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31 03: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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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組織形式:合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相關配套規定組建合伙企業。
2.企業名稱:全體合伙人以____________名義從事經營。
3.經營場所:全體合伙人的主要經營場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伙期限:合伙關系從本協議簽訂之時發生,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終止:(1)提前達到本協議預期的目的;(2)某一合伙人死亡、精神錯亂、破產之后,其他合伙人不愿維持合伙關系;(3)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
5.經營范圍;全體合伙人共同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項經營活動,經營范圍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同意并由營業執照所載明的內容為準。
第二條 出資
1.全體合伙人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或總計為十成),每一合伙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種類、數量履行出資義務。 出資人姓名、出資種類、價值量(以人民幣為單位)占出資總額的百分比
在合伙關系存續期間,為了擴大經營規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資時,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____________日內,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資數額。以上出資為合伙人共有財產。
2.合伙人除參與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資而要求其他報酬。
3.合伙人的股權不得轉讓于本協議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伙人退伙時按退伙時的財產狀況,根據本協議載明的出資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資的義務返還出資。不能用實物返還的,應當允許折價返還現金。
5.退伙人出賣已返還的財產時,本協議當事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條 盈余分配
1.盈余是指每一會計年度內的營業總收入減去成本,并按營業總收入的________%,提前后備基金后的純利潤。
2.純利潤的________%,按出資比例分配。
純利潤的_______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據不同工種,由內部工作承包合同規定)
純利潤的________%,作為福利費用,按人數平均分配。
3.本協議當事人均享有參加盈余分配的權利。
4.盈余分配方案連同每會計年度經營收支明細帳,在會計年度終止前的一個月公布。
5.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實施之前,可對分配方案和帳目進行審核,任何人對分配方案持有異議,應由合伙人全體會議討論裁決。
第四條 合伙事務的經營管理
1.合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參與。若有爭議,依半數以上的主導意見決定。合伙人無論出資數額大小,每人對合伙事務僅有一票表決權。
2.全體合伙人推選__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負責人根據過半數的主導意見制定執行方案,主管執行過程中的一切事務;負責人亦可提出經營方案,制定經營計劃,交全體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3.在合伙事務范圍內,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負責人)都可以代表全體合伙人對外開展業務,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負責人)在經營業務范圍內的活動由全體合伙人負責。
4.合伙人處理合伙事務應像對待本人的事務一樣慎重。
5.合伙人處理合伙事務的勞動報酬由內部工作承包合同規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經營體內索取回扣。
6.合伙人有權在每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查閱帳簿,主管財會的合伙人不得拒絕。
第五條 合伙債務的分擔
1.合伙人按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或出資比例)分組合伙債務,合伙人接到履行債務通知后應于___________日之內,將各自所應分擔的份額,交給主管財會的合伙人。
2.新的合伙人對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債務應按核定的出資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擔清償(或不分擔清償義務);退伙人對退伙時已存在的合伙債務,不論到期與否,都應承擔清償義務。
第六條 入伙與退伙
1.接納新的合伙人須由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本協議存續期間不得聲明退伙,但出現下列情形除外:(1)本協議第一條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終止原因;(2)合伙經營連續在__________月內出現虧損;(3)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表決中對合伙經營投不信任票。
或者用下列規定:
合伙人可以聲明退伙,但在退伙前一個月應以書面形式向其他合伙人轉達退伙意向。
3.退伙時按本協議第七條規定進行清算。
第七條 合伙的終止
1.無論合伙關系因何種原因終止,都應即時向全體合伙人公布資產負債表。
2.終止時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償合伙債務;(2)結清未付工資;(3)返還出資;(4)分配盈余。
(此項在沒有規定存續期的合伙關系中,作為一種可供選擇的方案。)
第八條 其他
1.合伙會計年度從每年______月_____日開始,至同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合伙所有的明細帳目應充分顯示合伙的經營狀況、資金周轉狀況和納稅情況。
3.合伙負責人應在年終將年度資產負債表和經營報告的復印件交送每個合伙人,如果合伙人在收到上述復印件之后的一個月內沒有向合伙負責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反對意見,推定他對該年度的經營狀況沒有異
議。
4.合伙人以商號的名義開列銀行帳戶,銀行支票和期票應由合伙負責人與主管財會的合伙人共同簽署。
本協議締約人簽名:
__________
__________
筆者認為,對中途退伙合同當事人應否繼續承擔合同責任問題應作具體分析。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伙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__(姓名)以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適用于規模小的合伙企業。)
(二)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伙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丙方: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共贏,團結合作的精神,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積累的經營管理經驗和人脈關系,共同經營,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伙組織名稱 、合伙經營項目
