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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3、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
4、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內容,包括被繼承人的姓名、姓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還要說明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
3、要繼承的財產權利證書,如房屋所有權證書。
4、被繼承人的遺囑公證書。
5、全部繼承人均攜帶戶口、身份證到公證處。
6、要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本人到公證處。
遺囑繼承就是指在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律制度,又被稱為“指定繼承”。
遺囑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公民的申請,依法證明遺囑繼承人具有繼承遺囑人遺留的、生前所指定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權利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遺囑繼承的條件:1.被繼承人沒有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2.被繼承人的遺囑合法有效;3.遺囑繼承人沒有喪失、放棄繼承權,也沒有先于立遺囑人死亡。
二、遺囑繼承權公證的審核
(一)審查當事人應提供的材料
參照繼承權公證,筆者認為申請遺囑繼承權公證時,當事人應提供如下材料:1.遺囑公證書的原件;2.遺囑人的死亡證明;3.遺囑人的繼承人情況證明;4.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的屬于個人財產所有權證明;5.遺囑繼承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等身份證明;6.遺囑中設有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遺囑執行人的身份證明材料;7.公證員認為應該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二)審查立遺囑的目的
談到遺囑繼承權公證,首先我們要了解被繼承人立遺囑的目的,這對我們辦理遺囑繼承公證是非常有益處的。為什么這么說呢?在幾年的工作實踐中,筆者發現在我處立遺囑人立遺囑的目的大概分為三種情況:1.家庭和睦,家里沒有任何糾紛,立遺囑處分財產只是為了給對家庭貢獻多的子女一種補償或是有重男輕女的思想,給兒子多留下一點財產。2.家庭和睦,家里沒有任何糾紛,立遺囑只是為了子女今后進行房屋過戶時方便。遺囑人立此遺囑的同時,一般都附有條件。3.家里有矛盾,立遺囑是為了避免今后子女們為繼承財產產生糾紛,這種情況下通常是再婚家庭或是不和睦的家庭。
那么,怎樣才能知道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的真實目的呢?只審查遺囑書的原件是審查不出來的。筆者在實踐中主要采用兩種辦法:一是如果是本處出具的遺囑公證書,調檔查看遺囑公證的筆錄,查看當時立遺囑人敘述家庭情況時,家庭是否和睦,子女對父母的財產有無爭議(這就要求我們的公證員在辦理遺囑公證時,筆錄一定要做詳細,也為今后辦理遺囑繼承公證提供了方便);二是通過和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談話進行了解。
審查辦理遺囑公證的目的有什么好處呢?針對遺囑公證目的的第一種情況,我們有了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再對遺囑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做一個簡單的筆錄即可,一般不必要求程序太繁瑣;針對遺囑公證目的的第二種情況,除了履行上述程序外,還要其他法定繼承人做一個共同聲明,即遺囑人立遺囑時所附的條件,遺囑繼承人是否已經履行,是否同意將該房屋過戶給該遺囑繼承人。同時,在制作公證書時,還應將該聲明書作為一個附件附在遺囑繼承公證書的后面,這樣遺囑繼承人在辦理房屋過戶時會更加方便,也避免以后出現不必要的糾紛。而針對遺囑公證目的的第三種情況,筆者認為可能在程序上就要復雜一些。一是進行必要的調查;二是要召集所有的繼承人到場,要讓所有的繼承人都發表意見(不在當地不能親自到場的,可在其所在地公證處做聲明書公證),對該份遺囑無疑義的,即可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如有疑義的,先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終止遺囑繼承權公證的辦理,告知當事人及所有繼承人應到財產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審查遺囑的有效性
由于多數遺囑人都是在財產所在地立遺囑,遺囑生效后,遺囑繼承人都會來到為該遺囑進行公證的原公證機關進行遺囑繼承權公證,因此公證機關首先就要調檔查卷,查看此公證書有無修改、撤銷等情況;但如果是其他公證處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因為目前公證行業還沒有建立起全行業的信息中心網絡,無法實現行業資源共享,各公證處承辦的業務不能進行聯網檢索與查詢,所以就要進行電話核查,同時做好電話記錄。
