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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額信貸;城鄉經濟;協調發展;信貸扶貧
我國的小額信用貸款最早出現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1993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成立“扶貧經濟合作社”;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倡導商業性小額信用貸款的試點;2006年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掛牌成立,開始試行小額信用貸款業務。中國小額信用貸款的發展時間要比外國晚十多年,但已取得了許多重要的成就,尤其在扶貧和活躍城鄉經濟方面效果顯著。同樣地,它也存在供給不足、機構整體水平不高,面臨政策、管理能力和資金來源的限制等方面的巨大挑戰。因此,如何正確分析當前我國小額信用貸款的發展之路,拓展小額信用貸款,成為我國信貸業的一項重要課題。
1小額信用貸款的含義
根據中國小額信貸發展促進網給出的定義,“小額信貸”(Microfinance),從國際流行觀點看,是指專向中低收入階層提供小額度的持續的信貸服務活動。以貧困或中低收入群體為特定目標客戶并提供適合特定目標階層客戶的金融產品服務,是小額信貸項目區別于正規金融機構的常規金融服務以及傳統扶貧項目的本質特征;國際主流觀點認為,各種模式的小額信貸均包括兩個基本層次的含義:第一,為大量低收入(包括貧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務;第二,保證小額信貸機構自身的生存與發展。這兩個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矛盾的方面,構成了小額信貸的完整要素,兩者缺一都不能稱為是完善或規范的小額信貸。從本質上說,小額信貸是將組織制度創新和金融創新的信貸活動與扶貧到戶(或扶持到戶)項目有機地結合成一體。
2中國小額信用貸款發展情況
2.1中國小額信貸發展階段
1994~1999年為第一階段,這個階段一個很重要的特點是實驗和示范,主要是以項目的方式來推進;同時,該階段主要是把小額信貸作為扶貧的手段和工具來看待,人們重點探索的是孟加拉鄉村銀行式小額信貸項目。
1999~2005年為第二階段,與前一個階段相比較,該階段政府開始介入小額信貸。同時,正規金融領域特別是農村信用社領域,開始利用小額信貸的一些機制來開展信貸活動。從2002年開始,借鑒農村信用社經驗,政府開始針對國有企業下崗失業職工再就業發放自主創業貸款。
從2005年開始至今為第三階段,該階段具有了小額信貸只貸不存的特點。這一階段政府積極介入,監管部門推出了很多有利于小額信貸發展的框架。從整個行業來講進入了商業可持續發展的階段,供給和需求都出現了多樣化的特點。2006年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開始試營小額信貸業務,標志著商業化信貸的形成。
2.2中國小額信貸組織形式分類
(1)利用雙邊或多邊項目成立專門的機構(辦公室)來管理和操作外援資金,按照出資機構的要求和規章進行運作。按這樣的組織機構來運作的項目有UNDP的項目、世界銀行資助的項目、UNICEF的項目、執行期間的澳援青海項目、加拿大CIDA的新疆項目等。
(2)利用民間機構(非政府組織)來實施小額信貸扶貧。由這樣的組織機構運作的項目有社科院的“扶貧社”項目、香港樂施會的項目。
(3)三是由政府部門成立專門機構的管理和操作扶貧貼息貸款。由這樣的組織機構運作的項目有陜西省、云南省、四川省和廣西自治區等政府扶貧項目。
(4)由金融機構直接操作的小額信貸項目。例如,河北省灤平縣農村信用社的小額信貸項目、澳援青海項目執行期滿后交到地區農行執行的項目。以及從2002年開始全國范圍農信社開展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
不同組織機構實施的項目有各自的特征:一般說來,民間機構和外援項目重視社會發展和持續發展目標;政府項目注重發展速度和規模;金融機構的項目多數注重持續性和風險控制。
2.3我國小額信貸發展取得的成效
在監管當局的引導下,截至2005年,國有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總額3.26萬億元,其中小企業數量為485.53萬戶。通過對已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數據的分析,目前小額貸款公司的平均貸款余額大致在4-7萬元之間,平均年利率約為18%,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有所緩解。從商業銀行角度分析,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有助于信貸結構優化,降低了信貸集中度、推動商業銀行發展戰略調整和經營轉型。
3對比他國小額信用貸款
小額貸款在國外大大促進了貧困地區的經濟發展和個人收入水平,然而在我國小額貸款雖然引入時間較早,但是它發揮的作用卻遠遠低于外國,以下幾個國家小額信貸的發展模式值得我國借鑒和思考。
3.1經典模式
3.1.1GB模式
GB(鄉村銀行,GrameenBank)是孟加拉國小額信貸體系的核心和基礎,也是最具代表性的形式,其特點是專為貧困群體主要是農村貧困婦女,提供存、貸款、保險等綜合服務。獲得GB貸款的借貸人從得到貸款后的下周起,每周分期還貸一次,貸款期一般為1年,每周還款率為總貸款本息的2%。GB貸款實行連帶責任制,借貸人需參加由不含直系親屬的5人組成的互助互保貸款小組,再由6-8個小組組成一個中心,分別選出組長和中心主任。為了建立小組成員間的相互幫助和監督,發揮聯保作用,形成組內制約機制,要求借貸人和GB各拿出少量資金,共同建立救濟基金,用于緊急情況時幫助借款人;同時雙方還再拿少量資金,為借款人辦理醫療保險。中心主任每周(或每旬、每半月或每月)召集中心會議,檢查貸款項目落實和資金使用情況,辦理放、還、存款等手續,并交流經驗。GB目前基本能自我實現持續發展,貸款回收率達98%。
3.1.2孟加拉國的GB實行的是NGO模式的典型
GB的基礎是以貸款小組為單位的農戶組織,貸款小組由社區內社會經濟地位相近的貧困農戶自愿組成。小組成員相互幫助選擇項目、監督項目實施、承擔還貸責任;在小組基礎上建立中心,作為貸款交易和技術培訓的場所,提供小額信貸,但要求貸款農戶分期還款,定期參加中心活動。對于遵守GB規則、在項目成功基礎上按時還貸的農戶,給予連續放款激勵。GB實行商業化經營,內部推行以工作量核定為中心的成本管理。以非政府組織為主體,建立依賴于市場化經營的組織體系。
3.2國外小額信貸的成功經驗
主要有:為小額信貸建立良好的法律、法規體系;以中低收入者為對象,提供以免擔保貸款為主體的綜合服務;以自愿為原則,建立借貸人自己的組織和相應的運行機制;以非政府組織為主體,建立依賴于市場化經營的組織體系;以政府支持為前提,主動與政府保持密切合作和良好關系。
3.3引入中國后產生的問題
第一,所有小額信貸幾乎都直接模仿了孟加拉的GB模式,但未能有效地與實際相結合,形成小額信貸體系化,沒有確立可持續發展宗旨,缺乏持續發展能力。第二,我國小額信貸一直被作為一種扶貧方式,缺乏專門針對農村小額信貸機構的金融政策和法律制度。第三,與國際上普遍通過適當提高利率,來排除非小額信貸對象貸款人的做法不同,我國政府一般規定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利率。第四,政府和農業銀行共管的正規金融小額信貸存在政策屬性和商業經營的體制性矛盾,責、權、利關系模糊,經營成本高,貸款回收率低。第五,小額信貸機構服務規模小。一是貸款余額規模非常小,二是覆蓋范圍小。第六,小額貸款出現多而濫現象。
4分析我國小額信貸產生的問題
4.1根據自身的特點來發展
中國地理、經濟、社會環境和國外有著很大的區別,所以要充分地結合自身的特點來制定發展戰略。孟加拉、印度等國家的小額信貸取得了較大的成功,但是這些地方與中國的地理、社會條件差異很大,這些國家處于低緯度地區,地形以平原為主,人口密度高,農業人口巨大,農業占GDP比例較大,社會閑置勞動力較多,具有極強的生產潛力,非常適合小額信貸的培育。而中國大部分地區處于高緯度,東西人口分布不均,經濟發展速度很快,社會閑置勞動力很少,政府注重發展農業,商業、手工業活躍。中國家庭注重高存款、低消費,對于通過借貸來進行生產和發展并不習慣。
4.2思想上正確對待借貸人
中國是由數千年封建思想古國轉化為社會主義文明國家的,許多人的意識中仍存在一些階級等級思想,在與農村和城市貧困借貸人的接觸中,不自然地就在思想上劃分了階層。貧困借貸人需要通過借貸獲得生產資料,從事高效率的生產使自己走出困境,這點正與小額信貸分配公平和提高生產效率相符。
4.3如何擺脫金融市場壟斷
中國小額信用貸款問題的產生和金融市場的壟斷有著極大的聯系,中國農村金融制度的運行和變革,由于走的是一條“機構路徑”,長期以來只注重農村金融機構的存在形態,忽視了農村經濟對金融資源多層次、多元化需求和農村金融制度整體功能發揮,機構改革舉措不少,但固有問題卻總得不到有效解決。一方面,由于沒有實現金融功能的相應途徑,農業發展對某些金融功能的需求得不到滿足。另一方面,由于金融過度集中于正規途徑,商業金融對利潤的追逐使某些金融功能又發揮過度,其結果必然是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雙雙受到損害。如農村的4萬億元存款只有1萬億元作為貸款返回農村,其他都流到了城市。而返回農村的貸款又被地方政府、金融機構的關系戶或富裕戶截流,難以起到農業貸款的作用,降低了金融機構進入農村市場的熱情。
4.4政府要加大對小額信貸的投入
小額信用貸款是一項對扶貧工作和活躍城鄉經濟有極大幫助的經濟行為,但是它的發展遇到了許多政策、資金方面的困難,如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小額信貸業務就沒有國家給四大國有銀行一樣的政策補貼,導致其小額信貸的高利率而缺乏競爭力。小額信貸的活躍性同樣不足,目前只有幾家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在開展小額信貸業務。所以政府拓寬小額信貸,加大對其資金投入,才是解決其發展滯緩的關鍵所在。
5對小額信用貸款的幾點建議
第一,打破信用合作社和少數幾家商業銀行一統信貸市場的局面,鼓勵各家商業銀行加信貸體系建設,吸納資金入股,并建立多種金融機構,實現金融的多樣化,從而完善市場金融的競爭體制。第二,盡快出臺相關法律,規范小額貸款條件和程序。要以信用貸款,不需要抵押;金融監管方面應采取相對靈活的政策和做法。第三,關注小額信貸的“可持續”。通過滿足小額信貸的多元目標,如小額信貸資金的持續回收和不斷擴大,小額信貸的受益人實現就業和擺脫貧困等,最終實現小額信貸的可持續發展。第四,對小額信貸進行宣傳,教育、培訓相關工作者,合理發放和運用小額信貸,減少風險,實現致富。
參考文獻
1孫若梅.小額信貸與農民收入[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6
中圖分類號 G210 文獻標識碼 A
文化新聞,與政治新聞、經濟新聞一樣,是新聞報道的主要類別之一。新世紀以來,國家對文化建設空前重視,興起了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大繁榮大發展的新。在新形勢下,文化新聞緊抓機遇,迅速成長,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新局面。本文以綜合性報紙的文化新聞為例,從新聞地位、題材范圍、文化品位、報道形式等多個方面,探討當前文化新聞的發展態勢,為文化新聞的發展創新提供理論支持。需要說明的是,本文所指的文化新聞僅指動態性的新聞報道,不包括靜態性的副刊和讀書周刊等文化氣息濃郁的特刊???。
綜觀當前報紙文化新聞的現狀,主要呈現出如下四個基本特征。
一、新聞地位顯著提升
文化新聞是新聞報道的主要品種之一,國內綜合性新聞,傳媒機構里大都設有“文化部”、“文藝部”、“文娛部”或者類似名稱、職能的新聞采編部門,但是長期以來,文化新聞的地位相比政治新聞、經濟新聞而言顯得不很重要。新聞學教科書中很少見到關于文化新聞的專題論述,通常見到的是“文藝新聞”?!秾I采訪報道學》中稱:“文藝報道是對文藝領域里新近發生的事實的報道?!倍^文藝是指“文學與藝術的合稱。有時也泛指文化與藝術?!笔聦嵣希乃囆侣勚皇俏幕侣劦囊徊糠?。此外,文藝新聞有時還會與其他相關題材合并共存,有的報紙將文藝與科學、教育集中在一個版面,合稱“文教新聞”,有的將文藝新聞與體育新聞合稱為“文體新聞”。進入90年代,為了滿足大眾的消遣娛樂需求,都市類報紙文化新聞的報道重點轉向影視演藝圈題材,通俗有趣的娛樂新聞由此興起并占據了文藝版面的主要地位,有的報紙將文藝新聞改稱“文娛新聞”,有的完全改為“娛樂新聞”,嚴肅高雅的文化新聞則被邊緣化,成為娛樂新聞版面“補白”、“插空”的豆腐塊,導致報道結構嚴重失衡,形成了文化新聞娛樂化潮流。有學者指出:“在娛樂新聞大行其道的今天,文化新聞處于尷尬地位。其一就是對文化新聞重視不夠?!苯沂玖藠蕵沸侣勑e奪主的現象。進入21世紀,國家對文化建設日益重視。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報告決定“把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作為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文化是人類的靈魂”,做出了興起社會主義文化建設新的重大部署。新形勢下,新聞媒體對文化新聞空前重視,加大報道力度,綜合性報紙紛紛開設文化新聞專版固定刊出。以《人民日報》為例,2002年前,該報的文化新聞與教育、科技新聞集中在同一版面。經過調整,至2003年初推出文化新聞專版,通常固定在第11版刊出,與經濟、政治等版面相并列。2009年6月就有5篇關于數省文化建設的工作綜述刊登在該報頭版頭條位置。地方黨報如《湖北日報》在2006年改版時首次開設文化專版。即使是以娛樂為主打的都市類報紙也開始注重文化新聞。如《華商報》從2007年7月起在娛樂新聞版外開設“文化新聞”版,經常性刊出。該報先后策劃了“評選陜西文化十大符號”、“陜西文化強”等大型系列報道,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反響。這些現象說明,文化新聞告別了一度冷落的弱勢境遇,成為當前新聞報道的熱點之一,標志著它由相對邊緣狀態晉升至舉足輕重的主流陣地,與其應有的重要地位相符合。
