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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要從去年說起。去年,經營者小張接手一家網吧,按法律規定首先要到文化、公安、消防辦理變更手續,由于這些手續比較繁雜,辦完后已經超過了六月三十日企業年檢的最后期限,當小張最后到縣工商局辦理變更手續時被告知已經超期年檢,要罰款,而且張口就是一萬!小張最后好不容易托人說情,才給減免了三千塊錢。小張把七千塊錢交到工商局指定的銀行,拿到一張銀行的交款單據,這才順利地辦完企業變更手續。
2008年6月15日,有“網吧維權第一人”之稱的老李來到邵東,小張向其講述了自己去年的辦理年檢時的遭遇。老李一聽,大為吃驚,因為按有關法律法規,就算是小張網吧超期年檢的事實成立,工商局也不能馬上罰款,還得下達“限期責令改正通知書”。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仍然故意不參加年檢,才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哪來的一萬元的說法?還有,就算是應當處罰,也得經過告知、聽證、下達處罰決定書這一系列法定程序,經營者還有在二個月內向上一級工商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的權利,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哪能直接交錢?而且,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收繳罰款,必須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繳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邵東縣工商局為小張出具銀行的收款單據,是不能代替正式的財政部門的罰款收據的。行政處罰法還規定:行政處罰不經過法定程序的,處罰不能成立。而小張除了交納“罰款”外,自始至終沒有收到任何一張告知、聽證、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行政處罰法律文書。
聽了老李一席話,小張如夢初醒,當即決定依法維權,為自己交的這莫明其妙的七千元“罰款”討個說法。
2008年6月20日,小張和老李來到邵東縣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訴狀,訴訟請求是:要求邵東縣工商局立即返還“罰款”及利息共計7840元人民幣。法院行政庭經過審查,當即決定立案,并下達了受理通知書。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登記。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登記,是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他項權利的登記。
本條例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第三條 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地產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市政府依法在房地產登記統一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實行分級登記。
第四條 登記機關依法審查房地產登記申請,確認房地產權利,代表政府頒發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是權利人依法享有和行使房地產權利的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土地上已有房屋的,該房屋與土地同時登記。
第六條 房地產登記應當對權利人、權屬來源、權屬性質、取得時間、土地使用期限、變化情況和房地產的座落、面積、四至、等級、用途、價值、層數、結構等進行記載。
第二章 登記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房地產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
(二)受理申請;
(三)權屬調查;
(四)依本條例規定公告;
(五)確認房地產權利;
(六)將核準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卡;
(七)計收規費并頒發房地產權證書;
(八)立卷歸檔。
第八條 申請房地產登記,應當按本條例規定的時間提交申請書和有關文件。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登記的,在障礙消除后的5日內,順延登記期限。
申請登記提交的文件應當為原件;無法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內容真實的復印件。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編號并出具回執。
第九條 權利人居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申請房地產登記的期限為6個月;居住在臺灣地區或者國外的,申請期限為1年。
第十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進行房地產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共同申請:
(一)買賣;
(二)分割;
(三)合并:
(四)交換;
(五)贈與;
(六)抵押;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下列房地產登記,當事人可以單獨申請:
(一)初始登記;
(二)因繼承或者遺贈取得房地產權利的登記;
(三)因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取得房地產權利的登記;
(四)因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調解取得房地產權利的登記;
(五)名稱、地址或者房地產用途等變更的登記;
(六)注銷登記;
(七)因房地產權證書滅失、破損而重新申領、換領的登記;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擁有兩宗以上房地產的,當事人應當分宗申請登記。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利,當事人應當共同申請登記;按份共有的房地產權利,當事人應當按各自的份額申請登記。
第十三條 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的申請登記文件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對同一宗房地產申請登記的,以受理申請編號為序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申請房地產登記。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和人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申請房地產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供公證文書。
第十六條 經審查,房地產登記申請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內核準登記,頒發房地產權證書;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對不予登記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復審。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對登記申請重新審查,并作出復審決定。申請人對登記機關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審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政府申請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房地產權屬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公告事項的公告期限內,其他人提出異議并確有理由和證據的;
(三)涉及違法用地、違章建筑事項,未經處理或者正在處理之中的;
(四)受理申請后發現申請文件需要修正或者補齊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市政府規章規定應當暫緩登記的。
暫緩登記事由消失后,登記機關應當按本條例規定核準登記。
第十九條 應當登記而逾期末申請登記的房地產,經登記機關公告滿1年后仍無人申請登記的,視為國家代管房地產,由登記機關代管,代管期為3年。代管期間申請登記并予核準登記的,權利人應當支付實際發生的代管費用。代管期屆滿仍無人申請登記的,由登記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認定房地產權利無主的申請。
第二十條 登記機關應當設置房地產登記卡,對房地產登記事項作全面、真實、準確的記載。房地產權證書的記載與房地產登記卡的記載不一致時,登記機關應當查核房地產原始憑證,并以房地產原始憑證為準。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權證書由市政府統一制作。
房地產權證書不得涂改,任何涂改均視為無效。房地產登記卡需要涂改的,必須加蓋登記機關的核對章。
房地產登記卡和房地產原始憑證永久保存。
第二節 初始登記
第二十二條 凡未經登記機關確認其房地產權利、領取房地產權證書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申請初始登記,符合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者除外。
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經批準續期使用的,應當按本條例規定重新辦理初始登記。
第二十三條 權利人應當在下列期限內,申請初始登記:
(一)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自按合同約定付清地價款或者補償、安置等費用之日起3個月內;
(二)新建非商品房屋的,自房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
(三)新建商品房的,自房屋竣工驗收后交付給購買人之前的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 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土地權屬證明,包括: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合同;
2、付清地價款或者補償、安置等費用證明書;
3、批準用地文件;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包括用地紅線圖);
5、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者建設用地許可證;
6、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出具的實地測繪結果報告書。
第二十五條 申請非商品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土地權屬證明;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竣工驗收合格證;
(六)建筑設計總平面圖、建筑物竣工圖;
(七)其他有關文件。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列文件和商品房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第二十七條 屬于違法用地或者違章建筑,經處理并準許留用的,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有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理的有關文件。
第二十八條 初始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初步審定;登記機關認為需要公告的,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日;對初步審定無異議的,公告期滿后,登記機關應予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地產權證書。
第二十九條 對初始登記公告的初步審定有異議的,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將書面異議的副本送達登記申請人。登記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撤銷初步審定。
登記機關對異議和登記申請人的答復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作出異議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登記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政府申請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節 產權轉移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經初始登記的房地產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轉移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有關合同或者協議簽訂之日或者有關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產權轉移變更登記:
(一)買賣;
(二)贈與;
(三)交換;
(四)繼承;
(五)分割;
(六)合并;
(七)依照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作出的轉移變更;
(八)依照仲裁機構裁決、調解作出的轉移變更;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申請產權轉移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與產權轉移變更有關的合同、協議、證明文件、行政決定書及其他法律文件等。
以劃撥方式或者減免地價款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產權轉移變更按規定需要補交地價款的,還應當提交付清地價款證明書和有關機關的批準文件。
第三十二條 產權轉移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核準登記。
第四節 其他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地產用途經批準改變的;
(二)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房地產座落地址或者房地產名稱發生變化的;
(四)房地產面積經批準改變的;
(五)房屋因例塌、拆除、焚毀等滅失的。
第三十四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與房地產變更有關的證明文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行政決定等。
第三十五條 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核準登記。
第五節 商品房預售登記第三十六條 預售商品房,商品房預售人必須申請預售登記。
第三十七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預售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準預售登記,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預售商品房實行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在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
第三十九條 商品房預購人轉讓預購的商品房的,應當與受讓人和商品房預售人共同簽訂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并由轉讓該商品房的雙方當事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備案。
第六節 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并繳回房地產權證書;當事人未申請的,由登記機關直接注銷登記:
(一)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的;
(二)因法院判決、裁定或者行政決定及其他法律上的原因而喪失房地產權利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造成房地產權利滅失的。
第四十一條 登記機關直接注銷登記的,應當在10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繳回房地產權證書。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回房地產權證書的,登記機關可以公告作廢。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不按本條例規定的期限申請登記的,每逾期1日,可以處以登記費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按本條例規定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登記,一方申請,其他方不申請或者雖申請但不提供登記的有關文件的,登記機關可以責令不申請登記或者不提供登記文件的一方限期辦理登記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登記條件的,可以直接登記。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撤銷全部或者部分登記事項;有第(二)項行為的,登記機關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當事人對房地產不擁有合法權利的;
(二)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文件,采取欺騙手段獲準登記或者獲取補發房地產權證書的;
(三)登記機關審查有疏忽,核準登記不當的。
第二條公路養路費是國家按照“以路養路、??顚S谩钡脑瓌t,向有車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用于公路養護、修理、技術改造、改善和管理的專項事業費。
第三條*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本市的公路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公路管理處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市公路管理處設置的*市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征收養路費,或者委托有關單位代征養路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征收養路費。
第四條市公路管理處應當加強對代征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受委托代征養路費的單位應當單獨設立養路費銀行專戶,執行統一的養路費核算制度。
第五條凡有車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辦法繳納養路費。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養路費征稽工作,也不得拒絕接受市養征辦的檢查。
第六條各級公路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對養路費征收工作的領導,健全有關管理規定,完善各項工作制度,做到應征不漏。
第七條車輛管理部門有責任向養征辦提供車輛的新增、報廢、異動等情況的資料,并在路查、年檢中協助養征辦做好養路費征收工作,對無養路費票證的車輛不予辦理年檢手續。
第二章養路費征稽機構
第八條市養征辦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是:
(一)宣傳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征費政策、法規、規章;
(二)按章收費,加強費源管理、車輛臺帳管理、票證管理、費款上解制度管理等;
(三)依法上路、上戶,對有車單位、個人征收養路費,并可以對停車場、車站、碼頭和公路上的車輛進行有關養路費繳納情況的抽檢;
(四)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在必要的公路路口、隧道口、渡口等地設立固定或者臨時的養路費征稽站;
