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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是企業應盡的義務,是一個企業社會責任感的表現。但是稅務負擔也是企業一項大的成本,在法律的允許范圍內,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可以幫助企業減少賦稅,提高企業效益。目前,稅務籌劃已經成為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工作,對企業的盈利有重要意義。
一、稅務籌劃的基本原則
稅務籌劃是一個企業的高層次的理財活動,在企業的財務工作的各個環節都需要做好稅務籌劃工作。稅務籌劃對一個企業的盈利有著重要意義,首先,稅務籌劃可以更好地解決企業財務資源的配置問題,確保企業財務決策具有時效性,合理有效的解決企業財務在籌資和投資中的稅務問題。其次,稅務籌劃的另一重要作用就是幫助企業解決繁雜的稅務負擔,通過稅務籌劃工作加強企業的財務規劃,還能夠對經營的規模和生產水平起到調節作用,進一步幫助企業按計劃一步一步實現財務目標。最后,開展納稅籌劃,可以合理減輕企業的稅務負擔,實現利潤增長,還能夠更好地規劃財務目標,為企業的戰略目標提供參考,充分利用籌資方案、投資方案、生產方案、運營方案以及收益分配方案,合力開展稅務籌劃工作。
稅務籌劃對企業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是稅務關乎國家經濟命脈,民生大業,也是國家財務的支柱,是國家各項政策的財務支撐。近些年有一些偷稅漏稅的問題出現,國家也是嚴厲打擊,所以財務籌劃工作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遵循一定的原則:合法原則。稅務籌劃對減少企業稅務負擔確實有益,但是某種程度上也減少了國家的稅收,稅務籌劃不能僅僅以減少稅務負擔為主,要在法律法規的規定下進行,一定要遵照法律法規。企業的稅務籌劃一定要符合現在法律法規,還有企業的會計工作要符合國家對會計行業的規定,另外,企業的財務工作和發展方向要符合國家的發展方向,要把握國家稅法的動態變化;經濟原則。企業的發展需要有盈利,有盈利企業才能擴大規模,擴大生產,但是企業稅務籌劃必須綜合考慮效益,降低企業整體的稅收盡管重要,但是不能只把稅務籌劃當做減稅的工具,要讓稅務籌劃為企業的發展發揮作用;籌劃原則。事先籌劃原則要求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時,對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減少應稅行為的發生。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才能實現稅務籌劃的目的。如果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活動已經形成。納稅義務已經產生,納稅人如果因為承擔的稅負比較重,利用隱瞞收人、虛列成本等手段去改變結果。最終會演變成偷逃國家稅款的行為,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另外,稅務籌劃工作還要根據財務的實際情況而定和防范風險。
二、稅務籌劃在財務中的應用
(一)稅務籌劃在籌資中的應用
籌資是一個企業重要的財務工作,是企業財務管理重中之重,一般的籌資手段無非借債、權益籌資和租賃三種方式。負債籌資,通常企業都是發行債券,或者向金融機構借貸,還可能向非金融機構借貸。負債籌資一般都是稅前扣除,這樣可以企業在盈利以后仍然可以避開一部分稅務負擔,這就是借債籌資的稅收屏蔽作用,此外還能夠在財務管理中起到杠桿作用,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但是,借債在資本中的比例需要決策層權衡。權益性籌資,主要是指通過第三方直接投資,或者發行股票。權益籌資很難像負債籌資那樣減少稅務,而且企業獲得的資本在產生利潤時還必須納稅,所以權益性籌資并不能避開納稅,但是權益性籌資對于解決企業的資本困境極為方便,可以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租賃籌資,在會計上,固定資產投資不能直接抵扣經營利潤只能按期提取折舊,這樣投資者不僅要在前期投入較大數額的資金而且在生產中只能按規定抵扣。在經營租賃中,承租人在經營活動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經營利潤,減少稅基減少應納稅額。
(二)稅務籌資在投資中的應用
投資是一個企業必要的發展手段,也是一個企業做大做強的根本之道。投資涉及到資本的運作,必然涉及到資本的稅務,一般投資稅務需要考慮投資地點、投資方向以及投資方式,需要選擇最優途經。投資地點是一個企業戰略目標的表現,在選擇地點時,當地的稅率是必須考慮的,加之現在很多地方都有自己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企業需要根據自己生產的具體情況考慮選擇。投資方向比投資地點更為重要,國家會根據國情對一些產業行業給予扶持,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減少納稅,比如現在國家對新能源和環保行業減少稅率,甚至給予補助,這些都是企業可以依賴的減少納稅的方式。另外,投資方向也是一個企業未來的發展方向,涉及到企業的戰略目標。投資方式主要是注冊資本的方式,可以適當選擇固定資產,這樣可以從根本上降低所得稅的稅基,同時,固定資產在投資計價中可以考慮折舊率,以及設備的增值,這樣降低投資,還能降低稅基。但是,投資方式也必須符合企業的發展需要,不能為了稅基而導致戰略失誤。
(三)稅務籌劃在經營中的應用
在實際經營中稅務籌劃的主要應用有四個方面:生產經營,一般稅率的優惠會隨著產品的不同,而給予的優惠期和優惠時間不同,可以盡量安排產品的生產期在優惠期,還可以推遲獲利年度和挖掘市場,提高市場占有率和利潤水平來降低納稅;將高納稅義務向低納稅義務轉化,在生產中各個環節都存在著納稅問題,盡量避免高納稅義務,比如將污染等問題轉化到設備更新上,即可以減少納稅還可以提高產品質量;職工工資的稅務籌劃,每個企業都會涉及到員工的工資稅務,這涉及到公司的人事管理,工資一般有計稅工資和功效工資,采用后者往往可以避開一部分納稅;利用會計核算進行稅務籌劃,選擇出低稅負的最優方案,這是再生產前期的工作,當然也會涉及到一些動態的變更。
三、結束語
稅務籌劃是一個企業的高層次的理財活動,在企業的財務工作的各個環節都需要做好稅務籌劃工作,稅務籌劃對一個企業的盈利有著重要意義。稅務籌劃可以幫助企業減少稅務負擔,實現盈利,同時也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數據參考。
參考文獻:
1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務籌劃概述
1.1稅務籌劃涵義及其特點
稅務籌劃也叫納稅籌劃,學界對其定義大同小異,代表性較強的是當代著名的稅務籌劃專家蓋地教授的觀點:稅務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現行稅法(不限一國一地),遵守國際慣例,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運用納稅人的權利,根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內容等,對企業組建、經營、投資、籌資等進行旨在減輕稅負、有利財務目標實現的謀劃與對策。
稅務籌劃具有以下特點:(1)非違法性。稅務籌劃是不違法的甚至是合法的,這點是很有必要強調的。(2)目的性。稅務籌劃的目的在于其主體(納稅人)追求目的最大化,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少繳納稅款,另一方面是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3)可變性。與稅法有關的政策法律會不斷變化,因而依附于政策法律的稅務籌劃也會不斷改變。(4)風險性。稅務政策的可變就會產生不確定性,即產生風險,這也是本文著重探討的。稅務籌劃的風險要靠風險管理理論去應對。
1.2新企業所得稅對稅務籌劃的影響
(1)稅務籌劃工具變少;(2)稅務籌劃失敗可能性加大;(3)稅務籌劃失敗代價加大。
2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務籌劃風險分析
2.1政策變動風險變小
政策變動風險,是指因政策變動使企業稅務籌劃方案相對時效性出現問題,而使實際籌劃效果偏離預定效果存在不確定性。而新法的實施是我國企業所得稅政策由頻繁調整轉化到相對穩定階段的標志。據專家估計新企業所得稅能在今后15-20年內保持大體框架不變。因此企業在設計籌劃方案時,其面臨的政策變動風險將大大減小。
2.2政策選擇風險變小
企業自認為所實施的籌劃決策符合一個地方或一個國家的政策或法規,但實際上可能會由于政策差異或認識偏差受到相關的限制或打擊,這種可能性就是政策選擇風險。由于新稅法在稅制上有所簡化,企業在理解稅收法律時比以前的難度相應降低,所選擇法律條文的錯誤率也會降低。
2.3稅務機關認定風險依然較大
認定風險,是指企業設計、實施的籌劃方案不被稅務機關認同而使籌劃達不到預定目的的可能性。新稅法第六章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在加上很多稅務工作人員對稅務籌劃有著偷稅的誤解,在實務中可能使得稅務機關濫用此條款,企業面臨的認定風險依然很大,如何使籌劃方案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依然是重要的難點。
2.4內外部環境變化風險仍不可忽視
這種風險主要有兩類,一是由于企業達不到預定的稅收優惠條件或達到優惠條件后又因各種原因失去了優惠待遇,如高新技術企業續期認定失敗就會失去15%的優惠稅率。另一是企業的經營損益風險。所得稅體現了政府對企業利潤的分享,但是并未承諾相應比例經營損失風險的責任,盡管稅法規定企業可以5年內用稅前利潤彌補之前發生的經營虧損。但如企業在5年后仍然虧損,就會失去彌補虧損的利益。
3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務籌劃風險應對
3.1重視事前基礎準備工作
(1)深入了解企業自身。
熟悉企業自身的基本情況是進行企業稅務策劃時的必備前提,對此就要從企業的行業特點、組織形式、財務情況、投資意向和對風險的態度等幾個角度進行考查,即“知己”。
(2)加強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學習。
稅務籌劃的基礎是對稅收政策稅收法規的理解,因此在設計籌劃方案之前對相關法規的深度領悟相當重要,即“知彼”。企業可以參加官方和非官方培訓班或是自學的形式為籌劃做好準備。在企業財力允許的范圍內,建議采取參加培訓班的形式。
(3)加強與稅務機關的互動。
互動可以盡可能減少征稅納稅雙方對有關稅收政策理解的不同,可以減少稅務機關認定風險。因為有一部分稅務籌劃是在法律的邊界運作,稅務籌劃人員很難準確把握其確切的界限,再加上很多優惠政策、具體條款的運用都需要稅務機關的認可,比如高新企業和關聯交易定價等。當前,我國許多上市的中、小企業加強了與稅務機關的互動,成功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3.2設計稅務籌劃方案防范風險
企業在對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設計時可采取風險回避、風險降低、風險轉移和風險保留四種應對方法,具體來說企業應主要從以下方面應對風險:
3.2.1規避或慎用風險較大的方案
在風險管理理論中,對大的風險應當轉移或規避,同樣在稅務籌劃中也應規避或慎用風險大的方案。在新法中,轉移定價就是一種風險較大的方案。
3.2.2優先使用稅收優惠政策
(1)行業優惠:①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②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享受三免三減半的優惠。③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2)地區優惠:西部大開發優惠,對設在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2001-2010年期間,稅率減為15%;西部新辦基礎設施類企業還可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待遇。
