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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以下統稱企業),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對上述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下列技術開發費項目,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關于職工教育經費
對企業當年提取并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關于加速折舊
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計入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允許其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具體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前兩款所述儀器和設備,是指20**年1月1日以后企業新購進的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
四、關于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自20**年1月1日起,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在投產經營后,其獲利年度以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開始計算;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逐年結轉彌補,其獲利年度以彌補后有利潤的納稅年度開始計算。
完善節水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面對當前的節水形勢,除了要認真執行我國現行的三條節水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還應進一步挖掘可行、可用的其他所得稅優惠政策。1.自建節水項目等同于設備購入,進行所得稅額抵減。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并沒有明確提及自建節水項目的投入優惠,而事實往往是企業實現節水的目標,不僅僅依靠購買現成設備,還需要一些配套服務或技術的配合,最終以自建節水項目的形式完成。盡管這一過程最終表現為一整套節水設備,但中間建設過程更符合項目建設的特點,應該被看做一個節水項目建設。麥寶洪(2010)在某公司的海水淡化項目的納稅籌劃中提到,該公司需要專門成立一個B公司提供海水淡化項目的服務,其項目收入可以享受“三免三減半”的所得稅稅收優惠,同時該公司又可以享受節水設備投資10%的所得稅抵免政策,從集團公司的角度充分地享受了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這一案例說明,僅就企業節水項目收入實行所得稅優惠不能實現鼓勵企業自建項目的目標,因為自建節水項目并不能產生所得。而且按照現有的優惠政策,建成的節水項目形成節水固定資產時,由于不符合設備優惠目錄的規定,也不能享受節水設備投入抵減所得稅額的優惠。因此自建節水項目成了節水優惠的一個空白點。從實際情況看,企業本身最了解自己的節水需求,自建節水項目更可以有效地整合企業內外部的資源,最終達到較好的節水效果。那么從所得稅優惠的角度,就應視同其購入了政策鼓勵的節水設備,實施所得稅額10%的抵減,設備購入價格可以以設備建設成本加合理利潤計算。2.節水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企業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該條政策可以適用于由于節水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節水固定資產。節水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總體上不會導致國家稅收的減少,只是影響了不同年份的稅收收入。而從企業的角度來看,節水設備的投入將導致短期內企業現金流出的增加,加速折舊最終導致前期由于所得稅支出帶來的現金流出減少,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另一方面,企業納稅得到客觀上的延遲,相當于國家為企業提供了一定時間和一定數量的無息貸款。這項政策在國外的節能減排、節水環保政策中得到廣泛的應用。3.節水技術研發費用投入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的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該項政策優惠對于鼓勵企業進行節水技術研發費用投入具有重要的意義。如果企業提供的節水產品、設備和節水項目服務品質優良、價格合理,將會增加節水產業鏈下游企業的有效需求,最終實現理想的節水效果。為了提高節水產品或節水設備的節水效果,生產企業往往需要在節水新技術上進行投入。如果企業的研發投入能夠獲得稅收優惠,客觀上會鼓勵企業加強對節水技術的資金投入。這項政策顯然有利于減小技術投入企業的所得稅稅基。在節水形式日益嚴峻的今天,我們認為節水研發項目如果符合“三新”(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的特點,應實施企業研發費用投入加計扣除的優惠,進而鼓勵節水產品、設備和項目服務企業技術創新,并將新技術應用到產品中,達到節水的目標。4.節水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政策?!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這項政策不是專門針對節水技術轉讓而制定的,但是同樣適用于節水技術的轉讓。其特點是規定了收入所得的起征點,客觀上突出了對于規模小而科技含量高的企業鼓勵。
幾點建議
隨著節水形式的日益嚴峻,應將節水優惠政策正式明確,以凸顯節水的迫切性,節水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專屬性。重點鼓勵企業節水項目建設。節水對企業來說往往是一項綜合工程,僅僅購入節水設備往往是不夠的,因此在所得稅優惠方面應考慮發揮大多數企業的積極性,將自建節水項目納入政策鼓勵的范圍,同時可按照節水效果對節水項目進行分類,不同類別的節水項目適用不同的所得稅優惠。企業自建節水項目應視同購買行為,就其付出的項目建設成本和合理利潤享受設備購入抵減所得稅額的優惠政策。這樣才能真正激發企業節水積極性。鼓勵節水技術研發投入。全社會的節水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節水產品、節水設備以及節水服務項目的質量、技術和價格,鼓勵節水產品、設備和項目服務的技術研發投入是根本措施。如果這些企業的研發投入屬于高技術、新工藝,未來的產品是高技術產品,都應該得到鼓勵,實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加強稅收優惠基礎工作。以上的政策建議在實施中需要大量的基礎工作鋪墊,比如節水產品認證的技術標準體系建設、檢測平臺建設、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和認證監管體系建立等都需要進一步規范。鑒于我國水資源短缺的現實和我國節水目標的要求,為了更好地落實節水稅收優惠政策,我國應制定專門的節水產品目錄、節水設備目錄、節水項目目錄,進一步明確標準,使得認證常態化,監管法制化。只有夯實基礎工作,才能保證稅收優惠的落實效果,而這些基礎工作需要不同部門的合作才能完成,因此現階段各部門溝通合作,加強稅收優惠基礎工作是極為迫切的。
作者:陳秀鳳 李平 單位: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一、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管理方式進一步規范列入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優惠類型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實行審批管理的內容為: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目前主要包括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和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備案管理的方式劃分為事前備案和事后備案兩種,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對事后備案事項,納稅人可自行享受稅收優惠,并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但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納稅人自行享受的優惠,并追繳相應的稅款。
(二)新、老優惠政策的過渡銜接規定得到明確一是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存在交叉情形的,只能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但《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二是企業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設立的分支機構如果單獨依據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優惠規定已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凡符合國發[2007]39號文件所列政策條件的,該分支機構可以單獨享受39號文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所有的優惠政策均應當由法人納稅人統一享受。如: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可以由2007年3月16日前設立的分支機構單獨申請享受。三是享受過渡優惠政策及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企業,在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除此之外'其他各類情形的定期減免稅,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25%的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三)單項優惠政策的具體適用規定進一步細化分別對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所支付的工資加計100%扣除、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三免三減半”、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的符合條件的產品收入減計10%、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等優惠政策具體適用的資格條件、會計核算標準、優惠時間、備案手續、法律責任以及后續管理等方面作了具體細化,為納稅人申請和基層執行相關優惠政策提供了操作指南。