合伙組織名稱為:_______________
合伙經營項目為: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止。
第四條 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工資、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獎金分配:合伙組織經營期間,各合伙人工資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隨著合伙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后,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伙人會議決定。
2、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3.、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除名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未履行出資義務;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組織造成經濟損失;
(4)執行合伙組織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5)合伙人有違反本協議第九條之規定的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視為放棄其在該合伙組織中占有的財產份額,并不再參與本年度合伙組織利潤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動擁有該財產份額,但不免除其因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二) 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的轉讓
合伙期間,未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隨意轉讓其在合伙組織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如經其他合伙人書面同意該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組織的合伙人。
第七條 合伙人會議、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合伙人會議制度
1、召集:合伙人會議由合伙事務執行人____召集和主持,合伙負責人可根據情況需要決定召開合伙人會議;
2、時間:一般情況下每月一次,具體召開時間由合伙負責人根據情況決定;
3、表決權:每個合伙人在合伙人會議中均享有表決權,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重大事項決定應由占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過,一般事項決定由占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項:須經合伙人會議中占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過的重大事項是指:
(1)推舉合伙事務執行人;
(2)增加、減少經營種類,調整、轉換經營項目,擴展業務;
(3)對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和利潤分配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4)決定合伙組織的內部機構設置和財務收支計劃
(5)決定合伙組織的經營價格和工資、獎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會議:
(1)合伙事務執行人每月主持召開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組織主管職員參加的工作會議;
(2)合伙事務執行人每月主持召開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組織全體職員參加的工作會議;
(3)業務經理每月主持召開一次有下屬職員參加的工作會議。
(二)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為合伙事務執行人,其權限為:
1、召集主持合伙人會議,對合伙組織的重大事項(如擴展業務、調整、轉換經營項目等)享有最后的決定權
2、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3、對其他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任免和調整其職務和負責事項;
4、根據合伙事務執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組織的業務經理,并決定其所應享有的報酬;
5、根據合伙組織的盈利情況和合伙事務執行人的個人表現,有權對合伙事務執行人占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和利潤分配做出適當調整。
(三)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擔任合伙內部行政事務的負責人,負責合伙組織的內部經營和管理。其權限為:
1、組織實施合伙人會議;
2、對合伙組織經營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組織的內部管理制度;
4、擬定合伙組織的內部機構設置方案和獎懲激勵制度;
5、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組織的業務經理;
6、審核現金收付憑證和及日常財務開支情況;
7、合伙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擔任合伙組織的財務、后勤負責人,并協助其他合伙人參與合伙組織的日常經營和管理。
1、對合伙事務執行人負責,主持合伙組織的日常財務、后勤等工作;
2、制定合伙組織的財務制度,編制合伙組織的財務收支計劃,檢查監督財務制度的執行,并及時向其他合伙人通報財務計劃執行情況;
3、督促合伙組織相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合理使用資金,對合伙組織的年度經營成本和利潤進行預測,并形成預測報告,供合伙人會議決策參考;
4、擬定財務機構設置方案及財務收銀人員的的崗位職責;
5、負責人事檔案管理。對相關資料(如人事資料、文件、憑證、賬薄、報表)進行整理、收集和立卷歸檔,并按規定手續報請銷毀或存檔;
6、擬訂合伙組織經營價格及工資、獎金、福利制度,管理營業發票;
7、管理合伙組織現金流動及與銀行的存兌資金往來,及時核對,保證賬目清楚、賬實相符;
8、合伙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并對合伙事務的執行進行監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其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或者按本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組織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本合伙協議或合伙人會議授權,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組織名義進行業務活動,私自進行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如違反規定經營,應向本合伙組織支付前兩年內經營所得利潤最高月份利潤(或平均利潤)12倍的違約金;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如有違反,交易所得利益歸合伙組織所有,給合伙組織造成的損失應該雙倍賠償;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書面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應先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長沙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約定;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一份四頁,各合伙人各執一份;
