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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知識產權”已經是一個代表人類社會一切創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當知識發展成為一種科學技術,一種智慧的結晶,對物質產品的數量和質量以及產品的美譽產生制約性影響時,人們開始意識到知識產權對創造財富的至關重要作用?!爸R將會改變世界的競爭地位和利益格局;尊重知識就是尊重人的創造權”的理念已經成為現代社會倡導的新境界。人類社會開始重視知識的價值及其保護,最終導致保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產生。知識產權制度的刑法保護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不像一般財產權的刑法保護那樣有更悠久的歷史,它經歷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經濟法律保護、行政法律保護,最后逐漸納入刑法保護視野的發展過程。
一、主要國家刑法中保護知識產權的范圍
(一)美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美國知識產權刑事法律規定散見于商標、版權、專利和商業秘密等方面的專門法律。總體看來,侵犯知識產權屬于“重罪"(felony),要處以巨額罰款和長期監禁。同時,刑事處罰的“門檻”很低,除了版權方面有一定的數量和金額標準外,一般只要存在主觀故意和侵權事實,就可以判處刑罰。具體有以下犯罪:(1)販賣假冒貨物域服務方面的犯罪。凡是假冒或試圖假冒商標的,都屬于重罪,但假冒商標的數量和金額等,是量刑的考慮因素。2006年3月16日生效的《2006年打擊假冒制成品法案》和《2005年保護美國貨物及服務法案》又修改了《假冒商標法》,將其規定擴大到販賣假冒標志的行為,將“販賣”的范圍擴大到進出口行為,并且加大了對假冒行為的處罰力度。(2)侵犯版權方面的犯罪?!稊底智ъ鏅喾ā芬幎ǎ绻桓嫒私饷芑蛘呤褂闷渌侄我幈軝嗬藢ζ湎碛兄R產權的產品所設置的技術安全措施以獲取該產品,戴者使用或銷售用以解密戴規避用途的產品也構成犯罪?!督闺娮颖I竊法》規定,在數字環境下未經權利人授權散發或者復制權利人享有版權的作品達到一定數額的,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構成犯罪。(3)浸犯專利權方面的犯罪。根據美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為他人所有卻謊稱自己的產品具有這種專利的,產品沒有專利卻謊稱具有專利的,絨者謊稱已經申請專利戴專利審查正在進行的,應處罰款。對于偽造專利證書域者故意傳播假冒專利證書的行為,應處以10年以下監禁,或者5,000美元罰款,魷者二者并罰。(4)盜竊商業秘密方面的犯罪。19%年《經濟間諜法》規定,盜竊商業秘密的,應處以10年以下監禁,或者250,000美元罰款,或者二者并罰。該法還規定,如果是為外國政府盜竊商業秘密,處罰應當加重,即處以巧年以下監禁,或者500,000美元罰款,或者二者并罰。(5)其他保護知識產權的刑法規定。例如:對仿冒食品、藥品和化牧品的行為,規定了嚴厲的刑事處罰。對于制造、銷售、傳播竊取電子信號設備的行為,對于販賣規避版權保護措施技術的行為,或者提供錯誤的版權管理信息的行為,對于故意在物品上標記錯誤版權信息,或者故意銷售這些物品,或者故意改變版權信息的行為,都處以相應的刑罰。
(二)日本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2002年12月4日,日本制定了《知識產權基本法》。之后又由知識產權戰略本部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知識產權推進計劃”,其中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強化知識產權刑事懲罰范圍和力度:(1)侵犯著作權方面的犯罪:將原來最高3年刑期或罰款300萬日元以下提高到最高5年刑期戴罰款500萬日元就兩者并用。(2)不正當竟爭方面的犯罪:2005年2月,國會收到議案,將原來最高3年刑期或罰款300萬日元以下提高到最高5年刑期或罰款500萬日元或兩者并用。(3)侵犯專利方面的犯罪:2005年3月,國會收到議案,侵犯育種者權利嚴重者可以用刑事犯罪論處。(4)海關查獲侵犯知識產權案件連年增加。2005年9月份的統計數據表明,案件同比增加36.6%。按照權利分類,浸犯商標權9157件,占97.7%,其次著作權138件,占1.5%,專利56件,占0.6%。與上年同期相比,著作權是原來的1.8倍、商標權1.4倍。
(三)德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德國刑法首先在版權即著作權的保護方面獲得了重要意義。隨后,德國立法者一方面通過加重對浸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處罰,另一方面逐步擴大刑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1990年7月1日生效的德國反盜版法對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又統一作了以下幾方面的重要修改:第一,提高了有關知識產權刑法中的最高法定刑。第二,明確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資格構成。第三,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未遂的刑事可罰性。第四,把浸犯知識產權罪劃歸為德國州法院的經濟犯罪審判庭審理。
德國侵犯知識產權方面的犯罪主要規定在德國的專利法、實用新型作品法、外觀設計作品法、版權法和標記法中,具體包括以下犯罪:(1)侵犯專利權的犯罪。(2)侵犯智力成果的犯罪。在德國的智力成果主要通過外觀設計作品法、微電子半導體產品圖形保護法和版權法進行保護。(3)侵犯商標權的犯罪。1994年修改后的商標法更名為標記與標識保護法。該法主要規定了兩個罪名:一是該法143條規定的“侵犯標記、標識罪”。二是該法144條規定的“違法使用地理性原產地說明罪”。(4)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1997年修改后的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三個罪名:一是該法第17條規定的“泄露業務或者經營秘密罪”。二是該法第18條規定的“使用樣品罪”。三是該法第20條規定的“引誘和自愿泄密罪”。
二、我國刑法保護知識產權的范圍
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立法方式與其他國家有所不同。我國主要在刑活典中集中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具體罪名,而在《民法通則》、《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等民事和行政法律中設有刑事責任條款。這些條款中規定了刑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在20世紀70年代之前,我國對知識產權主要是通過刑法以外的法律進行調整,真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歷史始于1979年刑法,該法第127條規定了假冒商標罪。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在第3章設專節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罪”,系統保護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業秘密這4方面的知識產權,共有7個具體罪名,同時我國刑法第3章還設專節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有9個具體罪名。它們共同構建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刑事法律體系。從上世紀80年代起,中國相繼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我國為了履行所加入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義務,1992年9月、2000年8月兩次修改了《專利法》;1993年2月、2001年10月兩次修改了《商標法》;2001年10月修改了《著作權法》。對這些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完善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了進一步加快國內法與國際公約一體化的進程。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盡快使我國刑法中關于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與已經修改的知識產權法律、與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相一致。如《專利法》對符合條件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均授予專利權,而刑法對假冒此三種專利權的犯罪也不作區分,統一規定為假冒專利罪并規定相同的法定刑是否合適,實際上,浸犯發明專利權和侵犯實用新型戴外觀設計專利權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顯然是不同的。在《商標法》中注冊商標種類上也存在類似的問題需要細化為具體的罪名。再如《著作權法》在第47條規定了刑事責任條款,從8個方面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納入刑法范疇,刑法又當如何與之銜接。著作權中“作品”范圍問題以及數字化技術和信息網絡技術的保護問題等等與刑法規定還不協調。因此,建議刑法修正案出臺前,可以通過刑法立法或者擴大司法解釋的辦法解決這一問題。
三、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態勢變遷
今天,對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已成為世界性的共識。然而,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正在世界范圍內日益嚴峻,犯罪手法日益專業化、隱蔽化,特別是隨著互聯網的廣泛應用和數字傳播技術的發展,當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組織化和國際化的趨勢日益明顯。它像瘟疫一樣正在吞噬著人類科學、經濟貿易發展的成果。
(一)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犯罪的危害性
在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中,牟取非法暴利是驅動犯罪發生的最大動因。20世紀80年代以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商品轉讓額也不斷上升,平均每5年翻一番,GATT,研究報告中亦稱世界貿易中有2%(即近800億美元)屬于假冒和仿制貿易,嚴重的浸權行為影響了國際貿易的正常運行。據歐盟沽計,由于仿造與盜版,全世界每年減少20萬個工作崗位。
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犯罪仍然處于上升的態勢,是世界上知識產權犯罪發生較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同時也是受知識產權犯罪危害較大的國家?!笆濉逼陂g,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浸犯知診產權犯罪案件2040件,審結2011件,獎處罪犯2503人。知識產權犯罪主要集中在商標犯罪,占84.66%;其次是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占9.46%02005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1121件,判處犯罪分子1934人;審結非法經營案件1903件,判處罪犯2648人,這兩類犯罪判處的人數分別比2004年上升33.2%和26.04%,其中相當一部分屬于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據統計,自2000年至2005年,我國公安機關共破獲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6700余起,緝捕犯罪嫌疑人9300余人,涉案總價值近35億元,集中摧毀了一批跨國、跨地區的犯罪網絡。僅2006年,全國公安機關已破獲各類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以及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與2005年同期相比,立案數、破案數、抓獲犯罪嫌疑人數分別上升30%、31%和11%.