二、報道題材走向“大文化”
從理論上說,文化新聞的報道范圍非常廣泛,原因在于文化是個涵蓋廣、內涵深的大概念。文化的定義很多,大體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文化涵蓋了人類的一切文明活動,如《辭?!穼ξ幕慕忉屖恰拔幕侨祟惿鐣v史實踐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通常狹義上的文化僅指精神文化,包括文學、藝術、哲學、宗教、歷史、科學、語言等。從新聞實踐來看,不同階段文化新聞報道范圍在不斷變化。傳統文化新聞以文藝題材為主,包括文學、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電影、電視等領域的新聞。娛樂新聞興起后。影視演藝圈信息成為文化熱點。近年來,隨著文化建設的迅速發展,文化新聞的報道范圍較之以往有了顯著拓展,既有宏大的文化體制改革、文化產業建設、國家重大文化活動,也涵蓋了高雅的文物考古、文化藝術、圖書出版,同時囊括百姓喜聞樂見的影視動態、文藝演出、名人明星、動漫游戲等等娛樂新聞,廣泛涉及現代文化、歷史文化、網絡文化、旅游文化、民俗文化、科學教育等社會生活領域的文化現象,內容豐富,包羅萬象,體現出涵蓋一切精神文化的大文化格局。其中,影響力較強的新題材有:
1 文化產業。與以往歷次“文化熱”不同的是。新一輪的文化建設將解放和發展文化生產力視為必由之路。文化體制改革的突破點就是大力繁榮文化產業。經過數年發展。文化產業已經取得了顯著成就。2009年l至5月份,文化產業在金融危機之中逆勢上揚,平均增幅達17%,顯示出旺盛的生命力。緣此,文化產業成為當前文化新聞的重點報道對象。支庭榮曾將文化產業報道大體概括為6種模式:會議模式、取經模式、名片模式、作坊模式、考古模式、圈地模式等,主要內容是宣傳文化產業政策、介紹文化建設舉措,展示文化建設成就。以《人民日報》為例,2009年6月在頭版頭條位置刊發了《江蘇:文化滋養萬戶千家》(6月9日)等4篇分別報道各省文化產業發展成就的工作通訊,此外還策劃了系列深度報道“我國文化產業逆勢上揚觀察與思考綜述”,分別刊登在頭版和文化專版上,彰顯出文化產業報道的重要性。2009年7月22日,國務院《文化產業振興規劃》,這是我國第一部文化產業專項規劃,也是繼鋼鐵、汽車等十大產業規劃之后國家新一輪產業規劃中的第一個產業振興規劃,標志著文化產業真正作為一種產業得到國家前所未有的重視,這就意味著文化產業報道必將持續升溫。
2 傳統文化。中國傳統文化博大精深,源遠流長。新世紀以來,繼承和弘揚中華傳統文化,提高國家軟實力成為民族共識。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弘揚中華文化,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睒酥局鴩覍鹘y文化的重視達到新的高度?;谏鲜鰰r代背景,新聞媒體加強了傳統文化宣傳報道力度,報道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國學”報道?!皣鴮W”一般是指以儒學為主體的中華傳統學術,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精英文化,也是中華民族之魂。新世紀以來,學者們積極倡導國學,高校設立國學院、辦國學班,政府出臺政策大力支持,國學熱蔚然成風。新聞媒體及時報道國學發展動態,發揮著推波助瀾、營造輿論氛圍的重要作用。夙以文化內涵深厚而著稱的《光明日報》在大力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方面不遺余力,堪稱樣板。早在2006年1月10日。該報創辦了國內媒體中第一個、也是唯一的“國學版”,加上原有的“史學”版和“文學遺產”版,一共擁有三塊版面直接宣傳傳統文化。其中“國學”版每月兩期,開設了“國學動態”、“國學演講廳”、“國學訪談”等專欄,多層次
多角度報道國學發展信息、傳播國學知識,贏得了海內外文化界的一致好評。
二是傳統節日報道。中國傳統節日承載著中華民族的文化血脈和思想精華。2005年6月,中央宣傳部等部門聯合發出《關于運用傳統節日弘揚民族文化的優秀傳統的意見》,要求新聞媒體“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對宣傳民族傳統節日的導向作用,切實加強對民族傳統節日的輿論宣傳,積極營造尊重民族傳統節日、熱愛民族傳統節日、參與民族傳統節日的濃厚氛圍。”受此政策引導,每逢春節、清明、端午等傳統節日,大量節慶報道就會濃墨重彩地出現在報紙版面上,報道內容包括節日風俗源流、群眾慶祝活動以及相關的學術研討活動、旅游商業活動等,儼然一席節日文化盛宴。例如,2008年8月7日是傳統七夕節,又被視作“中國情人節”,《大河報》緊緊圍繞愛情主題推出了新聞套餐,主要包括A33《往事國粹》整版綜合報道《七夕讓世界看到中國人的浪漫――奧運會使七夕節備受矚目》、C06版專題報道《甜蜜蜜》以及C18《鮮聞》,這些內容反映了七夕節帶給人民群眾的浪漫享受,對于弘揚民族文化、活躍民眾文化生活起到了切實有效的重要作用。
三是文化遺產報道。文化遺產在概念上分為“有形文化遺產”和“無形文化遺產”?!坝行挝幕z產”即傳統意義上的“文化遺產”,包括歷史文物、歷史建筑、人類文化遺址。“無形文化遺產”即非物質文化遺產,通常所說的民間文學、民間音樂、民間舞蹈、傳統戲劇、曲藝雜技、民間美術、傳統醫藥等傳統民間文化皆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行列。我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擁有豐富多彩的文化遺產,它們是中國歷史文化傳統的重要載體,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生活方式、風俗習慣。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了將“扶持對重要文化遺產和優秀民間藝術的保護工作”,顯示出國家對文化遺產工作的高度重視。目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成就顯著,已經確立了數量可觀的國家級、省級文化遺產保護項目,昆曲、五臺山等項目已經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每年6月10日定為“文化遺產日”。從新聞實踐來看,報道主要集中在文化遺產發掘和保護以及文化遺產申報等方面,包括常見的文物考古報道。以非物質文化遺產報道為例,迄今為止已有多家省級黨報推出過大型系列報道,如2006年3月至lO月,《鄭州日報》推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原行”系列報道十五篇,《四川日報》2006年12月25日起至2007年初推出“走近非物質文化遺產”系列報道,《南方日報》2009年2月18日起推出《嶺南記憶――廣東非物質文化遺產系列報道》。這些報道著重介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現狀、文化意義、未來發展以及存在的問題,其中包括許多生存瀕危的民間文化,對于及時有效地保護和傳承民間文化具有重要意義。
三、文化品位由泛娛樂化走向雅俗交融
文化新聞擔負著傳承文化的社會責任,具有文化內涵豐富的基本特征。文化品位則是判斷一則文化報道文化內涵高低的重要依據。所謂文化品位,是指新聞報道所蘊含的文化份量、文化的價值取向,通常有雅俗之分。具有文化品位的文化新聞不僅能讓讀者和觀眾從中獲得新鮮豐富的文化娛樂信息,而且獲得思想、知識以及審美享受。但是,在過去的數十年中,從文化新聞衍生出來的娛樂新聞為迎合市場需求,不惜降低格調,以炒作明星隱私、緋聞為賣點,導致一度低俗之風泛濫,嚴重影響了文化新聞的整體形象。學者們紛紛撰文予以批評,張帆等人提出要“為文化新聞正名”,將它與文化品味低級的娛樂新聞區別開來。事實上,娛樂新聞一般出現在都市類報紙上。即便是在泛娛樂化浪潮中,仍有些報紙一直堅守著文化責任,對膚淺庸俗的娛樂保持著一定距離。如《光明日報》、《南方周末》等品牌大報的文化新聞以思想性、知識性、學術性見長,是精英文化的傳播主渠道,文化底蘊深厚,文化品位高雅,即使涉及娛樂題材。也是以文化視角去深刻解讀。各級黨報肩負著宣傳先進文化的政治使命,對娛樂新聞往往敬而遠之。如今,隨著地位的提升、題材的拓展,報紙文化新聞的文化內涵日趨豐富,由此推動了文化品位的升級。形成了文化娛樂各執一端雅俗交融的格局。例如,過去黨報的文化新聞多以相對枯燥的政策、會議消息為主,現在逐漸增加了文化產業、文化作品、文化人物、學術活動等報道的比重,專業性、知識性、藝術性均有不同程度地增強,在“三貼近”報道方針的指引下,報道更具親和力和感染力,文化品位趨向雅俗共賞。都市報的文化新聞繼續發揮其輕松活潑的特色展開報道,以此適應大眾文化口味,故而文化內涵相對稀薄,文化品位趨向通俗。娛樂新聞經過近幾年新聞主管部門的治理整頓,低俗之風有所遏制,有些報道開始跳出隱私、緋聞的小圈。嘗試從文化的高度去解讀娛樂新聞,實現娛樂新聞的升級轉型。例如,2009年初。小沈陽成為娛樂新聞的追逐熱點,《重慶商報》連續5天推出以“重慶咋出不了小沈陽”為題的系列報道,對沈陽和重慶的演藝市場進行對比分析,探討如何催生“小重慶”。這組報道觸及了文化體制改革、文化產業發展等深層次問題,引起社會強烈反響,展示了娛樂新聞亦可深刻嚴肅的另一面。
四、報道形式時尚多變
地位的提升、內容的拓展帶動了報道形式的創新。就報道體裁而言,消息、通訊、專訪、特寫、述評仍是文化報道的基本體裁,但是表現形式已然有所不同,體現出與時俱進、時尚多變的特征。
首先,文化新聞版面豐富,分類有序。隨著文化新聞報道資源日趨豐富,文化新聞版面有所增加,往往以一疊多版的體量出現,各版類別各有不同,文化新聞由此進入規?;a、精細化加工發展階段。比如《東方早報》把文化新聞與娛樂新聞相分離,又將文化版面細分為“作家”、“視界”、“舞臺”、“人文”、“焦點”,隨具體情況進行調整增減?!毒┤A時報》將文娛一體,各個版面分別為“綜藝”、“影視”、“樂談”、“胡同”、“資訊”等。
一、從信托業、保險業的職能看,信托業和保險業存在著優勢互補、互動發展的關系
目前,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契約關系成熟、商業信用乃至貨幣信用的發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細繁復,信托得到了蓬勃發展。保險公司既是風險保障的提供者,又是金融資產的管理者。在創新和國際化的大環境中,各金融機構業務全能化、綜合化,積極開發新產品,信托適應性強,靈活多樣,富于彈性,保險公司管理著全球40%的投資資產,保險和信托存在著密切的互動關系。美國的信托業經歷了起源于保險業,后逐步推廣發展成為商業銀行兼營信托業為主的信托模式的發展歷程,目前金融信托業已成為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美國的信托機構可成為聯邦儲備委員會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成員。在美國,保險公司是資產證券化交易市場上的重要機構投資者,并通過本身的風險管理的專業能力,以抵押貸款信用保險為資產證券化增強信用。美國的保險公司通過創立或加入共同基金、不動產信托投資公司等多種信托方式拓展投資渠道,如投資不動產信托(REIT)不向美國聯邦當局交納所得稅,同時必須將其收入的90%分配給股東,美國許多州也對REIT豁免交納州所得稅,REIT與債券、股票的相關性均很低,有利于降低整個投資組合的風險。日本1996年的金融改革取消了銀行、證券、信托子公司的業務限制,允許信托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允許壽險、財產險以及保險業和其它金融業相互滲透,取消保險公司資產運用限制,放寬保險商品設計限制,廢除養老金“532”資產運用限制,放寬證券投資信托資產運用限制,人壽保險公司可以作為形成財產基金信托的受托人,日本已經進入了“信托時代”,信托的金融功能和財務管理功能均得以充分發揮,信托業務蓬勃發展。英國的投資型保險是將終身險、養老險、定期險及年金金額與投資信托基金的市價連接起來,英國壽險公司通過與既有的投資信托公司合作、與既有的投資信托基金的管理公司合作,共同創設投資信托基金,自行創設投資信托公司自行管理等方式進入單位連接保險市場。由于英國是投資信托的發祥地,投資型保險順利發展,投資型保險保費占總壽險保費比例達到50%。
三、加強信托保險的互動發展是中國信托業、保險業發展的現實需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保持30%以上的增長速度,初步形成了國有、民營和外國資本共同參與的保險市場體系,保險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不斷提高,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隨著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可運用的資金不斷增加。截止2003年底,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余額已達8739億元,預計到“十五”期末,保險資金運用余額將達到10000億元。近年來,保險資金運用渠道逐步拓寬,如允許保險公司購買中央企業債券、參與同業拆借市場的回購、投資證券投資基金、辦理大額協議存款等。根據保監會網站提供的統計數據,2003年我國保費收人為3880.4億元,截止2003年6月底,銀行存款為3576.3億元,國債投資為1262.5億元,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為365.8億元,資產總額達7782.6億元。由于保險投資體制不完善,資金運用率普遍偏低。從現有的保險投資結構來看,目前保險資金仍以銀行存款為主,占保險資金運用額的一半以上,其次是國債,其它為投資證券投資基金、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而銀行存款中人民幣大額協議存款占72.1%,由于協議存款的利率大幅度下調,使保險業的資金收益下降。由于受資本市場的影響,保險業2002年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率是負21.3%,從而使保險業的資金運用率由2001年的4.3%下降到2002年的3.14%。在保險業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下,保費收入的快速增長與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狹窄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險業的發展面臨著如何拓寬資金運用渠道,在保證資金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提高資金盈利能力的問題。