(三)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章處: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積累的經營管理經驗和人脈關系,共同經營,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伙組織名稱 、合伙經營項目
合伙組織名稱為:_______________
合伙經營項目為: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止。
第四條 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工資、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獎金分配:合伙組織經營期間,各合伙人工資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隨著合伙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后,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伙人會議決定。
2、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3.、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除名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未履行出資義務;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組織造成經濟損失;
(4)執行合伙組織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5)合伙人有違反本協議第九條之規定的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視為放棄其在該合伙組織中占有的財產份額,并不再參與本年度合伙組織利潤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動擁有該財產份額,但不免除其因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二) 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的轉讓
合伙期間,未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隨意轉讓其在合伙組織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如經其他合伙人書面同意該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組織的合伙人。
第七條 合伙人會議、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合伙人會議制度
1、召集:合伙人會議由合伙事務執行人____召集和主持,合伙負責人可根據情況需要決定召開合伙人會議;
2、時間:一般情況下每月一次,具體召開時間由合伙負責人根據情況決定;
3、表決權:每個合伙人在合伙人會議中均享有表決權,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重大事項決定應由占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過,一般事項決定由占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項:須經合伙人會議中占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過的重大事項是指:
(1)推舉合伙事務執行人;
(2)增加、減少經營種類,調整、轉換經營項目,擴展業務;
(3)對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和利潤分配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4)決定合伙組織的內部機構設置和財務收支計劃
(5)決定合伙組織的經營價格和工資、獎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會議:
(1)合伙事務執行人每月主持召開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組織主管職員參加的工作會議;
(2)合伙事務執行人每月主持召開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組織全體職員參加的工作會議;
(3)業務經理每月主持召開一次有下屬職員參加的工作會議。
(二)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為合伙事務執行人,其權限為:
1、召集主持合伙人會議,對合伙組織的重大事項(如擴展業務、調整、轉換經營項目等)享有最后的決定權
2、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3、對其他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任免和調整其職務和負責事項;
4、根據合伙事務執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組織的業務經理,并決定其所應享有的報酬;
5、根據合伙組織的盈利情況和合伙事務執行人的個人表現,有權對合伙事務執行人占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和利潤分配做出適當調整。
(三)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擔任合伙內部行政事務的負責人,負責合伙組織的內部經營和管理。其權限為:
1、組織實施合伙人會議;
2、對合伙組織經營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組織的內部管理制度;
4、擬定合伙組織的內部機構設置方案和獎懲激勵制度;
5、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組織的業務經理;
6、審核現金收付憑證和及日常財務開支情況;
7、合伙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擔任合伙組織的財務、后勤負責人,并協助其他合伙人參與合伙組織的日常經營和管理。
1、對合伙事務執行人負責,主持合伙組織的日常財務、后勤等工作;
2、制定合伙組織的財務制度,編制合伙組織的財務收支計劃,檢查監督財務制度的執行,并及時向其他合伙人通報財務計劃執行情況;
3、督促合伙組織相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合理使用資金,對合伙組織的年度經營成本和利潤進行預測,并形成預測報告,供合伙人會議決策參考;
4、擬定財務機構設置方案及財務收銀人員的的崗位職責;
5、負責人事檔案管理。對相關資料(如人事資料、文件、憑證、賬薄、報表)進行整理、收集和立卷歸檔,并按規定手續報請銷毀或存檔;
6、擬訂合伙組織經營價格及工資、獎金、福利制度,管理營業發票;
7、管理合伙組織現金流動及與銀行的存兌資金往來,及時核對,保證賬目清楚、賬實相符;
