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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在甲方所管轄的項目部內進行施工,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望甲乙雙方遵照執行。
第一條 工程名稱:
第二條 工程地點:
第三條 工資標準:
第四條 工資結算:
一。質量管理
甲方對乙方提供質量要求和技術交底,乙方必須嚴格按照規范施工,精心操作,以確保工程質量。絕對服從工地質量管理人員的正確領導。在日常質檢和分項工程驗收時,必須達到所訂標準。
二。 安全生產
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設施,為乙方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和崗前安全教育。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范。服從工地安全員的管理,杜絕違章作業,杜絕發生各類安全事故。乙方應及時發現和上報自己操作區域內的一切安全隱患,嚴禁在存有安全隱患的區域內作業。如乙方違反安全制度,則必須接受安全員對違反者的經濟處罰,如乙方人員因違章作業造成事故,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三。 生活管理
甲方為乙方提供熱水,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便利。乙方要講究衛生,遵守甲方制定的衛生管理制度。
四。 現場管理
乙方應嚴格遵守現場各項管理制度,遵紀守法、安全生產、愛護財物,嚴禁偷拿工地用料,如有違反制度的行為,甲方有權采取必要的嚴懲措施,乙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五。 文明施工
乙方除保質保量完成本職工程外,還必須做到文明施工。對工作區域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整潔、衛生。嚴禁將施工用材料到處亂放。2、乙方必須保證其材料堆放地的材料堆放整齊、有序。3、工地上嚴禁酗酒、打架鬧事等不良行為。
六。 違約責任
1、合同簽訂后,不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如按合同法規定乙方不經甲方同意,單方解除合同,應賠償甲方因影響施工計劃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按合同規定,甲方中途解除合同,則賠償乙方的損失。
七。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項目經理部 代表: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勞務人員的有關事宜,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條 總則
1.應乙方聘請,甲方同意從內地選派_________名勞務人員前往香港乙方公司工作。
2.甲方派遣勞務人員(以下簡稱勞務人員)在香港工作期限為_________個月。
3.勞務人員的年齡為_________至_________周歲,并具有_________畢業文化程度。
4.勞務人員須身體健康,須經內地縣級以上醫院體格檢查(包括肺部X光檢查)合格。女性人員臨赴港前應提交縣級以上醫院的未孕證明。
5.勞務人員須在技術專業水平方面符合乙方要求,并經乙方考試或其他形式考核認可方可派出,考試或考核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6.乙方與甲方勞務人員個人之間所簽訂的雇傭合約必須采用香港有關當局規定的標準合約《聘用外地雇員的雇傭合約》,該合約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工資和其他待遇
1.勞務人員與香港當地雇員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本合同雇傭的勞務人員底薪為:工種_____________;人數_________;每人月工資_________(港幣)元。
2.乙方對勞務人員工資每月結算一次。乙方須以自動轉賬方式將工資直接存入以勞務人員名義開立的銀行賬號內。
3.勞務人員除上述薪酬外,還享有與當地同等職位雇員一樣的獎勵、增薪和其他應有的福利待遇。如果同一公司內并無相等的職位,則與其他公司相等職位的本地雇員相等。
4.合同期內,若因企業臨時停產、息業或其他乙方原因,致使勞務人員暫時不能工作,乙方須照常支付該期間內的基本工資和待遇;如提前解除合同,乙方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或支付7天工資作為代替通知金。
第三條 工作時間、休假及加班待遇
1.勞務人員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6天,超時工作,乙方須按香港現行勞工法例及當地同等人員標準付給勞務人員相應的報酬。
2.勞務人員享有香港法定的有薪節、假日。節假日加班與當地雇員享受同等待遇。
3.勞務人員服務滿一年,可磧兇釕?天有薪年假。
第四條 勞保福利待遇
1.乙方負責為勞務人員提供適當的住宿,住宿條件須符合香港有關規定并經甲乙雙方共同核定。
2.勞務人員由于受雇及在雇傭期內遭遇意外而受傷、患上職業病或發生有關醫療事宜,乙方應負責一切必需的醫藥費及住院費,并支付補償。此條款自勞務人員抵港之日起生效。
3.勞務人員享有與當地人員同等的醫療服務和職業意外、人身意外及職業疾病醫療保障,由乙方按照香港現行法例負責購買保險及承擔所需費用。
4.如醫生證明勞務人員因生病或受傷不適宜再繼續受雇,乙方便應將勞務人員遣返并立即通知甲方,并承擔有關費用及傷遣費。
5.勞務人員在合同期內發生意外,乙方須按保險條例負責為勞務人員向保險公司索賠。如意外死亡,乙方須負擔將勞務人員遺體及個人物品運返其居住地的運輸費用。
6.勞務人員工作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由乙方免費提供。
7.勞務人員在香港工作的所有稅收,均由乙方負責申報,按香港現行稅法執行。
第五條 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負責在內地初選所需各類勞務人員,安排時間由乙方面試考核;
(2)負責安排核定人員到縣級以上醫院檢查身體,辦理體格合格證明書;
(3)負責辦理勞務人員出境的一切手續;
(4)教育勞務人員嚴格遵守香港的法律、法規、社會公德,遵守合同和乙方有關的規章制度。
2.乙方責任
(1)負責辦理勞務人員入境、工作安排、居留許可等手續并承擔所需費用_________港幣,此費用自簽約時交付;
(2)乙方負責勞務人員體檢的費用;
(3)乙方負責勞務人員從內地居住地至香港及于合約終止或屆滿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
(4)負責合同期內對勞務人員在香港期間的管理;
(5)負責勞務人員滿一年后延期簽證費用,該項費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香港簽證處當時的規定支付;
(6)負責在規定的14天內安排因停產、息業、破產、或其他原因被解雇的勞務人員返回內地。
第六條 勞務人員的責任和人員的更換
1.勞務人員的責任
(1)必須遵守香港現行法律
、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2)遵守甲方和乙方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本合同的條款;
(3)合同期內,不準私自變換工作另行求職或兼職;
(4)不得與任何人發生借貸關系;
(5)合同期滿,必須按時回內地,不準以任何理由滯留不歸;
(6)遵守廠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不準罷工或以其他形式怠工。
2.人員更換,如發生下列情況,經甲乙雙方確認后,可以遣返或更換人員:
(1)勞務人員申請與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或游客結婚;
(2)涉及非法或不道德行為,不宜繼續工作;
(3)不履行或破壞合同;
(4)懷孕;
(5)因病需長期治療,不能繼續工作。
3.屬以上(1)~(4)款的情況,如與乙方有關,路費及所發生的費用應由乙方負責;如與乙方無關,路費由被遣返的勞務人員自負,屬第(5)款的情況,路費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合同的生效、終止和延長
1.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按雙方簽字之日起并經甲方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有效期從勞務人員進入香港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2.合同到期如需續約,甲、乙雙方需提前兩個月協商續訂。勞務人員到期后須返回內地;續約后乙方所需人員,甲乙雙方按有關規定協商作出安排。
3.合同生效后不準單方面終止。如單方違約,須支付對方為此而付出的費用并加付工人一個月工資。
4.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雙方可協商終止合同:
(1)香港新的法律、法規、條例以及香港政府新的政令使得合同為非法或本合同規定的勞務人員不能繼續受雇;
(2)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戰爭、自然災害等)使得合同無法執行。
本合同如在上述情況下終止,乙方則負責安排勞務人員回內地并負擔所需費用。
第八條 仲裁
因執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爭議,由簽約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仍不能解決,將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訴方所在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為最終裁決,雙方必須無條件執行,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性 別: 籍 貫: 居民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一、勞務協議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協議期限:
1、固定期限
本協議于 年 月 日生效,到 年 月 日終止(如有試用期,則試用期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
本協議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務為合同的終止期限。
二、工作內容和要求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在 (地點)從事 工種(崗位)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所從事工種(崗位)的工作標準、職責范圍,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對乙方的工種(崗位)及薪金進行調整。
三、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第五條 甲方應當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前對乙方進行入場施工安全教育。
第六條 甲方根據生產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七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生產制度及本工程的相關要求,嚴禁違章作業,預防勞動安全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工作時間及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安排乙方按照下列第( )種工時制度:
1、不定時工時制度(適用于施工生產用工)。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適用于施工生產用工)。
3、其它工時制度:
第九條 乙方按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按月發放乙方工資。
甲方實行下列第( )種薪酬標準:
1. 按日薪計算工資,其工資標準為 元/日;
2. 按工作量計算勞動報酬,單位工作量標準為 元。具體金額以甲乙雙方核對確認為準。
3. 參與班組共同完成施工任務的,按班組結算額及其內部協商分配。
4. 其它勞動薪酬標準: 。
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施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水平。甲方應在勞動合同終止、 解除時一次性付清未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乙雙方約定以上勞動報酬包含了甲方所應繳納的工傷保險等其他社會 保險費用,乙方的工傷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由乙方自行負責。
五、勞動紀律和勞務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
第十一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一)經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和甲方勞動紀律的;
(三)因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利益損害的;
(四)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其它因乙方原因造成無法履行協議的情形。
第十三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一)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甲方不能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三)甲方未按照本協議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四)其它因甲方原因造成無法履行協議的情形。
第十四條 如需變更、解除、終止本協議,應提前通知對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 終止本協議。
六、違約責任、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
內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其它規章制度作為本協議的補充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本協議其它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第十八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案一份。
第十九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甲 方 (公章): 乙方簽字(按手印):
承包人: (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合同:
一、工程概括
工程名稱: 工程 工程地點:
二、工程承包范圍:
1、工程人工費:鋼筋制作及綁扎,混凝土澆注,木板制作和安裝,機械安裝和使用。
2、工程作用輔材包括:機械與機具、支模所用板材及架料,五金。
3、建設規模:6——10萬平米,如甲、乙雙方不愿合作,可協商解除合同。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以甲方正負零起后開始計算。
竣工日期:
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工期順延。
四、質量標準
乙方必須按圖施工,工程質量標準為合格工程,施工中若不
按圖施工和工程質量問題、返工重作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五、合同價款:
按建筑面積該項目設計圖紙及該合同約定的標準事項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基礎另行計算。
六、付款方式
乙方進場后做到建筑面積達到1萬平米時,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工程款,以后付款方式以此內推,工程全部竣工后30日內付清。逾期按銀行同期利率標準的4倍計息,從逾期之日起超出30日息轉本按2-4倍計息。
七、保證金退還方式:保證金在乙方建筑面積達到1萬平方米之時,甲方退還乙方保證金。
八、雙方責任與義務
甲方責任
1、甲方必須按質、按量準時給乙方提供原材料;
2、甲方必須按照按約定付款給乙方;
3、甲方負責工程所用的三通一平及費用;
4、甲方必須購買二份保險;
5、由甲方原因導致工程停工,工期順延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6、甲方必須對乙方的所有輔材必須看管,不得任意丟失和轉借,否則照價賠償。
乙方責任
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按圖施工,對甲方所供材料必須節儉和愛護,若導致浪費返工必須照價賠償。
2、乙方必須按質、按量、按約定進度安全完工,若導致質量,工期約定范圍必追究其責任。
3、乙方進場所有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4、必須安全文明施工,若不按施工程序導致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5、乙方必須買一份保險
另注:甲方所有鋁合窗、幕墻、卷閘門、防盜門安裝不含在本次協議中。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個人勞務承包合同范文2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為明確雙方在工程承包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確保工程任務的全面完成,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經甲乙雙方協商,就甲方投資控股的清鎮紅楓榮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80萬立方商品混凝土生產線及20萬立方標準廠房場平工程內部勞務承包達成如下合同。
一、 工程概況
(一) 工程名稱:清鎮紅楓榮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80萬立方商品混凝土生產線及20萬立方標準廠房場平工程
(二) 工程地點:清鎮站街經開區
(三) 工程內容:爆破、挖裝
(四) 工程方量:此標段挖方總量約 萬立方米(以施工圖紙紅線范圍內實際測量為準)。
二、 工程期限
根據雙方協商,工程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日歷天 天。
合同簽訂時乙方應充分考慮施工期間環境影響、管理情況、施工檢查等一切可影響工程施工進度的因素,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工程質量
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圖紙及資料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工程驗收時,應按圖紙和驗收標準執行。
四、工程價款結算
(一)工程總造價:經雙方確定本合同綜合單價為(人民幣 元/立方米,此價款為稅后價,此價款包括爆破、挖裝費。所有石料不分大小,隨場裝車,如甲方需要分類裝車,費用另計。)
(二)本合同全部工程造價的結算按下列方式辦理:
本合同的工程量是暫定數量,待甲乙雙方共同測量后作為最終結算的依據。如甲方提供的圖紙和說明書與實際不符,按實際簽證結算。
(三)施工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及退還方式
