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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回申請。尊敬的領導:我叫某某,是某某市某某辦事處某某村某組村民,今年55歲。我孩子某某,某某年因大中專招生將戶口遷移到武漢市,某某年大學畢業后將戶口托管在湖北省人才中心,之后在外打工多年,于某某年某月回到老家,在家從事某某工作,不再外出。為了孩子能夠在家里安定下來成家立業,特申請將孩子戶口從武漢遷回村里。申請人:某某。2015年6月20日
3、調整好文字大小格式,打印一份,或者手寫抄一份也可以。之后拿到申請書到原來戶口所在地村委會或者社區或者街道辦,去蓋個章,拿到派出所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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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文章屋網 )
第二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保險爭議,是指在依法由政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養老保險中,單位、職工以及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區和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統稱管理中心)之間發生的爭議。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包括在職人員、退休人員。
第三條(爭議處理原則)
處理養老保險爭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爭議種類)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保險爭議包括:
(一)單位與職工因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問題發生的爭議;
(二)單位與職工因繳納養老保險費問題發生的爭議;
(三)單位與職工因代付養老金問題發生的爭議;
(四)單位或者職工與管理中心因辦理養老保險帳戶問題發生的爭議;
(五)單位或者職工與管理中心因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發養老金、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問題發生的爭議;
(六)單位、職工、管理中心之間因養老保險問題發生的其他爭議。
第五條(爭議處理機關)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是本市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養老保險爭議的處理工作。
第六條(裁決申請)
單位、職工、管理中心之間因養老保險問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申請裁決。
第七條(申請期限)
養老保險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申請裁決。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申請裁決的,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應當受理。
第八條(有關材料的提供)
當事人向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申請裁決,應當提交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裁決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為單位或者管理中心的,應當在申請書中寫明單位或者管理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
第九條(受理)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將申請書的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被申請人書面答復的提交)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書面答復,必要時還應當提供證據材料。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書面答復的,不影響爭議的處理。
第十一條(證據的補充)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在處理養老保險爭議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要求當事人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可以委托管理中心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項爭議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回避)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處理養老保險爭議的經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與養老保險爭議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二)與養老保險爭議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裁決期限)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對養老保險爭議作出裁決。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裁決的,可以適當延期,但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四條(裁決書的制作與送達)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在對養老保險爭議作出裁決后,應當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第十五條(訴訟)
當事人對市社會保險管理局作出的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六條(參照執行事項)
本市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養老保險爭議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乙方(買方):
經紀機構:
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下列房屋買賣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座落于南京市 區 ,建筑面積 平方米,房屋用途為 ;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丘號為 ;
(三)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范圍見附件一;
(四)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為 出讓取得,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劃撥取得。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第二條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屋轉讓價款為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元,其中含定金(小寫) 元,(大寫) 元,尾款(小寫) 元,(大寫) 元。
第四條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按下列約定:
乙方同意在以下規定期限內將房屋轉讓價款解交南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設立的資金托管專用賬戶:
1、 年 月 日前將自有資金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元解交托管賬戶。
2、甲方同意乙方向 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總額為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元,用于支付房屋轉讓價款的余款。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同時委托銀行將貸款資金全部劃入南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托管資金專用賬戶。若乙方不能按計劃貸足或者銀行不同意貸款申請的,則轉讓價款的不足部分,乙方同意在銀行貸款批準或者不批準之日起 3日內以現金解交托管賬戶。
3、甲方同意乙方自留尾款 元,不存入托管賬戶,在房屋交付時,甲、乙雙方自行交割。 甲、乙雙方同意以以下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支付房價款,并自行承擔房屋轉讓價款安全的全部責任:
經紀機構及其人員均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收代付房屋轉讓價款。
乙方未按規定支付房價款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無法以現金方式補足貸款資金不足部分的,甲乙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撤銷該房屋買賣的轉移登記申請,同時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承擔違約金 元。
乙方逾期支付房價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應付到期房價款的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
乙方逾期支付房價款超過 天,且所欠應付到期房價款超過 元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在解除合同后 天內將已收房價款退還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還;并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占總房價款百分之 的賠償金。
第五條 甲、乙雙方定于 時正式交付該房屋;甲方應在正式交付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雙方定于 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
甲方應在 前將其落戶于該房屋的戶籍關系遷出。
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總房價款的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
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屬設施或裝飾裝修不符合約定的,按不符部分的 約定價值 評估價值 市場價格 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過 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在乙方解除合同后 天內將已收房價款和雙倍定金返還乙方,并按總房價款的百分之 支付賠償金。
第六條 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
第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內,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經紀機構促成的交易適用)經紀機構應在甲乙雙方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前,按《南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甲乙雙方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的網上操作服務。
甲乙雙方應在經紀機構的網上操作服務后3日內持申請書及其它登記資料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甲乙雙方自行成交的適用)甲乙雙方應在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前通過南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網上操作服務打印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并在3日內持申請書及其它登記資料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雙方應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辦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稅費,由 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 。
第八條 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 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權利轉移之日 起轉移給乙方。
第九條 該房屋自權利轉移之日起 月內被依法拆遷的(拆遷時間以乙方搬遷時間為準),雙方按下列約定處理:
房屋拆遷補償款高于(含本數)本合同約定房價款的,甲、乙雙方之間不因房屋拆遷產生新的權利義務;房屋拆遷款低于本合同約定房價款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給予占差額 %的經濟補償。
第十條 該房屋正式交付時,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按下列約定處理:
第十一條 甲方、乙方、經紀機構均自愿遵守《南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一方因違反《南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給他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三條 本合同 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 自
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提交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執 份,乙方留執 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約定補充條款如下: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證照|身份證號碼: 證照|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人(簽章): 人(簽章):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范文二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下列房屋買賣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座落于南京市 區 路 ,建筑面積100平方米,房屋用途為住宅;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三)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范圍見附件一;
(四)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取得,土地使用年限自XX年10月1日至2070年10月1日;×劃撥取得。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第二條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屋轉讓價款為人民幣(小寫)800000元,(大寫)捌拾萬元,其中含定金(小寫)XX0元,(大寫)貳萬元,尾款(小寫)無元,(大寫)無元。
第四條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按下列約定:
乙方同意在以下規定期限內將房屋轉讓價款解交南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設立的資金托管專用賬戶:
1、XX年9月1日前將自有資金人民幣(小寫)240000元,(大寫)貳拾肆萬元解交托管賬戶。