8、合伙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并對合伙事務的執行進行監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其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或者按本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組織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本合伙協議或合伙人會議授權,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組織名義進行業務活動,私自進行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如違反規定經營,應向本合伙組織支付前兩年內經營所得利潤月份利潤(或平均利潤)12倍的違約金;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如有違反,交易所得利益歸合伙組織所有,給合伙組織造成的損失應該雙倍賠償;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書面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應先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長沙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約定;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一份四頁,各合伙人各執一份;
(三)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簽章處:
甲方: ___________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責任的正當性分析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產生原因
我國特殊的普通合伙來源于美國的有限責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主要適用于以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有限責任合伙,是20世紀90年代才在美國興起的一種嶄新的企業形態,最先進行有限責任合伙立法的是美國1991年的得克薩斯州的立法,隨后其他各州紛紛仿效,在全美國引起了有限責任合伙立法的熱潮,至1998年初,除佛蒙特外,所有州都已通過了有限責任合伙的立法,1996年,在綜合了各州有限責任合伙立法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對1994年的新統一合伙法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有限責任合伙和非本州的有限責任合伙,作為該法的第10條和第11條,以便向各州提供立法的藍本,使各州的有限責任合伙立法走向統一。但加州、內華達和俄勒岡與紐約州一樣,只允許專業性合伙成為有限責任合伙。它是指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對其他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火造成的合伙企業的債務,只以其存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的一種合伙。它實際上是普通合伙的變種,但對傳統合伙制度進行了重大變革與發展。
有限責任合伙產生的直接原因是美國20世紀80年代的一系列訴訟,使傳統普通合伙法的簡單無限連帶責任制度的弊端充分暴露,合伙制度責任形態的改革提上議事日程。在美國,有一類稱做“節儉社團”(thriftassociations)和“存貸社團”(savingsandloanassociations)的金融機構,其主要業務限于吸納一般的存款、并給儲戶發放利牢較低的用于購房目的的貸款。在20世紀60~70年代,法律允許實行浮動的市場利率的情況下,這類金融機構根本無法從住房貸款中獲利。為此,他們中許多轉向風險較大甚至投機性業務,最后,由于許多貸款無法收網,許多金融機構宣告破產。在破產程序處理過程中,發現此類金融機構在其經營活動中有嚴重的違規行為,為他們提供會計和法律服務的會計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因有嚴重的瀆職行為,被追究責任。由于這些會計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都是合伙組織,這樣,在合伙財產不足償還債務時,全體合伙人均要被判決承擔連帶責任,包括那些未參與此類活動的無辜的合伙人。這顯然有失公平,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人人自危,沒有安全感。正是20世紀80年代末的追究此類會計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的個人責任的訴訟成了一種新的合伙類型——有限責任合伙誕生的直接原因。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責任的正當性分析——公平價值對效率價值的衡平
合伙人之間的無限連帶責任是普通合伙企業最顯著的特征,而我國新《合伙企業法》第57條的規定實質是對無過錯的合伙人進行責任限定,允許其在特定情況下承擔有限責任。這是對傳統合伙人責任分配制度的重大調整。這種調整使合伙人之間的責任分配更為公平合理。由于現代合伙的規模已十分龐大,又由于合伙特有的業務執行模式——任何合伙人都可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業務,各合伙人的業務義相對獨立,這樣,任何一個合伙人都可能面臨對自己不知情的眾多的合伙人的行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尤其足當該合伙人的行為是出于放意或重大過失,這種責任形態顯得尤其不合理。傳統的無條件的無限連帶責任使得合伙人處于非常不安的境地,直接抑制了合伙企業的發展。讓在執業中有重大過錯的合伙人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伙人則對之承擔有限責任的責任分配,實際上也是自己行為自己責任的體現,其本質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在商事領域的應用,無疑更為公平合理,有助于促進投資和專業服務機構的發展。
有限責任合伙中的有限責任制度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平價值對效率價值的衡平。一直以來,在商事領域,有限責任正當性的重要依據被認為是效率價值,是效率優于公平的表現:為了鼓勵投資,當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可以只以投資為限對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這對債權人是不公平的。然而有限責任合伙中的有限責任制度則完全是公平原則的運用:讓有過錯的投資者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無限責任,豁免其他無過錯投資者對之的無限責任,而過錯原則本身是來源于公平原則。因此,或許我們可以說,在有限責任制度的早期,我們更注重其效率價值,而在有限責任充分發展的今天,我們同時也開始注重法律的最高價值——公平價值對效率價值的衡平。有限責任制度的科學性和進步性已自不待言。
有限責任的發展體現了人類對責任的逐漸限定過程,將不確定的責任限定在可預期的范圍內,是對市場主體的一種人性化關懷,能最大限度地調動投資者積極性,促進經濟的發展。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責任突破了有限責任的傳統適用條件
(一)傳統有限責任的適用以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為前提
法人具有獨立人格,這一點已獲得各國普遍承認。法人制度雖然產生于羅馬法時期,但將其發揚光大得益于近現代商事領域里公司法人制度的廣泛運用。而現代公司只有在有限責任機制下才能更好發揮作用,這樣,有限責任制度與法人制度緊密相連?;蛘哒f,只有法人的投資者,才能享受有限責任成為承擔有限責任的必備條件。目前,除法國等少數國家外,只有具備法人資格,才能享受有限責任是世界上人多數國家的通例。在我國,從《民法通則》第37條,將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作為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開始,到1994年《公司法》的頒布,我國法學界根深蒂同的只有法人才能承擔有限責任,只有法人的投資者才能承擔有限責任的主流觀點得以形成并反映在市法中:無論是《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集體所有制企業法》、還是《外商投資企業法》,都規定了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或所有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只有在法人獨立責任的前提下,投資者才能承擔有限責任。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責任的適用不以法人為前提