與證券市場低迷形成對比的是,不斷涌現的信托產品相繼掀起了購買熱潮。隨著《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實施,信托投資公司在中國金融體系中的功能和市場定位將逐漸廓清。信托投資公司將回歸本業,作為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專業化的、綜合性的資產管理機構,適應社會對外部財產管理制度的強烈要求,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廣泛開展受托理財活動。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國家有關法律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等。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的承銷業務,可以接受為了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公益信托等。在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時,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采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等方式進行。信托公司受托理財的信托財產,除了現金、動產、不動產、股票、有價證券等有形資產,還包括物權、債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信托法》、(管理辦法)為信托業的重塑和市場化經營提供了很寬的業務邊界和廣闊的發展空間。信托投資公司在目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背景下,事實上成為國內唯一準許在金融市場和實業領域同時投資的金融機構,根據實業投資和金融投資之間的熱點靈活改變投資方向,具有國內其它金融機構無法比擬的行業優勢,從而拓寬投融資渠道,提高資源優化配置的效率。重新登記的信托投資公司憑借其專業優勢推出各具特色的信托產品,集合社會資本,投資經濟建設,開創了以信托計劃為金融工具投資城市土地開發、基礎設施、房地產建設的新通道,具有穩定的投資回報、良好的流通性、安全、穩健等特點,從而受到了廣大投資者的追捧。
進入2003年,隨著股市行情的變化,面向資本市場的股票、債券等信托計劃紛紛面世。信托產品的設計反映出信托公司具有多元化的投資渠道,能夠根據實業投資和證券投資之間的熱點轉化,靈活地改變投資方向的優勢。根據北京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研究發展部的追蹤統計,自2002年7月18日至2004年1月末,已推出的集合信托產品達255個,總規模約為252.62億元。廣泛涉及城市土地開發、基礎設施、房地產建設、管理層收購、證券投資、外匯、不良資產的處置、融資租賃、股權投資等,信托產品的開發日益市場化和多元化,信托創新成為中國金融市場的一個亮點。
由于信托公司在辦理信托業務過程中,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它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保險業聚集的可用于中長期投資的巨額保險基金成為信托公司營銷的重點。然而,與銀行、證券、保險并列成為現代金融體系四大支柱的信托業還遠未作為保險的投資渠道加以重視和利用。金融業內部加強協調和溝通,實現金融資源的合理配置,是現代金融體系的基本要求。加強信托、保險的合作,在合作中優化資源配置,進行優勢互補,是信托業和保險業發展的內在需求。四、加強信托、保險合作的思路
(一)將信托納入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促進保險資金運用多元化,加速保險公司投資業務的發展
投資管理已成為發達國家保險公司經營的重要環節,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提高保險資金使用效率,已成為中國保險業發展的當務之急。新(保險法)對原有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作了適當修改,授權國務院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對其它資金運用作出具體規定。應充分認識信托具有功能齊全、手段靈活、綜合性強的特點,可以連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以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融資、租賃等多種方式為信托資產提供金融服務的作用,將信托納入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利用信托的橋梁和管道作用,利用信托的專業理財優勢,投資國家重點工程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從而打通保險資金運用于基礎設施、市政建設等眾多領域的通道。
(二)根據保險資金的性質、特點與運用原則,靈活設計信托產品,為信托贏得保險資金來源
保險公司的經濟補償職能、融通資金職能和利潤最大化的追求使之必然要運用保險基金。保險基金是保險公司專門用來履行保險合同所規定的賠償或給付義務的專項資金。由于保險資金的籌集和支付受保險契約的制約,所以保險基金在履行經濟損失和給付義務方面就具有保證性、及時性和條件性的特點。保險資金不僅要保證其專用性,而且還必須具有隨時處于備付狀態的變現能力。保險基金的性質、特點與構成決定了保險基金的運用原則,保險基金的運用更注重安全性和流動性,以保證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信托公司利用保險資金開發信托產品時,必須增強流動性、安全性的設計,利用銀行、證券、網絡等渠道提供交易、轉讓、質押貸款等流動性平臺,在強調本金安全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實現低風險下的較高回報,吸引大規模的保險資金為信托贏得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
(三)根據信托業發展需要,開發新的保險產品,開辟新的保險市場,推動保險服務創新
從2004年下半年開始我國信托業步入了相對調整期,信托業的發展處于滯緩和混亂境地。新形勢下,經濟全球化和WTO給金融業發展帶來的機遇和挑戰,信托業環境也發生了質的變化。改善信托業環境要同時從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著手,把握機遇,健全法制,完善內部治理,加強創新。
一、信托業發展面臨的外部環境:機遇和挑戰并存
外部環境是影響信托業發展的決定性力量。外部環境的變化給信托企業帶來的可能是機遇,也可能是威脅。新形勢下,信托企業發展在外部環境作用下可凸顯優勢,也能顯現劣勢。
(一)優勢
1.國民收入增加,信托財產增多,能夠增加信托需求。2003年,國內生產總值135823億元,增長率為10%;而2004年,國內生產總值達159878億元,增長率提高到10.1%。與此同時,居民儲蓄存款額也在逐年增長。2003年末,城鄉居民儲蓄存款110695億元,增長率為17.4%;2004年末,城鄉居民儲蓄存款達126196億元,同比增長14%;至2005年末,該數據上升至287200億元,增幅達18.95%。財富的增加是推動信托業發展的基石,帶動了信托產品數量和結構上的變化。據統計,2005年信托公司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共推出446個產品,其中投資于基礎及公用設施、房地產、金融證券領域的產品數量位居前三甲,極大的促進了國民經濟的發展。
2.經濟結構調整,為金融業發展帶來了機遇,也帶動了信托業的發展。這種結構調整一方面源于經濟全球化帶來的沖擊。我國是貿易大國,其產業結構必須符合全球化趨勢,同時必須應對外來競爭作出相應的調整;另一方面則是經濟發展本身的需要。經濟發展必然帶來國內產業結構的調整,其中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第三產業的迅速發展,信托業做為金融體系的一個重要分支,在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3.資本市場的逐步完善使得信托投資運作更為安全、高效。我國已形成了全國性的證券監管體系,在證監會的嚴格監管之下,證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隊伍都在不斷壯大。近年來,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的發展也相當迅速,可以說,資本市場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信托投資運作必須具有安全性和流動性,才能確保受益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相對成熟的資本市場為其提供了保障。
4.法律法規不斷健全,監管不斷加強,為規范信托業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武器。首先,“一法兩辦法”構造了信托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其次,有關企業年金基金、信托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房地產信托業務管理的通知接連不斷,及時有效的處理了信托市場出現的新情況。再次,近年《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信托投資公司監管評級體系(草案)》等一些細則的頒布,不僅進一步完善了信托法律制度,而且與國際監管準則接軌,對信托行業乃至整個金融業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在監管上,提出了“六位一體”的信托監管模式,即:央行監管+信托投資公司自我約束+行業自律+信托當事人監督+中介機構監督+社會各界監督。此外,2005年10月銀監會確定了“分類監管”的監管思路,嚴格依照“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資產規模、資產質量、公司盈利能力、服務與創新能力、信息披露體系、風險防范體系”等考核內容來建立評級體系,通過54項指標和對應的不同權重對信托公司的綜合素質進行量化考核,實現信托行業的優勝劣汰。
隨著法制的不斷健全,監管的不斷加強,一個規范的信托市場在不久必將出現。
5.競爭與合作加強,有利于提高信托機構的核心競爭力。目前信托業務及類似信托業務主要在五類機構中展開競爭,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同時,業務的競爭區域也從國內擴大到了國外。競爭的加劇有利于信托機構降低成本,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從而增加競爭優勢。
信托機構之間以及信托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也給信托業的發展帶來了契機。銀行、證券、保險和基金等金融機構不僅被作為信托公司的競爭對手,也成為其重要的合作伙伴。一批代表銀信、信信、信保、信證合作的信托產品正在不斷出現。
(二)劣勢
以上這些環境因素的變化為信托業的發展帶來了機遇,但同時信托業的發展也面臨著巨大的威脅和挑戰,這些可視為信托業發展面臨的劣勢。
1.由于社會對信托的認同度低,在經濟快速發展而競爭激烈的環境下,信托業務開展將更加困難。我國目前的信托法律法規不健全,現有的法律框架無法有效的規范信托業的發展,導致社會公眾對信托的認知度低。在競爭如此激烈的新形勢下,信托機構要開展業務,保持原有的市場份額將會更加困難。尤其是《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正式頒布后,商業銀行可發起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直接進入到基金管理這一典型的信托業務領域,這將對中國理財市場上的傳統主流機構——信托公司造成直接沖擊。
2.在由分業向混業發展的大趨勢下,信托監管更加困難。在新形勢下,信托機構與保險公司、銀行、證券機構等其他金融機構的密切合作不僅是信托機構競爭的需要,也是其自身業務發展的內在要求。由此,信托投資范圍將涉及到銀行、保險、證券、基金等多個領域,而在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的大前提下,在實施信托監管時,很可能會出現政出多門或無人監管的情況,這對監管機構將是一個很大的考驗。
3.在資本市場逐步開放的環境下,信托投資風險更大。目前大多數信托憑證只是在信托計劃內由受托人回收,因此信托在較大程度上存在流動性風險,即在受托人發生資金周轉問題或其他原因時,信托人需要贖回信托憑證時因渠道不暢可能一時難以變現。道德風險在信托風險中也不容忽視,主要表現為將募集從事實業投資的信托資金用于炒股或合同外的其他目的,以及受托人在信托投資中違背審慎經營原則,增加信托財產的風險等。此外,伴隨著信托投資規模的擴大,投資方式的增多,在信托投資時,專業投資人員投資水平的差異也可能導致技術性風險。
