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08 18: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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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風灑雨露,會人天地春。今年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的開局之年,也是我市法院實現三年奮斗目標至關重要的一年。這就要求我們要進一步加大干部隊伍建設,不斷增強干警的責任意識,以時不我待,只爭朝夕的工作熱情,積極投身到法院的各項工作中去。
一是要繼續開展學英模,創佳績活動。英模代表獲得的殊榮,不僅是他個人的驕傲,也是我們全市法院廣大干警的驕傲,同時,也為我市法院系統樹立起了一面旗幟。我們要及時組織全體干警認真學習他們的先進事跡,進一步弘揚先進,宣傳典型,大力創造“比、學、趕、幫、超”的良好氛圍,進一步激勵全體干警爭當先進、爭創一流的工作熱情。今年,按照市中院“三個年”活動方案的要求,我們每年至少要舉辦一次英模報告會,其目的也在于此。各部門要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特別是__*法院網,積極推出先進典型,宣傳他們的先進事跡,引導大家爭做勤奮學習、善于思考的模范;爭做解放思想、與時俱進的模范;爭做勇于實踐、愛崗敬業的模范。
一、今年深化司法監督工作的主要特點
(一)把握了指導思想的一貫性。本屆以來,省人大對公檢法司機關陸續開展了修改后的刑訴法執行情況的監督、規范執法公正司法情況的監督。今年,根據省委、省人大主要領導的要求,對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情況深化監督。在連續三年的專項監督中,每年確定一個主題,循序漸進,由淺入深,全面促進我省的司(執)法工作更加規范公正,把握了司法監督指導思想的一貫性,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對公檢法司機關的要求和期待。
(二)把握了工作推動的協同性。全省人大系統和公檢法司機關對深化司法監督工作協調聯動,配合默契。省人大內司委深入多地開展調研,先后召開三次全省人大內司工作座談會進行專題研究,并通過實地檢查、工作簡報等形式,指導各地把握節奏,協同推進。省法院、檢察院和公安廳、司法廳分別運用案件評查、專項督察、執法考評等方式,指導各地開展自查自糾,邊查邊改。與此同時,各市、縣(市、區)制定方案,深入推進,在貫徹省人大部署要求的同時,結合本地實際,堅持多措并舉。杭州市將深化司法監督與反貪反瀆、經濟犯罪偵查等專項監督工作相結合;寧波、舟山市與法官、檢察官履職評議工作相結合;溫州市突出立案和執行兩個重點問題、金華市突出主要業務部門和基層庭隊所兩個重點對象開展監督;湖州市專門組織了關注公正司法、代表一線視察活動;嘉興、衢州市深入市縣司(執)法基層單位逐個聽取意見;紹興、麗水市列出問題清單進行“健康體檢”;臺州市早謀劃早部署,嚴格督促自查自糾工作。各市人大工作各具特色,效果逐步顯現。
(三)把握了深化監督的創新性。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各級人大以發現問題、梳理問題、指出問題、督促整改問題為重點,深入推進司法監督工作。情況反饋后,公檢法司機關普遍認為,指出的問題實事求是,客觀實在,對推進公檢法司機關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表示認真整改。二是改進調研方式。既有面對面聽取公檢法司機關的匯報,又有背靠背征求紀委、政法委、等部門的意見;既直接聽取律師、基層干部群眾、企業家代表的意見建議,又深入實地了解監獄服刑人員、社區矯正人員、看守所羈押人員的反映,獲取了大量第一手資料,增加了調研的實效性。三是把握關鍵環節。在調研的基礎上,內司委分別上門召開座談會,向公檢法司機關主要領導當面反饋調研情況,對成績充分肯定,對問題直接指出,意見建議實實在在。公檢法司機關向常委會的專項報告,不講常規工作,而是就反饋問題的整改情況向常委會作報告,隨后進行滿意度測評,目的在于進一步促進整改。
(四)把握了代表參與的廣泛性。全省人大在深化司法監督工作中,注重發揮省、市、縣三級人大代表的主體作用,廣泛征求代表意見建議,積極邀請代表參與調研活動。省人大內司委在代表履職平臺上向省人大代表發函征求意見,并對征集到的意見進行認真梳理和吸收。每次調研活動,都邀請當地三級人大代表參加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廣大代表對深化司法監督工作也給予了大力支持,有的省人大代表全程參與了省人大內司委在當地組織的調研活動。
(五)把握了問題整改的實效性。省人大內司委向省公檢法司機關反饋意見后,省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即認真研究,有的當場作出分工,有的專門召開黨委會和全省電視電話會,研究整改舉措,分解落實任務。反饋至今不到2個月,整改工作初見成效,對一些能夠整改的問題立即進行了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問題也落實了責任,列出了計劃。深化司法監督工作開展以來,省法院、省檢察院聯合出臺了法官檢察官從嚴管理七條規定;省法院開展了千名律師民主測評活動,出臺了《關于進一步依法保障律師執業的措施意見》;省檢察院圍繞涉案款物清理、律師會見制度落實等重點問題,對11個市檢察院和20個縣級檢察院進行了專項督察;省公安廳修訂完善了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施辦法;省司法廳會同公檢法出臺了《關于社區服刑人員收監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二、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的基本情況
(一)主要成效
調研中,各方對近年來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取得的成績給予了充分肯定。
1.隊伍素質有提升。公檢法司機關重視加強對司(執)法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和教育引導,不斷提高隊伍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通過“三嚴三實”等主題教育活動,引導司(執)法工作人員強化紀律意識,積極踐行司(執)法為民宗旨。加強廉政警示教育,督促司(執)法工作人員嚴守鐵規禁令,切實改進作風,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2.制度建設有深化。公檢法司機關重視制度建設,努力把司(執)法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切實規范司(執)法行為。結合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范。法院系統探索建立科學量化的案件質量監管機制,針對辦案涉及的各個環節,自動生成辦案數據 “體檢表”,運用大數據分析辦案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檢察機關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積極推廣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轉變司法工作人員辦案方式,規范辦案行為。公安機關圍繞“又好又多”執法辦案體系,以執法規范化工作為抓手,規范執法行為。司法行政機關及時出善有關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和罪犯獎懲考核辦法等規章制度,指導執法實踐。
3.司(執)法公開有推進。省法院高度重視“陽光司法”,連續幾年請第三方機構對全省各級法院司法公開工作進行評估,并公布結果。在中國社科院2015年中國司法透明指數評估中,浙江省高院、寧波市中院、寧波海事法院均列全國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和海事法院榜首。檢察機關著力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檢察”機制,推進互聯網上案件流程信息公開、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等機制,邀請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開展檢察開放日活動,推動檢務公開。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積極推行警務公開、獄務公開,開發執法辦案信息公開查詢系統,方便群眾及時了解執法辦案信息。
4.司(執)法保障有加強。公檢法司機關通過加強硬件設施和信息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強化司(執)法保障,規范司(執)法行為。法院系統扎實推進“浙江法院互聯網+審判”改革項目,“點對點”網上查控財產執行機制、網上司法拍賣機制、數字化法庭改革等多項措施,已經運行。檢察機關加強辦案工作區建設,完善同步錄音錄像設施,用技術手段規范自偵工作。公安機關大力推進辦案功能區建設,不斷規范辦案區的設置、管理、使用。司法行政機關全面深化智能化現代文明監獄建設,對監管區域、執法崗位的視頻監控實現了全覆蓋,同時積極推進縣級社區矯正指揮中心和執法大隊建設,不斷完善監管教育幫扶體系。
(二)主要問題
調研中,各方也反映了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省人大內司委針對公檢法司的具體情況,分別作了梳理,經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已當面作了反饋。歸納來看,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司(執)法理念有待進一步端正。一些基層司(執)法工作人員仍然存在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重辦案輕規范、重口供輕其他證據的問題,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司(執)法理念還需要進一步轉變。少數司(執)法工作人員為民服務意識還不夠強,工作不夠細致,作風不夠深入,律己不夠嚴格,影響群眾對司法公正的認識與認同。少數司(執)法工作人員執法不夠嚴格,程序不夠規范,簡單就案辦案,辦案社會效果不佳。
2.嚴格、規范司(執)法有待進一步加強。一是有的公安辦案人員調查取證不夠細致,證據收集保存不夠全面規范,有的基層公安機關辦案工作區使用不夠規范,有的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還不夠到位。公安協輔警人員數量眾多,素質參差不齊,問題反映較多,影響了公安整體形象??词厮鶎θ胨b押人員以健康為由拒絕收押的情況依然存在,有關方面對此反映強烈。二是有的基層檢察人員在辦理自偵案件時,沒有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常的休息時間,同步錄音錄像規定的執行還不夠嚴格,職務犯罪案件律師會見難的問題反映也較多。三是有的法院立案登記標準的執行不夠統一,立案難現象依舊存在。民事執行工作意見反映比較集中,法院的案件執結率與群眾的實際感受相差較大。四是有的基層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理念還有待進一步轉變,社區矯正工作措施手段還較為單一。此外,基層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考核工作反映也比較多,有的為了完成考核任務,忽視執法過程的規范,影響執法質量。
3.廉潔司(執)法的標準有待進一步提高。公檢法司機關經過多年努力,采取多種措施強化管理,加強廉政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調研中大家也提出,公檢法司機關隊伍龐大,管理難度大,面對日益復雜的社會環境,廉政風險也不容忽視,少數司(執)法工作人員身份意識欠缺,與當事人交往過密,辦理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情況依然存在,有一定數量的司(執)法工作人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刑事和行政處分。據省檢察院提供的數據,2013年至2015年6月,全省檢察機關共查處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163人,其中,貪污賄賂犯罪62人,瀆職侵權犯罪101人。公檢法司機關內部也各自立案查處了一定數量的違法違紀案件,涉及、失職瀆職、違反工作紀律、違公德等幾個方面。
三、進一步推進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的意見建議
(一)進一步提升隊伍素質。規范和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追求。要切實加強隊伍教育管理,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法治的隊伍。一是提升思想理念。要繼續深入學習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繼續深化“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大力提升隊伍的政治思想素質、法治理念和宗旨意識。二是提升司(執)法能力。要繼續加強法律和業務學習培訓,進一步提高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水平,轉變執法理念,提高辦案能力,要切實加強對下指導,認真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和新類型案件,提高解決疑難復雜問題的能力,加強人才梯次配備,促進隊伍良性發展。三是提升職業道德。要加強教育引導,樹立法律信仰,增強職業榮譽感。要從嚴管理隊伍,牢固樹立底線和紅線思維,嚴格防止與當事人、律師的非正常接觸,嚴格約束業外活動,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要認真剖析違法違紀案例,舉一反三,用身邊人身邊事教育隊伍。
(二)進一步強化制度落實。通過多年的努力,公檢法司機關各項工作的制度日趨完善,關鍵還是要狠抓落實。一是加強制度學習,要通過學習讓每個人對各項制度了然于胸、內化于心。二是規范制度落實,要切實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同一事項要盡量統一做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執行異化。三是強化落實責任,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實責任制,執行不力的要嚴肅追究,以切實強化制度執行力。四是強化監督推動,要通過內外部監督機制,切實推進制度落實。