(二)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面臨的挑戰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知識經濟的興起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知識產權在世界各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成為推動世界經濟、科技和文化交流與發展的強大動力。但是,世界在享受知識產權帶給人類社會的豐碩成果的同時,也正在深受日益嚴重的假冒盜版犯罪之害。當前,國際社會乃至中國保護知識產權工作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假冒盜版犯罪活動日益呈現出專業化、國際化和有組織化的趨勢,不但嚴重浸犯了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阻礙了技術進步、文化傳播和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給各國執法機構帶來了嚴峻的挑戰。
挑戰之一: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在全球范圍內日益猖撅,犯罪的活動區域已經從實體空間向網絡環境下的“虛擬空間”蔓延。特別是版權犯罪活動涉及領域十分廣泛;光盤走私活動居高不下;計算機軟件盜版行為越來越突出;網絡環境下非法復制、套錄、轉載他人著作權的行為相當活躍,虛擬空間已經成了“盜版的天堂’。
挑戰之二: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不但嚴重侵犯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許多假冒產品威脅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而且對技術進步、文化傳播和國際貿易產生負面影響,成為對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構成嚴重危害的重要問題。
當下“知識產權”已經是一個代表人類社會一切創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當知識發展成為一種科學技術,一種智慧的結晶,對物質產品的數量和質量以及產品的美譽產生制約性影響時,人們開始意識到知識產權對創造財富的至關重要作用?!爸R將會改變世界的競爭地位和利益格局;尊重知識就是尊重人的創造權”的理念已經成為現代社會倡導的新境界。人類社會開始重視知識的價值及其保護,最終導致保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產生。知識產權制度的刑法保護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不像一般財產權的刑法保護那樣有更悠久的歷史,它經歷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經濟法律保護、行政法律保護,最后逐漸納入刑法保護視野的發展過程。
一、主要國家刑法中保護知識產權的范圍
(一)美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美國知識產權刑事法律規定散見于商標、版權、專利和商業秘密等方面的專門法律??傮w看來,侵犯知識產權屬于“重罪"(felony),要處以巨額罰款和長期監禁。同時,刑事處罰的“門檻”很低,除了版權方面有一定的數量和金額標準外,一般只要存在主觀故意和侵權事實,就可以判處刑罰。具體有以下犯罪:(1)販賣假冒貨物域服務方面的犯罪。凡是假冒或試圖假冒商標的,都屬于重罪,但假冒商標的數量和金額等,是量刑的考慮因素。2006年3月16日生效的《2006年打擊假冒制成品法案》和《2005年保護美國貨物及服務法案》又修改了《假冒商標法》,將其規定擴大到販賣假冒標志的行為,將“販賣”的范圍擴大到進出口行為,并且加大了對假冒行為的處罰力度。(2)侵犯版權方面的犯罪?!稊底智ъ鏅喾ā芬幎ǎ绻桓嫒私饷芑蛘呤褂闷渌侄我幈軝嗬藢ζ湎碛兄R產權的產品所設置的技術安全措施以獲取該產品,戴者使用或銷售用以解密戴規避用途的產品也構成犯罪?!督闺娮颖I竊法》規定,在數字環境下未經權利人授權散發或者復制權利人享有版權的作品達到一定數額的,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構成犯罪。(3)浸犯專利權方面的犯罪。根據美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為他人所有卻謊稱自己的產品具有這種專利的,產品沒有專利卻謊稱具有專利的,絨者謊稱已經申請專利戴專利審查正在進行的,應處罰款。對于偽造專利證書域者故意傳播假冒專利證書的行為,應處以10年以下監禁,或者5,000美元罰款,魷者二者并罰。(4)盜竊商業秘密方面的犯罪。19%年《經濟間諜法》規定,盜竊商業秘密的,應處以10年以下監禁,或者250,000美元罰款,或者二者并罰。該法還規定,如果是為外國政府盜竊商業秘密,處罰應當加重,即處以巧年以下監禁,或者500,000美元罰款,或者二者并罰。(5)其他保護知識產權的刑法規定。例如:對仿冒食品、藥品和化牧品的行為,規定了嚴厲的刑事處罰。對于制造、銷售、傳播竊取電子信號設備的行為,對于販賣規避版權保護措施技術的行為,或者提供錯誤的版權管理信息的行為,對于故意在物品上標記錯誤版權信息,或者故意銷售這些物品,或者故意改變版權信息的行為,都處以相應的刑罰。
(二)日本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2002年12月4日,日本制定了《知識產權基本法》。之后又由知識產權戰略本部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知識產權推進計劃”,其中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強化知識產權刑事懲罰范圍和力度:(1)侵犯著作權方面的犯罪:將原來最高3年刑期或罰款300萬日元以下提高到最高5年刑期戴罰款500萬日元就兩者并用。(2)不正當竟爭方面的犯罪:2005年2月,國會收到議案,將原來最高3年刑期或罰款300萬日元以下提高到最高5年刑期或罰款500萬日元或兩者并用。(3)侵犯專利方面的犯罪:2005年3月,國會收到議案,侵犯育種者權利嚴重者可以用刑事犯罪論處。(4)海關查獲侵犯知識產權案件連年增加。2005年9月份的統計數據表明,案件同比增加36.6%。按照權利分類,浸犯商標權9157件,占97.7%,其次著作權138件,占1.5%,專利56件,占0.6%。與上年同期相比,著作權是原來的1.8倍、商標權1.4倍。
(三)德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德國刑法首先在版權即著作權的保護方面獲得了重要意義。隨后,德國立法者一方面通過加重對浸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處罰,另一方面逐步擴大刑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1990年7月1日生效的德國反盜版法對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又統一作了以下幾方面的重要修改:第一,提高了有關知識產權刑法中的最高法定刑。第二,明確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資格構成。第三,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未遂的刑事可罰性。第四,把浸犯知識產權罪劃歸為德國州法院的經濟犯罪審判庭審理。
德國侵犯知識產權方面的犯罪主要規定在德國的專利法、實用新型作品法、外觀設計作品法、版權法和標記法中,具體包括以下犯罪:(1)侵犯專利權的犯罪。(2)侵犯智力成果的犯罪。在德國的智力成果主要通過外觀設計作品法、微電子半導體產品圖形保護法和版權法進行保護。(3)侵犯商標權的犯罪。1994年修改后的商標法更名為標記與標識保護法。該法主要規定了兩個罪名:一是該法143條規定的“侵犯標記、標識罪”。二是該法144條規定的“違法使用地理性原產地說明罪”。(4)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1997年修改后的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三個罪名:一是該法第17條規定的“泄露業務或者經營秘密罪”。二是該法第18條規定的“使用樣品罪”。三是該法第20條規定的“引誘和自愿泄密罪”。
二、我國刑法保護知識產權的范圍
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立法方式與其他國家有所不同。我國主要在刑活典中集中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具體罪名,而在《民法通則》、《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等民事和行政法律中設有刑事責任條款。這些條款中規定了刑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在20世紀70年代之前,我國對知識產權主要是通過刑法以外的法律進行調整,真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歷史始于1979年刑法,該法第127條規定了假冒商標罪。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在第3章設專節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罪”,系統保護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業秘密這4方面的知識產權,共有7個具體罪名,同時我國刑法第3章還設專節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有9個具體罪名。它們共同構建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刑事法律體系。從上世紀80年代起,中國相繼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我國為了履行所加入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義務,1992年9月、2000年8月兩次修改了《專利法》;1993年2月、2001年10月兩次修改了《商標法》;2001年10月修改了《著作權法》。對這些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完善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了進一步加快國內法與國際公約一體化的進程。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盡快使我國刑法中關于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與已經修改的知識產權法律、與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相一致。如《專利法》對符合條件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均授予專利權,而刑法對假冒此三種專利權的犯罪也不作區分,統一規定為假冒專利罪并規定相同的法定刑是否合適,實際上,浸犯發明專利權和侵犯實用新型戴外觀設計專利權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顯然是不同的。在《商標法》中注冊商標種類上也存在類似的問題需要細化為具體的罪名。再如《著作權法》在第47條規定了刑事責任條款,從8個方面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納入刑法范疇,刑法又當如何與之銜接。著作權中“作品”范圍問題以及數字化技術和信息網絡技術的保護問題等等與刑法規定還不協調。因此,建議刑法修正案出臺前,可以通過刑法立法或者擴大司法解釋的辦法解決這一問題。三、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態勢變遷
今天,對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已成為世界性的共識。然而,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正在世界范圍內日益嚴峻,犯罪手法日益專業化、隱蔽化,特別是隨著互聯網的廣泛應用和數字傳播技術的發展,當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組織化和國際化的趨勢日益明顯。它像瘟疫一樣正在吞噬著人類科學、經濟貿易發展的成果。
(一)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犯罪的危害性
在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中,牟取非法暴利是驅動犯罪發生的最大動因。20世紀80年代以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商品轉讓額也不斷上升,平均每5年翻一番,GATT,研究報告中亦稱世界貿易中有2%(即近800億美元)屬于假冒和仿制貿易,嚴重的浸權行為影響了國際貿易的正常運行。據歐盟沽計,由于仿造與盜版,全世界每年減少20萬個工作崗位。
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犯罪仍然處于上升的態勢,是世界上知識產權犯罪發生較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同時也是受知識產權犯罪危害較大的國家?!笆濉逼陂g,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浸犯知診產權犯罪案件2040件,審結2011件,獎處罪犯2503人。知識產權犯罪主要集中在商標犯罪,占84.66%;其次是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占9.46%02005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1121件,判處犯罪分子1934人;審結非法經營案件1903件,判處罪犯2648人,這兩類犯罪判處的人數分別比2004年上升33.2%和26.04%,其中相當一部分屬于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據統計,自2000年至2005年,我國公安機關共破獲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6700余起,緝捕犯罪嫌疑人9300余人,涉案總價值近35億元,集中摧毀了一批跨國、跨地區的犯罪網絡。僅2006年,全國公安機關已破獲各類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以及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與2005年同期相比,立案數、破案數、抓獲犯罪嫌疑人數分別上升30%、31%和11%.
