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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過元申法官
關于鹿路生訴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來以為原一審的錯誤判決被發回重審,再次接手本案的法官應該很慎重,絕對要自覺的公平公正中立的來審理這個案件,原來我錯了,防不勝防,我再次被以同樣的方式愚弄。申請回避也是過元申法官讓我申請他回避的,之所以沒有申請,是因為即使過元申法官一次次的走向錯誤,但他的每個錯誤都或明示或暗示的和我溝通,使我有表達異議的權利,盡管一次次的異議并沒有被明確采納。但原一審蔡建忠法官竟然八個月沒有就案情和我溝通過一句話,使我枉費心思遞給他接近30封溝通書信?,F在之所以申請過元申法官回避,是因為過元申法官拒絕與我溝通,而之前的一些行為會影響到本案的公平公正審理和判決。具體理由如下:
1、過元申法官重審組成的合議庭成員有原一審合議庭成員孫利明,當然后來改正了,我也原諒了;但我仍無法排除這是故意行為。
2、原一審蔡建忠法官用“證據交換”代替“開庭”,故意制造錯誤判決;重審中過元申法官又用“開庭”代替“證據交換”,這是嚴重的程序違法,無非是千方百計的回避質證雙方證據的真實性!并且在此次違法開庭中以“你現在能說的清楚的”來喝止我質證被告的謊言,必定是一個錯案的開始。
3、被告一直惡意刪除韻達網站上的相關證據,本人特意申請2011年12月31日之前交換雙方2009年網站證據,否則之后證據將在網站中自動消失。申請被采納,同時申請也被變相利用。不但不是證據交換,反而又是一次正式開庭,并沒有質證我申請要質證的證據。本次開庭出現如下不公事實:首先,過元申在我提醒的情況下剝奪我陳述案情的權利;被告抗辯的謊言再次被過法官以“你能說的清楚的”阻止我繼續質證;我對被告的正常提問多次被過元申法官搶答,且最終喝止我繼續提問,這種審案方式和蔡建忠法官非常相似。且單方面明確告訴我拒絕審理書面合同之前的實際承包期間雙方認可的債權債務;當然我對此非常不服,也立即遞出相反意見書,從后來的談話推理應該是拒絕采納,我堅信這絕對是錯誤的!
4、2012年3月5日的談話徹底揭開了過元申欲枉法判決之路,完全是拒絕審理和質證被告的虛假證據,不尊重原告的客觀事實證據,強制性的相信謊言,完全不顧“誰主張,誰舉證”、“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雙方質證”等當事人舉證須知原則。請問過元申法官用開庭代替證據交換,拒絕審理雙方證據的真實性,一定強迫我去被告處找人證來證明我的證據的真實性,否則必輸!這合情、合理、合法嗎?以下是過法官說過的話,如有虛假,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過元申法官說過“原一審法官那怎么都沒認定的,我們的思維都是一樣的”
;“實話給你說,光憑這一個東西肯定改不了”;“他(韻達公司)現在認為,其他的都沒有,他現在就是在抗辯,他不用提供什么證據”;“他應該出具我會跟他說,但是拒不提供沒有法律后果的,我給你說清楚的”;“那人家都有問題,那我也有問題。怎么你碰到的人都有問題呢?你怎么不考慮考慮?”;“你其實是想說清楚,我呢,也相信你說的是真話,但是我不能在判決書上寫,我相信你說的是真話,我就認定這個情況。你也要理解,最后哪怕是你輸,我也要給你說清楚。就是這么回事”;“那每次拿出欠條,都讓出具明細,不出具明細就不認,那沒有辦法審理案件了”;“他當然不承認了,承認就是壞人了。法院不一定會都查清楚的”;“你別老是那個,我給你說,世上有兩種,一種是事實,但是證明不了,有一種不是事實,但是證明的了。你說法院怎么做”。
“我給你說,案件沒有細看,但是我知道這里面有2個問題,定完區域我們再定那些有瑕疵的問題。這是兩個問題,如果瑕疵沒問題,他給你解除合同是沒有道理的;如果瑕疵有問題,一樣要解除合同的”等等。
綜上,為了使本案能夠公平公正中立的審理和判決,還給本人遲來的公正,特申請過元申法官回避此案。
此致
知識拓展:《民事訴訟法》中規定如何申請回避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例文:
回避申請書
申請人:XX市XX公司
地址:XX市XX區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經理
被申請人:XXX,女,XX市XX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助理案判員,在審理申請人訴XX市XX公司債務糾紛一案中擔任審判員。
請求事項及理由:
據悉,被申請人XXX與本案被告XX市XX公司的委托人XXX是XX關系。為避免本案不公正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款第1項規定,審判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必須回避,現申請XXX回避。
請人民法院審查,更換審判員審理本案。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市XX公司
第二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保險爭議,是指在依法由政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養老保險中,單位、職工以及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區和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統稱管理中心)之間發生的爭議。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包括在職人員、退休人員。
第三條(爭議處理原則)
處理養老保險爭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爭議種類)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保險爭議包括:
(一)單位與職工因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問題發生的爭議;
(二)單位與職工因繳納養老保險費問題發生的爭議;
(三)單位與職工因代付養老金問題發生的爭議;
(四)單位或者職工與管理中心因辦理養老保險帳戶問題發生的爭議;
(五)單位或者職工與管理中心因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發養老金、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問題發生的爭議;
(六)單位、職工、管理中心之間因養老保險問題發生的其他爭議。
第五條(爭議處理機關)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是本市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養老保險爭議的處理工作。
第六條(裁決申請)
單位、職工、管理中心之間因養老保險問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申請裁決。
第七條(申請期限)
養老保險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申請裁決。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申請裁決的,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應當受理。
第八條(有關材料的提供)
當事人向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申請裁決,應當提交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裁決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為單位或者管理中心的,應當在申請書中寫明單位或者管理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
第九條(受理)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將申請書的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被申請人書面答復的提交)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書面答復,必要時還應當提供證據材料。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書面答復的,不影響爭議的處理。
第十一條(證據的補充)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在處理養老保險爭議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要求當事人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可以委托管理中心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項爭議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回避)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處理養老保險爭議的經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與養老保險爭議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二)與養老保險爭議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裁決期限)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對養老保險爭議作出裁決。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裁決的,可以適當延期,但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四條(裁決書的制作與送達)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在對養老保險爭議作出裁決后,應當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第十五條(訴訟)