(三)進一步深化監督管理。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結合司法體制改革工作,推動體制機制完善,提高工作實效。嚴格落實司(執)法責任制和內外部人員干預執法辦案登記報告等制度,加強監督制約,高標準嚴要求,切實規范司(執)法權力的配置和運行。一是要完善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上對下的監督管理,落實后置環節對前置環節的監督制約,實現司(執)法的全過程留痕。要認真研究考核評估工作,科學設定考核內容,消除消極因素,發揮積極作用。二是要完善公檢法司機關之間相互監督制約機制,按照刑訴法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相互間科學的配合和制約機制。三是要進一步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敢于監督更要善于監督。四是要健全制度、暢通渠道,自覺接受外部監督。
下面,我代表市紀委強調三點意見。
一、認清形勢,以專項教育活動推進法院黨風廉政建設
我市近年來經濟社會發展迅速,市場經濟活躍,經濟環境復雜,社會利益多元,使消極腐敗現象的滋生有了更多相對適宜的土壤,不正之風和不廉行為也呈現出易發多發早發的特點。在這種大背景下,司法工作面臨的責任和壓力也越來越大,法官的職業風險也越來越高。人民法院作為司法審判機關,掌握著裁判人身和財產利益的權力,甚至掌握著生殺予奪的大權,正因為如此,法院系統歷來也是預防司法腐敗的重點。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可以說無孔不入,無所不用其極,想方設法接近、拉攏、腐蝕法官,把“等價交換”等一些市場經濟規則滲透到了司法領域,對司法廉潔形成了嚴峻考驗。
近年來,盡管各級法院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方面采取了許多措施,法院的反腐倡廉工作也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是,從總體上看,法院系統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很嚴峻,當前法院系統的違法違紀案件依然呈易發多發的態勢,利用審判權、執行權貪污受賄、枉法裁判以及違管理秩序和社會道德的現象時有發生。有關資料表明,去年全省法院違紀違法案件總數在連續幾年下降的情況下又出現回潮,案件數和違紀違法干警人數均呈較大幅度上升。而我們*的形勢更不容樂觀。*是個熟人社會,人情關系復雜,老百姓打官司千方百計找關系,找不到關系心里不踏實。這種情況客觀上助長了人情風、關系風和金錢風,使得我們的法院隊伍面臨著更多的誘惑和考驗。這次溫州法院系統幾名法官違法違紀的事件,就是一個慘痛的、深刻的教訓。我們必須以此為鑒,切實引起重視。要深刻到認識反腐敗斗爭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居安思危,進一步增強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政治責任感和緊迫感。要結合黨風廉政建設搞好專項教育活動,以專項教育活動為抓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以深化黨風廉政建設為目標,將專項教育活動各項舉措落到實處。要通過這次隊伍建設專項教育整頓,不斷強化廣大干警的廉潔自律意識,進一步從思想上找根源,從作風上查不足,從制度上堵漏洞,切實加強法院內部的管理,進一步建立健全對審判權、執行權的監督制約機制,不斷完善法院懲治和預防腐敗懲防體系,確保法院干部隊伍廉潔。
二、抓住關鍵,正確處理好四個方面的關系
審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工作,也是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的中心。審判權和執行權濫用
是法院隊伍腐敗現象中最集中、最典型、最嚴重的表現形式,也是社會最關注、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熱點問題。緊緊圍繞審判權和執行權的行使來開展各項反腐倡廉工作,確保司法公正,這就抓住了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核心與關鍵,找準了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切入點和落腳點。實踐證明,如果在抓審判工作的同時,忽視了黨風廉政建設,審判權和執行權將失去有效監督,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的發生亦難以避免。對此,我們千萬不要掉以輕心,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正確處理好以下四方面的關系,狠下功夫抓好隊伍的黨風廉政建設建設。
首先,是正確處理堅決懲治腐敗與有效預防腐敗的關系。要進一步加大查處違紀違法行為的力度,對出現的違紀違法案件,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發現一人,處理一人,堅決徹底地清除法院隊伍中的害群之馬。紀檢監察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大膽管理,嚴格要求,經常對干警思想上的偏差進行教育糾正,對行為上的失范進行批評懲治,同時著重幫助干警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權力觀,教育他們執法如山、清廉如水、司法為民,始終保持權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審慎態度,從思想上筑牢防止腐敗的銅墻鐵壁,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確保法院隊伍不出問題,繼續保持法院零違法違紀的良好局面。
其次,是正確處理加強監督與接受監督的關系。加強廉政建設的監督制約,是做好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關鍵和保證。要強化監督這個保證,綜合運用多種監督形式,緊緊圍繞易于滋生腐敗和濫用權力的重點環節和重點部位,對審判權、執行權和司法行政管理權的行使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尤其是要加強對法院敏感部門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堅決杜絕監督缺位或流于形式等監督方面的薄弱環節,努力形成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防止權力失控、決策失誤和行為失范,努力形成人人受監督的工作格局。法院的每一個部門、每一位干警都要滿腔熱情地自覺接受監督,包括自覺接受法院的內部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來自黨委、人大、檢察機關、社會團體、新聞輿論和人民群眾等方面的外部監督。沒有內部監督,外部監督難有預防警戒的作用;忽略外部監督,內部監督容易走過場。要將加強監督與接受監督、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有機結合起來,有效遏止干警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
第三,是正確處理從嚴治院與從優待警的關系。在不斷加大預防和懲治腐敗力度,積極實施從嚴治院的同時,要注重以人為本,認真落實從優待警的各項政策,努力探索懲戒與激勵并舉、紀律約束與經濟獎懲掛鉤的機制,不斷創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方法,激勵干警公正廉潔地行使權力。按照《公務員法》和市有關工資分配制度的規定,我們現在還做不到高薪養廉,但近年來市法院黨組積極主動地向市委、市人大和請示、匯報,努力爭取地方財政對法院經費的支持和保障,進一步解決法院干警的福利待遇問題,進一步完善法官的職業保障、經濟保障和人身保障機制,盡可能為全體干警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解除干警的后顧之擾。對這方面的工作,法院今后仍須繼續努力。
第四,正確處理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與法院其他部門的關系。法院系統的反腐敗不僅是法院紀檢監察部門的職責,而且是法院各級領導、政工部門、審判業務部門和其他后勤保障部門的共同任務。紀檢監察部門要與政工部門密切配合,協調工作。政工部門要通過人事任免、法官管理、宣傳教育等手段弘揚正氣,樹好典型;要從法官選任、考察的源頭開始,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堅決把好進人關,決不能把已有或可能有違紀違法情況的人招入法院,防止“帶病上崗”;對于已經被任命為法
官的,要加強平常的考核和考察,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堅決反對考察上的形式主義,防止“帶病提拔”;要把對執行黨紀政紀的檢查監督與法官考評考核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防止形成“兩張皮”。審判業務部門和其他后勤保障部門的領導,與干警朝夕相處,最了解本部門的同志,要與紀檢監察部門經常保持溝通,對有違紀違法苗頭和傾向的同志及時進行提醒、警示、告誡,防止小問題變成大問題,大問題變成嚴重問題,個別人的問題變成群體性的問題。
三、把握機遇,不斷開創法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新局面
當前,我們*正處在科學發展的攻堅時期、展翅騰飛的黃金時期,機遇千載難逢,挑戰前所未有。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肩負著匡扶正義,懲惡揚善,為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健康發展保駕護航的神圣使命,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擔負著重要的職責。新的形勢和任務,需要我們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既要充分肯定反腐倡廉工作所取得的成績,又要冷靜分析存在的問題和面臨的挑戰,把情況了解得全面一些,把問題分析得透徹一些,把困難估計得充分一些,牢牢掌握反腐倡廉工作的主動權,不斷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為平安*、和諧*建設營造良好的政治環境。
一是要按照司法為民的要求抓好法院反腐倡廉工作。“司法為民”是最高法院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落實到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中所提出的明確要求,深刻地揭示了人民法院工作根本職責之所在。人民法院工作只有堅持做到愛民、利民、便民、護民,以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為宗旨,才能得到最廣泛的認同和支持,法院事業的發展才有堅實的基礎。廣大法院干警要進一步打牢司法為民的思想根基,真正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優質、高效地審理好每一個案件,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適用法律關,做到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形象公正,體現法律的威嚴和法官的凜然正氣;要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如“告狀難”、“申訴難”、“執行難”以及“亂收費”、“亂罰款”、“亂拘留”等,堅決糾正各種損害群眾利益的做法;要進一步完善、司法救助等制度,把各項便民、利民措施落到實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要進一步發揮人民法庭接近群眾、了解情況、工作機制靈活的優勢,搞好簡易程序的適用,多做調解說服工作,為人民群眾排憂解紛,保障其安居樂業。
二是要嚴格執行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從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加強督察、嚴格考核、責任追究等環節上建立起上下貫通、環環相扣的工作機制,使法院的每個領導干部都肩負起黨風廉政建設的相應責任。堅持獎罰分明,對工作扎實取得成效的,必須要作為領導干部政績的重要依據予以肯定;對那些不抓不管、敷衍塞責、疏于管理、領導不力、失職瀆職,導致出現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甚至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必須要分清責任,綜合運用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手段,加大責任追究力度,使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成為一種強激勵和硬約束的機制。要加強調查研究,積極探索新形勢下法院系統反腐倡廉工作的新思路、新舉措、新辦法,推動法院反腐倡廉工作與時俱進
二是要切實加強對法官隊伍的教育和管理。要緊緊抓住教育、管理、培養、監督等環節,按照“為民、務實、清廉”的要求,在提高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加強廉潔自律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抓出成效。加強對法官隊伍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是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重點。隨著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法官及法院的領導干部,權力大,但責任也重,面臨的考驗和誘惑也多,加強自身的黨性修養、提高自身的拒腐防變能力十分重要。法
1.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2.違規經商辦企業;3.違規參股借貸;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經營活動;5.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6.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7.離職檢察人員違規擔任律師或法律顧問充當司法掮客。
二、“六大頑瘴痼疾”存在問題