(四)明確了核定征收企業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條件下,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率。在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上,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
二、稅前扣除政策
(一)“合理工資薪金”的概念和原則得到明確“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具體掌握原則包括:企業制定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企業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相對同定及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繳納稅款為目的。
(二)首次從稅收的角度明確了“職工福利費”范圍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三)出臺了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相關制度和辦法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又了《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988號),明確了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規定。新辦法從程序上將資產損失分為自行計算扣除和審批兩種,且采用了排除法確定了需要審批扣除的項目。即:除了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損失等六種損失可以自行計算扣除外,其余資產損失均需稅務機關審批才可以扣除。從時限上看,新辦法縮短了審批法定時限,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相比,由原來省級稅務機關審批時限60天改為30天,省級以下稅務機關最多不能超過30天。延長了法定“延長期限”,由過去的10天改為30天。同時延長了納稅人申報期限,由原來的年度后15天延長為45天。這對稅務機關的審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給了納稅人較為寬裕的時間申報稅前扣除。
(四)確定了可以稅前扣除的準備金及其條件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即不符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均不得稅前扣除,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經核準的證券行業、保險行業、金融企業可以依法計提準備金,并對符合規定的準備金準予稅前扣除。
(五)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扣除政策得到明確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下同)以內,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以內,其他企業按
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以內的,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同時,除委托個人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六)補充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標準得到明確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特殊稅務處理
(一)明確企業重組按照不同情況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在“普通”和“特殊”的劃分上,制定了清晰的界限,較之原規定對“特殊”的要求更高。比如特殊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比例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比原規定提高了5個百分點(在所得稅處理上,特殊重組。在過去的規定中稱為“免稅重組”,在重組交易發生時,對股權支付部分,以企業資產、股權的原有成本為計稅基礎,暫時不確認資產、股權轉讓所得和損失,也就暫時不用納稅,或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以后履行)。
(二)明確了企業清算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首先,應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而無論清算期間實際是長于12個月還是短于12個月;其次,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再次,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最后,清算所得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三)進一步調整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出臺《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解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如何進行稅務處理的問題。與原有政策相比,以下幾點值得重點關注:首先,計稅毛利率調低了5個百分點。在當前房地產市場不景氣情況下,除經濟適用房等項目外,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收入的計稅毛利率,與國稅發[2006]31號文件相比,將一般開發項目的計稅毛利率由20%、15%、10%降低為15%、10%、5%,每檔均降低了5個百分點。其次,明確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在當期按規定扣除。最后,繼續強調不得事先核定征收。企業出現《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可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規范,同時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但不得事先確定企業的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
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且完成資產實際交割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三、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其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為基礎,加上每年計入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可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四、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將遞延期內尚未計入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將遞延期內尚未計入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歇業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企業應于投資協議生效且完成資產實際交割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30日內,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遞延納稅備案登記手續。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報送資料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間內將備案登記結果回復企業。
六、企業應在確認收入實現的當年,以項目為單位,做好相應臺賬,準確記錄應予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并在相應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當年計入額及分年結轉額的情況做出說明。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備案登記結果回復企業的同時,將相關信息納入系統管理,并及時做好企業申報信息與備案信息的比對工作。
七、主管稅務機關在組織開展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續管理工作時,應將企業遞延納稅的執行情況納入后續管理體系,并視風險高低情況,適時納入納稅服務提醒平臺或風險監控平臺進行管理。
八、本通知所稱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是指在試驗區注冊并在區內經營,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來確定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國稅函[2009]698號文明確規定,本通知所稱股權轉讓所得是指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不包括在公開的證券市場買入并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適用稅率為20%。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則明確,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即一般境外企業轉讓我國企業股權或者取得我國企業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但如果該非居民企業是屬于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居民企業,則可享受稅收協定優惠規定。如香港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內地居民企業的股權,按照內地與香港簽訂的稅收安排,如果該香港居民企業所持的內地居民企業的股權比例低于25%的,在內地無需繳納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如果想享受上述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協定待遇,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否則必須嚴格按照國內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股權轉讓所得的確定