當事人對市社會保險管理局作出的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六條(參照執行事項)
本市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養老保險爭議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我代表XX園林仲裁案應對團隊向大家做結案匯報。報告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介紹案件起因和整體情況,第三部分介紹辦案過程,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總結經驗教訓。
一、子公司與XX園林從建立合作到產生糾紛的大致經過
3、2009年9月,子公司原常務副總被,子公司中止了對XX園林的結算初審工作。
4、2012年3月,XX園林依據合同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子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工程款115萬元、養護費19.7648萬元、違約金31.4765萬元、催收工程款所發生的差旅費5萬元。
二、關于XX園林仲裁案的總體情況
風險管理部于2012年3月9日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協助申請,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證據期限(收到仲裁申請后15日內)僅剩1日,我方舉證面臨巨大風險,風險管理部及時與仲裁委取得聯系,并以子公司原常務副總供述XX園林向其行賄為由,提交延期審理申請書、中止審理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并通過選取需回避的仲裁員獲得第二次選擇仲裁員的機會,成功取得寬延期限。
風險管理部與子公司及總部成本部密切配合,并取得集團法務部、審計部和紀檢監察部的支持,全面準備開庭資料,反復審查結算資料,共同參加開庭、調解、質證共計5次,到司法鑒定中心現場核對工程造價1次,提交我方異議或質證說明共計5次,沉重打擊了行賄單位囂張氣焰,并為公司減少經濟損失1,034,137.75元。
從辦案過程和仲裁結果來看,此案不僅可作為公司齊心協力應對仲裁的成功案例,還可作為公司向社會弘揚正氣,向供應商彰顯規范、陽光、透明企業文化的經典案例。
三、辦案過程
XX園林仲裁案歷時一年四個月,參加開庭、調解、質證共計5次,到司法鑒定中心現場核對工程造價1次,提交我方異議或質證說明共計5次。時序過程是:
2012年3月9日,風險管理部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協助申請,由于據規定的截止日期僅有一天時間,風險管理部立即擬制延期舉證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仲裁中止申請書。仲裁委雖認為我方的理由在法律上不夠充分,但仍在情理上給予我方一定寬限時間,我司成功爭取到寬限期。
2012年3月,風險管理部針對XX園林仲裁申請,認真全面地收集和研究相關資料,并向集團法務部和外部經驗豐富的律師請教答辯思路和技巧,綜合管理法律、人際、道義等,制定XX園林仲裁案應對方案。
2012年5月,風險管理部參加第一次庭審,成功駁回對方關于違約金、養護費和差旅費的申請,并獲準依據合同對結算進行終審。根據仲裁委合理限定的終審時間,督促子公司和總部成本部開展結算審核工作,并根據其專業結果,擬制提交仲裁委的結算說明。
2012年7月,仲裁委安排XX園林對我方終審結果進行復核,并反饋意見。雙方爭議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2012年8月,仲裁委連續組織第二次庭審和第三次庭審,雙方在仲裁委組織下核對結算,由于爭議大,仲裁委要求進行司法鑒定。
2012年9月,提交司法鑒定所需的資料和費用,對提交鑒定的資料進行質證,并預交鑒定費用。
2011年4月,領取鑒定終稿,組織子公司和總部成本部復核,并擬制《對審價鑒定報告的質證意見》,共同參加出庭質證。
2011年5月至6月,對鑒定終稿補充調整說明組織核對并提交質證意見書。
四、經驗總結
從風險管理部辦案的角度,本案相關經驗可以歸納四點:
1、通過尋找正當理由和選擇必須回避的仲裁員等技巧,成功取得寬延期限,不僅避免直接敗訴,而且為我方分析案情、收集證據等爭取到時間。(前面已提及,此處不贅述)。
2、樹立必勝信念,保持態度積極,虛心多方請教,事先周全策劃,尋找充分的法律依據,收集和準備詳實的證據材料,在首次開庭時成功駁回對方關于違約金、養護費和差旅費的申請,并獲準依據合同對工程結算進行終審。
“十一五”期間,“863”計劃將繼續堅持戰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以增強我國在關鍵高技術領域的自主創新能力為宗旨,重點研究開發《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前沿技術和部分重點領域中的重大任務,并積極開展前沿技術的集成和應用示范,培育新興產業生長點,發揮高技術引領未來發展的先導作用。
“十一五”期間,“863”計劃將以信息技術、生物和醫藥技術、新材料技術、先進制造技術、先進能源技術、資源環境技術、海洋技術、現代農業技術、現代交通技術和地球觀測與導航技術等關鍵高技術領域為重點,按照專題和項目兩種方式,組織開展對技術的研究開發?!笆晃濉逼陂g,“863”計劃將在上述高技術領域安排38個專題和一批重大、重點項目。
專題是將探索性強、代表世界高技術發展方向、對國家未來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具有引領作用,并有望獲得原始性創新成果的前沿技術作為研究開發任務,以增強原始性創新能力和獲取自主知識產權為目標,支持科研人員在確定的前沿技術方向,進行新概念、新方法,以及概念模型和原理樣機的探索研究。鼓勵科研人員開展探索性強、風險較大,但研究思路科學合理性、具有鮮明的創新性的研究,激發科研人員的首創精神。專題每年定期公開課題指南,通過同行評議和評審的方式,擇優確定課題責任人和依托單位,立項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全社會監督。
項目是將集成性強、有望形成未來戰略產品和技術系統、可以進行應用示范、有利于產業技術更新換代,并具備較好的人才隊伍和研究開發基礎的前沿技術作為研究開發任務,以增強集成創新能力和形成戰略產品原型或技術系統為目標,以國家戰略需求為背景,進行組織實施。項目遵循“成熟一個、啟動一個,成熟一批、啟動一批”的原則,分次分批啟動。項目任務通過不定期公開指南、招標(邀標)、定向指南、定向委托等方式落實。
本申請指南適用于公開和定向指南的專題和項目課題申請。
申請程序
1.了解申請信息
“863”計劃課題和項目申請采取網上申報方式,申報通過“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中心”(以下簡稱“申報系統”,訪問網址program.most.省略/)進行。
擬申請“863”計劃課題或項目的研究人員在申請之前,首先需要認真閱讀“863”計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和與申請工作有關的通告、通知,從而了解“863”計劃的性質、申請資格要求等事項。
擬申請者可登陸科技部網站(most.省略/)或“863”計劃網站(省略.cn/)查閱有關辦法、規定和申請指南信息。
2.申請單位注冊
申請者的依托單位和協作單位均需在“申報系統”中進行注冊。注冊成功后,依托單位對課題申請者授予申報用戶權限。鑒于注冊需要一定時間,申請者的依托單位和協作單位應提前在網上進行注冊。
3.撰寫申請書
申請者在確定本人符合“863”計劃課題/項目的申請資格后,應進一步閱讀本年度的專題課題或項目申請指南,選擇合適的技術領域、專題/項目和研究方向,確定申請的研究課題名稱,在申報系統中進行申請書的撰寫。
4.依托單位審核申請書
申請書撰寫完畢,依托單位須對申請書的真實性等進行審核,并在受理期限內通過網絡提交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中心。
申請者資格
1.申請者的構成
自然人或法人可以申請“863”計劃課題或項目,其中自然人只能申請專題課題,法人可以申請專題課題、項目課題或重點項目。
申請者的主體由申請負責人和依托單位(或項目牽頭申請單位)構成。自然人必須有依托單位。法人是當然的課題依托單位(或項目牽頭申請單位),且須指定一名自然人擔任申請負責人。每個課題(項目)申請只能有一個申請負責人和一個依托單位(或項目牽頭申請單位)。
申請負責人首先應是組織課題(項目)申請和正式提出課題(項目)申請的負責人,同時在該課題(項目)批準后的實施過程中,是該課題(項目)的實際負責人,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課題(項目)的研究。
2.申請負責人(中國大陸公民)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在55歲(含)以下(按指南之日計算);