(3)技術活動優惠:①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年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②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企業可以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③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低稅率。
(4)環保節能優惠:①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筆收入年度起,兩免三減半優惠。②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③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5)社會公益優惠: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3.2.3利用合同轉移稅務籌劃風險
這就是類似于期權的風險轉移的應對方法。在有外界機構參與企業的稅務籌劃,企業可以和外界機構簽署合同約定:如稅務籌劃方案不能達到預定的效果,將由對方承擔損失。此時,企業的籌劃費用雖然較高,但企業可以鎖定籌劃收益。
3.2.4靈活運用籌劃工具控制風險
(1)臨界點籌劃。臨界點籌劃可分為稅基臨界點籌劃和優惠政策臨界點籌劃兩種。新法中的稅基臨界點籌劃主要是費用的扣除,一是不能結轉的扣除限額,有:福利費(工資總額的14%內可稅前扣除)、工會經費(工資總額的2%內可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收入0.5%的60%可稅前扣除)、公益捐贈(會計利潤的12%內可稅前扣除)四種,二是不能結轉的技術研發費(加計50%稅前扣除)和安置殘疾人員工資(加計100%稅前扣除)。對于前者,企業應盡可能將預算控制在限額內;對于后者,企業應依據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做籌劃。
(2)缺陷性條款籌劃。缺陷性條款又稱“稅法漏洞”,其往往自身規定矛盾或在具體規定中忽視某個細小環節,從而造成稅收失效、低效。新法的科學制定使這方面的條款減少了很多,但也還存在。
3.3實施稅務籌劃方案并監控其風險
(1)建立稅務籌劃風險的信息溝通系統。
在一般情況下的溝通渠道為財務主管,緊急情況下可直接向企業負責人反映籌劃的突然風險。
(2)建立應對風險的快速反應機制。
企業應該有處理各種稅務籌劃危機的快速反應機制,并應有相關內部控制以保證其得到執行。
3.4事后績效評價
在實施稅務籌劃方案后,除了跟蹤監控外,還要對方案進行績效評價。對此企業可以根據“成本、收益、風險”的對比對稅務籌劃的績效進行評估。在風險可以接受的條件下,“成本”小于“收益”,稅務籌劃是成功的,反之則是失敗的;在同等風險條件下,收益高的方案績效好于收益低的方案。
4結論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企業納稅籌劃面臨籌劃工具變少,稅務籌劃難度加大,失敗可能性和代價都變大的挑戰。為此,企業在稅務籌劃時應樹立系統化的應對戰略,同時注意在實施過程中的風險監控和事后績效評價。金融危機的背景下,應優先考慮國家的優惠政策,尤其是順勢而為的使用技術活動優惠和節能環保優惠政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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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煥玲,孫志亮.鄭少鋒企業稅務籌劃的風險分析及其控制[J].中國海洋大學學報,2007,(3).
中圖分類號:C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新建企業的稅收籌劃
(一)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無外乎這三種,有限責任制,合伙制和股份制。這三種形式在稅收待遇上是不同的選擇什么樣的組織形式是稅收籌劃的主要內容。
新的所得稅取消內外資以前的不同的所得稅稅率稅率,這已說明這兩種不同用資的企業競爭更趨公平,但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它在稅收上還有很大不同,例如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伙制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就只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繳企業所得稅,這樣,如果企業盈利40萬,合伙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40×35%-0.675共計13.325萬元,而有限責任公司需交納企業所得稅40×25%,計10萬元,繳納個人所得稅(40-10)×20%,計6萬元。相比稅后收益合伙企業較大。在選擇企業存在的形式對稅收影響上來看其實體現了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中的“不予征稅方法”,每一種稅種都有明確的稅收征稅范圍,對于企業所得稅具體稅種而言它其中的細則就明確指出選擇不同組織形式會有不同的納稅方式。
(二)企業經營地點,行業的選擇。國家在宏觀經濟調控上,要對在特定地區,從事特定行業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這種優惠是成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確定經營地點,經營行業的依據。
(三)企業會計方法的選擇。進行稅收籌劃的原則就是在合法前提下,縮小稅基,降低稅率和遞延稅款。
企業會計方法的選擇也將涉及稅收籌劃,尤其是成本費用充分列支將減輕企業所得稅,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在確定的情況下,盡量增加準予扣除的項目,當然,前提是在遵守財務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規定前提下,這必然會使應納稅所得額大大減少,最終減少企業所得額計稅依據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在企業的成本費用中以下幾點值得我們關注。
1、工資薪金。 在新的企業所得稅下有一項調整是工資,薪金將不按一定比例扣除后作納稅調整而是企業可以將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在這里我們要關注“合理”的判斷標準,它一般是指參照相同地區,相同或相近企業和職位進行定性判定,只要在同一年或者同一企業,同一職位在不同年度不要過于懸殊就可以,與工資,薪金相關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也是實際發生額如果在規定比例內可扣除,其中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在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5%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規定比例扣除。這樣,只要在合理范圍內,企業的這項費用就可以據實在稅前扣除而不在做納稅調整。
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扣除標準提至銷售收入的15%。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再有區別取消了舊的企業所得稅下業務宣傳費支在銷售收入的5‰比例下扣除并且超過部分不能在本年和以后年度扣除的規定,這樣,企業比以前就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扣除時間都有提高。工資薪金的據實扣除和廣告費業務宣傳費還有企業捐贈的扣除比例的提高都是縮小了企業納稅的稅基。
3、企業選擇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企業選擇正確的折舊方法不但可以較準確的核算產品成本而且直接影響到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到稅負的多少,新的企業選擇折舊年限時在范圍內選擇平均年限法較合適。因為一般企業的盈利在籌建后進入實質營運后才可得到體現,選擇平均年限法每年分擔的折舊費用相同,在后期利潤逐漸增加時平均年限法比加速折舊要扣除的費用高,這樣稅收籌劃后會避免因企業后期收益高而給企業帶來高稅負,但在正常經營期的企業則是加速提取折舊更合理,這樣會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二、稅務籌劃風險存在原因分析
第一、稅務籌劃具有主觀性。
企業納稅人在選取籌劃方案的形式,以及如何實施籌劃方案,完全依據他們的主觀判斷。包括對稅收政策的理解與判斷、對稅收條件的認識與判斷、對稅收法律政策與技能掌握的全面性等。因而,稅收籌劃的主觀風險較大。
第二、稅務籌劃存在著征納雙方的認定差異。
稅收籌劃針對的是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行為,而每個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都有其特殊性,而且籌劃方案的確定與具體實施,都由納稅人自己選擇,稅務機關并不介入其中。稅收籌劃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稅法規定,是否會成功,能否給納稅人帶來稅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機關對稅收籌劃方法的認定。如果納稅人所選擇的方法跟稅法精神不符,諸如一些“打球”的做法,稅務機關可能會視其為避稅,甚至當作偷逃稅,那么納稅人必定會為此而遭受重大損失。
第三、稅務籌劃本身是有成本的。
稅務籌劃同企業的任何一項經營決策一樣,都需要決策與實施成本。納稅人需要為之付出相關的辦稅成本、稅務成本、培訓學習成本、稅收滯納金、罰款和額外稅收負擔等幾方面的費用。因此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要遵循成本收益原則,盡量降低納稅人為此而承受的稅務風險。
三、企業稅務籌劃風險防范的具體措施
(一)增強風險意識,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
由于企業經營環境的多變型、復雜性,且常常有不確定事件發生,稅收籌劃的風險無時不在,因此,企業在實施稅收籌劃時,應充分考慮籌劃方案的風險。稅法常常隨經濟情況變化或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斷修正和完善。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多變性,企業必須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規政策,以便更好的進行稅務籌劃工作。例如平時可以通過網絡資源,訂閱一些有關稅務方面的雜志,收集和整理與企業經營相關的稅收政策及其變動情況,確保企業的籌劃行為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
