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12 13: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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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強思想政治學習,以崇高的精神激勵人。制訂了20*年干部學習教育培訓計劃,積極采取多種形式,如堅持每周四晚上的學習日制度。學習創建文件資料、“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和工商法規以及開展廉政、黨性學習教育。
二是建立健全各項規章,以嚴格的制度約束人。制定嚴格的考核機制。按照目標責任制的要求,對崗位職責、工作定性、定量指標等內容,實行量化細化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干部的年終獎金等結合起來,建立良好的外部激勵環境和評價標準。其次是建立和健全各項工作制度,相繼制訂了學習制度、會議制度、考勤制度等大批可供具體操作的制度。其中業務管理制度12項,服務形象建設制度9項,隊伍建設制度6項,內務管理制度10項。這些制度內容都人手一冊,并到數字化工商所系統中。
三是重視教育與培訓,以科學的知識培育人。把教育培訓工作與干部的學習、生活、工作融于一體,鼓勵干部參加大專、本科學歷教育和電腦、業務知識技能培訓,形成學習、創新和發展氛圍濃郁的一種學習互動模式。如有4位同志參加本科函授學習,所有同志參加普法的學習和考核,所長參加過二次專門培訓,一次市局舉辦的后備干部培訓,參加百名工商所長知識競賽并獲初賽三等獎。
四是營造健康人文環境,以深厚的感情凝聚人。重視全所的人文環境建設,特別是與人員管理有關的硬件建設,如建立食堂解決干部職工的伙食問題,在單身干部職工宿舍配備電視機、全套家具、熱水器;建立健身房、乒乓球室、籃球場等,為他們提供一個良好的生活娛樂環境。
五是創新文化載體,以豐富的活動吸引人。結合紅盾工程開展格言征集活動,每名干部選定自己最喜歡的人生格言并制作成標志牌,擺放到每個人的辦公桌上,起到潛移默化的教育效果,營造健康向上的工作氛圍。建立縉云壺鎮工商論壇,在設計精美的版面上,開設了各地工商交流、最新法律法規文件、案件討論交流、巡查監管探究、隊伍教育基地、原創作品、電腦技術交流以及一些音樂、flash、電子書等休閑娛樂等版面,注冊用戶達500多人,不僅激發了干部職工學電腦、用電腦的興趣,而且已成為本所和全省工商干部互相交流工作和生活的一個重要窗口和休憩、放松的精神家園,被認為是全省人氣最旺的所級論壇。此外還建立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學校同學錄,加強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同學之間的聯系,互通有無,取長補短,加深友誼。
靈活多樣的文化學習教育活動,為創建工作增添了活力,也使隊伍素質普遍得到提高。一是政治素質的提高。全所同志能堅持依法行政、秉公執法。沒有發現違法亂紀行為,班子的凝聚力和號召力不斷增強。二是業務素質增強。到目前為止,我所17名正式干部,45周歲以下11人已經全部具有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并全部獲得計算機二級證書,14人取得中級執法資格,1人取得初級執法資格,2名新錄用公務員也通過統一的上崗培訓,3名干部取得了核準員資格、3人取得審查員資格證書。全所同志工作適應性更強,業務知識更全面,執法準確性更高,如經檢案件今年查處180件,其中大案23件,準確率達到了百分之百;今年新辦個體工商戶546戶,變更登記136戶,行政確權等均無過錯??傊ㄟ^創建活動的開展,隊伍的綜合素質得到了比較大的提高。
(二)實施信息化工程,提前邁入數字化。
創建工作一開始,我所就以數字化工商所為標準,高起點,高標準、嚴要求,主動提前介入數字化工商所建設,以數字化建設推動紅盾風采創建,推動各項工作的創新。
一是抓設施改善入手,創造條件在硬件上達到數字化的標準。為使我所的創建工作在硬件建設上更上一層樓,縣局非常重視,經多方籌措資金,投資達400多萬元的新辦公大樓從去年5月開始建設,并于最近順利完工。今年9月1日我所搬入新辦公大樓后,縣局投資100多萬元為我所相繼添置了執法用車、空調、電腦、激光打印機、攝像機、數碼相機等新的辦公用具和電器設備,并重新設計布置了宣傳欄窗等,目前我所的硬件設施方面已經基本達到數字化工商所創建的中級標準,并在麗水市各縣市工商所中達到一流水平。
二是全面運用省局開發的四大政務辦公系統,實現了內部辦公自動化。全所20臺電腦全部聯入局域網(其中2臺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聯入互聯網),全所干部都能熟練或成熟運用政務辦公系統和數字化工商所綜合管理系統,并在以下一些方面已實現電腦化管理。1、文件傳輸、文書處理、工作計劃、工作任務下達、請示匯報、信息反饋等。2、紀律作風、考勤考核、內務方面的統計、信息報道、來信來訪等。3、學習教育、會議記錄等。4、財務管理、財產管理。5、各種規范和制度。
三是以經濟戶口和信用工程建設為基礎,實現監管電腦化。以省局市場準入系統和經濟戶口綜合管理系統為平臺,以局域網為基礎,實現了企業、個體登記監管電腦化。1、建立了電子檔案,將轄區范圍所有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監管和信用資料錄入經濟戶口監管系統。2、實行了監管數字化。把年檢、驗照信息、榮譽信息、警示信息、處罰信息、回訪信息、巡查信息、收費信息等內容都采集到系統中。3、建立了信用監管體系。系統根據采集到的信用情況自動生成信用報告,確定企業信用等級。
四是在麗水地區率先建立了內網和外網兩個縉云壺鎮工商紅盾信息網網站,這是麗水地區第一個所級網站。實現了辦事程序、崗位職責、收費標準、廉政紀律、監督電話以及有關政務信息、監管信息、企業信用信息的公布、查詢和監督,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工商信息,提供工商咨詢服務等。
通過信息化工作的開展,全所干部在電腦應用等方面的綜合技能得到了大幅度地提高。目前,全所同志包括部分年紀較大的協管員都已經能運用電腦網絡管理和工作,如進行戶口查詢、繳費情況查詢等,其中部分年輕干部已經能比較熟練運用電腦進行數字化辦公和監管。
(三)開拓創新求突破,強化職能促到位。
我所在整個創建活動中始終把創新作為促進職能到位的切入點。
一是完善工作目標責任制和市場巡查制,我所在過去推廣的基礎上,進一步總結經驗,對原有責任制作了重大修改,制訂了更為詳細、規范、可操作性更強的考核獎懲辦法,并建立二級市場巡查制,由分管所長抽調內勤有關人員組成,每年組織4次對各巡查組進行監督抽查。將巡查組與經檢線職責互捆,內勤組與巡查組的收費責任掛鉤,形成組與線既互相監督,有竟爭又有合作的巡查監管模式。
二是開展了以電腦收費工作為突破口的監管模式改革。20*年下半年著手準備,20*年一開始我所就在全區率先實行了個體工商戶主動繳費制度和電腦收費工作,兩費收入顯著增加(去年直接增加20多萬元),取得了明顯效果。今年我們又進行了進一步完善,擴大了電腦收費范圍,把壺鎮鎮的十幾個村也列入電腦收費管理范圍。為適應電腦收費制度的要求,我們對定費、核費和收費的程序進行了規范,設計了個體管理費核費單,規定個體戶新開業由轄區管理員根據所集體確定的定費標準,先提出擬定管理費額,經組長審核后連同開業表報分管所長核準,然后由內勤將定費額和收費月份輸入電腦,實現了定、管、收的徹底分離。
三是積極開展網上監管的探索。今年9月份,我所在進行網上監管時,發現知名的阿里巴巴網站上有許多當地轄區企業登記注冊,其中個別企業懷疑是無照經營。經過用關鍵詞“縉云縣”搜索,發現共有920條縉云縣企業的供求信息。通過與本局市場準入系統的經濟戶口數據進行核對后,發現有9家企業涉嫌無照經營或冒用公司名稱。根據這些企業在網上所留的聯系地址和電話該所立即組織干部對這9家企業進行了調查。經調查,先后查獲了浙江萬邦針車有限公司等2家企業無照經營大案和1家擅自使用“浙江”省名的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案件,案值20多萬元,暫扣款2.5萬元。
四是拓寬監管領域,提高工商監管權威。如涉足房地產監管,與經檢大隊聯手查處了一起無照開發商品房案件;行使商品質量抽檢職能,對社會熱點商品如三合板、液化氣等產品進行了抽檢,查處了7家產品抽檢不合格的商家;實施了重點商品市場準入工程等。
(四)實施優質服務工程,塑造工商紅盾形象。
服務經濟是欠發達地區工商部門生存的基礎,也是提升隊伍形象的重要手段和創建文明規范工商所的具體要求。我所在服務經濟方面做了大量的文章,當地黨委政府部門及廣大群眾,對我所的工作和服務給予了高度的評價和肯定。
一是提升服務理念,樹立“發展—監管—發展”的思想,把自身和工作定位到以服務經濟發展為大局,確定服務型工商的新理念,并將這一理念延伸到具體的工商工作中。
二是結合當地經濟熱點提供特別服務。如工刃具行業是壺鎮的重點行業,為了促進壺鎮工刃具行業不斷擴大規模,提升產業層次,我所向縣委、縣政府提出在壺鎮設立“浙江省工刃具行業商標品牌基地”。為此縣委縣政府、壺鎮鎮黨委政府共同提出了“做大做響做精工刃具業,培育優勢行業,壯大名牌企業,打造名優產品”的發展思路,大力實施“名牌戰略”,積極引導、鼓勵、支持企業注冊商標,著力打造知名品牌,制訂和實施商標品牌發展規劃。在壺鎮形成一股“小企業有品牌,大企業創名牌”的濃烈氛圍。據統計,到目前止,壺鎮工刃具行業有注冊商標50只,其中省著名商標1只,市著名商標3只,今年又有15只商標正在積極申報省、市著名商標,并為爭創全國馳名商標努力創造條件。品牌建設取得的巨大成就,為壺鎮工刃具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奠定了雄厚基礎。20*年全鎮工業總產值26.3億元,其中工刃具行業工業總產值8.7億元。
三是結合工作職能推出服務新舉措。如“企業并聯審批制度”、“一審一核制度”、“全程制服務制度”、重點企業聯系制度等,為市場主體進入提供了更快捷方便的服務。對工業園區企業、二十家重點企業及三大重點行業企業實行創業綠卡及綠色通道制度,特事特辦。市場管辦分離后我所按照“以管助辦,以管促興的”的思路積極參與轄區市場的培育發展工作,幫助五金工具市場開展爭創二星級市場,使市場逐步納入規范化管理,目前該市場經營狀況良好,成交活躍,日均上市人數300人,日均市場成交額20—30萬元。今年年初先后支持和幫助壺鎮新民村、前路鄉大集村和三溪鄉東雅宅村興辦了茶葉市場,并派出干部參與市場管理,如壺鎮新民村茶葉市場從5月份開業以來日上市人數500多人次,成交額達110萬元。每年協助鎮政府舉辦五.廿八和十.廿八二次物交會,每個物交會都有全國20多個縣市的1100多個單位和個人前來參加,設攤數3000多個,上市達10多萬人次,商品成交額達300余萬元。這些市場的舉辦為增加農民收入和方便群眾,活躍城鄉經濟作出了很大的貢獻。
四是在窗口建設中,施親情服務,努力為民多辦實事好事。執行五公開,即服務內容公開、辦事程序公開、申報材料公開、承諾時限公開、收費標準公開;推行五項便民制度,即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責任制、AB角工作制;實行“四服務”,即靠前服務、跟蹤服務、延伸服務、文明服務。以此規范窗口服務工作,提高服務水平,用規范塑造紅盾形象,用親情展示紅盾風采,用效率確立紅盾地位。
③身份證復印件;
④工傷認定書(原件);
⑤工傷人員情況審核表;
⑥傷殘人員提供以上資料的同時還需提供傷殘等級評定表(原件);
⑦死亡人員還需要提供死亡證明(即醫學死亡證明);
⑧如遇交通事故需提交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一是加強思想政治學習,以崇高的精神激勵人。制訂了20**年干部學習教育培訓計劃,積極采取多種形式,如堅持每周四晚上的學習日制度。學習創建文件資料、“三個代表”重要思想、xx大精神和工商法規以及開展廉政、黨性學習教育。
二是建立健全各項規章,以嚴格的制度約束人。制定嚴格的考核機制。按照目標責任制的要求,對崗位職責、工作定性、定量指標等內容,實行量化細化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干部的年終獎金等結合起來,建立良好的外部激勵環境和評價標準。其次是建立和健全各項工作制度,相繼制訂了學習制度、會議制度、考勤制度等大批可供具體操作的制度。其中業務管理制度12項,服務形象建設制度9項,隊伍建設制度6項,內務管理制度10項。這些制度內容都人手一冊,并到數字化工商所系統中。
三是重視教育與培訓,以科學的知識培育人。把教育培訓工作與干部的學習、生活、工作融于一體,鼓勵干部參加大專、本科學歷教育和電腦、業務知識技能培訓,形成學習、創新和發展氛圍濃郁的一種學習互動模式。如有4位同志參加本科函授學習,所有同志參加普法的學習和考核,所長參加過二次專門培訓,一次市局舉辦的后備干部培訓,參加百名工商所長知識競賽并獲初賽三等獎。
四是營造健康人文環境,以深厚的感情凝聚人。重視全所的人文環境建設,特別是與人員管理有關的硬件建設,如建立食堂解決干部職工的伙食問題,在單身干部職工宿舍配備電視機、全套家具、熱水器;建立健身房、乒乓球室、籃球場等,為他們提供一個良好的生活娛樂環境。
五是創新文化載體,以豐富的活動吸引人。結合紅盾工程開展格言征集活動,每名干部選定自己最喜歡的人生格言并制作成標志牌,擺放到每個人的辦公桌上,起到潛移默化的教育效果,營造健康向上的工作氛圍。建立縉云壺鎮工商論壇,在設計精美的版面上,開設了各地工商交流、最新法律法規文件、案件討論交流、巡查監管探究、隊伍教育基地、原創作品、電腦技術交流以及一些音樂、flash、電子書等休閑娛樂等版面,注冊用戶達500多人,不僅激發了干部職工學電腦、用電腦的興趣,而且已成為本所和全省工商干部互相交流工作和生活的一個重要窗口和休憩、放松的精神家園,被認為是全省人氣最旺的所級論壇。此外還建立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學校同學錄,加強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同學之間的聯系,互通有無,取長補短,加深友誼。
靈活多樣的文化學習教育活動,為創建工作增添了活力,也使隊伍素質普遍得到提高。一是政治素質的提高。全所同志能堅持依法行政、秉公執法。沒有發現違法亂紀行為,班子的凝聚力和號召力不斷增強。二是業務素質增強。到目前為止,我所17名正式干部,45周歲以下11人已經全部具有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并全部獲得計算機二級證書,14人取得中級執法資格,1 人取得初級執法資格,2名新錄用公務員也通過統一的上崗培訓,3名干部取得了核準員資格、3人取得審查員資格證書。全所同志工作適應性更強,業務知識更全面,執法準確性更高,如經檢案件今年查處180件,其中大案23件,準確率達到了百分之百;今年新辦個體工商戶546戶,變更登記136戶,行政確權等均無過錯??傊ㄟ^創建活動的開展,隊伍的綜合素質得到了比較大的提高。
(二)實施信息化工程,提前邁入數字化。
創建工作一開始,我所就以數字化工商所為標準,高起點,高標準、嚴要求,主動提前介入數字化工商所建設,以數字化建設推動紅盾風采創建,推動各項工作的創新。
一是抓設施改善入手,創造條件在硬件上達到數字化的標準。為使我所的創建工作在硬件建設上更上一層樓,縣局非常重視,經多方籌措資金,投資達400多萬元的新辦公大樓從去年5月開始建設,并于最近順利完工。今年9月1日我所搬入新辦公大樓后,縣局投資100多萬元為我所相繼添置了執法用車、空調、電腦、激光打印機、攝像機、數碼相機等新的辦公用具和電器設備,并重新設計布置了宣傳欄窗等,目前我所的硬件設施方面已經基本達到數字化工商所創建的中級標準,并在麗水市各縣市工商所中達到一流水平。
二是全面運用省局開發的四大政務辦公系統,實現了內部辦公自動化。全所20臺電腦全部聯入局域網(其中2臺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聯入互聯網),全所干部都能熟練或成熟運用政務辦公系統和數字化工商所綜合管理系統,并在以下一些方面已實現電腦化管理。1、文件傳輸、文書處理、工作計劃、工作任務下達、請示匯報、信息反饋等。2、紀律作風、考勤考核、內務方面的統計、信息報道、來信來訪等。3、學習教育、會議記錄等。4、財務管理、財產管理。5、各種規范和制度。
三是以經濟戶口和信用工程建設為基礎,實現監管電腦化。以省局市場準入系統和經濟戶口綜合管理系統為平臺,以局域網為基礎,實現了企業、個體登記監管電腦化。1、建立了電子檔案,將轄區范圍所有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監管和信用資料錄入經濟戶口監管系統。2、實行了監管數字化。把年檢、驗照信息、榮譽信息、警示信息、處罰信息、回訪信息、巡查信息、收費信息等內容都采集到系統中。3、建立了信用監管體系。系統根據采集到的信用情況自動生成信用報告,確定企業信用等級。
四是在麗水地區率先建立了內網和外網兩個縉云壺鎮工商紅盾信息網網站,這是麗水地區第一個所級網站。實現了辦事程序、崗位職責、收費標準、廉政紀律、監督電話以及有關政務信息、監管信息、企業信用信息的公布、查詢和監督,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工商信息,提供工商咨詢服務等。
通過信息化工作的開展,全所干部在電腦應用等方面的綜合技能得到了大幅度地提高。目前,全所同志包括部分年紀較大的協管員都已經能運用電腦網絡管理和工作,如進行戶口查詢、繳費情況查詢等,其中部分年輕干部已經能比較熟練運用電腦進行數字化辦公和監管。
(三)開拓創新求突破,強化職能促到位。
我所在整個創建活動中始終把創新作為促進職能到位的切入點。
一是完善工作目標責任制和市場巡查制,我所在過去推廣的基礎上,進一步總結經驗,對原有責任制作了重大修改,制訂了更為詳細、規范、可操作性更強的考核獎懲辦法,并建立二級市場巡查制,由分管所長抽調內勤有關人員組成,每年組織4次對各巡查組進行監督抽查。將巡查組與經檢線職責互捆,內勤組與巡查組的收費責任掛鉤,形成組與線既互相監督,有竟爭又有合作的巡查監管模式。
二是開展了以電腦收費工作為突破口的監管模式改革。20**年下半年著手準備,20**年一開始我所就在全區率先實行了個體工商戶主動繳費制度和電腦收費工作,兩費收入顯著增加(去年直接增加20多萬元),取得了明顯效果。今年我們又進行了進一步完善,擴大了電腦收費范圍,把壺鎮鎮外圍的十幾個村也列入電腦收費管理范圍。為適應電腦收費制度的要求,我們對定費、核費和收費的程序進行了規范,設計了個體管理費核費單,規定個體戶新開業由轄區管理員根據所集體確定的定費標準,先提出擬定管理費額,經組長審核后連同開業表報分管所長核準,然后由內勤將定費額和收費月份輸入電腦,實現了定、管、收的徹底分離。
三是積極開展網上監管的探索。今年9月份,我所在進行網上監管時,發現知名的阿里巴巴網站上有許多當地轄區企業登記注冊,其中個別企業懷疑是無照經營。經過用關鍵詞“縉云縣”搜索,發現共有920條縉云縣企業的供求信息。通過與本局市場準入系統的經濟戶口數據進行核對后,發現有9家企業涉嫌無照經營或冒用公司名稱。根據這些企業在網上所留的聯系地址和電話該所立即組織干部對這9家企業進行了調查。經調查,先后查獲了浙江萬邦針車有限公司等2家企業無照經營大案和1家擅自使用“浙江”省名的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案件,案值20多萬元,暫扣款2.5萬元。
四是拓寬監管領域,提高工商監管權威。如涉足房地產監管,與經檢大隊聯手查處了一起無照開發商品房案件;行使商品質量抽檢職能,對社會熱點商品如三合板、液化氣等產品進行了抽檢,查處了7家產品抽檢不合格的商家;實施了重點商品市場準入工程等。
(四)實施優質服務工程,塑造工商紅盾形象。
服務經濟是欠發達地區工商部門生存的基礎,也是提升隊伍形象的重要手段和創建文明規范工商所的具體要求。我所在服務經濟方面做了大量的文章,當地黨委政府部門及廣大群眾,對我所的工作和服務給予了高度的評價和肯定。
一是提升服務理念,樹立“發展—監管—發展”的思想,把自身和工作定位到以服務經濟發展為大局,確定服務型工商的新理念,并將這一理念延伸到具體的工商工作中。
二是結合當地經濟熱點提供特別服務。如工刃具行業是壺鎮的重點行業,為了促進壺鎮工刃具行業不斷擴大規模,提升產業層次,我所向縣委、縣政府提出在壺鎮設立“浙江省工刃具行業商標品牌基地”。為此縣委縣政府、壺鎮鎮黨委政府共同提出了“做大做響做精工刃具業,培育優勢行業,壯大名牌企業,打造名優產品”的發展思路,大力實施“名牌戰略”,積極引導、鼓勵、支持企業注冊商標,著力打造知名品牌,制訂和實施商標品牌發展規劃。在壺鎮形成一股“小企業有品牌,大企業創名牌”的濃烈氛圍。據統計,到目前止,壺鎮工刃具行業有注冊商標50只,其中省著名商標1只,市著名商標3只,今年又有15只商標正在積極申報省、市著名商標,并為爭創全國馳名商標努力創造條件。品牌建設取得的巨大成就,為壺鎮工刃具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奠定了雄厚基礎。20**年全鎮工業總產值26.3億元,其中工刃具行業工業總產值8.7億元。
三是結合工作職能推出服務新舉措。如“企業并聯審批制度”、“一審一核制度”、“全程制服務制度”、重點企業聯系制度等,為市場主體進入提供了更快捷方便的服務。對工業園區企業、二十家重點企業及三大重點行業企業實行創業綠卡及綠色通道制度,特事特辦。市場管辦分離后我所按照“以管助辦,以管促興的”的思路積極參與轄區市場的培育發展工作,幫助五金工具市場開展爭創二星級市場,使市場逐步納入規范化管理,目前該市場經營狀況良好,成交活躍,日均上市人數300人,日均市場成交額20—30萬元。今年年初先后支持和幫助壺鎮新民村、前路鄉大集村和三溪鄉東雅宅村興辦了茶葉市場,并派出干部參與市場管理,如壺鎮新民村茶葉市場從5月份開業以來日上市人數500多人次,成交額達110萬元。每年協助鎮政府舉辦五.廿八和十.廿八二次物交會,每個物交會都有全國20多個縣市的1100多個單位和個人前來參加,設攤數3000多個,上市達10多萬人次,商品成交額達300余萬元。這些市場的舉辦為增加農民收入和方便群眾,活躍城鄉經濟作出了很大的貢獻。
四是在窗口建設中,施親情服務,努力為民多辦實事好事。執行五公開,即服務內容公開、辦事程序公開、申報材料公開、承諾時限公開、收費標準公開;推行五項便民制度,即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責任制、ab角工作制;實行“四服務”,即靠前服務、跟蹤服務、延伸服務、文明服務。以此規范窗口服務工作,提高服務水平,用規范塑造紅盾形象,用親情展示紅盾風采,用效率確立紅盾地位。
在整個團隊的帶領及影響下,培養了政治責任感和政治敏感性,團隊民主氣氛濃厚,團結,有較強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在各方面能夠以身作則,率先垂范。2008年在經檢支隊工作期間,積極配合市物價局、交警支隊開展了全市停車場專項整治行動,充分發揮工商職能,加強與物價、交警部門的溝通、配合力度,建立了停車場長效監管機制,使停車場秩序得到有力規范。
