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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歲女孩欲改名為“耶律柔伊”
律法官的妻子閔玉偉對記者說,他們的女兒今年10歲,有一個很特殊的名字-“律詩”。由于丈夫經常要與律師打交道,女兒叫“律詩”,就給丈夫的工作帶來很大不便,甚至引起了個別律師的不滿;也經常有人和丈夫開玩笑:“律法官要比律師大一輩兒”。另外,他們家鄰居有一個男孩也叫律師,有時會造成誤會;女兒自己也不喜歡這個名字。
閔玉偉就與丈夫商量,一定要給孩子改個名字。律法官是個歷史迷,對家族史有一定研究。他認為自己是契丹族的后裔,所以想給女兒用“耶律”這個姓。夫妻倆商量要把女兒的名字改成“耶律柔伊”。小女孩聽了也很喜歡,說:“我是耶律家溫柔的她”。
派出所拒絕為其更名
律法官沒想到,在給女兒辦理戶口更名時卻遇到了麻煩。
9月下旬,他到當地的湖西公安派出所去辦理給女兒改名的事兒-按照派出所告知的程序填好申請書,并到有關部門辦妥了手續。10月19日,把手續遞交到派出所后,被告知10日內聽通知??蓻]出幾天,派出所打來電話說:“你為孩子的改名申請沒獲得批準。因為改名可以,改姓不可以,孩子只能隨父姓或母姓?!薄盀樯恫蛔尭拿?較真兒的律法官找到負責審批更改姓名事宜的蘇家屯區公安分局,得到的答復同樣是否定。一怒之下的律法官稱:“如果不給辦理,我沒有別的辦法,只能通過法律程序維護公民的姓名權?!?1月24日,其起訴蘇家屯區公安分局不作為。12月6日,在蘇家屯區法院開庭時,區公安局提出了回避申請。目前此案正在審理過程中。
公安分局:對改姓名,局里有規定
12月9日的整個下午,當事幾方都就該事件接受了記者采訪,并講出自己的道理。
律法官稱,《婚姻法》只是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或可以隨母姓,而沒有規定子女必須隨父姓或必須隨母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有關“公民有權決定自己的姓名”的規定,公安機關的行為侵犯了憲法和法律賦予他女兒的基本民事權利。
湖西派出所戶口專勤孔廣慧則表示:公安機關在工作中,基本上按照公民只能隨父姓或隨母姓的規定來執行。至于這個小女孩能不能改叫耶律姓,他稱:“局里說不能。”
蘇家屯公安分局戶籍管理科一位姓黨的工作人員則說:沈陽市公安局指揮中心[2004]84號文件《關于加強居民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管理工作的通知》,對改姓名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依據這一規定,律法官申請變更的內容,不屬于可變更的內容。因此說,公安機關沒有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當然也不存在行政不作為。
對于“84號文件”,記者了解到,在姓名不可以變更的情形中,只有一項可能與律法官改名有關,即經調查理由不正當的。而可以提出變更的內容中,第一項就規定,未滿18周歲的人員可以變更姓名。對于律法官更名到底不符合哪條規定,姓黨同志說,該文件今年11月10日才發下來,他還要研究一下,所以不好回答。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6)01-104-02
姓名的自我決定權是指在姓名的設定和變更方面,姓名權人具有自由決定權,任何第三者都不得非法干預。這其中包括了按照自己的意愿決定和維持自己的姓名權力和自由更改姓名的權力。
我國法律相關的規定有《民法通則》第99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在姓名權的糾紛方面具有影響力的案件有趙c案:趙志榮的兒子自從出生就使用趙c一名,2006年8月份,在貴州讀大學的趙c到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區分局江邊派出所換發第二代身份證,因公安部規定名字中不能有c而被拒絕,同時要改名字。2007年7月6日,趙c向鷹潭市公安局提出申請,要求繼續使用原有名字。趙c認為其名字簡單好用,使用了20多年,自己所有的檔案關系都是趙c,要改名的話牽涉太多。同時他認為,公安機關在其出生的時候把趙c的戶口和第一代身份證都辦了,那為什么現在又要求其修改名字。
