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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市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工作。
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和建制鎮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
城市規劃、國土、計劃、市政、公安、交通、電力、通信、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的建設和維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城市建設中安排一定投資比例用于城市綠化;提高公眾綠化和環境意識,組織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城市綠化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化規劃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綠化發展目標、各類綠地規模和布局、綠化用地定額指標和分期建設計劃、植物種植規劃。
市的城市綠化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制鎮的城市綠化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堅持改善城市生態環境與豐富城市景觀相結合的原,利用、保護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資源,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
第七條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應當達到如下標準: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八平方米。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可以制定高于上款規定的綠化規劃建設指標。
第八條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安排配套綠化用地,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項目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醫院、休(療)養院等醫療衛生單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學校、機關團體等單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經環保部門鑒定屬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單位和危險品倉庫,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置寬度不得小于五十米的防護林帶。
(四)賓館、商業、商住、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筑設施,應當進行環境設計,建筑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居住區、居住小區和住宅組團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舊城改造區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居住區不得低于一點五平方米,居住小區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住宅組團不得低于零點五平方米。
(六)工業企業、交通運輸站場和倉庫,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其他建設工程項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條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鐵路沿線兩側、江河兩岸等綠地規劃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道路必須搞好綠化。其中主干道綠化帶面積占道路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綠化帶面積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橋控制范圍內,進行綠化應當兼顧防護和景觀。
(三)城市江河兩岸、鐵路沿線兩側的防護綠化帶寬度每側不得小于三十米;飲用水源地水體防護林帶寬度各不小于一百米。
(四)高壓輸電線走廊下安全隔離綠化帶寬度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業標準建設。
第十條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園林建筑和園林小品。城市公園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公園綠化用地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覽、休憩、服務性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五。
居住區配套綠化用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種植面積,不得低于其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一條城市生產綠地應當適應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用地面積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區面積的百分之二。
第十二條城市綠化的規劃和設計,應當委托具有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和設計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城市公園、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鐵路沿線兩側、江河兩岸、水庫周圍等城市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古典名園,其恢復、保護規劃和工程設計,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屬于文物保護的古典名園,其恢復、保護規劃和工程設計按國家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審批。
第十五條城市綠化規劃、城市各類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有關部門方可辦理報建手續。
經批準的城市綠化規劃和城市各類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設計方案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的配套綠化標準審批建設工程項目。
第十七條城市綠化建設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資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等,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四)鐵路、公路防護綠化和經營性園林、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單位的綠化建設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八條城市綠化建設應當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的正常生長,與地上地下各種管線及其他設施保持國家規范標準規定的安全間距。
第十九條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綠化工程竣工后,經綜合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達不到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標準,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建設單位承擔補償責任,按照所缺少的綠化用地面積交納綠化補償費。綠化補償費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交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并按規劃專項用于易地綠化建設。
第二十一條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開發住宅區項目的配套綠化建設資金,應在工程項目建設投資中統一安排,其比例應占工程項目土建投資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并與建設工程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理,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資的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等,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由物業所有權人出資,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或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隊伍負責;
(四)生產綠地、經營性園林由其經營單位或個人負責;
(五)沿街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門前綠化的責任;
(六)鐵路、公路沿線兩側、江河兩岸、水庫周圍等城市綠地,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的綠地保護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的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已占用的必須限期歸還,并恢復城市綠地的使用功能。因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征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并由城市規劃部門按照調整城市規劃的原則,補償同等面積同等質量的綠地。
同一建設工程項目占用城市綠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占用城市綠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占用城市綠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按照規定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恢復綠地實際費用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恢復綠化補償費,并到縣級以上城市規劃和國土部門辦理手續。占用期滿后,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綠地。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破壞的,占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地內設置與綠化無關的設施。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內應當嚴格控制商業和服務經營設施,確需設點經營的,必須向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后,方可在指定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必須在設計和施工前制定保護措施,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干道綠化帶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批。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同一建設工程項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設需要,砍伐、遷移城市樹木二百株以上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砍伐、遷移二十株(含二十株)以上二百株以下或胸徑八十厘米以上樹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十株以下的,報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報批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當地居民的意見和綠化專家評審論證結論。經批準砍伐或遷移城市樹木,應當給樹木權屬單位或個人合理補償。
第二十八條電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門,因安全需要而修剪、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的,應當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其組織具有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單位實施。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支付。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緊急搶險救災確需修剪、遷移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有關單位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可先行實施,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在險情排除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城市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園容整潔優美、設施安全完好,對影響交通、管線、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樹木及時修剪、扶正,確需遷移、砍伐的,按照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條城市樹木所有權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一)由政府投資或公民義務勞動在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屬國家所有。
