〕36號),由國務院頒發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章、套印從即日啟用,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章和套印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章、套印印模(略)
【中圖分類號】R7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959(2009)09-0081-01
輕度認知障礙(Mild Cognitive Impairment,MCI)是與年齡及受教育程度不相符的認知能力普遍的輕度下降,但還不足以影響患者的社會及工作能力,未達癡呆診斷標準。本研究擬初步探索中老年人的心理社會因素對認知功能的影響。
1 對象與方法
1.1 調查對象:本研究中所有對象為廣東省中醫院門診就診、住院及社區調查的病人。
1.2 選例標準
1.2.1 MCI西醫診斷標準:參照Petersen等(1999)制定的診斷標準。
1.2.2 納入標準:(1)MCI 組:①年齡55~80歲;②病程大于3月。(2)正常對照組:①與MCI組年齡及教育程度匹配;②無認知功能障礙。
1.2.3 排除標準:①存在可能導致輕度認知損傷的各種神經系統疾病;排除頭部外傷史。②目前存在抑郁、躁狂以及酒精或藥物依賴,或者Hamilton抑郁量表≥7;③Hachinshki缺血指數≥4或影像學檢查等提示腦血管病;④認知檢查前1月內服用影響認知功能的精神藥物或其他藥物。
1.3 調查工具及內容:采用自制問卷,包括一般生活狀況問卷和認知功能評價量表MMSE。
2 結果
2.1 背景資料分析:本研究共納入44例MCI患者,年齡(67.43±6.80)歲,其余45例組成對照組,年齡(64.73±6.11)歲。試驗組與對照組年齡、文化程度構成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2.2 社會心理因素對認知功能(MMSE成績)影響的多元線性回歸分析:病程與MMSE成績呈現出顯著意義的負相關關系。教育程度、年齡、病程3個因素共同作用,可解釋MMSE分值改變的65.0%,其中年齡、教育程度共同作用引起MMSE分值變化的62.3%。
2.3 社會心理因素與發生MCI關系的多元Logistic逐步回歸分析:在控制年齡和教育程度的Logistic多元逐步回歸分析中,職業性質、病程與認知功能顯著相關。年齡增長、體力勞動/60歲前離退休、病程長是認知功能下降的危險因素,受教育程度高、從事腦力勞動是認知功能的保護因素。
3 討論
本研究結果顯示年齡與MMSE成績有呈顯著負相關,說明年齡是影響認知功能的重要因素。我們認為其原因與老年人隨著年齡的增長,腦功能、軀體功能等多方面出現較顯著的減退有關。
本研究中顯示老年人所受教育程度的高低是影響認知功能的主要因素。這與王魯寧等的研究結果一致[1]??赡芤驗榻逃潭鹊蛯е略缒曛橇顒尤狈?降低大腦的儲備;較高的受教育水平可以產生大腦結構、生化代謝以及多突觸聯系的神經生物方面的變化,使大腦能夠耐受一定數量及程度的腦細胞結構或功能的缺失。同時與低受教育水平相關的老年人認知功能障礙也可能與低受教育水平相伴隨的貧窮、少年時期的健康狀況和社會經濟地位有關[2]。研究結果顯示職業性質對MMSE成績有顯著性影響,可能由于復雜工作及職業所要求的認知能力與教育一樣增加了腦的認知儲備,對智能具有保護作用。
性別與認知功能的關系,文獻報道不一。彭海英等調查發現,老年人男女性別差異導致的MMSE得分有顯著意義[3]。Woo認為女性認知功能損害的發生率高于男性[4]。以往有學者認為性別對認知功能的影響主要基于性激素的影響,但最近的研究并不支持該假說。王魯寧等人的研究未發現性別對認知功能的影響[4]。本文結果亦未顯示出不同性別對認知功能的影響。
毫無疑問,中老年人認知功能的下降,有著其相應的生物學基礎和病因及危險因素。這些危險因素的明確,對控制疾病發生、發展都有極大意義。上述生活習慣和社會因素如何導致認知功能的減退盡管已有若干假說或間接證據,但真正意義的證實則有待深入研究。
參考文獻
[1] 楊麗娟,解恒革,王魯寧,等.中老年人心理社會因素對認知功能影響的初步調查[J]. 中國臨床康復,2004,8(10):1808-1810
[2] 張映琦,周華東,李敬誠,等.受教育水平與老年人認知功能障礙相關性的研究[J]. 中國臨床康復,2002,6(5):649-650
一、引言
