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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我國保險投資基金的必要性
(一)建立保險投資基金有利于保險金的保值、增值?;鹜顿Y是國際上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通常方式?;鹱鳛橐环N金融投資工具,80年代以來,在全球范圍迅速發展?;鸬淖吭奖憩F深受發達國家的成熟保險業的青睞?;鹜ㄟ^組合投資的方式避免或減少投資風險,同時由于基金的投資方式將以國債、股票等證券投資為主,從而使其具有較好的安全性、較強的流動性和較高的收益性,這恰恰與保險資金的運用特點相一致,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的要求。投資基金經營穩定,收益可觀,一般來說,基金風險比股票低、收益比債券高。例如,香港股票基金回報率,1991年為40.5%,遠東認股權證基金回報率為37.8%。而且基金上市后,還有可能獲得供求差價。
(二)建立保險投資基金有利于實現保險資金集中運用,專業管理。通過設立保險投資基金,同時設立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把各家保險公司的資金相對集中運用,減少管理成本和交易費用,實現規模效益,同時,也有利于保險公司一心一意辦理保險業務。
(三)建立保險投資基金,有利于我國基金市場與國際接軌。金融市場的國際化、自由化是未來全球金融業的發展趨勢,中國作為一個在國際政治舞臺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國,其金融業的發展必然也將融入國際化的發展潮流之中。成立保險投資基金是我國市場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標志。
(四)建立保險投資基金,有利于為國內保險公司培養一支高素質的保險資金管理隊伍,為民族保險業的長遠發展打下基礎。國外保險公司的經驗表明,成功的保險公司都應擁有一批高素質的投資專業人才,通過科學的資金管理提高資金回報。同時,保險公司良好的資金管理經驗和業績也有利于保險銷售業務的發展。
(五)建立保險投資基金,有利于保險險種創新。保障與投資相結合的保險應成為保險險種創新的一個重要方面。尤其是一些長期性壽險險種,其主要特點是壽險與投資相結合,使被保險人既可享受壽險保障又可取得投資收益,減輕通貨膨脹的影響。如香港北美人壽保險公司的“金牌計劃”既是一個終身壽險保單,又是一個簡單穩健的投資計劃??晒┻x擇的投資方式有三種基金,分別為高風險高收益,中等風險中等收益和低風險固定最低收益。
成立保險投資基金,使國內壽險公司開發出適合保戶需求的現代非保證型產品成為可能。該產品的特點是:保戶利益不事先確定,而是以壽險公司的投資業績為基礎進行調整。現代非保證型產品主要有分紅保單和萬能保險。分紅保單采用較低的預定利率,將利率變動的風險轉嫁給保單持有人,當公司收益上升時可以給予保單持有人一定的紅利。萬能保險是在保證壽險公司規避利率風險的同時,具有很大的靈活性。
二、建立我國保險投資基金的構想
(一)保險投資基金的設立。
保險投資基金是為滿足保險資金的投資需求而設立的。其基金來源主要是保險公司的保險基金。
1、基金的發起人與募集方向。國內主要保險公司應作為發起人,發起人中也可包括專門設立的保險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待條件成熟時,也可由一家保險公司作為獨家發起人發行保險投資基金。保險公司不僅可以從基金中得到穩定的回報,而且可以通過管理基金得到豐厚的管理收入,從銷售、贖回基金等業務中獲得可觀的中介費用。
還可考慮由國內保險公司與國外的投資機構同時作為發起人,這可以使我們學習到國外先進的投資管理經驗并加以借鑒。在選擇國外的投資機構時應選擇那些歷史悠久,有豐富的保險投資基金管理經驗,業績較佳的投資機構。
2、基金的類型。應采用開放式契約型基金。國外的開放式基金是專為保險資金的投資而設立的。發行在外的基金單位可以隨時根據實際需要和經營策略而增加或減少。保險公司可以根據需要決定增加基金單位或決定退回基金單位。
從基金開元、金泰到目前為止,我國證券市場已有17只基金,規模已達400多億元。特別是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進入股市,必然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育和成長產生積極影響,這為開放式基金的設立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3、基金的投資范圍及組合。保險投資基金也屬證券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主要是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紤]到我國目前保險資金的大部分資金是存銀行和買國債,因此在保險投資基金中的國債比例可適當降低,適當增加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比例。保險投資基金的資產主要應是國內股票,同時,應逐步創造條件,允許保險投資基金在海外較為成熟的資本市場進行投資,這樣可以減少投資風險,獲得最佳投資組合。
(二)保險投資基金的投資策略。
保險公司的投資資金主要來源于三方面:(1)資本金;(2)非壽險保費收入;(3)壽險保費收入。
由于資金來源不同,不同的保險投資基金對于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風險承受能力的需求是不同的。在運用時,既要尋求盡可能高的收益,又要采取適當措施準備應付未來的結構性支付。保險公司為了追求降低非系統風險和收益最大化目標,必然要求投資的廣泛性,追求在風險一定的情況下使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或者是在風險一定的情況下使收益最大化的資產組合。因此,根據經營目標和投資目標的不同,收入型基金、收入成長混合型基金、成長價值型基金及平衡型基金較適合于保險投資基金。
(1)收入型基金:主要投資于債券、優先股或經常以現金形式分紅派息的普通股,以獲得最大的當期收入,并使資金本金的風險降至最低。這將使股市上經營業績穩定、派現較多的上市公司成為首選。
(2)收入成長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資于可帶來收入的證券及有成長潛力的股票,以達到控制風險基礎上的既有收入又能成長的目的。這類基金一方面投資于能夠分配股利的股票,同時又投資于股價波動較小的成長潛力股。
(3)平衡型基金:較成長型基金保守,較以上兩種基金又表現激進,能夠做到弱市抗跌、強市獲利,既保證了當期收益,又兼顧成長。其投資對策較分散,既有成長股,又有業績穩定的價值類股票。
(4)成長價值復合型基金:類似于平衡型基金,與之不同的是更注重于價值型投資。其投資對象較偏重于價值型股票,兼顧成長類股票。
一、我國養老保險基金迫切需要投資
養老問題是任何一個社會、任何一個人都無法回避的問題?;陴B老的風險性和社會性,為保證人們退休后的生活水平,通常以養老保險的形式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最終以養老金的形式返回到養老保險的受益人手中。因而,償付能力的充足性是養老保險基金的根本問題,投資成為養老保險基金的迫切需要。
1.巨額隱性債務問題需要解決。在我國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的“統賬結合”籌集模式下,社會統籌賬戶由企業繳費;個人賬戶按照職工工資繳費比例建立。企業繳費率由各省政府自行確定,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在實行該體制以前,已經退休的職工和在現收現付的舊體制下已經工作一定年限的在職職工,都沒有時間或沒有足夠的時間為個人賬戶積累資金。這勢必造成了目前基本養老保險收不抵支和個人賬戶“空賬運行”的現象。據統計,在退休人員每年以6%的速度遞增的情況下,全國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已經從1998年的100多億元增加到2003年的400億元左右。改革遺留下的隱性債務日益加劇。其中導致基金缺口的原因是:一是退休年齡偏低;二是待遇水平偏高。
2.社會老齡化問題需要漸漸化解。在進入本世紀,我國60歲和65歲以上人口分別占到全部人口10%和7%,被認為是我國人口老齡化進入一個新階段。據測算,我國老年人在2015年前后將高達2億,在老齡化高峰時我國老年人將在4億以上。然而,我國今天國民經濟生產總值只占世界的3.8%,卻要負擔著世界20%的老人乃至1/4(25%)的老人。我國在職職工與退休職工的比例是:2000年為5:1.2001年為4.1:1;預測2020年為2.2:1,2030年下降為1.8:1.據預測,2030年左右我國退休高峰(60歲以上人口約占33500萬,約占總人口的27%)來臨時,退休費將占工資總額的36%,高出國際公認的26%的警戒線10個百分點。目前正不斷擴大的老齡化危機,對存在缺口的養老保險基金來說是雪上加霜。
3.需要投資擴充基金?;鸬膩碓粗饕ㄕ斦芸?、企業(雇主)繳費、職工(雇員)繳費和基金運營收入四個方面。為盡快充實社會保障基金,一方面要繼續保持適度的財政支持,按照“中央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例要逐步達到15-20%”的要求,在確保中央財政當期支付缺口補助和做實個人賬戶補助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財政投入,穩定國有股海外上市減持和彩票公益金收入,適時開征大額遺產、奢侈品及高檔消費等特別稅種,進一步充實社會保障基金;但是政府財政的主要來源是納稅人,每年用于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財政畢竟是有限的,否則抽空財政會影響到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和職工的負擔已經比較重,還有醫療、工傷等其他繳費,再加重企業負擔已經不大可能。從理論上講,通過繳費來擴充基金畢竟有空間的限制。在繳費比例、覆蓋范圍都飽和的情況下,繳費就不能再帶來基金的增長。因此,長期的養老保險基金問題只能通過長期不斷的投資來解決。