(二)經鑒定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樹名木屬國家所有,收益歸其生存地的單位和個人所有。
(三)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內的樹木,屬該單位所有。
(四)由集體或個人投資經營生產的綠地內的樹木,屬集體或個人所有。
(五)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內的樹木,屬土地使用權人所有。
(六)由個人投資在自住、自建庭院內種植的樹木,屬個人所有。
第三十一條百年以上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
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建立檔案、設置標志,劃定保護范圍,確定養護管理技術規范,加強管理。古樹名木生存地的所屬單位和個人,是該古樹名木的管理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必須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養護管理,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嚴禁砍伐、遷移或買賣古樹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二條在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焚燒物料;
(二)在樹木和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和懸掛重物;
(三)攀、折、釘、栓樹木,采摘花草,踐踏地被,丟棄廢棄物;
(四)損壞綠化的娛樂活動;
(五)以樹承重、就樹搭建;
(六)采石取土、建墳;
(七)其他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各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收取的綠化補償費、恢復綠化補償費等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顚S?,由財政部門監督使用,其收取辦法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綜合執法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改變規劃綠地性質的,按照每平方米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對組織者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破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基、坐椅、庭園燈、建筑小品、水景設施和綠地供排水設施等綠化設施的,按照設施造價的二倍處以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砍伐、遷移樹木的,按照樹木賠償費的五倍處以罰款。
(七)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八)擅自遷移、砍伐古樹名木,損害古樹名木致死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九條規定進行無證設計和施工的,責令停止設計和施工,并分別對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限期退出,恢復綠化,并按照每平方米處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四款規定,損壞相關設施、不繳納恢復綠化補償費的,責令限期繳納和賠償;超過占用期限的,責令限期歸還,并按照所占面積處以綠地占用費的二倍罰款。
第三十八條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的綠化規劃(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停工,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并由責任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在城市綠地內開設經營服務點的,責令限期遷出或拆除、賠償損失,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不服從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經營單位和個人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設點經營申請批準文件并通知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經營單位和個人應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條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是指城市中每個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綠地的面積。
計算公式: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平方米)=城市公共綠地總面積÷城市非農業人口。
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指標根據城市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而定:
(一)人均建設用地指標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到*0年應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應不少于6平方米。
(二)人均建設用地指標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到*0年應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應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超過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到*0年應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應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條城市綠化覆蓋率,是指城市綠化覆蓋面積占城市面積的比率。
計算公式:城市綠化覆蓋率(%)=(城市內全部綠化種植垂直投影面積÷城市面積)×100%。
城市綠化覆蓋率到*0年應不少于30%;到2010年應不少于35%。
第五條城市綠地率,是指城市各類綠地(含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等六類)總面積占城市面積的比率。
計算公式:城市綠地率(%)=(城市六類綠地面積之和÷城市總面積)×100%。
城市綠地率到*0年應不少于25%;到2010年應不少于30%。
為保證城市綠地率指標的實現,各類綠地單項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區綠地占居住區總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均應根據實際情況搞好綠化。其中主干道綠帶面積占道路總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綠帶面積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內河、海、湖等水體及鐵路旁的防護林帶寬度應不少于30米。
(四)單位附屬綠地面積占單位總用地面積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綠地率不低于20%;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工廠的綠地率不低于3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況不能按上述標準進行建設的單位,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將所缺面積的建設資金交給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綠化建設作為補償,補償標準應根據所處地段綠地的綜合價值由所在城市具體規定。
(五)生產綠地面積占城市建成區總面積比率不低于2%。
(六)公共綠地中綠化用地所占比率,應參照CJJ48-92《公園設計規范》執行。
屬于舊城改造區的,可對本條(一)、(二)、(四)項規定的指標降低5個百分點。
第六條各城市應根據自身的性質、規模、自然條件、基礎情況等分別按上述規定具體確定指標,制定規劃,確定發展速度,在規劃的期限內達到規定指標。
城市綠化指標的確定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報建設部備案。
第七條各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上述標準審核及審批各類開發區、建設項目綠地規劃,審定規劃指標和建設計劃,依法監督城市綠化各項規劃指標的實施。
中圖分類號:F590文獻標識碼: A
近年來,我國的旅游業呈現出強勁的發展勢頭。一方面是由于我國的國民收入總水平得到提高,人們對旅游的需求也進一步體現出來,另一方面是我國的產業結構已經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轉變,第三產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不斷加大。因此,旅游服務業對城市發展所起到的重大推力,使得越來越多的城市開始重視自身的旅游規劃問題。
一、城市旅游規劃與城市規劃的關系
1.1、城市旅游規劃與城市規劃簡述
城市規劃這個名詞我們并不感到陌生,在政府的工作報告中,城市規劃被常常提起。我們都知道城市規劃的主體是政府,就是由政府來主持進行城市規劃。那么為什么要進行城市規劃呢?其實,進行城市規劃最根本的是要帶活一方經濟,通過對城市的空間布局等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使得這些資源更能有效地得到利用,提高城市的經濟水平。當然,城市規劃不僅僅只有這些,它還包括確定一個城市的發展方針和策略,比如是以工業發展經濟為主還是以制造業發展為主或是以服務業發展為主。進行城市規劃是一項龐大的工程,一個合理的城市規劃可以使一個城市經濟更加的繁榮,使得人們的生活和工作更加的幸福,還可以保證城市的一切的生產活動有條不紊地進行。
城市旅游規劃簡單的說就是對發展一個城市的旅游業進行規劃。我們都知道旅游業能全面帶動一個城市的經濟,因為它包括的范圍非常廣泛,包括吃、住、行、游、購、娛等各個方面。一個城市的旅游要包含旅游景點、旅游路線、旅游產品等要素,因此對一個城市的旅游進行規劃,就要對旅游景點、旅游路線和旅游產品等進行規劃。城市旅游規劃可以使城市的旅游景點布置更加合理,同時服務于旅游業的相關產業同旅游業的聯系更加緊密,使一個城市的旅游業更加具有競爭力。
1.2、城市旅游規劃與城市規劃之間的關系
城市旅游規劃與城市規劃是相互影響的關系,詳細的說兩者之間仍有區別,城市旅游經濟主要是政府的一個具體的職能部門,對該城市的旅游進行總體的科學合理的規劃,使得城市旅游也為城市的經濟貢獻出更大的力量。城市規劃是政府部門對城市進行空間上的規劃和部署,使得城市發揮更大的社會效益,為城市創造出更大的社會財富。對于一個城市的旅游業來說,它所服務的對象絕大多數來自于其他的城市或是國家。也就是說,它所服務的對象更偏向于其他的城市或國家。而城市規劃主要是對該城市的空間結構進行改善,使得它更有利于溝通居民的生活和工作。所以,我們可以看出它們在服務對象上一個是偏重于對外而一個偏重于對內。
雖然城市旅游規劃與城市規劃有所區別,但是歸根結底,它們都為促進城市的發展在各自的領域內貢獻著自己的力量。城市規劃主要是為城市區域的居民服務,而城市旅游規劃則是為更大區域的人服務,沒有空間地域上的絕對界限。從一定意義上來說,城市旅游規劃可以作為對城市規劃的一種有意義的補充,使得對城市的規劃能涵蓋更全面、更積極的內涵。
因此,城市旅游規劃對城市規劃有著不容忽視的作用。作為一個對城市規劃的完善和補充,城市大力發展旅游業不僅可以使城市的容貌更加的整潔和規范,還可以使城市的一些公共設施得到更好的發展,一些急需保護的旅游景點可以得到更加有力的保護。
二、城市旅游規劃與城市規劃中遇到的問題
城市旅游規劃與城市規劃共同為提升城市的經濟水平做著巨大的貢獻,雖然兩者之間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但往往由于處理不好兩者的關系會使得規劃偏離原來的目的。
一方面只注重城市規劃,而忽略了城市旅游規劃,那么這個城市與其他城市相比較來說,環境方面肯定不會做的很好,各種服務行業的發展也不會非常的完善,那么又怎么很好的服務于城市居民呢。而且,如果不注重城市旅游規劃,會使得城市經濟在轉型問題上失去先機,會使城市經濟發展缺乏后勁。
另一方面只注重城市旅游規劃而忽視城市規劃也會帶來問題。城市規劃是包括產業發展規劃在內的其他一切規劃的基礎,它所確定的是一個城市發展的整體架構,目的是使得城市在不同領域的發展能有序進行。如果過于偏重城市的旅游規劃,那么城市經濟發展就會因為產業協調性不足等問題而缺乏持續性動力。因此,摒棄城市規劃的整體協調性而片面追求城市旅游規劃的自我完善性,反而會使城市經濟發展畸形,甚至會停滯。缺少了城市規劃,那么城市旅游規劃就成了空中樓閣。
由此可以看出處理好城市旅游規劃與城市規劃的協調關系是非常重要的,否則通過規劃刺激城市經濟增長就成為一句空談。
三、城市旅游規劃與城市規劃的合理性協調
處理好城市旅游規劃與城市規劃的關系非常重要,這就需要我們對如何協調城市旅游規劃與城市規劃的合理性關系問題有清晰的認識。
首先,要協調城市旅游規劃與城市規劃的合理性關系,就要基于城市的發展水平,把握城市自身特色,因地制宜地在城市規劃的過程當中合理納入對城市旅游規劃積極因素的考慮。例如,第一,城市旅游規劃可以強有力的拉動城市的經濟,帶動各個服務業的興起;第二,它可以積極呈現城市的特色旅游景點,有利于開展對一些著名歷史人文古跡的保護規劃工作;第三,它有利于向外界展示城市的精神面貌與人文內涵,樹立良好的城市形象;第四,它可以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環境,提升人們的幸福指數;第五,它能夠提升城市經濟的綜合競爭力;第六,它為城市的持續發展提供強勁的動力。
其次,要協調城市旅游規劃與城市規劃的合理性關系,在城市旅游規劃的同時還要時刻考慮是否符合城市的規劃。因為城市旅游規劃僅僅是城市規劃的一方面,城市旅游規劃是在城市規劃的基礎上進行的。近幾十年來,旅游業帶來的經濟增長越來越無法忽視,甚至一些城市打起了旅游城市的招牌,并因此而大為獲利。我們可以看到旅游已經成為城市的一項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手段,也成為城市一項重要的功能。在城市規劃中加入城市旅游規劃,提升城市的形象,一個良好的城市形象相當于城市的一張最直觀的名片。良好的城市形象能夠吸引眾多的游客前來旅游,提高城市的知名度,還有利于吸引外來的投資商進行投資。同時能夠保證城市各個領域的經濟活動能夠有條不紊的進行?;谡w城市規劃做城市旅游規劃將能保證后者的合理性與有效性。
四、總結
隨著近年來我國旅游業的繁榮,很多城市開始對城市旅游規劃問題越來越重視,但是我們應該清楚城市規劃應該是城市一切規劃的基礎,任何一個城市在做規劃時,都要在城市規劃之上。城市旅游規劃作為城市規劃的一種有重要意義的補充,發揮著很大的效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人們對城市整體的看法,成為城市展示自我形象的名片,同時也能有力地拉動城市的經濟發展。因此,只有更好地協調城市旅游規劃與城市規劃的合理性關系,才能發揮他們之間相輔相成的協同性作用,真正實現拉動城市經濟整體提升的規劃發展目標。
參考文獻:
[1]范業正. 城市旅游規劃與城市規劃的關系與協調[J]. 規劃師,2000,06:95-97.