獨立學院是實施本科以上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畢業論文是獨立學院人才培養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以及應用型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實踐課程,也是體現辦學理念和辦學水平以及辦學特色的重要指標,在培養大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華南農業大學珠江學院(以下簡稱珠江學院)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注重應用、彰顯特色的辦學理念,按照保證基礎、強化實踐、培養能力、提升素質的人才培養規格,強化實踐教學,把畢業論文作為提高學生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以及應用型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實踐環節,努力保障畢業論文的教學質量和育人效果。本文基于廣東17所獨立學院畢業論文質量保障的調查數據,以珠江學院為例,對獨立學院畢業論文質量保障的影響因素與管理模式進行初步研究。
二、畢業論文質量保障的影響因素
1 指導教師因素。指導教師是影響畢業論文質量保障的主導因素。獨立學院師資隊伍建設總體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師資隊伍數量不斷上升,質量不斷提高,基本滿足了獨立學院教育教學的實際需要。但是,據調查,獨立學院師資隊伍年齡結構呈現“兩頭大、中間小”的狀態,即主要由從公辦高校退休的年齡偏大的教師和剛從大學畢業參加教學工作的年輕教師組成,而中年骨干教師所占比例較少;教師職稱結構總體呈現“高職稱教師少、低職稱教師多”的現狀,教師的職稱層次有待提高。獨立學院是教學型學院,教師需承擔大量教學工作,而承擔的科研項目和教學研究項目卻很少,使得其科研能力和學術水平難以提高。另外,由于諸多原因,致使獨立學院師資隊伍相對不穩定,教師流動性大,阻礙了獨立學院師資隊伍建設。從總體上看,獨立學院師資隊伍基本能夠滿足畢業論文教學的需要,但不少指導教師指導畢業論文的經驗不足,指導方法有待改進,指導質量有待提高,指導責任心也有待增強,這些問題成為制約畢業論文質量保障的重要因素。
2 學生因素。學生是影響畢業論文質量保障的主體因素。畢業論文課程教學目標、教學內容及學習方式的獨立性和自由度,使得學生必須更加主動學習,切實強化主體意識,方可保證學習質量。從調查結果來看,獨立學院學生除高考成績與母體高校學生存在差距外,其能力、素質與母體高校學生相比卻各有特點和優勢,甚至有不少學生在個性和特長等方面還比母體高校學生表現突出,優于母體高校學生。獨立學院的絕大多數本科學生對畢業論文的態度是端正的,認為這是提高自身綜合素質的重要學習環節,是培養獨立思考能力和實踐能力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畢業論文課程教學與學生就業、考研、考公務員等在時間上存在沖突,也有極個別學生受急功近利、虛假浮躁風氣影響,對畢業論文課程學習認識不足,疲于應付,甚至直接從網上抄襲或請“”代勞,違反學術道德,對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產生了負面影響,并影響了畢業論文教學質量及育人效果。
3 教學條件因素。教學條件是影響畢業論文質量保障的基礎因素。畢業論文課程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需要以配套的實踐教學條件為基礎。然而,大多數獨立學院辦學基礎設施建設相對薄弱,尤其是實驗室、實驗儀器設備、實踐教學基地、圖書資料、網絡文獻信息資源等還不能完全滿足畢業論文教學的實際需要。同時,許多獨立學院對畢業論文經費投入不足,成為制約提高畢業論文教學質量的重要因素。當前,許多獨立學院正處于發展戰略轉型期,在不斷增加教學投入,逐步改善辦學條件的同時,應更加注重改善實習、實驗條件,更加注重實踐教學,更加注重內涵發展,這必將推動獨立學院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也為畢業論文教學質量保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4 教學管理因素。教學管理是影響畢業論文質量保障的核心因素。畢業論文課程教學是一個復雜的動態過程,只有強化其教學過程各環節的教學管理,教學質量方可得到有效保障。從調查結果來看,獨立學院充分發揮畢業論文在培養應用型人才中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并把規范畢業論文教學管理作為提高教學質量和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抓手,作為打造辦學特色和創建品牌的重要內容,同時制定了畢業論文教學管理制度,促進了畢業論文教學管理水平和教學質量的提高。但是,由于獨立學院辦學時間短,大多數獨立學院沒有形成規范的畢業論文管理制度,畢業論文選題、開題、指導、評閱、成績評定、答辯、質量監控、誠信質量管理、優秀畢業論文評選標準等教學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加之畢業論文教學管理經驗還不足。這些問題成為了制約畢業論文質量保障的核心因素。