(二)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面臨的挑戰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知識經濟的興起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知識產權在世界各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成為推動世界經濟、科技和文化交流與發展的強大動力。但是,世界在享受知識產權帶給人類社會的豐碩成果的同時,也正在深受日益嚴重的假冒盜版犯罪之害。當前,國際社會乃至中國保護知識產權工作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假冒盜版犯罪活動日益呈現出專業化、國際化和有組織化的趨勢,不但嚴重浸犯了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阻礙了技術進步、文化傳播和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給各國執法機構帶來了嚴峻的挑戰。
挑戰之一: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在全球范圍內日益猖撅,犯罪的活動區域已經從實體空間向網絡環境下的“虛擬空間”蔓延。特別是版權犯罪活動涉及領域十分廣泛;光盤走私活動居高不下;計算機軟件盜版行為越來越突出;網絡環境下非法復制、套錄、轉載他人著作權的行為相當活躍,虛擬空間已經成了“盜版的天堂’。
挑戰之二: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不但嚴重侵犯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許多假冒產品威脅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而且對技術進步、文化傳播和國際貿易產生負面影響,成為對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構成嚴重危害的重要問題。
當下“知識產權”已經是一個代表人類社會一切創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當知識發展成為一種科學技術,一種智慧的結晶,對物質產品的數量和質量以及產品的美譽產生制約性影響時,人們開始意識到知識產權對創造財富的至關重要作用?!爸R將會改變世界的競爭地位和利益格局;尊重知識就是尊重人的創造權”的理念已經成為現代社會倡導的新境界。人類社會開始重視知識的價值及其保護,最終導致保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產生。知識產權制度的刑法保護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不像一般財產權的刑法保護那樣有更悠久的歷史,它經歷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經濟法律保護、行政法律保護,最后逐漸納入刑法保護視野的發展過程。
一、主要國家刑法中保護知識產權的范圍
(一)美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美國知識產權刑事法律規定散見于商標、版權、專利和商業秘密等方面的專門法律。總體看來,侵犯知識產權屬于“重罪"(felony),要處以巨額罰款和長期監禁。同時,刑事處罰的“門檻”很低,除了版權方面有一定的數量和金額標準外,一般只要存在主觀故意和侵權事實,就可以判處刑罰。具體有以下犯罪:(1)販賣假冒貨物域服務方面的犯罪。凡是假冒或試圖假冒商標的,都屬于重罪,但假冒商標的數量和金額等,是量刑的考慮因素。2006年3月16日生效的《2006年打擊假冒制成品法案》和《2005年保護美國貨物及服務法案》又修改了《假冒商標法》,將其規定擴大到販賣假冒標志的行為,將“販賣”的范圍擴大到進出口行為,并且加大了對假冒行為的處罰力度。(2)侵犯版權方面的犯罪。《數字千禧版權法》規定,如果被告人解密或者使用其他手段規避權利人對其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所設置的技術安全措施以獲取該產品,戴者使用或銷售用以解密戴規避用途的產品也構成犯罪?!督闺娮颖I竊法》規定,在數字環境下未經權利人授權散發或者復制權利人享有版權的作品達到一定數額的,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構成犯罪。(3)浸犯專利權方面的犯罪。根據美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為他人所有卻謊稱自己的產品具有這種專利的,產品沒有專利卻謊稱具有專利的,絨者謊稱已經申請專利戴專利審查正在進行的,應處罰款。對于偽造專利證書域者故意傳播假冒專利證書的行為,應處以10年以下監禁,或者5,000美元罰款,魷者二者并罰。(4)盜竊商業秘密方面的犯罪。19%年《經濟間諜法》規定,盜竊商業秘密的,應處以10年以下監禁,或者250,000美元罰款,或者二者并罰。該法還規定,如果是為外國政府盜竊商業秘密,處罰應當加重,即處以巧年以下監禁,或者500,000美元罰款,或者二者并罰。(5)其他保護知識產權的刑法規定。例如:對仿冒食品、藥品和化牧品的行為,規定了嚴厲的刑事處罰。對于制造、銷售、傳播竊取電子信號設備的行為,對于販賣規避版權保護措施技術的行為,或者提供錯誤的版權管理信息的行為,對于故意在物品上標記錯誤版權信息,或者故意銷售這些物品,或者故意改變版權信息的行為,都處以相應的刑罰。
(二)日本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2002年12月4日,日本制定了《知識產權基本法》。之后又由知識產權戰略本部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知識產權推進計劃”,其中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強化知識產權刑事懲罰范圍和力度:(1)侵犯著作權方面的犯罪:將原來最高3年刑期或罰款300萬日元以下提高到最高5年刑期戴罰款500萬日元就兩者并用。(2)不正當竟爭方面的犯罪:2005年2月,國會收到議案,將原來最高3年刑期或罰款300萬日元以下提高到最高5年刑期或罰款500萬日元或兩者并用。(3)侵犯專利方面的犯罪:2005年3月,國會收到議案,侵犯育種者權利嚴重者可以用刑事犯罪論處。(4)海關查獲侵犯知識產權案件連年增加。2005年9月份的統計數據表明,案件同比增加36.6%。按照權利分類,浸犯商標權9157件,占97.7%,其次著作權138件,占1.5%,專利56件,占0.6%。與上年同期相比,著作權是原來的1.8倍、商標權1.4倍。
(三)德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德國刑法首先在版權即著作權的保護方面獲得了重要意義。隨后,德國立法者一方面通過加重對浸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處罰,另一方面逐步擴大刑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1990年7月1日生效的德國反盜版法對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又統一作了以下幾方面的重要修改:第一,提高了有關知識產權刑法中的最高法定刑。第二,明確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資格構成。第三,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未遂的刑事可罰性。第四,把浸犯知識產權罪劃歸為德國州法院的經濟犯罪審判庭審理。
德國侵犯知識產權方面的犯罪主要規定在德國的專利法、實用新型作品法、外觀設計作品法、版權法和標記法中,具體包括以下犯罪:(1)侵犯專利權的犯罪。(2)侵犯智力成果的犯罪。在德國的智力成果主要通過外觀設計作品法、微電子半導體產品圖形保護法和版權法進行保護。(3)侵犯商標權的犯罪。1994年修改后的商標法更名為標記與標識保護法。該法主要規定了兩個罪名:一是該法143條規定的“侵犯標記、標識罪”。二是該法144條規定的“違法使用地理性原產地說明罪”。(4)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1997年修改后的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三個罪名:一是該法第17條規定的“泄露業務或者經營秘密罪”。二是該法第18條規定的“使用樣品罪”。三是該法第20條規定的“引誘和自愿泄密罪”。
二、我國刑法保護知識產權的范圍
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立法方式與其他國家有所不同。我國主要在刑活典中集中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具體罪名,而在《民法通則》、《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等民事和行政法律中設有刑事責任條款。這些條款中規定了刑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在20世紀70年代之前,我國對知識產權主要是通過刑法以外的法律進行調整,真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歷史始于1979年刑法,該法第127條規定了假冒商標罪。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在第3章設專節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罪”,系統保護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業秘密這4方面的知識產權,共有7個具體罪名,同時我國刑法第3章還設專節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有9個具體罪名。它們共同構建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刑事法律體系。從上世紀80年代起,中國相繼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我國為了履行所加入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義務,1992年9月、2000年8月兩次修改了《專利法》;1993年2月、2001年10月兩次修改了《商標法》;2001年10月修改了《著作權法》。對這些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完善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了進一步加快國內法與國際公約一體化的進程。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盡快使我國刑法中關于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與已經修改的知識產權法律、與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相一致。如《專利法》對符合條件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均授予專利權,而刑法對假冒此三種專利權的犯罪也不作區分,統一規定為假冒專利罪并規定相同的法定刑是否合適,實際上,浸犯發明專利權和侵犯實用新型戴外觀設計專利權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顯然是不同的。在《商標法》中注冊商標種類上也存在類似的問題需要細化為具體的罪名。再如《著作權法》在第47條規定了刑事責任條款,從8個方面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納入刑法范疇,刑法又當如何與之銜接。著作權中“作品”范圍問題以及數字化技術和信息網絡技術的保護問題等等與刑法規定還不協調。因此,建議刑法修正案出臺前,可以通過刑法立法或者擴大司法解釋的辦法解決這一問題。 三、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態勢變遷