(二)聯系實際情況,全面權衡,綜合考慮,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稅務籌劃的目標是由財務管理的目標——企業價值最大化決定的,因此在籌劃時要避免出現顧此失彼的局面,而造成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導致籌劃的失敗。一方面,企業的任何一項經濟活動,都會涉及多個稅種的課征,因此在進行籌劃時要兼顧各方的課稅情況及其稅負轉嫁的可能性,選擇綜合情況下稅負最輕的那一個方案,而不能單單只選擇某種總稅負最小方案為實施對策。另一方面,企業不能一味的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而導致整體利益的下降。假如有多種方案可供選擇,最優的方案應是整體利益最大的方案,而非稅負最輕的方案??偠灾?,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必須從全局出發,把企業所有的生產經營活動作為一個動態的、與周圍密切聯系的整體來考慮,選出最優方案。
(三)貫徹成本效益原則
方案二:12月底、1月底各發放一次,每人每次發放15000元;
方案三:12月底、1月底、2月底分三次發放,每人每次發放10000元。
沒經過什么討論,大家幾乎一致選擇了第一個方案。誰不喜歡越早越快地擁有屬于自己的年終獎金呢?就連財會部門的人員也同意了第一種方案――因為只需要做一次會計核算,而且在12月底1月初的時候就可以開始今年的利潤表編制工作。
但這時,恰好在場的一位稅務專家站了起來,簡單地對三種方案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效應做了個比較。出人意料的結果是,大家一下子都心悅誠服地接受了第二種方案。
稅務專家算了這樣的一筆賬。具體三種方案的應納稅額分別計算如下:
第一種方案的每人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30000×25%-1375=6125(元)
第二種方案的每人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15000×20%-375)×2=5250(元)
第三種方案的每人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10000×20%-375)×3=4875(元)
他所依據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206號《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金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顯而易見,僅從應納稅額上看,第二種方案比第一種方案直接少納稅875元。第三種方案則更加經濟,比第二種方案又少納稅375元。但考慮到發放獎金次數過多容易給財會人員帶來核算上的麻煩,造成財務管理上的混亂,而且年終獎金也主要是為春節準備,因而最終公司采納了第二種方案。
這是一次成功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因為稅務專家的在場,每位職工幾乎在不用損失任何收益的條件下,又為過春節多出了875元的收入。他們唯一要做的,只是將本可以在12月底拿到的15000元獎金再滯后一個月獲得。而這一個月的資金占有效益,對大多數職工而言,是幾乎不產生收益的。而僅僅稅務專家的一番指點,便可一下子多得近千元的收入,何樂而不為呢?
(一)每月隨工資發放獎金 每月隨工資發放的獎金,通常被稱為“基本獎金”,是職工工資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月征收個人所得稅。全部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2 000元以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2008年3月1日起實行);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45%(見表1)。
計稅方法為:應納稅額=(每月收入額-20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全年一次性獎金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1)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第1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一是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二是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這里,需要注意幾點:一是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得將一次性獎金或一次性獎金減去“差額數”后的余額再扣減費用扣除標準,而是直接將其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因為費用扣除標準已在當月雇員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使用過,故不得重復享受;二是采用上述計稅辦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只允許采用一次;三是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獎金稅務籌劃方法
(一)平均發放月獎金金額對于取得工資、薪金的收入者來講,企業所支付包括獎金在內的工資、薪金是計算個人所得稅的依據。這部分收入是按月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即根據月收入水平的不同,課稅也不同。有些企業的獎金發放是根據其經營績效進行的,從而導致職工的工資不均勻,造成每月的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忽高忽低。這時,如果職工和單位進行一定的協調,將獎金的發放相對平均化,問題就可以解決了。
目前,我國對工資、薪金實行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當收入達到某一檔次時,要求支付與該檔次稅率相適應的稅負。但是,工資薪金是根據月實際收入來確定的,這就為稅務籌劃提供了空間,其主要思路是:企業要平均發放獎金,也就是讓職工的每月工資數額盡量平均,避免工資數額每月波動較大,將各月的工資收入大致拉平,從而適用較低的稅率,來減輕員工稅負。通過采用平均發放工資薪金籌劃方法,可以使職工獲得更多的實際收益,帶來更好的效果?!秱€人所得稅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明確了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等特定行業(季節性生產企業)可以實行年薪制計算工資和稅金?!秱€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又明確:特定行業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預繳,自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雖然某些企業不屬于稅法規定的特定行業,但如果某些行業納稅人遇到每月獎金變化幅度較大的情況時,也可以借鑒該項政策的做法。這時,可以采取分攤獎金籌劃方法,減輕稅負。
(二)全年一次性獎金稅務籌劃 目前,很多企業采用目標責任管理辦法,對職工工作績效進行全面考核,根據經濟效益等指標對職工進行獎懲,根據年度經濟效益等指標完成情況決定年終獎金發放的數額。因此,對于職工取得的諸如年終獎金等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存在著稅務籌劃的空間。
(1)巧妙調整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數額。由于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政策采用簡易計稅辦法,與工資、薪金所得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稅辦法有很大差異。在某些獎金區間內,可能會出現“獎金多、收入少”的情況。假定某企業副總經理獲得的年終獎金為6000元,而總經理獲得的年終獎金為6001元(假定兩人的月工資收入均高于2000元)。分別計算一下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年終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副總經理年終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6000×5%=300(元)
副總經理稅后獎金收入=6000-300=5 700(元)
總經理年終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6001×10%-25=575.1(元)
總經理稅后獎金收入=6001-275.1=5425.9(元)
如表2所示,對比總經理與副總經理的稅前獎金,總經理比副總經理只多1元(6 001元-6000元),而稅后獎金總經理反而比副總經理減少了274.1元(5700元-5425.9元)。為什么出現這種情況,這就是簡易計稅辦法的不合理性所帶來的,這時就出現了所謂的年終獎金“負效應區間”。年終獎金的“負效應區間”,主要是由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公式引起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個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而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用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后的商數確定。這樣就在每個級次稅率的臨界點附近出現“1元稅差”,導致稅負在臨界點附近出現較大差異。通過測算,獎金如果在6 001元-6 305元之間,其稅收負擔都比獎金為6 000元的時候要重。
實際上,不僅6000元至6305元的獎金區間內會出現這樣的問題,每到累進稅率進級的臨界點附近,都會出現同樣的現象?!柏撔獏^間”包括以下八段(見表3)。
企業在為職工發放年終獎金時,如果通過調整獎金數額來降低稅款,可以算是企業合理進行的稅務籌劃。企業可參照上表所示,盡量避免將稅前年終獎金的金額定在所謂“負效應區間”內。
(2)調整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次數。由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公式可以看出,雖然全年一次性獎金先除以l2,以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但是,這只是扣除了1個月的速算扣除數。因此,全年一次性獎金其實只有1/12適用了超額累進稅率,另外,11/12適用的是全額累進稅率。所以盡可能多安排全年一次性獎金和盡可能少安排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務籌劃思路都是有問題的。在個人工資獎金總額一定的情況下,企業合理安排職工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配比例,從而使工資薪金所得繳納最少的個人所得稅,最大限度地享受低稅率優惠。一是避免將年終獎金分攤到每個月的工資薪金中,作為工資薪金發放。這是因為:平均分攤到每個月的工資薪金的那部分獎金,要與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就導致原本屬于年終獎金的那部分收入不能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享受不了國家的優惠政策。另外,如果企業發放給職工的年終獎金較多,那么,平均分攤到每個月發放,無疑增加了每個月的應納稅所得額,從而使得適用稅率升高,稅負加重;二是避免年終獎金多次發放,如將年終獎金改為季度獎金等,因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只允許采用一次。其它各種名目的獎金,需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般來說,年中和年末兩次發放年終獎金或者年終獎金一次性發放,個人所得稅負擔最低,這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三是通過合理分配月工資和年終獎金,盡可能降低適用稅率。