二、個人重視教育,并且成效顯著
在“三滿意,爭先創優”的活動中,努力學習了干部職工政治理論,業務知識和技能,學習有針對性,實效性,領悟了“三滿意,爭先創優”的指導思想,主要內容和總體要求。
三、學習并發揚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的精神
在領導的帶領下,有序的整頓市場秩序,推動工商監管體制,機制和手段不斷創新。2014年調往市局企業處工作時,協助科室領導和其它同事高效率高質量的完成了市局首次企業網上年檢工作。依托2014年首次開展的企業網上年檢平臺,對在市局登記的8105戶企業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了抽查,對這兩類案件共立案55件,結案55件罰沒收入46萬余元,同比增長1050%。
四、時常提醒自己紀律要嚴格,做人要清正廉潔
重視黨風廉政建設,作為工商部門的其中一員,更要落實廉政之風,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經受住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考驗,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過好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
在這兩年的工作中,我最大的體會是:收費難。讓我來總結的話就是:跑斷腿、磨爛嘴,最后還不一定給不給。原創:為了改變這種現狀,我給自己擬定了一個循序漸進的計劃:能收回既可——當月必須收回——每月日前收回。我改掉了讓網吧業主主動來我公司交費的老模式,變為主動上門收取。每到該收取費用的時候,我就提前電話通知跟業主約好時間,以各業主的時間為準,無論哪一個時間段,只要約好我一定按時上門收取費用,將好收回的先收,難以收回的最后攻關。以至于網吧業主現在給我起了:黃世仁、催命鬼等外號。經過一年的不懈努力,現在網吧業主已經養成了每月日前必須繳納費用的習慣。
二、努力完成領導交辦任務,為公司全面發展貢獻力量
今年月底,在新區參加完市場營銷的培訓后,我被主管領導留下商談網吧資費調整的問題。這無疑于給我打了一針興奮劑。這兩年來,我了解到在全省十地市中我們的網吧資費最低,網吧的資費也最不規范,這次資費的上調和網吧資費的規范,不但使分公司收入有所增長,而且對我以后的工作也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平臺。任務已經確定我便按照資費調整標準要求及時制定好新的協議協議書頻繁奔波于各網吧之間進行宣傳溝通工作那段時間我休息的最早時間是凌晨:分。讓我記憶最深刻的就是××網吧。該業主對資費的調整有抵觸心理,電話約好的時間,總不能赴約。沒辦法只有根據她的作息時間守候了。連續個晚上,每晚至少等到凌晨點,在第六天的守候里,終于見到該業主,她的第一句話是:小×我太佩服你了,你的優質服務讓我無話可說。不分白天晚上,只要能夠簽回協議我就是興奮的。還記得那段時間我妻子給我打電話,第一句問候語是:簽了多少了,還有多少?經過不懈的努力,終于按時完成協議的簽訂,月日全市網吧資費進行了順利調整。調整后,網吧的收入較以前相比增幅以上。
三、發展新業務,找新的收入增長點
為了適應中國電信企業戰略轉型的需要今年月下旬,我公司陸續推出了×××、××××、×××三大新業務。加強對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現象的監控力度是今年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今年上級政府出臺措施要求對全省網吧場所都要進行實時監控,得此信息后,我與部門領導一同及時與文化局進行多次磋商,積極向他們推廣使用我公司的新業務——易眼通。那些天,不分上班下班、饑餓疲勞,我和文化局文化市場管理人員密切配合,帶領工隊用一個星期的時間,對老市區家網吧全部安裝了易眼通共計部,實現了雙贏的目的,既有效的遏制了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的現象的發生,同時也使公司的業務收入得到提高,經測算每年可為公司增收十余萬元。在發展此項業務的同時,還策反聯通網吧一個。
生育險報銷需要如下材料:
1、用人單位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社會保險登記表、參加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人員增減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申報匯總表。
2、生育女職工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醫療部門出具的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生育女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企業職工生育醫療證申領表、企業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證申領表、企業職工生育醫藥費報銷申請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核準結算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外地就醫申請表、生育醫療費用票據、費用清單、門診病歷、出院小結等原始資料、收款收據。
3、配偶生育的男職工需要提交的材料: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醫療部門出具的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男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來源:文章屋網 )
1、工傷事故發生后,不論傷情輕重,不論用工性質,事故責任單位的帶班干部、當班班組長、現場人員或安全員(瓦安員)必須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安監部、單位值班干部匯報。匯報內容包括工傷時間、地點、傷者姓名、用工性質、事故概況、受傷部位及傷情、匯報人姓名等,匯報內容必須真實,不得虛報、瞞報。
2、礦(井)調度室接到工傷事故匯報后,按規定程序向有關領導、部門匯報。
3、安監部接到礦(井)調度室工傷事故匯報后,有關人員必須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勘察事故現場并作詳細記錄。事故責任單位必須保持事故現場的真實性,反映真實情況,不得偽造、破壞事故現場。
4、異地項目部發生工傷、工亡事故,除按所在礦規定的匯報程序匯報外,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由礦調度室向有關領導、部門匯報。
5、全民合同工的工傷申報工作由安監部負責,收集整理工傷申報材料,并于工傷發生后7 日內將工傷申報材料上報集團公司勞動工資部。
6、勞務派遣工的工傷申報工作,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安監部、事故責任單位協助提供申報工傷的有關資料。勞務派遣工發生工傷后,勞動工資科要在24小時內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工發生工亡后,勞動工資科要立即通知勞務派遣單位。
7、廣龍公司勞務輸入人員的工傷申報工作,由廣龍公司負責,安監部、事故責任單位協助提供申報工傷的有關資料。勞務輸入人員發生工傷后,勞動工資科要在24小時內通知廣龍公司,勞務輸入人員發生工亡后,勞動工資科要立即通知廣龍公司。
(二)非生產類工傷匯報及申報程序
1、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非生產類工傷,由發生工傷的單位于事故發生后向礦(井)調度室匯報,由礦(井)調度室及時向有關領導、安監部、勞動工資科匯報。
2、全民合同工非生產類工傷的申報工作由安監部負責,勞務派遣工非生產類工傷的申報工作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廣龍公司勞務輸入人員非生產類工傷的申報工作由廣龍公司負責。
二、工傷治療
1、工傷人員原則上在龐莊分院或集團公司總院治療,如需到集團公司以外的工傷定點醫院治療的,必須經集團公司總院出具轉診證明,否則,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負責。
2、工傷人員需要在龐莊分院治療的,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應在當班寫出工傷事故簡單經過報告,單位值班干部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由礦(井)調度室當班值班主任或調度員簽字,安監部開具《工傷就醫證明》,必須經勞動工資科工傷醫保組登記蓋章后,憑《工傷就醫證明》到龐莊分院掛帳就醫(如傷情嚴重,急需救治者應首先安排傷員就醫,然后再補辦《工傷就醫證明》)。
3、工傷人員在龐莊分院以外工傷定點醫院就醫的,在工傷認定書下達之前需要借款治療時,由單位填寫借款單,安監部、勞動工資科簽字、蓋章,報礦長(經營副礦長)審批后,到財務科辦理借款手續。
4、能在門診治療的傷情一定要在門診治療,不得住院治療。否則,住院補助費、護理費和醫療保險中心工傷科不予理賠的醫療費,均由工傷者或所在單位承擔。
5、“工傷醫療介紹信”的審批
工傷住院職工的“工傷認定書”下達本人后,仍需住院治療的,其所在單位的黨政主管應在一周內敦促單位辦事員、工傷護理人員及當事人將辦理“工傷醫療介紹信”的有關手續(醫院醫??粕w章的入院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達的工傷認定書復印件)送交礦勞動工資科工傷醫保組,礦勞動工資科工傷醫保組應在接到手續后一周內到市醫保中心工傷科辦理好“工傷醫療介紹信”。
6、舊傷復發重新住院就醫手續的審批
因舊傷復發需住院就醫的,需攜帶經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加蓋公章)的個人住院治療申請書、醫院醫??瞥鼍叩娜朐褐委熥C明、“工傷認定書”復印件、“工傷鑒定書”復印件及醫院入院申請,到勞動工資科工傷醫保組填寫“舊傷復發就醫申請表”,由勞動工資科工傷醫保組上報市醫保中心工傷科審批,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直接支付。醫療類別(住院或門診)和醫療期將直接按照徐州市醫保中心工傷科的核準期限辦理。未經醫保中心批準,擅自住院就醫的,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本人自理。
7、勞務派遣工及廣龍公司勞務輸入人員發生工傷的一切治療費用分別由勞務派遣單位及廣龍公司負責,礦不予辦理借款手續,非安全生產類工傷的一切治療費用由工傷本人負責,礦不予辦理借款手續。
三、工傷護理
1、工傷人員初次入院治療期間,傷情較重的,經勞動工資科同意后,原則上由工傷單位根據傷情
安排適當人員護理,不得委托工傷家屬或親友護理,待工傷人員傷情相對穩定后,工傷單位必須減少或撤回護理人員。初次入院治療的重工傷人員在生命危險期內可安排一名家屬對其護理,傷情穩定后及時撤回。對工傷所致植物人,可安排一名家屬長期護理,直至康復。對初次入院的重工傷人員在生命危險期內和植物人康復前家屬護理按徐州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50%標準按月發給護理費。
2、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滿,經傷殘等級鑒定后,根據傷殘等級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3、根據徐礦司[20__]113 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工傷人員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精神,集團公司為體現對工傷人員的特殊關懷,對經徐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達護理依賴等級目前享受徐州市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由所在單位在市社保機構發放的護理費標準的基礎上再增發50%。此類人員在單位增發護理費后,舊傷復發確需住院治療的,如需要單位安排護理的,所需護工工資應首先用工傷人員本人領取的市社保機構發放的護理費和單位增發的護理費支付,不足部分由所在單位支付。
四、停工留薪期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的確定:破皮傷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 個月,輕傷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重傷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礦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或徐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停工留薪期規定的月數。
2、停工留薪期滿后,需要進行內固定取出術的,屆時另行增加1-3個月停工留薪期。
五、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
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原則上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為保證工傷職工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井下采掘崗位職工發生工傷,其停工留薪期間應發工資標準不得低于集團公司上年度地面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井下輔助崗位職工發生工傷,其停工留薪期間應發工資標準不得低于集團公司上年度地面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地面職工發生工傷,其停工留薪期間應發工資標準不得低于集團公司上年度地面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六、工傷人員的批假手續
1、工傷人員住院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由工傷定點醫院出具住院證明,由工傷本人填寫或單位安排人員填寫工傷假條,憑住院證明審批工傷假(每次批假天數不得超過1個月),首先由單位黨政主管同意,安監部簽字確認,由勞動工資科工傷醫保組審批,交考勤組審核備案。
2、勞動工資科建立工傷人員休假臺帳,未經勞動工資科審批的工傷假一律無效,按曠工處理。
七、勞動能力鑒定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礦每季度組織一次工傷人員參加市勞動能力鑒定,由工傷職工申請或勞動工資科通知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參加徐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職工本人提供相關鑒定資料。
2、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應及時參加勞動能力鑒定,按照不同等級享受相應待遇。停工留薪期滿后沒有及時恢復工作的,其停工留薪期滿后至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前的工資待遇按照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對不按照礦通知的時間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從通知鑒定之日起按曠工處理。
3、勞動能力鑒定后,根據鑒定結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根據不同的等級執行相應的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礦研究后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經礦研究后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具體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執行。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原則上回原單位工作,確實不能從事原單位工作的,報礦研究,安排適當工作。
八、工傷費用理賠
1、“工傷認定書”下達及辦理“工傷醫療介紹信”前,工傷醫療費由礦墊付,所發生的費用由勞動工資科到徐州市醫保中心進行理賠。“工傷認定書”下達及辦理“工傷醫療介紹信”后,礦不再墊付工傷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先由工傷定點醫院墊付,然后由工傷定點醫院到徐州市醫保中心進行理賠。
2、發生工傷的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時間辦理完“工傷醫療介紹信”,應安排有關人員,根據“工傷醫療介紹信”的有效時間(有效期七天)及時辦理出、入院結賬手續。出院的原始發票、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資料送交礦勞動工資科工傷醫保組。
3、勞動工資科負責工傷醫療費用理賠工作,要根據工傷醫療費用發生額及時到徐州市醫保中心進行理賠,工傷醫療費用理賠率要達到礦規定的80%以上。
九、其他規定
1、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批工傷假,勞動工資科要建立工傷人員管理臺帳,動態掌握工傷人員基本情況,每月與安監部核對工傷人員。
2、勞動工資科、安監部、企管部等單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到醫院檢查了解工傷人員傷情及住院情況,檢查中發現一次本人不在醫院住院的,扣除當月住院伙食補助;二次的,停發工傷工資;三次的,停止一切工傷待遇,后果自負。
礦成立工傷醫療管理委員會,經營礦長任主任,成員由財資部、安監部、生產部、政工部、群工部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日常工作由財資部醫保組負責。
二、工傷醫療管理分類
按工傷者發生工傷的時間分為“參保前工傷(即老工傷)”和“參保后工傷(即新工傷)”,時間以我礦參加工傷保險的時間(1999年7月1日)為界。
三、新工傷的醫療管理
(一)工傷申報
1、新出工傷申報。
1)、申報程序。
①、安全生產類工傷。此類工傷由工傷者所在單位于發生工傷當天上報至礦安監部;礦安監部負責整理工傷申報材料,并于工傷發生10日內上報至集團公司安監部。
②、非安全生產類工傷。此類工傷由工傷者所在單位于事故發生兩日內將事故報至勞??乒M,由勞??曝撠熣砩蠄蟛牧?,并于15日內上報至徐州市工傷保險中心。
2)、上報責任
發生工傷不論傷情大小,只要是須到醫院醫治或影響正常出勤的,必須要在發生工傷的當天向礦安監部(或勞??疲﹫蟾?。否則,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其他后果均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
2、舊傷復發就醫申報。
參保后發生的工傷,因工傷舊傷復發須就醫的,首先到工傷定點醫院門診,進行傷情診斷。然后持“傷情證明”到醫保辦填寫“舊傷復發就醫申請表”。勞??乒M負責將申請材料報市工傷保險中心核準。根據上級批復結果,安排申請人住院或門診。遇有急診時,可先按急診在醫院處理。
(二)治療
1、、新工傷初次就醫
1)、就醫手續。工傷發生的當天,當事單位到礦安監部報工傷時,同時辦理好“工傷就醫證明條”(傷情特殊,急需救治者可先安排傷員就醫后再行補辦),憑此“證明條”到醫院掛帳醫治。此“證明條”在送交醫院之前須到礦財資部醫保辦登記蓋章。如果遇機關正常休息,則可以先將“證明條”交至醫院,待醫保人員上班時,再電話報告,以便醫保人員及時到醫院核對工傷者身份和醫療等情況。否則,醫療費等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2)、就醫類別。按傷情輕重由礦工傷醫療管理委員會初審就醫類別(住院或門診)。能在門診治療的則一定要在門診治療,不得住院。否則,住院補助費、護理費和工傷保險中心不予理賠的醫療費,均由工傷者和所在單位承擔。
3)、申辦“工傷醫療介紹信”。工傷住院者的“工傷認定書”下達后,勞??乒M要在一周內到集團公司和市工傷保險中心按照傷情對住院者申辦“工傷醫療介紹信”,以盡早讓保險中心擔負起工傷醫療費用。
4)、住院醫療期。A、市傷保中心按傷情認為有必要下達“醫療介紹信”的,介紹信下達后,住院醫療期由市傷保中心核準,住院者應自覺服從定點醫院的醫療期安排。否則,超期住院期間費用自理。B、如果市工傷保險中心認為不需要開“工傷醫療介紹信”者(即沒有得到“工傷醫療介紹信者”),則住院醫療期最長不應超過3個月,否則,住院費用由所在單位和工傷者承擔。
5)、醫療項目或用藥品種。在市“工傷醫療介紹信”下達之前,工傷檢查、治療和用藥一定要符合工傷管理條例之有關規定,針對工傷而施,并接受礦工傷管理委員會的監督及審核,違規費用自理。
2、舊傷復發重新就醫
舊傷復發就醫,就醫前須到勞??乒M申報登記,勞??粕蠄笫泄kU中心審批。醫療費由保險公司直接負擔,因此醫療類別(住院或門診)和醫療期將直接按照徐州市工傷保險中心的核準期限辦理。未經傷保中心批準而超期住院者的一切費用自理。
(三)考核
1、為促進安全生產,控制和減少工傷的發生以及工傷醫療費的不合理支出,工傷單位應由黨政主管牽頭、護理人員配合,主動對工傷者住院期間明顯不合理的治療項目、檢查項目及藥品等費用進行監控。2、對于市工傷保險中心未能理賠的部分,沖減安全獎勵提取費用,另由責任單位承擔20%。
(四)其它情況
新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的相關待遇等其他情況,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四、“老工傷”醫療管理
