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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險一般指壽險公司利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網絡和客戶資源銷售保險產品。對于銀行來說,積極發展銀保業務不僅可以豐富銀行的服務內容,拓展銀行業務,降低銀行對利差收入的依賴性,而且可以利用保險公司的客戶,深挖保險公司擁有資源的潛力,實現資源共享;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利用銀行龐大的營業網絡銷售保險產品,不僅可以降低保險公司的營銷成本,而且可以借助銀行良好的信譽和客戶資源拓展市場。正是由于銀保合作可以通過資源共享提高經營效率,實現“雙贏”,銀行保險在海外得到了迅速發展。據有關資料介紹,2000年,歐洲保險傭金占銀行總利潤的比例高達10%,2010年這一比例將達到15%,500家大銀行中接近一半擁有專門從事保險業務的附屬機構。歐洲大多數國家銀行保險的保費收入占壽險市場的比重為20%~35%,在法國、西班牙、葡萄牙等國,這一比例達到50%~70%。中國香港、新加坡等地,銀行保險占保費收入的比重也達到20%以上。
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從國外引入銀行保險銷售模式以來,銀行保險發展迅速,成為壽險公司的重要銷售渠道。2003年,銀行保險占我國壽險保費收入的比重達到26%。從2004年下半年開始,銀行保險在國內的發展減緩,2005年前10個月更是進入低迷狀態。2005年末起銀行保險一改近兩年的頹勢,出現迅猛上升的勢頭。2006年一季度,銀保業務量占到壽險公司總保費收入的33.9%,中國人壽股份公司的銀保收入同比上升了121%,占到新單保費收入的40%。銀行保險業務量的忽上忽下,表明我國銀行保險業務還不夠成熟,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基礎并不牢固。
從保險公司角度看,隨著保險公司的增多和競爭的加劇,銀行渠道成為稀缺資源,銀行由于其優勢地位而對合作保險公司手續費要價過高。據調查,保險公司支付給銀行的手續費大體在3%~3.5%的水平,個別渠道甚至達到4%。除手續費外,保險公司還須向銀保銷售人員支付激勵費用。此外,相當數量的商業銀行會對合作保險公司提出購買基金產品等不同要求。
從銀行角度看,各公司的銀行產品同質化現象嚴重,結構單一,主要產品一般為期限較短的躉繳型分紅產品,與銀行儲蓄產品相似進而構成競爭。此外,保險公司還有濫用銀行信譽之嫌。
從消費者的角度看,銀行保險誤導銷售問題仍十分突出。銀行保險的宣傳資料往往混淆了儲蓄和保險的界限,有的銷售人員夸大宣傳銀行保險產品的收益性,以錯誤的收益率計算方法誤導分紅產品客戶。另一方面,銀行保險的售后服務也不到位。各銀行機構保險大多為手工操作,保單流轉緩慢,客戶從投保到拿到保單通常需要一周左右的時間。同時由于現行銀行保險合作主要集中于柜臺銷售,其他方面的合作極少,大部分公司的查詢、契約保全、保單貸款、保單更改及理賠等服務項目,還只能在保險公司操作,從而使客戶感到十分不便。
進一步看,銀行保險發展困難的深層次原因是,銀行與壽險公司的合作缺乏長期利益共享機制,銀行尚未將銀行保險業務納入銀行發展的整體戰略框架,保險公司也只是簡單地將銀行保險作為一種銷售方式,側重利用銀行的品牌效應而忽視了自身品牌的維護和產品創新。因此,銀保合作只能在簡單銷售的低水平進行。在各公司產品差別不大的情況下,對銀行網點資源的爭奪就成為保險公司發展銀行業務的重要手段,而這種爭奪又主要體現在手續費的競爭上。銀行保險產品銷售成本的不斷攀升縮小了保險公司的利潤空間,加大了經營風險。
二、發展綜合經營對銀行保險業務的影響
由于綜合經營具有節約交易成本、分散金融風險和獲得協同效應等優勢,在市場競爭日趨加劇和金融機構加速轉型的環境下,通過穩步推進綜合經營來提高我國金融業競爭力已在上下達成共識。特別是隨著我國國有商業銀行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內部治理的改善,商業銀行正在重構盈利模式,將經營重點轉向理財和零售業務。在這種情況下,發展綜合經營的內在要求更加迫切。在監管部門的支持下,近來金融業綜合經營的態勢日趨明顯。
綜合經營的實質是通過調整和改進業務結構,滿足客戶對金融服務的全方位需求,將過去需要多家金融機構才能提供的多種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集中到一家機構提供,從而使得客戶能夠得到質量和效率更高、成本費用更低的服務。換言之,就是要使客戶能從一個窗口購買更多的商品。因為研究表明,客戶從同一個金融機構購買的商品種類越多,他離開這家機構轉買別家金融商品的幾率也就越低。
對于金融機構來說,推進綜合經營活動,不僅要加強與其他金融行業的業務與經濟聯系,更要調整金融機構的內部構造,改進運行機制,以適應經營方式的變動和有效控制風險。從目前金融機構的情況看,已經出現了以下一些調整動向:
一是從戰略的高度出發統籌規劃各類業務,重估不同業務的價值,調整業務發展方向和發展重點。同時整合、重組內部組織機構與管理流程,提高信息處理能力和綜合管理能力,全面提高人力資源、業務流程、客戶服務、風險管控、定價與成本等方面的管理水平。
二是改進營銷模式,使營銷組織由分散向高度統一轉變,營銷渠道由簡單的客戶經理服務向一攬子綜合金融服務轉變,營銷方式由僅依靠自身渠道向各類金融機構聯動、多渠道銷售轉變。
三是積極開發多樣性產品,將多種產品和服務集成組裝成多種“產品套餐”,以滿足不同客戶的需求。
四是改進技術系統,依托計算機和網絡系統的強大功能,實現數據大集中和信息處理的高效化,以迅速感知客戶需求,開發新產品、新服務,搶占市場和培養新客戶群。
在上述調整的過程中,無論對銀行還是保險公司來說,銀行保險的地位和作用都將發生變化。過去銀行保險對銀行只是一項簡單的業務,其手續費收入只是銀行利潤的一個渠道。今后銀行會越來越重視銀行保險對銀行自身發展的作用,將之納入銀行整體發展戰略格局,整合于銀行的銷售模式之中。過去銀行保險對壽險公司只是銷售產品、拓展市場的一個手段,未來保險公司將更加注重銀行保險的產品開發和配套服務,借助銀行巨大的客戶資源,細分市場和尋找潛在客戶,設計有特色的、對應于不同客戶需求的產品,逐步擺脫低水平價格競爭模式。更加注重通過發展銀行保險,降低對傳統人的依賴程度。更加注重與銀行實現信息、網絡等各項資源的共享,降低經營成本。
具體來看,今后銀行保險將朝著以下幾個方向發展。
一銀保合作將由簡單的初級方式轉向深層合作
實踐表明,簡單的銷售模式使得雙方缺乏長期的共同利益機制,難以建立穩固的合作關系,并成為保險公司之間過度競爭的誘因。隨著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出于控股關系的銀保聯盟將產生和增加。銀保之間的合作將由柜臺銷售深入到售后服務、配套服務、數據資源共享等多個方面,根據產品的特性和目標客戶群的特點,選擇適合的銷售方式。通過深層合作,不僅使合作雙方的金融服務多元化、差異化、綜合化,還要通過融資、資金匯劃、聯合發信用卡等業務的合作,進一步挖掘客戶潛力,深入了解客戶需求,拓展雙方的業務空間和利潤空間。
二銀行銷售銀保產品的模式可能發生變化
過去一家銀行往往同時銷售多家保險公司產品,人們常??梢钥吹皆谝粋€銀行網點中多家保險公司營銷員爭奪客戶甚至互相詆毀,使得客戶無所適從,損害了銀行和保險的信譽。隨著金融控股集團的發展,今后部分銀行可能會從集團的整體利益出發,對關聯保險公司的產品實行專營。即便是繼續采取銷售協議模式的銀保合作,也有一部分會建立起排他性的長期戰略合作伙伴關系,目前在有的地區,已經出現了網點與保險公司建立“一對一”關系的情況。此外,過去10年中銀行保險業務主要在五行一郵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交行、郵政儲蓄中展開,因為與其他類型的商業銀行相比,五行一郵具有無以比擬的網點優勢。但是近年來股份制等商業銀行發展迅速,尤其在高端客戶的理財業務方面已經占有競爭優勢。同時由于網絡技術和無線技術的發展,國外電話銷售和網絡銷售正在成為銀行的主流渠道,網點的重要性隨之降低,因此保險公司與股份制等其他類型商業銀行之間的銀行合作也會逐步得到發展。
三銀行保險產品范圍進一步拓展
如前所述,目前銀行保險的產品主要是短期躉繳型分紅產品,險種單一、雷同且與銀行儲蓄產品相似,不僅對銀行自身業務發展幾乎毫無幫助,反而在某種程度上構成競爭關系,形成銀行產品與保險產品“兩張皮”現象。下一步銀行保險產品開發的核心將集中于兩個方面:
一是開發銀行主業關聯業務產品,例如辦理住房貸款時提供房屋保險、辦理中小企業貸款時提供業主壽險、辦理消費貸款提供信用保險、辦理汽車貸款時提供汽車保險、辦理匯兌業務時提供旅行或運輸保險等。這類業務是銀行自身業務的延伸,客戶也存在實際需求,產品開發和營銷的難度都不大。