二、信托業發展面臨的內部環境:癥結在于制度問題和缺乏創新
內部環境因素是企業的可控因素,企業能夠根據需要自行調節。目前,我國信托業面臨的內部環境主要呈現以下三個特點:
(一)企業內部管理機制不夠完善
從企業內部治理結構上看,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都已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由于缺乏明確的職責界定,越位和缺位現象嚴重。據統計,公開披露2004年報的33家信托公司中國有資本控股50%以上的有19家,80%以上的有14家,國有資本持股最高達到99.256%。一股獨大使得關聯交易頻頻發生。僅去年就有四家信托機構被停業整頓,再次暴露出信托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中的嚴重缺陷。從企業管理運行上看,信托投資公司缺乏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尤其是在經濟體制變遷,風險種類、結構都發生變化的條件下,缺乏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后果將更加嚴重。信用風險、利率和匯率風險以及道德風險的產生都會導致企業效率低,償付能力不足等問題。
(二)人力資源明顯不足
目前,大部分信托投資公司都嚴重缺乏專業的技術人才,致使很多員工在產品銷售、基金管理、投資運作等方面都難以勝任。相比國外的人才隊伍而言,國內的信托業人力資源明顯顯得不足。人才的匱乏,隊伍素質低,導致服務不到位,進而導致社會認同度低。(三)缺乏創新意識,拓展發展空間能力低
1.產品創新。如今各家信托投資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產品,但與其他公司相比,各信托公司都無法體現自己的專屬優勢和經營特色,產品基本上都集中于基礎及公用設施、房地產、金融證券三大領域,其他領域的產品或創新產品少之又少。
2.流通機制創新?!缎磐蟹ā芬幎ㄊ芤嫒说男磐惺芤鏅嗫梢砸婪ㄞD讓。盡管所有信托計劃都規定其信托產品可以轉讓,但現有的轉讓模式缺乏有效的流通平臺,基本上還處于原始階段,即投資者要轉讓手中已持有的信托合同,必須自己尋找買方或由信托投資公司幫助介紹買方,雙方談妥后,再到信托投資公司營業場所辦理轉讓過戶手續。這種實現機制制約了產品的流通,也限制信托產品投融資功能和長期規劃功能的發揮。
3.投資方式創新。國內的信托公司在資金運作上仍以間接投資為主,直接參股和收購的形式很少。而事實上,直接投資更能加強雙方的親密協作關系,不僅有利于新產品的開發,也有利于信托公司實力增強,而且資源共享(客戶、人力、品牌資源)可以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
三、推動我國信托業發展的策略
新形勢下,我國的信托業發展應該抓住機遇,利用外部環境優勢,改善外部環境劣勢,同時不斷改善企業的內部環境,以促進信托業的快速發展。
(一)加大宣傳力度,增加信托需求
中國傳統節約儲蓄的觀念決定了信托知識的宣傳是一個必要的過程。在宣傳的過程中,注意循序漸進,由淺入深,不宜采用轟炸式手段。根據人們了解事物的一般規律,逐步利用媒體、報刊雜志、海報等直接渠道進行宣傳,信托公司也可適時舉辦“員工服務到家”活動間接進行宣傳,還可通過爭取各種金融系列活動的參與資格,擴大認知度,培養社會信托意識。
(二)進一步完善信托監管制度,支持信托業的發展
對信托業的監管應該建立以政府監管為主體,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管為支撐的監管體系。應該加大法律法規的監管力度,完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減少關聯交易發生;對新型信托產品流通機制的建立給與制度上的引導,建立全國統一的網上交易中心,逐步推動集中交易市場的構建;發揮信托行業協會的作用,同時建立信托信用評級制度,以社會監管為導向,加強行業自律;積極推進分類監管評級方案的實施,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量化式評級體系。
(三)在完善信托機構內部管理機制的基礎上,加大創新力度
從組織機構設置到業務操作上,信托機構都應建立配套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細則。包括獎懲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和監督反饋制度等。同時注意經營和決策的透明性,提高經營行為的自律性和自覺性。
一、目前中國房地產業金融現狀
房地產業作為中國經濟支柱產業之一,其興盛與衰敗對于國民經濟的影響無疑是至關重要的。隨著宏觀調控的進一步深入開展,房地產企業的資金來源渠道狹窄,房地產金融產品單一的弊端逐步顯現出來。據《中國房地產資金來源狀況分析報告》統計,自2002年以來,國內房地產企業只有61家實現上市融資,融資總額僅為80億元左右。房地產業直接融資比例不超過2%,因此房地產投資資金仍然主要是銀行貸款。2006年第一季度,由于上年儲備項目較多,房地產貸款投入有所增加,房地產開發貸款在房地產投資中的比重達到19%,而取消住房按揭貸款優惠利率政策對房地產消費貸款影響較大,購房貸款占房地產投資資金的比重下降到17.3%。房地產開發貸款與購房貸款合計占房地產投資資金的比重,2001~2004年分別為43.6%、48.1%、49.4%、40.9%,2005年3月末為36.3%。①因此,充分拓展當前國內的融資渠道,如上市、發債、信托、產業基金、信托投資基金等融資渠道,是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擺脫融資困境的重要出路。
二、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1.在中國近4萬億元的居民金融資產中,儲蓄存款占70%左右,居民金融資產膨脹和投資渠道不暢的矛盾,已成為中國金融領域的一大主要矛盾,這一矛盾也是沖擊市場的不穩定因素,如不加以解決,就有可能使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遇到阻礙。同時,房地產貸款的嚴加控制與蓬勃興旺的房地產行業巨大的資金需求也形成了一大矛盾。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立和發展則可使房地產企業在銀行貸款之外找到一個新的融資途徑,同時也為居民大量金融資產投資提供了多元化的選擇,有助于化解上述兩大矛盾,從而推進中國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
2.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利于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完善,規范信托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運營。信托基金作為一種產權形式,是一種集合投資制度,這一性質要求其必須在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前提下,將投資收益放在首位。在中國的市場經濟建設中,信托基金的設立已不僅僅是一種金融投資工具,它對于被投資企業及相關行業而言,擔負著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形成、推動企業股份改造的創新作用,它真正形成了對企業的產權約束和管理約束,對于所投資企業促進合理經營,轉換經營機制,強化資金的高效運用意義重大。
3.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具有分散投資,降低風險的基金特點,不會對一個企業投入大量的資金以至取得控股地位,它作為小股東必然更加關注企業的規范化運作,從而對房地產企業的運行起到外部監督的作用。同時,可以優化房地產行業內部結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利潤的驅動下將把資金投向具有一定潛力的房地產企業及項目,從而促進房地產企業的優勝劣汰和房地產項目的優化。在基金支持下還可以通過兼并、收購等手段加快同行業企業間的聯合,有利于房地產產業大型企業集團的出現,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4.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助于民間的非法集資、地下基金等組織走上正軌。大量的民間金融資產需要尋找出路,但由于缺乏良好的投資途徑而導致非法集資,地下“標會”、地下基金、地下錢莊等不規范的委托理財以及各種炒買炒賣現象盛行,由于其一般數額巨大,并涉及千家萬戶直接的經濟利益,引發許多糾紛乃至重大的金融犯罪案件,形成一大社會問題,直接影響社會的穩定。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運營管理是在產權明晰、財務健全、運作透明的條件下進行的,并且管理、運營和保管三權分立,從制度上杜絕了非法操作的可能性。而其良好的保值增值特點有利于引導民間資金脫離地下運營的投資軌道。
5.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助于促進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大規模引進外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大規模吸引外資:一是在設立基金時吸引國外機構投資者的加入,使外資通過信托基金方式投資于國內的房地產市場。二是使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上市時公募或上市流通后,由國外機構投資者購買,這樣的方式吸引外資可以帶來多種益處:(1)可以較大規模的集中利用外資;(2)由于基金的規范運作與國際接軌可以使國外投資者放心地大量投入;(3)不會因大量境外“熱錢”的涌入對國內購買市場造成沖擊;(4)不會喪失對公司特別是國有公司的控制權;(5)由于基金的封閉運作和投向明確,并且明確規定了基金的設立年限,使外資大規模介入能夠得到很好的調控,并不受外匯管制;(6)有利于金融業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推動金融體制改革。
綜上所述,建立和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規范的房地產信托基金不僅是適時的,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三、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面臨的障礙
1.目前針對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政策、法規及實施細則尚未出臺,有關中國信托方面的立法僅有2001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和《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等。隨著近幾年中國信托業務的高速發展,現有信托法律法規框架內的一些條款已經不能滿足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的需要。且關于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如何具有運作等具體操作中需要探討和解決的關鍵問題更是未有明確的規定,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發展。
2.中國房地產信托難以獲得稅收優惠。在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得以發展的根本原因是其能夠享受稅收優惠,美國稅法規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房地產資產屬于免稅資產。同時為了避免雙重征稅,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作為人的集合也不存在公司稅的問題。而目前中國法律尚未對信托收益的稅收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缺少對房地產信托的稅收激勵政策,無法促進房地產信托的快速發展。
3.中國現有的“資金信托管理辦法”中有關資金信托計劃不得超過(含)200份,且每份和約金額不得超過(含)5萬元的限制,也是影響當前房地產信托業務發展的因素之一。眾所周知,房地產作為資金密集型企業,其項目開發對于資金的需求是巨大的,因此房地產項目融資數額較大。根據上述規定,僅靠房地產信托資金遠遠無法滿足房地產項目的資金需求。可見,在現階段法律環境中,房地產信
托資金還不能成為房地產融資的有效工具,進而也無法在房地產金融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
4.缺乏專業人才運作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房地產基金的成功運作,需要大量包括基金管理、投資分析、財務顧問、房地產開發及研究及評后審計等方面的專業人才甚至是既懂房地產專業知識,又掌握投資銀行業務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通才。而現階段國內能夠符合這些條件的人才并不多,基金管理人員往往擅長單一的專業領域,很難適應大規模房產投資基金的經營運作,所以發展中國房地產投資基金迫切需要更多相關專業人才。
四、發展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想