2、甲方同意乙方向工商銀行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總額為人民幣(小寫)560000元,(大寫)伍拾陸萬元,用于支付房屋轉讓價款的余款。乙方同意于XX年9月15日前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同時委托銀行將貸款資金全部劃入南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托管資金專用賬戶。若乙方不能按計劃貸足或者銀行不同意貸款申請的,則轉讓價款的不足部分,乙方同意在銀行貸款批準或者不批準之日起3日內以現金解交托管賬戶。
3、甲方同意乙方自留尾款無元,不存入托管賬戶,在房屋交付時,甲、乙雙方自行交割。
甲、乙雙方同意以以下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支付房價款,并自行承擔房屋轉讓價款安全的全部責任:
(注:不辦理房屋轉讓價款資金托管的交易雙方可選中該項,并商議填寫相關內容)
經紀機構及其人員均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收代付房屋轉讓價款。
乙方未按規定支付房價款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無法以現金方式補足貸款資金不足部分的,甲乙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撤銷該房屋買賣的轉移登記申請,同時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金肆仟元。
乙方逾期支付房價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應付到期房價款的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
乙方逾期支付房價款超過十天,且所欠應付到期房價款超過伍仟元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在解除合同后三天內將已收房價款退還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還;并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占總房價款百分之五的賠償金。
第五條甲、乙雙方定于XX年9月20日時正式交付該房屋;甲方應在正式交付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雙方定于XX年9月30日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
甲方應在房屋產權過戶前將其落戶于該房屋的戶籍關系遷出。
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總房價款的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
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屬設施或裝飾裝修不符合約定的,按不符部分的×約定價值√評估價值×市場價格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過十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在乙方解除合同后三天內將已收房價款和雙倍定金返還乙方,并按總房價款的百分之五支付賠償金。
第六條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
第七條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經紀機構促成的交易適用)經紀機構應在甲乙雙方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前,按《南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甲乙雙方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的網上操作服務。
甲乙雙方應在經紀機構的網上操作服務后3日內持申請書及其它登記資料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甲乙雙方自行成交的適用)甲乙雙方應在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前通過南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網上操作服務打印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并在3日內持申請書及其它登記資料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雙方應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辦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
第八條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權利轉移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九條該房屋自權利轉移之日起三個月內被依法拆遷的(拆遷時間以乙方搬遷時間為準),雙方按下列約定處理:
房屋拆遷補償款高于(含本數)本合同約定房價款的,甲、乙雙方之間不因房屋拆遷產生新的權利義務;房屋拆遷款低于本合同約定房價款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給予占差額%的經濟補償。
第十條該房屋正式交付時,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按下列約定處理:
甲方結清已發生的費用,甲方已經預繳的費用,其權益由乙方享有,雙方不再另行結算。
第十一條甲方、乙方、經紀機構均自愿遵守《南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一方因違反《南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給他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自
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提交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伍份。其中甲方留執貳份,乙方留執貳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
甲方:乙方:日期:
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范文三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甲方房屋具體情況作了充分了解,并愿意購買該房屋。
該房屋具體情況如下:
1、房屋坐落于 (鄉、鎮) 路 小區 號樓 單元 層 號, 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
2、房屋的所有權證號為 字第 號;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第二條 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權屬狀況的真實性,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果由此導致乙方受到損失,甲方應予賠償。
第三條 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寫) 元,(小寫) 元,作為乙方為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擔保。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時充抵房款。
第四條 經雙方協商確定,該房屋成交價款為(大寫) 元,(小寫) 元。 房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為:
1、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房款 元。 2、乙方于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時支付余款 元。 乙方未按約定支付房款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支付房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實際欠款金額的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
2、乙方逾期支付房款超過 天,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于解除合同后三天內將已收房款退還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還。如甲方不愿解除合同,則有權要求乙方按前款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房屋正式交付乙方,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甲方應在交付房屋前將室內物品騰空并打掃干凈。
雙方約定于本合同簽訂后到有關部門辦理物業服務、有線電視、固定電話、水、電、氣、暖等相關附屬設施的變更手續。
甲方應在房屋產權過戶前將其落戶于該房屋的戶籍關系遷出。 甲方未按約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總房款的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
2、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過 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在乙方解除合同后 天內將已收房款退還乙方并雙倍返還定金。如乙方不愿解除合同,則有權要求甲方按前款約定支付違約金。 3、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屬設施或裝飾裝修不符合約定的,應按不符部分的實際價值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雙方約定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內共同到房屋登記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并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 日內,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雙方約定,辦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稅、費,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由 方完全承擔。
2、由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
第七條 該房屋合同簽訂之日起 月內被有關部門依法拆遷的,甲方應向乙方賠償損失 元。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九條 如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虞城縣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 一份。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補充條款如下: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
員工轉正申請書最新版1尊敬的領導:
您好!
經過這兩個月的試用期鍛煉,讓我對客房主管的工作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和了解,也為以后的日常工作奠定了必須的基礎,我對這個職位充滿著期盼和熱情,所以我向上級領導真誠的提出客房主管轉正的申請,期望被允以批準。
這兩個月起初,作為一個客房主管新人,我也為難、感覺壓力大。但我是一個年輕人,對自我有信心,我認為任何事僅有在學習中才會越來越好。在學習中,我觀察過以往領班的工作,學習他們好的處事方法來方便自我以后的管理工作,不斷的提高自我,完善自我。
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我會牢記x的服務宗旨,認真對待每一天的交接班工作,注意自我的儀容儀表,以身作責,并協調好同事關系。認真做好每一種飯菜產品,對客人負責,對公司負責。提高廚房里的合作潛力以提高出餐效率,進而提高顧客的滿意度。
無條件服從上級領導安排,全力完成上級下達的一切任務,以提高x業績為標準,為大家工資的共同增長而努力。生活中有很多機遇,要懂得把握和尋找。獲得這個職位也不是終點,努力永久沒有期限。我必須不會讓自我失望,不會讓公司失望。期盼公司和領導能給我一個機會為公司多盡一份心力。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員工轉正申請書最新版2尊敬的公司領導:
您好!
我是一名通信工程維護工程師,也是一名客戶服務人員。
通信,在這個科技日新月異的時代,顯得尤為重要,它縮短了人與人的距離,它改變了人們的生活節奏,它使信息更為順暢的交互,共享,傳遞。所以,我們的崗位是如此的重要。君不見,一次通話的中斷,就可能給客戶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君不見,一個基站的托管,就可能所覆蓋區域的客戶身處危險之中;君不見,干線上的一個小誤碼,就致使大面積大范圍的丟包……所以作為工程人員,要時刻準備著,準備將即將發生的問題在第一時間內解決掉,也告誡自我,不能馬虎大意,每次工作都要認真對待。
我還記得當我剛到x辦事處時,x主任就教導過我,說:工程維護人員,要有三方面的本事。學習本事,應對壓力的本事和協調統籌的本事。在短短的半年工作中,我深深地體會到這句話的含義。學習本事是指你在工作工程中所掌握的熟練程度,所積累的經驗,對問題出現前的前瞻和問題出現后的處理是否周到。應壓本事是指,在緊急狀況下,是否能像平常一樣,四平八穩的解決問題。也指當局方提出要求后,是否能應對自如。協調統籌本事是指在需要多方合作的工程上,是否能夠有效配合別人,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是否能協助他人完成本不是自我的資料。
沒有學習本事,相當于沒有大腦,做不了事情;沒有應壓本事,相當于沒有心臟,承擔不了職責;沒有協調統籌本事,相當于沒有軀干,處不了關系。一個成功的工程人員,應當也必須具備以上三方面素質。
同時作為一名客戶服務人員,既要從局方的角度出發,來處理工程。還要注意自我的一言一行,塑造x的品牌,提升客戶的滿意度,為以后進一步合作奠定基矗時刻關注行業的動態和客戶的需求,及時準確的反映給市場人員,殫精竭慮搞好客戶關系。
做工程要的是行動,不是口號。我愿意在x這個大家庭提升自我,申請轉正。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員工轉正申請書最新版3尊敬的領導:
我于20x年11月10日成為貴州燃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濟部的一名試用員工,到現在三個月試用期已滿,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現申請轉為公司正式員工。
雖然是第一次接觸燃氣這個職業,但是公司寬松融洽的工作氛圍、團結向上的企業精神,讓我很快喜歡上了這份工作。同時,公司領導和許多老同事的無私幫助和耐心指導,使我在較短的時間內適應了公司的工作環境,也熟悉了工作的流程,為以后能快速地上手工作打下了基礎。
總結三個月的工作:忙碌伴隨著充實,學習伴隨著收獲。在領導悉心的培養下,我踏踏實實的學習,一步一個腳印的前進,到現在已經能夠比較獨立承擔一些工作。其中主要是負責重點項目的合同評審和合同歸檔,可以說,這三個月的工作對于我來說是意義重大的。
在工作中,我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及時做好領導布置的每一項任務,碰到有不懂和不清楚的問題就虛心向領導、同事學習請教。同時,我也積極學習新知識,新技能,注重自身發展和進步,不斷提高和充實自己,希望能盡早獨立承擔完整的項目,在工作中獨擋一面,為公司做出更大的貢獻。當然,初入職場,難免會出現一些小差小錯需領導指正。但前事之鑒,后事之師,這些經歷也讓我不斷成長、不斷成熟。雖然三個月時間不算長,但我已經深深被公司良好的企業文化氛圍所吸引。公司的領導注重人性化管理,工作環境寬松,在這樣的氛圍中,可以極大地激發我的自身潛力,使我以更積極的心態投入到每天的工作中。
這三個月來我學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吹焦镜难杆侔l展和美好前景,我感到驕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員工的身份在這里工作,實現自己的奮斗目標,體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和公司一起成長。在此我提出轉正申請,懇請領導給我繼續鍛煉自己、實現理想的機會。我會用謙虛的態度和飽滿的熱情做好我的本職工作,為公司創造價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來!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員工轉正申請書最新版4尊敬的領導:
您好!