從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責任的適用條件來看,傳統有限責任的以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為前提適用條件被突破。特殊的普通合伙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的條件是對其他投資者執業行為無過錯即可。有限責任與法人資格分離了。近年來,已有極少數學者通過分析法人制度的演變歷史,得出有限責任不是法人制度的必然內涵。確實,法人的主要功能在于塑造團體的類似于個體的主體資格,與其成員的責任形態沒有必然聯系。這一點可以從有限責任的演變發展史看出。如康孟達(有限合伙),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其部分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又如特許合股公司早期,已具有法人資格,但其成員仍然承擔無限責任。再如后來的有限責任合伙,更是如此,合伙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不影響其部分成員享受有限責任。實際上,有限責任是投資者的有限責任,以投資者的投資為限,因此,只要投資者投資的財產與投資者其它財產區分開,就具備了承擔有限責任的基礎。這樣,無論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還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伙企業,其投資者都有可能承擔有限責任(至于最后是否能享有有限責任,取決于投資者之間的約定和投資者與債權人的約定)。只有企業所有投資者都享有有限責任,企業才可能承擔獨立的責任,因此,是投資者責任獨立才導致企業責任獨立,而不是相反:企業具有法人資格(責任獨立),投資者才享有有限責任(責任獨立)。從有限責任承擔的物質基礎來說,投資者的投資獨立,即具備了承擔有限責任的物質基礎。
四、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責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責任的適用需要替代賠償制度的配合
普通合伙是一個古老的制度,其設立條件和程序簡單,沒有最低資本的要求,企業內部實行契約式管理,普通合伙享有這些寬松資本制度和管理模式的基石在于合伙人之間的無限連帶責任,任意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不問合伙人有無過錯,其他合伙人都要對之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之間的無限連帶責任是合伙企業的信用來源。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免除了合伙人對其他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無限連帶責任,而僅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減輕了合伙人的責任負擔。在合伙人內部,這種責任分配確實更為合理和公平,但在合伙企業的外部關系中,帶來的問題是合伙企業與債權人之間權利義務失衡。原合伙制度術做任何變更也就是在保持了普通合伙原有制度優勢的情況下,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地位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除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合伙人外,其他合伙人都不再對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擔保大大削弱,直接降低了合伙企業債權人的保護,這對債權人來說,顯然缺乏正當性。為失衡的投資者與債權人利益尋找平衡的方法是建立替代性的賠償資源。
可見,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責任形態是對傳統合伙人責任形態的重大突破,是責任形態的一個嶄新形式,其能否有效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合伙企業的替代賠償機制是否有效建立。我國《合伙企業法》第59條規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背龍虡I風險基金授權國務院另行規定,職業保險則認為保險法有規定,而不再做規定。實際上,作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有限責任的重要替代賠償機制之一的職業保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產生的背景、性質和負擔的功能與普通的職業責任保險還有很大的區別,有待進一步研究和明確,才能正確實施。而執業風險基金的具體制度設計至今仍是空白。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替代賠償制度存在的缺陷
1、職業保險的承保范圍不能覆蓋有限責任的適用范圍。責任保險所承保的危險是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一般是侵權責任,盡管合同所引起的責任風險非常重要,但其范圍受到限制。決大多數重要的責任風險都源于侵權行為。因此,保險人的責任是建立在被保險人的侵權民事責任的基礎之上的,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原則也是以被保險人民事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為基礎的。民事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兩種方式:一是過錯責任原則。即加害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基礎是有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簡單說,就是行為人致人損害,并不當然負賠償責任,受害人要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必須證明造成其損失的加害人行為時主觀上有過錯,否則,其賠償請求得不到支持。為減少受害人的舉證負擔,在過錯責任中有一種特殊的情形,即過錯推定。它是指受害人向加害人求償時,法律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而由加害人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推定其有過錯。二是無過錯責任,亦稱嚴格責任,即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人應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除非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行為人不可免責。由于過錯責任原則是公平原則的基本體現,因此,在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上一般實行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無過錯責任原則為輔,后者需要法律作出特別規定。