(五)與各車輛管理部門加強聯系,定期了解車輛新增、報廢及異動情況,通過車輛年審年檢,檢查其養路費票證及繳納情況。
第九條征稽人員執行公務應當統一著裝,佩戴“中國公路征費”胸章,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征費檢查證》。養路費征稽專用車輛,應當裝有白底藍字的“中國公路征費”標牌、公路路徽標志,可以根據需要裝置紅色閃光警燈和警報器,并報公安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養路費的征收和減免
第十條除本章另有規定外,下列機動車輛應當繳納養路費:
(一)領有統一牌證(包括臨時牌證、試車牌證)的各種客貨汽車、特種車、專用車、牽引車、簡易汽車(含農用運輸車)、掛車、拖帶的平板車、輪式拖拉機、摩托車(包括二輪、側三輪)等,以及領有企業內部牌證上公路行駛的車輛;
(二)軍隊、公安、武警系統參加地方營業運輸、承包民用工程及包租給地方單位和個人的車輛;
(三)軍隊、公安、武警系統內企業的車輛;
(四)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的車輛;
(五)駐華國際組織和外國辦事機構的車輛;
(六)外國個人在華使用的車輛;
(七)臨時入境的各種外籍車輛。
第十一條對下列機動車輛暫定免征養路費:
(一)下列單位自用的5人座以下的小客車、二輪、側三輪摩托車;
1、由國家財政部門直接核撥行政經費的縣級以上(含縣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
2、由教育部門或者黨政機關舉辦并由國家預算內教育經費直接開支的學校(不包括學校下屬的企事業單位和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各類學校);
(二)外國使、領館自用的車輛;
(三)只在城建部門修建、養護、管理的市區管理固定線路上行駛并執行市公交總公司統一票價的公共汽車、電車;
(四)經市養征辦核定的設有固定裝置的下列專用車輛:
1、城市環衛部門的清潔車、灑水車;
2、醫療衛生部門的救護車、防疫車、采血車;
3、環保部門的環境監測車;
4、公安、司法部門的警車、囚車(設有囚箱)、消防車;
5、防汛部門的防汛指揮車;
6、鐵路、交通、郵電部門的戰備專用微波通信車。
(五)由國家預算內國防經費開支的軍事裝備性車輛;
(六)公路和城市道路養護管理部門的養路專用車;
(七)民政部門由社會救濟福利費開支的養老院、福利院等的生活用車;
(八)經市公路主管部門核準臨時免征養路費的其他車輛。
本條前款所列車輛,如改變使用性質、超出使用范圍、變更使用單位、參加營業運輸的,均應當繳納全額養路費。
第十二條對下列機動車輛暫定減征養路費,但在改變減征條件、超出減征范圍時,應當繳納全額養路費。
(一)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單位的自用貨車和6人座以上的客車減半計征;
(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列的公共汽車、電車,跨行公路10公里以內的按全額的三分之一計征,跨行公路超過10公里不足20公里的按全額的二分之一計征,跨行公路超過20公里的按全額計征;
(三)領有本市學習牌證,不準載客、載貨,供培訓汽車駕駛員教學專用的教練車,按自重噸位減半計征;
(四)經市公路主管部門核準臨時減征養路費的其他車輛。
第四章養路費的征收標準和征收辦法
第十三條養路費征收標準,由市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管理部門、市市政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養路費下列辦法征收:
(一)養路費應當按期(月、季、年)預繳。凡屬可按委托收款方式結算養路費的單位,市養征辦可以通過銀行按結算規定收取養路費;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期到當地市養征辦預繳。
(二)按費率計征養路費的車輛,由單位按月向市養征辦報送有關財務報表及車輛狀況表,市養征辦應當根據其營運收入情況,按15%的比例,確定養路費的基數,當月的養路費按暫定的基數繳納,差額部分在下月繳納養路費時結算。
(三)新增車輛應當在領取牌證后五日內到市養征辦辦理養路費繳納手續;在當月中旬或者下旬領取牌證的車輛,可分別按照月收費額的三分之二或者三分之一征收養路費。
(四)摩托車養路費每年繳納1次,在每年第一季度1次繳清;當月新增的摩托車,從新增月份起1次繳清。
市養征辦應當將所征收的養路費,全部計息存入銀行開立的公路養路費收入上解專戶,及時足額上解。養路費利息并入養路費一并核算。
第十五條養路費的改征、停征,由車屬單位或者個人持公安管理部門發放的有關證明,于5日內向養征辦辦理有關手續:
(一)車輛如有改裝、變更載重噸位或者人數、變動牌證號碼,以及過戶等情況時,應當相應辦理養路費變更手續;
(二)車輛如停止使用或者轉籍、報廢的,次月起停征養路費;
(三)因故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司法機關扣押、封存的車輛,應當及時提出書面申請,憑有關部門的證明,經市養征辦查驗后,辦理停駛手續,停征養路費;被有關部門收用的車輛按過戶車處理。
凡逾期辦理的,未繳養路費的按漏繳或者逃繳處理,已繳養路費的不再予以退還。
第十六條跨省、市行駛的車輛,養路費的征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跨省、市行駛的車輛由車籍所在地養征機構征收養路費,外省、市不再重征,但票證有效,期限超過3日的,視為無養路費票證跨行;
(二)本市調駐外省、市3個自然月以上的車輛,從第3個自然月起,由外省、市征收;外省、市調駐本市3個自然月以上的車輛,從第3個自然月起,按本市標準征收,并由市養征辦查驗原駐地養路費票證,做好銜接征收;
(三)省、市間轉籍車輛由轉出地市養征辦憑轉籍證件辦理本地繳費截止日期的證明函件,對無證明函件的由轉入地區的市養征辦按逃費車處理,并責令補辦證明函件。
第十七條對超過免征、減征養路費規定期限而未續辦有關手續的車輛,均按應征車輛處理。
第五章養路費的票證管理和稽查
第十八條養路費票證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按交通部規定樣式統一印制核發。
第十九條領取養路費票證的各種車輛,應當隨車攜帶養路費票證,以備查驗,在費證的有效期限內可通行全國。
第二十條養路費票證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冒用或者轉借。
第二十一條養路費票證如有遺失,應當持單位介紹信(個人持身份證)和補領申請書,到原市養征辦掛失,經核準后,給予補證,每證收取工本費20元。
第二十二條養路費票證如有損壞,應當持尚能辨認票證種類和車號或者后4位證號的殘證和換補申請書,到原市養征辦辦理換證,每證收取工本費10元,在當年內只受理1次換證。不能辨認的殘證,按遺失處理。
第二十三條減(免)征養路費的車輛,由車屬單位向市養征辦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公路主管部門核準后領取養路費減(免)繳證,免征養路費的車輛每輛每次收取工本費10元。
第二十四條市公路管理處發現無養路費票證行駛的車輛,在責令其補繳養路費、繳付滯納金和罰款以前,可以視其具體情況,扣留其除行駛證、駕駛證以外的其他有效證件,必要時也可扣留車輛。市養征辦扣留證件、車輛時,應當對當事人開具“公路規費違章暫扣憑證”。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拖、欠、漏、逃養路費的,除責令補繳規定費額外,每逾1日,收取應繳費額1%的滯納金;連續拖、欠、漏、逃養路費3個月以上的,并處以應繳費額30%至50%的罰款;連續拖、欠、漏、逃養路費6個月以上的,并處以應繳費額50%至100%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對無牌照行駛的車輛,除責令補繳全額養路費外,每逾1日,收取應繳費額1%的滯納金,并處以不超過應繳費額2倍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涂改、冒用、偽造養路費票證和罰款單據的,除責令補繳規定的全額養路費和每逾1日收取應繳費額1%的滯納金外,并處以應繳費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偽造票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責任人賠償。
第二十八條在道路征稽中查獲無養路費票證行駛的車輛,視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本市應當繳養路費車輛,責令其到所在地市養征辦補繳養路費和滯納金,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
(二)外省、市無養路費票證車輛進入本市的,按本市的費額標準處以相當于該車1個月應當繳費額的滯納金,并責令該車及時到車籍所在地(或者駐地)辦理手續;當月內在一地繳納滯納金后,其他地區不再處以滯納金。
(三)本市免征養路費車輛未辦理免繳證的,責令其到所在地市養征辦按同類車標準補繳應當辦而未辦理免繳征期間的全額養路費,并處以補交費額10%至30%的罰款。
(四)已辦繳、免、減養路費手續而忘帶憑證的,責令其取回憑證,經核實后放行。
第二十九條暫定免征和減征養路費的各種專用車輛,在改變使用性質之日起的5日內,應當到市養征辦辦理繳費手續,逾期不辦又無正當理由的,除取消其減、免待遇外,應當責令其補繳自改變之日起的全部養路費,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條對拖欠養路費1年以上的和路檢中查獲而被扣車3個月以上的車輛,經公路主管部門批準,市養征辦可將車輛或者其它物品拍賣后抵充養路費、滯納金和罰款。
第三十一條市養征辦之外的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擅自征收養路費的,屬違法收費行為,由物價檢查機構根據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由市公路管理處行使。
第三十二條對阻礙征稽人員執行公務或者圍攻、謾罵、毆打征稽人員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市公路管理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缺乏統一完整的立法規定。《規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而《辦法》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均僅限于民事、行政訴訟,而不包括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國家賠償訴訟,沒有制定統一的司法救助法,難以全面對司法救助制度進行規范和設計。
2、司法救助范圍過于狹窄,而且存在隨意擴大和縮小的傾向。《規定》及《辦法》采取列舉式規定,很難窮盡,而且審判實踐中,經常存在兩種傾向:一是司法救助范圍被擴大;二是司法救助范圍被縮小。
3、司法救助的內容規定不具體。首先,申請減免交訴訟費用是否包括證人、鑒定人、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生活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沒有規定;其次,再審案件、支付令案件、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可否申請司法救助無規定;再次,救助內容只有緩、減、免訴訟費用,沒有規定其他救助內容,明顯過于單一。
4、司法救助條件規定不科學?!兑幎ā返诙l以“經濟確有困難”、《辦法》第四十四條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作為救助條件,但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而“經濟確有困難”在實務中很難界定和把握,沒有具體標準可比對,導致司法救助隨意性較大。
5、司法救助主體規定不明確。營利性法人和外國國民是否屬司法救助主體規定不明確。
6、司法救助實施程序缺乏可操作性。《規定》及《辦法》對實施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審批程序不透明,不利于當事人進行司法救助。
為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對我國司法救助制度內涵與體系進行重構:
1、重新界定概念及確立基本原則
筆者認為,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為了維護司法公正,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得以真正實現,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對部分經濟困難、訴前、訴中、訴后陷入困難或者需要法律幫助以及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的經濟救助和法律幫助。這個定義和原來的定義相比在救助階段、救助對象、救助方式、救助內容上都進行了擴容,它將更好地滿足人民對司法的需要,保障公民訴訟權利的充分及時行使。我國司法救助制度的重構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合法權益及時救濟原則;二是弱勢群體優先救助原則; 三是經濟困難先決原則;四是公開、公正原則。
2、擴大適用范圍和主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要求司法救助制度必須具有普適性和平等性,即司法救助范圍應涵蓋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訴訟及司法ADR;不僅包括一審程序、二審程序,還包括再審程序、督促程序和執行程序;享有司法救助權利主體應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既包括福利性單位,也包括營利性法人,既包括原告、上訴人、申請人、再審申請人、申請執行人,也包括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被執行人,不僅適用于中國公民或組織,而且還根據國際條約適用于其他國家的國民。
3、擴大適用條件及救助內容
司法救助適用條件為:(1)有理由證明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有勝訴可能;(2)有證據證明經濟確有困難且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3)符合司法救助主體和適用范圍;(4)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司法救助內容主要應包括:(1)訴訟費用緩交、減交、免交。緩交期限為立案階段,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僅適用于原告、上訴人、申請人、再審申請人、申請執行人;減交、免交為立案后至宣判階段,減交比例為總額30%,減免交在作出判決時一并決定,并均在法律文書上載明。減交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免交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但只適用于自然人;(2)民事、行政訴訟、刑事自訴、刑附民訴訟、國家賠償訴訟而有勝訴可能時指定人,適用于當事人文盲而又無人的情形;(3)刑事訴訟中指定辯護人,適用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刑事案件;(4)設立法律咨詢機構,為當事人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和相關訴訟信息;(5)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制度。(6)建立執行救助金制度。
4、完善啟動、審批程序
(1)由當事人申請啟動。在立案審查階段、審理階段或執行階段,由當事人依照不同的救助內容書面提出申請并附有相關證明材料(主要是由縣級民政、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優撫對象和收入的證明等),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如決定救助,對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用的,應當在起訴、上訴或申請時提出,由負責立案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報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在決定立案之日作出準予緩交的決定并在宣判之日補交;對當事人請求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經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對于申請刑事救助金和執行救助金的,由審判人員或執行人員提出意見,經庭(局)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對其他救助內容的,則由審判人員或合議庭審查決定即可。法院經審查決定予以司法救助的,應當制作《司法救助決定書》并書面告知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對于沒有獲得救助的,應告知其不能救助的原因及理由,并告知其申請復議的權利。(2)由法院依職權啟動。適用這種啟動方式的案件應當限制在現代型訴訟,即圍繞著離散性利益、擴散性利益、集團性利益引發的紛爭。如醫療事故賠償糾紛、消費者權益受損糾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等案件。建議立法規定法院對此類案件除訴訟費用救助外的其他救助內容,可依職權啟動司法救助程序。
5、增設撤銷、復議程序
2、司法救助范圍過于狹窄,而且存在隨意擴大和縮小的傾向?!兑幎ā芳啊掇k法》采取列舉式規定,很難窮盡,而且審判實踐中,經常存在兩種傾向:一是司法救助范圍被擴大;二是司法救助范圍被縮小。
3、司法救助的內容規定不具體。首先,申請減免交訴訟費用是否包括證人、鑒定人、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生活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沒有規定;其次,再審案件、支付令案件、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可否申請司法救助無規定;再次,救助內容只有緩、減、免訴訟費用,沒有規定其他救助內容,明顯過于單一。
4、司法救助條件規定不科學。《規定》第二條以“經濟確有困難”、《辦法》第四十四條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作為救助條件,但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而“經濟確有困難”在實務中很難界定和把握,沒有具體標準可比對,導致司法救助隨意性較大。
5、司法救助主體規定不明確。營利性法人和外國國民是否屬司法救助主體規定不明確。
6、司法救助實施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兑幎ā芳啊掇k法》對實施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審批程序不透明,不利于當事人進行司法救助。
為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對我國司法救助制度內涵與體系進行重構:
1、重新界定概念及確立基本原則
筆者認為,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為了維護司法公正,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得以真正實現,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對部分經濟困難、訴前、訴中、訴后陷入困難或者需要法律幫助以及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的經濟救助和法律幫助。這個定義和原來的定義相比在救助階段、救助對象、救助方式、救助內容上都進行了擴容,它將更好地滿足人民對司法的需要,保障公民訴訟權利的充分及時行使。我國司法救助制度的重構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合法權益及時救濟原則;二是弱勢群體優先救助原則;三是經濟困難先決原則;四是公開、公正原則。
2、擴大適用范圍和主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要求司法救助制度必須具有普適性和平等性,即司法救助范圍應涵蓋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訴訟及司法ADR;不僅包括一審程序、二審程序,還包括再審程序、督促程序和執行程序;享有司法救助權利主體應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既包括福利性單位,也包括營利性法人,既包括原告、上訴人、申請人、再審申請人、申請執行人,也包括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被執行人,不僅適用于中國公民或組織,而且還根據國際條約適用于其他國家的國民。
3、擴大適用條件及救助內容