(一)、就醫審批
1、工傷就醫資格認定。凡申請“舊傷復發就醫”者,必須持本人的《工傷證明》和工傷傷殘鑒定書。沒有傷殘鑒定級別或鑒定級別在七級以下的,不再認定為工傷舊傷復發,患者可以用醫保手續辦理就醫事宜。
2、續住院審批。對于目前已在醫院住院的老工傷,須填寫“續住申請表”,報集團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審批。凡未獲批準的,須及時出院。否則,住院費用自理。
3、新住院或門診就醫審批。(1)、因舊傷復發需住院或門診治療者,需持下列材料:①、經所在單位批準的申請報告;②、原始《工傷證明條》;③、傷殘等級鑒定書。到礦醫保辦進行資格認定并填寫“工傷舊傷復發就醫申請表”。(2)、醫保組安排到指定醫院,由集團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指定的專家醫師對舊傷復發的傷情作出鑒定,然后將鑒定結果報至醫保辦。(3)、根據鑒定結果,屬于需要門診的,由醫保組審批醫療費限額(限額標準見后面第四條);屬于住院的由醫保辦報至集團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審批。獲批準后,方可辦理工傷醫療手續到指定醫院就醫(急診者先按“急診就醫”)。否則,將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二)、老工傷醫療期版權所有
工傷舊傷復發,按實際病情合理規定住院期限,但一次住院的最長期限為三個月,一年內累計最長也為三個月;
醫療期滿后仍需住院的,必須經集團公司社保處確認。
(三)、醫療費報銷范圍
只有針對工傷的用藥、檢查和治療項目,且金額不超過正常規定,所發生的費用才可報銷。
注:(1)、按病情需要,若確需使用《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外的藥物時,必須先申請,并由醫院醫務處證明沒有甲、乙類藥物可以代替時,其費用方可報銷,否則費用自理。
(2)、治療工傷范圍外的疾病,其費用按徐州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四)、醫療費報銷定額
1、門診報銷定額
工傷在門診治療,針對性醫療費,實行限額報銷。具體限額為:
1~4級工傷1800元/年;5~6級1200元/年。
若當年住院治療,那么每住院一個月,報銷限額下浮300元;
每報銷300元門診費用,當年再住院時,住院醫療期就將減少一個月。
2、住院報銷定額
根據病情將住院分為三類:“普通”、“較重”和“危重”(分類標準按集團公司工傷科審核為準);各類人員的住院醫療費定額指標是:
普通病情:局直屬醫院1500元/月,龐莊醫院1500元/月;
較重病情:局直屬醫院3500元/月,龐莊醫院2500元/月;
危重病情:局直屬醫院6500元/月,龐莊醫院3500元/月。
重大手術或臨終搶救時,符合規定的醫療費,可在“危重定額”的基礎上予以適當補貼,但重大手術,需報礦醫保辦,經集團公司社保處審批。
(五)、住院待遇與管理
住院生活補貼標準為7元/天。
工傷1~2級的,一年按12個月補貼;3~4級的,一年按6個月補貼。這兩種情況的生活補貼,無論是否住院均可享受。
工傷5~6級的,根據實際住院天數享受住院補貼,但一年最多不超過3個月。
(六)、費用報銷
1、門診
(1)、報銷時間,原則上一季度報銷一次。(2)、憑批準后的《舊傷復發就醫申請表》,持發票和與每張發票相對應的門診處方、病歷,到礦醫保辦辦理審核報銷手續。
2、住院
(1)、報銷時間,每月月末。
(2)、住龐莊醫院的工傷,其醫療費統一由礦財務與醫院結算。付款前,礦醫保辦必須對所有的費用清單和對“定額標準”執行情況進行審核。對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費用對醫院拒付。
(3)、在其它定點醫院住院的工傷,住院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待月末憑發票、費用清單和醫囑單復印件,到醫保辦核報。
(七)、關于對節約工傷費用的獎勵
1、獎勵條件:
凡符合下列四種情況之一的,均可獲得適當獎勵.
①、已經通過住院審批,而自愿放棄住院,到門診就醫能節省費用的;
②、已經住院,但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主動提前出院,節省費用的;
③、在住院期間,主動謝絕院方進行不必要的檢查和開藥等,自覺為礦上節省費用的;
④、傷、病界限模糊,又通過了住院審批而主動用醫保手續辦理住院治療的。
2、獎勵辦法及標準:版權所有
①、對上述的第①、②種情況,住院改門診或提前出院后,每天7元的住院生活補貼,仍按規定的醫療期原數照發。
②、實際報銷費用與定額費用相比,對節省的部分按1/3的比例返獎給工傷本人。
五、工傷住院護理
(一)、老工傷的護理。
按照護理級別,護理費用原則上承包給工傷者本人,由工傷者自主安排護理人。工傷者不便或不愿意自己承包護理費的,可將護理費交給醫院由院方協助安排護理工。特殊情況的,本人書面報告,由礦工傷管理委員會審批。
(二)、新工傷護理
制度在不斷完善
重慶市成為直轄市以來,逐步在19個區、縣、市實施工傷保險,幾年來,在已開展工傷保險的區、縣、市逐步完善了制度,組建了工傷保險管理機構,建立了工傷保險基金。至2001年8月,全市工傷參保企業2306戶,職工達35萬人。
在制度完善的過程中,重慶市勞動保障部門首先規范了勞動鑒定程序中的組織和管理,著重規范了勞動鑒定程序:
對勞動能力最終鑒定的申請審批、鑒定材料審核、鑒定專家教授的確定、鑒定過程的組織和鑒定結論等環節進行嚴格把關,確保了鑒定結論的合法性;
成立了由高級職稱以上的專家教授組成的傷殘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庫,每次按照鑒定學科從專家庫內隨機抽取鑒定人員,鑒定結果必須經過鑒定專家小組評議后達成一致意見,確保了鑒定結論的準確性;
加強了對鑒定過程的監督,被鑒定職工和單位均到場,接受鑒定專家的詢問,現場檢查傷情,并請市內新聞媒體參加整個鑒定過程,增加了鑒定過程的透明度。
其次,工傷的認定堅持實事求是。重慶市社會保障部門規范了受理工傷認定工作程序,規定了企業上報的工傷事故的責任和時限,對個別企業未上報,職工或其親屬申報的均一視同仁受理,并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查申報材料、調查取證,及時下達工傷性質認定書,并協助企業正確處理工傷事故。
第三,重慶市勞動保障部門在處理工傷糾紛中,始終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工傷保險應當立法規范
自1996年勞動部頒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后,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已經開展了工傷保險的區、縣、市結合實踐對工傷保險制度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各地制定了相關《工傷保險實施細則》,為順利貫徹落實《試行辦法》起到了推動作用,逐步健全了各項規章制度,確保了工傷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
但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許多問題,如工傷性質認定時限、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特困或倒閉企業無力支付工傷賠償等等。
(一)抓好宣傳工作,為圓滿完成新一年度的居民醫保目標任務夯實基礎。結合居民醫保工作重點、難點、熱點問題,統籌規劃,不斷創新宣傳手段,加大宣傳力度,根據新一年的工作目標任務,不斷創新宣傳手段,統籌規劃,加大宣傳力度,做到“三個提前”,即提前著手,提前宣傳,提前發動,在參保期開始前,做好一切宣傳發動工作,利用網站、來信來訪咨詢、宣傳手冊、宣傳欄以及舉辦大型宣傳活動、深入社區、學校上門講解等形式進行宣傳,使宣傳工作真正做到全方位、多層次、廣覆蓋,力爭圓滿完成市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
(二)加強溝通協調,進一步擴大靈活就業人員職工醫保覆蓋面。一是加強養老與醫保聯動,促進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為進一步引導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我們將積極協調聯系區職介,在靈活就業人員辦理養老保險的同時,積極宣傳醫保政策,引導參保人積極參職工醫保,確保只要入養老,就入職工醫保。二是加強與市區各部門聯系,努力完成我區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醫療費的清欠任務。積極聯系市醫保辦個人賬戶處,對我區關閉破產企業退休職工的個人信息及繳費情況進行調查摸底,之后協調區財政局,爭取在年底前圓滿完成我區破產企業退休職工醫療費300萬的清欠任務。
(三)做到兩個“重視”,促進工傷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全面提升。一是重審查,確保工傷證據扎實有效。牢固樹立嚴、謹、細的工作態度,認真審查每一份工傷待遇申報材料,確保材料報表內容齊全,數據準確,醫療費原始發票真實,就診醫院、用藥范圍符合規定。二是重調查,確保工傷事實清楚明白。嚴格企業申報增減制度,同時加強對企業工傷部門的監管力度。向享受定期待遇人員發出一份《享受工傷定期待遇人員情況登記表》和慰問信一封,及時了解定期待遇享受人員的近況,確保定期待遇享受人員正確、真實,從而加大對社會發放人員的審查和監督力度,避免工傷保險基金的流失。
二、以“溫馨醫?!睘檩d體,開展“崗位明星”評比活動
2013年為進一步調動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全面提高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保證我區醫保辦各項工作目標任務的落實完成,我們以“溫馨醫?!逼放品栈顒訛檩d體,開展了具有特色的“崗位明星”評比活動。
(一)加強自身建設,爭當醫保工作“全面手”。圍繞思想政治、法律法規、醫保政策等方面,對所有工作人員不定期的進行業務學習和交流。其中不僅包括經辦范圍內的知識,還將延伸到整個醫保辦四個業務領域,確保每位在崗工作人員都是“全面手”。遇到前來咨詢業務的參保人,對所有涉及醫保的問題都能對答如流,使前來辦事的群眾能少跑腿、多辦事。
(二)創新服務意識,完善工作方法。
第二條本規程將社會保險經辦業務劃分為社會保險登記、保險關系管理、養老待遇核發、工傷待遇核發、失業待遇核發、醫保待遇核發、生育待遇核發、財務管理、統計、稽核、業務復查、內審、咨詢、業務檔案管理等環節。
第三條本規程適用于*省內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稱社保機構)。
第四條各級社保機構要按照本規程設置經辦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完善信息管理系統,確保業務經辦的準確、安全、高效。
第二章社會保險登記
第一條社會保險登記,主要依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我省有關法規處理。
第一節參保登記
第二條單位申請參加社會保險時,社保登記環節應要求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有異地分支機構的,還應填寫《所屬分支機構情況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按單位性質不同分別提供以下證件或資料之一:
1.黨政機關提供編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批文。
2.事業單位提供編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批文和核發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
3.社會團體提供民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4.企業單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營業執照。
5.軍隊單位提供軍隊主管部門核發的軍隊事業單位對外有償服務許可證。
6.個體工商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7.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登記證。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條受理后,社保登記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重點審核單位性質、隸屬關系、行業類別等,對符合參保條件的單位,在信息系統錄入單位基本信息,確定其社會保險編碼、參加社會保險險種、各險種適用費率等,并打印《社會保險登記證》和《參保單位基本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與《社會保險登記證》一起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社會保險登記表》、《所屬分支機構情況表》一起歸檔。
第二節變更登記
第四條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申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時,社保登記環節應要求其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修改單位名稱、單位性質、法人或負責人、主管部門或總機構、單位地址等項目,需要提供有關批準機關同意變更的證明材料。
(三)修改組織機構代碼,需提供新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受理后,社保登記環節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一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核驗上述表格、資料后,對資料真實齊全、表格填寫準確的,在信息系統中更改相關信息,打印《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核定表》一式二份交申辦人核對簽名后,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一起歸檔。
涉及登記證信息變更的,在原證上更改相關信息并加蓋社保機構校正章,必要時可重新打印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節注銷登記
第六條參保單位發生營業執照注銷或吊銷、被批準解散、撤銷、終止、跨統籌范圍轉出等情形,申請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時,社保登記環節應要求其填寫《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交回社會保險登記證,并根據注銷類型分別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注銷、吊銷通知或法院裁定破產等法律文書。
(二)非企業單位主管部門批準解散、撤銷、終止的有關文件。
(三)有關部門批準轉出及轉入地社保機構同意接收的證明。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受理后,社保登記環節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核驗上述表格、資料后,應重點核查單位是否有欠費。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中辦理注銷操作,在《社會保險登記證》上加蓋“注銷”章,并打印《注銷社會保險登記證明》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一起歸檔。對尚未結清社會保險費的,應告知申辦人按規定清償欠費。
第四節驗證和補證
第八條社保登記環節定期進行社會保險登記驗證,要求參保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填報《社會保險年度檢驗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分支機構情況表。
(三)在職職工名冊及變更情況表。
(四)在職職工工資表。
(五)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
(六)各月繳費憑證復印件。
(七)上年度勞動年審合格證。
(八)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或其他反映參保單位財務狀況的報表。
(九)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受理后,社保登記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重點對單位辦理社保登記、參保人數增減變化、申報繳費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在《社會保險登記證》上加注核驗標記或印章,4年期滿的予以換證。審核不通過的,交稽核環節做進一步稽核處理。
第十條參保單位因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申請補辦手續時,社保登記環節應要求其先通過報紙刊登遺失公告,并提供相關證明。核實無誤后,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章社會保險關系管理
第一條社會保險關系管理,主要依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省養老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省工傷保險條例》、《*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法規處理。
第一節在職增員處理
第二條新單位參?;騿挝粸樾抡惺?、調入的職工辦理參保手續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單位填報《在職職工增員申報表》,并提供新增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第三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經辦、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重點審核申報信息與身份證記載信息是否相符。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錄入新參保人員信息,確定參保險種,打印《新增參保人員信息核對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請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
若新增人員身份證號在信息庫中已有記錄,應特別注意信息庫中已記錄的人員與新增人員姓名是否相同,并與申辦人核對是否屬于續保人員。屬于身份證重號的,應給申辦人出具《身份證重號證明》,請當事人先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后再申報。
第二節在職減員處理
第四條單位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因死亡、失蹤等申報減員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單位提供《在職職工減員申報表》,并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職工處理審批表等減員證明材料。
第五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審核有關資料后,在信息系統錄入減員信息,打印《在職職工減員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請申辦人簽名確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六條職工被批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被批準享受工殘津貼的,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及時對其進行在職減員處理。
第三節個人歷史信息核定
第七條參保人申請核定出生時間、個人身份、用工形式、參加工作時間、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年6月底前特殊工種年限等個人檔案記載的歷史信息,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其單位填寫《個人歷史信息申報表》,并附個人檔案原件。
第八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審核《個人歷史信息申報表》所填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與檔案最早記錄是否相符,個人身份、視同繳費年限、特殊工種名稱、時段是否有事實和政策依據。核定后,在信息系統錄人認定結果,并打印《個人歷史信息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申請人,一份歸人本人檔案,一份與《個人歷史信息申報表》一起歸檔。如果核定結果與單位申報的不同,經辦人員應將檔案中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作為附件歸檔。
第四節繳費年限與個人帳戶管理