根據《繼承法》第六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法定繼承是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才適用,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因此,以前有人認為辦理了遺囑公證后再辦理繼承權公證時就應當便利多了,公證員只需要直接依據遺囑內容確定繼承人就可以了,不必像辦理法定繼承權那樣,讓當事人提供各種相關證明材料。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所需要的證明材料并不能因為當事人有了遺囑公證書而有所減少。相反鑒于繼承法的規定,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要審查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如有下列繼承法規定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應按法定繼承辦理:(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2)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3)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遺囑繼承權公證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因此,公證員為了核實遺囑公證書是否是有效遺囑,需要當事人提供更多其他法定繼承人的情況,并召集其他法定繼承人到場,以便履行遺囑生效的確認程序,這一步在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的過程中,是不可或缺的環節。
三、遺囑繼承筆錄的制作
無論所立遺囑是哪一種目的,我們在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時都要對談話進行詳細地記載,包括告知義務。
(一)重點詢問以下內容:
1.立遺囑人是否有其他法定繼承人,其他法定繼承人是否知道該份遺囑的內容,對該遺囑內容有無疑義;
2.被繼承人現在有無需要其扶養或贍養的人(被繼承人在立遺囑時,可能沒有這樣的人,但在他去世后遺產分割前,可能出現了這樣的人);如果有,立遺囑人是否還有其他財產來供養他們;
3.被繼承人是否曾在辦理此遺囑公證后,又立有其他的公證遺囑或與他人簽訂過遺贈扶養協議處分過相同的財產;
4.立遺囑人現在是否負有債務。
(二)告知義務
1.如果被繼承人現在負有債務,在法定繼承人不能償還的情況下,遺囑繼承人應該在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前先償還債務,或在遺囑繼承后,再償還債務,否則,債權人是有權追償的。
2.如果被繼承人現在還有需要其撫養或贍養的人,而其又無其他財產時,遺囑繼承人要從其所繼承的遺產中為這些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字第××號
茲證明××××(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二)繼承權公證書
(××)字第××號
被繼承人:×××(應寫明姓名、性別、生前住址)
繼承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與被繼承人的關系)
繼承人:×××(同上,有幾個繼承人應當寫明幾個繼承人)
經查明,被繼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點)死亡。死后留有遺產計:×××(寫明遺產的狀況)。死者生前 無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由其×××、×××(繼承人名單)共同繼承。(如果有代位繼承的情況應當 寫明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如果放棄繼承,應當寫明誰放棄了繼承,放棄部分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內容)
平息爭奪遺產風波
前不久,機關干部武某因突遇意外事故死亡。處理完后事后,武某之妻楊某打算獨占遺產,武某的父母則認為兒子的遺產應當歸武家所有。雙方為此糾纏不休,并先后來到公證處申請為己方辦理繼承權公證。公證處受理申請后,對爭議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了認真審查。針對武某生前未曾留下遺囑的特殊情況,公證員首先對死者的遺物進行了清點,查明武某生前遺有存款合計人民幣4.66萬元和一些衣服物品,個人生前欠債6400元。公證處為此首先出具了清點物品公證書。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上述財產夫妻雙方沒有約定,應視為共同財產。據此,公證員對死者遺留的人民幣4.66萬元進行了析產,出具了析產公證書,證明死者遺留的4.66萬元中的一半2.33萬元屬于死者遺產,另一半屬于楊某的財產。對死者生前所欠的6400元債務用武某的遺產進行了清償,武某的最后遺產為1.69萬元,對這部分遺產,公證處依法出具了遺產繼承公證書,證明該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楊某和武某父母繼承。