(3)具有高級職稱或已獲得博士學位;
(4)每年(含跨年度連續)離職或出國的時間不超過6個月;
(5)過去三年內在申請和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中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3.申請負責人(港澳臺或海外華人)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對于港澳臺的科技人員,在滿足上述(2)~(5)項條件的情況下,只要有正式的合作協議或受聘于課題依托單位,合作期或聘任期覆蓋課題的執行期,且每年在課題依托單位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的,即可向“863”計劃提出課題(項目)申請,并由課題依托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對于海外華人科技人員,包括取得外國國籍和永久居留權的,在滿足上述(2)~(5)項條件的情況下,只要正式受聘于課題依托單位,且聘任期覆蓋課題的執行期,每年在課題依托單位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的,即可向“863”計劃提出課題(項目)申請,并由課題依托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4.依托單位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一年以上的企事業法人單位,包括:大學、科研機構等事業法人;中方控股的企業法人。
5.申請者回避規定
科技部及所屬事業單位借調的與“863”計劃相關的人員不能申請或參加申請。
限項申請規定
為保證科研人員能夠高質量地開展研究工作,國家科技計劃實行限制申請及承擔課題數量規定。每個課題負責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項國家主要科技計劃(包括“863”計劃、“973”計劃、支撐計劃等)課題,作為主要參加人員同期參與承擔的國家主要科技計劃課題數(含負責主持的課題數)不得超過兩項。申請者應按照上述要求進行申請,且在同一批的申請指南中只能申請1項“863”計劃課題或項目。
申請者的責任與義務
1.申請負責人的責任和義務
申請負責人要按照課題(項目)申請指南的要求,認真撰寫申請書,要保證所有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申請者在申請課題(項目)時,應堅持誠信原則,不得弄虛作假,違背科學道德;不得將已經通過其他經費支持獲得研究結果的課題、重復進行研究的課題,以及研究內容相同或者近似的課題等向“863”計劃再次進行申請。對于故意在課題(項目)申請中提供虛假資料和信息的,一經查實,將被記入信用檔案,并在三年內不受理其提交的任何課題申請。
2.依托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依托單位須具備開展“863”計劃課題研究所必要的條件,并應設有專門的科研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依托單位需要按照要求在課題申請書受理截止前的規定時間內向“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中心”進行注冊。沒有核準注冊的單位的課題申請將不予受理。依托單位負責認真審核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和經費預算的合理性,承諾在人員和條件上給予保障;并按照規定的受理時間和要求通過網上報送申請書。
申請與受理要求
1.專題
專題下設課題。專題課題分為兩類,一類是探索導向類課題,申請者可以根據課題申請指南,提出具體課題名稱、研究內容和研究目標;一類是目標導向類課題,申請者應按照課題申請指南要求的課題研究內容、目標和指標,提出具體課題名稱和實現的技術路線。申請者可以根據課題申請指南確定的技術方向,結合自身的科研基礎和條件,填寫專題課題申請書進行申請。
專題課題的申請者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必須有依托單位。法人是當然的課題依托單位,且須指定一名自然人擔任課題申請負責人。每個課題申請只能有一個申請負責人和一個依托單位。對于自然人申請者首先應是組織課題申請和正式提出課題申請的負責人,同時在該課題批準后的實施過程中,是該課題的實際負責人,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課題的研究。課題可以有協作單位,但協作單位數量不能超過3家。
探索導向類課題的支持強度為100萬元以下,目標導向類課題的支持強度為500萬元以下,申請者提出的申請經費不得高于指南規定的經費限額,否則將不予受理。專題課題的支持年限不超過5年。
2.重大項目
重大項目一般下設課題。重大項目任務通過定向委托、公開指南、招標(邀標)、定向指南等方式落實。對于以指南方式落實的課題,申請者填寫項目課題申請書進行申請。申請者應按照項目課題申請指南要求的課題研究內容、目標和指標,提出具體課題名稱和實現的技術路線。
項目課題必須由法人申請。法人是當然的課題依托單位,且須指定一名自然人擔任申請負責人。課題可以有協作單位,但協作單位數量不能超過5家。
申請者提出的申請經費不得高于指南規定的經費限額,并應按照指南的要求提供相應的配套經費,否則不予受理。項目課題的支持年限一般為2~5年。
3.重點項目
重點項目一般下設課題。重點項目任務通過公開指南、招標(邀標)、定向指南等方式落實。重點項目的申請原則上只針對項目整體進行,不接受針對項目部分研究內容的申請,申請者填寫重點項目申請書進行申請。申請者應按照重點項目申請指南提出的項目名稱、研究內容、目標和指標,提出項目的實施方案和下設課題安排。重點項目經評審立項后,項目下設的課題自動立項。
對于參照重大項目管理的重點項目,項目課題申請指南而非項目申請指南。申請者應填寫項目課題申請書進行申請,有關申請要求參照重大項目的課題申請。
重點項目必須由法人提出申請,項目申請單位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單位的組合(但不得超過10家),申請單位需提出項目的技術路線、實施方案及課題分解情況。項目申請單位超過一家時,應確定項目牽頭申請單位和項目召集人,項目召集人是當然的申請負責人。
申請者提出的申請經費不得高于指南規定的經費控制額,并應按照指南的要求提供相應的配套經費,否則不予受理。重點項目的支持年限一般為2~5年。
申請書撰寫要求
“863”計劃課題(項目)申請采取網上集中申報,申請書格式類型包括專題課題申請書、項目課題申請書和重點項目申請書。每年使用的最新版本申請書可從科技部網站的申報系統中下載。
申請者登錄申報系統,點擊進入“863”計劃申報界面,根據申請課題(項目)的類型選擇申請書進行在線填寫,也可先下載申請書模板離線填寫,再逐項填寫至申報系統中。
申請書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主要人員情況、課題(項目)情況、協作單位(聯合申請單位)情況、附件、審核意見和聲明等幾部分。其中重點項目申請書還需填寫項目實施方案(包括項目任務分解情況、項目下設各課題的目標和研究內容等)。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在本市城鎮范圍內的房產糾紛案件。
第三條 市、區、縣設立房產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
區、縣仲裁委員會受市仲裁委員會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負責因房產買賣、典當、抵押、分割、交換、贈與、轉讓、租賃、拆遷引起的糾紛以及其他房產糾紛的仲裁。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對受理的房產糾紛案件,必須查清事實,根據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處理。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對房產糾紛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已生效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條 當事人雙方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對爭議的問題有進行陳述和辯論以及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公民擔任人的權利;也有遵守仲裁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的義務。
第二章 管 轄
第八條 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房產糾紛案件,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仲裁委員會管轄;法人之間的房產糾紛案件,拆遷引起的糾紛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房產糾紛案件,由市(縣)仲裁委員會管轄;涉外房產糾紛案件由市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九條 市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辦理區、縣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市管轄的案件交區、縣仲裁委員會辦理。