我是李偉,從4月1號來聞亭公司上班已經一個多月,在這一個多月的時間里,我得到了領導和同事的支持與幫助,我也盡職盡責,努力做好本職工作。通過這一個多月的轉變與實踐,我有自信成為一名合格的聞亭公司員工,現提出轉正申請,請領導考察。
在聞亭公司這段時間主要做了兩件事情,一件是對一套tbc代碼的綜合和分析,從多個角度發現了代碼的錯誤,促使ti在上段時間發給我們最新版本的代碼。另一件事情是研究如何對一個asic芯片的功能在fpga里面實現,現在的代碼已經通過了模擬運行,但是在實際硬件上運行還沒有徹底實現。后來由于編程器項目比較緊張,我又參與了編程器上板的pcb做板。響應公司號召放棄自己熟悉的開發軟件,使用比較先進的pcb開發軟件。
在公司這段時間學到了很多東西,在fpga方面,自己有機會接觸asic的實現代碼,并且通過全方面,多角度的區別和fpga的不同,很有收獲。在電路制版方面,公司方面通過具體項目實踐提供優良的條件讓我學先進的pcb制版軟件。開發部的氣氛很好,我感覺在這種氛圍下每個人都能自覺地扎實勤奮的工作,開發過程遇到問題也在一起討論,活躍思維,開拓思路,共度技術難關。
工作的這一個多月我有了很多進步,但是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的方面,比如上個月和這個月都有遲到的記錄。我要認真學好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在技術方面,還要繼續努力,以公司的技術需要為導向,快速扎實的接受新知識新技能,為公司多做貢獻。
很希望自己正式成為聞亭公司的一員,為聞亭公司增磚添瓦,盡自己一份力?,F提出轉正申請,望領導考察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員工轉正申請書最新版5尊敬的院領導:
我于20x年7月畢業于x衛校臨床護理學專業,獲得臨床護理學大專學歷。于20x年5月進入我院,在兒科臨床護理崗位上工作至今,目前在省兒童醫院進修。借此機會,對兩年多來一直默默關心和幫助我的院領導致以最誠摯的謝意!在此,我向各位尊敬的院領導報告我的工作情況,請予審閱。
在過去的兩年工作中,我還有許多的不足之處。譬如專業知識的薄弱,技能能力的欠缺使我在工作時感到力不從心,失去了許多學習和提高的機遇;又如工作中不夠細心,給患者帶去了不必要的痛苦的同時,也給同事制造了不少的麻煩。對于這些缺點和短處,我已經有了深刻的認識,并一直在努力地改正和提高。我一定會加倍刻苦地學習理論知識,鍛煉操作技能,并磨練自己的性格,以此來彌補過去的工作中出現的不足。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使自己能以更專業的素質,更積極的態度為患者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自從進入兒科工作以來,我一直在科護士長的帶領、指導和幫助下,本著“為人民服務”的理念,發揚救死扶傷的精神,認認真真、踏踏實實、兢兢業業地做好我的本職工作,至今無一例醫療護理事故、差錯或糾紛發生。兩年來,我積極地參加了院內、院外舉辦的各種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或考核,在加強自己的政治思想認識之余,時刻不忘隨時提高自己的專業素養,嚴格遵守各項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和按照各項醫療護理操作規范做好護理工作。
我一直認真參與每月一次的三基(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理論和操作考試,溫故而知新,理論聯系實際,不斷鞏固自己的護理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積極支持每月一次的護士長查房工作,提升患者對我的服務的滿意度。此外,還一直堅持自學護理本科知識,爭取在理論知識方面再上一個新臺階,實現個人與醫院的同步發展。去年,我和科內同事一道參加了醫院舉辦的“512”技能操作競賽,我們科獲得了團體第三名的優異成績;還是去年11月份,我參加以“構建和諧醫院”為主題的演講比賽,獲得了二等獎
無論是個人參賽,還是團隊作戰,都凝聚和加深了我的集體榮譽感,強化了我的團隊合作精神,使我深知個人只有與集體融為一體才能形成最大合力。
此致
敬禮!
去外地檢車需要用托管。
車輛需要進行異地年檢之前,需要車主在原注冊車管所開具委托檢驗通知書,同意委托車輛年檢地市車管所進行該車輛的年檢。
需要注意的是,開具車輛年檢委托書,一定是需要到原注冊車管所,如果沒有辦理異地審車委托書,外地落戶的車輛在別處是不能進行正常年審的。但是,辦理異地審車委托書時,車主本人并不是一定非要自己去,可以由親戚朋友去原注冊地代辦,再寄回即可。
辦理車輛年檢委托通知書,要帶上車主的身份證、行駛證、車輛保險資料、車船稅原件復印件、異地年檢申請書去注冊地車管所辦理即可。
(來源:文章屋網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外國銀行分行和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本辦法所稱外資法人機構是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和合資財務公司。
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外資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外資金融機構下列事項應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增加業務品種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
第五條本辦法要求提交的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以中文或英文以外文字印制的年報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第六條本辦法要求提交的資料,如要求由授權簽字人簽署,應一并提交該授權簽字人的授權書。
本辦法要求提交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授權書、外國銀行對其中國境內分支機構承擔稅務和債務責任的擔保書、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的意見書(函),應經所在國家或地區認可的機構公證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領館認證,但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除外。
第二章機構設立
第一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設立
第七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銀監會根據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業務范圍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八條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為金融機構;
(二)獨資銀行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三)獨資銀行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必須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若為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則不需先設立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的代表機構是指受銀監會監管的代表機構;
(四)獨資銀行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獨資銀行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若為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則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60億美元;
(五)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六)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第九條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申請人還應滿足以下審慎性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
(二)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
(三)按照審慎會計原則編制財務報告,且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請前3年的財務報告持無保留意見;
(四)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具有良好的行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六)符合法律法規對金融業投資人的其他相關要求;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設立兩個階段。
第十一條籌建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籌建或不批準籌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籌建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申請人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由出資各方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聯名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籌建申請書(函),籌建獨資銀行申請書(函)的內容至少包括擬設獨資銀行的名稱、注冊資本額和經營的業務種類,籌建合資銀行申請書(函)的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合資銀行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注冊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和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與盈利預測;
(三)擬設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的章程;
(四)擬設合資銀行合資經營合同;
(五)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合資各方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的復印件;
(六)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合資各方最近3年的年報;
(七)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書(函);
(八)初次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規定;
(九)申請人的章程;
(十)申請人及其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十一)申請人反洗錢的制度或規定;
(十二)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十三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設立申請表。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籌建期為自領取設立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I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設立申請;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籌建許可。
第十四條擬設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完成籌建,可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設立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驗收、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申請資料、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初審過程中,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重新提交設立申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董事長、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七)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經批準設立的,應在收到設立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設立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設立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節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設立
第十七條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銀監會根據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八條設立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為金融機構;
(二)獨資財務公司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或財務公司,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或財務公司,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三)獨資財務公司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應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若為香港、澳門的銀行或財務公司,則不需先設立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的代表機構,是指受銀監會監管的代表機構;
(四)獨資財務公司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獨資財務公司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若為香港、澳門的銀行或財務公司,則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60億美元;
(五)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六)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第十九條設立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還應滿足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條設立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設立兩個階段。
第二十一條籌建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籌建或不批準籌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申請籌建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由出資各方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聯名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籌建申請書(函),籌建獨資財務公司申請書(函)的內容至少包括擬設獨資財務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額和經營的業務種類,籌建合資財務公司申請書(函)的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合資財務公司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注冊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和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與盈利預測;
(三)擬設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章程;
(四)擬設合資財務公司合資經營合同;
(五)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合資各方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的復印件;
(六)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合資各方最近3年的年報;
(七)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書(函);
(八)初次設立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規定;
(九)申請人的章程;
(十)申請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十一)申請人反洗錢的制度或規定;
(十二)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設立申請表。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籌建期為自領取設立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設立申請;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籌建許可。
第二十四條擬設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完成籌建,可申請設立。設立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驗收、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申請資料、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初審過程中,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重新提交設立申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申請設立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董事長、總經理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七)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經批準設立的,應在收到設立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設立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設立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三節外國銀行分行設立
第二十七條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由其總行無償撥付)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銀監會根據外國銀行分行的業務范圍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八條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的代表機構是指受銀監會監管的代表機構;