通過深入學習教育提高檢察干警查糾問題的思想自覺和政治自覺,通過全面排查、深挖細查,共發現屬于“六大頑瘴痼疾”范疇的問題11個。其中,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問題1個,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問題4個,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問題6個。
(一)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問題
個別人員認識不清,對于不屬于填報的情況進行填報;個別人員填報內容不完整,沒有詳細記錄被記錄填報對象基本情況及簡要情況等主要內容,不能全面反映過問情況;記錄報告主體不全面,沒有做到全覆蓋。
(二)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問題
1.檢察機關對監獄報送減刑、假釋案件相關資料不全面、不及時問題,沒有通過正式方式及時糾正,審查不認真不細致。
2.檢察機關對監獄提供的減刑、假釋積分考核、獎勵審批表等減假依據停留在事后書面審查,忽視同步對罪犯考核得分客觀性、真實性的實質考察、審查;對罪犯的詢問沒有做到全覆蓋。
3.針對監獄重視勞動改造輕視思想改造、對罪犯認罪悔罪教育改造力度不足問題,檢察監督不實不細。
4.對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檢察監督特別是事前監督、同步監督不到位;對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檢察機關審核不扎實不全面。
(三)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發面存在的問題
1.司法不規范導致數據錯誤、報表失真。檢察機關監督立案后長期無結果的案件中,因部分案件案卡填錄不完整,文書上傳不及時,導致公安機關已立案或已撤案的案件在檢察統計報表中仍顯示未立案或未撤案,公安機關已答復的案件在檢察統計報表中仍顯示未答復。
2.司法不嚴格造成監督不力。對部分立案監督案件停留在公安機關是否答復上,未進一步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情形進行合法性審查;對公安機關接到檢察機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超過法定期限答復的情況未履行監督職責。
3.卷宗裝訂不規范。個別刑事案件卷宗中缺少檢察機關送達回證、公安機關答復文書,個別案件卷宗封面填寫不完整甚至填寫信息錯誤。
4.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管理不規范,專人管理制度落實不細。
5.職務犯罪案件調查取證工作存在短板,導致成案率較低、辦案效率不高、辦案效果不佳。
6.司法體制改革完成后,被指定管轄查處職務犯罪案件的基層檢察院對職務犯罪案件流轉程序掌握不夠,案卡填錄不規范,影響數據統計和分析研判。
三、“六大頑瘴痼疾”整改成效
對發現的上述11個問題,我們認真落實“減存量、控增量、防變量”要求,建立臺賬,責任到人,措施到崗,具備條件的立查立改,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創造條件限期整改,一項一項抓落實;堅持補短板、強弱項、堵漏洞,舉一反三,標本兼治,跟蹤問效,整改不到位不銷號,長效機制不建立不過關。截止10月18日,已整改到位5個,完成制度機制建設5項。
(一)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頑瘴痼疾整治情況
1.加強教育引導。組織學習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和典型案例通報,在辦公樓顯示屏滾動播放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相關內容,在微信公眾號、檢察局域網轉發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宣傳作品,制作開通防止過問案件手機彩鈴,印制《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應知應會50問》口袋書,開展多種形式教育,強化守規自覺。
2.督促個人填報。采取個人填報、組織補報、受理舉報等多種形式,制作專用保密信封打消干警填報顧慮,最大限度地摸排有關違規問題。建立線上線下逐案記錄報告制度,督促辦案人員同步填寫統一業務應用系統記錄報告事項。
3.加大督察力度。實行月通報制度,每月對全體檢察人員填報情況匯總分析,查找問題和不足,印發通報,督促整改。對15個零報告部門,采取分管院領導參加部門會議、與部門負責人提醒談話等方式,幫助查找原因,督促做好記錄。有2個部門的干警補報了符合要求的《報告表》。
4.建立長效機制。出臺《常態化推進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及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工作細則》,規范填報事項、填報程序及辦案人員線上線下填報要求,細化學習教育、責任分工、督導檢查、結果運用、追究問責等日常管理。
(二)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參股借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經營活動頑瘴痼疾整治情況
1.全面采集信息。完善各類檢察人員及其親屬信息采集工作,要求在編干警、借調人員、書記員及聘用人員按要求認真填報個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共采集個人信息1073條。
2.接受社會監督。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郵箱,受理群眾投訴和舉報,多渠道排查違規經商辦企業情況。班子成員帶隊廣泛走訪,向群眾發放調查問卷,全面收集檢察人員及其親屬經商辦企業等方面的問題。
3.認真細致甄別。協調三門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查檢察人員及其親屬經商辦企業情況,組成專班對收到的261條反饋信息認真甄別,經調查,2名聘用制書記員、3名聘用人員有經商辦企業情形,雖不違反禁止性規定,但也應從嚴管理,經談話提醒后,2名聘用制書記員主動注銷了名下企業,3名聘用人員書面承諾依法依規經營。
4.推行動態監督。出臺《檢察人員及其配偶、檢察人員子女及其配偶經商信息查詢通報制度》,加強動態信息監管。組織檢察人員及其親屬按人員類別分別向市院簽訂承諾書,就不違規經商辦企業、不違規參股借貸、不違規從事經營活動作出承諾。承諾書留存政治部備查。
5.探索協作機制。為從源頭上預防違規經商辦企業等問題發生,實時掌握檢察人員及其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參股、從事經營活動信息,目前正與 有關部門聯合建立經商辦企業信息查詢協作機制,定期查詢檢察人員及其親屬經商辦企業信息,規范檢察機關人員日常管理,杜絕違規問題發生,確保檢察隊伍的純潔性。
(三)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檢察官退休離職后違規擔任律師或法律顧問充當司法掮客頑瘴痼疾整治工作情況
1.開展重點案件監督。對今年以來三門峽監獄辦理的16名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和12名社區矯正服刑人員“回頭看”。對正在提請減刑、假釋的102名罪犯的相關材料全面審查,建議并督促法院對10名重點罪犯開庭審理。對審判人員在提請前、開庭中與罪犯本人、管教干警、同監舍罪犯的談話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對5名罪犯建議從嚴掌握減刑幅度,對2名擬假釋罪犯依法提出不予假釋的書面意見。
2.加強部門協作聯動。協調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加強對監獄報請減刑、假釋報請程序和報請期限的日常監督;與三門峽監獄會簽《關于加強罪犯計分考核監督工作的規定》,強化對罪犯減刑、假釋的同步監督,從根本上解決監督不力問題。
3.強化檢察監督手段。針對保外就醫罪犯病情鑒定程序不嚴格、責任主體不明確現狀,督促4個基層社區矯正中心對6名因病保外就醫人員及時組織重新司法鑒定;針對暫外服刑人員“回頭看”中發現的社區矯正機構1名暫外人員再犯罪情形,發函督促基層檢察院監督糾正;針對監獄對罪犯教育改造重視程度不夠問題,向監獄發出加強監管干警培訓力度、重視對罪犯思想教育改造的檢察建議。
4.規范離職人員管理。組織自查。在2017年11月1日以來離職的12名檢察人員中未發現違規擔任律師或法律顧問充當司法掮客情況。關口前移。出臺規定,在辦理檢察人員離職手續時,同步簽訂不擔任律師或法律顧問承諾書;與市司法局會簽《關于檢察人員親屬從事律師職業信息通報的九條措施》,實現信息共享、動態管控。
(四)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頑瘴痼疾整治工作情況
1.明晰查糾方向。重點排查“一部門(司法人員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兩環節(審查逮捕環節和審查起訴環節)”。全面排查本院受理的30起案件線索,同時閱卷評查基層院已辦結的21起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著力發現是否存在應立未立、立不及時以及調查不透或結論定不準等問題;逐案自查2019年以來辦理的刑事案件,逐案評查2017年以來辦理的不捕不訴、刑事申訴等案件,著力發現是否存在應捕未捕、應訴未訴、漏罪漏犯等問題。
某某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堅持“抓住兩個環節、突出三項創新、實現四種轉變”的工作思路,大力加強組織網絡建設,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止目前,全縣共排查出各類矛盾糾紛786起,已調處784起,調處成功率99.8,實現四無目標(無集體訪、無越級訪、無積案、無民轉刑案件),為維護全縣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一、抓住兩個環節,全面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組織網絡
某某以縱橫兩條組織網絡線建設為重點:一是構筑垂直到底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線。某某委、縣政府專門下發了文件,明確規定,由鄉鎮、村和安全文明責任片三級綜治機構分別成立調解中心、調解站、調解組,鄉鎮調解中心由鄉鎮綜治辦主任兼任中心主任,以司法所、辦、公安派出所、法庭、法律服務所、法律事務所的負責人為副主任。村綜治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任村調解站站長,專抓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村級安全文明責任片片長任調解組組長,負責本片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在業務管理方面,全縣建立了以民間糾紛調處率、群眾滿意率為主要內容的目標考核責任體系,每年與鄉鎮、村、片逐級簽訂責任書,由縣調解中心實施百分考核。去年以來,全縣共設立12個調解中心、236個調解站、1000多個調解組。通過加強垂直線建設,鄉鎮、村、片三級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構的工作聯動性顯著增強,確保了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在基層有人管、有人干。二是鋪就延伸橫到邊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線。針對過去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構左右協調不力,易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某某狠抓了縣直、鄉(鎮)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構建設,建立了一條“左右銜接、配套聯動”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線。在推行“點、線、面”立體工作法過程中,將鄉鎮、縣直綜治組織享有的協調指導、監督檢查、表彰批評、處分建議、一票否決建議、領導任免建議權等項權力內容,部分分解量化到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方面,并由綜治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兼任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構的領導,實施“一崗雙責”,從而改變了以往各級調解中心指揮不動、協調不靈的現象,樹立了鄉鎮調解中心在綜治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形成了以縣直為龍頭、鄉鎮調解中心為骨干、轄區單位密切配合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體系。
二、突出三項創新,全面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運作機制。
一是在信息預警制度上創新,建立完善信息收集、輸送、處理為一體的暢通機制。某某信息中心由某某同志任主任,綜治辦、局、司法局、公安局負責人為副主任,縣直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信息中心設在綜治辦,主要負責矛盾糾紛信息的收集整理,綜合分析,及時預防和信息處理,督查督辦等。鄉鎮以鄉鎮調解中心為依托,設立鄉鎮信息中心,負責信息收集報送及一般性信息處理工作。村設立信息員,主要為村級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站、組織收集報送影響基層穩定的隱患和苗頭性信息。同時,對信息采取等級報告制度。將信息按輕重緩急情況,及時通報有關信息中心,由有關信息中心作出處理。通過信息處理制度的創新,保證了矛盾糾紛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傳到相關單位,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贏得了時間,爭取了主動。
二是在領導責任制上創新,將領導抓排查調處工作的政治責任具體化。各級黨委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在工作規劃和部署上都有所體現。同時把這項工作納入全方位目標考核之中,與領導干部的政績考核、晉職晉級、獎懲掛起鉤來,與單位的評先創優結合起來,強化了領導責任,有力地促進了各級領導干部作風的轉變。
