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22 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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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針,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繼續強化日常監管與專項整治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狠抓安全措施落實;加大基層和基礎安全投入力度,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不斷開拓工作思路,強化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宣傳,努力確保我縣水上交通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
二、工作目標
狠抓安全責任目標管理,進一步落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抓好鄉鎮船舶、渡口整頓工作和日常安全,重點抓好渡船、渡口、旅游船的安全管理,抓好船員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培訓,杜絕“三無”船舶,控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減少一般事故,努力實現全年無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作措施
為確保上述工作目標的實現,我們將以深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活動為主線,從強化安全責任、深化整治攻堅、加強源頭治本、深化安全宣傳教育等四個方面入手,著力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和保障能力。具體做好以下五個方面的工作:
1、著力推進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年要在對航運企業的安全管理上切實加大力度,充分把握企業作為安全生產最基本元體和源頭的實際,嚴格企業市場準入資質關,并強化對企業資質的跟蹤監督。借助更加科學規范的管理手續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
2、按照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社會監督支持”的安全體制總要求,進一步提高鄉(鎮)領導對安全工作的認識,進一步落實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層層簽訂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責任書,扎扎實實地抓好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3、深入開展“隱患治理年”活動,突出重點開展安全專項整治。
(1)深入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船舶防碰撞、防泄漏專項活動。
(2)繼續開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達標整治工作。以**年渡口渡船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為基礎,在前階段整治工作的基礎上繼續開展以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達標工作為核心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達標整治活動。推動鎮(鄉)政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的落實,規范渡口渡船基礎管理,落實以渡口“五定”及“三牌一線”為核心的渡運安全生產制度,繼續抓好客渡船標準化改造和渡口安全條件改造工程,著力改善渡口渡船安全生產基礎條件,規范渡運秩序,凈化渡運環境,推進渡口渡船標準化管理,切實提升渡運安全保障能力,逐步實現讓農民群眾乘上放心船、過上安全渡的目標。
(3)開展渡口安全秩序專項整治。認真組織清理排查渡口管理和安全生產情況,加強渡口的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編制落實應急預案,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能培訓,確保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加強對渡口的安全監督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4)開展自用船舶安全專項整治。鄉鎮要積極開展鄉鎮自用船舶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規范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各鄉鎮要及時完成自用船檢驗、登記和從業人員培訓工作,妥善解決鄉鎮自用船的操作人員無證問題,從源頭上杜絕“三無”船舶產生。切實加強航行秩序管理,嚴厲打擊漁船、自用船違法載客載貨行為。
4、突出監管重點,切實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監管。
繼續以“二庫一湖一河”(上游水庫、化龍水庫、龍水湖、瀨溪河珠溪段)水域,客渡船、游覽船和季節性、節假日重點時段等為安全監管重點,進一步完善安全監管工作機制,強化各項監管措施的有效落實;嚴格依法管理,嚴把企業資質、船舶檢驗和船員適任“三關”;認真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三違”行為;切實加強航行秩序管理,維護轄區水上交通秩序;推動水上交通安全綜合治理,規范安全生產秩序。
5、“以人為本”,抓好人員安全培訓和宣傳教育。
一、切實加強領導,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沿海、內河各類涉水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業主單位和經營管理單位要建立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有關制度和管理體系,嚴格履行涉水工程建設期和使用期水上交通安全有關職責,積極采取措施避免工程對周邊水上安全造成威脅;施工單位負責工程項目建設期的施工水上作業安全;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工程項目建成后有關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建設單位、業主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及規章要求,明確施工單位、經營管理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人。建設單位、業主單位、施工單位和經營管理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崗位、每一名員工。施工單位要與為其服務的船舶簽訂安全責任書,將施工作業船舶和為施工作業服務的所有船舶納入安全管理體系內進行管理。涉水工程項目立項期要充分考慮對水上交通和通航環境造成的影響;建設期水上交通安全責任主體不落實、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不能獲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和指導涉水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業主單位和經營管理單位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海事管理機構要建立涉水工程施工單位水上交通安全誠信制度和獎懲機制,對遵守安全規章制度、積極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記錄良好的施工單位,要予以表揚和支持;對不服從管理以及發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單位,要嚴肅處理,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施工項目吊銷施工單位《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并公開曝光。
二、深入排查治理各類安全隱患
涉水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業主單位和經營管理單位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持續、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類安全隱患。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隱患排查的督查工作。要健全重大隱患公告公示、掛牌督辦、跟蹤治理和逐項整改銷號制度,要充分依靠和發動廣大從業人員參與隱患排查治理,推進安全生產各項措施落實。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對排查治理隱患不認真、走過場的單位予以公開曝光,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不得繼續施工。
三、加強沿海內河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監管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各類涉水工程建設期和建成后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管,維護水上交通秩序。加強安全檢查和日常巡查,注重過程監管,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要求涉水工程建設單位、業主單位督促施工單位和經營管理單位進行整改,對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通報有關地方政府,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建設項目,要責令停工;嚴厲打擊查處施工船舶超載、超限作業等非法施工和冒險作業行為;嚴把涉水工程建設市場準入關,嚴肅查處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違規使用、雇傭不符合安全作業條件船舶參與水上施工作業;要采取針對性的措施促使目前在沿海施工的內河船舶逐步退出沿海作業市場,確保建設工程和施工船舶安全;要積極督促橋梁管理單位嚴格履行相關安全責任,維護助航標志和防撞設施,確保大橋和橋區水域航行船舶安全。施工單位和經營管理單位要加強對有關施工人員培訓和管理,船舶經營管理單位要加強對船員的培訓和管理,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生產知識,防止冒險航行、違規作業。
建設單位要在涉水工程前期工作階段進行通航安全評估論證,認真分析所建水上構筑物對船舶航行安全的影響,提出防范措施。對于通航安全評估論證中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要根據論證結論逐條加以落實,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要認真督查,對拒不落實的工程項目不得發放《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已經發放的要吊銷證書。對通航環境和通航秩序產生影響的涉水工程,要按規定航行通(警)告,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對通航安全影響發生變化的要及時更新通(警)告,相關航行通告要在中國交通報、中國水運報和當地主要媒體上刊登。
四、逐步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大治本力度,從源頭上控制事故隱患,要鞏固各類專項整治活動成果,加強法制建設,把安全生產納入法制化軌道。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要認真負責地參加水上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主動介入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從源頭上控制事故隱患;要根據涉水工程對水上通航安全的影響情況制定相應的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加強水上交通秩序管理,并且落實建設單位、業主單位、水運經營企業以及航行船舶的責任和義務。要鼓勵廣大職工群眾舉報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行為,形成全社會重視、支持和參與安全生產的良好氛圍。
建設單位在涉水工程項目建設可行性研究階段要邀請有關海事管理機構參加論證,充分聽取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和建議。
從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一年多時間的實踐來看,工作成效主要歸納起來為“五個有利(即:有利加強管理,減少失控漏管;有利整合資源,發揮公安效能;有利疏導交通,提高通行效率;有利事故處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有利處罰交通違法行為,維護法律尊嚴。)、四個減少(即:無牌無證車減少了,農用車、報廢車載客減少了,交通事故處理難度減少了,交通擁堵的現象減少了。)、一個增強(即:農民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明顯增強)”。主要體現在以下二個方面:
1、整合了警力資源,充分發揮了派出所的綜合性戰斗實體作用。