三、畢業論文質量保障的管理模式
1 堅持分類管理。堅持分類管理,是畢業論文質量保障的前提。畢業論文質量保障管理應當嚴格標準,統籌管理模式,以維護教學秩序和教學管理秩序,提高教學管理水平和教學質量。同時,畢業論文質量保障管理應當貫徹因材施教原則,堅持分類管理,以調動各方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教學質量和育人效果。珠江學院實行以分類管理為前提的畢業論文教學管理模式改革,積極探索畢業論文質量保障的分類管理模式。一是同繞系、專業、指導教師、教學條件等因素,在學院統籌管理模式下。規范職能部門、系、指導教師的職責,充分發揮各系、指導教師在畢業論文教學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充分調動各方面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二是實施專業差別化管理模式。珠江學院鼓勵各系根據專業特點,引導和鼓勵各專業師生結合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自行制定畢業論文教學質量的標準,自行實施個性化的教學管理,自行規范質量評價的約束機制,以充分發揮師生的創造力和探索精神,保障畢業論文教學質量。三是貫徹因材施教原則,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鼓勵和引導各專業學生結合自己的專業、興趣以及就業方向開展畢業論文實踐,以增強畢業論文教學的針對性,提高畢業論文教學效果,從而提高了學生的就業能力,促進了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培養。
2 加強規范管理。加強規范管理,是畢業論文質量保障的抓手。珠江學院按照畢業論文教學管理工作的特點,逐步構建畢業論文質量保障的長效機制。一是建章立制。制定了《本科學生畢業論文(設計)工作細則(試行)》《本科學生優秀畢業論文(設計)評選與獎勵工作細則》和畢業論文教學工作計劃以及中期檢查等教學管理制度,明確了各學科專業畢業論文格式規范和質量標準,為系、指導教師和學生開展畢業論文教學工作提供制度平臺。二是將畢業論文寫作課程列入人才培養方案,以加強對學生畢業論文寫作能力的訓練和培養,切實提高學生畢業論文寫作技能和水平。三是加強指導教師管理。珠江學院明確了畢業論文指導教師的資格標準與工作職責,并堅持選拔有一定學術水平、責任心強的教師擔任畢業論文指導教師。同時,建立指導教師指導畢業論文培訓制度。在畢業論文教學工作開始之前,由各系分別對指導教師進行統一培訓,以提高指導教師的指導水平和質量。四是加強學生教育與管理。各系針對各年級學生畢業論文教學及教學管理實際,圍繞學風和安全等主題,以專題的形式對學生進行教育,強化學生畢業論文教學期間的學生管理工作,確保畢業論文教學的正常秩序。
3 強化過程管理。強化過程管理,是畢業論文質量保障的關鍵。珠江學院針對畢業論文教學時間長的特點,將畢業論文教學管理工作分為前期、中期、后期,并圍繞各個階段的教學工作特點制定相應的教學管理措施,強化全過程管理。在前期階段,主要是做好畢業論文教學工作計劃、指導教師選拔與培訓、選題與開題等工作。在中期階段,主要是做好中期檢查工作.重點檢查指導教師指導情況、畢業論文教學進度完成情況、學生完成畢業論文工作的數量與質量情況以及畢業論文教學及教學管理存在的問題等。在后期階段,主要是做好評閱、答辯、成績評定、優秀論文評選、誠信評估、總結、歸檔等工作。珠江學院通過強化畢業論文教學全過程的質量管理,使畢業論文教學計劃得到有效執行,教學各環節工作均得到有效落實,確保了按時按質完成畢業論文教學工作,保證了畢業論文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
一、總則
為保證印章、介紹信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維護集團利益,杜絕違法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辦法 。
二、印章的刻制
1、集團印章刻制均須報總經理批準,由行政辦公室憑集團介紹信統一到公安機關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選用國際、國內先進、適用的質料和種類。
4、下屬企業和部門的根據需要可以申請刻制內部或對外用章,但須經總經理批準方可刻制。
三、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要做好戳記,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事先須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啟用印模應用藍色印油,以示首次使用。