三是在督查制度上創新,加大了重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力度。某某專門建立了專項督察督辦制度。對重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實行“匯總制”,即對每月初縣信息中心通報的重大矛盾糾紛,由各級責任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上報處理結果,不能按時結案的,要求上報調處進展情況。如果在準許的延期內不能結案的,由縣矛盾糾紛信息中心主任簽發《督辦單》或《督察通知書》進行催辦。同時,實行“全程跟蹤制”,即由縣信息中心組成專門力量進行跟蹤督辦,直至矛盾化解為止。如在處理一起因合同承包糾紛上訪案時,就由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信息中心組織協調縣紀委、法院、工商局等部門組成工作組,深入走 訪調查,逐一答復上訪人提出的問題,最終消除了上訪人借上訪逃避債務的僥幸心理。
三、實現四個轉變,大大增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實際效果。
一是實現了被動調處向主動調處轉變。為了能夠在早、小、苗頭上發現問題,由被動接訪調處到主動排查調處,某某對以往矛盾糾紛特點進行了全面分析,找出了農村矛盾糾紛多由山林、土地、水利、墳地和民間糾紛引發,發生時間多為春節、春耕和清明等時段;城鎮矛盾糾紛多發生在每一項工作初始階段。針對這些情況,某某在農村把春節、春耕、清明前后,在城鎮把每項工作安排部署階段作為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階段,進行早部署、早安排,牢牢掌握工作主動權,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簽約了一大批項目,招商引資成果顯著
招商考察團在上?;顒悠陂g,李新增、張修起先后出席了永城市、夏邑縣、虞城縣、梁園區、睢陽區、市直單位、柘城縣、寧陵縣、睢縣和民權縣的重點項目簽約儀式。我市有81個項目簽訂了合同和意向書,簽約項目總投資達40.6億元。其中簽約合同項目41個,簽約合同項目投資23.8億元;簽約意向項目40個,簽約意向項目投資16.8億元。
(二)參加了在上海市國際農展中心舉辦的首屆中國淮海經濟區綠色產品博覽會
這次由中國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上海市農業委員會及淮海經濟區20個市(地)人民政府共同主辦的首屆中國淮海經濟區綠色產品博覽會。據不完全統計,全市共有870多種產品、161家企業、280多人參加了博覽會。我市在會上共發放各種招商項目簡介及產品說明書近1.6萬份,現場產品銷售1萬元,簽約貿易合同項目23個,簽約貿易合同金額2.67億元。
(三)召開了懇親座談會,以朋會商,敬商愛商,零距離結識了一批工商界朋友
招商考察團在上?;顒悠陂g,于9月8日在上海延安飯店召開了商丘市赴上海方向招商考察團懇親座談會。李新增、張修起還先后會見了上海德豐企業集團董事長王繼峰、中國海業投資控股集團執行董事董立人等37位工商界朋友,進行了深入的交流與洽談。
(四)召開了商丘市—楊浦區工作交流座談會
根據市委書記劉滿倉的安排,9月9日,李新增、張修起、門峰及招商考察團的市直有關單位負責人,在上海市楊浦區參加了商丘市—楊浦區工作交流座談會。李新增介紹了近年來商丘經濟發展情況。
二、關于招商引資工作的幾點體會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力求思想觀念大解放
思想解放一些,發展就向前一步;思想超前一些,發展就超前一步。思想的大解放,才能帶來經濟的大發展和社會的大進步。全市各級、各部門要立即行動起來,對照先進找差距,理清思路定目標,要做到在六個方面比學趕超:一是在發展速度上比學趕超,樹立超常規、高速度、跨越式發展的新觀念;二是在膽略氣魄上比學趕超,樹立敢闖敢冒、大手筆、大舉措、奮勇爭先的新觀念;三是在機遇意識上比學趕超,樹立與時俱進、搶占先機、乘勢而上的新觀念;四是在工作標準上比學趕超,樹立自加壓力、永不自滿、爭創一流的新觀念;五是在發展環境上比學趕超,樹立敬商愛商、講誠信、講效益、講服務的新觀念;六是在氛圍導向上比學趕超,樹立重激勵、硬約束、嚴考核、有利于干事創業的新觀念。
(二)轉變政府職能,加大環境建設力度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不應再去做該由市場、企業、中介機構來做的具體事情,而應把主要精力轉到制定規劃、政策引導、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提供公共服務上來,更多地運用法律和經濟的手段管理經濟,從微觀管理向宏觀管理轉變,從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轉變,真正承擔起保障社會基本的秩序穩定和基本的社會安全的責任。通過切實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和公務員隊伍建設,加快推進政務活動公開化和管理手段信息化,改革政府審批制度,簡化辦事程序,建立辦事高效、行為規范、運轉協調的行政管理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為外來投資者及企業提供信息、咨詢、培訓、交流以及權益保障等綜合服務和信息平臺。這不僅是發達國家現代市場經濟的成功經驗,也是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改革開放以來的成功實踐,符合我市的實際。
抓環境就是抓機遇、抓開放、抓發展。抓好環境建設是取得招商引資成果的前提和必備條件。沿海經濟發達省、市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他們在發展民營經濟上“四不限”,即:不限制比例、不限制速度、不限制規模、不限制經營方式;對待民營經濟實行“三有”,即:經濟上有實惠、社會上有地位、政治上有榮譽;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實現“六個平等”,即:登記申報平等、稅賦平等、規模標準平等、融資貸款平等、市場準入平等、部門服務平等。結合我市實際,在市場準入方面,不僅要放寬民間資本的準入領域,而且要逐步取消政府對國有企業的補貼、配套條件,以及對民營企業的價格限制,減少行政審批。政策環境、人居環境、人文環境等對民營經濟發展都很關鍵,而最長遠、最根本的是法治環境。只有這樣,投資商才樂意到你那里投資興業。
(三)以科學的發展觀統領招商引資工作
1.抓領導、層層抓。領導是做好招商引資工作的關鍵,要動員一大批干部(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領導干部)帶頭開展招商引資活動,帶頭聯系洽談項目,帶頭為項目落地搞好服務。通過領導干部發揮帶頭作用,使各行各業都上陣,全黨全民齊參與。
2.抓質量、高起點。項目是載體,項目的質量直接關系到招商引資的成敗。要根據國際經濟發展趨勢和世界分工,研究和論證一批符合本地產業特點的項目,論證一批事關商丘前途、對商丘經濟起到支撐作用的大項目,積極做好項目組織、儲備工作。重復建設、高耗能、高污染的項目要慎上
。
3.抓督察、促推進。招商引資工作不僅要量化到人,而且具體項目要責任到人,從主要領導到一般同志,要層層實行責任制,并認真督察落實。簽約的項目要一個一個地登記在案,明確分管領導和具體責任人,定期通報項目進展情況。
4.抓進展,重實效。項目落地開工建設是招商引資的根本,也是體現效果的關鍵。要千方百計提高簽約項目履約率、資金到位率、項目開工率。對簽約項目要一環緊扣一環地跟蹤服務。
5.抓客商,動真情。要走出去、請進來,廣泛聯系客戶,學會與國內外客商交朋友。對那些不僅已在我市投資,而且積極穿針引線,帶動其他客商來我市投資的,要建立特殊的聯系和感情。要注意發揮好商丘籍在外地經商大戶的作用,組織他們回鄉觀光考察,一是吸引其投資,二是由他們介紹外地商家來我市投資。
剛才各分局就前段執法監察和工作進行了認總結,可以肯定地說,今年以來我局各級在執法監察和工作方面,加強了領導,強化了措施,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局黨組是滿意的,特別是今年集中治理國土資源秩序為契機,繼續加大了執法監察力度和辦理力度,截至目前,發現和制止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件,立案件,申請法院執行件,查封大型設備23臺共整治非法采礦點80余處,對*船廠村、*村的非法采礦點進行了查處,遣散了人員、查封了設備;對*礦區40余人次私開亂挖的小煤井,*6處非法開采的粘土礦進行填平夯實,及時消除了安全隱患。有力的震懾了違法者的囂張氣焰。1-5月份共受理84件,*60件、*19件、*3件、*2件,已處理76件,處結率達91%。這些成績的取得,是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執法監察和人員辛勤付出、共同努力的結果。在此,我代表局黨組對執法監察和工作人員付出的辛勤勞動表示衷心的感謝。我們在看到取得成績的同時,更要清醒認清當前執法監察和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結合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用地管理做好土地執法監察和工作的緊急通知》及省廳下發的20*年執法監察工作要點,以及執法監察動態巡查責任制考核辦法,聯系我局下步工作實際,就扎實做好執法監察和工作,我講三點意見:
一、清醒看待形勢,進一步增強做好執法監察和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20*年是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鞏固治理整頓成果的第一年。我們必須認清形勢,進一步增強做好執法監察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一)要正確把握國務院《決定》下發后土地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稕Q定》重點是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核心是加大責任追究的力度。當前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而且是長期的。省政府今年給我市的用地指標不到1000畝,而近幾年我市年新批用地平均三四千畝,省政府給我市的用地指標遠遠不足,而且我市正處在經濟建設及招商引資關鍵時期,用地需求量非常大。如果正常的用地批不下來,勢必讓許多違法者廷而走險,引發大量的違法用地,給執法監察工作帶來更大的壓力。近日,針對一些地方違法用地、未批先占、非法買賣租賃集體土地現象有所上升等實際情況,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嚴格用地管理做好土地執法監察和工作的緊急通知》,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二)要正確把握礦產資源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隨煤炭、鋼鐵、石油等資源價格的不斷攀升,資源開發利潤增加,許多不法之徒,受利益驅動,非法無證開采、非法轉讓、亂采濫挖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非常猖獗,其非法開采的形式、方法非常狡猾,查處困難。非法開采不但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和浪費,也給安全生產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帶來大量隱患。
(三)要正確把握《條例》實施給工作帶來的新情況。新修改的《條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實行。新修改的《條例》與舊的《條例》相比,內容發生了較大變化,對做好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當前我市國土資源形勢也不容樂觀,今年到日前為止全市國土資源案件44件,但反映市級以上受理的案件與去年同期(94件)相比,數量有所減少,但重復訪、越級訪有上升趨勢。今年進省訪15件(信9件、訪5件電話1件)起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3起,到部訪3件(信2件、訪1件)。按
照集中處理突出問題及專項治理第二階段的要求,到了“事要解決”的階段,4月底中央和省集中處理突出問題及專項工作督察組要到各地督察上級交辦案件的處理情況,目前我市還有3起(“高接高”連接線、*反映*商品批發城、*村反映公路占地)上級交辦的案件沒有得到徹底處理,仍有可能引發重大。我們務必要認清形勢,加快處理進度,協調有關部門利用法律、經濟、思想教育等多種方式,深入扎實的做好工作,確保督察中不發生任何問題。
(四)要正確把握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后面臨的新形勢。體制改革后我們面臨的任務更重了,承擔的責任更大了,工作的要求更高了,特別是對區、鄉鎮實行垂直管理后,執法體制還需有待于進一步理順,工作職能有待于進一步加強。目前,我們執法監察隊伍自身還存在不少問題:依法行政的意識還不很強,存有執法不公,執法不嚴,存有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報等問題,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執法的手段、方式、方法、措施有待于進一步加強,執法能力和效率需要進一步提升。
二、加大力度,認真做好執法監察和工作
(一)敢于碰硬,認真執法
總理指出“加強國土資源管理,根本要靠法制?!?副省長也強調“國土資源部門特別是執法監察隊伍要敢于碰硬嚴格履行法律賦予我們的職責,只有這樣才有地位才有權威”。實踐也證明,沒有嚴格的執法就沒有良好的秩序。尤其是當前,我市國土資源特別是土地違法呈現出點多、面廣等特點,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警覺,如果任其發展,將后患無窮。
(二)搞好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政策研究。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大眾媒體和“3·19”礦法宣傳日、“4·22”地球日、“6·25”土地日等宣傳時機,進行廣泛性和經常性宣傳,真正使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要抓好典型宣傳,對一些頂風而上,久拖不決,性質惡劣、危害嚴重、影響重大的典型案件,要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公開曝光,給違法者揭揭短,讓違法者現現眼、出出丑,杜絕類似問題發生;要切實搞好對各級干部的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要搞好6.25之前的支部書記、村主任培訓班,提高各級干部依法管理、保護、利用資源的責任意識。