4.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需要投資來化解。一方面,由于我國養老保險基金與財政密不可分的關系,造成了大量的養老保險基金流失,表現為基金挪用、隱瞞截留收入、福利獎金等非正常支出等等,這一現象近幾年來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大已有所控制。另一方面,因為征繳力度不足,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近幾年才擴展到私營經濟、個體經濟的從業人員和一些靈活就業人員。而片面追求覆蓋面以應付眼前的基金支付還會造成基金管理行為的短期化,出現“優惠征收”、“打折征收”的現象,給以后的養老保險基金埋下巨大隱患。這使得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問題更加緊迫。
二、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風險分析
養老保險基金從形成到支付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系統,其中,投資是實現基金增長最核心的一環。巨額的養老保險基金投向資本市場,在追逐基金收益的同時,風險也為各方主體密切關注。養老保險基金理事會代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專門負責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和日常風險管理,選擇專業的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機構,指導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戰略和方針。投資管理人作為專業的投資機構,職能就是通過具體的投資戰術的運用實現收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而政府部門出于社會安定的考慮,對投資的風險持非常謹慎的態度。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所有風險進行有效管理,有賴于一個完善的投資監管體系,有賴于各個主體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權利關系和職責安排。
三、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問題監管的幾點建議
1.以社保部門為核心,相關部門輔助進行基金運營的監管。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運作跨越了多個部門,社會保障部門直接負責基金的征收和發放,目前還有政府財政撥款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充,基金的投資由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操作,所有的基金都通過銀行托管和流轉,最后受益人從個人在銀行的養老保險賬戶上取得養老金。這些部門通過委托管理聯系在一起。因而,對整個基金運作的監管,應該是以社保部門為主,財政部、證監會、銀監會各司其專職又相互協作。在這樣的體系下,社會保障部門仍是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監督的核心力量。其他部門專司本職,只在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對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監管。只要權責明晰,就可以保證監管的效率和成果。
2.建立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監管機構。養老保險基金數額巨大且專業性強,而基金的投資也是非常講究技術與專業的,需要有專門的機構來監管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梢越I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監管部門。而社會保障部門也可以把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管理任務獨立出來,委托由社保部、企業和職工代表、專家組成的養老保險基金理事會管理。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監管,養老保險基金理事會的管理內容應包括:(1)審核批準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的進入和退出理事會負責下的養老保險基金業務。(2)限制投資組合與投資比例,嚴格防范投資管理人的冒險行為。大多數國家的養老保險基金都投資于政府公債,而對投資于股票、債券、房地產等項目有嚴格限制。
一、我國保險資金投資現狀和意義
中國保監會統計的數據顯示,截止到2010年上半年全國保費收入7998.6億元,同比增長33.6%,增速較去年同期提高27.1個百分點。其中,財產險增長33.5%,人身險增長33.7%。截至6月底,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余額4.17萬億元,較年初增長11.3%。其中,銀行存款占比30.5%,債券占比51.8%,投資基金、股票、股權等權益類投資占比15.1%,其他投資占比2.6%。上半年,保險公司共實現資金運用收益755.2億元償付能力,投資收益率1.93%。 經營效益方面,財產險公司上半年實現承保利潤39.6億元,實現承保盈利的公司24家,較去年同期增加13家,車險業務扭虧為盈,承保盈利22.7億元。與此同時,業務結構調整成效初步顯現,人身險公司預計利潤總額295.2億元,實現盈利的公司15家,比上年同期增加3家。
保險資金運用和保險保費收入一樣,是推動保險業持續發展的雙輪之一。保險公司一個重要的利潤來源就是運用保險資金,運用保險資金也就是保險投資。保險合同是一種長期契約,保費進入保險公司后,重要的是如何通過保險資金的投資運用使保費保值增值論文提綱怎么寫。因此,保險投資在保險公司的經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資金運用是保險公司防范風險的重要手段,是對保險公司產品創新的有力支持,是發揮保險資金融通功能的基礎和前提。2009年10月1日,新《保險法》開始施行。新《保險法》與時俱進,適應保險資金運用的新形勢和新要求,新修訂的保險法拓寬了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對保險資金運用方面作出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必將進一步促進保險資金的科學、穩健、安全運用。
二、保險資金投資變動的主要方向
新《保險法》第106條第2款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銀行存款;(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三)投資不動產;(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增加了“投資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的規定,刪除了“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之條文。隨后,2010年8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公布償付能力,并于8月31日起正式實施,打破先前規定的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票和購買基金的比例,打開進入創業板的大門。2010年9月保監會又出臺了《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分別規定了保險資金進入不動產領域的投資規則和保險資金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規則。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成為此次保險法中最引人關注的內容之一。不動產投資規模大、期限長,比較符合保險資金追求長期、價值、穩健投資的特點。放開該渠道可發揮保險的資本融通功能,支持國家經濟建設,并優化保險資產結構,科學合理地防范金融風險。
保險公司資金涉足不動產是伴隨著中國經濟發展過程中房地產行業跌宕起伏而不斷變化的。早在90年代初,保險公司與其他領域企業一樣,對于房地產熱潮興奮不已。當時國家還沒有制定相關的政策法規來約束,保險公司已經挖了不動產第一桶金,開辟了不動產處女地。隨著中國保監會的成立,國家相關監管政策也陸續出臺。保險公司資金涉足不動產轉變為利用自有資金購置自用辦公樓,通過集團旗下信托、資產管理公司,或者是與其他公司合辦專業公司進入不動產領域。在新保險法出臺之前,各家比較大的保險公司在不動產方面的投資已經初具規模,它們通過直接和間接方式投資不動產的保險資金,已經在市場上形成一種不可小視的力量:如,中國平安借助平安信托和物業公司,分別在四川、云南、北京、上海等地進入不動產領域;中國人保和中國人壽也有各自得意之作,他們在金融街的辦公大樓已經成為醒目標志;泰康人壽和民生人壽在京城東三環購置的兩棟大廈,價值已經翻番;泰康人壽早在2006年就成立了泰康置地公司,2009年投資10億元打造泰康養老社區;新華人壽在長安街購置的樓宇,太平保險在上海大手筆購置的大樓。并且保險公司還通過簽訂協議,為未來拓展做好準備,如:2009年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簽署100億元戰略合作協議;國壽投資與信達投資公司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中國平安借助旗下信托公司與地產巨頭金地集團和綠城集團簽署戰略合作協議。2009年12月30日償付能力,生命人壽與佳兆業及其附屬公司簽訂了為期五年的策略聯盟框架協議,將以租賃、買賣、信托、抵押融資等方式開展合作。