1、施工履約保證金和安全生產保證金:人民幣 萬元整,乙方于合同簽訂后進場正常施工10個工作日向甲方支付 萬元。20xx年 月 日補 萬。
2、保證金退還時間:乙方進場正常施工,并將所有施工人員的員工意外傷害險買齊后,即進場滿一個月返還 萬元。第三個月退完保證金,乙方所交保證金,甲方需提供等同價值以上實物作為反擔保,保證金退清后,乙方無條件返還擔保實物。
(四)付款方式及時間
1、付款方式:采用銀行轉賬支付。
2、付款時間:乙方每月25日報進度完成工程量,經甲方審核
五、甲乙雙方權利及義務
(一)甲方權利及義務
1、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
因甲方提供施工圖紙,地質勘察資料及地下隱蔽設施(包括水、電、煤氣管道等地下管網設施等)。不詳、不及時或與實際不符,除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償付給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或停工的實際損失。
2、甲方派代表在工地進行技術交底、質量監督、檢查、辦理有關施工簽證、驗收手續等,解決應由甲方解決的問題。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施工機械、運輸車輛誤工或停工,甲方應負責機械停置臺班費及相應的實際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4、工程變更:甲方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簽訂補充合同或另外辦理施工簽證。否則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并相應順延工期。
5、工程完工后,甲方應組織專門人員在3日內進行驗收。
6、甲方向乙方提供炸材、油料,該材料款在乙方每月進度款中扣除,價格按物價部門定價執行。甲方負責辦理爆破相關手續,乙方負責提供相關資質。乙方在爆破過程中所產生的震動波,造成周邊的一切損失,由甲方全權負責,與乙方無關。
7、乙方進場后由于甲方手續不齊或農民鬧事等原因造成停工,甲方承擔一切損失費用。
8、乙方爆破開采后,每月最低量 萬方以上,甲方無條件把石材轉運出去,把場地開平,施工面留給乙方,不能正常施工并造成停工,一切損失費用由甲方承擔。
9、一切手續及青苗賠償等與乙方無關。
(二)乙方責任
1、向甲方提供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2、負責施工區域內的安全保護,制定相應的施工安全措施,承擔由于自身安全保護措施不力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責任。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按規定設立警示牌;乙方自身人員安全由其自行負責,乙方在施工現場和施工過程中對行人、過往車輛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全部由乙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和費用。由乙方引起的第三方人身傷害由乙方自行承擔。
3、對于施工現場地下管線、臨近建筑物、公共公用、園林綠化設施,乙方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費用由甲方承擔,如造成損壞的,乙方應及時修復、賠償。如乙方不及時修復、賠償的,甲方將按照對方要求給予修復或賠償,其費用全額從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中的公共交通安全、環保管理和安全生產規定。
5、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負責成品保護工作,發生損失,乙方自費負責修理。
6、文明施工、保證施工現場清潔整齊。施工期間必須服從市容市政管理,交工之前清理完與現場無關的任何剩余物品及其他垃圾等,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7、全體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施工所在地的有關規定,并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措施,由于違反規定而發生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負。
8、乙方必須與項目管理人員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如乙方沒有及時提交材料供應計劃申請或因材料堆放不當發生的丟失、損耗、二次搬運等費用由乙方自負。
9、乙方施工中的電費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負責將水、電接到施工場地。
七、安全方面
乙方進場時甲乙雙方必須共同對工人加強安全教育,如發生安全事故由責任方負責,乙方對工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除保險賠償外不足部分由甲方負責30%,乙方負責70%。
八、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
1、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后,如甲方下達開工通知令后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超過15個工作日無法進場的,甲方全額退還乙方所交的履
2、乙方進場正常施工后,若甲方無任何正點理由,單方面終止合同,除全額返還乙方履約保證金及安全生產保證金 萬元外,并賠償乙方損失 萬元。
(二)乙方違約
1、因乙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返工達到質量標準費用由乙方承擔,標高正負15公分為達到質量標準。
2、乙方違約后,另乙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乙方必須安排具體人員常駐工地負責施工,連續3日不在工地或不為本工程服務的,每日罰款1000元。
九、其他事項
1、如遇政府政策性的停工及自然災害影響工程工期及停工,甲乙雙方互不再追究責任。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或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雙方約定采取下面方式逐級解決。
(1)、調解;
(2)、向貴陽市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解決;
(3)、依法向貴陽市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后自行失效。
(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議定附加條款,以便共同遵守。
(三)本合同正本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應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簽證備案。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再根據本合同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個人勞務承包合同范文3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就_ 樓工程施工的勞務人工費事宜,達成本合同條款如下,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二條 承包范圍
現澆砼工程(綜合)、支模(含腳手架、模板、制作、安裝)、鋼筋制作、安裝;預制構件制作、安裝;砌磚;內外裝飾裝修、腳手架搭拆(含鋼管、扣件);建筑拆除(含除渣)、搭建臨設;零星估工和所有建筑工程機械設備(除消防安裝及防水工程外的所有工程)。
第三條 承包金額
承包金額的構成=單價380.00元/平方米×實收方量
本工程勞務人工費除消防安裝及防水工程外,所有工程價格均已包括,不再另立項目,若有,現場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本單價已包含了管理費、工具費、機械設備費、交通費、保險費等一系列費用。
第四條 工期( 個月)
(一)開工日期:
(二)竣工日期:
第五條 施工技術要求
(一)每一項工程開工前由甲方施工技術人員向乙方交底,并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
(二)乙方代表必須指揮工人按技術交底和施工規范施工。先作樣板,達標后再施工。
(三)第一道工序必須按交底、施工、檢查、驗收幾個步驟進行,本工序完成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工序工作。
第六條 雙方責任及工作
(一)甲方工作
1.為乙方施工協調有關工作關系:
2.派施工管理班子駐現場,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及施工步驟進行安排,指導乙方施工,并對質量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乙方工作
1.嚴格執行合同中對工程工期、質量、安全的要求,調配甲方要求的相應工種及工人數量,服從施工人員的安排,按規范進行施工。
2.加強對工人的管理,教育工人遵紀守法,辦理流動人員務工的暫住證等相關手續。加強安全、防火、防盜意識。
3.組織工人文明施工、鋼筋工、電焊工等重要工種必須持證上崗,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做到工完場清。文明施工。
第七條 工程驗收
(一)工程質量,以國家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等級進行要求以分項工程優良確保分部工程優良,分部工程確保單位工程合格。
(二)以甲方施工人員及監理工程師簽證為驗收依據。
(三)因乙方造成的質量問題返工,由乙方負責全部責任并承擔其材料及人工費損失。
(四)因甲方指揮錯誤造成的返工,由甲方按乙方已作部分的實際記工,以每人80元一天支付給乙方。