(三)繼續保持高壓態勢,加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一是要堅定信心,下決心在今明兩年把國土資源違法氣勢打下去。(1)廣泛宣傳。(2)嚴肅查處。依法嚴查土地、礦產違法行為,加快處理,每月通報一次。(3)辦好支部書記、村主任培訓班。(4)法規科要加強政策調研,要針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超前提出措施和政策。要加強對歷史遺留問題的研究,對山上、水邊和農村宅基地的違法問題盡快提出處理意見。使查處銜接順暢。要加強與監察、公安、法院、檢察院的溝通,制止村發包土地、礦產的問題。
二是深入扎實的搞好動態巡查。堅持“預防為主,事前防范與事后查處相結合”的方針,把工作重心前移,通過落實動態巡查制度,預防和制止國土資源違法苗頭,盡可能的減少執法成本。根據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發生的規律,科學劃分巡查防范等級和層次,針對不同情況提出不同要求,要普遍采取分片包干、責任到人、動態檢查、全程監督的做法,對違法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對重點區域如城鄉結合部、公路干線兩側,村莊周圍和鄉鎮園區用地等,認真落實市每月不少于2次、區每月不少于3次、鄉鎮每周巡查1次的動態巡回檢查制度,市局每年組織2次以上重點抽查和互查。同時要建立完善巡查登記薄,填報好動態巡查記錄表,對新增建設用地以及在建項目要登記在冊,注明審批情況。
三是突出重點。(1)對各鄉鎮的園區要盯緊盯死。(2)對企業、機關干部上山下海的要盯死。一發現有動工的要堅決制止。(3)對山上水邊要盯死。要加強對山上、水邊、風景區等特殊區域的巡查。對已建成的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對在建的項目堅決制止,并將摸排調查情況于8月底之前報市局。(4)摸排重點違法戶,確定監控重點人。按區域列出現違法者。對重點監控人的動態要通過各種渠道掌握起來。(5)對繼續非法開采、采取游擊戰、夜襲戰的違法者,采取措施重點監控。四是嚴格建設用地批后的跟蹤管理,根據國務院28號文的有關規
定和局年度工作計劃要求,對于建設用地批后供而未用,閑置荒蕪以及補償不到位、欠交出讓金、擅自擴大容積率和投資強度達不到要求的均要納入執法監察范圍。五是健全和完善執法監察信息網絡,注重發揮鄉(鎮)土管所的前沿作用,快速及時制止各種違法行為。六是各分局要努力做工作取得區政府的支持,走與政府聯合執法的路子。同時積極做區政府的工作,對開采資源要疏堵結合,要針對萊蕪公路建設高峰期和萊鋼需要,要抓緊批部分沙石開采點。還有必須的建設用地,要把項目占國家、省的指標。七是適時搞好市局、分局聯合執法活動,由市局執法支隊統一指揮,統一協調,市局、分局執法人員集體行動,聯合執法,形成執法合力。要嚴肅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在土地方面,對非法批地、非法占地、征地補償不到位、改變土地用途、亂批亂劃宅基地、閑置荒蕪土地等各類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從嚴處理,對案件的處理不僅要處理事,而且要處理人。在礦產資源方面,要深入扎實地做好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采秩序工作的執法檢查工作,嚴厲打擊無證開采、越界開采、濫采亂挖等違法行為,一查到底,從重處罰,要讓違法者知道痛。
(四)、建立聯合辦案機制,完善辦案制度。建立國土資源與監察、公安等部門聯合辦案機制,公安、監察部門派駐人員到我局辦公,與我局執法人員一同執法,聯合辦案。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報告制度、備案制度、會審制度、督辦制度、錯案追究等制度,規范執法行為,加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
(五)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一是進一步加大對區、鄉鎮政府的監管力度,將耕地和礦產資源保護作為各級干部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簽訂目標考核責任書,凡是發生重大土地和礦產資源違法案件的,要追究政府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并相應的扣減該區、鄉鎮的用地指標、土地整理項目資金、國土資源管理模范區評比指標等,切實加大基層政府對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和工作的重視和支持。二是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簽訂目標考核責任書。市局與分局,分局與鄉(鎮)土管所都要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對完成目標考核任務的,要及時給予表彰,對沒有完成目標考核任務,要給予通報批評。三是從嚴執紀。要嚴格落實執法監察人員管理規定,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教育和監督,對有案不查,執紀不嚴,有吃、拿、卡、要、報等不良行為,嚴重損害執法隊伍形象的,一經發現,調查屬實,立即調離執法工作崗位,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公開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七)做好工作,確保社會穩定。20*年1月至6月是集中處理突出問題及工作的“事要解決”階段,要狠抓案件的處理和核查。一是在排查摸底上下功夫。要把去年以來發生的越級上訪、重復上訪、集體上訪和省以上交辦的案件作為重點,進行反復排查,逐一登記,落實領導包案制度,加大解決力度。二是在集中解決問題上下功夫。對第一階段處結的案件,認真組織核查,切實做好上訪人員的息訴罷訪工作,對尚未處結的案件,要抓緊處理,盡快解決。對今年新交辦的案件,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解決在初信初訪階段,其他的案件也要集中時間和精力,下大氣力集中解決。對一些處理難度比較大的“釘子案”,要逐一分析研究,逐案明確解決責任,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過、錯誤不糾正不放過、上訪不停止不放過、群眾不滿意不放過。三是在落實制度上下功夫。要嚴格落實工作日調度、周匯報和月通報制度,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得力,再出現赴京、進省、來市和集體上訪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要嚴格落實逐級上訪和依法分流制度。案件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工作原則,對群眾的初次來信來訪實行“三見面”(與領導見面,與承辦單位見面,與寫信人見面)及案件回訪制度,切實把工作做細、做實。嚴格落實蹲點包案和領導接訪制度。對量大的鄉鎮和反映問題比較多的村莊,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積極配合各級政府,重心下移,下派工作人員,蹲點調查,包案到人,限期解決。對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各級領導每
月至少一次到基層公開接訪。四是在做好貫徹實施《條例》各項準備工作上下功夫。認真抓好《條例》的學習,搞好專職工作人員的培訓,抓好《條例》配套措施的制定工作,盡快健全工作責任制以及排查調處、公開聽證、案件終結、督促檢查、工作評價等方面的制度和辦法,全面清理、完善有關政策措施,該廢止的堅決廢止,該完善的盡快完善,切實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剛才各分局就前段執法監察和工作進行了認總結,可以肯定地說,今年以來我局各級在執法監察和工作方面,加強了領導,強化了措施,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局黨組是滿意的,特別是今年集中治理國土資源秩序為契機,繼續加大了執法監察力度和辦理力度,截至目前,發現和制止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件,立案件,申請法院執行件,查封大型設備23臺共整治非法采礦點80余處,對*船廠村、*村的非法采礦點進行了查處,遣散了人員、查封了設備;對*礦區40余人次私開亂挖的小煤井,*6處非法開采的粘土礦進行填平夯實,及時消除了安全隱患。有力的震懾了違法者的囂張氣焰。1-5月份共受理84件,*60件、*19件、*3件、*2件,已處理76件,處結率達91%。這些成績的取得,是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執法監察和人員辛勤付出、共同努力的結果。在此,我代表局黨組對執法監察和工作人員付出的辛勤勞動表示衷心的感謝。我們在看到取得成績的同時,更要清醒認清當前執法監察和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結合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用地管理做好土地執法監察和工作的緊急通知》及省廳下發的20*年執法監察工作要點,以及執法監察動態巡查責任制考核辦法,聯系我局下步工作實際,就扎實做好執法監察和工作,我講三點意見:
一、清醒看待形勢,進一步增強做好執法監察和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20*年是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鞏固治理整頓成果的第一年。我們必須認清形勢,進一步增強做好執法監察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一)要正確把握國務院《決定》下發后土地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稕Q定》重點是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核心是加大責任追究的力度。當前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而且是長期的。省政府今年給我市的用地指標不到1000畝,而近幾年我市年新批用地平均三四千畝,省政府給我市的用地指標遠遠不足,而且我市正處在經濟建設及招商引資關鍵時期,用地需求量非常大。如果正常的用地批不下來,勢必讓許多違法者廷而走險,引發大量的違法用地,給執法監察工作帶來更大的壓力。近日,針對一些地方違法用地、未批先占、非法買賣租賃集體土地現象有所上升等實際情況,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嚴格用地管理做好土地執法監察和工作的緊急通知》,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二)要正確把握礦產資源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隨煤炭、鋼鐵、石油等資源價格的不斷攀升,資源開發利潤增加,許多不法之徒,受利益驅動,非法無證開采、非法轉讓、亂采濫挖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非常猖獗,其非法開采的形式、方法非常狡猾,查處困難。非法開采不但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和浪費,也給安全生產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帶來大量隱患。
(三)要正確把握《條例》實施給工作帶來的新情況。新修改的《條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實行。新修改的《條例》與舊的《條例》相比,內容發生了較大變化,對做好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當前我市國土資源形勢也不容樂觀,今年到日前為止全市國土資源案件44件,但反映市級以上受理的案件與去年同期(94件)相比,數量有所減少,但重復訪、越級訪有上升趨勢。今年進省訪15件(信9件、訪5件電話1件)起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3起,到部訪3件(信2件、訪1件)。按照集中處理突出問題及專項治理第二階段的要求,到了“事要解決”的階段,4月底中央和省集中處理突出問題及專項工作督察組要到各地督察上級交辦案件的處理情況,目前我市還有3起(“高接高”連接線、*反映*商品批發城、*村反映公路占地)上級交辦的案件沒有得到徹底處理,仍有可能引發重大。我們務必要認清形勢,加快處理進度,協調有關部門利用法
律、經濟、思想教育等多種方式,深入扎實的做好工作,確保督察中不發生任何問題。
(四)要正確把握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后面臨的新形勢。體制改革后我們面臨的任務更重了,承擔的責任更大了,工作的要求更高了,特別是對區、鄉鎮實行垂直管理后,執法體制還需有待于進一步理順,工作職能有待于進一步加強。目前,我們執法監察隊伍自身還存在不少問題:依法行政的意識還不很強,存有執法不公,執法不嚴,存有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報等問題,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執法的手段、方式、方法、措施有待于進一步加強,執法能力和效率需要進一步提升。
二、加大力度,認真做好執法監察和工作
(一)敢于碰硬,認真執法
總理指出“加強國土資源管理,根本要靠法制。”*副省長也強調“國土資源部門特別是執法監察隊伍要敢于碰硬嚴格履行法律賦予我們的職責,只有這樣才有地位才有權威”。實踐也證明,沒有嚴格的執法就沒有良好的秩序。尤其是當前,我市國土資源特別是土地違法呈現出點多、面廣等特點,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警覺,如果任其發展,將后患無窮。
(二)搞好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政策研究。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大眾媒體和“3·19”礦法宣傳日、“4·22”地球日、“6·25”土地日等宣傳時機,進行廣泛性和經常性宣傳,真正使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要抓好典型宣傳,對一些頂風而上,久拖不決,性質惡劣、危害嚴重、影響重大的典型案件,要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公開曝光,給違法者揭揭短,讓違法者現現眼、出出丑,杜絕類似問題發生;要切實搞好對各級干部的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要搞好6.25之前的支部書記、村主任培訓班,提高各級干部依法管理、保護、利用資源的責任意識。