我國城市商業銀行起步晚、發展較為緩慢,因此處于利率市場化的經濟環境下,其正常運作必定會存在一定的風險,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一)市場定位不夠清晰
2008年后,國家政府放寬了對城市商業銀行的管制,使其業務發展得到了較好的進步時機,也由此可見市場環境的變化在一定程度上必定會對其起到促進的作用。眾所周知,2012年我國城市商業銀行所占據的市場份額為5%,而到了2013年其所占據的市場份額則上升到了9%。然而,隨著商業銀行業務的快速發展,其本身存在的市場定位不清晰問題則在運行過程中逐漸暴露,例如著重強調商業銀行業務發展規模,將工作重心放在大客戶、財政類機構客戶身上,忽略了自身發展過程中的風險管理和優勢業務,許多城市商業銀行將中小型企業作為其目標合作伙伴,但在具體運行過程中對其所在的細分市場卻未予充分關注,信貸投放方面也存在著行業集中度過高、客戶單一、差異化程度低等問題。
(二)內部的管理基礎較為薄弱
利率市場化的快速推進,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商業銀行在資金價格上的壟斷地位,同時也將導致商業銀行的利率波動頻率和波動區間變寬。城市商業銀行屬于金融機構中的后起之秀,存在過分將信貸投放高度集中于地方政府的融資平臺或者其他少數領域,可能導致其期限配錯情況嚴重,給借貸期限統計管理工作帶來較大難度;同時,城市商業銀行受到物理網點布局、信貸渠道建設等方面的影響,很難快速、高效地組織穩定的存款資金,流動性風險較大;此外,管理機制尚不夠健全、業務發展的精細化程度較低使得資產負債管理及產品定價管理方面受到一定的約束,加之人力資源儲備不足,從而導致當代商業銀行的業務發展無法適應時代要求。
(三)科技支撐能力較差
隨著科學技術能力的逐漸增強和信息化程度的逐漸提高,我國商業銀行業務發展對信息技術的依賴性越來越強。面對利率市場化的環境變化,城市商業銀行必須強化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管理、提升業務創新能力,并采取有效措施和建立風險控制體系防范和規避科技風險,其科技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城市商業銀行的業務發展、產品創新都依賴于信息技術的保駕護航,但目前城市商業銀行在業務創新、風險管理等方面實力都較弱,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應用明顯跟不上業務發展需求;二是大多數城市商業銀行尚未建立健全適合自身發展的信息科技規劃和信息風險管理體系,信息科技風險的管理能力偏弱;三是由于歷史原因和技術實力上的缺陷,在利率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積累的經驗較少,難以在業務發展需求和信息科技系統的有機運用層面建立有效的整合機制。
二、利率市場化對城市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帶來的挑戰
(一)存貸利差短期內可能收縮,盈利能力將面臨嚴峻考驗
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很多國家在利率市場化初期都經歷了利差收縮的過程,從我國的實際情況著眼,長期以來城市商業銀行一直處于利率管制、存款利率低的狀態,尤其是在外匯占款增長速度逐漸減緩、貨幣政策沒有大幅放松、總體流動性偏緊的形勢下,預計五年之內存款利率將快速上升,這一趨勢在2012年首次允許存款利率上浮后商業銀行所采取的應對舉措中已經得到體現。目前,中小型城市商業銀行面臨的存款壓力已經很大,并將隨著利率市場化的到來承受更大的壓力。未來五到十年,商業銀行之間將更加重視非價格競爭,并不斷加大非利息收入的創造能力,存款利率將逐漸穩定,但仍會發生周期性波動。我國經濟的發展方式在循序漸進地發生變化,城市商業銀行的業務轉型必然會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非一朝一夕能夠完成,加之我國人均GDP較低,缺乏實現中間業務良性循環和發展的市場環境,預計存款業務未來很長時期內仍將是重點業務方向,因此在利率市場化條件下城市商業銀行的存款利率壓力可能逐漸增大。
(二)貸款沖動增大,但信貸總體增速呈下降趨勢
利率市場化將導致城市商業銀行承受利差收縮的壓力,繼續保持高額盈利的難度越來越大,盈利動機可能促使其將目光鎖定在高風險、高收益的信貸資產并持續擴大信貸投放規模,但就我國目前銀行業的發展來看,總體貸款呈現下降趨勢,這種策略很難持續成功。除此以外,我國債券發行規模不斷擴大,股票市場融資功能逐漸完善,大型企業更加傾向于直接融資,由此可見在未來的社會融資結構中,商業銀行的信貸融資和商業銀行外的非信貸融資將平分秋色,各占“半壁江山”?;谝陨弦蛩兀覈磥淼男刨J增長幅度將有13%~14%的增長幅度,這數據遠遠低于2009年信貸擴張時期的增長幅度,由此可見,在我國整體信貸需求放緩的形勢下,片面擴大貸款投放幅度的愿望很難實現。
(三)風險管理能力并未隨著風險增大而得以提升
城市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風險呈逐年增大趨勢,但相應的風險管理能力卻沒有明顯的提升,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風險偏好上升,信用風險加大。隨著利率市場化的快速推進,城市商業銀行為了維持盈利能力將擴大信貸投放規模,甚至降低信貸條件,更加重視高風險、高收益的貸款領域,貸款利率提高容易加大借款企業的道德風險,無形之中加大了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和范圍,但風險增大的同時風險管理能力和管理力度并沒有相應增強,最終可能導致資產質量下降和出現信貸損失的風險隱患??v觀歷史,許多國家利率市場化后發生銀行業危機,這必須引起城市商業銀行決策層和經營層的高度注意和警覺。
三、利率市場化條件下城市商業銀行的經營對策
(一)保持結算類業務的發展模式與規模,關注各類業務的運作
首先,現階段開展結算類業務是我國城市商業銀行收入的重要渠道之一,而且城市商業銀行的跨區域經營模式讓異地結算類業務得到更多的支持與關注,從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商業銀行的收入,為其帶來了更有利的發展機遇與便捷途徑。因此,城市商業銀行應當繼續保持當前結算類業務的發展規模,突破區域的約束,提高不同區域商業銀行的合作程度,在全國范圍內形成發展戰略的聯盟局面,利用互相的經營模式來處理結算類業務的問題,從而全面提高城市商業銀行的服務質量,增強綜合實力,不斷推動商業銀行實現可持續發展計劃。其次,面對利率市場化的經濟環境變化,城市商業銀行應當在最大限度上把握住這次發展機會,努力建設成為“市民銀行”,認真了解、掌握、分析城市商業銀行所在區域居民的實際需求與要求,通過和信托公司與保險公司等共同合作的形式來研究與開發出能夠適應廣大群眾要求的理財產品,使其能夠展現簡單易懂、靈活便捷的優勢,從而在方便群眾投資的同時打造良好的企業對外形象,為城市商業銀行實現可持續發展計劃奠定基礎。再者,現階段城市商業銀行也正拓寬對企業所開展的代收代付業務渠道,例如代收養老金等,可是事實上城市商業銀行所開展的上述業務一般屬于吸存性業務,如果商業銀行要進一步地提高經濟效益,就可以按照不同企業與個人的需求,制定個性化的服務項目,并且逐漸將其轉變為收費性業務,從而提高商業銀行的經濟力度。除此以外,城市商業銀行可以加強與當期政府部門的溝通聯系,在最大限度上恰當地運用政策與資源,進而研究開發出能夠協助政府工作的業務產品,例如會計核算、政府財政工資統一發放等業務產品,在保證與政府密切聯系之余提高城市商業銀行的經濟效益。
(二)進行準確定位,快速推進差異化發展策略
在利率市場化的形勢下,城市商業銀行應進行商業模式、市場定位、產品創新等方面的分析和研究,堅持踐行“服務中小,專業拓展,打造特色”的原則,發揮其經營管理機制靈活、創新意識較強、網點資源穩定和客戶資源獨特等優勢,克服尚未形成明顯規模經濟優勢和業務結構失衡等不足,業務發展與自身特色業務、優勢業務相匹配,不要過分追求規模效應,更多地細分市場和專注于細化服務,逐步探索符合自身特色的差異化發展策略,鞏固和強化核心競爭力。
(三)優化資產負債結構,提升主動負債比例
盡快調整信貸結構,逐步降低批發貸款的占比,大力拓展和推廣零售貸款業務,快速提升消費信貸、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比重,以有效緩解貸款利率下行帶來的盈利壓力。逐漸調整資產結構,抓住時機及時把握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發展壯大的機遇,大力發展資金交易業務并提升債券投資占比,緩解信貸利息收入下降形成的壓力;同時,調整負債結構,在把握金融市場發展機遇的基礎上拓展負債,創新服務和產品,保證穩定的存款來源,積極應對存款增長放緩、存款利率上行的發展壓力。
(四)優化收入結構
利率市場化時代的到來將加劇商業銀行之間尤其在傳統存貸款業務領域的競爭,投入人力與物力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根據市場的需求不斷進行改革創新,盡快形成自身的獨特優勢和品牌效應,不斷增大非利差收入在城市商業銀行收入中的比重是比較有效的盈利增加途徑和模式。
(五)快速提升利率定價管理、風險管理和資產負債管理能力
城市商業銀行應根據歷史數據和未來發展趨勢,尤其是貨幣市場流動性變化和債券收益率變化,對資金的供需狀況和資金成本進行深入的分析和匹配,輔以必要的系統性工作,根據客戶和市場需求制定合理的存款利率;充分考慮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和客戶可能面臨的風險等,秉承收益大于成本、盡可能規避風險的原則,同時結合風險補償、費用分攤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最大程度降低信貸風險損失;其次,盡快提升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管理體系,準確量化信貸風險,逐漸鞏固、加強內部評級系統在信貸業務及其風險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完善信息科技系統,使之能夠準確、完整、系統地記錄違約及違約清償等一系列基礎性歷史數據,確保準確、穩定地對信用風險予以量化;打造一支業務過硬、素質較高的專業團隊,定期對可能面臨的利率風險進行綜合考慮和分析,盡可能規避現實和潛在的信貸風險;結合業務發展特點,拓寬業務領域,完善資產負債管理,以經營發展目標和風險偏好為導向,合理匹配資金運用和資金來源,控制信貸風險和市場風險、維護息差穩定、提高收益水平,確保資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
(六)加大對投行類業務的發展力度
所謂的投行類業務,主要是指利用參與企業直接融資過程,獲得傭金,換而言之,即是在不占用商業銀行自身原有資本的前提下提高經濟效益。因此,城市商業銀行應當加大對投行業務的發展力度,制定與完善銀行發展目標與系統,加強對商業銀行人才所開展的培訓教育項目,提高銀行全體員工的職業道德素質與業務水平,清晰表明發展戰略與職責分工,為投行類業務配置專業化的IT設備,必要時可以選擇分設債券承銷等業務中心來承擔商業銀行的營銷項目。與此同時,城市商業銀行可以把投行類業務重點投至在中小型企業的發展項目上,例如落實針對中小型企業而開設的財務顧問業務、股權融資業務等,其不僅能夠促進城市商業銀行的業務轉型,而且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確??蛻魧Ρ俱y行的忠誠度與信任度,為提高商業銀行經濟效益提供最有利的客戶基礎。除此以外,城市商業銀行應當構建關于投行業務的長期風險規避機制,因為與城市商業銀行傳統的業務相比,新型的投行類業務會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所以對于發展尚未成熟的城市商業銀行來說,加大有關業務風險規避管理系統的建構力度是現階段城市商業銀行發展新型業務的關鍵工作。與此同時城市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應當著重強調對發展風險的管理控制工作,不斷制定與完善銀行內部管理制度,而銀行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則應當落實好對銀行業務可能存在的交叉風險的管理控制工作,從而保證城市商業銀行的不同業務都能夠具有一定的風險隔離,避免帶來連帶性的風險危機。
中圖分類號:F830.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3-0-01
利率市場化反映了差異性、多樣性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供求關系以及金融企業對風險的判斷和定價。城市商業銀行應從如下幾個方面提高自身的核心競爭力。
一、加強產品定價及風險管理能力
(一)建立完善的兼顧風險控制和經營效率的金融產品定價機制
城市商業銀行要加強對風險溢價判斷,并以此確定價格。在此過程中,定價高了,就可能導致客戶流失,損失市場份額。對此,要做好自主定價和維系客戶(涉及市場份額)之間的權衡。從追求客戶數量、追求市場份額轉向其他更為綜合的目標。同時城市商業銀行應針對高、中、低端人群開發不同的產品。通過市場細分,把產品做到精細化。
(二)利率市場化將引起銀行利率風險的擴大,風險管理將是銀行的核心競爭力
為了控制利率市場化造成的風險,城市商業銀行應引入風險管理機制,根據資金來源的利率水平與期限,確定貸款利率和轉移資金利率。通過不同的利率水映政策導向,降低總體風險水平。通過金融市場調整負債結構,增加主動型負債比重,控制綜合成本,轉嫁銀行內部不能消化的現實及潛在風險。加強對利率走勢的預測和分析,城市商業銀行應建立市場利率信息收集、反饋和分析系統,建立并利用利率預測模型,對利率的走向進行科學有效的分析。
(三)加強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研究,為未來規避利率風險提供智力支持
城市商業銀行需提高利用金融市場化解利率風險的能力,通過金融衍生品調整資產負債表結構,如遠期利率協議、利率期貨和國債期貨等縮小風險缺口,對沖利率風險。
二、加快創新發展,打造資本節約型銀行,著力發展低資本消耗型業務和中間業務
加快創新發展,只有通過持續有效的金融創新才能規避利率風險,為資產提供增值、保值的機會。在貸款業務方面的創新主要包括:一是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資產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增強流動性。二是大力發展銀團貸款及并購貸款。三是開發應收賬款、林權、知識產權抵押貸款等業務。大力發展金融市場業務,積極開拓多元化、多渠道的存款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方式,拓寬中間業務收入渠道,優化客戶結構和盈利模式。
三、強化客戶服務管理
利率市場化及金融脫媒趨勢下,以融資為核心紐帶的銀企關系將不斷弱化,以客戶為中心的綜合化金融服務將成為維護客戶關系的基本要求,城市商業銀行要盡快實現從融資中介向服務中介的轉變,做實做大做強綜合化經營平臺。一是為客戶提供專業化的全方位金融服務,充分挖掘客戶的各種業務資源,切實提高盈利貢獻度。二是通過為客戶提供稀缺業務或優勢業務而獲得附加收益。三是通過加強業務主管、客戶經理與客戶的聯系紐帶,培養客戶對銀行的誠信度。同時根據客戶的不同規模、不同性質、不同的服務要求分別提供相應的服務,為客戶提供一站式服務。
四、優化客戶結構,加強存量貸款風險管理
對存量貸款客戶,進行分類管理,建立城市商業銀行自己的利率浮動管理體系和評價標準。關注貸款市場的運行趨勢,根據客戶與城市商業銀行所有業務往來可能帶來的盈利、客戶的經營狀況、城市商業銀行提供貸款所需的資金成本、違約成本、管理費用等因素綜合確定不同的利率水平,在吸引重點優質客戶的同時對風險較大的客戶以更高的利率水平作為風險補償,推動城市商業銀行客戶結構的優化。
(一)對于大型優質客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大型優質客戶貸款利率下浮幅度可能會不斷向下突破,此類客戶利差收入貢獻將不斷壓縮。應在保障適當的信貸規模配備基礎上,對大型優質客戶優先做好投行業務營銷和推介,協助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短融中票等滿足客戶低成本融資需求,再以信托或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為企業提供更高的融資需求,帶動城市商業銀行各項業務發展。逐步降低負債業務和中間業務對資產業務的依賴程度,做好大型優質客戶的主動負債,通過利率適當上浮、提高理財收益率等途徑促進大型優質客戶的負債業務健康發展。
(二)對于中型優質客戶,要做好重點實體貸款項目營銷和儲備
中型優質客戶規模適中,經營穩定、議價能力一般,具有在市場化進程中扮演利差貢獻主力軍的潛力。應及時對中型優質客戶進行梳理,做好相關重點貸款項目的儲備工作,密切關注流動性變化和高端客戶利率走勢,在大型優質客戶貸款利率進入快速下滑通道后,要努力實現信貸資源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及時向中型客戶轉移。
(三)加大對中小微企業服務力度
金融脫媒和利率市場化對銀行的影響就是目標客戶下沉、收入多元化。在此影響下,大客戶的議價能力較強,過去注重于服務大中型企業客戶,而現在必須逐步加大對中小企業客戶的服務力度。城市商業銀行需要圍繞小微企業的特點,去進行創新,包括授信的決策機制、產品、風險定價等方面。要針對小微企業的信用特點,從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的企業入手,設計不同的產品。注重加快發展零售業務、中小企業業務,致力于資產結構、負債結構、客戶結構與收入結構的優化。