就不動產市場而言,有商業地產、養老地產和寫字樓建設及療養院、廉租房建設等等。商業地產和寫字樓建設是獲利豐厚的領域。《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中對保險資金不動產投資規則的劃定,可以看成是對保險資金不動產投資的正式啟動論文提綱怎么寫?!掇k法》規定,保險資金可以投資基礎設施類不動產、非基礎設施類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而《辦法》中明確規定了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的“三不”原則:不得投資或銷售商業住宅、不得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含一級土地開發)、不得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公司或投資未上市房地產企業股權(項目公司除外)。不動產投資須遵守專地專用原則,不得變相炒地賣地,不得利用投資養老和自用性不動產(項目公司)的名義,以商業房地產的方式開發和銷售住宅。投資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不動產,其配套建筑的投資額不得超過該項目投資總額的30%?!掇k法》要求保險機構不得以投資股票的方式控股房地產企業,已投資設立或者已控股房地產企業的,應限期撤銷或者轉讓退出。對超大項目投資,保監會將重點關注。按照規定,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投資金額超過20億元或者超過可投資額度20%的,應當在投資協議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以上也可以看做是保監會對保險資金的風險控制措施。
三、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的風險管理
保險公司資金投資不動產,目的是為了防范風險,實現資金長期匹配,獲得穩定收益。房地產市場資金密集性的特征決定了保險公司的資金可能大量投資在此,保險公司一旦在該市場受到損失,必將是非常巨大的,而最終的承受者將是廣大投保人。那么從保護投保人利益以及保險資金安全方面考慮,在保監會出臺了相關的政策措施以后,保險公司也應該未雨綢繆,建立健全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風險管理機制。保險公司必須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統一思想認識,強化風險意識償付能力,增強改善保險資金風險管理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要健全制度,完善機制,規范運作,強化披露,采取新的方式,運用新的手段,科學評估保險資金管理風險,逐步構建全面覆蓋、全程管理、全員參與的新型風險管理體系。
1、強化公司內部控制
強化公司內部控制是加強保險資金風險管理的重要措施。首先,細化流程,規范風險管理行為。各級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員工教育和職業培訓,樹立依法合規管理觀念,不斷提高各級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制定鐵的規則,依法合規運作,嚴格財經紀律,防范資金管理風險。其次,改進技術,完善系統,增強風險管理能力。加快引進成熟市場的風險管理技術和經驗,實施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完善技術支持系統,推動風險管理由定性管理向定性與定量管理相結合方向轉變,不斷提高對投資風險的分類、識別、量化和評估能力,能夠迅速有效的應對風險事件的發生。此外,由于不動產投資種類和模式繁多,也要注重對操作風險的監控和管理。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購買保險來轉移風險,一般來說房地產保險業務主要有房屋保險、產權保險、房屋抵押保險和房地產委托保險論文提綱怎么寫。
2、完善政策保障
外部調控在當前國際國內復雜的經濟形勢下是非常必要的償付能力,因為我國保險公司自我約束機制和風險控制體系尚未健全,我國不動產市場仍不夠規范。因此各種宏觀調控措施應配合使用,不能顧此失彼。目前已經出臺多部規定,但這些規定必須要經歷時間的檢驗。監管層必須在鼓勵保險公司積極探索的同時,加強對其投資不動產的外部監管??傮w監管思路上仍要以償付能力監管為重點,以便使保險公司在償付能力約束下更為自主地進行不動產投資。
保監會已經明確不允許險資投資居民住房、商業房地產以及參與房地產開發,這樣要求是有必要的。但是由于這種要求主要是禁止投資普通商品住宅,但是如果保險資金投資寫字樓的話,寫字樓價格上去了會產生比價效應。另外可能有曲線投資和擦邊球的現象。這樣會對已經高的離譜的房價產生推高作用,對正在實施且困難重重的房地產調控產生不利影響。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中國老百姓買不起房子的還有很多,目前北京市的房價收入比已達27:1,超出國際平均水平5倍;中國還有很多地方老百姓需要價格低廉的房子,所以建議保險公司先考慮廉租房建設。國家給予適當的稅收減免和保監會可以給予高度支持和放寬投資比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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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段善雨.論我國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及其風險管理[J].經濟論壇,2006,(21).
[3]保險業5年斬獲7000億收益投資路徑曝光[EB/OL].
1“智利模式”簡介
智利模式的基本內容,是以個人資本為基礎,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將個人工資總額的10%存人個人賬戶并進行積累,并且交由私營機構投資管理,最終個人賬戶中積累的儲蓄及增值收益作為個人養老金的資金來源。
1.1養老基金的籌集方面
智利實施的是政府立法和監控,民營機構具體操作,個人賬戶強制儲蓄,政府承擔最終風險。保險費完全由個人負擔,雇主不承擔繳費義務。雇員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月工資的10%),繳費金額全部記入養老金的個人賬戶。
1.2養老金的管理和運營方面
智利的基本做法是,由多個競爭性的私營養老基金管理公司(afps)來負責個人賬戶養老金資金的管理并進行市場化的投資運作,利用投資回報收益使養老基金升值。
1.3養老基金投資監管方面
智利政府采取嚴格的數量監管模式。同時,為了保證養老基金的安全,政府成立養老金管理公司總監署(safp)來管理各公司的運營狀況。
2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基金管理狀況
目前我國的農村養老方式主要依靠家庭養老,同時輔助于“五?!敝贫?。從全國各地試點的新辦法與傳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實施方案比較來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原則明確、模式統一,新制度已經較原有監管制度有了顯著的有效性和先進性。但是,它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管理不夠規范、監管缺失、基金保值增值方式單一、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方面。
3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存在的問題
3.1養老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造成基金流失
養老保險基金、待業保險基金必須??顚S茫魏尾块T、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挪作他用;國務院也多次明文規定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3.2預籌積累為特征的儲蓄型保險制度導致養老基金互濟性差
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經濟予以適當補助,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與城鎮養老保險相比,最大的區別在于其并不具有互濟性。
3.3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渠道單一,保值增值能力差
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收益率將直接影響到個人未來養老金的給付,影響到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積累制養老金制度下形成的巨額個人賬戶養老基金將面臨巨大的通貨膨脹風險和經濟增長風險。
4“智利模式”給我們的啟示
4.1政府在投資運作中的作用發生轉變
在公共養老保障體系中,政府由直接包辦養老基金投資運作轉為由專門的投資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的投資運作。政府職能轉向投資運作的監督和管理,養老基金的行政管理和投資管理適當分離。這是一個基本經驗。
4.2不同類型養老保險基金應該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
1“智利模式”簡介
智利模式的基本內容,是以個人資本為基礎,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將個人工資總額的10%存人個人賬戶并進行積累,并且交由私營機構投資管理,最終個人賬戶中積累的儲蓄及增值收益作為個人養老金的資金來源。