點評: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法定繼承,另一種是遺囑繼承。我國實行遺囑繼承優先的法律制度,但出現下列六種情況時,應采用法定繼承:①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遺囑、遺贈或沒有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②遺囑被宣告無效的;③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④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⑤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⑥遺囑中未處分的遺產。此案即屬于法定繼承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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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
當事人應準備好以下材料到公證處辦理:①填寫申辦公證申請表;②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身份證等;③提供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④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⑤提供申請繼承權的親屬關系證明表;⑥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由聲明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⑦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繼承人辦理;⑧遺囑繼承人應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遺囑公證,
維護了出嫁女兒的 合法權益
已故的徐老太有兩兒一女,均已成家另過。八年前徐老太的老伴因病去世后,兩個兒子非但不盡贍養義務,反而經常找碴兒責罵老人。無奈,老人只好獨自生活,日常的生活費用均由其女兒承擔。2006年年初,徐老太因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被確診為胃癌晚期。了解病情后,老人想把自己的一處房產(價值6萬元)留給女兒。兩個兒子得知老人的想法后,以“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為由,堅決反對母親這樣做。2006年年末,徐老太為女兒辦理了遺囑公證書。前不久老人辭世,她的兩個兒子為爭奪遺產將徐老太的女兒告上法庭。法庭根據徐老太女兒出具的遺囑公證書等相關證據,判決徐老太的遺產由其女兒繼承。
點評: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其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強,口頭遺囑的效力最弱。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1人或者數人繼承?!钡诰艞l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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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遺囑公證
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到公證處辦理:①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②遺囑涉及的財產清單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③遺囑書;④遺囑公證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居住地、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遺囑涉及的財產狀況等);⑤其他認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婚前財產公證,
為老年人再婚清障
賴某今年66歲,系某五金廠退休職工。前兩年,與他共同生活了40多年的妻子突發腦溢血離他而去。前不久,賴某打算與農村婦女程某辦理再婚登記手續,但這一打算卻遭到了4個子女的強烈反對,阻撓的理由是擔心其父一生積攢的財產落入他人之手。思來想去,賴某與程某來到公證處,申請辦理了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賴某、程某在協議中約定,二人婚前財產在有生之年歸各自所有,生前有權訂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后,二人順順當當地結為連理。
點評: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從這一公證案例可以看出,婚前財產公證,不僅給再婚老年人及雙方子女吃了一顆“定心丸”,也為再婚雙方及雙方子女之間的和睦相處提供了合法、可靠的法律保障。