五、提升城市商業銀行利率定價能力
金融資源作為一種重要的戰略資源,其配置的能力和效率決定了整個經濟體的綜合發展水平和潛在增長能力,而資金利率則是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核心所在。因此,利率市場化既是金融市場發展完善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經過十多年的利率市場化改革,我國先后完成了貨幣市場和債券市場的利率市場化。2012年6月以來,存貸利率市場化的進程進一步加快,利率市場化邁出了關鍵的一步。從短期來看全面的利率市場化雖然還有一定的過程,但對城市商業銀行的轉型發展卻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一、利率市場化條件下城市商業銀行的風險特性
城市商業銀行由于發展起步較晚,發展速度快,經營區域一般被限制在特定的區域,因而在全面利率市場化條件下城市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也呈現出有別于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特征。
(一)市場定位不清晰,戰略風險突出
2008年以來,城市商業銀行受較寬松的外部管理環境以及改制后靈活管理等積極因素的影響,發展十分迅速,市場份額由2003年的5.3%,迅速提升到2012年的9%。但城市商業銀行在快速擴張的過程中各種潛在風險和矛盾也逐漸暴露出來,過分追求規模增長,嚴重依賴于大客戶、財政類機構客戶取得規模與業務增長,而不重視風險管理與發展自身優勢特色業務。大多數城市商業銀行定位于“中小企業的伙伴銀行”,但在實際經營中卻沒有專注于自身所在的細分市場,信貸投放普遍存在行業集中度高、單一客戶集中度高的問題,差異化、特色化程度偏低,戰略優勢不明顯。
(二)管理基礎薄弱,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弱
利率市場化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銀行在資金價格上的壟斷地位,利率的波動頻率及波動區間更大。作為后起之秀的城市商業銀行由于起步晚、精細化程度低,在資產負債管理、定價管理等方面將受到更大的沖擊。一是“貸長借短”的經營特性及信貸投放過度集中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等少數領域,存貸款期限錯配嚴重,期限管理的難度要高于其他銀行;二是受制于物理網點布局、渠道建設、品牌建設的局限,難以有效組織低成本且穩定的存款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難度大;三是激勵機制不健全及人力資源儲備不足,難以滿足現代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產品定價管理、信用評級管理、風險評估等對專業人才的需求。
(三)業務結構單一,盈利能力不足
利率管制放松后,銀行之間、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必將造成存款利率的上升和貸款利率的下降,存貸利差進一步收窄。大多數城市商業銀行由于業務品種單一、創新能力不足,收入來源和渠道較窄,嚴重依賴于傳統信貸業務獲取利潤,利息收入占到全部業務收入的90%以上。利率市場化以后,單純依靠存貸利差獲取利潤的盈利模式將受到極大的挑戰,盈利能力將受到考驗。
(四)科技支撐能力弱,信息風險突出
面對利率市場化對資產負債管理、風險管理、業務創新等方面提出的客觀要求,城市商業銀行的科技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受制于資本實力限制,信息科技建設明顯滯后于業務發展的需要,信息科技支持業務創新、業務發展、全面風險管理的能力較弱;二是沒有明確的科技規劃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架構,風險管理部門對信息科技風險歸口管理職能較弱;三是由于發展起步較晚,涉及利率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的歷史經驗數據積累較少,即使建設了相應科技系統,也難以快速發揮積極作用。
二、利率市場條件下的經營策略分析
(一)強化戰略定位,積極推動轉型發展
城市商業銀行正確把握利率市場化帶來的機遇和挑戰。首先,要明確發展戰略,找準市場定位,在推動轉型發展的同時要突出自身的優勢和特色,走差異化和特色化的道路;其次,要改變“跑馬圈地”的粗放發展模式,向注重資產質量、綜合效益、競爭力提升的內涵式發展模式轉變;最后,要結合自身的區位、細分市場、客戶、產品等方面的特點,積極推進產品和業務創新,形成自身的品牌影響力和市場競爭優勢。
(二)強化風險管理,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
隨著全面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全面的風險管理能力將成為影響城市商業銀行生存發展以及市場競爭力的關鍵核心能力。這就要求城市商業銀行把全面提升風險管理能力作為增強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即,從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入手,制定清晰的風險管理戰略和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建立起獨立的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構建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同時,重點推進以信息科技系統為支撐的風險管理模型的建設工作,形成獨立可靠的具備IT和數據管理系統支撐的風險計量、評估模型,并以此為基礎進行風險識別和防范、金融產品定價、經濟資本的計量。
(三)建立合理的內部資金轉移定價機制和金融產品定價機制
完善的內部資金轉移定價機制和產品定價機制是科學評價機構和員工績效、優化資金運營效率的基礎。全面的利率市場化后,每一筆資金的籌集和運用、每一款產品的成本控制都將直接影響銀行的盈利。因此,城市商業應重點建立起科學的定價機制,以合理的資金成本或資金收益為依據,科學衡量產品、客戶的效益和價值貢獻。同時,以資金成本的準確計量為基礎,建立起可量化的和經風險調整后的績效評價機制,完善銀行的資源配置,充分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四)積極推動業務轉型,改變傳統盈利模式
城市商業銀行應積極推進自身業務發展轉型,努力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改變單純依靠存貸利差的盈利模式。一是要積極調整業務結構。通過大力拓展零售業務,依靠零售業務風險分散、資本消耗少、綜合效益好、成長性高的優勢維持利潤;二是積極拓展金融市場業務。通過提高債券市場、同業市場、票據市場的深度和廣度,在增加收入的同時強化對流動性風險的管理;三是積極發展中間業務。通過發展托管、、咨詢等業務,努力提升中間業務收入占比;四是積極調優客戶結構。通過加大金融產品創新,緊密抓住園區、商圈、產業鏈等開展貿易金融創新,達到穩定資金流提高綜合效益的目的。
(五)強化人力資源管理,優化人才結構
長期處于利率管制的保護下,大部分城市商業銀行缺乏對利率風險的認識和管理。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深入開展,存貸利差將進一步縮小,貸款質量的把控、利率風險管理難度進一步提高。引進和培養金融工程類、風險工具管理類等具有行業專長和實踐能力的專業化人才尤為重要,是城市商業銀行實現精細化管理,提高核心競爭能力的重要途徑之一。
(六)積極推進金融創新,努力提高創新能力
提升金融創新能力是城市商業銀行實現轉型發展,全面應對利率市場化的重要方法。一是積極推進機制創新。通過營造金融創新的文化氛圍,建立和完善金融創新的工作機制和激勵機制;二是積極推進金融產品創新。通過發展輕資本占用業務,探索銀證、銀保、銀信、銀企等多種業務合作模式,挖掘新的利潤增長點;三是積極開展金融服務創新?,F代銀行同業的競爭實質上是服務的競爭,城市商業銀行應從服務的功能、質量、范圍上下工夫,形成較強影響力的企業品牌形象,從而提升市場競爭能力;四是要適時推進金融工具的創新。積極探索利率期貨、利率互換、利率期權等金融工具的使用和創新,形成較強的利率風險管理能力。
由于城市商業銀行經營發展的特殊性,利率市場化條件下,其可能遭受的市場沖擊將更大。城市商業銀行應主動抓住利率市場化帶來的機遇,積極應對挑戰,調整發展戰略,明確市場定位,培育特色。從小而全的經營模式向小而專、小而精的經營模式轉變,努力打造管理精細、風控靈活、盈利良好、特色鮮明的現代化商業銀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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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必須執行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列為城市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的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動員全民參加義務植樹,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表彰和獎勵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在本市市區范圍內所有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法履行全民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五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范圍內的城市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轄各區的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和建制鎮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權劃分,負責轄區的城市綠化工作,業務上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
城市規劃、國土、計劃、市政、林業、公安、交通、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市城市綠化規劃,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依法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轄各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和建制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城市綠化規劃,組織編制分區綠化控制性詳細規劃。
分區綠化控制性詳細規劃,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市轄各區的綠化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建制鎮的綠化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在批準后送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必須符合環境保護功能,利用和保護本市自然與人文資源,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
城市綠化覆蓋率、城市綠地率和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等城市綠化規劃指標,依照國家規定和本市實際制定。
城市綠化規劃指標,按照近期、中長期分步實現。城市綠化規劃的近期目標,應當達到國家園林城市標準;城市綠化規劃的中長期目標,應當達到本市城市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城市綠化各項指標。
第八條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安排配套綠化用地,綠化用地占建設工程項目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醫院、休(療)養院等醫療衛生單位,在新城區的,不低于45%;在舊城區的,不低于40%。
(二)高等院校、機關團體等單位,在新城區的,不低于40%;在舊城區的,不低于35%。
(三)經環境保護部門鑒定屬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單位和危險品倉庫,不低于4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置寬度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
(四)賓館、商業、商住、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筑設施,建筑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30%;建筑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20%。
(五)居住區、居住小區和住宅組團,在新城區的,不低于30%;在舊城區的不低于25%。其中公共綠地人均面積,居住區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區不低于1平方米,住宅組團不低于0.5平方米。
(六)主干道規劃紅線內的,不低于20%;次干道規劃紅線內的,不低于15%。
(七)工業企業、交通運輸站場和倉庫,不低于20%。
(八)其他建設工程項目,在新城區的,不低于30%;在舊城區的,不低于25%。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應建造天臺花園。
第九條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的建設,應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園林建筑及小品。
各類公園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小游園建設的綠化種植用地面積,不低于小游園用地面積的70%;游覽、休憩、服務性建筑的用地面積,不超過小游園用地面積的5%。
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種植面積,不低于其綠地總面積的75%。
第十條城市防護綠地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干道規劃紅線外兩側建筑物的退縮地帶和公路規劃紅線外兩側的不準建筑區,除按城市規劃設置人流集散場地外,均應用于建造隔離綠化帶。其寬度分別為:城市干道規劃紅線寬度26米以下的,兩側各2米至5米;26米至60米的,兩側各5米至10米;60米以上的,兩側各不少于10米。公路規劃紅線外兩側不準建筑區的隔離綠化帶寬度,國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縣(市)道各10米,鄉(鎮)道各5米。
(二)在城市高速公路和城市立交橋控制范圍內,應當進行綠化。
(三)鐵路沿線兩側隔離綠化帶寬度各不少于20米。
(四)高壓線走廊下安全隔離綠化帶的寬度,550千伏的,不少于50米;220千伏的,不少于36米;110千伏的,不少于24米。
(五)沿涌兩岸防護綠化帶寬度各不少于5米,江河兩岸防護綠化帶寬度各不少于30米;水源涵養林寬度各不少于100米;流溪河兩岸防護綠化帶寬度各為100米至300米。
(六)珠江*河段的防護綠化,必須符合河道通航、防洪、泄洪要求,同時還應滿足風景游覽功能的需要。
第十一條城市綠化規劃、設計和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城市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公共綠地,屬市、市轄各區管理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屬建制鎮管理的和單位、個人出資的,由所在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審批。
(二)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和生產綠地,屬市管理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屬市轄各區、建制鎮管理,或者單位和個人出資的,由所在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審批。