四、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集團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董事會、集團的正式印章、專用印章、鋼印、手章應指定辦公室保管;
2、各部門、中心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3、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印章名稱、頒發機關、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特制印章要放在保險柜。印章要放在辦公室,不準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F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進匯報,配合安保部門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手續證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機構變動機構名稱改變;
2、上級部門通知改變印章圖樣;
3、印章使用損壞;
4、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印章停用要提出處理辦法,并報經領導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送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上交、清退、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五、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范圍。
1、凡屬以集團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簽訂協議等一律加蓋集團印章;
2、凡屬集團內部行文、通知,使用集團內部印章;
3、凡屬部門業務范圍內加蓋部門印章;
4、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5、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印章,一律實行審批制度。凡經領導批準方可蓋印,其權限分級掌握,使用哪級印章,由哪級領導批準,并由其負責。凡不符合用印需要的,均應拒絕蓋印。用印人填寫用印登記簿,領導在該表上簽批。
(三)使用印章,一律實行登記制度,注明用印事由、數量、申請人、批準人、用印日期。
1、使用印章時,保管人應對蓋印的文書內容、手續、格式把關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請示領導,妥善解決。
2、嚴禁在空白的信箋、介紹信、合同上用印,印章保管人長期外出時須將印章妥善移交,以免貽誤工作。
六、介紹信管理
1、介紹信種類:存根介紹; 信箋介紹;證明信(材料)。
2、介紹信一般由辦公室負責保存。
3、介紹信開具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一般事宜由部門經理簽字后辦公室審批,重要事宜需由集團領導審批,方可開具。
4、嚴禁開出空白介紹信。
七、附則
1、未按本辦法要求使用印信、保管印信,造成丟失、盜用、仿制等,依情節輕重,對責任者分別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2、本辦法由辦公室解釋、補充,由集團總經理頒布生效。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條 用餐程序
1、各部門、中心在集團安排用餐須報總經理批準,并提前將用餐通知書送交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用餐通知書要列明來客單位、時間、標準、人數。
2、如遇特殊情況,可口頭請示,同意后先用餐,再補辦手續。
第二條 用餐標準
餐費標準分為A、B、C三個檔次(酒水除外)。即一般客人用C檔,較重要客人用B檔,重要客人為A檔。
第三條 酒水標準
除有明確批示外,招待一律只提供適量的本地啤酒及飲料。其余如香煙、烈性酒、葡萄酒等經批準后方可按量供應。
第四條 用餐后的核算
1、所有招待用餐費用,接待部門須及時報批,辦理結算。
2、對不符合手續、不按規定辦理的,一切費用由接待人承擔。
第五條 注意事項
1、必須注意接待費用支出項目與接待用途及目的一致。