1.1養老基金的籌集方面
智利實施的是政府立法和監控,民營機構具體操作,個人賬戶強制儲蓄,政府承擔最終風險。保險費完全由個人負擔,雇主不承擔繳費義務。雇員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月工資的10%),繳費金額全部記入養老金的個人賬戶。
1.2養老金的管理和運營方面
智利的基本做法是,由多個競爭性的私營養老基金管理公司(AFPs)來負責個人賬戶養老金資金的管理并進行市場化的投資運作,利用投資回報收益使養老基金升值。
1.3養老基金投資監管方面
智利政府采取嚴格的數量監管模式。同時,為了保證養老基金的安全,政府成立養老金管理公司總監署(SAFP)來管理各公司的運營狀況。
2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基金管理狀況
目前我國的農村養老方式主要依靠家庭養老,同時輔助于“五?!敝贫取娜珖鞯卦圏c的新辦法與傳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實施方案比較來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原則明確、模式統一,新制度已經較原有監管制度有了顯著的有效性和先進性。但是,它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管理不夠規范、監管缺失、基金保值增值方式單一、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方面。
3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存在的問題
3.1養老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造成基金流失
養老保險基金、待業保險基金必須??顚S?,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挪作他用;國務院也多次明文規定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3.2預籌積累為特征的儲蓄型保險制度導致養老基金互濟性差
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經濟予以適當補助,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與城鎮養老保險相比,最大的區別在于其并不具有互濟性。
3.3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渠道單一,保值增值能力差
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收益率將直接影響到個人未來養老金的給付,影響到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積累制養老金制度下形成的巨額個人賬戶養老基金將面臨巨大的通貨膨脹風險和經濟增長風險。
4“智利模式”給我們的啟示
4.1政府在投資運作中的作用發生轉變
在公共養老保障體系中,政府由直接包辦養老基金投資運作轉為由專門的投資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的投資運作。政府職能轉向投資運作的監督和管理,養老基金的行政管理和投資管理適當分離。這是一個基本經驗。
4.2不同類型養老保險基金應該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
個人賬戶基金屬于基本養老保險范疇,應該實行政府機構管理模式。但應該與統籌賬戶基金的管理完全分開,以有效避免個人賬戶資金被統籌基金挪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由全國養老保險基金理事會統一負責籌集的,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進行管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可以建立獨立的補充養老基金會。
我國是當今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按國際通用標準,60歲以上人口占人口總數的10%以上就屬老年型國家,而我國1999年已經步入了這個行列。
企業 年金是企業實施養老保險計劃中一項重要工作,政府要加強對企業的監管和約束,鼓勵和推動企業 發展 年金,主動為養老保險增加投入,可以通過立法,推動建立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養老保險制度。
3.2 提高社會對養老保險的關注與重視
社會對養老保險的關注和重視主要來自已經退休的人群和接近退休的人群,我們要大力宣傳養老保險的意義,積極推進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
3.3 提高人們主動參與養老保險的認識
我國傳統的“生兒養老”的家庭養老觀念是根深蒂固的,許多人寧可把錢放在家里,也很少買保險和進行養老保險投資,要解決這一問題,除了要健全養老保險的 法律 和制度,還要大力宣傳養老保險的好處,企業年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可以帶來投資收益的復利增長,補償通貨膨脹帶來的個人實際收入下降,提高老年生活質量等,員工和企業 自然 愿意接受企業年金并樂于推動。從而,加快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深入發展。企業職工要想提高退休待遇,必須走企業年金的道路。企業年金對提高養老保險征繳額,完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減輕政府負擔有著重要意義。
3.4 完善我國的企業年金和稅收優惠措施[2]
實行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提高企業和個人繳納企業年金的繳費率,是發展企業年金的一項關鍵性激勵措施。稅收優惠使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能夠獲得規避稅收、增加收益的好處,因此是政府鼓勵企業年金發展的最有效措施。
給予企業以年金上的優惠政策,可以提高員工在養老保險的實惠。例如企業和員工分別為該企業年金計劃繳費100元,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率分別為33%和20%,投資收益的稅率為20%,員工計劃在三年后退休,采用企業年金投資管理模式的啟示稅前名義投資回報率為10%。
3.5 強化企業年金可增強企業的凝聚力
企業年金能夠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是以年金方案中運營年金資金直接或間接持有自身企業股票為基礎的,這種做法將企業與員工更緊密結合在一起,增強了員工的企業主人翁責任感,更能促進生產效率的提高。
3.6 完善我國企業年金模式建設
就我國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現狀,我國的企業年金的發展應鼓勵dc計劃與db計劃的共存模式,開發多種年金計劃條款,實行混合型計劃,增強制度的適應性,以滿足多樣化的養老需求。
3.7 加強養老保險人才隊伍培養和法制建設
企業年金需要有專業機構和專業人才進行管理和運營。我國要加快補充養老保險隊伍培養和專業投資機構建設;要加快保險業和資本市場的開放步伐,大力引進外資、人才和國外專業投資機構,加快企業年金市場化和國際化。加快制定企業年金法等有關的法律法規,為企業年金的發展創造穩定的、公平的外部環境。
個人投資理財是個人為了實現各自的愿望,將自身所擁有的各種資源投入到金融或非金融領域,使其保值增值并達到計劃所要求的目標。中國經濟連續保持快速穩健的發展態勢,居民收入有了較快增長,居民金融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在這種情況下家庭理財行業的需求也與日俱增。但由于我國金融業還是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模式,理財師們往往只是在自己專業的方面有所擅長,這與個人理財是全方位服務的要求出現了背離,加上理財師們所針對的都是高端客戶,收取相對較高的傭金,使個人理財的普及和推廣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本文就個人理財的現狀、存在的問題等進行了論述,來討論個人理財的對策建議。
文獻綜述
一、家庭個人理財的含義
巨榮良于1995年在我國最早提出建立我國居民投資學,于勝道、謝志華、湯谷良于1995年后先后提出或研究了所有者財務、出資者財務、經營者財務的概念,他們對所有者財務、出資者財務和經營者財務的深入闡述,對居民理財研究頗具啟發性。柴效武認為,家庭金融主要指家庭內部及參加外部社會的金融活動,如家庭與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典商行,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個人之間發生的種種金融活動??傊?,家庭理財是以家庭為基本單位參與金融活動,對其財產進行財務規劃與經營,有效地控制財富狀況,以提高生活質量、有效地引導消費和財富積累等活動。
雖然專業性的家庭理財服務是一種在國外十分普遍和流行的金融服務,國外很多家庭的理財計劃和執行都有專業理財規劃師的指導;雖然在國內也已有許多保險、銀行以及證券公司推出“理財規劃師”的服務舉措,但是對于大部分的家庭而言,家庭理財還是處于“自我摸索階段”。因此,通過自我學習,對家庭面臨的主要風險以及各種投資方式進行了解和研究,并結合自己家庭的實際情況,制定和實行適合自己家庭的理財計劃,對每一個家庭的幸福來說至關重要。