司法救助適用條件為:(1)有理由證明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有勝訴可能;(2)有證據證明經濟確有困難且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3)符合司法救助主體和適用范圍;(4)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司法救助內容主要應包括:(1)訴訟費用緩交、減交、免交。緩交期限為立案階段,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僅適用于原告、上訴人、申請人、再審申請人、申請執行人;減交、免交為立案后至宣判階段,減交比例為總額30%,減免交在作出判決時一并決定,并均在法律文書上載明。減交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免交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但只適用于自然人;(2)民事、行政訴訟、刑事自訴、刑附民訴訟、國家賠償訴訟而有勝訴可能時指定人,適用于當事人文盲而又無人的情形;(3)刑事訴訟中指定辯護人,適用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刑事案件;(4)設立法律咨詢機構,為當事人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和相關訴訟信息;(5)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制度。(6)建立執行救助金制度。
4、完善啟動、審批程序
(1)由當事人申請啟動。在立案審查階段、審理階段或執行階段,由當事人依照不同的救助內容書面提出申請并附有相關證明材料(主要是由縣級民政、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優撫對象和收入的證明等),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如決定救助,對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用的,應當在、上訴或申請時提出,由負責立案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報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在決定立案之日作出準予緩交的決定并在宣判之日補交;對當事人請求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經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對于申請刑事救助金和執行救助金的,由審判人員或執行人員提出意見,經庭(局)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對其他救助內容的,則由審判人員或合議庭審查決定即可。法院經審查決定予以司法救助的,應當制作《司法救助決定書》并書面告知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對于沒有獲得救助的,應告知其不能救助的原因及理由,并告知其申請復議的權利。(2)由法院依職權啟動。適用這種啟動方式的案件應當限制在現代型訴訟,即圍繞著離散性利益、擴散性利益、集團性利益引發的紛爭。如醫療事故賠償糾紛、消費者權益受損糾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等案件。建議立法規定法院對此類案件除訴訟費用救助外的其他救助內容,可依職權啟動司法救助程序。
5、增設撤銷、復議程序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由私人投資形成,屬于私人所有,具有企業的基本條件,經依法登記注冊,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扶持私營企業的發展,按照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引導和鼓勵發展生產型、科技型、外向型私營企業;鼓勵興辦服務農業和交通運輸、信息咨詢等產業;為私營企業參與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四條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私營企業職工應當依法組建工會,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私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第六條私營企業的主要形式:
(一)獨資企業;
(二)合伙企業;
(三)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獨資企業是指一人出資經營,出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組織。
第八條合伙企業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協議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經濟組織。
合伙企業應當有書面合伙協議書。合伙協議書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出資形式、出資數額、利潤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清算等事項。
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
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條私營企業可以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私營企業可以與其他經濟組織聯合經營,聯營各方資產所有權屬不變,并依照協議的約定承擔法律責任。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向其他企業投資、入股,可以承包、租賃、兼并其他企業。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與外商興辦合資、合作企業。
第三章私營企業的登記注冊
第十二條凡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開辦私營企業:
(一)城鎮待業人員;
(二)農村村民;
(三)個體工商戶;
(四)辭職、退職、退伍、離休、退休人員;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
(二)投資者符合規定人數;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及從業人員;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五)符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開辦私營企業,必須持有關證件,向生產經營場所或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始得生產經營。
第十五條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開業登記申請書;
(三)生產經營場地產權證明或場地使用證明;
(四)企業章程;
(五)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有效文件。
第十六條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生產經營需要經過特別批準的行業和商品,申請登記注冊時應提供相應的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開業登記申請二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進行登記注冊,發給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不符合開辦條件的不予登記注冊,并說明理由。
開辦私營企業需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時限內予以辦理,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在邊遠、高寒分散、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免費予以登記注冊。
第十九條私營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到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部門申報稅務登記。
第二十條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開業后,不得減少注冊資本。確需減少的,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登報通告債權人,公告期滿債權人無異議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開業后,要求增大注冊資本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新增注冊資本的合法驗資證明,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私營企業分立、合并、轉讓、遷移、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以及改變主要登記事項,必須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重新登記,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企業登記公告。
第二十二條私營企業終止,必須進行財產清算,繳清稅款,清償債務,向社會公告,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申請破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還債程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和國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出具證明或采取其他手段,使私營企業登記注冊為國有、集體企業。
第四章私營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使用、轉讓企業名稱、字號和注冊商標;
(二)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自主經營;
(三)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四)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五)依法自主決定企業的用工;
(六)依法自主決定企業稅后利潤分配、職工工資分配和獎懲辦法;
(七)參加國家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決定企業內部專業職務評聘;
(八)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決定企業產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
(九)參加國家或有關部門、地區組織的產品鑒定、質量認證、技術鑒定、計量測試、展銷定貨和文化技術培訓及其他各種行業活動;
(十)申請注冊商標、專利,申報科研成果;
(十一)申報國家和地方的科研、開發項目;
(十二)依法訂立、履行、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
(十三)依法提出企業變更、歇業、停產、破產申請;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接受國家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二)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
(三)依法納稅;
(四)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五)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依法向有關部門提交統計資料;
(六)遵守國家價格管理規定;
(七)依法履行合同;
(八)保證生產經營產品的質量,不得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九)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十)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
(十一)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除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另有規定的外,私營企業有權經營任何行業和商品。
第二十七條具備條件的私營企業可以依法申請外貿進出口權。也可以與有外貿進出口權的企業聯營,或以委托等方式開展外貿業務。
第二十八條私營企業合法使用的生產經營場所,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侵占;因建設需要拆遷的,建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妥善安置,造成損失的,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私營企業的從業人員,在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參軍、升學、評選勞模等方面,同國有、集體企業職工享有同等的地位。
第三十條私營企業有權拒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以外的收費、罰款,有權拒絕各種攤派以及超標準收費。
私營企業因拒絕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行為而受到打擊報復,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向國家有關機關檢舉、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條私營企業招用職工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勞動報酬,保障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為職工辦理失業、養老、醫療和傷殘保險。
私營企業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
第三十二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為職工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做到安全生產。
對從事影響人身健康或安全的行業和工種的,必須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私營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雇用童工。
不得以暴力威脅或其他違法手段強迫職工勞動或延長勞動時間,嚴禁虐待、侮辱職工,不得引誘、教唆、脅迫職工從事違法活動。
第三十四條私營企業在作出對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或其他行政處分的決定時,應當事先征求本企業(或行業)工會的意見。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要求該企業重新研究處理。
第三十五條私營企業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依法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五章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六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私營企業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保護合法生產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各級計劃、經貿部門應當研究制定私營企業發展的產業政策,加強宏觀指導,并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私營企業的原材燃料、水、電和產品鑒定、產品出口、技術改造、技術職務評定以及出國從事商務活動等事項。
第三十八條各級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和支持農村私營企業的發展,提前、產中、產后服務,對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合理利用資源、環境保護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各級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建設規劃,為私營企業選擇生產經營場所提供信息服務。
第四十條私營企業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減免稅,凡符合條件的,各級稅務部門應當及時為企業辦理減免稅手續。
第四十一條有關部門向私營企業收取各項費用,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營企業提供超出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以外的人力、物力、財力,不得亂罰款。
第四十二條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應當團結、幫助、教育、引導私營企業愛國、敬業、守法,為其提供市場信息和咨詢服務,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對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服務、監督和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有偷稅、騙稅、抗稅或其他稅務違法、違章行為;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以及其他違反國家資源、金融、衛生、社會治安、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對符合登記條件的,限期辦理注冊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責令停止經營;對拒絕接受管理繼續經營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公司名義無照經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國家機關和國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糾正,并由其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嚴重過失或故意造成私營企業虛假登記注冊的,由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并給予經濟處罰。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凡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向私營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由監察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并處以違法收入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侵犯私營企業合法權益而造成損失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索賄受賄,侵害私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由監察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并沒收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同一違法行為,行政管理部門不得以同樣事實和理由對其重復處罰。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4月1日的生效,訴訟當事人經一地法院判決確定的權利將在另一地得到實現?!栋才拧分饕m用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商事案件,包括內地的勞動爭議案件,澳門的勞動民事案件的判決,以及刑事案件中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判決、裁定相互認可和執行?!栋才拧分饕幎耸芾碚J可和執行申請的管轄法院、在兩地同時申請執行及其協調問題;請求認可和執行的申請書的內容、所附相關證明文件;認可判決的程序、拒絕認可的情形、當事人的救濟途徑;受理認可和執行請求期間的財產保全、另行訴訟問題;公共機構文書的免除認證、訴訟費用及其減免問題;《安排》生效前案件的處理問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協作問題等。