當前,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不斷深入,廣大農村地區的通行道路越來越長,駕駛人和機動車數量越來越多,但由于農村公路的線長面廣點多,路窄坡陡彎急路況差,村民居住高度分散,機動車性能低下,廣大機動車駕駛人素質遠遠適應不了現代交通法規的要求等原因,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日益嚴峻,縣鄉公路“四多一少”現象十分嚴重,給交通安全埋下了極大的隱患。所謂“四多”,就是在縣鄉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無牌的多、破舊車輛多、無證駕駛的多、違法占道的多,“一少”就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少。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后,通過實施“責、權、利”相結合的管理機制,有效地調動了農村派出所管理交通安全的積極性。由于派出所的積極有效管理,原來“四多一少”變成了現在的“四少一多”,即縣、鄉道路上行駛的無牌車少了、破舊車少了、無證駕駛的少了、占道行駛的少了,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多了,農村交通安全出現了可喜的變化。據統計,授權派出所共查處交通違法行為7100余起,接受交通事故報警620起,處理簡易交通事故516起,辦交通安全“五進”示范樣板子38個。從前段改革實踐看,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物最大限度地整合了警力資源,彰顯了三大優勢。一是地域優勢。農村的每個鄉鎮都設置了派出所,每所的轄區內就是那么十幾公里的省縣鄉道,管理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完全做得了。二是警力優勢。農村派出所大多有5名以上民警,每所指定1-2個兼職交通民警,完全行得通。三是時間上的優勢。農村派出所在各項防范工作做得相對充分的情況下,轄區內的治安形勢相對比較好,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發生數量也就相對比較少,完全顧得來。四是業務上的優勢。農村派出所的民警,年齡相對比較偏輕,文化程度相對較高,通過短期培訓就完全能夠勝任交通安全管理,完全做得成。因此,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彌補了交警人員少、裝備不足的矛盾,整合了警力資源,充分發揮了農村派出所綜合性戰斗實體的作用。
2、在提高交通事故處理、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和疏導交通堵塞等方面也發揮著積極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群眾對交警工作的滿意率明顯上升。
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物,在提高交通事故處理、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和疏導交通堵塞等方面也發揮著積極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祁東大隊目前只有73名民警,而且年齡結構老化,全縣道路總里程2388余公里、有4.1萬名機動車駕駛人和3.7萬輛機動車,人平擔負32公里、561名駕駛員、509臺機動車的交通安全管理任務。且縣域地形呈西北至東南走向的帶狀形,最西北端的四明山鄉距縣城近100公里,最東南端的糧市鎮離縣城也有70多公里,受經費和警力的制約,大部分鄉鎮還沒有建立交警中隊。因此,形成了警力不足、裝備落后與農村交通安全管理顧及不到的局面。通過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后,緩解了上述矛盾。一是交通事故得到及時處理。授權前交通事故處理全部由交警大隊事故處理股負責,事故多發時全股所有民警出動都忙不過來,耽誤了出警,損害了交警形象;即使及時出警,也要1~2個鐘頭才能到達現場,產生誤會不說,且增大了辦案成本。授權后,由所管轄的派出所出警并負責保護事故現場,勘查調處一般以下事故,能做到快速出警,降低了辦案成本,提高了交通事故的處理效能。二是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得到了有效查處。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之前,交通違法行為查處處于派出所沒權管、交警部門管不到,致使農村交通違法行為日益嚴重。授權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后,警力增加了,每個派出所都能發揮地域優勢,就近管理轄區交通安全事務,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大大提高了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三是交通堵塞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疏導。疏導交通上,派出所發揮了地域優勢,路途短,到達現場快,交通堵塞能夠得到及時快速疏導,從而顯著提高通行效率。
二、基本做法
1、統一思想認識。
2006年9月底,新一屆大隊領導班子到任后,面對大隊警力少,且民警年齡趨于老化,全縣公路點多線長面廣,現有警力適應不了管理農村交通安全事務需要的窘境,組織專門班子就如何加強農村交通安全管理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調研。通過深入調研,廣取眾長,集思廣益,取得了改革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的第一手資料,認為農村派出所是一個綜合性的戰斗實體,具有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的“警力、能力、時間、地域”優勢,完全可以管理好本轄區交通安全事務。大隊就如何加強農村交通安全管理,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形成專門材料分別向縣公安局、市交警支隊領導匯報,得到了縣局和市交警支隊領導及相關科室負責人的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并提出了建設性意見。隨后,大隊又分別向縣委、縣政府、縣委政法委領導做了專題匯報,得到了縣委、縣政府、縣委政法委領導的肯定和支持。為確保農村交通安全管理改革能夠取得成功和實效,大隊多次召開支委會和部分派出所所長會談會進行專題研究。首先,統一了大隊班子一班人的思想。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既不是放權,更不是權力的削弱,而是加強農村交通安全管理,確保廣大農民群眾生命財產的需要。其次,統一派出所的思想認識。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既是上級公安機關的要求,也是派出所職能定位之使然,更是落實執法為民、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所需要。第三,統一大隊全體民警的思想認識。全隊民警要以改革為契機,進一步強化責任,在派出所的緊密配合下,全面做好農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明確責任權限。
大隊于2006年11月25日制定了“關于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的工作方案”,并報上級公安機關業務部門審批同意。對交警大隊和全縣19個被授權派出所的權利、責任與義務從四個方面進行了明確:
首先是明確委托授權管理的范圍。受托派出所管理的部分交通安全事務為:一是摩托車和農用車無牌上路、違法載客、不按規定投?!敖粡婋U”,報廢車載客及其他一般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二是轄區內的交通事故的接、處警,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的調查、事故認定和調解處理工作;三是轄區內摩托車、農用車及在農村鄉、村、組道路上營運的客車(不含進縣城的班線車、跨鄉鎮營運的客車)及駕駛人的臺帳管理;四是轄區內國、省、縣、鄉、村道的交通秩序整治及維護;五是轄區機動車輛牌證的協辦;六是轄區內交通安全宣傳“五進”工作,辦好兩個“五進”工作示范樣板。
其次是明確受托派出所對交警大隊委托事項的查處程序與權限。受托派出所及交通民警執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必須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派出所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必須一是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二是適用一般程序、最高限額在200元以下的由交通民警提出處理意見,報所在派出所的主管所長審批裁決,其中罰款額在200元以上和農用車、報廢車載客的處罰,一律報交警大隊裁決。
第三是明確交警大隊的職責職權。交警大隊的職責職權是:一是對受托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考核、指導、督查;二是對受托單位的執勤執法進行監督,可以直接查處受托單位管轄范圍的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三是負責對受托單位的交通民警進行法制、業務培訓,每月召開一次例會;對受托單位越權辦理、違規辦理的交通違法案件予以查處,并視情收回委托權。
第四是明確派出所的職責職權。從十個方面明確了受托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的職責、職權,其中明確規定每個派出所確定1-2名民警為交通民警,經培訓、考試合格后,報交警大隊審核,由縣局下文認可。
3、積極穩妥推進。
主要落實三抓:
第一是抓組織落實。為加強組織領導,縣公安局成立了由局長吳起負總責,副局長兼交警大隊長施夏泉具體負責的專門領導小組。交警大隊也成立了委托授權工作領導小組,由大隊長施夏泉任組長,教導員劉衛國任常務副組長,其他大隊領導班子成員為副組長,辦公室,法宣股、事故處理股、秩序股、車管股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各派出所建立了一支由所長負責、副職專管、專干專抓的農村交通安全管理隊伍。
第二是抓業務培訓。舉辦交通民警業務培訓班,提高交通民警業務能力。于2007、2008年先后舉力了兩期農村派出所交通民警交通管理業務培訓班,通過培訓,使每個派出所的交通民警都能夠信任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是抓督查考評。為加強對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的管理,一是開展了定期的督查指導,大隊派出督查組每月下到各派出所進行一次面對面的督查指導,了解工作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遇到困難等,有針對性的加以解決。二是實施不定期督查,大隊組織專門人員對各個授權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的派出所或進行抽查,或進行普查,重點放在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程序、案卷的裝訂是否符合要求上。三是堅持逐月對授權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的派出所進行考評考核,并將此項考核納入精細化管理考核內容,調動了各所的積極性,促進了各所搞好交通安全事務的信心和決心。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事務才實施一年之久,處于探索階段,加之各所的地理位置、所轄鄉鎮的人口及經濟狀況等差異,工作中主要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指導思想有偏差。各派出所還存在重罰輕管的現象。二是交通安全基礎工作薄弱。特別是對轄區機動車和駕駛人的底數不清、臺帳建立不規范。三是違法處罰欠規范。部分交通違法行為在處罰程序和實體上存在問題,且大多沒有實施微機管理。
四、下步工作打算及建議。
第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縣交通局、縣港航管理站、縣渡口管理站、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船員要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切實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條為了明確管轄范圍和責任,便于管理,將全縣水域劃為古陂河及桃江河兩大片區,實行安全工作轄區負責制。
崇仙鄉人民政府負責桃江河上的桃江電站至與全南縣水域交界處和雞公石水庫以及轄區內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鐵石口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與小河鎮水域交界處(大江渡口)至桃江電站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小河鎮人民政府負責大江渡口至河口渡口以及轄區內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大塘埠鎮人民政府負責河口渡口至楊家渡口和白蘭水庫以及轄區內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嘉定鎮人民政府負責桃江河楊家渡口至古陂河的原馬頸坳渡口以及轄區內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西牛鎮人民政府負責龍虎口渡口至與贛縣水域交界處和中村水庫以及轄區內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油山鎮人民政府、安西鎮人民政府和大橋鎮人民政府分別負責本轄區內的走馬垅水庫、上逕水庫和龍井水庫水域內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其他鄉鎮負責本轄區內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條從事營運、施工、作業的鄉(鎮)水上運輸船舶(包括挖沙、采金、施工作業、企事業單位自用船等)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持有合格的技術證書或文件。
(二)經海事機構登記,持有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
(三)從事客貨運輸的船舶,應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運輸許可證》和《營運證》以及工商、稅務部門核發的有關證件。
(四)按規定配備船員,職務船員應持有相應等級的適任證書。
(五)按規定配備齊全、有效的救生、消防、燈光、聲號等設備。