這個案件的主要的焦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四條:居民身份證使用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填寫。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居民身份證用漢字登記的內容,可以決定同時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文字。那么什么是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呢?國家沒有規定哪些數字符號是標準的,每個人對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都有自己的看法。反觀臺灣地區,民國98年7月8日頒布的姓名條例的第2條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如果大陸地區對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有詳盡的規定,爭論將會消失。
案件的第二個焦點是私法是否應該讓位于公法。月湖區公安分局指出,被上訴人申請使用外文(英文)字母或漢語拼音作為其名,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規定,也是給國家和社會管理秩序帶來損害的行為。英文字母作為一種外文字母,并沒有依法取得較其他外文字母更高的法律地位或等同于規范漢字的法律地位。反對這一觀點,趙c已經使用名字達二十余年,在使用過程中沒有任何人提出異議,也沒有對公安機關的管理造成擾亂。如果公安機關認為趙c重新錄入系統對管理系統造成妨礙,那其應該羅列出有哪些具體妨礙,而不能用描述性陳述“給社會管理秩序帶來損害”危言聳聽。
另一起值得深思的案例發生在安徽的潛山縣2010年2月22日,孫義應向潛山縣公安局天柱山分局遞交姓名變更申請書,申請將其現用名“孫義應”更改為“孫旭”,其理由現用名“孫義應”為兒時一算命先生所取,該姓名生僻怪異不雅。天柱山分局受理其申請后,為其填寫《戶口登記主項變更更正審批表》,接處民警就此向孫義應所在村的文書吳永三、村民組長曹全應作調查,了解到孫義應自小即使用此姓名,未曾使用過其它姓名,遂于2010年2月24日簽注“變更依據不充分,不予變更”的意見。天柱山分局同日簽注“請提供原始依據后再予變更”的意見,將申請審批表退回孫義應。2010年2月25日孫義應持表送交潛山縣公安局審批,潛山縣公安局審查后作出“無正當理由,不同意更正”的意見。孫義應認為潛山縣公安局拒絕為其變更姓名,屬于不依法履行戶政管理職責,遂具狀潛山縣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潛山縣公安局依法為其變更姓名。
潛山縣公安局辯稱:2010年2月22日,孫義應向本局提交姓名變更申請,要求將現用名“孫義應”更改為“孫旭”,理由是現用名字冷僻、怪異、用詞確屬不雅。受此申請,本局即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答辯人認為上訴人孫義應的姓名變更申請不符合規定?!栋不帐」矙C關戶政管理工作規范》規定,姓名變更應從嚴掌握。對無正當理由的(指有證據證明戶口登記或遷移錯誤的),不得變更姓名。孫義應申請改名既無正當理由也無特殊情況,對此本局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告知了其本人。答辯人認為,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但公民改變姓名應當依照相關規定,不得隨意更改。公安機關根據戶政管理相關規定,要求公民更改姓名時提出正當理由,而孫義應更改姓名的理由顯然不當,本局不予更改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可見公民改變自己的姓名,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了公民變更姓名的基本程序,同時賦予公安機關按規定予以審查批準的權能。公民尤其是成年人的姓名與其身份及其所進行的各種社會活動緊密聯系在一起,涉及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社會秩序的穩定,所以更改姓名必須依照有關規定,符合規定的條件。安徽省公安廳制定的《安徽省公安機關戶政管理工作規范(修訂)》,對轄區內的公民姓名變更作出了具體規定,該規定契合本省戶口管理和社會形勢的發展,與《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精神并不抵觸,是合法有效的。上述工作規范第七條規定:“姓名變更應從嚴掌握,對無正當理由的,不得變更姓名?!薄扒闆r特殊,有正當理由確需變更更正的(指有證據證明戶口登記或遷移錯誤的),憑相關證件和書面申請,辦理變更更正登記?!睂O義應提出更名申請的理由是“名字冷僻、怪異、不雅;為兒時一算命先生所取”,表明自己現在不喜歡此名,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其他特殊情形。故潛山縣公安局認定孫義應申請更名的理由不當,作出不批準孫義應更名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理由充分,適用依據正確,法院予以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駁回孫義應要求潛山縣公安局為其變更姓名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孫義應負擔。