股權轉讓所得是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之間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投資企業有未能分配的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計算股權轉讓價時,如被持股企業有術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如非居民向境內投資或轉讓股權時以人民幣以外的幣種計價的,應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如果同一非居民企業存在多次投資的,以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
三、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繳納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劾U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并于代扣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將稅款繳入國庫。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如股權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內交易的,非居民企業直接在證券交易市場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權等,由非居民企業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于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收所得稅的,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設立境外控股公司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僅僅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即認定該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取得了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所得,應按我國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698號文件還規定,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需要注意的是,698號文件規定該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發生在2008年以后所得的符合本通知規定的非居民股權轉讓所得都要追溯調整。
四、所得稅扣繳管理及風險防范
國稅函[2009]698號文明確要求,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負責該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未按期如實申報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即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此外,《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還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合同復印件及相關資料的,未按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表的。未履行扣繳義務不繳或者少繳已扣稅款的、或者應扣未扣稅款的,非居民企業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對于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不繳或者少繳已扣稅款的、或者應扣未扣稅款的,《稅收征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例]境外投資者A為非居民企業,于2008年1月投人中國居民企業B公司美元現匯210萬美元,投入當期美元對人民幣匯率為1:7.8087,同年6月投入B公司歐元現匯50萬歐元,投入當期歐元對人民幣匯率為1:10.4999;2008年10月投入港幣現匯250萬元,投入當期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為1:0.9683。該公司經審驗后的注冊資本折合人民幣金額是210×7.8087+50×10.4999×250×0.9683,即2406.90萬元。2010年1月投資者A公司將該股權轉讓給境內投資者C,其轉讓價款為人民幣6000萬元,當時美元對人民幣的匯率為1:6.285。
由于投資者A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為美元。則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美元計算,首先考慮將不同期間的歐元、港幣外匯折算為美元的匯率。
2008年6月歐元兌美元匯率=770.55/1049.99≈0.7339
2008年10月美元兌港幣匯率=751.08/96.83≈7.7567
2009年12月美元兌人民幣匯率=6.8285
計算股權轉讓價=6000萬人民幣/6.8285=878.67(萬美元)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企業為了提高市場競爭力和經濟效益,往往會通過對企業經濟結構、法律形式、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及分立等方式進行重組,企業所得稅在重組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企業各項重組業務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的判斷標準
企業在進行債務重組時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一半以上的,可在5個納稅年度對該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均勻分攤;對于企業發生債轉股的,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暫不確認,股權的投資計算將按照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其他所得稅的有關事項保持不變。
在企業的股權收購中,收購的股權不能低于被收購企業股權的75%,且收購時發生的股權支付金額不能低于交易支付額的85%。
在企業發生資產收購業務時,收購的資產比例必須要達到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該資產收購業務中的股權支付金額不小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企業合并發生時,企業股東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必須要達到交易支付總額的85%,并且在同一控制下不需要對被合并企業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
企業發生分立業務時,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不改變原分立企業的股權持有比例,分立和被分立企業保持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比例要達到分立交易支付總額的85%。
二、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企業重組過程中通常涉及到大規模的巨額資產及重要的商業機密,為確保商業機密不被泄露,通常重組業務采取封閉的處理方式。但企業如果對重組業務所得稅政策理解不當,發出錯誤決策,將會對整個重組交易造成重大影響。從當前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政策執行情況來看,企業對重組業務所得稅政策的理解還存在一些疑問,造成執行過程中存在偏差。主要表現在:
(一)商業目的判定標準不明確
由于企業重組稅務處理存在特殊性,在實際上會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所以“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的規定會使稅務機關在執行政策過程中無所適從。
(二)“控股企業”概念不全
國稅總局4號公告中指出,控股企業是指由本企業直接持有股份的企業??毓膳c直接持有股份是兩個完全不同概念,控股在企業經營控股權上有一定要求,直接持有股份表述則拓寬了“控股企業”概念的外延,對企業重組業務的特殊性稅務處理降低了要求,所以,在控股企業的評判還需要在直接持有股份的基礎外加其他的判定標準。
(三)資產收購中關于實質性經營資產等的概念不明確
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受讓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轉讓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受讓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財稅[2009]29號文對于資產收購的標的是資產還是凈資產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僅指資產總額,則所承擔的負債屬于非股權支付,如果是指凈資產則所承擔的負債不屬于非股權支付,導致企業在判斷是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時,對于股權支付金額的確認出現兩種不同計算方式。從現實操作中來看,資產收購、股權收購、吸收合并這三種資產重組方式在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以對方凈資產作為標的物,從而達到資本擴張的目的,而且以凈資產作為資產收購標的更符合59號文件所蘊含的稅法原理。國稅總局2010年4號公告對實質經營性資產雖然作了補充說明,指出實質性經營資產是指企業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與產生經營收入直接相關的資產,包括經營所用各類資產、企業擁有的商業信息和技術、經營活動產生的應收款項、投資資產等,但該定義仍然很含糊。
(四)股權收購中被收購企業的股權比例及資產收購中受讓資產的比例計算存在疑議
29號文中中規定:股權收購中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資產收購中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的情況下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但對于被收購股權(或資產)的比例是以賬面價值比例計算還是以公允價值比例計算,沒有明確。
(五)在控股企業的股權支付下,收購企業計稅基礎的確定與會計核算存在偏差
在29號文件規定,在收購企業在對被收購企業進行計稅基礎時,必須要確定被收購企業的股權進行計稅確認。以一個案例作為說明:A公司對B公司的股權持有51%,并且作為支付對價,計稅基礎為0.8億元,公允價值為1.5億元,C公司在D公司持有100%的股權,A公司交換C公司的股份。但B公司對D公司持有的股份的計稅基礎為0.7億元,公允價值為1.5億元,而A公司對D公司的持有的股權的計稅基礎為0.7億元,A公司對B公司持有的股權計稅基礎為0.8億元,在這情況下如采用特殊的稅務處理方式,在計稅基礎處理時,A公司是否對0.1億元的損失進行確認?