三、案例分析
(一)平均發放月獎金案例 具體內容如下:
案例一:某食品制冷企業,一年中1月、2月、3月、11月和12月是淡季,工人沒事干, 每月發放400元生活費。其余7個月為主要工作期,職工平均工資為1800元/月, 基本獎金為1000元/月,共2 800元/月。
若按企業實際情況,在工作淡季,職工每月領取的400元低于費用扣除標準2 000元,故不用納稅;而在正常工作7個月中,企業職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每月應納稅額=(2800-2000)×10%-25=55(元)
全年應納稅額=55×7=385(元)
籌劃方案:若企業將每名職工年全部工資24000元(2800元×8+400元×4)平均分攤到各月,即在不工作的月份也照發工資和獎金,每月發放2000元(24000元/12),則該企業職工每月工資收入在減除2000元的扣除費用后,應納稅所得額為0,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
經過稅務籌劃,該企業每位職工全年可節稅385元。從這個案例中看出,將獎金分攤到各個月份上,使每月收入相對均衡,使職工稅負降低,實際收入水平提高。
(二)調整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數額案例具體內容如下:
案例二:陳某為某公司的總經理,月工資收入10000元,年終企業發給其年終獎金25000元。
陳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10000-2000)×20%-375=1225(元)
年終獎金應納稅額=25000×15%-125=3625(元)
全年應納稅額=1225×12+1375=18325(元)
陳某的稅后收入為:
稅后收入=(10000-1225)×12+(25000-3625)=126675(元)
籌劃方案:實際上,該企業發放給陳經理的年終獎金25 000元,剛好處在年終獎金的“24001~25294元”這一階段的“負效應區間”。其年終獎金適用稅率的確定過程為:25000元/12=2083.33元,適用稅率為15%,速算扣除數為125。如果企業發現這一點,可以適當減少年終獎金的發放數額,使年終獎金適用稅率降低一個級次,避免獎金數額處在“負效應區間”。如企業可以將年終獎金調整為2 4000元(正好處于臨界點上,保證員工獲得最大收益)。
陳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額仍為1225元不變;
年終獎金應納稅額=24000×10%-25=2375(元)
全年應納稅額=1225×12+2375=17 075(元)
陳某的稅后收入為:
稅后收入=(10000-1225)×12+(24000-2375)=126925(元)
經過稅務籌劃,陳某全年實現節稅1250元(18325元-17075元),而稅收收益卻增加250元(126 925元-126 675元),可謂一舉雙得。
(三)調整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次數案例具體內容如下:
案例三:某企業負責人孫某的每月工資為5 000元,年終獎金預計36 000元。年終獎金發放形式可以有以下四種方案:方案一是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36 000元;方案二是年終獎金按月發放,每月發放3 000元;方案三是年中和年末兩次發放獎金,7月份發放10 000元,12月份發放26 000元;方案四仍是年中和年末兩次發放獎金,7月份發放12 000元,12月份發放24 000元;
方案一:孫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5 000-2 000)×15%-125=325(元)
年終獎金應納稅額=36 000×15%-125=5 275(元)
全年應納稅額=325×12+5 275=9 175(元)
方案二:孫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應納稅額=(5 000+3 000-2 000)×20%-375=825(元)
全年應納稅額=825×12=9 900(元)
方案三:孫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除7月份外,劉某每月工資薪金應納稅額仍為325元;
7月份發放上半年獎金時,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5 000+10 000-2 000)×20%-375=2 225(元)
12月份發放下半年獎金時,應將26 000元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26 000×15%-125=3 775元
全年應納稅額=325×11+2 225+3 775=9 575(元)
方案四:孫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除7月份外,劉某每月工資薪金應納稅額仍為325元;
7月份發放上半年獎金時,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5 000+12 000-2 000)×20%-375=2 625(元)
12月份發放下半年獎金時,應將24 000元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24 000×10%-25=2 375元
全年應納稅額=325×11+2 625+2 375=8 575(元)
可見,方案二,即年終獎金按月發放,個人所得稅負最重,企業應盡量避免采取該種形式發放獎金,這對職工來說最為不利;方案一和方案三比較,年中和年末兩次發放年終獎金的稅負要重于年終獎金一次性發放的稅負,問題在于兩次獎金發放的數額分配,下半年獎金數額過高,導致適用稅率升高,加重了納稅人負擔,這也是企業應盡量避免的;方案四稅負最輕,下半年獎金數額的確定,正好巧妙地運用了年終獎金適用稅率的臨界點,使納稅人獲得最大收益。經比較,方案四比方案三節稅1000元(9575元-8575元),比方案二節稅1325元(9900元-8575元),比方案一節稅600元(9175元-8575元)。
稅務籌劃是企業降低有效稅率的重要手段,也是企業稅務風險的重要來源。稅務籌劃這一概念本來就是舶來品,引入我國的時間并不長,由于其在降低企業稅負方面的特殊作用而引發學術界和企業界濃厚的研究興趣,隨著對稅務籌劃研究的不斷深入,稅務籌劃風險逐漸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一、稅務籌劃風險的界定
到目前為止,學者對稅務籌劃風險的界定側重于結果的不確定性,認為“稅收籌劃風險是籌劃結果的不確定性”。這種界定只是簡單套用了風險就是不確定性這一基本概念,未能明確揭示稅務籌劃風險對企業的影響,而且忽略了那種雖然結果確定,但仍然會給企業帶來損失的籌劃行為。
筆者認為,稅務籌劃風險是稅務風險的一種,要界定稅務籌劃風險有必要搞清什么是稅務風險。稅務風險是一個企業所作出的稅務相關決定、實施的稅務活動等引致企業各種有形、無形損失的可能性。稅務籌劃風險就應該是指企業的稅務籌劃這一特定行為給企業帶來各種有形、無形損失的可能性。
二、稅務籌劃風險對企業的影響
稅務籌劃風險超出企業可接受范圍就會給企業的經營和財務帶來重大不利影響。
稅務籌劃風險可能帶來經濟損失。如果企業的稅務籌劃被判定為避稅甚至逃稅,那么企業將面臨補繳稅款、承擔稅收滯納金、罰款這些有形的損失。
稅務籌劃風險可能影響企業形象。若企業的稅務籌劃不當,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稅,一方面會極大地影響企業的稅務形象,直接影響企業的股價;另一方面會影響企業以后與稅務機關的有效溝通。
稅務籌劃風險可能使企業卷入法律訴訟。稅務籌劃有可能加大企業的法律義務,增加企業卷入訴訟、遭受損失的風險。
三、稅務籌劃風險產生的原因
要有效控制企業的稅務籌劃風險,首先要弄清其產生原因,做到有的放矢。企業稅務籌劃風險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政策理解缺陷,這又包括企業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全面準確理解稅收政策規定的含義和由于政策規定的模糊性企業與稅務機關在理解上存在差異。例如,某企業集團內部一子公司為另一子公司提供某種咨詢服務并收取服務費。該企業集團希望在不違法稅法的前提下降低服務收費,從而減少應納營業稅,降低企業集團的整體稅負。企業集團經過籌劃,決定對咨詢服務按照成本加成法進行定價。對加成比例采用某商業數據庫中類似服務較低的加成比例,據此計算咨詢服務費,從而降低營業稅的應納稅額。結果稅務機關不予認可,認為其加成比例偏低,因為稅務機關采取的是當地同類企業的類似服務加成比例,該企業由于事先未與稅務機關溝通,導致要按照稅務機關要求進行轉讓定價調整。對于加成比例,稅務機關有一定范圍的自由裁量權,企業由于事先不了解稅務機關的認可標準,未進行充分溝通,因而籌劃失敗。
第二,政策變動帶來風險。稅務籌劃方案必須在一定的政策前提下才能成立,原本成功的籌劃方案在政策變動后就可能失去效果,甚至帶來反效果。例如,從2001年5月起,白酒消費稅由從價定率改為從價定率與從量定額相結合的征收方法。為了降低價格提升而對銷售市場的影響,很多企業紛紛采取設立多道獨立的銷售公司這一稅務籌劃方案。由于酒類消費稅僅在出廠環節計征,企業可以采取“前低后高”的方式,將產品以較低的價格賣給自己的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以合理的價格賣給消費者,這樣企業按照賣給自己銷售公司的價格作為消費稅的從價計稅的計稅依據,大大降低了消費稅的應納稅額。對企業來說,這是一個成功的籌劃方案。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收政策是不斷變化的。國稅函【2009】380號規定對計稅價格偏低的酒核定消費稅最低價格,從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該規定的執行使企業很難再通過多道銷售公司來實現消費稅稅額的降低,而且多道銷售公司的設立本身也有設立成本和經營成本。在新的政策法規下,該稅務籌劃方案不再能給企業帶來節稅收益,反而加大了經營成本。
第三,稅務籌劃方案本身缺乏靈活適應性,當經營活動或經營環境發生變化時就無法再適用。企業要獲取某項稅收利益,必須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某一方面符合所選擇稅收政策要求的特殊性,而這些特殊往往制約著企業經營的靈活性。一旦企業預期經營活動發生變化,企業就會失去享受稅收優惠和稅收利益的必要特征和條件,導致籌劃結果與企業主觀預期存在偏差。
在稅務籌劃技術中,有一種是利用臨界點來進行籌劃的,以臨界點為分界線會有相反的選擇。例如,因企業增值率的不同,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負會出現差異,按照現行增值稅稅法規定,對于適用17%稅率的貨物,當增值率高于17.65%時,一般納稅人比小規模納稅人稅負重;當增值率低于17.65%時,小規模納稅人比一般納稅人稅負重。對于適用13%稅率的貨物,當增值率高于23.08%時,一般納稅人比小規模納稅人稅負重;當增值率低于23.08%時,小規模納稅人比一般納稅人稅負重。如果企業經營適用17%稅率的貨物,初始增值率為20%,則企業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稅負較低,但如果出現原材料成本上漲等經濟因素變動,企業的增值率很容易會下降;低于17.65%,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就會高于一般納稅人。在進行納稅人身份籌劃時如果不能考慮到這一點,籌劃方案的靈活適用性會降低很多,風險相應就增加。再如,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土地增值稅是一項很大的稅收負擔,土地增值稅適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當增值率稍微超過稅負臨界點(如50%、100%、200%的增值率,特別是納稅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時增值率是否超過20%)時,企業通常會適當加大開發成本、開發費用,從而降低增值率來實現稅負的降低。在進行這類籌劃時就必須注意提前考慮各種成本、費用的影響因素,避免出現在實際增值率低于稅負臨界點時,還在加大開發成本和費用。