三、家庭理財投資的主要類型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威廉.F.夏普認為,投資是一個富有學術味道的定義。他認為:投資是為了獲得未來的價值(可能是不確定的)而犧牲一定的現在的價值。根據這一定義,可知投資涉及兩個不同的屬性:時間和風險。時間屬性是指可投下去的價值或者說犧牲了的消費是現在,而能獲得的價值或消費是將來,在時間上有一段距離;風險指的是現在投下去的價值是確定的,而將來可獲得的價值是不確定的,價值有可能增加,也有可能減少,也有可能不變。而風險的大小與時間長短有關,時間越長,價值的不確定性越大。作為家庭投資者,最關心的是如何在越來越多的投資方式和機會中做出正確的選擇。因此需要對各種投資方式有一定的了解。投資方式可以分為證券投資和是實際資產投資兩大類,證券投資又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
1.證券投資
(1)直接投資
①銀行存款
②國債
③股票
④金融債券
⑤企業債券
(2)間接投資
①投資基金
②保險
2.實際資產投資
(1)未開發土地:荒山荒地,可以倒手轉賣,也可以進行一定程度開發,然后賣出。
(2)房地產:指住宅,商務中心的開發。
(3)商品期貨:指商品期貨的買賣。
(4)藝術品:名畫,雕刻等。
(5)貴金屬和珠寶:如金,銀,玉,珍珠,鉆石等。投資者選擇投資商品的原則是:資金的多少,對收益和風險的態度,投資目標,時間長短的要求,自己對投資商品的熟悉程度,投資商品變為現金的難易程度,本金是否安全,收益的前景如何等。這些問題都要認真考慮。
五、個人投資理財發展對策
(一)進一步完善個人理財業務的政策環境及法律保障完善的法律法規是個人理財業務發展和有序進行的保證,可以為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提供一個有效的約束框架和法律保障,有效保護市場參與主體的合法利益。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我國通過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對傳統理財業務的規范和發展做了很多工作,但這些法律法規仍然存在著不完善和不適應發展的地方,因此,加快立法建設,促進法律法規的完善,保障參與主體各方的權益是促進個人理財業務發展的關鍵環節。
(二)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投入與發展,使其成為個人理財業務的主力軍。商業銀行在我國的發展及社會公信力遠遠高于普通社會中介機構,這使得商業銀行在客戶群體上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
(三)加強復合型金融專業人才的培育,提高理財人員素質。無論從商業銀行角度還是獨立的理財服務角度,人才的缺乏都是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對于商業銀行來說,盡快建立起一支熟悉金融、保險、稅務、法律、證券投資等知識的高素質復合型專業理財員工隊伍,為客戶提供全面、最佳的個人理財服務,實現資產的增值和其自身利潤的最大化,是發展個人理財業務所必需的。
(四)理財投資者自身要加強學習,提高認識。投資者要樹立理性的投資意識和風險意識,這正是目前我國廣大理財投資者所缺乏的。要通過多渠道、多種方式全面了解理財產品的內容,自覺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從而在眾多的理財產品中做出正確的選擇。
論文重點及創新點
本文集中闡述了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前提下個人理財家庭理財在我國道路未來的方向,剖析了理財業務在我國的發展現狀,討論了制約我國理財行業發展的因素,就理財行業發展中產生的問題進行了討論并且提出了個人的關于問題的解決的辦法并預測了理財行業在我國的廣闊市場。
本文的主要創新體現在探討了制約我國理財業務發展的因素并且提出了個人關于解決的方法與措施。
論文框架
一、研究背景…………………………………………………………4
(一)中國經濟快速發展………………………………………………………………4
(二)我國發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必要性……………………………………………4
二、我國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現狀………………………………………5
三、制約我國理財業務發展的因素……………………………………………5
四、我國的個人理財業務在發展中問題解決辦法以及發展前景……7
主要參考文獻………………………………………………………………11
后記…………………………………………………………………1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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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圓圓內蒙古商貿職業學院《適合我國工薪家庭階層的理財建議》
保險專業實踐教學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保險專業的就業崗位定位不準確。目前不少應用型高校開設的保險專業培養目標不明確,不切合實際地拔高培養規格,導致保險專業學生學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多而不精,不能滿足就業崗位的要求。據有關統計數據表明,保險行業的營銷崗位數占全部崗位數的80%,保險營銷崗位人力資源缺乏。應用型高校保險專業的學生應當先定位于保險營銷而不是保險管理人員。
(二)實踐教學計劃不完善,考評體系不健全。根據我院保險方向2011年培養計劃,保險方面的相關課程有保險學原理、保險實務、保險精算、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社會保險,缺少財產保險案例分析、人身保險案例分析,缺少保險單填制、保險銷售、保險理賠、保險查勘等實踐課程。保險專業的實踐教學計劃與專業理論教學計劃、其他金融專業的教學計劃等,都沒有明確的保險專業實踐教學目標。從整個教學計劃來看,其中只有大二暑假以后的實踐環節,但此環節多為學生自主選擇,所以效果并不佳。這關鍵是實踐教學各項管理制度不夠健全,特別是對實踐教學缺乏有效的管理與考核體系,學生暑期的實習更多的帶有應付性,起不到真正的鍛煉、提高。同時,課程實習、社會實踐、畢業論文等環節是由不同老師來完成,缺乏統籌安排與協調,沒有完整的實踐教學體系。
(三)金融實驗室還有待完善。目前,我院金融控制中心已經成為現代化的金融實驗室,具有了標準的證券投資模擬交易和商業銀行業務模擬操作系統,使學生能在實驗室即可獲得與證券公司相同的實時股市行情及相關信息,據此進行模擬投資實習,除了虛擬資金外,與實際投資完全一致。另外,具有完善的金融各領域的考證題庫,但缺少保險的實踐操作,比如保險單的填制,保險出單系統的模擬,保險理賠等的模擬操作。
(四)實踐教學環節脫鉤,教學方式單一,達不到實踐教學的目標。一方面我院保險方向缺乏完善的課程實驗、實習、課程論文、畢業論文體系,各環節相互脫鉤,實驗項目無法進行,教學課時得不到滿足;課程實習等過于形式化,主要依靠學生的自主選擇,缺乏有效的實習基地,所形成的論文很少深入實際進行調研,文章質量不高。目前的實踐教學主要就是側重于案例教學,雖然能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及口頭表達的能力,但終歸紙上談兵,與現實差距較大。
(五)保險專業教師缺乏社會經驗與實踐經驗。我院現有三名保險專業教師,一名是保險專業畢業,另外兩名是金融專業畢業,無任何保險公司從業經驗。另外,學院管理體制使得老師難以有課余時間參與保險公司的實踐。教師在學生培養過程中處于主導地位,教師隊伍的質量直接制約著人才培養的質量。教師空有理論缺乏實踐,也難以教給學生符合行業發展的實踐經驗。雖然專業基礎扎實,雖然備課充分,但難免照本宣科,泛泛而談,難以正確把握保險市場對人才的需求。
加強保險專業實踐教學途徑思考
(一)完善教學計劃和實踐考評體系。首先,要完善教學計劃,主要體現在案例分析課程及實踐教學環節、課程實習等,比如增加財產保險案例分析、人身保險案例分析課程等;其次,完善實踐考評體系,針對大二學生暑期的實習,一方面學院可事先聯系并指定實習地點,其次對于實習加大考核力度,通過嚴格的考核使得學生能夠真正從實習中得到鍛煉,從而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再次,端正學生的就業理念,不要只想著到保險公司當管理人員,而應該具有從基層干起再逐步晉升,脫離基礎環節的實踐經驗是難以勝任內勤及其他管理方面工作的。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風險投資對策建議
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個重要障礙是資本的缺乏,因此,外部融資成為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是對高新技術進行投資的一種金融行為,是高新技術產業的,孵化器,從投資行為的角度來講,風險投資是把資本投向蘊藏著失敗風險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領域,從運作方式看,是指由專業人才管理下的投資中介向特別具有潛能的高新技術企業投入風險資本的過程,也是協調風險投資家,技術專家,投資者的關系,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一種投資機制從本質上講,風險投資是高新技術產業在投入資本并進行有效使用過程中的一個支持系統,它加速了高新技術成果的化壯大了高新技術產業,催化了知識經濟的蓬勃發展,這是它最主要的作用。除此之外,風險投資還可以促進科技創新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促進產業結構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完善企業融資體系和優化資本配置、提供大量的就業機會并增加國民財富。風險投資的重要作用,已經被人們所普遍認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投資的發展主要依靠市場主體和市場力量的推動,但是,僅僅如此是不夠的。由于風險投資本身的特性以及,市場失靈,等現象的存在,需要政府在尊重市場規律的同時,采用一定的措施和手段,給風險投資提供一定的待遇和發展環境。中國要認真學習和研究國外經驗,但需要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道路。