今天,對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已成為世界性的共識。然而,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正在世界范圍內日益嚴峻,犯罪手法日益專業化、隱蔽化,特別是隨著互聯網的廣泛應用和數字傳播技術的發展,當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組織化和國際化的趨勢日益明顯。它像瘟疫一樣正在吞噬著人類科學、經濟貿易發展的成果。
(一)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犯罪的危害性
在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中,牟取非法暴利是驅動犯罪發生的最大動因。20世紀80年代以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商品轉讓額也不斷上升,平均每5年翻一番,GATT,研究報告中亦稱世界貿易中有2%(即近800億美元)屬于假冒和仿制貿易,嚴重的浸權行為影響了國際貿易的正常運行。據歐盟沽計,由于仿造與盜版,全世界每年減少20萬個工作崗位。
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犯罪仍然處于上升的態勢,是世界上知識產權犯罪發生較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同時也是受知識產權犯罪危害較大的國家?!笆濉逼陂g,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浸犯知診產權犯罪案件2040件,審結2011件,獎處罪犯2503人。知識產權犯罪主要集中在商標犯罪,占84.66%;其次是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占9.46%0 2005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 1121件,判處犯罪分子1934人;審結非 法經營案件1903件,判處罪犯2648人,這兩類犯罪判處的人數分別比2004年上升33.2%和26.04%,其中相當一部分屬于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據統計,自2000年至2005年,我國公安機關共破獲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6700余起,緝捕犯罪嫌疑人9300余人,涉案總價值近35億元,集中摧毀了一批跨國、跨地區的犯罪網絡。僅2006年,全國公安機關已破獲各類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以及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與2005年同期相比,立案數、破案數、抓獲犯罪嫌疑人數分別上升30%、31%和11%.
(二)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面臨的挑戰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知識經濟的興起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知識產權在世界各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成為推動世界經濟、科技和文化交流與發展的強大動力。但是,世界在享受知識產權帶給人類社會的豐碩成果的同時,也正在深受日益嚴重的假冒盜版犯罪之害。當前,國際社會乃至中國保護知識產權工作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假冒盜版犯罪活動日益呈現出專業化、國際化和有組織化的趨勢,不但嚴重浸犯了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阻礙了技術進步、文化傳播和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給各國執法機構帶來了嚴峻的挑戰。
挑戰之一: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在全球范圍內日益猖撅,犯罪的活動區域已經從實體空間向網絡環境下的“虛擬空間”蔓延。特別是版權犯罪活動涉及領域十分廣泛;光盤走私活動居高不下;計算機軟件盜版行為越來越突出;網絡環境下非法復制、套錄、轉載他人著作權的行為相當活躍,虛擬空間已經成了“盜版的天堂’。
挑戰之二: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不但嚴重侵犯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許多假冒產品威脅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而且對技術進步、文化傳播和國際貿易產生負面影響,成為對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構成嚴重危害的重要問題。
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對知識產權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上存在“非法經營數額”、“銷售金額”、“違法所得數額”、“損失數額”等概念,這些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不盡相同,對認定犯罪意義重大。其中,“銷售金額”的認定和計算可以包括在“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中,因而不再單獨論述。
(一)“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
在刑法關于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中,并未使用“非法經營數額”這一術語,使用的是“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等。“非法經營數額”是司法解釋和相關文件在解釋“情節嚴重”時使用的一個術語,并作為認定假冒注冊商標罪、非法制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和假冒專利罪的標準。
1.非法經營數額的范圍。司法實踐中對非法經營數額的范圍有不同認識,主要集中在能否將庫存部分以及原材料、半成品等一并計入。我們認為,1990年4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商標侵權案件中非法經營數額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商品已全部銷售的,其銷售總額為非法經營額;商品尚未銷售的,其購入總貨款為非法經營額;部分銷售的,已售出部分的銷售款總額加上尚未售出部分的購入貨款之和為非法經營額。1994年11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執行〈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非法經營數額包括假冒品的銷售額及被查獲假冒品的貨值之和。這些對非法經營額范圍的認定方法也應當在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中予以適用。根據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的規定,厘清了上述紛爭。對于行為人在庫存部分、原材料、半成品上尚未使用假冒商標的,如果能夠證明該產品將用于侵權行為,那么也應當計入非法經營數額。
2.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2條明確規定了“非法經營數額”的概念,即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該解釋分三個層次規定了“非法經營數額”的計算方法:一是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二是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三是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對認定“非法經營數額”,辦理知識產權犯罪案件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但在實踐操作中仍有一些問題值得論及:
第一,取證難度大。以查明實際銷售價格為例,需要查清實際銷售價格的分為已經銷售侵權產品的和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侵權產品的兩種情況。對于已經銷售的侵權產品,可查證侵權產品的銷售記錄(賬本)、銷售發票、銷售合同、提貨單證等書證,若不能起獲上述書證并且未能找到購買下家,則難以查明實際銷售價格。實踐中能夠起獲銷售記錄(賬本)、銷售發票等書證的案件很少,并且侵權產品一旦銷售出去,除非嫌疑人能夠供述查找下家的有關線索,否則偵查機關找到下家調取證言很困難,實踐中對行為人已經銷售的部分常常因為取證困難而難以認定。并且即使能夠找到下家取得證言,由于沒有起獲相應侵權產品,對已經銷售的部分能否認定為犯罪法院也持謹慎態度。
實踐中的做法是:對實際銷售價格的認定,如果起獲銷售記錄(賬本)、銷售發票、銷售合同、提貨單證等書證,以起獲的書證認定實際銷售價格。沒有書證的,具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則以供述價格確定實際銷售價格:一是能夠找到購買侵權產品的下家,其證言同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二是沒有下家,但是案件存在多名犯罪嫌疑人,在沒有串供可能情況下,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銷售價格基本一致。