第四,稅務籌劃人員素質缺陷。這包括稅務籌劃人員在專業素養、風險意識、職業道德等方面的缺陷。這些缺陷可能導致稅務籌劃者對稅收法律法規理解認識不足或失誤以及籌劃的度沒有把握好從而造成籌劃方案自身的缺陷。例如,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據此,企業稅務人員提出籌劃方案,建議企業招聘殘疾人員,即使為了企業形象等原因要求殘疾人員實際不參加工作,只是領取一定量工資,從而獲得支付工資100%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該方案就違反了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本來意圖,如果企業安置殘疾人員而不為其提供合適的工作崗位,稅務機關在檢查時可以認定企業行為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的要求,從而給企業帶來損失。
第五,由于企業內控不夠嚴密,管理水平的缺陷導致稅務籌劃的執行過程出問題,不能正確實現籌劃方案意圖。例如,企業與客戶簽訂經濟合同,載有兩個適用不同稅率的經濟事項,稅務籌劃人員提出此種情況下企業應在合同中分別注明每個經濟事項的金額,這樣就可以分別按照適用的不同稅率計算印花稅應納稅額。結果企業的業務人員在簽訂合同時,為了省事,只注明了總金額而未分別注明各個事項的金額,企業必須就總金額按照兩個項目中適用較高的那個稅率來計算印花稅稅額,使企業承擔了較高的稅負。這就是由于執行過程出問題,導致籌劃目的未達到。
四、控制企業稅務籌劃風險的建議
稅務籌劃風險由多種原因引發,要降低風險也需多方面考慮。有效控制稅務籌劃風險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從制度、人員和資源方面全面進行。
第一,要強化稅務內控。稅務籌劃風險屬于企業稅務風險的一部分,對其進行有效控制的基礎就是要求企業有比較完備的稅務內控制度。稅務內控長期以來都被企業忽略,或者以財務內控替代稅務內控,在政府、投資者和企業管理者日益重視稅務風險的氛圍下,稅務內控也越來越受到企業重視。企業應該強化稅務內控,形成書面的企業稅務管理規章,明確稅務職責分工和授權,制定合理的稅務籌劃流程,實行合理的報告監督制度。提升企業稅務籌劃方案的執行水平,對于任何一個采用的方案,都制定詳細的執行計劃,做出流程圖,明確每個環境由誰負責、責任人是誰。保持對稅務籌劃方案執行過程的監督,發現執行變形、走樣的情況及時處理、矯正。用概率、期望、離散度等常用的風險測量指標強化對稅務籌劃風險的量化,隨時識別出那些風險超過企業接受范圍的備選籌劃方案,消除籌劃方案制定過程中的高風險。
第二,隨時關注稅收政策法規變化。企業可以考慮建立稅務法律法規更新定期報告制度。既可以向專業中介訂購此項服務,也可以由企業內部的相關人員負責密切留意稅收法律法規變化,每個星期在稅務相關人員內進行通報,特別是確保稅務籌劃人員隨時掌握法規政策的變化。對于特別重大或者對企業有重要影響的稅收法律法規變化盡量做到及時通報。除此之外,企業還應建立稅務籌劃方案的跟蹤監管制度,對稅務籌劃方案進行動態化管理。每當稅收法律法規或經營環境變化時,都對企業現行的稅務籌劃方案進行審閱,看是否改變了籌劃方案的有效前提,如果改變就應及時修改方案或者放棄計劃,盡量減少或消除籌劃方案給企業帶來風險的可能。
第三,確定稅務籌劃方案時,一定考慮非稅因素的影響,特別是國際、國內形勢和企業經營策略的影響,制定出在一定變化區間內可以靈活應對的籌劃方案。
第四,在決策時采用風險決策方法,進行稅務籌劃決策。所謂風險稅務籌劃是指一定時期和一定環境條件下,把風險降到最小程度去獲取超過一般籌劃所節儉稅額的謀劃。進行風險稅務籌劃要求在籌劃方案選擇時就考慮各種風險及風險概率,從而達到企業控制稅務籌劃風險的目的。具體說來,在對籌劃方案進行選擇時,可以采用期望收益法、期望效用法和概率最大化等風險決策常用的方法,企業可以根據需要的精確程度和自身的管理決策水平選擇其中一種方法。就筆者看來,期望效用法最精準但最難運用于實踐,概率最大化方法決策最簡單但忽視了小概率情形對企業決策的影響,期望收益法既能體現各種概率情形對決策的影響又在操作上有可行性,應是企業進行風險決策的有效方法。
第五,提升稅務籌劃人員的素質。包括對稅務籌劃人員進行招聘時制定嚴格的招聘標準,對在崗稅務籌劃人員定期培訓,確保其知識及時更新和深化,減少由于稅務籌劃人員對政策理解不足而導致的風險。在此基礎上,有條件的企業應該聘請專業中介機構對難度較大的稅務籌劃進行指導、把關,甚至將一些高難度的籌劃直接外包給專業機構,來降低由于籌劃方案自身缺陷導致的風險。
除此之外,企業還應注意加強和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積極維權。我國的稅收法律法規賦予稅務機關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企業制定的稅務籌劃方案若想獲得稅局的認同、減少風險,就必須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尤其是事前溝通。在籌劃方案制定過程中就要考慮稅務機關的立場、辦事特點,提前咨詢稅務機關的意見、是否接受企業的看法等。在碰到個別和嚴重的某些稅務人員違反稅法規定,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時,企業也應樹立維權意識,通過稅務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形式維護自身的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但納稅義務人必須提供在境內、境外同時任職或受雇及工資、薪金標準的有效證明文件,從而判定收入的來源,分別減除費用并計算應納稅額。除此之外,稅法中有許多需要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文件的地方,如果沒有,便不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對工資、薪金的籌劃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勞動分紅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對于工資、薪金所得的稅務籌劃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工資、薪金福利化,降低職工名義收入。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其稅率為3%~45%,相當于收入越高,稅率便越高。企業可以適當減少職工的工資、薪金,而以提供消費服務的形式轉換為職工福利,便可有效的規避個人所得稅。如:企業向個人提供低租住房或免租宿舍、免費工作餐、交通工具或交通費用的報銷等一系列福利措施,都可在不影響個人的收入總額及消費水平的前提下,全理的減少個人稅負,實現個人工資、薪金收入最大化。
2.合理安排獎金的支付方式與金額。從2005年1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稅。在計征時,將該獎金除以12,按其商數確定稅率及速算扣除數。如果納稅人當月工資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數,還可將獎金減去工資與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數的差額后的余額再按上述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在一個納稅年度里,此種計算方法對同一個納稅人只能使用一次,所以,公司應盡量少發或者不發季度獎和半年獎。同時,還應注意年終獎金額的確認,以免造成“年終獎多發一元,稅負增加千元”的倒流現象。
3.均衡收入時間。稅法規定,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全勤獎等,一律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為避免發放獎金當月收入過高,引起稅率高、稅負重,企業可將獎金在平時分散的發給職工,均衡各月份收入,便可減輕稅負。另外,績效工資占工資總額較大比重的企業,也可采用此種方法,均衡各月收入,達到節稅的目的。
4.銷售激勵的稅務籌劃。為鼓勵銷售人員節約成本支出,多數企業采用“包干制”,即發放的工資及獎金中包含了為銷售活動所必需的通訊費、差旅費、交通費等,使得銷售人員實際得到的收入不多,卻又得繳納高額的稅款。這種情況下,企業可改變核算辦法,將能提供發票的銷售費用進行實報實銷,再用工資、資金與費用的差額計算應納所得稅額,使得稅負大大減輕。
5.對年薪制下,適當劃分管理層的基本薪酬與效益薪酬。目前,許多企業對管理層實行年薪制,工資、薪金收入主要分為基本薪酬和效益薪酬兩個部分,每月發放基本薪酬,年終根據考評結果發放效益薪酬。然而,這樣會因為兩者比例的差異而導致稅負的差異。因此,企業可以事先分析這種比例關系,從中找到節稅的最優方案。
6.巧妙地安排民營老板的工資。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企業所得適用25%的稅率,如果取得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可以為0或15%。如果老板自己不拿工資,那么這筆費用將作為企業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老板工資收入超過38500元,則按3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當企業所得稅與所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相當時,選擇讓企業納稅稅負較低;當企業適用25%的稅率時,老板工資在8000~12500元比較合理。
三、勞務報酬的節稅策略
勞務報酬所得按次征稅,適用20%的稅率,但對于一次性收入過高的情況,會實行加成征收,相當于三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勞務報酬所得的稅務籌劃,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費用抵減法。這種方法主要是通過減少名義勞務報酬所得來籌劃的,納稅人可和業主約定,勞務費用盡量由企業承擔,這樣既可以減少個人勞務報酬的稅負,又不會增加企業的額外負擔。
2.收入人員均衡法。對于多人合作承擔同一勞務而言,雇主往往會根據該項勞務支付報酬。此時,納稅人如果將該筆收入直接計征個人所得稅,稅負會比較高;如果先將這筆收入分到每個人手中,再分別納稅,稅負會大大降低。
3.收入次數均衡法。勞務報酬所得是按次納稅的,并且每次都要根據應納稅所得額扣除800元或20%的費用。所以,勞務報酬支付的次數越多,扣除的費用便會更多,其應繳納的稅款也會相應的減少。所以納稅人在提供勞務時,應在合理的前提下盡可能多的安排取得勞務報酬的次數,這樣便可多次扣除法定費用,從而減輕稅負。若一項勞務需要長時間才能完成,相應的勞務報酬收入較高,如果作為一次性收入,則會實行加成征收。在這種情況下,采用此種方法進行稅務籌劃,盡量多次取得收入,節稅效果更為明顯。
4.合理選擇勞務報酬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40%的稅率,每次所得可扣除800元或20%的法定費用;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稅率,每月扣除3500元或4800元的法定費用。所以,在一般情況下,當應納稅所得額較小的時,采用雇傭形式比勞務形式更節稅;當應納稅所得額較大時,采用勞務形式比雇傭形式更節稅。另外,個人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但此收入為一次性收入,且數額較大,個人所得稅的負擔很重。在這種情況下,可通過兩種方法節稅,一種是將董事費收入分攤到每月的工資收入中,這樣,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不會發生太大的變化,而勞務報酬所得的稅率卻大大降低。另一種是將董事費收入分次發放,這樣便可多次扣除費用,并降低稅率,減輕稅負。