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提出,城市規劃必須保證公眾利益,中心城區規劃要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掇k法》強調,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改變了過去規劃已經制訂通過之后才公示宣傳的做法。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4月1日起,出入境飛機、船舶上的食品的安全衛生將更有保障。《規定》指出,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在出入境口岸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飲用水服務的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衛生許可管理;對在出入境口岸內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飲用水從業人員實行健康許可管理。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口岸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當向其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檢驗檢疫機構對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實行風險分析和分級管理。向出入境交通工具供應食品、飲用水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供應食品、飲用水前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經檢驗檢疫機構對供貨產品登記記錄、相關批次的檢疫合格證和檢驗報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有關資料等審核無誤后,方可供應食品和飲用水。
為鼓勵創新,加快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發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指出,具備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降耗、環保、安全等要求,有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等條件的國家高技術項目,經批準列入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的,可給予最高2億元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倕⒅\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中國人民專業技術人才獎勵規定》對現有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項進行規范,提高了獎勵金額,縮短了評選周期,將聘用的專業技術文職人員納入獎勵范圍中,還增設了軍隊科技創新群體獎。
4月1日起,個人裝修如果破壞房屋的抗震設施的最高可處1000元罰款,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指出,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防。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質量問題都有權檢舉和投訴。產權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房屋建筑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部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抗震設施。規定指出,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房屋建筑抗震構件等抗震設施的,將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最高罰3萬。
2、村級收入主要包括:(1)經營收入;(2)發包及上交收入;(3)經批準的“一事一議”籌資;(4)“四荒地”、機動地、超標宅基地、非農業稅計稅面積、堰塘等資源和機電泵站及閑置固定資產拍賣、租賃、承包及有償使用收入;(5)集體統一經營收入;(6)轉移支付資金;(7)土地補償費;(8)上級部門撥付??睿ň葷鲐毧睢⑵渌鼘m椯Y金);(9)集體統一收取的誰受益誰負擔資金;(10)其它收入(清收歷年欠款、各種代收款、利息收入等)。
3、村級所有收入必須使用衢州市統一制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及時繳存各村經濟合作社集體賬戶。對不及時繳存的村委會、村、村民小組,鎮財政所、村賬服務中心暫停劃拔各村工作經費及項目經費。
4、發包收入款項一旦簽約確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減免,確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損失需減免的,須經村民主理財小組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農村經濟服務中心核準。
5、嚴禁瞞報收入私設“小金庫”,嚴禁坐支收入款項和白條抵庫。
二、農村集體資源處置實行招標拍賣制度
1、由村兩委成員、村民代表、村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等組成各村處置村級集體資產招標拍賣領導小組,對處置活動進行組織領導;
2、招標拍賣前由各村委會會向鎮招投標中心提出申請,并由鎮招投標中心會同國資中心、審計、農經、物價、司法等部門對資產進行審計、評估、聽證;
3、招標拍賣前必須提前半個月向社會招標公告,公開招標方式、投標人須知、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合同條款等內容;
4、自公告之日起,接受投標人的申請,審查投標人資格,并將確定的投標人及資格審查情況向村民公示,公示期為一周;
5、鎮招投標中心適時召開招標拍賣會,各村必須至少派3名村民代表一同參加,鎮紀檢監察機關派員監督,招標拍賣結果上報鎮紀委備案。
三、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
1、集體資源承包、租賃管理的目的:通過對集體資源的管理,規范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的內容,使集體資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逐步建立起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民主監督、科學管理的集體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集體資源保值增值。
2、集體資源承包、租賃管理的范圍:村、組二級集體經濟組織投資的廠房、倉庫、漁塘以及土地。
3、集體資源承包、租賃的對象:國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4、發包方(出租方)和承包方(租賃方)的權利和義務:集體資源屬于村、組集體所有的,分別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發包或出租。
5、承包(租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民主協商,公平合理;(2)、每一承租戶承包(租賃費)超過萬元以上經本村村民代表3/2以上代表簽字同意;(3)、承包(租賃費)程序合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四、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1、嚴格執行村集體經濟負責人“一支筆”審批制度,嚴禁越權審批或無人審批付款。
2、嚴格審批權限:非生產性開支一次性元以下,由村經濟合作社社長審批;一次性至元的由合作社長、主任同時會簽批準;一次性元至元的由村兩委成員集體會簽批準,元以上的必須事先經村兩委及村務監督小組成員集體商量批準。
3、村集體經濟負責人對已列入年度財務支出計劃和符合規定支出項目及標準的開支進行審批,零星且必需的開支在審批制度規定的限額內審批,對超計劃、超規定、超限額的開支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村經濟合作社社長審批。
4、村集體發生的財務事項,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有經手人和證明人的簽字,報經村集體經濟負責人審批后,交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對合理合法的原始憑證,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加蓋民主理財審核章,由會計人員審核入賬。
5、原始憑證未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蓋章不得入賬。五、村級財務公開制度
1、財務公開的內容
⑴財務計劃:①財務收支計劃;②固定資產購建計劃;③農業基本建設計劃;④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入計劃;⑤收益分配計劃。
⑵各項收入:①村提留、鄉統籌費;②發包及上交收入;③集體統一經營收入;④集資款;⑤土地補償費;⑥救濟扶貧款;⑦上級部門撥款;⑧其他收入。
⑶各項支出:①生產性建設支出(包括購建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②公益福利事業支出(包括購建公益性固定資產支出);③村組(社)干部工資及獎金;④招待費支出;⑤集體統一經營支出;⑥救濟扶貧專項支出;⑦上交鄉統籌費;⑧其他支出。
⑷各項財產:①現金及銀行存款;②產品物資;③固定資產;④對外投資;⑤其他財產。
⑸債權債務:①農戶往來;②內部單位往來;③外部單位和個人往來;④銀行(信用社)貸款;⑤其他債權債務。
⑹收益分配:①收益總額;②繳納稅金總額;③提取公積金數額;④提取公益金數額;⑤提取福利費數額;⑥投資分利數額;⑦其他分配。
⑺農戶承擔的集資款、水費、電費、勞動積累工、義務工及以資代勞等情況。
2、財務公開的時間
⑴村集經濟組織應在年初時公布財務計劃,每月公布一次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未時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農戶承擔的集資款、水費、電費、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以及以資代勞等情況。
⑵平時對于多數村民或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專項財務活動,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單獨進行公布;重要的財務活動,應及時逐項逐筆公布。
3、財務公開的形式
在便于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財務公開欄,同時還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絡、“明白紙”民主所證會等其他有效形式公開。
4、財務公開的基本程序
⑴各村報賬結束后,鎮村賬中心要及時組織人員記賬結賬,并在規定時間內將本月的現金(存款)余額與各村的現金(存款)日記賬核對無誤后,相互蓋章。然后通知各村根據“現金日記賬”填寫好“財務收支表”。
⑵鎮農經站要經常到各村監督公布上月的財務收支情況。財務公開日,村文書及民主理財小組長必須在場,由村會計現場做好財務公開記錄,民主理財組長根據理財記錄核對蓋章,鎮農經站審查蓋章后,由村文書將“財務收支表”張貼到財務公開欄內。
六、村級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
1、村級集體資產的有償使用必須依法簽訂書面承包或租賃合同。
2、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將相關資料上報鎮農經站鑒證、備案。
4、所有村集體資產的承包、租賃合同必須納入檔案管理,明確專人負責,專盒、專柜存放。合同保存要達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蟲、防盜。
5、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及時將納入管理的合同資料,按要求進行收集、整理、登記、歸檔管理,防止資料的散失和損毀。
6、合同的變更、轉包、轉讓,必須經村委會同意,否則視為無效。
7、村委會換屆或合同保管人員變動,必須在天內辦理合同檔案移交手續。
8、未經村委會批準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查閱、借閱合同原件。
9、發生合同丟失、損毀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責任。
七、農村集體資產評估制度
第一條為了正確體現農村集體資產的價值,保護農村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集體資產評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集體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農村集體資產拍賣、轉讓;
(二)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農村集體資產評估工作,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權限,由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
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組織工作,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有關情況和資料保守秘密。
第七條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資產評估收費辦法,由農村集體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農村集體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資產評估申請;
(二)評定估算;驗證確認。
第九條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第十條提出申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準予資產評估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
第十一條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對委托單位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的基礎上,核實資產帳面與實際是否相符,據以作出鑒定。
第十二條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委托單位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單位提出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后應當報其主管部門審查;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資產重估價值,根據資產原值、凈值、新舊程度、重置成本、獲利能力等因素和本辦法規定的資產評估方法評定。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農村集體體經濟組織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
(三)提請有關部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致使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資產評估機構給予相應處罰。
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制度
1、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內核算,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項審計監督。
3、強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管理方式創新
九、農村集體資源登記制度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特區范圍內所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所屬全體職工。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照本條例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承擔規定的社會保險責任。
第五條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原則,保障企業職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地方補充保險;用人單位可采取多種形式建立單位補充保險。
第六條政府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監督和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征集和社會保險待遇的給付。社會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
第七條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主管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工作,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各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級財政、稅務、審計、勞動、工商、銀行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社會保險基金征集
第九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部分積累的原則征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費用由國家、用人單位和職工合理負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用由國家和用人單位合理負擔。
第十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按一定比例繳納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以單位職工月繳費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失業、工傷、生育和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具體征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二條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部分,免征社會保險費;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征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醫療保險費的全部和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計入職工個人帳戶。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因經濟嚴重困難,不能按照特區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可以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減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十五條本條例實施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用人單位變更或終止(撤銷)時,應于當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終結社會保險關系手續。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被兼并時,兼并方必須承擔職工的社會保險責任;被租賃、承包時,必須明確社會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撤銷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經營清產核資時,應當按法律、法規規定,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清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和利息。