(六)按規定標明船名船號、船籍港、勘劃載重線,客船、渡船還應標明載客定員和有關安全告示、標志。
第六條水上運輸船舶不得載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租用或委托鄉(鎮)船舶運輸危險物品。少數地區確因交通原因需要鄉(鎮)船舶承運危險物品的,須按國家有關危險品管理和船舶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鄉(鎮)運輸船舶的建造和修理必須在經過船檢部門批準和認可的船廠進行。
第八條農用船舶只能用于農業生產,不得參加營運,不準載客航行,如需要參加營運時,必須按鄉(鎮)運輸船舶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九條鄉(鎮)其它船舶的管理,均按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條村民自用小劃船的安全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應加強對村民自用小劃船的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對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應責令其停止使用。
第十一條外縣鄉(鎮)運輸船舶進入本縣,應持有縣以上海事部門核發的各種有效證件,方可進入本區域。
第十二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水上安全管理負直接領導和管理責任。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一)設立水上安全機構,配備專職水上交通安全員。
(二)建立值班制度。在客流高峰期,組織專人到渡口、碼頭等人員集中的地方值班,嚴防客渡船超載,杜絕重特大傷亡事故的發生。
(三)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者和船員按規定到海事機構和其它主管部門辦理船舶登記、船員考試、船舶檢驗、運輸許可證等必備手續,督促鄉(鎮)船舶修造廠按規定到船檢部門辦理開業資格評級手續。
(四)廣泛宣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在渡口、碼頭等人員集中的地點設立永久性的安全宣傳標牌;加強水上交通安全檢查,堅決取締“三無船舶”;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及時整改,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應堅持月檢查制度,村(居)干部和水上交通安全員周檢查制度,船舶所有人和船員日檢查制度。
(五)協助海事、港航、渡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
(六)落實水上交通安全責任制。將水上交通安全責任制落實到分管領導、水上交通安全員、村(居)干部、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的身上。
第十三條鄉(鎮)黨政主要領導是本轄區內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的水上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分管領導負具體責任,村(居)干部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員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縣交通局對水上安全管理負有行業管理責任,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一)貫徹落實水上安全法律、法規,開展調查研究,掌握水上交通安全狀況,加強水上交通行業安全管理。
(二)檢查、指導和幫助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機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三)審核和批準發放鄉(鎮)運輸船舶《運輸許可證》、《營運證》,檢查和規范船舶經營運輸行為。
(四)檢查、指導和協助鄉(鎮)建立、完善鄉(鎮)船舶、船員技術檔案及船舶違章作業、發生事故等情況登記備案制度。
第十五條縣旅游局對旅游船舶和旅游碼頭設施安全負管理責任,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交通、海事機構安全營運要求負責旅游船舶和旅游碼頭的安全管理,并接受監督檢查。
(二)建立、健全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確保旅游船舶、碼頭設施、人員安全。
(三)禁止旅游船舶工作人員違章作業。
(四)對旅游船舶進行嚴格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禁止船舶狀況差、證照不全的船舶參與旅游營運。
第十六條鄉(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員對本鄉(鎮)所轄的水上安全進行監督管理,業務上受縣地方海事處、縣港航管理站及縣渡口管理站的指導,其職責是:
(一)貫徹水上安全法規、規章。
(二)負責鄉(鎮)運輸船舶登記、過戶、轉港、注銷、報廢的審核,組織本鄉(鎮)運輸船只向船舶檢驗和海事、港航、渡口管理部門辦理船舶、船員發證手續。
(三)建立健全本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完善船舶、船員技術檔案管理,定期報送統計資料。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落實安全責任制,經常檢查船只安全,制止和糾正船舶超載違章,參與海事、港航、渡口管理部門對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是水上安全的直接責任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加強對船舶的安全技術管理,定期對船舶進行檢修、保養,使之處于適航狀態或者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二)從事水上運輸的船舶,其船員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持有相應等級的適任證書,嚴禁任用無證照人員擔任船上職務。
(三)根據船舶的技術性能、船員條件、限定航區和水文氣象條件,合理調度、操縱船舶;不得違章操作或者強令有關人員違章操作、超員超載等冒險航行。
(四)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海事、港航、渡口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以及技術、業務培訓。
第十八條縣地方海事處、港航管理站及渡口管理站是對本縣境內水域的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通航水域航行秩序和安全進行監督管理,辦理鄉(鎮)船舶登記,船員考試發證工作,調查處理鄉(鎮)運輸船舶發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對鄉(鎮)運輸船舶及其設施的安全進行監督檢查,每季度定期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定期向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通報水上交通安全情況。
第十九條各鄉(鎮)要認真貫徹《省渡口管理條例》,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每季度必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研究部署本鄉(鎮)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每年要召開2次以上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船員會議,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的文件,查找事故隱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組織檢查落實。
第二十一條為了強化安全管理責任,鄉(鎮)、村(居)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船員要層層簽定安全責任狀,具體內容由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統一制定。
1.1 學生缺乏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識和意識,參與交通時的自我保護意識差、技能缺乏、能力弱,有許多不良的交通行為習慣,抵御、躲避交通風險的能力和意識更為缺乏。橫穿道路不走人行橫道、不注意觀察周圍情況、嬉笑、打鬧、追逐,在機動車道內停留,騎自行車猛拐或在機動車道內行駛,不滿12歲騎自行車上、下學,乘坐違法、非法載人、安全狀況差、超員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等現象時有發生。
1.2 一些學校老師缺乏應有的交通安全常識和意識,也有許多不良的交通行為習慣,參與交通時不僅不能做到為人師表,而且對學生不良交通行為習慣有一種見怪不怪、麻木不仁的態度,有的甚至變相縱容。
1.3 學生乘坐的機動車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隱患。據調查,學生上、下學出行乘坐的機動車有學校自己購置專用于接送學生的車輛,有的是學校自己租用社會車輛用于接送學生,有的是學校統一組織社會車輛負責接送學生,費用由學生自己承擔,有的是學生家長單位專用于接送學生的車輛,有的是學生自己到客運站點乘坐的客運班車,這些車輛中有大型客車、中型客車、微型客車,相對而言,車況普遍不錯,但存在超員現象。還有一種是學生家長自己租用用于接送學生的車輛,這部分車輛中微型面包車、摩托三輪車、農用三輪車、電瓶三輪車較多,這些車輛的車況普遍較差,穩定性、安全性也很差,有的甚至是改裝車、報廢車、畜力車等禁止載人的車。這部分車輛分散,不確定,管理難度大。
1.4 學校周邊道路及環境仍存在嚴重威脅學生出行安全的重大隱患。部分學校地處干線道路附近,而周邊道路又存在標志標線不全、路面狀況差、攤點、車輛等擠占非機動車道的問題,逼使途經的學生和家長進入機動車道。
1.5 一些駕駛員開車行徑學校路段時,視交通標志牌和紅綠燈如擺設,隨意闖信號和違反禁令標志指示行駛等,給學生出行帶來安全隱患。
1.6 學生放假期間因無學校紀律管束,中小學生經常在馬路上玩耍,不遵守交通規則,也會埋下交通安全隱患。
2.存在問題的原因剖析
針對學生交通安全管理所面臨的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之前很多專家和學者也對此進行過深刻的分析,但筆者認為主要原因在于全社會特別是教育部門對學生的出行安全和交通安全教育及管理方面存在理解認識上的誤區,在此重點做以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但時至今日,大家仍普遍認為學生交通安全屬于學生后勤服務管理和社會公共安全管理的范疇。盡管現在學生思想品德課中加入了交通安全知識,但課時很少,而且是僅考慮知識傳授,并沒有從培養學生良好的交通行為習慣的角度將其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進行日常教育。這種認識上的誤區體現在學生交通安全的具體工作中,就出現了重制度管理輕教育疏導、重短期整治措施輕長效機制建立、重約束性措施輕引導性措施、重被動治理輕主動防范的不平衡現象,而且學校在學生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上存在過分依賴交警部門的問題,發現周邊標志標線不全就全向交警部門要求增加,一提到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就請交警部門增加“護學崗”,一提到交通安全教育就想到請交警部門做講座、搞宣傳,而沒有或很少想如何利用自身的資源優勢來做好學生交通安全素質教育和管理工作。
交通事故成為人類的一大災難,但我們又不能因噎廢食。因此,學會如何在現代文明造就的復雜交通環境中“行”就成了我們躲避交通事故災難的至勝法寶。研究表明,我國目前交通事故高發的根本原因是交通參與者素質低,缺乏必需的交通素養和交通安全意識,導致在參與交通時,判斷、實施行為、避險失誤機率加大,以至釀成一幕幕人間慘劇。學生正是處在成長階段,正是我們通過教育、各種引導、言傳身教培養他們良好的交通素養和交通安全意識以及交通行為習慣的大好時機。但現實證明,作為孩子們所崇拜、效仿的“人類靈魂的工程師”的老師們中有一些人并不具有具備應有交通素養,他們只注重教給孩子們科學知識,忽略了對孩子們良好交通行為習慣的培養。因此,我們的這些孩子們并“不會自己走路”,并不懂自己的一些不良行為習慣會給自己帶來危險。一個不具備良好交通素質的學生并不是一個合格的學生。把這樣的學生送出校門,無異于把他們置于隨時會危及其生命的險地。一旦發生事故,學校、家長多年的投入、心血在瞬間灰飛煙滅。
學生良好交通行為習慣的養成是一個龐大的社會教育工程,需要不斷的積累,需要點點滴滴的知識傳授,需要有喜聞樂見的方式教導,需要一言一行的言傳身教,需要日常生活中潛移默化的影響和引導。學生大部分時間在學校度過,而學校具有相對封閉、集中的教育管理環境和人力資源,學生對老師又有一種特殊的崇拜心理。因此,學校和老師在學生交通安全教育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學校和教師應當成為學生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主陣地和主力以及主要責任主體。也只有在這基礎上采取一定的約束管理措施才可能奏效,否則極可能激發學生的逆反心理。因此,一味采取約束、堵截式的管理措施,讓學生接受被動式的管理,并不能根治學生交通安全中的隱患。 因此,學校不僅是我們保護學生交通安全的主陣地,也是全社會預防交通事故的主陣地。
3.解決學生交通安全管理的探討
我們在上文分析了學生交通安全存在的問題和成因,然各地面臨的實際情況千差萬別,很難有一個統一的實施標準,只能因地制宜,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學生安全交通管理辦法。以下是筆者對學生交通安全管理的幾點看法。
3.1 強化學生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提升自我保護的能力。上文已有論述。