第八條 人工費支付
(一)按照建設方支付工程款時間點,并根據形象進度計算工作量,若達到預計工期則支付總工作量的70%人工費用,完成工作量超出計劃量,則支付80%,達不到則支付60%。付款時必須扣除預支金額。如甲方不按時支付工資,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發放工資的要求或停工。
(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再計算總工作量,扣除總借支(預支代繳保險費),扣除損毀、短缺部份賠償后30日內付足總額的90%,余款60日后付清。
第九條 安全責任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作業,因乙方違規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權負責,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與甲方無關,工程施工期間乙方必須購買全部工人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由乙方自理,乙方提交工人名單,甲方為乙方代辦保險手續。
第十條 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成為本合同之附件,雙方共同遵守。
第十一條 其它約定
若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其工藝水平、工期達不到甲方要求,甲方則有權要求乙方無條件退場并不予進行結算,并向乙方索賠甲方所延誤的工期、信譽損失。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捃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結清尾款后自然失效。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例、行政法規,經過充分協商。為了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和義務,本著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一.
工程名稱:
二.
工程地點:
第二條.承包范圍及承包內容:
一.
承包方式:包清工。
二.
施工內容:
及甲方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三條.工期要求:
年
月
日開工,
年
月
日完工。
第四條.質量要求:
滿足現行的國家及行業驗收質量要求、達到與業主簽訂承包合同及招標文件中的質量要求。
第五條.安全要求: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檢查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確保施工現場安全達標,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現象,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的一切規章制度,杜絕一切安全事故發生,一旦發生病、傷、亡等事故,一切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六條.結算方式及付款:
一.工程量計算方式:.按與業主簽訂的承包合同中規定的相關內容和施工圖紙及現場簽證計算工程量。
結算方式:單價為:
暫估總價為:
(價格內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費、機械費、利潤、管理費、措施費、勞動保險費、稅金、節假日的人員加班加點費及一切與施工項目相關的費用。)。
2.結算程序:工程結算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辦理,結算時需給甲方開據正式發票。
3.付款辦法: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第七條.雙方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
一.甲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1.甲方下達的質量、工程進度、安全、技術、文明施工等指標和任務,乙方必須及時完成。若因乙方原因逾期不能完成施工計劃和各項指標,甲方有權對乙方予以經濟罰款直至終止合同。
2.在施工過程中,如甲方發現乙方不能滿足本工程的施工,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并清退乙方出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擾甲方的正常工作。
3.協調解決乙方施工所需的施工場所和生活場所。
二、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1.乙方進場應具備以下條件:人員必須是年滿18周歲以上、身體健康、有身份證的公民。
2.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做好已完工程成品的保護工作,不得污染和損壞,否則必須修復和賠償。乙方施工完畢退場后,如甲方發現需要整改的部位,乙方必須積極配合。
3.安全生產和安全紀律:
遵守國家和省、市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公司、甲方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規定。乙方家屬、小孩和其它閑雜人員嚴禁以任何理由進入施工現場。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雙方簽字生效;工程完工,手續結清后自行失效。
甲方:
乙方: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日
一、北京市對外勞務人員需要辦理《職業資格證書》公證的,由本人執《北京市關于啟用〈職業資格證書〉加強規范化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培發〔1999〕58號)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到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核或鑒定復核。
對于戶口不在本市并長期在京工作的對外勞務人員,需同時提交本人身份證、暫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對經審核或鑒定復核合格人員,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原《職業資格證書》統一換成印有中、英文對照并套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并在證書照片處蓋有“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鋼印的《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涉外證書”)。
三、涉外證書內容按《北京市關于啟用〈職業資格證書〉加強規范化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培發〔1999〕58號)規定填寫,并從2000年1月1日起采用打印機打印。
附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司法部辦公廳關于境外就業和對外勞務合作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辦理公證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9年9月16日 勞社廳函〔1999〕121號)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司法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
為促進國際勞務技術合作與交流,維護我國傳統的技藝和專長在國際上的良好聲譽,現對境外就業和對外勞務合作人員(以下簡稱“對外勞務人員”)辦理職業資格證書公證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外勞務人員須持印有中英文對照并套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的職業資格證書,做為辦理職業技能水平公證的有效證件。
二、對外勞務人員原來所持的職業資格證書(含《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以及《高級技師合格證書》)由省級以上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或鑒定復核后,統一換證,并在證書照片處蓋省級以上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鋼印。
三、對外勞務人員辦理職業資格證書公證時,應持本人身份證件、涉外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和有關證明材料向其住所地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處提出申請。經公證處審核無誤后,以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證書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套紅?。约俺肿C人照片處省級以上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鋼印屬實的方式,出具公證書。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每季度應將上一季度換發證書情況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并抄報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