第三章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按本條例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一)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條件的;
(二)已辦理退(離)休手續的;
(三)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以上的。
本條例實施前,職工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全民所有制和縣級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固定職工,按照《*經濟特區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其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八條養老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A養老金月標準為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一百二十;
(二)喪葬補助費:以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三個月計發;
(三)一次性撫恤金:以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三個月計發;
(四)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和生活困難補助金:以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六個月計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十九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退(離)休的職工,按原有水平發給養老金。
本條例實施前參加養老保險、實施后退(離)休的職工,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繳費年限累計不滿十年的,只能領取一次性老年津貼和個人帳戶儲存額,并終結養老保險關系。過渡性養老金和一次性老年津貼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按本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依法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
(二)瀕臨破產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
(三)按照有關規定被撤銷、解散單位的職工;
(四)按照有關規定停產整頓企業被精簡的職工;
(五)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
(六)單位辭退、除名或者開除的職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工。
第二十一條失業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失業救濟金:月標準為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二)醫療補助金: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每月按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計發醫療補助金;
(三)生活困難補助金:職工夫妻雙方均失業或生活有特殊困難的,可一次性申請領取不超過本人四個月失業救濟金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四)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二條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劃轉勞動部門管理,作為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的專項費用。
第二十三條按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在下列情況下負傷、殘疾或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從事日常生產、工作的;
(二)參加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
(三)患職業病的;
(四)因公外出或者在上下班時間必經路線上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意外事故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工傷醫療費:在規定醫療期內,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支付百分之七十,用人單位支付百分之三十:
(二)傷殘撫恤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殘疾退休手續后,以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至百分之九十按月計發傷殘撫恤金,直至死亡;
(三)傷殘補助金:職工工傷醫療終結確定為殘疾的,依據傷殘等級,以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計發六個月至三十個月的傷殘補助金;
(四)護理費和傷殘輔助器具費:職工工傷醫療終結后需要護理和配備傷殘輔助器具的,費用按省規定計發;
(五)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職工因工死亡的,按國定和省有關規定計發;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五條按本條例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
(二)工作年限滿一年以上或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生育的。
第二十六條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津貼: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用人單位職工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
(二)醫療補助金:以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正常生育的按兩個月計發,剖腹產或多胞胎的按四個月計發,屬計劃生育懷孕七個月以上死胎的按兩個月計發;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七條按本條例規定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一)因疾病、非因工負傷住院或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
(二)按規定進行保健檢查的。
第二十八條醫療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基本用藥目錄的藥品費用;
(二)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的治療費用;
(三)規定標準的住院費用;
(四)按規定進行特殊檢查、特殊治療、轉院和異地就醫的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九條職工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分別在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個人醫療帳戶基金和單位補充醫療金中支付,具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條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死亡時,其個人帳戶保險基金連同利息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非因工死亡時,其遺屬可按規定領取遺屬津貼。
第三十一條職工或其親屬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發生變更或失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的,應于當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報告,變更或終結社會保險關系。
第三十二條隨著特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本章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的各項給付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四章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基金按不同保險項目分別實行統籌,分別立帳,獨立核算,??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有權對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及社會保險待遇給付等情況進行稽查;有權對定點醫療機構診斷、治療過程中執行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及病歷資料、費用收據等進行檢查、審驗。
第三十五條特區設立社會保險監督組織,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營運進行監督。
社會保險監督組織由政府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退(離)休和在職職工代表、工會代表組成。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統計、內部審計等制度,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組織報告。
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財務收支以及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七條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年度。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8月底前,將上年度社會保險基金的征集、給付、結存等基本情況在《*日報》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和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參加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通知其限期參加,追繳其應參加社會保險之日起的社會保險費,并按日加收應繳社會保險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逾期拒不參加的,可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和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欠繳或拒繳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從滯納社會保險費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社會保險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逾期仍不如數繳納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并可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瞞報職工人數或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追回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并可對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截留、扣發、挪用撥付的社會保險待遇費用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如數發放,并由其主管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對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收益、接受饋贈形成的,或者憑借國家權力取得的,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類財產和財產權利。國有資產管理法是調整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過程中因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產權界定制度、產權登記制度、評估制度等。
一、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
清產核資,是指依據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圍內,組織各部門、地區、單位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界定、估價、核實、核銷、核定等各項活動的總稱。這是為摸清國有資產的“家底”而進行的一項基礎管理工作。
(一)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關于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正如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1992年印發的《清產核資總體方案》中指出的,在新舊體制轉換期間,由于原有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因而在經濟管理方面存在著國有資產“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資產價值不實,企業經濟效益較低等問題,國有資產閑置、損失和浪費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較為嚴重。這些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必將制約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對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在全國范圍內有計劃地開展此項工作,不僅能夠摸清“家底”,促進解決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資產閑置、浪費等問題,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管理,促進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同時為宏觀決策提供依據,更有利于解決經濟發展中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
(二)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
通過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是:國有資產“家底”清楚,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資產所有權界定明確,把應歸國家所有的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軌道;初步進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為今后將土地納入企業資產管理創造條件;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大體相符,努力解決國有資本補償不足問題;國有資產價值總量真實,為按資本金效益考核企業經營成果提供依據;推動資產優化組合,促進閑置資產有效利用;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建立健全各項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扎扎實實地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
(三)清產核資的范圍和內容
1、清產核資的范圍包括:各地區、部門所屬的各類國有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各級國有企業、單位以國有資產為主體投資舉辦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國內聯營、合資等企業和單位;各類國有金融企業,含銀行機構和各級政府、各業務部門及企業所舉辦的信托投資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證券公司等;各地區、部門和各級國有企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境外企業和開設的各類境外機構;各地區、部門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各種經濟實體;軍隊、武警及其所舉辦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2、清產核資的主要內容是:清查資產,摸清“家底”;界定資產所有權,明確國有資產界限;進行資產價值重估,解決價值不實問題;對企業占用的國有土地進行清查估價入賬;核實各種國有資金占用量,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制度
(一)產權界定的含義
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此處所謂產權,系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等財產權,但不包括債權。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財產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二是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相關的,由國有資產所有權權能分離產生的其他產權的界定,即界定國有資產各類經營、使用、管轄主體行使資產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及依法處分權的界限、范圍和關系。
界定國有資產產權的意義主要表現為:維護國有資產產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深化產權制度改革,便于實現“兩權分離”;為搞好國有資產管理奠定基礎。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應當貫徹“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以及“國有資產依法劃轉”的原則。
(二)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的辦法