二是開發全方位服務類產品,使保險產品與銀行產品相融合,為客戶提供更好的個人財富管理服務。為達此目標,通常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需要共享客戶資料,共同進行新產品開發,甚至建立共同的產品庫。
隨著國家創新體系的建立,統計創新工程已經提上議事日程,統計創新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統計實踐的創新;二是統計教育的創新。創新的基礎在于教育,沒有統計教育的創新,就談不上統計實踐的創新。準確把握統計學的發展方向與發展形勢,培養適應新世紀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人才,是統計教育工作者必須面對的問題,本文從統計學的基本發展趨勢談一談統計教育急需改革的幾個方面。
一、統計學的基本發展趨勢
縱觀統計學的發展狀況,與整個科學的發展趨勢相似,統計學也在走與其他科學結合交融的發展道路。歸納起來,有兩個基本結合趨勢。
(一)統計學與實質性學科結合的趨勢
統計學是一門通用方法論的科學,是一種定量認識問題的工具。但作為一種工具,它必須有其用武之地。否則,統計方法就成為無源之水,無用之器。統計方法只有與具體的實質性學科相結合,才能夠發揮出其強大的數量分析功效。并且,從統計方法的形成歷史看,現代統計方法基本上來自于一些實質性學科的研究活動,例如,最小平方法與正態分布理論源于天文觀察誤差分析,相關與回歸源于生物學研究,主成分分析與因子分析源于教育學與心理學的研究。抽樣調查方法源于政府統計調查資料的搜集。歷史上一些著名的統計學家同時也是生物學家或經濟學家等。同時,有不少生物學家、天文學家、經濟學家、社會學家、人口學家、教育學家等都在從事統計理論與方法的研究。他們在應用過程中對統計方法進行創新與改進。另外,從學科體系看,統計學與實質性學科之間的關系絕對不是并列的,而是相交的,如果將實質性學科看作是縱向的學科,那么統計學就是一門橫向的學科,統計方法與相應的實質性學科相結合,才產生了相應的統計學分支,如統計學與經濟學相結合產生了經濟統計,與教育學相結合產生了教育統計,與生物學相結合產生了生物統計等,而這些分支學科都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是統計學的分支,另一方面也是相應實質性學科的分支,所以經濟統計學、經濟計量學不僅屬于統計學,同時屬于經濟學,生物統計學不僅是統計學的分支,也是生物學的分支等。這些分支學科的存在主要不是為了發展統計方法,而是為了解決實質性學科研究中的有關定量分析問題,統計方法是在這一應用過程中得以完善與發展的。因此,統計學與各門實質性學科的緊密結合,不僅是歷史的傳統更是統計學發展的必然模式。實質性學科為統計學的應用提供了基地,為統計學的發展提供了契機。21世紀的統計學依然會采取這種發展模式,且更加注重應用研究。
這個趨勢說明:統計方法的學習必須與具體的實質性學科知識學習相結合。必須以實質性學科為依據,因此,財經類統計專業的學生必須學好有關經濟類與管理類的課程,只有這樣,所學的統計方法才有用武之地。統計的工具屬性才能夠得以充分體現。
(二)統計學與計算機科學結合的趨勢
縱觀統計數據處理手段發展歷史,經歷了手工、機械、機電、電子等數個階段,數據處理手段的每一次飛躍,都給統計實踐帶來革命性的發展。上個世紀40年代第一臺電子計算機的誕生,給統計學方法的廣泛應用創造了條件。20年展起來的多元統計方法雖然對于處理多變量的種類數據問題具有很大的優越性,但由于計算工作量大,使得這些有效的統計分析方法一開始并沒有能夠在實踐中很好推廣開來。而電子計算機技術的誕生與發展,使得復雜的數據處理工作變得非常容易,那些計算繁雜的統計方法的推廣與應用,由于相應統計軟件的開發與商品化而變得更加方便與迅速,非統計專業的理論工作者可以直接憑借商品化統計分析軟件來處理各類現實問題的多變量數據分析,而無需對有關統計方法的復雜理論背景進行研究。計算機運行能力的提高,使得大規模統計調查數據的處理更加準確、充分與快捷。目前企業經營管理中建立的決策支持系統(DSS)更加離不開統計模型。最近國外興起的數據挖掘(Datamining,又譯"數據掏金")技術更是計算機專家與統計學家共同關注的領域。隨著計算機應用的越來越廣泛,每年都要積累大量的數據,大量信息在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問題:信息過量,難以消化;信息真假,難以辨識;信息安全,難以保證;信息形式不一致,難以統一處理;于是人們開始提出一個新的口號"要學會拋棄信息"。人們考慮"如何才能不被信息淹沒,而是從中及時發現有用的知識,提高信息利用率?"面對這一挑戰,數據挖掘和知識發現(DMKD)技術應運而生,并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數據挖掘就是從大量的、不完全的、有噪聲的、模糊的、隨機的實際應用數據中,提取隱含在其中的、人們事先不知道的、但又是潛在有用的信息和知識的過程。數據挖掘是一門交叉學科,它把人們對數據的應用從低層的簡單查詢,提升到從數據中挖掘知識,提供決策支持。在這種需求牽引下,匯聚了不同領域的研究者,尤其是數據庫技術、人工智能技術、統計、可視化技術、并行計算等方面的學者和工程技術人員,投身到數據挖掘這一新興的研究領域,形成新的技術熱點。雖然統計學家與計算機專家關心Datamining的視角不完全相同,但可以說,Datamining與DSS一樣,使得統計方法與計算機技術的結合達到了一個更高的層次。
因此,統計學越來越離不開計算機技術,而計算機技術應用的深入,也同樣離不開統計方法的發展與完善。這個趨勢說明:充分利用現代計算技術,通過計算機軟件將統計方法中復雜難懂的計算過程屏障起來,讓用戶直接看到統計輸出結果與有關解釋,從而使統計方法的普及變得非常容易。所以,對于財經類統計專業的學生來說,一方面要學好統計方法,但另一方面更加要學會利用商品化統計軟件包解決實踐中的統計數量分析問題,學好計算機信息系統開發的基本思想與基本程序設計,能夠將具體單位的統計模型通過編程來實現,以建立起統計決策支持系統。
所以統計與實質性學科相結合,與計算機、與信息相結合,這是發展的趨勢。了解這一點,再來看我們目前教育中的問題就更加明顯了,所以一些課程要改革,教學方式也要改革。以下談一談統計教育需要改革的幾個方面。
二、統計教育的改革
(一)統計專業課程建設問題
專業建設考慮的是應當培養什么樣的人才和怎樣培養這樣的人才。專業建設的核心問題是課程設置和規范課程內容。課程設置主導學生的知識結構,培養統計理論人才應當設置較多的數學課程,目的是讓學生能對各種統計方法有較深刻的理性認識;培養應用統計人才應當設置較多的相關應用領域的專業課程,目的是讓學生如何能將統計方法正確地運用到相關領域。例如培養從事經濟管理的統計人才,在課程設置上至少應當包括四方面的知識:(1)經濟理論課程,讓學生了解經濟活動的主要進程和基本規律;(2)研究社會經濟問題主要統計方法,包括常用的統計數據搜集方法,統計數據處理方法和分析方法;(3)適用電腦技術,讓學生初步掌握運用電腦進行統計數據處理和分析的基本理論和技能;(4)有關統計理論和統計實踐中的前沿性問題,目的不在于要學生真正掌握這些問題,而是讓學生了解統計理論和統計實踐的前沿發展動態,啟迪學生的科學思維能力。
(二)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的改革
統計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改革中,有兩個焦點問題:一是如何激發學生學習統計學的興趣;二是應用什么教學手段來達到較好的統計教學效果等。充分運用現代教育技術、教學手段,更新教學方法,促使教育技術、教學手段和教學方法有機結合。
1.改灌輸式教學為啟發式教學,特別注重教育多樣化和多層次性,不僅讓學生掌握如何搜集、整理數據的技術,還要教學生讀懂數字背后的事實。學會按照具體與抽象、動態與靜態、個體與總體、絕對與相對、一般與特殊、演繹與歸納等不同的思維方式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注重利用一題多解與一題多變,開拓學生的發散思維。
2.改單向接受式的教學為雙向互動式教學,以案例分析與情景教學開啟學生的思維閘門,使學生更形象、快捷的接受知識,發揮其獨立思考與創造才能,培養學生創造性思維能力。
3.構建以課堂、實驗室和社會實踐多元化的立體教育教學體系。在傳授和學習已經形成的知識的同時,加強實踐能力鍛煉,提高學生的動手能力和創新能力。只有將統計學的方法結合實際進行應用,找到應用的結合點,才能使統計學獲得最大的生命力。
(三)統計學與計算機教學相結合
教材要與統計軟件的應用相結合?,F在許多教材都是內容與軟件分家,現在計算機已非常普及,無論是高校、高職和中專,培養出來的學生不會用統計軟件分析數據,不管哪一個層次,都已說不過去。統計學是一門應用的方法型學科,統計學應從數據技巧教學轉向數據分析的訓練。統計學與計算機教學有機地合為一體,讓學生掌握一些常用統計軟件的使用。除了要培養學生搜集數據、分析數據的能力外,還要培養學生處理大量數據的能力,即數據挖掘的能力。