3.2 狠抓綜合治理整頓,凈化校園周邊交通環境。政府要協調有關部門對校(園)周邊道路的車流量、車輛亂停和交通標志、標線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勘察,對影響學生交通安全的事項逐一進行登記,對調研中發現的涉及交通設施缺乏等事項,及時采取增設相關交通標志、增劃人行橫道和減速讓行線、安裝減速墊等安全設施加以完善。交警部門協同學校在上放學高峰期在校(園)門前設立 “護學崗”,進一步確保學生出入安全。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合作,定期對學校周邊的亂停亂放、擺攤設點、超速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徹底整治;政府出面協調各個部門對學生交通安全的重視力度,形成合力,形成“政府管理、社會參與、學校重視、家長教育”的管理模式。完善學校周邊交通安全設施,優化交通環境,進一步改善校(園)周邊道路交通環境,切實保障師生的交通安全。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通航水域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與內河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內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在中央管理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對所轄內河通航水域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制;
(二)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
(三)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二章船舶、浮動設施和船員
第六條船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四)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第七條浮動設施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從事有關活動: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
第八條船舶、浮動設施應當保持適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從事有關活動的狀態。
船舶、浮動設施的配載和系固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
第九條船員經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其中客船和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還應當經相應的特殊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方可擔任船員職務。嚴禁未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船員上崗。
船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嚴格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條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對船舶、浮動設施的交通安全負責;不得聘用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擔任船員;不得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第十一條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根據船舶、浮動設施的技術性能、船員狀況、水域和水文氣象條件,合理調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動設施。
第十二條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取得相應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并隨船攜帶其副本。
第十三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業
第十四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不得航行或者作業。
第十五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保持了望,注意觀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應當根據能見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縱性能和風、浪、水流、航路狀況以及周圍環境等主要因素決定。使用雷達的船舶,還應當考慮雷達設備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區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間,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時,上行船舶應當沿緩流或者航路一側航行,下行船舶應當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間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庫、平流區域,應當盡可能沿本船右舷一側航路航行。
第十七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應當謹慎駕駛,保障安全;對來船動態不明、聲號不統一或者遇有緊迫情況時,應當減速、停車或者倒車,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應當注意避讓。按照船舶航行規則應當讓路的船舶,必須主動避讓被讓路船舶;被讓路船舶應當注意讓路船舶的行動,并適時采取措施,協助避讓。
船舶避讓時,各方避讓意圖經統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避讓行動。
船舶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的具體規則,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船舶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
第十九條下列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向引航機構申請引航:
(一)外國籍船舶;
(二)1000總噸以上的海上機動船舶,但船長駕駛同一類型的海上機動船舶在同一內河通航水域航行與上一航次間隔2個月以內的除外;
(三)通航條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引航的客船、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
第二十條船舶進出港口和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或者航行條件受限制的區域,應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的有關通航規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進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禁航區。
第二十一條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船舶強度、穩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術要求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載貨或者載客條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載運輸貨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條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必須在裝船或者拖帶前24小時報海事管理機構核定擬航行的航路、時間,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載運或者拖帶安全。船舶需要護航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
第二十三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情況采取限時航行、單航、封航等臨時性限制、疏導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惡劣天氣;
(二)大范圍水上施工作業;
(三)影響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體育比賽;
(五)對航行安全影響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船舶應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船舶停泊,應當按照規定顯示信號,不得妨礙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業的安全。
船舶停泊,應當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船員值班。
第二十五條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在進行作業或者活動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構筑、設置、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筑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梁、索道;
(四)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
(五)設置系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六)航道建設,航道、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
進行前款所列作業或者活動,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經其他有關部門審批的,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海事管理機構審批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對航道進行修復或者對航道、碼頭前沿水域進行疏浚的,作業人可以邊申請邊施工。
第二十七條航道內不得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物和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
劃定航道,涉及水產養殖區的,航道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設置水產養殖區,涉及航道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航道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在內河通航水域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應當在進行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一)氣象觀測、測量、地質調查;
(二)航道日常養護;
(三)大面積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響內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時,應當在作業或者活動區域設置標志和顯示信號,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業或者活動完成后,不得遺留任何妨礙航行的物體。
第四章危險貨物監管
第三十條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碼頭、泊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內河運輸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三十一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持有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頒發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配載和運輸。
第三十二條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裝卸或者過駁的時間、地點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和港口管理機構,經其同意后,方可進行裝卸、過駁作業或者進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線、定貨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第三十三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時,應當按照規定顯示信號;其他船舶應當避讓。
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碼頭、泊位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編制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條設置或者撤銷渡口,應當經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征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渡口的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選址應當在水流平緩、水深足夠、坡岸穩定、視野開闊、適宜船舶停靠的地點,并遠離危險物品生產、堆放場所;