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依下列辦法處理: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經國家批準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界定為國有資產;
3、以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全民單位)名義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4、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在實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前,國有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兩則”實行后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6、國有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企業的財產,不包括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三)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或全民單位合資合同)創辦的以集體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規定辦理,但屬于無償資助的除外;
2、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中的投資及按投資份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生產的資本資金及其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3、集體企業享受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其中屬于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集體企業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經核定數額后,繼續留給集體企業使用,由國家收取資產占用費;
4、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追索清償或經協商轉為投資;
5、對供銷、手工業、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國家撥入的資本金(含實物)界定為國有資產;
6、集體企業和合作社無償占用國有土地的,應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積和價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費;集體企業和合作社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投入的資本總額,包括場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企業注冊資本增加,雙方協議由中方以分得利潤向企業再投資或優先購買另一方股份的投資活動中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3、可分配利潤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項基金中中方按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4、中方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5、企業根據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按中方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職工的住房補貼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6、企業清算或完全解散時,饋贈或無償留給中方繼續使用的各項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五)股份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辦法
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現有已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國有法人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3、國有股份制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應占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4、股份制企業未分配利潤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中外合資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股份制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
此外,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以及政黨;人民團體中占用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六)全民單位之間的產權界定
1、各個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應按分級分工管理的原則,分別明確其與中央、地方、部門之間的管理關系,并經有權管理其所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或雙方約定。并辦理產權劃轉手續,不得變更資產的管理關系;
2、全民單位對國家授予其使用或經營的資產擁有使用權或經營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全民單位之間無償調撥其資產;
3、國有企業之間可以相互投資入股,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企業法人的對外長期投資或入股,屬于企業法人的權益,不得非法干預或侵占;
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之間可以實行聯營,并享有聯營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財產權利;
5、國家機關投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應與國家機關脫鉤,其產權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委托有關機構管理;
6、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經批準以其占用的國有資產出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其產權歸該單位擁有。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行為。
(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分類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兩類。前者的法律依據是199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的《關于1992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請示》的通知,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三部門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以及1996年1月國務院正式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后者的法律依據是1995年2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國家股權的單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占有產權登記適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變動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國有資產占企業實收資產比例發生變化的;企業分立、合并或者改變經營形式的;等等。注銷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形。
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適用于辦理了占有產權登記的企業,其主要內容是: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等。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企業產權歸屬關系組織實施。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企業單位的產權登記。對極少數特殊類別的國有資產,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委托有關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也可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其各自的含義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各類型含義相差不大。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和資產狀況兩個部分,前者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開戶銀行及賬號、成立日期、編制人數、單位性質等;后者包括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財產情況和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情況等。
四、國有資產評估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是由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則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國有資產的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獨立性、真實性、科學性和可行性原則。國有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一)國有資產的評估項目
1、法定評估情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即法定評估情形:(1)資產拍賣、轉讓;(2)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4)企業清算;(5)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評估情形。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即自愿評估情形:(1)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2)企業租賃(整體租賃除外);(3)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此處所謂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上述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于以下行為時則必須進行資產評估:(1)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2)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有單位;(3)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4)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對于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立項、確認的,該經濟行為無效。
(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按照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國家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具體由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三)國有資產評估機構
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并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是社會公正機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受地區、行業限制,實行有償服務。
國家對資產評估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級的資產評估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經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管理和監督本級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3年修訂的《國有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請資產評估資格: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有與開展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的辦公地點;
2、具備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評估專職人員,其中會計經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機電設備、會計、經濟等各類專業人員分別不少于2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應占50%以上;專職的評估人員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資產評估專職人員只能在一家評估機構專職從業;
3、直接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人員必須有30%以上經過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認可的培訓;
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在機構內設立專職的資產評估機構,配備專職評估人員;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以上條件的社會服務機構,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按其所屬關系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資產評估的資格,申請時須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國家或者省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單位報來的以上文件資料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自身的條件認真組織審查,通過審查進一步確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資產評估工作的條件,對具備條件的機構,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四)資產評估的規則及程序
1、資產評估的規則。根據規定,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則:(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1)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3)按規定的期限完成評估工作并及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4)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數據材料以及評估結果負有保密責任,并應有完善的評估檔案保管制度;(5)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如與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6)資產評估機構在執業中發現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反映,否則,視同評估機構弄虛作假或營私舞弊;(7)資產評估機構應以良好的服務質量贏得客戶,不得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承攬業務;(8)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規定和行業自律性的其他規則。
2、資產評估的程序。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立項。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情形時,應于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由被評估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申報。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并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超過10日不批復的自動生效,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補辦批準手續,國家決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視為已準予資產評估立項。
(2)資產清查。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托,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占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占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3)評定估算。評估機構對委托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后應向委托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4)驗證確認。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后,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材料報其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批準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即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后提出審核意見,并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書。資產評估報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作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五)國有資產評估的法律責任