第九條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每月應根據社保費征收部門提供的各單位和參保人的實際繳費情況,按險種記錄參保人的實際繳費年限和養老、失業、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情況,并按規定的比例記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條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每年應在規定的時間按個人帳戶記帳利率對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結息一次,并打印一次參保人《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發給參保人核對。發放對帳單時應要求領取人簽名,并請單位和參保人在規定時間內認真核對,同時告知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時效。
第五節個人信息變更處理
第十一條參保人申請更正個人信息,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更正個人信息申報表》,并附如下資料:
(一)更正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或公安部門的證明材料;
(二)更正繳費年限、繳費額、個人帳戶等繳費信息的,提供當時實際繳費憑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三)更正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特殊工種年限等個人歷史信息的,提供檔案或其他有效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二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更正姓名、身份證號的,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更正繳費信息和個人歷史信息的,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有關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確需更改的,在信息系統修改有關信息,打印《參保人員信息變更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
第六節保險關系轉出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調離本統籌區,申請轉出養老、失業、醫療保險關系的,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社會保險關系轉出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委托他人辦理保險關系轉出手續的,需提供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
(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轉入的證明(養老、失業、醫療經辦機構分設的,應分別提供證明)。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當場檢查申請人是否欠繳養老保險費,所報資料是否完整,填寫是否符合要求。對符合轉出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分別打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表》、《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請申辦人簽名確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對有欠費記錄的,告知申辦人應先補繳欠費,再辦理轉出。
第十五條月結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生成保險關系轉出人員信息和應轉移的各項基金明細清單,交財務管理環節辦理基金轉出手續。
第七節保險關系轉入
第十六條原在異地參保的人員要求將養老、失業、醫療保險關系轉入本統籌區的,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并提供如下資料:
(一)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同意調入的,提供調動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二)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資料進行審核后,對符合轉入條件的,出具《同意社會保險關系轉入證明》一式三份,加蓋業務專用章后,其中兩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資料一起備查。如不符合轉入條件,告知申辦人理由。
第十七條經同意轉入的參保人,在辦理基金轉移手續后申請接續社會保險關系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轉出地社保機構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表》、《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表》。
(二)繳費明細記錄或原養老保險手冊。
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與財務管理環節確認轉移基金到賬情況。對經批準轉入且基金已到帳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轉入的養老、失業保險各年度繳費信息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記錄,打印對帳憑證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八節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人員流動處理
第十八條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人員,申請財政一次性補貼和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單位申請函。
(二)經同級人事部門加具意見的《一次性補貼及建立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審核表》一式四份。
(三)《補繳養老保險費申報表》一式二份。
第十九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及時處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根據該職工*年7月至調離期間的繳費工資、個人繳費和單位劃入部分比例,計算出需要同級財政部門補足個人帳戶單位劃入部分的金額,在《一次性補貼及建立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審核表》的“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意見”欄填上相應數據,并加蓋經辦機構公章,并按單位進行匯總,填寫《一次性補貼及建立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匯總表》,加蓋經辦機構公章,送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接到財政部門將有關資金劃入社?;鹭斦舻耐ㄖ螅kU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確認流動者的個人帳戶。確認時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根據單位提交的《補繳養老保險費申報表》,在信息系統中錄入各年度個人帳戶信息,打印《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一次性補貼及建立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審核表》、《補繳養老保險費申報表》等資料一起歸檔。
第二十一條職工由企業進入未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暫按中斷繳費處理其養老保險關系。待其退休后,再按第五章第四節的程序將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四章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
第一條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主要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粵府[*]l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實施意見》(粵地稅發[*]117號)等文件規定處理。
第一節繳費工資與應繳額核定
第二條由社保機構核定社會保險費應繳額的地區,保險關系管理環節在辦理在職增員手續時,應同時核定職工的繳費工資。重點審核單位申報的繳費工資是否符合上限、下限標準。
第三條參保人工作單位沒有變動的,繳費工資一般每年調整一次。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允許職工實際工資收入有變化時申報調整繳費工資。單位申報調整繳費工資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單位提供《職工繳費工資申報表》。
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檢查單位申報的繳費工資是否符合上下限規定,并將職工繳費工資資料錄入信息系統,按單位打印《繳費工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單位核對,一份與申報資料一起存檔。
第四條月結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根據各單位的實際參保人數和繳費工資總額,以及各單位適用的費率,核定各單位各項社會保險費應繳額,并及時將有關數據送交社會保險費征收部門。
第二節補繳社會保險費處理
第五條單位為職工申請補繳應參保而未參保時段的養老、失業保險費的,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單位填報《補繳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關于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說明。
(二)證明該職工與本單位有勞動關系的原始材料。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后,符合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計算應補繳金額,打印《補繳養老保險費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六條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按單位形成補繳數據,及時送交社會保險費征收部門。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核發
第一條養老保險待遇的審核與支付,主要依據《*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及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養老金核發
第二條符合正常退休條件或提前退休條件的參保人,以及新參保單位參保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按規定申領遇休養老金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有申請人簽名的《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二)以申請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三)未核定個人歷史信息者,附申請人個人檔案原件。
(四)提前退休者,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準予提前退休的批件原件和復印件(若是因病提前退休,還要附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五)新參保單位參保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需提供原已審批的離退休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六)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條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申請人的證件和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重點審核申請人是否已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條件,申請人填報的個人信息與原已核定的信息是否相符。如果申請人的個人歷史信息未核定,應會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核定其歷史信息。對符合享受養老金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計算養老金金額,核定始發時間和補發金額,打印《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歸檔。
對尚不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應出具《不予核定養老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四條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領取養老金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每月定期接收社會化發放機構的反饋信息,檢查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情況。對社會化發放不成功的,應查明原因,及時補發。
第五條單位因離退休人員死亡、失蹤、被判刑收監、轉換身份或其他原因申請停發養老金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停發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申請表》,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即時處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核定養老金停發時間,在信息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打印《離退休人員停發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對已經多發的養老金,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追回。
對因死亡、失蹤而申請停發但證明材料不全的,應作暫停發放待遇處理,并記錄在案,跟蹤處理。
第六條離退休人員失蹤重現、刑滿釋放或其他原因申請恢復養老金的,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二)恢復發放養老金的書面申請。
(三)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定重新發放養老金的起始時間,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恢復發放核定表》一式二份,將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七條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每年組織一次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工作。對住在同城的離退休人員,可委托街道勞動保障機構進行認證;對異地居住的可委托當地社保機構、派出所或居委會協查認證。
根據資格認證情況,養老待遇核發環節進行相關處理:對去世人員予以停付;對失蹤、被判刑收監、勞教等類人員暫停支付;對未按規定進行資格認證的人員暫停支付,待提供證明符合條件后再予恢復發放并補發;對冒領待遇的,及時移交稽核環節查處。
第二節養老金調整
第八條按規定調整養老金時,社保機構應及時根據有關規定,調整信息系統程序,并向參保單位發文,告知調整養老待遇具體事宜。
第九條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給每個調整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打印《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對帳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發給離退休人員,一份歸檔。同時應將養老待遇調整數據錄成光盤存檔。
第十條養老待遇調整工作結束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對本次養老待遇調整情況進行總結、分析,擬寫總結報告。
第三節一次性老年津貼核發
第十一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享受長期待遇條件的參保人申請養老待遇,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填寫《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二)以申請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受理后,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上述證件、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重點審核申請人是否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申請人填報的個人信息與信息系統記錄是否相符。對確不符合享受定期養老金條件,需要計發一次性老年津貼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計算一次性老年津貼和個人帳戶金額,打印《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三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將一次性老年津貼和個人帳戶總額撥到申請人帳戶中。待遇撥付后,終結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
第四節未達退休年齡者清退個人帳戶處理
第十四條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因出國定居、工殘退休、農民工回原籍、死亡等原因,本人或死者家屬申請清退個人帳戶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清退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申請表》,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出國(境)定居者,提供護照和出境定居證明。
(二)農民工回原籍者,提供本人書面申請、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如非本人申請,應提供申請人的有效公證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工殘退休者,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四)未達退休年齡死亡者,提供公安機關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五)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辦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以上證件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核對有關信息,計算應退個人帳戶金額,打印《清退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六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辦理個人帳戶支付手續。待遇支付后,終結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
第五節退休死亡待遇核發