(二)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三)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專門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渡口經營者應當在渡口設置明顯的標志,維護渡運秩序,保障渡運安全。
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
渡口船舶應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
第三十九條渡口載客船舶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識別標志,并在明顯位置標明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
渡口船舶應當按照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線渡運,并不得超載;渡運時,應當注意避讓過往船舶,不得搶航或者強行橫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渡口應當停止渡運。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條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標和其他標志的規劃、建設、設置、維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條內河航道發生變遷,水深、寬度發生變化,或者航標發生位移、損壞、滅失,影響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標主管部門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標保持正常狀態。
第四十二條內河通航水域內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其所有人和經營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在海事管理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沒有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打撈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應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條在內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體,應當在拖放前24小時報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下列情況,應當迅速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一)航道變遷,航道水深、寬度發生變化;
(二)妨礙通航安全的物體;
(三)航標發生位移、損壞、滅失;
(四)妨礙通航安全的其他情況。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情況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標主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劃定或者調整禁航區、交通管制區、港區外錨地、停泊區和安全作業區,以及對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需要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應當及時。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條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應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進行自救。
船舶、浮動設施發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應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積極救助遇險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必須迅速將遇險的時間、地點、遇險狀況、遇險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以及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經營人報告。
第四十七條船員、浮動設施上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發現其他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或者收到求救信號后,必須盡力救助遇險人員,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求救信號或者報告后,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救助遇險人員,同時向遇險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遇險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機構的報告后,應當對救助工作進行領導和協調,動員各方力量積極參與救助。
第四十九條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時,有關部門和人員必須積極協助海事管理機構做好救助工作。
遇險現場和附近的船舶、人員,必須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
第八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船舶、浮動設施發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立即向交通事故發生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做好現場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內河交通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派員前往現場,進行調查和取證。
海事管理機構進行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和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
第五十二條接受海事管理機構調查、取證的有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不得謊報或者隱匿、毀滅證據。
第五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結束后30日內,依據調查事實和證據作出調查結論,并書面告知內河交通事故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海事管理機構在調查處理內河交通事故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航路暢通,防止發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做好內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條特大內河交通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在旅游、交通運輸繁忙的湖泊、水庫,在氣候惡劣的季節,在法定或者傳統節日、重大集會、集市、農忙、學生放學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維護內河交通安全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落實。
第五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監督檢查。發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關單位和個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機構必須采取責令其臨時停航、停止作業,禁止進港、離港等強制性措施。
第六十條對內河交通密集區域、多發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游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必須加強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根據情況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船舶,采取責令臨時停航、駛向指定地點,禁止進港、離港,強制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在內河通航水域對船舶、浮動設施進行內河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安全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條例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航行或者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并對船舶、浮動設施予以沒收。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資料,擅自航行或者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拒不停止的,暫扣船舶、浮動設施;情節嚴重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船員擅自航行,或者浮動設施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擅自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考試合格并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擅自從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立即離崗,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聘用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船舶進出港口或者責令停航,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四)擅自進出內河港口,強行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航行條件受限制區域或者禁航區的;
(五)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未申請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時間航行的。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未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行拖離,因拖離發生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有關作業或者活動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或者未設置標志、顯示信號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從事危險貨物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作業或者航行,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船員的,并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未編制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的;
(二)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港口管理機構同意的。