1.法制環境的建設。由于目前中國尚未出現真正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另外房地產信托的投資形式也存續時間較短。現階段一方面加強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理論的研究探索,制定出適合中國運行并發展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理論依據。另一方面應盡快建立一套規范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法律體系,使其有法可依。應進一步完善《公司法》和《信托法》、《投資基金法》,并專門針對投資基金的設立、發展、經營、退出等運作流程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使中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成立之初即規范運作,同時隨著其業務的快速發展,將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上,可以通過區分收入的不同來源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②
2.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組織形式。(1)契約型與公司型并重。目前中國還沒有出臺《產業基金法》,只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③根據目前的法律已經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不管是開放式還是封閉式,都是以契約的形式來約定當事人各方的法律行為。成立契約型基金可以規避中國有關公司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在基金運作中依照《信托法》,而不必涉及稅收、投資人監督等問題。因此,在現階段成立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可以采用契約型,但從保障投資者的權益和基金運作的發展來看,在未來中國相關法律體系健全后,還是應該選擇公司型,并且像美國的REIT公司一樣可以上市流通。因此建議專門對房地產產投資信托基金進行立法,以規范整個行業,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封閉型。房地產投資是一種長期投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更是以長期持有收益性物業取得投資收益為主要目的,因此它根本不同于證券投資基金。對其估價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可能每天對其進行估價。以房地產投資為主業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采用開放式是不可行的,因此不管是契約型還是公司型都應該是封閉型基金,并且可以在證券市場流通其收益憑證或股票。
3.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業務范圍。借鑒美國REIT公司的經驗,考察中國目前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及《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中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業務范圍應作如下限制:(1)以持有、經營、管理收益性物業為主營業務,不得銷售持有時間少于3年~4年的物業。(2)證券投資凈額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0%。(3)對下屬公司(包括參股、控股公司)的股權投資凈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5%~20%。(4)如果是公司型基金,建議基金公司本身不能經營管理所擁有的物業,必須委托專業的房地產經營管理公司管理,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最大化。(5)對房地產投資凈額不得少于總資產的80%。(6)只能向發放住房抵押貸款或商業抵押貸款的銀行或公司購買房地產抵押貸款,不得發放抵押貸款;可以投資房地產抵押貸款支持債券(MBS),也可以在條件成熟時作為特設機構(SPV)以購買的房地產抵押貸款為基礎發行MBS,這種投資也計入房地產投資額中。
4.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立條件。關于成立一家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標準要求,除了上面提到的在業務范圍上的限制外,在股權結構和規模上要滿足緊下要求:(1)總股本規模不應少于1.5億元人民幣。(2)股東總數在任何存續期不得少于100人,且不得有少于5人持有的股份數超過總股份的50%。(3)所有的股本都可以流通。(4)年收入構成中來源于房齡不到3年的房地產銷售收入,不得超過40%的比例。(5)每年80%以上的收益要分配給其他股東。(6)公司型投資信托基金應設立董事會,并且要有一定比例獨立董事。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促進世界文化對話與交流歷史語境的進一步形成,面對中國當代審美文化向消費文化的轉型以及電子媒介推動文藝產業化的進程中,新時代向人類提出的多角度、多方位的挑戰,如何建構中國特色的審美文化學學科內容和學科體系,以更加切近現實的方式介入人的現代性進程,使美學研究更具審美活力和實踐性品格,打造審美文化研究的開放性格局成為關注的焦點。
“新形勢下的新發展”是這次會議總的主題。針對審美文化當展的基礎原理研究問題,蒲震元教授作了題為《互動與融通――關于深化中國當代審美文化研究的淺見》的發言。他首先指出當前中國審美文化研究面臨著“多元景觀中的困惑”,包括“概念界定的困難”、 “適用范圍的分歧”、 “研究方向的殊異”等 ,進而指出當前的任務不是執著于從“學科建構”的意義上來理解當代審美文化研究,而是應該直接肯定它所帶來的那樣一種直面現實、關懷現實、介入現實以求得美學的更大價值實現的立場和態度,從而使美學真正獲得新的生存能力和前景。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三點建議:重視學科基礎理論研究;注意從學理(學術精神)上促進當前審美文化研究中兩大研究趨勢的互動與融通;重視研究方法方面的互補與有機統一,高度重視“歷史還原”、“現代闡釋”與“理論創新”的有機統一。張法教授認為“審美文化”的提出是對傳統美學現代性的挑戰,審美從“超功利”到“美是功利的”的轉化、交叉學科的出現使我們必須思考審美文化著重在“審美”還是“文化”,文化中的任何現象是否都可以用審美的眼光來看。他以廣場文化為例,指出由以往的政治儀式向花園式的轉變就突出了審美因素。所以審美文化中有很多矛盾對立的因素,但在實質上又是統一的。并且每種文化都有其自身的形式,有中國特色的當代審美文化要突出地方性、民族性。張永清教授則是從接受者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困惑和審美文化論著中的兩個突出的問題,即我國審美文化方面的相關著述原創性少、描述性多;現實性、實踐性差。所以有三個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審美文化如何定位的問題,審美文化作為一門學科必須有自己的聚焦點;二是審美文化應該突破現有的知識框架,彌補知識結構的欠缺,從經濟學、傳播學、社會學等學科汲取養分;三是理論與實踐要緊密結合。
一、遺囑信托的基本法理分析
(一)遺囑信托制度的起源
法學界關于信托的起源,主要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信托起源于羅馬法上的遺贈;第二種觀點認為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國的用益制度在這兩種觀點中,贊成后者的人相對居多。
(二)遺囑信托的法律界定
我國在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信托法的基礎上于200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也對以遺囑的方式設立信托進行了認可與移植。我國《信托法》第8條規定:設立信托應該采用書面形式,而書面形式包括合同、遺囑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所不同的是,我國除了規定信托的設立方式可以是遺囑的形式,還在該法第13條明確規定:設立遺囑信托,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關于遺囑的規定。
由以上規定,在這里對遺囑信托的概念進行界定。遺囑信托是指委托人預先以設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的管理規劃,包括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規定于遺囑中,并于遺囑生效后,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據遺囑的內容,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制度。
(三)遺囑信托的制度優越性分析
傳承財富的功能。通過遺囑信托可以使財富順利的傳給后代,同時通過專業理財人才的管理可以彌補繼承人理財能力的不足,使遺產完全發揮整體優勢,家族得以永保富有和榮耀。
合法節稅的功能。信托從其誕生之時起就具有規避法律施加的不當影響之功能,遺囑信托更是這方面的典范。遺產稅是國家對死者留下的財產所征之稅,其設立目的在于防止貧富過分懸殊,并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有重要意義。盡管我國目前還未開征遺產稅,但是遺產稅的征收是一個必然趨勢,并且開征遺產稅已經列入我國稅制改革的議程。所以遺囑信托制度的合理節稅功能必然會有所體現。
減少家族遺產紛爭的功能。如果被繼承人在生前設立遺囑信托做出財產規劃,待其去世以后由中立的受托人負責實施,而收益權歸繼承人享有,則完全不必再進行遺產分割,從而可以避免混亂和糾紛,即使在最終需要進行分割的情況下,由中立的受托人主持分割亦可實現合理公平的目的。
此外在我國建立遺囑信托制度還有充分遵循委托人意思表示、破產隔離、彌補遺囑繼承缺陷等諸多功能。
二、我國建立遺囑信托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
(一)經濟因素
中國經濟的發展為我國遺囑信托制度的完善創造了客觀條件。作為支撐信托制度的條件之一---存在可以獨立支配的財產,目前在我國已慢慢形成。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國外遺囑信托制度的建立也絕非偶然,而是生產力發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我國自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綜合國力不斷增強的同時,大量社會財富被創造,私人積累的財富不斷增加,與此相應的是財產繼承糾紛也不斷涌現,歸根結底在于現有《繼承法》關于財產繼承的缺陷。而遺囑信托制度所具有的功能恰好可以有效克服這些缺陷并能夠滿足不斷增長的個人財富傳承問題。這無疑為遺囑信托制度的發展創造了可能性。
(二)社會因素
隨著我國正步入老齡化,關于如何處理遺產問題值得人們深思。遺囑信托為人們增加了遺產處分的選擇手段,它不僅能夠實現使特定人受益的目的,還能夠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經濟發展、財富增加促使形成社會理財需求,這也為遺囑信托的發展提供了客觀基礎。
(三)制度因素
多層次的法律框架為遺囑信托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基礎。盡管我國現在沒有專門的規范遺囑信托制度的法律,但是我國《信托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即頒布實施,至今已經有12年的時間。并且該法也有專門條款規制遺囑信托制度,也就是說,自2001年起我國的遺囑信托制度就已經開始發端,盡管這十余年時間并未成器,但是,其他信托制度的發展為遺囑信托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借鑒。另外,我國《繼承法》中關于遺囑執行人的規定為遺囑信托的發展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所以,經過十余年的沉淀與醞釀,我國遺囑信托制度亟需進一步的完善的要求呼之欲出。
(四)自身優越性
遺囑信托制度特有的功能已為學者們關注,近年來研究此問題的人也越來越多,成為一個新的研究熱點,這必將促進遺囑信托理論的不斷完善以及更好的與我國實踐相結合,使得遺囑信托影響力逐漸擴大,為遺囑信托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提供理論支持。
盡管遺囑信托在中國還是一個全新的領域,但是基于以上幾方面原因,可以看出我國存在著遺囑信托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法律制度,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遺囑信托在我國是一個朝陽產業,有巨大發展空間。筆者寄希望于遺囑信托制度乃至整個信托制度能夠在實踐的錘煉下日臻完善,以適應我國不斷增長的個人財富傳承。
參考文獻:
[1]江平,米健.羅馬法基礎(修訂本第三版)[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2]陳向聰.信托法律制度研究[M].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
[3]張平華,劉耀東.繼承法原理[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
[4]張勁松.遺囑信托制度研究[M].黑龍江大學年研究生學位論文,2010.
