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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審計風險高主,要有法律制度欠完善和懲處力度不強兩個因素。目前,沒有對審計人員、會計人員的法律限制和責任比例的劃分,違法成本又偏低使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為了保證審計質量,必須建立審計承諾制度,即會計師事務所在接受審計委托時,必須要求被審計單位及負責人做出書面承諾,明確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也是降低審計風險的重要途徑。因此應建立配套的質量控制措施,實行分工,對項目質量進行復核制度,從而有針對性地控制在審計過程中造成風險的突出環節,著重要把好質量關。
(三)提高內部審計隊伍的專業素質和工作能力
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和完善內部審計結構的編配是增強工作效率、保證審計質量的基礎。內部審計對企業風險管理有著參與權,所以內部審計人員則需提高風險管理意識、全面掌握現代企業風險的特征,增強對企業風險的辨別能力。因此,我國要加大審計人員的培養。首先,不斷夯實職業道德教育,進一步端正審計人員的品行,嚴格遵守審計操作規程,秉公執法,切實提防審計風險發生。首先,要加強審計人員的專業審計能力,組織進行理論研究討論;最后,審計部門對審計人員的審計風險意識應著重培養,有效提高防范各種風險突發的能力,正確地對待來自各方面的干擾和壓力。
(四)強化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質量控制
獨立審計產生于工業革命時代。那時,財產所有者對財產經營者最關心的是其真實性。他們想了解會計人員是否存在貪污、盜竊和其他舞弊行為。以下就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目標。
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和企業規模的日益擴大,會計業務也日趨復雜,此時,審計對象已由會計賬目擴大到資產負債表,審計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對資產負債表數據的審查,判斷企業的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在此階段,查錯防弊這一目標依然存在,但已退居第二位,審計的功能從防護性發展到公證性。
進入20世紀30~40年代,隨著世界資本市場的迅猛發展,證券市場的涌現及廣大投資者對投資收益情況的關心,整個社會注意力轉而集中于收益表上。特別是1929~1933年間的世界經濟危機,從客觀上促使企業利益相關者從僅僅關心企業財務狀況,轉變到更加關心企業盈利水平和償債能力。在此期間,審計總目標是判定被審單位一定時期內的會計報表是否公允地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以確定會計報表的可信性。
20世紀中葉以后,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階段,各經濟發達國家通過各種渠道推動本國的企業向海外拓展,跨國公司得到空前發展。國家間資本的相互滲透,使審計對象日趨復雜。激烈的市場競爭,使審計目標也從原來的僅限于驗證企業財務報表的公允性擴展到內部控制、經營決策、職能分工、企業素質、工作效率、經營效益等方面。因此,經營審計、管理審計、績效審計等便從傳統審計中分離出來,評價企業工作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成為獨立審計工作的主要目標。
經濟的發展,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企業為了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可謂煞費苦心。因此,注冊會計師單純的報表審計并不能解決企業所關心的問題,企業迫切需要事務所能通過審計,為其在改革管理體制,改變經濟增長方式,調整經濟結構,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提供信息,提出建議,給予幫助。但很多事務所尚無足夠的能力或尚未注意緊扣企業想要解決的問題進行工作。這也是企業對社會審計缺乏內在需求的原因之一,應引起事務所的足夠重視。注冊會計師應牢記,客戶是上帝,企業的需求就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目標。
二、審計責任的履行
會計信息作為具有巨大影響力的商品,它會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進而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經濟資源合理配置問題。如何促使被審計單位和注冊會計師各自履行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提供真實、完整、合法的會計信息(包括會計報表與審計報告)就顯得非常重要。
1.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建設首先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加強政府監管,完善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環境。要制定統一,具體、合理、切實可行的法律標準來具體明確相關責任主體的責任,在法律上做到有法可依,在判決上做到有具體清楚明白的標準可依,以便追究不同主體的法律責任。政府監管部門應加強監管,嚴厲懲罰會計報表弄虛作假的行為,加大打擊會計作假力度。同時,也得采取措施來幫助支持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切實的維護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加大對被出具保留意見、拒絕發表意見及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的處理,上市公司退出機制需要盡快建立并健全。
2.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承擔會計責任的主體就是單位負責人,應該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約束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明確會計工作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工作規程和紀律要求,保證會計工作相關人員按照經單位負責人認可的程序,要求辦理會計事務,確保辦理會計事務的規則、程序能夠有效防范、控制違法、舞弊等會計行為的發生。同時,應該關心和重視會計人員隊伍的業務素質和繼續教育,關心和支持會計人員的工作,聘用、培養財務會計高級管理人才,確保整個單位的會計工作正常、有序的運行,發揮會計反映監督的職能,進一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3.加強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建立客戶風險等級評價制度,要對客戶的主要情況,包括歷史情況、發展情況、社會聲譽、委托目的等要有基本的了解和評估,對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規范的客戶要慎重;落實三級復核制度,是為了保證審計質量,降低審計的風險,最終在注冊會計師之間形成一種相互牽制的機制;加強對注冊會計師技術支持的力度,建立技術支持與咨詢制度,保證注冊會計師在執行業務時遇到復雜或特殊的業務中能夠及時得到專家的咨詢;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注冊會計師在執灶中的不規范行為及時加以糾正;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質量考核評價與獎懲制度,獎勵嚴格按審計準則要求執行審計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對一些注冊會計師不規范甚至是違法的行為,會計師事務所應該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應加以辭退。
二、審計同行沒有進行有效的監督
會計審計風險偏大,經常因審計人員審計方法的失誤以及舞弊行為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營風險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審計同行沒有進行有效的監督與舉報,由于企業的盈利性,設計人員在進行審計工作時片面以追求經濟利益為主要目的,忽視了對真實信息的追求,對同業者舞弊行為司空見慣,審計行業行風偏差,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的降低。
三、我國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風險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充分的保證注冊會計師機構的獨立性。注冊會計師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具有公平、公正的特點,因此,事務所必須進行有效的事務所內部管理機構的改革和調整,充分的保證注冊會計師機構的獨立性,使得其能夠不受干預和影響,順利的進行注冊會計師工作,不但可以保證審計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還能進一步推動注冊會計師工作的開展,提高審計結果的實用性。注冊會計師機構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可以對事務所的任何人、任何事進行數據的審計調查,但是,不被上級領導以及同事進行事后報復”。因此,要保證注冊會計師工作的獨立性,事務所的上級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好相應的監督機制以及權力保障機制,從而盡可能的保障注冊會計師的工作人員的利益不受侵犯,維護事務所內部的公平、公正。