(三)繼續保持高壓態勢,加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一是要堅定信心,下決心在今明兩年把國土資源違法氣勢打下去。(1)廣泛宣傳。(2)嚴肅查處。依法嚴查土地、礦產違法行為,加快處理,每月通報一次。(3)辦好支部書記、村主任培訓班。(4)法規科要加強政策調研,要針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超前提出措施和政策。要加強對歷史遺留問題的研究,對山上、水邊和農村宅基地的違法問題盡快提出處理意見。使查處銜接順暢。要加強與監察、公安、法院、檢察院的溝通,制止村發包土地、礦產的問題。
二是深入扎實的搞好動態巡查。堅持“預防為主,事前防范與事后查處相結合”的方針,把工作重心前移,通過落實動態巡查制度,預防和制止國土資源違法苗頭,盡可能的減少執法成本。根據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發生的規律,科學劃分巡查防范等級和層次,針對不同情況提出不同要求,要普遍采取分片包干、責任到人、動態檢查、全程監督的做法,對違法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對重點區域如城鄉結合部、公路干線兩側,村莊周圍和鄉鎮園區用地等,認真落實市每月不少于2次、區每月不少于3次、鄉鎮每周巡查1次的動態巡回檢查制度,市局每年組織2次以上重點抽查和互查。同時要建立完善巡查登記薄,填報好動態巡查記錄表,對新增建設用地以及在建項目要登記在冊,注明審批情況。
三是突出重點。(1)對各鄉鎮的園區要盯緊盯死。(2)對企業、機關干部上山下海的要盯死。一發現有動工的要堅決制止。(3)對山上水邊要盯死。要加強對山上、水邊、風景區等特殊區域的巡查。對已建成的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對在建的項目堅決制止,并將摸排調查情況于8月底之前報市局。(4)摸排重點違法戶,確定監控重點人。按區域列出現違法者。對重點監控人的動態要通過各種渠道掌握起來。(5)對繼續非法開采、采取游擊戰、夜襲戰的違法者,采取措施重點監控。四是嚴格建設用地批后的跟蹤管理,根據國務院28號文的有關規定和局年度工作計劃要求,對于建設用地批后供而未用,閑置荒蕪以及補償不到位、欠交出讓金、擅自擴大容積率和投資強度達不到要求的均要納入執法監察范圍。五是健全和完善執法監察信息網絡,注重發揮鄉(鎮)土管所的前沿作用,快速及時制止各種違法行為。六是各分局要努力做工作取得區政府的支持,走與政府聯合執法的路子。同時積極做區政府的工作,對開采資源要疏堵結合,要針對萊蕪
公路建設高峰期和萊鋼需要,要抓緊批部分沙石開采點。還有必須的建設用地,要把項目占國家、省的指標。七是適時搞好市局、分局聯合執法活動,由市局執法支隊統一指揮,統一協調,市局、分局執法人員集體行動,聯合執法,形成執法合力。要嚴肅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在土地方面,對非法批地、非法占地、征地補償不到位、改變土地用途、亂批亂劃宅基地、閑置荒蕪土地等各類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從嚴處理,對案件的處理不僅要處理事,而且要處理人。在礦產資源方面,要深入扎實地做好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采秩序工作的執法檢查工作,嚴厲打擊無證開采、越界開采、濫采亂挖等違法行為,一查到底,從重處罰,要讓違法者知道痛。
(四)、建立聯合辦案機制,完善辦案制度。建立國土資源與監察、公安等部門聯合辦案機制,公安、監察部門派駐人員到我局辦公,與我局執法人員一同執法,聯合辦案。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報告制度、備案制度、會審制度、督辦制度、錯案追究等制度,規范執法行為,加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
(五)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一是進一步加大對區、鄉鎮政府的監管力度,將耕地和礦產資源保護作為各級干部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簽訂目標考核責任書,凡是發生重大土地和礦產資源違法案件的,要追究政府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并相應的扣減該區、鄉鎮的用地指標、土地整理項目資金、國土資源管理模范區評比指標等,切實加大基層政府對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和工作的重視和支持。二是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簽訂目標考核責任書。市局與分局,分局與鄉(鎮)土管所都要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對完成目標考核任務的,要及時給予表彰,對沒有完成目標考核任務,要給予通報批評。三是從嚴執紀。要嚴格落實執法監察人員管理規定,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教育和監督,對有案不查,執紀不嚴,有吃、拿、卡、要、報等不良行為,嚴重損害執法隊伍形象的,一經發現,調查屬實,立即調離執法工作崗位,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公開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七)做好工作,確保社會穩定。20*年1月至6月是集中處理突出問題及工作的“事要解決”階段,要狠抓案件的處理和核查。一是在排查摸底上下功夫。要把去年以來發生的越級上訪、重復上訪、集體上訪和省以上交辦的案件作為重點,進行反復排查,逐一登記,落實領導包案制度,加大解決力度。二是在集中解決問題上下功夫。對第一階段處結的案件,認真組織核查,切實做好上訪人員的息訴罷訪工作,對尚未處結的案件,要抓緊處理,盡快解決。對今年新交辦的案件,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解決在初信初訪階段,其他的案件也要集中時間和精力,下大氣力集中解決。對一些處理難度比較大的“釘子案”,要逐一分析研究,逐案明確解決責任,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過、錯誤不糾正不放過、上訪不停止不放過、群眾不滿意不放過。三是在落實制度上下功夫。要嚴格落實工作日調度、周匯報和月通報制度,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得力,再出現赴京、進省、來市和集體上訪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要嚴格落實逐級上訪和依法分流制度。案件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工作原則,對群眾的初次來信來訪實行“三見面”(與領導見面,與承辦單位見面,與寫信人見面)及案件回訪制度,切實把工作做細、做實。嚴格落實蹲點包案和領導接訪制度。對量大的鄉鎮和反映問題比較多的村莊,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積極配合各級政府,重心下移,下派工作人員,蹲點調查,包案到人,限期解決。對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各級領導每月至少一次到基層公開接訪。四是在做好貫徹實施《條例》各項準備工作上下功夫。認真抓好《條例》的學習,搞好專職工作人員的培訓,抓好《條例》配套措施的制定工作,盡快健全工作責任制以及排查調處、公開聽證、案件終結、督促檢查、工作評價等方面的制度和辦法,全面清理、完善有關政策措施,該廢止的堅決廢止,該完善的盡快完善,切實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三、加強領導,強化認識,切實提高隊伍素質和工作能力
二、行動時間
2017年9月10日-12月10日
三、工作目標
全面構建黨工委領導、政府負責、綜治協調、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平安建設工作格局,通過開展大宣傳、大排查、大整治、大巡防,進一步提升下半年平安建設群眾滿意度,堅決防止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事)件,堅決防止發暴力恐怖(案)事件,堅決防止發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堅決防止發生重大刑事案件,堅決防止發生,順利完成縣委下達的綜合目標任務。
四、行動內容
(一)平安建設集中宣傳行動
1.廣泛發動社會宣傳。政法委以縣委、縣政府的名義在高速公路醒目位置制作1幅平安建設大型公益廣告,在鐵路沿線制作。
2.幅關于鐵路安全的大幅永久性的宣傳標語。街道辦事處落實永久性標語2幅,村社區不少于2幅。縣綜治辦先行試點,在城區打造一條平安建設宣傳街道和一個平安建設宣傳小區,并在全縣組織學習推廣。全縣召開平安建設攻堅行動動員會議,各村社區要將《平安來敲門-居民安全防范手冊》及《平安建設致全縣人民的一封信》,一封信要在全縣范圍內張貼。各村社區層層召開動員會議,宣傳平安建設及培訓滿意度測評內容,要充分利用群眾壩壩會議和村村響廣播會議等多種形式讓平安建設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2.全面推進入戶宣傳。結合扶貧攻堅入戶走訪工作,發放網格員、片區民警明白卡,張貼“網格員、片區民警公示牌”,收集填報矛盾糾紛排查表、治安隱患排查表,動員機關干部、村(社區)干部、網格員、片區民警、矛盾糾紛調解員、平安建設積極分子等深入開展“進千家、入萬戶、送平安”活動,向群眾上門送平安建設宣傳單(卡、冊)、小樣宣傳紀念品、平安建設群眾滿意度測評問卷等,全力推進平安建設家喻戶曉。
責任單位:黨政辦、司法所、黨建辦。
堅持依法從重從快處理的原則,圍繞最大限度地擠壓違法犯罪活動空間和消除各類社會治安安全隱患,突出嚴打、嚴防、嚴控、嚴治,確保不發生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和政治穩定的重大問題,不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不發生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極端暴力事件,不發生嚴重危害公眾安全感的重大惡性刑事案件,不發生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治安案件和交通、火災事故。
五、工作重點
(一)強化重點矛盾化解。針對拆遷、涉軍、97、98年未分配大中專學生等特殊利益群體事項,強化落實穩控、矛盾化解等各項措施,嚴打非訪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針對因企業欠薪討債等問題引發的不穩定因素,重點對建筑
領域、生產企業開展一次全面摸排,并建立風險預警機制,
對風險企業及時談話并跟蹤隨訪,嚴防出現意外事件。
責任部門:辦、拆遷辦、城建中隊、黨政辦公室
(二)強化重點人員穩控。結合“一標三實”基礎信息采集常采常新工作模式,針對個別群體串聯集訪等問題,逐一見面談話,引導其通過正常渠道、法律途徑解決,嚴防出現集體非訪等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和極端個人行為。針對個人極端暴力人員、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等,整合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村治保等社會基層調解力量以及強制醫療所等專業看護場所,實行“每日排查、每周梳理、每月匯總”滾動摸排,確保“不漏一人”。
責任部門:辦、司法所、黨政辦公室
(三)強化敏感人員管理。針對、門徒會等高危人員,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實行分級分類管控,逐人建立監控檔案,發現可疑跡象及時上報。
責任部門:司法所、黨政辦、各村社區
(四)強化黃賭毒整治。重點整治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較大的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各村社區要組織專門隊伍,對轄區開展拉網式排查,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通過公安機掛牌整治、打擊整治一批隱藏在會所、場所內的黃賭毒違法犯罪活動;堅決取締一批無證經營場所。
責任部門:綜治辦、司法所、黨政辦、各村社區
(五)強化刑事犯罪打擊。打擊整治惡意“逃廢債”、非法集資等涉眾型經濟犯罪、“盜搶騙”及命案等嚴重暴力刑事犯罪,各村社區要完善網格化巡邏組織,建立和完善群
防群治隊伍建設,建立立體化治安防控體系,配合公安機關嚴打嚴防“兩搶一盜”、通訊(網絡)詐騙、電動車盜竊等多發財案件,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責任單位:黨政辦公室、辦、司法所
(六)強化公共安全管控。針對消防安全,以人員密集場所、大型綜合體、高層地下建筑、居住出租房屋、養老服務機構、宗教廟宇等為重點,全面排查火災隱患,采取常態嚴管措施打擊消防違法行為,督促單位落實巡查、演練等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針對大型活動,以繁華商區為重點,提前對促銷、祈福等群眾自發聚集節慶活動情況進行分析研判,指導督促落實主辦單位安全責任。針對重點部位,進一步強化對金店珠寶行、大型商場、企業單位等重點部位的安全防范,加強指導、督導工作力度,補全技防安全漏洞,加強加強重點部位巡防,強化安全防范宣傳,嚴防暴力搶劫犯罪案件發生;加大對車站、賓館、網吧、歌廳等復雜場所的巡查、管控力度,嚴防打架斗毆和違法犯罪行為。針對危爆物品,會同安監部門大力加強危爆物品儲存、運輸、使用等環節的安全監管,特別是煙花爆竹的運輸和銷售,嚴格落實管理責任,堅決防止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發生。
責任部門:安全生產辦公室、城建中隊、黨政辦
六、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精心組織。為強力整治社會治安,濱江街道黨工委、專題研究當前形勢任務,科學制定行動方案,及時成立領導小組。各村社區、各部門必要充分認識這次整治行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按照方案部署,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狠抓落實。
一、限權—明確,察權的法定權限,確立檢察官在偵查中的主導地位