根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在一般商業責任保險中,保險責任一般實行過錯責任,即保險人只對被保險人在加害行為上主觀有過錯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才承擔保險責任,對不是因為被保險人的過錯而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由于保險制度的射幸性特征和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至高要求,幾乎所有險種都將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作為除外責任,如美國保險法規定,“一般商業責任保險包含幾個一致的除外責任,例如,故意行為導致的損失?!蹦敲?,實際上,準確地說,一般商業責任保險的歸責原則是“過失責任”。“過失侵權構成了責任風險的主要基礎。……過失的特征是:從造成傷害的角度來講,對他人權利的侵犯是粗心大意或疏忽的結果,而非故意?!本臀覈壳伴_展的幾種職業責任保險如醫療責任保險、律師責任保險和會計師責任保險的責任形式來看,都定位于“過失”,不包含“故意”。
強制責任險與非強制責任險在性質與社會功能上的差異,決定了二者在歸責原則上的巨大差異。強制險側重于保護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在遇到意外事故時,還要證明侵害人的過錯情況,顯然不利于保護第三人,基于此,在強制責任保險中,保險責任的承擔多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嚴格責任,不管被保險人有無過錯,保險人都要對第三人承擔保險責任。如產品質量責任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等都如此,而且,一般而言,這些險種中的侵權行為本身的歸責原則即為法律明確規定的嚴格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責任保險的非強制險的性質決定了其承保范圍不能覆蓋有限責任的適用范圍。在特殊的普通合伙責任保險中,合伙人享受有限責任的條件是其他合伙人在執業中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故意不在特殊的普通合伙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內。換言之,特殊的普通合伙責任保險只能就有限責任適用范圍的一部分風險承保,即只有“重大過失”可通過職業保險替代補償,這無疑大大削弱了特殊的普通合伙責任保險的功能。
2、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債權人作為非強制險的第三者所享有的權利非常有限。在商業責任保險中,責任保險轉移的是被保險人的風險,側重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在意思自治基礎上訂立的保險合同,約定的是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只能直接賠償給被保險人,第三人無權向保險人直接主張。但是,在強制保險中,由于其特有的社會功能和價值取向,為了保護第三人,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許多國家的強制保險都規定,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第三人可直接向保險人追償。而且,“外國立法例如強制保險甚至規定,保險人不得以其他的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如保險費支付遲延或違反應盡義務等)對抗第三人,唯有于賠償第三人之后,行使代位權向被保險人請求賠償而已。”作為商業責任險,特殊的普通合伙責任保險的第三者(債權人)顯然不享有強制保險第三人的權利,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不能直接向保險人追償,只能向被保險人(合伙人)追償,而相對于保險公司,要從合伙人處得到賠償,無疑更難。
3、執業風險基金制度。實際上,除必須購買職業保險外,我同還規定了執業風險基金制度。但執業風險基金制度授權國務院另做規定,國務院目前未做任何規定,因此,就制度建設而言,該制度目前還是空白,根本無法發揮替代補償資源的作用。
4、結論: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責任的有效替代賠償資源還存在很大局限。由上可見,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作為非強制險的第三人,債權人得到的替代賠償資源是非常有限的。首先,享受有限責任豁免的因合伙人故意而導致的合伙債務不在職業保險的范圍內,實際上,這一部分債權的替代賠償落空了。另外,作為非強制險的第三人,保障的主要是被保險人(合伙人)的利益,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只能直接賠償給被保險人,第二三人無權向保險人主張,而要從合伙人處得到賠償,無疑比從保險人處難得多。而執業風險基金制度的建設還是空白。
(三)完善替代賠償資源制度的法律建議
1、將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職業保險設為強制保險,實行嚴格責任。如果將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職業保險設為強制保險,保險責任的承擔實行嚴格責任,就能解決職業保險的承保范圍不能覆蓋有限責任的適用范圍的問題。但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職業保險保護的第三人是某一類企業的債權人,似乎不具有公益性質,由在制度改造中得到實益的債務人尋找其信用降低的替代辦法,更合乎公平原則。而且,在我國,職業責任保險市場尚不成熟,責任保險供給方面不確定因素比較多,如責任保險品種單一,責任保險的限制性內容(如免賠額、最高賠償限額等)太多,保險責任鑒定機制不健全等。所以,僅從修正或完善職業保險這條路似乎太局狹。
2、完善執業風險基金制度。職業保險與執業風險基金制度兩種方式并存有利于確保有限責任有一定的替代性賠償資源,保護債權人利益。除完善職業保險制度外,盡快建立和完善執業風險基金制度就是當務之急。盡快督促國務院立法,明確執業風險基金具體制度,如交納比例、交納基礎是稅前還是稅后利潤、保管機關、賬戶監控等。
2、交易不同: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伙人: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經營______(項目名稱),總投資為__萬元,甲出資__萬元,乙出資__萬元,丙出資__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__%、__%、__%。
第二條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伙三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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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三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____(簽字或蓋章)
隨著07年《合伙企業法》的頒布,人們對于公司能否成為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這一問題進行了深刻的討論,本文將對公司普通合伙人資格進行論證,并淺要分析一下公司成為普通合伙人帶來的問題。
一、公司普通合伙人資格分析
我國《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而《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基于此兩條,公司能否成為普通合伙人,學界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合伙企業法》只列出了五種禁止成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形式,并沒有具體規定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人。依據公司法第十五條認為公司不能成為承擔連帶債務的普通合伙人。[1]另一種觀點認為《合伙企業法》規定的五種法人形式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反言之其它法人是可以成為的普通合伙人的,普通的公司是法人的一種,必然也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人。