(六)不規范的重組政策在征管程序
在對企業的重組業務所得稅的政策執行中,管理上仍存在著許多不規范的現象,嚴重的影響了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的工作效率,在59號文件第11條規定中明確的規定,企業在對重組業務進行特殊的稅務處理時,必須要符合規定中對相關的特殊的重組業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符合各類特殊情況的書面備案資料申請企業的當年所得稅重組業務。在企業未經過書面備案的情況下,一律不給于企業對所得稅進行重組。但在《資產損失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5號公告)的文件中, 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的企業資產損失,允許企業按照4號公告的要求進行備案,并且進行特殊的企業所稅務重組。所以,在對企業進行所得稅的重組業務時,納稅人因在政策上能夠享受說款的明確標準。但企業在境外的機構的評估報告仍存在著不明確的缺陷。
三、對完善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的建議
(一)進一步細化重組業務所得稅政策操作辦法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市場資本的活躍,各種新穎、大規模的重組案件頻繁出現,企業的重組更為活躍,企業重組所得稅的處理在政策上有了明確的規范,但在具體的實踐操作中仍存在著不少需要完善的問題。稅務機關通過企業實際執行政策情況及深入分析得出的總結,由于存在著大量的專業性概念,需要稅務機關對條款進行細化分解,為基層機關及納稅人提供清晰明了的操作指導。根據《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相關政策操作對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政策進行更具特殊性的稅務處理條件及降低企業重組中的稅務風險的政策。
(二)加大企業管理中的重組業務稅務風險防控能力
從目前我國稅務總局及各級稅務機關對企業管理風險防控體系的建設形式看,重視企業的稅務風險事項,加大企業專業化管理,并嚴格建立稅務風險防控體系,對于企業專業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非?,F實的重要意義,國家稅務總局已經出臺了《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對企業稅務風險管理體系及重組業務的檢測極為關注。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對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政策中所遇到的問題進行嚴格的分析歸納和探討,并研究解決方法,這對于企業做好稅務風險防范工作,提高重組業務稅務風險的防控能力,實現稅務機關對企業管理方面的創新和突破具有重要意義。
(三)加大對企業重組業務的反避稅力度
從我國當前重組業務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來看,由于嚴格的限制了重組業務的特殊稅務處理的條件,企業的重組業務避稅活動受到了限制,對真實的商業重組交易雙方享受納稅所得額分期計入等的優惠得到了保護。但目前仍存在著一些引起稅務機關注意的問題,如:在交易的性質判斷上,稅務機關應結合企業報送資料,利用第三方信息等對企業的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進行明確判斷,提高對企業重組交易商業目的的判斷能力。在交易定價體系上,對于公允價值的取得,在研究通過企業財務數據分析設立合理的比較指標,對同類型企業相似重組業務的定價模式進行比較,還應對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確定企業定價是否公允合理。在跨國重組業務方面,為嚴防企業利用復雜的跨國并購重組交易謀取不正當的稅收利益,需將重組業務稅收政策與國際稅收協定、預提所得稅政策一并研究考慮。
總之,企業重組作為市場競爭的一種策略,不僅可以使企業做大做強,實現規模性擴張,有效地改善企業的經營環境,而且還可以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企業應在重組業務發生時充分運用好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推進重組業務良性發展,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參考文獻:
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七)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八)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其他有關行業、企業的優惠政策
為保證部分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連續性,對原有關就業再就業,奧運會和世博會,社會公益,債轉股、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制等企業改革,涉農和國家儲備,其他單項優惠政策共6類定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見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繼續按原優惠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時間執行到期。
一、政策背景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在前幾年對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基礎上,經國務院第43次常務會議決定:擴大減半征稅范圍,將減半應納稅所得額標準由6萬元提高到10萬元,進一步擴大了優惠面。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優惠政策的規定。為將優惠政策具體落實到位,使納稅人便捷享受優惠政策,同時,利于基層稅務機關征管操作,《公告》對一些具體管理操作問題做了明確。
二、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不再需要審批
根據政府轉變職能、改進作風的要求,自《公告》起,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不再執行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的管理方法,統一改為備案方式。即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中間可以自行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進行匯算清繳,同時,將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情況說明,報稅務機關備案即可。
三、核定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也可享受優惠政策
《公告》進一步擴大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此次優惠政策擴圍不僅僅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擴大到10萬元(含),還將原來不能享受優惠政策的核定征稅企業納入了優惠范圍。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 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根據國稅部門的解答: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中間可以自行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進行匯算清繳,同時,將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情況說明,報稅務機關備案即可。
1.2013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納稅人,2014年季度申報時按25%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對于2014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預繳時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2.2013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納稅人,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的具體計算,分為兩大類五種情形:
A.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
(1) 2014 季度申報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享受優惠率為15%;(2) 10萬30萬元,就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范圍,享受優惠率為0%,即按25%的法定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B.10萬
(1) 2014年季度申報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享受優惠率為5%;(2)2014年季度申報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 30萬元,享受優惠率為0%,即按25%的法定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2014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的具體計算,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2014年累計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的,享受優惠率為15%;(2)10萬30萬元的,享受優惠率為0%,即按25%的法定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
如:由于政策發文時間和稅務機關修改納稅申報軟件等問題的原因,若很多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2014年第一季度所得稅時,來不及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在第二季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原未享受的優惠,可以在本季度預繳的稅款中抵減。
五、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目錄
摘要…………………………………………………………………………1
1、我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運行情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
1.1、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1
1.2、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
1.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享受“三免三減半”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2
1.4、非居民企業享受減按10%或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
1.5、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企業均未實現利潤……………………3
2、我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3
2.1、無法核實其經營所得是否符合政策規定范圍……………………………3
2.2、財務核算不規范,管理難度較大…………………………………………3
2.3、財力支持跟不上…………………………………………………………4
3、我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改進策略………………………………………4
3.1、規范所得稅優惠管理……………………………………………………5
3.2、開通"綠色通道"落實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5
結束語………………………………………………………………………6
參考文獻……………………………………………………………………6
稅收優惠目標的限定性應更為直接、更為有效。即對一般目標應采取公平、公正的國民待遇原則,避免稅收歧視的做法;對特殊目標的規定應盡量縮小享有優惠的納稅人的適用范圍。
1、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運行情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武陵源區國稅局轄區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幾個行業
1、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根據現行稅收政策,我省農村信用社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到2009年底,2008年武陵源區農村信用社免征企業所得稅107萬元。
2、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目前共有14戶企業經營該項目,部分企業處于籌建階段,均還未實現利潤。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享受“三免三減半”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張家界鑼鼓塔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因還未贏利,尚未享受到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4、非居民企業享受減按10%或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共有2戶納稅人享受這一優惠政策。
2、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2.1、無法核實其經營所得是否符合政策規定范圍
對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的企業所得,無法核實其經營所得是否符合政策規定范圍,所得稅減免項目眾多,政策錯綜復雜。一方面,應享受優惠政策的沒有輔導享受到位,另一方面,又存在過度強調服務,發生所得稅減免稅優惠執行重心偏移的狀況。一些稅務部門強調為納稅人服務的同時,弱化了稅收監管,弱化了政策的執行。這些狀況,與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政策制定的初衷不一致,也違反了相應的政策規定。
2.2、財務核算不規范,管理難度較大
大部分專業合作社類型企業由于設立動機等原因,財務核算不規范,管理難度較大。政策的漏洞增加了納稅人鉆政策空子的空間。有些企業在減免稅批復下發之前預繳申報時不是虧損就是零申報,待批準減免稅之后,又人為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額,將征稅期的收入提前放在免稅期申報,免稅期的成本卻拖延到征稅期進行核算。還有些免稅企業和關聯企業之間核算不規范,對應在免稅企業列支的成本費用放在關聯企業列支,把關聯企業的收入轉移到免稅企業,這樣不僅使免稅企業稅負畸高,而且造成關聯企業偷逃稅款。
2.3、財力支持跟不上
自機構分設以來,武陵源區地稅局緊抓組織收入中心工作,積極采取有力措施,稅收收入由1994年的500萬元增加到2007年的10372萬元,為服務地方經濟建設提供了強力的財源支持。但隨著旅游業的蓬勃發展,建設一個更優的環境、更大的品牌,日益成為武陵源區的客觀現實需要。要打造世界旅游品牌,建設旅游精品城市,在更大程度和更強力度上迫切需要更多的財力支持,這就需要地稅部門又好又快的組織收入。而武陵源區旅游經濟的依賴型、單一性和脆弱性,既是組織稅收收入的強大后盾,又是組織稅收收入的“瓶頸”。譬如今年由于年初冰災、汶川地震、南方洪災及奧運會期間交通管制等一系列因素的影響,導致武陵源區經濟嚴重滑坡、稅收銳減。武陵源區旅游產業的不穩定性,導致整個經濟的單薄,在一定程度上成為聚集地方財力、服務精品建設的“短板”。
3、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改進策略
3.1、規范所得稅優惠管理