第十條 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報市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員組成,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員若干人。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房產糾紛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設專職仲裁員辦理房產糾紛案件。根據辦案的需要,可以聘請辦事公正、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在執行職務時與專職仲裁員享有同等權利。
第十三條 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以下均稱仲裁員)經市仲裁委員會考核,取得資格后,由同級仲裁委員會任命或者聘請。
仲裁員不稱職的,由同級仲裁委員會免職或者解聘。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辦理房產糾紛案件,由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一人和仲裁員二人組成仲裁庭進行。
簡單的房產糾紛案件,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仲裁。
疑難案件的處理,可以由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必須如實制作筆錄,由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成員簽名。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仲裁庭組成人員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二)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十七條 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同級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員和書記員的回避,由同級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決定。對是否回避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并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告訴當事人。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八條 房產權益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當事人雙方書面同意仲裁;
(四)屬本級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范圍。
第二十條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遞交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申請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一條 下列案件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審結的;
(二)一方申請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三)涉及歷史案件中處理私有房產的;
(四)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又發生爭議的;
(五)單位內部職工分配住房的;
(六)涉及繼承的;
(七)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的。
第二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房產糾紛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同級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
第二十四條 已受理的案件,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被申請人又無異議的,是否準許,由同級仲裁委員會決定;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繼續仲裁。
第二十五條 案件立案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仲裁員必須認真審閱申請書、答辯書,收集證據,查清事實。仲裁委員會有權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進行調查,如實提供材料、證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供偽證。提供偽證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仲裁委員會對涉及的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必須保密。
第二十七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有關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有關部門鑒定;鑒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并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鑒定人鑒定的,應當由鑒定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鑒定人身份。
第二十九條 仲裁庭審理案件時,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當事人雙方應當在調解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并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調解書經當事人雙方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第三十條 仲裁庭在開庭三日前,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申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申請,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的,可以繼續仲裁;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三十一條 仲裁開庭時,由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仲裁庭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出示、核實有關證據,查清事實后依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順序征詢雙方最后意見,還可以再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庭評議后裁決。
第三十二條 仲裁決定書應當寫明: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人的姓名、職務;
(二)申請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
(四)裁決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
(五)不服裁決的起訴期限。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市仲裁委員會對區、縣仲裁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責成重新裁決。
重新裁決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仲裁庭處理。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書,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仲裁決定書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申請仲裁房產糾紛,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案件受理費由申請人承擔。
案件處理費實行預收的辦法,仲裁處理終結的,由敗訴人負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擔。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案件處理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分擔。