附件:職業資格證書特征說明
一、職業資格證書分為初級技能、中級技能、高級技能以及技師、高級技師,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
二、證書內頁第2頁套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章。
三、證書內頁和封二、封三、封底采用隔色彩紅印刷。
四、證書內頁和封二、封三、底邊采用LDBZH浮雕印刷。
新的《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的頒行,雖然最大限度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使一些企業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包括大學、醫院都出現了因改簽勞務合同而引發的爭議。人們擔心,勞務合同的簽訂會成為用人單位規避責任的一個手段。簽勞務合同迅速成為各行業普遍采用的一種重要的用工形式,勞動者對于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分辨不清。
一、幫助勞動者認清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
單位提供的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許多合同簽訂者對合同的名稱和內容一知半解。特別對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區分不清。這里有必要作一個了解。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其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不能同為自然人。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秳趧臃ā方o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應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
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簽訂勞務合同建立的是勞務關系。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為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勞務關系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平等的財產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這是判斷兩者的關鍵標準。勞務關系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勞務關系的雇主一般沒有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各種保險的義務。勞務關系糾紛解決方式不適用仲裁前置,當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
二、對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適用標準
實踐中勞動者到底簽訂那種合同?對此,提兩個判斷標準,以供參考。
(一)以身份判定不同合同的簽訂
如何判斷勞動者到底是簽勞動合同還是簽勞務合同呢?這在實踐中很容易混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出:凡檔案在人才中心或街道的,用人單位都應該與之簽勞動合同;職工有單位,屬于借調或派遣至某單位工作的,應該簽一次性勞務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出現危險,屬于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關系則由個人承擔。勞務輸出、停薪留職要簽勞務合同。退休或內退人員一般情況下應簽勞務合同,但依勞動的性質不同,也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在實踐中,并沒有嚴格的將兩種合同區分開來。用人單位撇開新的《勞動法》按照自己的規則來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例如:在同一個單位下崗或買斷的同種資歷人員,應聘于同一單位同種崗位,有的簽的是訂勞動合同,有的簽訂的是勞務合同。有的與勞動者簽訂無數個連續的勞務合同。勞動者明知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還是簽訂了勞務合同。出于用人單位的強勢地位及勞動者為抓住就業機會。在崗時不敢或不愿與用人單位產生糾紛。離崗時,有的感激用人單位為自己提供了發展的平臺,放棄訴訟的機會。有的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與用人單位對簿公堂。
(二)從性質上正確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
到底簽那種合同。還要看勞動者從事那個崗位的工作。弄懂勞動合同關系和勞務合同關系。雖然理論界對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界分比較明顯,在適用法律法規上也出現偏差,司法實踐中還是難以區分。在此從性質上對兩者進行區分。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關系。勞動關系在雙方間建立的是較穩定、較緊密、維系時間也較長的雇用關系,在勞動關系中受聘方除要從事用人方分配的本職工作外,通常還有義務完成用人方交辦的其他不特定的工作任務,用人方在不違法的情況下,也可根據需要決定變換受聘方的工作崗位。在勞動關系中用人方與受聘方存在著一定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受聘方不僅要對勞動合同守約,而且還要遵守用人方合法制定的工作紀律等規章制度。勞動關系的建立、雙方的權利、義務的確定,以及雙方爭議的解決受勞動法調整。在勞動關系中受聘人除享有約定的待遇外,還享雙方約定以外的法定待遇。
甲
方: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滿聘用關系自然終止;
2、本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工作內容、時間和待遇
1、乙方負責清掃樓層面,揩擦樓梯扶手,拖擦樓層面,清潔衛生間、盥洗室,擦洗門窗及樓道附屬物等。
2、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_小時,節假日休息,有特殊情況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3、甲方負責按______元/小時支付給乙方作為勞動報酬,按實際工作天數每月結算一次。
4、甲方每年為乙方購買100元的意外傷害保險。
風險告知:雇員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實踐。從事的工種要注明在什么崗位從事什么工作,如電機房的值班電工或大廈照明的維修電工(因為工種不同工資差別很大);工作時間包括聘用期限,應注明從何時起知何時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時;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國際慣例,在節假日,雇員應享受所在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如所在國國慶、春節等。建議雙方在簽勞務合同的時候最好明確約定相關工作崗位,工作時間以及勞務報酬等問題,避免之后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按照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
2、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工具、防護工具等保證乙方正常作業的設備。
3、乙方必須按照要求定時完成保潔義務,不得影響甲方的正常工作。
4、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崗位的操作規程。因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而導致的事故,由乙方完全承擔相關責任。
5、愛護甲方的財產,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第四條、工作要求
日常清掃要做到衛生間、洗刷間、走廊、樓梯、扶手等部位無雜物、無灰塵、無異味、無水跡。每個周二進行一次衛生大掃除,除日常清掃外,確保衛生間便池、門窗、隔板、墻壁、玻璃等部位無衛生死角。
第五條、合同中止或變更
1、乙方工作態度惡劣,打掃衛生多次不合格,或存在參與、支持有損甲方或管理處安全、利益、形象的行為,甲方有權中止本合同。
2、甲方強行變更乙方的工作時間和任務,或拖欠乙方工資達一月以上,或存在其他有損乙方安全、利益、形象的行為,乙方有權中止本合同。
3、甲乙雙方變更本合同需協商一致,另簽訂的副本與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爭議糾紛解決
雙方就本合同約定事項有所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其它事項
1、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或對原訂條款需要變更重新約定的事項。
2、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有出入的,按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3、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5、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什么本質區別?