(四)教學與實際的數據分析相結合
統計的教學不能只停留在課本上,案例教學與情景教學應成為統計課程的重要內容。統計教學和教材增加統計實際案例,通過計算機對大量實際數據進行處理,可以在試驗室進行,亦可在課堂上進行討論,這樣學生不僅理解了統計思想和方法,而且鍛煉和培養了研究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五)要有一批能用電腦、網絡來教學的新型教師
電腦、網絡的出現,不僅改變了教學的手段,還深深地影響著教學的內容,因為它影響著經濟、生活的發展和需求。語文(中文、外文)、數學、計算機、專業知識是一個統計人才必備的素質,它們之間不是分離的,而是要盡可能結合在一起來進行教學,各管各教一套的辦法已不適應現代化教育教學的需要,現代教育特別注重教育信息技術中的多媒體、網絡化、社會化和國際化、多樣化和多層次,有了電腦、網絡,必需要更新,要培養出一批能用電腦、網絡來教學的新型教師,以便培養出新型的21世紀的人才。
[參考文獻]
[1]賀鏗.關于統計學的性質與發展問題.中國統計,2001.9.
前言: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日益凸顯出變電運行的重要性,因此備受社會、企業及研究人員的重視。變電運行具有隱蔽性強、設備多、易出現隱患或危險等特點,有一點工作程序不規范都會影響變電系統的正常運行,嚴重的也會危及電網和人身生命財產安全。本文就從設備運行中可能出現的危險點和隱患問題展開分析,并闡述了科學嚴謹的安全防護措施,以保證變電系統的正常運行。
1.變電管理中存在的隱患和危險點
1.1變壓器隱患和操作危險點
在變電運行操作中變壓器操作是較為典型且常見的一種操作,變壓器操作包含切斷空載變壓器、變壓器充電及帶負荷變壓器等。一般在進行變壓器操作時,切合空載變壓器運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由操作過電壓引發變壓器空載電壓過高損壞絕緣層的現象。
1.2母線倒閘的操作危險點
母線作為變電運行設備的中心部分,從母線上連接的元件多、工作量大是其主要特點。母線停電、送電、母線上設備在兩條母線間的倒換過程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和危險點,例如:帶負荷拉刀閘;空載母線充電,電感式電壓互感器與開關斷口電容之間所形成的串聯諧振;自動裝置切換或繼電保護不正確所引起的誤動。
2.危險點及隱患的應對措施
直流回路操作方法的正確與否也是危險點產生的關鍵。除直流回路操作風險點外,還有環形網絡操作危險點等問題,針對以上危險點筆者提出了以下幾點防范措施:
首先,進行變壓器操作時,應小心謹慎,以免因疏忽大意而造成嚴重的后果。操作過電壓可以以中性點接地的方式來規避,并遵循:多臺變壓器并行的不同母線,以防母聯開關跳開母線不接地,滿足每條母線必有一臺以上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配有變壓器低壓側電源時,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時必不可缺的,杜絕高壓側開關跳閘時變壓器轉成絕緣系統的情況發生;以降低送端電壓、改變有載調壓變壓器分接頭和投入電抗器等方法免于變壓器空載電壓升高情況的發生。
母線故障和潛在危險點防范可采用切除母聯開關、拉開母聯開關電源、增強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管理等方式來避免危險點的產生。兩條母線上全部元件的倒換,要根據操作人員習慣、操作機構位置進行正確倒換,維持同一元件上母線刀閘一開一合或采用一條母線上所有元件刀閘關閉,另一條母線上的全部拉開。關注自動裝置和繼電保護因設備倒換造成母線上電壓互感器停電所產生的誤動作進行不帶電母線充電。
其次,防范直流回路危險點的產生應從四方面入手,斷路器停電要確認開關呈拉開狀態,已完成安全措施飯隔開取下;嚴格按照正負極來摘取直流控制熔斷器,謹防保護裝置和寄生回路的產生,直流控制熔斷器要遵照先負后正安裝順序,熔斷器取裝的時間間隔不得小于5秒;直流電流停用前采取保護出口連接片關閉的措施,恢復時順序則剛好相反;在拆除斷路器安全措施之前,首先應將斷路器控制熔斷器安裝上,以做到良好的回路工作控制和保護裝置檢查工作,保證其完好的工作狀態。
最后,就是環形網絡并解列操作需在滿足下列條件后方可進行。完成可能引發線路相位變化檢修后實施合環操作,為確保初次合環的相位一致性,應隨時測定線路相位;及時控制和調整設備電壓差,使其電壓差最大值不超過20%,如遇環網并列的特殊情況下,應將其控制在30%之內;保證合環后的線路上的所有元件不過載、做到對各結點電壓的時時監測及控制,使其一直維持在規定值范圍之內。以環網工作要求構建繼電保護系統,以增強其安全性;綜合考慮解環操作對負荷轉移、自動裝置的繼電保護和潮流電壓所產生的影響,以及時應對緊急情況的發生;
以上均是在闡述變電運行中潛在危險點及安全隱患,如對上述故障發現治理不及時,將會引發重大供配電事故,造成巨大的生命財產損失。因此,我們應針對可能發生危險點和存在安全隱患的環節,做好早期預防,工作人員用共同努力,做到前期預防,后期維護,保證變電的正常安全運行。
3.前期預防
前面談完應對措施,我們再講一下變電運行危險點預防措施,雖然變電運行中存在的許多不可抗因素,但可以通過前期預防避免一定的損失,躲避風險。本文筆者根據多年工作經驗積累,總結出了一些危險點及隱患的預防措施。構建并完善變電運行作業規章制度,實現危險點控制,進一步提高危險點預防工作效率。
3.1強化工作人員危險點預防意識
作為一切工作的執行者,工作人員意識對變電運行作業安全有較大的影響。因此,我們應從各地實際出發,進行人員安全培訓,提高工作人員安全意識,形成人員變電安全理念,提高管理層次,實現安全到人,工作到位的高素質隊伍建設。
3.2進行人性化管理
堅持“人本主義”實現人性化管理有利于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是維持社會穩定,促進社會進步的重要手段,同時它也有利于協調柔性管理和剛性約束。人性化管理的合理運用,對增強工作人員榮譽感和責任心有較大的作用,培養員工愛崗敬業、無私奉獻的優秀品質。
3.3增加工作標準化工作操作力度,強化員工安全教育、培訓
實行標準化作業嚴格規定,從每個工作環節中操作風險點的排除,將隱患先出在萌芽狀態,保證變電運行安全。
使員工能夠切身了解到變電運行中存在的危險,增強員工對安全操作知識學習的主動性。定期開展技能培訓,提高員工實用技能和整體素質,實施對危險點和人員誤操作的預防和控制。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增強員工主動性和積極性。
4.在變電運行中融入紅外熱像儀等高新技術
為了實現對變電運行中高低壓電氣設備實際情況的了解,我們可采用紅外熱像儀進行非接觸式和遠距離診斷。紅外熱像儀同傳統停電預防性的檢測相比能夠更有效、真實的檢查出設備中存在的缺陷,而且紅外測溫僅對物體發出的紅外線進行接收,且不會向設備另加紅外源,因此不會造成任何設備運行損害,有利于維持電力設施的正常、持續運行。
結束語:
經上述分析可知,電力企業應緊抓安全生產,并時刻保持警惕,以安全生產為中心。不斷提高變電運行危險點預控能力,明確安全隱患的構成,保證變電工程的安全運行。以堅持不懈、時刻準備著工作熱情迎接工作挑戰,實現全體員工總動員,實行隱患的全方位、全過程預防及控制,保證人們生產生活用電的正常持續供應,為創造美好的社會環境貢獻力量。
參考文獻:
【關鍵詞】
軍職罪;研究現狀;原因分析
一、軍內外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研究現狀
近年來,我國刑法學研究非常活躍,每年問世的刑法學研究論著汗牛充棟,發表的論文無論是數量還是質量,都很可觀。尤其在當下的中國,刑法新舊理論的交鋒日趨激烈,可謂“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相比之下,軍事刑法理論研究的專著和論文寥若晨星,少得可憐。尤其是軍職罪方面的論著、文章更是寥寥無幾。