繼承是指當某個人在死亡或者宣告死亡過后,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將自己在生前所獲得的所有財產轉贈給繼承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當某個人死以后,他在生前所擁有的全部個人財產的主人稱之為被繼承人,在法律上接受這份遺留財產的人稱之為繼承人,而我國現階段的繼承制度是一種能夠保證死亡者在將生前地所有財產能夠全部交由給繼承人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繼承公證所包含的內容主要為依照法律規定與繼承人特定的申請,通過法律法規來表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屬于有效的、真實的、合法的一項公證行為,公證機構在工作中完成繼承公證都是要參照我國頒布的《繼承法》、《婚姻法》與其他法律法規制度為基準的。
一、繼承公證審查的相關內容
對于這里的申請繼承權公證而言,應該對繼承人本人進行身份驗證,被繼承人已經死亡的相關憑證、說明等,還應該出示被繼承人生前所留下來的對整個財產的擁有權產權證明,倘若被繼承人在活著的時候已經根據自己的意愿留下了遺囑,那么所有人都應該按照遺囑原件的內容執行,并繼承財產,當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時,還應該提供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的關系證明,另外,還要到繼承公證處上交作為繼承人需要呈交的其他證明,當所需要上交的資料齊全之后,公證人員就應該對繼承人所呈交的資料等進行審查,所需要審查的內容較多,涉及到的主要包括了以下幾點:(1)被繼承人的具體死亡時間、死亡位置以及造成被繼承人死亡的原因,被繼承人在生前已經遺留的各類財產的來源、數量等進行清理,另外,還要確定被繼承人的死亡是否合法、正常,繼承人在繼承財產之前是否對被繼承人施以暴力、迫害等,倘若繼承人為了得到被繼承人的財產而蓄意謀殺或者對被繼承人進行虐待、迫害,繼承公證機構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來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當然,被繼承人生前所擁有的所有財產的渠道、來源是否合法,被繼承人的所有遺產一定要是被繼承人與他人的全部財產中分離出來的少部分財產,被繼承人在活著之時有負債、欠稅的,務必要從遺產中扣除部分資產來償還所有的債務。(2)被繼承人活著時有無定遺囑,倘若被繼承人立了遺囑,那么被繼承人則應該依靠按照程序規定政治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此外,辦理的過程中還應該參照法定繼承辦理公證。(3)公證機構還應該確定法定繼承人是否是繼承人范圍內的合法公民,當法定繼承程序開始以后,就應該按照繼承順序依法繼承,來確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與第二順序繼承人,對于遺囑中第一繼承人繼承的財產,第二繼承人則不應該繼承,對于遺囑中未提到的人群,則不應該繼承相應的財產。(4)確定當事人的繼承性質,也就是會所屬于代位繼承還是轉繼承人,這里所說的代位繼承主要是指倘若被繼承人制定的繼承人先死亡,那么本繼承人的財產則由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代為繼承。轉繼承人主要是指,倘若被繼承人制定的繼承人先死亡,但是被繼承人是在繼承人還未能夠遺產前先死亡,那么被繼承人的財產則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來繼承應得的遺產份額,公證人員則應該根據不同的情況來辦理上述公證。(5)對于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人表示接受與放棄的各個情況,都應該是來自繼承人的真實意愿,尤其是繼承人放棄應該繼承的財產的狀況,更應該查明放棄的緣由,并查清楚這時候是被繼承人甘愿放棄的,有無受到威脅、控制等。最后,還應該認真審核遺囑,避免因為不慎而漏掉部分繼承人繼承遺產。
二、繼承公證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繼承公證實踐中涉及到的內容也較多,主要就包括了遺產分割協議中的合法性問題、遺產的分割與債務問題、公證遺囑的撤銷問題,以下對其兩點做出簡要介紹:
(一)遺產分割協議中的合法性問題
公證處依照繼承人提交的遺產繼承申請,并注明被繼承人的遺產分割協議的真實合法性,也就是所謂的遺產分割協議公證,這份公證到被繼承人所遺留的遺產最集中的公證機構辦理,并將自身的各種信息準確的提交上去,公證處就應該驗證被繼承人的遺產是否具有合法性,遺囑是否真實、合法,遺產分割協議是否真實、合法等,但是在進行遺產公證時,往往由于某些原因,對這些合法性的證件進行鑒定與審核需要時間,嚴格審核之后才能給公證書。
(二)遺產的分割與債務問題
當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人到公證機構提交遺產繼承申請,公證機構就應該審核該被繼承人在生前是否有債務,倘若被繼承人在生前有債務,且被繼承人指定的遺產繼承人較多時,則應該由繼承人達成協議,將被繼承人的遺產用來償還清債務以后在開始繼承遺產,或者是將債務平均分給繼承人,由繼承人來分別償還相應的債務,倘若繼承人不愿意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那么公證機構就可以依法不出具繼承公證書。對于被繼承人死后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拒絕繼承遺產的,公證機構就可根據被繼承人的身份性質來定妥,農民的遺產則由他生前所在村集體組織來繼承,其他部分公民的遺產將歸國家所有,對于這類型人群的債務,則應該由遺產繼承的單位或者機構來償還。另外,國家還規定,針對以下幾種情況,倘若不屬于法定繼承人,也能夠適當分割遺產:
首先,喪偶兒媳對公公、婆婆進了贍養義務,應該依法作為第一繼承人的身份繼承遺產。