孫義應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一、上訴人要求變更姓名依據充分。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變更姓名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依據規定行使更改姓名權利,程序合法。二、一審法院判決適用《安徽省公安機關戶政管理工作規范(修訂)》,屬適用法律錯誤。1.該文件是安徽省公安廳治安總隊所發的通知,并非法律、法規,與《民法通則》等基本法相比,效力低下,當其與法律法規相矛盾和抵觸時,當然無效,法院應依據法律法規作為判決依據。2.該通知與《民法通則》及《戶口登記條例》相矛盾和抵觸在于“姓名變更,對無正當理由的,不得變更姓名”。法律法規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公民有權變更和決定,是不需要所謂正當理由的。同時上訴人認為姓名冷僻、怪異,不易記,即是姓名變更的正當理由。3.法院判決所依據的上述《通知》“情況特殊,有正當理由確需變更更正的(指有證據證明戶口登記或遷移錯誤的),憑相關證件和書面申請,辦理變更更正登記”,其實,此是登記信息有錯誤,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而不是公民行使姓名權。該《通知》實質就是剝奪了公民的姓名權。綜上上訴人認為自己更改姓名的要求,合理合法,依據充分,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為上訴人更名。
收集人事檔案材料,充實人事檔案內容,是貫穿于人事檔案工作始終的一項經常性的工作。鑒別工作的好壞直接決定著人事檔案質量的優劣。對能否正確貫徹人事政策也有一定的影響。它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在人事檔案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1.人事檔案的收集
收集人事檔案材料,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難度較大,它不僅是人事檔案部門的任務,也是形成人事檔案材料部門的任務,必須各方面密切合作才能做好。
1.1人事檔案的歸檔
人事檔案材料的歸檔范圍做好收集工作,首先應明確收集什么。人事檔案材料的歸檔范圍包括:調配、任免、考察考核材料,錄用材料,辦理出國、出境材料,各種代表會材料,工資待遇材料,學歷和評定崗位技能材料,職稱材料,加入黨團組織材料,政審、考核材料,獎勵與處分材料,履歷、自傳、鑒定材料,科研材料, 殘疾材料,其他材料。
1.2人事檔案材料的收集渠道
人事檔案材料的形成不僅僅局限于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凡是與人事管理活動有關的部門都有可能產生人事檔案材料。應摸清人事檔案材料的來源,做到"有的放矢"。當前,人事檔案材料主要通過以下渠道收集。
通過組織、人事、勞動及其他人員管理部門,收集各種履歷表、簡歷表、登記表、自傳、鑒定、考核、考績、任免、招聘、錄用、招工、"以工代干"轉干的材料;評聘、晉升、套改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和評定工人崗位技能的材料;授予學位、學銜、軍銜的材料;審計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出國、出境、辦理工資、調整級別待遇、離休、退休的材料。通過員工所在黨、團組織、政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有關部門,收集員工人黨、入團,民主評議黨員、退黨、退團、除名及參加派的有關材料;授予各種榮譽稱號的先進事跡和獎勵材料;有關政治歷史問題的審查、甄別、結論、調查報告和本人的申訴、檢查交待材料;更改姓名、年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入黨入團時間、申請書和組織審批材料。
1.3建立和健全收集制度