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三十七條 仲裁費收取方法和標準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市轄區內農村房產糾紛案件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我代表園林仲裁案應對團隊向大家做結案匯報。報告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介紹案件起因和整體情況,第三部分介紹辦案過程,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總結經驗教訓。
一、子公司與園林從建立合作到產生糾紛的大致經過
1、年10月,經信息產業部電子十一院副院長推薦,子公司以直接委托方式與園林簽定《會所區市政、山體綠化、景觀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暫定總價為240萬元。
2、因各種原因,工程于年12月完工,園林于年4月首次提交結算資料,報送金額為403萬元,又由于各種原因,該工程結算一直未完成初審,子公司工作人員最后一次確認接收園林調整后工程結算資料的時間是年8月,本次報送金額為295萬元。
3、年9月,子公司原常務副總被,子公司中止了對園林的結算初審工作。
4、年3月,園林依據合同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子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工程款115萬元、養護費19.7648萬元、違約金31.4765萬元、催收工程款所發生的差旅費5萬元。
二、關于園林仲裁案的總體情況
風險管理部于年3月9日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協助申請,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證據期限(收到仲裁申請后15日內)僅剩1日,我方舉證面臨巨大風險,風險管理部及時與仲裁委取得聯系,并以子公司原常務副總供述園林向其行賄為由,提交延期審理申請書、中止審理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并通過選取需回避的仲裁員獲得第二次選擇仲裁員的機會,成功取得寬延期限。
風險管理部與子公司及總部成本部密切配合,并取得集團法務部、審計部和紀檢監察部的支持,全面準備開庭資料,反復審查結算資料,共同參加開庭、調解、質證共計5次,到司法鑒定中心現場核對工程造價1次,提交我方異議或質證說明共計5次,沉重打擊了行賄單位囂張氣焰,并為公司減少經濟損失1,034,137.75元。
從辦案過程和仲裁結果來看,此案不僅可作為公司齊心協力應對仲裁的成功案例,還可作為公司向社會弘揚正氣,向供應商彰顯規范、陽光、透明企業文化的經典案例。
三、辦案過程
園林仲裁案歷時一年四個月,參加開庭、調解、質證共計5次,到司法鑒定中心現場核對工程造價1次,提交我方異議或質證說明共計5次。時序過程是:
年3月9日,風險管理部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協助申請,由于據規定的截止日期僅有一天時間,風險管理部立即擬制延期舉證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仲裁中止申請書。仲裁委雖認為我方的理由在法律上不夠充分,但仍在情理上給予我方一定寬限時間,我司成功爭取到寬限期。
年3月,風險管理部針對園林仲裁申請,認真全面地收集和研究相關資料,并向集團法務部和外部經驗豐富的律師請教答辯思路和技巧,綜合管理法律、人際、道義等,制定園林仲裁案應對方案。
年4月,風險管理部積極組織仲裁應對相關工作:1、請集團紀檢監察部協助提供關于園林向子公司原常務副總行賄的證據;2、請子公司積極認真開展結算審核工作;3、請集團審計部協助審核,并出具正在辦理園林終審結算的證明;4、按仲裁程序準備并提交證據、答辯書等。
年5月,風險管理部參加第一次庭審,成功駁回對方關于違約金、養護費和差旅費的申請,并獲準依據合同對結算進行終審。根據仲裁委合理限定的終審時間,督促子公司和總部成本部開展結算審核工作,并根據其專業結果,擬制提交仲裁委的結算說明。
年6月,風險管理部組織子公司和總部成本專家共同參加仲裁委組織的開庭調解,我方提交終審結果,羅列出一切可能的扣減理由,將結算額從其申請的295萬元審減到182萬元,極大挫敗了對方的信心。同時,我們也預計出合理的結算額應在260-270萬元。
年7月,仲裁委安排園林對我方終審結果進行復核,并反饋意見。雙方爭議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年8月,仲裁委連續組織第二次庭審和第三次庭審,雙方在仲裁委組織下核對結算,由于爭議大,仲裁委要求進行司法鑒定。
年9月,提交司法鑒定所需的資料和費用,對提交鑒定的資料進行質證,并預交鑒定費用。
年12月,領取并復核司法鑒定初稿,由子公司審核,總部成本部復審,并由風險管理部逐項反饋質證意見。
年2月,子公司成本部、總部成本部及風險管理部共同派員到,與園林和司法鑒定中心一起對工程造價進行三方核對。
年4月,領取鑒定終稿,組織子公司和總部成本部復核,并擬制《對審價鑒定報告的質證意見》,共同參加出庭質證。
年5月至6月,對鑒定終稿補充調整說明組織核對并提交質證意見書。
年7月26日,收到仲裁委領取裁決書的通知,經反復鑒定,工程造價明確部分為248萬元,仲裁委以子公司未在認價單上明確說明價格含義為由,裁決子公司支付起苗費16萬元,共計264萬元。與對方仲裁申請相比,本次仲裁為子公司減損和節約成本共計103萬元。
四、經驗總結
從風險管理部辦案的角度,本案相關經驗可以歸納四點:
1、通過尋找正當理由和選擇必須回避的仲裁員等技巧,成功取得寬延期限,不僅避免直接敗訴,而且為我方分析案情、收集證據等爭取到時間。(前面已提及,此處不贅述)。
2、樹立必勝信念,保持態度積極,虛心多方請教,事先周全策劃,尋找充分的法律依據,收集和準備詳實的證據材料,在首次開庭時成功駁回對方關于違約金、養護費和差旅費的申請,并獲準依據合同對工程結算進行終審。
3、全面調集支持力量,充分發揮律師和成本人員專業特長,羅列出一切可能的扣款理由,首次反饋時將結算額從對方申請的295萬元審減到182萬元,極大挫敗了對方的信心。同時,我方也預計出合理的結算額應在260-270萬元,做到心中有底,從容不迫。
4、耐心細致,契而不舍,不屈不撓,反復審查結算資料,反復提交異議和質證說明,讓仲裁委和鑒定機構充分領教我方的態度和決心,讓對方筋疲力盡,最終為公司減少經濟損失103萬元。
________________:
本院受理一案,定于年月日時分在開庭審理,希望你作為本案的人準時出庭。
年月日
開庭通知書范文二
:
現將本案仲裁庭組成人員和開庭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組成人員為: 1.合議審理,首席仲裁員: 仲裁員: 書記員: 2.獨任審理,仲裁員: 書記員: 仲裁庭組成人員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的,你有權申請回避。
二、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時 分在本委第 號仲裁庭開庭審理。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視為撤回申請處理,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進行缺席審理和裁決。
仲裁庭地址:
二 年 月 日
附注:1.被通知人應持本通知準時到達應到地點。
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開庭通知書范文三
: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送來的申請書,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本委決定立案處理。
騰沖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
年 月 日
第三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作出下列審計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審計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在收到審計聽證告知書之后三日內有權要求舉行審計聽證會:
(一)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罰款;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
第四條審計聽證告知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建議作出的審計處罰;
(三)審計處罰的事實依據;
(四)審計處罰的法律依據;
(五)當事人有要求審計聽證的權利;
(六)當事人申請審計聽證的期限;
(七)審計聽證主持人的姓名;
(八)審計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五條審計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托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六條當事人要求舉行審計聽證會的,應當自收到審計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審計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列明聽證要求,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逾期不提出審計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審計聽證權利。