(三)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市轄各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同級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審批。
(四)鐵(公)路沿線、江河兩岸、水庫周圍等城市綠地,由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鐵(公)路或林業等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本條規定由市轄各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審批的城市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工程設計,應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案。
第十三條經批準的城市綠地規劃、分區綠化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綠地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確需變更的,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照本條例規定的配套綠化用地標準,審批建設工程項目。在舊城改造中的單體建筑,確因特殊情況,配套綠化用地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標準的,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建設單位承擔補償責任,按照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的建設資金數額,交給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綠化建設。在辦理綠化補償手續后,市城市規劃行政主
管部門方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項目從批準施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按基建投資總額的1%至5%的比例到市建設銀行辦理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工程建設資金的專戶存儲,并憑此單據到有關部門領取施工標牌。建設單位持有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簽發的配套綠化工程開工證明,市建設銀行應準予提取50%的配套綠化工程建設資金。余額及利息,在配套綠化工程驗收合格簽證后,方可提取。驗收不合格的,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配套綠化工程建設,所需費用從余額及利息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建設單位承擔。配套綠化工程建設資金,必須??顚S?。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并應于建設工程項目申報驗收前全面完成。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取得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簽署驗收合格證書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綜合驗收合格證。
第三章保護和養護
第十六條城市綠地的保護和養護,按下列規定劃分管理責任:
(一)市管轄的公園、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由其主管單位管理。
(二)城市干道和立交綠地、廣場綠地、小游園和市轄各區管轄的公園、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由所在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管理;屬建制鎮管轄的,由建制鎮人民政府管理。
(三)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管理。
(四)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由建設單位委托物業公司或交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小區管理委員會管理。
(五)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或個人管理。
(六)鐵(公)路沿線、江河兩岸、水庫周圍等城市綠地,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管理。
各管理責任單位必須組織對管轄范圍的樹木花草進行松土、澆水、施肥、修剪、除雜草及防治病蟲害,適時更新、補植和處理枯朽木及作業時留下的枝葉、渣土。
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對各管理責任單位的保護和養護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使用性質,對已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必須限期歸還,恢復城市綠地使用功能。
嚴禁征用城市綠地。確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征用城市綠地的,必須在征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占用綠地手續。臨時占用綠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交付臨時占用綠地費,并按恢復綠地實際費用交納恢復綠化補償費。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應在被臨時占用的綠地退出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恢復綠地。對城市綠地及設施造成破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地內設置與綠化無關的設施。
在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內開設商業、服務設施的,必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在指定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應遵守城市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影響城市綠化的,其使用或管理單位必須在設計和施工前,向所在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制定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干道綠化帶上開設機動車輛出入口的,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或遷移城市樹木。
電力、公安、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門,因城市基礎設施安全需要修剪、遷移、砍伐樹木的,應報請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批準,屬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統一實施;其他地段的由申請單位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實施。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支付。因緊急搶險救災需要修剪、遷移、砍伐樹木的,可先予進行,并須在險情排除后5日內,按規定補辦手續。
經批準砍伐或遷移樹木的,應當向樹木權屬單位或個人交納綠化補償費。
第二十條砍伐、遷移、修剪城市樹木,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在市轄各區內,需要砍伐、遷移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次干道綠地樹木胸徑小于30厘米、數量在19株以下的,由所在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審批,并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上述范圍以外的城市綠地樹木的砍伐、遷移申
請,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鐵(公)路沿線、江河兩岸、水庫周圍等城市綠地內,需要砍伐、遷移樹木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需要修剪枝條直徑在5厘米以上的樹木的,依照本條(一)、(二)項規定申報批準。城市綠化專業部門的正常作業除外。
在同一建設工程項目或建設用地范圍內需要砍伐、遷移城市樹木的,應一次申請。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
第二十二條城市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一)由政府投資或公民義務勞動在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歸全民所有。
(二)經鑒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樹名木,歸其生存地歸屬的單位或個人所有。
(三)單位附屬地和由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內的樹木,歸該單位所有。
(四)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內的樹木,歸管理單位所有。
(五)由個人投資在自住、自建庭院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六)由個人或集體投資經營生產綠地內的樹木,歸個人或集體所有。
第二十二條城市古樹名木和胸徑80厘米以上的大樹,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登記、組織鑒定、建立檔案和設置標志,并確定養護管理的技術規范。市轄各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和建制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轄區內的大樹進行調查登記、建立檔案和設置標志,并報市城市綠化
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古樹名木或大樹生存地的歸屬單位,為該古樹名木或大樹的管理責任單位。責任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養護管理。古樹名木或大樹自然死亡,由管理責任單位報所在地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查核,并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在古樹名木冠邊緣外3米范圍內,為控制保護范圍。在古樹名木樹干邊緣外5米范圍,應當設置保護設施。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必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在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丟棄廢棄物、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焚燒物料;
(二)損壞綠化的營業性娛樂活動;
(三)攀折、刻劃、釘栓樹木,采摘花卉,踐踏地被;
(四)以樹承重、就樹搭建;
(五)其他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各級城市綠化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收繳的各項綠化費用,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由財政管理部門監督使用。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并處罰款:
(一)攀折(刻劃、釘栓)樹木、采摘花卉、踐踏地被或者在城市綠地內丟棄廢棄物、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焚燒物料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以樹承重、就樹搭建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破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基、坐椅、庭園燈、建筑小品、水景設施和綠地供排水設施等綠化設施的,按其造價2倍處以罰款。
(四)擅自修剪枝條直徑在5厘米以上樹木的、遷移或砍伐樹木的,按樹木賠償費的5倍處以罰款。
(五)擅自修剪古樹名木(大樹)或損害古樹名木(大樹)正常生長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六)擅自遷移、砍伐或破壞古樹名木(大樹)致死的,處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凡未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綠地上設置商業服務設施或與綠化性質無關設施的,責令拆除,并處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設點申請批準文件,并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八、九、十、十七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責令限期退出,恢復綠化用地,并按每平方米處以300元以上600以下罰款;不能恢復綠化用地,造成綠化功能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的綠化規劃(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停工,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對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超越、濫用本條例規定的審批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撤消批準文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轄各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按照職權劃分,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故意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或者拒絕、阻礙、圍攻、歐打城市綠化管理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按《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時限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轄各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各級城市綠化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所稱的城市綠地,包括:
(一)公共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各級綜合性公園和專類公園、居住區級公園、歷史名園、名勝古跡園、特種公園、小游園、道路綠地和廣場綠地等。
(二)單位附屬綠地,是指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管轄內的環境綠化用地。
(三)居住區綠地,是指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管轄內的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建筑附設綠地、別墅庭院綠地和道路綠地等。