第十七條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后,單位或其遺屬申領死亡待遇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退休死亡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公安機關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二)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申請一次性救濟費的,需提供供養關系證明材料、被供養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如被供養人是滿16歲但未滿18歲的在校學生,需要提供在校證明。
(三)以待遇領取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第十八條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上述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重點審查死亡時間、供養關系。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計算死亡待遇金額,打印《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九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辦理死亡待遇支付手續。對因不及時申報導致多領養老金的,應向其家屬追回多領金額。待遇支付后,終結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
第六節信息變更與養老保險待遇重核
第二十條離退休人員申請更改姓名、身份證號、聯系地址、電話等與待遇水平無關的個人信息的,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更正離退休人員信息申報表》,并提供申請人身份證。
第二十一條受理后,待遇核發環節應即時受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審核后,應在信息系統中更改相關信息,打印《離退休人員信息變更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
第二十二條單位或養老保險待遇享受者對社保機構核定的養老保險待遇有異議,在行政復議時效內提出重核申請的,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供如下資料:
(一)重核申請書。
(二)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與初次核定待遇的材料進行核對。發現有關信息確實有誤,需要更正的,在信息系統中更改相關信息,重新計算待遇,核定應補發金額,打印《養老待遇重核對帳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應補發的待遇隨下月養老金一起發放。
如不同意更改,應出具《不予重核養老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作短期保存(至少保存兩年以上)。
第七節養老保險待遇臺帳管理
第二十三條月結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單位、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歸檔。
第六章失業保險待遇核發
第一條失業保險待遇的核發,主要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省失業保險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及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失業保險金核發
第二條單位在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按規定為失業人員辦理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備案手續時,失業保險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人員備案表》。
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核查單位是否欠繳失業保險費,所備案的失業人員是否已核定個人歷史信息。對有欠費的單位,應告知單位及時補繳欠費;對尚未核定個人歷史信息的原固定職工,應告知單位攜帶該失業人員檔案原件,按第三章第三節的規定到保險關系管理環節辦理個人歷史信息核定手續。
第三條失業人員申請失業保險待遇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失業證。
(二)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
(四)以申請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機構開設的儲蓄存折首頁或金融卡帳號頁復印件。
(五)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l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審核內容包括:是否屬于非自愿性失業;是否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如果原為固定職工,是否已核定視同繳費年限;單位是否欠繳失業保險費。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和金額(對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還應核定醫療補助金),打印《失業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
對不符合享受失業待遇條件的,應出具《不予核發失業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五條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享受失業保險金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告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
第六條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每月應定期對領取待遇的失業人員進行資格驗證。驗證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和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該失業人員已求職的證明。有條件的地方,失業待遇核發環節可定期從就業服務機構獲取失業人員求職、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情況。
驗證完畢,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對連續兩次或者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介紹工作的失業人員,以及連續兩個月沒有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驗證手續的人員進行匯總,按管理權限進行復核、審批后,停止支付其失業保險待遇。
第七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期滿后,需繼續領取已結轉的期限的,受理人員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
(二)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期滿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失業待遇核發環節經審核確認后,從次月起恢復發放其失業保險金。
第二節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核發
第八條農民合同制工人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后,在規定時效內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
(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即時處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符合條件的,核定一次性生活補助金額,打印《失業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一起歸檔。
對不符合享受條件的,應出具《不予核發失業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條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支付手續。
第三節失業人員死亡核發
第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后,其家屬申請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人員死亡待遇申領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一)親屬本人身份證以及與死者關系的證明材料;
(二)公安機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三)以親屬姓名在指定金融機構開設的儲蓄存折首頁或金融卡帳號頁復印件。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計算死亡待遇,打印《失業人員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由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對不符合享受條件的,應出具《不予核發失業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三條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享受失業死亡待遇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告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失業死亡待遇。
第十四條辦理失業死亡待遇手續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告知其家屬到養老待遇核發環節辦理清退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續,到醫保待遇核發環節辦理清退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手續。
第四節醫療補助金核發
第十五條對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核發其失業保險金時一并核發其醫療補助金。
第十六條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嚴重疾病,到社保機構指定的醫院住院治療,需申領一次性醫療補貼的,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書面申請;
&nbs,p;(二)出院診斷證明書;
(三)醫院收費票據原件和住院醫療用藥明細清單。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待遇核發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核定一次性住院醫療補貼數額,打印《失業人員一次性住院醫療補貼核定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由申辦人簽名后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醫療補助費隨下月的失業保險金一起發放。
第十七條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繼續參加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有關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不再發放失業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住院醫療補貼。
第五節失業保險待遇轉移發放
第十八條戶籍不在本地的失業人員(含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跨統籌地區遷移戶籍人員),如要求回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保險轉移申請表》一式二份,并提供如下資料:
(一)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二)接收地同意轉入的證明和銀行帳號。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核定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對符合轉移條件的,核定該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計算出轉移金額,打印《失業保險待遇轉移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由申辦人簽名后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辦結后,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將應轉移金額轉入接收地帳戶。
第十九條異地失業的城鎮戶籍失業人員,選擇回戶籍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戶籍地社保機構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失業保險待遇轉移單;
(二)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三)以申請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機構開設的儲蓄存折或金融卡帳號頁復印件。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財務管理環節確認轉移資金到帳后,經辦人員將轉入人員個人信息、待遇金額錄入信息系統,打印《失業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失業人員,另一份經失業人員簽名后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轉人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與資格審驗與正常失業者相同。
第六節失業保險待遇臺帳管理
第二十條月結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失業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歸檔。
第七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管理
第一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核發管理,主要依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44號)、《*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管理辦法》(粵勞社[*]319號)、《*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粵勞社[*]304號)、《*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粵勞社[*]303號)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節就醫管理
第二條用人單位及職工按規定參加醫療保險后,醫保待遇核發環節為首次參保的人員印制、發放醫療保險待遇證卡(以下簡稱醫保卡),作為參保人到指定醫藥機構就醫、購藥的憑證。
第三條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急)診就醫或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購藥時,可憑醫保卡按規定記帳,定點機構再集中與社保機構結算。
第四條參保病人經定點醫療機構診斷需住院治療的,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參保人出示醫保卡、身份證,提供醫院診斷證明。經辦人員在核對其個人身份、醫保繳費及使用統籌基金等情況后,對按規定可由醫保統籌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員,出具同意住院記帳的證明。社保機構委托定點醫院處理此項業務的,需在服務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具體操作流程。
第五條參保人員申請轉院治療的,醫療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備案(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轉院,并于5個工作日內補辦轉院備案手續):
(一)由本人就醫的定點醫院機構主診醫生填寫、定點醫療機構醫務部門審核蓋章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轉院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參保人相關病歷。
醫保待遇核發環節審核后,在申請表上加蓋確認章,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作為辦理住院記帳手續或報銷手續的憑證,一份存檔備查。
第六條參保人員申請門診特定項目治療的,醫療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特定項目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由定點醫療機構主診醫生填寫、定點醫療機構醫務部門審核蓋章的《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項目診斷證明書》一式二份。
(二)參保人醫保卡及身份證。
(三)參保人近期相關病歷。
受理后,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處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經辦人員應在信息系統中進行登記,并在《申請表》上填寫審批意見、加蓋公章后,一份交申辦人作為享受門診特定項目治療待遇的憑證,一份與申請資料一起存檔備查。
第七條常年在境內異地工作、居住的參保人,申辦異地就醫手續時,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選擇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登記表》,并附申請人身份證或異地暫住證復印件。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經辦人員應在信息系統上錄入相關信息,登記備案。
異地居住的參保人患病住院時,應在規定時間內向醫療待遇核發環節報告備案。
第二節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核付
第八條參保人在定點醫藥機構按規定使用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時,待遇核發環節應根據定點機構傳送的數據及時記錄參保人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支出情況。
定點醫藥機構與社保機構結算時,屬于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出的費用,財務管理環節應按規定從個人帳戶基金中支付。
第九條參保人死亡或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出國(境)定居、跨統籌地區流動,其遺屬或其本人要求清退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余額的,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支取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申請表》,附參保人醫???,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出國(境)定居者,提供護照和出境定居證明。
(二)跨統籌地區流動的,提供書面申請、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死亡者,提供公安機關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理后,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辦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以上證件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核對有關信息,計算應退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金額,打印《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取憑證》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申辦人憑《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取憑證》和醫保卡到財務管理環節或有關銀行支取個人帳戶、注銷醫???。待遇支付后,終結參保人的醫療保險關系。