(二)建立完善的事務所會計注冊規范。(1)實現科學的注冊會計師的分工及管理。為了解決注冊會計師的問題,提高工作效率,從而優化了注冊會計師的結構,通過工作人員的增加以及分組,實現科學的分工和管理,進一步協調了工作人員彼此之間的關系,有利于注冊會計師工作的順利開展,以及財務風險的規避。另外,國內事務所正在積極的購進先進的財務審計管理系統,努力通過高科技實現自動化較高的注冊會計師工作的開展,為事務所的經營管理提供一些科學的指導意見。(2)以事務所文化為鏈條構建注冊會計師體系。事務所文化是一個事務所的靈魂,而且事務所文化具有極強的凝聚力,能夠把員工的力量聚集在一起,發揮團體的力量。因此通過事務所文化的宣傳和影響,從而推動注冊會計師文化的建立,以鏈條的形式,構建一個統一的注冊會計師體系。
(三)提高注冊會計師審計人員的職業技能素質和道德素質。逐步提高注冊會計師審計人員的職業技能素質以及道德素質是促進審計風險降低的一個主要措施,通過不斷提高注冊會計師審計人員的職業技能素質能夠有效的提高審計人員運用審計方法的準確性,減少在審計過程中工作的失誤,從而降低給企業造成經營損失的風險。通過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減少在審計過程中的舞弊行為,并不斷提高審計的風險意識,逐步提高其責任意識,從而更為負責的進行審計工作,進一步降低審計風險。
(四)建立、健全同業互查制度。所謂同業互查就是由另一家會計事務所或者獨立審計組指定相關的檢察人員對一家會計事務所的審計質量以及審計制度進行調查以及評估,從而有效地減少會計審計人員的舞弊行為,從而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國注冊會計師監管體系,不斷提高會計注冊師審計行業的整體審計力量。利用同行之間的競爭意識,不斷促進同業之間的監督,減少審計失誤的現象發生,從而促進會計事務所質量控制體系的建立以及完善。
強調事項段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意見段之后增加的對重大事項予以強調的段落。強調事項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①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但被審計單位進行了恰當的會計處理,且已在財務報表中作出充分披露;②不影響注冊會計師發表審計意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規定,如果存在以下七種情形應當或可以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審計報告。
1.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當被審計單位存在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或情況但不影響已發表的審計意見時,且財務報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強調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或情況,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附注中對有關事項的披露。例如,被審計單位債務違約、累計經營虧損數額巨大以及資不抵債等。
2.重大不確定事項。當被審計單位存在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不確定事項(持續經營方面除外)但不影響已發表的審計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強調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例如,被審計單位被其他單位,指控其侵犯專利權,要求其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法院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理。該訴訟事項屬于不確定事項,一旦法院審理判決,可能給被審計單位帶來損失。
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如果認為管理層選用的其他編制基礎是適當的,且財務報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并考慮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關注管理層選用的其他編制基礎。
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第十七條規定,如果管理層修改了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復核管理層采取的措施能否確保所有收到原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人士了解這一情況,并針對修改后的財務報表出具新的審計報告。第十八條規定,新的審計報告應當增加強調事項段,提請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附注中對修改原財務報表原因的詳細說明,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原審計報告。
5.《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比較數據》第十條規定,當以前針對上期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為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如果導致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雖已解決,但對本期仍很重要,注冊會計師可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提及這一情況。
6.《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比較數據》第十一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在對本期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可能注意到影響上期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而以前未就該重大錯報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上期財務報表未經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審計報告,但比較數據已在財務報表中恰當重述和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可以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說明這一情況。
7.《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如果需要修改其他信息而被審計單位拒絕修改,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說明該重大不一致,或采取其他措施。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強調事項段中指明,該段內容僅用于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并不影響已發表的審計意見。例1:注冊會計師在對A公司2014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發現,A公司為B公司提供銀行借款擔保3000萬元,因B公司未按時償還借款,銀行將B公司訴至法院,同時將A公司列為第二被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該訴訟案件正在審理中,無法預計其最有可能的承擔金額。該事項中,A公司涉及無法預計的訴訟案件,可能會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的決策,注冊會計師應該在審計報告意見段后增加強調事項段予以說明。
二、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一)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情形
1.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存在分歧。
(1)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在會計政策選用方面存在的分歧:一是管理層選用的會計政策不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二是管理層選用的會計政策與具體情況不一致(相應的,財務報表整體列報的內容與注冊會計師了解的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情況也就不一致);三是由于管理層選用了不適當的會計政策,導致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四是管理層選用的會計政策沒有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要求保持連續性。
(2)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在會計估計方面存在的分歧:一是管理層沒有對所有應當進行會計估計的項目作出會計估計;二是管理層沒有識別出可能影響會計估計的相關因素;三是管理層沒有充分收集作出會計估計所依據的相關數據;四是沒有正確提出會計估計依據的假設;五是管理層沒有依據數據、假設和其他相關因素對事項的金額作出正確估計;六是管理層沒有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作出充分披露。