對于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侵權產品的“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首先應以標價或已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這里的標價是指市場上該侵權產品的正常標價,與該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相差不大;如果侵權產品的標價明顯不合理,與正常的標價相比過高或者過低,或者沒有標價,則應當按照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3]實踐中侵權產品一般少有標價,且行為人為逃避罪責,一般不會承認自己已經銷售侵權產品,除非起獲相關的銷售憑證,否則實際銷售價格難以確定。
實踐中的做法是:對于沒有標價或者確實查不清實際銷售價格的侵權產品,且行為人拒不提供實際銷售價格或提供不實無法查清的,則參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進行計算非法經營數額。實踐中一般是采信有權鑒定機構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為依據認定,行為人可能承擔比實際銷售侵權產品更重刑罰的不利后果。
第二,證據確認困難。其一,由于知識產權犯罪案件間接證據較多,直接證據相對難取得,一旦相互之間存在矛盾,往往產生分歧意見。主要表現為:實踐中,某些案件既有涉案財產價格鑒定結論、又有各犯罪嫌疑人對涉案物品價格的供述、還有賬本、出入庫清單等可能記載銷售價格的銷售記錄,但是這些證據在反映銷售價格上可能有所不同,甚至差別較大,在此種情況下,采信哪種證據,實踐中的做法不一。其二,標價和實際銷售價格無法確定的,“非法經營數額”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實踐中,某些案件計算“市場中間價”時既有價格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又有被害人出具市場平均銷售價格證明,此情況下是否必須采信有權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存在爭議。我們認為應當以有利于被告為原則,在采信價格方面“就低不就高”。這樣既有利于司法操作面上的統一,也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
第三,實踐中存在罪刑不適應和處罰真空的問題。如前所述,標價和實際銷售價格無法確定的,“非法經營數額”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笆袌鲋虚g價格”是指真品的銷售價格。受市場供求關系影響,侵權人實際銷售的情況復雜,有的低于真品的價格,有的就是真品的價格,有的高于真品的價格,但是實踐中絕大多數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低于真品價格,甚至遠遠低于真品價格。對于尚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由于查不清實際銷售價格,只能以真品價格認定“非法經營數額”,因而導致侵權產品已經銷售并實際危害社會的,其數額計算標準反而低;侵權產品沒有銷售尚未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的,其數額計算標準反而高,最終導致罪刑不適應。
如果查不清實際銷售價格的侵權產品沒有對應的被侵權產品即真品生產或者沒有在國內市場銷售,即不存在“市場中間價格”的情況下,如何計算“非法經營數額”是一難題。例如,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飛利浦公司注冊商標移動硬盤的行為,實際上飛利浦公司不生產移動硬盤,因此無法出具價格證明,鑒定機構也因沒有鑒定依據無法作出價格鑒定,故無法計算“市場中間價格”,因而出現處罰真空。
(二)“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
“違法所得數額”是假冒注冊商標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認定標準之一,并且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唯一認定標準。因此,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就顯得尤為重要。實踐中,認定“違法所得數額”存在兩個難點:
1.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缺乏統一標準。由于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司法解釋甚至有相互矛盾的情況,學術界和實務界均存在較大爭議。199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中,將“違法所得數額”解釋為銷售收入,銷售收入即銷售金額,該司法解釋已廢止,相關的追訴標準被《追訴標準二》(即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簡稱)所替代,但追訴標準仍然沒有解決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問題;1995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中明確規定,違法所得數額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數額”;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違法所得數額”為獲利數額。檢、法兩家的“銷售收入”與“獲利數額”的范圍顯然不同,前者除包含違法行為人通過違法行為所獲利的數額外,還包含其實施違法行為時所投入的成本。最近的司法解釋采用的是“獲利數額”說。
目前理論界對違法所得的認定也存在分歧意見,有觀點認為,違法所得數額是行為人在經營活動中非法獲得的利潤數額,是扣除了成本和費用后的利潤。[4]還有觀點認為,違法所得是指非法生產、經營中所得毛利,減除正當的運輸費、保管費、差旅費等直接費用,已交稅的扣除稅款,剩余部分即為違法所得,因此違法所得數額是違法收入中扣除成本、費用、稅收等支出后的余額。[5]同時還有學者認為,在計算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時,不應當減掉行為人為犯罪而付出的各種投入。[6]因此,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目前尚缺乏統一標準。
2.確定違法所得數額的證據難以取得。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在實施犯罪時,極少數有犯罪投入、產出的財務賬目的記錄,偵查機關查獲待銷售的侵權產品,無法查獲記載犯罪成本、收入的財物憑證,導致違法所得金額無法查清。因此,“違法所得數額”雖然是假冒注冊商標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的定罪標準之一,但在實踐中幾乎沒有以“違法所得數額”定罪的。作為銷售侵權復制品的唯一定罪標準,這也是導致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定罪處罰的案件極少的重要原因之一。某些地方的司法機關對此作出變通規定,對于銷售盜版光盤達1.5萬張或者待銷售光盤達3萬張的可以認定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7]雖然地方的變通規定存在設定上的正當性疑問,但也足以說明將違法所得數額作為定罪標準的可操作性需要反思。
(三)“損失數額”的認定
“損失數額”是假冒專利罪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認定標準。根據《追訴標準二》的規定,假冒專利罪使用了“直接經濟損失”的術語,侵犯商業秘密罪中使用了“損失數額”和“重大損失”術語。知識產權的損失不同于可以直接計量的有形財產的減損,這種損失必須是可以明確計算的,能夠為司法活動證明,因而不應當包括間接損失。
以侵犯商業秘密罪為例,對何謂“損失數額”和“重大損失”以及如何計算,理論界主要有四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是成本說,即根據權利人研究該商業秘密所投入的研發費用、保密費用等成本來計算損失;第二種意見是價值說,即根據商業秘密的經濟價值計算權利人的損失;第三種意見是損失說,即根據商業秘密被侵犯后權利人失去的利潤來計算損失;第四種意見是獲利說,即根據行為人侵犯商業秘密后實際獲得的違法所得數額計算權利人的損失。[8]“損失說”和“獲利說”的認定方法來源于民法規定,并在《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中得到體現。將適用于民事案件損害賠償認定標準的方法引入刑事案件中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尤其是“損失說”是將行為人的侵權獲利推定為權利人的經濟損失,我們認為這種推定損失引入刑事案件應持謹慎態度。以權利侵害人的獲利作為權利人的損失,前提必須是同一商業秘密的權利主體在市場上具有唯一性。“價值說”和“成本說”將商業秘密的價值等同于侵權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實質上是將《刑法》第219條解釋成:侵犯商業秘密,在商業秘密自身價值極高時,即構成犯罪,這一理解顯然有違反罪刑法定的嫌疑。[9]
司法實務界認定重大損失有兩種基本模式:一是從行為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角度來認定重大損失。具體方法包括:以行為人因犯罪獲得的利潤認定;以行為人的銷售收入減去權利人的成本認定;以第三人的銷售收入乘以同行業的平均利潤率認定;以行為人侵權產品的銷售量乘以被侵權產品的平均銷售利潤認定;以行為人生產出來的產品價值認定。二是從商業秘密的價值角度來認定重大損失。具體方法包括:將商業秘密自身價值認定為重大損失;將商業秘密的形成成本認定為重大損失;將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費認定為重大損失;按商業秘密的市場價格來認定重大損失。
我們認為,實務界注意到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采用不同的計算方法是可取的,但是相同情況下采用多元的認定模式將不利于司法的統一。在現有的立法框架下,侵犯商業秘密的重大損失應采取以侵權行為人以商業秘密的價值為主、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為輔的模式進行認定,具體方法包括:[10](1)侵權人已將不當獲取的商業秘密自行投入產品生產或者銷售的,根據其違法所得(侵權產品銷售后的獲利)或者非法經營數額(侵權產品的生產或者銷售總量×權利人在被侵權前的平均銷售所得)來認定重大損失。(2)侵權人將不當獲取的商業秘密有償轉讓給第三人使用的,無論第三人是否使用,根據侵權人和第三人達成的商業秘密轉讓價格或者許可使用價格,或者該商業秘密的正常市場轉讓價格或者許可使用費來認定重大損失。(3)侵權人僅不當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而未使用或者披露,或者雖然無償向第三人披露,但第三人并未使用或者披露的,根據該商業秘密的正常市場轉讓價格或者許可使用費來認定重大損失。(4)侵權行為發生時,被侵犯的商業秘密尚沒有正常的市場轉讓價格或者許可使用費,由專門的鑒定機構根據商業秘密自身的價值來認定重大損失。