(二)申請人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200億美元,并且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申請人若為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則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60億美元,并且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三)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請人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第二十九條設立外國銀行分行,還應滿足下列審慎性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
(二)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
(三)按照審慎會計原則編制財務報告,且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請前3年的財務報告持無保留意見;
(四)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具有良好的行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六)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穩定,金融監管當局與銀監會已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條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增設分行,其在中國境內已設分行應滿足下列審慎性條件:
(一)具有穩健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三)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
(四)管理層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
(六)資產質量良好;
(七)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一條設立外國銀行分行,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設立兩個階段。
第三十二條籌建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外國銀行分行,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籌建或不批準籌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申請籌建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由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外國銀行分行的名稱、營運資金數額和經營的業務種類。外國銀行分行名稱包括中、外文名稱,中文名稱應當標明該外國銀行的國籍及責任形式;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分行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與盈利預測;
(三)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書(函);
(五)申請人最近3年的年報;
(六)初次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規定;
(七)申請人的章程;
(八)申請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九)申請人反洗錢的制度或規定;
(十)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設立申請表。外國銀行分行的籌建期為自領取設立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設立申請;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籌建許可。
第三十五條擬設外國銀行分行完成籌建,可申請設立。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驗收、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申請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申請資料、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初審過程中,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重新提交設立申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申請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行長(總經理)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行長(總經理)的授權書;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七)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外國銀行總行對該擬設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九)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七條外國銀行分行經批準設立的,應在收到設立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外國銀行分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設立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設立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四節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設立
第三十八條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
(二)提出申請前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每增設一個分行,申請人應撥付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作為擬設分行的營運資金;包括擬設分行在內,申請人對其所有境內分行累計撥付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60%。
第三十九條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申請人還應滿足下列審慎性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
(二)具有穩健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四)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
(五)管理層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
(七)資產質量良好;
(八)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九)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條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設立兩個階段。
第四十一條籌建獨資銀行分行或合資銀行分行的申請,由獨資銀行總行或合資銀行總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獨資銀行分行或合資銀行分行,申請人應向獨資銀行總行或合資銀行總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獨資銀行總行或合資銀行總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籌建或不批準籌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申請籌建獨資銀行分行或合資銀行分行,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由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分行的名稱、營運資金數額和經營的業務種類;
(二)董事會同意申請設立分行的決議;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分行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與盈利預測;
(四)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申請人最近3年的年報;
(六)申請人的章程;
(七)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獨資銀行總行或合資銀行總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三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四十三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設立申請表。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的籌建期為自領取設立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設立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籌建許可。
第四十四條擬設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完成籌建,可申請設立。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驗收、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申請資料、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初審過程中,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重新提交設立申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四十五條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擬設分行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行長(總經理)的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行長(總經理)的授權書;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七)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六條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經批準設立的,應在收到設立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設立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設立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五節同城營業網點設立
第四十七條設立同城支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擬設支行當地設有分行(含視同分行管理的機構,本節下同)或分行以上的機構且正式營業1年以上,且該機構資產質量良好;
(二)擬設支行當地已設立的分支機構具有較強的內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無因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的重大案件;
(三)由外資金融機構總行或分行撥付的營運資金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四)由獨資或合資銀行總行撥付營運資金的,撥付金額應在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之內;由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撥付營運資金的,累計不得超過分行營運資金的60%;由外國銀行分行撥付營運資金的,累計不得超過分行可運用營運資金的60%,可運用營運資金是指扣除30%的生息資產之后剩余的營運資金;
(五)具有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六)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申請人在一個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一個同城支行;在該申請獲得不同意籌建的批復或獲得開業批準后,申請人方可再行申請;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八條設立同城支行,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開業兩個階段。
第四十九條籌建同城支行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同城支行,申請人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籌建申請。
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五十條申請籌建同城支行,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
(一)由擬設地分行或分行以上機構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同城支行的名稱、所在地、營運資金數額和業務范圍;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機構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的發展規劃和組織管理架構;
(三)申請人最近2年的財務報告;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主要負責人簡歷;
(五)最近1年新設機構的經營管理情況;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十一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開業申請表。同城支行的籌建期為自領取開業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I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籌建決定機關注銷籌建許可。
第五十二條同城支行開業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同城支行開業,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對籌建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申請同城支行開業,申請人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
(一)由擬設地分行或分行以上機構負責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開業的同城支行的名稱、地址、營運資金數額和業務范圍;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背景資料及從業人員情況一覽表;
(五)營業場所的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的復印件;
(六)營業場所的安全、消防設施的合格證明及相關證明的復印件;
(七)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十四條同城支行經批準開業的,應在收到開業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同城支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同城支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批準文件失效,由開業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條設立自助銀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擬設地設有分行或分行以上的機構,且該機構的資產質量良好;
(二)在擬設地已設立的分支機構具有較強的內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無因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四)申請人在一個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3個自助銀行。在該申請獲得不同意設立的批復或獲得設立批準后,申請人方可再行申請;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六條設立自助銀行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自助銀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五十七條申請設立自助銀行,申請人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
(一)由擬設地分行或分行以上機構負責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擬設置的機型、數量及提供的服務種類;
(三)擬設地點的市場分析,內容至少包括目標市場、服務需求和競爭狀況;
(四)擬負責自助銀行日常管理的機構或人員;
(五)安全監控方案及維護措施;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十八條設置只提供取款、轉賬和查詢服務的自動取款機(ATM),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備案,并依照本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備案回復。
第六節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
第五十九條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二)是由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或者是金融性行業協會會員;
(三)外資金融機構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總代表機構的,應在中國境內已設立5個或5個以上分支機構(含代表機構);
(四)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金融機構設立代表機構,申請人僅應具備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條件。
第六十條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應當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應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六十一條申請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申請人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二)由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三)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四)申請人的章程;
(五)申請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六)申請前3年的年報;
(七)由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對其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意見書(函),或由所在行業協會出具的推薦信;