第三節醫療費用報銷
第十條參保人患病住院或急診,由于各種原因無法采用記帳方式結算,個人先墊付了醫療費,要求報銷的,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申請表》,并提供如下資料:
(一)醫保卡。
(二)醫療費用收據和用藥明細清單。
(三)疾病診斷證明。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受理后,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查對申請人是否已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備案手續,其醫療費用支出是否符合醫保政策及醫療規范。審核后,在《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申請表》上填寫審核意見,核定統籌基金支付金額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付金額,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二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醫保費用支付手續。
第四節與定點機構結算管理
第十三條參保人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屬于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定點醫藥機構先記帳,再定期與社保機構結算。結算時,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定點醫藥機構填報《基本醫療保險結算明細表》和《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匯總表》,并按當地社保機構的規定附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受理后,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審核醫療費用是否符合醫保政策及醫療規范。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錄入相關信息,打印《基本醫療基金結算匯總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算明細表》各一式三份,一份交定點醫院,一份交財務管理環節,一份與定點醫院的報表一起存檔。
對未被核準的費用,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書面通知醫院。醫院提供有關依據后,再重新審核。
第十五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醫保費用撥付手續。
第五節醫療保險待遇支付臺帳管理
第十六條月結時,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單位、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醫療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歸檔。
第六節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協議管理
第十七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對具備醫保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充分考察,草擬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服務協議應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辦法及標準、費用審核與控制、違約責任、爭議處理、協議有效期限等內容。服務協議經社保機構和定點機構雙方負責人簽署后生效。社保機構應通過傳媒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名單,并發給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證書和標牌。
第十八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對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進行醫保經辦業務培訓,包括醫保政策、收費管理、電腦操作等培訓,并發放相關宣傳資料。
第十九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對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服務進行檢查、監督。發現服務機構違反醫療保險政策的,應及時報告領導,并按協議規定處理。
第七節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按規定對參保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檢查。開展醫保監督檢查工作時,一般應有兩名工作人員在場。
第二十一條核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人員時,經辦人員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確認就醫、購藥參保人員身份,是否存在冒名現象;參保人員是否按規定就醫購藥;參保人是否符合享受異地就醫相關政策醫療待遇;參保人員報銷票據及就醫資料是否真實和完整等。
第二十二條檢查定點醫療機構時,經辦人員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門診患者掛號、就診時是否驗證患者身份證和就醫憑證;
(二)檢查處方和病歷是否按規定保管;
(三)是否存在以下現象:
1.將未參加醫療保險人員的醫療費用列人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上報;
2.將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3.將不屬于門診特定項目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4.將不符合現行住院標準的病人安排住院治療,或者偽造假病歷掛名住院,或者假出院、二次入院,或者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5.不按規定限量開藥或者串換藥品;
6.不嚴格執行診療常規和技術操作規程,不遵守轉院規定,不合理地重復使用大型設備為參保人員檢查;
7.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收費,分解收費,不執行藥品價格規定;
8.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醫療保險金。
第二十三條檢查定點零售藥店時,經辦人員應重點核查其是否按服務協議的規定配備了專(兼)職人員;醫保藥品的質量、定價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品種變換、以物代藥等行為;醫?;颊哔徦幨欠癜磪f議規定辦理。
第八章工傷保險待遇核發
第一條工傷保險待遇的審核與支付,主要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省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工傷待遇資格審核
第二條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單位為其或其供養親屬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資格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結論。
第三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審核該職工在發生工傷時是否已經參保、單位是否已按時繳費,參保單位是否在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診斷(鑒定)后的規定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以及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審核通過的,在《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上簽署同意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意見,加蓋公章后,送交申辦人。
如不同意支付的,應出具《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做短期保存(至少保存兩年以上)。
第二節醫療(康復)待遇核發
第四條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要申請到協議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的,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供有協議醫療機構簽署意見、參保單位蓋章的《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符合規定的,經兩個工作人員初審、復核后,在表上加蓋公章,交申辦人。
第五條工傷職工申請進行醫療、身體機能、心理、職業等工傷康復的,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有協議醫療(康復)機構簽署意見、單位蓋章的《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符合規定的,經初審、復核、審批后,在表上加蓋公章,交申辦人。
第六條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需治療(含舊傷復發)的,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有協議醫療機構簽署意見、單位蓋章、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蓋章確認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符合規定的,經兩個工作人員初審、復核后,在表上加蓋公章,交申辦人。
第七條工傷職工申請報銷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工傷職工的醫療(康復)票據、費用清單。(原件)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和門診病歷(住院者,提供出院小結)。
(四)經同意的《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或《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
第八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工傷職工發生的醫療費進行審核。重點審核如下內容:各項檢查治療是否與工傷部位、職業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規定,以及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審核后,在《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單位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九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支付手續。
第十條與協議醫療(康復)機構直接結算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指派兩名工作人員對醫囑處方、住院病歷、治療項目、病程記錄、各種檢查報告單及收費清單、用藥清單等內容進行初核、復核,主要審核是否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及有關規定。審核通過后,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支付手續。
第三節輔助器具費用核發
第十一條工傷職工申請報銷安裝、配置、更換、維修輔助器具費用的,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三)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同意的《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
(四)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出具的證明。
(五)費用發票及清單(原件)。
第十二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按規定標準計算申請人的輔助器具金額,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單位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三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輔助器具費用支付手續。
第十四條與簽訂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直接結算費用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指派兩名工作人員按規定對有關費用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輔助器具費用支付手續。
第四節傷殘待遇核發
第十五條已評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申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等傷殘待遇,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三)以申請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按照規定計算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金額,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單位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七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領取傷殘待遇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傷殘待遇。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每月定期接收社會化發放機構的反饋信息,檢查傷殘按時足額發放情況。對社會化發放不成功的,應查明原因,及時補發。
第十八條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被收監執行或死亡。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親屬向社保機構報告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收下其相關證明材料,核對相關信息,按管理權限復核、審批后,停止發放傷殘津貼。若因不及時申報而構成冒領工傷保險待遇的,應向待遇領取人追回多發的待遇,并將情況抄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查處。
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服刑完畢要求恢復傷殘津貼時,工傷保險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重新填寫《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備注欄寫明收監日期、服刑完畢日期),并提交服刑完畢的相關證明。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按管理權限初審、復核、審批后,在信息系統上進行恢復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將另一份及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九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每年6月和12月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人員待遇資格進行審驗。審驗時應要求提供享受待遇人員身份證件及生存證明(采取指紋鑒定的地區,應提供指紋樣本)。審驗完畢,對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或不按規定提供生存證明者,從下月起暫停支付其待遇。
第五節工亡待遇核發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死亡,單位或其親屬申領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亡待遇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死亡證明材料。
(三)供養親屬身份及供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以待遇享受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五)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按照規定計算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單位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二十二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領取工亡待遇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相關待遇。
第二十三條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喪失供養條件,用人單位或其親屬向社保機構報告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收下其相關證明材料,核對相關信息,按管理權限復核、審批后,停止發放其撫恤金。若因不及時申報而構成冒領工傷保險待遇的,應向待遇領取人追回多發的待遇,并將情況抄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每年6月和12月對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待遇資格進行審驗。審驗時應要求提供享受待遇人員身份證件及生存證明(采取指紋鑒定的地區。應提供指紋樣本)。審驗完畢,對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或不按規定提供生存證明者,從下月起暫停支付其待遇。
第六節工傷保險待遇調整
第二十五條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長期待遇按規定每年調整一次,一般與養老待遇年度調整同步進行。按規定需要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時,社保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對工傷待遇調整的范圍、方式、幅度、資金需求量等進行測算,確定待遇調整方案,調整信息系統程序,并向參保單位發文,告知調整工傷待遇具體事宜。
第二十六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打印《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對帳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發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一份歸檔。同時應將年度工傷待遇調整數據錄成光盤存檔。
第二十七條年度工傷待遇調整工作結束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對當年的工傷待遇調整情況進行總結、分析,擬寫總結報告。
第七節工傷保險待遇重核