二、對現行犯罪數額法律規定的反思
數額標準作為知識產權犯罪定罪量刑的標準之一,是各國的普遍做法,也相對容易操作。但是由于知識產權的無形性、犯罪的復雜性,許多嚴重侵權行為在數額上達不到標準但危害后果卻十分嚴重,因此,數額標準并不總是科學合理的。如前文所述,“違法所得數額”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唯一標準,因“違法所得數額”在實踐中缺乏具體操作性,使得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在實踐中的適用率極低。
我們認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往往體現在侵權規模上,而判斷侵權規模的大小不僅僅有數額,還有制售侵權產品的數量和范圍。特別是在盜版案件中,由于盜版成本極低,因而盜版產品的銷售價格也不高。但是權利人受到的侵害較侵權人的非法經營數額而言,與盜版產品的數量有更直接的對應關系。因此,對這類案件將制售侵權產品的數量作為判斷情節輕重的標準之一更科學合理。并且此標準已經在有關司法解釋中予以肯定,如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數量作為衡量“情節嚴重”的標準。
此外,對實踐中以流動式、攤位式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人,為避免因每次都達不到構罪標準而“屢抓屢放”,可以考慮增設行政處罰前置條款,即規定侵權行為人曾經因為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受到二次行政處罰以后又實施了侵權行為的是“情節嚴重”,在符合其他構成要件時追究刑事責任。
注釋:
[1]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第646頁。
[2]趙秉志:《刑法分則問題專論》,法律出版社,第292頁;姜偉:《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研究》,法律出版社,第121頁;黃祥青:《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司法認定的幾個問題》,載《法學》2006年第7期。
[3]陳國慶、韓耀元、張玉梅:《“兩高”〈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載《人民檢察》2005年第1期(上)。
[4]廖曉虹:《完善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載《特區經濟》2010年第2期。
[5]陳興良:《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之法理分析》,載《人民司法》,2005年第1期。
[6]胡云騰、劉科:《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若干問題研究》,載《中國法學》2004年第6期。
縱觀番禺區院受理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主要呈現出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1.從犯罪主體上看,近九成屬個人犯罪,行為人多為20至40歲的青年,文化程度普遍較低,60%以上僅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但也有高學歷“人才”,四分之一涉案人員具有???、本科學歷;
2.從侵犯對象上看,觸及領域較廣,主要分布于煙酒、飲料、服裝、電器、電池、日用品、游戲機等與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行業,侵犯的不僅有國內馳名商標的產品,更有外國知名品牌的商品;
3.從犯罪手段上看,行為人多以工場、作坊的形式,招募幫工,在其經營的個體工廠、店鋪或承租的廠房、出租屋內加工、生產、制造,并通過物流、網絡等渠道對外銷售,制假窩點隱蔽,分工明確,且逐漸形成產業化鏈條;
4.從侵權結果上看,涉案金額從幾萬到幾百萬不等,其中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案件占據一半,如張某某生產假冒諾基亞品牌的手機外殼案,涉案金額竟高達800多萬元;
5.從案件查處上看,觸犯的罪名主要是假冒注冊商標,亦出現侵犯商業秘密、侵犯著作權、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等新類型案件,此類案件存在取證程序復雜、數額難以查證等問題,導致最終認定的數額遠遠低于實際造成的損失。
二、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案發原因
假冒偽劣侵權產品的泛濫,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高額利潤驅使行為人鋌而走險。知名商標本身具有較高的市場價值,而制造、銷售偽劣知名商標商品的成本低,投入少,回報多,在高額利潤的刺激下,行為人不惜從事此類違法犯罪活動。如包某等四人假冒注冊商標案中,生產一臺假冒“漫步者”商標的音箱成本價僅為60元,市場零售價可賣到238元,利潤高達300%。
2.消費市場不成熟,為侵權產品提供生存的環境。一方面,有些消費者貪慕虛榮,明知是假冒偽劣的“名牌”產品而仍去購買,主要體現于服裝行業,夜市里的“耐克”運動服隨處可見;另一方面,假冒偽劣產品仿真度強,普通消費者真假難辨,即使事后知道購買的是假冒產品,如果沒有造成實際人身傷害,一般也不會通過退貨、投訴、舉報等途徑進行維權。
3.權利人自我保護意識淡薄致使行為人有機可乘。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或未與雇傭人員簽訂完備的保密協議,或企業內部管理混亂責任不明,或知識產權使用、轉讓中合同格式不規范,不懂得利用法律手段預防可能遭到的侵權風險。如陳某某等四人侵犯著作權案中,陳原是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游戲編寫程序員,掌握該公司某游戲程序的源代碼,由于公司管理上存在漏洞,陳辭職時帶走該源代碼,并與他人利用該源代碼生產銷售假冒游戲板,造成該公司直接受失140多萬元。
4.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尚未完全銜接,案件來源較為單一?,F階段,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脫節,銜接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信息不互通,致使一些涉嫌犯罪的侵犯專利、商標、著作權和商業秘密的行為被行政執法機關以罰代刑,沒有依法移送給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案件主要源于權利人委托第三方咨詢公司明查暗訪發現制假窩點后的報案。
5.取證難度大、法律適用有分歧,刑事打擊不力。此類案件具有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牽涉面廣的特點,加之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方式的隱蔽性、產業化,致使案件的查處成本高,發現、固定和收集證據的難度大。而且,知識產權如何認定、侵權行為如何界定、非法經營及違法所得數額如何計算等法律適用問題,理論與實踐存有一定的爭議,影響案件的最終處理。
三、處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對策建議
1.加強公檢法協調配合,形成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合力。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公檢法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對此類案件在實務中存在的常見性問題,加強三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統一證據的認定標準及法律條文的理解,暢通偵、捕、訴、判的訴訟渠道,形成打擊合力,配合專項活動,嚴懲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分子。
“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以及含知識產權產品的保護體系存在漏洞,保護力度不夠?!币源藶橛?,歐盟在2004年6月底出具的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申請初步評估意見書中,拒絕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事實上,近幾年美國商務部多次派官員攜跨國公司專人來華,敦促中國政府加大對知識產權保護執法的力度,并希望對盜版商給予更嚴厲的刑事處罰。
自2002年下半年,《解釋》就已經開始醞釀,最高法院就把如何加強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作為全國法院當年的重大調研課題。為切實制定好這一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司法解釋,“兩高”共同研究,先后赴廣東、福建、上海、浙江、江蘇等省市進行深入調研,廣泛聽取了當地公、檢、法機關以及工商、知識產權、技術監督、海關、版權等部門的意見。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起草司法解釋的過程中,“兩高”還就該司法解釋涉及的一些問題,與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美國商業軟件聯盟、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以及美國電影協會等有關人員進行了多次的研討和意見溝通。這在以前的司法解釋制定中是史無前例的。
新的司法解釋較之以往的司法解釋,在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騰在2005年年初的中美知識產權圓桌會議上將其歸納為以下六點:
1、降低了定罪的門檻?!督忉尅穼倜白陨虡俗铩N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由“非法經營數額”l0萬元以上,以及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和侵犯著作權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由“非法經營數額”20萬元以上,統一調整規定為5萬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數額3萬元以上,使原來很多只能按照民事侵權處理的行為變成了犯罪行為,有利于打擊此類行為。