(八)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首席代表或總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簡歷、以及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九)由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首席代表或總代表的授權書;
(十)申請人的反洗錢措施;
(十一)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設立代表機構的,提交的申請資料不包括前款第七項規定的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三章機構變更
第一節外資法人機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
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
第六十二條外資法人機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新入股的股東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關于股東條件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外資法人機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六十四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關于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股東的董事會決議;
(三)變動投資額或股權比例的投資各方的董事會決議或其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意見書(函),擬受讓方是金融機構的,應提供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認可的意見書(函);
(四)相關股東簽署的轉讓協議或合同;
(五)擬受讓方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六)擬受讓方章程、組織結構、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七)擬受讓方反洗錢的制度或規定;
(八)擬受讓方最近3年的年報;
(九)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變更營運資金
第六十五條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變更營運資金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變更營運資金,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六十六條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申請變更營運資金,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以及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一式三份。
第三節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
第六十七條外資法人機構應在其章程所列內容發生變動后一年內提出修改章程的申請。
第六十八條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修改章程,應向外資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外資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六十九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修改章程,應向外資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修改章程的決議;
(三)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
(四)原章程與新章程變動對照表;
(五)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修改章程的法律意見書(函);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四節外資金融機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或地址
第七十條外資金融機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或地址,分為外資金融機構營業性機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和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在同城內變更地址兩種情形。
外資金融機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或地址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金融機構申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或地址,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對新營業場所進行驗收,并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在審查過程中,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要求復驗。
第七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營業性機構申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份:
(一)由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外國銀行分行行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擬遷入營業場所的租賃或購買合同或協議的復印件;
(三)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七十二條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申請在同城內變更地址,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首席代表或總代表簽署的變更地址申請書(函)以及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一份。
第五節外資金融機構更名
第七十三條外資金融機構更名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金融機構申請更名,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銀監會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七十四條外資金融機構更名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一)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更名;
(二)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以外的原因更名以及其他外資金融機構更名。
第七十五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擬更名的,可以申請分兩步或直接辦理更名手續。
第七十六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申請分兩步辦理更名手續的,申請人應在更名前將外國銀行(公司)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外國銀行(公司)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對其合并(分立)的認可函(批準書)一式兩份提交銀監會,一份抄送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的初步申請資料后1個月內以簽署信函的形式確認其擬更名申請。
第七十七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申請分兩步辦理更名手續的,申請人應在更名后30日內提交下列正式申請資料:
(一)新機構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由新機構填寫的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新機構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的正式批準書;
(四)新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五)新機構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新機構對中國境內分行的稅務、債務責任擔保書;
(六)新機構的合并財務報表;
(七)新機構的章程;
(八)新機構的董事會名單;
(九)新機構的最大十家股東或主要合伙人名單;
(十)新機構的組織結構圖;
(十一)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在更名時更換高級管理人員的,還應同時提交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需要的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七十八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申請直接辦理更名手續的,應提交的申請資料適用本辦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
第七十九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以外的原因更名,以及其他外資金融機構更名的,申請人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外國銀行(公司)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對其更名的正式批準書;
(三)更名后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四)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或其他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六節外資金融機構轉入信貸資產
第八十條外資金融機構轉入信貸資產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金融機構申請轉入信貸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八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申請轉入信貸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該外資金融機構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負責人的申請書(函)以及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一份。
第七節外國銀行分行動用生息資產
第八十二條外國銀行分行動用生息資產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動用生息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八十三條外國銀行分行申請動用生息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書(函)一份。
第四章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
第一節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
第八十四條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分為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和申請擴大人民幣業務服務對象范圍兩種情形。
第八十五條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其中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的內地分行提出申請前在內地開業2年以上;
(二)擬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其中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的盈利性指標按內地分行合并考核。
前款第一項所稱開業3年是指自外資金融機構獲準設立之日起至申請日止滿3年,第二項所稱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是指外資金融機構截至申請日的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顯示盈利,其中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截至申請日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內地分行合并財務報告顯示盈利。
第八十六條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還應具備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第八十七條申請擴大人民幣業務服務對象范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擴大人民幣業務服務對象范圍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其中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盈利性指標按照其內地分行合并考核;
(二)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前款第一項所稱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是指外資金融機構截至申請日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顯示盈利,其中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截至申請日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內地分行合并財務報告顯示盈利。
第八十八條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申請,由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向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八十九條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申請人應向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具體內容、擬增加的資本金或撥付的營運資金;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修改的章程(僅限外資法人機構);
(四)擬開辦業務的操作規程及內部控制制度;
(五)截至申請日的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截至申請日的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內地分行合并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
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增加或變更電子銀行業務品種
第九十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利用互聯網等開放性網絡或無線網絡開辦的電子銀行業務,包括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和利用掌上電腦等個人數據輔助設備開辦的電子銀行,應經審批。
第九十一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有營業性機構;
(二)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正常,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在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前一年內,金融機構的主要信息管理系統和業務處理系統沒有發生過重大事故;
(三)制定了電子銀行業務的總體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電子銀行安全策略,建立了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的組織體系和制度體系;
(四)按照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規劃和安全策略,建立了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的基礎設施和系統,并對相關設施和系統進行了必要的安全檢測和業務測試;
(五)對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情況和業務運營設施與系統等,進行了符合監管要求的安全評估;
(六)建立了明確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部門,配備了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七)其所在國家(地區)監管當局具備對電子銀行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和監管能力;
(八)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二條開辦以互聯網為媒介的網上銀行業務、手機銀行業務等電子銀行業務,除應具備第九十一條所列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電子銀行基礎設施設備能夠保障電子銀行的正常運行;
(二)電子銀行系統具備必要的業務處理能力,能夠滿足客戶適時業務處理的需要;
(三)建立了有效的外部攻擊偵測機制;
(四)外資金融機構的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系統和業務處理服務器可以設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設置在境外時,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可以記錄和保存境內業務交易數據的設施設備,能夠滿足金融監管部門現場檢查的要求,在出現法律糾紛時,能夠滿足中國司法機構調查取證的要求。
第九十三條獲準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后,增加或者變更以下電子銀行業務種類,應經審批:
(一)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需要審批但金融機構尚未申請批準,并準備利用電子銀行開辦的;
(二)金融機構將已獲批準的業務應用于電子銀行時,需要與證券業、保險業相關機構進行直接實時數據交換才能實施的;
(三)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互聯電子銀行平合開展的;
(四)提供跨境電子銀行服務的;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種類。
第九十四條開辦、增加或變更電子銀行業務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增加或變更電子銀行業務,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材料,并向擬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或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材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九十五條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申請人應將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提交銀監會,一份提交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或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或外國銀行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擬申請的電子銀行類型及其擬開展的業務種類;