(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的范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四)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2.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其他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其他組織。
3.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4.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但勞務合同由合伺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
5.雇主的義務不同
勞動合同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我國《勞動合同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中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
6.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務報酬。
7.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8.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如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及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志,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9.違反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
一、的提出
案例1: 張某是一名駕駛員,2000年5月通過勞動力市場應聘到某勞務公司,該勞務公司主要經營項目是向其他輸出勞務。張某與該勞務公司簽訂了三年勞動合同。2000年7月,某運輸公司需駕駛員一名,勞務公司遂與運輸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務輸出協議,協議約定運輸公司每月向勞務公司支付一定費用,勞務公司扣除管理費后,余額為張某發放工資、繳納保險,勞務輸出期限為一年。張某于是到運輸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2001年3月,張某患急性闌尾炎住兩周,其到醫保部門報銷醫療費時,被告知單位欠繳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無法納入統籌。張某認為此期間其一直為某運輸公司提供勞動,該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遂以運輸公司為被訴人提出仲裁申請。
案例2: 龍紅梅系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梅城運輸隊的經營者,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1999年11月,龍紅梅從三明市電力工程物資公司處承接了運輸水泥電線桿至尤溪縣的業務。11月12日,龍紅梅雇傭長期為運輸隊裝卸的林木德、張毓鳴卸水泥電線桿。次日晚,林木德與龍紅梅通過電話后,邀請了與龍紅梅素不相識的鄰居鐘金貴一起參加。1999年11月19日下午,林木德、張毓鳴、鐘金貴在尤溪縣湯川鄉卸車過程中,鐘金貴被水泥電線桿壓死。2000年1月9日,鐘金貴家屬向尤溪縣勞動局申請,要求對鐘金貴死亡做出工傷事故認定。1月18日,尤溪縣勞動局做出“鐘金貴為因公死亡,其事故單位是梅列區個體運輸戶龍紅梅”的認定。龍紅梅不服,于2000年2月14日向三明市勞動局申請復議,被復議機關維持后遂提起行政訴訟。
上述案例提出這樣的問題:類似的糾紛到底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二者有何不同?地成為理論界、實務界探討、爭議的焦點,這些問題也并成為司法實務領域的疑難問題。故,本文試圖對這一問題進行探究。
二、勞動合同及其特征
勞動合同是在社會生產中產生的一種制度。它源于傳統民法中的雇傭合同,“由雇傭契約到勞動契約,乃是一種社會化的進程1”。自從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出現以后,勞動合同就成為各國立法的一項重要。先是少數化國家在民法中承認了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之后,1900年自比利時頒布勞動契約法開始,許多資本主義國家相繼頒布了勞動契約法2,并在勞動法中規定了專門的勞動合同法或在勞動法典中列有勞動合同的專章,具體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以及訂立、變更和解除的條件和程序。現在,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已有了勞動合同的立法,把勞動合同作為調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關系的一種法律制度確定了下來3。我國自1986年開始,按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開始實行勞動合同制。
那么,什么是勞動合同呢?,對勞動合同的定義已基本取得共識。根據《布萊克法律辭典》對勞動合同的法律定義:“勞動合同是雇主與雇員之間就勞動管理、工作條件、工資、津貼和獎懲做出的約定4”。我國有學者認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5”。有稱“勞動合同為勞動契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依法協商達成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6”。也有稱“勞動合同為勞動契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的權利義務方面達成的協議7”。我國《勞動法》第16條將勞動合同定義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因此,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是組織社會勞動、合理配制勞動力資源、穩定勞動關系,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手段。根據這一協議,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有義務完成用人單位的生產任務、工作任務,并有義務遵守勞動紀律和內部規章制度;而用人單位則有義務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及保險、福利等待遇8。
可見,勞動合同有其明顯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9。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這主要是指:企業、個體組織,同時也包括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10。主體的另一方須是勞動者本人,即必須是16周歲以上,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包括本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11。
2、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職責上的從屬關系12。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即被招收為用人單位的成員,產生人身從屬關系,對內享受本單位職工的權利并承擔本單位職工的義務,對外以單位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的管理活動。
3、勞動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13。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支付報酬,故為雙務有償合同。
4、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具有法定性14。為了穩定社會秩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國對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如勞動時間、勞動保護條件、最低工資、休假都做出了規定,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
5、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15。這一特征是由勞動力本身再生產的特點決定的。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僅限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而且還要涉及勞動者親屬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的物質幫助權:如子女就業、住房、生育及工傷、死亡時的物質幫助等16。
三、勞務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實踐中,人們通常將提供活勞動服務的過程稱之為勞務。與勞務有關的合同很多,除了雇傭之外,尚有承攬、出版、運送、委托、行紀、居間、寄存、倉儲等17。勞務合同的概念很寬泛,目前尚沒有明確統一的法律定義。筆者認為:勞務合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勞務合同是指一切與提供活勞動服務(即勞務)有關的協議。它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該合同標的是勞務。有學者將勞務合同定義為:“勞務合同是指法人之間、公民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關于提供勞動服務而訂立的協議?!惫P者認為,勞務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就一方提供活勞動給另一方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18”。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雇傭合同,即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確定或不確定期間內,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19。