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即公司可以成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可從法理及法律兩面對其合法性進行分析。
(一) 法理依據。公司是法人的典型形態,是法律擬制的民事主體,具有獨立的人格、獨立的財產并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公司的獨立人格意味著它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去處分自己的財產?!胺ㄈ素熑沃贫戎械挠邢挢熑魏蜔o限責任是特指法人成員(如公司股東或者出資者)承擔財產責任的有限與無限,其責任的主體是法人成員,而非法人本身?!盵3]公司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投資合伙企業,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僅意味著公司以其自身全部財產對其投資的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此種“無限連帶責任”并不影響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依然以其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當公司不能承擔其投資的合伙企業的債務時,則可進入破產程序。因此,公司成為普通合伙人是符合法理的。
(二)法律依據。我國現有法律中.涉及公司作為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規定有:《公司法》第15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合伙企業法》第2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入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入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薄逗匣锲髽I法》第3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备鶕鲜龇梢幎?公司依法可以成為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因為盡管《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合伙企業投資。但不得成為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即不能成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入.然而該條款并未完全禁止公司成為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只要法律另有規定即可。由于該條對公司對所投資企業承擔連帶責任做禁止性規定。因此.法律的除外規定必須以明確的文字予以確認方能使公司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連帶責任人。而《合伙企業法》第2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該規定以明確文字賦予了公司成為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的資格.且該法第3條明確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言外之意就是“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人”。另外,根據“新法優于舊法”原則,《合伙企業法》是新法應當優先適用。因此公司作為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是符合我過法律規定的。
在我國實踐中也有公司成為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的例子,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中公司就可以作為普通合伙人。如今我國學術界的觀點也趨于一致認為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人。
二、 公司成為普通合伙人的利弊分析
我國新《公司法》規定除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外,其他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而且也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然而,我國在允許公司投資于普通合伙企業成為普通合伙人時,對于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所帶來的諸多問題并沒有引起實務界和理論界的足夠重視。[4]主要是由公司人格獨立制度、普通合伙人無限連帶責任制度對公司、公司債權人、合伙企業的影響
(一)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對公司自身的不利影響。首先,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會因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產生風險。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一般資本實力都比較雄厚,在合伙企業的財產足清償債務時,公司將首當其沖成為合伙企業債權人追償債務的首要目標。其次,公司作為法人成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須委托自然人參與合伙企業事務的管理,從而產生委托成本以及人不忠誠帶來的風險。另外合伙企業是典型的人合性企業,合伙人彼此基于信義成立合伙企業。這種相互依賴相互監督的密切關系,要求其他合伙人應對公司合伙人的經營狀況知情,在此過程中會使公司商業秘密有被泄露的風險。
(二)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對一般債權人的影響。如果因清償合伙債務導致公司破產,由于公司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那么公司對于普通債權人的債務清償能將大大減小,從而給公司債權人來帶極大風險。當然公司的擔保債權人由于有擔保所以可以取得優先受償,在此不受影響。
(三)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影響。公司的實力一般比自然人雄厚,擁有較多的投資信息,強大的管理團隊,甚至先進的技術。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參與到合伙企業的事務管理中往往有利于合伙企業的經營和發展,所謂大樹底下好乘涼。然則正是由于公司的強大可能會導致其他合伙人在合伙事務管理中遭受到欺壓和排擠,從而損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5]另外公司在發展壯大成為上市公司后,由于《合伙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那么公司將因此而退出合伙企業,這對于合伙企業也是極其不公平的。
綜上所述,公司雖然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人,也存在著很多弊端和風險,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投資合伙企業,因為投資本身就有風險,無論是投資合伙企業還是公司自身經營都是存在風險的,不能因噎廢食?!豆痉ā芬幎斯蓶|會有權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以及董事會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針,就應當由公司自主決定是否作為普通合伙人投資合伙企業并承擔責任。(作者單位:四川省社會科學院)
參考文獻:
[1]梁宇賢.商事法論(修訂新版)I-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58.