自修訂后的刑法典增加了軍人違反職責罪的內容之后,軍內外專家在出版的教材、專著中才開始涉及到軍職罪的內容,如2003年黃林異、王小鳴主編的《軍人違反職責罪》;2011年盧樹明主編的《軍人違反職責罪精析》等。這兩本書主要研究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罪名、認定和處罰。此外,關于這方面的博士論文有,李國振的《軍人違反職責罪體系化研究》(2009年,中國政法大學),本文圍繞“職責”這一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核心概念,從靜態制度與動態規范兩個層面,以靜態層面的分析結論為理論前提,探究規范在適用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并得出系統性的完善建議。碩士論文有:付海珍的《論我國軍職罪的立法完善》(四川大學,2006年);作者從軍職罪立法沿革與現狀入手,指出了現行軍職罪存在的一些問題,如種類不齊全,罪名稀缺犯罪主體的規定不周延,共同犯罪的規定缺失,部分罪名的罪狀規定存在問題,沒有獨立的軍職罪刑罰體系等。在此基礎上,從加大軍職罪的適用范圍、明文規定軍職罪的特殊共犯、完善部分罪名的罪狀、完善軍事刑罰的配置、改進立法技術等幾個方面提出了相應的完善措施。邰忠云的《軍人違反職責罪若干問題研究》(吉林大學,2010年);文章從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構成入手,著重對軍人違反職責罪主體和刑罰兩個方面在立法上的不足及缺陷進行了較為全面、深刻的闡釋,然后,提出了一些相應的完善、補正措施。杜彥博的《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過去、現在和未來》(中國政法大學,2010年);作者通過縱向的歷史學研究和橫向的比較法研究,力圖完整的展現我國軍人違反職責罪過去的歷史淵源、現在的立法成就,以及未來的完善方向。在此基礎上,通過與外國軍人違反職責罪立法的比較,并結合我國軍事司法實踐的需要,提出我國現行軍人違反職責罪存在主體立法不足、刑罰種類過于單一且執行方式不靈活、罪名稀缺、入罪標準偏低四大問題,然后針對這些問題逐一提出解決方案。其他代表性論文有:冉巨火的《論軍職罪立法的疏漏之處》(《法制與社會》2010年25期);藺春來的《軍人違反職責罪犯罪主體立法的不足》(西安政治學院學報,2005年2月);高巍的《軍人違反職責罪立法缺陷淺探》(西安社會科學2009年第6期)等。
二、軍內外研究現狀述評及原因分析
縱觀這些研究成果,筆者發現我國軍事刑法理論研究尤其是軍職罪研究的總體態勢是基礎理論研究基本真空,具體內容研究基本雷同。主要表現在:其一,都是具體研究某個問題,如絕大多數是研究主體和刑罰方面,不僅數量有限,而且內容雷同,無論是碩士論文還是其他論文,在主體上,都是①未成年人負相對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行為列舉不周;②欠缺軍事單位犯罪的規定;③共同犯罪理論沒有考慮到軍職罪的特殊情況;④沒有包括臺灣軍事人員;⑤沒有包括國外軍事人員等等。在刑罰上,基本沒有規定附加刑,其缺陷和不足都集中在①軍職罪不適用管制刑;②軍職罪不適用罰金刑;③設立了戰時緩刑制度;④死刑的大量適用等幾個方面。
究其緣由,其一,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1997年并入刑法典十余年來,在地方院校的刑法教學中對軍職罪的內容基本沒有涉及。其二,由于軍職罪并入刑法,立法的穩定性客觀上要求不宜“朝令夕改”,修訂的途徑繁雜,熟悉軍事司法實踐的軍隊有關部門對軍職罪修訂的積極性大減。據統計,截止到2011年5月1日,我國新刑法已經公布了八個修正案,但是我們從中找不到關于軍職罪的一點影子,真可謂“只字不提”。其三,在每年召開的刑法學年會上,很少見到有關軍事刑法方面的文章。其四,相對比較熟悉軍職罪立法和司法情況的軍隊司法機關和法學工作者,以軍職罪為專題的學術研究活動多年沒有進行過,真可謂“一片空白”。
其五,也是最根本的,無論是專著還是論文,其研究問題的展開都是以我國傳統刑法理論特別是傳統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為基礎進行的。而承襲于前蘇聯的我國傳統犯罪構成理論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面臨嚴峻的挑戰”已是不爭的事實。其所一直奉行的包含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和客觀方面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在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中,這種平面的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存在著似是而非與規范說理的缺失,主觀與客觀認識不清,四個要件作用不明確,司法機關過分依賴主觀問題定罪導致定罪中的主觀化與入罪化等難以應對實踐需求的問題。尤其是,這種平面的犯罪構成體系在遵循主觀與客觀要件的統一之時,往往從文意中的主觀在前客觀在后,發展出從主觀到客觀的定罪思路,而且這種定罪模式在實踐中大行其道,其結果是導致犯罪認定的入罪化。例如,在犯罪成立與否的問題上,“如果從主觀到客觀認定犯罪,即先考慮行為人,再分析行為人的心理狀態,進而追查行為人實施了何種行為,侵犯了何種法益,難以避免‘先抓人,后填補事實’的現象。”這就使得刑法在相關犯罪的認定上出現了違反邏輯和人民群眾難以接受的問題,影響了刑法社會作用的發揮。
2016年招生簡章
浙江大學是教育部直屬、省部共建的普通高等學校,是首批進入國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設的若干所重點大學之一。浙江大學前身求是書院成立于1897年,為中國人自己最早創辦的新式高等學府之一。1952年,在全國高等院校調整時,曾被分為多所單科性學校,部分系科并入兄弟高校。1998年,同根同源的浙江大學、杭州大學、浙江農業大學、浙江醫科大學合并組建新的浙江大學。經過一百多年的建設與發展,學校已成為一所基礎堅實、實力雄厚,特色鮮明,居于國內一流水平,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的研究型、綜合型大學。
為幫助在職人員進一步適應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法治建設需要,幫助學員掌握更加堅實的法學理論基礎,提高運用法學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決定在學院本部開設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民商法學、經濟法學、刑法學、國際法學專業研究生課程班。
一、招生對象與條件
參加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在職研究生班學習的在職人員,需符合下列條件與要求:
1.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行端正,身體健康;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 欲申請碩士學位者需在取得學士學位滿一年后方可報名。
二、報名方式及時間
1. 報名時間:即日起報名,每班人數為60名;
2. 報名地點: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2號樓112室(杭州市之江路51號),郵編:310008;
3. 報名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學歷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2)1寸免冠照片和2寸免冠照片各2張;(3)報名登記表(需加蓋單位公章)。
4.上課地點:a,、杭州市之江路51號浙江大學之江校區 (杭州班)
b、溫州市浙江工貿學院1號樓(溫州班)
三、錄取事項
1. 錄取審查:由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和浙江大學研究生院共同進行錄取資格審查;
2. 正式錄取及學費收?。悍矊彶楹细裾?,發入學交費通知。學員依據通知規定,入學前完成交費。
四、學習年限及收費
1. 學習年限兩年。按規定學時面授,充分利用在職人員業余時間;
2. 學費:21000元,資料費1000元。(民商法學方向)
學費:21000元,資料費1000元。(公司與金融法方向)
學費:21000元,資料費1000元。(刑法學方向)
學費:21000元,資料費1000元。(經濟法學方向)
五、主要專業方向及課程
民商法學:法學前沿(含刑事法學)、民法總論、債權法學、商法學(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保險法等)、民事訴訟與仲裁法、國際法學、碩士生英語、民商法專題、民事法律與特別法、法律行為專題、刑事法專題、行政法專題、商事案例研習、服務合同專題、侵權案例研習、票據法專題。