。規范所得稅優惠管理包含兩方面的內容:首先,要建立起一套科學的稅收優惠分析、評價的制度,這也是其他優惠政策改革的基礎。通過定期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分析和評價,可以為優惠政策的取舍、改革方向的選擇以及監督的實施提供基本判定依據。盡管由于企業所得稅制尚未統一,優惠項目眾多,難以完全對優惠進行分析與評價,但在遵循現實的基礎上,積極探尋較為適合我國的稅收優惠分析評價制度與方法,哪怕是一種極為粗略的估計,以指導對現有稅收優惠項目進行徹底的清理整頓,仍應成為今后一段時期稅收優惠管理工作的努力方向。對此,可考慮先選擇企業所得稅優惠中的重點優惠項目進行分析與評價,并隨著稅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逐步形成較為系統科學實用的稅收優惠分析與評價制度和方法。其次,應調整并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行政審批流程。目前,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審批權同時由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行使,由于兩部門間的權限劃分不清,導致權限的主次不明,甚至出現由稅務部門單獨決定的情況。這種狀況存在重要的弊端:一是任何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必然會減少財政收入,影響到財政收支的平衡;二是稅務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征稅,如果再賦予其減免稅權,會導致稅務部門的自由裁量權過大,隨意減免稅的結果,必然弱化依法征稅的法律基礎。在國外,涉及優惠政策的稅式支出都是由財政部門而非稅務部門來管理。筆者認為,為了消除所得稅優惠管理上的隱患,應調整并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行政審批流程,優惠政策的審批權應以財政部門為主,避免未經財政部門認可的政策隨意出臺。
3.2、開通"綠色通道"落實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建立了下崗失業人員基本情況檔案,隨時掌握下崗失業人員的動態管理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同時,在辦稅大廳設立下崗失業人員綠色服務窗口,優先辦理下崗職工再就業的納稅事宜,開通下崗失業人員稅收優惠咨詢電話,免費發放各種稅收資料,及時解答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今年以來,該局共為下崗再就業職工減免稅務登記證工本費31戶次,減免稅款17800元。
該局進一步健全政務公開實施辦法,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對需要公開的事項按照規定的程序實施政務公開,嚴格限制不公開事項的范圍;變更、撤消或終止公開事項,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并及時告知公眾;通過嚴格的程序,保證公開內容全面真實,增強公開的權威性。
繼續深化稅務“三公開”活動,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電視媒介等公開稅收政策,公開辦稅程序,公開辦稅結果。充分利用辦稅服務廳、電子顯示屏、納稅人經營場所等公共場地把納稅人比較關注的減免稅審批結果、納稅定額核定、稅收優惠政策、欠稅名單等情況,及時全面地向納稅人和社會進行公開。
該局進一步健全政務公開評議制度,通過電視、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作出“四全服務”承諾,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定期組織特邀監察員、納稅人代表等開展評議工作,收集、梳理、分析群眾的意見或建議,查找工作中的問題,解決群眾反映的難題,不斷改進工作。
參考文獻
我國1994年確立的企業所得稅體系,由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構成,十年來,我國國民經濟 的經濟基礎、宏觀和微觀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企業(內、外資)組織機構、規模、類型、性質發生了改變,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業所得稅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與市場經濟不適應諸多問題,嚴重制約著稅收功能性作用的發揮,不利于企業 發展 ,不利于發揮稅收杠桿對國民經濟的調節作用,企業所得稅征管機制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分析說明。
(1)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管制度不規范,無法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F行企業所得稅制存在弊端,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稅法不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所得稅政策具有多變性,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規定復雜,納稅調整繁雜,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業之間、不同區域之間、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比較大,無法真正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因此,必須進行改革,建立 科學 規范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
(2)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多,不利于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太多,既有產業政策方面的,也有區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內資企業方面的,也有外資企業方面的;既有鼓勵投資優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資優惠政策,這種過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進行必要的清理、調整、減并、取消?!岸愂諆灮菡卟灰诉^多,其作用范圍應當加以明確限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優惠政策永遠是一種輔的調節手段,其功能在于彌補市場機制的失靈和殘缺”[1].否則,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經濟杠桿作用,無法對國家經濟結構、產業結構進行調整。
(3)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的差異性,加大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的難度,不利于企業所得稅的 計算 和征收。由于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存在著差異性,使得會計稅前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存在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必須把會計稅前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的方法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遞延法、負債法)。這就要求稅收征管人員要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核算技能,或者會計人員要熟悉納稅申報業務,然而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無論是企業還是稅務征收機關,具備這種復合型知識人才數量太少。事實上,會計政策與稅法政策差異性影響著征納雙方的主體利益。一方面“表現在稅務機關的稅收征收管理與稽查上,現在的稅務工作人員,不太熟悉新的會計準則、制度和政策,面對大量的政策差異項目,時常出現征管錯誤或稽查失誤,或者錯征、多征稅款,損害納稅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現在企業財會人員的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上,大多數的企業財會人員,或者能做到規范會計核算,但不能做到準確申報納稅,因而招致各種稅收處罰,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損失,或者為做到準確申報納稅而不在規范會計核算,導致會計信息失真”[2].