其次,受到被繼承人照顧的,無生存能力的人員可以繼承遺產。
最后,不屬于遺產直接繼承人,但是所盡得贍養義務較多的人員可繼承遺產。
三、辦理繼承公證的對策
(一)遺囑的檢驗和效力的確認
我國《繼承法》表明: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比,更具有優先權。所以,(1)公證機構在遺產公證在審核繼承公證相關程序時,對于被繼承人有無事先立下遺囑或者是有無確立遺贈扶養協議。(2)對于公證機構已經找到的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進行驗證,并確認其真實性,被繼承人在寫遺囑時精神是否正常,有無受到他人的威脅、強迫等。(3)弄清楚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所具備的效力所在,依照《繼承法》相關內容,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相比,更具有優先權,當確定了被繼承人有立下遺贈扶養協議時,首先應該確定其真實性,在根據其協議具備的效力來辦理公證,倘若遺贈扶養協議以無效。那么公證機構則應該依照《繼承法》相關規定,“當被繼承人立了多份遺囑的,多份遺囑里的內容相互抵觸,那么則應該以被繼承人最后所立遺囑為準,而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是無效的,一律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機構還應該賦予最后一份遺囑特定的法律效力,我國的公證機構還應該為繼承人辦理繼承在其他國家或者是港澳地區的部分人群的遺產繼承公證書的,需要經過我國的外交部領事司一級其他國家的駐華使館來簽訂相應的繼承手續。另一方面,居住在其他國家的遺產繼承人倘若要辦理涉外繼承公證,應該讓國內的親友幫助辦理。但是繼承人的相關信息還需要經過繼承人所在國公證機構的公證,在經過我國的駐外使領館確定認證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確認材料合法性與完整性的審核
當事人在辦理繼承公證時,還應該帶起相關的證件到被繼承人活著時居住地的遺產公證處提交申請,對于被繼承人所擁有的不動產繼承,還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初遞交申請,倘若遺產的繼承人較多,需要一起遞交申請的,應該一起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辦理申請,倘若被繼承人活著時居住地與遺產所在地距離很遠,處在兩個或者若干個不同的公證處轄區范圍內,則應該與繼承人商討,在遺產所在地的某一個公證處提交申請,遺產繼承人遞交申請后,將公證申請表填寫完整,并連同下列文件一并上交:第一,繼承人的身份驗證。第二,被繼承人死亡原因報告、死亡證明。第三,被繼承人所擁有的遺產的產權資格證明。第四,被繼承人在活著時立下了遺囑的,應當盡快將遺囑原件遞交到公證處。第五,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關系證明書。第六,代為繼承人應該上交繼承人比被繼承人先死亡的相關證件。第七,遞交公證機構要求遞交的其他證件。所遞交的資料,經過公證機構審核,復合實際情況的,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給予其公證書。
在繼承方面適用的法律法規較多,也顯得較為復雜,依照我國的《繼承法》內容可知:中國公民在繼承其他國家的遺產以及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等,那么遺產的動產則應該按照繼承人生前所居住地區、國家的法律為準,不動產也按照不動產地區的法律為準,倘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之前就已經與他國簽訂了相關條例的,則應該按照條例內容辦理,在繼承公證實踐方面,辦理涉外繼承權公證的程序與內容各個國家基本無多大差異。
(三)應加大與有關部門的聯系
第一,倘若申請繼承公證的繼承人屬于我國的港澳臺同胞,倘若經過公證機構審核無誤的,應該及時的為其辦理,并依法維護其的合法繼承權,對于目前因為各種原因暫時未能夠回到大陸地區的臺灣同胞,繼承人未能夠出示證件或者要求他人幫忙辦理繼承遺產要求的,對于被繼承人的遺產,公證機構應對其遺產進行確認,并為其臺灣同胞妥善保管其應擁有的遺產份額。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做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遺囑公證,則是我國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當事人所立遺囑的行為進行嚴格審查,確定其設立遺囑行為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的活動。公證遺囑的方式是設立方式中最嚴格的一種,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
2遺囑繼承公證辦理中所遇到的問題
按照我國的公證法律的相關規定,公證遺囑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公證遺囑執行時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所以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序執行。但是,在遺囑繼承公證實際辦理的過程中,仍然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干擾,從而影響到遺囑繼承公證的順利執行,可能還面臨公證遺囑失效的風險,不僅影響到遺囑繼承人的個人權益,同時對公證遺囑工作的法律效力產生不良影響,為了提高公證遺囑的規范性,下面對公證遺囑實際辦理過程中遇到問題進行分析。