(3)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在財務報表披露方面存在的分歧:管理層沒有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要求披露所有的信息,或者沒有充分、清晰地披露所有信息,使財務報表使用者不能了解重大交易和事項對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2.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1)客觀環境造成的限制。如由于被審計單位存貨的性質或位置特殊等原因導致注冊會計師無法實施存貨監盤等。在客觀環境造成限制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需要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2)管理層造成的限制。如管理層不允許注冊會計師觀察存貨盤點,或者不允許對特定賬戶余額實施函證等。在管理層進行限制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管理層放棄限制。如果管理層不配合,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這一事項對風險評估的影響以及是否需要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二)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情形
如果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整體是公允的,但仍存在下列情形,則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帶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1.會計政策的選用、會計估計的作出或財務報表的披露不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雖影響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如財務報表個別項目有重大差錯,同時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但不影響財務報表整體的公允性。
2.因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雖影響重大,但不至于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應當指出的是,只有當注冊會計師認為財務報表整體上是公允的,但仍存在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才能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所報告的情形對財務報表產生的影響極為嚴重,則應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會計政策的選用、會計估計的作出或財務報表的披露不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注冊會計師在判斷其影響是否重大時,應當考慮該影響所涉及的金額和性質并與確定的重要性水平進行比較。注冊會計師因審計范圍受到限制而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取決于無法實施的審計程序對形成審計意見的重要性。注冊會計師在判斷重要性水平時,應當考慮有關事項潛在影響的性質和范圍以及在財務報表中的重要程度。
(三)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情形
如果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被認為沒有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如企業濫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而實現盈利,且拒不接受注冊會計師的建議進行調整;企業將不能持續經營,但財務報表仍然按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應當指出的是,只有當注冊會計師認為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會誤導使用者,以至財務報表的編制不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未能從整體上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注冊會計師才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例2:A公司2014年度凈利潤為16萬元,在建工程中的廠房工程2014年度處于停建狀態(停建不是為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而實施的必要程序),A公司2014年度對該項目利息資本化金額為895萬元。該事項中在建工程處于停建狀態,仍然把項目利息資本化,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影響了財務報表的公允反映。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但究竟是保留意見還是否定意見呢?在其他條件相同的前提下,重要性水平是影響注冊會計師判斷的主要因素。在具體運用重要性水平時,不僅要分析其數量,而且要分析其性質。由于A公司2010年凈利潤僅為16萬元,但2014年度對處于停建狀態的項目利息資本化金額為895萬元,如果把資本化的利息計入當期損益,A公司2014年度不僅沒有盈利反而虧損了。這種影響收益趨勢的錯報,無論金額大小,從性質上考慮都足以影響財務報表總體的公允性。因此,注冊會計師應當發表否定意見,而不是保留意見。
關鍵詞:債務重組準則變遷比較啟示
一、基本緣起:會計歷史性變革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了包括《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在內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實現了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質性趨同,順應了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經濟全球化的需要。這39項企業會計準則的正式,標志著我國已初步完成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的制定任務,成為我國會計發展史上一個新的重要的里程碑。這也標志著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與國際慣例趨同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和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體系的建立,其突出特征就是公允價值的引入。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相對于國際會計準則來說,新會計準則對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使用范圍還比較謹慎。公允價值會計研究,對于財務會計模式的改進和改革將具有深遠的意義。公允價值會計代表了財務會計的發展方向,它將起到連接財務會計過去與未來的橋梁作用。新會計準則引入的公允價值計量,更強調反映經濟實質,更注重信息披露。采用公允價值來計量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益和損失才最接近現實,向投資者提供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才是最相關、最真實、最有用的。由于公允價值也具有數據、資料不易取得,計量過程主觀隨意性較大,得出的信息不夠可靠等缺點。我國會計準則對公允價值的引入是比較謹慎的、有條件的,只是適度引入,而不是廣泛引入。在市場經濟競爭如此激烈的今天,一些企業可能因經營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種因素的不利影響,致使盈利能力下降或經營發生虧損,資金周轉不快,出現暫時資金緊缺,難以按期償還債務。在此情況下,雖然按我國法律債權人有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但在債務人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且經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時,破產程序應予中止。此外,即使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也可能因為相關的過程持續很長,費時費力,結果還可能難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能如數收回。于是就有了另一種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債務重組,包括減少債務本金、債務利息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為了規范債務重組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財政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以下稱“新債務重組準則”)。
二、新舊債務重組準則變化:比較與啟示
財政部曾于1998年《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規范債務重組實踐。由于引入公允價值,允許債務人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并在利潤中進行反映。但是,由于當時生產資料市場和產權市場尚在建立健全中,相關公允價值難以真正“公允”,從而有可能影響因債務重組而產生的“利潤”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诖?,財政部又于2001年對《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以下簡稱“舊債務重組準則”)進行了重大修訂,不僅拓展了債務重組的概念,而且在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規定方面有很大突破。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資本市場的日益完善,加之2006年新會計變革背景之公允價值引入和市場環境變化對債務重組的新要求,財政部又對債務重組準則進行了修訂。我們認為,了解此次會計變革背景對思考準則變遷具有重要意義,債務重組準則必然要引入公允價值計量以體現會計變革要求。在此基礎上可以發現如下差異。