一、風險投資的內涵
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也常被稱為風險資本、創業投資,關于風險投資基本定義的界定,目前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因而研究風險投資之前對其內涵須有一個正確認識,這樣才有利于引導風險投資業在我國的發展。美國全美風險投資協會(NVCA,NationalVentureCapitalAssociation)2000年指出,風險投資企業是由專業投資者提供資金投資并參與管理的一種投資形式,該投資的投資對象為高速發展并蘊藏著有望成為某行業重要公司的潛力新興公司。經合組織(OECD)1996年定義風險投資為對常被大公司和傳統金融機構忽略,具有高風險和規模較小的高科技公司的投資,并提出風險投資亦可指那些對未上市的初創公司投資并參與管理的資本。我國人大副委員長成思危則指出,風險投資是指資金投向蘊藏著失敗風險的高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領域,旨在促進新技術成果盡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資本收益的一種投資行為。以上幾個概念區別在于:投資領域是否僅限于高科技領域及是否采用參與管理的投資方式。我們認為風險投資是將資金投入高風險、高潛力的行業或中小企業的并參與其管理的對企業而言是一種特殊形式的融資行為的股權投資。這樣的定義突出了風險投資的股權投資性質及參與管理,并且將其投資領域擴大至高科技領域之外。
二、風險投資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所起的作用
1.風險投資的介入可以緩解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
風險投資可以股權投資形式,比如發行可轉換優先股或可轉換債券的方式投資中小企業。投資的目的并不在于獲取短期的財務利潤,而為了企業進入成熟期股本增值之后的股權轉讓獲取一次性的中長期高額回報。
2.風險投資有利提高中小企業的管理水平
一般來說,風險投資家在投資一個企業時,首先考慮投入高增長的行業,同時企業的業務發展必須有一定的可持續性。企業要在本行業里發展,必須要能夠不斷挖掘新的機會,這就需要在管理人員方面也要有很好的配置??赡芷髽I剛開始的時候有一個很好的產品,但是當這個企業發展壯大的時候就要考慮找好的管理者。風險投資家注資中小企業之后,出于把握企業發展的需要,必須參與管理。因為專業投資公司、多數風險投資機構在企業的發展戰略及管理方面必然有著獨到見解,對經理人員的聘任、內部激勵機制的建議、財務體制的架構等將提供各種有效措施及策略。風險資本在提供資金和增值服務的同時,將自己的技術、管理、營銷等理念注入到企業當中,為企業提供一種完善治理的機制,還有后續服務的機制。風險投資機構的管理介入可以有效推動企業發展。
三、中小企業發展風險投資所面臨的問題
1.資金來源渠道窄,投資主體單一
目前我國風險投資主要來源于政府財政撥款和銀行科技開發貸款等,主角主要是政府,沒有充分利用個人、企業、金融和非金融機構等具有投資潛力的力量來共同建立一個有機的風險投資網絡。
2.資本有效供給不足,風險投資規模偏小
風險投資是創業投資,是一種市場行為。在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中,由于風險資本的有效供給不足,出現了諸多弊端。一是由于規模較小,無法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形成規模經濟,取得規模效應;二是力量有限,無法形成投資組合,從而達不到分散風險的目的;三是沒有足夠的資金去投資于涉及高金額、高風險的項目,因而也就無法在高科技產業化方面起到主導作用。
3.融資難度大,而且所能籌到的資金總量也很小
在我國,銀行和非銀行等金融機構經常會對一些大企業爭貸,而對中小企業卻不愿借貸,并且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期限也很短,不能滿足企業發展的需求。這樣,由于經營規模較小,資金不足,風險投資業一開始就會面臨融資難度大、壁壘多、融資量小等問題。
四、加快中小企業利用風險投資的對策
1.建立良好的風險投資市場體系
建立良好的風險投資市場體系,關鍵在于建立多元化的風險投資主體和建立相應的風險投資市場機制,美國風險投資的主要來源是個人資本,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大公司資金,國外資金等,形成了一個多元化,多層次,社會化的風險投資網絡,我國發展風險投資業的當務之急是要建立一批有實力高水準的風險投資管理公司,其資金來源除了加大政府投資力度以外,還應該設法鼓勵投資銀行,大型企業集團,上市公司等參與風險投資,允許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社會保障基金等機構投資參與組建風險投資管理公司,鼓勵外資成立風險投資管理公司,并積極鼓勵居民從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風險投資,努力培育私人風險投資家,在退出機制方面,可建立高技術產權交易所,以提高交易水平,切實起到支持風險投資股權轉讓的作用
2.建立有效和便捷的中小企業風險投資退出機制
建立一套適合市場經濟和高技術產業發展特點的風險資本市場體系,提供風險資本融通渠道的,入口與出口,無疑是近期我國資本市場與產業經濟發展的重要目標。為此,應盡快采取如下措施:
盡快推出創業板市場,確保創業板在風險資本市場體系中的龍頭地位。已有專家指出,我國推出創業板市場的主要障礙不在技術面、不在基本面,而在認識層面。當前一種流行的觀點是決策層之所以不及時推出創業板市場,是因為擔心我國創業板受NASDAQ、香港創業板市場低迷的影響,擔心出師不利。其實,這種擔心是多余的。首先,我國近幾年的經濟發展前景將是創業板市場發展的堅實基礎;其次,國內外投資者對我國創業板市場的強烈需求將為其發展提供有力的市場支撐;第三,一個由眾多中小企業構成的科技板塊市場是不乏炒作基礎的。鑒于此,決策層不必過多考慮推出創業板的時機,一旦制度建設與技術準備到位,應在年內最遲在明年初推出創業板市場,充分發揮其在新一輪經濟結構調整中的助中小企業風險投資與發展對策研究是小柯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后的,中小企業風險投資與發展對策研究是篇質量較高的學術論文,供本站訪問者學習和學術交流參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目的,中小企業風險投資與發展對策研究的論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因網絡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詳,敬請諒解,如需轉摘,請注明出處小柯,如果此論文無法滿足您的論文要求,您可以申請本站幫您論文,以下是正文。推器作用。
3.加快風險投資專業人才的培養
風險投資的融資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風險投資家的個人魅力。風險投資天生就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征,要求投資主體具有很強的風險意識和抗風險意識,所以風險投資不僅要求從業人員是懂技術、管理、金融、財務等知識的復合型人才,而且還得具備敢于冒險,敢于創新的精神。所以在以后的風險投資發展中,要注重對風險投資人才的培養。
4.加大政府對風險投資的支持力度,改善投資環境,降低投資風險
政府通過財政資金投資:政府財政資金的投入要明確投資方式、管理辦法并做好投資評估。其中,在投資方式上可采取三種方法:第一種方法是提供R&D資金。在這方面國家財政還應保持并加強。這種資金主要投放在基礎性、關鍵性的科學研究方面。它可以以政策為導向。事實上我國1986年開始實施的,863計劃,和1988年開始實施的火炬計劃,也可以看作是兩個由政府投資于種子期的風險投資計劃。第二種方法是提供投資擔保。如美國、英國、日本、臺灣均設有各種,投資擔保計劃。根據國外的經驗教訓,政府在操作中應控制投資方向。第三種方法是直接投資。如英國、日本、新加坡、以色列均有過政府直接投資風險投資資本的方式。這種投資與第一種方法不同,它應按市場型為導向。從比較研究中我們可以看出,政府的直接投資一方面應限定投資領域、投資階段。政府不要直接操作風險投資基金而應委托投資管理公司操作。另一方面,政府對其直接投資部分應加強監管、評估。對管理政府投資的操作人員必須建立合理的、可操作的、類似于美國審慎人的評判規范。
5.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
結合中國國情,中國在解決風險投資資金短缺難題時,必須廣開投資渠道,做到:爭取政府投資。即政府有計劃地將用于技術創新的資助金轉變為風險投資主體的股本,然后由風險投資主體利用這筆資金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進行實際投資;爭取商業銀行的風險性貸款;發行股票、債券以籌集社會游資;在技術創新活動開始前,向保險公司擔保,借助保險機制,分散投資風險等。其中我國政策性投資主體的大部分資金應由政府通過財政撥款、發行特種債券以及向國外金融機構借款等方式來解決,其余部分可以運用股票市場向社會公眾籌集。商業性投資主體的資本金則毋需國有資本占主體,大可由社會公眾廣泛持股,國有資本進入其中不過是為了尋覓一處更為有利的投資場所;維持銀行貸款。原有的銀行科技貸款仍要繼續發放,使之成為風險資本一個相對穩定的來源;吸引民間資金。要創造條件,吸引總量超過8萬億元的民間資本流向風險投資業,使民間資本成為中國風險投資的主要來源;引進國外資本。注意引進外資和國內信貸之間的時間、風險和權益的權衡。我國目前風險投資所引進的外資,大多數都是屬于擴張期的投資,即屬于后期投資。這個時候風險投資所經歷的高風險差不多都已經過去,只是等待秋收果實了,若這時國內的一些銀行能夠準確地瞄準時機,那么這顆碩果就不會與外國分享了。如深圳,金蝶,到了成熟期,外國人來投資了,也就是采摘熟果實了,如果當時國內的銀行能給,金蝶,提供貸款,分享果實的就是國內銀行了。所以,一方面,國內金融機構應提高自身的專業判斷能力,使之能夠在適當的時間對風險投資企業進行投資,以便也能分享風險投資的成果;另一方面,應努力改善我國的風險投資環境,積極爭取外資在創業期的投資,使之收益與風險相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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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保險合同的利益結構極為特殊,其結果使被保險人的生命利益通過死亡保險合同轉化為受益人的經濟利益期。如法律不嚴厲規制死亡保險的訂立和給付條件,在經濟利益之誘使下,易導致投保人與受益人做出嚴重威脅被保險人生命安全的行為。尤其在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合同中,因被保險人之行為能力欠缺,其道德風險更為突出?;诖耍瑑砂侗kU法均對于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合同特設嚴厲條款予以規制。