(四)生產綠地,是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圃地。
(五)防護綠地,是指以隔離、衛生、安全為目的的林帶和塊狀綠化用地。
(六)風景林地,是指位于城郊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城市環境的林地和風景地。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城市規劃區(林業部門管理的林地除外)。
第三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綠化工作,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和協調各縣(市)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縣(市)區的城市綠化工作,指導、督促和檢查轄區內街道辦事處、鎮的綠化工作和綠化達標。負責所屬公園、街道的綠化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負責組織、督促和檢查駐地單位、居住小區責任范圍內的綠化工作。
水利、鐵路、公路等部門分別負責河道、鐵路、公路兩側責任范圍內的綠化及其管理維護。
第四條綠化城市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屆政府的城市綠化目標,把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水平。
第五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所有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承擔綠化建設及管護任務,并有權對損毀樹木、破壞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六條保護綠地及其設施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鼓勵社會各界及個人投資新建綠地及其設施,誰投資、誰管理、誰收益。鼓勵認捐、認養綠地。
第七條本條例所指的綠地包括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具體分類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八條每年的六月為本市植樹月。
第二章規劃
第九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各縣(市)、東川區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縣(市)、東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實行綠線管制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地性質。
第十一條本市城市綠化建設到2010年實現以下指標:
(一)城市規劃建成區綠化覆蓋率不少于40%,綠地率不少于35%,人均公園綠地不少于10平方米,城市中心區人均公園綠地不少于6平方米;
(二)其他縣(市)區的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不少于45%,綠地率不少于40%,人均公園綠地10-12平方米;
(三)生產綠地面積不少于建成區面積的2%。
第十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各項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留足綠化用地,其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分別為:
(一)公園綠地:新建各類公園綠地不少于公園用地陸地面積的70%。新建城市道路綠地,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少于30%;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少于25%;紅線寬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少于20%;
(二)附屬綠地:在一環路以內地區,新建項目不少于25%,改擴建項目不少于20%;在一環路以外、二環路以內地區,新建項目不少于30%,改擴建項目不少于25%;在二環路以外地區,新建項目不少于35%,改擴建項目不少于30%。
第十三條城市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和架設、埋設各類管線,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與樹木保持相應的距離。
綠化用水管網規劃應當納入城市供排水規劃。
第十四條城市綠化應當因地制宜,喬、灌、花、草相結合,鄉土樹種與植物多樣性相結合,平面綠化與墻面、屋頂等垂直綠化相結合。
公園、風景名勝區的規劃設計,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保持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文化,吸收和借鑒國內外優秀造園藝術。
第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滇池主要入湖河道兩側預留10-100米的土地為規劃綠地,應當按綠化規劃分階段進行綠化。
第十六條公園綠地和附屬綠地內喬灌木的種植面積不得少于綠地總面積的70%。
第三章建設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渠道籌集綠化建設資金。
市、縣(市)區城市綠化正常經費的來源,應當從當年本級政府可安排的城市維護費建設資金中安排12-15%。
第十八條新建、改擴建工程項目的綠化建設費用,應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并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執行。各單位應當每年根據本單位的綠化任務、養護標準和技術要求,安排相應的綠化經費。
第十九條因新建市政設施需要占用綠地,或者因城市綠化需要遷移、拆除市政設施,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城市規劃執行。
第二十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城市綠化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的單位承擔。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承擔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行業技術規范,確保工程質量。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負責本市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和年檢,并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施工質量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及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招投標和施工監理制。
第二十二條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辦理規劃手續時,應當同時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移送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綠化審批手續。未辦理綠化審批手續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設計方案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二十三條對于符合城市規劃,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二環路以內特許的舊城改造項目,因客觀條件限制,綠地率達不到指標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不足綠化用地面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繳納異地綠化建設費后,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方可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異地綠化建設費由辦理綠化審批手續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專戶儲存,專門用于異地綠化建設。
第二十四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在主體工程竣工后兩個月內完成。由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審批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占用綠地。
因需要臨時占用綠地,須由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占用公園綠地的,還應當向批準機關交納綠地臨時占用費。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按批準占用的面積和期限歸還,歸還時,應當原址原樣恢復綠地。
綠地臨時占用費的具體收費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樹木禁止擅自砍伐、移植。確需砍伐(含自然死亡的樹木)、移植的,按下列規定辦理手續后方可進行:
(一)在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區范圍內砍伐樹木的,由所在地的區城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30米寬以上主干道砍伐樹木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其他縣(市)區范圍內砍伐樹木10株以下的,由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砍伐樹木10株及其以上的,由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移植樹木的,由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砍伐、移植樹木的,應當由申請人在砍伐、移植前予以公示或者公告。
第二十七條經批準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砍伐樹木的單位和公民,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砍一栽五”的原則和要求補植樹木,并保證補植樹木的成活。其補植的樹木,由負責初審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不具備補植樹木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委托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補植。
第二十八條城市綠化管護單位和樹木所有者,應對樹木的生長和養護管理進行經常性檢查,防止責任事故發生。
城市樹木的高度應當按國家有關規范與架空線保持安全凈距。因樹木自然生長影響架空線安全的,由管線主管單位向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剪申請。修剪申請批準后,由樹木管護單位負責限期修剪,費用由管線主管單位承擔;樹木管護單位逾期不修剪的,管線主管單位可以自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或生產、交通事故致使樹木傾斜、倒伏可能危及管線、交通、建筑及人身安全時,有關單位可以先行修剪、砍伐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并于三日內到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手續。
第二十九條因交通事故、市政設施建設等原因損壞綠地及其設施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登記造冊和掛牌標示,劃定保護范圍,制定養護措施。單位和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和居民負責養護,并與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養護責任書,接受其監督和技術指導。
嚴禁砍伐、移植或修剪古樹名木。因國家重點工程需要移植古樹名木,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一條禁止下列損壞綠地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踩踏城市道路綠化帶、花壇;
(二)穿行綠籬、爬樹、搖樹、攀枝、斷枝、斷桿、斷根、采花、摘果、摘葉、刻劃樹皮、剝皮;
(三)在樹上釘釘、架線、掛物、拴系物品和牲畜、懸掛廣告或指示牌、倚樹蓋房、搭棚;
(四)在綠地范圍內設置營業攤點;
(五)在綠地內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挖藥、鏟草、狩獵、捕鳥、葬墳、生火、放養寵物、攤曬衣物、堆放物料、擅自采集植物標本等;
(六)在非硬地綠化的人工草坪內行駛、停放車輛;
(七)擅自在綠地內設置廣告牌;
(八)其他損壞綠地和園林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綠地遭受水、火、旱、風、病、蟲、霜、雪等災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因城市綠化引入本市的植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疫。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或承接工程項目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對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業務的,不予辦理年檢手續。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變更批準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手續,逾期不改的,對責任單位處以三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違法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貌,并根據違法占用天數、面積補交綠地占用費,其中,未經批準占用城市綠地的,處以應補交綠地占用費五倍的罰款;占用城市綠地超過批準期限的,處以應補交綠地占用費兩倍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的,處以被砍伐、移植樹木價值三倍至五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期限和要求補植樹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完不成補植任務的,按未補植株數處以每株二千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擅自砍伐、移植古樹名木或因其他人為因素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壞或者死亡的,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處以每株二十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有第(一)、(二)、(三)項行為的,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綠地及其設施賠償費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二)有第(四)、(五)、(六)、(七)、(八)項行為的,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綠地及其設施賠償費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有前款行為、造成樹木死亡的,并處以每株五百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性質、降低綠化指標、越權審批、不按規定的程序辦理許可手續或者挪用綠化專項費用的,對直接責任人由本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責任單位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部門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致使國家和他人遭受損失的;