1、債務重組的定義
舊準則中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新準則將債務重組定義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新舊準則比較,其差異主要表現在:第一,舊準則中未以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為前提,而新準則中指明,進行債務重組的前提即為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第二,舊準則未指明債權人做出讓步為債務重組的結果,就包括了債權人做出讓步的事項,也包括了未做出讓步的事項。舊債務重組的定義過于模糊,未指明債務重組的前提是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也未強調債權人做出讓步。債務重組的性質即為修改債權債務合同的經濟行為,其前提是合同的一方(債務人)不能履行合同,雙方協商或法院裁定更改合同。這里新準則強調了債務人不能履行合同應是客觀上不能履行而非主觀上不能履行。而按照舊準則定義,只要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能力清償債務,均視為債務重組。這就大大增加了利潤操縱的空間。只要債權人與債務人合謀,就可以相互隨意調節或轉移利潤,尤其是關聯方企業時,這就更為嚴重。此規定顯然違背了債務重組的本意,從而使債務重組成了操縱利潤的新手段。新準則則避免了舊準則的上述缺陷,明確了債務重組的前提是債務人發生了財務困難,債務重組的結果是債務人獲得重組收益,債權人發生重組損失,從而使債權人的會計處理更為穩健。即便如此,新準則在“堵”了債務人通過債務重組將利潤轉移給債權人“漏洞”的同時,仍客觀存在債權人向債務人轉移利潤的可能。建議注冊會計師在審查時,尤其應關注關聯企業之間債務重組交易的公允性。
2、債務重組的方式
舊準則債務重組方式包括: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等;以上兩種或兩種以上方式的組合。新準則認為,債務重組準則方式包括:以資產清償債務;將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不包括上述兩種方式;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債務重組方式的變化主要是形式上的而并非實質上的。新準則關于債務重組方式的歸納顯得更為完整與簡練。
3、債務重組中債權債務方的會計處理
(1)債務人會計處理
第一,當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舊準則規定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稅費之和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以產成品抵償應付賬款為例,會計分錄為:借:應付賬款,貸: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蚪瑁簯顿~款,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貸: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而在新準則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記入當期損益。會計分錄為:借:應付賬款,貸:主營業務收入(公允價值);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存貨跌價準備,貸:庫存商品。
第二,當用債務抵償資本時,舊準則要求債務人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份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會計分錄為:借:應付賬款,貸:股本(股票面值);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新準則要求債務人應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實收資本);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和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重組收益,記入當期損益。會計分錄為:借:應付賬款,貸:股本(股票面值);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第三,當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益金清償債務時,舊準則要求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作為資本利得,記入資本公積,以銀行存款償付應付賬款為例,簡化會計分錄為:借:應付賬款,貸:銀行存款;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而在新準則中,債務人將此差額作為重組收益,記入當期損益。會計分錄為:借:應付賬款,貸:銀行存款;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2)債權人會計處理
第一,將債務轉為資本時,舊準則中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股權的入賬價值。以應收賬款轉為資本清償債務為例,會計分錄為:借:長期股權投資,貸:應收賬款。在新準則中,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按股權的公允價值計入長期股權投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益處理。會計分錄為:借:長期股權投資;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貸:應收賬款。
第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舊準則規定債權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如果設計多項非現金資產,債權人應按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以固定資產和原材料抵債為例,會計分錄為,借:固定資產(債權賬面價值×固定資產公允價值/固定資產與原材料公允價值之和);原材料(債權賬面價值×原材料公允價值/固定資產與原材料公允價值之和);壞賬準備,貸:應收賬款。在新準則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權人應將受讓非現金資產按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記入當期損益。以產成品抵償應收賬款為例,會計分錄為: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壞賬準備;庫存商品;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貸:應收賬款。
新準則體現了與美國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對參與債務重組的非現金資產和股份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由此債權人的損失得以顯現,體現了會計謹慎性原則。當然,整體而言,新準則采用了公允價值計量非現金資產和股權,使得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會計信息更客觀公允。與舊準則相比,這是一個重大進步。并且也減少了利潤操縱的空間。然而,新準則仍客觀存在利潤操縱的空間。因為新準則要求債務人將債務重組中產生的債務重組收益,不再記入資本公積,而是記入當期損益。這就意味著債權人可與債務人合謀,通過將債權人利潤轉移到債務人賬面上,從而達到粉飾財務報表的目的。我們建議注冊會計師應尤其關注關聯企業之間債務重組交易的公允性審查,以此規范債務重組交易的公允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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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葛家澍、徐躍:會計計量屬性的探討[J].會計研究,2006(9).
1.審計報告的公開化,使關注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群體增加;而公眾對審計的期望過大,依賴程度過高,無形中增加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審計風險。
到目前為此,我國的上市公司達1000多家,按照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每年均應由注冊會計師進行年審,并將審計報告在報刊上公布。審計報告的公開化,使越來越多的利益群體開始關注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督他們的工作。同時,由于公眾對注冊會計師審計行為的性質、審計報告的意義存在著誤解,混淆了被審單位的會計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或者公眾對審計的期望值與審計實際所起的作用之間存在著差距。因此,在現實生活中人們自然而然地、不或避免地將所有的過錯者推到注冊會計師身上,進而又使更多的群體不能滿意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或對他們的審計工作更為挑剔,這些無形中增加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風險。