(4)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方法單一、手段落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稅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綜合管理基礎薄弱,漏征漏管現象依然存在。由于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效能,確保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的質量和科學規范,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素質的所得稅管理人員及先進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運用 網絡 技術、信息技術等稅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臺,全面加強綜合征管基礎性建設工作,要加強稅收征管信息資源優化和配置,及時保持國稅、地稅、工商、 金融 、企業等部門的協調,以保持稅收征管的信息暢通。然而目前的情況是: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專業人員數量少,知識陳舊,征收管理的基礎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規章、辦法等已不適應新形勢的客觀需求,稅收征管應用型軟件的開發和使用存在一定問題,不利于所得稅征管工作的科學、合理、規范、高效。
(5)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稅收資源結構的配置有待優化?,F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業務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稅務機關機構設置不合理、部門職能交叉重疊、稅務工作效率低下、稅務經費使用效率不高、稅收資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響,所以企業所得稅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工作質量,必須切實采取各種措施,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稅收資源結構。
(6)企業所得稅稅源動態監控體系不完善,稅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稅收流失。由于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礎工作不規范,不同類型企業規模、性質、組織結構、信譽等級存在差異性,企業同國稅、地稅、工商、金融等部門的協調不暢,稅務資源信息不共享,稅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學,國稅、地稅征稅范圍劃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不力,稅源信息不真實、不完善,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稅收流失現象,必須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先進的監控手段,對納稅人的開業、變更、停業歇業及生產經營的各種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以確保納稅人信息可靠、真實及納稅人戶籍管理規范化。
2 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改革對策
(1)合并“兩稅”,構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稅體系,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由于兩套所得稅制度在稅收政策的優惠、稅前扣除范圍標準及有關實務的具體處理方面,存在著差異,使得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同,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要高于外資企業,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處于一種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必須合并“兩稅”,建立一種新型法人所得稅制度,這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核心所在?!斑@不是名稱的簡單改變,而是科學界定納稅人的需要,這可以解決長期以來企業所得稅以‘企業’界定納稅人, 法律 依據不足,難以劃分清楚的問題,法人所得稅確定,以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界定清晰,對法人征收所得稅,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則用個人所得稅進行調節,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兩稅協調配合的所得稅稅制結構”[3].
(2)調整稅收優惠政策?,F行的內外資 企業 ,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著較大的差異。國家為吸引外資,促進我國 經濟 全面 發展 ,在全面優惠的基礎上,又在區域性方面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諸多的稅收優惠政策,而給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主要體現在產業政策優惠方面,而且不同行業、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性較大。這種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導致內外資企業稅收負擔的不平等性,違背稅收的公平原則。隨著法人所得稅的構建,要對現有的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取消、減并、傾斜、公平”的原則進行調整。首先取消、減并一些優惠政策,其次,為了鼓勵對國家基礎產業、重點行業、重點項目及重點區域進行投資,國家要制定傾斜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國家應實行產業政策為主,區域政策為輔,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相結合的優惠原則,對內外資企業實行基本相同的優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由于內外資企業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方面存在著:稅前扣除標準及范圍、資產的稅務處理方法、稅法與 會計 制度的規定等方面的差異性,所以現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額的 計算 既不規范,又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必將引起內外資企業在稅收負擔上的不公平性,使內外資企業所提供的納稅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無法真實考核內外資企業的盈利水平和運營績效,也給國家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難度。內外資企業“兩稅”合并后,構建了統一的法人所得稅體系,必須按照我國宏觀經濟發展的形勢及世界所得稅改革的發展趨勢,及時調整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構成及計算有關規定?!。?)改進稅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建設,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優化稅收資源結構,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1運用信息技術、 網絡 技術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構建稅收征管信息化平臺,提高稅收征管效能。根據新一輪稅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及市場經濟的需要,要采用先進的稅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耙劳邪W絡硬件和基礎軟件的統一技術基礎平臺,逐步實現數據信息在總局和省局的兩級集中處理,使信息應用內容逐步覆蓋所有稅種、所有工作環節和部門,通過業務重組、優化和規范,逐步形成以征管業務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決策支持在內的四大子系統的應用軟件,要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以業務流程為主線,梳理、整合、優化、規范征管業務流程,利用信息技術和其他技術對稅務機關的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運行方式進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稅收征管更加 科學 、合理、嚴密、高效”[5].