當事人直接送達、委托送達審計聽證申請的,以審計機關收到審計聽證申請之日為送達日;當事人郵寄送達審計聽證申請的,以該申請寄出的郵戳日期為送達日。
第七條審計機關收到審計聽證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對符合審計聽證條件的,應當組織審計聽證;對不符合審計聽證條件的,裁定不予審計聽證。
第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在舉行審計聽證會七日前向當事人送達審計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審計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裁定不予審計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審計聽證裁定書,載明理由告知當事人。
第九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審計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第十條審計聽證會應當由審計機關指定的非本案審計人員主持。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審計聽證會的主持人、書記員。
主持人負責審計聽證會的組織、主持工作。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聽證會由一人主持;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聽證會由三人主持,但審計機關應指定首席主持人。
書記員負責審計聽證會的記錄工作,可以由一至二人組成。
第十二條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或者書記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回避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申請主持人回避應當在審計聽證會舉行之前提出;申請書記員回避可以在審計聽證會舉行時提出。
當事人申請回避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口頭形式提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由書記員記錄在案。
第十三條主持人的回避,由聽證機關決定;書記員的回避,由主持人決定。
主持人應當回避,需要重新確定主持人的,聽證機關可以裁定延期審計聽證;主持人不需回避的,聽證機關裁定審計聽證如期舉行。
第十四條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審計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參加審計聽證。委托他人參加審計聽證會的,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
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人的權限。
第十五條當事人接到審計聽證通知書后,不能按時參加審計聽證會的,應當及時告知聽證機關。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審計聽證會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機關予以書面記載。在審計聽證會舉行過程中當事人放棄申辯或者無故退出審計聽證會的,聽證機關可以宣布終止聽證,并記入審計聽證筆錄。
第十六條審計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確認無誤后,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如認為筆錄有差錯,可以要求補正。
具備條件的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聽證會情況進行錄音、錄像。
第十七條審計聽證會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聽證紀律:
(一)審計聽證會參加人應當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發言、提問、辯論;
(二)未經主持人允許,審計聽證會參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三)未經主持人允許,任何人不得錄音、錄像或攝影;
(四)旁聽人員要保持肅靜,不得發言、提問或者議論。
第十八條主持人在審計聽證會主持過程中,有以下權利:
(一)對審計聽證會參加人的不當辯論或者其他違反審計聽證會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警告;
(二)對違反審計聽證會紀律的旁聽人員予以制止、警告、責令退席;
(三)對違反審計聽證紀律的人員制止無效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第十九條審計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審計聽證會開始;
(二)主持人宣布案由并宣讀參加審計聽證會的主持人、書記員、聽證參加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三)主持人宣讀審計聽證會的紀律和應注意的事項;
(四)主持人告知當事人或其人有申請書記員回避的權利,并詢問當事人或其人是否申請回避;
(五)參與審計的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違規的事實、證據、建議作出的審計處罰及其法律依據;
(六)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
(七)在主持人允許下,雙方進行質證、辯論;
(八)雙方作最后陳述;
(九)書記員將所作的筆錄交聽證雙方當場確認并簽字或者蓋章;
(十)主持人宣布審計聽證會結束。
第二十條在聽證會舉行過程中當事人申請書記員回避的,由主持人當場作出是否回避的裁定。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審計聽證會:
(一)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到場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者有新的事實需要重新調查核實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審計聽證會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審計聽證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聽證報告。審計聽證報告連同審計聽證筆錄、案卷材料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第二十三條審計聽證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案由;
(二)主持人、書記員和聽證參加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三)審計聽證的時間、地點;
(四)審計聽證建議;
(五)聽證主持人簽名或蓋章。
審計聽證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有應受審計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建議作出審計處罰;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沒有處罰的法律、法規依據的,建議不給予審計處罰;
(三)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依法可以不予審計處罰的,建議不予審計處罰。
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對聽證主持人提出的審計聽證建議進行審查,作出決定。
審計機關不得因當事人要求審計聽證、在審計聽證中進行申辯和質證而加重處罰。
退學申請書1
尊敬的校長:
由于父母希望我做個有出息的人,讓我選擇了上學這路。
媽媽每天早起為我做早飯,爸爸每天很晚還要接我回家,妹妹每天給我送水,外公外婆每天還的為我準備午飯和晚飯,爺爺奶奶已經去世,可我卻沒時間去看他們。每天當我吃著香騰騰的飯,喝著還殘留著媽媽余溫的牛奶,坐在爸爸穩當的車上時,我的心受到極大的煎熬。每走一步,我就總會想起他們,仿佛肩上的壓力很大,快,喘不過氣來。
或許,讀書才能不辜負他們,這些愛著我的人們,但,這是很長的路,我不想讓他們為我付出太多。知道人性現在為什么這么脆弱冰冷嗎?知道現在的學生對親人這么冷漠嗎?那是因為學習壓力過大,他們無法看到,或許說是不敢正視媽媽那深邃的眼神,爸爸那絲絲銀發,弟弟妹妹那極致期待的神情,哥哥姐姐那將解難題的手和筆。人性的弱點由此暴露。我們周圍都存在著這些親愛的人們,可是我們還一次次的傷害他們,一次次的打擊他們,讓這些深深愛著我們關心著我們的人們一次次為我們感到痛心,一次次失望。
因此,我希望回家細細感受他們的關懷與愛,不再傷害他們。或許此番決定就會傷害他們,會使他們怨我,甚至打罵,但是這都是他們氣極之舉,他們仍是愛我的。風雨來過,仍是春天。
特此申請,請批準。
申請人:
申請日期:
退學申請書2
校院領導:
你們好!