[5]何寶玉.信托法原理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6]余能斌,文杰.我國《信托法》內容缺陷管窺與補正思考[J].法學,2002.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3(3)-0023-03
一、國庫獨立保管人的信托法理基礎——信托財產獨立保管人
信托是財產所有者出于增益或者其他特定目的,基于信任而委托他人管理或處分財產的一種制度。美國信托法權威鮑吉特(Bogert)將信托的定義為:“信托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信任關系,一方享有財產所有權,并負有衡平法上的為另一人之利益而管理或處分該項財產的義務?!?一般認為,近代信托法律制度,源于13世紀中期英國的土地“用益”(Use)制度,該制度的核心在于信托財產獨立性、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責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連續性等。耶魯大學的John H. Langbein 教授指出,把信托作為規范世代間家族贈與工具早已落伍。現代信托法律理念和制度早已從傳統遺囑管理等民事領域擴展到財產管理、資金融通、投資理財和社會公益等方面,近些年來更成為金融創新的重要理論和制度支撐。因而梅蘭特認為,起源于英美衡平法的信托制度被看作是“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偉大、對獨特的成就。”傳統的信托運作模式包括了委托人、受托人與受益人三方當事人,但在現代金融信托業務實踐中,出現了一個新的當事人:信托財產獨立保管人(參見圖1)。
簡單地講,信托財產獨立保管制度是指為確保受益人利益和委托人信托目的的實現,并防止受托人背離信托目的管理處分信托財產,而在證券業務、投資基金業務以及其他金融創新業務中,將受托人的權利和責任加以適當分離,特設專門保管人負責信托財產保管和日常出納業務的一種新型信托運作法律模式。在金融業務實踐中,特設專門保管機構--信托財產獨立保管人通常由商業銀行擔任,并通過其對信托財產賬戶的管理,實現監督受托人、保護受益人的任務。
現代資產管理的第三方獨立保管和監督是普遍的潮流,也是對信托法的創新發展和完善。當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務、信托公司信托業務、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以及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等均已建立了第三方獨立保管人制度。其中尤以證券投資基金法和集合資金信托管理辦法為典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專章規定了“基金托管人”,對其資格、條件和職責做出明確的規定?;鹜泄苋擞梢婪ㄔO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機構,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鹜泄苋寺男邪踩9芑鹭敭a等十一項職責,其中包括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鹜泄苋税l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缎磐泄炯腺Y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7年3月1頒布實行)也規定了信托財產銀行保管制。保管銀行負有安全保管信托財產的義務,同時,負有監督信托財產管理人及信托公司的職責,遇有信托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和信托合同、保管協議操作時,保管人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糾正;當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或者發生嚴重影響信托財產安全的事件時,保管人應及時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二、國庫獨立保管人的制度構建
(一)國庫獨立保管人的法律地位
建構國庫獨立保管人制度,必須以實行委托國庫制度為前提。我國現行的國家金庫制度就屬于委托金庫制,即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受托經理國庫。而關于國庫的“經理”與“”之爭,并非是金庫制與存款制的爭執,而是由誰來代表國家委托中央銀行經理國庫的“名分”之爭,也是關于中央銀行如何經理國庫的權力之爭。有鑒于此,無論“經理”與“”之爭的最終結果如何,都不會改變我國實行委托金庫制的基本制度架構,這也為建立國庫獨立保管人制度準備好了制度前提。
建構國庫獨立保管人制度應以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庫獨立保管人。也有學者主張可以設立國庫銀行來解決“經理”與“”之爭。本文認為,與其另設國庫銀行,不若明確賦予中國人民銀行國庫獨立保管人法律地位更為便捷、有效和穩妥。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庫獨立保管人參加國庫運作的基本模式如下:(參見圖2)。
在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模式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可將國庫資金委托財政部具體管理,財政部在行政上隸屬于國務院,同時在財產權利關系上屬于受托人,從而形成公法與信托法上的兩重約束,以確保其正確履行國庫管理的職責。財政部作為國庫資金的受托管理人,享有法律上的支配權,負責國庫資金的收支撥付的指令下達事項。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庫獨立保管人,首先負有安全保管國庫資金的義務,并受理國庫管理人財政部門的收支撥付的指令。但作為獨立保管人,人民銀行并不是被動的執行指令,而是依據法律、法規和預算及項目計劃等對財政部門的撥付指令進行身審查核對。對撥付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預算和項目資金計劃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財政部門,并及時向國務院或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在這里,國庫管理人和保管人向委托人即國務院或同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國庫獨立保管人的職責
依據人民銀行的國庫獨立保管人的定位和職能,其職責主要保障國庫資金的安全和正常運行。應當履行的基本職責主要應是:(1)安全保管國庫資金;(2)依法國庫賬戶;(3)保存國庫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4)根據財政部門的收支撥付指令,及時辦理;(5)依法監督財政部門的收支撥付等。同時,人民銀行發現財政部門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預算和資金計劃的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財政部門,并及時向國務院或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應當注意的是,現代信托法中已不再將受托人責任僅(Fiduciary Duty)限于信托合同范圍之內,波士頓大學Tamar Frankel教授甚至主張,受托人關系 (Fiduciary Relationship) 是現代資本社會私法關系 (Constitution of Private Power)的憲法。 由此可知受托人責任在英美信托法中的核心地位。一般認為,受托人責任主要包括注意責任(Duty of Care) 和忠實責任 (Duty of Loyalty)兩項。那么,在中國人民銀行擔任國庫獨立保管人時,是否也要承擔上述兩項義務,又該如何承擔上述兩項義務呢?首先,中國人民銀行擔任的國庫獨立保管人派生于受托人,因而自然應當承擔受托人責任,當然包括了注意責任和忠實責任;其次,作為國庫獨立財產保管人的中國人民銀行的注意責任,要求中國人民銀行要正確履行自己作為國庫資金獨立保管人的所有法定責任、遵守有關業務規則,并承擔責任。第三,作為國庫獨立財產保管人的中國人民銀行的忠實責任,則要求其對一切有損國庫資金安全的行為加以監督制止,這也是其作為國庫獨立保管人的監督職責所在。
三、建議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認為《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刪去現行《預算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地方國庫業務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的規定有欠妥當,同時新增“國庫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币豢钣诛@得模糊。為此我們建議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經理國庫。中國人民銀行受國務院委托擔任國庫獨立保管人,負責保管國庫資金收支并履行國庫監督職責。(參見圖1對比)
四、結語
運用現代信托觀念和信托財產獨立保管人的理念,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理國庫所蘊含的豐富法學理論和制度智慧。預算法修改中涉及的國庫運作與監督實際上涉及三個層面的制度設計選擇與相應的社會影響:第一,財政收支技術層面,主要涉及國庫在財政資金收支中的效率與準確性;第二,行政權力或者行政權力資源配置,主要涉及包括財政部門和各級中央銀行機構之間的行政權力分配和沖突;第三,國庫運作監督權力與社會正義判斷。從表面上看,無論是由中國人民銀行還是財政部負責國庫運作都是在行政體系內部進行的一種職責劃分,但從行政隸屬關系而言,同級政府部門之間業務上的隸屬必將強化或者削弱其中個別部門的行政權力或者資源影響力,也會為將來埋下行政效率低下甚至權力尋租的機會。引入現代信托的獨立第三人保管制度,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庫資金的獨立保管人,履行國庫收支撥付的監督職責,加強過程監督,與人大監督和審計監督相配合,有利于形成科學嚴謹的國庫運作制度。
參考文獻
[1]姜莉.我國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及發展方向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4。
[2]劉貴生.關于中央銀行經理國庫幾個問題的思考[J].西部金融,2012,(2):8-12。
[3]劉桔林.論我國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改革與完善[D].湖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3。
[4]徐春武.中國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研究[D].東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5]張原,陳建奇.中國國庫制度改革的目標模式分析[J].現代經濟探討,2011,(1):61-64。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aw on the Independent
Custodian System of the State Treasury
[論文關鍵詞]遺囑信托 信托法 遺產
一、遺囑信托的涵義與特征
遺囑信托是指立遺囑人即委托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在遺囑中設立信托條款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其指定的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設立的信托目的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財產的行為。
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遺囑信托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 遺囑信托財產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
信托財產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是信托更是遺囑信托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區別于其他財產管理制度的根本標準之一。在遺囑信托制度設計下,立遺囑人即委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委托人因此喪失對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而由受托人取得信托財產名義上的所有權,可以管理處分信托財產,進行交易。但是,受托人并不享有對信托財產實質上的所有權,他不能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不享有受益權,因信托財產所生的利益全部歸受益人所有,信托正是以實現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為目的。
(二)遺囑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
信托一經有效設立,信托財產首先獨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財產。委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不再享有所有權。其次,信托財產獨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雖然受托人取得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但是這僅僅是名義上所有權,其并不享有信托財產所產生的信托利益。受托人因處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損益,原則上都歸屬于信托財產本身。最后,信托財產獨立于受益人的財產。雖然說信托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但是受益人本身并不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在信托關系存續期間他所享有的僅是對信托利益的一種請求權?;谛磐胸敭a的獨立性,遺囑信托關系的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均無權對信托財產獨立地主張權利。