依據的理論,任何權力都必須得以制衡,不受制約的權力會自發地向外和向內尋求擴張,導致越權和濫權、擅權。權力必須要有制約,而惟有權力才能制衡權力。且愈重要的權力,愈需要與之相匹配的權力來進行制衡。而警察權作為國家公權力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和其他公權力一樣具有易擴張性。正如孟德斯鴻在其《論法的精神》中寫道,“在警政的實施上,懲罰者與其說是法律,毋寧說是官吏。在犯罪的審判上,懲罰者與其說是官吏,毋寧說是法律。誓察的事務是時時刻刻發生的事情,幾乎不需要什么手續、形式?!边@段話一方面說明誓察權力廣泛,另一方面說明誓察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受約束的程序少,也就是誓察的“自由裁量權”大。因此由于警察權先天的易擴張性,往往最容易被濫用。而它一旦被濫用,對人民的傷害,對社會的損害就會極為普遍極為深重。因此,從角度來構建限制警察權的機制尤為必要。
我國替察權最顯著一個特點就是警察權界限缺乏憲法的明確定位。由于誓察權界限的不確定性,有時政府會出于某種考慮,要求公安部門承擔某些政治、經濟或社會性任務,而這些任務超出了警察理應承擔的正常范圍,從而導致了誓察權力的擴張,并為那些貪婪的警察制造出了尋租的機會。譬如有的地方政府提出,公安部門要為經濟建設、要為某項政治任務保駕護航。這實際上是逼迫誓察去承擔他所不應承擔的行政職能,而警察權也就借此延伸到社會生活的各領域中?;蛘哂捎诠膊块T與政府的重要任務聯系在一起,由此在決策層上獲得了與其職能不相稱的權力。這樣,從制度上警察的強制性權力延伸到了非警察事務中,這必然會誘惑誓察腐敗。因此,只有憲法將警察權力限定在于明確的法定范圍之內時,其權力才有可能被有效地約束、監督。
就警察的刑事職能而言,我國《憲法》第135條對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關系一直作出的設計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边@一設計從憲法上確立了中國的公檢法三機關之間既是一種互相配合、制衡的關系,又是一種“流水作業式”的刑事訴訟構造。依照理論,權力只有相互制衡,公民的私權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這一訴訟結構在強調偵查、公訴、審判三個權力之間相互制衡的同時,又強調密切配合,這本身在形式邏輯上就出現了矛盾。強調配合固然能起到增強打擊犯罪的合力,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靠什么機制來保障呢?而且對于審判前程序而言,由公安機關直接面對被追訴者,自行決定實施旨在限制或者剝奪公民基本權益的強制性措施,諸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勘驗、檢查等,而這些措施卻又無法獲得中立司法機構的授權和審查,遭受不公正對待的公民也不能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這必然使訴訟活動成為公安機關針對公民自行實施的單方面治罪活動。這種司法制約機制的缺乏,直接導致被追訴者地位的嚴重惡化和警察權力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的局面岡。
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構建偵訴一體化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刑事訴訟的審前程序中加強對警察權的限制和制約。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筆者贊成龍宗智先生主張的“偵訴一體化”的觀點[3],不贊成有些學者主張的“檢警一體化”的觀點[4]。檢警一體化,強調的是檢察官對警察的指揮,容易弱化警察的責任感,不利于偵查的專業分工,反而不利于偵破[4]。加強偵訴合作的具體設想是:警察偵查案件,得隨時向檢察官報告偵查的過程,自覺地接受檢察官指導和限制,以防止警察權力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檢察官認為必要,可以親自偵查案件,可以介人任何案件的偵查。檢察官認為需要警察幫助時,警察必須予以協助。檢察官的命令,警察應當接受,否則構成讀職。偵訴一體化的核心是確立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的主導地位,偵查機關的所有訴訟行為,特別是調查、取證行為,必須服從檢察機關的領導、約束和監督,從而在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又為公民合法權利的保障設了一道屏障,也有利于防止被追訴者地位的嚴重惡化和警察權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
二、制衡—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司法權控制贊察權
警察權應當受到司法權的控制是的必然要求,也是當今社會發展的時代潮流和趨勢。最常見的司法權對警察權的控制方式就是行政訴訟,當事人可以在警察的執法行為作出之后向司法機關提出請求,由司法機關對警察的執法行為的合法性等予以審查并作出處理。除了這種事后監督模式的行政訴訟之外,另一種較常見的司法權控制警察權的方式是警察在作出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權益的行為之前,必須首先向司法機關申請,經過司法機關審查同意并取得相應的許可證狀之后,才能實施相應的行政行為。司法權對警察權的這種控制模式一般主要適用于那些涉及到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領域。譬如,當需要對公民臨時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需要進行搜查、扣押、羈押、監聽等情形時,警察無權直接決定和實施,而是必須事先向法院、治安法官等提出申請,由法官決定是否批準同意[5]。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正是基于對警察權的天然的易擴張性的考慮,因此有著堅實的理論基礎。
首先,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符合理論中“權力須得分工和制約”原理的需要。我國的警察主要承擔著治安行政管理和代表國家偵查犯罪、追訴犯罪的職能。在這一職責的驅動下,警察在履行職能過程中捕捉、搜集當事人違法犯罪證據的主觀積極性非常強烈。更重要的是,警察擁有強大的國家權力,掌握著豐富的權力資源,警察權本身又具有單向性和強制性的特點,而行政相對人、犯罪嫌疑人等則處于被管理和被追訴的地位,他們的權利最容易受到具有強制特性的警察權的侵害。根據“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為當事人的案件中擔任裁判者”這一法律格言,對于為維護治安和追訴犯罪而采取的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如果允許警察自己作出決定并對當事人的不滿和異議作出最終認定,則無疑違反了這一理念。馬克思也曾經說過:“在刑事訴訟中,法官、原告和辯護人都集中到一個人身上,這種集中是和心理學的全部規律相矛盾的?!币虼藢τ诰鞕嗟男惺?,司法權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對社會糾紛和爭議享有最終的裁決權,由司法權予以控制是合乎權力分工和制約理論的。
其次,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也符合我國憲法保障公民人權的理念。當今中國,保障人權和正當程序觀念已經深人人心,為國家權力行使過程中必須予以考慮的重要內容。而警察作為國家維持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全的重要工具,在行使職權時,也必然是傾向于維護國家、社會的利益。對于被管理者來說,在面對代表強大國家、擁有國家強制力的警察面前,特別是在被警察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之后,其必然處于弱者地位,權利更容易遭受警察權的侵害。從一定意義上說,警察扮演的是控告、追訴者的角色,不能由警察自身對限制、剝奪公民權利的行為是否合法作最終的裁決,因為“被控人面對具備法官絕對權力的追訴人,束手無助”、“控告人如果成為法宮,就需要上帝作為律師’’I61。而司法權從其本質上說應當是超然、中立的,控、審分離、司法最終裁判等原則也為現代法治國家所公認。因此,以司法權來控制偵查權的行使,符合上述理念和原則,也有利于保障公民權利、維護人權。
因此,為體現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權的統一,有必要在我國刑事偵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制約膨脹的警察權。具體設想是:(1)建議在全國各基層法院設立司法審查庭或治安法庭,專門負責對在偵控機關提請適用的強制性措施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簽發司法令狀。(2)確立司法審查的例外。即在特定情況下賦予偵控機關可無證采取強制性措施的權力。(3)建立人身保護令制度。賦予當事人及其人、辯護人在訴訟的各階段都有權向檢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如遭拒絕,應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由法院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后迅速作出裁決。如仍遭拒絕,可向上級法院上訴。這樣將警察擁有的事關公民的人身權和重大的財產權的決定權被改變為申請權,警察對任何公民的人身權和重大財產權的決定,都只能依申請,而由法院做出最終決定。三、監督—設立人民偵查員制度,加強人民群眾的監督警察權在行使的過程中往往直接與人民群眾發生關系,警察能不能嚴格依法行使權力,最有發言權的還是人民群眾,特別是有關事件的當事人。因此,為了增強警民溝通、建立和諧社會,筆者認為可以參照人民法院系統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以及人民檢察院系統最近推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在警察體系內部也引人“人民監督員”(或稱之為“人民偵查員”)制度,即在訴前的偵查階段吸納社會公眾參與,尤其涉及對公民基本權利采取限制和剝奪的強制措施時,由社會公眾進行監督制約的民主制度。其憲法基礎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人民偵查員制度具有明確的憲法和法律依據?!稇椃ā访鞔_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享有廣泛的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利,警察權的行使也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稇椃ā返?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度嗣窬旆ā返?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46條規定:“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替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直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這些都是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的憲法和法律的依據。列寧曾指出:“憲法就是一張記載著人民權利的紙”。人民的權利真正得以實現,最重要的是通過一定的途徑和載體,從“紙上”落到實處。否則,人民的權利只能是一句空談。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就是為了落實憲法和法律的上述規定,為人民群眾行使對公安工作的監督搭建一座實實在在的橋梁,通過這種制度化的剛性程序,將警察權的行使直接置于人民的監督之下,保障人民監督權利的行使,促進人民民主的經?;?、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人民偵查員制度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建立人民偵查員這種由社會公眾監督制約司法活動的民主制度,其基本的憲證理論基礎就是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對國家權力實行監督制約和司法的民主性的理論。具體地說,著重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權力的監督制約理論。權力需要監督和制約,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這是一條公律。替察權作為一項重要國家權力,其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直接影響到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必須受到有效的監督制約。這種監督制約既要有法律程序上的制約,又要有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民主監督,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止權力濫用和腐敗,保持警察權的人民性。
當今社會,警察是國家維持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全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任何一個社會及其人民都需要一個強有力的、能夠保障社會安寧的警察隊伍。但是,如果誓察所行使的權力一旦被濫用,反過來又會侵害社會及人民的合法權益。因為誓察權是國家公權力體系中最為重要的權力之一,它包括警察在行使的法定的行政職能和刑事職能中的一切權力,它的行使直接影響到公民的私權利。因此替察權在一個社會、一個國家中實際運行的狀況在某種程度上標志著這個國家法治文明的發展水平,一旦權力被濫用將造成對公民權利的極大侵犯。尤其是在當今中國,我們已經明確地將“依法治國”和“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憲法,誓察權行使必須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第一要旨。而依據憲法理論,公權力的行使和私權利的享有是一種此漲彼消的反比例關系,警察權的擴大意味著公民權利的縮小,警察權的濫用往往使公民的權利化為烏有。而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調整國家公權力和公民私權利之間的關系,以規范國家公權力的運行,防止國家的公權力對公民的私權利造成的侵害,實現對人權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