作為一個高中畢業的學生,在選擇學校時,我們學校深深吸引了我,通過努力有幸被學校錄取,我帶著希望與憧憬,走進了這個校園。兩年中,我獲得了許多重要的基礎知識,切實提高了自身素質。在大學我學到了好多東西,這是我人生中最值得回憶的日子,在這里有我兄弟般的朋友,有對我關懷的恩師,還有那點點滴滴的溫馨回憶;然而現實總是不隨自己的意愿而為,時間對于我已經是無法回避的溝壑。于是我選擇了退學。一方面我感覺自己已經掌握了基本的專業知識,應對社會的需求已經不是很困難的問題,另一方面通過其他途徑恰好有一個很好的就業機會;同時,時間與金錢也不允許我再象目前這樣學下去,我只好到社會上繼續學習,于是提出退學申請。
我退學的決定也許比較倉促,也許還有其他辦法支持到我順利畢業,但我覺得,在工作中學習實際操作的知識對我更重要。我的退學不是意氣用事,也不是一時心血來潮,而是建立在先行的教育體制必將向終身教育和素質教育轉變這一趨勢的基礎上的、經過反復思考的結果。盡管我個人付出的代價很大,但我毫無怨言!我退學的壓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來自世俗的、前途的等各種壓力一齊向我襲來。但我顧不了這么多,否則我將抑郁終生??磥砦抑荒軒еc無奈離開學校,辜負了你們對我的希望。
我在本校學習期間無違反學生守則,也無違反校紀校規等不良行為。我父母也同意和支持我的這個退學決定,更是我反復考慮的結果,非常感謝一起相處日子里老師和同學對我的關心和幫助,但本人確實無法繼續完成學業,所以我在此申請退學。
此致敬禮!
某系某班學生某某
年月日
退學申請書3
尊敬的校領導、老師:
你們好!我是XXX學院20xx屆信息學院計算計應用XX班的學生XX。在進入大學的時光里我學習了很多,也收獲了很多。在基本的專業知識學習的同時內在的提煉與塑造也有了很大一個步驟的提高。雖然大學我只讀了一年,但在這一年之中我學到了不少東西,這短暫的學習給我的人生有了深刻的記憶。
我退學的決定也許比較倉促,也許還有其他辦法支持到我順利畢業,但家庭的意外事故發生,讓我從經濟或精力上心有余而力不足。我退學是經過認真的思考,不是一時心血來潮,因為當今的教育事業的發展是持續性的,“活到老學到”是勢在必行。在學校我們學到很專業的知識也能進行素質文化教育的熏陶??赡芙窈笤谏鐣闲凶?,可能會真的實踐在工作應用當中,以我如今的'現況與家庭的經濟情況我去實踐或許更加有助于我今后的而發展!
我在本校學習期間無違反學生守則,也無違反校紀校規等不良行為,一切的言行都按照我校的優秀傳統精神在發揚。我父母也同意和支持我的這個退學決定,也是我冷靜仔細思考的結果,最后非常感謝一起相處日子里老師和同學對我的關心和幫助,但本人確實無法繼續完成學業,所以我在此申請退學。 望校院領導批準!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商標評審規則
(1995年11月2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號令公布;2002年9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商標爭議案件:
(一)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二)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三)對已經注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裁定撤銷的案件;
(四)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第三條、當事人參加商標爭議案件的評審活動,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五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應當在適用法律上對當事人一律平等。
第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書面審理,但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決定公開評審的情形除外。
第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規則作出的決定和裁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度,由商標評審人員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合議組審理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九條、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商標評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辦理商標評審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商標評審人員回避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在商標評審期間,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商標權和與商標評審有關的權利。
第十一條、共有商標的當事人參加商標評審活動,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標注冊申請書或者商標注冊簿中載明的順序第一人為代表人。代表人參與評審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評審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評審請求,必須有被代表的當事人書面授權。
第十二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辦理商標評審事宜,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資格的組織,也可以直接辦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資格的組織。
第十三條、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參加商標評審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或者參加商標評審,應當使用中文;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十四條、人的權限發生變更或者關系被解除的,當事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商標評審委員會。
第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人可以申請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申請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規定。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十六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三)屬于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范圍;
(四)依法提交符合規定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
(五)有明確的評審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六)依法繳納評審費用。
第十七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有被申請人的,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
第十八條、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和郵政編碼,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商標的名稱、申請號或者初步審定號、注冊號和刊登該商標的《商標公告》的期號;
(三)明確的評審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四)聯系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
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應當載明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委托商標組織辦理商標評審事宜的,還應當載明商標組織的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第十九條、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條件之一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六條第(四)、(五)、(六)項規定條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實施條例》和本規則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
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視為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商標評審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受理的商標評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符合受理條件,應當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予以駁回:
(一)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的;
(二)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后,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三)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作出的裁定或者決定,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
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四條、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發送被申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并按照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期滿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二十五條、被申請人需要在提交答辯書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答辯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答辯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及證據材料后,應當及時將答辯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發送申請人。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及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有相反證據的,應當自收到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30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一次性提交該證據。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申請書或者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時,應當同時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的名稱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當事人名稱或者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和制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作簡要說明,并簽名蓋章。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后,應當按目錄清單核對證據材料,并由經辦人員在目錄清單和回執上簽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九條、商標評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未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期滿未補正的,適用本規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商標評審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未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被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期滿未補正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章、審理
第三十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由商標評審人員3人或者3人以上單數組成。但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
(一)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異議裁定所引證的商標在評審時已經喪失專用權或者在先權利的;
(二)被請求裁定撤銷的商標已經喪失專用權的;
(三)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商標歸申請人所有,因申請人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被商標局駁回,評審時申請人已向商標局申請辦完變更手續的;
(四)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他人在先申請或者注冊商標,評審時已核準轉讓給申請人的;