一、臺灣“保險法”第107條修訂歷程
臺灣“保險法”對于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合同的規定體現于第107條。該條款歷經多次修訂,也體現了臺灣地區對于該問題的思索與考量。
1974年,臺灣地區立法機構增訂了第107條,規定:“以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該條規定的增訂目的在于防止道德風險,保護未成年人及身心障礙者。
1997年,臺灣地區立法機構以14歲以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死亡保險合同而引發道德風險的情形在實務中并不多見為由在當年臺灣“保險法”修正案中刪除了第107條的規定。但在臺灣保險實務中金融論文,主管機關仍然通過最高保險金額的方式來限制保險公司承保14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險金額。
2001年,臺灣“保險法”增訂再次第107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余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與之前條款相比,考慮到了被保險人死亡后的喪葬費用。這既控制了受益人的道德風險,又體現了對人性尊嚴的基本保障。
臺灣“保險法”第107條于2001年增訂通過后,臺灣地區財政部依照同條第二項的授權將喪葬費用金額提高為200萬元新臺幣。然而,在實務運作中,保險公司均將死亡保險支付的喪葬費用按照定額給付操作,而非損失補償,即不論實際支出為何,只要在200萬元新臺幣以內,保險公司均依照合同訂立的保險金額全額給付。而據有關部門統計,臺灣地區兒童死亡的平均喪葬費用不超過20萬元新臺幣。因此,政府制定的高額喪葬費用限額和保險公司利用喪葬費用補償原則變相支付死亡保險給付的做法嚴重威脅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
2010年2月1日,臺灣地區立法機構于對臺灣“保險法”第107條進行了修訂:“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于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賬簿之賬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它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余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金融論文,于其它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臺灣“保險法”第107條修訂前后內容比較
較之原條款,此次修訂涉及三方面內容。
第一,將兒童保單死亡給付生效年齡由滿十四歲提高至滿十五歲。對于兒童保單死亡保險給付生效年齡的規定,不同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立法。臺灣地區此次立法將死亡保單未成年人最低年齡提至15歲,可能與臺灣地區的勞動保障投保年齡和義務教育截止年齡均為15歲有關。
第二,取消了兒童死亡喪葬費用的給付,改為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回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的賬戶價值。高額喪葬費用的取消,使道德風險大大降低,未成年人權益得以保護。
第三,規定為精神障礙或其它心智缺陷不能辨識其行為者投保人壽保險,喪葬費用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2010年臺灣地區財政部核定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為110萬元新臺幣。因此,目前喪葬費用限額為55.5萬元新臺幣。
此外,臺灣“保險法”第135條規定于傷害保險準用第107條規定。因此,目前僅有責任保險和健康保險不涉及此方面對被保險人的限制。
三、兩岸保險法對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限制條件的比較
大陸對于未成年人死亡給付的限制規定體現于《保險法》第33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與臺灣“保險法”相比,大陸《保險法》對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限制條件具有明顯差異。
(一)投保人限制條件
大陸《保險法》規定只有未成年人父母可以為其投保死亡保險。臺灣“保險法”并未對未滿十五歲的死亡保險投保人做具體規定。因此,按照臺灣“保險法”規定,只要具有人身保險利益,均可以為其投保。
未成年人人身保險與普通人身保險有一定差別,應該在考慮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基礎上對其人人身保險投保人做出限制規定,防范道德風險。從這個角度出發,大陸《保險法》對未成年人保護更為周全。但是,大陸《保險法》僅規定父母能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險不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大陸《婚姻法》規定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三種,并立法上將三種父母在與子女關系上做平等之規定。如實際生活中,未成年人父母雙亡由祖父母撫養金融論文,就受到了該款的限制。因此該款在投保主體上應予擴大。因此,建議大陸《保險法》第33條第2款修改為:“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有撫養關系的合法監護人為未成年人投保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死亡給付保險總額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限額。”
(二)死亡給付限額
大陸對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限額做出了明確的統一規定。保監會《關于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險限額的通知》(保監發[1999]43號)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死亡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人民幣5萬元。”2002年,保監會又在《關于在北京等試點城市放寬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金額通知》(保監發[2002]34號)中規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險的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的上限由5萬元提高到10萬元。”
臺灣地區對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并未規定限額,而是規定若被保險人死亡時未滿十五歲,其死亡保險合同不具法律效力,保險人“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賬簿之賬戶價值”。
目前,大陸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限額已經多年未作變動。由于缺乏對通貨膨脹的影響、未成年人死亡尊嚴的維護和喪葬費用的補償需求的考慮,該限額已經嚴重影響了大陸未成年人人壽保險的市場需求。因此,建議大陸提高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限額,并借鑒臺灣地區更為靈活的返還規定。
綜上所述,大陸《保險法》應當放寬對于未成年人死亡保險合同投保人的限制,并對于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限額適當提高,在防范道德風險、維護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的基礎上適應社會的發展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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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保險學會.對《保險法》修改的具體建議[J].上海保險,2005(1).