四、對個人其他所得的籌劃
1.稿酬所得的稅務籌劃。稿酬所得適用20%的稅率,稅前可扣除800或20%的法定費用,并按應納所得稅額的30%減征。對于稿酬所得的籌劃,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一是集體創作法,即本來可由一人完成的作品改由多人合作,這樣既可以增快進度,還能在每人分別納稅時增加費用的扣除次數,從而減輕稅負;二是費用轉移法,即把創作所需的費用改由出版社承擔,并因此抵減部分稿酬,這樣可在納稅人實際收入不變的情況下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達到節稅的目的;三是當作品字數超過一定的標準,可選擇分冊或分部發行,利用多扣費用的方法減少稅款。
2.財產租賃所得的稅務籌劃。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適用20%的稅率。它涉及稅費較多,如營業稅、房產稅、教育費附加等,籌劃較為復雜。最常用的是對維修費用的籌劃,如果納稅人要對所要租賃的房產進行維修,最好選擇在租賃期間維修,這樣才能將維修費用在稅前扣除,達到節稅的目的。
3.個人轉讓專利的稅務籌劃。對轉讓專利的籌劃主要思路是考慮將專利單純地轉讓還是折合成股份,擁有股權。一般情況下,如果將專利折合成股權,稅負較輕,而且還有升值的可能,但是它的風險較大;如果將專利直接轉讓,雖然稅負很重,但是沒什么風險。納稅人在作選擇時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最優方案。
建筑安裝企業有著明顯區別于其他行業的典型特征,即建設周期長、投資金額大、產品唯一性、業務形式多樣性等。建筑安裝工程的業務形式,有總承包、轉包、分包等,不同的業務形式有著不同的納稅義務。
(一)稅務籌劃 是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在稅收法規允許下、國家政策范圍內進行的策劃,其形式上、實質上都必須順應立法意圖,堅決反對偷稅、漏稅、避稅的行為。偷稅、漏稅,是指違反法律法規,逃避稅收負擔的行為。避稅行為,是指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但其實質上卻是違背立法意圖的,也就是故意鉆稅法上的漏洞的行為。避稅的行為使得無法獲得穩定的稅收利益,稅務部門應通過不斷完善稅法,將避稅行為扼殺在搖籃之中。而對于已獲得的稅收收益,稅務部門能夠通過反避稅調查,調整應納稅事項,將納稅人少納的稅款追繳回來。
(二)稅務籌劃特點 為保證稅收利益的穩定、可靠,必須進行有效的稅務籌劃。
首先,應保證稅務籌劃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進行的,即稅務籌劃應具有合法性,納稅人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繳納自己應繳納的稅款。稅務籌劃必須是合法的,稅務籌劃方案不能夠違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也不能違背其他法律法規,否則稅務籌劃方案就無法進行實踐操作,也是無效的。
其次,納稅人按照同一經濟活動的不同經營方案應承擔的稅收任務,進行規劃設計,即稅務籌劃應具備籌劃性,綜合衡量多種方案,從而選取對納稅人最有益處的方案。保障企業獲得最大的稅后利潤,是建筑安裝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最終目的,即稅務籌劃應具備目的性,選取的納稅方案要符合稅后利潤最大化這個目標。按照稅法的規定,納稅人策劃出多種納稅方案后,為實現企業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以實施稅負較低的方案。
(三)稅務籌劃作用 具體有:
(1)稅務籌劃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必然選擇。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競爭激烈程度不斷增加,建筑安裝企業要想在激烈的競爭之中獲得一席之地,尋求更好、更廣闊的發展,就應不斷地加強企業的管理,樹立節能減耗意識,降低原材料的消耗,減少生產成本,積極采用先進技術、應用新工藝、新方法,及時對固定資產進行深層改造,逐步擴大生產規模,加強勞動效率的提高,進一步增加收入。然而現階段,建筑安裝企業要想降低生產成本、增加收入都有著一定的困難,因此,企業必須選擇稅務籌劃的方式,通過降低稅收成本來增加企業效益。
(二)稅務籌劃逐步成為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組成部分 建筑安裝企業為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過進行稅務籌劃,對涉及稅收的經濟事項進行統籌安排,發揮了企業獨立自,是企業將社會賦予了它的權利的具體實踐。因此,企業應認真、仔細研究國家的稅收政策,依照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符合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并進行積極的稅務籌劃。而且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全、完善,稅務籌劃已逐漸成為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性 我國地區間、部門間存在著發展不平衡現象,而不合理的產業結構也嚴重制約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為保證區域之間發展的平衡性,調整產業、產品的結構,我國將稅收的的經濟杠桿作用予以充分發揮,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針對不同的情況可以不征收或者少征收所得稅,企業之間稅率有高有低,稅基大小不一。因此,這就為企業提供了充分的選擇機會,為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充足的可能性與廣闊的操作空間。
二、建筑安裝企業稅務籌劃措施
由于建筑安裝企業的稅收具有其他行業不能比的復雜性與獨特性,從而也為企業的稅務籌劃提供了充足的空間。
(一)依法納稅是稅務籌劃的前提 建筑安裝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必須是合法的,與偷稅、逃稅有著根本性的區別。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時,應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及時、積極進行繳納足額的稅款,一切違反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必須嚴厲杜絕逃稅、漏稅,不納,或是稅款不足額,繳納時間延遲的行為。而稅務籌劃是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是對稅法及其他法律嚴格遵守的基礎上,采取的一種合法、合理、合情的降低稅負的方案。然而現階段,許多納稅人對稅務籌劃理解不夠準確,片面認為稅務籌劃是為了幫助企業少繳納稅款,甚至不惜違法法律規定,實施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導致稅務籌劃工作處于停滯不前的局面,因此建筑安裝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必須做到依法納稅。
(二)對混合業務的稅務籌劃 建筑企業進行綜合性業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既要銷售建筑產品,又要為客戶提供安裝勞務,因此要予以重點籌劃。建筑安裝企業在從事建筑、修繕、安裝、裝飾等工程作業時,與另一方簽訂工程合同,在銷售自己生產的貨物同時向客戶提供安裝勞務時,并在合同中予以單獨標準寫明安裝勞務價格,若企業擁有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施工(安裝)資質,那么建筑安裝企業按照17%的稅收率對其取得的全部收入繳納增值稅。由此可以得出,企業為實現利潤的最大化,減少企業稅務負擔,可以考慮辦理相關資質證明,并在合同訂立時另外單獨標注建筑勞務價格,從而滿足相關規定,減少納稅成本。
(三)原材料稅務籌劃技巧 根據營業稅法,納稅人在從事建筑、裝飾、修繕工程項目時,不管核算方式如何選擇,不管項目工程是包工包料還是包工不包料,工程所用原材料與其他物資、動力價款都包含在營業額內,但是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除外。工程所需原材料的采購渠道不同,企業的計稅依據則會不同。建設單位若是從市場上直接采購材料,則價格較高,這樣施工企業就會在使用原材料時精打細算,加強原材料的管理,對工程原材料的預算開支進行嚴格控制,從而保證原材料及其他材料的使用效率不斷提高。建筑安裝企業與材料供應商建立了長期合作關系,則購買材料的價格相對便宜,因此工程材料物資的價款降低,采用合理、科學、合法的方式方法降低稅負,減少計稅的營業額,實現節稅目標。
例如:建筑安裝公司甲方為一方企業修建廠房,工程承包價款總價為1000萬元,乙方負責購買工程所需各類裝飾材料,材料價格為500萬元,那么建筑安裝公司甲方所應繳納的營業稅為:(1000+500)×3%=45(萬元)。若是建筑安裝公司甲方利用自身優勢,只需花費400萬元就可從市場上采購完善該項工程所需裝飾材料,則建筑安裝公司甲方與企業乙方訂立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時,就要把采購材料的價款包含在其中,合同總的價款就為1400萬元,那么建筑安裝公司甲方所應繳納的營業稅就是:1400×3%=42萬元。與第一種承包方式相比,建筑安裝企業承擔的稅收額要少3萬元。
(四)安裝工程產值稅務籌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企業進行安裝工程作業活動時,若安裝工程的產值是以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來衡定的,企業的營業額就要包括設備的價值。
根據這項規定,建筑安裝企業在進行安裝工程作業活動時,就要盡可能的避免將設備的價值作為工程的產值。機械設備由工程建設單位負責提供,建筑安裝企業只需對設備進行安裝即可,獲得收入只是購買原材料費與安裝費,因此企業安裝工程的產值就不包括安裝設備的價值,最終實現合理避稅的目的。
例如:企業委托某一建筑安裝公司修建辦公樓,工程承包款總價為5000萬元,訂立的合同中包括了為大樓進行價值500萬元的中央空調的安裝,建筑安裝公司負責提供中央空調,那么建筑安裝公司所需繳納的營業稅則為:
5000×3%=150萬元。
若是建筑安裝公司與企業在訂立合同時,對工程承包總價中不包含安裝中央空調的價格做出明確規定,由乙方負責提供與安裝中央空調,那么建筑安裝則應繳納的營業稅是:
(5000-500)×3%=135萬元。
與前一種形式相比,建筑安裝企業所要繳納的營業稅減少了15萬元。
(五)籌集資金籌劃 建筑安裝企業進行建筑、安裝、裝飾、修繕工程作業時,對資金的需求量很大,而不同的融資方式對企業所承擔的稅負起著不同的影響。例如:建筑企業甲擁有建筑、房地產及相關企業十多家,以往都是由公司統一各金融機構進行貸款,再轉貸于下面控股公司,并向控股公司收取一定的利息。公司從銀行處融資6000萬元,向銀行支付利息360萬元,從其他控股企業中收取信息396萬元。
為減輕企業稅負,企業應進行積極有效的稅務籌劃,選擇最適當的計稅方式。建筑企業甲魚各控股公司簽訂轉貸款合同,甲方向各控股公司收取利息360萬元,與銀行利息相同,同時甲方向各控股收取36萬元管理費。這樣一來,建筑企業甲就不需要繳納營業稅,而各控股公司所繳納的管理費在稅前就進行扣除。各控股公司再向公司總部繳納的利息沒有超過同期的銀行貸款利息,也就沒有涉稅金額。這樣一來,與其他計稅方式相比,建筑企業甲所承擔的稅負明顯的下降,從而實現節稅的目標。