[2]劉俊海.現代公司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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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痛擊之刃只能領一次,所以當系統判斷你拿到了,就不會再給你機會領第2次了。
2、以前隱秘通途之鐮是因為有bug,所以才可以破壞和取消,然后再領一次。
(來源:文章屋網 )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租賃車輛檢驗報告》
二、租賃期限及租金的交納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汽車自駕租賃登記表》和《汽車租賃結算單》
三、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出租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所租車輛,已收取的款項在計算所有損失后多退少補。
(1)承租方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承租方將所租賃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
(3)從事其它有損出租方車輛合法權益的活動。
(4)未經出租方書面許可,在車輛租賃期限結束后拖欠還車。
在以上情況下給出租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承租方應作相應賠償。
2、不承擔租賃車輛于租賃期間引發的第三者責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方應有的權利。
4、按合同約定提供技術狀況良好各種證照及規費齊全的車輛。
5、租賃期間對車輛使用情況及客戶信譽實施監控。
四、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于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時段擁有所租賃車輛的使用權。
2、對租賃車輛承租前已有的損傷不承擔賠償、維修義務。
3、在租賃合同書簽署之日足額交納抵押金并以現金方式全額繳納租金;如使用銀行信用卡消費,則需自行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應支付給銀行的手續費。
4、自行承擔租賃期內所租車輛的燃油費用。
5、遵守《汽車承租人須知》的義務。
6、租期內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并承擔由于違章、違法肇事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7、承租方必須承擔由于承租方行為帶來的其他經濟損失。
8、協助出租方在租賃期內辦理車輛保險事故的定損、理賠。
五、抵押條款
1、承租方應于租賃合同書簽署之日根據出租方關于押金的規定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抵押金給出租方。
2、出租方應于租賃合同書期滿或雙方協議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規定應扣除的費用外,將剩余押金歸還給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將押金抵作租金。
4、如由出租方提供駕駛人員,承租方不用交納押金。
六、保險條款
1、出租方已就租賃車輛提供相應保險,詳見《汽車租賃登記表》。
2、承租方應在交通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將在保險事故車輛到達其指定修理廠,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險證明手續,且承租車輛符合《汽車租賃登記表》中規定的由出租方進行保險理賠的車輛時,停止計算租賃費用。承租人在承租車輛期間若發生車輛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人應負擔車輛滅失之日起至出租方獲得保險公司賠款時止(最長不超過____個月)的車輛租金的____%及保險免賠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險公司拒賠及免賠的所有損失及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4、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承租方應交付車輛加速折舊費及保險公司免賠額。加速折舊費相當于本次事故總維修費的____%,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險公司理賠必須的有關手續,則由承租方負擔全部維修費用及加速折舊費,并承擔保險事件不能賠付的責任。
七、違約責任
除重大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賃金額總____%的違約金。承租方應按雙方簽定的還車時間及時交還租賃車輛,每逾期交還一日,除繼續計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____%的違約金。每提前交還一日,在交付日租金____%的違約金后退還該日租金。
本合同所指經濟損失,均包括租金損失,租金損失賠償標準按《汽車租賃登記表》所列租金標準計算。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必須經租賃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方能有效。
九、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之一切爭議,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由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合同及附件
《汽車承租人須知》、《汽車自駕租賃登記表》、《租賃車輛檢驗報告》、《汽車租賃結算單》及《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租賃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