人事檔案部門應建立和健全移交制度,明確規定各單位、各部門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凡是屬于歸檔范圍的材料,均應移交人事檔案部門。人事檔案部門不能完全坐等有關單位主動送材料上門,應經常與有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定期或不定期索要應歸檔的人事檔案材料,對于遲遲未交者,應及時貧函、打電話或登門索要。檢查核對制度人事檔案部門對所管人事檔案數量的狀況,應定期進行檢查核對,將不符合歸檔要求的材料,退回形成單位重新制作或補辦手續;不屬人事檔案范圍的材料,予以剔除或退回原單位處理。
組織、人事、勞動等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檔案材料的缺少情況,統一布置填寫履歷表、登記表、鑒定表、自傳等,使人事檔案及時得到補充。
2.人事檔案的鑒別
人事檔案鑒別工作,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則和規定,對收集起來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査,甄別其真偽,判定有無保存價值,確定其是否歸入人事檔案。它是人事檔案材料歸檔以前的最后一次檢查。鑒別是系統整理的基礎和前提,也是保證人事檔案材料完整、精煉、真實的重要手段。鑒別工作的好壞直接決定著人事檔案質量的優劣。對能否正確貫徹人事政策也有一定的影響。它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在人事檔案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2.1鑒別工作的原則
鑒別工作的政策性很強,必須遵循"取之有據,舍之有理"的原則。取之有據,是指歸人人事檔案的材料要有依據,符合上級的有關規定。舍之有理,是指決定剔除的材料,要有足夠的理由,尤其是準備銷毀的材料,更須十分謹慎,不能武斷或草率。人事檔案是培養、選拔干部的依據,有時一份材料會影響一個人的使用。因此,應以高度負責的精神,慎之又慎地決定材料的取舍。為正確貫徹鑒別工作原則,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2.2鑒別的內容和方法
判斷材料是否屬于人事檔案通過各種渠道收集來的材料,由于種種原因,有些屬于人事檔案,有些屬于文書檔案、案件檔案、業務考績檔案、訴訟檔案等,有的材料應該歸檔,有的應由本人收存,有的需轉遞有關部門。鑒別工作的任務之一,就是把不屬于人事檔案歸檔范圍的材料剔除出去。
從紀檢、監察和行政管理部門收集來的處分決定、結論、批復、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和檢査交待材料,屬于人事檔案范圍。本人申訴材料、旁證、檢舉揭發材料,屬于案件檔案范圍,由紀檢、監察部門保存。
從專業技術單位和學校收集來的評聘專業技術職稱的申報表、審批表、考績材料、發明、創造、革新成果登記和論著目錄、受獎材料、學位學銜材料、畢業登記表、學歷證明、考試成績單等,屬于人事檔案范圍。從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收集來的干部職務任免、員工錄用、聘用、招用、職級待遇調整、更改姓名、參加工作時間等的登記表和審批材料等,屬于人事檔案范圍。
判斷是否本人的檔案材料人事檔案是以員工姓名為特征整理保存的,確定檔案材料是否歸檔,首先應弄清楚是誰的檔案,不能因同名同姓、同姓異名、異姓同名而張冠李戴,因一人多名而將材料分散。為防止張冠李戴,應仔細核對檔案材料上的籍貫、年齡、性別、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工作單位、加人黨團組織、參加工作時間、職務、工資級別等基本情況是否相同。
判斷材料是否處理完畢和手續是否完備只有處理完畢和手續完備的材料,才能歸入人事檔案。凡是懸而未決需要繼續辦理的"敞口"材料,不得歸入人事檔案。查對材料是否重復人事檔案要保持精煉,揀出重份和內容重復的材料。鑒別工作中,還應同時檢査檔案材料有無破損、霉爛變質、字跡模糊、偽造或涂改等現象,有問題時及時處理。
2.3剔除材料的處理
轉出經過鑒別,認定不屬員工本人的材料,或者是不應歸入人事檔案的材料,均應轉給有關單位保存或處理。轉出時,要寫好轉遞材料通知單。退回近期形成的檔案材料,手續不夠完全,或內容尚需査對核實,應提出具體意見,退回有關單位,待修改補充后再交回來。凡應退還本人的材料,經領導批準后退還本人,退還時應進行登記,接收人清點無誤,簽名蓋章。留存不屬于人事檔案范圍,又有保存價值的參考材料,整理后由組織、人事部門作為業務資料保存。銷毀無保存價值、重份的材料,應按有關規定銷毀。銷毀時要認真審查,逐份登記,并說明銷毀的理由,經主管領導批準后,進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