(二)、、違法審批的;
(三)挪用異地綠化建設費和綠地臨時占用費的;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綠線界定及綠地系統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四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建設項目配套綠化設施的審批、驗收監督檢查,實施綠化“一票否決權”和綠色圖章管理制度。
綠色圖章是指城市綠化審批專用章和城市綠化合格專用章。
第五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內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城市規劃、建設、城管、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自身職能做好城市綠線管理配合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參與城市綠地保護,并服從城市綠線管理;有權利監督城市綠線保護和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檢舉。
第七條城市綠線由市政府組織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國土主管部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總體規劃或專項規劃,并結合現有綠地系統、風景名勝和自然地貌予以界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下列區域應界定城市綠地,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和規劃中的永久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及其他綠地(臨時性綠地綠線界定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具體確定);
(二)城市規劃區內河流、湖泊、水塘、濕地、山體等城市景觀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范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九條經批準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條城市綠線分為實施線、控制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綠線所在區位的坐標,并制定落實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劃定為城市綠線的現有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并存檔確定管理單位。
劃定為城市綠線的規劃用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
第十二條城市綠線內所有綠地、植被、綠化設施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破壞,不得改變其綠化用地性質,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
在控制線內,如因重點工程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占用或損壞綠化設施、砍伐(移植)綠化植物,改變其用地性質的,須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城市綠線內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嚴禁新建不符合綠化規劃需求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任何部門在未經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前提下,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
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因規劃調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進行樹木撫育更新,大范圍修剪、綠地改造、擴建的,應當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
第十四條城市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必須按綠化規劃和綠化標準要求建設綠地。不得占用綠地,損壞綠化植物及其設施,改變綠化用地的性質。
第十五條城市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必須按照標準劃出綠線,編制綠地設計方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在城市綠線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廢棄物;
(二)攀折損毀植物;
(三)擅自搭建臨時設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雜物;
(五)有損生態和景觀的其它活動。
第十七條城市工程建設項目綠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江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和《市城市綠地補償的實施意見》的規定收繳異地補綠費。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城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條城市綠化應當堅持與城市景觀建設相結合,與環境治理相結合,普遍綠化與重點提高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則,分級負責。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及其他按行政建制設置的鎮規劃區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四條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綠化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綠化工作。
建制鎮人民政府在上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綠化工作。
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從其規定。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教育全體公民增強綠化意識,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其他綠化活動。并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城市綠化資金。
第六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科學技術研究工作,推廣應用先進技術,不斷提高城市綠化水平。
第七條城市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按照規定參加植樹和履行其他綠化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綠化成果及綠化設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唐山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區綠化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各縣(市)的城市綠化規劃,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BR<p>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特點,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以方便群眾為原則,合理設置各種綠地和風景林地。
第十條城市綠化建設應當與地上地下各種設施管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遵循管道、線路、交通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統籌科學規劃。
第十一條經批準的城市綠化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部門、單位、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二條城市新建街道的兩側不得建實體圍墻,原有城市街道兩側的實體圍墻,應當逐步改造為透景圍墻,做到庭院綠化與街道綠化融為一體。
第十三條城市街道綠化應當注重遮陰滯塵、減少噪聲、裝飾街景、美化市容。
河、湖岸邊的綠化應當按照城市規劃逐步建成河濱、湖濱公園。
第十四條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為:
(一)新建區不低于30%,舊城改造區不低于25%;
(二)新建區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舊城改造區擴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園林綠化生產用地面積不低于城市建成區面積的2%;
(四)公園內綠地面積不低于陸地面積的70%;
(五)新建學校、醫院、療養院、游樂場、公共文化體育場所等不低于35%。
第十五條城市的單位和居住小區現有綠化用地面積低于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標準,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自接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通知之日起二年內進行綠化。
建設預留地自征用或受讓之日起一年內不能建設的,應當限期由用地單位負責臨時綠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城市規劃區內,凡應當綠化而沒有綠化的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明確責任,限期綠化。
第十六條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化設計方案必須報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未予批準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因特殊原因達不到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標準的,經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征收缺少綠化面積的易地綠化補償費,并按照城市規劃統一進行綠化建設。
第十八條市區公共綠地、主次干道、單位附屬綠地2000平方米以上的綠化工程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綠化項目由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縣(市)城市公共綠地、主次干道的綠化工程建設項目由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綠化項目及各單位附屬綠地綠化工程項目由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公開招投標。
第二十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建設投資,必須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其比例應當占工程土建投資的1%-5%。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統一規劃,統一設計。
城市建設項目的綠化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在主體工程竣工后兩個綠化季節內完成,并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管理單位。
第三章權屬、管理與保護
第二十一條城市樹木所有權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園林、公路、水利、鐵路部門在規定用地范圍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分別歸該部門所有;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在規定用地范圍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分別歸該單位所有;
(三)居住小區內的樹木,由居民共同投資種植和管理的歸該小區內居民共有;由人民政府投資種植和管理的歸人民政府所有;
(四)單位自管公房區域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歸房屋產權單位所有;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二十二條凡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確需砍伐或移植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審批,并領取準伐證或者準移證后方可進行:
(一)砍伐或移植市區公共綠地、主次干道樹木,一處一次20株(含)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一處一次21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經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需砍伐或移植市區公共綠地、主次干道以外樹木,一處一次3株(含)以下的,由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一處一次4株以上25株(含)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一處一次26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砍伐或移植縣(市)城市公共綠地、主干道樹木,一處一次5株(含)以下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一處一次6株以上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砍伐或移植縣(市)城市公共綠地、主干道以外樹木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砍伐或者移植樹木的,必須按照砍伐、株補栽3株的規定,提出補栽計劃或者移植后的養護措施,保證成活3年,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沒有能力補栽樹木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委托城市園林綠化部門代為補栽,實需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經批準砍伐或者移植樹木的,申請單位應當向樹木權屬單位或者個人繳納樹木補償費。
第二十四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樹木,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定,樹木管理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鑒定通知書要求及時砍伐、更新:
(一)發生嚴重病蟲害,已無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二)嚴重傾斜,阻礙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安全的;
(三)樹齡、樹容已達到更新期的。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市區公共綠地,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當經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經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需要臨時占用各縣(市)公共綠地的,應當經當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占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臨時占用費。
經批準臨時占用的城市綠地,應當按期歸還,恢復原貌。因故不能按期歸還的,應當事先征得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二十六條不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在公園、公共綠地設置廣告牌匾和建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七條禁止下列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
(一)在樹冠下設置影響樹木正常生長的攤點;
(二)就樹蓋房,以樹承重或者圍圈樹木;
(三)在樹上拴牲畜,剝樹皮、挖樹根;
(四)擅自修剪樹木;
(五)釘、刻、畫、拴、攀折樹木;
(六)穿行綠籬,踐踏草坪,采摘花草、果實;
(七)毀損園林綠化設施;
(八)在綠地內傾倒污水、廢棄物;
(九)在綠地內擅自搭棚建房、擺攤設點、停車、堆放物品;
(十)在綠地內挖沙、取土、采石、筑墳;
(十一)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城市樹木影響管線安全使用時,管線管理單位應當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園林綠化部門或者樹木的管理養護單位按照兼顧樹木的正常生長和管線安全使用的原則,限期修剪、處理,修剪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管線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之日起5日內予以答復。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樹木的,樹木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剪,不得危及電力設施安全。
因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故致使樹木危及管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安全使用時,有關部門為搶險救災和處理事故,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在5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登記造冊、編號、建檔,設立保護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養護管理。
嚴禁砍伐或移植古樹名木,特殊情況確需遷移的必須經當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唐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城市綠化的建設和管理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和綠化設施完好:
(一)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綠化帶綠地由城市園林部門負責;
(二)公路、水利、鐵路部門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由本部門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用地范圍內及門前責任地段的綠化,由本單位負責;
(四)居住小區的綠化,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小區的綠化,由產權單位或者業主負責;
(五)其他類型綠地由權屬單位負責。
第三十一條城市園林綠化部門應當不斷提高園林綠化專業養護管理水平,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維護綠化設施,及時做好病蟲害防治工作,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和綠化設施完好。
第三十二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收取的綠地補償費、臨時占用費等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連同城市綠化專項經費合理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完成綠化任務,逾期仍不綠化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綠化,實需綠化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并處每平方米20元至30元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拒不繳納綠化用地補償費的,責令限期補繳綠地補償費,并可處應繳補償費3%-5%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該綠化工程設計費或綠化工程施工費5%-10%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綠化,實需綠化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并處實需綠化費用2倍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其按砍伐樹木株數的3倍補種,并處被砍伐樹木價值5至10倍罰款;擅自移植的,處每株樹木價值的2至5倍的罰款;
不按規定補種,或者補種達不到要求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三款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者臨時占用城市綠地不按時退還的,責令限期退出,恢復原貌,并按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的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遷出,并按所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每日5元至1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逾期不遷出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古樹名木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造成樹木、花草死亡及綠化設施損壞的,由管理單位負責補栽、補種,恢復原狀。
第三十四條因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過錯,造成古樹名木、樹木、花草死亡,綠化設施損壞以及該修剪的樹木不及時修剪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5日內不予批準、答復或者5日內不予報告或者作虛假報告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條**市市政局是我市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綠化工作。市政局屬下的**市園林管理處負責市區公共綠地的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并對市區內各種專用綠地、生產綠地和其他綠地進行監督和技術指導工作。
市規劃、國土資源、公安、交通、電力、通信、環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自來水企業應依照各自的職能,協助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區內的城市綠化規劃,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五條**市城市綠化的發展目標是:到2005年,市區綠地率達33%以上,綠化覆蓋率達35%以上,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10平方米以上,建成區人均公共綠地達5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市區綠地率達35%以上,綠化覆蓋率達40%以上,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15平方米以上,建成區人均公共綠地達6平方米以上;形成城市規劃區綠化指標先進,綠地分布均衡,服務半徑合理,城市周圍綠地環繞,城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生態公益林、水源防護林分布合理,具有南亞熱帶植物群落和嶺南園林特色的城市綠化體系。
第六條園林綠地包括:
㈠公共綠地:供群眾游憩觀賞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以及小游園、街道廣場、人行道林帶、花壇、綠島、道路綠帶、街頭綠地等,包括其范圍內的水域。
㈡專用綠地:工礦企業、機關、學校、醫院、部隊等單位和內街、巷道、住宅區內的綠化及私人住宅的庭園綠地等。
㈢生產綠地:為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和草圃等。
㈣其他綠地:指用于防護和觀賞作用的林帶和綠地、風景名勝區等綠地。
第七條凡列入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的公共綠地,由市園林管理處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報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共綠地或改作他用。
第八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按《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有關規定的指標安排配套綠化用地。經批準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其配套綠化用地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在竣工驗收時必須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
城市綠化補償費的收費標準按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的文件規定執行。未經市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降低園林綠化用地標準。
市區內閑置兩年以上的土地,應責成權屬單位進行綠化,或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綠化,綠化費用由土地權屬單位支付。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生活小區內的園林綠化建設投入應不低于工程土建投資額的2%-5%。按規定須送審的建設項目,園林綠化的設計與土建工程設計必須同時送審。未按規定送審或經審查園林綠化標準未獲批準的建設項目,規劃建設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不予核發建設、施工許可證。建設、市政、規劃等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相應措施保證綠化建設資金的投入。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園林綠化工程納入綜合驗收。園林綠化工程經綜合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配套綠化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有關規劃驗收和申領權證的手續。有關的驗收資料須分別報市規劃局和市園林管理處備案。
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的園林綠化資質和營業執照的單位承擔。市園林管理處要嚴格監管承攬單位按照經批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的,須經原設計單位審查和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條市區園林綠地上的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建設、保護和管理,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㈠政府投資的城市公共綠地、風景名勝區綠地、防護綠地等,由園林管理處負責;
㈡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㈢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由物業所有權人出資,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或園林
管理處組織專業隊伍負責;
㈣生產綠地、經營性園林由其經營單位或個人負責;
㈤公民在私有庭園或住宅基地內種植的樹木花草,由公民負責;
㈥沿街單位和個人有保護門前綠化的責任。
市園林管理處對各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的綠地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十一條百年以上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
市區內的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市園林管理處應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建立檔案、設置標志,劃定保護范圍,確定養護管理技術規范,加強管理。古樹名木生存地的所屬單位和個人,是該古樹名木的管理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必須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養護管理,園林管理處負責監督和指導。嚴禁砍伐、遷移或買賣古樹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按《城市綠化條例》和《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因工程建設需要遷移、砍伐古樹名木以外的樹木花草,臨時占用園林綠化用地的,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㈠建設或維修架空線路、地下管線,需要對公共綠地上的樹木花草進行修剪、斷根、砍伐或移植的,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前10天以上,報市園林管理處同意后,由市園林管理處派人處理,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因搶險救災、突發事故等緊急情況需砍伐修剪樹木的,可先行處理,但應及時通知市園林管理處,險情過后5個工作日內,到市園林管理處補辦手續備案;
㈡需遷移、砍伐公共綠地上的花草樹木(古樹名木、大樹除外)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報經市園林管理處審查批準,由市園林管理處負責組織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