2優化稅收資源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國有些基層稅務分局(所),稅收征管支出與征收稅收收入的總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較高,或者隨著ctais上線后,基層稅務局(所)業務量大幅度減少,造成人力、物力、財力巨大浪費,稅收資源配置不當,征管效率低下。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要根據稅收征收環境和條件的變化,科學設置稅務征收機構,重新界定職責范圍,合理分流人員,使稅務機關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最優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稅收征管的激勵機制、考評機制和約束機制,對稅務機關征管工作實行目標化管理,促使稅務資源達到最優化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3切實做好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稅收征管的工作機制,統一、規范稅收征管工作的程序、辦法、職責、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績效的考評體系及考評量化指標內涵,合理界定稅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圍,以規范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這是提高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確保稅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礎和條件。
(5)建立和完善稅源監控和納稅服務體系,提高征管水平,減少稅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納稅服務體系,規范納稅服務工作行為,使稅收征管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我國現行稅收服務體系不完善,納稅服務水平低,內容單一,信息化程度弱,納稅服務意識淡薄,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質量和效能,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對稅收征管服務體系的客觀要求,面對稅收征管新的信息環境和條件,必須重新健全和完善稅收服務體系,規范稅收服務工作行為。
第一,“采取 現代 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務的科技含量,在納稅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為納稅人提供多渠道的申報服務”[6].“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稅收信息網絡建設,真正實現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劃撥、稅務咨詢、政策查詢等業務的網絡化服務,真正實現稅收信息資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稅收服務的考評機制,將稅收服務納入征管質量考核,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使納稅服務制度化、規范化,要加強對稅收服務考核和日常監控,量化服務管理,充分發揮和調動稅務人員優化稅收服務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6].
第三,“提升稅收服務的層次,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的方便,這只是稅收服務的一個方面,稅收服務還必須包括為各個經濟主體提供稅收幫助,以促進社會經濟全面發展”[7].
2完善稅源監控體系,提高稅源監控信息化管理水平,減少稅收流失。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基礎性工作的薄弱環節,明確稅源監控的職責范圍、辦法、規程、內涵等基礎性規范問題,應加強同工商、 金融 、外貿、政府等相關部門的協調,使稅源信息具有及時性、全面性、客觀性,保證稅源信息真實可靠,做到信息暢通,信息共享,同時充分利用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稅源監控信息化平臺,不斷提高稅源監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現漏征漏管現象,減少稅收流失。
參考 文獻 :
一、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研究開發經費支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5號)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社會力量,包括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戶,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對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不得稅前扣除。其中:不符合條件是指:(1)存在關聯關系:隸屬關系、投資關系、雖不存在隸屬關系(投資關系)但其研究成果只提供給資助企業(有排他性);(2)有關憑證的合法性、真實性;(3)資助款是否用于該機構以及是否用于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
疑問:在納稅申報表中“公益、救濟性捐贈”項目上未涉及,納稅調整減少項目上也未涉及。
建議:處理方法一:從性質上,應比照全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視同贊助支出。
處理方法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作為納稅調整減少項目金額。
二、工會經費的扣除問題
《工會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的來源第二款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新《工會法》是在2001年10月修訂的,這與國稅發[2000]678號文件規定,企業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钡恼f法是一致的,但國家稅務總局剛的國稅發[2006]56號文件,按計稅工資的2%計提并上繳的才允許扣除的規定[注]又與國稅發[2000]678號文件精神相悖。
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中所稱每月全部職工工資,是指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該數額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
疑問:文件打架,會引起納稅糾紛。在納稅上,應以國家稅務主管部門的文件為準,但當《工會法》在此,涉及法與規章的較量時,你說誰對?法院一般判稅務局敗訴,因為《工會法》的級次高于稅收法規。
建議:再明確。
三、投資收益的無需還原問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財稅[1994]009號)文件規定:聯營企業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聯營企業、不退還所得稅,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的,投資方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補繳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1.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分回的利潤額÷( 1-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
2.應納所得稅額=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適用稅率
3.稅收扣除額=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
4.應補繳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稅收扣除額
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收入暫比照聯營企業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而在國稅發[2006]56號文件只是就“申報表主表第2行投資收益”作出“在此行不做還原計算”的規定,新納稅申報表主表的填報說明中也作出投資收益“金額無需還原計算”的規定。
疑問:兩者是否前后矛盾?后一文件說到底是個填表說明,作為今后長期使用的規定似乎有失規范及嚴肅性。
建議:再明確、再規范。
四、三項所得(收入)分五年納稅問題
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經納稅調整后,若納稅人當年發生虧損,則可以認定上述所得(收入)超過當年應納稅所得的50%;若納稅人當年有應納稅所得,則以上述所得(收入)與當年應納稅所得之比確定。當年實現應納稅所得是指上述所得(收入)未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納稅所得。實際中,當上述比率等于或大于50%時,納稅人一般會選擇在五年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疑問: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在附表一(1)14行“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附表二(1)15行“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成本”相應項目填列;“接受捐贈收入”在附表一(1)27行“接受捐贈的資產”項目填列,但看不出是否包括分五年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情形。
建議:方法一:進一步明確。
方法二:對以前年度的三項所得需并入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作為“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的“以前年度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的并入額”項目單獨列示。
五、不符合廣告費條件的支出可否視為“業務宣傳費”本期發生數問題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2.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十一《廣告費支出明細表》第5行“不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支出”是指填報不符合稅收規定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包括糧食白酒的廣告費支出、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的廣告費支出和其他不得在稅前扣除的廣告費支出。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第10行“業務宣傳費”本期發生數。
不符合廣告費條件的支出可否視為“業務宣傳費”本期發生數。
六、“納稅調整后所得”與“調整后虧損或所得額”
主表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如為負數,就是納稅人當年可申報向以后年度結轉的虧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