(六)利用納稅時間進行稅務策劃 建筑安裝企業承攬工程任務時,工程項目按照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結算所有價款,這樣營業稅納稅義務就會以工程合同價款結算的當天來做為發生的時間。
工程項目按照一旬結尾或是月中預支、月終進行結算、工程竣工后進行最終清算的辦法計算工程價款,這樣企業所要履行的營業稅義務則以月份終了清算已完工程價款的當天作為發生的時間。
項目工程根據工程形象的不同進度進行不同階段結算價款,這樣建筑安裝企業所應承擔的營業稅納稅義務則以以月份終了清算已完工程價款的當天作為發生的時間。
工程項目按照企業結算方式的,企業營業稅義務以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作為發生時間,而不是建筑安裝企業收到預付材料款與預收工程價款的時間。由此可以看出,建筑安裝企業科學、合理選擇結算方式,結算時間不要以預收款時間為準,而是應將結算時間盡可能的推遲延后,從而促使營業稅繳稅義務發生時間不斷延遲,為企業的有效運轉提供足夠的資金,促使企業進一步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不斷為建筑安裝企業的經營活動提供便利。
(七)工資資金稅務籌劃辦法 與其他行業相比,建筑業工程周期很長,并且受到季節、氣候的影響較大,因此建筑安裝企業職工與其他行業職工的工資發放形式存在差別。按照稅收法律規定,發放年終獎的形式主要有分月發放、月獎按照比例發放、全年一次性發放。
為實現最好的節稅效果,應將部分作為月獎,剩余的則進行年終發放,而最科學的則是采用月獎按照比例控制發放,這樣都比全年一次性發放的節稅效果好。分月發放的獎金要與每月工資薪金進行合并,使得納稅基數提高,從而讓工資薪金與獎金適用于較高稅率的機會不斷增加。若是將部分獎金作為月獎在每月中發放,則有效降低年終獎適用于較高稅率的可能性,并且保證了月收入適用于最高的稅率不會發生變化,從而獲得比全年一次性發放年終獎時所承擔的更低的稅負。
三、建筑安裝企業稅務籌劃風險防范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競爭愈演愈烈,越來越多的納稅人在關注、重視稅務籌劃,然而稅務籌劃的實踐操作常常是在稅收法規的邊緣,帶有很大的風險性。由此可知,納稅人要想通過有效的稅務籌劃實現預期的減輕稅負的目標,最為關鍵的就是注意防范風險,保證籌劃行為符合稅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要求。
(一)防范對稅收政策理解錯誤、片面的風險 納稅人在進行具體的稅務籌劃時,必須要全面、準確地理解、把握與之相關的稅收政策的具體內涵。避免由于在一個細小的方面、或是一個環節上出現問題,而致使整個稅務籌劃行為失敗。
(二)防范稅收優惠政策條件要求執行不到位的風險 稅收優惠政策通常有著確定的適用范圍,往往詳細規定了能夠享受這一優惠政策應滿足的基本條件,例如企業類型、特定人員比例、注冊地點等等。要想享受到這項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就應該保證符合這些條件,而且進行實時動態監控,保障隨時都能符合政策規定。
總之,稅務籌劃對于納稅人法律意識的提高有重要作用,能夠幫助建筑安裝企業有效增加財富,同時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更好地維護自身權利的具體要求與必然趨勢。建筑安裝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應明確企業自身的特點,掌握稅務籌劃的特征、作用,從而幫助企業更好地實現稅務籌劃。建筑安裝企業應在稅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有效的稅務籌劃,從多方面進行思考,如對混合業務進行稅務籌劃,利用工程承包方式進行有效的稅務籌劃,從安裝工程產值方面進行稅務籌劃,利用納稅時間進行稅務策劃,從工資薪金發放上思考稅務籌劃的辦法,并注意防范稅務籌劃的各類風險,從而不斷的降低、減輕稅負,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最終實現企業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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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員工取得期權的稅收籌劃,高層激勵的稅收籌劃將于以后的財稅專刊中討論。
期權的稅務管理要求
(一)申報與扣繳。
為了強化期權的個人所得稅管理,稅法從兩方面明確了期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管理措施。一方面是規定了扣繳義務人。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稅法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另一方面明確自行申報納稅。員工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該個人應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自行申報繳納稅款。
(二)報送有關資料。
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應在股票期權計劃實施之前,將企業的股票期權計劃或實施方案、股票期權協議書、授權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員工行權之前,將股票期權行權通知書和行權調整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劾U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的個人在申報納稅或代扣代繳稅款時,應在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將個人接受或轉讓的股票期權以及認購的股票情況(包括種類、數量、施權價格、行權價格、市場價格、轉讓價格等)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三)處罰。
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企業和因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應稅所得的自行申報員工,未按規定報送上述有關報表和資料,未履行申報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稅款義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同時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期權個人所得稅籌劃的思路
通過上述有關規定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稅法對期權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存在不同的規定,這就為納稅人籌劃個人所得稅提供了操作的可能性,在這里我們不妨作一個初步分析。
一是在工資與期權之間的選擇。從被激勵對象的角度而言,如果自己可以在取得工資和期權之間作出選擇,應當考慮工資是既定的收入,而期權存在不確定性,因此,如果選擇期權,就存在取得收入數量多少的風險。
二是發放方式的選擇。作為工資薪金收入,根據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5%到45%的九級超額累進制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選擇期權,還可以在“財產轉讓”所得稅或者“利息、股息、紅利”等征稅項目中進行籌劃。
籌劃案例
李天華是一個企業管理人才,2004年1月1日應聘來長江環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的一家子公司擔任總經理。長江環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對人才的使用十分重視。人力資源部的張經理認為,如果雙方合同約定,平時公司每月向李天華支付工資6000元,作為日常生活費用,即年收入為72000元。如果工作滿三年,就可以按當天市價40%的價格購買公司的股票10萬股。假設2006年12月31日,李天華按規定行權,取得期權所得109.2萬元。
方案一
平均發放。企業月向李天華支付工資6000元,同時將激勵獎金分攤到每個月發放,即將1308000元分攤到三年的每一個月中發放。
在采用平均發放的方案下,李天華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合計為:
[(1308000/36-1600)×25%-1375]×36=263099.97(元)。
方案二
進行期權激勵。工作滿三年,就可以按當天市價40%的價格購買公司的股票10萬股。三年合計取得收入1308000元。根據現行規定,李天華三年內應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下:
其一,平時發放工資時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合計為:
(6000-1600)×15%-125]×36=19260(元)
其二,享受期權激勵取得的行權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1092000/12×40%-10375)×12
=312300(元)
三年內李天華合計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19260+312300=331560(元)。
方案三
在行權次數上的選擇。如果對李天華每年的年底進行一次期權激勵,假設可以獲得36.4萬元的行權所得,三年合計發放激勵獎金109.2萬元。根據現行規定,李天華三年內應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下:
其一,平時發放工資時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合計為:
(6000-1600)×15%-125]×36=19260(元)
其二,享受期權激勵取得的行權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364000×25%-1375)×3=268875(元)
三年內李天華合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19260+268875=288135(元)。
方案四
其一,平時發放工資時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合計為:
(6000-1600)×15%-125]×36=19260(元)
其二,如果通過籌劃,將1308000元轉化為“財產轉讓”所得稅或者“利息、股息、紅利”等征稅項目(假設企業出現某種機會,通過籌劃并獲得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則:
1308000×20%=261600(元):
一、將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合理地轉化為勞務報酬
所謂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顧名思義,就是職工在單位中任職或者受雇而應該得到的各項報酬,是職工從事非獨立性勞務活動的收入。相對來說,勞務報酬就是職工獨立地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所取得的報酬。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和勞務報酬之間具備以下的不同之處: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必須是在某一單位受雇傭才能得到的,而勞務報酬可以是臨時性的。由此看來,要做好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可以把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合理地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