第二十八條單位或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人對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核定結果有異議,提出重核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交重核申請書,說明申請重核的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九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資料進行審核,確需更改的,在信息系統中更改有關信息,計算補發待遇差額,并打印《工傷保險待遇重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
如不同意更改,應打印《不予更改工傷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做短期保留(至少保留兩年)。
第三十條需要補發待遇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相關待遇支付手續。
第八節工傷醫療服務協議管理
第三十一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充分考察、比較的基礎上,提出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服務機構候選名單,并分別草擬“醫療服務協議”、“康復服務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報社保機構領導審批后,正式發函征求總工會、企業協會對服務機構候選名單和服務協議稿的意見。工傷醫療、康復與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應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辦法、費用審核與控制、違約責任、爭議處理、協議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各方如無異議,由社保機構領導與協議機構負責人正式簽署服務協議。服務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遇情況變化,需要變更或補充的,雙方應及時協商議定。簽訂工傷醫療服務協議的機構名單應通過本地報紙公布。
第三十三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對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服務進行檢查、監督。發現服務機構違反工傷保險管理政策的,應及時報告領導,并按協議規定處理。
第九節工傷保險待遇臺帳管理
第三十四條月結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單位、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歸檔。
第九章生育保險待遇核發
第一條生育保險待遇核發管理,主要依據勞動保障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504號)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節生育保險待遇核發
第二條已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生育或流產后,本人或單位為其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生育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計劃生育服務證》。
(二)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
(三)申請人身份證。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條受理后,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申請材料是否真實、申請人是否已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單位是否已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是否在規定的有效期內申報、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等。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核定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等待遇金額,打印《生育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
如不同意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的,出具《不予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請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四條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手續。
第五條實行生育醫療待遇與定點醫院結算模式的地區。參保人到指定醫院檢查、生產或進行計劃生育手術時,憑記帳憑證與醫院結算,醫院再按月與社保機構結算。具體操作程序按當地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生育保險待遇重核
第六條單位或參保人對生育保險待遇核定結果有異議,提出重核時,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交重核申請書,說明申請重核的理由和依據。
第七條受理后,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資料進行審核后,同意重核的,在信息系統中更改有關信息,重新核定相關待遇及應補發金額,打印《生育保險待遇重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及初次核定待遇的材料一起歸檔。
如不同意重核,則出具《不予重核生育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請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八條對需補發待遇的,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手續。
第三節生育保險待遇臺帳管理
第九條月結時,生育保險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單位、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生育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存檔。
第十章基金財務核算管理
第一條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核算管理,依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節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核算
第二條社保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的地區,地稅部門將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分險種劃入相應的財政專戶后,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財政提供的銀行進帳單和地稅劃解各險種明細清單填制記帳憑證,按照一級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每月初,財務管理環節應將上月地稅劃入社會保險財政專戶的各項社保費與地稅局反饋給社保部門的征收信息(單位和個人繳費信息)進行核對,發現不符時,應以社保機構名義發函給同級地稅部門,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要求地稅部門予以書面回復。
第三條地稅發生多收、重收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費時,按以下程序辦理退款:
(一)由于社保機構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會保險費的,經保險關系管理環節審核確認后,財務管理環節應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程序審批后生成銀行托付單,委托銀行從支出戶中將款項退給單位,并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二)由于地稅部門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需向社保機構提交退款申請函,附地稅部門出具的多收、重收證明和原繳費憑證,財務管理環節據此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程序審批后生成銀行托付單,委托銀行從支出戶將款項退給單位,并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四條收到開戶銀行或財政專戶轉來定期存款、債券投資的利息通知單后,財務管理環節應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每季度末10個工作日內,財務管理環節應將本級基金收入過渡戶、支出過渡戶上一季度的銀行存款利息劃入同級社?;鹭斦簦⒓皶r進行會計核算。
第五條收到同級或上級財政部門撥付的調劑金、儲備金及其它財政補貼時,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財政批復及國庫撥款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第六條收到銀行轉來異地轉入基金到帳憑證后,財務管理環節應及時將有關到帳信息逐筆錄入信息系統中,并進行會計核算。對未經轉入地社保機構批準轉入的基金,先作暫收科目核算處理,待查明原因后,按程序審批退回轉出地社保機構。
第七條收到下級上解的調劑金、儲備金時,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財政部門提供的撥款憑證和銀行進帳單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第八條收到銀行轉來滯納金等其他收入的銀行回單或財政部門提供的收入憑證時,列其它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節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核算
第九條通過社會化方式支付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財務管理環節按如下程序處理:
(一)月結后,根據待遇核發環節提供的各險種社會化發放人員明細清單,生成《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管理權限審核、審批后,從支出戶將資金撥付到負責的金融機構指定帳戶,并將發放人員名單和電子數據送交發放機構,
(二)以《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和銀行撥款憑證為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三)對社會化發放不成功的銀行退單,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銀行的退款憑證做相應的會計沖帳處理,并及時將機構反饋的退款所屬的人員名單轉交給相關的待遇核發環節。相關待遇核發環節更正相關信息并交來補發待遇名單后,重新按以上(一)、(二)程序處理。
第十條通過參保單位方式支付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財務管理環節按如下程序處理:
(一)月結后,根據各險種待遇核發環節提供的委托各單位待遇的人員明細清單,生成《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管理權限審核、審批后,按單位生成明細托付單,委托銀行從支出戶將資金撥到單位帳戶。
(二)以《社?;饟芨秾徟怼泛豌y行撥款憑證為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三)對撥付不成功的銀行退單,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銀行退款憑證及時做相應的會計沖帳處理,并及時將銀行退單所屬的單位名單轉交給相關的待遇核發環節。相關待遇核發環節更正相關信息并交來補發待遇名單后,重新按以上(一)、(二)程序處理。
第十一條對清退個人帳戶等即時支付的社會保險待遇,財務管理環節按如下程序處理:
(一)對待遇核發環節提供的相關待遇核定表復核后,打印《一次性待遇現付通知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申領人作為其到銀行支取現金的憑證,一份留存。
(二)當天業務終結后,及時與銀行對帳、結算。
(三)以相關待遇核定表、《一次性待遇現付通知單》和銀行回單為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二條發生基金轉移支出時,財務管理環節按如下程序處理:
(一)根據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提供的轉移人員清單,匯總填寫《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管理權限審核、審批后,將匯款清單及資金交銀行匯款。
(二)以《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和銀行回單為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三)對銀行撥付不成功的退單,應及時根據銀行的退款憑證做相應的會計沖帳處理,并及時將銀行退單復印件送交保險關系管理環節。在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更正有關信息,重新提供轉出人員明細清單后,重新按上述(一)、(二)程序處理。
第十三條上級或同級財政撥付給社保經辦機構調劑金、儲備金及其它社會保險基金財政補助資金時,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相關撥款憑證和銀行進帳單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五條發生經財政部門核準具有指定用途的非正常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時,財務管理環節應及時根據有關支出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節其他核算
第十六條財務管理環節每月末應及時對各帳戶現金、銀行存款、暫付款、債券投資、臨時性借款、暫收款等資產類、債券類科目進行清理和會計核算。
第十七條財務管理環節應按規定編制上報社會保險基金月份、季度、年度資產負債表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表。
第十八條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關于年度基金決算編制工作要求,于年末前核對各項收、支帳目,清理往來款,并做好與開戶銀行、社保費征收部門、財政專戶進行對帳,在此基礎上進行年度結帳。根據本年度各帳戶年終結帳情況。編制年末社會保險基金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和年度社會保險基金決算報告,并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每年10月底前,財務管理環節應會同社保費征收部門,根據上年度社會保險基金決算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預測本年度參保人員增減變動及社會保險基金預計收入、支出等情況,合理編制下年度的社保費收入及支出預算。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匯總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分別呈報上一級勞動保障、財政、地稅部門。
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批復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每季度檢查基金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
因特殊原因需調整預算時,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具體情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一章社會保險統計
第一條社會保險統計工作,主要依據《統計法》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社會保險統計報表
第二條每月生成業務臺帳后,統計環節應集中提取并存儲統計指標體系指標值,并對指標值進行邏輯性檢查。發現異常的,應及時查找原因,需要修正的,應及時按信息維護程序進行更正。
第三條每月5日前,統計環節應從信息系統數據庫中提取統計數據,按要求編制上月社會保險統計月報表,經業務負責人復核,呈社保機構負責人簽發后上報電子文檔,紙質報表隨后郵寄上報。
第四條每季季后15日前,統計環節應從信息系統數據庫中提取統計數據,按要求編制上季度社會保險統計季報及半年報表,經業務負責人復核,呈社保機構負責人簽發后上報電子文檔,紙質報表隨后郵寄上報。
第五條次年1月底前,統計環節應按要求編制上年度社會保險統計報表,經業務負責人復核,呈社保機構負責人簽發后上報電子文檔,紙質報表隨后郵寄上報。
第二節社會保險統計分析
第六條統計環節應該定期或不定期對本統籌區的統計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定期統計分析選擇有代表性、能反映社會保險全面或重點情況的指標系列,如參加保險人數、繳費工資水平、社會保險基金征收、支付、結余等進行分析,時間要求一般為半年為一期。若上一期對某指標統計分析時發現問題,則下一期應增加該指標作跟蹤分析。不定期的統計分析一般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具體項目和目標。統計分析具體程序如下:
(一)根據統計分析的目標確定統計分析方案,包括目標任務、統計分析方法、數據所屬期間、分析指標、指標口徑。
(二)從數據庫中提取數據,整理匯總歷年數據及相關指標數據,編制統計表、統計圖。
(三)對統計結果作對比、計算,分析社會保險情況,撰寫分析報告。
第七條統計環節在進行統計分析過程若發現統計結果出現與事實不符等問題,應重新核對數據,了解問題出現的緣由,尋求解決辦法。必要時應提交書面意見,并在下幾期作跟蹤對比分析。
第八條統計環節應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有計劃地進行社會保險發展預測,經業務負責人審核后,呈社保機構負責人審閱。具體程序如下:
(一)根據業務需要確定發展預測的目標,制定預測方案。包括預測的內容、項目、所需資料、預測方法。
(二)搜集、審核、整理資料。從數據庫中提取或從外部搜集數據,計算指標現值及預測值。
(三)分析統計資料,選擇預測方法,建立預測模型。
(四)進行分析預測。
(五)計算、分析預測誤差,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定性分析,評價預測結果是否切實可行。
(六)提交專題報告并提出可行性建議。
(七)追蹤監控,修正數學模型,并作分析說明。
第十二章社會保險稽核
第一條社會保險稽核,主要依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節舉報稽核
第二條舉報人通過來信、來人、電話等形式舉報單位、個人違反參保、繳費、待遇領取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稽核環節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按如下辦法處理:
(一)對通過信函舉報的,經辦人員應根據舉報材料,填寫《社會保險舉報情況登記表》,在3個工作日內送業務負責人批辦,。
(二)對到稽核環節當面舉報的,一般應由兩名工作人員接待。接待人員要認真聽取舉報人的陳述,詳細記錄舉報內容,向舉報人收集書面資料,并填寫《社會保險舉報情況登記表》一式二份,經舉報人簽名確認后,一份給舉報人,一份在3天內送業務負責人批辦。
(三)對通過電話舉報的,接話人員應認真填寫《社會保險舉報情況登記表》,在3天內送業務負責人批辦。
第三條稽核環節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立案。對需要立案的,指定稽核小組成員(兩人以上)、稽核方式;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批轉有關人員草擬《不予稽核立案告知書》,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經業務負責人簽發后,通知舉報人;對案情重大的舉報案件,應提出擬辦意見,呈社保機構負責人批辦。
第四條稽核經辦人員應根據批辦意見,分析舉報材料,向舉報人了解、核實情況,對照有關政策,草擬稽核行動方案,經業務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實行書面稽核的,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向被稽核對象發出《社會保險書面稽核通知書》,要求被稽核對象在限期內提供有關稽核所需要的報表、資料。