2、接待費用開支,必須本著最小支出、最大成果的原則,合理接待,有效使用經費開支。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范文3
集團所屬各部門、中心必須嚴格執行考勤紀律,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切實作好員工上班的考勤工作。對上班經常遲到、早退、曠工者應認真作好考勤登記,對出勤不出力、紀律渙散等現象,應進行批評教育并令其改正。
1、凡集團上崗員工都必須嚴格執行集團的考勤行政管理制度。
2、各部門、中心根據實際情況,指定專人負責考勤。對所有考勤情況按月匯總。
3、各部門中心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考勤情況及有關附件如實上報集團辦公室(考勤表由集團統一印制)備查。
4、有以下情況之一者視為曠工:①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②要求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③準假期滿(包括事、病、探親、產育、婚、喪假等),未經續假或申請續假未經批準而又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崗者;④請假理由經查明是編造假情況者;⑤經教育仍不服從分配調動,拒不到新崗位工作者或無故拖延超過報到日期者(包括集團內部調整)。
5、曠工期間檔案工資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6、當月累計曠工十天以上(含十天)的,除停發當月的檔案工資、效益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本人應寫書面檢查外,并給予以下行政紀律處分:曠工十天以上(含十天),給予行政警告處分;連續曠工三十天的給予行政嚴重警告處分;連續曠工超過一個月的,后勤服務集團將予以除名。
7、員工的出勤、考勤情況將與員工的年終考核和考評掛鉤,員工無故曠工十五天以上者,考核定為不合格。
8、對嚴格執行考勤行政管理制度thldl.org.的部門、中心以及自覺出滿勤、辦事效率高的個人,結合年度考核給予表揚;對經常遲到早退、辦公時間干私事或擅離職守的應及時給予批評教育;對教育不改者,應將其缺勤累計時間做曠工處理。
辦公室行政管理制度-(四)辦公物品管理規定
1、集團辦公室負責集團辦公用品、辦公設備、低值易耗品、通信設備的采購、保管與發放。
2、各部門將所需辦公用品提前半個月報至辦公室、由辦公室列表報總經理批準,統一購買。
3、各部門需設立耐用辦公用品檔案,由辦公室定期檢查使用情況,如非正常損壞或丟失由當事人賠償。
4、辦公室負責收回集團調離人員移交的辦公用品和物品。
5、各部門應本著節約的原則領取、使用辦公用品,并指定專人管理辦公用品。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范文4
第一條 遵法制
學習理解并模范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本市的法規條例和本公司的規章行政管理制度,爭當一名好公民,好市民、好職員。
第二條 愛集體
和集團榮辱與共,關心集團的經營管理和效益,學習經濟及管理知識,提高工作能力, 多提合理化建議,牢固樹立“人文高尚、管理高標、服務優質、經營高效”的企業形象。
第三條 聽指揮
服從領導聽指揮,全面優質完成行政管理制度本職工作和領導交辦的一切任務。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 堅決支持、熱情協助領導開展工作。
第四條 嚴紀律
不遲到,不早退,出滿勤,干滿點。工作時間不串崗,不辦私事,不飲酒,不在禁煙區吸煙,不私拿或損壞公物,不做有損團結之事。
第五條 重儀表
保持衣冠、頭發整潔。男員工不準留長發、留胡須,女員工要淡妝上崗,打扮適度。
第六條 講禮貌
使用您好、歡迎您、不客氣等禮貌用語。與客人相遇要主動相讓,與客人同行時,應禮讓客人先行。
第七條 講衛生
常剪指甲,注意衛生,無汗味,異味,工作前不得飲酒、吃蒜等異味食品,保持口腔衛生。
第八條 敬客戶
1、接待客人時面帶微笑,與賓客談話時應站立端正,講究禮貌,用心聆聽,不搶話,插話,爭辯,講話時聲音適度,有分寸,語氣溫和文雅,不大聲喧嘩。聽到意見、批評時不辯解、冷靜對待,及時上報。
2、遇到服務對象詢問,做到有問必答。不能說不、不知道、不會、不管、不明白、不行、不懂等,不得以生硬、冷淡的態度待客。
3、尊重服務對象風俗習慣,不議論、指點,不譏笑有生理缺陷的客人。
4、接轉電話時,要先說“您好,X部門”,然后仔細聆聽,聲調溫和, 勿忘使用本崗位禮貌用語。
第九條 守機密
不向客戶或外?咳嗽碧嘎奐諾囊磺惺履誆課瘛R磺心誆課募⒆柿?、报睉虎总结谍x加ψ齙較仁賬倮肴?,盫ぷ郎銜扌姑堋?