公司與金融法:法學前沿、民法總論、債權法學、商法、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股權投資法、證券期貨法、保險法、銀行法、碩士生英語、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國際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監管)、房地產法、民事訴訟與仲裁、貨幣金融專題、證券投資專題。
刑法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法學方法論、刑法原理、各罪研究、民法總論、國際刑法、證據法學基礎理論、犯罪學專題、刑事訴訟法專題、刑事偵查與司法鑒定專題、行政法專題等。
經濟法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法學方法論、經濟法專題、商法專題、行政法專題、民法專題、刑法專題、訴訟法專題、知識產權法研究、金融法研究、國際經濟法、勞動法學、環境法研究、財稅法、企業法等。
六、結業與學位申請
1. 進修學員按專業培養計劃完成課程學習,考核或考試合格,發給浙江大學研究生課程結業證書;
2. 獲得浙江大學研究生課程結業證書,具有學士學位并通過全國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外語統一考試與法學綜合課考試者,通過浙江大學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資格審查,進入碩士論文階段,碩士論文答辯通過,授予浙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
【聯系電話】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申請碩士學位課程 招生簡章
經濟的全球化,使得金融業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與金融法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金融業是一個以規則運行為特征的特殊產業。實踐證明,經過高素質法律訓練的人尤其適應該行業的競爭與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會從事該行業工作,已經具備其他專業知識背景的人員,如實現與法律專業知識的復合,成為復合型高端人才,則優勢凸顯。具備傳統法律知識的人員,對于專業很強的公司與金融法律也有知識轉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學法學院為應對這種社會需求,特開設公司與金融法碩士課程班,綜合浙江大學法學院和國內高校、研究機構及金融管理實務部門的優質資源,為學員提供碩士層面前沿熱點國內外公司與金融法律知識,使學員的公司與金融法理論和實務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課程對象】
公司、證券、銀行、保險、信托、期貨、擔保、貸款公司等相關行業人員;公安、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及仲裁委等公司與金融法律從業者;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等“一行三會”監管官員。
專業背景不限,免試入學。
【課程設置】
法理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民法總論、物權法學、債權法學、商法、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股權投資法、證券期貨法、保險法、銀行法、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國際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監管)、房地產法、民事訴訟與仲裁、貨幣金融專題、證券投資專題。
富有特色的實戰案例教學,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知識與能力并進。
【學習時間】
1年半,雙休日學習。
【證書頒發】
經考核合格后頒發浙江大學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課程班結業證書。符合條件,通過考試和碩士論文答辯可獲得浙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
【課程費用】
學費:21000元。
書本費:1000元。
教學地點:浙江大學之江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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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養目標的制定
培養目標解決的是“培養什么樣的人”的問題。在各校各專業培養方案中,培養目標列居第一位。培養目標的定位應以社會需求為導向,以學生特點為基礎。目前,主要有研究型人才和應用型人才兩種培養目標,根據市場的需求和學生的特點,應用型人才可分為技能應用型人才和復合應用型人才。技能應用型人才針對高職高專學生而言,它強調以構建學生掌握職業崗位技能和操作性技術知識為依據,以培養學生具有扎實的職業技能、較深的崗位業務知識、較強的技術再現能力為重點,復合應用型人才主要針對一本、二本院校的學生而言,它強調以通識為基礎的深厚專業理論基礎、寬廣的專業知識面、較強的應用能力和技術創新能力。復合應用型人才的能力培養要求在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關于對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和培養要求”中得到了證實,即把法學教育的重點強調為兩個方面———素質教育和能力培養。素質教育的核心是“運用法學理論和方法分析問題”,能力培養的核心是“運用法律管理事務和解決問題”。因此,很多學者把本科階段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確定為培養復合應用型人才。但是,由于獨立學院本科學生基礎知識相對薄弱,實踐需求相對較強,把復合應用型人才作為自己的培養目標顯然不妥。因此,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系統掌握法學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具有較強實踐應用能力、創新能力、社會適應能力的高級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目標才是獨立學院法學人才培養目標的準確定位。高級應用型人才與復合應用型人才相比有明顯差別,前者在法律理論基礎知識掌握的深度方面、非專業知識掌握的廣度方面相對要求較低,但在動手能力、實踐能力、社會交往能力、團隊合作能力方面,高級應用型人才甚高一籌。
二、課程的合理設置
(1)完善理論課程體系。“教育實踐,就是以課程為軸心展開的?!崩碚摻虒W體系的設置分為三大模塊,一是專業基礎課,二是專業方向課,三是專業選修課。法學專業基礎課是法學的精髓,是培養法學專業學生具有法的精神和形成法學思維的基本訓練課程,是學習應用法學的基石、臺階和前提。在此環節,可把教育部規定的14門核心課程根據該校專業優勢在專業基礎課和專業方向課中進行合理的歸類。筆者認為,法理學、憲法學、中國法制史應當歸屬于專業基礎課,并把“法律英語”和“司法文書”納入到此模塊中。專業方向課應注重結合社會實際需要和自身辦學特色、辦學條件開設,既可開設國際法方向、經濟法方向、知識產權方向、民商法方向、環境法方向專業課程,也可開設政府法務方向、律師法務方向、市場法務方向和國際法務方向專業課程。專業選修課是結合學生愛好和自身辦學條件開設的科目,可開設《律師訴訟技巧》、《司法實務》、《談判技巧》、《非訴處理》、《證據學》課程,除了開設與法律密切相關的課程之外,還應依托本校的其他優勢專業,開設與法律有一定關系又與市場需求密切聯系的的課程,如《企業管理》、《會計學原理》。法律的這種培養方式也正如博登海默所說:“甚至在提高專業能力較為嚴格的法律教育專業階段,也必須提醒學生注意,法律乃是整個社會生活中的一部分,它絕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律并不是社會科學中一個自足的獨立領域,能夠被封閉起來或者可與人類努力的其他分支學科相脫離。”