2.法律界和會計界對審計責任的界定標準未能達成共識、法庭多次出于保護弱小群體的目的而運用深口袋理論造成對注冊會計師的不利判決,進一步加大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風險。
會計界認為,在一般情況下,只要審計人員嚴格遵守專業標準的要求,保持職業上應有的認真和謹慎,通過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是能夠將會計重大的錯報事項揭示出來的。但是,由于審計的固有限制,并不能保證將所有的錯報事項都提示出來,所以并不能苛求審計人員發現和揭示會計報表中的所有錯報事項,因而也不能要求他們對于所有未查出的錯報事項都負責任,關鍵在于未能查出的原因是否源于審計人員本身的過失。如果由于審計人員的過失未能發現和揭示會計報表中的重大錯報,從而給委托單位和第三者造成了經濟損失,注冊會計師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法律界與公眾則認為只要審計報告意見與被審單位的實際情況不符,則應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實際上法庭在受理對注冊會計師的訴訟時,較傾向于保護所謂的弱小群體,強調均衡損失,運用了深口袋理論(注:認為受傷害的一方可向有能力提供補償的另一方提出訴訟而不問過錯為誰)。認為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盈利豐厚,完全有理由從其豐厚的收入中拿出一小部分來穩定受損方的情緒,以安定團結,穩定經濟。法庭的這種判決,使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無法擺脫不合理的風險困擾。
3.知識經濟時代將對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提出不同于工業經濟時代的要求,這也必然會加大其審計風險。
當前,高新技術企業不斷地涌現出來,高新技術企業一方面由于知識技術的創新而增加了企業的收益,但與此同時也加大了企業的經營風險。另外,知識經濟時代的審計目標將不再象工業經濟時代那樣僅僅局限于對企業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于各種信息來預測企業盈利能力、償債能力、持續經營能力等,對審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對高風險企業的審計必然為注冊會計師帶來更大風險。
4.會計電算化的應用和網絡技術的發展,與電算化審計的研究開發的相對滯后之間的矛盾,為審計人員在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的審計工作帶來了不同于傳統手工環境下的審計風險。
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處理企業的經濟業務具有數據處理過程自動化、數據存儲磁性化、內部控制程序化等特點,會計信息的生成方式發生了改變。因此,利用傳統的審計程序和方法對在計算機系統環境下生成的會計報表進行審計已經遠遠不夠。審計人員除了對傳統的諸如會計報表、賬冊憑證等審計對象進行審計外,還應對計算機會計信息系統本身進行審計,即審查計算機內的程序和文件。只有開展計算機輔助審計,才能對被審計的會計電算化系統作出客觀的、公正的評價。但是,目前審計電算化的研究才剛剛起步,相對滯后于會計電算化。另外,由于審計工作本身的不規范,或者規范性的要求因未能得到重視而沒有很好地執行,這也為開發研究計算機輔助審計軟件和應用計算機進行輔助審計帶來了難處。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人員對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處理經濟業務的企業進行審計時缺少計算機輔助審計環節,將為他們的審計結論意見帶來難以預測的風險。二.降低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的對策
1.分清被審單位的會計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
對于注冊會計師審計日趨增大的風險,筆者認為注冊會計師除了嚴格遵守專業標準和職業道德守則的要求,保持職業上應有的認真和謹慎之外,還應注意通過分清企業會計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來轉移本不屬于注冊會計師應承擔的會計責任。一方面,注冊會計師在與客戶簽訂約定書時,須寫明委托方對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等內容,并對全部審計業務均要求管理當局提交一份聲明書,以防止委托方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在委托方提供虛假證據,而由于其舞弊技術的高明并加以精心的掩飾,審計人員即便采取了標準的審計程序和也沒能查出的情況下,作為委托方應承擔會計責任的依據。現在,已經有越來越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師對此給予了足夠的重視,關鍵在于怎樣才能使其內容嚴密,不致于形同虛設。另一方面,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從保護注冊會計師利益出發,不斷地完善有關權利義務的法規,不斷地與法律界溝通,使法律界能夠認同審計責任的界定標準,幫助注冊會計師反擊那些毫無根據地擴大注冊會計師責任的訴訟,進而影響公眾對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理解和認同。
關鍵詞 非審計服務 審計獨立性 注冊會計師
一、非審計服務和獨立性的內涵
(一)非審計服務的定義
《中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十五條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范圍: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其他審計業務;承辦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等。
(二)獨立性的定義
獨立性,是指實質上的獨立和形式上的獨立。實質上的獨立,是指注冊會計師在發表意見時其專業判斷不受影響,公正執業,保持客觀和專業懷疑。形式上的獨立,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或鑒證小組避免出現這樣重大的情形,使得擁有充分相關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斷其公正性、客觀性或專業懷疑受到損害。
二、非審計服務與審計獨立性的關系
隨著企業經營管理的復雜化,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服務種類也越來越多,業務的核心從傳統的審計業務逐漸向非審計服務轉變,非審計服務帶來的收入占事務所全部收入的比重在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有的學者認為,注冊會計師向同一客戶同時提供審計和非審計服務會影響審計的實質獨立和形式獨立。最具權威的應該是美國SEC,認為其負面影響有兩個方面:(a)非審計服務可能使注冊會計師產生對客戶經濟上的依賴性,在面對管理層的壓力時注冊會計師不能保證應有的獨立性。(b)許多非審計服務實際上把注冊會計師置于一種管理者的角色,注冊會計師在審計相關服務時會有損其客觀性。也有許多學者用實證方法進行檢驗,結果發現購買的非審計服務越多,審計獨立性所受到的影響也越大。
還有學者認為,審計師具有以市場為依托的保持審計獨立性的內在經濟動因(孫紅梅2008)。因此認為非審計服務本身并不一定損害獨立性。如Defond等(2002)以2001年美國1158家處于困境并且了有關審計收費信息的公司作為樣本,采用邏輯回歸的方法來驗證假設,結果表明沒有顯著證據表明注冊會計師從事非審計服務會影響其獨立性。
湯敬(2007)收集了我國2002-2005年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的數據,檢驗得出結論:目前我國非審計服務不影響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服務中的實質獨立性。
三、政策建議
通過對以前研究文獻的考查,本文認為注冊會計師在提供審計服務的同時提供非審計服務并不會一定影響審計的獨立性。非審計服務是一把雙刃劍(杜興強2001),在發揮其優勢的同時應加強監督管理,真正實現我國會計事務所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要想做大做強就必須不斷開拓新的業務領域,積極發展非審計服務業務。
楊艷艷收集了我國2005-2007年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的數據,檢驗得出結論:目前我國非審計服務非審計服務有利于提高財務報告質量并且降低資本市場的信息風險。因此在我國應加快發展非審計業務。在大力發展新興鑒證的同時,應加強對非審計服務的監管,使我國的非審計服務從一開始就步入一個良性的發展軌道上。
(一)加強非審計服務信息的披露
如果客戶的審計服務和非審計服務均由同一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則應在審計報告中披露非審計服務的類型、金額等相關信息,讓會計信息使用者判斷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是否受到了影響,對審計報告有正確的理解。
(二)鼓勵和引導會計事務所發展新興鑒證
實現多元化經營可以分散會計師事務所業務風險。現今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服務結構基本上是單一的審計服務,這種結構不僅沒有帶來審計的高獨立性,而且也不利于事務所的穩定與長遠發展。
(三)建立注冊會計師懲罰、訴訟賠償機制,增加其敗德成本
只要非審計服務所得利益不會超過其敗德成本,在成本―效益權衡之下,作為經濟人的審計師將選擇保持獨立。
(四)加強注冊會計師行業職業道德教育
誠信是注冊會計師的生命,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面臨的經濟業務錯綜復雜,而法律制度總是滯后。在這樣的情況下,就要求注冊會計師本著誠信的原則進行執業,只有這樣才能取得公眾的信任,審計報告質量才能提高。
參考文獻:
[1]吳波.關于非審計服務與獨立性的研究評述.中國注冊會計師.2004.10:35.