2、縮小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之間的數額差距。新司法解釋在降低個人犯罪定罪門檻的基礎上,把單位犯罪的倍數降低到個人犯罪的3倍,有利于對單位犯罪的查處。過去單位假冒他人商標,數額達到50萬元才構成犯罪,現在數額達到15萬元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3、規定了有利于追究犯罪的數額計算方法?!督忉尅丰槍χR產權犯罪調查取證難、數額計算難的問題,對“非法經營數額”規定了三種不同的計算方法: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4、明確了刑法中有爭議的術語。對刑法條文中一些在司法實踐中容易產生不同認識的概念和表述,均作了明確解釋。這些解釋基本上采納了民事司法解釋、行政法規中有利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解決了執法機關對上述概念和表述存在的爭議和分歧,從一定意義上講,《解釋》對這些術語所做的解釋,也是降低定罪門檻的一種形式。
5、將在生產、流通及進出口等環節為犯罪分子提供幫助的行為納入了刑法制裁的范圍。近年來在實踐中發現了一些專門為侵權產品提供進出口服務的行為,此外還出現了為侵權行為提供資金、場地、倉庫等行為,對這些行為如何處理,刑法和以前的司法解釋沒有規定?,F行司法解釋把這類行為明確規定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同犯罪,這對于有效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意義非常重大。
如果最高法院支持下級法院的裁決,即未經版權所有人許可的二手物品不可轉賣,以后這些行為就在美涉嫌侵犯版權了,比如在蘋果專賣店合法購入的一代iPad,在美國版“趕集網”(Craigslist)上賣給了自愿入手的買家;為了給爸爸買一個更漂亮的(二手或全新)勞力士,在eBay上賣掉二手歐米茄;賣房子的時候,也搭配賣掉里面的中國制造的家具、泰國或巴黎制造的吊燈、帶有加拿大印記的承梁、意大利制造的大理石臺面等等攜帶有版權標志、徽章的二手物品。
“首次銷售”原則
美國最高法院的這一聽證涉及到美《著作權法》中的“首次銷售”原則。簡單地說,“首次銷售”原則,保護公民對自己所持物品的自由買賣權;即使這一物品的版權歸屬于他人,你也不需要經過他的同意,因為著作權人只享有“首次銷售”權利,即含有知識產權產品首次投入市場后,權利人對該產品的部分權利即告窮竭。
1908年以來,最高法院也一直認可這一規則。
舉一個典型的例子。假如你買了薩賓娜·默里的一本小說,默里擁有此書的版權,所以你不能復制此書。但你夠買了這本書后,就可以將其任意出售。你可以賣給鄰居或同學,也可以放在美國版“趕集網”(Craigslist)或eBay上賣。
但“首次銷售”原則并不適用于出售你所擁有的書籍,及其他知識產品,比如CD、繪畫、DVD等?,F在,幾乎每個產品都印有版權標識。單單是這個標識,就能使制造商以“非法銷售”、“侵犯版權”的名義提訟。
雖然根據“首次銷售”原則,任何人有權出售任何物品。但還是有一些公司以“非法銷售他們的版權”向法院,他們的依據是《著作權法》中給予他們反對未經授權銷售進口物品的權利。在該權利下,“首次銷售”原則是無效的。
1998年,最高法院裁定,即使版權所有人在國外,即便產品被重新進口至美國,“首次銷售”原則都適用于任何在美國生產、銷售的產品。這一裁定得到了一致同意,也駁回了美國聯邦檢察院和最大的版權所有者們所偏好的解讀。
美國法律界的困惑
現在,國外制造的產品二次銷售的合法性成為美國法律界的困惑。
在審判了很多類似的案例后,美國最高法院在參考紐約聯邦法院的裁決后判定:“首次銷售”原則不適用任何國外制造的、有版權屬性的產品。這也涉及到了教科書領域。
舉例來說,教科書出版商約翰·威利父子(John Wiley & Sons)的教科書在美國售價很高,但是在國外的售價相對便宜。南加州大學的外國研究生蘇帕·肯特桑(Supap Kirtsaeng),決定通過在eBay上向學生們銷售外國發行的教科書來賺取學費。一方面他能賺錢,另一方面學生也省了錢,但出版商威利就要在昂貴的美國版教科書上收入受損了。這就是經典的“威利父子訴肯特桑案”。
區法院和第二巡回法庭都認定,國外生產的任何產品都不適用于“首次銷售”原則。拿你要賣出去的iPad打個比方,iPad上有如下聲明:“加利福尼亞蘋果公司設計,中國組裝?!眎Pod、iPhone、MacBook也有這樣的情況。巡回法院認為,由于這些產品屬于國外制造,“首次銷售”原則并不適用,必須經過版權持有人的許可才能出售。
這意味著,為了賣出手上的iPad,你需要向蘋果公司提出申請,并且很有可能由于iPad上內置的谷歌地圖軟件包含谷歌的版權,你還得向谷歌提出申請。在此規定下,如果你在美國,想在eBay或美國版“趕集網”上轉手一些物品,無論它是沙發、書籍、電子產品、海報、舊電視還是微波爐,你都得去翻看它有沒有版權標識,產自美國還是國外。
下級法院的裁決確實考慮到了會導致更多公司把生產基地搬到國外的“輿論壓力”,并且注明相關法律尚不明晰。但它還是踢皮球一樣把法律解釋的義務踢給了國會。且不說國會自身就忙得團團轉,法院不去解釋法律條款的行為也會導致荒謬的結果。
灰色市場引發的糾紛
歐米茄的案子就是個例子。瑞士高端手表制造商歐米茄因為零售商好市多(Costco)出售帶有Omega標志的手表而好市多。緣由則是好市多從經銷商處買進經國外購買的歐米茄手表后,以低于歐米茄美國專賣店的價格銷售。
為了讓美國人為歐米茄手表支付比世界其他地方更貴的價格,歐米茄就了好市多。下級法院裁定,任何在國外制作和授權,而且只在海外銷售的產品,都不適用“首次銷售”原則。美國最高法院在2010年重審“歐米茄訴好市多案”,但在投票裁決時形成僵局:4票反對,4票贊成,而此前介入此案的法官埃琳娜·卡根(Elena Kagan)不得不在裁決時回避。
除了“威利父子訴肯特桑案”和“歐米茄訴好市多案”外,在另一起案件中又出了完全不同的解釋?!叭退沟侔矅H(Sebastian Int''l)訴消費者接觸(澳大利亞)有限公司(Consumer Contacts (PTY) Ltd)”一案中,法院很不情愿地接受了“首次銷售”原則在美國制造中的限制條件。法院同時也擔心過分強調了“灰色市場”引發的著作權保護。類似案件在三家法院判決中出現三種不同的結果,是因為法律語言很混亂,而且容易導致“荒謬”的結果。
那么類似于“買賣二手iPad侵犯版權”這樣荒謬的案件應該怎么處理?首先要肯定的是,“首次銷售”原則反映的是基本常識,并且遵循處理不具有普通產權保護的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問題時的合理邏輯。而作為法院,公平、公正、合理地審判是第一要務。
在國外制造產品的版權糾紛上,已經出現了荒誕的結果。比如侵犯言論自由權、剝奪買賣國外發表的書和原創性作品的權利、無償剝奪財產權、侵犯以任何方式買賣二手物品的權利等等違反美國憲法的行為也因此出現。相信美國最高法院會最終作出一個明智的決斷。
好市多公司訴歐米茄公司案
瑞士著名的手表制造商歐米茄,其手表在歐洲的出售價格遠低于其在美國的價格。廠商經常在不同地區制定不同的價格是正常的。但是這些價格上的差別經常引發進口“灰色市場”――以超低價格購進合法商品,又以擁有豐厚利潤的高價格再次出售的市場。制造商顯然不喜歡灰色市場中的商品,因為這削減了他們高價銷售的市場。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3-136-01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知識產權途徑進行保護是爭論已久的一個問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智慧的體現和創造性的發展,經歷了歷代傳承人的累積和創新,已經成為了一個民族甚至是整個國家的文化象征。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沖突
非遺是國家的文化瑰寶,按理說是公共資源。但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如果要繼續存在,就需要靠特定的傳承人來繼承和發展,在這個前提之下,傳承人的權利就應當是私權化的。如果此時只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相對公有化的一面,必將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徹底消失。我認為,在侵犯非物質文化的犯罪行為中,符合侵犯知識產權特征,達到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可以適用刑法有關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
根據我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分析可以知道,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內容同知識產權相關內容重合的部分包括:對于傳統美術、書法等作品,我們可以采用著作權規定予以保護;對于基于傳統技藝、醫藥等技術創新可以采取專利有關規定予以保護;對于一些具有地方地理特征、傳承的集體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采取注冊集體地理商標等方法予以保護;對于傳承技藝已經商業化,可以轉化為一定的經濟利益這種情況,可以采用商業秘密的方法予以保護。但是以上法律的適用都要求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明確的權利人。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傳承人與普通傳承人知識產權沖突
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傳承的過程中,由于眾多的原因造成傳承人年齡老化直至傳承有斷代的可能性,最終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數量極少,也有可能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傳承的過程當中,產生了技術上的分化,將同一項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為不同的門類。但是盡管如此,非物質文化遺產仍然存在同一項目中有數個傳承人的情況。
根據我國目前現有的相關法律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要通過申請、國家相關部門的認定才能成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既然對傳承人有著一定的認證程序,那必然意味著經過認證的傳承人有著不一樣的待遇。
基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做出分類的前提下,如果普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實施了侵犯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享有的知識產權的行為,如何確定罪與非罪的界限?我認為應當從兩個方面來看:第一,從認定為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時間判斷。第二,從非物質文化遺產普通傳承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使用程度、范圍來看。
三、刑法完善
(一)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歸屬