(2)合理安排實踐環節。法學是應用型極強的一門學科,美國歷史上最偉大的法官之一霍姆斯曾經說過:“法律的生命始終不是邏輯,而是經驗?!迸囵B學生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是培養應用型人才的最佳方法。獨立學院學生雖然入校分數較一本、二本院校學生低,基礎相對薄弱,但對實踐操作的興趣極大,他們希望通過通俗易懂的實踐來闡釋枯燥晦澀的理論。所以,適時合理地安排實踐環節是非常必要的。大一下學期,設置感知實習環節,組織學生去法院庭審觀摩或組織學生參觀監獄、看守所;大二下學期,設置案例分析環節,教學時數為2周;大三上學期,設置一個月的集中業務實習環節,實習地點為法院、檢察院,學期末,結合“12.4”法制宣傳日,安排學生進行法律宣傳與咨詢活動。法律宣傳的內容應結合當前社會中新出臺并與老百姓利益息息相關的熱門部門法,宣傳的方式可為發傳單、掛橫幅、制作移動板報、一對一提供咨詢;大三下學期,設置模擬法庭審判和學年論文;大四下學期,設置畢業實習與畢業論文環節,以上實踐環節中,諸如感知實習、業務實習和模擬法庭審判需要在公檢法機關或模擬法庭實驗教室進行,這需要獨立學院對法學教育建設進行必要的投入或發揮專業所依托行業的優勢,積極、主動地建設一批相對穩定的校外實訓基地。
三、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的改革
一、毀損類文物犯罪的構成特征
(一)毀損文物類犯罪的客體特征
毀損文物類犯罪屬于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其中之一,妨害文物管理罪客體是文物管理制度。而就毀損類文物犯罪而言,我認為其有其特殊的客體,即文物的管理制度和文物本身的價值。而在這兩種特殊的客體當中我認為對文物價值的保護更為重要。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指有關機關通過規定一些秩序和規則對其進行管理,主要內容由一系列的法律規范構成,其中包括文物的保管、文物的出售、文物的開掘與文物的轉讓等等。到具體規定上有《文物保護法》所規定的一些法律規范。其中,文物的價值又可以具體細分為兩種:經濟價值,指的是文物的市場價值,通常通過交易的形式表現出來;文化價值,指文物本身所具有的研究價值,可供歷史學家、考古學家研究,更多的餓體現的是文物的內涵。通常來說,一件完整的文物所承載的包含了上述兩種價值,一旦毀損滅失,就會同時侵害到文物的經濟價值和市場價值,這也正是刑法通過一系列的規定對文物進行保護的原因所在。
(二)毀損類文物犯罪客觀特征的具體體現
1. 刑法規定:本類犯罪主要包含了故意損害文物罪、過失致使文物損壞罪、故意損壞名勝古跡罪等等。這些犯罪所侵害的對象均是國家所要保護的文物,而且文物也分為三六九等,其中保護措施比較嚴格的珍貴文物根據《文物保護法》和《文物藏品定級標準》的規定,凡屬于一、二級的文物均屬珍貴文物,部分三級文物也屬珍貴文物。
2. 本類犯罪的行為主要指對文物的”損壞”,而損壞又包含了對文物的拆散、破裂、雕刻、涂改等行為。
3. 其中《文物保護法》里所說的過失致使文物損壞罪、失職致使文物損壞罪等屬于情節犯和結果犯,這類犯罪要求犯罪行為須達到“嚴重后果”或“犯罪情節嚴重者才能入罪”,若未達到法律規定的嚴重后果就不構成上述犯罪。而就《文物保護法》里所說的故意損壞文物罪、故意損壞名勝古跡罪等屬于行為犯的范疇,這種犯罪的特點是只要有這種行為即可規定為本罪。可見同是文物類犯罪,犯罪構成條件也不一一相同,我們應該區別對待,不能簡單一概而論。
(三)毀損文物類犯罪的主體特性
本類犯罪的犯罪主體沒有特殊規定,即為一般的犯罪主體,只要達到刑事犯罪年齡、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即可構成此類犯罪的犯罪主體。此外,法律規定失職致使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的主體為特殊的主體,即本類犯罪的主體必須要求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常來說,本類犯罪的主體均是各級文化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四)毀損類文物犯罪的主觀特征
《文物保護法》規定本類犯罪的主觀因素主要就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故意犯罪即上述所講的行為犯罪,即入刑比較容易,只要有這種行為,無論結果如何即構成犯罪;過失類犯罪即情節犯和結果犯,即必須要求達到一定的危害結果或者具備一定的犯罪情節即可規定入罪。但有一例外,就是我們說的“失職致使珍貴文物毀損罪、流失罪的”的犯罪主體方面和其它不同,雖然其主觀方面也是過失,但是屬于瀆職類犯罪的范疇,所以本罪的成立就必須要求國家機關即文化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必須嚴重不負責任才可構成此類犯罪。
二、毀損類文物犯罪的立法評價
(一)故意損毀文物罪
刑法第324條的第一款規定:故意損毀受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以及估計損壞被國家確定為全國、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行為構成故意損害文物罪。從歷史淵源來看,本條罪名是從1979年刑法174條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名勝古跡罪中獨立了出來。與之相比,現行刑法的第324條第一款規定,是用的敘明罪狀的形式表達了出來,歲此種犯罪規定比較明確;除此此外,在刑法處罰和刑法量刑方面,與1979年刑法相比,現行刑法在量刑幅度上有了改變,由此而顯得更為科學嚴謹。
(二)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
根據現行刑法324條第二款規定,故意嚴重損毀受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的行為構成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此罪類同與故意損壞文物罪,此罪也是從1979年刑法174條規定的故意破壞珍貴文物、名勝古跡罪中獨立了出來。與之相比,主要有以下變化:第一、單就客觀方面,1979年刑法規定的是故意破壞文物罪,而現行刑法規定的則是故意損毀文物罪,相比而言,現行刑法規定的更為具體明確,較易進行判斷。
(三)過失損毀珍貴文物罪
根據現行刑法324條第三款規定,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被確定為重點文物單位、省級文物單位保護的文物,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構成過失損毀珍貴文物罪。本條罪名是1997年新增設的罪名,主要目的在于懲罰過失損害珍貴文物的行為,有了這個規定,在更全面更有效的保護文物進程當中就又邁進了一步。根據規定,成立本罪,需要兩個要件:(1)必須是行為人的過失行為所構成的,故意不在此列;(2)由于本罪是結果犯罪,所以過失的行為要構成嚴重的后果,以行為達到嚴重后果的程度才構成此罪,否則不構成本罪。
(四)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流失罪
該罪屬于瀆職罪的范圍,突出表現在犯罪主體方面,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于、粗心大意所造成的文物毀損滅失構成本罪。根據現行刑法419條規定,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流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工作失職所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滅失,后果嚴重的行為。雖然刑法將本罪其歸為瀆職罪范圍之列,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本罪做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文物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所保護珍貴文物,若非如此,只能構成罪。
三、毀損類文物犯罪的立法完善