[2]孫紅梅.試論非審計服務與審計獨立性的關系.實務研究.2008.3:29.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商品經濟得到了迅猛發展,特別是加入WTO之后,即將面臨國門的全面敞開,為與國際慣例接軌,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迎來了方興未艾的發展,注冊會計師審計備受重視并被廣泛應用。隨著注冊會計師社會地位的日漸提高,其所負擔的法律責任也在不斷增長,這在世界各國已成為一種趨勢。
一、在認識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之前,應先清
楚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區別《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中規定:(1)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會計責任是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護資產安全和完整;保證提交審計的會計資料真實、合法和完整。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應寫入審計業務約定書中以示負責。(2)審計責任是注冊會計師對委托人應盡的義務,是審計職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清楚地表達對會計報表整體的意見,并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也要寫入審計業務約定書中予以明確。
這使我們認識到:注冊會計師審計(又稱獨立審計)是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審查并發表審計意見,即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作出正確的判斷并出具恰當的審計報告,以增強會計報表的可信性。也就是說,審計報告只是注冊會計師表述審計結論的手段,它本身不能替代會計報表。由于審計報告與會計報表是屬于性質不同的兩種報告文件,那么,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就應只限于檢查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只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而會計報表編制是否正確、是否完整,最終責任應由管理當局而非注冊會計師承擔。由此可見,審計責任是有別于會計責任的,不能將兩者簡單地混淆在一起。正確區分兩者,是注冊會計師規避法律責任的前提。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因及判斷標準
隨著注冊會計師審計不斷的應用,注冊會計師被控告起訴的事件也呈遞增趨勢。究其原因,最主要的不外乎這兩種:被審計單位方面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方面的責任。
兩種責任的類型及成因如下表所示:
從表中可看出: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時,只要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保持職業上應有的認真和謹慎態度,充分考慮審計風險,通過實施必要和適當的審計程序,就會將會計報表中的重大錯誤與舞弊揭示出來,這是注冊會計師應盡的責任。但由于審計測試和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冊會計師即便完全根據獨立審計準則進行審計,也不可能將所有錯誤與舞弊揭示出來,只能合理確信會計報表不存在重大錯誤與舞弊。至于重大錯誤與舞弊未能查出的原因,關鍵要看是否源自注冊會計師本身的過錯。如果注冊會計師有過錯,那么他就要承擔表2中所述的責任;即使注冊會計師沒有過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通常也會將錯報、漏報及舞弊未被查出的風險轉嫁到注冊會計師身上,特別是當公司發生經營失敗時,管理當局往往會指責審計失敗,而起訴注冊會計師,主要原因是他們不了解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和管理當局的會計責任;其次是將經營失敗與審計失敗混淆了。所以,正確區分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對注冊會計師非常重要,否則注冊會計師有可能要無辜地替管理當局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未盡職業責任可能導致的直接后果,主要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注冊會計師被起訴后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判斷標準為:檢查注冊會計師是否嚴格地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執行審計業務并出具恰當的審計報告。如果注冊會計師不按照獨立準則的要求執行審計業務,那么,他就必須承擔法律責
三、注冊會計幣如何規避法律訴訟
注冊會計師職業本身就決定了它是一個容易遭受法律訴訟的行業,如何規避就顯得尤為重要。
從注冊會計師來說,在執業過程中應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首先,要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因為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靈魂,保持獨立性、客觀性、公正性是杜絕產生過失行為和欺詐行為的根源所在。
其次,應具備較高的專業能力,不但要熟練掌握審計業務的知識要領,更要熟悉會計、法律、稅務、企業管理等方面的標準與實務。因為審計是對會計認定的再認定,如果注冊會計師本身不是會計高手的話,就很難查出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的錯報、漏報事項,那么他面對的審計風險就太大了,隨時都有被起訴和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再次,注重提高職業判斷能力。專業判斷來源于平時知識的全面和經驗的積累。只有具備了高水平的判斷能力,才能出具合理的、恰當的審計報告。最后,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注冊會計師應嚴格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執行審計業務,在審計過程中發現有錯誤或舞弊的可能性時,應對其重要性進行評估和判斷,并確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審計程序;如證實錯誤或舞弊確實存在,應提請被審計單位適當處理,并考慮其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必要時,應征求律師的意見或解除業務約定。注冊會計師采取的這些措施,均可避免審計過失的發生。
從會計師事務所來說,在開展日常業務時應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嚴格遵循職業道德和專業標準的要求。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時,必須嚴格遵循《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嚴格按照《職業道德準則》的要求,不斷地提升自己的職業素質和專業能力。
2.建立、健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質量控制是保證獨立審計準則得到遵守和落實的重要手段。質量控制是整個注冊會計師職業贏得社會信賴的重要措施。
3.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在業務約定書中,應明確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一旦發生法律訴訟時,它可將糾紛降到最低限度。
4.審慎選擇被審計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拒絕不正直的,特別是已陷入財務和法律困境的被審計單位的委托。這樣可以降低審計風險,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5.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業務。熟悉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業務和生產經營實務,可幫助注冊會計師發現某些錯誤,以提高審計質量,降低風險。
1.CPA非審計服務的內涵。非審計服務是相對于審計服務而言的,是會計師事務所向客戶提供并收取一定費用的除審計服務以外的多種服務的總稱。由于中國審計市場發展時間短,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的主要業務仍是審計,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競爭激烈,會計師事務所為增強競爭力逐步轉向提供多元化的服務。