2.1公證遺囑沖突的問題
2.1.1多份公證遺囑相沖突的問題。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遺囑公證的辦理可以在任何遺囑人所在地辦理,不會受到地域的限制。所以這就可能會導致遺囑人生前在不同的地點、不同的時期辦理了多份遺囑,并且內容有所變更或者撤銷等行為,由此在遺囑人去世后就會出現多份遺囑繼承公證,為公證工作的執行帶來了很大的難度。
2.1.2遺囑效力之間相沖突的問題。對遺囑的繼承權進行公證,就是為了在遺囑人去世后能夠將自己的資產以及相關事務按照自己當時的意愿來分配,從而使遺囑繼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率,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遺囑繼承公證是在遺囑人死亡后才發生的繼承關系,因為此時距離遺囑人對遺囑進行公證已經過了一段時間,并且各種情況都有可能會發生,所以遺囑繼承公證的效力也會隨之發生變化。比如說法定繼承人是否具有勞動能力,遺囑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虐待、遺棄等行為,遺囑人生前是否存在遺贈等協議。這些都會影響到遺囑繼承公證的法律效力,所以在實際執行時,原有的遺囑繼承公證可能會失效或者部分失效,這需要對其進行重新確認。
2.2遺囑公證無法進行的問題
2.2.1在法律規定方面,法律并沒有賦予公證處實體權利,所以公證處許多工作上都受到局限。
2.2.2許多人為因素影響著公證工作的開展。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在執行遺囑繼承公證,對遺產進行處理時,需要向與遺產有利害關系的人員進行了解與核實,才能夠確認遺囑的公證效力。但是由于很多法定繼承人并不是公證的遺囑繼承人,在情感上無法接受,所以在公證人員向其了解情況時,無法積極的配合,由此影響到遺囑繼承公證工作的有效開展。
3關于遺囑繼承公證的建議
3.1針對多份公證遺囑沖突問題的意見
3.1.1創辦公證遺囑網頁,建立公證網絡信息庫。隨著我們公民法制意識的增強,公證已經成為人民保障自身利益的一項重要手段,自然地,公證信息庫的建立勢必成為未來公證工作的一項重要手段,同時也有利于全國公證事務的信息共享。因此,在辦理遺囑公證后,將公民設立遺囑的信息在擁有專屬程序的網上登記備案。
3.1.2遺囑內容效力沖突確認的措施。公證遺囑的形式主要是公證書形式的出具,而公證遺囑無論是從形式上還是從內容上都是合法、有效的,因為它是經過國家專門公證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的。繼承開始后,只要遺囑繼承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公布了遺囑內容,在法定繼承人中沒有出現沒有生活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遺囑繼承人沒有被剝奪繼承權的情形,被繼承人生前并無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等,說明原公證遺囑內容仍然有效,即使利害關系人存有異議,也不影響遺囑繼承公證的辦理。
被繼承人: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號
繼承人: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號。是_____的_____。
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號。是_____的_____。
查被繼承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在_____死亡。死亡后遺留有屬于死者個人的財產計有:房屋_____間,存款____元;日用家具、電器_____等。死者生前無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被繼承人______的遺產應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繼承。因_____的父親_____、母親_____分別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先于_____死亡,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由其妻子_____、兒子_____、女兒_____共同繼承。
[現被繼承人的兒子_____、女兒_____均自愿放棄對遺產的繼承權。故_____的遺產由其妻子_____一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省___(縣)公證處
公證員: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相關知識閱讀:遺產繼承公證的辦理流程
1、到多媒體領號機上領取編號,承辦的公證員會根據編號依次為你辦理。
2、根據你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本處公證員會告訴你應當提交哪些證明材料以及照片。
二、繼承的形式及房屋繼承公證