縱觀對中國文物保護的整個立法過程,從1949年到改革開放以來,對于文物保護相關立法不斷完善。從總體發展趨勢來看,在數量和質量方面都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方向。統攬全局,我國文物保護已經稍有成就,在文物立法方面也有了相當的進展。但是由于事物的運動性,萬事萬物都處于不斷發展變化的進程當中,文物保護立法也不例外,在不斷完善的工作進程當中不免也存在著一些不足和缺陷。因此,為了實現對文物的充分保護,我們應該實事求是,根據中國當今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我們在完善立法的進程當中應該不斷地發現問題,不斷地吸取經驗,更好地去完善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就本文筆者的意圖旨在完善文物保護立法,因此較有針對性的提出了一些建議和意見,力求對文物保護的立法完善做出一點點貢獻。
(一)堅持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對故意損毀文物罪的刑罰進行改造
前面已經論述,相比于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故意毀損文物罪的社會危害性有時也呈現出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形態。而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故意損毀文物罪的最高法定刑期是10年有期徒刑,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等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這顯然有違罪行相適應原則的基本理念,在平衡刑法的輕重方面也有違刑法的公平原則。因此,我們應當根據罪行相適應原則的基本理念和要求對故意損毀文物類犯罪的法定刑期予以改造,以追求刑法的公平,滿足刑法的公平原則。
(二)增加并完善罰金刑的適用
我們講的罰金刑主要適用于金錢類犯罪和經濟類犯,對于追求不法利益的經濟犯對其采用罰金刑既可以在經濟方面對不法犯罪分子予以控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對犯罪分子進行打擊,使之懼怕或怯于再犯的可能。文物類犯罪一般是犯罪分子為了追求經濟的利益,對文物進行盜竊、交易、炒作等行為以期達到其所追求的經濟目的,對此類犯罪規定適用罰金刑既可以對犯罪分子在金錢方面予以遏制,防止其再犯的可能,也能使犯罪份子因此不發行為受到應有的經濟制裁,達到了打擊犯罪的目的。就毀損文物類犯罪而言,雖然有明文穩定此類犯罪可以適用罰金刑,可在司法實踐當中更多的是對犯罪分子適用自由刑,而罰金刑的適用比例很小,顯得使之處于一種流空狀態。因此,綜合考慮,筆者認為,鑒于罰金刑有此類優勢,在司法實踐當中罰金刑的適用頻度應當有所增加,已達到充分懲治犯罪行為的目的。
(三)將“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流失罪”改為“過失造成文物毀損、流失罪”
此改變的目的在于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流失罪的適用范圍、針對對象范圍有些過于狹窄。若只是對失職而造成此類犯罪進行規定,就難免對文物進行全方位的保護,是對一般文物的保護有所滯空。由此看來,此類罪的范圍太過于狹窄,不利于對文物的保護,所以應當充分考慮對所有文物的保護。另一方面,從故意毀損文物和過失致使文物毀損滅世的客觀對象來說,既包括動產文物也包括不動產的文物,因此,出于保護文物和對文物有關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行為進行懲治的目的,本罪的對象同樣也應當包括作為不動產的文物,即不應遺漏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刑法保護。
(四)建議將“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修改為“故意侵害文化遺產罪”
根據我國刑法324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其中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對“名勝古跡”一詞的概念就存在界定模糊。有學者指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 2 條規定之精神,由于對名勝古跡的規定可供刑法參考的不多。筆者對此一說法抱有異議。第一,在立法過程中名勝古跡不是靠法律進行界定而是根據法理進行揣測的,此有違刑法基本原則,第二,名勝古跡風景區是由國家根據相關內容進行命名的。據筆者所知,即便是世界文化遺產,也未必會被核定為“風景區”。我們都知道,故意損壞文物罪保護的使珍貴文物和被定為全國重點文物單位、省級文物單位的文物,與之相對應,故意侵害文化遺產罪責保護的使一般文化遺產,這樣以來,就能將所有的文化遺產納入刑法的保護范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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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修正案(八)》關于消極條件的修改狀況及概述
2011年5月1日起所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第十六條將原本《刑法》的第八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此條款的修改使假釋制度的消極條件發生了重大的改變,因此有必要對新修改的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進行新的解釋,才能有利于假釋制度的適用。
我們通常所說的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是指部分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或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具有法定不得假釋的情況,所以導致不得適用假釋制度對其進行假釋的條件。假釋制度作為目的刑論的產物,其著眼點在于特殊預防,在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為什么又要另外規定了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使部分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此,學者方面見解基本相同:如有的學者認為對于累犯和嚴重的暴力性犯罪,由于罪犯的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險性較大,難以改造,如果放到社會上,既不容易得到被害人的理解,又不利于社會安全。①有的學者則認為對于累犯,是因為累犯是已經執行過刑罰又犯罪的,從其人身危險性來看,假釋難以預防其再次犯罪,而對于暴力性犯罪,是考慮到上述嚴重暴力性犯罪的罪行嚴重、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嚴重,適用假釋不利于防止其再次犯罪。②從這些學者的見解中可以看出,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的存在,其著眼點也是特殊預防,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但是其是從消極方面來針對犯罪分子的,在刑法看來,具備消極條件的犯罪分子因其人身危險性大,難以改造和防止其再次犯罪,因此不得適用假釋。
二、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具體修改狀況之適用罪名具體化
刑法修正案八對第二款的修改的其中一個具體狀況就是適用罪名具體化。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刑法之前,對于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的"暴力性犯罪",除了列舉的殺人、爆炸、搶劫、、綁架的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施行暴力的犯罪,如武裝暴亂、劫持航空器等罪。然而刑法修正案卻把上述第二款進行了修改。那么對于修改后的"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應當如何理解,是指罪名還是行為?是否限定于暴力性犯罪?