非審計服務的出現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是市場發展與選擇的產物。非審計服務涉及的領域和內容也越來越廣泛,新興的鑒證和非鑒證是CPA非審計服務拓展的主要領域。第一,新興的鑒證服務相對于法定的審計服務而言。盈利能力增強,風險降低,是CPA非審計服務拓展的一個重要方向。CPA可以依靠自身獨立、客觀、公正的優勢選擇各種新興的鑒證。它主要包括網譽認證、系統認證、養老服務認證、企業業績評價認證、風險評估鑒證、針對財務契約遵循的鑒證、執行司法訴訟中涉及的鑒證業務等。第二,非鑒證包括會計服務、稅收服務、內部控制、資金運籌、管理咨詢等。其中咨詢服務是企業需求量最大、也是非審計服務領域中非常具有潛力的增值服務。
2.審計獨立性的內涵。審計獨立性是伴隨著審計產生而存在的,是審計的靈魂。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特別是股份制公司的產生,導致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所有者需要獨立的第三方監督經營者,即產生了以委托為基礎的民間審計,也稱獨立審計或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是審計質量保證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中對獨立性的定義為:獨立性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服務,出具審計報告時,應當在實質上和形式上獨立于委托單位和其他機構。所謂形式上的獨立性,又稱為外在獨立性、表面獨立性,指注冊會計師必須與被審查企業或個人沒有任何特殊的利益關系。所謂實質上的獨立性,又稱內在獨立性、事實獨立性,即認為獨立性是一種精神狀態、一種自信心以及在判斷時不依賴和屈從于外界的壓力和影響。審計獨立性是實質獨立與形式獨立的統一。實質獨立是根本,而形式獨立是實質獨立的保證。
二、非審計服務對審計獨立性影響
獨立性是審計的基礎,影響審計獨立性的因素主要分為經濟利益、自我評價、關聯關系和外界壓力等。注冊會計師在提供非審計服務品種時,首先要考慮非審計服務是否影響審計獨立性。目前學術界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非審計服務對審計獨立性存在正面影響,該觀點認為非審計服務能夠加強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注冊會計師更能夠更有效地防范風險,查出被審計單位的錯誤及舞弊;非審計服務可以拓展專業人員的專業能力,導致審計時更多的得到本所專業人才的支持;非審計服務增強會計師事務所競爭力,注冊會計師更容易保持獨立。另一種觀點認為非審計服務對審計獨立性存在負面影響。本文的觀點偏向于第二種觀點。CPA非審計服務對審計獨立性微觀影響主要體現在:非審計服務收費帶來的經濟關系,非審計服務與審計服務沖突關系,非審計服務長期委托關系而導致的過度親密,非審計服務本身降低注冊會計師在公眾心中獨立身份。
1.非審計服務收費帶來的經濟關系及對審計服務產生外界壓力。首先,由于非審計服務和審計服務都是收費的服務,注冊會計師在向同一客戶提供兩種服務時,會進行博弈,選擇成本低風險小而收費高的項目,在這些方面非審計服務比審計更有優勢。與此同時,作為被審計單位的客戶也會考慮注冊會計師的這種需求,于是投其所好,提高非審計服務收費從而達到對審計項目施壓的目的。因此非審計服務會導致會計師事務所對重大客戶帶來的經濟利益產生依賴,亦會害怕失去客戶而難以抵御可以的壓力,影響其獨立性。其次,被審計單位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成本較低,會計師事務所更加會因為怕失去審計客戶而影響獨立性。如果被審計單位將審計與非審計服務捆綁,那么對獨立性的威脅更大。
2.非審計服務與審計服務沖突關系帶來的自我評價影響。非審計服務與審計服務本身存在沖突主要是源于自我評價帶來的不公正性?,F代控制論有一個著名的假設:人不能獨立評價自己的工作。評價自我的工作是不可能沒有偏見的。如有些非審計服務甚至可能將注冊會計師置于管理者的位置,在進行審計服務時,扮演管理角色的獨立審計師,可能難以客觀地評價與判斷企業業務活動和交易性質,從而影響其獨立性。同時可知,如果審計服務不涉及非審計服務部分進行的,則對審計獨立性影響則不是很大。
3.非審計服務長期委托關系而導致的過度親密,形成的實質性的關聯關系。密切的關系導致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時會摻雜個人的感情從而導致其對審計服務判斷失去獨立性。亦有可能接受鑒證客戶或重要員工的貴重禮品或超出社會禮儀的款待形成的關聯關系。
4.非審計服務本身降低注冊會計師在公眾心中獨立身份。即注冊會計師沒有做到形式上的獨立,社會公眾相信注冊會計師可以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服務,這主要是因為他們相信注冊會計師能夠保持獨立性并按照相關審計準則和制度執行審計。隨著非審計服務越來越大比例的提供,越來越多審計訴訟案的曝光,使公眾不得不對注冊會計師的誠信度產生懷疑。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類型的非審計服務在影響審計獨立性的程度上是不一樣的,視具體情況而定。第一,新興鑒證對審計獨立性一般沒有負面影響。新興鑒證和審計一樣,需要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保持獨立、客觀、公正的立場。但是在提供新興鑒證時,要保證避免代表鑒證客戶的利益進行決策或代替管理層向相關的方面進行報告。否則,會損害審計獨立性。第二,非鑒證對審計獨立性有影響,不同的服務項目影響也不相同。管理咨詢業務對審計獨立性影響較大。這是因為管理咨詢業務會造成的業務本身的沖突和利益沖突,對獨立性產生影響。稅務服務通過稅務機關審查時對獨立性幾乎沒有影響,但是如果不通過稅務機關則對獨立性有一定影響。會計記賬、設計會計制度等會計服務業務,使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范圍深入到客戶公司的內部經營與管理,直接或間接地參與了客戶公司的經營決策,也會對獨立性產生影響。如安然公司的許多高層管理人員都是安達信的前雇員,并且非審計服務所處職位越高對獨立性影響越大。內部控制方面的服務,被認為對審計獨立性是有影響的。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如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不承擔管理層職責,則提供信息技術系統服務不被視為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訴訟支持服務,會計師事務所可能因自我評價或過度推介產生不利影響。
三、處理非審計服務與審計獨立性關系的微觀考慮
從中國的現狀來看,非審計服務對審計獨立性及審計質量的影響絕不能忽視,但也不能簡單地將非審計服務從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中分離出來。正確處理非審計服務與獨立性關系,才能夠使非審計服務與審計服務同時得到健康發展。非審計服務如果影響到審計獨立性,會計師事務所則不可再接受審計服務。
1.會計師事務所應建立維護審計獨立性的總體措施,以保證審計質量。包括安排鑒證小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進行復核;定期輪換項目負責人及簽字注冊會計師;與鑒證客戶的審計委員會或監事會討論獨立性問題;向鑒證客戶的審計委員會或監事會告知服務性質和收費范圍;制定確保鑒證小組成員不代替鑒證客戶行使管理決策或承擔相應責任的政策和程序;將獨立性受到損害的鑒證小組成員調離鑒證小組。
2.區別對待不同的非審計服務,大力發展新興鑒證服務,謹慎選擇非鑒證服務。如新興鑒證對審計獨立性影響小,這是今后非審計服務拓展的主要方向;稅務服務對獨立性影響較小,而且稅務服務歷來也是向客戶提供的傳統服務項目。應該繼續發展,保持并開拓市場份額,注冊會計師可以做一些為企業編制會計報表、記賬,會計決策輔助等會計服務;另外,在不損害審計獨立性的前提下。CPA可以進入管理咨詢領域,從事部分管理咨詢服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積極拓展對審計獨立性影響較小的非審計服務,積極探索前沿的非審計服務。
一、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的問題
(一)法制建設滯后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領域將會出現許多新的問題、新的現象,然而柑應的法規卻遲遲不能出臺。1993年修訂的《會計法》和制定的《注冊會計師法》也已經遠遠落后于形勢至于具體的條例建設滯后現象比比皆足。比如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問題,按現行有效法規.即1998年的《現金管理暫行條倒》、1996年的《貸款通則》等規定,企業之間不得互相拆借資金,如因互相拆借引起的訴訟.法院勢必判其為無效合同然而,在實際經濟生活中,企業之間的借貸已十分普遍,難以禁止。
(二)法律條文不明晰、彈性大
1法律用語模糊:有關法律法規中均提及“情節嚴重”,但什么足“情節嚴重”,卻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那么,執法者如何來把握“情節嚴重”這個度呢?