(三)遺囑信托財產具有連續性
遺囑信托是一種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的遺產管理制度,已經有效成立的信托不會因受托人的改變而終止。我國《信托法》對此也予以承認。我國《信托法》第52條規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缎磐蟹ā返?3條也對遺囑信托的連續性做出了規定:設立遺囑信托,應當遵守繼承法關于遺囑的規定。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托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托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遺囑信托的優越性
(一)彌補普通遺囑的不足
我國《繼承法》中規定的遺囑繼承方式相對簡單, 一般僅為指定遺產繼承人及附簡單的條件, 因此立遺囑人對自己去世后的財產安排缺乏靈活有效的法律手段。比如我國《繼承法》對遺贈制度的一項規定:受遺贈人必須在繼承開始后兩個月內做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如果受贈人因為通訊不暢、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及時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即視為放棄遺贈,無法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這顯然不符合被繼承人的本意。又如,被繼承人希望繼承開始后由某繼承人繼承,又在規定情況發生后,讓另一繼承人繼承。諸如此類的情況還有很多。被繼承人的這些愿望顯然無法通過純粹的遺囑繼承來得以實現,而通過遺囑信托卻可以滿足被繼承人這些相對復雜的本愿。
(二) 避免巨額的遺產稅
雖然我國還未征收遺產稅,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受社會公平的理念的影響,開征遺產稅將勢在必行??v觀已經征收遺產稅的各國,其對財產的繼承無不課以高稅率的遺產稅,而且大多采用超額累進稅率,所得越高稅率越高,最高邊際稅率高達40-50%,由此可見,遺囑信托無疑具有無法比擬的經濟優勢。
(三)遺囑信托能夠提高遺產的經濟效益,實現遺產的收益最大化
由于遺囑信托的受托人一般是具備較為嚴格的資格限制的信托機構,其扮演著一個中立的、專業化水平較高的角色,具有較強的處理遺產信托的能力。因此,通過受托人對遺產投資、交易等管理方式,帶來遺產的收益,不僅能有效地克服繼承的諸多糾紛,更能為受益人實現利益最大化,對委托人的生后財產是一種最完善的配置。
三、我國遺囑信托的現狀及發展前景
(一)我國遺囑信托的現狀
盡管自2001年以來我國出臺了幾部關于信托的法律,如《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等,結束了我國信托業務無章可循的境地。但對于遺囑信托,《繼承法》沒有涉及,而《信托法》僅有第8條和第13條對其有所規定。目前,我國的遺囑信托制度還處于萌芽階段且存在以下缺陷:
1.遺囑信托成立要件與現行民法及繼承法矛盾
根據我國民法與繼承法,遺囑是單方意思表示,其生效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在合法的前提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的生效要件。而我國《信托法》第8條規定:設立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采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采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諾信托時,信托成立。由此條款可見,遺囑信托需要受托人承諾才告成立,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遺囑信托是屬于遺囑的一種形式,這樣的規定顯然互相矛盾。
2.遺囑信托對登記財產規定的不完善
我國《信托法》第10條規定:“設立信托,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托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币勒赵摋l款,對房屋等以登記為物權變動生效要件的不動產顯然無法設立遺囑信托。信托中委托人必須將財產所有權有效轉移給受托人,因此,如果委托人對房屋等不動產設立遺囑信托就必須進行信托財產登記。但是由于遺囑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才生效的,那么既然委托人已經死亡,又如何完成變更登記?如果委托人在生前進行信托財產登記,依據尚未生效的遺囑去設立遺囑信托當然就存在著邏輯上的矛盾。由此可見,房屋等不動產在我國設立遺囑信托是一個難題。
3. 《信托法》中信托存續時間無規定
在我國現行信托法中,并沒有規定信托的存續時間。受托人對信托財產擁有形式上的所有權,那么這種形式上的所有權所存續的期間怎樣規定才算合理?所有權期間屆滿后信托財產將歸誰所有?如何處分?這些都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
(二)遺囑信托的發展前景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個人積累的財富亦不斷增加,隨之而來的財產繼承問題也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關注,盡管我國繼承法對遺產的繼承作出了相關規定,但目前社會上大量存在的繼承糾紛說明現行繼承制度存在著一些缺陷。以遺囑方式設立信托,使自己的某些目的在其死后得到實現或更進一步的延續,正日益受到人們重視。雖然遺囑信托在中國還是一個全新的領域,但是基于遺囑信托自身的優越性,其滿足了對遺產管理及配置有專業要求、希望避免家族糾紛及保護受益人等多種人群的需求,我們有理由相信遺囑信托在我國將有巨大的發展空間,因此完善遺囑信托制度已成為一項刻不容緩的法律任務。
四、完善我國遺囑信托制度的幾條建議
為了滿足人們對日益增長財富之可持續配置的要求,充分發揮遺囑信托實現遺產增值保值作用,彌補我國遺囑信托的空白狀態,結合前文的分析,現提出以下幾條建議。
(一) 在《信托法》中明確遺囑生效是遺囑信托成立的條件
遺囑信托是遺囑與信托的結合,只有存在有效成立的遺囑,才有可能對遺囑設立信托。因此,遺囑是信托的前提,信托是遺囑的目的。據此,應將《信托法》第8條修改為:設立信托,應該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采取遺囑形式設立信托的,遺囑生效,信托成立。采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諾信托時,信托成立。這樣既肯定了信托從受托人承諾時設立的原則,又結合遺囑的生效對遺囑信托的成立作出了特殊的規定。
(二)對遺囑信托中財產登記作特殊規定
如前所述,我國的信托財產登記制度對于遺囑信托而言存在缺陷。為了適當地克服這種缺陷,我們可以借鑒英美法系相關規定,明確只要有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信托就可以成立。因此我們可以對《信托法》第10條作適當修改:設立信托,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托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對于設立遺囑信托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或受益人辦理信托登記,信托生效后的效力溯及信托成立之時,由于受托人或受益人的過錯,而不能依法進行信托登記,由此對于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由受托人或受益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樣就在確立信托財產登記生效原則的前提下,對于遺囑信托作特殊規定。
(三)對遺囑信托存續期間及到期后信托財產的安排作出規定
一、信托財產及其獨立性簡析
信托財產作為設立信托的載體,在信托制度的設計中無疑具有基礎性的地位。自英國衡平法創設信托制度以來,由英國衡平法創設并且被其他國家借鑒和發展的信托財產的概念在各國信托法中都有所體現。我國《信托法》第14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信托一經設立,委托人即需將信托財產讓與受托人,由受托人享有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此即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其基本含義是:信托一旦有效設立,信托財產即成為一項僅服從和服務于信托目的的財產,具有與各信托當事人相互獨立的地位。從委托人的角度看,信托一旦有效設立,信托財產即不再歸委托人所有,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比較,信托財產具有獨立于委托人個人意思的地位。從受托人的角度看,在法律關系上,信托財產歸屬于受托人,名義上也歸受托人所有,但信托財產應受信托目的約束,并為信托目的獨立存在。從受益人角度看,信托有效成立后,受益人固然享有受益權,但這僅僅是一種受益請求權。
二、信托財產公示及相關立法例
信托公示,是指通過一定方式將有關財產已設立信托的事實向社會公眾予以公布,從而使交易第三方對交易對象是信托財產還是受托人的自有財產能充分識別,保證第三方的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確保第三方免受無謂的損失,從而平衡受益人和第三方利益關系的制度。
與物權的公示相同,信托公示的目的在于保護交易安全。信托關系的效力對第三人的利益影響極大。為了避免受托人利用其優勢地位謀求不正當利益,最大程度地減少第三人及受益人的交易、投資風險,使信托成為一種真正的規范經濟行為和財產管理制度,信托法確立信托公示制度,它既是信托財產獨立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信托物權特性的必然體現。
大陸法系國家對信托公示制度均有規定。如《日本信托法》第3條規定:“對應登記或注冊的財產權,如不登記或注冊,其信托不得對抗第三者?!表n國《信托法》第3條規定:“關于需登記或注冊的財產權,其信托可因登記或注冊而與第三人對抗。對于有價證券,信托可根據內閣令的規定,對證券表明信托財產的實際情況;對于股票證券和公司債券,信托則可在股東名冊簿或公司債券簿上表明信托財產的實際情況,從而與第三人對抗”。因此,大陸法系對于信托公示的效力采對抗要件主義。具體而言,對于法律規定了公示方法的信托財產,如果信托的設立未履行法定的公示方式,信托當事人就不得以信托的設立對抗第三人,無論第三人為善意或者惡意。
然而在信托的起源地英美法中則很少討論信托公示原則,信托公示僅是公益信托的成立要件(英國的登記機關是“公益委員會”,美國是各州檢察院),對于大量存在的私益信托,英美法并未規定公示方法。在英美信托法中,信托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不是取決于信托的設立是否進行了公示,而是取決于該第三人在受讓信托財產時主觀上是否善意。如果該第三人從善意受讓人手中獲得財產,則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不得以信托對抗該第三人;反之,如果第三人在受讓信托財產時主觀上惡意(即明知或者應知受托人違背信托處分信托財產),則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信托對抗該第三人。
三、信托財產公示與信托財產獨立性的關系及法律適用
如前文所述,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是建立信托公示制度的原因之一,但信托公示制度是否是信托財產獨立性的必要條件呢?換言之,對于未依法定方法公示的信托關系,是否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有學者持否定看法,認為未經公示的信托財產即喪失其獨立性,而無對抗力。有學者持肯定意見,認為無論信托財產是否登記,受托人的債權人都不得以信托財產強制受償。同時,也有學者采折衷觀點,認為如信托財產屬于非法定公示的財產,則當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時,受益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受托人的處分違反信托目的時才能行使撤銷權,申請法院撤銷受托人的處分行為。由此可知,若第三人是善意或無重大過失時,受益人不得以該財產為信托財產來對抗。
以上幾種觀點,其中折衷說更合理。信托公示制度的設計源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但這并不意味著要保證財產的獨立性就必須進行公示,公示只是外部的形式,而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是信托制度的實質要求,如果財產不具有獨立性,那么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就不是信托,因此,對于未經公示的非法定登記的信托財產仍應尊重其獨立性,賦予其對抗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第三人的效力。
在信托的公示方式上,我國《信托法》只規定了登記一種;在信托公示的效力上,我國《信托法》實行的是生效要件主義。筆者認為,對于本條的適用,在2007年通過《物權法》之后,需要與《物權法》的規定相協調,無論從法律的位階還是從新舊法之間的關系而言,就物的關系這方面的內容,在信托關系的設立中仍應當以《物權法》的一般性規定作為《信托法》的補充,《信托法》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信托登記”,在《物權法》中,第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因此,依照本條,在設立信托的過程中,對于信托財產何者應當登記,何者僅以交付為要件當無疑問。
四、信托公示的效力
對于物權公示的效力,歷來就有生效主義與對抗主義之分。