【關鍵詞】
銀行保險;兼業;功能型監管
0 引言
銀行保險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的歐洲,如今已經發展到銀行與保險公司的深層次合作所表現出的一種新制度。銀行保險合作拓寬了銀行和保險公司各自原有的服務范圍,借助于此種模式,彼此雙方充分整合資源、技術、經驗和客戶,取長補短,搶占到更大的市場份額。然而理論中的理想模式在我國的金融實踐卻是另外一種形態:目前的銀保合作停留在回避權屬融合的前提下談銀行或保險,主要表現為:銀行作為一個獨立的機構,以自身業務之便銷售保險公司的產品,屬于保險的兼業形式,不符合世界金融市場混業經營的趨勢?,F就制約我國銀保業務發展的因素和應對方案淺析如下。
1 制約我國銀行保險發展的因素
1.1 兼業模式使銀保合作無法深入
目前我國的銀保合作主要是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簽訂代銷協議,銀行擁有比保險公司更豐富的客戶資源,作為分銷渠道,通過保險公司的銀保產品增加中間收入和完善產品線;而保險公司則無需尋找客戶,直接依托銀行銷售產品,擴大自己的保費規模。這種兼業模式使雙方在合作之初便形成了關注點的分歧,使銀保合作停留在表面:銀行并沒有把與銀保合作列為經營管理的議事議程,也有沒有更深層面上的融合創新,包括營銷機制和手段等等。銀行只是單純的考慮與哪家保險公司合作會獲得更多的手續費、中間收入;而保險公司之間則可能陷入價格的惡性競爭。
1.2 銀保產品品種沒有考慮到客戶基礎需求
我國人均保險覆蓋率較低,作為風險轉移的重要手段,保障型保險的市場最為廣泛。而在銀行代銷的保險產品中絕大部分為分紅險,萬能險、兩全險,這類保險體現投資理財功能,保障功能較弱。從客戶自身實際需求考慮,我們可以說每個人都至少需要一份關于人身保障的保單,但并不是每個人都必須擁有一份投資理財型保險;從產品特性考慮,現有的各類投資型保險在設計上多是大同小異,不區分區域特性,不區分年齡特質,不能滿足客戶個性化和差異化的需求;從投資功能考慮,國內資本市場并不穩定,保險資金投向相對單一,加上銀保合作本身要支付較高的成本,這些勢必影響到產品的盈利。
1.3 銷售人員專業培訓不到位
由于保險精算原理的復雜性和獨特性,一般的保險產品在學習和掌握上都具有一定的難度,而保險公司進行產品培訓時大多避重就輕,采用揭示產品亮點、提煉營銷話術的方式,致使銀行銷售人員對產品本身缺乏辨識度,對保險產品形態及內容掌握的不夠到位,無法與客戶需求匹配,更不能專業解答客戶提出的問題。實際操作中,多數成交保單為保險公司協助完成,產生售后異議的概率較大。
1.4 沒有科學有效的激勵考核制度
銀行在兼業的過程中占優勢地位,絕大多數情況在簽訂合作協議的期間內,保險公司飾演從屬與配合的角色,通過提供人員、資源和階段性激勵等方式推進保險業務銷售目標,而無法真正干涉到指標的落實等具體執行問題。如果銀行內部在宣導銀保合作政策時選擇規避任務指標和考核激勵措施,或是銀行將收入的手續費全部計入銀行中間收入,不做二次分配或部分到營銷個人,多少會影響到網點銷售人員的營銷動能。
1.5 分業監管弊端
銀監會和保監會的《關于加強銀行壽險業務結構調整促進銀行壽險業務健康發展的通知》中雖然有對銀行保險合作比較完善的監管規定:如手續費支付管理,協議簽約主體限定,銀行壽險兼業資格及銷售人員資格,售后回訪及風險評估等等,但規定的落實情況并不理想。實踐中實行分業監管銀保合作,銀監會和保監會在各自的領域內發揮監管作用,無法“越權行動”。雖有規定,但沒有明確跨機構跨業務該如何合作加強監管,無疑就可能出現多重監管和監管真空的情況。
2 應對建議
2.1 建立長期銀保戰略聯盟,聯手提品和服務
銀行與保險公司應以更長遠、戰略性的合作為目標,雙方平等共贏,聯合參與人、財、物的投入,培養穩定且專業的銷售團隊,聯合開發互利互惠的合作模式的銀保銷售體系,尋找建立雙方的共贏點,維護銀保渠道關系。合作的模式不是單純簽訂產品的短期協議,而是銀行只跟某一家或兩家保險公司建立長期戰略聯盟,銀行可以主動參與銀保產品的創新,結合客戶需求,聯手開發集“儲蓄性、保障性、投資性”于一體的特色銀保產品,優化售前、售中、售后服務流程,實現共贏局面。
2.2 加強產品開發創新和人員專業培訓
銀行應該主動參與到銀保產品的開發工作中,給保險公司提供思路和建議,豐富銀保產品的內涵:如兼具保障和信托,投資和年金等特色;也可以根據銀行所在地區實際情況,設計滿足區域客戶群需求的特定產品項目,劃分市場,有針對性拓展銀保業務。
保險公司對銀行銷售人員保險專業知識、銀保產品銷售策略、銀行專業化銷售流程、柜臺營銷等內容進行培訓;銷售人員必須具備保險人資格,并且按時進行繼續教育及產品學習,使其對銀保產品像掌握其他銀行理財一樣清晰;對臺柜面人員培訓積極主動轉介紹客戶及高效配合銷售人員完成銷售操作流程。
2.3 建立健全激勵考核機制
銀行和保險公司應共同協商,設立關于銀保產品銷售的考核辦法,明確執行獎勵與保險產品的銷售業績以及目標完成率相匹配。銀行可以將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按一定比例發放給到銷售人員;而保險公司則可以再劃出一部分因銀保合作降低成本所得的利潤,將這部分資金作為專項競賽激勵,獎勵給集中推動中業務突出的銷售人員。綜上激勵考核制度可以大大調動銀行及其員工銷售的積極性,而對于員工的激勵和考核更可以不限于直接銷售人員,還包括進行客戶轉介紹的柜員和其他條線的銀行員工,對于他們參與團隊營銷給予充分的肯定,促進合力推動產品銷售。
2.4 打破分業監管,強化監管力度
金融一體化是未來銀行保險發展的必由之路,應逐漸突破分業監管的模式,實行功能型監管制度。根據金融產品的功能進行監管,不再強調業務由哪個金融機構發起,當出現金融業務交叉時,可以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體系化監管,擴大了監管機構對金融風險的監控范圍。同時由于金融產品的基本功能相對穩定,功能性監管體系的規則更易于達成連貫和統一,進而避免混業經營下,一些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不清,產生無人監管或多重監管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