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無論被評估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還是資產評估管理機構,若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國有資產占有單位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評估結果無效,可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1)通報批評;(2)限制改正,并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3)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2、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1)警告;(2)停業整頓;(3)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由有查處權的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
上述機構和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謝次昌著:《國有資產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呂建永主編:《國有資產管理學》,上海三聯書店2003年版
編號:
出借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借款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因經營周轉的需要向甲方申請循環借款,在自愿、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過協商一致,當事雙方同意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循環借款,并達成以下各項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循環借款限額
一、甲方給予乙方的循環借款限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在循環借款有效期內,乙方在完善擔保條件后可在限額內循環使用該借款。
二、乙方不得將該資金用于雙方約定外及法律法規禁止的用途。
三、該循環借款限額是指在借款的有效使用期限內甲方給予乙方在同一時點借款余額的最高限額,并非指期間內歷次使用金額的累計額。
四、甲方給予的上述借款限額并非構成甲方必須按上述借款限額足額發放的義務,乙方使用借款,需要逐筆申請,經過甲方逐筆同意后發放。
第二條 循環借款有效期
循環借款的有效期為 月,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寬限期為 個月,即循環借款項下的所有借款到期日不能超過 年 月 日。
該有效期是指本合同所約定的借款的實際發生期,即在該有效期內乙方均有權提出用款需求,借款發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合同》為準,《借款合同》和對應的借據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利率及費用
循環借款項下的借款利率為浮動利率,單筆借款的利率和收取方式由《借款合同》確定。
第四條 還款
本循環借款協議項下的借款償還方式由單筆《借款合同》確定。
第五條 擔保條款
本協議項下債務的擔保方式為抵押與保證,乙方需與甲方另外簽署《抵押合同》、《保證合同》。 擔保范圍為本協議項下乙方的全部義務和責任,包括乙方應償付的借款本息及其他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對乙方逃避甲方監督、拖欠借款本息、提供虛假資料、虛構借款用途、違約或違法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權實施制裁,有權通過各種方式進行催收;
二、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隨時提前收回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借款及乙方應付的利息,或者停止發放本協議項下乙方尚能使用的借款金額:
1、乙方涉入或將要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糾紛;
2、乙方逃匿、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涉及重大民事糾紛;
3、擔保人發生重大變故,致使其擔保能力受到嚴重損害的;其他足以影響乙方償債能力或乙方有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的;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一項義務,甲方均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借款總額10%的違約金,同時甲方有權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乙方逾期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約定利率上浮50%計付罰息,直至本息還清為止;乙方逾期償還借款本息超過30日的,除按上述約定支付罰息外,還應按借款總額的3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為簽訂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與資料有任何一項虛假的,均應按借款總額的 30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甲方有權以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償還借款本息。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償還借款本息的,通知送達乙方即生效。
3、因乙方逾期償還借款本息,甲方委托律師以非訴訟或者訴訟方式催收借款所發生的調查費、財產保全費、財產保全擔保費、案件受理費、律師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4、乙方發生違約行為后,甲方對其任何違約行為予以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執行均不表明甲方對違約行為的默許或認可,也不表明甲方愿意放棄追究乙方的任何違約責任。
第九條 適用法律及糾紛的解決
1、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為確保乙方按時償還借款本息,乙方同意就本合同下的所有借款向公證處申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在發生違約情況下,甲方可直接向公證處申請執行證書并向管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承諾,如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債務,自愿接受強制執行。
第十條:合同生效及其他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甲乙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就本合同的未盡事宜、變更事項達成的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 份,均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及 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個人循環借款合同范文二
貸款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負責人:
地址: _
聯系電話: ______
借款人: 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貸款人經平等協商,根據雙方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_______________號《個人抵(質)押循環貸款額度協議》,就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人民幣貸款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金額
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_____年/個月,自本合同雙方約定的提款日起算,至雙方約定的最后一個還款日為止。如果雙方約定的提款時間為特定的期間,上述提款日系指提款期的起始日。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借款用途。
第四條 利率與計結息
一、利率
本合同適用利率是以下第 種:
1、固定利率,年率_____%,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2、浮動利率,年率_____%,利率水平實行每半年/年(擇其一)一定,即從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若分筆提取,則從第一個實際提款日起)半年/一年(擇其一)內按此利率計息,每滿半年/一年(擇其一)后,再按當時相應檔次
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半年/一年的利率。
二、計息
利息從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算。
提前還款的,提前還款部分的計息方法為: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三、結息
本合同適用的結息方式是以下第 種:
1、借款人每月支付利息一次,以借款人實際提款日對應日為付息日。
2、借款人每月支付利息一次,付息日為___________。如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不在付息日,則借款人需在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付清全部應付利息。
3、借款人每季支付利息一次,付息日為___________________。如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不在付息日則借款人需在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付清全部應付利息。
第五條 提款條件
借款人申請本合同項下提款,須提供如下資料:
一、《個人抵(質)押循環貸款額度用款申請表》;
二、借款人最新的身份證明和收入證明(與申請額度時間間隔三個月以內的可不再提交);
三、借款用途證明文件;
四、借款人提供的貸款資金劃賬授權書
五、如借款人需要貸款人分期向銷售商、經銷商劃轉款項的,借款人還應提交付款進度表;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其他資料。
第六條 提款時間及方式
借款人應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提款:
一、借款人應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提款。
二、借款人應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____天內提清全部款項。
超過上述時間未提用的部分,貸款人有權拒絕放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由貸款人以轉賬形式劃入借款人在貸款人開立的指定賬戶內,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還款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____種還款方式:
一、等額本息還款法;
二、等額本金還款法;
三、按月付息到期一次還本法;
四、按季付息到期一次還本法;
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個人存款賬戶,賬號為:_______________ ,并保證在每期還款日前存入當期足額還本、付息的資金,貸款人有權于每還款日從該賬戶中扣收貸款本金、利息。
第八條 提前還款
借款人每次使用的借款可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但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每次提前還款金額不少于 元;
二、借款人提前 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經貸款人確認。
對提前還款部分,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計息方法計收利息。
還款申請一經貸款人確認接受即不可撤銷。
第九條 違約事件與違約責任
一、下列事件之一即構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未按約定期限還款;
2、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二、出現前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貸款人有權分別或同時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對于尚未發放的貸款,有權停止發放;
3、對于已發放的貸款,無須向借款人提前發出任何通知,宣布本合同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
4、無須向借款人提前發出任何通知,直接將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其他賬戶中的資金扣劃用于償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等。賬戶中的未到期款項視為提前到期。賬戶幣種與貸款幣種不同的,按扣收時貸款人適用的結售匯牌價匯率折算。
5、處分擔保物;
6、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7、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條 罰息
一、若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且未就展期事宜與貸款人達成協議,貸款人有權就貸款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按照貸款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償本息為止。
貸款逾期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______%;
二、若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有權就貸款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按照貸款挪用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償本息為止。
貸款挪用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______%。
三、若借款人未按期足額付息,貸款人有權就到期未付利息部分按照與貸款本金相同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貸款挪用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四、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的,計息方法為: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第十一條 權利保留
債權人給予借款人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債權人依據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利。不應視為債權人對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免除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應承擔的任何義務和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借款人簽字,貸款人的負責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
本合同未盡事宜,適用雙方簽署的_____________號《個人抵(質)押循環貸款額度協議》的規定。
第十四條 特別提示
借款人與貸款人已對本合同的所有條款進行了充分的協商。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特別注意有關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并對其作全面、準確的理解。貸款人已經應借款人的要求對上述條款做出相應的說明。
貸款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借款人: 負責人:
(授權簽字人)
年月日
個人循環借款合同范文三
借款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系電話:
證件名稱及號碼(甲方為自然人的):
貸款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系電話:
甲方向乙方申請循環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環借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聲明條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經營范圍、授權權限。
(二)甲方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簽署與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甲方章程或內部組織文件的規定,且已獲得公司內部有權機構及/或國家有權機關的批準。
(四)甲方承諾以下事項:
1.向乙方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2.配合乙方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后管理及相關檢查。
3.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征得乙方同意。
4.乙方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5.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乙方。
第二條 借款額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額度為人民幣(金額大寫)叁佰伍拾萬元整。
本合同所稱借款額度,系指在本合同約定的額度有效期間內,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幣貸款的本金余額的限額。在額度有效期間內,甲方對借款額度可以循環使用。只要甲方未償還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余額不超過借款額度,甲方可以連續申請借款,不論借款的次數和每次的金額,但甲方所申請的借款金額與甲方未償還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借款額度。
本合同所稱循環借款,系指按本合同約定使用借款額度所發生的借款。
第三條 借款額度有效期間
借款額度有效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下稱額度有效期間)。在額度有效期間內發生的單筆借款,其履行期限屆滿日不受額度有效期間是否屆滿的限制。
在額度有效期終止時,未支用的借款額度自動失效。
單筆借款期限系指自單筆借款提款日起至約定的還款之日止的期間。
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實際提款日起至約定還款日止,以借款借據的記載為準,但任何一筆提款的還款日不得遲于第三條所確定的借款額度支用有效期的終止日。
第四條 借款額度的使用
(一)在額度有效期間和借款額度內,甲方可以根據需要逐筆申請借款,雙方辦理相應的手續。各筆借款的金額、利率、期限、用途以循環借款提款通知書的內容為準。甲方循環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改變貸款用途或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違法使用該借款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如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履行擔保義務的,則乙方根據擔保人已經履行的擔保責任的本金金額對借款額度本金作相應的扣減。