對誓察權的制約和監督,應該說我國在制度上設立的監督方式還是比較完備的。既有國家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人民政府的監督以及國家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監督),也有社會監督(包括黨的機構的監督、人民團體的監督以及社會輿論的監督);既有來自這些外部力量的監督,也有來自公安機關內部的監察部門和督察力量的有力監督;既有事前監督,也有事后監督等等。這些監督方式都從某一個方面和角度保證了公安機關能夠嚴格地依法行使職權,自覺地為人民服務。但是,從監督的實效來看,確實還存在著許多問題,最突出的問題是監督形式雖然比較豐富,但具有實效的監督方式少。尤其是對于警察權濫用的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憲法設計尚有一定的缺陷。對此,筆者擬以憲法的視角從限權、制衡、監督三個方面對警察權的憲法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構建及其完善等問題進行粗略探討。
一、限權—明確,察權的法定權限,確立檢察官在偵查中的主導地位
依據的理論,任何權力都必須得以制衡,不受制約的權力會自發地向外和向內尋求擴張,導致越權和濫權、擅權。權力必須要有制約,而惟有權力才能制衡權力。且愈重要的權力,愈需要與之相匹配的權力來進行制衡。而警察權作為國家公權力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和其他公權力一樣具有易擴張性。正如孟德斯鴻在其《論法的精神》中寫道,“在警政的實施上,懲罰者與其說是法律,毋寧說是官吏。在犯罪的審判上,懲罰者與其說是官吏,毋寧說是法律。誓察的事務是時時刻刻發生的事情,幾乎不需要什么手續、形式?!边@段話一方面說明誓察權力廣泛,另一方面說明誓察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受約束的程序少,也就是誓察的“自由裁量權”大。因此由于警察權先天的易擴張性,往往最容易被濫用。而它一旦被濫用,對人民的傷害,對社會的損害就會極為普遍極為深重。因此,從角度來構建限制警察權的機制尤為必要。
我國替察權最顯著一個特點就是警察權界限缺乏憲法的明確定位。由于誓察權界限的不確定性,有時政府會出于某種考慮,要求公安部門承擔某些政治、經濟或社會性任務,而這些任務超出了警察理應承擔的正常范圍,從而導致了誓察權力的擴張,并為那些貪婪的警察制造出了尋租的機會。譬如有的地方政府提出,公安部門要為經濟建設、要為某項政治任務保駕護航。這實際上是逼迫誓察去承擔他所不應承擔的行政職能,而警察權也就借此延伸到社會生活的各領域中。或者由于公安部門與政府的重要任務聯系在一起,由此在決策層上獲得了與其職能不相稱的權力。這樣,從制度上警察的強制性權力延伸到了非警察事務中,這必然會誘惑誓察腐敗。因此,只有憲法將警察權力限定在于明確的法定范圍之內時,其權力才有可能被有效地約束、監督。
就警察的刑事職能而言,我國《憲法》第135條對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關系一直作出的設計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边@一設計從憲法上確立了中國的公檢法三機關之間既是一種互相配合、制衡的關系,又是一種“流水作業式”的刑事訴訟構造。依照理論,權力只有相互制衡,公民的私權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這一訴訟結構在強調偵查、公訴、審判三個權力之間相互制衡的同時,又強調密切配合,這本身在形式邏輯上就出現了矛盾。強調配合固然能起到增強打擊犯罪的合力,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靠什么機制來保障呢?而且對于審判前程序而言,由公安機關直接面對被追訴者,自行決定實施旨在限制或者剝奪公民基本權益的強制性措施,諸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勘驗、檢查等,而這些措施卻又無法獲得中立司法機構的授權和審查,遭受不公正對待的公民也不能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這必然使訴訟活動成為公安機關針對公民自行實施的單方面治罪活動。這種司法制約機制的缺乏,直接導致被追訴者地位的嚴重惡化和警察權力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的局面岡。
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構建偵訴一體化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刑事訴訟的審前程序中加強對警察權的限制和制約。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筆者贊成龍宗智先生主張的“偵訴一體化”的觀點,不贊成有些學者主張的“檢警一體化”的觀點。檢警一體化,強調的是檢察官對警察的指揮,容易弱化警察的責任感,不利于偵查的專業分工,反而不利于偵破。加強偵訴合作的具體設想是:警察偵查案件,得隨時向檢察官報告偵查的過程,自覺地接受檢察官指導和限制,以防止警察權力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檢察官認為必要,可以親自偵查案件,可以介人任何案件的偵查。檢察官認為需要警察幫助時,警察必須予以協助。檢察官的命令,警察應當接受,否則構成讀職。偵訴一體化的核心是確立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的主導地位,偵查機關的所有訴訟行為,特別是調查、取證行為,必須服從檢察機關的領導、約束和監督,從而在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又為公民合法權利的保障設了一道屏障,也有利于防止被追訴者地位的嚴重惡化和警察權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
二、制衡—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司法權控制贊察權
警察權應當受到司法權的控制是的必然要求,也是當今社會發展的時代潮流和趨勢。最常見的司法權對警察權的控制方式就是行政訴訟,當事人可以在警察的執法行為作出之后向司法機關提出請求,由司法機關對警察的執法行為的合法性等予以審查并作出處理。除了這種事后監督模式的行政訴訟之外,另一種較常見的司法權控制警察權的方式是警察在作出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權益的行為之前,必須首先向司法機關申請,經過司法機關審查同意并取得相應的許可證狀之后,才能實施相應的行政行為。司法權對警察權的這種控制模式一般主要適用于那些涉及到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領域。譬如,當需要對公民臨時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需要進行搜查、扣押、羈押、監聽等情形時,警察無權直接決定和實施,而是必須事先向法院、治安法官等提出申請,由法官決定是否批準同意。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正是基于對警察權的天然的易擴張性的考慮,因此有著堅實的理論基礎。
首先,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符合理論中“權力須得分工和制約”原理的需要。我國的警察主要承擔著治安行政管理和代表國家偵查犯罪、追訴犯罪的職能。在這一職責的驅動下,警察在履行職能過程中捕捉、搜集當事人違法犯罪證據的主觀積極性非常強烈。更重要的是,警察擁有強大的國家權力,掌握著豐富的權力資源,警察權本身又具有單向性和強制性的特點,而行政相對人、犯罪嫌疑人等則處于被管理和被追訴的地位,他們的權利最容易受到具有強制特性的警察權的侵害。根據“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為當事人的案件中擔任裁判者”這一法律格言,對于為維護治安和追訴犯罪而采取的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如果允許警察自己作出決定并對當事人的不滿和異議作出最終認定,則無疑違反了這一理念。馬克思也曾經說過:“在刑事訴訟中,法官、原告和辯護人都集中到一個人身上,這種集中是和心理學的全部規律相矛盾的?!币虼藢τ诰鞕嗟男惺?,司法權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對社會糾紛和爭議享有最終的裁決權,由司法權予以控制是合乎權力分工和制約理論的。
其次,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也符合我國憲法保障公民人權的理念。當今中國,保障人權和正當程序觀念已經深人人心,為國家權力行使過程中必須予以考慮的重要內容。而警察作為國家維持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全的重要工具,在行使職權時,也必然是傾向于維護國家、社會的利益。對于被管理者來說,在面對代表強大國家、擁有國家強制力的警察面前,特別是在被警察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之后,其必然處于弱者地位,權利更容易遭受警察權的侵害。從一定意義上說,警察扮演的是控告、追訴者的角色,不能由警察自身對限制、剝奪公民權利的行為是否合法作最終的裁決,因為“被控人面對具備法官絕對權力的追訴人,束手無助”、“控告人如果成為法宮,就需要上帝作為律師’’。而司法權從其本質上說應當是超然、中立的,控、審分離、司法最終裁判等原則也為現代法治國家所公認。因此,以司法權來控制偵查權的行使,符合上述理念和原則,也有利于保障公民權利、維護人權。
因此,為體現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權的統一,有必要在我國刑事偵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制約膨脹的警察權。具體設想是:(1)建議在全國各基層法院設立司法審查庭或治安法庭,專門負責對在偵控機關提請適用的強制性措施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簽發司法令狀。(2)確立司法審查的例外。即在特定情況下賦予偵控機關可無證采取強制性措施的權力。(3)建立人身保護令制度。賦予當事人及其人、辯護人在訴訟的各階段都有權向檢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如遭拒絕,應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由法院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后迅速作出裁決。如仍遭拒絕,可向上級法院上訴。這樣將警察擁有的事關公民的人身權和重大的財產權的決定權被改變為申請權,警察對任何公民的人身權和重大財產權的決定,都只能依申請,而由法院做出最終決定。
三、監督—設立人民偵查員制度,加強人民群眾的監督
警察權在行使的過程中往往直接與人民群眾發生關系,警察能不能嚴格依法行使權力,最有發言權的還是人民群眾,特別是有關事件的當事人。因此,為了增強警民溝通、建立和諧社會,筆者認為可以參照人民法院系統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以及人民檢察院系統最近推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在警察體系內部也引人“人民監督員”(或稱之為“人民偵查員”)制度,即在訴前的偵查階段吸納社會公眾參與,尤其涉及對公民基本權利采取限制和剝奪的強制措施時,由社會公眾進行監督制約的民主制度。其憲法基礎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人民偵查員制度具有明確的憲法和法律依據?!稇椃ā访鞔_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享有廣泛的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利,警察權的行使也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稇椃ā返?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度嗣窬旆ā返?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46條規定:“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替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直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這些都是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的憲法和法律的依據。列寧曾指出:“憲法就是一張記載著人民權利的紙”。人民的權利真正得以實現,最重要的是通過一定的途徑和載體,從“紙上”落到實處。否則,人民的權利只能是一句空談。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就是為了落實憲法和法律的上述規定,為人民群眾行使對公安工作的監督搭建一座實實在在的橋梁,通過這種制度化的剛性程序,將警察權的行使直接置于人民的監督之下,保障人民監督權利的行使,促進人民民主的經?;⒊绦蚧?、制度化。
第二,人民偵查員制度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建立人民偵查員這種由社會公眾監督制約司法活動的民主制度,其基本的憲證理論基礎就是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對國家權力實行監督制約和司法的民主性的理論。具體地說,著重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權力的監督制約理論。權力需要監督和制約,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這是一條公律。替察權作為一項重要國家權力,其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直接影響到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必須受到有效的監督制約。這種監督制約既要有法律程序上的制約,又要有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民主監督,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止權力濫用和腐敗,保持警察權的人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