如果要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犯罪適用有關刑法中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特征,必須要使權利的歸屬明確化。根據我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非物質文化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其權利主體可以分為三大大類型:一是國家,具體來說由我國文化主管部門來執行,包括起源地、來源不明但在我國流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二是在特定區域內創造、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定群體。三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偨Y說來就是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是基于國內的淵源產生的。
因此我認為,應當在侵犯知識產權罪中增加一條法律:對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淵源產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二百一十九條犯罪行為的,可分別適用相關規定。
其次,增加非物質文化遺產普通傳承人侵犯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罪。
記者從河南省公安部門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了解到,目前知識產權侵權現象在個別地區越演越烈,嚴重損害了地方經濟的健康發展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活動已經呈現出四大特點:
一是侵犯商標專用權現象突出。據統計,2001年至2004年上半年,河南公安機關共立侵犯商標專用權犯罪案件313起,占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立案總數的76.16%,被侵權商標權利人既有國內企業,也有國外企業,假冒商標的商品類型五花八門,滲透到生產、生活各領域。僅2004年1月,鄭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破獲一起假冒一家國外公司的注冊商標案,涉案金額便達1431萬元。被侵權的大多為國內外的知名品牌,且種類繁多。侵權案件侵犯的對象大多是享譽省內、國內或全球的知名品牌,如蓮花味精、王守義十三香、雙匯火腿腸、洛陽軸承、東方紅拖拉機等。
二是單位犯罪增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是單位犯罪所占比例較大的犯罪,而且一般是一些規模不大、效益不好或聲譽不高的中小企業。這些企業急功近利,大肆假冒他人的知名商標、專利,非法獲取他人的商業秘密,擾亂市場秩序。
三是社會化趨勢明顯。侵權商品往往是多個地區、多個企業的新產品的組合物,銷售范圍涉及多個省市。今年4月,河南省洛陽、新鄉等6個省轄市公安、知識產權部門聯手查處了一起多個企業假冒外省一家玻璃公司專利產品案件,這些假冒公司相互分工,又相互合作,大肆生產假冒產品,向全省各地銷售。
四是是犯罪的組織化、專業化趨勢明顯。一些假冒工廠隱藏在城鄉接合部或者農村,有的地方甚至全家造假、全村造假;有的假冒工廠還不時更換地點,策劃制假的首要分子并不露面,只與生產假冒產品的工廠主管人員單線聯系,一旦被公安機關查獲,扣留的只是假冒產品,千方百計逃避打擊。
被告:上海朝霞圖書經營部。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出版社(原專利文獻出蹋社)。
被告:北京黃寺音像書店(以下稱黃寺書店)。
原告王錫麟系由教育部科學技術司和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組織編寫、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知識產權概論》一書第七章“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和第八章“知識產權的糾紛及其處理”兩章的作者。1999年8月,王錫麟在上海朝霞圖書經營部(下稱朝霞經營部)購買一部《知識產權糾紛與處理實用全書》(下稱《實用全書》)。王錫麟發現由專利文獻出版社(下稱出版社)出版、丁文召擔任主編的《實用全書》第三章“知識產權糾紛及其解決方式”和第五章“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剽竊、抄襲了《知識產權概論》一書中原告王錫麟享有著作權的第七章和第八章中的內容,總共剽竊、抄襲約4.1萬余字,遂向法院起訴。
原告王錫麟訴稱:由出版社出版,丁文召主編的《實用全書》第三章和第五章整篇抄襲了其撰寫的《知識產權概論》中的第七、八兩章內容,構成了對其著作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侵害,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停止銷售并不準印刷《實用全書》,公開賠禮道歉,支付原告聘請人、取證和交通費等費用8000元(人民幣,下同),賠償原告5萬元。
被告朝霞經營部辯稱:其作為普通銷售商,不可能審查書籍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因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出版社辯稱:根據出版社與黃寺書店簽訂的出版合同的約定,《實用全書》如侵犯他人著作權,則黃寺書店應承擔全部責任,故侵權責任主要應由黃寺書店和主編承擔,出版社的責任是次要的。
被告黃寺書店辯稱:系爭書由黃寺書店圖書部投資出版。圖書部負責與該書主編丁文召和副主編常丹江具體聯系,現主編和副主編都聯系不上,身份也不詳。黃寺書店認可其圖書部對外簽訂的合同的效力。
「審判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6月21日,黃寺書店與出版社總編輯室就《實用全書》簽訂了“圖書出版合同”,其中約定如出版社因《實用全書》專有出版權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黃寺書店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因此給出版社造成的損失。同日,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合同”,約定“甲方黃寺書店向乙方出版社一次性支付1.5萬元管理費;上述作品的稿費及書,收繳兩被制裁人的侵權書籍;沒收非法所得;分別處以兩被制裁人4萬元的罰款。
「評析
本案系一起侵權事實清楚、情節惡劣的著作權侵權案件。為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對賠償標準、范圍及處罰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1.賠償標準。以前著作權侵權賠償額主要根據版稅或法定賠償的標準確定。本案嘗試運用一種新的賠償標準,就是借鑒國家版權局關于美術作品的賠償標準之一,即依照著作權人應得稿酬的2至5倍的標準確定。這種標準的合理性在于懲罰性質明顯,計算和操作便利,有利于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由于本案侵權情節嚴重,在適用時按最高稿酬5倍的標準確定賠償數額。不過,筆者以為,由于各個案件的情節、后果等方面存在區別,法官可以根據個案情況在賠償標準內靈活確定具體的稿酬整數和賠償倍數。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4)07-0013-01
一、承擔打擊假冒偽劣和知識產權工作
一是進一步增加與打擊假冒偽劣和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與培訓,增強企業對銷售假冒偽劣和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認識,提高全民的維權意識。二是繼續抓好“雙打辦”工作,積極探索開展多部門聯合執法。建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銷售假冒偽劣行為的多部門執法聯動機制,出臺并印發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系列制度,具體制度是:《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制度》《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銜接聯席會議制度》等多項工作制度,維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打擊侵犯商標權、著作權等違法行為。打擊經營或通過互聯網等銷售仿冒他人名牌商標的服裝、皮具、手表、箱包、化妝品,以及家用電器、日用百貨、涉農商品、建筑材料、汽車配件等商品的“傍名牌”違法行為,加強對惡意搶注商標行為的防范和規制。以馳名商標、涉外商標等為重點,查辦跨區域、大規模、社會公眾反映強烈的侵權案件。加強商標機構監管,規范行為。開展印刷復制監管專項行動,在國慶等關鍵時點,開展專項檢查,打擊印刷復制出售盜版圖書、音像制品、仿冒名家書畫作品等侵權出版物,規范互聯網傳播作品的版權市場秩序。
二、加強成品油市場管理
一是按照吉林省商務廳《關于職能劃轉過渡時段成品油市場流通工作運轉的通知》加強加油站點的調查工作。二是做好調查摸底,對所管轄區的成品油市場進行統計調查,掌握一手資料,為今后執行成品油月報表制度和規范成品油市場奠定基礎;三是嚴格規范成品油市場供銷秩序。由我們系統組織牽頭會同縣工商、質監、安監等部門對成品油市場進行嚴格監控,嚴厲打擊倒買倒賣、黑市提價、積壓惜售等不法行為,維護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讓全縣人民用上“放心油”。四是按照商務部《成品油管理辦法》和《成品油經營管理服務規范》要求,科學規劃加油站點。
三、繼續實施藥品流通統計工作
加強統計分析工作,提高管理水平。認真貫徹全國藥品流通統計制度。進一步加強宣傳,夯實基礎,重點做好指導零售企業報表工作,確保統計數字真實可靠,并保證報送率。同時做好企業數據統計工作;加強對行業統計數據的分析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縣藥品流通經營信息收集、整理、分析體系,全面掌握行業動態,加強行業監測,確保行業穩定發展。
四、單用途預付卡管理工作
進一步做好此項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做好備案與管理工作,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好消費者利益。
五、規范零售行業和直銷行業的網點審核工作
認真執行《零售商管理辦法》和《直銷管理條例》,使我縣商貿流通市場秩序進一步向著誠信經營,健康有序方向發展,為我縣經濟二次騰飛做好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