(三)甲方每次申請的用款,其金額不得少于 萬元,期限不得短于3個月,不得長于12個月。
實際借款期限、實際提款日、借款金額、利率以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借據所記載的期限、日期、金額和利率為準。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借款利率、罰息利率和計息、結息
(一)借款利率。本合同項下的單筆貸款的利率為月利率,即在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的基礎上上浮 %。
(二)罰息利率。本合同項下單筆貸款的罰息利率按照以下約定確定:
1.甲方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資金的,罰息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上浮 %。
2.本合同項下借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上浮 %。
3.同時出現逾期和挪用借款的情形,應擇其重計收罰息和復利。
(三)單筆借款支用時,雙方可以在借款提款通知書上另行約定單筆借款的借款利率和罰息利率,也可以選擇適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和罰息利率,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乙方有權拒絕發放貸款。
(四)本條約定的單筆借款的借款利率或罰息利率與借款提款通知書的約定不一致的,以借款提款通知書的約定為準。
(五)本條所述起息日是指單筆借款轉存到甲方指定賬戶之日。
(六)本條所述基準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七)借款利息自借款轉存到甲方指定賬戶之日起計算。借款按日計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付息,則自次日起計收復利。
(八)結息
1.實行固定利率的借款,結息時,按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實行浮動利率的借款,按各浮動期當期確定的利率計算利息;單個結息期內有多次利率浮動的,先計算各浮動期利息,結息日加總各浮動期利息計算該結息期內利息。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以下第 種方式結息:
(1)按月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其他方式 。
3.甲方向乙方支付利息,應確保利息按時到賬。乙方于結息日未足額收到相應的利息,即視為甲方未按時付息。
第六條 借款的發放與支付
(一)支用循環借款的申請。甲方支用循環借款時,必須提前七個工作日向乙方提交循環借款支用申請書。
(二)發放借款的前提條件。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棄外,只有持續滿足下列前提條件,乙方才有義務發放借款:
1.乙方已經收到甲方循環借款支用申請書,并已經審核同意。
2.本合同設有擔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擔保已生效且持續有效。
3.甲方沒有發生本合同所約定的任一違約事項或本合同約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債權安全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章或有權部門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發放本合同項下的借款。
5.其他條件:
(三)借款的支付
1.甲方應向乙方出具借款支用申請、相關交易資料,經乙方同意后,將借款資金發放至甲方賬戶。甲方在借款資金使用完畢15天內匯總向乙方報告借款資金支付情況,乙方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借款資金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2.在借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補充提款條件和支付條件,或變更借款支付方式、停止借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1)信用狀況下降;
(2)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
(3)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
第七條 還款
(一)還款原則。乙方有權將甲方的還款首先用于償還本合同約定的應由甲方承擔而由乙方墊付的各項費用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剩余款項按照先還息后還本、利隨本清的原則償還。但對于本金逾期超過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利息逾期超過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借款,甲方的還款在償還上述費用后應按照先還本后還息的原則償還。
(二)付息。甲方應在結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為借款發放后的第一個結息日。最后一次還款時,利隨本清。
(三)還本計劃。甲方應按循環借款提款通知書所列的還本計劃償還借款本金。
(四)還款方式。甲方應于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日前備足當期應付之款項并于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日還款。
(五)提前還款。甲方提前還本時,須提前十個工作日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同意,可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還本應按照實際用款天數及本合同第五條確定的借款利率計算利息。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還本的,有權向甲方收取補償金,補償金金額按以下第 種標準確定:
補償金金額=提前還本額提前還款月數 ,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甲方分次還款的,如提前歸還部分借款本金,應按還款計劃相反順序還款。提前還款后,尚未歸還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執行。
第八條 借款的擔保
1.為保證本合同項下形成的債權能得到清償,采取如下第 種擔保方式:
(1)抵押人 與乙方簽訂編號為 的 《最高額抵押合同》。
(2)保證人 與乙方簽訂編號為 的 《最高額保證合同》。
(3)出質人 與乙方簽訂編號為 的《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
(4)其他方式擔保: 。
2.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項下具體業務合同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條之外的擔保。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有權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提出支用借款的申請。
2.有權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3.有權要求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有關財務資料以及生產經營方面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有權機關另有要求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款并足額清償借款本息,承擔本合同約定的各項費用。
2.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狀況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資產負債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損益表(事業單位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終了及時提供當年現金流量表,并且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不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經營財務事實。
3.甲方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或公司(企業)章程等工商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并附變更后的相關材料。
4.甲方應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從事非法、違規交易;應配合并接受乙方對其生產經營、財務活動及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不得抽逃資金、轉移資產或利用關聯交易,以逃避對乙方的債務;不得利用與關聯方之間的虛假合同,以無實際貿易背景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債權到銀行貼現或質押,套取銀行資金或授信。
5.在未還清乙方貸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形成的資產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行使本合同約定的其他各項權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各項義務。
(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借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歸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遲延除外。
(三)對甲方提供的有關財務資料以及生產經營方面的商業秘密應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有權機關另有要求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不得有不誠信、損害甲方合法利益的行為。
(五)乙方權利的累加性。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是累加的,并不影響和排除乙方根據法律和其他合同對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權利。除非乙方書面表示,乙方對其任何權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遲行使,均不構成對該權利的放棄或部分放棄,也不影響、阻止和妨礙乙方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任何其他權利的行使。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及發生危及乙方債權情形的補救措施
(一)乙方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1.如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甲方可要求乙方繼續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2.如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向甲方收取了不應收取的利息、費用,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
(二)甲方違約情形
1.甲方違反本合同任一約定或違反任何法定義務。
2.甲方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一義務。
(三)可能危及乙方債權的情形
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甲方發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賃、股份制改造、減少注冊資本金、投資、聯營、合并、兼并 、收購重組、分立、合資、(被)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被撤銷、(被)申請破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或重大資產轉讓、停產、歇業、被有權機關施以高額罰款、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涉及重大法律糾紛、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
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甲方沒有履行其他到期債務,低價、無償轉讓財產,減免第三方債務,怠于行使債權或其他權利,或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3.甲方的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或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
4.本合同約定的發放借款的任一前提條件沒有持續滿足。
5.保證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
(1)違反保證合同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
(2)發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賃、股份制改造、減少注冊資本金、投資、聯營、合并、兼并 、收購重組、分立、合資、(被)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被撤銷、(被)申請破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或重大資產轉讓、停產、歇業、被有權機關施以高額罰款、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涉及重大法律糾紛、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影響保證人承擔保證的能力;
(3)喪失或可能喪失保證能力的其他情形。
6.抵押、質押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為、國家征收、沒收、征用、無償收回、拆遷、市場行情變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毀損、滅失、價值減少;
(2)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留置、拍賣、行政機關監管,或者權屬發生爭議;
(3)抵押人或出質人違反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的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權或質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7.擔保不成立、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擔保人違約或者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其擔保責任,或擔保人部分或全部喪失擔保能力、擔保物價值減少等其他情形,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
8.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未遵守承諾事項的;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9.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救濟措施。出現本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約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幾項權利:
1.停止發放借款。
2.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償還本合同項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債務的本金、利息、費用。
3.相應調整、取消或終止借款額度,或調整額度有效期間。
4.甲方未按本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對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利息、復利和罰息。
5.借款逾期的,對甲方未按時還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利息和復利。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償或超過約定的分次還本計劃期限歸還借款的行為。
借款到期前,對甲方未按時還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和結息方式計收復利。
6.其他救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
(2)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
(一)費用的承擔。本合同及與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險、評估、登記、保管、鑒定、公證等費用,由甲方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乙方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均由甲方承擔。
(二)公告催收。對甲方拖欠借款本息或發生其他違約情形,乙方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告催收。
(三)權利保留。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并不影響和排除其根據法律、法規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權利。任何對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能視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或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認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礙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任何其它權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導致乙方對甲方承擔義務和責任。
(四)甲方的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如發生變動,應立即書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五)本合同項下的循環借款支用申請書、循環借款提款通知書、各類憑證以及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七)合同生效條件。
1.甲方為自然人的,本合同經甲方或授權人簽字及乙方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2.甲方為非自然人的,本合同經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有關部門留存 份。
(九)其他約定事項
1.借款人信譽下降,生產經營出現不良狀況,乙方不再發放本合同項下未使用的借款額度。
2.擔保人的擔保物價值下降、毀損或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和保全的,乙方不再發放本合同項下未使用的借款額度。
3.保證人保證能力下降,乙方不再發放本合同項下未使用的借款額度。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
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