我國《物權法》在不動產登記方面實行以登記生效主義為原則,以登記對抗主義為例外,即關于不動產物權依據法律行為進行的各項變動,實行不登記不生效的基本規則,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物權法》所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在動產物權方面以交付作為生效要件,即動產物權的變動,實行不交付不生效的原則,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物權法》規定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的物權變動實行登記對抗主義以及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情形。所謂不登記不生效,就是不動產物權變動,不經登記不產生當事人期待的物權變動的結果;所謂不交付不生效,就是不交付不產生當事人期待的物權變動的結果。因此,公示與否對于物權變動具有決定性作用。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財產主要有不動產、準不動產(汽車、輪船、火車、飛機、航空器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專利權、商標權等。以上述財產設立信托的,應當到相應的登記機關辦理信托登記,包括財產權變動登記和信托登記。因此,對于這類財產,依據《信托法》第10條的規定,不經登記就不發生設立信托的效力。而以不需要登記的財產性權利或者動產設立信托的,也需要與《物權法》的規定相一致,經過交付,信托才能設立。
參考文獻:
[1]張淳.《信托法原論》.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一、藝術品投資信托的概念及特點
藝術品投資信托是通過信托原理,實行集合投資制度,通過向投資者發行受益憑證,將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①在受托人的管理經營下,通過藝術品投資組合,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藝術品價值增長的收益。與一般的信托產品相比,藝術品投資信托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首先,藝術品作為商品來說,具有不可再造性、不可替代性和保值增值的特點,而且有著很深奧的學問。藝術品在鑒定、估值、保險等方面都較為特殊。
其次,藝術品信托的期限較長、資金回報率較高。由于藝術品特殊的春拍、秋拍期等因素,且投資的藝術品價格增長往往需要一定的期限才能達到目標水平,因此,藝術品信托的期限一般較長。
最后,與房地產、證券等領域的信托產品相比較,藝術品投資市場的波動周期與國民經濟的周期之間沒有必然的關系。藝術品投資市場是交易分散、信息分散、交易地點分散的市場,市場的信息集中度明顯低于證券市場。
二、藝術品投資信托的現狀及前景
(一)藝術品投資信托的現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長和國民財富的積累,同時伴隨著金融資本和機構投資者的進入,我國的藝術品市場呈現出快速發展的態勢。據用益信托的數據,2011年藝術品信托發行數量為45款,比2010年增加35款,增長幅度達到350%。2011年藝術品信托發行規模為55億元,而2010年發行規模僅為7.5億元,同比增長633%。②國內藝術基金2011年經歷了井噴式的擴張。2012年,中國藝術品信托市場繼2011年后持續成長。2012年第一季度,藝術品信托市場延續火爆行情。同時,藝術品信托的標的也不再單一化,以犀角、象牙、玉器及壽山石等為標的的創新產品頻頻現身市場。③從平均收益率來看,總體而言,2012年上半年藝術品信托產品的平均收益率為10.47%,較2011年上半年的平均收益率9.515%上升了0.955個百分點,藝術品信托發行持續火熱。
(二)藝術品投資信托的前景
隨著中國藝術品市場整合能力增強,北京藝術品中心市場的地緣優勢進一步增強,藝術品投資大有可為。
首先,經濟實力對比及國際形勢變化是驅動文化熱點轉移的第一要素。高端藝術品市場自有以來一直為歐美文化和買家所壟斷,直到近年來才出現中國藝術品的身影,而且上升勢頭極快,發展趨勢也非常符合西方社會對中國文化的認識,從滯后的當代印象開始,往本土的主流審美延伸。
其次,藝術品投資"經典化"趨勢延續,高端藝術品需求仍將呈上升趨勢。由于市場參與者普遍的謹慎態度,全球藝術品市場的行情方向仍會聚焦于經典藝術的范圍。
再次,在中國政府抗通脹政策和調控房地產、資本市場的背景下,資金將繼續從股市和房地產流向藝術品市場。藝術品具有很強的保值與增值功能,已成為理想的長期投資工具。
最后,藝術品市場的交易主體和交易方式也將呈現出多樣化的發展態勢,同時,藝術品市場的機構化趨勢仍會進一步發展,將使藝術品投資市場的資金規?;瘍瀯莞用黠@,在拓展藝術品市場規模的同時,令藝術品市場的投資屬性更加鮮明。
三、藝術品投資信托的法律結構
總體來看,目前我國藝術品信托仍以債權融資方式為主,即信托公司通過發行藝術品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為藝術品藏家或機構提供融資服務。限于種種原因,目前我國并未出臺專門針對藝術品投資方面的相關法規,只是在2001年頒發的《信托法》第二條中對信托有一個總的概括,即"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本文將結合我國《信托法》分析藝術品投資信托的當事人。
信托當事人是指參與信托法律關系,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藝術品投資信托中,委托人將自己的財產轉移或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信托目的將信托財產投資于藝術品市場,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三者之間建立起了藝術品信托法律關系。這種關系圍繞藝術品投資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藝術品投資信托利益分配而展開。
(一)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信托財產的原所有權人,在其將財產轉移或委托給受托人之后,藝術品投資信托法律關系才建立起來。因此,信托財產的交付是藝術品投資信托設立的基礎,是形成藝術品投資信托法律關系的核心。一般來說,委托人通過意思表示首先發起設立信托,其法律地位包括:首先,委托人是信托關系的設立人;他將自己所有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其次,委托人必須對信托財產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第三,委托人有權在信托合同中,按照自己的意志設定信托目的。④
根據我國《信托法》,委托人的主要義務是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交付信托財產,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對受托人在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的正常支出提供補償等;其主要權利包括:對信托事務的知情權、對受托人不當行為的撤銷權、對受托人的解任權、新受托人的選任權、變更受益人以及解除信托等權利。
(二)受托人
在藝術品信托中,受托人是具體從事對信托財產控制、管理、經營的主體,其處于控制、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核心地位。在我國,藝術品投資信托的受托人是信托公司。我國《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對信托公司的設立條件有著嚴格的規定,包括對其章程、股東、注冊資本、從業人員、管理制度以及經營場所等都有具體的要求。
受托人的義務主要包括:根據法律和信托文件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以及忠實勤勉、信息披露、分別管理、親自管理等義務。藝術品信托中,受托人應依照信托目的進行管理。不論是發放貸款并以藝術品作為抵質押擔保,還是在投資顧問的指導下直接投資藝術品并拍賣已獲得增值收益,都需要受托人嚴格按照信托合同的要求盡職盡責。受托人的權利主要包括投資權、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取得報酬權、對管理信托事務而支出的費用的取得補償權、辭任權等。
(三)受益人
藝術品投資信托的受益人是指藝術品投資信托中規定的享有信托利益之人。由于信托的目的是讓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因此,受益人在整個信托關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受益人是純獲利益的人,法律對其限定條件較少,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受益人的權利比較復雜,有些具有專有性,有些是與委托人共享的。⑤受益人的專有權利主要包括:信托受益權、信托收益的放棄權以及信托收益的轉讓權。其與委托人共享的權利主要包括:對信托事務的知情權、對受托人不當行為的撤銷權、對受托人的解任權等。
實踐中,藝術品投資信托的委托人往往也是受益人,二者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另外,受托人不得作為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如果這種情況存在的話,受托人即享有了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和收益的權利,信托就失去了設立的意義。
四、藝術品投資信托面臨的困境及風險防范
由于國內的藝術品投資信托處于剛起步階段,困難和阻礙是不可避免的,現在面臨的主要問題就是四大瓶頸。⑥
第一,缺乏一個公認的權威機構對藝術品真假進行鑒別。這使得金融機構在投資或在藝術品抵押融資時舉步維艱。藝術品的直偽很難鑒別,同時現行法規下對制假的懲罰力度低,市場也不規范.這使得當前的藝術品市場魚目混珠、真假難辨。雖然目前有很多機構提供藝術品的鑒別服務,但其權威性常受到質疑。這就使得中國書畫、古玩等藝術品在國際市場銷售不暢,價格不高。另-方面,也影響了藝術品投資信托、藝術品抵押和藝術品保險等金融業務的發展。
第二,藝術品估值體系的欠缺,增加了金融機構對藝術品資產定價的難度。從國內部分當代藝術品在國內外各拍賣行公開交易的數據來看,一些藝術品在兩年間價格可以增加三四倍,更有一些作品的估價在-年間常常有數十倍的增長。這表明藝術品估價等中間環節尚缺乏規范。
第三,藝術品市場制度不健全。由于缺乏對藝術品本身身份、藝術品交易人等信息進行統一登記的信息平臺,也缺乏對藝術品市場統一管理的監管機構,使得交易主體很難排除拍賣不保真、交易不透明、信息不對稱等風險。
第四,藝術品信托過程中的稅收安排不明。目前我國對藝術品投資的稅收安排只對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財產(包括字畫、瓷器、玉器、珠寶、郵品、錢幣、古籍、古董等物品)獲得的收入進行了規定,而對于像以理財為目的的金融機構投資者,在藝術品買賣過程中的稅收安排沒有明文規定。
第五,藝術品投資也有流動性風險,即未來收益兌現的可能性。當藝術品市場處在上升或高漲期,藝術品的流動性較好,但在市場處于下行或低谷時,流動性問題就非常重要了。一般來說,藝術品都是奢侈品,價值上比較昂貴,需要占用較多的資金,其交易往往限于特殊領域,甚至必須在特定的中介平臺才能實現交易。
如前所述,目前的藝術品信托市場面臨了像退出機制、估值、制度建設不健全等多方面的問題,藝術品市場短期的炒作也給投資行為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雖然這一領域長期的市場前景仍被看好,但是只有藝術品鑒定水平、估值以及保險等配套服務的逐步改善,藏家、畫廊與拍賣行之間的進一步整合,藝術品投資才有更好的發展。因此,投資者在選擇時,需要關注藝術品在收藏領域的受歡迎程度、占用資金規模等。只有充分意識到這些風險,才能防患未然。
從立法層面上,一方面,應當保證交易信息能夠及時、有效、準確地披露,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制度,要規范相關信息的披露規則,注重信息披露環節的管理,使相關利益主體可以及時發現關聯交易。另一方面,應當完善委托人和受益人實現自我救濟的渠道。我國《信托法》通過賦予受益人撤銷權、歸入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解任受托人等權利,保障受益人自我救濟的實現。因此,應當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時,仿照證券行業的做法,加強對投資者的教育,使投資者有風險識別和危機處理意識,在權益受損后,能夠有便捷的實現自我救濟的渠道、程序和具體方法,從根本上實現交易雙方的平等性,也有利于規范交易、維護市場的良好秩序。⑦
從受托人角度,信托公司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風險控制:
1、嚴格奉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原則,高度重視藝術品投資信托資產的安全,力爭將投資風險降到可接受的水平。嚴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和運作資金,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2、嚴格將本信托賬戶與其他信托賬戶、受托人賬戶區分開,做到單獨建帳,單獨核算,以確保本賬戶的獨立操作性。建立起有效的風險隔離制度,將藝術品投資信托與非藝術品投資信托的市場信息、風險考核等隔離開來。
3、加強具體管理人員的自律,相關專業人才可以包括接受過專門培訓、具備相關從業資質的人員、具備藝術品投資相關領域工作經驗的人員、熟悉藝術品拍賣等交易流程和規范的人員以及相關的風險管理人員⑧,嚴格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使用資金,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加強職業培訓。
4、建立完善的藝術品投資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充分利用風險管理技術和資產組合原理運用資金。公司內的風險控制部門也應當充分考核藝術品投資信托業務的可行性、風險性,從審批立項到項目實際運作階段都要進行持續、有效的監督。
總之,除了對信托制度本身完善以外,還要在實踐中,注重藝術品行業的特殊性,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將藝術品投資信托納入法制化的軌道。藝術品投資信托在我國的市場發展很好,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定能取得更好的發展。
注釋:
①侯仁鳳:《富人新寵,藝術品投資信托》,中國證券報,2011年4月2日
②高談:《藝術品信托的退出難題》,第一財經報,2012年3月31日
③蘇丹丹:《2012年藝術品信托市場出現新變化》,中國文化報,2012年8月20日
④高凌云著:《被誤讀的信托--信托法原論》,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 年第 3 版,第 59 頁
⑤余衛明:《信托受托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31頁
⑥金立新:《業內:信托能否撐起藝術品市場一片天》,金融時報,2011年2月15日