(三)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規劃;
(四)電子銀行業務運營設施與技術系統介紹;
(五)電子銀行業務系統測試報告;
(六)電子銀行安全評估報告;
(七)電子銀行業務運行應急計劃和業務連續性計劃;
(八)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及相應的規章制度;
(九)電子銀行的管理部門、管理職責,以及主要負責人介紹;
(十)申請單位聯系人以及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聯系方式;
(十一)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九十六條申請增加或變更需要審批的電子銀行業務種類,申請人應將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提交銀監會,一份提交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或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擬增加或變更業務種類的定義和操作流程;
(三)擬增加或變更業務種類的風險特征和防范措施;
(四)有關管理規章制度;
(五)申請單位聯系人以及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聯系方式;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節外資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第九十七條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具備完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中、后臺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的風險管理系統;
(三)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交易活動和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或相關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管理人員至少1名,風險模型研究人員或風險分析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均需專崗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五)擁有適當的交易場所和設備;
(六)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其母國應具備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國監管當局應具備相應的監管能力;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若不具備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條件的,應具備前款第六項、第七項和以下條件:
(一)應獲得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授權;
(二)除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該分行的全部衍生產品交易統一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衍生產品交易系統進行實時交易,并由其總行(地區總部)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九十八條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九十九條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由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開辦的衍生產品品種及性質(代客還是自營、最終用戶還是交易商);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母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基本情況,在華分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的市場前景、目標客戶分析,申請人從事衍生產品業務的專業技能和業務特長;
(三)業務計劃書,內容至少包括衍生產品交易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分工,擬開辦衍生產品的業務模式和發展規劃,境內各分行在擬開辦業務中的職責分工以及交易權限,開辦衍生產品業務后3年的業務規模與盈利預測;
(四)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內容至少包括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指導原則、操作規程(操作規程應體現交易前、中、后臺分離原則)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計劃,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模型指標及量化管理指標,交易品種及其風險控制制度,風險報告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研究與開發的管理制度及后評價制度,交易員守則,交易主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對各級主管人員與交易員的問責制度和激勵約束制度,對前、中、后臺主管人員及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五)衍生產品交易的會計制度,內容至少包括總行從事衍生產品業務的會計制度,擬開辦的業務品種的會計記錄和會計核算的具體說明;
(六)主管人員和主要交易人員名單、履歷,以及在衍生產品交易中的職責;
(七)風險敞口量化或限額的授權管理制度,內容至少包括總行關于交易限額設定以及授權管理制度,對境內各分行的風險敞口限額、止損限額的設定和管理;
(八)交易場所、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測試報告;
(九)銀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不具備本辦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條件的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還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書面授權文件;
(二)除其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其總行(地區總部)出具的確保該分行全部衍生產品交易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衍生產品交易系統實時進行,由其負責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的承諾函。
外資金融機構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可由外資法人機構總行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統一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第四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
第一百條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于80億元人民幣;
(三)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備外匯指定銀行資格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七)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記錄;
(八)外國銀行只能由其在中國境內的一個分行開辦,獨資銀行及合資銀行只能由其總部開辦。
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在境內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可申請成為托管人,其實收資本按其境外總行的計算。
第一百零一條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零二條申請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由申請人總部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擬開辦業務的詳細介紹和為從事該項業務所做的必要準備情況,內容至少包括操作規程、風險收益分析、控制措施、專業人員及計算機系統的配置;
(三)申請人最近1年的年報;
(四)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個人理財業務
第一百零三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經審批: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銀監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一百零四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一百零五條開辦個人理財業務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個人理財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零六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由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函);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獨資銀行、合資銀行開辦個人理財業務,由其總行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外國銀行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個人理財業務,由其主報告行統一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第六節外資金融機構開辦法規未明確規定的業務
第一百零七條外資金融機構申請開辦法規未明確規定的業務,包括:
(一)申請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和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
(二)申請開辦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
第一百零八條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和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開辦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或者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或者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或者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的申請、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開辦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的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備案回復,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
第一百零九條申請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或者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或者開辦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由外資金融機構總部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函);
(二)擬開辦業務的詳細介紹和從事該業務所做的必要準備情況,內容至少包括操作規程、風險收益分析、控制措施、專業人員及計算機系統的配置;
(三)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外資金融機構擬申請在中國境內兩家或兩家以上分行開辦新的業務品種,由外資法人機構總部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提交申請資料。
第五章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節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一十條擔任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行長(總經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有10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或15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并有3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歷;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包括本科,下同)學歷,若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應相應增加6年以上從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一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行長(總經理):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董事長、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董事長、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外資法人機構章程規定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的,還應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外資法人機構副董事長、
副行長(副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一十四條擔任外資法人機構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5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或10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并有2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歷;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應相應增加6年以上從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一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外資法人機構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一十六條外資法人機構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外資法人機構章程規定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的,還應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節外資法人機構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
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
第一百一十八條擔任外資法人機構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外資法人機構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二十條外資法人機構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備案回復。
第一百二十一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四節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行長
(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二十二條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總經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5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或10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并有2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歷;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應相應增加6年以上從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總經理):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分為隨機構設立初次任命行長(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準和更換行長(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準兩種情形。
第一百二十五條隨機構設立初次任命的分行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隨機構設立申請一并受理、審查和決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更換分行行長(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分行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更換分行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申請更換分行行長(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準,應向分行所在地銀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四)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節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