(五)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的其他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的案件。
第三十二條、商標評審人員確定后,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和本規則第九條的規定對商標評審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在被告知商標評審人員后15日內提出。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發現有關商標評審人員有回避情形的,可以在評審決定、裁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申請,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
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決定、裁定后收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請的,不影響評審決定、裁定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7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不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后3日內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三十五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以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評審。
第三十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復審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三十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作出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作出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注冊商標決定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進行評審。
第三十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請求裁定撤銷注冊商標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評審:
(一)申請人消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評審權利的;
(二)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的;
(三)當事人以協議方式消除爭議的;
(四)其他應當終止評審的情形。
終止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結案,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但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決定、裁定后收到申請人的撤回評審申請的,不影響評審決定、裁定的有效性。
第四十一條、合議組審理案件應當制作合議筆錄,并由合議組成員簽名。合議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入合議筆錄。
經審理終結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作出決定、裁定。
第四十二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書、裁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評審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決定或者裁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決定或者裁定結論;
(四)可供當事人選用的后續程序和時限;
(五)決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決定書、裁定書由合議組成員署名,加蓋商標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四十三條、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裁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判決發回重審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另行組成合議組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該決定、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公開評審
第四十五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提出需要進行公開評審的具體理由。
第四十七條、涉及雙方當事人的下列案件,應當事人的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進行公開評審:
(一)當事人一方要求就重要證據同對方當面質證和辯論的;
(二)需要請出具過重要證言的證人作證、質證的。
第四十八條、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被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或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時一并提出。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自行決定進行公開評審:
(一)對重要證據的認定,需要雙方當事人當面進行質證和辯論的;
(二)對重要證據的認定,需要對出具過證言的證人進行質證、詢問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公開評審的情形。
第五十條、已經進行過公開評審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重新進行公開評審。
第五十一條、公開評審應當就當事人已經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并已向雙方當事人交換的證據材料進行審理。
第五十二條、決定公開評審的,合議組應當在公開評審15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評審參加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合議組組成人員等事項。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在公開評審3日前將公開評審通知回執提交到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申請人期滿既未提交回執答復是否參加公開評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評審程序終止,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結案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評審申請人期滿前答復不參加公開評審的,或者被申請人期滿未提交回執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五十四條、公開評審通知回執應當有當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表示參加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載明當事人派出參加公開評審的人員姓名、身份。委托商標組織參加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載明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人的姓名。
要求出具過證言的證人就其證言出席作證的,應當在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載明該證人的姓名及能夠確定其身份的有關信息和所要證明的事實。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未載明的證人,不能在公開評審中出席作證。
第五十五條、各方當事人派出參加公開評審的人員,包括其委托的商標組織的人,不得超過4人。一方有多人參加公開評審的,應當指定其中一人作為第一發言人進行主要發言。
第五十六條、公開評審開始前,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召開有雙方當事人參加的審前預備會議,聽取當事人對有關事實和證據材料的意見,確定需要進行公開評審調查的主要問題。
對當事人在公開評審前預備會議上的意見,合議組應當制作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核實簽字。
第五十七條、公開評審開始時,合議組應當核對公開評審參加人員的身份證件,并確認其是否有參加該公開評審的資格,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評審參加人是否出席評審。
第五十八條、在進行公開評審調查前,先由合議組簡要介紹案件的基本情況,明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然后開始進行公開評審調查。
第五十九條、公開評審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陳述評審請求,并簡要陳述有關事實和證據;
(二)被申請人進行答辯;
(三)合議組就本案的評審請求、理由和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核對;
(四)申請人就評審請求的理由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舉證;
(五)被申請人進行質證、提出反證,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反證進行質證。
第六十條在公開評審的案件中,證據應當在公開評審時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公開評審前預備會議上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合議組在公開評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在質證時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第六十二條、質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出示證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進行質證;
(二)被申請人出示證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進行質證。
第六十三條、合議組成員可以就有關事實和證據向當事人或者證人提問,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證人作出解釋。
當事人經合議組許可,可以詢問證人。
當事人詢問證人不得使用威脅、侮辱的言語或者方式。
第六十四條、證人不得旁聽公開評審;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請證人進行對質。
第六十五條、公開評審調查結束后,進行口頭辯論。由當事人就證據所表明的事實、爭議的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各自陳述其意見。
在雙方當事人對案件證據和事實無爭議的情況下,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對證據和事實予以確認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口頭辯論。
第六十六條、口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發言;
(二)被申請人答辯;
(三)互相辯論。
在口頭辯論時,合議組成員可以提問。
第六十七條、在口頭辯論過程中,當事人又提出事先已提交過、但未經公開評審調查的證據的,合議組可以宣布中止辯論,恢復公開評審調查。調查結束后,繼續進行口頭辯論。
第六十八條、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意見表達完畢后,由合議組按照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陳述。
第六十九條、最后意見陳述后,公開評審結束,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此后一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裁定,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條合議組應當將公開評審的重要事項記入公開評審筆錄。公開評審終止時,合議組應當將筆錄交當事人核實。對筆錄的差錯,當事人有權要求更正。筆錄核實無誤后應當由當事人簽字并存入案卷。當事人拒絕簽字的,由合議組在公開評審筆錄中注明。
前款所指公開評審的重要事項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評審請求、理由及證據;
(二)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重要事實;
(三)其他需要記錄的重要事項。
第七十一條、公開評審時,未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許可不得旁聽、拍照、錄音和錄像。
第五章、證據規則
第七十二條、申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或者被申請人提出反駁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等。
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