廣義的勞務合同涵蓋的內容很多,只要是標的為勞務的合同,均可納入該類合同。按照一方提供給另一方勞務(活勞動服務)側重的不同,可以把廣義的勞務合同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合同的標的是勞務,但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的合同。有學者將該類勞務合同內容概括為以下諸多方面:委托、行紀、居間、保管、倉儲、運送(輸)、、演出、雇傭、銀行轉帳結算合同以及勞動合同20。另一類是合同的標的是勞務,但側重于勞務行為結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該類合同的內容主要是承攬合同,以及承攬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1。廣義的勞務合同主要遵循傳統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調整,且大部分合同都已成為有名合同,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在合同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如行紀、居間、保管、運輸、承攬、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一般的雇傭合同,在大多數國家它仍由民法來調整;對于雇傭合同中的另一種特例——勞動合同,由于它“以個人思想為背景的法律結構,在近代社會越來越不適應規范勞務契約之現實22”,尤其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遂進入具有社會進程的勞動契約,“合同的自由協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體現了政府干預,其只在消除現實社會中難以實現的非實質性的平等,使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受雇者或勞動者)得到較多的保護,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夠得到真正的實現23”?!耙虼四水a生具有社會意義之勞動契約法24”。這樣,發展到今天的勞動合同已不再由民法來調整,而是由勞動法來調整25。
綜上所述,可以對勞務合同的法律特征作下概括: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側重于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于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于家庭生活26。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愿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不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四、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承攬合同的關系
1、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承攬合同的聯系
綜上,可以看出,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承攬合同存在如下聯系:
勞動合同(勞動法調整) —————————————————— 特殊的雇傭合同
雇傭合同
狹義的勞務合同 (1)一般的雇傭合同
(1)給付勞務合同 (2)委托合同
勞務合同 (合同的標的是 (3)居間合同
(民法調整) 勞務,但側重于 (4)保管合同
行為過 程本身, (5)倉儲合同
即提供勞務的過 (6)行紀合同
廣義的勞務合同 程) (7)運送(輸)合同
(8)旅游合同
(9)銀行轉帳結算合同
a加工合同
b定做合同
(2) 提供勞務完成工 c修理合同
作成果的合同 承攬合同 d印刷復印合同
(合同的標的 e外文資料翻譯合同
是勞務,但側 f工作成果鑒定合同
重于行為的結 g工程設計合同
果,即提供勞 a勘察合同
務所完成的勞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b設計合同
動成果) (特殊的承攬合同) c建筑合同
d安裝合同
2、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5)雇主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由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但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
(7)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法中的勞動法來規范調整。
(8)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如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及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9)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10)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3、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從雇傭合同而來,本質上沒有多大區別,極為相近。勞動關系是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規范的對象都是勞務的提出與勞務之受領27。但在我國現實人口眾多,不能完全實現就業情況下,兩者的規范、調整及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合同。主要區別是28:
(1)二者的不同。雇傭合同的歷史久遠,自從奴隸社會剝削的存在,人類的勞動關系中就開始有了雇傭關系,隨著勞動交換的需要而逐漸產生了雇傭合同。勞動合同是在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較為發達的十七世紀的雇傭合同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2)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3)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系以雇傭人對勞務人之“所有”及對勞動者之“支配”為中心,而勞動合同則是以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其“人”為中心29,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4)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雙方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于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5)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屬于法人或社會團體,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受雇人與雇用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系”,受雇人的勞動須“在于高度服從雇方之情形下行之30”。而雇傭合同既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均為公民,且雇員不成為雇主的成員。受雇提供的勞務十分廣泛,凡法律調整的服務均可以適用于雇傭合同。
(6)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我國合同法尚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適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規制。
(7)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4、勞動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31。
勞動合同與承攬合同二者都是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合同,但有本質的區別32:
(1)勞動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勞務,其標的在于勞動本身;承攬合同則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雖然涉及到勞務,但它的目的不在于勞動本身,而在于勞動成果,勞動本身僅為獲得其成果手段而已。
(2)勞動合同中,無論勞動有無成果,均能獲得報酬;而承攬合同如無成果時,則不能獲得報酬。
(3)勞動合同中,勞動者提供勞務,需服從相對方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種從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具有獨立性。
(4)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因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時,其責任通常是先由單位先行承擔,如勞動者有過錯,其后按照其過錯大小承擔責任;而承攬人在承攬過程中的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通常由直接承攬人承擔。
(5)動合同反映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以勞動報酬、勞動福利等為核心而發生的合同關系;而承攬合同,反映的是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一方為另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發生的合同關系。
5、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均以勞務為給付標的之契約33。但二者有很明顯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給付勞務側重不同。雇傭合同中,受雇人僅為一定的目的而勞動,即在一定時間內服勞務而已,側重勞務給付的過程;承攬合同則是承攬人需為一定勞務給付,并且服勞務的結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權之轉移為合同主要內容,勞務給付與工作成果之間有不可分之關系,側重勞務給付的結果。
(2)簽訂合同時雙方的出發點不同。雇傭合同中,雇主一般選任雇員時,是以雇員的勞動技能是否適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員則從勞動報酬是否達到自己的要求,而締結雇傭合同的;而承攬合同中,定作方選任承攬方是以承攬方的技能、生產設備或生產規模、信譽等能否勝任工作為條件的,而承攬方則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現有的條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獲得利益來締結合同的。