未持有危險貨物適裝證書擅自載運危險貨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配載和運輸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或者撤銷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或者恢復,因或者恢復發生的費用分別由設置人、撤銷人承擔。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渡口船舶未標明識別標志、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內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因清除發生的費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內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或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強制設置標志或者組織打撈清除;需要立即組織打撈清除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打撈清除。海事管理機構因設置標志或者打撈清除發生的費用,由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后未履行報告義務或者不積極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發生內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調查結論,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遇險現場和附近的船舶、船員不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沒收有關的證書或者證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停泊或者作業,不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貨物、旅客運輸,或者超載運輸貨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并對超載運輸的船舶強制卸載,因卸載而發生的卸貨費、存貨費、旅客安置費和船舶監管費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發生內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責任船員給予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證書或者證件吊銷后,5年內不得重新從業;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阻礙、妨礙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或者謊報、隱匿、毀滅證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船員的,并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12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不依據法定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批、許可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對審批、許可的安全事項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船舶、浮動設施不再具備安全航行、停泊、作業條件而不及時撤銷批準或者許可并予以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對未經審批、許可擅自從事旅客、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不實施監督檢查,或者發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不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處罰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不同情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渡口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二、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層層落實工作責任
為了切實搞好今年的春運工作,大隊根據五峰道路山高坡長、彎急坡陡、冰凍時間長、霧大凌大的客觀情況,早準備、早動員、早部署、早行動、加大春運宣傳力度。一是扎實開展交通安全宣傳進校園活動,交警大隊結合五峰實際起草了《致全縣中小學生的一封公開信》,免費發放到所有中小學生手中,共發放25000份公開信,受到全縣師生的普遍歡迎。二是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在縣電視臺滾動播放《珍愛生命,安全出行》宣傳片,及時我縣的道路狀況,并播放交通安全宣傳的公益廣告。三是舉辦交通安全宣傳日活動,元月23日,交警大隊全體民警分赴全縣8個鄉鎮進行巡回宣傳,并在城、漁兩鎮開辦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咨詢臺,現場發放宣傳資料5600余份,受理群眾的報警求助6起,解決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疑難問題2個,受教育群眾達6000余人次。同時在城漁客運站滾動播出《珍愛生命,安全出行》安全光碟,通過春運工作大力宣傳,營造了春運工作的濃厚氛圍,各項工作迅速展開。為強化責任,狠抓各項措施的落實到位,我們制定了“兩線三級”春運責任狀,即縣公安局與交警大隊領導(側重總體目標考核及分片領導責任)、交警大隊領導與分片(區)民警(側重定崗、定人、定責及措施落實,具體實施);交警大隊與客運單位(側重客運單位對駕駛員的教育、事故防范工作)、客運單位與主車駕駛員層層簽訂春運交通安全責任狀。同時將參戰民警分為十七個組,每個組都有負責人,各司其責,嚴防死守??h公安局紀委、督察隊與縣局領導加強春運工作督察力度,確保春運工作萬無一失。真正形成管理在路上、成效在路上、經驗在路上,從而增強參戰民警、客運單位及駕駛員的責任意識,有效控制事故發生。
三、狠抓源頭管理,確保安全暢通
自從元月21日開始,交警大隊組織專班在五峰鎮、漁洋關鎮對所有參加春運的車輛進行臨檢,對參加春運的客車駕駛員進行考核,共臨檢合格客運車輛82臺,審查合格客車駕駛員125人。同時,除對“客運交通安全監督公示卡”嚴格審核把關外,交警大隊結合實際,創新工作方法,印制“客運車輛安全檢查雙向監督記錄卡”、“承諾書”發放到每位駕駛員和每臺客車?!翱瓦\車輛安全檢查雙向監督記錄卡”為一車一卡,對客運車輛的安全管理實行客車駕駛員與管段民警雙向監督,提高管制率,增強責任心。每班客車在站內由駐站民警,安檢員對車輛狀況,駕駛員資質及裝載情況進行嚴格檢查后,由駕駛員和安檢員雙方簽字方準出站,路段執勤民警必須對所有客運車輛進行嚴格檢查,查路途安全運行情況,裝載情況等。由駕駛員和民警雙方簽字并對運行途中的安全隱患糾正、處罰后放行。為了確保客運車輛嚴禁夜間(22時至次日6時)通過五峰境內325省道五峰至灣潭段,縣公安局還派工作專班前往鶴峰、來鳳縣客運車輛單位協調解決客運車輛夜間通過禁行路段的問題,經協商兩縣四家客運單位,調整了發車時間,避開了夜間通過禁行路段。安排專人進駐客運站點,狠抓源頭管理。春運伊始,根據方案安排,在縣客運站、漁關大發客運站,確定了4名民警,從每天凌晨5時50分起,到站到點,對每一臺始發客車進行車況、裝截情況及“三防”設備檢查,嚴查“三品”,把好站門關。
四、強化路途管理,嚴處交通違法行為
在春運中,全體參戰民警采取固定檢查與流動巡邏相結合方式,強化路途管理,嚴厲查處客車超員、無證駕車、農用車載客、擅自改裝車輛、客貨混裝、闖行禁行路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元月25日上午8時許,縣公安局春運執勤民警在例行檢查中,發現一駕駛“福田小金剛”變形拖拉機的駕駛人不能出示任何有效證件,經審查駕車人盧萬兵2004年6月因重大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而被吊銷其原持有的G類拖拉機駕駛證,現屬無證駕駛??h公安局對其給予罰款200元并處治安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元月25日中午13時許,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灣潭鎮紅烈村3組村民向啟洲無證駕駛鄂E/29527立丹牌紅色廂式正三輪摩托車在325省道灣潭鎮龍橋村田家灣路段被春運執勤民警查獲。在民警要暫扣向啟洲車輛時,坐在車后的向的妻子張珍會下車后對執勤民警破口大罵,并伸手搶奪民警手中的法律文書和文件夾,甩在地上使勁踩壞,阻撓民警依法執行公務。此時圍觀的十余名群眾也紛紛勸其配合執行工作,但張珍會仍舊不聽民警和群眾的耐心勸告,在到達灣潭鎮派出所后,張依舊罵罵咧咧、不依不饒。根據向啟洲無證駕駛、張珍會阻礙民警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縣公安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向啟洲予以罰款200元、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對當事人張珍會予以行政拘留7天的處罰。2005年元月27日13時許,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豪江125型無牌兩輪摩托車的張國興在325省道漁洋關鎮松林坪路段對于執勤民警的攔車檢查不予理睬,加大油門強行沖過執勤卡點,在跑了5公里后被執勤民警截獲。經教育,張某對自己的交通違法事實供認不諱,并對意氣用事強行沖卡的行為悔恨不已,當面向民警道歉??h公安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張國興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第三條*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
市、縣(市)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是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能機構,負責實施本規定。
縣(市)交通局負責監督、協調當地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對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與船員管理
第四條船舶航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規定持有完備、合格、有效的各種證書和文書;
(二)按規定配備持證船員和其他船員;
(三)有良好的適航狀況;
(四)船名和船籍港字跡標寫清楚,載重線標志正確明顯。
第五條船舶必須向當地水上交通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船舶登記,確認所有權和決定船籍港,并取得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或船舶執照后,方可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
需要變更船舶所有人、登記事項的,船舶所有人應向水上交通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船舶所有人要求變更船籍港,必須持有轉入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出具同意接收的證明文書,并經轉出船籍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審核同意,方準轉港。
船舶發生滅失、沉沒(打撈不起)、拆廢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的,船舶所有人應及時向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條建造船舶的單位和鋈擻Φ鄙昵氪擰?lt;/SPAN>
建造、改建或進行重大修理的船舶,必須按照船舶檢驗部門批準的圖紙施工,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發給相應的船舶檢驗證書及有關文件,并按規定向當地船舶檢驗部門申請營運檢驗,簽發新的適航證書及有關文件。
第七條船舶進出本市港口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進出內河港口簽證管理規則》的規定,辦理簽證手續。
第八條船員任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機動船舶的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引航員、無線電報(話)務員應當經過考試,持有合格的職務適任證書;
(二)非機動船舶的駕長、渡工應當經過考核,持有合格的職務證書、證件;
(三)油船及其它危險物品船舶的船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持有專業訓練合格證;
(四)其他船員應當經過安全教育和專業訓練。
第九條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考試發證規則》和《內河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規則》的規定,負責船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
持證船員應按規定向水上交通管理機構申請驗(換)證書,經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后方可辦理驗(換)證手續。
第十條船員證書或船舶證書由于破損、字跡模糊不能使用時,船員或船舶所有人應持證書向原發證的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或船舶檢驗部門申請換發證書。如證書在有效期內發生遺失、毀損的,應向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或船舶檢驗部門申請補發。
第三章航行、停泊與作業
第十一條船舶航行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船舶在船閘引航道、港口作業區、城鎮沿河區、渡口、危險貨物裝卸碼頭、水上或水下施工水域以及水位達、超洪水警戒線時,應以安全航速行駛,加強了望,謹慎駕駛。
(二)機動船舶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庫、平流區域航行,應當沿船舶右舷一側航道行駛。機動船舶尾隨航行時,應與前船保持安全距離。
(三)船舶在彎曲、狹窄、灘險航段、船閘引航道及橋梁水域航行,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駛。船舶在城鎮沿河區、*拱宸橋至三堡船閘航段航行,應按順序航行,禁止同類船舶追越。
(四)船舶在能見度不良時航行,應當控制航速,加強?望,謹慎駕駛。在B級航區逆流行駛視距小于200米,順流行駛視距小于300米,C級航區行駛視距小于100米時,一切行駛船舶(裝有雷達設施的船舶除外)應及時選擇安全地點停泊。
(五)船舶拖帶航行應具有避讓和自控能力,禁止長纜施帶及狹窄航段偏纜拖帶。允許偏纜拖帶的水域一律用右偏纜拖帶。拖船拖帶駁船不得超過12艘,長度不得超過300米,頂推輪頂推駁船一般不應超過兩艘。錢塘江、新安江水庫水域拖帶寬度不得超過12米,其他水域均應單排一列式拖帶。逆流拖帶航速不得低于每小時3公里。
(六)禁止掛漿機船和未經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核準的機動船舶從事拖帶航行。兩艘或兩艘以上的機動船舶不得并綁航行。
(七)船舶拖帶浮運設施、大型物體、裝運一級危險品以及拖帶排筏進出*三里洋至三堡船閘航段,應事先向當地水上交通管理機構申請護航,為護航而發生的費用由申請者承擔。