第十條 保廉潔
不以拉關系圖私利。不貪污、不受賄、不挪用公款,不以權謀私。勇于揭發問題,敢于同不良的現象作斗爭,要打擊歪風,樹立正氣。
第十一條 勤節約
消滅長明燈,長流水,節約使用文具和器材,愛惜各種設備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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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大隊內部建設,完善工作機制,促進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制定大隊辦公室內部管理制度。
一、文件審批制度
大隊收、發文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1、凡上級來件、下級請示報告件、同級呈送件等材料都要逐件登記。
2、原則上對緊急、重大或難處理的公文,直接送大隊長批閱。
3、對屬于分管領導職責范圍內貫徹執行的公文,由分管;領導直接批閱。
4、對需傳閱、學習的文件,須按大隊長、書記、副大隊長、中隊長、隊員的順序,逐級傳閱、學習,并實行登記閱覽制。
5、對上述一切批閱方式,文件最后都要移交檔案管理員。
6、誰遺失、丟失、損壞文件,將根據造成的后果追究責任。
二、印章管理制度
對印章管理按照“鄭環監[2004]41號文件關于使用新印章及加強印章管理的通知要求,由辦公室主任嚴格管理。
1、印章使用登記制度。除領導簽發公文外,使用印章須經有關領導批準,并一律填寫管城大隊用印登記表。
2、印章管理人員用印前,要認真審核,明確了解用印的內容和目的,符合用印手續,方可登記使用,對不符合規定的,印章管理員有權拒絕。
3、使用印章必須在辦公室內進行,不得將印章帶出單位以外使用。
4、已廢止的章,應立即上交支隊辦公室。
5、印章管理員違反上述規定用印的,將根據造成的后果追究責任。
三、財務管理制度
辦公室財務管理必須嚴格按照鄭環保[1997]77號文件“鄭州環保局財務管理規定”,實行大隊長負責制。重大問題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辦公室主任負責管理經費。
1、對辦公經費的支出,原則上按本年度財務計劃執行,如有變動或遇新增加的重要項目,需立即報請支隊辦公室等待批示。
2、辦理各項經費支出前,必須由辦公室主任報請大隊長批示并填表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辦理。
3、凡購置小額辦公用品,須由兩人以上共同辦理、共同簽字,經大隊長審核、簽字后,內部方可給予報銷。
四、勞動紀律制度
嚴格按照鄭環保[1995]第41號文件〈關于加強勞動紀律,提高工作效率的補充規定〉,規范管理。
1、按時到崗和休息。上班前要提前到達打掃所屬責任區衛生,到下班時間方可離崗。不得遲到、早退。如有事須向領導請示批準后方可離崗。
2、上班時間不準下棋、打撲克,個人不準打游戲、看碟片、收聽廣播,不準辦私事、干私活。
3、按時參加各種會議,自覺遵守會場紀律,開會時間不準中途無故退場、不準看與會議無關的報紙、雜志等材料。
4、自覺維護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做到文明辦公、禮貌待人,不準在辦公室內大聲喧嘩或吵嘴斗架,對嚴重違犯者給予必要的處分。
5、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按規定填寫請假條,報請大隊長批準。并將外出時間、地點、聯系方式、返回日期報辦公室。返回后及時填寫銷假條,報于大隊長。
五、文印管理制度
辦公室對文印管理工作應本著“勤儉節約、禁止浪費”的原則,按支隊下發的[2005]04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文印管理工作的通知(試行)”的要求,規范管理。
大隊復印、打印業務,須報請辦公室主任批準,由辦公室主任統一管理,實行復印登記、開票、簽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