(3)雇傭合同中,受雇人之勞務給付系一種“從屬性勞動”,包括經濟上和人格上的從屬性,雇員對于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雇主可以隨時干預雇員的工作;承攬人之勞務給付系“獨立勞動”,定作人與承攬人自始至終地位平等,承攬人對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決定權,定作方無權進行干預。
(4)報酬確定與給付不同。雇傭關系中,報酬的確定是根據市場勞動力的價格結合相應的行業標準確定的。報酬一經確定后,雇員一般能在長時間內取得穩定的報酬數額,不存有虧損的風險;而承攬合同的勞動報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產規模,原材料的價格等確定的,而且,承攬方還要承擔潛在虧損的風險。同時,一般而言,雇傭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資系計時工資,承攬人之報酬系計件報酬。雇傭合同以一定期間之存續為原則,承攬合同則以一次性給付為準。
(5)合同義務可否轉移不同。雇傭合同原則之負債標的為種類合同;雇傭合同的雇員可以將自己應負的勞務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承攬合同則為特定勞務,承攬方不可以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
(6)風險負擔不同。雇傭合同中雇員在完成工作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如雇員受到傷害,致他人損害、工作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損失,均由雇傭人負危險責任;在承攬合同中則由承攬人負危險責任,除非是雇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而不涉及定作人。
(7)能否享有處分權不同。雇傭合同的雇主對雇員的工作失誤,雖然自己承擔損失風險,但對雇員享有一定的處分權,如扣罰一定的獎金、工資、警告、訓誡等,雇員受處分時,一般不能通過司法程序救濟;而承攬合同的定作方對承攬方則不具處分權,如出現質量不合格。延期交貨等,定作方只能根據合同的規定追究承攬方的違約責任,達不成協議時,可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 五、結 語
通過對勞務合同、勞動合同本質特征的,基本上對二者有了較為全面的認識,尤其是通過對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雇傭合同、承攬合同的比較,更加清楚地區分了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不同,這對于司法中處理糾紛時能正確的適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實踐意義。
著作:
1、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33頁。
2、 《法律辭典》:中國社會院法學所編,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840頁。
3、 湯樹勞、司龍生主編:《勞動法實務全書》,中國工人出版社 ,1994年版,第343頁。
4、 見《BLACK’SLAWDICTIONARY》,1979年版,第786頁。
5、 郭捷等著:《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4頁。
6、 李景森,賈俊玲:《勞動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68頁。
7、 湯樹勞、司龍生主編:《勞動法實務全書》,中國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第342頁。
8、 郭捷等著:《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4頁。
9、 寇志新著:《民法學》,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43頁。
10、 郭捷等著:《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5頁。
11、 郭捷等著:《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5頁。
12、 郭捷等著:《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5頁。
13、 寇志新著:《民法學》,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77-778頁。
14、 寇志新著:《民法學》,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77-778頁。
15、 湯樹勞、司龍生主編:《勞動法實務全書》,中國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第344頁。
16、 郭捷等著《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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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張俊浩:《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7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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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寇志新著:《民法學》,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91-844頁。
22、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86頁。
23、 張俊浩:《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753頁。
24、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33頁。
25、 史尚寬:《債法各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94頁。
26、 《法律辭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8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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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寇志新著:《民法學》,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33頁。
29、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33頁。
30、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33頁。
住所:
郵編:
聯系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電話:
鑒于甲方業務的需要,雇傭乙方為甲方提供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勞務合同書,共同遵守所列條款。
第一條、 勞務合同期限
本勞務合同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視業務需要及乙方績效等可提前與乙方解除勞務關系或征得乙方同意與乙方續簽勞務合同。
第二條、 雙方權利義務
1、 乙方承諾,根據乙方目前的健康狀況,能夠按照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勞務,也愿意承擔所約定之勞務。
2、 甲方根據業務需要,委托乙方承擔 工作。
3、 乙方工作時間根據甲方需要確定。
4、 乙方提供勞務應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達到甲方的各項要求和標準,并接受甲方的績效考核。
5、 乙方在為甲方提供勞務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不得提供或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6、 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勞務,向乙方支付報酬。
7、 乙方的各類社會勞動保險費用均由乙方原單位繳納或由乙方本人自行繳納。甲方依法代為扣繳乙方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勞務報酬支付
1、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一個月的勞務報酬。
2、 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勞務報酬包括保底酬金 元以及獎金。獎金的計算方式為: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如需調整勞務報酬,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第四條、 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1、 本合同期滿如雙方未續簽,則合同自行終止。雙方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2、 甲方有權視業務需要及乙方業績情況等隨時解除本合同。除應當支付的勞務報酬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補償。
3、 乙方需要提前解除本合同,應提前7日通知甲方,或補償甲方 元代替通知。
4、 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雙方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 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向乙方支付勞務報酬的,每拖欠一日按照所拖欠金額的萬分之四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 乙方在提供勞務中因故意或過失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按照損失的金額據實賠償。
第六條、 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文本及生效
1、 本合同文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