(二)被稽核對象報送資料后,經辦人應對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符合要求的,填寫《社會保險稽核調閱資料清單》,由報送人簽名核對后,將第二聯交報送人,并做好《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記錄》:對不符合報送要求的資料、數據,應要求被稽核對象補報或重新報送;對關鍵性證據材料應復印,要求被稽核單位蓋章后留存,其余報送的原件于稽核結案后退回被稽核對象,并履行交接手續。
(三)根據需要可對舉報人、被舉報單位有關人員、被舉報人進行詢問,做好筆錄,填寫相關的稽核表格,并要求當事人簽名確認。
(四)發現單位、個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稽核環節認為有必要的,可采取實地稽核的方式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稽核。
第六條實行實地稽核的,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根據案情的需要,實地稽核前3天向被稽核對象發出《社會保險實地稽核通知書》,將進行稽核的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核單位,必要時經社保機構負責人批準,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實施稽核時,應有兩名以上稽核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向被稽核對象表明身份。
(三)根據確定的稽核內容,對被稽核單位的勞動用工、工資收入、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和相關帳冊、會計憑證等與參保、繳費有關的情況、資料或待遇領取人員的出生年月、退休時間、待遇領取情況等進行核查。稽核時應填寫《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記錄》,認真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摘錄等方式獲取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和數據。對摘抄、復印的資料或數據,應由被稽核單位有關人員的簽字確認及單位蓋章。
第七條通過書面稽核或實地稽核取得有關材料后,經辦人員應及時進行整理分析。沒有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草擬《社會保險稽核情況告知書》;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草擬《社會保險稽核整改通知書》。其中,《社會保險稽核情況告知書》應在稽核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送達,《社會保險稽核整改通知書》應在稽核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送達。兩種文書經稽核環節負責人審核、經辦機構領導審批后,加蓋社保機構印章。
第八條《社會保險稽核整改通知書》發出后,經辦人員應及時跟蹤整改情況。被舉報人在限期內如果沒有按規定整改,經辦人員應提出《社會保險提請行政處罰建議書》,經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報請勞動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處罰。
第九條對于稽核后認為不要求被稽核對象整改的案件,發出《社會保險稽核情況告知書》后可結案;對于稽核后要求被稽核對象整改的案件,被稽核對象在限期內整改的可結案,稽核對象不在限期內整改的,向行政部門發出《社會保險提請行政處罰建議書》后可結案。對于擬結案的稽核案件,由稽核經辦人員填制《社會保險稽核案件結案審批表》,經稽核環節負責人審批后,將有關資料一起歸檔,并應及時用電話等形式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二節日?;?/p>
第十條稽核環節應按照上級布置的稽核任務以及本級工作安排,每年適時擬定全年稽核工作的總體計劃,報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實施。稽核工作計劃應明確總體目標、任務安排、完成時限及主要措施。
第十一條實施稽核計劃時,應合理確定被稽核對象?;谁h節應對參保單位當年申報的職工人數、繳費工資基數以及參保單位、個人提供生存證明等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對繳費人數、平均繳費工資下降幅度大或平均繳費工資明顯低于本行業平均繳費工資的單位,以及沒有及時進行領取待遇資格審驗的單位、個人,應督促其進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礎上,應按計劃有針對性、有代表性地選擇確定被稽核對象的具體名單。
第十二條確定稽核對象后,應制定具體稽核行動方案?;诵袆臃桨笐孛鞔_稽核項目、稽核人員、工作步驟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條制定稽核行動方案后,稽核人員應及時收集有關政策規定、統計數據和年檢信息等相關資料;了解被稽核單位的單位性質、行業分類、從業人數、單位申報工資基數等基本情況;了解收集待遇領取可疑人員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日?;说臅婊撕蛯嵉鼗说某绦?,與舉報稽核的書面稽核和實地稽核程序相同。
第十五條稽核計劃完成后,稽核環節應及時撰寫總結分析報告。同時,建立社會保險稽核案件卷宗。
第三節稽核案件的督辦和轉辦
第十六條收到上級主管部門有關社會保險稽核督辦案件后,稽核環節應對督辦案件進行分析,對應由本級直接辦理的案件,由稽核環節按照舉報稽核程序進行處理;對屬于應由下級社保機構辦理的,稽核環節應擬寫《社會保險稽核案件轉辦(督辦)函》,轉下級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并跟蹤其辦理情況。
第十七條稽核環節在稽核實施過程中發現所受理舉報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于舉報人留有聯系方式的,還應在移送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信件等形式告知舉報人案件已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章業務復查與內部監督檢查
第一節業務復查
第一條社會保險業務復查,主要依據《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指定一個綜合部門負責本單位的復查工作。
第二條參保人或其單位對社保機構核定其繳費工資、個人歷史信息、社會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申請復查的,復查環節應要求其提出書面復查申請,并提供能反映其本人觀點的證明材料。
對不屬于復查范圍,但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到有關復議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條對屬于復查范圍的申請,復查環節受理人員應審核其申請內容是否完整。完整的復查申請應包括如下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所在單位、聯系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請求事項、原行政行為的結論、要求復查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時間、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如果是口頭提出申請的,經辦人員應當場記錄其申請內容,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四條受理人員收到復查申請后,應交業務負責人閱批,確定經辦人員。復查案件一般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對于情況復雜,取證確有困難的案件可延長辦結時限,累計最長不超過40個工作日。
第五條經辦人員應在接到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對復查申請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復查申請不屬于復查范圍或已超過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有效期限的,應擬寫《不予復查告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經業務負責人審核后,加蓋社保機構復查專用章,送達申請人。復查申請符合復查范圍、時效等條件的,經辦人員應擬寫《社會保險業務復查事項調查通知書》,附上復查申請書復印件,經業務負責人審核后,加蓋復查專用章,送達有關單位或原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業務環節,請他們就有關情況作出書面說明。
第六條原經辦環節收到副本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復查環節提供《關于xxxx情況的說明》,對作出被復查行政行為的時間、事實依據、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和有關情況進行說明,并附上有關材料。
第七條復查環節經辦人員接到原經辦環節的情況說明后,根據有關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查,草擬《社會保險業務復查結果通知書》。如果原經辦環節提供的材料不夠全面的,應調閱職工檔案,或向申請人所在單位調查有關情況。調查時間不計入上述審查時限。
《社會保險業務復查結果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通知的對象(申請復查的單位全稱,申請復查的個人的姓名),申請復查的時間,復查請求,復查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復查結論,申請人不服復查結論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落款,通知日期,抄送單位(如果是個人提出復查申請的,復查結果通知書應抄送其所在單位)。
第八條《社會保險業務復查結果通知書》經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復查環節應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及其單位。
第九條復查結論變更原行政行為的,負責管理相關信息的業務環節應在接到復查結果通知書的5個工作日內按復查結論更改相關信息;需重核待遇的,待遇核發環節應在相關信息更改后的5個工作日內為申請人重核待遇,并將重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復查結果的落實情況由復查環節負責督辦。
第十條復查環節作出復查結論之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終止復查程序,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一)申請人提出撤銷復查申請的。
(二)申請人已向勞動保障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
第十一條復查案件結案后,復查機構應當將案件的材料立卷歸檔。
第二節內部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內部監督檢查(簡稱內審),是指由社保機構負責內審工作的部門(簡稱內審環節)對各業務環節的業務管理、經辦規范情況、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以及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內審環節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內審工作計劃,經社保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實施。內審時限一般以本年度為主,必要時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內審可采用全面檢查或重點抽查的方式,內容包括:
(一)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注銷、驗證和補證等情況。
(二)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核定、補繳等情況。
(三)個人帳戶的管理情況。
(四)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辦理、支付、調整情況。
(五)個人歷史信息的建立、審核、更改情況。
(六)基金收入、支出、會計核算和預算的管理情況。
(七)其它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十四條在實施內審前,內審環節應提前7個工作日向被審業務環節發出內審通知書。通知書的內容應包括:
(一)被審業務環節的名稱。
(二)內審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對被審業務環節配合檢查的具體要求。
(四)檢查組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
(五)落款及簽發日期。
在特殊情況下,若事前下達內審通知書對內審效果有明顯影響的,經社保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不提前下達內審通知書。
第十五條內審人員應根據檢查情況編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工作底稿應包括:
(一)內審項目工作底稿的編號。
(二)內審項目的名稱。
(三)內審事項發生的日期、文件號、憑證號、金額等。
(四)內審事項主要內容的摘錄。
(五)附件的主要內容及張數。
(六)被審業務環節相關人員簽名。
(七)檢查組制單人、復核人簽名及填制日期。
(八)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十六條檢查組應在內審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到30個工作日以內),形成內部業務檢查報告。內審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內審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二)對內審項目的基本評價。
(三)認定存在問題的基本事實、造成的后果以及認定依據、證據和處理建議。
(四)提出加強業務管理的建議。
(五)檢查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六)檢查組組長簽名。
(七)報告日期。
第十七條檢查組在提交內部業務檢查報告前,要征求被審業務環節意見。被審業務環節收到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在規定期限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檢查組對有異議的問題應進一步核實,如有必要應當修改內審報告。
檢查組在上報檢查報告時,要將被審業務環節書面意見或說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報。內審環節負責人審核后,報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十八條內審報告經領導審批后,內審環節應及時書面通知被審業務環節,要求被審業務環節按照局領導的批示,對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被審業務環節應按內審結論通知的要求,積極進行整改落實,認真研究內審報告提出的管理建議,于1個月內將整改情況上報社保機構領導,并抄送內審環節。
第二十條檢查組在實施檢查時,如發現被審業務環節或個人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社保機構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一條內審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檢查組要將收集,的有關資料歸檔。
第十四章社會保險咨詢
第一條社會保險咨詢,是指群眾咨詢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檢舉、揭發社會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主要依據國務院《條例》和社會保險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群眾來信處理
第二條群眾來信按集中管理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辦法處理。直接寄給社保機構或社保機構負責人(領導)收的群眾來信,由環節處理。直接寄給各業務環節的群眾來信,轉交環節登記處理。
第三條經辦人員應填寫《群眾來信登記表》,記錄來信人姓名、所在單位、來信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聯系地址、電話、反映內容,并編號備查。
第四條交由環節處理的信件,經辦人員應根據來信內容提出分辦意見,經審批后,轉交有關部門或工作人員辦理:
(一)咨詢、建議、反映情況類的,由環節直接辦理。
(二)對社保機構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復查環節按業務復查程序辦理。
(三)舉報單位存在違反社保法規行為或舉報冒領養老金的,轉稽核環節按稽核程序辦理。
(四)舉報、投訴社保機構工作人員的,轉內審環節辦理。
(五)要求辦理社會保險具體事務的,轉有關業務環節辦理。
(六)無聯系姓名、地址的,暫不處理。
第五條信件轉辦時,經辦人員應與有關環節做好交接,并在來信登記表上簽名,防止信件丟失。對轉辦的重要信件,經辦人員應對辦理情況進行跟蹤。
第六條來信一般應在60日內辦結。來信要求回復的,經辦環節應予回復。來信中注明聯系電話和聯系人的,可電話回復;無聯系電話但地址、聯系人清楚的,以便函形式回復,蓋社保機構專用章發出。
第七條來信辦結后,經辦人員應在來信登記表上填寫辦結情況并由辦理者簽名。
第八條來信如有領導批示的,或外單位以公文形式轉來的,按公文處理程序處理。
第九條環節應按月匯總群眾來信及處理情況,對來信集中反映的問題進行分析,對領導批辦信件的辦理情況進行反饋。
第二節群眾來訪來電處理
第十條單位、參保人、群眾到社保機構咨詢社會保險政策和經辦程序、反應情況、提出建議、意見,由環節負責接待。單位或參保人咨詢涉及自身的參保信息或待遇,由相關業務環節負責接待。申辦人在辦理具體業務過程中咨詢相關政策和經辦程序,按首問負責制的原則,由受理人員負責解答。
第十一條接待群眾來訪或電話咨詢時,能直接解答的,接待人員應當場予以解答。不能當場解答的,應先將有關問題和聯系電話記錄下來,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二條來訪人提交書面材料的,接待人員應予以登記,并按來信處理。
第十三條接待人員發現情況復雜的,應及時報告業務負責人,必要時逐級上報。
第十四條各業務環節應按月對來訪、來電反映的問題進行歸集整理。對重要問題或反映較多的問題,應書面報告社保機構負責人。
第十五章業務檔案管理
第一條社會保險業務檔案是指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社會保險業務工作中形成的,記錄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待遇核發及基金收支情況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數字信息等原始記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主要依據《*省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粵社保[*]36號)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業務檔案的預立卷
第二條各業務環節在辦理日常業務中,每辦完一項業務,業務工作人員應將其所有的社保材料收集齊全,并按核定表放最上面、申報表和附件材料放于其下的要求組成“件”。
第三條各業務環節每月應根據社保檔案分類方案,將本環節收集齊全的“件”進行分類,按業務辦結時間分年度和月份組成“卷”,并按照業務檔案管理的要求預先進行整理、排列、編號、裝訂。對每一卷業務檔案,各業務環節應對照業務辦理情況檢查各件是否齊全完整后,填寫一式二份的卷內文件目錄,一份裝訂于案卷首頁,一份匯總交與檔案管理環節。
第四條各業務環節應定期向本單位檔案管理環節移交預立卷的社保檔案。移交時,須詳細填寫《社保業務檔案移交情況登記表》一式二份,經移交人和本業務環節負責人簽名后,交專職檔案人員簽收,業務環節和檔案管理環節各存一份。
第二節業務檔案的管理
第五條檔案管理環節接收業務檔案的移交必須進行核查和驗收,根據業務環節填寫的《社保業務檔案移交情況登記表》和業務管理系統對照檢查所移交的業務檔案與實際業務辦理情況是否一致,業務檔案預立卷是否符合檔案管理要求。
第六條經驗收合格的業務檔案由檔案管理環節進行檔案立卷入庫處理。立卷的檔案須按順序置人檔案盒保存,檔案盒須制作封面和背脊,標明盒內各卷內容。各類檔案按年度編制檔案目錄和立卷說明。
第七條檔案資料進庫或調出,檔案管理環節必須進行登記、統計,按規定填寫《業務檔案出入庫情況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