繼承分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法定繼承是依據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順序、遺產份額和遺產分配原則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遺囑繼承是繼承開始后,按照被繼承人所產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是自然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情形。后兩種繼承形式是被繼承人生前有意思表示,但需要死亡作為生效條件的死因行為,在登記實踐中,我們收取的要件就不僅需要權利人生前留下經公證的遺囑和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還需要死亡后的繼承公證書,這樣登記原因材料才完整,才能充分體現這樣的民事法律關系構成。法定繼承則只需要繼承公證書即可,根據法律,法定繼承是單純的因權利人死亡這樣一個法律事實產生的法律關系,不需要其他法律事實即可依法定程序單獨實現。繼承房屋登記過程中,我們依據公證書對于遺產繼承的結論進行物權變動的登記,對公證書的內容不需要進行實質性的審查,登記機構也無力審查,繼承法律關系的實質性審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公證機構負責和承擔。
三、繼承房屋的直接處分限制
《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钡缜八?,繼承人在未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自被繼承人死亡時取得物權,這是法定的,也就是說繼承的房屋不需要登記也發生物權效力。物權是對特定的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繼承的房屋取得了這樣的實質物權,也就享有了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動產登記的目的和意義在于保障交易安全而進行公示,具有極強的公信力,實質物權的取得并不代表可以跨越登記而直接加以處分。因而,要處分繼承得來的房屋必須采用登記在先的原則,即房屋權利的變動先行經過登記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了記載,繼承人才能加以處分,如買賣、贈與等。繼承法律關系有可能比較復雜且存在登記機構無力了解的情況,登記在先保證了當事人在信息更加透明、程序更加公正的情形下進行公平交易。當然,處分是法律行為,若繼承得來的房屋出現了其他由于法律事件產生的物權變動,應按具體情況進行辦理。
四、對一些繼承房屋登記的探討
1.未經初始登記房屋的繼承
合法修建的房屋直接取得物權,但尚未進行初始登記,而權利人已死亡,繼承人憑繼承公證書要求辦理房屋繼承,登記部門如何登記?第一種意見認為依物權的真實狀況的變動而直接將房屋登記在繼承人名下。第二種意見認為由繼承人先登記為被繼承人的名下,再辦理繼承轉移登記。第三種意見認為辦理土地繼承后,更改人防、消防和規劃等手續后辦理初始登記。第一種情況符合物權實際情況,隱含了兩個法定取得物權的情形,但不符合權利人與規劃及土地主體一致的原則。第二種符合權利主體一致原則,但由于申請人死亡又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第三種情況實際操作難度過大,不易實現。本著便民、經濟、效率原則和先稅后證要求,筆者較為贊成實踐中采用第二種方式,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自然具備權,通過名義登記將房屋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只是為完成繼承轉移登記而走的一個過程,實踐中可在房屋登記簿上注記初始登記后應立即辦理繼承轉移登記。
2.存在隱性共有人的房屋繼承
申請人申請房屋登記時,由于傳統習慣,通常將婚后財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則成為了隱性共有人?!斗课莸怯涋k法》實施后,明確房屋登記依申請登記,登記機構詢問申請人時,婚后財產一般被申請為單獨所有,登記機構按程序將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但繼承公證書是依據《婚姻法》對繼承的遺產按實際權利狀況進行認定,即房屋登記簿記載為單獨所有,而公證書則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出現了登記與實際不相符的情況。筆者認為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或隱性共有人死亡后,應按公證書對權利的認定以房屋的一半權利作為遺產并依繼承人對遺產的分配辦理繼承轉移登記,如果辦理更正登記將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變更為夫妻雙方然后辦理繼承轉移登記,既無必要,也無意義。
3.其他情況
(1)當事人申請房屋轉移登記,登記機構已受理,但賣方在房屋轉移登記過程中但尚未登簿前死亡。賣方死亡時,物權實際已發生變化,由于未登簿,轉移登記尚未產生物權變動,應采取退件處理,由出具繼承公證書的繼承人領回賣方相關資料并申請繼承轉移登記后再過戶。
2、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3、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4、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稅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