通常,在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較少的情況下,為了降低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應該根據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進行繳稅;相反,在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較高的情況下,為了降低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應該根據勞務報酬所得進行繳稅。通過合理地計算,就可以將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合理地轉化為勞務報酬,從而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
二、將職工的部分工資、薪酬所得合理地轉化為經營性費用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國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是在2011年9月1日起調整后,現2012年現在實行的7級超額累進個人所得稅稅率。當職工的收入扣除個稅免征額3500元的標準后達到某一檔次,就套用該檔次的適用稅率計算納稅。當收入扣除個稅免征額3500元的標準后累進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酬帶給職工的可支配現金將會逐步減少。倘若把職工現金收入轉化為職工必須的福利,納入企業經營性費用,可以達到職工消費需求,而經營性費用不征收職工個人所得稅,也可在計算企業所得額中扣除,減少企業所得稅,減少企業和職工的納稅成本,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并且能夠實現企業的利潤最大化。
例如,倘若某企業在2012年1月招聘了一個職工,月薪是6000元,因為該企業沒有提供居住條件且該企業附近無居民房出租,該職工只能與人在市內合租一套住房,每月支付房租1000元,上下班交通花費400元,工作用餐花費400元,共支出1800元,按照個人所得稅計算器進行計算,該職工繳納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后每月實際可用收入為5855-1800=4055元。
倘若該企業為該職工提供企業統一租用的集體宿舍,廠部有專車安排接送居住在集體宿舍的職工上下班,并開辦食堂解決職工工作用餐,該企業發放給該職工的月工資由6000元調減至4200元,則稅務籌劃后,按照個人所得稅計算器進行計算,該職工繳納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后每月實際可用收入為4179元。
稅務籌劃前后相比,該職工每月節稅4179-4055=124元,全年節稅1488元,公司統一租用的集體宿舍租賃費和廠部專車發生的費用按稅法規定允許全額計入經營費用,職工在食堂用餐費支出在不超過職工薪酬所得14%內據實在管理費用——福利費科目列支,企業少交了企業所得稅而職工又得到了實惠。從總體上看來,該企業薪酬發放總數不變,而該職工稅后可支配收入增加了124元,全年增加了1488元。因此,個人獲得的這些福利可以作為工資、薪酬的代替物,既保證了職工的實際工資,且由于這些代替物的發放降低了名義工資額,個人薪酬應納稅額得以降低,既方便了新招聘職工的生活又方便了企業統一管理。
三、實施獎金均衡發放的籌劃
根據2012年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越多,那么,適用的稅率就會越高。倘若職工的獎金一次性發放,那么,就會繳納較多的稅款,倘若采用分攤發放的方式來進行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也就是說,將職工的獎金分為幾個月分攤發放,那么,職工將會繳納更少的工資、薪酬個人所得稅而得到更多的實際收益。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倘若是按月發放獎金,應該將發放的獎金數額與當月的薪酬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倘若是一次性發放獎金,按照稅法規定是不能將數月發放的獎金數額平均到每月與工資合并計算來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而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酬來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倘若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個稅免征額3500元的,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工資與35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通過這種計算方式,可以發現,獎金發放高的月份適用較高的稅率,當月繳納稅額自然也就較高;而獎金低的月份適用較低的稅率,當月繳納稅額自然也就較低,甚至低于個稅免征額3500元,就沒有必要繳納職工個人所得稅。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本文總結了幾種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進行稅務籌劃的方法。在今后的工作中,為了更好地做好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工作,就一定要遵循稅務籌劃的不違法性的原則,科學合理地設計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方案,保證企業和職工的稅負能夠得到合理合法地減輕,最終推動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稅務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強稅政研究,做好稅務籌劃與管理,對規范公司經營行為、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經營效益、規避稅務風險、促進資源合理配置有著積極而重要的作用。在當前情況下,加強稅收籌劃與管理,增強公司稅務管理的主動性及合理節稅的意識,對實現財險公司稅后利潤最大化、縮短累計盈虧平衡期意義重大。
一、當前財產保險公司稅務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對稅務管理的重視不夠、節稅意識不強,干部員工缺乏稅務風險管理意識;二是對稅政的理解與把握不到位,沒有及時、有效地開展稅收籌劃管理工作。
二、企業所得稅的籌劃
(一)籌劃思路
在財險公司自身負擔的稅費中,雖然營業稅金及附加是第一大稅種,但由于它是按保費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繳納,沒有可籌劃的彈性和空間;而企業所得稅占比雖然比較低,但是,隨著各財險公司盈利逐年增多,加上納稅調增部分,每年要繳納相當可觀的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又是幾乎涉及到公司經濟業務的方方面面的稅種,是可以根據稅政導向,通過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和經營活動的事先籌劃與管理,來減輕稅收負擔、實現稅后凈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之有效的合法行為。因此,企業所得稅是公司稅務籌劃管控的重點。
財險公司調增的企業所得稅多集中在下列納稅調整項目:1.未實發工資薪金:稅法規定,當年已計提未發放的工資不得稅前扣除。2.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IBNR):稅法規定,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3.業務招待費: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4.不合規發票:稅法規定,企業應確保發票合法、合規,不合規發票不允許稅前扣除。上述四項納稅調增額,約占納稅調增總額的90%以上,占調增數額的絕大部分。因此,上述四項費用是企業所得稅籌劃管控的重點。
(二)重點管控項目
1.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
稅法規定: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IBNR)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超出部分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IBNR超比例提取對報表利潤的影響是懲罰性的,一方面多提IBNR增加了公司成本,降低了公司承保利潤,另一方面超比例部分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加了稅收成本,也降低了公司的凈利潤。都會拉長公司累計平衡期。
IBNR包括四個部分:真正的已發生但未報告部分(純IBNR),已發生已報告在未來的發展變化(估損偏差),重開賠案,已報案未立案部分。
籌劃要點:緊緊圍繞影響IBNR提取金額的指標進行管理,有效降低IBNR。
(1)加強接報案及立案管理,提高立案及時率;(2)降低估損偏差率,提高估損準確性;(3)加強重開賠案管理,嚴控重開賠案數量;(4)加強案件注銷管理,降低立案注銷率;(5)加快案件處理,提高結案率。
在利潤目標壓力較大的情況下,加強影響IBNR因素相關指標的管理,有效降低IBNR,是增加公司利潤的有效途徑。
財險公司應摒棄通過人為降低估損、注銷案件等來創造公司利潤的思想,此舉不僅不能為公司創造利潤,反而會多計提IBNR,超比例部分還要多繳納企業所得稅,降低公司利潤。
只有通過充足估損、及時立案、及時結案,盡量避免注銷案件、避免重開賠案等舉措,提高理賠數據的質量,有效降低IBNR,才能真正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
2.業務招待費
稅法規定: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5‰。只要發生,就有40%需做納稅調增,例如花1元,調增0.4元,繳稅0.1元。
籌劃要點:(1)禁止通過業務招待費列支不合規費用。(2)嚴格控制招待費用支出,年底控制在營業收入(主要是已賺保費)的5‰。(3)新稅法對公司的會議費支出沒有扣除比例,只要是公司實際發生的會議費支出,可以全額在稅前列支該規定對于財產保險公司而言,具有一定的稅收籌劃空間:因為對于財險公司來說,由于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會議事務和業務招待比較頻繁,因此要求財務人員在日常會計核算中要準確區分會議費和業務招待費,且勿將參會人員的食宿費作為招待費處理,從而增大了業務招待費的金額,致使業務招待費超標使用,超標部分無法在稅前扣除。(4)上級公司對下級公司制定控制招待費支出的考核政策,對于超比例支出的招待費用支出,年底考核時調減考核利潤。
3.工資薪金
稅法規定: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必須實發后才能全額稅前扣除。
籌劃要點:(1)控制好人力成本,年度間波動不易過大。(2)當年計提的工資必須于當年12月31日前支付,即:除特殊情況外,年底應付職工薪酬的余額應基本為0。(3)當年計提的績效工資應采取預考核方式,并于年底之前兌現支付,差額部分在次年進行調整。
4.不合規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