本文將從上述兩問進行進一步論述。
(一)對于"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是指罪名還是行為?筆者認為應當是既是指罪名又是指行為,原因如下:
1、對于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犯罪,刑法除了直接的分則條款規定為這些犯罪之外,還存在以這些犯罪論處的情形。如故意殺人罪是由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進行規定的,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卻規定了,犯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刑法之所以以某某罪論處的形式來對某些犯罪行為進行定罪處罰,原因在于這些犯罪行為已經超過了原本罪行的社會危害性以及主觀非難性,因此刑法從更重的罪名來進行定罪處罰。從這一點來看待,這些以某某罪論處的行為其實從刑法的角度來看已經達到了以該某某罪的社會危害性以及主觀非難性,足以反映其人身危險性大,難以改造和防止其再次犯罪。具體到我們所探討的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中則應包括符合本罪罪名以及以這些犯罪論處的情況,因此上述所列舉的罪行是指罪名。
2、另外上述所列舉的罪行除了指罪名外,還應指行為,原因在于在分則的具體犯罪的規定中,有部分的犯罪雖然并不是以"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來進行定罪處罰,但是該犯罪中卻包含了"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而這些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以及非難性,并不比上述的罪名所低,甚至更高,如以故意殺人的手段來進行的劫持航空器罪,具有了奸被拐賣婦女情形的拐賣婦女罪,這些犯罪雖然并不是以上述列舉的罪名來進行定罪處罰,但其犯罪行為卻包含了上述列舉的行為,足以反映其人身危險性大,難以改造和防止其再次犯罪。因此應當視為符合符合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否則將導致嚴重不公平的現象。
(二)"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是否限定于暴力性犯罪?
筆者認為應當限定于暴力性犯罪。理由如下:
1、構成"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或具有上述例舉行為的其他犯罪,從是否以暴力形式實施可以分為暴力性犯罪和非暴力性犯罪,然而此種區分所反映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非難性卻并不是等同的,如以暴力的形式所實施的罪與利用被害婦女處于昏迷所實施的罪兩者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非難性卻并不相同,所反映的人身危險性也不同,以暴力形式所實施的罪其社會危害性和主觀非難性要大于利用被害婦女處于昏迷所實施的罪,其所反映的人身危險性也更大,足以表現出犯罪分子對法所保護利益的嚴重藐視性,以及對人身安全的嚴重危及性。因此刑法應對相關的暴力性犯罪和相關的非暴力性犯罪有所區別對待,具體到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就應限定于暴力性犯罪。
2、刑法修正后的條款對消極條件的表述為"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在表述中,刑法使用了"或者",對此我們可以理解為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暴力性犯罪。
3、"保持較高的假釋使用率在世界大多數國家已經成為一種潮流,無論是聯合國還是國家,都極力推行假釋的廣泛適用"。③然而我國現在所面臨的卻是,"假釋適用率很低,假釋力度嚴重不足"。④因此我們應當適應世界的發展趨勢,增加假釋的適用。理由是,"在現代社會,刑罰不再以嚴懲犯罪人為最終目的,而以矯正罪犯并進而使其早日回歸社會為最高價值取向,對此早已為發達國家刑法理論及實踐所接受"。⑤具體到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則應該限制消極條件的范圍,而并不是擴大其范圍而導致假釋的適用范圍減少。
三、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具體修改狀況之增加"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
刑法修正案對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中的另外一個重大改變就是增加了"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那么何為"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了?
組織一詞在刑法方面有不同的理解,一方面可以指是由犯罪分子所組成的聯合體,如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第一百二十條所規定的恐怖組織等。另一方面,組織又可以從行為的角度來進行理解,"犯罪的組織行為,即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策劃、指揮作用的行為。"⑥另外,組織又可以從共同犯罪的角度來進行理解,即根據一定的犯罪目的,而糾集起來,多人實施的犯罪。因此,"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可以有三種理解,一種是以犯罪集團的形式所實施的暴力性犯罪,一種是以組織行為的方式所實施暴力性犯罪,另外一種是通過聚集糾合多人而實施的暴力性犯罪。
筆者認為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應該是指以犯罪集團的形式所實施的暴力性犯罪,理由如下:
1、對于以組織行為的方式所實施暴力性犯罪,筆者認為難以通過組織行為來進行暴力性犯罪,所謂的組織行為,是根據一定的犯罪目的,而將分散的個人聯合起來的行為,這樣一種組織行為難以理解為通過實施就可以直接產生暴力性犯罪,因此并不妥當。
2、對于通過聚集糾合多人而實施的暴力性犯罪,這里在排除了犯罪集團的犯罪外,以刑法分則是否明文規定為聚眾型犯罪,可以分為聚眾型暴力性犯罪以及其他類型的共同暴力性犯罪,聚眾型暴力性犯罪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的聚眾斗毆罪。其他類型的共同暴力性犯罪如以共同犯罪的形式通過暴力的手段所實施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對于通過聚集糾合多人而實施的暴力性犯罪是否應當視為有組織的犯罪?筆者認為不應當,聚集糾合多人而實施的暴力性犯罪顯然要比單獨實施的暴力性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要更大,主觀非難性也更重,但是這樣并不意味著其人身危險性會更重,如以兩個人或以上共同通過暴力的手段所實施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單獨個人以暴力的手段所實施的故意致人死亡,筆者認為兩者的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其實是基本相同的,但前者卻因具有"組織性",就因此認定為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釋,而后者則因不具有"組織性",可以適用假釋的規定,顯然不妥當。另外假釋制度在全球范圍內所面臨的是擴大適用假釋的趨勢,如果把通過聚集糾合多人而實施的暴力性犯罪理解為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顯然會于擴大適用假釋的趨勢背道而馳。
3、犯罪集團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犯罪集團的特征是人數較多、形式較為固定、目的較為明確。"在實際生活中,犯罪集團由于人數較多,或者有累犯參加,因而行動詭密,犯罪頻繁;或者橫行無忌,手段兇殘,具有瘋狂的破壞性和極大的危害性,是最危險的一種共同犯罪形式,所以歷來是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⑦作為犯罪集團的犯罪分子,其會依靠于犯罪集團而進行多次犯罪,充分體現出其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非難性,往往具有慣犯的情況,反映其較大的人身危險性。另外作為犯罪集團成員的犯罪分子,其成員的身份反映了其再刑滿釋放后,還有可能參加犯罪集團繼續實施相關的犯罪。從這一方面考慮,犯罪集團的犯罪分子同樣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當然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集團的犯罪分子都因其人身危險性較大而不適用假設制度,在這里,只有以犯罪集團的形式所實施的暴力性犯罪才能視為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并且當該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犯罪分子是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不得適用假釋制度。
四、總結
刑法修正案八對于刑法第八十一條中的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進行的修改,使原刑法中的原則性的暴力性犯罪規定變得更加具體明確,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圖在于縮少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擴大假釋制度的適用范圍。我們對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的理解,也不應局限于罪名,而且應當從罪名以及行為兩方面進行理解,這樣才能更加合理,另外立法者在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中增加了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說明了立法者進一步增強了對犯罪集團的打擊力度。
注釋:
①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8,第337頁。
②張明楷,刑法學,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第472頁。
③張傳華,中國假釋制度:問題與研究,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4,第20頁。
④同上注,第11頁。
⑤田中科,論我國假釋制度的擴大適用路徑,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3,第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