(八)船舶裝載輕泡貨物航行,在無礙駕駛臺操舵者視線、貨物固定及穩性符合要求的前提下,艙面積載高度不得超過船寬的1/2,積載寬度不得超出舷外各0.5米。
(九)船舶航行嚴禁超載,違章搭客及客貨混裝,禁止人力船吊攀在航船舶。
(十)船舶通過船閘,須遵守船閘管理規定。在錢塘江航行的船舶,須遵守錢塘江船舶防洪水、防涌潮、防臺風安全規定。
(十一)在航船舶艙面工作的人員必須穿著救生衣。
第十二條船舶停泊不得有礙其它船舶航行,不得遮蔽助航標志,嚴禁船舶在管線或禁泊標示的水域內停泊。嚴禁船舶停泊在航道上進行裝卸過駁作業。
各類船舶在危險品錨地、待卸待裝錨地、避潮錨地、避風錨地停泊,必須服從水上交通管理機構的管理。
船舶的系泊尺度必須符合水上交通管理機構的規定。
停泊船舶應按規定顯示信號,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船員值班。
第十三條禁止船舶過駁經銷油料業務。經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審核同意使用岸線建造的加油站,必須采取防火、防污染的措施。
第十四條在航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吸砂挖砂的船舶,必須經當地河道主管部門會同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審查,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在指定的水域內從事作業。禁止在主航道和習慣航道中進行吸砂挖砂作業。
禁止向航道傾倒砂石和廢棄物。
第十五條禁止在航道內進行有礙船舶航行安全的漁業捕撈。在習慣航道內禁止設置固定網具和種植水生物。擅自設置網具和養植水生物的,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可責令所有人停止作業,期限清除或強制清除。
第十六條沉沒在航道內的船舶、設施或者有礙航行安全的物體,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按規定及時在沉沒點設置標志,保證標志有效,并應立即報告當地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未及時設置有效標志而造成其它船舶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凡需引航的船舶必須事先向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凡在通航水域進行水上或水下施工、體育競賽、設置禁航區以及其它有礙交通安全的活動,應提前10天向當地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水上交通管理機構統一發己叫型?lt;/SPAN>(警)告。
第十九條水上交通管理機構負責水上救助的組織指揮,有關單位及船舶應聽從指揮,不得借故推諉。為救助發生的有關費用,經水上交通管理機構認可,由遇險方支付。遇險方支付后,可向有責任的第三人追償。
第二十條在洪水、枯水、涌潮期及臺風季節等特殊情況下,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有權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凡從事水上旅游、娛樂業務的摩托艇、娛樂船舶、水上飯店(旅館)、游泳場,必須事先向當地水上交通管理機構申辦船員、船舶證書及核定使用水域范圍,再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方準經營。
第二十二條執行公務的水上交通管理機構、軍隊、公安機關船舶及搶險救災的船舶,在保證航行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航速及能見度不良時航行規定的限制。
第四章危險貨物管理
第二十三條船舶、設施在儲存、裝卸、運輸危險貨物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和管理的規定。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載運。
第二十四條船舶載運一級危險品進口或過境,應事先向抵達港的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報告,并辦理危險品進口簽證,經批準后方可進港起卸或過境。
第二十五條船舶裝載一級危險品出口,應事先向當地水上交通管理機構辦理《船舶裝載危險貨物準單》,并在指定的地點進行裝載。
第二十六條船舶裝卸危險貨物,應按規定事先向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提出監裝監卸危險貨物的書面申請,經核準后由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派員監裝或監卸。
第二十七條嚴禁客(渡)船裝運危險貨物,嚴禁旅客攜帶危險品上船。
第五章安全檢查
第二十八條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按《船舶安全檢查暫行辦法》和《內河船舶安全檢查暫行辦法》的規定,對50總噸或主機功率36.8千瓦以上的機動船舶實行定期檢查,其他船舶實施不定期的現場安全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在安全檢查中,被檢查船舶的船長、船員或船舶所有人應密切配合,不得妨礙、阻撓檢查。
第三十條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對在安全檢查中發現被檢查的船舶有違章行為或未合格項目的,根據其性質及危及安全的程度,可分別作出開航前糾正、船籍港糾正、下一港糾正、修船時糾正、限定日期糾正、滯留及處罰。被檢查船舶的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應按照水上交通管理機構作出的處理意見及時糾正。
第三十一條對無證船舶、危及安全的船舶、發生交通事故后手續未清的船舶以及未按規定繳納國家規費的船舶,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可采取禁止離港、停航、停止作業、駛往指定地點聽候處理及收存船舶動力設備等強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條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核發的各種證書和文書,除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存、扣留、吊銷或毀損。
第三十三條除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在航船舶攔截停航檢查。司法機關、公安機關執行公務時不受此限。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模范執行本規定并對交通安全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水上交通管理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交通車輛是油田生產企業重要的工具。長慶油田采油生產單位使用的車輛主要有單位自有車輛和社會化交通服務承包商外雇車輛,而且以承包商外雇車輛為主。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良好,關系和影響著油田的安全生產形勢。因此,加強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搞好油田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之一,同時也是企業健康發展的需要。在市場化機制的推動下,長慶油田內社會化交通服務公司數量眾多,一個廠內就有十幾家,其管理機構、管理水平各不相同,往往缺乏健全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油田公司內部管理還有很大差距。并且油田生產區域地理環境復雜,絕大部分油區道路等級低,路況差,坡陡彎急路窄,甚至有些道路時常面臨山體滑坡、塌方的威脅,從而使油田交通安全工作面臨巨大的壓力。為此,采油廠積極探索、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機制,針對市場化交通運輸服務公司的特點,正確處理人、車、環境和效益四者之間的關系,在實踐中建立健全安全組織機構,建立完善規章制度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面近幾年取得了較好的成績。
1采油廠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實踐
1.1樹立安全文化核心理念,追求管理目標
幾年來,采油廠堅持把安全文化理念貫徹落實到具體的交通安全管理實踐中,提出了打造“人員素質好,車輛狀況好,服務質量好,行車安全好”的一流的管理目標,并始終圍繞“四好”目標,采取了一系列結合實際、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特別是把安全行車無事故作為管理的重中之重來抓。
1.2健全安全監管組織體系,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認真貫徹集團公司HSE管理九項原則,把交通服務承包商納入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體系中,執行同一的標準。針對眾多交通運輸服務公司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實際情況,堅持把健全安全監管組織體系和落實各管理部門、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作為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務來抓,逐步形成了統一的安全監管體系。一是在各交通服務承包商公司成立生產與HSE管理部門,明確部門人員的職責,具體負責監控日常車輛運行動態的監管工作,如行車風險提示,GPS監控等。二是針對規模不斷擴大的實際,要求各公司分片區成立車隊,負責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和車輛日常的“三檢”工作。通過建立完善監管組織機構,形成了車輛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在體系運行中,重點突出車隊的安全管理責任,強調車隊管理靠前,做到安全教育到一線,安全管理到現場,安全檢查到單車,使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管理程序和管理職責上得到了進一步細化和強化。
1.3以HSE體系文件建設為主線,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在堅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以HSE體系文件建設為主線,按照油田公司相關制度,指導各交通運輸服務公司建立健全內部各項管理制度,明確工作程序和要求,確保內部管理工作順暢運行,從而在車輛安全管理上做到有章可依、有章可循。
1.4抓好選聘和培訓工作,努力造就素質過硬的駕駛員隊伍
為了提高駕駛員的安全和業務素質,要嚴把選聘關,從駕駛證資格、實際駕駛技能、身體條件和思想意識等方面嚴格要求,確保選聘優秀的駕駛員。定期開展駕駛員安全教育,從預防操作中的不安全行為入手,不斷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建立淘汰機制,對于安全素質低,駕駛技能不能滿足油田生產需要的駕駛人員及時退出油田服務市場,努力打造素質過硬的駕駛員隊伍。
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水運在經濟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我國內河開發利用力度不斷加大,內河水路運輸也得到了快速發展,船舶流量、船舶密度隨之不斷加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風險也隨之增加,事故不僅僅會造成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巨大損失,同時也容易造成極惡劣的社會影響。
面對新的形勢,交通運輸部對確保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對內河水上交通安全新情況和新要求,安全監管難度越來越大。如何讓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起到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已成為當前亟需破解的課題。
當前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所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在我國內河航道11.9萬公里的通航里程中,高等級航道網已基本形成。雖然經過多年的發展,現在基本適應內河經濟發展的要求,但是水上交通安全監管依然存在著巨大的壓力和不足,從目前分析來看,其具體表現如下:
1、內河水上運輸從業人員安全意識不強
由于目前有內河運輸企業5000多家,水上運輸行業之間的競爭也頗為激烈,水運安全管理問題往往被忽視。運經營者存在重效益、輕安全的思想,造成企業對水上運輸安全的投入力度不夠,給水上安全管理問題帶來隱患。如:公司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船員責任心不強,船舶狀況差、超載運輸等等,極易造成水上安全事故。事故的發生,有相當一部分是由于水上運輸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不到位而造成的。
2、水上執法機構職責交叉
內河水域監管范圍廣,業務量大。各類型船舶眾多,有客船、渡船、貨船、漁船、砂石船等不同類型,僅靠海事力量對水上交通安全監管,明顯力量不足。目前雖然有交通、海事、船檢、水產畜牧、農業、水利、航道、旅游等部門共同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能,但是由于沒有形成明確的行政管理體系,造成了部門間的交叉,除海事外其他單位和部門能真正到一線現場執法的少之又少,再加上執法手段相對落后,不僅降低了水運監督部門的執行效率,而且降低了水運安全管理的力度。
3、信息化建設仍存不足
現在海事系統的海事業務在逐步實現信息化、數字化。但是在內河的動態監督管理上還缺乏比較科學的手段,比如VHF、CCTV等科學監管手段的信息化建設相對比較滯后,海事巡航、船舶安全檢查、防止船舶污染、船舶的報告與跟蹤等都有一種鞭長莫及的感覺。有的經濟不發達地區裝備落后,監管技術水平落后,仍是傳統的現場水上監管,CCTV等視頻監控設施設備善未配備,其監管水平明顯不足。
4、內河水上搜救體系建設落后