(副總經理)、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二十八條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4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或6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應相應增加6年以上從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三十條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支行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應向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支行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申請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四)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六節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
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
第一百三十二條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三十四條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備案回復。
第一百三十五條申請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七節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三十六條擔任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從事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并有3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歷;
(二)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須相應增加6年從事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
(三)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三十七條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至銀監會;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申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三)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四)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節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三十九條擔任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的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
(二)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須相應增加3年從事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
(三)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四十條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分為隨機構設立初次任命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和更換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兩種情形。
第一百四十一條隨機構設立初次任命的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核準,隨機構設立申請一并受理、審查和決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更換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應向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資料。
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申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首席代表的授權書;
(三)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六章機構終止
第一節外資法人機構自行解散
第一百四十四條外資法人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銀監會批準后自行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一百四十五條外資法人機構自行解散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自行解散,應在終止業務活動30日前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自行解散的,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的解散決議;
(三)出資各方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同意該機構自行解散的確認函;
(四)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關閉
第一百四十七條外國銀行、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關閉中國境內分行的申請,由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國銀行、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申請關閉中國境內分行,應向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至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外國銀行、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申請關閉中國境內分行,應向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董事會關閉分行的決議;
(三)外國銀行應提交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書(函);
(四)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一百四十九條被清算的外國銀行分行全部債務清償完畢后申請提取生息資產,由被清算的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提取生息資產,應向被清算的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條申請提取被清算的外國銀行分行的生息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份:
(一)清算組組長簽署的申請書(函);
(二)關于清算情況的報告;
(三)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節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關閉
第一百五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關閉駐華代表機構的申請,由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關閉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應向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申請關閉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應向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以及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一式三份。
第四節外資金融機構停業后申請復業
第一百五十三條外資金融機構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銀監會可以責令其停業,限期清理。在停業清理期限內,已恢復償付能力、需要復業的,必須向銀監會提出復業申請;未能恢復償付能力的,應當進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四條外資金融機構停業后復業的申請,由停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金融機構停業后申請復業,應向停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停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外資金融機構停業后申請復業的,應向停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是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受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境內非居民除外,以下簡稱“投資者”)委托以投資者的資金在境外進行規定的金融產品投資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負責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準入管理和業務管理。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外匯額度管理。
第五條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投資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及行業管理規定,并依照投資所在地法律、法規開展投資活動。
第六條商業銀行受境內居民個人委托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應遵守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受境內機構委托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應參照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的有關內控制度建設、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和其他審慎性要求執行。
第七條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相關風險的管理。
第二章業務準入管理
第八條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應向中國銀監會申請批準。
第九條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是外匯指定銀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
(二)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完善;
(三)具有境外投資管理的能力和經驗;
(四)理財業務活動在申請前一年內沒有受到中國銀監會的處罰;
(五)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審慎條件。
第十條商業銀行向中國銀監會申請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書;
(二)相關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制度;
(三)托管協議草案;
(四)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中國銀監會按照行政許可的有關程序和規定,審批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后,在境內發售個人理財產品,按照《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
商業銀行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后,向境內機構發售理財產品或提供綜合理財服務,準入管理適用報告制,報告程序和要求以及相關風險的管理參照人理財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投資購匯額度與匯兌管理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受投資者委托以人民幣購匯辦理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應向外匯局申請代客境外理財購匯額度。
商業銀行接受投資者委托以投資者的自有外匯進行境外理財投資的,其委托的金額不計入外匯局批準的投資購匯額度。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申請代客境外理財購匯額度,應當向外匯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包括但不限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購匯額度、投資計劃等);
(二)中國銀監會的業務資格批準文件;
(三)托管協議草案;
(四)擬與投資者簽訂的委托協議(格式合同)范本,協議應包括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收益、風險承擔等相關內容;
(五)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批復,書面通知申請人并抄送中國銀監會。
第十五條在經批準的購匯額度范圍內,商業銀行可向投資者發行以人民幣標價的境外理財產品,并統一辦理募集人民幣資金的購匯手續。
第十六條境外理財資金匯回后,商業銀行應將投資本金和收益支付給投資者。投資者以人民幣購匯投資的,商業銀行結匯后支付給投資者;投資者以外匯投資的,商業銀行將外匯劃回投資者原賬戶,原賬戶已關閉的,可劃入投資者指定的賬戶。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的凈購匯額,不得超過外匯局批準的購匯額度。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應采取有效措施,通過遠期結匯等業務對沖和管理代客境外理財產生的匯率風險。
第四章資金流出入管理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境外理財投資,應當委托經銀監會批準具有托管業務資格的其他境內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資的全部資產。
第二十條除中國銀監會規定的職責外,托管人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商業銀行按理財計劃開設境內托管賬戶、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托管賬戶;
(二)監督商業銀行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外匯局報告;
(三)保存商業銀行的資金匯出、匯入、兌換、收匯、付匯和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于15年;
(四)按照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五)協助外匯局檢查商業銀行資金的境外運用情況;
(六)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托管人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有關報告:
(一)自開設商業銀行的境內托管賬戶、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托管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銀監會和外匯局;
(二)自商業銀行匯出本金或者匯回本金、收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報告有關資金的匯出、匯入情況;
(三)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報告有關商業銀行境內托管賬戶的收支情況;
(四)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向外匯局報送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情況報表;
(五)發現商業銀行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銀監會和外匯局報告;
(六)中國銀監會和外匯局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在收到外匯局有關購匯額度的批準文件后,應當持批準文件,與境內托管人簽訂托管協議,并開立境內托管賬戶。商業銀行應當自境內托管賬戶開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報送正式托管協議。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境內托管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商業銀行劃入的外匯資金、境外匯回的投資本金及收益以及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商業銀行境內托管賬戶的支出范圍是:劃入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的資金、匯回商業銀行的資金、貨幣兌換費、托管費、資產管理費以及各類手續費以及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條境內托管人應當根據審慎原則,按照風險管理要求以及商業慣例選擇境外金融機構作為其境外托管人。
境內托管人應當在境外托管人處開設商業銀行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托管賬戶,用于與境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的資金結算業務和證券托管業務。
第二十五條境內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必須為不同的商業銀行分別設置托管賬戶。
第五章信息披露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購買境外金融產品,必須符合中國銀監會的相關風險管理規定。
中國銀監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風險進行監管。
第二十七條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在發售產品時,向投資者全面詳細告知投資計劃、產品特征及相關風險,由投資者自主作出選擇。
第二十八條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定期向投資者披露投資狀況、投資表現、風險狀況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按規定履行結售匯統計報告義務。
第三十條外匯局可以根據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需要,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購匯投資額度。
第三十一條中國銀監會和外匯局可以要求商業銀行、境內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提供商業銀行境外投資活動的有關信息;必要時,可以根據監管職責對商業銀行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銀監會和外匯局備案:
(一)變更托管人及托管人;
(二)公司注冊資本和股東結構發生重大變化;
(三)涉及訴訟或受到重大處罰;
(四)中國銀監會和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的境內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報告外匯局:
(一)注冊資本和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涉及重大訴訟或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外匯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及其境內托管人違反本辦法的,由外匯局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銀監會和外匯局有權要求商業銀行更換境內托管人或取消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購匯額度。境外托管人拒絕提供相關信息的,中國銀監會和外匯局有權要求更換境外托管人。
第六章附則
一、公司簡介
二、具體實習內容
我被安排在客戶服務部工作,主要在柜臺跟著xx學習。我從以下幾個方面來介紹下我的實習生活:
首先,每天早晨8:30之前到公司,8:30---9:00晨讀,主要在大戶室讀報,有《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等。主要了解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財經要聞、以及證券市場最新信息,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公告,主要是分析市場熱點和讀一些股評。
其次,晨讀結束后,我就開始忙著準備下前臺開戶要用的東西,因為前臺主要的工作就是開戶,再加上現在的股市一直牛得要死,導致越來越多的人熱衷于炒股,于是開戶的人變得異常的多。開戶是證券公司最一般也是最基礎的業務,因此對于開戶流程,我們都要進行詳細的了解和認真的學習。下面就簡單的介紹下個人開戶的流程:
1、個人開戶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深、滬證券賬戶卡原件及復印件;若是人,還需與委托人同時臨柜簽署《授權委托書》并提供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填寫開戶資料并與證券營業部簽訂《證券買賣委托合同》;
3、證券營業部為投資者開設資金賬戶 ;
4、辦理開通證券營業部銀證轉賬;
機構開戶的流程和個人差不多,只是要提供的證件和添的合同不一樣。
前臺另一個主要的工作就是柜臺服務。例如:客戶需要在柜臺辦理各種業務,如轉托管,撤消指定交易,變更客戶資料和密碼的重置銀證轉帳的開通和取消等等。在整個前臺工作的過程中,我們一大部分的時間要用在指導客戶填寫辦理各種業務的表單并復印身份證,銀行卡及股東代碼卡等,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時也跟著老員工習怎樣和客戶交流,并及時了解客戶的需求。
另外,在整個工作的過程中,我們也提供簡單的咨詢服務,和客戶進行溝通。經過培訓和多天的觀察學習,我們可以根據我們的知識對客戶的有關意見、相對簡單的問題進行處理。但更重要的是我們要多發現問題,多學習證券知識。由于平時在校學習比較少關注股市,更準確的說是對證券市場了解的并不多,因此也比較少運用些股票軟件進行分析。在實習期間,工作相對較少的時候,我們比較關注股市動態。熟悉了滬深兩市許多上市公司,并對一些各股運用各種指標進行了分析和討論,把所學的相關知識又回顧了一遍,熟練并且能充分的操作股票行情分析軟件,對股票市場比原來有了更深刻的認識。
最后,當一天的工作基本結束后,我們就開始了另一項重要的內容:整理客戶資料??蛻糍Y料包括開戶申請書、開戶合同書、銀證對應申請書、客戶資料變更表,及客戶身份證、銀行卡、股東代碼卡復印件等。所做的相關工作大致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內容:
1、理清相關的客戶資料,并及時核對下當天業務所產生的各項單據,確保完整準確、沒有遺漏。如果有什么缺失,一定要及時的給予糾正。很長一段時間弄得我們都對單據特敏感,呵呵,總怕有什么閃失似的;
2、把理清整理過的客戶資料,按順序裝入客戶檔案袋,然后寸到檔案柜子里;
3、有時間我們要把當天產生的自然人注冊表和身份證的復印件表掃描到各個業務科目目錄下,然后統一發往總部。
整理客戶資料在實習中占了一定分量的工作。這是一個簡單但相當煩瑣的的過程,需要細心和耐心;客戶資料檔案的有序整理是為了將來需要時能夠方便迅速的查找,所以工作人員對我們進行認真的指導。
在我們實習的過程中,廣發證券的工作人員對我們進行了熱情的接待和指導,感謝他們的關心,在這里要特別感謝李婉姐,在批評和表揚我日常工作的同時,更多的教我為人處事的道理.
三、自己的一些心得和建議
實習之前,總感覺證券公司是有點神秘的,畢竟對證券市場還不太熟悉,具體到實務方面就更不清楚了。經過這次實習,對證券公司及其日常業務有了比較深刻的了解和認識,與此同時也思考了一些問題:
1、關于工作時間
股市開市是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證券公司辦理各種業務也是同步的,以股市為中心展開,這有點難為了好多上班族,因為對他們來說,要辦理各種業務的話必須請假來營業部,真的很不方便。
2、區分客戶
和銀行一樣,證券公司也都會根據客戶的資產將客戶分成大、中、散戶三類,重視發展大客戶并為之提供完善的服務,這一點從營業部設有眾多專門的單獨大客戶室就可以看出。另外,大客戶還可以申請到更加優惠的交易傭金費率;而小客戶則沒有以上的種種待遇,他們要早早的到散戶區占機子,有什么問題也能解決但可能不是很及時的;
3、交易所交易機制
我單位現委托(姓名)作為我單位合法委托人,授權其代表我單位進行_____________設計工作。該委托人的授權范圍為:代表我單位與你們進行磋商、簽署文件和處理______________活動有關的事務。在整個__________過程中,該人的一切行為,均代表本單位,與本單位的行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單位將承擔該人行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
人無權轉換權。特此委托。
人姓名:性別:
年齡:職務:
身份證號碼:
(人簽字樣本)
日期:年月日
競標申請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附: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授權委托書的格式】公司合同授權委托管理辦法
范本 [提要] 授權委托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內容。公司的大量經濟活動都是通過授權委托的形式完成的。公司的董事長作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合法的代表,有權對外從事全部的公司行為,并由公司承擔法律后果。而其他員工都是根據法定代表人的授權進行相應的工作。在對外經濟交往中,表明經辦人的身份和權限主要就是看其授權委托書的內容,審查其是否有權代表公司為相應的經濟行為。對于公司管理來說,授權委托是一項法律活動,直接關系到公司的經濟效果,因此,要有相應的管理辦法,明確授權委托的有關問題,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授權委托書的格式】公司合同授權委托管理辦法范本
授權委托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內容。公司的大量經濟活動都是通過授權委托的形式完成的。公司的董事長作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合法的代表,有權對外從事全部的公司行為,并由公司承擔法律后果。而其他員工都是根據法定代表人的授權進行相應的工作。在對外經濟交往中,表明經辦人的身份和權限主要就是看其授權委托書的內容,審查其是否有權代表公司為相應的經濟行為。對于公司管理來說,授權委托是一項法律活動,直接關系到公司的經濟效果,因此,要有相應的管理辦法,明確授權委托的有關問題,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_____公司合同授權委托管理辦法
年 月 日()法合委字第 號
1.對外簽訂合同,需要辦理授權委托手續的,適用本辦法。
2.授權委托由法律顧問室歸口管理。凡是程序性的授權,由法律顧問室決定;屬于簽訂合同等實體性授權,由法律顧問室報經總經理批準后辦理。(此條可以細化到具體事務)
3.授權委托辦理程序:
3.1經辦人向法律顧問室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授權內容、授權期限、用途等(附件一)。
3.2法律顧問室根據經辦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辦理授權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情況并要求經辦人補充。
(可以增加對被委托人的資格審查的內容)
4.授權委托書應當編號登記,委托書由存根、正本兩部分組成。存根留法律顧問室備查,正本交被委托人作為人的法律依據(附件二)。
5.被委托人在辦理完委托事項后,應向法律顧問室提出工作報告。該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授權事項、辦理情況、委托書是否收回或者交給對方等。該工作報告應附在授權委托書的存根上備查。
6.被委托人在辦理具體委托事務時,如果確有必要為授權以外的行為時,應當事先請示總經理,經總經理同意后方可進行;其委托手續可以后補。
7.如果被委托人未完成委托事項,或者超越委托權限簽訂了合同或者其他法律事務,應當及時向法律顧問室報告;法律顧問室要將情況寫成請示,報總經理。
8.因被委托人的越權行為導致公司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9.法律顧問室應定期檢查被委托人辦理事務的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防止造成經濟損失。
10.本辦法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總經理施行。
11.本辦法自 年 月 日施行。
附件一
授權委托申請書
法律顧問室:
茲有我部門_____同志,因與_____公司洽談_____項目(寫明要做的事項),需要辦理授權委托書,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權限為談判并簽訂合同。
特此申請,請予辦理。
_____公司_____部(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授權委托書
()授字第號(存根)
茲授權_____(經辦人)代表本公司就_______________(具體事項)進行談判,簽訂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被委托人:(簽字)
辦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授權委托書(交被委托人)
茲授權_____(經辦人)代表本公司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體事項)進行談判,簽訂合同。
此授權的有效期限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公司對__________(經辦人)的行為負責。
目前,我們已經做了三筆股權質押登記業務。
1、為*江中置業有限公司以6億股權向興業銀行南昌分行質押貸款,辦理股權質押登記,貸款金額3億元人民幣。
2、為*新和技術有限公司以860萬股權向南昌創業投資公司質押借款,辦理股權質押登記,貸款金額500萬元人民幣。
3、為南昌市萬華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270萬股權向南昌創業投資公司質押借款,辦理股權質押登記,貸款金額500萬元人民幣。
我們開展這項業務的對象是已辦理股權登記托管的企業,股權質押登記業務流程是:
第一步,質押雙方提出質押申請,提供申報材料并正式填寫質押申請登記表。
規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質押雙方出具質押登記申請書和聲明書;
2、同意發起人股權質押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
3、股權質押擔保合同書;
4、被擔保的主債權合同書;
5、雙方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6、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7、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8、雙方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9、出質方股權托管卡。
第二步,*省產權交易所對申請和申報材料審核,進行初步審核后,為出質股東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的相應手續。
第三步,*省產權交易所將凍結股權的股權質押凍結告知函報送給出質方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此函件辦理相應的股權凍結備案手續。
解除質押登記業務按照規定程序操作。
我們感到,在開展股權質押登記業務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積極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省工商局為支持我們開展股權質押登記業務,頒發了《關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托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锻ㄖ芬幎?,“股權托管機構應將已辦理質押(或解除質押)的股權基本情況及時告知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以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強對已質押股權的監督管理?!?/p>
《物權法》226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第二條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不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只對法人和公司內部職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規定以下簡稱公司)。
設立公司應按《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內部職工持股是指本規定限定范圍內的人員作為投資者持有公司發行的股份。
本規定將限定范圍內的人員統稱為內部職工。
第四條 公司向內部職工募集股份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內部職工持股的范圍
第五條 公司向內部職工募集的股份,只限于以下人員購買和持有:
(一)公司募集股份時,在公司工作并在勞動工資花名冊上列名的正式職工;
(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聯營企業工作,勞動人事關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員;
(三)公司的董事、監事;
(四)公司全資附屬企業的在冊職工;
(五)公司及其全資附屬企業在冊管理的離退休職工。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購買和持有公司向內部職工募集的股份:
(一)公司法人股東單位(包括發起單位)的職工;
(二)公司非全資附屬企業及聯營單位的職工;
(三)公司關系單位的職工;
(四)公司外的黨政機關干部;
(五)公司外的社會公眾人士;
(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禁止購買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內部職工持股的股權證及持有卡
第七條 公司向內部職工募集股份,應當印制股權證,不得印制股票。
第八條 股權證是公司發行的,表示其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權益和承擔義務的書面憑證。
第九條 股權證采取簿記形式。
第十條 公司印制簿記式股權證,可以自行選擇印制刷廠,以經過公司審批部門認可的樣式印制。
第十一條 股權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公司設立登記或新股發行之變更登記的文號及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股份類別、每股金額;
(四)股東姓名;
(五)股權證號碼、身份證號碼、工作證號碼(或職工離退休證號碼)、股權證持有卡號碼;
(六)發行日期:
(七)購買或轉讓日期;
(八)職工簽章;
(九)經手人簽章。
除上款事項外,股權證還應載明職工持股數量及其增減情況。
第十二條 股權證由董事長簽名,加蓋公司股權證專用章后生效。
第十三條 股權證不得交內部職工個人持有,由公司委托省級、計劃單列市人民銀行認可的證券經營機構集中托管。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據股權證向持股職工簽發股權證持有卡作為持股身份的證明。股權證持有卡應加蓋股權證托管機構的登記專用章。
第十五條 股權證持有卡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股東名稱;
(三)股權證號碼;
(四)股權證持有卡號碼;
(五)發卡日期;
(六)其他注意事項。
第十六條 股權證持有卡不得載明持股職工持有的股數、金額。
第十七條 內部職工可憑本人的股權證持有卡和身份證及工作證(職工離退休證)到公司委托的證券經營機構核對自己擁有的股份,辦理股權證轉讓、過戶、分紅手續。
第四章 內部職工持股的審批
第十八條 公司實行內部職工持股,應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及國家有關規定,中央企業、地方企業分別向國家體改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政府的體改部門報送有關文件,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公司報送的有關文件,除滿足《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的要求外,還須對涉及內部職工持股的事項作出說明或規定,包括:
(一)在設立公司申請書或已設立公司向內部職工募股的申請書中,應對股份發行方案、股權結構、內部職工持股范圍、每股面值及預計發行價格、發行方式等作出說明;
(二)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中,應對內部職工持股范圍和股權證、股權證持有卡管理方式作出規定;
(三)在招股說明書中,應對股份發行及轉讓的有關事項,以及對負責股權證登記、保管和轉讓工作的公司委托的證券經營機構作出說明;
(四)附送股權證樣式、股權證持有卡樣式;
(五)經兩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公司內部職工持股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第二十條 公司增加內部職工持股額,應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和國家有關擴股增資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堅持國家股、法人股、內部職工股同股同利以及同次募集的股份價格一致的原則。
第五章 內部職工持股的轉讓
第二十二條 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在公司配售三年內不得轉讓,三年后也只能在內部職工之間轉讓,不得在社會上轉讓交易。
第二十三條 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在持有人脫離公司、死亡或其他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受轉讓期限限制,轉讓給本公司其他內部職工,也可以由公司收購。
第二十四條 內部職工轉讓股份,須經公司委托的證券經營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并開具轉讓收據。
第二十五條 內部職工股的轉讓價格或公司收購價格,應以公司每股凈資產額為基礎,由轉讓、收售雙方協商確定。公司委托的證券經營機構可通過提供參考價格給予指導。
第六章 內部職工持股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審批部門和證券托管機構的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公司委托的證券經營機構須對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在本規定限定范圍內的轉讓負責。
第二十八條 定向募集公司內部職工認購的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二點五。
第二十九條 內部職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轉為社會募集公司時,應按《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從配售之日起,滿三年后才能上市轉讓。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的規定處理。凡公司的股權證出現炒賣現象的,該公司一律不得轉為社會募集公司和申請上市。
第三十一條 《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中,有關內部職工持股的條款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