2.法律責任主體不明確。如何明確改制前后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一個難題。而我國現存的法律法規僅規定由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未涉及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
3.處罰尺度不一,缺乏可操作的剛性標準。各個法律條文的規定不統一,相關法規對同一問題的規定存在矛盾。例如《注冊會計師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由省級以上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而在《公司法》中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在《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管理條例》中的處罰為3萬元以上3O萬元以下。這就造成一個問題,執法依據是本著“從嚴”的原則,還是一法為主兼顧其他呢?這使得執法工作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但是,由于缺少相當的尺度,勢必造成不同執法者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罰不同。
(三)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不夠清晰
從法律的角度上講,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是以其有違法行為為前提條件的。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須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第一,違法行為的主體為注冊會計師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第二,注冊會計師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心態;第三,注冊會計師在客觀上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法規,結果侵害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質性的侵害;第四,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審計報告作為注冊會計師行為的一種結果,評價其真實性、探究其偏頗的原因,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問題,絕不能簡單地以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這樣的標準來判別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因此,目前一些執法部門僅憑審計報告真偽對注冊會計師進行判決,是不公正的。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時,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才成為現實。
(四)法律界和會計界的諸多認識不一致
1.何謂虛假報告。無論是驗資報告還是審計報告,以什么標準來評判其虛假與否,法律界和社會公眾認為只要報告的結論與實際不符,就應定性為虛假報告。在司法實踐中常以此來判斷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而會計職業界則認為,只要報告的出具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就不應將其定性為虛假報告。只有在注冊會計師行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目前社會公眾很難理解注冊會計師職業的特殊性,無法區別會計責任與法律責任,混淆了經營失敗與審計失敗。
2.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實性”與會計界所主張的“真實性”有偏差。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實性”是指“內容的真實”與“結果的真實”,而會計界所強調的“真實性”是指“程序的真實”與“過程的真實”。
3.獨立審計準則的作用。法律界認為,獨立審計準則是一種行業規范,不能將其作為注冊會計師規避法律責任的依據,判斷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能僅僅依據審計準則。而會計界普遍認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依據應當是《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依據審計準則和注冊會計師職業規范做出的報告,盡管其可能同實際情況有不相符合之處,但它也是真實的,而不是虛假的。在法律訴訟中,法律界認為應以當事人在執業中是否有過錯來判斷其應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而會計界往往認為應以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是否遵循獨立審計準則作為解脫其法律責任的依據,這使得雙方在訴訟過程當中容易各執一詞,產生矛盾。
二、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問題之解決對策
(一)完善有關注冊會計師方面的法律
筆者認為,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有關條款。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42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蹦壳?,許多涉及注冊會計師的案件絕大多數也是按此判決的。筆者認為這不是很合理,因為注冊會計師在執行業務時絕大多數采用審計抽樣的審計手段,這種審計方法決定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結論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即注冊會計師在報告中反映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或審驗資料“在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資金變動情況”。注冊會計師在執行業務時,對委托人的委托目的,也就是報告的使用目的有所側重,查錯糾弊并非注冊會計師的主要責任(專項審計例外)。根據注冊會計師職業的特殊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相關法律中有關注冊會計師法律賠償責任的條款應當明確規定,而不應籠統規定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建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鑒定機構
注冊會計師從事的是一個特殊的職業,其相應的法律責任的鑒定必須由熟悉該行業的人士進行。而在我國,處理該類法律糾紛的法官大部分不是很了解會計知識,因而,盡快成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專家鑒定委員會,建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鑒定機構已迫在眉睫。
目前,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政處罰的裁定和實施權歸屬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民事裁定和刑事裁定及其實施權歸屬于人民法院。但隨著市場經濟向法制化方向發展,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將成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無疑將成為最終的裁判機構。不過,當涉及的訴訟案件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的時候,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判定。例如,已認定一項會計信息是虛假的,但如何來界定這項會計信息的產生是故意的還是過失造成的,在對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人員量刑時,是非常重要的。前者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應成立專家鑒定委員會,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權威機構。該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應同法醫出具的鑒定報告一樣成為庭審的有力證據。在西方國家,司法機關在判決注冊會計師訴訟案件時,也常常主動參考行業自律機構的意見,作為法律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
(三)明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程序
對于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認定,建議采取以下程序來處理對注冊會計師的指控或訴訟:
1.委托人或第三者直接向司法部門起訴,司法部門在遇到復雜案件時,應征詢專家鑒定委員會的意見,確定責任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相關的行政責任由財政部門來確定。
2.其他部門,如審計署、稽查特派員總署、證監會等,檢查發現注冊會計師違反法規的行為后,根據其行為的性質,移交財政部門或司法機關作出相應處理。
(四)確立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
審計準則是規范民間審計服務手段和技術方法的質量標準,在西方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過程中,它逐漸成為法庭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然而,我國的司法人員在審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案件時,主要還是依據一般的法律,對審計準則考慮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