內河的搜救要求很特殊,管轄范圍廣,許多水域施救現場需要長時間才能到達。政府對水上搜救的支持力度不夠,造成海事機構不健全、缺乏專業的救助力量,經費不足、缺少先進的救援裝備和設施的局面。內河水上救援力量還不能適應事故的處置要求,一旦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將無法及時開展救援,嚴重影響搜救的效果。
5、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
在我國當前涉及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有很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等。雖然數量較多,涉及的內容也比較全面,但是隨著內河航運經濟的發展,目前已經不能適應發展的需要。面對出現的許多新問題和新情況,都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存在著不足和與實際脫鉤的現象,讓水上交通部門的管理上缺少法律的相關依據。
加強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
1、提高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認識
水上安全問題作為關乎國家和人民財產安全的重要問題,要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必須要從思想認識上入手。提高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明確的認識,對現階段的水運安全管理問題有全面了解,要從安全工作落實上,堅決不懈怠,堅持“防患于未然”原則,落實以安全為首要任務,以預防為前提條件。在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統一領導下,以法律為武器對水上運輸安全管理進行監管,企業積極負責,社會群眾積極參與,通過不斷完善水上安全管理機制,逐漸提高水上運輸的安全管理。明確這樣的正確理念,是加強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務。
2、完善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體制
建議對內河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管理,將水資源管理、海事管理、運政管理、航道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漁政管理等,由一個統一的機構來進行統一的管理。有了這樣一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制保證,從而能保證水上交通的正常運行。目前,為節約社會資源,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管,要以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為重點,海事機構執法監督為保障,各有關部門在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和聯動,實行綜合治理,共同維護好內河水上交通秩序。
3、加大監管設備投入,提升信息化監管水平
加快推進海事監管平臺建設,提升水上安全監管信息化水平。海事機構要建立和完善重點水域和航段的實時監控,如加強對渡口、碼頭的水上電子監控建設,在船閘、重點橋梁等區域的CCTV視頻監管系統,實行全天候監控和錄像。加快航道電子圖建設,建立船舶動態管理2.0系統,強化對船舶的動態監管和電子簽證,實施好船舶水上GPS定位和遠程監控,逐步建立VHF甚高頻群呼系統,VTS在內河水域的全方位覆蓋,實現海事監管遠程“可視、可聽、可控”。
4、強化現場監管,開展專項治理整頓活動
強化現場監管,以“四客一?!?、支流、封閉水域的客渡船、掛漿機船及采砂船為重點,加強日常巡航檢查,重大節假日和重點時段,海事執法人員深入渡口、碼頭、港口進行現場“傍站式”監管,加大船舶安全檢查力度,重點船舶逐船檢查。加大海巡艇巡查力度,嚴厲打擊船舶超載運輸、強化超載源頭管理,對超載船舶卸載和處罰。規范客渡船管理,開展對船舶超載專項治理和客渡船專項整頓活動,加大現場對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以維護內河水上交通的安全和航行秩序。
5、建立事故應急處置體系,提高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搜救應急能力
海事機構要建立和完善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或險情應急指揮救援體系,切實加強海事搜救主導力量建設,建立現代化的搜救基地,進一步完善各救助設施和相關制度。建立“12395”海事搜救應急值班電話,編制應急救援預案,有針對性地開展各種事故救援演練,提高救援的反應能力。政府部門要結合本地水運發展及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現狀,加大經費投入保障,給海事機構配備信息化程度高的海巡艇和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設備,擴大海事搜救覆蓋范圍,落實各類應急防范預案,提升安全預控能力,盡最大程度滿足海事搜救工作需要。
6、為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內河水上交通運輸生產與安全法律法規密切相關,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是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在現行的市場經濟體制下,水上安全管理機構應根據當前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的新形勢,對層出不窮的問題制定可行的規定,對政府和企業的義務和權利出臺詳細的法律進行規范,形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為政府及內河水上交通管理部門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7、加強內河水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將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的宣傳工作列入重點工作范疇,普及水上交通安全法規及常識,堅持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日常性、群眾性安全宣傳活動,大力弘揚內河水上交通安全文化,營造全社會關注和重視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圍。對內河水上從業人員尤其是客(渡)船、貨物運輸船、采砂船、漁船和自用船經營人進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培訓,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水平。同時開展內河水上交通安全調查研究,推廣安全管理經驗,不斷提升水內河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結束語
內河水上運輸安全管理問題是我國水運交通安全的大問題,不僅關系到人員生命安全,而且還關系到國家的經濟。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因素比較復雜,因此要求海事人員充分掌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專業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工作能力,充分適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需求,維護好內河水上交通安全。
高速公路的建設和管理水平是一個國家經濟實力和科學技術水平的綜合體現之一。隨著我國經濟迅速發展和高速公路不斷建成投入運營,如何管好、用好高速公路成為十分迫切的問題。高速公路管理研究應運而生,其主要內容之一就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1、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內涵
高速公路是全封閉、多車道、具有中央分隔帶、全立體交叉、集中管理、控制出入、多種安全服務設施配套齊全的高標準汽車專用公路。由于高速公路具有行駛速度高、通行能力大、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率比較高等特點,研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意義。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涉及面廣、內容多,主要包括交通安全教育、車輛建設、駕駛員管理、核查及審核機動車駕駛證、道路及其安全設施的驗收與管理、道路治安管理及交通污染管理等。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對路上的車流進行合理的引導,運用現代化技術進行交通管理和事故處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快速、安全和舒適。
2、我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現狀
我國高速公路建設始于20世紀80年代,在1997年進入高速公路大發展時期。截止2011年底,我國高速公路總里程達8.5萬公里,總里程數居世界第二位。自1988年我國第一條高速公路建成通車以來,交通事故發生起數、死傷人數和直接損失持續上升。近幾年來,隨著交通科技的發展和交通管理的加強,使得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有所下降,但是我國整體的交通安全狀況仍然不容樂觀。
3、影響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成因分析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影響因素有很多,駕駛員、車輛、環境和管理等4個方面的因素對其產生重大的影響。
3.1、駕駛員的因素
因為高速公路是全封閉的,路面寬敞,以至于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警惕性下降,致使出現問題時,反應不靈敏,導致事故發生。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有駕駛員缺乏高速公路行駛經驗、疏忽大意;駕駛時操作不當或失誤;疲勞駕駛、違反了規章制度等,如:酒后駕車、超速行駛、違章停車、超載等。
3.2、車輛的因素
車輛是現代道路交通的主要運行工具。車輛技術性能的好壞,是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速度較高,對其性能等要求更高。車輛制動失靈、制動不良、機件失靈、燈光失效和車輛裝載超高、超寬、超載、貨物綁扎不牢固等都是釀成交通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3.3、環境因素
惡劣氣候會造成路面障礙。雨、雪、霧等不良氣候條件造成路面積水、積雪、結冰、能見度低。雨天對安全行車十分不利,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危險因素會加大。據一些國家事故統計表明,雨天的高速公路事故危險要比干燥路面時增大2~3倍。道路曲率半徑過小、直線距離過長、縱坡過大等道路惡劣情況、駕駛員的工作條件差等原因都會導致交通事故發生。
3.4、管理因素
硬件設施落后,科學化管理水平低,也會影響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因此,高速公路安全管理部門應對高速公路進行有效的管理,提供一個安全、舒適、通暢、迅捷的行車環境,從而來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保證通行安全。
4、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議
4.1、加大投入改善交通條件,克服潛在的不安全因素
高速公路的線形設計與交通事故關系較大,設計上有缺陷的高速公路對高速行駛的車輛會產生不穩定的感覺,駕駛員容易產生視覺上的錯覺,這些都是潛在的不安全因素。因此要加大投入改善交通條件,如:拓寬高速公路道路,增加交通信號裝備率,增加交通標志、標線、標牌、斑馬線,建設過街天橋或通道,科學合理地對各種交通流實行物理分隔,綠化低矮化,平緩路肩,平緩交叉口曲率,加強道路施工管理,制定和完善現行交通法規,交通事故快速響應等等。
4.2、加大投入增加科技含量,提高運輸效率,保障交通安全
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高速公路建設取得一定成效,但與發達國家比較,我國交通安全管理系統還是制約了高速公路的使用效果,因此需提高我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加大交通監控設施建設,來提高運輸效率,保障交通安全。
4.3、定期對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危險路段進行排查
有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進行有效控制。如:在高速公路上加裝大型可變情報板、攝像機,對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進行及時誘導,并對高速公路路況情況進行有效監控。在事故多發段地帶要設立醒目的警告標志,以提醒駕駛員高度注意。
4.4、應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針對高速公路的行駛特點,要加強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讓駕駛員牢記高速公路上行駛中的注意事項,做到不疲勞駕駛、不酒后駕車、不超載超速行駛,保持一定車距行駛,車輛要定期檢查,保持良好的車況。對那些違章的駕駛員進行嚴肅的教育處理,必要時進行罰款,使其從中吸取教訓。
5、結束語
我國高速公路的快速發展,給其安全管理賦予了更新的內容,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要堅持科學發展觀,著眼于安全長效管理機制,以高度的責任感,控制和預防高速公路安全事故發生,確保道路暢通,為推動現代化交通事業的發展及構建和諧社會貢獻一份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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